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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2003年定额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浙江省2003年定额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浙江省2003年定额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

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单层建筑物内设有部分楼层者,首层建筑面积已包括在单层建筑物内,二层及二层以上应计算建筑面积。高低联跨的单层建筑物,需分别计算建筑面积时,应以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

2、多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其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结

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3、同一建筑物如结构、层数不同时,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4、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车站、地下指挥部等及相应的出人口建筑

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5、建于坡地的建筑物利用吊脚空间设置架空层和深基础地下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时,其高

度超过2.2m,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6、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按其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7、室内楼梯间、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8、书库、立体仓库设有结构层的,按结构层计算建筑面积,没有结构层的,按承重书架层

或货架层计算建筑面积。

9、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乘以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10、建筑物内设备管道层、储藏室其层高超过2.2 m时,应计算建筑面积。

11、有柱的雨篷、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的雨篷、

单排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2、屋面上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

筑面积。

13、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门斗、眺望间、观望电梯间、阳台、橱窗、挑廊、走廊等,按其

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4、建筑物外有柱和顶盖走廊、檐廊的,按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盖无柱的

走廊、檐廊挑出墙外宽度在1.5m以上时,按其顶盖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的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建筑物间有顶盖的架空走廊,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5、室外楼梯,按自然层投影面积之和计算建筑面积。

16、建筑物内变形缝、沉降缝等,凡缝宽在300 mm以内者,均依其缝宽按自然层计算建筑

面积,并人建筑物建筑面积之内计算。

二、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突出外墙的构件、配件、附墙柱、垛、勒脚、台阶、悬挑雨篷、墙面抹灰、镶嵌块材、

装饰面等。

2、用于检修、消防等室外爬梯。

3、层高2.2m以内设备管道层、储藏室、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及吊脚架空层。

4、建筑物内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或罐体平台;没有围护结构的屋顶水箱、花架、

凉棚等。

5、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储油(水)池、储仓、栈桥、地下

人防通道等构筑物。

6、单层建筑物内分隔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的幕布、布景天桥、挑台。

7、建筑物内净宽大于300mm的变形缝、沉降缝。

三、其他

1、建筑物与构筑物连成一体的,属建筑物部分按本规则第一、二部分规定计算。

2、本规则适用于地上、地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计算,如遇有上述未尽事宜,可参照上述规

则办理。

补充规定

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设计加以利用的,高度超过2.2m的部位按水平投影

面积计算;高度在2.2m以内的部位按水平投影面积的四分之一计算。

2、利用平屋面楼梯顶层空间的亭子间,按外围水平面积的四分之一计算建筑面积。

3、厂房室外操作平台、上料平台,设有围护墙者,按其外围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4、设在工业厂房与附属用房之间的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及管道井等,按自然层计算建

筑面积时,以建筑物轴线为分界线,设在厂房一侧的按厂房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设在附属用房一侧的按附属用房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5、上有阳台的底层平台及大于1.5m的挑廊和檐廊的底层走廊,按上部阳台、挑廊和檐廊水

平投影面积的二分之一计算建筑面积。

6、相邻建筑物间无顶盖的架空走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二分之一计算建筑面积。

二、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外墙外侧的附墙烟囱、垃圾道。

2、室外金属消防梯。

2018最新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2018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1 总则 1.0.1 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 筑面积计算。 1.0.3 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 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建筑面积construction area 建筑物( 包括墙体) 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2.0.2 自然层floor 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 结构层高structure story height 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4 围护结构building enclosure 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 2.0.5 建筑空间space 以建筑界面限定的、供人们生活和活动的场所。 2.0.6 结构净高structure net height 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下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7 围护设施enclosure facilities 为保障安全而设置的栏杆、栏板等围挡。 2.0.8 地下室basement 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 的房间。 2.0.9 半地下室semi-basement 1

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 ,且不超过 1/2 的房间。 2.0.10 架空层stilt floor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2.0.11 走廊corridor 建筑物中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2 架空走廊elevated corridor 专门设置在建筑物的二层或二层以上,作为不同建筑物之间水平交通的空间。 2.0.13 结构层structure layer 整体结构体系中承重的楼板层。 2.0.14 落地橱窗french window 突出外墙面且根基落地的橱窗。 2.0.15 凸窗( 飘窗) bay window 凸出建筑物外墙面的窗户。 2.0.16 檐廊eaves gallery 建筑物挑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7 挑廊overhanging corridor 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8 门斗air lock 建筑物入口处两道门之间的空间。 2.0.19 雨篷canopy 建筑出入口上方为遮挡雨水而设置的部件。 2.0.20 门廊porch 建筑物入口前有顶棚的半围合空间。 2.0.21 楼梯stairs 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 或栏板) 、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使用的建筑部件。 2.0.22 阳台balcony 2

