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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工程监理管理试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工程监理管理试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工程监理管理试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工程监理管理试行办法》、《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惠市环[2007]102号

【发布部门】惠州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07.04.18

【实施日期】2007.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工程监理管理试行办法》、《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惠市环〔2007〕102号)

各县(区)环保局、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工程监理管理试行办法》、《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工程监理管理试行办法

2、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管理试行办法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1: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工程监理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贯彻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对重大项目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进行工程监理的精神,减少建设项目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对可能产生较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实施监管,保证污染防治工程建设符合环保管理的要求和质量,防范污染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省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工程监理,是指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在监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对项目工程承包单位在施工期的环保措施和为项目生产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的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的建设过程和生产所需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符合环境管理的要求。

环境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商施工期环保措施和污染防治设施的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期环境影响和污染防治设施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条环境工程监理单位必须遵循诚信、守法、公正、科学的原则,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环境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保护项目周围环境不受施工破坏或

可修复的破坏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修复。

第四条放开惠州市环境工程监理市场,吸收外地优秀监理企业到惠州承揽环境工程监理业务,在惠州市辖区内承接环境工程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应到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程度和环境敏感性,下列项目必须实行环境工程监理:(一)电镀(含表面处理)行业:生产废水产生量在100吨/天以上的项目;

(二)线路板、印染、制革、制药行业:生产废水产生量在500吨/天以上的项目;

(三)化工、造纸行业:生产废水产生量在1000吨/天以上的项目;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环境工程监理的其它项目。

除上述必须实行环境工程监理的项目外,其它项目鼓励实行环境工程监理,如项目建设单位不选择专业监理公司实行监理,环境工程的监理责任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第六条环境工程监理单位受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监理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污染防治设施的隐蔽工程、管线走向、质量、造价、进度、安全进行全面监理。监理企业必须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及专业配套常规检测设备、工具,必须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

第七条环境工程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工程建设标准审查组织施工设计中的环境保护措施和污染防治设施,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明显的环境影响或工程安全质量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环境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环保主管部门报告。

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4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局令 (第14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已于1994年12月22日经国家环境保护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局长解振华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环境保护管理,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确保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核设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组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也可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接受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竣工验收材料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委托验收结论有异议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裁定。 第四条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检查其环境保护设施是否符合“三同时”要求,并将检查结果和建设项目准备试生产的开始时间报告当地地市级、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经当地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同意后,建设项目方可进行试生产。建设单位要确保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在试运行期间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环境保护设施不符合“三同时”要求,可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行。 试运行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环境保护监测站,对建设项目排污情况及清洁生产工艺和环保设施运转效果进行监测。受委托的环境监测站可组织进入环境监测网的当地行业环境监测站参加监测。 受委托的环境监测站应当按监测规定或规范进行监测,并向建设单位提交《监测报告》。 监测费用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建设项目在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申请验收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具备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二)按试车的有关规定组织环境保护设施联动试车,有试运转记录; (三)按本规定附件格式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以下简称《验收申请报告》)的编写,并提交第五条规定的《监测报告》。 第七条建设单位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所在地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审查验收。

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健全××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省环保厅关于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的通知》及《××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先期控制,及时监测;资源共享,保障有力。 1.4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 -1-

一般四级。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市环保局组织或参与的发生在我市行政辖区内或涉及我市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参与处置、指导、调度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的应急工作按照《××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执行。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应对工作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领导组 市环保局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组(简称“局领导组”),统一指挥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指导县区环保部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局领导组组成如下: 组长:市环保局局长 副组长:分管应急的副局长及其他局领导 成员单位:局办公室、法制宣教科、规划与财务科、污染控制与科技科、开发监督与自然保护科、总量综合科、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市环境信息与在线监控中心、市辐射环境监测管理站、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局领导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见附件2。 -2-

