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四川省人事厅文件

四川省人事厅文件

四川省人事厅文件
四川省人事厅文件

四川省人事厅文件

川人发〔2004〕48号

四川省人事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暂行办

法》的通知

各市(州)人事局,省级有关部门,中央在川有关单位:现将《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告诉我们。

二○○四年七月一日

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保护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聘用合同制的有效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聘用合同鉴证应坚持真实、合法、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政府人事行政机关是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的鉴证机关。鼓励并提倡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定聘用合同后及时到鉴证机关鉴证。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聘用合同包括:

(一)实行人员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的聘用合同;

(二)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变更或续订的聘用合同;

(三)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可以鉴证的其他人事聘用合同。

第五条 聘用合同鉴证需经双方当事人同意。需鉴证的,应在聘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将合同送同级政府人事行政机关予以鉴证,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条 要求合同鉴证的,当事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 按照省级人事行政机关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文本格式签订的聘用合同1式4份;

(二)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三)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四) 被聘用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第七条 政府人事机关鉴证时应审查下列内容:

(一) 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订聘用合同的主体资格;

(二) 聘用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 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

(四) 合同的条款是否规范完备,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是否明确可行;

(五)合同的签订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手续是否齐备,文字表达是否清楚。

第八条 对经审查合格的聘用合同,鉴证机关应予鉴证,鉴证人员应当在合同文本上签名或签章并加盖聘用合同鉴证专用章,注明鉴证编号和鉴证日期;

鉴证机关如发现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及证明材料不完备,应在5日内通知当事人予以补正。

第九条 经审查对不真实、不合法的聘用合同,不予鉴证。

第十条 鉴证机关应在收到符合鉴证条件的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鉴证完毕。

第十一条 已鉴证的聘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重新调整后,内容与其有矛盾的,应按新的规定修改补正后重新办理合同变更及鉴证手续。

第十二条 人事关系委托我省进行人事管理的中央在川事业单位的人员聘用合同鉴证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川教[2004] 293号 各市、州教育局、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省级各部门: 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将《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 二○○四年十一月五日主题词:教师资格实施细则印发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4年11月5日印发 抄送:教育部、全国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四川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 附件 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中国公民。 第三条在依法批准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市(州)、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教师资格的分类及适用 第五条教师资格分为: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小学教师资格; (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六条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第三章教师资格的认定条件 第七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川民发-四川民政厅

川民发〔2005〕332号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 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 为巩固勘界成果,切实维护边界地区社会稳定,加强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规范工作程序和内容,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深入宣传贯彻〈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通知》(民发〔2002〕96号)精神和有关规定,特制定《四川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 二○○五年十月十八日

