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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情况的报告

2007年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情况的报告
2007年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情况的报告

2007年贯彻执行?国务院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情况的报告

青海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一月)

根据?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30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每年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委关于对贯彻执行?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的意见?(青政办…2006?123号)精神,我们对省政府所属27个部门和西宁、海东、海北、黄南等四个辖有自治县的州(地、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若干规定?、履行上级人民政府帮扶民族自治地方加快发展的职责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执行?若干规定?的主要做法和成绩

2007年是我省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奋斗征程的重要一年,也是实现省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奋斗目标和实施“十一五”规划的重要一年。有关地区和部门按照?若干规定?和青政办…2006?123号文件分解的职责任务,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作为工作的主要着力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任务,有力推动了我省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一)制定更加符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的发展规划。

根据?若干规定?第5条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省有关部门充分尊重和保障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在制定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时,主动征求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工作部门的意见建议,制定符合民族自治地方特点和需要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建议。省民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在与我省“十一五”经济社

会发展总体规划相衔接的基础上编制了?青海省贯彻落实?少数民族事业“十一五”规划?实施意见?,提出了“十一五”期间我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任务和着力解决的突出问题。省发改委、省民委等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贾庆林主席对我省藏区发展的重要批示精神,研究分析我省藏区的现状、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以及今后发展方向,制定了促进我省藏区发展的规划和政策建议。一是编制了?青海省藏区重点发展规划?,包括城镇基础建设和藏区基层政权建设等六大方面,总投资21.25亿元,34个县级规划框架也基本完成。二是配合国家有关部委来我省调研支持藏区发展问题,提出加快我省藏区发展的政策建议,并汇成?青海省藏区综合研究报告?和?支持青海藏区经济社会发展建设项目表?。三是为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加速发展经济和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视、社区服务等社会事业,有关部门认真听取自治地方和民族工作部门的意见建议,有针对性地编制了一批专项建设规划。

(二)充分考虑民族自治地方公共服务支出成本差异,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省财政厅认真落实职责任务,充分考虑民族自治地方在取暖、教育、医疗、离退休安置、环境保护、防灾救灾、国家安全等公务服务方面支出成本高于其他地区的客观现实,提高计算一般性转移支付系数,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确保自治地方国家机关、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基础教育、公共医疗等事关民生和社会发展经费的正常支出,缩小与其他地方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区域差距,逐步实现公平发展。2007年,省对6个自治州的补助资金总额达到64亿元,比2006年增长32%,其中一般性转移支付10.6亿元,增加2.6亿元,增长33%。同时,安排好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提高少数民族工作经费,2008年在部门预算中将少数民族工作经费由200万元增加到300万元,增长50%。

(三)加大民族自治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力度。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继续加大民族自治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积极向中央及国家各部委反映我省民族地区发展面临的困难,争取资金重点建设一批对经济社会发展起带动作用的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着力解决群众饮水难、用电难、行路难等问题。省发展改革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领导和司局专题汇报,安排国家和省级专项资金6亿元,实施了一批藏区城镇道路、桥梁、供水、乡镇政权建设、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等城镇基础设施和基层政权建设项目。省交通厅制定了?藏区公路建设发展规划?,出台了一系列加快民族地区交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全力推进公路交通建设,一批重点交通基础设施项目进展顺利,已完成建设投资52.67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48.39%;积极为少数民族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在玉树、果洛地区修建便民桥360座和数十条约300公里的通往天葬台的公路,受到群众的广泛称赞。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等部门加大民族地区农村电网改造,解决少数民族群众用电问题,推广新型清洁能源和小水电代燃料项目,解决农牧民生活用能。支持民族地区水利建设,安排项目133个,投入资金17626万元,解决了20.98万人、127.29万头(只)牲畜的饮水安全问题。各有关部门在加大民族自治地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入时,按照?若干规定?第7条精神,减少或免除了自治地方的配套资金比例。

(四)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

省经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农牧厅等部门认真贯彻?若干规定?,根据我省民族自治地方矿产资源、农畜产品和野生生物资源相对丰富,但基础条件和生态承受能力较差、可持续发展后劲不足的实际,按照省十一次党代会确定的发展战略,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大帮扶力度,推动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省农牧厅加大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结构调整步伐,积极推进农牧业产业化经营、规模化发展,提高种养业效益,推动了农牧业经

济持续稳定发展。省国土资源厅加强民族地区地质找矿工作,重点安排一批有色金属、贵金属、煤等优势矿产项目,满足和推动当地矿业生产的需要;加大民族自治地方资源开发力度,新批准资源开发和深加工项目26个,促进了当地税收增加、就业渠道拓宽和相关产业发展;在矿产资源补偿费安排使用和采矿权价款分成上,加大向民族自治地方倾斜,返还经费大多高于征收额度;争取资金2000多万元用于民族自治地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省经委坚持特色经济发展战略,协助自治地方做好工业建设项目的筹划、申报、立项审批及资金补助等工作,截止2007年10月,用于自治地方工业建设项目支持资金近3300万元,涉及98个项目。省经委、省商务厅、省地税局、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等部门认真落实民贸、民品生产企业优惠政策,在税收、信贷、融资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同时大力扶持藏毯业的发展,加快高原农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扩大民族地区的对外贸易。这些帮扶措施和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有力推动了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促进了各民族共同繁荣。