安徽省建筑工程取费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安徽省建筑工程取费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SANY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SANYUA16H-

安徽省建筑工程取费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工程类别划分说明 1.建筑工程类别是根据单位工程的规模、高度、跨度、层数和施工技术难易程度来划分 的。 (1)高度:指建(构)筑物从设计室外地坪至建筑物檐口底的高度。不包括突出屋面的电梯 机房、屋顶亭子问及屋顶水箱的高度。 (2)跨度:指结构设计定位轴线之间的距离。 (3)层数:指设计的层数(含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层数)。阁楼层、面积小于标准层30%的 顶层及层高在2.2m以下的地下室或技术设备层不计算层数。 (4)面积:指按安徽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中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的建筑面积。 (5)居住建筑:指住宅、宿舍、商住楼等建筑物。 (6)公共建筑:指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宾馆、酒店、食堂、礼堂、图书馆等建筑物。 (7)特殊建筑:指影剧院、体育馆、展览馆、艺术中心、高级会堂等建筑物。 (8)地下室:指室内地坪低于室外地坪1/2层高以上的建筑工程。 (9)半地下室:指室内地坪低于室外地坪lm以上,小于1/2层高的建筑工程。

2.单位工程有三个条件的,凡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条件的执行相应类别标准,只符合一个条件的,按低一类标准执行。单位工程有两个条件的,只要符合其中一个条件,则按相应类别标准执行。 3.单位工程有不同层数,高层部分的建筑面积占单位工程总建筑面积30%以上者,按高层部分的层数、高度划分工程类别,否则按低层部分划分工程类别。 4.六层以下居住建筑除别墅按三类工程费率外,其他按三类工程费率乘以0.8系数。 5.地下室三层及三层以上符合二类、三类的工程按相应规定提高一个类别。6.工业建筑有声、光、超静、恒温、无菌等特殊要求者,当其建筑面积占总面积l/4以上的,可提高一个类别取费。 7.单层或多层工业厂房相连的附属生活用房按工业厂房类别执行。 8.多跨工业建筑物按最大跨度划分工程类别。 9.各类别中均包括附属于本类别工程的围墙、道路、传达室等附属工程,如单独承发包附属工程时按三类工程费率乘以系数0.8。 10.双曲线冷却塔均按水塔~类,其他冷却塔均按水塔二类。 11.专业工程也适用于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 二、建筑工程取费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word版

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word版

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增加了建筑物架空层的面积计算规定,取消了深基础架空层;2.取消了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规定,增加了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面积计算规定;3.修订了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的面积计算规定;4.增加了凸(飘)窗的建筑面积计算要求;5.修订了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的面积计算规定;6.删除了原室外楼梯强调的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要求;7.修订了阳台的面积计算规定;8.修订了外保温层的面积计算规定;9.修订了设备层、管道层的面积计算规定;10.增加了门廊的面积计算规定;11.增加了有顶盖的采光井的面积计算规定。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835)。 1 总则 1.0.1 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 1.0.3 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建筑面积 construction area 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2.0.2 自然层 floor 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 结构层高 structure story height 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4 围护结构 building enclosure 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 2.0.5 建筑空间 space 以建筑界面限定的、供人们生活和活动的场所。 2.0.6 结构净高 structure net height

古建筑工程计算定额规则

古建筑计算定额规则

一、《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为依据,并结合具体情况编制的。 本标准适应于新建、扩建的仿古建筑和园林景观工程,不适用于修缮和临时性工程。 二、本标准与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使用界线划分: 1.凡独立建造的仿古建筑如仿古的亭、台、楼阁、榭、舫、廊、寺、庙、殿、堂、斋、轩、塔等工程和现代建筑中的仿古分部分项工程执行本标准。 2.在现代建筑厅堂内建造的仿古建筑,其基础(不包括露明的台基)若与整个建筑连在一起,基础工程执行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单独施工的基础执行本标准。 3.在现代建筑屋顶平台上建筑仿古建筑以平台上皮作为划分界线。 4.檐高超过20米的超高增加费,按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相应项目计算。 三、本标准是按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选用合格材料编制。 四、本标准的工作内容包括全部施工过程,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已包括在内。 五、关于人工: 标准中的工日量是根据仿古建筑和园林景观工程特点、技术复杂程序,按有关规定综合确定。 六、关于材料:

