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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园林: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授予股票期权相关事宜 2011-01-28

东方园林: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授予股票期权相关事宜 2011-01-28
东方园林: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授予股票期权相关事宜 2011-01-28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授予股票期权相关事宜》之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园林”)的委托,担任东方园林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就《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及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先后出具了《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鉴于中国证监会对本次激励计划已无异议,且公司股东大会已经审议通过了《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草案修订稿》”),公司可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现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授予股票期权相关事项,本所律师就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北京总部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号

华润大厦20层

邮编:100005 电话: (86-10) 8519-1300

传真: (86-10) 8519-1350 Email:junhebj@https://www.wendangku.net/doc/7214642784.html,

上海分所

上海市南京西路1515号

嘉里中心32 层

邮编:200040 电话: (86-21) 5298-5488

传真: (86-21) 5298-5492 Email:junhesh@https://www.wendangku.net/doc/7214642784.html,

深圳分所

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20楼C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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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86-755) 2587-0780 Email:junhesz@https://www.wendangku.net/doc/7214642784.html,

大连分所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15号

国际金融大厦16层F室

邮编:116001 电话: (86-411) 8250-7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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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分所

海口市滨海大道

南洋大厦1107室

邮编:570105 电话: (86-898) 6851-2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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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分所

香港中环康乐广场1号

怡和大厦22楼2208室

电话: (852) 2167-0000

传真: (852) 2167-0050 Email:junhehk@https://www.wendangku.net/doc/7214642784.html,

纽约分所

美国纽约市第五大道630号2320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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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1-212) 703-8720 Email:junheny@https://www.wendangku.net/doc/7214642784.html,

硅谷分所

美国加州帕拉阿图湾岸东路2275号101室

电话: (1-888) 886-8168

传真: (1-888) 808-2168 Email:junhesv@https://www.wendangku.net/doc/7214642784.html,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以下简称“备忘录第1号”)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以下简称“备忘录第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以下简称“备忘录第2号”)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以下简称“备忘录第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按照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及有关文件的要求,对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基于公司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须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文件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公司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采取了与相关当事人访谈、查询有关公开信息、赴相关部门独立调查等各种方式,并依据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公司向本所出具的说明或确认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董事会授予股票期权的批准和授权

1、根据公司于2010年4月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了《草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2、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2011年1月10日,根据中国证

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草案

修订稿》,修订后的《草案修订稿》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

3、根据公司于2011年1月26日召开的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

案。

4、根据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股东大会已经授权董

事会决定确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

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等事项。

5、经本所律师核查,就上述事项,公司均已经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经获得批准,可以实施。董事会已经就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的必要授权。上述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1号》、《备忘录2号》、《备忘录3号》、《公司章程》及《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二、股票期权的授予日

1、根据2011年1月27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董事会

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确定公司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11年1月27日。

2、经本所律师核查,该授予日符合下列情况:

(1)为交易日;

(2)不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内;

(3)不在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4)不在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5)不在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内。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1号》、《备忘录2号》、《备忘录3号》及《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三、授予条件

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未发生以下情形,满足《草案修订稿》规定的股票

期权获授条件:

(1)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为公司2010年1-6月财务报表出具

了天健正信审(2010)GF字第010072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以及为2009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天健正信审(2010)GF

字第010056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据此,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没有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根据公司提供的说明和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2011年1月27日前的

最近一年内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根据公司提供的说明和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律师未发现中国证监会

认定公司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事发生。

2、经本所律师核查,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满足《草案修订稿》规

定的股票期权获授条件:

(1)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

选的情形。

(2)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

政处罚的情形。

(3)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4)所有激励对象不存在已经参与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5)激励对象不包含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不包含公司持股5%以上的主要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6)所有激励对象不存在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董事会决定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及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1号》、《备忘录2号》、《备忘录3号》及《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四、关于授予股票期权的其他事项

1、根据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司监事会对《草案修正稿》确

定的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认为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

办法》、《股权激励审核备忘录1-3号》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

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授予股票

期权激励对象的名单与股东大会批准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对象

相符。

2、根据《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同意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

权日为2011年1月27日,并同意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

3、公司就授予股票期权,还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登记

手续。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经获得批准,可以实施。董事会已经就实施本次激励

计划获得股东大会的必要授权。上述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备忘录1号》、《备忘录2号》、《备忘录3

号》、《公司章程》及《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2、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1号》、《备忘录2号》、《备

忘录3号》及《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3、董事会决定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及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符合《管理

办法》、《备忘录1号》、《备忘录2号》、《备忘录3号》及《草案修

订稿》的相关规定。

4、公司就授予股票期权,还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登记

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副本若干,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授予股票期权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肖微