四川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以下简称联检)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联检工作是指毗邻县级人民政府联合组织对已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以下简称边界线)实地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乡级边界线联检工作参照本《办法》由各市、州自行安排。 第三条联检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定边界线的宣传和落实情况,界桩及其方位物变化及界桩的维护情况,边界线其他标志物及与边界线相关的地物、地貌变化情况与修测,跨边界线生产、建设管理情况与相关问题的处理;其它与边界线管理有关的情况。 第四条联检工作坚持有利于维护边界地区双方群众的利益,保持边界地区的稳定,促进边界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联检工作的依据是:《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省政府批复同意的毗邻县级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及其附图、附表、界桩登记表;省政府裁决意见及其附图,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处理意见及其附图;历次联检成果;本实施办法。 第六条同一条边界线的联检工作每5年进行一次。遇有影响边界线实地走向辨认的自然灾害、河流改道、道路变化等特殊情况,由毗邻县级人民政府共同对边界线或特定地段随时安排联检。 第七条联检工作由省民政部门统一部署,在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毗邻县级民政部门联合组织实施。 第八条联检工作应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日程,确保人员、经费、交通工具及工作设备等保障措施的落实到位。联检工作经费由双方共同承担。 第二章联检准备 第九条根据年度联检任务,联检双方成立联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设组长、副组长各二人,分别由双方市、州民政局分管边界工作的副局长担任组长。县级民政局分管边界线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州的科(处)长,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学校食堂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学校食堂疫情防控工作 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为切实保障学校(幼儿园)食堂供餐安全,根据《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关于印发加强单位食堂疫情防控的六条措施的通知》(川疫指发〔2020〕5号)、《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37号)、《四川省高等学校食堂管理办法》(川教〔2020〕127号)精神,现就做好学校食堂疫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各地、各校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当地卫生健康、疾控、市场监管等部门指导下,严格落实新冠肺炎食堂卫生防疫要求,严格落实学校食品安全教育行政部门主管责任、学校主体责任和校(园)长第一责任人责任,强化食堂管理,督促食堂工作人员和就餐师生自觉遵守疫情防控、食品安全等有关规定,严防新冠肺炎疫情在食堂制售过程和就餐过程中传播。二、严格食堂人员管理加强对学校食堂工作人员的健康排查,凡有与确诊或疑似新冠肺炎人员有接触的人员,要及时送诊或隔离观察。坚持每天对在岗员工进行晨检和体温检测,凡出现发热、咳嗽、呼吸困难等症状应立即停岗送诊。加强个人卫生管理,严格执行“四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换工作服)、“四净”(工作服净、帽净、口罩净、围

裙净)制度。员工须配戴口罩、穿着工作服上岗,并及时更换口罩,每天对工作服进行洗涤和消毒。进入操作区要对手部等进行清洁消毒,加强洗手及消毒频次,保持手部卫生。加强对食堂员工的安全防护、疫情防控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增强自我防护、应急处置和餐饮服务能力。三、确保食堂清洁卫生要每天对学校食堂加工区域、就餐区域、人员通道、配送电梯间、洗手间、更衣间等场所进行清洁消毒,加强对冷冻冷藏和保鲜设备检查、维护,食堂餐用具在每次使用后要及时进行严格的清洗消毒,确保清洁卫生。食堂后厨实行封闭管理,非本食堂人员不得进入后厨。定时开窗通风或保持新风系统正常运行,保证就餐场所和加工场所空气流通。要严格废弃口罩、餐厨废弃物等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及时清运垃圾,做到日产日清,并每天对垃圾桶和清运工具进行清洁消毒。四、规范食堂餐食制售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关于餐饮服务规范等要求,加强食材采购货物交接和食材配送车辆管控,严把进货查验、索票索证、生熟分开、食品加工、加热存放、售卖等各道关口,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禁采购、制作或经营野生动物和其他不明来源的食材食品。严禁在食堂饲养畜禽和宠物。严禁现场宰杀活畜禽。严禁食堂承接非必要性的团体性餐饮服务工作。严禁中小学、幼儿园制售冷荤凉菜,高校在疫情防控期间尽量不提供生冷、冷荤、凉菜、凉面、裱花糕点、生食海产品等制作和销售。五、控制就餐人员流量针对学校食堂就餐人员多且集中的实际情况,要采取必要的措施,让学生、教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工资待遇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 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粤人薪[1999]3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事厅 【发布日期】1999.04.01 【实施日期】1999.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人薪[1999]3号) 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人事局,各县(市、区)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工资待遇问题,各地在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中提出一些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任行政职务,其工资可按职务工资高的确定。原没有担任过行政职务,现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标准,兼任行政职务后,其行政职务工资可以照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具体办法:根据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套改工资的有关规定,按现任低一级行政职务(办事员按本职务)先确定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按同等条件人员套改的工资,然后在其套改的行政职务工资标准基础上,加

