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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佛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佛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佛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07-1-2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佛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佛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结合;加速科学技术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市设立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和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七条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是在佛山市辖区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是我市为第一完成单位(第一完成人)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科学技术成果。第八条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科学技术成果应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采取了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第九条市科学技术奖是市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奖励的范围和标准

第十条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第十一条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称“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是指该发现:在学术上处于国内先进以上水平,原始性创新明显,开拓了新的领域、提出了新的概念、发展了新的理论、创造了新的方法,对于推动学科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第十二条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三条自然科学类项目的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原始性创新突出,其主要科学结论、学术观点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学术上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原始性创新比较突出,其主要科学结论、学术观点为国内外学术界所承认和引用,学术上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科学上取得一定进展,有原始性创新,其主要科学结论、学术观点为国内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学术上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四条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药品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是指用各种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第十五条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在其技术内容公开之前,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未有相同的技术内容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有相同的技术或产品公开使用过。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所称“有发明专利”是指拥有国家授予的发明专利权和发明专利证书。

第十六条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的同类技术相比较,在技术思路、理论、原理及方法上有创新,主要性能(性状)参数、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十七条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技术发明类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技能和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十八条技术发明类项目的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推动了本领域和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或者技术思路独特,在技术理论、原理及方法上有重大的原始性创新,主要性能参数、技术和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和产品的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并产生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然已有,但是尚未公开的重大技术发明,推动了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或者技术思路新颖,在技术理论、原理及方法上有较大的原始性创新,主要性能参数、技术和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和产品的国内先进以上水平,并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然已有,但是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或者技术思路新颖,在技术理论、原理及方法上有原始性创新,主要性能参数、技术和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和产品的省内领先以上水平,并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九条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一)项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应用技术的研究、开发活动中,取得或者生产出具有较大市场价值、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并应用推广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二十条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二)项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及其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其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或者在计量、技术标准、科技信息、科技立法、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中取得的,并应用推广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二十一条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三)项所称“国家安全项目”是指在国防科研、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及相关活动中,不涉及国防和国家安全,并且可以公开的科学技术成果。

涉及国防和国家安全,并且不能公开的项目,应该向国家所属对口部门,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申报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二条奖励办法第九条第(四)项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工程项目。

第二十三条科学技术进步类候选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综合上有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增加传统产业的技术含量;或者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共性技术、关键

技术和技术难点问题。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项目及技术成熟可靠,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了较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实施后,发挥了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和产品的更新换代,提高了行业的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对行业的整体发展具有推动作用。

第二十四条科学技术进步类项目的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项目

在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性能参数、技术和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成为行业共性技术或关键技术,成果转化程度高,市场竞争力强,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作用,并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性能参数、技术和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并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性能参数、技术和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以上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具有市场竞争力,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并创造了一定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社会公益项目

在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性能参数、学术、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并在本行业内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性能参数、学术、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在本行业内得到较广泛应用,并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性能参数、学术、技术指标达到省内领先以上水平,已经在本行业内推广应用,并取得了一定社会效益,对科技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重大工程项目

在关键技术、技术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性能参数、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

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进步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技术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性能参数、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进步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技术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性能参数、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以上水平,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五条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推动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被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应用,并且对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的;或者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特别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了系列或者特别重大的技术发明,推动了该技术领域或者相关技术领域的跨越式发展,并且对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的;或者该项重大技术发明成果实现了商品化、产业化,促进了产业结构的优化,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并且对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的公民、组织,经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议提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授予特等奖。

第二十六条市科学技术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特等奖的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0人,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15个;一等奖的人数不得超过10人,单位不得超过7个;二等奖的人数不得超过7人,单位不得超过5个;三等奖的人数不得超过5人,单位不得超过3个。

重大工程项目的市科学技术奖仅授予组织。在完成重大工程项目中做出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的公民、组织,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可另行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

第三章评审机构

第二十七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各学科(专业)评审组的初评结果,评定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项目、奖励等级等;(二)对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八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共41-49人。主任委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设副主任委员1-2人,正副秘书长各1人,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其人选由有关部门推荐,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聘任。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第二十九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本学科(专业)技术领域的初评工作;可根据需要单独设立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特等奖初评工作。初评结果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第三十条学科(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至2人,成员若干人。

建立市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库。学科(学术)评审组的专家在专家库中挑选后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聘任,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一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学科(专业)评审组成员以及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保守秘密。

第四章推荐

第三十二条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一)、(二)项所列“推荐单位”的推荐工作,由其科学技术主管机构负责。

