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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律业务内核制度

证券法律业务内核制度

XX律师事务所

中国证监会今年颁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管理办法”是中国证监会在总结了中国证监会1998年发布《关于加强律师从事证券业务管理的通知》后管理从事证券业务律师的执业活动的经验,并认真征求了律师界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制定的,是管理从事证券业务律师执业活动的里程碑文件,它对于规范律师在证券业务活动中的执业行为,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律师是证券市场活动的重要参与者之一,在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方面起着独特的保驾护航的作用。律师在证券市场活动中的服务质量与证券市场的法律风险防范直接相关。“管理办法”对证券律师的执业范围、行为标准和行为规则提供了明确的指南。

我个人认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具有新创性。与过去的管理办法相比,第十五条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律师在处理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而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为两种业务活动建立了不同的审慎义务标准。第十五条则明确了哪些文件和材料可以作为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这些规定有助于律师在证券业务执业活动中对执业风险的把握和控制。

XX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从事综合性律师业务的大所,目前从事证券业务的合伙人、律师和律师助理共有180多人,证券业务是XX律师事务所法律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建所以来,XX一贯重视证券法律业务的质量控制和风险防范,建立了一套严格的内控体系,在市场上建立和保持了良好的信誉。

“管理办法”颁布以后,XX律师事务所证券部极为重视,组织证券部的全体员工进行了认真学习和讨论。我们证券部的领导小组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精神重新修订了XX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内核规程,并且正在起草新的证券业务律师审慎调查指导准则和案卷管理办法。XX律师事务所证券部将继续不断努力完善自己的质量保证体系和风险防范体系,认真贯彻“管理办法”的精神。

下面我简单介绍一下XX律师事务所的内核程序:

一、需经内核的法律文件

凡需加盖XX印章或以XX名义签署并提交证券监管机关审核的正式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及向境外监管机构或境内外券商出具或提交的需加盖XX印章或以XX名义签署的正式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文件”)的签署均应进行内核。

在下述情况下,向其他中国政府审批和监管机关(包括但不限于国资委、财政部、商务部以及行使类似职能的其他中国政府审批和监管机关)出具或提交的法律意见书也需进行内核:

(1)该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复杂,包括对没有先例的新的法律问题的判断;

(2)该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包含超出证券部法律意见书格式的内容;

(3)该法律意见书的出具非按通常惯例;

(4)项目案源合伙人或主办合伙人认为有必要进行内核。

二、内核小组的组成

项目内核小组的组成人员为:项目主办合伙人和承办合伙人、内核主管合伙人、主办律师和参与项目的其他律师。

XX律师事务所证券部指定了五位资深合伙人担任内核主管合伙人,分别负责A股及国内发债项目、H股及境外发债项目、红筹股及中国权益股项目、上市公司收购兼并项目和基金项目及拟上市公司战略引资项目。

如果项目涉及上述多个业务领域,原则上应由所涉及的所有业务领域的内核主管合伙人参加内核。

内核主管合伙人可自己也可指定其他合伙人组成内核小组进行内核。

三、内核程序

凡需进行内核的证券项目,项目主办合伙人应在项目正式立案后即尽快通知内核主管合伙人,并在项目承办过程中及时向内核主管合伙人或其指定的其他内核合伙人通报项目进展情况及遇到的重大法律问题。参与内核的合伙人应关注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指出项目存在的问题,协助解决重大法律问题,在项目进展全过程中起到监督和指导作用。

项目主办合伙人应当在最终法律文件签字出具前至少10个工作日通知内核主管合伙人安排内核,由内核主管合伙人在3个工作日内协商确定内核会议的时间和方式。

项目主办合伙人应在内核会议举行前组织项目小组律师对法律文件进行内部核查,核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法律文件所基于的事实是否准确、真实和完整;

(2)法律文件所引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是否为有效,是否被新的法规或修订所替代,引用的条款、条目是否准确,该等引用或对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解释是否正确;

(3)法律文件中所引用的数字是否准确;

(4)当法律文件中的各条款相互援引时,援引的条款是否准确;

(5)法律文件是否与相关格式准则相符,是否符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其他应予核查和关注的事项。

项目组律师应按事务所证券部的格式要求将项目基本情况、核查情况、提请内核小组关注的问题写出核查报告,在内核会议召开前至少1个工作日提交内核小组全体成员。

除内核主管合伙人认为已充分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和重大法律问题的解决情况,决定以其他方式进行内核外(在该情况下,内核主管合伙人应以书面文件说明情况并以书面方式决定采