标准中的材料用量包括规定工作内容内必须使用的材料净用量(或摊销量)以及操作和现场内运输损耗,次要和零星材料用量包括在其他材料费内。 1.木材树种分类:一、二类树种包括红松、白松、杨柳木、椴木、云杉、杉木、洋松,其他为三、四类树种。木作工程中部分木构件及装修项目,制作和安装用工按一、二类树种计算,如使用三、四类树种,应按章说明规定乘以系数。 板、枋材的名称、规格根据国际GB153.1-84,结合我省木材加工情况分类取定,凡宽度尺寸为厚度尺寸2倍以上者为板材,其中毛料厚度12~23mm为薄板;24~35mm为中板;35mm以上为厚板。凡宽度尺寸小于厚度尺寸2倍者,不分断面大小均为枋材。板、枋材均未包括人工干燥费用,如设计有要求者另行处理。 2.混凝土、砂浆按半成品进入子目,如设计强度等级、水泥标号、碎砾石规格不同时按规定予以调整。混凝土按自然养护考虑,如采用蒸气养护时费用另计。 3.钢、木模及脚手架等周转材料在同一城区范围内工地之间的场外运输费用,已列入各项目的机械费内。钢模维修费包括在其他材料费内。 七、关于机械: 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一般使用小型机械,用量也较少,标准表内未列台班数量,列机械费用。中小型机械进(退)场费包括在相应项目内,如发生大型机械的进(退)场费另行计算。 八、本标准内凡注明"XX以内"或"XX以下"者均包括XX本身,"XX

新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全文

新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全文 https://www.wendangku.net/doc/7c11682862.html, 2014-07-17 09:07:47 来源:聊城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269号) 现批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53-2013,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原《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3年12月19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建筑物架空层的面积计算规定,取消了深基础架空层;2.取消了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规定,增加了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面积计算规定;3.修订了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的面积计算规定;4.增加了凸(飘)窗的建筑面积计算要求;5.修订了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

沿的建筑物的面积计算规定;6.删除了原室外楼梯强调的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要求;7.修订了阳台的面积计算规定;8.修订了外保温 层的面积计算规定;9.修订了设备层、管道层的面积计算规定;10.增加了门廊的面积计算规定;11.增加了有顶盖的采光井的面积计算规定。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 本规范主编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李艳海王海宏胡晓丽陈国立徐成高 吴宏伟 王玉波胡建明程万里杜浐阳白洁如刘大同赵彬泽仁江措 【目录】 1 总则 2 术语

安徽省建设工程土石方工程工程量doc

一、土石方工程 1、平整场地: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建筑物首层建筑面积计算。 2、挖土方根据:土壤类别、挖土平均厚度、弃土运距(按设计图示面积尺寸以体积计算。 3、挖基础土方: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基础垫层底面积乘以挖土深度计算,分土壤类别、基础 类型、垫层底宽和底面积、挖土深度、弃土运距 4、冻土冻土开挖:按设计图示尺寸开挖面积乘以厚度以体积计算。分冻土厚度、弃土运距 5、挖淤泥、流砂:按设计图示位置、界限以体积计算。分:挖掘深度、弃淤泥和流砂距离。 6、管沟土方:按设计图示以管道中心线长度计算。分土壤类别、管外径、挖沟平均深度、 弃土石运距、回填要求。 7、预裂爆破:按设计图示以钻孔总长度计算。分岩石类别、单孔深度、单孔装药量、炸药 品种和规格、管道品种和规格。 8、石方开挖: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分岩石类别、开凿深度、弃碴运距、光面爆破 要求、基底摊座要求、爆破石块直径要求 9、管沟石方:按设计图示以管道中心线长度计算。分岩石类别、管外径、开业深度、弃碴 运距、基底摊要求、爆破石块直径要求。 10、土(石)方填:按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1、场地回填:回填面积乘以平均回填厚 度2、室内回填:主墙间净面积乘以回填厚度3、基础回填:挖方体积减去设计室外地坪以下埋设的基础体积,包括基础垫层及其他构筑物)。分:土质要求、密度要求、粒径要求、夯填(碾压)、松填、运输距离 其他相关问题应按现列规定处理