第三十三条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所称“其他单位”是指具备推荐条件并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市属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省直属驻禅部门,以及其他特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第三十四条奖励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推荐单位推荐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项目时,应当征得候选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的同意,并填写由市奖励办公室制作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三十五条凡是存在知识产权、项目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直接关系到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实验动物、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部门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三十七条经过评定未授奖的项目,若在之后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补充相关材料后再次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三十八条符合奖励办法第十二条及本细则规定的推荐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奖励办公室提交推荐材料。市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提交评审并退回推荐材料。

第五章评审

第三十九条经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市奖励办公室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网站等媒体上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形式审查合格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在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十条经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市奖励办公室提交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相应学科(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第四十一条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如下:

(一)初评由学科(专业)评审组以书面评审和会议评审方式进行。书面评审方式以定性、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产生初评意见;会议评审方式以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初评结果。(二)根据学科(专业)评审专家书面评审意见,市奖励办公室可要求部分项目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在学科(专业)评审组评审会议上答辩;学科(专业)评审组推荐的一等奖候选项目,项目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应在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上答辩。

(三)对于学科(专业)评审组推荐的特等奖和一等奖候选项目,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到现场考察。

(四)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评审,以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五)学科(专业)评审组初评推荐的特等奖、一等奖项目应当获得到会成员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 多数通过;二等奖、三等奖项目应当获得到会成员数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六)市科学技术奖的特等奖、一等奖项目应当获得到会委员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 多数通过;二等奖、三等奖项目应当获得到会委员数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的完成人,不得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或者学科(专业)评审组成员的身份参加被推荐项目的评审。

第六章异议及其处理

第四十三条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审定的拟奖项目向社会公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市科学技术奖拟奖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拟奖项目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市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而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以受理。

第四十四条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凡是匿名材料或者单位未盖公章的不予受理。

第四十五条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是涉及候选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等问题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和项目完成人、完成单位对评审结果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如对其候选项目的评审等级不能接受,可以要求撤消。下一年度可以重新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四十六条市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及其证明材料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应予受理。

第四十七条实质性异议由市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推荐单位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市奖励办公室审核。市奖励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会委员、学科(专业)评审组成员,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市奖励办公室审核。非实质性异议涉及跨部门的,由市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该项目不予授奖。

第四十八条市奖励办公室应当向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其处理意见,交由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裁决,并将裁决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

第四十九条异议自市科学技术奖拟奖项目公示之日起9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申报本年度授奖;自市科学技术奖拟奖项目公示之日起六个月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自市科学技术奖拟奖项目公示之日起六个月后处理完毕的,需要重新推荐。

第七章授奖

第五十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定的获奖人选、项目及等级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一条市人民政府颁发市科学技术奖证书、奖金。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市科学技术奖奖金数额分别为:特等奖20万元,一等奖6万元,二等奖4万元,三等奖2万元。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细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五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二○○五年七月八日修订) 第一条为做好广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保证广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评审质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以下称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广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加快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的步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第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称科技进步奖)奖励范围: (一)技术开发类成果,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并经实践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技术成果;完成前人尚未创造或尚未公开,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技术创造。上述技术成果和技术创造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

(二)推广应用类成果,是指在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技成果中,作出创造性贡献,使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在广西有较大范围的应用,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 (三)重大工程类成果,是指在实施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和科学技术工程等项目中,工程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上的科技成果; (四)社会公益类成果,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 (五)基础理论研究类成果,是指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对推动学科发展有重要意义或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科技成果;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指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具有重大的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的科学发现。 第四条推荐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项目除符合奖励办法第九条所列的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中国有色金属学会 二OO八年六月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第三章罚则 第四章附则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奖励对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和中国有色金属学会共同设立科学技术奖,其名称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该奖属社会力量设奖。 第三条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包括: (一)技术发明奖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第四条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的奖励基金由支持和关心中国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有色金属行业国内外企事业单位、个人所捐赠及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和中国有色金属学会向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等筹集。也可由其它渠道筹集。 第五条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第六条维护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七条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和中国有色金属学会共同负责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为了做好这项工作,

决定设立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其机构设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技术开发交流中心。 第八条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和中国有色金属学会联合设立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组,依照本办法,负责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第九条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评审机构的组成: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评审组,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 第十条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一条申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的项目需由行业内有关单位推荐。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二条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评审组作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并向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技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项目和人选及等级的建议。 第十三条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单位和个人。所称重大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单位和个人:

集团公司科技成果奖励办法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集团公司科技成果奖励办 法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55366集团公司科技成果奖励办法Measures for rewarding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of group companie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集团公司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技进步,充分激发广大科技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创造性,根据有关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奖励范围 第二条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科技进步奖的。 第三条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技术创新奖的。 第四条利用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有关基金的。

