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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有释义)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有释义)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有释义)

国家电网公司

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征求意见稿)

国家电网公司

二〇一一年八月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1总则

1.1 为了规范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安全事故(事件)(以下统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599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549号令)、《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公消[2007]234号)等有关法规制定。

1.3本规程安全事故(事件)共分八级,依次为特别重大事故(一级事件)、重大事故(二级事件)、较大事故(三级事件)、一般事故(四级事件)、五级事件、六级事件、七级事件、八级事件。

1.4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除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和程序向相关机构报告,并接受其调查外,还应按照本规程规定开展调查。交通事故等级划分和调查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1.5 安全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1.6安全事故调查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1.7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向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级单位反映。

1.8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

【释义】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包括直属、全资、控股、管理的单位(包括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代管的单位、集体企业等)。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1.9本规程仅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监督和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调查和统计结果、安全记录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2 事故定义和级别

原规程电力生产人生伤亡事故包括:生产为职工、与生产相关;交通:负同等级以上责任;外包:负有资质审查与签订协议等工作

2.1 人身伤亡事故

2.1.1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定为人身伤亡事故。

2.1.1.1 在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工作场所或承包租赁的工作场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准确的定义,自己的人或自己的地方两者居一)【释义】(1)本规程人身伤亡事故实行全口径统计,范畴涵盖电力生产、煤矿及多种产业、办公经营场所、交通等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原规程只定义了生产事故)新规程扩展了外延。

(2)工作场所是指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办公、经营、服务、运行、检修、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制造、开采加工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和电力通信设施的走廊等。

(3)此处的人,是指在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所属场所、租赁场所和承包项目的场所内的所有人员,包括本单位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和其他人员。(人员条例)

(4)凡生产区域及进厂、进变电站、进矿等的专用道路或乡村道路或水域内(交警或其他交通管理部门不处理事故的道路和水域),机动车辆(含汽车类、电瓶车类、拖拉机类、施工车辆类及有轨车辆类等)或船只等在行驶中发生挤压、坠落、撞车(船)、倾覆、沉没;人员上下车(船);车辆(船只)跑车(移位)等造成的人员伤亡,应作为安全事故统计上报,事故类别填车辆(船只)伤害。

(5)在工作过程中经公安部门认定的自杀,或因病导致伤亡的人身事故,经县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确系本人原因或疾病造成的,不按伤亡事故统计。

(6)生产性急性中毒是指生产性(定义:有毒有害气体)毒物中毒。因食物中毒和职业病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本规程不统计。

2.1.1.2被单位派出到用户工程工作(外委)发生的人身伤亡。

2.1.1.3 单位组织的集体外出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释义】集体外出活动包括到系统外场所疗养、参观、学习活动等。

2.1.1.4乘坐单位组织的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伤亡。

【释义】单位组织的交通工具指单位所有、租借或外包单位承运的交通工具。(人员全覆盖)

2.1.1.5员工因公外出发生的人身伤亡。

【释义】员工,是指单位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临

时聘用、雇用、借用的人员)和单位招用的临时农民工、退休人员、代训工、实习生,短期参加劳动的人员和其他社会化用工等。

2.1.2 人身伤亡事故等级

2.1.2.1 特别重大事故(一级人身伤亡事件)

一次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者。

【释义】死亡:负伤后,在30天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而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均按死亡统计;超过30天后死亡的,不再进行死亡补报和统计;轻伤转为重伤也按此原则补报和统计;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重伤:按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文《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和劳动部劳办(1993)140号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执行。

轻伤:指人员受伤后,需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但未达到重伤者。

本规程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2.1.2.2 重大事故(二级人身伤亡事件)(同比为特大)

一次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者。

2.1.2.3 较大事故(三级人身伤亡事件)(同比为重大)

一次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者。

2.1.2.4 一般事故(四级人身伤亡事件)(同比为一般)原为未构成特、重大人身事故的轻、重及死亡事故

一次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者。(3人重伤与3人死亡是一样的)(以下对一般事故的补充)2.1.2.5 五级人身伤亡事件

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重大影响的人员群体轻伤事件。

2.1.2.6 六级人身伤亡事件

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较大影响的人员群体轻伤事件。

2.1.2.7 七级人身伤亡事件

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3人以上群体轻伤事件。

2.1.2.8八级人身伤亡事件

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1-2人轻伤。

2.2 电网事故等级

2.2.1 特别重大事故(一级电网事件)(主要是增加了停电户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别重大事故:

(1)造成区域性电网或者电网负荷20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30%(原为20%)以上者;

(2)造成电网负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者;

(3)造成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50%以上,或者6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者;

(4)造成电网负荷2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负荷60%(原为80%)以上,或者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者。

【释义】电网负荷,是指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电网在事故发生前的实际负荷;

电网减供负荷,是指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电网在事故发生期间的实际负荷最大减少量。

2.2.2 重大事故(二级电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1)造成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30%以下者;

(2)造成电网负荷20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13%(原为8%)以上30%以下者;

(3)造成电网负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16%以上40%以下者;(原为10%-15%)

(4)造成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上5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50%(原为20%)以上者;

(5)造成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50%以下,或者30%以上60%以下的供电用户停电者(新增);

(6)造成电网负荷2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或者50%以上7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者;

(7)造成电网负荷2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或者5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者;

(8)造成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上的其他设区的市电网减供负荷60%以上,或者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者。

2.2.3 较大事故(三级电网事件)(新增)同国务院599号令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事故:

(1)造成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7%以上10%以下者;

(2)造成电网负荷20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13%以下者;

(3)造成电网负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12%以上

16%以下者;

(4)造成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上5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50%以下者;

(5)造成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者;

(6)造成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达到10%以上20%以下,或者15%以上3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者;

(7)造成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40%以下,或者30%以上5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者;

(8)造成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上的其他设区的市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或者50%以上7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者;

(9)造成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下的其他设区的市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或者5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者;

(10)造成电网负荷150兆瓦以上的县级市电网减供负荷60%以上,或者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者;

(11)发电厂或者220千伏以上变电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站)对外停电,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20%并且持续时间30分钟以上,或者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10%并且持续时间1小时以上者;

【释义】全厂对外停电,是指发电厂对外有功负荷降到零(虽电网经发电厂母线转送的负荷没有停止,仍视为全厂对外停电);变电站(含开关站、换流站、变频站)全站停电系指该变电站各级电压母线转供负荷(不包括站用电)均降到零。

(12)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大修时间两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荷者。

【释义】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是指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包括各种类型的电站锅炉、汽轮机、燃气轮机、水轮机、发电机和主变压器等主要发电设备),在未经电力调度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因安全故障需要停止运行的状态。

2.2.4 一般事故(四级电网事件)(同原一般电网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事故:

(1)造成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4%以上7%以下者;

(2)造成电网负荷20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5%以上10%(4%)以下者;

(3)造成电网负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6%以上12%

以下者;(5%-8%)

(4)造成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上5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20%以下者;(10%)

(5)造成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25%以上40%以下者;(20%)(6)造成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5%以上10%以下,或者10%以上15%以下供电用户停电者;

(7)造成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20%以下,或者15%以上3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者;(新增)

(8)造成其他设区的市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40%以下,或者30%以上5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者;

(9)造成电网负荷150兆瓦以上的县级市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或者50%以上7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者;

(10)造成电网负荷150兆瓦以下的县级市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或者5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者;

(11)发电厂或者220千伏以上变电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站)对外停电,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5%以上10%以下并且持续时间2小时以上者;

(12)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小修时间两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荷者。

2.2.5 五级电网事件

未构成四级以上电网事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五级电网事件:

2.2.5.1 一次事件造成减供负荷100兆瓦以上者。

2.2.5.2 220千伏以上电网非正常解列成三片以上,其中至少有三片每片内事件前供电能力超过100兆瓦。

【释义】非正常解列包括自动解列、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臵动作解列。(降低了两个层次,属于原重大电网事故的范畴)

2.2.5.3 220千伏以上电网失去稳定。(原重大)

【释义】电网失去稳定是指同一电网中,并列运行的两个或几个电源间的局部电网或全网引起振荡,振荡超过一个周期(功角超过360°),不论时间长短,或是否拉入同步。

2.2.5.4 500千伏以上变电站全停。原330kV变电站(原重大)

2.2.5.5 事故前实时运行方式为非单一线路供电的变电站内220千伏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原一般)

【释义】220千伏以上的“线路变压器组”、直接连接(中间无母线)系统,其主变压器停电适用本条。

2.2.5.6 220千伏以上系统中,一次事件造成同一输电断面两回线路跳闸(自动重合成功不计)、或同一变电站内两台以上主变或两条以上母线跳闸。

2.2.5.7 ±400千伏以上直流输电系统双极闭锁。(新增)

2.2.5.8 220千伏以上系统中,开关失灵或继电保护、自动装置不正确动作致使越级(后果)跳闸。一类障碍

2.2.5.9 电网电能质量降低,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

(1)频率偏差超出以下数值:

装机容量在3000兆瓦以上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0.2赫兹,延续时间30分钟以上。

装机容量在3000兆瓦以下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0.5赫兹,延续时间30分钟以上。

(2)220千伏以上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偏差超出±5%,延续时间超过2小时。

2.2.5.10 一次事件风电脱网500兆瓦以上。

2.2.5.11 由于供电原因引起重大公共安全事件。

2.2.5.12 故障造成电网对电气化铁路(高铁)、机场停止供电。(双电源:从不同的变电站出线)优先考虑

2.2.5.13 重大活动保电期间,保电场所发生停电。(无电压等级、负荷及户数等约束,只包括重要用户的停电)