大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7

大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大政发[2007]12号 第一条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畜禽养殖场排放的废渣,清洗畜禽体和饲养场地、器具产生的污水及恶臭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区以及从事专业化小规模畜禽养殖的个体工商户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第四条畜禽养殖污染的防治应遵循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原则。 第五条大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负责全市畜禽养殖污染的防治工作,并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保税区和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内的畜禽养殖污染的防治工作。县(市)、旅顺口区和金州区政府,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所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的防治工作。 各级环保、农业、发展改革、城建、规划、卫生、水务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农业部门应根据大连市的总体规划及有关规定,将畜禽养殖业发展纳入农村经济专项规划,对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制定大连市畜禽养殖业专项规划。

第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纳入同级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加强对当地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管力度,并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污染防治技术和设备,提高畜禽养殖业的环境保护和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水平,做好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区和从事专业化家禽养殖的工商个体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畜禽养殖场、养殖区和从事专业化家禽养殖的工商个体户的地址、规模、性质等发生重大改变的,应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畜禽养殖场、养殖区和从事专业化家禽养殖的工商个体户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中,应制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以及畜禽养殖的污染防治措施,并依此进行竣工验收。 第九条对群众生产、生活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畜禽养殖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由有权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该项目审批前,举行论、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群众的意见,并附有对其意见采纳和不采纳的说明。 第十条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环境影响评价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他由项目所在的区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在法定时限内做出审批或不予审批的决定。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设定下列区域为禁养区:

惠州市自然资源资产清单管理及

惠州市自然资源资产清单管理及 生态资产(GEP)核算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责任,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惠州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惠州市各县(区)自然资源资产清单管理及生态资产(GEP)的核算。 第三条对主要自然资源资产实行清单管理,逐年统计;定量核算生态系统的产出和效益,跟踪评估生态系统的变化,反映地区生态文明建设成果及领导干部绿色政绩。 第四条自然资源资产清单仅包括土地资源、森林资源、水(湿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及生态环境质量指标(详见附件1)。惠州市生态资产(GEP)核算指标体系仅包括总耕地资源、森林资源、湿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海洋资源的资产价值(详见附件2)。 第五条惠州市自然资源资产清单管理及生态资产(GEP)核算工作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海洋渔业局、统计局负责。 生态资产(GEP)具体核算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六条惠州市自然资源资产清单指标统计期和生态资产(GEP)核算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附件:1. 惠州市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清单 2. 惠州市生态资产(GEP)核算指标体系 —1—

附件1 惠州市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清单县(区):县(区)长: —2—

附件2 惠州市生态资产(GEP)核算指标体系 —3—

为总耕地保持土壤养分的价值(元/a);D i为总耕地土壤N、P和K肥的折纯量(t/a); 为总耕地减少泥沙淤积服务价值(元/a);S e为总耕地土壤保持量(t/a);r为土壤侵—4—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3号)

11.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3号)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已于1994年9月27日经国家环境保护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开发利用环境保护档案信息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档案是指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在环境保护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环境保护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各级环保部门应当把环境档案工作纳人本部门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保障档案业务经费。 第四条环境保护档案库(室)的建设和环境保护档案管理所需仪器、设备及装具的购置经费,按有关规定从相应的资金渠道解决,不足部分在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的百分之二十部分中列支。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不同门类和不同载体的环境保护档案的综合管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保证环境保护档案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采用先进技术,逐步实现环境保护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环境保护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下进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档案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环境保护档案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在业务上受上级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第七条省辖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环保档案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综合档案室,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直属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环保档案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第八条环保部门的档案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

