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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公交车起火事件8日已经造成47人死亡

厦门公交车起火事件8日已经造成47人死亡
厦门公交车起火事件8日已经造成47人死亡

厦门公交车起火事件8日已经造成47人死亡、34人受伤。尽管这次事故属于人为故意纵火,国内外类似情况并不多见,但炎热的夏季将至,车辆发生自燃的可能性大增,拥挤的公交车发生火灾时乘员应该如何逃生、交通部门应该如何防备、救援力量又需要如何增援,国外有些做法或许可以借鉴。

公交车在设计时能否增加防火设备、以便第一时间灭火是很多人首先提出的问题。一名日本东京市消防救援专家8日在接受《环球时报》记者采访时说,类似厦门这样的公交车起火造成大规模伤亡的事件在日本并不多见,东京在上世纪70年代曾发生过一起公交车失火、造成多人死伤的事故,但总体上讲,日本交通部门要求运输工具必须绝对保证人身安全,更注重对车辆自身的检查和保养,但不可能以易燃品的标准来对待公交车,也没有专门防火设计。

在预防方面,日本只是明确指定司机是行驶的公交车上的安全责任人,总务省消防厅规定所有公交公司必须对司机进行防火紧急对应训练,在司机座位附近配备灭火器,以便出现紧急情况时,司机能有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的机会。同时车内有无线扩音器,遇到险情时司机是抢险负责人,他有发布指令、疏导客流的责任。从这方面看,厦门公交车司机第一时间紧急制动车辆并打开前后车门的做法并无不妥。

有厦门惨案现场亲历者回忆,公交车起火前曾闻到一股很重的汽油味。火灾发生前往往有各种预兆,为此北美的一些公交车和长途客车上,装备有油料泄漏和自燃预警装置,可在车厢内或发动机出现燃爆前发出预警,提醒司机紧急制动车辆,并做疏散处置。这种装置可有效应对和燃油系统有关的车辆自燃事故,以及以挥发性易燃物质为作案工具的破坏行为。

2009年成都公交车火灾之后,中国各地也提出类似的应对方法。例如成都研制的“防火型公交车”,当起火时车载探头探测到烟雾信号,灭火系统会在3秒内启动,它利用车辆动力,用专用雾化喷头释放灭火剂,控火灭火、降温并稀释有毒烟雾。西安、南京等地的部分公交车在容易自燃的发动机附近安置有灭火弹。灭火弹配备有精确的温度感应装置,在外界温度超标时会自动报警,若温度继续上升就会爆炸,释放出超细干粉灭火剂,可在短时间内使突发初起火灾得到控制。

造成这次厦门公交车起火事件伤亡惨重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逃生通道不足。2009年成都公交车起火事件后,各地公交车都强调要配备救生锤,但事实证明这仍然不够。厦门起火公交车上实载约为90人,接近满员。尽管司机打开了前后车门,但多名亲历者都提到,火情来时车门处过于拥挤,有人只能跳窗逃生,导致受伤。由于国内常见的空调车、快速公交车车窗密封,甚至全车只有2-4扇很小的车窗可以打开,其余皆为不能打开的密封玻璃,导致应急出口不足。

在北美,许多城市的公交车同样采用密封车窗,甚至普通公交车也不例外,但这些车窗不仅配备救生锤,还设有应急开启装置,该装置为一个醒目的红色扳手,旁有文字和图画说

明,一旦需要紧急疏散,只需扳下红色扳手,就可以轻松将整块玻璃推出车外,形成一个巨大的应急逃生出口。这些玻璃都是防爆玻璃,易裂不易碎,即使落在地上粉碎,也会变成没有棱角的圆形颗粒,不会造成伤害。安全系数最高的校车和经常运送老弱病残的“社区专线车”还有更特殊的应急装置:在需要紧急疏散时,这类车不仅门窗都能轻松敞开,且整个车尾都可以开启并放下坡架,这样不仅车上的成年、未成年乘客可迅速疏散,连童车、轮椅也可沿坡架迅速离开车辆,即便残疾人也可自救,而无需劳烦他人帮忙。