2.2.6 六级电网事件

未构成五级以上电网事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六级电网事件:

2.2.6.1 一次事件造成减供负荷30兆瓦以上者。

2.2.6.2 110千伏电网非正常解列。(运用于我局)(原一般电网事故)

2.2.6.3 事故前实时运行方式为单一线路供电的220千伏(含330千伏)变电站,或事故前实时运行方式为非单一线路供电35千伏变电站全停。(渡舟、新渡东西)晏家

2.2.6.4 事故前实时运行方式为非单一线路供电的变电站内110千伏(含66千伏)母线全停。(包不包括桥接线。如:陈家湾)

2.2.6.5 ±120千伏以上±400千伏以下直流输电系统双极闭锁。

2.2.6.6 电网安全水平降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原电网一类障碍)

(1)区域电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实时运行中的备用有功功率不能满足调度规定的备用要求;

(2)电网输电断面超稳定限额运行时间超过1小时;(原为30分钟)

(3)实时为联络线运行的220千伏以上线路、母线主保护非计划停运,造成无主保护运行(包括线路、母线陪停);

(4)切机、切负荷、振荡解列、低频低压解列等安全自动装置非计划停用时间超过240小时;

(5)系统中发电机组AGC装置非计划停用时间超过72小时;

(6)地市供电公司以上调度自动化系统、通信系统失灵延误送电或影响事故处理。

【释义】线路、母线主保护是指能瞬时切除全线路、母线故障的保护装臵。下同。

备用有功功率是指接于母线且立即可以带负荷的旋转备用功率(含能立即启动的水电机组及燃气机组),用以平衡瞬间负荷波动与预计误差。

2.2.6.7 电网电能质量降低,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

(1)频率偏差超出以下数值:

装机容量在3000兆瓦以上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0.2赫兹。

装机容量在3000兆瓦以下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0.5赫兹。

(2)220千伏以上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偏差超出±5%,延续时间超过30分钟。

2.2.6.8 一次事件风机脱网200兆瓦以上。

2.2.6.9 故障造成电网对双回路以上供电(加定语非常重要)的一类(重要、高危)用户(如何定性?是否请政府确定?)停止供电。(与机场、铁路有所不同)

2.2.7 七级电网事件

未构成六级以上电网事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七级电网事件:

2.2.7.1 35千伏以上输变电设备异常运行或被迫停止运行后造成减供负荷者。

2.2.7.2 事故前实时运行方式为非单一线路供电的10千伏(含20千伏)配电站全停。(开闭所)

2.2.7.3 变电站内35千伏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两段一起停闸,非计划否),或220千伏以上单一母线非计划停运。

2.2.7.4 直流输电系统单极闭锁。

2.2.7.5 110千伏(含66千伏)线路、变压器等主设备无主保护运行。

2.2.8 八级电网事件

未构成七级以上电网事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八级电网事件:

2.2.8.1 10千伏(含20千伏、6千伏)供电设备(包括母线、直配线)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引起对用户少送电。

2.2.8.2 直流输电系统被迫降功率、降压运行。

2.3 设备事故等级

2.3.1 特别重大事故(一级设备事件)(删除了火灾金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别重大事故:

(1)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者;(1000万元)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者;(发电)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者。(删除了设备累计停运时间)

2.3.2 重大事故(二级设备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1)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者;(500万元)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者;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者。

2.3.3 较大事故(三级设备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事故:

(1)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者;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者;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者;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者;

(5)供热机组装机容量200兆瓦以上的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同时发生2台以上供热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造成全厂对外停止供热并且持续时间48小时以上者。

2.3.4 一般事故(四级设备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事故:

(1)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由于特种设备事件造成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者;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者;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者;?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者;

(5)供热机组装机容量200兆瓦以上的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同时发生2台以上供热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造成全厂对外停止供热并且持续时间24小时以上者。

2.3.5 五级设备事件(1.原调规有时间限制,现在取消了;2.按电压等级分级更加细化;3.基本定性有所下降)(原重大设备事故的范畴)(下降了三个等级)

未构成四级以上设备事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五级设备事件:

2.3.5.1 输变电设备损坏,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220千伏以上主变压器、换流变压器、换流器(换流阀本体及阀控设备,下同)、交(直)流滤波器、直流接地极、平波电抗器、高压电抗器、组合电器(GIS)或断路器发生本体爆炸、本体外壳变形、主绝缘损坏或主部件损坏;

【释义】主部件主要包括变压器、换流变压器、平波电抗器、高压电抗器的绕组、铁芯、铁柱、铁轭;换流器的晶闸管阀;换流器附属设备的阀避雷器、阀水冷设备、阀控设备;交流滤波器、直流滤波器的电容器组、电抗器、电流互感器、电阻、避雷器;直流接地极的电极;断路器的导电主回路(动静触头)、灭弧室、操动机构、绝缘支撑件;组合电器(GIS)的各个组成设备;隔离开关的绝缘瓷柱(支柱绝缘子)、导电活动臂(导电杆)、操动机构(手力、液压、压缩空气、电动);电容式电压互感器的串联电容器组、电磁单元(电磁式电压互感器)、绝缘瓷套;电磁式电压互感器的铁芯、一二次绕组、绝缘瓷套;电流互感器的一二次绕组、铁芯、绝缘瓷套;避雷器的火花间隙、非线性工作电阻片(简称阀片)、瓷套;耦合电容器的瓷套、电容器;并联电容器的电容器组、出线套管、外壳。

(2)500千伏以上电力电缆主绝缘击穿;

(3)500千伏以上输电线路倒塔;

(4)装机容量400兆瓦以上发电厂或500千伏以上变电站的厂(站)用交流或直流失却。

2.3.5.2 10千伏以上发供电设备发生下列恶性电气误操作: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开关)、带接地线(接地开关)合断路器(隔离开关)。(原为3KV,属一般设备事故)

2.3.5.3 主要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运条件而未停止运行。(以前属一般事故)

2.3.5.4 发电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与我们关系不大)

(1)装机容量400兆瓦以上的发电厂,2台以上机组因故障停止运行,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

【释义】实时运行方式只有一条线路对外或只有一台升压变压器运行的发电厂,若该线路故障时断路器跳闸或由于升压变压器故障构成全厂停电者除外。

(2)100兆瓦以上机组的锅炉、发电机组损坏,4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或虽然在40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

达40天;

【释义】设备损坏的“修复时间”是指设备损坏停运开始至设备重新投入运行或转为备用为止。

(3)水电厂(抽水蓄能电站)大坝垮坝、漫坝,水淹厂房;或火电厂灰坝垮坝;

(4)锅炉炉膛损坏或锅炉受热面损坏部件重量达部件总重量30%以上;

(5)机组大轴弯曲,需要直轴处理;或汽轮机通流部分损坏;或水轮机组飞逸;

(6)水库库盆、输水道等出现较大缺陷,并导致非计划放空处理;或由于单位自身原因引起水库异常超汛限水位运行;

(7)150兆瓦以上风电场非电网原因引起的全场停电。

2.3.5.5 通信系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新增)

(1)公司总部、网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本部通信枢纽对外通信全部中断;

【释义】网省电力公司包括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

(2)国家电力调度中心、网省电力调度中心直接调度范围内的变电站对外通信全部中断;

(3)国家电网公司与任一网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的调度电话、调度数据网、公司信息网、应急通信系统等重要通信业务中断。

2.3.5.6 由于施工不当等原因引起铁路等重要交通道路停运;或造成重大影响;或造成其它单位重大财产损失。(注意与2.2.5.12与2.2.6.9的区别)电网与设备的事故分类互相交叉。

2.3.5.7 火工品、剧毒化学品、放射品流失;或环境污染造成重大影响者。

2.3.5.8 主要建筑物垮塌。

2.3.6 六级设备事件

未构成五级以上设备事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六级设备事件:

2.3.6.1 输变电设备损坏,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110千伏(含66千伏)主变压器、换流变压器、换流器、交(直)流滤波器、直流接地极、平波电抗器、高压电抗器、组合电器(GIS)或断路器发生本体爆炸、本体外壳变形、绝缘击穿或主部件损坏;

(2)220千伏以上主变压器、换流变压器、平波电抗器、高压电抗器等套管爆炸,或分接开关、冷却器等主要附属设备损坏;

(3)220千伏(含330千伏)输电线路倒塔;

(4)220千伏(含330千伏)电力电缆主绝缘击穿;

(5)装机容量400兆瓦以下发电厂、220千伏(含330千伏)变电站的厂(站)用交流或直流失却。

2.3.6.2 3千伏以上发供电设备发生下列恶性电气误操作: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开关)、带接地线(接地开关)合断路器(隔离开关)。(同属一般设备事故。注意与2.3.5等级不一样)

2.3.6.3 3千伏以上的发供电设备,发生下列一般电气误操作,使主设备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同原规程2.3.3.6

(1)误(漏)拉合断路器(开关)、误(漏)投或停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包括连接片)、误设置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

(2)下达错误调度命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下达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或错误下达其投、停命令。

2.3.6.4 3千伏以上发供电设备,因以下原因使主设备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

(1)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人员误动、误碰、误(漏)接线;

(2)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热工保护、自动保护)的定值计算、调试错误;

(3)热机误操作:误停机组、误(漏)开(关)阀门(挡板)、误(漏)投(停)辅机等;

(4)监控过失:人员未认真监视、控制、调整等。

2.3.6.5 发电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装机容量400兆瓦以下发电厂,2台以上机组因故障停止运行,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