米兴平律师

谭津津律师

二零一一年月日

君合律师事务所 Microsoft Word 文档

君合律师事务所《2013年度业务研究报告》正式发布了!本次的年度业务研究报告涵盖了公司与并购、证券与资本市场、银行金融、房地产、基础实施与项目融资、争议解决、税务、劳动、娱乐传媒、国际贸易、反垄断、商标、专利、企业破产等十多个业务领域。就每一个业务领域,报告详细回顾了2013年的相关立法动态,解析了过去一年市场中的热点法律问题和值得关注的市场实践,并对2014年进行了展望。 每年一期的君合业务研究报告,由君合研究部牵头,组织各主要业务领域的合伙人和律师在繁忙的工作之余编写而成。君合年度业务研究报告集结了君合律师在各个业务领域的实践经验和理论精华,既是对过去一年的业务总结和盘点,也是君合向客户分享君合人对法律的认识和对实践的把握的一个重要载体。 下面是《2013年度业务研究报告》的目录。如您对该报告或2012、2011年度业务研究报告感兴趣,欢迎您与您在君合的日常联系人或君合研究部联系,索取该报告的电子版或印刷版。(电子邮件:junheweixin@https://www.wendangku.net/doc/7214642784.html,) 2013年君合业务研究报告目录 第一章公司与并购 第二章证券与资本市场 第三章银行金融 第四章税务 第五章劳动 第六章房地产 第七章基础设施和项目融资 第八章娱乐传媒 第九章国际贸易 第十章反垄断 第十一章商标 第十二章专利 第十三章企业破产 第十四章争议解决

第十五章前海、横琴、南沙动态 第一章公司与并购 一、2013年中国公司与并购业务重要立法摘要 (一)公司法的最新修改及影响 (二)商务部新规进一步放开人民币境内回流监管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3年5月11日印发的《<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 (四)国务院于2013年12月2日发布《关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改进和调整服务贸易项下外汇管理政策 二、重要业绩汇总 三、市场热点问题研究 (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产业政策 (二)个人信息保护 (三)反价格垄断执法的新发展 (四)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业务类型及法律分析 四、业务展望 (一)公司法的修订对三资企业法的影响 (二)上海自贸区的展望 (三)反垄断业务的发展及展望 (四)关于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修改的影响 第二章证券与资本市场 一、2013年中国证券与资本市场重要立法摘要 (一)境内上市 1、A股IPO 及再融资的新政策和新规则 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3、上市公司收购 4、新三板扩容 5、公司治理 (二)境外上市

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律师事务所 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一、主任岗位职责:负责律师事务所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合伙人会议并负责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管理律师事务所日常事务。 二、专职律师岗位职责: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开展相关的法律事务: l 、担任民事案件代理人或刑事案件辩护人、代理人参加诉讼; 2 、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参加经济项目的谈判; 3 、担任机关、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团体的法律顾问; 4、研究、解决律师业务活动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5、指导律师助理的业务工作。 三、律师助理岗位职责: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协助执业律师开展相关的法律事务: (一) 收发、整理和保管文件档案资料; (二)处理有关法律问题的来信、来访,解答简单的法律询问。协助律师整理、起草相关文书材料; (三)协助律师调查取证,抄写文书、摘录案卷材料等; (四)在得到律师所指派和当事人授权情况下,可以协助律师接收、送达有关诉讼文书; (五)办理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交办的其他辅助性法律事务。 四、行政助理岗位职责:负责协助律师事务所主任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办理日常行政事务:

(一)协助事务所主任对本所人事进行管理; (二)协助事务所主任对本所收接案登记、印章使用、案件归档、投诉处理等业务问题进行管理; (三)负责办理事务所与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有关事务; (四)负责办理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和主任交办的其他事务。 五、财务人员岗位职责:本所财务人员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财务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一)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管理会计档案,认真编制财务报表; (二)认真做好财务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检查,对财务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

东方园林: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及关联交易的公告 2010-02-11

证券代码:002310 股票简称:东方园林编号:2010-007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及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1147号文核准,本公司于2009年11月23日完成首次公开发行1,45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募集资金总额84,97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4,866.15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80,103.85万元。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正信验字(2009)第1—037号《验资报告》。 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拟投资于设立分公司和绿化苗木基地建设项目,项目投资总额为28,612.83万元,其中,设立分公司拟投资14,425.23万元,绿化苗木基地建设项目拟投资14,187.60万元。绿化苗木基地建设项目拟建设的苗圃总面积为8,495亩(包括河北井陉2,500亩、浙江武义2,195亩、山东郯城2,000亩、海南海口1,600亩),拟通过承包集体土地,购买种苗进行培育的方式实施。 二、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的有关情况 1、概述 根据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原募投项目规划,本公司拟在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白阳山林区承包2,195亩集体土地作为绿化苗木基地项目的苗圃用地之一。 根据本公司与何永彩先生于2010年2月5日签订的《资产收购协议》,本公司将向何永彩先生收购其拥有的位于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白溪镇,面积约663亩的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规定君合律师事务所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规定君 合律师事务所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年第1号) 《》于2007年12月27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4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汽车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依据《》、《》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汽车金融公司名称中应标明“汽车金融”字样。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汽车金融业务,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等字样。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汽车金融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五条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