上兼任行政职务前正常晋升工资和其他规定增加工资,再从兼任行政职务的下月起将上述工资额就近高套入兼任的行政职务工资标准。其中,担任副科级以上职务的,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套改工资,无论按何种职务套改,其任职年限均以五年以下套改。例如,某工程师,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基础、职务工资122元(六类工资区),1994年套改工资时,套改工资年限12年(工龄8年加大学本科不计算工龄学习年限4年),聘任工程师3年,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套改职务工资为工程师二档225元,1995年10月正常晋升一档职务工资为工程师三档245元,1997年10月政党晋升一档职务工资为工程师四档279元(1997年7月1日起执行的新工资标准,下同),1997年12月兼任副处长,该工程师兼任副处长后,可按工资制度改革套改工资办法,先按正科长任职5年以下确定其职务工资为四级职员三档216元,加上1995年10月和1997年10月分别正常晋升一档工资后为四级职员五档266元,再就近就高套入三级职员二档274元,比原执行工程师职务工资低,该工程师兼任副处长后,其职务工资仍执行工程师职务工资四档279元。

四川省教育厅提出规范办学行为的八项措施

四川省教育厅提出规范办学行为的八项措施 根据《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要求,针对当前突出问题,四川省教育厅就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提出实施意见,具体内容包括:规范教学行为、规范招生行为、规范办校办班行为、规范考试评价行为、规范教材使用、规范教师行为、规范收费行为、严格问责制度等8个方面。 规范教学行为 小学、初中、高中学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分别不超过6小时、7小时、8小时,每天睡眠时间分别不少于10小时、9小时、 8小时 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学校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课程设置和课程计划开齐开足课程,不得挤占音、体、美、信息技术、综合社会实践等课程的教学时间,不得随意调整课程难度和赶超教学进度。 严格控制课外作业量。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其余年级家庭作业控制在每天1小时以内;初中、高中家庭作业分别控制在每天1.5小时、2小时之内。 严格作息时间。小学、初中、高中学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分别不超过6小时、7小时、8小时,每天睡眠时间分别不少于10小时、9小时、 8小时,每天体育锻炼不少于1小时。走读生早上到校时间,义务教育学生不早于8:00,高中生不早于7:30。住校生早上统一起床时间,初中不早于7:00,高中不早于6:30;晚自习结束时间,初中不晚于21:00,高中不晚于22:00。不得组织走读生上晚自习。 严禁违规补课。严禁学校以任何名目(包括家长委员会等) 占用双休日、节假日、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在坚持自愿原则下,对高三毕业班学生,学校可根据教学需要,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在寒暑假安排适当时间进行补习,但补习时间不得超过假期的三分之一。严禁中小学为社会各类补习班、培训班提供教学设施或场地。 规范招生行为 义务教育学校坚持面试就近入学原则,高中停止审批跨市(州)招生 义务教育学校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合理确定学校招生范围,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学校不得举行任何形式与入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和测试,不得以学生竞赛、考试成绩及特长评级作为录取依据。 普通高中实行属地招生原则,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学校要严格执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并在规定区域招生,严格执行择校生“三限”政策,省级以上示范高中招生指标按不低于省规定的比例均衡分配到区域内各初中学校。学校不得委托个人、社会中介机构组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移民与其他人员安置 【发文字号】川办发[2004]37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12.31 【实施日期】2004.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办发[2004]37号2004年12月31日) 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农业银行、省扶贫办、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 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 省农业银行、省扶贫办、省残联2004年12月28日)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历来十分关心、重视贫困残疾人,对残疾人事业的发