(五)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社会事业发展。

省教育厅通过继续改善办学条件,加强“两基”攻坚计划,通过开展教育对口支援、全面落实“两免一补”政策、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和规范“双语”教学等措施,使民族自治地方各级各类教育快速发展。省卫生厅依托项目,为农牧民健康办实事,在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大疾病干预、卫生对口帮扶、发展民族医药、卫生人才培养等六个方面对民族自治地方采取优先扶持措施,改善民族地区卫生服务条件,提高少数民族群众健康水平。省文化厅加大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改善民族自治地方公共文化服务,深入推进民族地区文化遗产的抢救和保护工作,建立了国家、省、州(地)、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通过举办民族文化旅游节、加强文化技能技艺培训等措施,培育和发展民族文化产业,推动农牧

民文化增收。省广电局继续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西新工程”,不断提高广播电视人口覆盖率。民族语文、民族古籍工作也取得新进展。

(六)推动民族自治地方扶贫开发。

省有关部门继续做好扶贫开发整村推进、劳动力转移培训、产业化扶贫、异地扶贫开发和社会帮扶等工作,加快民族自治地方贫困人口脱贫。省扶贫办整合资金23125万元,在民族自治地方的230个贫困村实施扶贫开发整村推进项目,4.03万户、18.58万贫困人口直接受益。筹资324.46万元,实现了转移培训贫困劳动力4337人目标。下达扶贫贴息贷款计划6500万元,加强民族自治地方产业化扶贫龙头企业培育力度,增强其辐射带动能力。投入1458万元在9个民族县实施异地扶贫工程和小型调庄移民项目,搬迁安置贫困人口650户、6060人。省发展改革委、省民委、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等部门认真实施?青海省扶持人口较少民族(撒拉族)发展专项建设规划(2006—2010年)?,重点安排好群众受益面广的建设项目,完成中央专项投资3667万元,地方配套资金4318.86万元,分别占规划投资总额的40.74%和46.12%,建设速度快于?专项建设规划?的同期要求,取得了明显的效益。

一年来,省政府有关部门和辖有自治县的州(地、市)人民政府进一步深化对省情的认识,全面贯彻落实全省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青发…2005?15号),对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若干规定?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发展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利用法规和政策优势,积极主动的争取资金、政策,想方设法地解决制约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困难和问题,较好地履行了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推动了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由于我省民族自治地方自然环境艰苦,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成本相对较高,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仍然困难重重。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低、基础设施条件差、生态环境脆弱、贫困问题突出、社会事业发展滞后等状况仍没有得到根本改善。

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省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奋斗目标,工作重点难点都在民族自治地方,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必须要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扶持。但由于我省省级财政困难,民族自治地方面积大,少数民族人口比例高,全面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若干规定?,履行上级人民政府帮扶职责的任务十分艰巨。为此,建议省政府各有关部门以落实?若干规定?为依据,通过多种渠道和途径,进一步积极主动地向中央、国家有关部委反映我省民族地区发展的特殊困难和问题,请求给予更多的特殊照顾和支持,不断提高上级国家机关对我省民族自治地方的关注、关怀和支持力度。特别是省有关部门要根据?若干规定?第8条第3款“国家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对在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等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做出贡献的民族自治地方,给予合理补偿”的规定,积极向国家有关部委反映,争取国家将青海作为生态补偿机制试点省份,尽快研究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进一步加大对我省藏区的财力补助。

——1993年11月22日在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上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任袁仲由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报告我省1992至1993年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湖北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的情况,请予审议。

我省是全国8个既有自治州,又有自治县的省份之一。全省共有49个少数民族,少数民族总人口214万,占全省总人口的3.96%,居全国第11位。我省民族自治地方“一州两县”(即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长阳、五峰两个土家族自治县)总面积3万余平方公里,约占全省总面积的1/6。

两年来,在党的十四大精神指引下,在省委的领导和省人大的监督下,我省在进一步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若干规定》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和成绩。

一、省委、省政府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加强

省委、省政府多次听取民族工作汇报,强调各级党政领导都要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若干规定》的精神,把应由地方行使的权利交给自治地方,支持自治地方用好、用活、用足自治权。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后,关广富同志主持省常委会议,听取了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的汇报,并就贯彻落实会议精神进行了研究。1992年3月,省委、省政府责成省民委等部门就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提出的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和现场指导。7月14日至16日,省委、省政府在武昌召开了全省民族工作会议。省委书记关广富作了题为《加强民族工作,促进民族团结,为实现我省各民族共同繁荣而努力奋斗》的重要讲话,他代表省委、省政府提出来了九条措施,并要求民委会同有关部门对落实情况每年进行一次检查。1992年,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汉章带领省民委、省财政厅、省法制办到民族地区检查《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若干规定》的落实情况。民族自治地方10县市也普遍开展了民族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检查工作。恩施自治州、宜昌市分别于1992年、1993年开展了对民族方面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为了加快我省民族地区改革开放的步伐,深入研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族地区改革和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省委、省政府于1993年5月17日召开了研究恩施州当前经济工作的几个主要问题和建州十周年庆祝活动的专门会议,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关广富、贾志杰和副省长陈水文、苏晓云以及省直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出席了会议。会议决定财政拨款500万元专款用于州庆活动(包括目前尚未竣工的建设项目)。5月25日,关广富同志

亲自率领调查组深入恩施自治州8县市调查研究,省委办公厅印发了《关广富关于恩施自治州改革与发展情况的调查报告》。9月3日,省政府为了落实省委意见,召集省直34个厅局负责人会议,专门研究我省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若干规定》的工作。10月,省委组织部、统战部和省民委召开了全省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座谈会,省委副书记钟书樵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会议讨论了我省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的八年规划。