(三)具有符合《》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四)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汽车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五)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等制度; (六)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中主要出资人须为生产或销售汽车整车的企业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七条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中至少应有1名出资人具备5年以上丰富的汽车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如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至少应为汽车金融公司引进合格的专业管理团队。 第八条非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最近1年的总资产不低于8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二)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三)经营业绩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五)遵守注册所在地法律,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六)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汽车金融公司股权(中国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条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除应具备第八条第三项至第六项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条件。 第十条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中国银监会根据汽车金融业务发展情况及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高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十一条汽车金融公司的设立须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按照《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的具体规定,提交筹建、开业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汽车金融公司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三条中国银监会对汽车金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 第十四条汽车金融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报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一)变更公司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四)调整业务范围;(五)改变组织形式; (六)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七)修改章程;(八)变更董事

北京市律师聘用合同(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完整版

北京市律师聘用合同(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完整版 In the legal cooperatio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can be guaranteed. In case of disputes, we can protect ou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through legal channels t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topping the loss or minimizing the loss.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律师聘用合同(北京市律师事 务所)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合同资料适合用于合法的合作里保障合作多方的合法权利和指明责任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停止损失或把损失降到最低的效果。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聘用方: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受聘方: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出生xx年xx月xx日: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第一条合同依据: _________。(说明:根据《北京市律师*务所聘用合同管理办法》及

董事简历及其履职情况

董事简历及其履职情况 马彪,男,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现任本公司董事长(任职批准文号为保监寿险【2012】262号)。 马彪先生历任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分局主任科员;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助理;香港泰来财务有限公司副总裁;广东发展银行沈阳直属支行(分行级)行长,大连分行行长;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华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备领导小组组长。 马彪先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遵守诚信原则,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有效维护了股东、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丁勇,男,研究生学历,助理政工师。现任本公司董事(任职批准文号为保监寿险【2012】381号)。 丁勇先生历任沈煤集团红阳三矿团委书记、党办主任、矿办主任,沈煤集团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主任,现任沈煤集团董事办主任、党办主任。 丁勇先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遵守诚信原则,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有效维护了股东、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林克屏,男,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现任本公司拟任董事(任职资格待核准)。 林克屏先生历任湖南省东安县商业局、公安局、县委办干部、副科长;湖南省东安县委、蓝山县委、永州市委,分別任副书记;永州市(县级市)市委书记兼市长,地改市后任永州市副市长;平安保险公司总公司寿险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湖南公司总经理;新华人寿北京分公司、广东分公司总经理,总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大童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玉华,女,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现任本公司拟任董事(任职资格待核准)。 杨玉华女士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古分行计划、信贷、资金(人民币、外币)业务副科长、科长,副处长;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银行间市场业务副经理,高级投资经理;人和商业控股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 王连恒,男,硕士研究生学历,会计师。现任本公司拟任董事(任职资格待核准)。 王连恒先生历任农业银行哈尔滨市动力支行会计员、信贷员、会计科科长;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黑龙江振戎斯达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长兼总经理。

全国十大律师事务所排名最新发布

全国十大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本次全国十大律师事务所的排名的依据是行业内影响力、人数规模、胜诉率、客户满意度、律师平均执业年限、履约能力等,结合各大机构发布的调研报告等综合评定,仅做参考。 第一、恒略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海淀区) 恒略律所是典型的后起之秀,虽然品牌创立时间不长,但近两年频繁在在各大榜单上胜诉率和好评率排名靠前,诉讼业务是其强项。恒略律所内部有征地拆迁团队、房产律师团队、刑事辩护团队、合同纠纷团队、医疗纠纷团队等诉讼业务领域的专门团队研究院。恒略律师事务所也是目前发展最快的律师事务所。 第二、京师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朝阳区) 京师律师事务所虽然创立于上世纪90年代,但是其发展最快的是最近的5年,律师人数由百余人的团队迅速扩张到突破千人。也是公司化运营律师事务所的先驱者,其从成立以来一直秉持着朝着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电商化方向,并且朝着这个方向不断改革。 第三、盈科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朝阳区) 盈科专注于全球化法律专营机构盈科全球网络覆盖81个国家的140个国际城市,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球商务法律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业务范围涵盖国际贸易、海外投资、公司、资本证券、投融资与并购等专业领域。不仅如此,盈