(2)锅炉、发电机组本体损坏,7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

(3)锅炉受热面腐蚀或烧坏,需要更换水冷壁(省煤器、过热器、再热器、预热器等)管子或波纹板达该部件管子或波纹板总重量的5%以上;

(4)发电机绝缘损坏;或汽轮机发生水击;或机组烧损轴瓦;或机组过速停机;

(5)水电厂(抽水蓄能电站)泄洪闸门等重要防洪设施不能按调度要求启闭;

(6)运行中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门拒动;或汽轮机启停过程中,调速汽门或汽轮机危急保安器误动、拒动;

(7)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或其他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

(8)主要构建筑物出现较大缺陷,导致非计划停机处理;

(9)风电机组塔筒或塔架倒塌;或机舱着火、坠落;或桨叶折断;或机组飞车;

(10)100兆瓦级风电场全场停电。

2.3.6.6 通信系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新增)

(1)地市级单位所辖通信站全部中断;

(2)国家电网公司(含国调中心)与国家电力调度中心直接调度的厂、站的调度电话、调度数据网、公司信息网、应急通信系统等重要通信业务中断;

(3)网省电力公司(含调度)与下属单位、直接调度单位的调度电话、调度数据网、公司信息网、应急通信系统等重要通信业务中断。

2.3.7 七级设备事件

未构成六级以上设备事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七级设备事件:

2.3.7.1 输变电设备损坏,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原设备一类障碍)同2.3.4.224.4

(1)35千伏主变压器、组合电器(GIS)、断路器发生本体爆炸、本体外壳变形、绝缘击穿或主部件损坏;

(2)110千伏(含66千伏)主变压器、换流变压器、平波电抗器、高压电抗器等套管爆炸,或分接开关、冷却器等主要附属设备损坏;

(3)110千伏以上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耦合电容器本体爆炸、主部件损坏、绝缘击穿;

(4)35千伏以上220千伏以下输电线路倒塔;

(5)110千伏(含66千伏)电力电缆主绝缘击穿;

(6)110千伏(含66千伏)变电站站用交流或直流失却;

(7)220千伏以上控制保护盘柜烧损。

2.3.7.2 发电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发电机组损坏,7天内修复的;

(2)发电机组主保护因故障全部退出运行;

(3)酸、碱、氨水等液体大量向外泄漏,已构成环境污染事件;

(4)20台以上风机箱变或全场容量大于50兆瓦的风机箱变故障停运。

2.3.7.3 地市级单位与下级某一通信站的调度电话、调度数据网、应急通信系统等重要通信业务中断。

2.3.7.4 发生火灾。(事件定性有较大幅度下降,是与公共安全相一致)设备一类障碍同原2.3.4.1

2.3.8 八级设备事件

未构成七级以上设备事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八级设备事件:

2.3.8.1 10千伏以上输变电设备跳闸(10千伏线路跳闸重合成功不计)、被迫停运、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或10千伏以上变压器、换流变因缺陷、故障等降出力。

【释义】非计划检修是指计划大修、计划小修、计划节日检修和公用系统设备的计划检修

以外的一切检修(不包括由于断路器多次切断故障电流后,进行的内部检查)。

2.3.8.2 35千伏变电站站用交流或直流失却。

2.3.8.3 35千伏以上220千伏以下控制保护盘柜烧损。

2.3.8.4 发电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机组异常降出力运行、异步运行、不能按要求正常停机、被迫停运;

(2)主要构建筑物、水库库盆、输水道等出现缺陷需要处理的;

(3)火电厂主要辅机和公用系统无法投入正常运行、被迫停运、停止备用;或水电厂输水系统重要闸门(如事故闸门、检修闸门)无法投入正常运行;;

(4)发变组主保护非计划停运,导致主保护非计划单套运行;

(5)机组运行中重要水位监视(如汽包水位、除氧器水位等)全部失去;

(6)机组运行中热工DCS系统失灵,时间超过1小时;或热工所有测量仪表全部失灵;

(7)供热发电机组对用户停止供热;

(8)风机故障停运。

2.3.8.5 由于供电原因造成用户财产损失并需进行赔偿的。(新增)

2.3.8.6 发生火警。(与2.3.7.4的区别)

2.4 信息系统事件(注意有关术语的统一)

2.4.1 五级信息系统事件要点:1.5.6.7.8信息与事件是新增加的。2.建议信息机构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同时对于信息安全违章,事故处理建立相关制度和内控机制。

3.信息事件不讲原因,只论结果。

4.信息系统已成为日常工作的主要工具

2.4.1.1 因信息系统原因导致涉密信息外泄,对公司社会形象、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或信息发布和服务网站遭受攻击和破坏,造成一定政治影响或严重损坏公司利益和形象;或通过互联网发布有损公司社会形象和利益的信息,造成重大影响。

2.4.1.2 信息系统数据遭大面积恶意篡改,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或营销、财务、电力市场交易、安全生产管理等重要业务应用7天及以上数据完全丢失,且不可恢复。

2.4.1.3 公司各单位本地信息网络完全瘫痪,且影响时间超过24小时。

【释义】本地网络:指国家电网公司总部、网省电力公司本部局域网、地区级供电公司、直属单位局域网,下同。

影响时间超过X小时(工作日)指大于或等于X小时(工作日),下同。

2.4.1.4 信息核心网络故障,造成公司总部与网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网络中断或网省电力公司与各下属单位网络中断,影响范围达80%~100%,且影响时间超过24小时;或影响范围达40%~80%,且影响时间超过48小时。

【释义】核心网络是指信息骨干网,负责传输骨干数据流,实现大范围的数据传送,包含连接公司总部、网省电力公司以及省(市)电力公司范围内地区级供电公司、直属单位的信息广域网。

影响范围:以考核单位信息网络或业务应用覆盖的所有地区级供电公司、直属单位总数,发生故障单位的数量与总数的比例,下同。

2.4.1.5 营销管理系统业务应用服务完全中断,影响时间超过24小时;或影响范围达70%,影响时间超过48小时。或电力市场交易系统、招投标系统业务应用服务中断,影响时间超过24小时。

【释义】服务中断:因网络通信中断、人为破坏、软件故障、服务器宕机、硬件设备损坏、误操作等造成该系统业务非计划不可用,下同。

2.4.1.6 安全生产管理业务应用服务中断,影响时间超过48小时;或财务(资金)管理、门户网站、协同办公、人力资源、物资管理、项目管理、综合管理业务应用服务中断,影响时间超过3个工作日;或全部信息系统与总部纵向贯通中断,影响时间超过24小时。

2.4.1.7 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单位其它核心业务系统应用服务中断,影响时间超过3个工作日。

2.4.2六级信息系统事件

2.4.2.1 因信息系统原因导致涉密信息外泄,对公司生产经营、社会形象造成较大影响或较大经济损失;或信息发布和服务网站遭受攻击和破坏,对公司利益和形象造成较大影响;或通过互联网发布有损公司社会形象和利益的信息,造成较大影响。

2.4.2.2 信息系统数据遭恶意篡改,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或财务、营销、电力市场交易、安全生产管理等重要业务应用3天及以上数据完全丢失,且不可恢复。

2.4.2.3 公司各单位本地网络完全瘫痪,且影响时间超过12小时小于24小时。

2.4.2.4 信息核心网络故障,造成公司总部与网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网络中断或网省电力公司与各下属单位网络中断,影响范围达80%~100%,且影响时间超过12小时小于24小时;或影响范围达40%~80%,且影响时间超过24小时小于48小时;或影响范围小于40%,且影响时间超过48小时。

2.4.2.5 营销管理系统业务应用服务中断,影响范围达100%,且影响时间超过6小时小于24小时;或影响范围70%~100%,且影响时间超过12小时小于48小时;或影响范围30%~70%,且影响时间超过24小时。或电力市场交易系统、招投标系统业务应用服务中断,影响时间超过12小时。

2.4.2.6 安全生产管理业务应用服务中断,影响时间超过24小时;或财务(资金)管理、门户网站、协同办公、人力资源、物资管理、项目管理、综合管理业务应用服务中断,影响时间

超过2个工作日;或全部信息系统与总部纵向贯通中断,影响时间超过8小时。

2.4.2.7 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其它核心业务系统应用服务中断,影响时间超过2个工作日。

2.4.2.8 信息系统核心设备及信息机房电源、空调等基础设施严重损坏,无法使用。

【释义】信息系统核心设备:指核心网络的路由器、局域网核心交换机、小型机以及存储设备等。

2.4.3七级信息系统事件

2.4.

3.1 因信息系统原因导致涉密信息外泄,对公司生产经营、社会形象造成一定影响或经济损失;或信息发布和服务网站遭受攻击和破坏,对公司利益和形象造成一定影响;或通过互联网发布有损公司社会形象和利益的信息,造成一定影响。

2.4.

3.2 信息系统数据遭恶意篡改,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一定影响;或财务、营销、电力交易、安全生产管理等重要业务应用1天及以上数据丢失,且不可恢复。

2.4.

3.3 公司各单位本地网络完全瘫痪,且影响时间超过6小时。

2.4.

3.4 信息核心网络故障,造成公司总部与网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网络中断或网省电力公司与各下属单位网络中断,影响范围达80%,且影响时间超过6小时;或影响范围达20%,且影响时间超过72小时。

2.4.

3.5 营销管理系统业务应用服务中断,影响范围达100%,且影响时间超过3小时小于6小时;或影响范围达70%~100%,且影响时间超过6小时小于12小时;或影响范围达30%~70%,且影响时间超过12小时;或单一地区级营销服务完全中断,超过48小时。或电力市场交易系统、招投标系统业务应用服务中断,影响时间超过6小时。

2.4.