二、民族法制建设逐步配套完善

为了保证《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若干规定》的贯彻实施,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70号文件精神,在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的督促下,我省今年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实施细则和具体办法。在省教委等9个部门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若干规定》的具体办法的基础上,今年省计委、财政厅、卫生厅、广播电视厅和乡镇企业局等部门的具体办法也将陆续出台。此外,省政府今年下发了《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供应工作意见>的通知》。省政府的这些重大举措,必将促进《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若干规定》的贯彻实施,必将推动我省民族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在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和帮助下,我省民族自治地方一州两县都先后制定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今年7月,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了《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9月,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批准了《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这些实施细则或办法以及单行条例的不断出台,使我省民族法制建设逐步配套完善。

三、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建设步伐加快

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若干规定》的重点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把经济搞上去。两年来,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经济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一是加强扶贫工作,实施“温饱工程”。省计委、省财政厅、省民委今年共为民族地区安排温饱基金830万元,省农行元至9月发放农业贷款3700万元,省建行截止今

年8月发放贷款3500万元。此外,我省还利用世界粮食计划署无偿援助款1210万美元,2.5亿日元,在恩施、利川、宣恩、咸丰、来凤等6个县市进行农业基础设施和技术设施的建设。

二是帮助民族地区上一批重点骨干项目。在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我省民族自治地方的4个计划外烟厂(长阳、咸丰、恩施、巴东)纳入了国家计划;咸丰朝阳寺电站、五峰锁金山电站、利川长顺电站等一批重点工程已开工兴建;许多坪机场是省委、省政府扶持恩施自治州的交通重点工程,为保证庆10周年通航,省委、省政府今年又解决缺口资金366万元;恩施市的小尿素改造项目,经省经委多次努力,今年已正式列入国家小尿素改造计划,并争取到国家贴息贷款3700万元。

三是加强基础设施的建设。省交通厅91至92年对民族自治地方共安排以工代赈资金1398万元。到去年年底,恩施自治州公路达8154公里,其中高级、次高级公路达620公里。现在恩施公路网已基本形成,全州755个区辖乡有740个通了公路,410个乡通了客班车,分别占乡总数的98%和55%。同时抓了民族地区10县市的客运站的建设。截止93年8月底,除巴东客动站未竣工外,其余9县(市)二、三级站全部投入营运,还帮助建了10个乡镇客运站。为解决恩施至武汉的长话出口难,省邮电管理局于去年投资1000万元,新建了恩施至宜昌的数字微波。在恩施市、巴东县已实现程控化的基础上,94年底之前其余各县市将全部实现程控化。

四是认真落实各项民族经济政策。根据民族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我省每年对民族自治地方10县(市)落实财政三照顾(机动金、预备费、民族补助款)1447万元,民贸三照顾(自有资金、利润留成、价格补贴)520.5万元,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270万元,1993年新增发展资金750万元,温饱基金440万元,民族补助款220万元,民族自治地方干部生活补贴393万元。

五是发展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省商业厅贷款75万元用于长阳、恩施、巴东三个县的商场建设。省供销社贴息贷款166万元,先后在鹤峰走马、利川长顺等乡镇建商场、商店7个。省农行发放贷款1846万元兴建农贸、工业批发市场6个。省工行先后发放商办技改贷款和商业网点贷款2260万元,支持民族地区建设了一批商办工业和

商业网点。今年,省民委还对民族企业贷款近700万元发展生产,省经委安排民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贷款80万元。

四、少数民族教育文化等项事业有了发展

我省民族自治地方现有小学4500所,学生48.52万人;普通中学415所,农业职业中学47所,共有学生13.48万人,少数民族学生占民族地区中小学生总数的64.4%。为解决高寒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子女读书难,民族自治地方兴办了72所寄宿半寄宿制的民族中小学,试办了高山少数民族降线班21个,民族初中9个,还举办了各种短期职业培训班。今年省里落实民族教育专款170万元,省计委对湖北民族学院作了重点安排。这些投资将进一步改善民族教育、文化的条件。

民族文化艺术也得到发展。在1992年昆明第三届中国艺术节上,我省恩施自治州歌舞团聚参赛的《大山之歌》节目深受好评,并应邀赴深圳表演;在首届全国少数民族声乐比赛中,我省5名选手进入复赛,2名进入决赛,分别获三等奖和优秀歌舞奖;在今年全国少数民族曲艺展演会上,长阳南曲《昭君别乡》获创作、演出两个一等奖;在全国少数民族学讲普通话大赛中,《大山的呼唤》获“楚雄杯”优秀表演奖,小品《请家教》获“楚雄杯”优秀节目奖。

五、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壮大,民族团结日益增强

目前,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都由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干部已占干部总数的51.67%。在专业技术干部中,少数民族干部占50.9%,其中中、高级职称人员,分别占同级职称的49.7%和51.1%。两年来,我省民族自治地方普遍进行了民族政策、法规和民族团结的教育,并以各种形式开展了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今年,我省来凤县水电公司团委和4名少数民族青年被团中央和国家民委授予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光荣称号。3名少数民族厂长(经理)也被国家民委授予少数民族企业家的光荣称号。通过这些活动的深入开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进一步巩固和发展。

两年来,我省在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若干规定》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新的成绩。但是在新形势下,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待我们继续去探索、研究、解决。一是原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一系列民族照顾政策和法律法规,

随着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落实难度很大,需要重新研究,重新调整、修改。二是民族问题的特殊性,还有待于各级党政领导进一步加深认识。用山区政策代替民族政策,用某一部门政策包容民族政策的问题时有发生,使得党的民族政策往往被忽视,民族政策、法律、法规难以落到实处。三是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现象时有发生。

九十年代是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关键时期,也是促进各民族共同进步、共同繁荣的关键时期。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围绕这个目标,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若干规定》,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步伐,实现各民族的共同发展繁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为此,要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提高在新形势下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认识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于民族地区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我们一方面要抓住机遇,加快发展;另一方面要注意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研究《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若干规定》贯彻实施的新情况新问题,把推进民族地区的改革开放和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很好地结合起来。在工作中,我们既要按价值规律和竞争机制办事,又要注意到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采取特殊政策和措施;既要促进民族地区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又要不断促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巩固和完善。

