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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WTO规则应对贸易保护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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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违反协议之诉”是WTO争议解决机制中极富特色的一项规则,其设立的根本目的就在于匡正那些虽未违反WTO协议规定,但却在客观上破坏和推翻了WTO成员各方之间业已达成的利益平衡的行为,从而有效维护成员各方从关税减让中获得的好处和利益。所谓“非违反协议之诉”,是指如果一成员方认为其在WTO协议下直接或间接获得并享有的利益由于另一成员方实施了某种措施而正在被剥夺或被损害,无论该措施是否违反了WTO的规定,受损害的成员方都可向其认为有关的另一成员方提出书面交涉或建议。如在一合理时间内有关成员方未能达成令双方满意的调整,则该争议可提交WTO争议解决机构。争议解决机构应迅速调查向其提交的任何事项,并向有关成员方提出适当建议,或酌情就该事项做出裁定。可以看到,这一规则事实上既允许成员方针对另一成员方违反WTO协议义务或规则的行为提出申诉,也允许成员方针对另一成员方并未违反WTO协议义务或规则的行为提出申诉,并有权要求得到相应的补偿。也就是说,现实中,尽管一成员方实施的措施并未违反WTO的规定,但只要该措施的实施客观上损害或剥夺了其他成员方所应享有和获得的利益,受损害成员方仍有权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出申诉并要求对方予以经济上的补偿。

之所以制定这样的规则,主要是为了防止一些WTO成员方可能会采取非关税措施来规避它们在关税减让中承担的减让义务,从而破坏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和相互关税减让所形成的成员方相互间利益的平衡。

事情很显然,各成员方关税降得再低,如若没有一套相应的规则和机制来保证其实施,低关税带来的好处和利益极易付诸东流。其真正意义就在于成员方通过关税减让形成相对正常的价格竞争,从而保证更加公平和更好的市场准入。参加关税减让谈判的WTO成员方毫无疑问都期待通过相互的关税减让改善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关系和市场准入条件,并且有理由相信这一好处和利益日后将不会被剥夺和受到损害。如果对这种并不违反WTO协议但事实上却破坏成员方之间业已形成的利益平衡和竞争条件的行为不予纠正,将会大大挫伤广大成员方继续降低关税乃至取消关税的积极性,并使关税减让谈判失去实际意义。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WTO争议解决机制中设立了“非违反协议之诉”的规定。

设立“非违反协议之诉”的意义还在于:它使得WTO成员方不仅有权要求其他成员方履行和遵守WTO协议明确规定的成员方义务,同时有权要求其他成员方确保由此产生的一种更广泛的国际贸易权利义务平衡和各种商业机会。

然而,“非违反协议之诉”的提起是有条件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1994)”对“非违反协议之诉”的提起规定了三个基本条件:第一,申诉方能够充分证明另一成员方实施了一项贸易措施。这是提起“非违反协议之诉”的首要前提条件。第二,申诉成员方必须能够证明其根据有关WTO协议享有合理期待的利益;第三,申诉成员方合理期待的利益因被诉成员方采取的措施而正在被剥夺或被损害。即要求证明措施实施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判断因果

关系时,关键要看成员方之间通过关税减让谈判在本国产品与外国产品之间业已形成的相对竞争条件是否被推翻。

还需要注意的是,按照WTO相关规定,对违反协议之诉的救济措施与对“非违反协议之诉”的救济措施是不同的。对“非违反协议之诉”的救济方法事实上是一种用以维护成员方之间业已达成的利益平衡的工具,因此被损害成员方并不能因此而有权要求实施措施的成员方撤销其所实施的措施,但是它依据WTO相关规定享有向措施实施成员方提出调整措施和经济赔偿的权利。显而易见,对“非违反协议之诉”的救济方法与WTO设立“非违反协议之诉”制度的目的是一致的,其救济的目的旨在通过经济补偿来匡正已被打破了的利益平衡。这里救济措施所强调的是对被损害方的经济补偿作用。因此,它向被损害方提供的仅限于针对其被损害的利益请求赔偿的权利,不论是被损害方还是争议解决机构都无权要求措施实施方撤销其实施的措施,因为该措施并没有违反WTO的规定。