3.6 安全生产管理业务应用服务中断,影响时间超过12小时;或财务(资金)管理、门户网站、协同办公、人力资源、物资管理、项目管理、综合管理业务应用服务中断,影响时间超过1个工作日;或全部信息系统与总部纵向贯通中断,影响时间超过4小时。

2.4.

3.7 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其它核心业务系统应用服务中断,影响时间超过1个工作日。

2.4.4八级信息系统事件

2.4.4.1 因信息系统原因导致涉密信息外泄,对公司生产经营、社会形象造成影响或经济损失;或信息发布和服务网站遭受攻击和破坏,对公司利益和形象造成影响;或在公司信息内部网络发布大量敏感信息或不健康的内容,造成严重影响。

2.4.4.2 信息系统数据遭恶意篡改,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或财务、营销、电力交易、安全生产等重要业务应用数据丢失,且不可恢复;或其它业务应用数据完全丢失,对业务应用造成一定影响。

2.4.4.3 公司各单位本地网络完全瘫痪,且影响时间超过2小时。

2.4.4.4 信息核心网络故障,造成公司总部与网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网络中断或网省电力公司与各下属单位网络中断,影响时间超过2小时或影响范围达10%。

2.4.4.5 营销管理系统业务应用服务中断,影响时间超过2小时或影响范围达30%以上,或单一地区级单位营销服务中断超过12小时;或电力市场交易系统、招投标系统应用服务中断,影响时间超过2小时。

2.4.4.6 财务(资金)管理、安全生产管理、门户网站、协同办公、人力资源、物资管理、项目管理、综合管理业务应用服务中断,或全部信息系统与公司总部纵向贯通中断,影响时间超过2小时。

2.4.4.7 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其它核心业务系统应用服务中断,影响时间超过2小时。

2.4.4.8 公司各单位用户不能使用计算机终端设备,对超过80%用户影响时间超过2小时;或对超过50%,小于80%的用户影响时间超过4小时。

3 事故归类统计

主要责任定性有调整,原办法为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直接责任三大类,现在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四种(合并原直接责任与主要责任,增加全部责任)

3.1 事故的责任归类

3.1.1 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或扩大全部由一个单位承担责任者。

3.1.2 主要责任,事故发生或扩大主要由一个单位承担责任者。

3.1.3 同等(共同)责任,事故发生或扩大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责任者。

3.1.4 次要责任,承担事故发生或扩大次要原因的责任者,包括管理责任、一定责任和连带责任。(全部归属在次要责任)

【释义】(1)管理责任和连带责任:指由业主、建设(运行)管理、监理和有关承、发包方负有管理性质的责任;

(2)一定责任:指由调查组织确定的有关单位应承担的同等(共同)以下的责任。

3.2 不同性质事故的统计

3.2.1 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统计为电力生产安全事故。(7个分类)

【释义】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是指输变电、供电、发电、试验、电力建设、调度等生产性工作。如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领导和管理部门人员到生产现场检查、巡视、调研属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业扩、用户电力设备的安装、检修和试验等工作。(与原释义同)

3.2.2 从事与煤矿以及装备、制造等其他产业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统计为煤矿

及产业生产安全事故。

3.2.3 在非生产性办公经营场所发生的事故统计为非生产性安全事故。

3.2.4 由各级政府相关机构调查处理(定语)的道路交通、铁路、航空、水上交通事故统计为交通事故。

3.2.5 由火灾引起的事故统计为火灾事故。

【释义】电气设备发生电弧起火引燃绝缘(包括绝缘油)、油系统(不包括油罐)、制粉系统损坏起火等事件定为设备事故。如果失火殃及其他设备、物资、建(构)筑物,则定为火灾事故。

3.2.6引起信息系统损坏或信息系统泄密的事件定为信息事件。

3.2.7 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外单位承包系统内工作,发生由系统内单位负次要及以下责任的人身伤亡事故统计为外包事故。

3.3人身伤亡事故统计

3.3.1 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公司系统内各有责单位均统计一次事故,统计应包括一次事故中所有的人身伤亡。

【释义】有责,指根据调查结果,认定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以上者。

3.3.2 发生交通事故,由车辆使用单位统计。非产权单位

3.3.3 发生其余人身伤亡事故由员工所在单位统计。

3.4不同管理层次下的事故统计

3.4.1县级单位下属和管理的所有单位发生的事故,统计汇总为该县级单位的事故。

地市级单位下属和管理的所有单位发生的事故,统计汇总为该地市级单位的事故。

网省电力公司和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下属和管理的所有单位发生的事故,统计汇总为上述公司的事故。

【释义】本规程事故统计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网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地市级单位和县级单位四级。四级以下层级的单位,汇总统计到县级单位。

地市级单位:省级调度部门(包括区域电网调度通信中心和省级电网调度通信中心),以及网省电力公司或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直接管理的地市供电公司(局)、超高压公司(局)、检修(分)公司、建设(分)公司、信通(分)公司、电科院、修试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发电公司(厂)、煤矿、设备制造厂以及集体企业(单位)等。(我局属于)县级单位:地市级单位调度部门、县(区、县级市)供电(分)公司(局)、地市级单位下属和管理的检修公司、建设公司、发电厂、煤矿、设备制造厂以及集体企业(单位)等。

3.4.2 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产权与运行管理相分离的(仅指国家电网公司或区域电网公司委托

给省市电力公司的业务),事故由运行管理单位统计。

3.4.3 任何单位承包公司系统内产权单位或运行管理单位的工作中,造成其电网、设备、信息等事故的,均由该产权单位或运行管理单位统计。

3.5由于同一原因而引起多次事故的统计

3.5.1一条线路或同一设备由于同一原因在24小时内发生多次跳闸停运构成事故时,可统计为一次事故。

3.5.2同一个供电(输电)单位的几条线路或几个变电站,由于同一次自然灾害,如覆冰、暴风、雷击、水灾、火灾、地震、泥石流等原因,发生多条线路、多个变电站跳闸停运时,可统计为一次事故。

由于同一次自然灾害引发同一网省电力公司的几个供电(输电)单位多条线路、多个变电站跳闸停运时,可统计为管辖以上单位的上级单位一次事故。

3.5.3 发电厂由于燃煤(油)质量差、煤湿等原因,在一个运行班的值班时间内,发生多次灭火停炉、降低出力,可统计为一次事故。

3.6 不同类型不同级别事故的统计

3.6.1 一次事故既构成电网事故条件,也构成设备事故条件时,遵循“不同等级,等级优先;相同等级,电网优先”的原则统计报告, 且只统计一次。

3.6.2 一次事故中既构成人身伤亡事故条件,也构成电网(设备)事故条件时,人身伤亡和电网(设备)事故应各统计一次。

3.7一次事故涉及几个单位时的事故统计

3.7.1涉及多行政区域的一个电网事故,事故等级不同的按高等级统计;事故等级相同的统计为管辖这些行政区域的上级单位的电网事故。

3.7.2输电线路发生瞬时故障,由于继电保护或断路器失灵,在断路器跳闸后拒绝重合构成事故时,统计为管辖该继电保护或断路器单位的电气(变电)事故;如果输电线路发生永久性故障,无论继电保护或断路器是否失灵,均应统计为管辖线路单位的输电事故。

3.7.3 一条线路由两个以上单位负责运行管理,该线路故障跳闸构成事故时,如果各单位经过检查均未发现故障点,应各统计一次。

【释义】一条线路由两个以上单位负责运行管理,该线路跳闸后,若一方提供了故障录波图(或故障测距仪记录,下同),计算出的故障点在对方,而对方未能提供故障录波图时,双方经现场检查虽未发现故障点,则未录波的一方统计一次事故。

3.7.4由于电网调度机构过失,如下达调度命令错误、保护定值错误、误动、误碰等,造成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并构成事故时,调度机构应统计为一次事故。

有理数基本概念

有理数的概念 知识点一、有理数的概念及分类 1、正数与负数: 正数:像1,1.1,517,2009 等大于0 的数,叫做正数; 负数:像-1,-1.1,-517,-2009 等在正数前面加上“-”负号的数,叫做负数。 正数都大于零,负数都小于零,即正数>0>负数。 “0”既不是正数,也不是负数。 在实际生活中,用正数、负数表示相反意义的量: 向东走100 米记作-100 米,则向西走五十米记作+50 米。 盈利100 元记作+100 元,则亏损100 元记作什么? 水位升高1.2 米,下降0.7 米,如何用有理数表示? 2、有理数:整数与分数统称为有理数 注:(1)任意有限小数和无限循环小数都是分数; (2)无限不循环小数不是有理数,如π ; (3)正数和零统称为非负数;

注意:0 既不是正数,也不是负 数,是唯一的中性数 (4)0 是正数和负数的分界点,但不是最小的有理数。 3、数集:把一些具备同一特征的数放在一起,就组成数的集合,简称数集。 例如:所有的有理数组成的数集叫有理数集;所有的整数组成的数集叫整数集。 4、有理数“0”的作用: 随堂练习 1、气温下降2度记?2°C,那么上升3度表示为°C . 2、用+20米表示前进20米,那么?15米表示. 3、如果向北走10 m记作+10 m,那么?6 m表示(). A 、向东走6 m B、向西走6 m C、向南走6 m D、向北走6 m 4、有理数包括(). A 、整数、分数和零 B 、正有理数、负有理数和零 C 、正数和负数D、正数和分数 5、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 、在有理数中,零的意义表示没有 B 、一个数不是正数就是负数

