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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与完善:论我国行政诉讼“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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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与完善:论我国行政诉讼“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

作者:肖涵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4期

摘要停止执行制度作为暂时性法律保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相对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然而,我国目前关于停止执行制度“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的规定在理论、立法以及运行上均暴露出诸多问题。为此,本文提出在维持目前原则的前提下,构建停止执行实体性审查标准并对其进行程序规制,以期对该制度进行完善。

关键词停止执行制度制度重塑暂时性法律保护

作者简介:肖涵,西南政法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2-135-03

一、引言

停止执行制度是暂时性法律保护制度中一个重要部分,即行政诉讼过程中法院或行政机关裁定暂时停止系争行政行为的效力。在功能上,停止执行制度有助于实现对公民的有效权利保护;其次,该制度有利于均衡多方利益;再次,该制度有助于分配和降低裁判风险;最后,该制度的良好运行有助于诉讼和谐。

基于此,停止执行制度日渐成为相对人权利保护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环节,许多国家或地区都规定了相关内容:在德国,该原则规定于《行政法院法》第80条和第80a条。由此,德国撤销之诉具有延缓效力,使相对人的权利暂时免受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第116条第1项及“诉愿法”第93条第1项规定:“原处分或决定之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因提起诉愿或行政诉讼而停止。”而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4条中,明确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并列明三条例外,以此确立行政诉讼“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

但我国“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有关规定在理论上有所缺失、在立法上存在缺陷,还在运行层面中出现了偏差。

二、对我国现有制度的反思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4条奠定了我国“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的基础。然而,该制度还存在问题:

(一)理论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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