应该说,“非违反协议之诉”是WTO争议解决机制的组成部分,是维护WTO框架下多边或双边贸易谈判结果的一种机制。它的积极作用在于能有效遏制和防止WTO各成员方对多边贸易谈判中达成的协议义务进行规避,控制灰色贸易措施所造成的有害结果,从而维护各成员方继续进行贸易谈判和继续实行关税减让的积极性。发展中国家更应正确认识和运用这一规则,积极应对贸易保护措施,维护自身在国际贸易中的合法权益。

WTO世界贸易组织规则重点笔记解析

第一章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到世界贸易组织 1.关贸总协定成立的时间与历史地位是什么? GATT从1948年诞生,WTO 1995年诞生。 1)GATT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取消一半数量限制以及对非关税壁垒进行控制,促进缔约方之间的贸易自由化,继而推动世界贸易和经济发展。 2)GATT通过自身不断完善,强化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规则,力图为世贸发展提供一个稳定的基础。 通过磋商和争端解决,较公正合理地解决国际贸易领域的纠纷和争端,避免贸易战争。 4)通过“特殊和差别待遇”,重视发展中国家利益。 2.关贸总协定经历了哪几个回合的谈判? 1-5前五轮谈判仅涉及关税减让。 6肯尼迪回合谈判首次涉及反倾销措施。 7东京回合谈判开始涉及非关税措施与框架协议。 8乌拉圭回合谈判则广泛涉及规则、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争端解决、纺织品与服装、农产品、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等15项议题。 目标:制止和扭转保护主义,消除贸易扭曲现象;维护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和促进目标;建立一个更开放更具有生命力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 3.世界贸易组织建立的历史意义是什么? 1.意味着一个强大的、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将在国际经济贸易领域发挥主导作用。 2.标志着世界各国的经济合作与共同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 3.推动了世界贸易的巨大增长,并未各成员带来更多的就业机会、投资机会和更高的福利水平。 4.突破了只注重于货物贸易的局限性,覆盖并完善了服务贸易规则、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4.WTO 建立以来取得了哪些成就? 1.落实乌拉圭会和协议与推进新协议谈判 2.管理范围与成员方数目不断增加 3.争端解决机制日益受到信任 4.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积极发挥监督作用

wto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复习题

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复习提纲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0分) 1、规则:属于制度的范畴,是制度的表现与体现,它规范、约束和指导着人们的行 为。(第一章) 2、非正式规则:指社会认可的能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惯例或标准行为。(第一章) 3、正式规则:指人们有意识创造的一系列政策法则。正式规则包括政治规则、经济 规则和契约等。(第一章) 4、习惯:习惯指所有在正式规则无定义的场合起着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的惯例或标 准行为(多数人或年长的人的榜样式行为)。一种行为若能成功地应付反复出现的环境,就可能被人类理性因素固定下来成为习惯。(第一章) 5、实施机制:指正式规则得以存在和有限运作的保障系统,带有强制性。它与规则 之间存在着依存关系。是正式规则有约束力的基本前提。是判断正式规则效能高低的重要标准。(第一章) 6、非歧视原则:又称无差别待遇原则,是WTO的基本原则,指一成员方在实施某种 限制和制裁措施时,不得对其他成员方实施歧视待遇。它通过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来实现。(第二章) 7、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处理成员方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WTO的核心原则,指 任何成员方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二成员方在贸易上的特权、优惠和豁免,须同时、同样地给予第三成员方,即一视同仁。(第二章) 8、国民待遇原则:指成员方之间相互保证给予对方的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在本国境 内享有不低于本国自然人、法人和商船的待遇。(第二章) 9、透明度原则:指各成员方一切影响贸易活动的政策和措施都必须及时公开,以使 其他成员有一定时间来了解和熟悉它。由于透明度原则主要针对贸易政策和措施的出台、修订和废止,须及时公布,一视同仁,不搞暗箱操作,目的在于防止不公开贸易。(第二章) 10、关税:是一国根据本国政治和经济的需要,依照国家的税则、税例,以进出口 货物的流转额为课税对象,按一定关税税率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第四章) 11、绿箱措施:是指对贸易没有扭曲作用或扭曲作用很小的国内支持措施。如所提 供的支持是通过公共基金建立的政府计划来提供的,而不涉及消费者的转让;或有关支持不属于对生产者提供的价格支持。(第五章) 12、蓝箱措施:是指根据限制产量的计划给予的直接支付,但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该支持是根据指定地区和产量给予的;该支持数额限于限制产量产品生产总值的85%或以下;对牲畜的直接支持是按限定的头数给予的。(第五章) 13、微量支持:当对农业生产上的国内支持不超过该产品当年生产总值的5%时, 发展中国家成员的这一比例为10%,可以不计入国内支持货币总量并不承担削减义务。(第五章) 14、规避行为:是指成员方以转运、变更航线、谎报原产国或原产地和伪造正式文 件以及谎报纤维成分、数量、货品名称或商品归类等手段,阻挠纺织品、服装部门纳入关贸总协定的一体化进程的行为。(第六章) 15、货物的原产地:也被称为货物的“经济国籍”,实际指的是某一特定货物的原 产国或原产地区,以此确定该商品在进出口贸易中应享受的待遇。根据各国的原