2、土石方体积应按挖掘前的天然密实体积计算,如需按天然密实体积折算时,应按下表计 算 土石方体积折算系数表 石方开挖深度应按基础垫层底表面标高至交付施工场地标高确定,无交付施工场地标高时,应按自然地面标高确定。 4、建筑物场地厚度在±30CM以内的挖、填、运、找平,应按平整场地项目编码列项。±30CM 以外的竖向布置挖土或山坡切土,就按挖土方项目编码列项。 5、挖基础土方包括带形基础、独立基础、满堂基础(包括地下室基础)及设备基础、人工 挖孔桩等的挖方。带形基础应按不同底宽和深度,独立基础和满堂基础应按不同底面积和深度分别编码。 6、管沟土(石)方工程量应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有管沟设计时,平均浓度以沟垫 层底表面标高至交付施工场地标高计算;无管沟设计时,直埋管深度应按管底外表面标高到交付施工场地标高的平均高度计算。 7、挖方出现流砂、淤泥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论证。 二、桩与地基基础工程 1预制钢筋砼柱:按设计尺寸以桩长(包括桩尖)或根数计算。分封级别、单桩长度和根数、桩截面、管桩填充材料种类、桩倾斜度、砼强度等级、防护材料种类 2、接桩:按设计图示规定以接头数量计算。分桩截面、接头长度、接桩材料 3、砼灌注桩: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桩长(包括桩尖)或根数计算。包括封级别、单桩长度和根数、桩截面、成孔方法、砼强度等级 4、砂石灌注桩: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桩长(包括桩尖)计算。分:桩长、桩截面、成孔方法、砂石级配 5、灰土挤密桩: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桩长(包括桩尖)计算。分:土壤级别、桩长、桩截面、成孔方法、灰土级配 6、旋喷桩: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桩长(包括桩尖)计算。分桩长、桩截面、水泥强度等级、 7、喷粉桩: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桩长(包括桩尖)计算。分桩长、桩截面、粉体种类、水泥强度等级、石灰粉要求 8、地下连续墙:按设计图示墙中心线长度乘以厚度乘以槽深以体积计算。分墙体厚度、成槽深度、砼强度等级 9、振冲灌注碎石:按设计图示孔深乘以孔截面积以体积计算。分振冲深度、成孔直径、碎石级配 10、地基强夯: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分夯击能量、夯击遍数、地耐力要求、夯填材料种类 11、锚杆支护: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支护面积计算。分:锚孔直径、锚孔平均深度、锚回方法和浆液种类、砼强度等级、砂浆强度等级 12、土钉支护: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支护面积计算。分:支护厚度和材料种类、砼强度等级、

仿古计算规则

仿古建筑定额 第01册通用项目 第01章土石方、打桩、基础垫层工程 一、平整场地指厚度在±30cm以内的就地挖、填、找平。其工程量按建筑物(构筑物)底面积的外边线每边各增加2m计算。围墙的平整场地按中心线每边各增加1m计算。 二、挖沟槽底宽在3m以上,地坑底面积在20m2以上,平整场地厚度在30cm以上者,均按挖土方计算。凡槽底宽度在3m以内,且槽长大于槽宽三倍的按挖地槽计算。凡图示底面积在20m2以内的挖土按挖地坑计算。 三、挖沟槽、地坑及土方需放坡者,可按下表规定的放坡起点及放坡系数计算工程量。 放坡起点,混凝土垫层由垫层底面开始放坡,灰土垫层由垫层上表面开始放坡,无垫层的由底面开始放坡。计算放坡时,在交接处的重复工程量不予扣除。因土质不好,地基处理采用挖土、换土时,其放坡起点应从实际挖深开始。 四、外墙沟槽长度按图示尺寸的中心线计算,内墙沟槽长度按图示尺寸的沟槽净长线计算,其宽度及地坑底面积均按设计图纸计算。基础工程施工中需要增加的工作面,可按下表规定计算。