科近些年在国内诉讼业务上也有所展进,分别成立了不同的诉讼团队。 第四、金杜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朝阳区) 金杜是司法部最早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国内领先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金杜在全球拥有2400多名律师,分布于世界各地28个城市,借助统一的全球平台,协助客户了解当地的挑战,应对地域性复杂形势,提供具有竞争优势的商业解决方案。 第五、大成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朝阳区) 大成作为WSG(世界服务集团)中国区唯一成员,虽然北京总部人口不及京师,但其在全球范围内的执业律师人数超过7000人。专长于为国内外客户及时提供专业的、全面的、务实的法律及商务解决方案。 第六、中闻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东城区) 创立于2001年的中闻律师事务所作为新世纪律师行业的开拓者,近些年频频展现它的影响力,虽然名称不及以上各位响亮,但其在律师行业内部的地位是不可替代的,其对律协的发展的推动作用得到了行业认可。 第七、君合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东城区) 君合是中国最早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专长于提供一流的商业与诉讼法律服务,典型的老牌律所,人气聚集。同时也是两大国际律师协作组织Lex Mundi和Multilaw中唯一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成员。

北京市律师聘用合同(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实用版

YF-ED-J2004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北京市律师聘用合同(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实用版 An Agreement Between Civil Subjects To Establish, Change And Terminate Civil Legal Relations. Please Sign After Consensu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Realize Common Interests.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北京市律师聘用合同(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实用版 提示:该合同文档适合使用于民事主体之间建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请经过一致协商再签订,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聘用方: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受聘方: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出生xx年xx月xx日: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第一条合同依据: _________。(说明:根据《北京 市律师*务所聘用合同管理办法》及《聘用合同

标准格式及必备条款》、本律师事务所 《_________规定》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受聘方申请在聘用方从事下列工作: _________。(说明:内容限定为专职律师、兼职律师、特邀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及行政辅助人员。) 第三条聘用方同意受聘方的申请,并负责为受聘方办理律师执业证及律师助理工作证、实习律师证。如因受聘方未能如实依规定提供有关个人资料或隐瞒事实致使聘用方无法为受聘方申请政府有关部门的从业许可,则本合同终止。且聘用方可以保留追偿因此而发生的法律责任的权利。(说明:如因法律规定或政策变化致使受聘方所欲从事的工作

全国百强律师事务所权威排名

1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州市体育东路122号羊城国际商贸中心东塔7楼117 2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浙江杭州市延安路126号, 耀江广厦A座4楼116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上海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25楼101 4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山东青岛市香港西路52号丙101 5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北京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96 6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96 7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河南文化路90号95 8 齐鲁律师事务所山东济南市二环东路山航大厦16楼91 9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8号东方银座写楼12层89 10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 A座31层89 11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广东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4层89 12 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州市新港西路135号中山大学西门内87 13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广东深圳市华强北路4002号圣廷苑酒店B座19-20层86 14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广东深圳福田区福虹路世贸广场A座20楼85 15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山东青岛市香港中路20号22楼85 16 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招商局中心01楼12层83 17 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河北石家庄裕华路西路452号83 18 上海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上海胶州路58号12楼83 19 北京市证泰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建国门内大街8号中粮广场B座11层1101-1103 82 2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浙江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11 80 21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20层78 22 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河南金水路99号建达大厦3层78 23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江苏南京市珠江路222号长发科技大厦13层76 24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乙16号74 25 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汉威大厦东区5A1 74 26 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27楼74 27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湖南长沙市韶山北路139号文化大厦15楼74 28 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重庆渝中区长江一路1号中华广场19楼73 29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11层72 30 广东易春秋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州市中山五路193号百汇广场18楼72 31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8号首都时代广场423室71 32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北京东城区东四十条68号平安发展大厦3层71 33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内南小楼71 34 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吉林长春市解放大路585号71 35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上海武定路333号1号楼11楼70 36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1层68 37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19号华普国际大厦515室67 38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友谊宾馆迎宾楼7层67 39 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州市仓边路93-95号银山大厦B座5楼66 40 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安徽合肥市长江中路90号4楼66 41 金博大律师事务所河南郑州市文化路56号金国大厦19-21层66 42 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朝阳区朝外大街20号联合大厦15层65 43 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9号中服大厦25层65 44 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广州广州体育西路123号新创举大厦16楼65