二、加强配套法制建设,保障经济文化发展

从民族地区来讲,一州两县自治条例颁布后,政府职能部门要尽快制定本部门的实施细则或办法,以利自治条例的贯彻执行。另一方面,要抓紧制定各种单行条例,以自治法规的形式,保障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民族特点和地方实际,发展本地经济文化事业。从省直各部门来讲,要尽快制定与《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若干规定》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我们在完善民族法规体系的同时,还要自觉地接受立法机关的监督,建立比较健全的监督机制,每年对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有重点地检查督促,并采取得力措施,以保证民族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

三、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加快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

(1)理顺思路,进一步明确开放开发的发展目标。要认真贯彻全省第三次山区工作会议精神,在稳定解决温饱的基础上,以脱贫致富为目标,进行有重点、有步骤、高

起点、大规模的系统开发,力争在本世纪末基本实现小康。为此,要紧紧抓住三峡工程建设和清江开发的机遇,充分利用川鄂湘黔四省边界贸易的条件,加大开放开发的力度,力争到本世纪末把鄂西南建成全国最大的水电能源基地,以矿产、建材、重化为主的工业基地,全省最大的林果特基地,具有长江清江特色的旅游风景区,把恩施建成全国先进的少数民族地区之一。

(2)在基础设施和骨干项目建设上,要充分根据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特点增加投入,给予倾斜。要围绕三峡工程和清江开发,多为民族地区安排一些骨干项目。对水电站、林产品加工、建材、玉石工艺品、磷化工以及高效经济林建设、卷烟工业以及交通、流通等,都要优先立项,重点扶持。要尽快打通几条省际间经济断头路,改善县际间交通干线建设。重点扶持边缘城镇,建设边贸市场、综合市场和批发市场。

(3)进一步落实财政三照顾和民贸三照顾政策。落实财政三照顾,民族地区反映有两点不符合规定:一是计算三照顾的基数没有按规定予以调整,而是以83年为基数;二是计算预备费时,未以州为单位按照全州支出总额的4%计算,而是把州辖县市与州直区别对待。对民贸三照顾政策,民族自治地方要求解决让利放权问题,“适宜民族自治地方经营管理的企业,立即下放给民族自治地方经营管理”。另外要解决民贸企业的自有资金和价格补贴问题,重点解决主要工业品和农副产品运费差价补贴问题。

四、继续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

要从我省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加强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重点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各类中高级科技、管理人才的培养教育,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要努力改善结构,充实专业技术干部和经济管理干部;要大胆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尤其是民族地区县市、乡(镇)两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选拔和领导班子的建设。在注意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的同时,也要注意培养选拔在民族地区工作汉族干部,各民族干部要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树立“两个离不开”的思想。

五、发展民族地区教育、文化事业

当前,要重点扶持办好一批寄宿制、半寄宿制的民族中学,解决少数民族子女上学难的问题。要根据本地的实际和特点,加强职业技术教育,为少数民族群众脱贫致富培养一批实用技术人才。明年第二届湖北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将在咸丰举行。政府

各部门,社会各方面都要大力支持,办好这届民运会。通过这次活动,进一步发展民族传统体育,弘扬民族传统文化,增进各民族之间的大团结。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近几年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若干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是非常关心的,多次听取了我们的汇报,有力地促进了少数民族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每年,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都对这一工作进行部署和检查,今天常委会又专门听取我们的汇报,我们十分感谢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民族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尽管我省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若干规定》的任务还很重,还有很多困难,但我们决心在省委的领导下,在省人大的监督下,在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进一步解放思想,努力工作,充分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党的民族政策、法规的优势,为加快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步伐,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和繁荣努力工作。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贯彻_国务院实施_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_若干规定_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

[收稿日期]2005-06-20 [作者简介]金炳镐(1950-),男(朝鲜族),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中央民族大学中国少数民族研究中心教授,中央民族大学马列学院院长、中国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级教学名师,主要从事民族理论政策研究;田烨(1981-),男,湖北荆门人,中央民族大学中国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研究院2003级研究生。 黑龙江民族丛刊(双月刊) 2005年第5期(总第88期)民族理论 贯彻5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若干规定6,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金炳镐1,田 烨2 (1121中央民族大学中国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研究院,北京100081) [摘 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求制定相关行政法规和实施细则,把法律的原则性具体化、可操作化。5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6的颁布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必然要求,体现出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要积极贯彻落实5规定6,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全面发展。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与时俱进;民族地区 [中图分类号]D6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22(2005)05-0008-04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列主义民族理论同我国民族实际相结合的一个创举,也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选择。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新中国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和重要政治制度,已庄严地写进了5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6。民族区域自 治制度对于巩固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对于促进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和繁荣,起着重要的保证作用。 自1949年明确把民族区域自治确定为一项基本国策以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中国已经经历了56年的风风雨雨,经受住了实践的考验。为了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这一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全面贯彻实施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6(以下简称/自治法0),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伟大目标,国务院颁布了5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6(以下简称5规定6)。主要内容为上级人民政府在加强民族团结、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和大力培养少 数民族人才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对实施5规定6的监督检查责任等。 一、5规定6的制定体现出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马克思主义具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0,这是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所作出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科学论断。这一论断,揭示了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品 质,集中体现了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对马克思主义科学性的新认识。胡锦涛总书记在邓小平同志诞辰100周年纪念大会上也指出:/我们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加强理论武装和推进理论创新。0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与党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与理论联系实际和不断创新的优良学风是三位一体的精神法宝,也是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必须坚持的原则。 自治法自1984年颁布实施以后,民族自治地方就强烈要求国务院制定相关的配套法律,对自治法的规定进行细化。国务院于1991年出台了5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4若干问题的通知6。这个文件虽然与民族自治地方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但在当时的历史情况下,对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 # 8#