还有网友认为,厦门这辆公交车是在离地面数米的快速公交高架上着火,救援力量很难及时赶到。东京市消防救援专家表示,日本各地的消防局都配有一支紧急救助队,平时和消防队同时执勤。一旦遇到紧急事故,紧急救助队会利用各种交通工具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特别救助队员从消防员中选拔,经过特殊训练,必须熟练掌握攀爬、滑降等通过障碍的基本技能,还要有防化、急救等知识,要求具备比一般消防员更为强壮的体格。他们携带有各种破拆工具,在火场紧急救人时,能在喷水掩护下首先冲入火中救人。

公交车辆火灾事故防范措施和发生火灾应急处置方法

编号:AQ-JS-01552 ( 安全技术)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公交车辆火灾事故防范措施和发生火灾应急处置方法Prevention measures and emergency disposal methods for fire accidents of public transport vehicles

公交车辆火灾事故防范措施和发生 火灾应急处置方法 使用备注:技术安全主要是通过对技术和安全本质性的再认识以提高对技术和安全的理解,进而形成更加科 学的技术安全观,并在新技术安全观指引下改进安全技术和安全措施,最终达到提高安全性的目的。 为防止公交车辆各类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公交车辆发生火灾时的正确处置,减少人员伤亡,公司特制定如下防范措施和处置方法,以供大家学习。 二、公交车辆火灾事故防范措施: (一)讨论分析火灾事故发生原因,吸取教训。 (二)对所驾车辆的灭火器配备和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与保卫科联系整改。 (三)检查车门应急开关是否有效,无效,立即回厂整改。 (四)检查发动机是否存在严重漏油现象,如有,及时与机务科联系整改。 (五)检查电瓶、电线路是否存在隐患,如有,立即回厂整改。

(六)检查车辆是否存在私自接线现象,如有,立即整改。 (七)加强对上车乘客的安全检查,严格查堵各类危险品及不明液体上车,凡携带桶装、袋装液体乘车者,必须接受检查,拒不接受检查的,不准乘坐公交车辆。 (八)驾驶员若发现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或者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应拒绝其乘坐公交车;对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拒不听从劝阻强行乘车的,应及时拨打110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公交车辆发生火灾处置方法 第一步:先救人 (一)当确认即将或初起火时,不要惊慌,要沉着冷静,立即靠边停车.拉要手刹,打开前后车门,组织乘客从车门或车窗逃生。 (二)如属线路起火打不开车门,必须大声告知乘客应急开关在哪,并教他们如何使用,必要时要亲自扭动开关。 (三)危急时可先从驾驶室小窗逃生,然后拿手锤绕车逐一砸碎玻璃窗,以便乘客逃生。 (四)要检查车厢内是否还有行动不便或被踩伤走不了的乘客,

聚众斗殴转化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辩护词(从无期以上到15年有期徒刑)

辩护词(网络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燕某某父亲的委托,并经得被告人的同意,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燕某某故意伤害罪的罪名及管辖权有异议。现就被告人在聚众斗殴中的地位和作用、犯罪情节及具有从轻、减轻情节发表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本案指控被告人燕某某故意伤害罪的定性和管辖权存在异议。 本案从被告人投案自首到侦查、起诉阶段都是依照聚众斗殴罪进行的。根据被告人燕某某在聚众斗殴中的地位和作用,起到的是帮助、辅助作用,为从犯,只应当对其参与的犯罪并根据其地位和作用承担责任,不应当对聚众斗殴罪的全部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尤其是不应当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不适用罪名转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被告人燕某某所涉罪名为聚众斗殴罪,而非故意伤害罪,本案不宜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被告人在本案中起到的是帮助、辅助作用,是从犯,不是本案聚众斗殴犯罪的首要分子,不应被认定为主犯。 本案是一起极其特殊的案例,如果不仔细分析案情,被告人很容易被认定为本案的首要分子。辩护人经认真细致地阅读了全部卷宗、两次到昆山市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查阅参考相关判例以及刑法学专家对共同犯罪的论述,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从本案整体