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教学大纲

《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教学大纲适用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理论学时:36 实践学时:暂不安排 一、课程说明 1、开课意义,课程性质、目的与任务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很快届满五年,过渡期基本结束。五年来,中国一直忠实履行入世承诺,各项承诺均按时或提前实施,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赞誉和好评。入世后我们不仅按照关税减让表逐年降低关税,带动了货物贸易的快速发展,而且还认真履行了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市场准入承诺,仅在服务贸易领域新订立和修订的法律、法规多达300余部,从而为服务贸易铺平了道路。此外,入世后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和措施也空前加强。当然,我们也应该清醒看到,我国正在致力于由“外贸大国”向“外贸强国”的转变的时刻,我国部分企业在货物、服务和技术贸易实际操作中,由于不了解WTO规则,不按照WTO规则办事的现象还时有发生,由此而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换来的教训是深刻的。 2、课程教学目标及要求 过渡期之后,摆在我们面前的挑战和机会将更大更多,因此要求我们必须在全面深刻理解和把握世界贸易组织基本规则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情况,正确而又灵活地运用世贸规则,以便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提供更好的服务。但是,目前我国真正掌握并能熟练运用wT0规则的人才还相当匮乏,针对这种情况,在四年制国际贸易专业本科教学安排上,有必要也必须学习《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一书。通过本课程学习,基本上能够达到以上之目标。

3、本课程与其他课程的联系与分工 《WTO规则》属于四年制国际贸易专业的专业必修课,它是以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相关课程以及《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国际贸易实务》、《国际结算》、《海关实务与商品检验》、《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等课程为基础,专门介绍国际贸易活动中要遵守的各项规则以及如何运用规则为我国经济服务等内容。 4、 二、大纲本文 (一)、课程内容与重点难点 本课程共二十章,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篇WTO总论(第一章~第三章)共3章,第一章主要介绍《世界贸易组织》(WTO)的由来与发展、宗旨、目标;WTO 成员与决策机制、主要机构及运行机制和WTO规则体系;第二章介绍《WTO协定》主要原则及其例外;第三章介绍中国关税制度改革及中国入世的主要承诺。第一篇的重点和难点都是是第二章《WTO协定》的主要原则。第二篇货物贸易规则与案例(第四章~第十三章)共10章,包括农业规则、纺织品与服装规则、动植物卫生检疫规则、投资规则、技术性贸易壁垒规则、海关估价规则、保障措施规则、装运前检验规则、原产地规则、进口许可程序规则以及反倾销规则和补贴与反补贴规则等。这部分是教材的核心、教材的重点。第三篇服务贸易规则、