民族区域自治法课程形考作业一 1

民族区域自治法课程形考作业一1 一.BBDDBDDDAC 二.ABD ABC ABCD ABCD ABC 三.XXXX 四、1、民族区域自治 答:民族区域自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在中央政府集中统一领导下,遵循国家宪法的规定,各少数民族以聚居区为基础,建立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利,享有当家作主,管理本地区本民族内部事务的自治制度。 2.民族区域自治法 答: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指调整民族关系和民族区域自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地位 答: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地位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区域级别及其职权范围大小。 4.民族法律关系 答:民族法律关系是由国家的法律所调整的、以特定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五、1.简述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条件。 答:建立民族自治地方有三个基本条件:(1)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5分(2)有利于民族团结和当地经济发展——前提条件;5分(3)参酌历史情况。 2.简述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地位。 答: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地位,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区域级别及其职权范围大小。 民族区域自治法课程形考作业二1 一、ADADADCBBB 二、BC ABD ABCD ABD ABCD 三、 XXXX 四、1.自治机关立法自治权 答:自治机关立法自治权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法规的权力行为。 2.民主集中制 答:民主集中制是宪法规定的我国国家机关的基本组织原则,也是自治机关法定的基本组织原则。一方面,自治机关要在基本原则的指导下实行民主,另一方面,自治机关在民主的基础上必须集中,两方面的结合就是民主集中制。 3.自治机关 答:自治机关是指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依照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指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4.民族区域自治权 答:民族区域自治权是指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由自治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自主的管理本地方、本民族内部事务的一种特定权力。 五、1.简述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程序。 答:1)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议案的提出。(2)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草案的审议。(3)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通过和批准。(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公布 2.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原则有哪些? 答:1)维护民族法制的原则。民族区域自治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和通过的实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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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五普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考试题及标准答案

七五普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考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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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五普法学习活动-《民族区域自治法》考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实行()原则。 A民主集中制; B国务院直接领导; C完全自治; D民族统一 2、我国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根据当地民族关系、经济发展等条件,并参酌历史情况,可以建立以()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自治地方。 A二个以上; B一个; C一个或者几个; D三个 3、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按照()的顺序组成。 A民族名称、地方名称、行政地位; B地方名称、民族名称、行政地位; C行政地位、地方名称、民族名称; D民族名称、行政地位、地方名称

4、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区域界线的划分、名称的组成,由()会同有关地方的国家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 A国务院;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常务委员会; D上级国家机关 5、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对()负责并报告工作。 A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 B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常务委员会; C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常务委员会; D国务院 6、我国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担任。 A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 B国务院从国家领导人员中选任; C国家副主席任命; D少数民族人数较多的公民

7、我国()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A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 B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C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D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 8我国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什么时候生效?() A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B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生效; C报国务院批准后生效; D一经成立便生效 9、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那么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内给予答复。 A十日; B三十日; C六十日; D九十日

从立法角度看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

从立法角度看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作为实施现行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自1984年颁行以来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发展完善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法律保障。在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治权利,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改革、稳定和发展,维护国家的统一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相关规定“已经不适应新的情况”因此,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了修改。2001年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同一天由江泽民主席公布施行。这标志着这部1984年实行的法律经历了8年之久的修改工作正式结束,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工作,从此有了更加符合实际情况的法律支持和法律保障。正如新修订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序言所指出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一项“国家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这次修改历时八年,先后征求了国务院20个部委、10个省区、15个自治州、17个自治县的意见,同时报请中共中央政治局、中组部、国务院、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批准。可以说,这是继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颁行以来,最大规模和最大范围的民族法制修订工作。这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坚持和完善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决心和支持态度,正如《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所指出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订,“是新世纪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一项新成果”。从总的来看,这次修改主要集中在经济体制和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支持和帮助这两个方面上。从立法的角度看,《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较之过去的版本有明显的进步,同时也存在一些可资商榷之处。本文仅就后者提供一些个人的意见。《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权限归属和立法程序问题一、《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制定权限和修改权限归属问题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2000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宪法》第五十八条、《立法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的权限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宪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立法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只能“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宪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立法法》第七条第三款);第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宪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立法法》第七条第三款)。由此可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都有权对国家基本法律的进行修改,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律的修改同时符合以下三个要件,即:修改的时间必须“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修改的范围只能是“部分补充和修改”、修改的内容“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empirenews.page--]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其制度安排“只能制定法律”(《立法法》第八条);其次,1984年颁行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序言”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这意味着《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权限应归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法》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但要特别要予以指出的是:《自治法》在“附则”中明确规定了其修改通过程序:“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这也就是说,这一法律约定了即便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修改《自治法》,也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方为有效。但事实是,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年对《自治法》

民族区域自治法复习题

民族区域自治法复习题 一、填空题 1、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 3、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4、民族自治地方一经建立,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合并。 5、1949 年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国家的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写入了《共同纲领》,1954年正式载入新中国第一部宪法。 6、我国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形式是民族自治。 7、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8、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9、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要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10、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是一级财政,是国家财政的组成部分。 二、选择题 1、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同日,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第(A)号主席令公布施行。 A、四十六 B、四十五 C、四十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体现了党中央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高度重视,表明民族区域(A)制度在国家体制中的重要地位。 A、自治B自决C自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序言第五自然段将“高度文明、高度民主”修改为“(A) A、富强民主文明 B、民主富强文明