取其他内核方式,该书面文件应存档备查),内核应以会议方式(包括电话会议方式)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项目主办合伙人应在内核会议召开前至少1个工作日将法律文件和内核报告等相关文件提交提交内核主管合伙人。

项目承办律师参加内核会议应携带已收集和整理的项目案卷资料或在电话会议方式下,同时将在DM系统中查找该项目案卷资料的方式通知内核小组所有成员。

内核会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主办合伙人介绍项目的总体情况及存在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过程

验证法律文件中所提列的有关事实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验证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准确性

逐一验证法律文件中所做出的结论意见的正确性

内核主管合伙人确认通过内核或提出修改意见

内核主管合伙人签署内核意见

需修改的法律文件应再次交内核主管合伙人审核并签署内核意见。

凡须XX主任签署的法律文件,通过内核后,应将内核意见复印件和法

律文件一并交XX主任签字并加盖XX印章。

为保证内核质量,并使内核起到实质性提高证券业务质量的作用,项目主办合伙人应在项目立项后即安排设置项目小组共用邮箱,并将内核主管合伙人列入共用邮箱名单;同时,确定项目小组一名律师负责原则上按本规程附件所列内容收集和整理项目案卷资料,并将有关文件设置子目录存入DM系统。

为保证有充分的时间进行内核,避免因客户不了解XX的内核规定和程序而使内核不能顺利进行的情况发生,项目主办合伙人应在适当的时间召集内核会议,必要时可在项目接近最终完成时召集内核会议,并将仍未解决的问题或仍未取得的文件在内核会议上向内核小组说明,内核会议结束后,在解决全部遗留问题和取得全部文件后,交内核主管合伙人审核并由内核主管合伙人出具内核意见。

中文名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证券发行内核小组的通知

文号: 证监发行字[1999]150号

颁布单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形式: 部门规章

类别: 商法证券

原文

原文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证券发行内核小组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证券发行内核小组的通知

各具有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

为进一步提高证券发行工作的质量,防范证券发行风险,促进证券公司更好地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拟在具有主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内部成立证券发行内核小组,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公司内核小组的职责

内核小组是公司参与证券发行市场的内控机构,其职责是:负责对拟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发行申请材料的核查,确保证券发行不存在重大法律和政策障碍;负责填制《证券发行申请材料核对表》,确保发行申请材料具有较高的质量;负责代表发行人和公司与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进行工作联系,组织对有关反馈意见的处理等。

二、关于内核小组的组成

公司内核小组主要由证券业专业人士组成,公司应从实际出发,参照下列要求确定具体人选,并保持成员的相对稳定。(1)公司内核小组由8-15名专业人士组成;(2)公司主管投资银行业务的负责人及投资银行部门的负责人是内核小组的当然成员;(3)公司内核小组成员中应有熟悉法律、财务的专业人员;(4)公司内核小组中应有至少2名从事过3家以上公司发行上市工作的人员;(5)公司内核小组可聘请本单位之外的专业人士,如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专业人士辅助其审核工作。

三、其他有关要求

(一)公司须结合实际制定内核小组工作规则,工作规则应载明内核小组的宗旨、职责、人员分工和自律要求,以及内核小组的决策程序及工作流程。

(二)公司内核小组应定期对内核小组成员、公司其他参与证券发行的人员以及发行人的有关人员进行风险教育,并开展法律、法规以及专业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公司执业水平。

(三)公司内核小组要同参与证券发行的其他有关中介机构及发行人保持业务沟通,做好协调工作。

(四)凡报送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的发行人申请材料及有关书面意见,须经内核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集体讨论,并经参加讨论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除遵从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之外,具体经办人员、内核小组组长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应签字或签署意见,并加盖公司印章。

(五)内核小组应配合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主承销商执业情况进行考评,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切实搞好整改工作。

(六)内核小组是各公司与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的直接联系机构,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原则上不接待没有公司内核小组成员参加的中介机构及发行人来访。

(七)各公司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立即着手筹建证券发行内核小组,并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之前将公司内核小组工作规则、内核小组成员名单和个人简历报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备案。凡涉及内核小组的人员调整和工作规则的修改,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备案。

附件:

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发行申请材料的核对意见(略)

二、证券发行申请材料核对表(1)(略)

三、证券发行申请材料核对表(2)(略)

相关日期

颁布日期: 1999-12-02

实施日期: 1999-12-02

现行效力: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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