北京律师事务所排名2020

北京律师事务所排名 导语:作为律师行业质量的把守者,律师事务所服务水平直接影响了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调研机构分别从三个方面分别对北京律师事务所进行了排名,分别是:北京律师事务所规模排名、北京律师事务所胜诉率排名、北京律师事务所好评率排名。 近日,第三方机构尚普合CIRST依据北京市范围内2020年年初存续的2718家律师事务所和32613名在册的执业律师为调查样本,结合裁判文书网、审判信息网,以及对诉讼参与人的随机调研,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进行有效筛选,从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办理诉讼案件胜诉率、客户满意度三个方面对北京市的律师事务所进行了排名。 一、北京律师事务所规模排名 从执业律师人数规模来看,司法局和律协的公开数据显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当仁不让的排名第一,在规模化的路上走在了前面,以下为具体排名。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990人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694人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645人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488人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421人 北京律师事务所规模排名 执业律师人数规模在300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还有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总共9家律师事务所的人数达到了300人以上。 规模化的优势是团队分工明确,能够处理更大的案件量,服务于更多的当事人,这点在裁判文书网上的文书数量也有体现。存在风险是律师人数较多,水平层次不同,给当事人选择律师造成较大的困惑。

这些大型律师事务所整合资源,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法律服务,解决了大量民事经济纠纷,为北京市乃至全国的法治建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二、北京律师事务所胜诉率排名 从代理诉讼案件的胜诉率来看,从相关网站公开的裁判文书大数据分析结果显示,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在胜诉率方面拔得头筹,达到了90%以上。 数据显示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是唯一一家胜诉率超过90的律师事务所,另外达到70%以上的还有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北京锦天成律师事务所,北京京筑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具体排名为: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93.6% 北京京筑律师事务所:81.9%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79.3 北京锦天成律师事务所:78.0% 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73.2% 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胜诉率排名 通过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所涉及的上万件公开裁判文书抽样研究发现,提高该所胜诉率案件主要方向集中在遗产继承案件、婚姻家庭案件、征地拆迁案件,另外数据也显示,刑事诉讼的无罪率和轻罪率也对该所胜诉率的提高加成很大。 另外,结合大数据统计结果和司法局公布的数据对比显示,胜诉率排名较高的律师事务所除了对案件的筛选比较严格外,其所聘用的执业律师普遍执业年限也比较长。以上面的几个所为例,平均律师执业年限普遍在5年以上,而胜诉率排名第一的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年限平均值更是达到了13年以上。具体统计数据为: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平均执业年限13.7年 北京京筑律师事务所:律师平均执业年限8年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平均执业年限7.6年 北京锦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平均执业年限6.3年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发展历程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是集园林设计、施工、苗木、养护全产业链发展的环境景观建设公司。 东方园林景观设计集团拥有与美国EDSA合资成立的EDSA-东方环境景观设计研究院(控股),北京东方利禾景观设计院(控股)(甲级资质)、北京东方艾地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参股)、上海尼塔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控股);景观工程板块下设北方、华中、华东、西南和度假.高尔夫等多个事业部;苗木.产品事业部、运营事业部及园林养护事业部对东方园林艺术造园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公司目前有专业管理人员1800余人,实行现代化企业的管理模式和多元化激励的人力资源制度。以“发现人、善待人、尊重人、凝聚人”为公司的人才理念,吸引了众多国内外优秀人才,为有激情有理想的有志之士搭建施展才华的舞台。 东方园林满怀成为“中国园林行业的领跑者,成为世界最强大园林公司之一”的产业理想,将继续秉承“艺术造园,传世千年”的理念,肩负“让你身边的园林环境,艺术、生态的融入生活”的使命,通过理念创新,为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发展积极探索,为推动中国园林产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Concepts & Aspiration 理念与追求 我们的使命:让您身边的园林环境,艺术、生态的融入生活; 一个完美的作品是由无数极致的细节构成,是设计师、艺术总监、 造型师、景石师、项目工程师、各种工匠及工人的共同努力来完成的, 需要每个人的艺术修养、团队精密的合作。 我们坚信,优质的作品源于对客户的尊重、对行业的热爱、以及 对自然与生活的关怀与探索,以实践开启我们无限的热忱,我们建立

的艺术造园管理程序及艺术造园公司管理体系,保证了我们艺术造园的成功。 在人们还在把园林当作艺术讨论的时候,我们已经将它融入生活! 我们的产业梦想:中国园林行业领跑者,世界最强大的园林公司之一; 抓住行业发展带来的巨大机遇,发挥公司的品牌优势,提升公司的管理水平。发展集设计、施工、苗木及园林养护为一体的“大园林” 业务格局,继续保持高速增长势头,发展成为中国一体化园林绿化发展模式的领跑者