C、文明民主富强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有三个特点:一是多集中在有关经济和社会的规定方面;二是多集中在“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这一章中;三是明确规定了经济发达地区对口支援(A)地方。 A、民族自治 B、民族聚居 C、散杂居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下列哪一类机关不享有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权?(C) A、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B、自治州和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C、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 6我们党经过多年的实践,在总结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的基础上,(B)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A、1982 B、1984 C、1985 7、邓小平同志指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把(A)搞上去,那个自治就是空的。 A、经济B政治C文化 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B)条的规定,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为实施本法分别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具体措施和办法。 A、72 B 、73 C 、74 9、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B)条的要求,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对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加强民族政策的教育,经常检查民族政策和有关法律的遵守和执行。 A、73 B 、72 C 、34 10、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为(B)。 A、自治州、自治县、民族乡 B、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习题与答案

第七章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试题 一、单项选择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于: A.1979年 B.1952年 C.1984年 D.1956年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这体现了民族自治机关的 ①立法自治权②变通执行权③经 济自治权④文化管理自治权 A.①② B.①③ C.①②③ D.①②④ 3.到目前为止,我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数量是 A.124个 B.155个 C.125个 D.145个 4.构成民族自治地方名称的顺序一般是 A.族名、地名、行政级别名 B.地名、族名、行政级别名 C.族名、行政级别名、地名 D.地名、行政级别名、族名 5.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 度的民族有 A.44个 B.45个 C.46个 D.47个 6.下列行政建制中,属于国家法律明确界定的 民族自治地方是 A.民族乡 B.民族镇 C.自治县 D.自治市 7.我国成立最早的自治区是 A.广西壮族自治区 B.内蒙古自治区 C.宁夏回族自治区 D.西藏自治区 8.内蒙古自治区成立于 A.1947年 B.1948年 C.1949年 D.1950年 9.1936年10月,中国共产党建党以来第一个 县级民族自治政权正式成立,它是 A.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B.豫海县回民自治政权 C.木垒哈萨克族自治县 D.陕甘宁边区定边县 10.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政治 制度是 A.联邦制 B.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 C.人民代表大会制 D.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二、多项选择 1.我国现行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律体系,主要由 下面几个部分组成 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 其有关民族区域自治的各项法规 C.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有关实施民 族区域自治的行政法规 D.地方性的自治法规 2.《民族区域自治法》调整的对象是 A.统一与自治的关系 B.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C.自治地方内部的民族关系 D.各自治地方之间的关系 3.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质和宗旨是 A.在统一多民族社会主义国家内,聚居区 的少数民族依法当家作主 B.保障少数民族平等权利,促进民族发展 繁荣 C.巩固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D.普遍建立自治地方 4.我国各民族自治地方行政单位的级别包括 A.盟旗 B.自治区 C.自治州 D.自治县

普法教育考试《民族区域自治法》练习题教学教材

普法教育考试《民族区域自治法》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实行()原则。 A民主集中制; B国务院直接领导; C完全自治; D民族统一 A正确 2、我国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根据当地民族关系、经济发展等条件,并参酌历史情况,可以建立以()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自治地方。 A二个以上; B一个; C一个或者几个; D三个 C正确 3、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按照()的顺序组成。 A民族名称、地方名称、行政地位; B地方名称、民族名称、行政地位; C行政地位、地方名称、民族名称; D民族名称、行政地位、地方名称 B正确 4、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区域界线的划分、名称的组成,由()会同有关地方的国家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 A国务院;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常务委员会; D上级国家机关 D正确 5、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对()负责并报告工作。 A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 B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常务委员会; C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常务委员会; D国务院 A正确 6、我国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担任。 A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 B国务院从国家领导人员中选任; C国家副主席任命; D少数民族人数较多的公民 A正确 7、我国()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A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 B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C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D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 B正确 8我国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什么时候生效?() A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业及答案.docx

民族区域自治法课程形考作业一 1. 《宪法》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参考答案:B 2.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依据是()。 参考答案:B 3.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内部表现形式主要是()和两个系列的配套法规”。 参考答案:D 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成立时间是()。 参考答案:D 5. 自西藏自治区成立以来,区人大主任、区政府主席均由藏族公民担任。五十年代以来,中央政府向西藏投入400多亿元;1994年以来,中央和其他省市克服种种因素,援助西藏建设了62项工程。这表明我国政府的()在西藏得到了真正贯彻落实。 参考答案:B 6. 民族区域自治法律规范的基本内容只限在()适用。 参考答案:D 7.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一般按照()的顺序组成。 参考答案:D 8.

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如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自治州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被批准后,应当报()备案。 参考答案:D 9.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自治区的设置,必须报经()批准。 参考答案:A 10. 下列选项中的()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不享有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自治权参考答 案:C 1. 下列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地位,说法正确的有()。 参考答案:A B D 2. 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4 条,变更民族自治地方的原则和程序包括() 参考答案:A B C 3. 下列属于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有()。 参考答案:A B C D 4. 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2条,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基本条件有()。 参考答案:A B C D 5. 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客观依据有()。 参考答案:A B C 1.

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业及答案

民族区域自治法课程形考作业一1 1. 《宪法》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参考答案:B 2.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依据是()。 参考答案:B 3.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内部表现形式主要是()和两个系列的“配套法规”。 参考答案:D 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成立时间是()。 参考答案:D 5. 自西藏自治区成立以来,区人大主任、区政府主席均由藏族公民担任。五十年代以来,中央政府向西藏投入400多亿元;1994年以来,中央和其他省市克服种种因素,援助西藏建设了62项工程。这表明我国政府的()在西藏得到了真正贯彻落实。 参考答案:B 6. 民族区域自治法律规范的基本内容只限在()适用。 参考答案:D 7.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一般按照()的顺序组成。 参考答案:D 8.