世界贸易组织细则

世界贸易组织规则 第一章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到世界贸易组织 1. GATT产生背景:20世纪爆发的两次世界大战和1929-1933年空前的世界经济危机。国际社会认识到战争的重要起因之一是各国之间存在经济、贸易关系上的矛盾,国际社会逐将建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复兴与开发银行和国际贸易组织作为调节世界经济贸易关系的三大支柱。 2. 1946:美国草拟《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提请联合国理事会通过。 1946-1947:形成《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的雏形,将贸易谈判和关税减让的条款具体化。 1947:日内瓦会议,分三部分,完善宪章草案;在互惠基础上进行多边关税减让协议谈判;起草与关税义务相关的一般义务条款。合并修改后的草案称为GATT(GATT从1948年诞生,比WTO早了47年) 3. GATT规定了六方面基本原则:非歧视原则、互惠原则、关税减让原则、公平贸易原则、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和透明度原则。 非歧视原则是GATT中最为重要的,即在缔约方中实施最惠国待遇并给缔约方产品和本国产品相同的待遇;公平贸易原则主要是指反对倾销和出口补贴等不公平贸易行为。 4. 历史地位:1)GATT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取消一半数量限制以及对非关税壁垒进行控制,促进缔约方之间的贸易自由化,继而推动世界贸易和经济发展。2)强化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规则,力图为世贸发展提供一个稳定的基础。3)同时GATT较公正合理地解决国际贸易领域的纠纷和争端,避免贸易战争。4)重视发展中国家利益。 5. 不足:不具备国际法主体资格,限制了其功能的发挥。涉及范围狭隘。 6. GATT回合谈判:1947-1994进行了八轮多边贸易谈判(43年)。前五次关于关税减让,接着是肯尼迪回合关于关税和反倾销措施(解决了反倾销的问题)、东京回合关税非关税措施和“框架”协议(解决了非关税壁垒问题)、乌拉圭回合(GATT的最后一轮谈判。涉及关税,非关税,规则,服务贸易,知识产权,补贴与反补贴,争端解决,纺织品与服装,农产品以及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等。1986-1994)。 关贸总协定的八轮多边贸易谈判 1-5前五轮谈判仅涉及关税减让。 6肯尼迪回合谈判首次涉及反倾销措施。

《WTO规则》教学大纲

《WTO规则》教学大纲课程编号0501991 学时32 课程性质学科基础、学科方向、必修、选修学分 2 适用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国际商法方向) I 大纲文本 一、课程内容 (一)贸易自由化理论 1、早期对外贸易思想及理论 (1)早期对外贸易思想 (2)重商主义经济哲学 (3)早期自由贸易理论 (4)亚当·斯密与自由贸易 2、古典自由贸易理论 (1)自由贸易相对优势理论 (2)相对优势与机会成本理论 3、要素禀赋理论 4、产品周期理论 5、规模经济、不完全竞争理论 6、外部经济理论 7、国际贸易与经济增长 8、内生性经济增长理论 9、支持自由贸易的法学观点 (二)贸易保护主义理论 1、互惠贸易理论 (1)密尔——托伦斯的互惠贸易理论 (2)现代互惠贸易 2、幼稚工业理论 (1)早期幼稚工业理论 (2)当代幼稚工业观点 (3)市场失灵的保护依据 3、现代贸易保护的其他论点 (1)振兴国内工业 (2)财政收入 (3)国家安全 (4)其他观点 (三)国际贸易政策 1、贸易政策工具 (1)关税 (2)出口补贴 (3)进口配额 (4)自动出口限制 (5)其他贸易政策工具

2、经济一体化贸易政策 3、发展中国家进口替代政策 (1)贸易对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影响 (2)进口替代的产生 4、发达国家战略性贸易政策 (四)世界贸易组织组织法 1、WTO成立的历史背景 2、WTO组织法 (1)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2)WTO的职能 (3)WTO基本原则 3、WTO的结构 (1)WTO的组织结构 (2)WTO的法律结构 4、WTO决策机制 (1)CATT决策机制 (2)WTO决策机制 5、WTO成员与加入WTO (1)CATT历史背景 (2)WTO成员与加入WTO (3)互不适用条款 6、贸易政策审议 (1)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2)国内政策、法规透明度要求 7、国际条约的签署 (1)中国政府代表签署国际条约的法律依据 (2)中国政府代表签署国际条约的法律程序(五)WTO争端解决机制 1、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方法论 2、GATT争端解决机制 3、WTO争端解决机制 4、WTO争端解决程序 5、DSB建议的执行 (六)非歧视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与国民待遇原则 1、最惠国待遇 2、GATT最惠国待遇例外 3、国民待遇 4、国民待遇例外 (七)关税法 1、GATT中的关税 2、海关分类 3、海关估价 4、原产地规则 5、数量限制与数量限制例外 6、贸易法规透明度:GA TT第l0条 7、《进口许可程序协定》 8、《装运前检验协定》 (八)一般例外与安全例外:GA TT第20条、第21条 1、GATT第20条:一般例外 2、GATT第21条:安全例外 (九)技术法规与产品标准:《TBT协定》和《SPS协定》