第五条对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进行改良革新并给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的。 第六条对公司经营发展有影响并给公司带来实际经济效益的发明、创造或者获得发明奖的。 第七条通过国家或省、市级产品技术鉴定的科技成果。 第八条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省、市重点新产品认证的。 第九条科技成果获得国家或省、市立项的。 第十条围绕科技成果,给公司带来经营性或管理性资质的。 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给予30万元奖励;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获得国家级科技创新奖,给予30万元奖励;获得省部级科技创新奖,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获得国家、省各项基金的,获得基金数额扣除相关费用后按10%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对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进行改良或革新,给公司带来实际经济效益的,给予1000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自命题考试科目考试大纲

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自命题考试科目考试大纲 (科目名称:结构力学科目代码:807) 一、考查目标 结构力学是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土木工程学科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科目之一。该科目主要考查考生是否具备与土木工程有关的结构力学基本知识以及综合分析计算能力,以判别考生是否具备开展土木工程学科相关学术领域高水平、创新性科学研究的潜力。从而为国家培养具有较强分析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并具有一定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高层次专门技术人才。 该课程具体考查要求有: 1.掌握机动分析的原理及其应用; 2.掌握静定结构内力和位移的计算方法; 3.掌握超静定结构内力和位移的各种计算方法; 4.掌握静定结构影响线的绘制方法及其应用; 5.掌握结构动力学理论与计算。 二、考试形式与试卷结构 (一)试卷成绩及考试时间 本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180分钟。 (二)答题方式 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三)试卷内容结构 各部分内容所占分值为: 1.机动分析(5~10分) 2.静定结构的受力分析和位移计算(20~28分) 3.力法(20~28分)

4.位移法(20~28分) 5.力矩分配法(5~10分) 6.影响线及其应用(15~20分) 7.矩阵位移法(20~25分) 8.结构动力学(20~28分) (四)试卷题型结构 1.是非题:5小题,共15分; 2.选择题:5小题,共20分; 3.填空题:5小题,共25分; 4.计算题:6小题,共90分。 (五)主要参考书目 李廉锟主编《结构力学》(第5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 三、考查范围 1.机动分析 (1)自由度和联系; (2)平面几何不变体系的基本组成规则及其运用。 2.静定结构的受力分析 (1)静定梁、静定平面刚架的计算及内力图的绘制; (2)三铰拱的受力特点。 (3)计算静定平面桁架杆件内力的结点法和截面法; (4)组合结构的组成特点和内力计算; (5)静定结构受力特性。 3.静定结构的位移计算 (1)单位荷载法; (2)静定结构在荷载作用下的位移计算; (3)图乘法; (4)静定结构在非荷载因素(支座移动、温度变化)作用下的位移计算。

国家电网公司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规章制度编号:国网(科/3)542-2014 国家电网公司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国家电网公司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公司科技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国家电网公司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及《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第13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司科技奖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鼓励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公司生产建设、改革发展密切结合。 第三条公司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各单位及所属各级单位的公司科技奖推荐、评审、授奖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评选条件 第五条公司科技奖的候选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技术发明奖候选人应为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在项目总体技术方案设计中做出重要贡献;

2. 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3. 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4. 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工人技术创新类项目候选人应为工人身份;重大工程类项目不设个人奖励候选人。 (三)技术标准创新贡献奖候选人应为在技术标准化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标准起草人。 (四)专利奖候选人应为对推动技术(设计)创新及专利技术转化实施做出重要贡献的专利发明人(设计人)。 第六条公司科技奖的候选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技术发明奖不设奖励候选单位;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在项目的研究、开发、设备研制、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 (三)技术标准创新贡献奖候选单位应在技术标准研究、制修订和实施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标准项目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 (四)专利奖候选单位应为专利实施后取得显着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专利权人,或在专利创造、运用和保护等活动中取得显着成效的专利权人。 第七条公司科技奖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 (一)技术发明奖只授予个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科技创新奖奖励办法

科技创新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xxx范围内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方面做出一定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励暂行办法和xxx省广播电视局科技创新奖奖励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内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广播电视技术领域内科技创新成果及与广播电视事业有关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及转化等。 第四条申报总台科技创新奖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应用与广播电视事业有关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等)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省内首创的; 2、本行业先进的; 3、经实践证明具有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转化已有的科技成果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并同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工程建设、设备研制和技术改进中,采用新技术,并同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广播电视技术运行、维护、管理中,编制科学的、先进的规范、规程、标准,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第五条申报科技创新奖的项目,必须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证明其功能和性能可靠,并持有使用单位、部门出具的证明。

