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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教师工作量要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教师工作量要求

一、小学教师工作量要求(摘自自治区人事厅、教育厅新人发[2003]44号文件)

小学课堂教学工作量规定如下(按每学年40周计算)

(一)数学每周两个班的教学任务;语文每周一个班的教学任务或课时10节并担任班主任;其他课目每周课时15-18节.

(二)校长、党支部书记要深入教育教学第一线,每学年听课不应少于40节,有条件的可适当兼课,其他校级行政领导每周课时要求不少于6节。

(三)非教学工作量可根据实际情况,折合纳入总教学工作量。

二、中学教师工作量要求(摘自自治区人事厅、教育厅新人发[2003]45号文件)

中学课堂教学工作量规定如下(按每学年34周计算)

(一)高中教师课堂教学工作量

数学、语文、外语(汉语)每周课时10节或两个班的教学任务;物理、化学每周12节或3个班的教学任务;政治、历史、地理、体育每周课时12-14节;计算机、艺术欣赏每周课时14节。

(二)初中教师课堂教学工作量

数学、语文、外语(汉语)每周课时12节或两个班的教学任务;物理、化学每周12节或4个班的教学任务;政治、历史、地理、生物、体育、计算机每周课时14节;音乐、美术每周课时16节。

(三)校长、党支部书记要深入教育教学第一线,每学年听课不应少于34节,有条件的可适当兼课,其他校级行政领导每周课时要求3-4节。

(四)高中选修课的教学工作量可适当放宽,其他学科的非教学工作量可根据实际情况,折合纳入总教学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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