展给予了极大关注,制定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解决他们在生产生活等方面的问题,残疾人生活状况得到进一步改善,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我省是西部欠发达省份,贫困残疾人数量较多,约占全省贫困人口的1/3,由于自身身体障碍和外界环境的影响,贫困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医疗、康复、就学、就业、权益保障等方面仍面临很多突出困难亟待解决。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保障并满足他们物质和文化生活的基本需要,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采取切实措施解决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一)切实做好残疾人扶贫工作。将残疾人扶贫纳入各级政府扶贫开发的总体规划统一组织,同步实施。各地扶贫开发工程要优先扶持贫困残疾人,努力解决好特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问题,并使尚未解决温饱的残疾人尽快解决温饱,基本解决温饱的残疾人经济收入稳步提高,不断改善他们的生活生产条件,已经解决温饱的残疾人与健全人一道共奔小康社会。 统筹安排,建立多渠道的扶助贫困残疾人资金投入机制。省、市(州)、县(市、区)要建立残疾人扶贫财政资金,落实残疾人扶贫开发中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认真研究解决康复扶贫贷款中的问题,提高贷款到位率,帮助贫困残疾人以最优惠的条件得到贷款扶持。加强对康复扶贫项目的管理,大力推行基地辐射、“公司加农户”等扶贫方式,继续推行小额信贷。加强对贫困残疾人的技能、实用技术培训和产前、产中、产后的支持性、延伸性服务,扶持贫困残疾人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和小型加工业,切实增加收入。 (二)积极推进贫困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认真贯彻国家和我省关于残疾人就业和再

川人社发〔2011〕27 号 四川省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竞聘管理岗位的试行意

川人社发〔2011〕27 号四川省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竞聘管理岗位的试行意 时间:2011-10-01 点击: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竞聘管理岗位的试行意见 川人社发〔2011〕27 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部门、省直属事业单位: 为建立规范的事业单位选人用人机制,优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成长环境,加强事业单位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8〕19 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竞聘管理岗位提出如下意见: 一、转岗竞聘管理岗位的原则 (一)工作需要。 (二)优化管理人员结构。 (三)相应管理岗位有空缺。 (四)竞聘上岗、按岗聘用。 二、转岗竞聘管理岗位的基本条件 (一)品行良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身体健康,有一定管理能力,能胜任管理岗位工作。 (三)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乡镇事业单位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县属事业单位可以放宽到中专(中技、高中)。 (四)在本事业单位所聘岗位工作不少于三年且近三年年度考核均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

次。 (五)符合行业对管理岗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转岗竞聘管理岗位的等级确定 (一)专业技术人员竞聘管理岗位 1.聘用在专业技术四级岗位以上、专业技术五级岗位满一年以上、专业技术六级岗位满两年以上、专业技术七级岗位满三年以上的,可以竞聘五级管理岗位。 2.聘用在专业技术七级以上岗位、专业技术八级岗位满三年以上、专业技术九级岗位满四年以上的,可以竞聘六级管理岗位。 3.聘用在专业技术八级以上岗位、专业技术九级岗位满一年以上、专业技术十级岗位满两年以上的,可以竞聘七级管理岗位。 4.聘用在专业技术十级以上岗位、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满两年以上、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满三年以上的,可以竞聘八级管理岗位。 5.聘用在专业技术十二级以上岗位、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满三年以上的,可以竞聘九级管理岗位。 6.聘用在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的,可以竞聘十级管理岗位。 (二)工勤人员竞聘管理岗位 1.工勤人员首次竞聘管理岗位原则上应距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10 周年以上。 2.工勤人员首次不得竞聘担负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 3.工勤人员首次竞聘正县(处)级及以上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最高等级一般不超过七级;竞聘副县(处)级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最高等级一般不超过八级;竞聘科级及以下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最高等级一般不超过九级。 4.工勤人员首次竞聘管理岗位的等级按以下规定执行: (1)聘用在工勤技能一级岗位或者在工勤技能二级岗位上工作满五年以上的,可以竞聘七级管理岗位。 (2)聘用在工勤技能二级岗位以上或者在工勤技能三级岗位上工作满五年以上的,可以竞聘八级管理岗位。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的通知 川教[2004] 295号 各市、州教育局、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省级各部门: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以及《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 2、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3、具备体检条件的高等学校(院)医院名单 4、四川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 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主题词:教师资格体检办法印发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4年11月5日印发 抄送:教育部全国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四川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附件1 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 为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参照高等师范院校和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体检范围 申请认定各类教师资格的人员,均需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参加体检。 二、体检要求 1、体检工作由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乙等以上医疗机构,或者高等院校中具备条件的校(院)医院(名单见附3)负责进行。 2、承担体检任务的医疗机构要安排一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 职务的医师承担主检工作,并选派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业务水平高的医务人员承担体检工作。体检队伍要相对稳定,以确保体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3、在体检过程中,体检表、检验单应指定专人传递和集中保管,