第六条拟申报科技创新奖一等奖的项目,应经过有关部门鉴定。 第七条对成果有明显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总台科技创新奖。 第二章奖励标准及办法 第八条总台科技创新奖按其所奖励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一等奖项目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应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省内先进水平,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的作用很大,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项目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省内领先水平,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的作用显著,并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项目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应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台内先进水平,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较大,并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九条获得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的项目,由xxx授予奖状、证书和奖金。奖金如下: 一等奖:8000元 二等奖:6000元 三等奖:4000元 第十条获得一等奖的项目由总台择优推荐申报省局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一条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获得者,其业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业绩考核、职务晋升、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

建筑公司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 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表彰和奖励在推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集团公司)科技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人员和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企业科技进步,发展集团公司的技术优势,依据《--集团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科技成果奖按奖励类别不同,分为技术进步奖、工法奖、技术标准奖、优秀论文奖、QC成果奖、专利技术奖。 科技成果奖每年评审一次。三季度申报,四季度评审,次年召开科技成果奖励表彰会。 第三条集团公司科技成果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建立科学的评价标准,严格规范申报、评审和授奖程序。科技成果评审做到好中取优,宁缺勿滥,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集团公司成立科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下设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负责各自专业范围内的科技成果奖的初评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报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在此基础上,进行集团公司科技成果奖的最终评审工作。 第五条科技成果实行集团公司、分(子)公司两级管理。分(子)公司的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整理本公司的科技成果,择优统一向集团公司技术管理部上报;技术管理部负责集团公司各类科技成

果的申报受理、登记、评审、奖励及推荐上报等组织工作和相关事宜的日常归口管理工作。 第二章科技成果奖励类别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六条科技成果奖励类别范围 ㈠技术进步奖 ⑴在企业生产经营、企业技术改造、重大装备研制过程中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⑵自行开发的应用于建筑行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成果; ⑶通过引进国内外先进成熟科学技术成果,并在转化、推广应用中有所创新,经实践证明在降低成本、缩短工期、节约资金等方面取得显著效益的技术成果; ⑷为促进企业发展,提高企业科学决策和科学管理水平,而提出和研究企业发展有关的科学决策、企业技术标准、专著、专题调研等,并经实践证明产生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㈡工法奖 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特点。工法分国家级、省(部)级和企业级。 ⑴国家级工法,其关键技术属于国内领先水平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 ⑵省(部)级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省(部)级先进水平,技术难度

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 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表彰和奖励在推动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集团公司)科技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人员和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企业科技进步,发展集团公司的技术优势,依据《中冶集团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科技成果奖按奖励类别不同,分为技术进步奖、工法奖、技术标准奖、优秀论文奖、QC成果奖、专利技术奖。 科技成果奖每年评审一次。三季度申报,四季度评审,次年召开科技成果奖励表彰会。 第三条集团公司科技成果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建立科学的评价标准,严格规范申报、评审和授奖程序。科技成果评审做到好中取优,宁缺勿滥,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集团公司成立科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下设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负责各自专业范围内的科技成果奖的初评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报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在此基础上,进行集团公司科技成果奖的最终评审工作。 第五条科技成果实行集团公司、分(子)公司两级管理。分(子)公司的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整理本公司的科技成果,择优统一向集团公司技术管理部上报;技术管理部负责集团公司各类科技成

果的申报受理、登记、评审、奖励及推荐上报等组织工作和相关事宜的日常归口管理工作。 第二章科技成果奖励类别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六条科技成果奖励类别范围 ㈠技术进步奖 ⑴在企业生产经营、企业技术改造、重大装备研制过程中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⑵自行开发的应用于建筑行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成果; ⑶通过引进国内外先进成熟科学技术成果,并在转化、推广应用中有所创新,经实践证明在降低成本、缩短工期、节约资金等方面取得显著效益的技术成果; ⑷为促进企业发展,提高企业科学决策和科学管理水平,而提出和研究企业发展有关的科学决策、企业技术标准、专著、专题调研等,并经实践证明产生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㈡工法奖 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特点。工法分国家级、省(部)级和企业级。 ⑴国家级工法,其关键技术属于国内领先水平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 ⑵省(部)级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省(部)级先进水平,技术难度

科技创新奖奖励办法范例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科技创新奖奖励办法(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32462科技创新奖奖励办法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Award Reward Model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科技创新奖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xxx范围内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方面做出一定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励暂行办法和xxx省广播电视局科技创新奖奖励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内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广播电视技术领域内科技创新成果及与广播电视事业有关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及转化等。 第四条申报总台科技创新奖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应用与广播电视事业有关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等)并同时具备