上考量被告人的行为性质和特征,不难看出:被告人燕某某先因劝架不成,后又被动地参与到犯罪中来,对主要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起到了帮助作用,其主观恶性小,人身伤害及社会危害程度小。 (一)本案犯意的发起者、教唆者、纠集者、组织者和实行者是同案犯刘某,不是被告人。同案犯刘某受到被害人方寻衅滋事无故殴打后,为了报复对方,主动电话给被告人燕某某让其帮忙打架,同案犯刘某行为性质为组织、教唆行为,被告人燕某某是“被组织者、被教唆者”,被告人燕某某一开始并没有参与到犯罪中来,假托“在昆山,回不去”,事实上不想参与到犯罪中来。 恳请合议庭高度关注一个事实,在本案聚众斗殴事件发生之前,被告人就有三次机会不参与到打架事件中,从而断开与聚众斗殴事件的联系。第一次,是在同案被告人刘某在给被告人打的第一个电话时,被告人没有想参与到打架中来,相反目的是劝架,为了息事宁人,消除事端,某种意义上来说,这是一种民间调解行为,属于私力救济的范畴。如果对方接听电话,通过双方协商和沟通,事情可能到此为止了。被告人也不会事实上也没有主动再给任何人打电话挑起事端。第二次,如果同案被告人没有第二个电话,对被告人来说,事情也就到此位臵了,恰恰是刘某在被无辜殴打后,为了报复,找被告人到现场帮助其打架,有着明确的犯罪动机和目的。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有条件(辩护人请求法庭进一步调查核实事发现场和被告人所在位臵之间的距离以及到达现场的可能性)到现场却没有到现场,其更多的是出于一种职业习惯(因为被告人是做职业中介的,在正仪镇时间长,

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是指亲友、邻里或其他人员之间因日常生活琐事突发争执、打斗,造成他人意外死亡的案件。由于这类案件中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内容较为模糊,客观方面的因果关系较为复杂,实践中经常引发定性分歧与量刑差异。为确保同类案件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公正性,现结合典型案例,对该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进行梳理总结。 为便于分析问题,从因果关系角度切入,按照暴力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将此类案件细分为四种情形: 案例一: 涉及暴力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 被告人曹某因比拼酒量,与同桌被害人唐某发生争执并相互推搡。其间,曹某将处于严重醉酒状态的唐某推倒并压在身下掐其脖颈,致唐某因胃内食物返流呼吸道,造成异物堵塞气管而窒息死亡。检察机关指控曹某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辩护人认为曹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案例二: 涉及暴力行为偶合外在介入因素导致被害人死亡 被告人王某对路过的被害人徐某进行言语调戏。徐某折回进行责问,又遭王某恶语回复,徐某遂抽打王某一记耳光。王某暴怒,双手先后推打徐某的左右肩膀,致徐某在后退过程中被身后驶过的卡车碰撞倒地,头部遭车轮碾压而死。检察机关指控王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法院认定王某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王某不服提出上诉。 案例三: 涉及暴力行为诱发严重疾病导致被害人死亡 被害人陆某有酒后殴打妻子赵某的陋习。某日,陆某酒后再次追打被告人赵某。赵某在逃离过程中,随手捡起陆某脚上滑脱的一只皮鞋,朝陆某头部和身上抽打两下。两天后,陆某在自身脑血管硬化的基础上,因头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闭合性颅脑损伤,引起中枢神经功能障碍死亡。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十年,赵某不服提出上诉。 案例四: 涉及非攻击性行为合并被害人自身失误导致被害人死亡

【案例故事】过失致人死亡罪中的主观认定

【案例故事】过失致人死亡罪中的主观认定 2014-03-22 李绎法大刑事辩护研究会 案情: 2013年某日,被告人张某驾驶重型货车在某工业园区建设工地上运土。在张某将土运至指定地点进行卸倒的过程中,张某驾车一边前行一边卸土,因车头被压至翘起致未能看到车前,导致车轮将正在车旁边捡破烂的村民王某当场碾死。经法医鉴定:死者王某系车辆碾压头、胸、腹部,导致脏器挫碎而死亡。 案发后,检察机关以张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分歧: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本案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正确。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