律师之道-君合律师实务所培训资料(下)

君合律师实务所-律师之道(下) 目录 1、律师之道18:如何起草法律意见书(中) (1) 2、律师之道19:如何起草法律意见书(下) (3) 3、律师之道20:尽职调查与法律尽职调查(上) (7) 4、律师之道21:尽职调查与法律尽职调查(中) (12) 5、律师之道22:尽职调查与法律尽职调查(下) (18) 6、律师之道24:如何代理民事诉讼(上) (26) 7、律师之道25:如何代理民事诉讼(下) (34)

律师之道18:如何起草法律意见书(中)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前的基础工作 了解事实,事实是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了解事实包括做尽职调查、审查文件、跟客户沟通,等等。 无论是大型的上市项目还是其他类型的交易,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都需要做尽职调查。如,我们所作的很多上市项目,项目的尽职调查往往花费很多的时间和人力。对公进行司尽职调查,需要审阅公司的基本的文件。一般来讲,尽职调查都是审阅文件,因为文件是一个实实在在的事实依据。 口头表述是不是也可以作为一个事实的依据出现在法律意见书里?对此有不同的理解,有的律师认为口头表述是不可以作为事实依据出现在法律意见书中的,这个观点的背景是为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该种法律意见书因为关系比较重大,将口头表达作为一个事实依据,一是监管部门不会满意,再者投资者也会无法接受。但是在其他的兼并收购的交易中,包括融资、贷款、私募之类的交易,其要求是尽量用文件作为事实依据,但是如果情况不允许,口头表达也可以作为事实依据。这种情况下需要律师在语言上,把自己保护住,需对口头表述做个清楚的说明,说明该表述是一个真实的对事实情况的表述,在没有得到任何文件依据的情况下律师的意见依赖于该口头表述,这种情况下可以将口头表述作为法律意见书的事实依据。当然,实践中是否可以将口头表述作为法律意见书的事实依据,也需要看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客户或者机构同意或接受与否。依据经验,实践中很多时候客户或其他主管机构是认同将口头表述作为法律意见书的依据的。 另外,尽职调查到何种程度也是很重要的一个问题,如我们的法律意见中表述公司合法设立、有效存续时,从谨慎的角度和在实际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议做工商调查,实践中也有企业伪造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等去取得上市资格,从而产生了很坏的影响。同时,在做尽职调查发现问题后,一定要和客户就问题尽早沟通,不要给客户一个惊讶,在项目要结束的时候才告诉客户无法为其出具法律意见书。 进行法律研究,法律研究需全面、深入、细致、准确。如何做到全面、深入、细致、准确,只能靠个人经验积累,才能一步一步达到这个标准。在中国的现有的法律体系下,很多时候做到全面比较难,因为法律规定纷繁杂乱,法律是如此规定的,但有时某个部委发布一个通知,另外一个部委颁布一个意见,然后在某个关于其他事情的通知或意见里又规定了一点关于这个问题的内容,所以,在这样的体系下,法律研究是比较难以全面的,需要大家有耐心并且对问题要有一个全面的判断。在作法律研究时,首先要想到这个问题会和哪些法律法规或者哪些部门相关联,然后有目的性、方向性地去做法律研究。如果将所有法律法规全部筛选一遍,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人力。所以律师需要对法律问题有一个判断,这个判断要靠经历和经验的积累,慢慢地培养法律意识和感觉。 “深入”是法律研究最重要的一项要求,因为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责任重大,所以法律研究必须深入。依照中国法律目前的状况,有些法律规定的文字表达很多时候不是很清楚,或者说是可以有很多种解释。因此律师第一遍研读法律规定和第十遍研读的时候得出的结论可能是不同的,在第一遍研读规定时,也许只能想到一种解释,但是越深入地研究下去,再结合其他的情况,对同一条文可能就会有三四种解释。这时,需要律师用排除或其他方法作出一个结论,解读该法规的含义,这时研究的深入性就是极为重要的。法律研究如何做到深入仍是需要律师的经验积累的。 “细致准确”,与“全面深入”有一定的交叉,因为不细心做法律研究就可能遗漏一些事情。准确是法律研究要求的最后结果。如果法律研究全面、深入、细致地展开,准确一般就是水到渠成的结果。 四、法律意见书的起草和修改 尽职调查和法律研究完成后,法律意见书的框架和基本的内容将基本具备。但是仅仅依据审查文件和法律研究起草法律意见