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如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自治州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被批准后,应当报()备案。 参考答案:D 9.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自治区的设置,必须报经()批准。 参考答案:A 10. 下列选项中的()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不享有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自治权 参考答案:C 1. 下列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地位,说法正确的有()。 参考答案:A B D 2. 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4条,变更民族自治地方的原则和程序包括()。 参考答案:A B C 3. 下列属于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有()。 参考答案:A B C D 4. 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2条,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基本条件有()。 参考答案:A B C D 5. 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客观依据有()。 参考答案:A B C 1.

七五普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考试题及答案

七五普法学习活动-《民族区域自治法》考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实行()原则。A民主集中制; B国务院直接领导; C完全自治; D民族统一 2、我国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根据当地民族关系、经济发展等条件,并参酌历史情况,可以建立以()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自治地方。 A二个以上; B一个; C一个或者几个; D三个 3、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按照()的顺序组成。 A民族名称、地方名称、行政地位; B地方名称、民族名称、行政地位;

C行政地位、地方名称、民族名称; D民族名称、行政地位、地方名称 4、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区域界线的划分、名称的组成,由()会同有关地方的国家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A国务院;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常务委员会; D上级国家机关 5、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对()负责并报告工作。 A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 B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常务委员会; C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常务委员会; D国务院 6、我国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担任。 A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 B国务院从国家领导人员中选任;

C国家副主席任命; D少数民族人数较多的公民 7、我国()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A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 B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C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D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 8我国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什么时候生效?() A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B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生效; C报国务院批准后生效; D一经成立便生效 9、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那么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内给予答复。 A十日;

宋才发:《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化:回顾与前瞻》序

宋才发:《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化:回顾与前瞻》序 序 朱玉福博士的《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化:回顾与前瞻》撰成付梓,可喜可贺。“见出以知入,观往以知来。”作为他昔日的导师,我欣然为之作序。 朱玉福是山沟沟里飞出的“金凤凰”。在云南省红河州南部哀牢山的深处,有一个居住着40多户哈尼族人家的龙塘村。海拔3000米以上的崇山峻岭如同一道道天然屏障,无情地将其与山外的现代文明隔开,至今没有通公路和水电,人们的劳作依然是原始的,生活依然是简朴的,我的弟子朱玉福就出生在那里。在20世纪70年代那个人们普遍贫穷的岁月里,朱玉福8个兄弟姐妹中有两个哥哥上中学,靠父母挣工分根本无法糊口,每年3月份以后家里基本断粮,只能靠挖野菜充饥。朱玉福从小放过牛、看过羊,犁过地、耙过田,什么样的农活都做过。山沟里的村寨只有一所仅至三年级的“破旧”小学,要继续读书就必须到几十公里外的村公所小学住读。村公所小学没有学生食堂,只能自己生火做饭。每逢星期天一个10来岁的孩子,得从家里背上一个礼拜的粮食、油盐、咸菜,沿途拾些柴火到学校。每当学校放学后,他就在学校屋檐下支起火塘学着做饭。遇到雨天烧不着火的时候,吃半生不熟的米饭或者“挨饿”是常有的事儿。在乡里上初中更是困难重重,离家几百公里,食宿条件很差,因而龙塘村只有他一人坚持读到初中毕业,朱玉福凭着优异的成绩考取了离家更远的“个旧市重点中学”。从“山沟”里来到“繁华”的个旧市,触摸到了现代文明的气息,使他的求知欲更强了,目标更明确了。重点中学的教学质量加上他的刻苦努力,朱玉福于1991年考入北京国际关系学院。别说是在山坳里的龙塘村,就是方圆百里地的哈尼山寨,过去从来没有人到过北京,更没有人到北京求学。大学毕业后他被分配到云南省红河州国家安全局工作,1999年到中央民族大学攻读少数民族经济专业硕士学位,2001年又成为哀牢山地区攻读博士学位的第一人。所以,十里八乡的父老乡亲都称他是山沟沟里飞出的“金凤凰”。 朱玉福是一位学习勤勉、悟性极强的学生。由于他从大学本科到硕士生学习阶段,从未涉足过经济法学方面的知识,因而与别的同学比起来,他属于专业基础差、底子薄的人。在攻读博士学位开始的一段时间内,尽管他孜孜以求、刻苦勤勉,但学业成绩仍然赶不上其他同学。对于这样一位来自大深山的贫困生,尽管课堂讨论与课程论文的质量每每不尽人意,但我对他从来没有半点嫌弃,怜子之心、舔犊之情在我身上始终挥之不去,因为我自己就是一个从穷山沟里滚出来的“土疙瘩”。记得有一次他送一篇论文给我看,由于论文的质量实在太差,我当时“恨铁不成钢”地把他的论文丢到了大门外。当我看到他满脸的“诚恳”和“无奈”之后,顿时我那颗愧疚的心被提起来了,又主动到门外把他的论文捡回来,请他坐到我的身边,手把手地教他如何修改这篇论文。其实朱玉福的记忆能力很强,只要是他接触过或感兴趣的东西,哪怕是非常陌生的一本书,他能够在一个较短的时间里把它背会。因而在授课时我特别注重对他自尊心、好胜心的维护和培养,充分发掘他的求知欲望与写作兴趣,尽量启迪他的写作动机和写作灵感,有时还有意地给他提供一些写作素材,训练他运用和驾驭材料的能力,尤其是在“提炼观点”上予以细心的指点。苍天不负有心人。经过三年与我一块学习、切磋、研究,他以惊人的毅力和刻苦钻研的精神,克服了前进道路上诸多障碍和困难,不但提高了自己的专业知识水平,而且在科研能力和写作能力上发生了质的飞跃。他这个在攻博之前没有发表过任何一篇习作的人,居然对撰写系列科研论文产生浓厚兴趣并一发而不可收,先后在《贵州民族研究》、《内蒙社会科学》等刊物上,发表了《民族地区<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法规建设探讨》等10多篇学术论文。由于他在读书期间品学兼优,2003