以下条件: 1、省内首创的; 2、本行业先进的; 3、经实践证明具有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转化已有的科技成果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并同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工程建设、设备研制和技术改进中,采用新技术,并同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广播电视技术运行、维护、管理中,编制科学的、先进的规范、规程、标准,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第五条申报科技创新奖的项目,必须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证明其功能和性能可靠,并持有使用单位、部门出具的证明。 第六条拟申报科技创新奖一等奖的项目,应经过有关部门鉴定。 第七条对成果有明显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总台科技创新奖。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科技成果鉴定奖励 【发布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变更) 【发布日期】1989.07.11 【实施日期】1989.07.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 (1989年7月11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第一条为奖励在推动医药行业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医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局级科技进步奖)奖励范围包括: (一)在医药领域(包括药品、医疗器械、制药机械、医药包装等)中取得的具有科学性、创造性、并有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生物新品种等)。 (二)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过程中取得的新的创造性成果。

(三)高技术研究成果(医药生物技术、生物医学工程等)。 (四)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技术中取得的创造性成果。 (五)具有重大意义、涉及面广、在科研上有所创新并经过国家、部正式批准颁布的标准。 (六)对医药行业具有重大指导意义,并在科研上有创见的科技情报成果。 (七)为医药行业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作出重大贡献,并经验证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八)在医药基础理论研究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经同行专家评议确认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实用价值的研究成果。 第三条局级科技进步奖每年颁发一次、按三个基本条件进行综合评定: (1)科学技术水平及技术难度 (2)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 奖励分为三个等级 奖励等级荣誉奖奖金 一等奖奖状、荣誉证书5000元 二等奖奖状、荣誉证书300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期末总复习-学长整理-终极版-软件测试

●在进行单元测试时,常用的方法是()。 A采用白盒测试,辅之以黑盒测试 B 采用黑盒测试,辅之以白盒测试 C 只适用白盒测试 D 只适用黑盒测试 ●关于白盒测试与黑盒测试的最主要区别,正确的是() A白盒测试侧重于程序结构,黑盒测试侧重于功能 B白盒测试可以使用测试工具,黑盒测试不能使用工具 C白盒测试需要程序参与,黑盒测试不需要 D黑盒测试比白盒测试应用更广泛 ●在下列逻辑覆盖测试法中,覆盖程度最高的是()。 A语句覆盖 B判定覆盖 C路径覆盖 D条件组合覆盖 ●使用白盒测试方法时,确定测试数据应根据()和指定的覆盖标准 A程序的内部逻辑 B程序的复杂程度 C使用说明书 D程序的功能 ●下面不属于能保证的是() A模块中所有独立途径至少测试一次 B测试所以逻辑决策真和假两个方面 C在所有循环的边界内部和边界上执行循环体 D不正确或漏掉的功能 ●对下面的个人所得税程序中满足判定覆盖测试用例的是()If(incme<800)taxrate=0; else if(incme<=1500)taxrate=0.05;else if(incme<2000)taxrate=0.08;else taxrate=0.1; Aincme=(799,1500,1999,2001) Bincme=(799,1501,2000,2000) Cincme=(800,1500,2000,2001) Dincme=(800,1499,2000,2001) ●软件测试中常用的静态分析方法是()和接口分析。 A引用分析 B算法分析 C可靠性分析 D效率分析 ●有一组测试用例使得每一个被测试用例的分支覆盖至少被执行一次,它满足的覆盖标准。 A语句覆盖 B判定覆盖 C条件覆盖 D路径覆盖 ●在下面所列举的逻辑测试覆盖中,测试覆盖程度最强的是 A、条件覆盖 B、条件组合覆盖 C、语句覆盖 D、条件及判定覆盖 ●以下四种逻辑覆盖中,发现错误能力最强的是() A、语句覆盖 B、条件覆盖 C、判定覆盖 D、条件组合覆盖 ●下列陈述中正确的是() A、结构测试中不包括循环测试 B、猜测错误也是一种测试方法 C、如果能做到穷举测试, 便可发现程序中的全部错误 D、语句覆盖达到100%,则分支(判定)覆盖也应达到100% ●关于条件测试错误的是() A、可以检查程序中所包含的逻辑条件 B、条件中包含的错误有布尔算子错误 C、条件中包 含的错误有布尔变量错误 D、条件中包含的错误有接口错误●在下面所列举的逻辑测试覆盖中,测试覆盖程度最弱的是 A、条件覆盖 B、条件组合覆盖 C、语句覆盖 D、条件及判定覆盖 ●关于条件中包含的错误类型说法错误的是() A、关系算子错误 B、算术表达式错误 C、条件中包含的错误有布尔变量错误 D、条件中包 含的错误有接口错误 ●语句覆盖.判定覆盖.条件覆盖和路径覆盖都是白盒测试法设计测试用例的覆盖准则,在这 些覆盖准则中最弱的准则是()。 A、语句覆盖 B、条件覆盖 C、路径覆盖 D、判定覆盖 ●语句覆盖.判定覆盖.条件覆盖和路径覆盖都是白盒测试法设计测试用例的覆盖准则,在这 些覆盖准则中最强的准则是()。 A、语句覆盖 B、条件覆盖 C、路径覆盖 D、判定覆盖 ●下列陈述中正确的是() A、结构测试中不包括循环测试 B、猜测错误也是一种测试方法 C、如果能做到穷举测试, 便可发现程序中的全部错误 D、语句覆盖达到100%,则分支(判定)覆盖也应达到100% ●白盒测试法一般使用于()测试。 A、单元 B、系统 C、集成 D、确认 ●下列哪一项不是白盒测试? A、单元测试 B、集成测试 C、系统测试 D、回归测试 ●白盒方法中常用的方法是()方法。 A、路径测试 B、等价类 C、因果图 D、归纳测试 ●路径测试是整个结构测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研究路经测试时,通常又是使用程序控制 流图来代替() A、程序框图 B、结构图 C、数据流图 D、程序流程图 ●在软件工程中,白箱测试法可用于测试程序的内部结构。此方法将程序看作是() A、路径的集合 B、循环的集合 C、目标的集合 D、地址的集合 ●软件测试白箱测试是对软件的结构进行测试,下述:I.边缘值分析Ⅱ语句测试Ⅲ.分值测试 IV.路经测试()是其应包括的内容。 A、I B、Ⅱ和Ⅲ C、Ⅲ和IV D、ⅡⅢ和IV ●给出冒泡排序法的白盒测试方法,包括源代码,设计一组测试用例,要求分别满足语句覆 盖、判定覆盖、条件覆盖和路径覆盖,并画出相应的程序流程图。 ●在下列逻辑覆盖测试法中,覆盖程度最低的是()。 A判定覆盖 B条件覆盖 C路径覆盖 D语句覆盖 ●下列哪一项不是白盒测试? C