法治的意义

今天,我们主要围绕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程序化问题进行学习,学习的目的在于掌握作为政府行政行为之一的财政监督检查工作,为什么要程序法治化,目前应该做到怎样的程序化。下面我将分三个部分(层次),从五个方面来加以说明。首先从世界行政程序法治化的发展、我国行政程序法治化的现状及问题的解决、我国行政法治的一些情况及财政部门在行政法治及行政程序方面所做的工作等三个方面来说明,为什么财政由其是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要程序法治化。第二,说一下“程序”及“行政程序”的概念及意义。第三,讲一下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具体程序化过程。接下来讲第一部分。 第一,世界行政程序法治化的发展。 在世界行政程序法治化的发展这一节里,主要讲三个内容,⑴讲一下“行政”和“法治”这两个概念。⑵世界行政程序法治化的三次革命高潮。⑶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国家,介绍一下行政程序法治化的形成、发展及影响。 一、"行政" 在中国的古籍中,"行政" 一词通常是指掌管国家政权,如《尚书》中就有"周公代成王行政七年,发布天子之令"的叙述。英文中与"行政"相对应的单词Administration可译为"行政机关"、"管理"、"执行"等,如执行某人遗嘱。而Administrator,既指行政官员,又指遗嘱执行人,含义较中国古代宽泛。 现代 "行政" 一词的含义主要可分为广义、狭义两种。广义的行

政,是指现代社会一切组织的组织管理活动。这一定义将"行政"主要限定在公共管理领域。狭义的行政,则是专指"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活动" 。这实际上是从行政学的角度对"行政 "所作的理解。 尽管社会上对行政一词有很多种说法和理解,但一般来说,人们主要还是用以指代国家行政机关(作名词),或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作动词),即从行政学或行政法学的角度使用该词。 从行政法的角度看,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运用国家权力,依法对社会公共事务及自身实施的管理活动。上述定义包含以下几层意思: 第一 ,行政是一种国家行为,通过运用国家权力来完成。 第二 ,行政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 第三,行政是一种执法活动,必须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 第四,行政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对整个社会实施的公共管理,同时也包括行政机关对自身的组织管理。以上是我们对“行政”这一概念的理解,下面说“法治”。 什么是法治,如何实现法治?人们的认识并不一致,甚至存在误区。有人曾这样描述目前中国社会对法治概念的歧义:高层领导人讲法治,是治国方略,即将法治作为一种治理国家的手段;法学家心目中的法治是法律至上; 一些执法人员司法人员讲法治是以法治民,主张和默认权大于法;而许多老百姓认为法治就是规规矩矩地守法。

中国有机产品标准:标识和销售

中国有机产品标准-第3部分:标识和销售 1 范围 GB/T 19630.3的本部分规定了有机产品标识和销售的通用规范及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按GB/T 19630.1、GB/T 19630.2生产或加工并获得认证的产品的标识和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 19630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19630.1 有机产品第1部分:生产 GB/T 19630.2 有机产品第2部分:加工 GB/T 19630.4 有机产品第4部分:管理体系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T 19630的本部分。 3.1 标识 labeling 在销售的产品上、产品的包装上、产品的标签上或者随同产品提供的说明性材料上,以书写的、印刷的文字或者图形的形式对产品所作的标示。 3.2 认证标志 certification mark 证明产品生产或者加工过程符合有机标准并通过认证的专有符号、图案或者符号、图案以及文字的组合。 3.3 销售 marketing 批发、直销、展销、代销、分销、零售或以其它任何方式将产品投放市场的活动。 4 标识通则 4.1有机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进行标识。 4.2“有机”术语和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只能用于按照GB/T 19630.1、GB/T 19630.2和GB/T 19630.4的要求生产和加工的有机产品的标识,除非“有机”表述的意思与本标准完全无关。

我国有机农业国家标准

我国有机农业国家标准 一、有机农业产品的国家标准主要内容 有机产品国家标准GB/T19630-2005分为四个部分。 第1部分:生产。规定了农作物、食用菌、野生植物、畜禽、水产、蜜蜂及其未加工产品的有机生产通用规范和要求,适用于有机生产的全过程,主要包括作物种植、食用菌栽培、野生植物采集、畜禽养殖、水产养殖、蜜蜂养殖及其产品的运输、贮藏和包装。 第2部分:加工。规定了有机加工的通用规范和要求,适用于以GB/T19630.1生产的未加工产品为原料进行加工及包装、贮藏和运输的全过程,并包括了有机纺织品的内容,该部分的适用范围为棉花(21175,-30.00,-0.14%)或蚕丝纤维材料的制品,不包括毛类等制品。 第3部分:标识与销售。规定了有机产品标识和销售的通用规范及要求,适用于按GB/T19630.1、GB/T19630.2生产或加工并获得认证的产品的标识和销售。 第4部分:管理体系。规定了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过程中应建立和维护的管理体系的通用规范和要求,适用于有机产品的生产者、加工者、经营者及相关的供应环节。 该系列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共同于2005年1月19日正式发布,并于2005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产地环境要求 根据有机产品标准GB/T19630-2005,有机生产需要在适宜的环境条件下进行。有机生产基地应远离城区、工矿区、交通主干线、工业污染源、生活垃圾场等。 基地的环境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土壤环境质量符合GB15618-1995中的二级标准,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符合GB5084的规定,环境空气质量符合GB3095-1996中二级标准和GB9137的规定。 三、转换期 转换期的开始时间从提交认证申请之日算起。一年生作物的转换期一般不少于24个月转换期,多年生作物的转换期一般不少于36个月。 新开荒的、长期撂荒的、长期按传统农业方式耕种的或有充分证据证明多年

有理数的概念和性质

学生姓名杨其明年级初一授课时间2012-9-8 教师姓名许晶课时 2 教学目标: 1.通过具体情境的观察、思考、探索,理解有理数的概念,了解分类讨论思想; 2.借助数轴理解数形结合思想,学会用数轴比较数的大小,解决一些数学问题; 3.理解互为相反数的意义、绝对值的意义,会进行与之有关的计算; 重点: 1、负数的概念,并会应用负数概念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2、有理数概念的理解,有理数的分类和识别,。 3、绝对值和相反数的概念,用数轴比较数的大小,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4、有理数的加减法法则 难点:有理数的概念、分类和识别 说明:本次课主要是正对课本1.1正数和负数、1.2有理数进行复习巩固。 第一部分:正负数、有理数定义,有理数分类 【知识回顾】 (1)正数:像3,2,+0.5这样大于0的数叫做。 (2)负数:像-3,-2,-155这样在正数前面加上负号“-”的数叫做。 (3)0既不是也不是,0是正数与负数的。0的意义已不仅是表示“没有”,如0℃是一个确定的温度,海拔0表示海平面的平均高度。 (4)在同一问题中,分别用正数和负数表示的量具有的意义。 (5)对于正数与负数,不能简单理解为带“+”就是正数,带“-”的就是负数,如-a,当a=0时,-a=,当a表示负数时-a是,只有当a是正数时-a才是。 2、有理数的定义 、、统称为整数。如:-2,101,0,-10.正分数和负分数统称为, 如:1.2,0.3, 2 5 -, 22 7 ,-3.1。如:-1,0.003,0, 6 7 -, 1 3 ,-7.9,32。整数和 分数统称有理数。有理数也可以分为正数、零、负数,正数又分为、。 3、有理数分类

怎样理解依法治国

怎样理解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有哪些历史意义? 网站编辑:杨宾日期:2003-07-02 江泽民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代表大会的报告中,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高度,第一次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在党的代表大会上郑重地提了出来。这是对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的继承和发展,是治国方略的重大进步,对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将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邓小平同志一贯强调民主和法制是相互关联密不可分的。民主是本质、是基础,“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法制是保障,“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他强调要“使人民有更多的民主权利”,“保证人民真正享有通过各种有效形式依法管理国家、特别是管理基层地方政权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他反对那种“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从上述这些内容就可以看出:法治的概念,是民主和法制相结合,而同人治相对立。邓小平同志积极主张推进法治、否定人治。江泽民同志根据邓小平的民主法制思想,提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基本目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同时又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这将成为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历史上一座新的里程碑,引导我国走上依法治国的道路,只要全党坚持不懈地贯彻执行,我国就一定能够实现邓小平同志的要求,创造出比资本主义国家更高更切实的民主。 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是什么?江泽民同志对此作了明确的回答。他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江泽民同志这段论述揭示了依法治国的内涵。(一)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等途径和形式,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而不是少数国家公职人员以言代法,以权治民。具体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或者司法权的国家机构和国家公职人员,只是在人民授权范围内行使国家管理某些权力的执行者,任何机构和个人决不能未经人民授权或者超越人民授权成为人民之外或者人民之上的治理国家的主体。(二)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凡是涉及这些事务、事业的人员和单位,不论职位高低,权力大小,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规范。由于国家机构和国家公职人员掌握一定权力,所处的地位很重要,它(他)们应当是依法治理的重点。任何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在行使权力时必须受到法律制度的约束和监督,并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必须重视依法治权,而不应把治理的对象仅限于治民。(三)依法治国依的是什么法?最重要的是宪法和法律。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它反映了广大人民的意志和社会发展的规律,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严格依照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办事,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都不能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地方和部门的法规不能只考虑地方和部门的利益,把依法治理变成自我保护的工具。(四)依法治国和党的领导的关系,二者并不矛盾,而是相互促进的。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党是依法治国的倡导者,党同人民