浅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浅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56个民族,56只花,56个兄弟姐妹是一家”你是否还记得这首歌,这首代表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的歌,当今世界70%的国家都是由两个以上的多民族构成的,而中国更是由56个民族组成的一个庞大的家族,正应为如此由此产生的民族问题也称为这些主权国家,特别是中国不得不去思考和面对的问题,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来讲,我们对于民族工作处理正确与否,处理的是否恰当,同时也包括处理的效率等多个问题。小则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达则常常因为民族问题本身的一些特点和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下造成的国际争端和地区冲突,我国体现的比较明显的例如西藏问题,除此之外,国际上其他国家也有类似的矛盾,巴以仇杀,车臣危机。 中国自古以来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从历史的多方面角度来看,中国历代封建王朝对待少数民族或者说对待民族问题来讲采取的做法都是比较偏激的,例如采取武力征缴,实行怀柔羁縻,从来就没有把各少数民族当作平等的一员来看待,没有把它们当做国家的一部分国家的主人,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不平等,互相隔阂和歧视一直是中国数千年来民族关系的主轴。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中国建立以后,平等、团结的新型民族关系的确立也逐步提上了日程得到了改进。 其中最重要的决定可能要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制度的基本法律。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2月28日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修正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与实施是我国民族立法的里程碑,有力地推动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极大地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的快速发展。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提供了强有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教案)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适合国情的基本政治制度》教案 一、教学目标: (一)知识目标 1、识记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的基本民族政策,也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2、明确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含义,了解自治机关和自治权。 3、理解民族区域自治适合我国国情,具有显着优越性。 (二)能力目标 1、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政策,坚持了从实际出发,适合我国国情。让学生尝试用历史的、辨证的眼光观察、评价问题,提高学生的比较、鉴别能力。 2、引导学生利用已有历史、地理知识,深入学习本课。培养学生善于将不同学科知识综合起来,不断提高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 (三)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教育学生理解并拥护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而承担起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的历史责任。 二、教学重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含义及核心内容 三、教学难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 四、教学方法:讨论法、举例法、讲授法 五、教学安排:1课时 六、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 通过上一节的学习我们知道,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是我国重要的国情之一。在处理民族问题上,我国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基本原则,形成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这一民族关系的形成,与我国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是分不开的,下面就学习我国的民族制度问题。 1、回顾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化进程 (1)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2)1954年9月,颁布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被载入宪法。 (3)1984年10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基本法,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进入了法制化建设的新阶段。 (4)200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改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正式确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地位,扩大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为了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各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实施了与之配套的法规、规章、条例等。从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化进程可以看出,我国已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法律、法规,我国在处理民族关系上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力地保障了民族自治地方的合法权益,对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有着重要的意义。 那么同学们我们思考一下这些问题:你了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吗?法律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哪些自治权?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符合国情、具有优势体现在哪些方面?带着这些问题,我们继续学习我们的新课。 2、符合国情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内蒙古的实施

《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内蒙古的实施 【摘要】《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30年以来,党和国家十分重视以立法的形式来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促进各民族平等团结共同繁荣发展。《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和实施,加快了内蒙古自治区的立法工作,创造性地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法律、法规,促进了内蒙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巩固和发展了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加快了经济社会发展。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法;少数民族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和实施,为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推行、贯彻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胡锦涛同志指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切实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充分保证民族自治,依法行使自治权,切实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①。 1984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民族区域自治法》并颁布实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又进行了修正。2005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自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以来,内蒙古自治区作为我国第一个成立的少数民族自治区,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了完善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强了配套法规的制定工作。内蒙古自治区第五届至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现行有效地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共计146件②。这就使得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合法权益得到依法保护,为自治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制保障。 一、内蒙古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紧密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实际,加强创制性立法工作。 加快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不论对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维护祖国统一,还是稳定国内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都是不可或缺的积极因素。因此我们党一直以来把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看成民族工作的中心任务。邓小平曾讲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把经济搞好,那个自治就是空的。少数民族是想在区域自治里面得到些好处,一系列的经济问题不解决,就会出乱子》③。因此我区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中,经济立法占了地方性法规总数的一半以上。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途径。为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有序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我区制定了关于市场管理、产品质量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如:《内蒙古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等;为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 【法规类别】民族自治区域 【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4.10.14 【实施日期】1994.11.03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发布日期:2005年4月1日实施日期:2005年7月1日)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 (1994年10月14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4年11月3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为保障本省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充分行使自治权,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民族自治地方是:琼中、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白沙、昌江、东

方、乐东、陵水黎族自治县。 三亚市、通什市享受民族自治地方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三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四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应当报告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按照本民族的风俗习惯,开展有益于人民身心健康,增强民族团结,促进社会进步的活动。每年农历三月三日,为本省黎族苗族传统节日。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制定计划生育的具体措施,控制人口增长,实行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按照国家干部管理权限,自主安排使用干部,培养、造就本民族的优秀干部。对在民族自治地方工作的各类专业科技人员,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优惠待遇及经济补贴的规定。 第五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应当利用本地方的优势,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加快改革开放,促进本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第六条民族地方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法律的原则下,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比本省其他地方更加优惠的政策与措施,自主安排、管理经济和社会发展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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