事罪)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事故发生地位建设工地,属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被告人张某驾驶大型货车作业的过程中,未尽安全注意义务,造成一人被碾压致死的危害结果,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其行为明显不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构成,故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张某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不当,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从客观上看,被告人张某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了一人死亡的结果。但认定被告人张某在主观上存在过失不当。尽管在民事赔偿上不排除张某负有赔偿责任,但刑事上不具有可罚性,宜对张某宣告无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1、过失犯罪的概念及基本内容

鬼故事超短篇诡异恐怖1:错乱的时钟

鬼故事超短篇诡异恐怖1:错乱的时钟 鬼故事超短篇诡异恐怖1:错乱的时钟这个故事发生在一个农村,寒冷的冬天早晨,务农的的农村人都有一个习惯,那就是每天早晨天昏亮就起床打柴,每天早出晚归是大多数农村人已经习惯了的工作。 说到这里,就要说到许叔的经历,他和以往一样,在忙碌的工作中,每天天昏亮就起床上山打柴了,这是某月某日的一天早晨,许叔和往常一样起的很早,起来后看了看手表,发现已经不早,快6点30分了,正是适合干活的时间,脸也来不及洗的许叔匆匆忙忙拿着砍刀走出了家门。 这个冬天6点30分天空还是黑咕隆咚一翩,家离打柴的地点有一段距离,所以起早一点可以跑两趟,现在起床的话,到山里基本就天亮了。 许叔收起了手表出门了,走了一半多的路,许叔在心里感觉到,怎么今天跟以往不太一样,以往都是差不多这个时间段就天昏亮了,怎么今天早上到现在还不曾天亮呢?许叔带着多少些的不明白也不在意那么多,脚步也不曾放慢,继续赶路。 许叔走到一座传言中会卖人的山,天还没有一丝要亮的意思,只听到蟋蟀叫个不停,打断了黑暗中的寂静。 这时候许叔感觉越来越不对劲,便掏出了手表发现还是6点30分,许叔心想,这就奇了怪啦,昨天还正常的手表,今天怎么

时钟就不走了呢? 正在许叔感叹手表不争气的时候,发现前面不远有一个白衣女子,那女子披着凌乱的头发往山中走去,许叔这一看才说,原来还有人比我还早上山打柴的,这时许叔便忘了时钟的不转动的原因,并加快了脚步追上那女子,准备打个招呼一起同路上山打柴。 快追到不远处,许叔叫道,那位朋友你也是上山打柴吗?那女子没有回应,好像是听不到许叔说话,许叔便加快了脚步,又叫了几声,那女子还是不理他,许叔一想才发现,怎么这个女人和别的人不太一样,身穿白衣再加上凌乱的头发,不像是本村子里的人啊?许叔又一想,外村人很少去这边的山中打柴的啊?难道?难道遇到不干净的东西了?许叔这才回过神来,立马挑头往回家里跑,一路幻想刚刚那副场景在加上手表莫名其妙的坏了,黑暗里。。许叔那是害怕的一路跌跌撞撞。 跑了10多分钟,经过一家住在水库边的邵家,也算是村子里的老邻居了,许叔便满头大汗走到邵家门口,大声的喊道,邵某,邵某,叫了10几声才听到回应,邵某揉搓着眼睛听到是许某,便起床开门问发生什么事?为什么满头大汗衣服都被树枝沟破了,许叔满头大汗问道,老邵,现在几点了,邵某到被窝里拿着表走到门口,说到,你看看啊现在才几点啊?你有什么要紧事吗?许叔拿过表一看,天啊,怎么才夜半三更3点15分?许叔还问了一句,是不是你的表时钟不对啊?许叔这时拿出自己的表,准备告诉邵某一个究竟,结果许叔看了看表之后发现!!冷汗再一次留下了额头!怎么我的表现在好了!我的也是3点15分。

