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运行维护分项资质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关于发布《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运行维护分项资质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电联信委〔2015〕2号)
各有关单位:
依据《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中电联字〔2015〕1号),为适应信息系统集成技术和市场的发展要求,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以下称电子联合会)决定开展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运行维护分项资质(以下称运维资质)认定工作。为此,电子联合会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委员会(以下称电子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组织制定了《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运行维护分项资质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运维资质认定按照先试点,后逐步扩大的方式进行。
请各有关单位收到通知后,按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对运维资质认定工作如有疑问、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办公室(以下称电子联合会资质办)联系。
电子联合会资质办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3号楼103室(邮政编码:100846)
联系电话:010-********/68208063
传真电话:010-********
工作邮箱:sio@https://www.wendangku.net/doc/7b14481854.html,
联系人:杨军娜仁图雅
附件:《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运行维护分项资质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
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委员会
2015年8月18日
附件: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运行维护分项资质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运行维护分项资质(以下称运维资质)认定工作,依据《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中电联字〔2015〕1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以下称运维)服务是指采用信息技术手段及方法,依据需方提出的服务级别要求,对其所使用的信息系统运行环境、业务系统等提供的运维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运维资质认定是指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以下称电子联合会)依据本实施办法对从事运维企业的整体实力、运维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所进行的评价和认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运维项目管理人员是指由运维服务企业正式聘用,熟悉运维技术和项目管理专业知识,具备一定运维项目管理工作经验和能力,具有较好的信誉,并受所属企业委托对运维项目进行全面管理的项目负责人。
运维项目管理人员包括运维项目经理和运维高级项目经理两个等级。电子联合会对运维项目管理人员实施登记管理。
第五条电子联合会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委员会(以下称电子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负责运维资质认定和运维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的管理工作。电子联合会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办公室(以下称电子联合会资质办)作为电子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运维资质认定和运维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运维资质分级及评定条件
第六条运维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四个等级,其中一级最高。
第七条一级资质评定条件
(一)具有信息系统集成二级以上资质,或取得运维分项二级资质的时间不少于两年。(二)从事运维服务业务的时间不少于5年。
(三)至少在三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本地化服务机构。
(四)近三年的运维服务收入总额不少于3亿元,或近三年的运维服务收入总额不少于2亿元且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五)近三年累计执行的不少于100万元的运维项目总额不少于2亿元。且这些项目的运维服务内容覆盖硬件运维服务、软件运维服务和安全运维服务,具有较高的运维服务技术能力。(六)近三年运维项目涉及的用户数量不少于10个,且至少涉及三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并已按照服务级别协议达成。
(七)近三年累计执行的不少于600万元的运维项目数量不少于5个。这些项目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应用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运维平台、产品或工具,并得到客户认可。
(八)已建立完备的IT服务管理体系,持有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且连续有效运行时间不少于一年。
(九)已建立完备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且连续有效运行时间不少于一年。
(十)经过第三方评测鉴定或用户使用认可的自主开发的运维平台、产品或工具不少于5个,且在已执行的运维项目中加以应用。
(十一)从事运维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少于200人。
(十二)经过登记的运维项目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15名,其中运维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
于5名。
第八条二级资质评定条件
(一)具有信息系统集成三级以上资质,或取得运维分项三级资质的时间不少于一年。(二)从事运维服务业务的时间不少于3年。
(三)近三年的运维服务收入总额不少于1.5亿元,或近三年的运维服务收入总额不少于1亿元且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四)近三年累计执行的不少于40万元的运维项目总额不少于1亿元。
(五)近三年累计执行的不少于300万元的运维项目数量不少于5个。这些项目部分应用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运维平台、产品或工具,并得到客户认可。
(六)已建立完备的IT服务管理体系,持有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且连续有效运行时间不少于一年。
(七)已建立完备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且连续有效运行时间不少于一年。
(八)经过第三方评测鉴定或用户使用认可的自主开发的运维平台、产品或工具不少于2个,且在已执行的运维项目中加以应用。
(九)从事运维服务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少于100人。
(十)经过登记的运维项目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10名,其中运维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3名。
第九条三级资质评定条件
(一)具有信息系统集成四级以上资质,或取得运维分项四级资质的时间不少于一年。(二)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200万元,或所有者权益合计不少于200万元。(三)从事运维服务业务的时间不少于2年。
(四)近三年的运维服务收入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五)财务状况良好。
(六)近三年累计执行的运维项目总额不少于2000万元。
(七)已建立IT服务管理体系,并能有效运行。
(八)已建立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九)从事运维服务技术工作的人员人数不少于25人。
(十)经过登记的运维项目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3名。
第十条四级资质评定条件
(一)企业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产权关系明确。
2. 具有与从事运维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3. 近三年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4. 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最近年度完成的运维项目中无使用非正版软件的行为。
5. 有良好的履约能力,最近年度没有因企业原因造成服务未完成的项目或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
6. 最近年度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7. 遵守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管理相关规定,在资质申报和资质证书使用过程中诚实守信,最近年度无不良行为。
(二)已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三)已建立客户服务体系,配备有专门人员。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经历不少于2年,运维业务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电子信息类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或电子信息类中级及以上职称、且从事运维工作经历不少于3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初级及以上职称。
(五)具有基本的运维服务能力。
(六)从事运维服务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少于10人。
(七)企业聘用的运维项目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2名。
(八)具有对员工进行新知识、新技术以及职业道德培训的计划,并能有效地组织实施与考核。
第三章运维项目管理人员的聘用和登记
第十一条运维项目管理人员的聘用除应符合《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管理办法(暂行)》(中电联信委〔2015〕1号)的相关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运维项目经理应具有三年以上运维工作经历。
(二)运维高级项目经理应具有五年以上运维工作经历,且至少担任过一个三年累计执行不少于300万元的运维项目负责人。
第十二条申请运维项目管理人员初始登记的人员,除应通过电子联合会资质办组织或认可的相应级别项目管理人员考试外,还应通过针对运维项目管理人员的考试。
申请运维项目管理人员延续登记的人员,除应按要求完成登记周期内的项目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外,还应完成针对运维项目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
第四章运维资质认定及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运维资质的申请与认定、证书管理及监督管理除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事项外,按《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中电联字〔2015〕1号)相关要求执行。第十四条运维项目管理人员的聘用和登记、监督管理除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事项外,按《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管理办法(暂行)》(中电联信委〔2015〕1号)相关要求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电子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