浙江省律师事务所律师聘用合同

浙江省律师事务所律师聘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 地址: 乙方(受聘人)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司法行政机关有关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管理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就聘用应聘事项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按下列第项确定: (一)本合同有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本合同无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为止。其中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岗位。甲方经考核,同意聘用乙方为甲方的职律师;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职律师岗位工作,完成该岗位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内容。 三、劳动报酬。按下列第项确定: (一)乙方试用期的月工资为元,试用期满的月工资为元。工资发放日为每月日。 乙方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二)双方协定: 四、乙方受聘期间的权利。

(一)了解对律师的权利义务有影响的甲方规章制度,对相关规章制度的补充、修订享有建议权; (二)享受必要的培训和教育; (三)取得规定的报酬及福利待遇; (四)因甲方的不当行为损害了乙方的利益,可以要求甲方赔偿; (五)遭到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 (六)享受法定权利和双方约定的其它权利。 五、乙方受聘期间的义务。 (一)遵守《律师法》以及律师职业纪律规定,接受甲方的日常管理; (二)按时完成承办的工作任务或工作目标; (三)自觉维护甲方的形象和利益,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爱护甲方的财产; (四)仅由甲方统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接受甲方指派开展律师业务; (五)未经允许不得从事公民代理。 六、甲方聘用期间的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对乙方行使管理权,督促乙方依法执业、依法纳税; (二)乙方完不成工作任务或工作目标,甲方有权提议修改聘用合同的部分内容;遇到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可以解除本合同; (三)乙方的违法、违纪或者其它不当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有权拒绝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和律师执业规范的不当请求。 七、甲方聘用期间的义务。 (一)支付规定的报酬及兑现相关福利待遇; (二)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工作条件; (三)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四)对乙方违法违纪和不当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关于关于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二0000八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八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八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闻律意字(2009)第9101-1号 致:广西五洲交通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受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岳秋莎、张继军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作为公司召开二00八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的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司承诺:其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真实的书面材料。本律师已证实书面材料的副本、复印件与正本、原件一致。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于2009年4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相关网站上公告了召开会议的通知。召集人在发出会议通知后,未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进行修改,也未增加新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如期于2009年5月21日(星期四)上午8时30分南宁市金湖

东方园林财务分析报告

学院:会计学院 专业:财务管理 学生姓名: 学号:420612406009 指导教师:

目录 一、公司基本情况介绍 (3) 1、简介 (3) 2、公司运营情况及财务状况说明 (5) 二、财务报表分析 (7) (一)、资产负债表分析 (7) 1、水平分析 (7) 2、垂直分析 (9) (二)东方园林利润水平分析 (9) (三)东方园林现金流量结构分析 (10) (四)东方园林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规模分析 (10) (五)东方园林所有者权益变动构成分析表 (11) 三、财务利率分析 (11) 1、盈利能力分析 (11) 2、偿债能力分析 (12) (1)短期偿债能力析 (12) (2)长期偿债能力分析 (13) 3、营运能力分析 (14) 4、企业能力分析 (16) 四、综合评价 (18) 1、评价 (18)

2、建议 (20) 一、公司基本情况介绍 1、简介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是中国园林第一股,全球景观行业市值最大的公司。东方园林是集设计、施工、苗木、养护运营、生态于一体,全国、全产业链发展的城市景观生态系统运营商。下辖景观设计、景观工程、主题公园和特效景观、苗木、养护运营、生态等多个业务板块。其中,景观设计板块正在整合全球顶尖的行业资源,形成大师云集的品牌集群。东方园林产业拥有EDSA-东方、东方利禾、东方艾地、东联设计四个著名设计品牌,汇聚了境内外近600名设计师团队。景观工程板块拥有5个区域市政景观工程事业部。 行业环境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园林行业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然而,如何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弯道超越成为园林行业关注的焦点。那么园林行业在互联网的时代该何去何处呢? 李克强总理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传统行业加入互联网早已是大势所趋。当前,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和智能手机的普及,手机行业平台成为企业开展营销推广及发展的新舞台。毋容置疑,手机行业平台作为快速发展的移动互联网市场第一入口,如今已经逐渐成为各个传统行业进入移动互联网主流平台,对于园林行业更是如此。 就世界范围而言,园林景观行业已被公认为“永远的朝阳产业”,其独特的绿色环保和生态概念已经获得愈来愈多的认同,展现出越来越广阔的市场前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园林行业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然而,如何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弯道超越成为园林行业关注的焦点。