初一数学通用有理数的定义及其分类练习题

初一数学通用有理数的定义及其分类练习题 (答题时间:60分钟) 一、选择题。 1、在-1、0、1、2这四个数中,既不是正数也不是负数的是() A. -1 B. 0 C. 1 D. 2 2、小明的爸爸开的小店昨日获利120元,在每日收支账本上写了“120元”,今天小店亏了20元,他应记作() A. 20元 B. -20元 C. -20 D. 100元 3、如果+10%表示“增加10%”,那么“减少8%”可以记作() A. -18% B. -8% C. +2% D. +8% 4、某工厂计划每月生产800吨产品,二月份生产了750吨,那么它超额完成() A. -50吨 B. -750吨 C. 50吨 D. 750吨 5、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黑色”和“红色”是具有相反意义的量 B. “快”和“慢”是具有相反意义的量 C. “向北4.5米”和“向南4.5米”是具有相反意义的量 D. “+15米”表示向东走了15米 *6、下面关于“0”的叙述正确的有() (1)是整数,也是有理数;(2)不是正数,也不是负数;(3)不是整数,是有理数;(4)是整数,不是自然数。 A. 3个 B. 2个 C. 1个 D. 0个 *7、下列说法正确的个数有() (1)0是整数;(2)-113是负分数;(3)3.2不是正数;(4)自然数一定是正数;(5)负分数一定是负有理数。 A. 1个 B. 2个 C. 3个 D. 4个 **8、某项科学研究,以45分钟为1个时间单位,并记每天上午10时为0,10时以前为负,10时以后为正,如9∶15记为-1,10∶45记为1等。则上午7∶45应记为() A. 3 B. -3 C. -2.5 D. -7.45 二、填空题。 9、小明的姐姐在银行工作,她把存入4万元记做+4万元,那么支取 2.5万元应记做__________,-3万元表示:__________。 10、一种零件的长在图纸上标示为:20±0.01(单位:mm),表示这种零件的长应是20mm,加工要求最大不超过__________,最小不小于__________。 11、在有理数:-1,2.5,0,1,112,-15中,整数有__________。 **12、下列语句:①所有整数都是正数;②所有正数都是整数;③奇数都是正数;④分数是有理数;⑤在有理数中,不是负数就是正数;⑥非正整数是零和负整数。其中正确的语句是__________,不正确的语句是__________。(只写序号) 三、计算题。 13、说明下列每句话的实际意义。 (1)支出-50元;(2)向西走-100米; (3)成本增加-10%;(4)温度上升-8℃;

论依法治国的现实意义

论依法治国的现实意义 摘要:中国共产党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并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下来,这是中国进入现代化社会的必然选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是历史发展的趋势、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迫切需要,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是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 关键词:依法治国意义 人教版九年制义务教育教材《思想品德》九年级第三单元第六课,提出了依法治国理论,强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笔者认为:当前一些青少年法制意识比较淡薄,政治课教学中有必要进一步阐述依法治国的现实意义,这在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今天显得更为重要。 早在一九九七年九月,党的十五大就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一九九九年三月,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在宪法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新的里程碑。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下来,这是中国进入现代化社会的必然选择,笔者从下列几个方面来阐述它的现实意义。 一、依法治国是历史发展的趋势、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依法治国的核心是法治。“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从人类社会的历史考察来看,“法治”和“人治”这两种不同的治国理论,原则的对立和争论,在中外的历史上已经存在几千年。在古希腊,有以柏拉图为代表的人治论和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法治论之争。柏拉图在《理想国》中主张人治,即“贤人政治”。他认为只有哲学家才能把政治权力和聪明才智完善地结合起来,把国家和个人引导到善。哲学家是智慧理论的化身,掌握着真理性的知识,它比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要文明得多。他的弟子亚里士多德则反对人治而主张法治。他认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1]“要想使事物合乎正义,必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是这样一个合乎中道的权衡。”[2]而且“法治应当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3]与古希腊几乎是同一年代,在我国春秋战国时期也展开了一场以儒家的人治论与以法家的法治论之争。儒家主张“人治”,强调决定国家命运的是人的作用。“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而法家则强调“法治”。“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4]“明王之治天下也,缘法而治。”韩非提出治国要“以法为本”,[5]“法不阿贵,绳不绕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6]这些思

国内外有机食品标准和法规

国外有机食品的标准和法规 有机农业直到80年代才得到多数国家政府的重视。80年代以来,欧洲和美国的主流销售渠道开始介入有机食品销售,有机食品出现跨国贸易并表现出相当的潜力,政府开始重视建立有关法规体系。另一方面,有机农业产业界自身也在积极寻求政府建立法规体系,建立生产和贸易秩序。 美国1990年就通过了有机食品生产法案和标准,但如何实施这个法案却由于争论耗费了很长时间。直到2000年12月,美国农业部才发布“国家有机食品计划”,并于2002年10月实施。 欧盟于1991年颁布了有机农业条例《关于农产品的有机生产和相关农产品及食品的有关规定》虽然这不是世界上第一个有机农业法规,但这是至今为止实施最成功的一个法规。该法规对有机食品有着明确的法律定义,对欧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有机食品市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所有进入到欧盟市场的贸易和发生在欧盟市场的零售,都必须符合这个条例的规定。 在日本,农林水产省于2000年6月发布了关于有机食品检查和认证标准,于2001年4月开始实施,在日本市场上销售的有机食品都必须统一标识“日本有机食品标志”。 到目前为止,世界上有31个国家已经颁布并实施有机食品法规、标准,另有9个国家已经发布有关标准但尚未开始实施。 在国际层次上,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合会(IFOAM)于1980年制

定了《有机食品生产和加工基本标准》,并且每2年修订—次。虽然这不是一个官方的标准,但是很多国家在制定相关的标准时都参考了这个标准。 联合国食品法典委员会是一个由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联合组成的制订食品标准的工作机构。1999年6月,食品法典委员会发布了《有机食品生产、加工、标识及销售指南》,对有机作物生产作了规定;于2001年1月进行了第1次修改,补充了动物生产的内容。食品法典适用于世界范围,是各个国家或有关机构制定自己的法规或标准的指南。 食品法典、欧盟标准和IF0AM基本标准总体上是一致的,对有机农业和有机食品的概念、定义和原则作出了规定,明确了有机食品生产从土地到餐桌过程应遵循的准则,规定了有机食品生产中可以使用或禁止使用的物质,以及有机食品检查和认证体系、有机食品标识使用等。 有机食品标准的比较(见附表)

中国有机产品标准生产

中国有机产品标准一第1部分:生产 1 范围 GB/T 19630的本部分规定了农作物、食用菌、野生植物、畜禽、水产、蜜蜂及其未加工产品的有机生产通用规范和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有机生产的全过程,主要包括:作物种植、食用菌栽培、野生植 物采集、畜禽养殖、水产养殖、蜜蜂养殖及其产品的运输、贮藏和包装。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 19630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3095- 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5084农田灌溉水环境质量标准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9137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GB11607渔业水质标准 GB15618- 199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18596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T 19630的本部分。 3.1 有机农业organic agriculture 遵照一定的有机农业生产标准,在生产中不采用基因工程获得的生物及其产物,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饲料添加剂等物质,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采用一系列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技术以维持持续稳定的农业生产体系的一种农业生产方式。 3.2 有机产品organic product 生产、加工、销售过程符合本部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3.3 常规conven ti onal 生产体系及其产品未获得有机认证或未开始有机转换认证。

中国有机产品标准之生产

中国有机产品标准-第1部分:生产 1 范围 GB/T 19630的本部分规定了农作物、食用菌、野生植物、畜禽、水产、蜜蜂及其未加工产品的有机生产通用规范和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有机生产的全过程,要紧包括:作物种植、食用菌栽培、野生植物采集、畜禽养殖、水产养殖、蜜蜂养殖及其产品的运输、贮藏和包装。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 19630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舞依照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5084 农田灌溉水环境质量标准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9137 爱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同意浓度 GB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15618-199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T 19630的本部分。 3.1 有机农业 organic agriculture 遵照一定的有机农业生产标准,在生产中不采纳基因工程获得的生物及其产物,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饲料添加剂等物质,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采纳一系列可持续进展的农业技术以维持持续稳定的农业生产体系的一种农业生产方式。 3.2 有机产品 organic product 生产、加工、销售过程符合本部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3.3 常规 conventional 生产体系及其产品未获得有机认证或未开始有机转换认证。3.4 转换期conversion 从按照本标准开始治理至生产单元和产品获得有机认证之间的时段。

有机农产品种植规范要求

有机农产品的种植规范要求 有机农产品的种植规范要求;1产地区域要求;1)有机基地应远离城区,工矿区,交通主干线,工业;2)基地的环境质量符合:;A.符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B.符合《农田灌溉水质量标准》GB5084的规定;C.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3)有机和常规生产地块之间应当有缓冲带(一片树林;4)新开荒,长期撂荒,长期按传统农业方式耕 有机农产品的种植规范要求 1 产地区域要求 1)有机基地应远离城区,工矿区,交通主干线,工业污染源,生活垃圾场 2)基地的环境质量符合: A.符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 B.符合《农田灌溉水质量标准》GB5084的规定,对水源的要求 C.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的二级标准和《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9137 3)有机和常规生产地块之间应当有缓冲带(一片树林,道路,沟,一片耕地)或物理障碍物,有机地块周围具有天敌的栖息地等,提高生物多样性 4)新开荒,长期撂荒,长期按传统农业方式耕种,多年未使用化肥,农药的农田优先选择 5)有机作物和常规作物的品种等难以区分时(平行生产),应在地块位置,管理上明确区分,例如设置标志牌 2 有机作物要求 1)种子和种苗