五、取弃土或松动土壤回填时,只计算运输的工程量;取堆积二个月以上的弃土,除计算 运输工程量以外,还应按一类土计算挖土工程量;取自然土回填时,除计算运输工程量外,还应按土壤类别计算挖土工程量。 六、室内回填土体积,按承重墙或墙厚在18cm以上的墙间净面积乘以厚度计算,不扣除垛、柱、附墙烟囱和间壁墙等所占的面积。 七、基础垫层体积的计算规定如下:外墙按外墙中心线长度计算,内墙按垫层净长线计算。 八、打桩工程,石、钢筋混凝土桩的体积按全长(包括桩尖长度)乘以截面面积计算;方、圆木桩的体积按全长(包括桩尖长度)乘以截面面积计算,圆木按木材材积表计算。 第02章砌筑工程 一、标准砖墙体厚度,按下列规定计算: 二、檐高按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滴水高度计算。 三、通过墙基、墙身的孔洞或其他空洞的面积,每个在0.3m2以内者不予扣除,如超过 0.3m2应予以扣除。 四、基础与墙身的划分以设计室内地坪为界,设计室内地坪以下为基础,以上为墙身。如 基础与墙身使用不同材料时,位于设计室内地坪±300mm以内时,以不同材料为分界线, 超过±300mm时,以设计室内地坪为分界线。台明墙、砖石围墙以设计室外地坪为界。 五、砖基础体积计算规定如下: 1.外墙墙基的长度按外墙中心线长度计算。 2.内墙墙基的长度按内墙净长线计算。 3.地龙墙、地楞砖墩按墙基定额执行。 六、砖墙身体积的计算规定如下: 1.计算墙身体积时,应扣除门窗洞口、过人洞,空圈、嵌入墙身的钢筋混凝土柱、梁、过梁、圈梁、板头、砖过梁和暖气片、壁龛的体积,不扣除梁头、梁垫、檩头、垫木、木楞

新标准关于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

最新标准关于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大全 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面积是所占平面图形的大小,建筑面积主要是墙体围合的楼地面面积。 建筑面积还包括附属于建筑物的室外阳台、雨篷、檐廊、室外走廊、室外楼梯等建筑部件的面积。建筑面积可以分为使用面积、辅助面积和结构面积。其中使用面积和辅助面积之和称为“有效面积”。 (一)应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及规则 1.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 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时不考虑勒脚) 2.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且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 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4. 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

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顶盖的看台不计算建筑面积。 5.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 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6.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面积。 7.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8.建筑物的门厅、大厅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应按走廊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回廊是走廊的一种,门厅大厅是按一层计算。) 9. 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10.对于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11. 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

安徽工程类别划分

第一节建筑工程取费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二、工程类别划分说明 1.建筑工程类别是根据单位工程的规模、高度、跨度、层数和施工技术难易程度来划分的。 (1)高度:指建(构)筑物从设计室外地坪至建筑物檐口底的高度。不包括突出屋面的电梯机房、屋顶亭子问及屋顶水箱的高度。 (2)跨度:指结构设计定位轴线之间的距离。 (3)层数:指设计的层数(含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层数)。阁楼层、面积小于标准层30%的顶层及层高在2.2m以下的地下室或技术设备层不计算层数。 (4)面积:指按安徽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中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的建筑面积。 (5)居住建筑:指住宅、宿舍、商住楼等建筑物。 (6)公共建筑:指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宾馆、酒店、食堂、礼堂、图书馆等建筑物。 (7)特殊建筑:指影剧院、体育馆、展览馆、艺术中心、高级会堂等建筑物。 (8)地下室:指室内地坪低于室外地坪1/2层高以上的建筑工程。 (9)半地下室:指室内地坪低于室外地坪lm以上,小于1/2层高的建筑工程。 2.单位工程有三个条件的,凡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条件的执行相应类别标准,只符合一个条件的,按低一类标准执行。单位工程有两个条件的,只要符合其中一个条件,则按相应类别标准执行。 3.单位工程有不同层数,高层部分的建筑面积占单位工程总建筑面积30%以上者,按高层部分的层数、高度划分工程类别,否则按低层部分划分工程类别。 4.六层以下居住建筑除别墅按三类工程费率外,其他按三类工程费率乘以0.8系数。 5.地下室三层及三层以上符合二类、三类的工程按相应规定提高一个类别。 6.工业建筑有声、光、超静、恒温、无菌等特殊要求者,当其建筑面积占总面积l/4以上的,可提高一个类别取费。 7.单层或多层工业厂房相连的附属生活用房按工业厂房类别执行。 8.多跨工业建筑物按最大跨度划分工程类别。 9.各类别中均包括附属于本类别工程的围墙、道路、传达室等附属工程,如单独承发包附属工程时按三类工程费率乘以系数0.8。 10.双曲线冷却塔均按水塔~类,其他冷却塔均按水塔二类。 11.专业工程也适用于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