WTO世界贸易组织规则重点笔记

WTO世界贸易组织规则重点笔记 1

第一章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到世界贸易组织 1.关贸总协定成立的时间与历史地位是什么? GATT从1948年诞生,WTO 1995年诞生。 1)GATT经过多边贸易谈判,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取消一半数量限制以及对非关税壁垒进行控制,促进缔约方之间的贸易自由化,继而推动世界贸易和经济发展。 2)GATT经过自身不断完善,强化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规则,力图为世贸发展提供一个稳定的基础。 经过磋商和争端解决,较公正合理地解决国际贸易领域的纠纷和争端,避免贸易战争。 4)经过“特殊和差别待遇”,重视发展中国家利益。 2.关贸总协定经历了哪几个回合的谈判? 1-5前五轮谈判仅涉及关税减让。 6肯尼迪回合谈判首次涉及反倾销措施。 7东京回合谈判开始涉及非关税措施与框架协议。 8乌拉圭回合谈判则广泛涉及规则、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争端解决、纺织品与服装、农产品、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等15项议题。

目标:制止和扭转保护主义,消除贸易扭曲现象;维护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和促进目标;建立一个更开放更具有生命力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 3.世界贸易组织建立的历史意义是什么? 1.意味着一个强大的、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将在国际经济贸易领域发挥主导作用。 2.标志着世界各国的经济合作与共同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 3.推动了世界贸易的巨大增长,并未各成员带来更多的就业机会、投资机会和更高的福利水平。 4.突破了只注重于货物贸易的局限性,覆盖并完善了服务贸易规则、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4.WTO 建立以来取得了哪些成就? 1.落实乌拉圭会和协议与推进新协议谈判 2.管理范围与成员方数目不断增加 3.争端解决机制日益受到信任 4.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积极发挥监督作用

世界贸易组织原则

2、世界贸易组织五大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这些基本原则是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其中,非歧视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成员方将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无论是否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优惠待遇,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成员方。 二、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是指,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 三、透明度原则 透明度原则是指,成员方应公布所制定和实施的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如修改、增补或废除等),不公布的不得实施,同时还应将这些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通知世贸组织。成员方所参加的有关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国际协议,也在公布和通知之列。 四、自由贸易原则 自由贸易原则是指在世贸组织框架下,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实质性削减关税和减少其他贸易壁垒,扩大成员方之间的货物和服务贸易。 五、公平竞争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是指在世贸组织框架下,成员方应避免采取扭曲市场竞争的措施,纠正不公平贸易行为,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创造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12、服务贸易的一般义务 第二条最惠国待遇 1.在本协定项下的任何措施方面,各成员应立即和无条件地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

服务提供者以不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2.一成员可以维持不一致的措施,只要该措施已列入第二条豁免附件并符合该附件的条件。 3.本协定的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成员赋予或给予其毗国家优惠,以便利在;毗邻的边境地区进行当地生产和消费的服务的交换。 第三条透明度 1.除非在紧急情况下,各成员应迅速并最迟于其生效之时,布所有普遍适用的有关或影响本协定实施的措施。一成员为签字万的涉及或影响服务贸易的国际协定也应予以公布。 2.如第l款所指的公布不可行,则此类信息应以其他方式公之于众 3.各成员应立即或至少每年一次向服务贸易理事会通报其显著影响在本协定下已作具 体承诺的服务贸易的新的法律、规章或行政指示或对现行法律、规章或行政指示的任何修改。 4.各成员应对任何其他成员就其普遍适用的任何措施或第1款意义内的国际协定所提出的所有具体资料要求予以迅速答复。各成员还应设立一个或多个咨询点,以便应请求,就所有这类事项及第3款要求通知的事项向其他成员提供具体资料。这些咨询点应在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本协定中称为WTO协议)生效后的2年内建立。在建立咨询点的时限方面,经同意可以给予个别发展中国家成员适当的灵活性。咨询点不必是法律和法规的保管处。 5.任何成员都可向服务贸易理事会通知它认为影响本协定实施的,由任何其他成员采取的任何措施。 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 1.按照本协定第三和第四部分的规定,不同成员应通过谈判达成的以下方面的具体承诺来促进发展中国家成员更多地参与世界贸易: (a)加强其国内服务能力、效率和竞争力,特别是通过在商业基础上获得技术;(b)改善对分销渠道和信息网络的利用;和(c)在它们有出口利益的部门及提供方式上实现市场准入的