人事厅关于

人事厅关于 贵州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病事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的暂行规定 黔人福[1995]08号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各地、州、市、县(市、特区、区)人事(劳动人事)局,省直各工作部门,大专院校,中央在省单位: 工资制度改革后,在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的工作待遇尚未作出新的规定之前,为便于全省统一政策标准,参照其他省的作法,结合我省实际,暂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一)连续病假两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 (二)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病假期间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的,工资照发。 (三)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病假期间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60%;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满十年不满三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满三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90%;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 一九四九年十月一至一九五二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 (四)获得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部委以上授予的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放假工资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酌情提高5—10%;但提高后,不得超过本人愿工资。 (五)特种病人(癌症病、麻风病、精神病)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工作人员人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一)连续事假一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 (二)边疆事假超过一个月不满三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50%;连续事假超过三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40%;连续事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停发基本工资。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教育厅 关于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根据《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川办函[2009]190号)要求,针对当前突出问题,现就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教学行为 1、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学校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课程设臵和课程计划开齐开足课程,不得挤占音、体、美、信息技术、综合社会实践等课程的教学时间,不得随意调整课程难度和赶超教学进度。学校课表要上班级墙面,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严格控制课外作业量。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其余年级家庭作业控制在每天1小时以内;初中、高中家庭作业分别控制在每天1.5小时、2小时之内。 3、严格作息时间。小学、初中、高中学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分别不超过6小时、7小时、8小时,每天睡眠时间分别不少于10小时、9小时、 8小时,每天体育锻炼不少于1小时。走读生早上到校时间,义务教育学生不早于8:00,高中生不早于7:30。住校生早上统一起床时间,初中不早于7:00,高中不早于6:30;晚自习结束时间,初中不晚于21:00,高中不晚于22:00。不得组织走读生上晚自习。 4、严禁违规补课。严禁学校以任何名目(包括家长委员会等) 占用双休日、节假日、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在坚持自愿

原则下,对高三毕业班学生,学校可根据教学需要,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在寒暑假安排适当时间进行补习,但补习时间不得超过假期的三分之一,在天气特别炎热寒冷时不得安排补课。严禁中小学为社会各类补习班、培训班提供教学设施或场地。 二、规范招生行为 5、义务教育学校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合理确定学校招生范围,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学校不得举行任何形式与入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和测试,不得以学生竞赛、考试成绩及特长评级作为录取依据。 6、普通高中实行属地招生原则,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学校要严格执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并在规定区域招生,严格执行择校生“三限”政策,省级以上示范高中招生指标按不低于省规定的比例均衡分配到区域内各初中学校。学校不得委托个人、社会中介机构组织代理招生,不得以金钱、物质、为亲属安排工作以及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不得擅自跨市(州)招生。从2009年秋季开学起,停止审批跨市(州)招生,对原经批准可跨市(州)招生的学校,进行清理规范。 7、严禁违规提前招生。学校须按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在规定的时间开展招生工作。高中阶段学校不得在每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结束前进行招生。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严禁将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初三学生提前送到高一级学校就读。 8、实施“阳光招生”。学校招生要做到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录取方式、收费标准、录取结果“七公开”,其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简称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简称 (二○一○年一月三十日) 一、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二、省政府组成部门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四川省教育厅(教育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科技厅) 四川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民委) 四川省公安厅(公安厅) 四川省国家安全厅(安全厅) 四川省监察厅(监察厅) 四川省民政厅(民政厅) 四川省司法厅(司法厅) 四川省财政厅(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厅)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水利厅(水利厅) 四川省农业厅(农业厅) 四川省林业厅(林业厅) 四川省商务厅(商务厅) 四川省文化厅(文化厅) 四川省卫生厅(卫生厅)