公司科技进步奖励管理办法

XXXXX公司 科技进步奖励管理办法 1 目的 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和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进步,提升科技水平。 2 适用范围 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 3 职责 3.1 科信部 3.1.1 负责公司的科技进步奖励管理工作。 3.1.2 贯彻落实国家和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励的有关规定,制订公司科技进步奖励办法。 3.1.3 组织审核奖励项目推荐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提出推荐意见。 3.1.4 负责向上级单位推荐奖励项目,提交材料。 3.1.5 负责组织公司科技论文的评奖与推荐。 3.2 人资部

3.2.1 审核科技进步奖励,向总经理办公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3.2.2 监督落实科技进步奖励结果。 3.3 各单位 3.3.1 按规定推荐本单位的科技奖励项目。 3.3.2 确保本单位推荐奖励项目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3.3.3 组织编写本单位的推荐项目材料,并执行推荐材料格式要求。 3.3.4 组织本单位科技论文的撰写与推荐。 4 管理内容和程序 4.1 科技进步奖励的设置与授奖条件 4.1.1 公司科技进步奖励项目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4.1.2 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4.1.2.1 在规划、设计、建设、技术改造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4.1.2.2 在工程建设、生产运营、产业发展中技术难点的攻关或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4.1.2.3 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或在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新技术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4.1.2.4 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4.1.2.5 在关键技术的开发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4.1.3 科技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在项目研究、开发应用、推广和安装调试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各级行政或业务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得作为科技进步奖的候选单位。 4.1.4 重大工程类项目科技进步奖仅授予单位(集体)。 4.1.5 公司每年组织一次科技论文的撰写与评奖活动,并根据论文撰写质量情况评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若干名。 4.2 科技项目评定标准 4.2.1 在科技研发、创新方面及工程或生产技术攻关、技术引进、系统集成等方面,完成了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产品领先水平,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市场竞争力强的项目,对促进公司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具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公司科技项目一等奖。 4.2.2 在科技研发、创新方面及工程或生产技术攻关、技术引进、系统集成等方面,完成了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市场竞争力较强的项目,对促进公司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具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公司科技项目二等奖。 4.2.3 在科技研发、创新方面及工程或生产技术攻关、技术引进、系统集成等方面,完成了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