有机种子或不经农药等禁用物质处理的,适合当地气候和土壤,对病害抗性的优良品种,非转基因品种 2)作物栽培 根据品种,种植年限,土壤肥力情况进行轮作和间作、免耕,采用合理的灌溉方式 3)土肥管理 A.使用足够数量的有机肥(农家肥或外购的商品有机肥),最好有机肥料来自本农场,禁止使用化肥和城市污水污泥 B.土壤施肥过程中,允许使用和限制量使用的物质见《有机产品》标准。 C.严格控制矿物肥料使用,以防重金属积累。 D.使用人粪尿应经过充分腐熟和无害化处理,禁止在叶菜类,块茎类,块根类作物上使用 4)病虫草害 A. 选用抗病抗虫品种,非化学药剂处理种子,培育壮苗,加强栽培管理,中耕除草,秋季深翻晒土,清洁田园,轮作倒茬,间作套种,灯光色彩诱杀,机械或人工除草。禁止采用焚烧作物秸杆 B. 若上述方法不能有效控制病害时,允许使用《有机产品》标准附录B所列出的物质。禁止采用化学除草剂防除杂草 5)污染控制 A. 有机地块与常规地块排灌系统应有效隔离;常规农业生产系统中的设备在用于有机生产前应得到充分清洗 B. 所用的保护性建筑物,塑料薄膜,防虫网的材质,使用后从土壤中清除

有机农产品的种植规范要求

有机农产品的种植规范要求 1产地区域要求 1)有机基地应远离城区,工矿区,交通主干线,工业污染源,生活垃圾场2)基地的环境质量符合: A.符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 B15618-1995 B.符合《农田灌溉水质量标准》G B5084的规定,对水源的要求 C.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 B3095-1996的二级标准和《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 B9137 3)有机和常规生产地块之间应当有缓冲带(一片树林,道路,沟,一片耕地)或物理障碍物,有机地块周围具有天敌的栖息地等,提高生物多样性4)新开荒,长期撂荒,长期按传统农业方式耕种,多年未使用化肥,农药的农田优先选择 5)有机作物和常规作物的品种等难以区分时(平行生产),应在地块位置,管理上明确区分,例如设置标志牌 2有机作物要求 1)种子和种苗 有机种子或不经农药等禁用物质处理的,适合当地气候和土壤,对病害抗性的优良品种,非转基因品种 2)作物栽培 根据品种,种植年限,土壤肥力情况进行轮作和间作、免耕,采用合理的灌溉方式 3)土肥管理 A.使用足够数量的有机肥(农家肥或外购的商品有机肥),最好有机肥料来自本农场,禁止使用化肥和城市污水污泥 B.土壤施肥过程中,允许使用和限制量使用的物质见《有机产品》标准。 C.严格控制矿物肥料使用,以防重金属积累。 D.使用人粪尿应经过充分腐熟和无害化处理,禁止在叶菜类,块茎类,块根类作物上使用 4)病虫草害 A.选用抗病抗虫品种,非化学药剂处理种子,培育壮苗,加强栽培管理,中耕除草,秋季深翻晒土,清洁田园,轮作倒茬,间作套种,灯光色彩诱杀,机械或人工除草。禁止采用焚烧作物秸杆 B.若上述方法不能有效控制病害时,允许使用《有机产品》标准附录B所列出的物质。禁止采用化学除草剂防除杂草 5)污染控制 A.有机地块与常规地块排灌系统应有效隔离;常规农业生产系统中的设备在用于有机生产前应得到充分清洗 B.所用的保护性建筑物,塑料薄膜,防虫网的材质,使用后从土壤中清除 C.产地无飞机防病虫草作业(使用禁用物质)和重金属污染情况 3有机仓库管理 1)有机仓库禁止放置农药和化肥,卫生达标,具有防虫鼠害的措施 2)在有机产品不能单独存放的情况下,可以与常规产品放在一起,但应作出明确标志 4运输贮藏和包装 1)运输工具在装载有机产品前应清洗干净

有理数知识点清单及易错题

期末复习有理数易错题专项复习 一、 知识点复习 1、有理数的定义:________和________统称为有理数。 2、有理数的分类:按照符号分类,可以分为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按照定义分类,可以分为________和________:整数分为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分数分为________和________。 3、数轴的定义:规定了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的________叫数轴。 4、数轴的三要素:数轴的三要素是指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缺一不可。 5、用数轴比较有理数的大小:在数轴上,________的点表示的数总比________的点表示的数大。 6、绝对值的定义:数轴上____________与________的________,叫做这个数的绝对值。 7、绝对值的表示方法如下:2-的绝对值是2,记作________;3的绝对值是3,记作________;0的绝对值是________。 8、相反数的定义:__________、__________的两个数互为相反数,其中一个数是另一个数的________。 9、表示一个数的相反数就是在这个数的前面添一个________号,如 2的相反数可表示为________,3 2 - 的相反数可表示为________。 10、有理数加法法则: ①同号两数相加,取________的符号,并把________相加; ②异号两数相加,________相等时,和为________;绝对值不等时,取__________符号,并用________________。 ③一个数与0相加,________。 11、有理数减法法则:减去一个数,等于____________。 12、有理数加法运算律:加法交换律:=+b a ________;加法结合律:=++c b a )(________。 13、有理数乘法法则:两数相乘,同号________,异号________,并把________相乘;任何数与0相乘都得________。 14、多个非零的有理数相乘,积的符号是由________的个数决定的:当________的个数是奇数个时,积为________;当________的个数为偶数个时,积为________。 15、有理数除法法则:除以一个数,等于________________。 16、乘方的定义:________________的运算叫做乘方。 17、对于式子n a ,________是指数,________是底数,________是幂,它表示的意义是________________。 18、乘方的符号法则:正数的________次幂都是正数;负数的________次幂是负数,负数的________次幂是正数。 19、科学记数法的定义:把一个大于10的数记成a ?n 10的形式,其中a 的范围是________,n 是______,这样的记数法叫做科学记数法。科学计数法中,10的指数等于原数的整数位数减去_______。 20、有理数混合运算的顺序:先________,再________,最后________;若有括号,先________________。同级运算应该________依次计算;对于多重括号应该遵循________依次去括号。 二、选择 1.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有理数就是正有理数和负有理数的统称 B .最小的有理数是0 C .有理数都可以在数轴上找到一个表示它的点 D .整数不能写成分数形式 2.温度上升3-度后,又下降2度实际上就是( ) A .上升1度 B .上升5 度 C .下降1 度 D .下降5度 3.下列说法错误的个数有( )个。 ①任何正整数都可以看做是由若干个“1”组成的。 ②正数、零和负数组成了全体有理数。③如果收入增加300元记作300+元,那么“500-元”表示的意义是支出减少500元。④任意一个自然数 m 加上正整数n 等于m 进行n 次加1运算。 A.4 B. 3 C.2 D.1 4.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没有最大的正数,却有最大的负数 B .数轴上离原点越远,表示数越大 C .0大于一切非负数 D .在原点左边离原点越远,数就越小 5.下列说法正确的个数是( ) ①一个数的绝对值的相反数一定是负数;②正数和零的绝对值都等于它本身;③只有负数的绝对值是它的相反数;④互为相反数的两个数的绝对值一定相等;⑤任何一个有理数一定不大于它的绝对值。 A .5个 B .4个 C .3个 D .2个 6.下列说法中:①a -一定是负数;② a -一定是正数;③倒 数等它本身的数是±1;④绝对值等于它本身的数是1。其中正确的个数是( ) A .1个 B .2个 C .3个 D .4个 7.如果b a ,都代表有理数,并且0=+b a ,那么( ) A .b a ,都是0 B .b a ,两个数至少有一个为0 C .b a ,互为相反数 D .b a ,互为倒数 8.a 代表有理数,那么a 和a -的大小关系是( ) A .a 大于a - B .a 小于a - C .a 大于a -或a 小于a - D .a 不一定大于a - 9.如果b a ,互为相反数,那么下面结论中不一定正确的是( ) A .0=+b a B . 1-=b a C .2a ab -= D .b a = 10.若a a -=-22,则数a 在数轴上的对应点在( ) A .表示数2的点的左侧 B .表示数2的点的右侧 C .表示数2的点或表示数2的点的左侧 D .表示数2的点或表示数2的点的右侧 11.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两数的和大于每一个加数 B .两个数的和为负数,则这两个数都是负数 C .两个数的和为0,则两个数都是0 D .两个数互为相反数,则这两个数的和为0 12.算式53--不能读作( ) A .3-与5的差 B .3-与5-的和 C .3-与5-的差 D .3-减去5 13.几个有理数相乘,若负因数的个数为奇数个,则积为( ) A .正数 B .负数 C .非正数 D .非负数 14.一个有理数和它的相反数相乘,积为( ) A .正数 B .负数 C .正数或0 D .负数或0 15.一个非零的有理数与它的相反数的商是( ) A .-1 B .1 C .0 D .无法确定 16.两个不为零的有理数相除,如果交换被除数与除数的位置, 它们的商不变,那么这两个数( ) A .一定相等 B .一定互为倒数 C .一定互为相反数 D .相等或互为相反数 17.一个有理数的平方是正数,则这个数的立方是( ) A .正数 B .负数 C .正数或负数 D .奇数 18.若a 是负数,则下列各式不正确的是( ) A .22)(a a -= B .2 2a a = C .33 )(a a -= D .)(33a a --= 19.n 为正整数时,n )1(- +1 ) 1(+-n 的值是( ) A .2 B .-2 C .0 D .不能确定