宁波百强企业名单

宁波市企业联合会、宁波市企业家协会、宁波市工业经济联合会联合发布了2018宁波企业百强榜,榜单包括“2018宁波市综合百强企业”、“2018宁波市制造业百强企业”、“2018宁波市服务业百强企业”以及2018“宁波·竞争力”百强企业榜。综合百强榜单中,营收超过50亿元的企业有60家,较2017年增加7家;超过100亿元的企业35家,较2017年增加5家;超200亿元的企业20家,较2017年增加6家。 2018宁波百强企业名单 排序企业名称 法人代 表 营业收入(万元)主业区域 1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镇海炼化分公 司 张玉明石化镇海 2 远大物产集团有限公司金波商贸北仑 3 银亿集团有限公司熊续强7830148 商贸江北 4 宁波金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楼璋亮7059927 有色江北 5 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安聪慧6762711 汽车北仑 6 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如成6654041 服装海曙 7 奥克斯集团有限公司郑坚江6493012 家电鄞州 8 杉杉控股有限公司郑驹4203413 服装鄞州 9 中航国际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王天军4187447 商贸北仑 10 浙江逸盛石化有限公司方贤水4036826 化工北仑 11 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周巨乐3798145 商贸鄞州 12 浙江前程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赵力宾3407529 商贸鄞州* 13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王剑峰2660560 汽车电 子 鄞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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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解决的法律热点问题 - 君合律师事务所

争议解决的法律热点问题 对一例“对赌条款”无效判决案例的简介和点评 根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高院”)最近披露的判例,2011年9 月29日,甘肃高院作出(2011)甘民二终字第96号民事判决,认定私 募股权投资机构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海富公司”)与被投 资公司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世恒公司”,名称变更前为 甘肃众星锌业有限公司)之间关于利润对赌的约定无效,并判令世恒公 司向海富公司返还相关投资款项。世恒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再审,据悉, 最高院已受理该再审案件。尽管目前最高院尚未作出最终的裁判,但本 案仍然引起了市场的密切关注。 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本案的基本情况,并简要分析上述判决对“对 赌条款”可能带来的影响。 一、 合作过程 2007年11月1日前,海富公司与甘肃众星锌业有限公司(“众星公司”)、 迪亚公司、陆波(迪亚公司实际控制人)四方共同签订《增资协议书》, 约定海富公司以现金2000万元人民币对众星公司进行增资。增资后, 海富公司占众星公司增资后总注册资本的3.85%,迪亚公司占96.15%。 陆波则承诺于2007年12月31日之前将四川省峨边县五渡牛岗铅锌矿 过户至众星公司名下。该协议第七条第(二)项“业绩目标”约定:众 星公司2008年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如果众星公司2008年 实际净利润完不成3000万元,海富公司有权要求众星公司予以补偿, 如果众星公司未能履行补偿义务,海富公司有权要求迪亚公司履行补偿 义务。补偿金额=(1-2008年实际净利润/3000万元)×本次投资金额。 此外,该协议还约定了资金用途、回购、信息披露、违约责任等内容。2007年11月1日,海富公司与迪亚公司签订《中外合资经营甘肃众星 锌业有限公司合同》(“合营合同”)和《公司章程》,对上述增资事宜及 其他相关事项作出了约定。 2007年11月2日,海富公司依约向众星公司银行账户缴存人民币2000 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114.7717万元,资本公积金1885.2283万元。2008年2月29日,甘肃省商务厅甘商外资字[2008]79号文件《关于甘 肃众星锌业有限公司增资及股权变更的批复》同意增资及股权变更,并批准“投资双方于2007年11月1日签订的增资协议、合资企业合营合同和章程从即日起生效”。随后,众星公司依据该批复办理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 2009年6月,众星公司更名为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 另据工商年检报告登记记载,世恒公司2008年度生产经营利润总额26,858.13元,净利润26,858.13元。 二、 诉讼过程 2009年12 月,海富公司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兰州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世恒公司、迪亚公司、陆波向其支付协议补偿款1998.209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它费用。 兰州中院作出(2010)兰法民三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驳回海富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海富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高院”)提起上诉。 2011年9月29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上述(2011)甘民二终字第96号民事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包括:一、撤销兰州中院(2010)兰法民三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主文;二、世恒公司、迪亚公司共同返还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1885.2283万元及利息。 三、 法院对“对赌条款”的认定 兰州中院、甘肃高院均确认本案争议焦点为《增资协议书》第七条第(二)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兰州中院认为,《增资协议书》第七条第(二)项内容属于利润分配条款,不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八条关于企业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的规定,同时,该条规定与《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不一致,也损害公司利益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符合《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此,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该条由世恒公司对海富公司承担补偿责任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无效。 甘肃高院认为,《增资协议书》第七条第(二)项对世恒公司2008年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的约定,仅是对目标企业盈利能力提出要求,并未涉及具体分配事宜;且约定利润如实现,世恒公司及其股东均 201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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