公交车着火逃生技能

夏季天气炎热,一些“年岁较高”的公交车易发生车辆自燃事故。那么乘坐公交车时,遇到突发险情应该如何尽快逃离险情求生呢?学习一下,说不定关键时刻能派上用场。 一、客车、公交车起火逃生5通道: 1.利用车载灭火器 如果火势较小,应选择灭火,如果火势很大,应赶紧逃生

2.利用安全锤 紧急情况下,乘客可用“安全锤”击碎侧窗玻璃逃生,砸玻璃时要敲击玻璃四角 3.利用客车的天窗 乘客只要旋转车顶天窗上的红色扳手,就能将天窗打开

4.利用放气阀 通过顺时针方向转动放气阀,可切断门气路。在此状态下,车内或车外手动就可打开前后门 5.利用应急开关 每辆公交车都偶有应急开关,有些在司机座位旁,有些在车门顶部。具体操作在开关旁边都有相应说明。

二、客车、公交车安全装置 1.自动灭火装置 一般安装在客车、公交车的发动机舱、前门电器集成处。自动灭火装置能在唯独超过170度等危险情况下,通过高压喷淋方式灭火。 2.手动灭火装置 主要是在车上配备干粉灭火器。根据车辆发动机位置不同,通常放置在司机座椅靠背后面、下客门附近以及后置发动机箱三个位置。驾驶员经过培训,可有效熄灭初起火源。另外,公交部门还会定期更换干粉灭火器。 3.逃生装置 一般公交车辆共安装有两大逃生装置,包括安全锤和逃生应急开关。 “逃生锤”安放在前车厢及中门后的车窗上方,紧急情况下,乘客可用“逃生锤”击碎车窗玻璃逃生,部分旧车没有装备“逃生锤”,可以使用钳子、扳手等,敲车窗上侧是最佳位置。多数公交车都在车厢两壁配有4至7个安全锤。

逃生应急开关安装在爱心专座上方的风道上。紧急情况下,可扳动风道上红色的应急开关,车门就会快速打开。 4.紧急逃生窗 公交车头顶有紧急逃生出口,只是很多时候人们容易把它错认为是通风口。在紧急情况下,旋转车厢顶部逃生窗上的红色开关,能打开窗口逃生。

故意伤害行为导致被害人心脏病发作猝死的应如何量刑

被告人洪志宁,男,1954年10月2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1994年9月23日因犯容留他人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8月24日被逮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洪志宁犯故意伤害罪,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洪志宁与曾银好均在福建省厦门市轮渡海滨公园内经营茶摊,二人因争地界曾发生过矛盾。2004年7月18日17时许,与洪志宁同居的女友刘海霞酒后故意将曾银好茶摊上的茶壶摔破,并为此与曾银好同居女友方凤萍发生争执。正在曾银好茶摊上喝茶的陈拉狮(男,48岁)上前劝阻,刘海霞认为陈拉狮有意偏袒方凤萍,遂辱骂陈拉狮,并与陈扭打起来。洪志宁闻讯赶到现场,挥拳连击陈拉狮的胸部和头部,陈拉狮被打后追撵洪志宁,追出二三步后倒地死亡。洪志宁逃离现场,后到水上派出所轮渡执勤点打探消息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经鉴定,陈拉狮系在原有冠心病的基础上因吵架时情绪激动、胸部被打、剧烈运动及饮酒等多种因素影响,诱发冠心病发作,管状动脉痉挛致心跳骤停而猝死。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洪志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洪志宁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洪志宁归案后能坦白认罪,且考虑被害人原先患有冠心病及心肌梗死的病史,其死亡原因属多因一果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洪志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 宜判后,被告人洪志宁不服,上诉提出,其只是一般的殴打行为,原判定罪不准;被害人死亡与其只打二三拳没有关系,不应负刑事责任,请求二审给予公正裁判。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洪志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洪志宁关于原判对其定罪量刑错误的上诉理由,经查,首先,被告人拳击行为发生在被害人与其女友刘海霞争执扭打中,洪志宁对被害人头部、胸部分别连击数拳,其主观上能够认识到其行为可能会伤害被害人的身体健康,客观上连击数拳,是被害人死亡的因素之一,因此,对被告人应当按照其所实施的行为性质以故意伤害定罪。虽然死亡后果超出其本人主观意愿,但这恰好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故原判定罪准确,洪志宁关于定罪不准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次,被告人拳击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人对被害人胸部拳击数下的行为一般情况下不会产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其拳击的危害性为,与被害人情绪激动、剧烈运动及饮酒等多种因素介入“诱发冠心病发作”导致了死亡结果的发生。被害人身患冠心病被告人事先并不知情,是一偶然因素,其先前拳击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属偶然因果关系,这是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洪志宁关于对被害人死亡不负刑事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被告人洪志宁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原判对洪志