2013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2013房屋面积计算规则 建筑面积是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反映房屋建筑规模的实物量指标,它广泛应用于基本建设计划、统计、设计、施工和工程概预算等各个方面,在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房屋建筑计价的主要指标之一。为帮助大家学习和使用规,我在这里以自己的理解来解读一下规的容,有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规容包括总则、术语、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三个部分以及规条文说明。现综合起来讲解。 第一部分总则阐述了规制定目的、适用围、建筑面积计算应遵循的原则等。第二部分例举了25条术语,对建筑面积计算规定中涉及的建筑物有关部位的名词作了解释或定义。第三部分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共有25条,包括建筑面积计算围、计算方法和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围。规条文说明对建筑面积计算规定中的具体容、方法做了细部界定和说明,以便能准确地使用规定和方法。下面着重讲一下规中的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一、房屋建筑的主体部分 1、单层建筑物 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者应计算1/2面积。勒脚是指建筑物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体的加厚部分(图1);高度是指室地面至屋面(最低处)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 图1 勒脚 单层建筑物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者应计算1/2面积。围护结构是指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 2、多层建筑物 多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不同的层高划分界限分别计算。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m及以上

河北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一般规定 1. 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建筑物自然层的层高在以上(含,下同)者,方可计算建筑面积。 2. 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和多层建筑物首层的建筑面积,均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3. 单层建筑物内设有部分楼层者,其二层及二层以上的楼层,以及多层建筑物二层及二层以上的楼层,层高在以上者,均计算建筑面积。有围护外墙的,按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外墙的,按自然层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单层仿古建筑或多层仿古建筑的两自然结构层间局部有楼层者,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4. 高低联跨的单层建筑物,以高跨结构外边线为界,可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同一建筑物的结构、层数不同时,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5. 设有围护结构(或围栏)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按其底板面的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6. 设有围护性幕墙的建筑物,按幕墙主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7. 单层仿古建筑,有台明者按台明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台明有围护结构的以围护结构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围护结构外有檐廊柱的,按檐廊柱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围护结构外边线未及构架柱外边线的,按构架柱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的按构架柱外边线计算面积。 8. 多层仿古建筑,其首层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分有、无台明者两种,按上述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各层建筑面积计算方法,按上述单层无台明建筑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计算。 9. 碉楼式建筑物的碉台内无楼层分界的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碉台内有楼层分界的分层累计计算建筑面积。单层碉台及多层碉台的首层有台明的按台明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台明的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多层碉台的二层及二层以上均按各层围护结构底面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二、计算全面积的范围 1. 单层建筑物按一层建筑面积计算,多层建筑物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2. 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商店(仓库、车间)、地下车站、地下泳池、地下指挥部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建筑面积,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以外的通风排气竖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3. 建于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地下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时,有围护结构且层高在以上的部位,按该部位的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4. 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按一层建筑面积计算。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5. 建筑物内的夹层、插层,按其层高在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河南省最新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2014年最新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现批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53-2013,自2014年7 月1日起实施。原《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同时废止根据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 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 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建筑物架空层的面积计算规定,取消了深基础架空层;2.取消了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规定,增加了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面积计算规定; 3.修订了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的面积计算规定; 4.增加了凸(飘)窗的建筑 面积计算要求;5.修订了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的面积计算规定; 6.删除了原室外楼梯强调的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要求; 7.修订了阳台的面积计算规定; 8. 修订了外保温层的面积计算规定;9.修订了设备层、管道层的面积计算规定;10.增加了门廊 的面积计算规定;11.增加了有顶盖的采光井的面积计算规定。 1 总则 1.0.1 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1.0.3 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建筑面积 construction area 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2.0.2 自然层 floor 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 结构层高 structure story height 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4 围护结构 building enclosure 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 2.0.5 建筑空间 space 以建筑界面限定的、供人们生活和活动的场所。 2.0.6 结构净高 structure net height 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下表面之间的垂 直距离。 2.0.7 围护设施 enclosure facilities 为保障安全而设置的栏杆、栏板等围挡。 2.0.8 地下室 basement 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房间。