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口计生委) 四川省审计厅(审计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省外办) 三、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国资委) 四、省政府直属机构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工商局)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质监局) 四川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广电局) 四川省新闻出版局(省新闻出版局) 四川省体育局(省体育局)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监管局) 四川省统计局(省统计局) 四川省旅游局(省旅游局) 四川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省宗教局) 四川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省扶贫移民局) 四川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省国防科工办)四川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省侨办) 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法制办) 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人防办) 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四川省档案局(馆)(省档案局)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省畜牧食品局) 四川省知识产权局(省知识产权局)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城市医 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川办发[2005]34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09.11 【实施日期】2005.09.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 关于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川办发[2005]34号2005年9月11日) 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川委发[2005]9号)精神,现就我省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分批进行救助试点。根据《通知》确定的总体目标并结合各地实际,在全省确定城市医疗救助第一批试点县(市、区)60个(名单附后),在2005年启动医疗救助试点工作,重点探索城市医疗救助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资金筹措机制。各试点县(市、区)在9月30日前制定出台本地的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并在10月底前组织实施。在此基础上,省确定3—5个县(市、区)作为医疗救助示范点,给予重点指导。2006年再选择60个县作为第二批试点县(市、区)。2007年整体推进,在全省基本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运行有效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二、救助试点按属地进行。各试点县(市、区)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情况和城市困难群众解决最基本的医疗服务问题,按照尽力帮助解决的原则,科学制定救助办法。随着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居民收入的不断增加,逐步扩大救助范围和提高救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人发[2006]48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6.12.08 【实施日期】2006.1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 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人发[2006]48号) 经国家人事部和省政府批准,现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次增加离退休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部署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工作,切实把好事办好。为维护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政策规定执行,不准新开口子。在实施工作中要注意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财政厅 二00六年十二月八日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离退休(职)费计发办法 2006年7月1日及以后离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

江苏省人事厅

江苏省人事厅 江苏省财政厅 苏人通[2008)25号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答复意见 各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对2006年7月1日以来,各地?、各部门在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过程中遇到的若干具体问题,集中作如下补充答复,请遵照执行。 一、军队转业干部在服役期间曾受到大军区级以上单位奖励的,在工资套改中能否高套? 根据中发[2001]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在服役期间曾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套改时可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适当高定。其中,公务员高定两档级别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高定2级薪级工资;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套改时可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适当高定,其中,公务员高定一档级别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高定l级薪级工资。 二、2006年7月1日以后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人员,能否高定工资档次或薪级工资? 2006年7月1日以后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的人员,和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并在表彰奖励文件中明确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可从获得称号的下月起,按照苏政发(2006)160号和苏人通E2006]32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高定级别工资档次或薪级工资。 三、按国家政策规定适当高定级别(岗位)工资档次或薪级的人员,如套改时已达到套改表中本级别(技术等级)对应的最高级别(岗位)工资档次或最高薪级工资标准的,能否再适当高定工资档次或薪级? 这部分人员套改时如已达到套改表中本级别(技术等级)对应的最高级别(岗位)工资档次或最高薪级工资的,可在按套改表套改工资的基础上按规定高定工资档次或薪级。高定后,如超过工资标准表中本级别(技术等级)对应的最高级别(岗位)工资档次或最高薪级工资,可顺延工资档次或按最高薪级与低一个薪级的级差增加薪级工资。 四、机关工作人员已达到本级别(技术等级)对应的最高级别(岗位)工资档次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达到最高薪级的,如何正常晋升工资档次或薪级工资? 已达到本级别(技术等级)对应最高级别(岗位)工资档次或最高薪级的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合格)及以上,按规定正常晋升工资档次或薪级工资,时,公务员和机关工人相应顺延工资档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最高薪级与低一个薪级的级差增加薪级工资。 五、公务员在2006年至2010年期间出现考核不计等次、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计算是否符合滚动升级条件时,套改年限是否相应扣减考核不计等次或不称职的年限? 公务员在2006年2010年期间出现考核不计等次或不称职的,计算是否符合滚动升级条件时,套改年限应扣减考核不计等次或不称职的年限,再按扣减后的套改年限确定是否达到滚动升级的条件。如原应2010年滚动,但因出现考核不计等次或不称职而不符合滚动条件的,不再滚动升级,待其考核称职以上累计满5年后按正常晋升级别的办法处理。 六、省直属副厅级机关中高定级别的人员,如调离原岗位后,其高定的级别如何处理? 省直属副厅级机构的局长、副局长在套改时按规定分别按省政府正厅级机关的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套改级别的基础上高定一个级别。套改后如调离省直属副厅级机构至其他机关在相同职务层次任职,其级别工资不变;如调离后所任职务层次发生变化,其级别和级别工资按照苏政发[2006]160号和苏人通[2007]18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作相应变动。