公司科技创新管理及奖励制度4

公司科技创新管理及奖励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鼓励技术创新,激发员工的创新潜能,提高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第七十七条、七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并结合本公司技术创新工作的需要,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 第二章技术创新类别和奖励范围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创新为本公司为了解决问题,实现目标,所进行的一切有价值的、能够产生持久影响力的技术改进和创造活动,包括技术创新、发明专利和技术改造。 第四条技术创新指为了研发新产品或提升现有产品生产能力、技术水平而做出的各项改进、改善与发明(专利)等。具体分类: (一)研发新产品:根据市场需求,新研发的产品; (二)产品技术创新:创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结 构、新配方,提高现有产品质量,改善产品性能,节约原材料等; (三)工程技术创新:通过对设备、工艺过程、操作技术、工具、量具、试验方法、计算技术、运输及储藏等的改进改造,从而提高效率或降低成本; (四)通过对安全技术、环境保护、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改进,提高安全水平,减少工伤事故; (五)其它创新: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引进技术(人才),使公

司解决了长期存在的关键技术问题和质量问题等。 第三章创新评审和奖励机构 第五条公司成立由分管副总领导,技术部、财务部、人力部、分厂生产部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创新管理与评审委员会(机构成员见公司通知下发文件),领导公司创新管理和评审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公司生产和经营需要,公布创新需求,指导公司有关机构、人员的创新工作; (二)对公司创新项目进行评审; (三)对有关创新项目进行奖励。 第六条公司创新管理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技术部,履行创新管理日常职责;技术部可召集有关部门对创新项目的奖励征集意见。 第四章项目的立项、批准和验收 第七条提出项目设计方案者,要将设计方案提交到本部门负责人,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属意见后,按公司《技改项目管理制度》程序, 填写《技改项目立项申请表》,经技术部审核,报分厂副总审核、总经理批准为正式立项;项目负责人将批准立项后的《技改项目立项申请表》复印件报技术部备案。 第八条项目获得立项后,项目主要实施部门负责项目推进和阶段检查,若无法按原方案实施,则应提出项目终止申请报告或项目方案改进报第九条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部门提出项目完成验收申请,按公司《技改项目管理制度》程序组织项目验收。 第五章奖励标准 第十条公司采取多样化的创新奖励方式,包括奖金、实物、带薪休假、旅游等。 第十一条公司职工根据生产或客户的需要,创新发明新产品或新技术、新工艺,应用于生产或销售并取得授权专利的,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 个月内发给发明

公司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公司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技进步,充分激发广大科技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创造性,根据有关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奖励范围 第二条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科技进步奖的。 第三条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技术创新奖的。 第四条利用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有关基金的。 第五条对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进行改良革新并给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的。 第六条对公司经营发展有影响并给公司带来实际经济效益的发明、创造或者获得发明奖的。 第七条通过国家或省、市级产品技术鉴定的科技成果。 第八条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省、市重点新产品认证的。 第九条科技成果获得国家或省、市立项的。 第十条围绕科技成果,给公司带来经营性或管理性资质的。 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给予30000元奖励;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给予XX0元奖励。 第十二条获得国家级科技创新奖,给予30000元奖励;获得省部级科技创新奖,给予XX0元奖励。 第十三条获得国家、省各项基金的,获得基金数额扣除相关费用后按10%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对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进行改良或革新,给公司带来实际经济效益的,给予1000元奖励。 第十五条对公司经营发展有重大影响并给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的发明创造给予3000—5000元奖励;获国家发明奖的给予10000元奖励;获省、市级发明奖的给予5000元奖励。 第十六条获得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认证的给予5000元奖励;获得省级重点新产品认证的给予3000元奖励,获得市级重点新产品认证的给予1000元奖励, 第十七条通过国家技术鉴定的给予10000元奖励,通过省部级技术鉴定的给予5000元奖励。 第十八条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立项的给予3000元奖励;获得省立项的给予1000元奖励,获得市级立项的给予500元奖励。 第十九条获得国家级经营性资质给予10000元奖励,管理性资质给予5000元奖励;省部级经营性资质给予5000元奖励,管理性资质给予XX元奖励;市级经营性资质给予1000元奖励,管理性资质给予500元奖励。 第四章奖励申报程序

最新科技创新奖励细则资料

附件1 中央企业科技创新成果经营业绩 考核奖励细则(试行) 为引导、鼓励中央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中央企业做强做优、科学发展,依据《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2号),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经营业绩考核期内取得重大科技创新成 果(含中央企业所属单位及控股公司的成果),需要给予考核奖励的中央企业。重大科技创新成果专指: (一)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中央企业为项目完成人所属企业,原则上为获奖职务发明的权利人)一等奖、二等奖。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共同授予的中国专利金奖。 (三)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正式发布的国际标准。 结合实际对军工企业的科技创新成果予以实事求是的 考虑。 二、奖励原则 (一)公开、公正、公平。