安徽省2005清单计价取费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安徽省2005清单计价取费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第三章建设工程清单计价取费工程类别划分标准第一节建筑工程取费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二、工程类别划分说明 1.建筑工程类别是根据单位工程的规模、高度、跨度、层数和施工技术难易程度来划分的。 (1)高度:指建(构)筑物从设计室外地坪至建筑物檐口底的高度。不包括突出屋面的电梯机房、屋顶亭子间及屋顶水箱的高度。 (2)跨度:指结构设计定位轴线之间的距离。 (3)层数:指设计的层数(含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层数)。阁楼层、面积小于标准层30%的顶层及层高在2.2m以下的地下室或技术设备层不计算层数。 (4)面积:指按安徽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中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的建筑面积。 (5)居住建筑:指住宅、宿舍、商住楼等建筑物。 (6)公共建筑:指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宾馆、酒店、食堂、礼堂、图书馆等建筑物。 (7)特殊建筑:指影剧院、体育馆、展览馆、艺术中心、高级会堂等建筑物。 (8)地下室:指室内地坪低于室外地坪1/2层高以上的建筑工程。 (9)半地下室:指室内地坪低于室外地坪1m以上,小于1/2层高的建筑工程。 2.单位工程有三个条件的,凡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条件的执行相应类别标准,只符合一个条件的,按低一类标准执行。单位工程有两个条件的,只要符合其中一个条件,则按相应类别标准执行。 3.单位工程有不同层数,高层部分的建筑面积占单位工程总建筑面积30%以上者,按高层部分的层数、高度划分工程类别,否则按低层部分划分工程类别。 4.六层以下居住建筑除别墅按三类工程费率外,其他按三类工程费率乘以0.8系数。 5.地下室三层及三层以上符合二类、三类的工程按相应规定提高一个类别。 6.工业建筑有声、光、超静、恒温、无菌等特殊要求者,当其建筑面积占总面积1/4 以上的,可提高一个类别取费。 7.单层或多层工业厂房相连的附属生活用房按工业厂房类别执行。 8.多跨工业建筑物按最大跨度划分工程类别。 9.各类别中均包括附属于本类别工程的围墙、道路、传达室等附属工程,如单独承发包附属工程时按三类工程费率乘以系数0.8。 10.双曲线冷却塔均按水塔一类,其他冷却塔均按水塔二类。 11.专业工程也适用于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

2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_2013(添加说明)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 1总则 1.0.1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 1.0.3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建筑面积construction area 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面积是所占平面图形的大小,建筑面积是墙体围合的楼地面面积(包括墙体的面 积) 建筑面积包括附属于建筑物的室外阳台、雨篷、檐廊、室外走廊、室外楼梯等。 2.0.2自然层floor 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结构层高structure story height 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地面结构:建筑物最底层,从“混凝土构造” 间的垂直距离.分两种情况,一是有混凝土底板的,从底板上表面算起(如底板 ;二是无混凝土底板的,有地面构造的, . 2.0.4围护结构building enclosure

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 2.0.5建筑空间space 以建筑界面限定的、供人们生活和活动的场所。 (设计中可能标 明了使用用途,也可能没有标明使用用途或使用用途不明确) 于建筑空间。 2.0.6结构净高structure net height 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下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2.0.7围护设施enclosure facilities 为保障安全而设置的栏杆、栏板等围挡。 明确了栏杆、栏板不属于围护结构. 围护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规定2.0.8地下室basement 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 2.0.9半地下室semi-basement 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 的房间。 2.0.10架空层stilt floor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2.0.11走廊corridor 建筑物中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2架空走廊elevated corridor 专门设置在建筑物的二层或二层以上,作为不同建筑物之间水平交通的空间。 2.0.13结构层structure layer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园林仿古