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上海一中院 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是指亲友、邻里或其他人员之间因日常生活琐事突发争执、打斗,造成他人意外死亡的案件。由于这类案件中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内容较为模糊,客观方面的因果关系较为复杂,实践中经常引发定性分歧与量刑差异。为确保同类案件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公正性,现结合典型案例,对该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进行梳理总结。 一、典型案例 为便于分析问题,从因果关系角度切入,按照暴力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将此类案件细分为四种情形: 案例一:涉及暴力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 被告人曹某因比拼酒量,与同桌被害人唐某发生争执并相互推搡。其间,曹某将处于严重醉酒状态的唐某推倒并压在身下掐其脖颈,致唐某因胃内食物返流呼吸道,造成异物堵塞气管而窒息死亡。检察机关指控曹某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辩护人认为曹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案例二:涉及暴力行为偶合外在介入因素导致被害人死亡 被告人王某对路过的被害人徐某进行言语调戏。徐某折回进行责问,又遭王某恶语回复,徐某遂抽打王某一记耳光。王某暴怒,双手先后推打徐某的左右肩膀,致徐某在后退过程中被身后驶过的卡车碰撞倒地,头部遭车轮碾压而死。检察机关指控王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法院认定王某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王某不服提出上诉。 案例三:涉及暴力行为诱发严重疾病导致被害人死亡 被害人陆某有酒后殴打妻子赵某的陋习。某日,陆某酒后再次追打被告人赵某。赵某在逃离过程中,随手捡起陆某脚上滑脱的一只皮鞋,朝陆某头部和身上抽打两下。两天后,陆某在自身脑血管硬化的基础上,因头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闭合性颅脑损伤,引起中枢神经功能障碍死亡。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十年,赵某不服提出上诉。 案例四:涉及非攻击性行为合并被害人自身失误导致被害人死亡 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陶某因争抢座位在公交车上发生争执并推搡。其间,陶某站在车后门处欲将张某拉下车,张某用力转身甩脱陶某奔向车内。陶某后背朝车外踏空摔倒在地,不治身亡。经鉴定,陶某系因左枕部受外力作用致广泛性脑挫伤、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而死亡。检察机关指控张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辩护人则认为张某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不应负刑事责任。 二、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的审理难点

刑事模拟法庭剧本-过失致人死亡案件

模拟法庭 1

ht t p: //t s . hncour t . gov. cn/vi deo/det a i l /cour t /1453/i d/155452 案由:过失致人死亡罪 开庭时间:2016 年 5 月 3 日开庭地点:第 一法庭,第一次开庭合议庭人员:审判 长:审判员: 书记员: 开庭前的准备阶段 (书记员就位)书记员:请肃静,请公诉人、被告辩护人、辩护人入庭(公诉人、被告辩护 人、辩护人入庭就坐)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纪律::一、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 哗、吵闹;二、旁听人员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三、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发言、提问,注意文明礼貌,不得攻击、辱骂他人;四、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录音、摄影、录像;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六、将通信工具置于无声状态,不得接听,不得将审判经过在朋友圈和微博进行发布;七、审判人员入庭、退庭及宣判时应当起立。 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全体起立完毕)。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坐定)。请全体坐下。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被告人康磊过失致人死亡一案的公诉人被告辩护人已到庭,被告已提到候审,有关诉讼参与人已在庭外候传,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2

