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值班制度
1、值班工作人员要尽职尽责,保护好幼儿园财产。值班人员要按时到岗定时巡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及时汇报带班领导或打110。
2、值班教师必须准时早、晚值班,早提前4O分钟到园,晚上负责送走最后一个幼儿。热情接待每位家长。
3、、严格值班手续,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必须调好班(并报领导及带班教师批准)。保证幼儿园通讯畅通无阻。
4、、值班人员如遇到紧急情况应及时向值班领导汇报,不得延误。
5、、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不准喝酒、下棋、打扑克或离开工作岗位。
6、值班人员应该保持值班室的清洁卫生,每次值班结束要将办公室打扫干净,收拾整齐所有的物品,
7、保证大门口前每天清扫,做到干净整洁。
8、每天检查幼儿园水、电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9、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当天事情当天处理,事事有着落。
10、每天必须巡视各活动室,以便及时发现失盗等情况。
11、值班教师必须等每位幼儿接走后方可离开,同时要关好值班室的窗门,检查所有屋子及活动室的水电。
12、值班人员不按以上要求去做,造成幼儿园财产损失的,幼儿园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农资商品购销合同
甲方(卖方):元谋金孔雀食品有限公司
乙方(买方):永仁县莲池星茂科技开发经贸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标的物的种类、规格、数量及价格
第二条标的物质量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标准
标准(进口合同)编号为-
标的物包装和标签内容应符合相关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标的物交付方式、地点、费用承担及期限
标的物按下列第2 种方式交付:
1、甲方负责发货
2、乙方自行提货
3、乙方委托提货
具体如下:
标的物交付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由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标的物质量合格报告或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第四条验收及提出异议的时间
1、乙方应在收到甲方货物之日起5 日内进行验收。
2、检验标准:GB15063-2009
3、检验方法:双方委托检验。
4、乙方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①经过检验,乙方如发现甲方所交产品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应一方面妥善保管,另一方面在收到甲方货物之日起7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并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的部分货款。
②如乙方未按上述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视为甲方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③甲方在接到乙方的书面异议后,应在7 天内予以答复并作出处理,否则,视为默认乙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五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按下列第2 种方式付款:
1、次结:按每次购货结算的,乙方可采取电汇、承兑汇票、支票、现金等方式付款,甲方必须在款项到达指定账户之日起日内
交货。
2、月结:按月结算的,乙方的当月货款,必须于次月5 日前向甲方结清。
3、年结:按年结算的,乙方的当年货款,必须于当年1月5日前向甲方结清。
第六条合作约定
甲方按下列第2种方式与乙方合作:
1、区域经销:甲方为生产企业,授权乙方为甲方指定产品的区域唯一经销商,甲方在与乙方的合作期内不得在同区域同类产品另设经销商。同时,乙方不得跨地区串货,否则按标的物价款%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批零关系:甲方为产品经销商,与乙方的合作关系为供货与购货关系,乙方有权就同类产品向其他经销商购货。
第七条违约责任
1、标的物经验收不符合第一条和第四条要求的,乙方有权要求补足、换货或退货。
2、标的物不符合第二条质量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退货,并要求赔偿损失:
标的物在销售期间经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抽查被判定为不合格,而乙方已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建立进货台账,并将进货月报表如实录入的,乙方因接受行政处罚所造成的损失,甲方应全额赔偿,但甲方有确切证据证明质量不合格系乙方保管不善造成的除外;标的
物在销售期间经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抽查被判定为不合格,乙方未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建立进货台账,也未将进货月报表如实录入的,乙方因接受行政处罚所造成的损失,由甲、乙双方各按50%比例承担,但甲方有确切证据证明质量不合格系乙方保管不善造成的除外。
因标的物质量不合格造成消费者农作物绝产、减产等损失的,若乙方已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建立进货台账,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消费者的赔偿、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甲方应全额赔偿;因标的物质量不合格造成消费者农作物绝产、减产等损失的,若乙方未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建立进货台账,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消费者的赔偿、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由甲、乙双方各按50%比例承担。
3、那一方迟延交货日期或迟延支付价款的,按照每日迟延部分价款10 %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4、甲方提前交货的,乙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甲方逾期交货的,应在发货前与乙方协商,乙方仍需要的,甲方应照数补交,并承担逾期交货责任;乙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0 天通知甲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乙方逾期不提出,视为同意发货。
5、乙方自提产品,如果未按甲方通知日期或合同约定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实际交付的代
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6. 其他:
乙方有义务维护所经销的品牌农资的商业信誉,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标的物的质量,在销售中不得掺杂使假,不得通过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手段销售,否则,因乙方责任导致被国家机关处罚的,由乙方自己承担全部责任,并按标的物价款30 %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通知
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
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按本合同规定应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等费用,应当在明确责任后7 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款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第十条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
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
1、提交元谋县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为3 年,自2014 年01 月01 日至2016年12 月31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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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住所:元谋县黄瓜园镇住所:永仁县莲池乡法定代表人:谭华颖法定代表人:亢福康
委托代理人:谭华颖委托代理人:亢福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