四川省教育厅综合改革

个人收集了温度哦精品文档供大家学习 ==============================专业收集精品文档============================= =========================================================================== 附件 2014-2020年四川省教育厅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任务分工 ==============================专业收集精品文档=============================

— 2 —

个人收集了温度哦精品文档供大家学习 ==============================专业收集精品文档============================= =========================================================================== ==============================专业收集精品文档=============================

— 4 —

个人收集了温度哦精品文档供大家学习 ==============================专业收集精品文档============================= =========================================================================== 备注:“责任单位”栏中逗号(“,”)前为牵头责任单位,逗号后为共同责任单位。 ==============================专业收集精品文档=============================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四川省2015—2017年养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四川省2015—2017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安排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川办函[2015]57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3.24 【实施日期】2015.03.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四川省2015-2017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 点任务安排意见的通知 (川办函〔2015〕5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制订的《关于四川省2015-2017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安排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24日

关于四川省2015-2017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安排意见 (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8号)和《四川省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推进方案》,现就四川省2015-2017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作如下安排。 一、重点建设任务 根据《四川省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推进方案》确定的主要目标,结合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财政状况实际,合理确定2015-2017年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重点建设任务。为便于各地系统安排和组织实施,一次性下达2015-2017年重点建设目标任务,分年实施(以下任务均包括2014年超目标任务完成额)。 (一)新增公办养老机构床位2.1万张。本着政府托底原则,实现公办养老机构新增养老床位2.1万张(包括新建、改扩建、购置房屋等形式)。2015-2017年按每年新增床位7000张安排。 (二)新增民办养老机构床位12.9万张。围绕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3张的目标,通过用地保障、信贷支持和资金补助等方式,积极引导和鼓励各类企业、公益慈善组织及其他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养老床位12.9万张(包括新建、改扩建、购置房屋等形式)。2015-2017年按每年新增床位4.3万张安排。 (三)改造公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问题解答意见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问题 解答意见(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事厅 【发布日期】2004.08.25 【实施日期】2004.08.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问题解答意见(二)》的通知 各市(州)人事局,省级各部门: 现将《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问题解答意见(二)》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 问题解答意见(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川办发〔2002〕40号)施行以来,各地、各部门在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工作中反映了一些问题,需要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是否实行人员聘用制管理?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单位性质仍为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川办发〔2002〕40号)的规定,实行人员聘用制管理。 二、事业单位招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是否适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人员聘用制管理的政策规定?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人员聘用制管理的范围和对象是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因此,事业单位招用的临时工作人员不适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人员聘用制管理的政策规定。 三、事业单位不得与哪些人员签订具有人事关系的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不得与其它单位中建立了人事关系或者经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录用而建立了劳动关系且上述关系存