说明 一、《仿古建筑工程》包括土方及基础工程、砌筑工程、石作工程、木构架及木基层、斗拱、木装修、砼及钢筋砼工程、屋面工程、地面及路面工程、抹灰工程、油饰彩画工程、裱糊工程、脚手架工程与工程水电费等共十四章。 二、本定额适用于各类仿古建筑工程、旧址复建及易地复建的仿古建筑工程以及在新建小区与原有园林中新建、扩建的仿古建筑景点。 三、有关檐高、层高的规定: (一) 檐高:无台基的从自然地坪(有台基的从台基上表面)至檐下梁头下皮计算。 (二) 层高:首层从±0、00至首层顶部结构顶面的高度计算;其余各层的层高均以上下结构层顶面标高之差计算。 四、工程成品保护费已包括在定额相应项目中,不得另行计算。 五、本定额的机械费就是指大型机械使用费。 六、如仿古建筑工程中设计有部分土建项目,应执行第一册《建筑工程》或第二册《装饰工 程》相应子目。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一) 单层建筑不论其出檐层数及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其中: 1、有台明的按台明外边线内包水平面积计算: 2、无台明的: (1) 有围护结构的,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其中围护结构外有檐廊柱者,按檐廊柱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围护结构的外边线未及构架柱外边线者,按构架住外边线计算。 (2) 无围护结构的,按构架柱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 (二) 多层建筑不论出檐层数如何,均按楼层(楼板分层或自然结构层)的分层水平面积总与计算其建筑面积。其中: 1、首层建筑面积按上述单层建筑的规定计算: 2、二层及二层以上的建筑面积,按上述单层建筑无台明的规定计算。 (三) 单层建筑或多层建筑楼层内,带有固定楼梯的局部楼层或内回廊者,按其局部楼层或回廊层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四) 多层建筑的构架柱外带有围护装修或围护栏杆的挑台建筑面积,按构架柱外边线至挑台外边线之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五) 坡地建筑、临水建筑或跨越建筑的首层构架柱外带有围栏的挑台建筑面积,按首层构架柱外边线至挑台外边线之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二、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一) 单层或多层建筑中的无柱门罩、窗罩、雨蓬、挑檐、无围护结构的挑台、台阶等。 (二) 无台明建筑呈多层建筑的突出墙面或构架柱外边线以外的部分,如墀头、墙垛与其它外檐装饰等。 (三) 牌楼、影壁、花架、月台、院墙及随墙门等。 第一章土方及基础工程 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说明 (一) 本章包括:人工挖土方,机械挖土方,基础等3节共25个子目。 (二) 土方: 1、平整场地就是指自然地坪与室外设计地坪相差±0、3以内的就地挖土、运土、填土、找平。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最全【最新版】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最全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大全 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面积是所占平面图形的大小,建筑面积主要是墙体围合的楼地面面积。 建筑面积还包括附属于建筑物的室外阳台、雨篷、檐廊、室外走廊、室外楼梯等建筑部件的面积。建筑面积可以分为使用面积、辅助面积和结构面积。 (一)应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及规则 1.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 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 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时不考虑勒脚)

2.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且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4. 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5.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6.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面积。 7.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安徽省消耗量定额

安徽省消耗量定额

安徽省消耗量定额 总说明 《安徽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消耗量定额)是按照国家标准GB50500- 的要求,适应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改革需要,结合安徽省实际情况编制的。 一、消耗量定额的适用范围 本消耗量定额适用于安徽省境内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二、消耗量定额的作用 1.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依据; 2.是编审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价或控制价的依据; 3.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 4.是审核和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5.是施工企业投标报价、拨付工程价款、竣工结算的参考依据。

三、消耗量定额的编制依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 ); 2.《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 ) 3.《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土建上、下册)(GJD-101-95); 4.《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GJDGZ-101-95); 5.《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估价表))(1998年版); 6.《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综合估价表》( ); 7.《建筑安装工程劳动定额》[LD/T72-94(De)]和《建筑装饰工程劳动定额》[LD/T72-94(De)]; 8.现行施工工期定额; 9.省内近期补充定额和其它资料; 四、消耗量定额的编制原则 1.本消耗量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依据当前本省多数建筑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水平、合理的施工工艺、施工工期和劳动组织为基础编制的;

2.本消耗量定额贯彻了工程实体消耗和施工措施消耗的分离,以适应按单项工程成本报价,经过市场竞争形成造价和价格的动态调整; 3.本消耗量定额是依据现行的有关国家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等编制的; 4.定额中的消耗量为社会平均消耗量。 五、消耗量定额的工作内容 本消耗量定额中规定的工作内容,均包括完成该项目过程的全部工程,以及施工过程中所需的人工、材料、半成品和机械台班数量。一般不得因具体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法和“工、料、机”等消耗与定额有差别而改变定额用量。定额中有规定的能够调整。 六、檐高 本消耗量定额的檐高是指设计室外地面至檐口的高度。檐口高度按以下情况确定: 1.坡(瓦)屋面按檐墙中心线处屋面板面或椽子上表面的高度计算; 2.平屋面以檐墙中心线处平屋面板的板面高度计算;

GBT50353-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T 50353-2013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Calculation code for construction area of building 2013–12 –19 发布2014–07 –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Calculation code for construction area of building GB/T 50353 -201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4年07月01日 2013 北京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建筑物架空层的面积计算规定,取消了深基础架空层;2.取消了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规定,增加了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面积计算规定;3.修订了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的面积计算规定;4.增加了凸(飘)窗的建筑面积计算要求;5.修订了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的面积计算规定;6.删除了原室外楼梯强调的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要求; 7.修订了阳台的面积计算规定;8.修订了外保温层的面积计算规定;9.修订了设备层、管道层的面积计算规定;10.增加了门廊的面积计算规定;11.增加了有顶盖的采光井的面积计算规定。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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