2018年电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全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案例分析题 (一)惠州市辖下龙门县化工厂未经批准擅自向本县一河流内设置排污口,排放大量工业废水,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县环保局责令化工厂迅速纠正违法行为,并报经市环保局批准,对该化工厂处以9万元的罚款;县化工厂认为,省政府颁布的《防治水污染条例》规定:“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的罚款以不超过1万元为限;超过1万元的,应当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县环保局却对化工厂处以9万元的处罚,明显违法,欲申请行政复议。 问题:龙门县化工厂可以向哪些机关申请复议? 1.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是龙门县人民政府或县环保局的上一级部门机关即惠州市环保局;2.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选择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别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二)A县发生旱灾,从外地运到一批救灾物资,该县B乡民政所委托各村发放救灾物 资,C村在发放救灾物资时把李某遗漏,李某不服想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李某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1.李某应以乡政府为被告,因乡政府是具 体行政行为的实际实施者,C村只是被委托的组织; 2.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被 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三)在2003年10月15日,A县政府根据《发展A县经济的实施规划》,以红头文 件形式作出了一项《关于对A县几家工业企业进行调整的措施》的决定,其中决定将属于集 体所有制的A县机床附件厂与属于国有企业的A县机械厂合并为A县机械总厂;A县机床附 件厂不服县政府的这一决定,认为合并决定实现未征得他们的同意,侵犯了企业的自营自主 权,遂向A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县政府有关领导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告诉县法院,这一 合并决定是为了改革和发展A县经济、解决县机械厂的经济困难作出的,县机床附件厂应当 顾全大局,服从县政府的决定,同时,县政府要求县法院应与县政府态度一致,维持县政府 的改革措施,对县机床附件厂的起诉不予以受理。问题:1.A县法院是否有权受理此案,并说明理由?答:A县法院有权受理此案,因为A县政府的红头文件面向企业的对象特定,是具体行政行为,且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企业县机床附件厂经营自主权,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A县法院是否必须服从县政府的意见,并说明理由?答:A县法院无须服从 县政府的意见,以为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县法院,独立行使行政案件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 其他组织及公民的干涉。

市环境保护局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8年版)【模板】

XX市环境保护局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8年版) 总则 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确立原则 在环境执法过程中,对具体环境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确定处罚种类、裁定处罚幅度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一)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三)综合分析的原则。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1、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2、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者手段,危害的具体对象; 3、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 4、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其效

果; 5、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初犯还是再犯。 (四)量罚一致的原则。当针对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确定自由裁量权适当尺度标准,对处罚裁量标准有幅度范围的,运用插值法计算罚款金额,使情节相当的同类案件,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基本一致。 (五)从严从重处罚适用原则。环境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刑事犯罪等事项的,按上限或最高限实施处罚;当事人存有阻挠环保执法、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及多次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等情形的,从严加重处罚。有以下情形的,按违法程度上调一个档次最高限从严从重处罚,但不得高于最高处罚额度。 1、阻挠环保执法或者拒不整改的; 2、故意隐瞒编造事实推翻以前陈述的; 3、包庇或者串通其他环境违法行为人的; 4、当事人在12个月内实施了3次以上环境违法行为的; 5、当事人的环保信用等级为红牌的; 6、需配套环保设施未建成就投入生产的项目。 有以下情形的,一律按最高限实施处罚,但不得高于最高处罚额度。 1、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2、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化工、电镀行业环保专项检查工作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化工、电镀行业环保专项 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大连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07.06.20 【实施日期】2007.06.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化工、电镀行业环保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环保局,局属各分局: 现将大连市化工、电镀行业环保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大连市化工、电镀行业环保专项 检查工作方案 近年来,我市发生了数起因倒卖、倾倒化工废液、废渣而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给环

境安全和人体健康造成极大危害。为避免再次发生此类案件,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在《大连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大环专办发〔2007〕5号)中将化工、电镀行业列为本次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为了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特制定化工、电镀行业环保专项检查具体工作方案。 一、检查内容 (一)化工行业 化工行业可能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有:精(蒸)馏残渣、各种化工废液、达不到产品标准的各种副产物、各种盛装化学品的容器、废水处理污泥等。 主要检查内容包括: 1.检查各单位申报登记情况。重点检查危险废物申报种类、数量是否详实、准确,对故意谎报、漏报、瞒报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2.依法查处各单位在危险废物管理中存在的各种违法行为。重点检查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是否具有防淋、防渗、防流失等防护措施,是否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是否将危险废物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是否签定处置合同;转移危险废物是否办理转移联单。 3.对于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溶剂加工提炼、废油收集炼制以及从事化学品盛装容器收集的单位(黑窝点)进行彻底清查,坚决取缔违法经营场所。 (二)电镀行业 电镀行业可能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有:电镀槽液、废酸碱、废水处理污泥等。 主要检查内容包括: 1.检查各单位相关环保手续履行情况。对于未经审批的电镀项目坚决予以取缔;依法查处擅自改建、扩建、增加镀种的电镀企业。 2. 依法查处各单位在危险废物管理中存在的各种违法行为(具体内容同化工行业检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8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8号 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 《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已于2006年12月1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第七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 环保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令 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 第一条为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或者行政应诉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重大、复杂的环境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案件实行集体审议制度。集体审议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主持,有关业务机构负责人参加。 第四条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组织审查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审查建议,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转送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送达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六)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及本办法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七)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八)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暂扣、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等有关事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三)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变更、中止、撤销、注销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征收排污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五)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 (六)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超过了法定申请期限又无法定正当理由的; (二)不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的; (三)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前已经向其他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他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令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令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12月1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抄送: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附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 (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范,指导并监督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负责对其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惠州市政府各部门资料