wto项下的例外规定

世界贸易组织的例外规定 世贸组织协定和协议中的例外规定包括四大类:基本原则的例外、一般例外、安全例外和其他具体规则的例外。人们又把“例外规定”称为世贸组织的灵活适用原则。 (一)基本原则的例外 1.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 (1)区域经济安排 区域经济安排可分为两个层次:双边和区域的。在双边层次,如美国和以色列之间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之间签订的更紧密经济关系协定等;在区域层次,如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东南亚联盟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可参加此类区域经济一体化安排,对相互间的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实质上取消所有限制,而区域外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则不能享受这些成果。当然,区域内部的成员方不能提高它在参加一体化安排之前对区域外成员方所设立的贸易限制。 (2)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更多的发展中国家参加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这些国家在发展本国经济的过程中,面对着十分不利的国际贸易环境。“贸易与发展”成了重大国际课题,同时也对最惠国待遇原则提出了挑战。虽然最惠国待遇原则在处理经济实力相平等国家之间的贸易关系时是平等和有效的,但却不适合于经济实力不相等国家之间的贸易,即最惠国待遇只能达到形式上的平等,而实际上意味着歧视弱国。为解决这个问题,1979年东京回合通过了“关于有差别与更优惠待遇、对等与发展中国家充分参与的决定”(通称“授权条款”)。据此,在关税方面,允许发达国家通过制定“普遍优惠制方案”(简称“普惠制方案”)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以及某些初级产品提供普遍的和非互惠的比最惠国关税还要优惠的关税优惠。发展中国家之间也可以订立区域性或全球性贸易安排,相互给予关税优惠。在履行有关非关税措施的规则方面,发展中国家

WTO必考简答题

1三大贸易救济措施规则(两反一保) 一、反倾销规则 1.反倾销法是指进口国威了保护经济和本国生产者的利益,维护正常的国际经济贸易秩序,对倾销行为进行限制和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反倾销协议约束了成员方的反倾销行为,以保证采取反倾销措施的规范性。 2. 实施反倾销的基本实体条件:倾销&损害 倾销: ①正常价值的确定(通过国内市场销售价格、向第三国出口价格和结构价格,结构价是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中国用的是结构价格) ②出口价格的确定(通过实际出口价格、进口产品首次转手给独立买方的价格和推定价格---强制按照顺序) ③价格比较 ④同类产品 损害:①损害的确定;②损害的累积评估;③国内产业 3.实施反倾销的基本程序条件:申请---立案---调查---初裁---终裁(反倾销税)---复审---审查 4. 美国和欧盟在反倾销实践中对呗其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产品正常价值的确定通常采用替代国价格、结构价格或是同类产品在进口方的销售价格等做法。美欧在实践中也承认有一些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企业的出口活动不受政府控制,可以根据他们各自产品的倾销幅度征收单独的反倾销税率 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规则 1. 补贴是一种政府行为、是一种财政行为、产业或企业得到利益。 2. 补贴类型: 1)禁止性补贴---(红灯补贴)比如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性补贴 2)可诉补贴----(黄灯补贴)指那些不是疑虑被禁止但又不能自动免于受质疑的补贴,即使用相关允许的补贴对但是对他国造成国内产业严重损害、利益的严重丧失或减损 3)不可诉补贴----(绿灯补贴)免于受责(绿箱补贴就是不可诉补贴) 3. 救济措施: 红灯和黄灯补贴的救济措施可以通过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或者通过国内反补贴法律程序:1)通过WTO:磋商程序、专家组程序、上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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