2012年四川省专升本教育厅文件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选拔 优秀专科生进入本科阶段学习的通知 川教〔2012〕61号各普通高等院校、有关成人高校: 为顺利完成我省2012年选拔优秀专科生进入本科阶段学习(以下简称“专升本”)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送对象 选送对象为四川省普通本科高校、独立设置高职高专院校和举办普通高职高专教育的成人高校中具有与我省本科院校相同或相近专业的专科应届毕业生(以获得教育部电子注册的专科毕业证为准),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选送非应届专科毕业生。 二、选送基本条件 1、在校期间政治思想表现优秀; 2、学习成绩优秀; 3、身心健康。 三、对口升本学校 省教育厅根据各高职高专院校与有关本科院校的协议及专业布局对“专升本”对口学校进行确认。“985工程”和“211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校不举办普通“专升本”教育。民办本科院校(包括独立学院)可试行举办普通“专升本”教育。 四、选送计划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本年度我省“专升本”工作仍分为校内“专升本”计划和跨校“专升本”计划两类: 校内“专升本”计划按照本校专科应届毕业生总数5%的原则,在下达的本科招生计划中编制“专升本”分专业计划。 跨校“专升本”计划由举办普通“专升本”教育的高校按照对口专科学校应届毕业生总数5%以内的原则,编制跨校“专升本”分专业计划。 各高校在编制“专升本”计划时应充分考虑本校相关专业的协调发展,并于4月5日前向我厅报送《2012年度跨校“专升本”录取计划表》及《2012年度校内“专升本”录取计划表》(见附件1、2)。我厅将根据各高校上报的数据并参照相关学校的教学基本条件及教学质量进行分校的计划确认。逾期未报录取计划的学校,不得开展“专升本”录取工作。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四川省建制镇设立标准与审批程序研究》课题申报指南(2020)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四川省建制镇设立标准与审批程序研究》课题申报指南(2020) 日期: 2020年03月12日 【字体:大中小】 一、课题名称 《四川省建制镇设立标准与审批程序研究》 二、课题意向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全会和新型城镇化、乡村振兴、成渝双城经济圈以及“一干多支、五区协同”等重大战略部署,认真落实《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和《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要求,结合我省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科学设立建制镇设立标准及审批程序。设立标准要体现改革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着眼未来发展,结合国土空间规划,注重产业布局、功能分区、生态保护,综合考虑环境和能源承载能力、国土资源开发效能和强度,人文历史和文化传承保护等要素,充分发挥行政区划的资源配置效应,推进我省以城市群为主体构建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城镇格局和体系,促进我省城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加快推动我省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就地市民化,推动我省全面高质量发展。审批程序要于法有据,规范严谨,简洁明了,简约高效,责权明晰,要素齐全,操作性强。 三、课题申报 课题面向省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党政机关和社会组织公开招标。申报者需按要求认真填写《民政厅2020年重大课题研究申请表》(附件),加盖单位公章后一式叁份寄至四川省民政厅,同时发送申报材料电子版。课题申报截止日期为2020年3月20日。 四川省民政厅将组织专家对课题申请书进行评审,确定并公布课题承担单位,由四川省民政厅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研究协议书》和《课题研究任务书》。 四、研究要求 课题研究须紧扣主题,结合四川实际,科学合理设立标准,并提出具有可行性和操作性的政策建议。研究报告需观点明确、结构清晰、内容翔实、行文流畅,既要有定性定量分析,又要有典型事例支撑,达到公开发表和出版的要求,报告正文部分原则上不少于2万字,课题报告必须有不少于4千字的对策建议,并形成《四川省建制镇设立标准与审批程序研究报告》《四川省建制镇设立标准与审批程序(草案)》。 研究课题需在2020年10月30日前提交,届时由四川省民政厅统一组织有关专家评审验收。没有完成研究任务或研究成果不合格的课题,不予结题。研究成果著作权属于四川省民政厅,文字责任由课题承担单位负责,未经四川省民政厅同意,不得公开发表。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