(二) 突出重点,有据可依。 (三) 年度考核加分奖励和任期考核特别奖励相结合。 三、奖励方式 (一) 中央企业在考核年度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国家 技术发明奖,国资委在年度业绩考核中给予加分奖励。 具体加分方法: 1?中央企业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 奖特 等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考核综合得分每项加 分;获得国 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 奖考核综合得 分每项加0.4分。 2?中央企业作为第二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 奖特等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考核综合得分每项加 分;获 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 奖考核综 合得分每项加0.2分。 3?中央企业虽然不是第一、第二完成单位,但除政府部 门以外为第一、第二完成单位的,视同第一、第二完成单位 加 分。 (二) 中央企业在考核年度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国资委 在年度业绩考核中给予加分奖励,考核综合得分每项加 分。 (三) 中央企业在考核年度主导制定或联合主导制定了 由国0.6 0.3 0.3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及实施细则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00年6月4日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充分调动方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件》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学技术奖励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应用活动的公民或组织。 第四条维护科学技术奖的客观、公正、权威性。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四川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的设置和奖励范围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设立本级科学技术奖,即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四川省科学奖包括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省级各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七条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5名。 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八条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公民: (一)在科学技术前沿领域和科学技术发展等方面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研究成果,对推动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突出的、特殊贡献的人员; (二)在加速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作出巨大贡献,产生了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直接实施者。 第九条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公民或组织。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有重大科学发现的; (二)运用科学技术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的; (三)在加速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条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所称重大科学发现,是指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的发现。 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所称重大技术发明,是指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具有先进性和创新性、经实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发明。 第十一条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不分等级。 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4个等级。 第三章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二条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和推荐; (一)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二)省级有关部门;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川各部;

东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科技项目奖励办法

东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科技项目奖励办法 (建议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员工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巩固提高公司在行业中的影响力,为公司在税收优惠政策上争 取利益,对在科研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员工给予奖励,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的范围 (一)政府有资助或奖励的项目; (二)政府无奖励的项目; (三)专利(或发明创造)奖; 第三条科研奖励工作每半年集中办理一次,一般定在每年的4月份和10月份进行。 第四条科研奖励经费来源:有政府奖励的项目由各项目政 府奖励经费列支,其它奖项由公司预算列支。如涉及个人所得 税的,由公司运营中心根据国家规定代扣代交。 第二章政府有资助或奖励的项目 第五条获得政府资助或奖励的科研项目之后,由课题负责 人提交具体分配方案,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以及财务负责人审核通过。 如果科研项目政府资助或奖励经费在100万元之内,并且 无验收事项和复审事项,按到款经费的20%乍为奖励资金,奖励参与

申报、争取政府奖励、完成课题实施的员工以及公司技术创新公共奖金池。奖励资金的25%分配给参与申报、争取政府奖励的员工,另外50%分配给参与课题实施的员工,剩余的25%留存到公司技术创新公共奖金池。 第六条分期到款的项目,如果项目资助或奖励总数在100 万元之内,按到款经费的20%乍为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的20%奖励给争取该政府项目的员工,由课题申请负责人分配;40%奖励给参与课题实施的员工,由课题负责人分配,但要确保课题按照申报标准高质量的完成实施;20%奖励给参与验收工作的员工,由验收负责人分配,但要确保课题按照申报标准完成验收;剩余的20%留存到公司技术创新公共奖金池。 第七条获得政府资助或奖励的科研项目之后,如果项目经费总数在100万元之上,并且无验收事项和复审事项,按累加方式计算奖励资金,即项目经费100万元以下部分仍为20% 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10%提取,总奖励资金为两部分提取之和。奖励资金分配方法为:40%分配给参与申报、争取政府奖励的员工,40%分配给参与课题实施的员工,剩余的20%留存到公 司技术创新公共奖金池。 第八条分期到款的项目,如果政府项目经费(资助或奖励)总数在100万元之上,总奖励资金按上述第七条计算。奖励资金中,20%奖励给争取政府经费的员工,由课题申请负责人分配;项目奖励总数的40%奖励给参与课题实施的员工,由课题负责 人分配,但要确保课题按照申报标准高质量的完成;20%奖励给

AA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AA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奖励在推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省科学技术进步和促进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分以下类别: (一)自然科学类; (二)技术发明类; (三)科学技术进步类。 第三条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省设立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和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其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聘任。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申报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是在我省辖区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或者属于我省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成果。 第七条省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类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公民和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八条省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类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和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或者有发明专利;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九条省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和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国家安全项目中,为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保障国家安全做出显著科学技术贡献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的。 前款第(四)项重大工程项目的省科学技术奖仅授予组织。 第十条省科学技术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的;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对我省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公民和组织,经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议提名,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可授予特等奖。 第十一条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二条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或者专家推荐: (一)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二)省人民政府各有关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 (三)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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