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惠州市行政中心一号楼13楼2808235 市司法局惠州市下埔路22号2167000 市移民办惠州市南坛北路麻喳吓9号2232542 市地税局惠州市河南岸演达一路中段(石湖苑对面)2536009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惠州市江北三新南路2-1号2093222 市疾控中心惠州市江北文明一路(交通大厦旁)2873008 市农业局惠州市行政中心四号楼6楼2808831 市总工会惠州市行政中心五号楼8楼2808525 市财政局惠州市江北文华一路16号小区2881699 市人防办惠州市长寿路26号2230200 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台湾事务局) 惠州市江北行政中心五号楼2楼2808907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惠州市文明一路交通大厦1、8、9楼2818292,2892233 市公路局惠州市惠城区西堤路12号2248888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惠州市三新北路2789395 市卫生局惠州市江北文明一路疾控大厦10楼2833063 市海洋渔业局惠州市麦岸路2号2275831 市政法委惠州市行政中心一号楼11楼2808055 市归国华侨联合会惠州市江北行政中心五号楼1楼2808735 市工商业联合会惠州市行政中心四号楼1楼2808849 市水利局惠州市江北5号小区2846871 市体育局惠州市江北体育公园综合楼二楼2807407 市各民主党派惠州市江北行政中心四号楼7楼2809775 市残联惠州市江北行政中心四号楼负1楼2808556 惠州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群园四区22号金城中心601#010-8767197087671810市委组织部惠州市行政中心一号楼10楼2812089 市妇女联合会惠州市江北云山西路6号2808248 市人口计生局惠州市南门横街15号2225444 市委党校(行政学院)惠州市鹅岭南路60号2381988 市爱卫办惠州市云山西路6号市行政中心4号楼2808370 市人大办公室惠州市行政中心四号楼4、5楼2808080

他市环保局信息中心职责

黄山市环境宣传教育信息中心职责 1、组织开展环保法律法规、环保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2、制订并实施环境信息化工作规划计划。 3、实施环境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 4、组织建设、运行和维护环境信息网络系统。 5、组织开发和利用环境信息资源。 南京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职责 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境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环境意识,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推进环境区域合作与交流,为环境保护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1、建立和完善环保宣传教育及公众参与机制,积极策划、组织环保公益活动,指导环保民间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各类环保活动,推动社会及大、中、小学的环境教育,开展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等绿色创建活动。 2、通过环保网和各类新闻媒介,加强环境保护理念、信息、知识的传播,增强对公众的舆论引导,发挥政府与公众交流、沟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3、收集国内外有关环保信息,策划、编辑环保科普读物和环保宣传教育手册及资料。 4、根据我市环境治理的需要,为市政府、市环保局提供和编辑制作资料片、内参片、专题片等影视作品。