有理数的定义和加减法讲解学习

知识点 (一)有理数分类 1、有理数的分类: 按有理数的定义分类:按有理数的性质符号分类: 2、正数和负数用来表示具有相反意义的数。 (二)数轴 1、定义:规定了原点、正方向和单位长度的直线叫做数轴。 2、数轴的三要素是:原点、正方向、单位长度。 (三)相反数 1、定义:只有符号不同的两个数互为相反数。 2、几何定义:在数轴上分别位于原点的两旁,到原点的距离相等的两个点所表示的数,叫做互为相反数。 3、代数定义:只有符号不同的两个数叫做互为相反数,0的相反数是0。 (四)绝对值 1、定义:在数轴上表示数a的点与原点的距离叫做数a的绝对值。 2、几何定义:一个数a的绝对值就是数轴上表示数a的点与原点的距离。 3、代数定义:一个正数的绝对值是它本身,一个负数的绝对值是它的相反数,0的绝对值是0。

即对于任何有理数a,都有 4、绝对值的计算规律: (1)互为相反数的两个数的绝对值相等. (2)若|a|=|b|,则a =b或a =-b. (3)若|a|+|b|=0,则|a|=0,且|b|=0. 相关结论: (1)0的相反数是它本身。 (2)非负数的绝对值是它本身。 (3)非正数的绝对值是它的相反数。 (4)绝对值最小的数是0。 (5)互为相反数的两个数的绝对值相等。 (6)任何数的绝对值都是它的正数或0,即|a|≥0。(五)倒数 1、定义:乘积为“1”的两个数互为倒数。 2、求法:颠倒这个数的分子和分母。 1 3、a(a≠0)的倒数是 a 有理数的运算 一、有理数的加法法则: 1、同号两数相加,取相同的符号,并把绝对值相加;

2、绝对值不等的异号两数相加,取绝对值较大的加数的符号,并用较大的绝对值减去较 小的绝对值。 3、一个数同零相加,仍得这个数; 4、两个互为相反数的两个数相加得0。 二、有理数的减法法则: 减去一个数,等于加上这个数的相反数。 三、有理数的乘法法则: 1、两数相乘,同号得正,异号得负,并把绝对值相乘; 2、任何数同0相乘,都得0; 3、乘积是1的两个数互为倒数。 四、有理数的除法法则: 1、除以一个不等于0的数,等于乘以这个数的倒数; 2、两个有理数相除,同号得正,异号得负,并把绝对值相除。0除以任何一个不等于0的数,都得0。 五、乘方 1、定义:求n个相同因数的积的运算,叫做乘方。 2、幂的符号法则: 正数的任何次幂都是正数;负数的奇次幂是负数;负数的偶次幂是正数;0的任何次正整数次幂都是0。 六、有理数的混合运算顺序: 1.先乘方,再乘除,最后加减; 2.同级运算,从左到右进行;

依法治国的科学内涵和重要意义

依法治国的科学内涵和重要意义 科学内涵 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正确理解依法治国的科学内涵,把人们的认识统一到党的十五大精神上来,这是实施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 一、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依法治国,本质特征是把广大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形成法律.用以治理国家,也就是要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由广大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因此,依法治国的主体必须也只能是广大人民群众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只是在人民授权范围内行使某些行政管理权或司法权,任何机构和个人绝不能未经人民授权或者超越人民授权成为站在人民之上的治理国家的主体我们常讲国家干部是人民的“公仆”、如果公仆成了治国的主体,广大人民成了治理的对象,这就把关系颠倒了。所以,依法治国,包括依法治市、治区、治厂、治乡等等,都不能异化为由少数国家公务人员以权治民,把法作为权的工具,作为行使权力的手段去对付人民群众,这是与依法治国的宗旨背道而驰的。我国经历了长期的封建社会,人治的影响根深蒂固。封建专制时代也讲法制,而那是“法令者,防民之具也”,法是统治人民的工具。新中国建立以来,我们进人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新时代,但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我们没有自觉地清除人治的影响,建立保障人民民主的制度,法制很不完备。直到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党的十五大更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略,要用法治取代人治,要以民主之法,治社会主义之国但是从总体来看,我们现在仍处在由人治向法治转化的过程中,处在由权力过分集中的体制向依法监督制约权力的机制转变的过程之中。当前,在不少地方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中,口头讲法治,实际行人治的现象,“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不愿接受人民对权力监督制约的现象所在多有_因此,在人们的认识和行动上,真正确立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观念,这是实施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 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有多种途径和方式。作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则是人民群众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主要途径和方式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因此,依法治国,必须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各级人大的作用二有些同志,其中不少是信奉“人治”,信奉“权大于法”的人,把人大看成是搞形式、走过场的地方,甚至把人大当成是找麻烦、多事的机构,看来这些同志应该认真学习宪法,深入领会依法治国的精神实质,真正树立人民当家作主的思想,切实维护人民民主权利。人大也应该切实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强化人大的立法职能、监督职能,真正体现出广大人民对国家事务的管理权力.对政府和司法机关的监督权力,把人大建设成为宪法所规定的有权威的国家权力机关。 二、依法治国重在以法治权、治官 我国现己颁布实施的法律中,80铸是通过行政活动来体现和实施的,所以,依法治国不仅要求全体公民自觉守法,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自身利益,更重要的是要依法规范国家机关和公务员的公务行为,使他们在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时都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和监督,做到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这是依法治国十分重要而又大量的任务。 国家干部奉公守法的表率作用会给广大群众带来很好的影响,而政府公务人员、司法人员违法乱纪,比普通老百姓违法造成的危害更大影响更坏。有些老百姓的违法行为,既有本人的责任,也有不少是与大大小小的当权者有关。有些当权者为了自身和局部的利益,以自己手中的权力幕后指使或包庇纵容违法犯罪行为。当前,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假冒伪劣有增无减,滥伐森林、污染江河、乱占耕地等不法行为屡禁不止,一个重要原因是受到了当地当权者的默许和保护。事实表明,法不能治权、治官,依法治国将是一句空话。 把依法治国的重点放在以法治权、治官上,与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完全一致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就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在实现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必须不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靠法律来规范、制约和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这些年来,我们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上有了重大的突破,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在前进中也不断出现种种干扰和阻力。你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使之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有人就以权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你要搞活流通,有人就以权搞地区封锁、部门垄断,搞官商结合、权力经商;你要珍惜土地资源,依法保护耕地,有人就以权倒卖耕地;更有甚者,有人以权走私、以权抗税、以权弄虚作假,等等。总之,我们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人却使权力进入市场,搞“权力经济”。事实表明.如果不以法治权、治官,我们推行的一些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政策作法,在有些地区或部门,或者执行不下去,或者“走样变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很难真正建立起来的。 三、依法治国是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重要内容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我们党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江泽民同志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这句话科学地阐明了加强党的领导与坚持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坚持党的政治领导的一个基本方面就是要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宪法和法律体现了党的主张,也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愿望。执行宪法和法律,是按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办事,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也是保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所以,依法治国,是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是以宪法和法律所具有的更为普遍的约束力和更为广泛的权威性来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中始终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通过推行依法治国来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首先,各级党委领导要带头学法、懂法、强化法治观念。第二,党委要模’范守法、自觉用法党委在对重大问题作出决策时,在制定各项重要决议、决定以及发表重要讲话、指示时,都要认真做到处处注意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党委能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实施党的领导,就会推动政府更加重视依法行政,从而确保全党全民意志统一,政令畅通。第三,重视发挥人大的作用,支持人大依法行使职权,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重要途径和方式。我们的党是执政党,又是来自于人民,植根于人民,服务于人民的政党,我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必须始终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而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应成为党密切联系人民群众、领导人民前进的重要途径和方式。注重和善于运用人大的立法职能,以法律形式体现党委的主张和意图;对涉及本地区经济建设、改革开放、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通过人大依法作出决定;依靠人大依法强化对“一府两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以及通过人大经民主与法律的程序任免干部等等。所有这些,都使党的领导置于更为广泛的人民民主的基础之上和法律的权威之中,无疑会使党的领导更加坚强有力,更加正确有效。 重要意义 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就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1996年2月8日,江泽民同志发表了《依法治国,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的重要讲话,同年3月17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和战略目标,1997年1月21日在中国法学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上,江泽民同志对中国法学界指出,“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1997年9月12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江泽民同志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载入中国共产党的章程,可以充分看出中央领导人依法治国的决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已经成为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 依法治国,离不开完善的法律体系,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依法治国就是一句空话,也势必造成混乱。改革开放以来,在邓小平法制思想的指导下,法律逐渐形成了体系,取得了相当大的成绩,然而还不够完善,还要进一步推出适合中国经济改革步伐的、满足国家管理、新的更为具体的法律、法规,然而单纯从法律体系方面着手依法治国,还远远不够,而必须树立全党、全社会依法治国的观念,这就必须明确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 一、 1.法律是中国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具体体现。在资本主义国家,政府及其执政党并不完全代表人民,而主要代表资产阶级,因而,其法律只能是资产阶级的意志和利益。而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下,法律体现的是无产阶级、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广大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这一立法机关,实现对国家重大问题的立法权,对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立法权,对国家机关的组建与监督权,充分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这种民主才是真正的民主,这也是社会主义能够,也必将战胜资本主义的地方。坚持和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 2.用法律来保护公民个人民主权利 每个公民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承担义务和责任,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均等的民主权利和自由。为保障公民个人的民主权利及其他权利不受侵害,必须高举法律的武器,提高法律意识,对侵害公民的民主权利的行为都要追究法律责任,给予法律制裁,使公民得到公正的保护,只有用法律来保护公民的个人民主权利,才能够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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