合肥市环境信息中心职责 1、负责合肥市环境信息的收集、储存、处理、传递、分析及规范化应用等工作。 2、负责本辖区内的环境信息系统网络建设、业务建设和技术管理工作。 3、负责编制全市环境信息系统规划并指导全市环境信息网络建设;负责局系统内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系统配置、安装、调试、管理和人员培训。 安庆市环境信息中心工作职责 1、根据国家环境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国家总局、省环保局要求,制定安庆市环境信息化发展规划,负责制定市级环境信息技术规范和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信息化工作。 2、履行市环保局下达的各项环境信息管理工作职责;承担环境信息处理和环保数据统计、发布等应用工作。 3、负责市级环保广域网络的规划建设和项目管理;负责国家环保专网、省环保网安庆节点的管理;负责市环保电子政务工作的实施和推进。 4、负责市级环保政府网站建设管理;负责环保政务公开和公众参与网上平台的建设管理;承担全市环境信息的收集、采编、上报和发布。 5、负责全市环境信息和数据的收集、处理、传输和存储;承担市级环保数据库的建设和应用。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17年本) 根据《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粤府〔2012〕143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7年本)》(粤环〔2017〕45号)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第44号),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如下(按规定须报国家和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除外): 一、跨县(区)级行政区域的项目; 二、可能造成跨县(区)级行政区域环境不良影响;有关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项目; 三、在惠州市内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下列项目: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中的以下行业类别: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石油加工、炼焦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汽车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它电子设备

制造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环境治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黑(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水利。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二)《名录》中的以下项目类别:黑色金属压延加工;铁合金制造;锰、铬冶炼;有色金属冶炼(含再生有色金属冶炼);船舶和相关装置制造及维修;高速公路;新建、增建铁路;改建铁路;铁路枢纽;油气、液体化工码头;干散货、件杂、多用途、通用码头;集装箱专用码头;滚装、客运、工作船、游艇码头;铁路轮渡码头;航道工程、水运辅助工程;航电枢纽工程;中心渔港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石油、天然气、页岩气、成品油管线;化学品输送管线;油库;气库。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 (三)占用饮用水源保护区、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或《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生态严控区的项目; (四)在经审批的重污染行业统一定点基地内和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审查通过的行业整治发展规划环评的电镀(含配套电镀工序)、印染(设漂染工序)、鞣革(以原皮和蓝湿皮等为原料)项目;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 四、含酸洗、磷化、陶化、电泳、阳极氧化工艺的项目; 五、东江流域新增工业废水日均排水量1000吨及以上项目; 六、由市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 七、以下核与辐射类项目: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局令-第18号)

15.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局令第18号)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有效地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磁辐射是指以电磁波形式通过空间传播的能量流,且限于非电离辐射,包括信息传递中的电磁波发射,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高压送变电中产生的电磁辐射。 任何从事前款所列电磁辐射的活动,或进行伴有该电磁辐射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电磁辐射环 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 登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负责对该类项目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该类项目的竣工验收: (一)总功率在200 千瓦以上的电视发射塔; (二)总功率在1000 千瓦以上的广播台、站; (三)跨省级行政区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四)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除第六条规定所列项目以外、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负责对该类项目和设备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竣工验收;参与辖区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以及项目建成后对环境影响的监督检查;负责辖区内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队伍的建设;负责对辖区内因电磁辐射活动造成的环境影响实施监督管理和监督性监测。 第八条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 委托,可承担第七条所列全部或部分任务及本辖区内电磁辐射项目和设备的监督性监测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九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应督促其下属单位遵守国家

大连固特异轮胎有限公司搬迁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1.总论 1.1.评价依据 1.1.1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00年4月);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1日实施);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年1月); (9)《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 (10)国家经贸委等六部委局国经贸资源[2000]1015号《关于加强节约工业用水的规定》的通知;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7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 (13)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2005.12; (14)《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5〕152号,2005年12月16日; (15)《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6〕28号,2006年2月14日; (16)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年第253号, 2002.1.26; (17)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31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3,1; (18)2006年9月2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47号文,《辽宁省外商投资指导目录》。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解读

60.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9号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三次部务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1月1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加强对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备案管理。 地方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管理,依照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批办法》执行。 第三条 [报备时限]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四条 [报备材料] 向环境保护部报送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报送备案的函;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文件,以及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发布文件;

(三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文本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四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第五条 [审查和处理] 环境保护部在收到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的,予以备案,并在环境保护部网站公布备案信息。 (二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的,不予备案,并函复报送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说明理由。 第六条 [暂缓备案]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无法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 的项目限值、控制要求比较宽严关系的,环境保护部暂缓备案。 对暂缓备案的,环境保护部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45日内书面说明理由,通知报送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备案;重新备案的标准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 第七条 [质量标准备案要求] 报送备案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污染物项目,补充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第八条 [排放标准备案要求] 报送备案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参照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体系结构制定,可以是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特

中山市各地区环境保护局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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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大连市委宣传部

大环发[2007]107号 关于开展第二届大连市环保人物 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区市县委宣传部、文明办、环境保护局、广播电视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中共大连市委宣传部、大连市文明办、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大连市广播电视局、大连日报社决定在全市开展第二届大连市环保人物评选活动。 评选大连市环保人物,旨在激发全市人民自觉爱护环境、保护环境,共建美好家园的热情和奉献精神;倡导人人关爱环境、自觉保护环境的生态道德观;通过树立环保典型人物形象群体,引导全市人民在各自的岗位上、在平凡的工作中,从自身做起,

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为环境保护尽一份力量,尽每个公民应尽的 一份义务,形成公众参与保护环境的良好社会风尚。 各区市县委宣传部、文明办、环境保护局、广播电视局、各 有关单位要按照文件通知的要求,抓好活动的组织、协调和落实。 各新闻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好评选活动的宣传报道。 邮箱地址:huanbaorenwu@https://www.wendangku.net/doc/7c1845942.html, 附件1:第二届大连市环保人物评选活动方案 附件2:大连市环保人物评选活动报名表 中共大连市委宣传部 大连市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办公室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 大连市广播电视局 大连日报社 二00七年七月二十日 主题词:环境保护环保人物评选通知 抄报:国家环保总局宣传教育中心辽宁省环保局宣传教育中心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7年7月20日印发

附件1: 第二届大连市环保人物评选活动方案 一、活动名称:第二届大连市环保人物评选活动 二、活动主题:平凡中的感动,奉献中的精神 三、主办单位:中共大连市委宣传部 大连市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办公室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 大连市广播电视局 大连日报社 四、组织机构: 1、顾问: 夏德仁:大连市人民政府市长 怀忠民:中共大连市委副书记 2、领导小组: 组长:宋增彬大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刘杰中共大连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韩永强大连市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办公室副主任 王忠彦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周大新大连市广播电视局局长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完整)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7〕56号 关于印发《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为适应新时期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的需要,加快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我局组织制定了《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环保建设标准通知 抄送:财政部。

附件: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 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 为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指导和规范全国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特制定本标准。有关辐射环境监测站的建设标准另行制定。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本标准规定了省、市、县三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标准及机构、监测经费、监测用房、基本仪器配置、应急环境监测仪器配置和专项监测仪器配置。本标准为最低配置标准,有能力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标准。 本标准实行分级设置,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标准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的环境监测站、由国家环保总局批准的各专业环境监测站;二级标准为各地级市(自治州)、直辖市所辖区(县)设置的环境监测站执行;三级标准为各地级市(自治州)所辖区、县(自治县)设置的环境监测站执行。 每个级别(按照国务院确定的东部、中部、西部区域划分方法)划分为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三档,处于不同区域的环境监测站执行不同的标准。直辖市及其所辖区(县)环境监测站分别执行东部地区一级、二级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各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编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及高级、中级技术人员比例,详见表1。 表1 人员编制及人员结构 监测站 级别适用范围人员编制(人) 环境监测技术 人员比例 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 一级东部地区不少于120 人 不低于85% 高级技术人员占技术人员总 数比例不低于25%,中级不低 于45% 中部地区不少于100 人 西部地区不少于90 人 二级东部地区不少于150 人 不低于85% 高级技术人员占技术人员总 数比例不低于20%,中级不低 于50% 中部地区不少于100 人 西部地区不少于70 人 三级东部地区不少于20 人 不低于75% 中级以上技术人员占技术人 员总数比例不低于50% 中部地区不少于18 人 西部地区不少于1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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