宣布开庭阶段 审判长:许昌市平原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康磊过失致人死亡一案,现在开庭(敲法锤)。传被告人康磊到庭。(1 名法警从庭外到书记员处拿传票,到庭外传被告人。2 名法警带被告人到庭,待被告人在被告席位上站定后,打开被告人的手铐,站在被告人身后值庭) 审判长:现在核实被告人康磊的身份。被告人你的姓名? 被告人:我叫康磊 审判长:是否有曾用名? 被告人:没有审判长:出 生日期?被告人:1980 年 4 月20 日审判长:出生地? 被告人:出生于河南省许昌市平原区审判 长:你的民族? 被告人:汉族审判长:文 化程度?被告人:初中程 度审判长:你被捕前的职 业?被告人:摩的司机审 判长:家庭住址? 被告人:河南省许昌市平原区刘家大堰 8- 405 号审判长:之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被告人:没有审判长:你什么时候被刑 事拘留?被告人:2015 年 5 月 24 日审 判长:什么时候被逮捕?被告人:2015 年 5 月 31 日审判长:因为什么事?被告 人:他们说我过失致人死亡。 3

九大灵异事件就在你身边 太恐怖了

如对您有帮助,可购买打赏,谢谢 九大灵异事件就在你身边太恐怖了 导语:哪些灵异事件就发生在你身边,你却不知道呢?在风水学说上,灵异事件无处不在,只是你很少注意过,那么,你知道灵异禁区有哪些呢?日常生活 哪些灵异事件就发生在你身边,你却不知道呢?在风水学说上,灵异事件无处不在,只是你很少注意过,那么,你知道灵异禁区有哪些呢?日常生活中,流传的民俗禁忌有哪些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九大灵异现象90%的人都经历过,只是你从未注意过 1.不知道大家是不是有这样的经历,照镜子时间长了,会发现镜子里的自己很陌生;同样,你长时间盯着一个常用字看,会发现你仿佛不认识这个字了。那是因为现实生活中有两个“你”存在,只有在一个人精神分裂时,别人才会发现另一个“你”,千万别以为这是偶然的现象。 2.你是否遇到过这样的现象,在你劳累了一天后觉得非常疲倦,回家倒头就睡。可是睡到一半时大脑突然醒来,听得见家人在说话,四肢却麻木不能动弹,想喊也喊不出来。其实这是你自身灵魂和肉体分离的表现,非要有人把你拍醒或喊醒,否则你就这样植物人似的“睡”过去了,千万不要以为这是梦魇。 3.外出时你是否经常灵光闪现,觉得这个地方这个场景在梦中似曾出现过,却无法确定或回忆不起来到底什么时候来过这个地方?那是因为某种原因你的灵魂曾经在你没有察觉或睡梦中的时候游历、经历了这块地方这个场景,千万不要以为你做梦梦见过这个场景。 4.家里有出生不久的婴儿的朋友,你是否发现自己的孩子在没人看管的时候无缘无故自己笑出声或哭出来?那是因为有“人”在逗他玩,此时应该立刻亲自抱起孩子,很多能够通灵的灵媒介质小时候都有这样的经历,并且没有及时处理,造成长大后能看见许多常人看不见的东 生活常识分享

公交车起火防范及应急措施(新版)

( 安全常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公交车起火防范及应急措施(新 版) Safety accidents can cause us great harm. Learn safety knowledge and stay away from safety accidents.

公交车起火防范及应急措施(新版) 1、做好车辆的日常检查 定期检查电器、开关、灯座、制动灯开关等的插接头(或连接头)是否有松动或脱落等情况。特别要注意检查点火开关、蓄电池等大电流的电器件接线柱、导线的连接、绝缘等是否可靠;经常检查运动零件、车架、油箱、化油器、坐垫等油漆件、漏油件、易燃物周围的导线、插接头、开关件、线夹等处是否有“破皮”;经常检查发动机及底盘是否有漏油现象。 2、防止电线短路 一旦发现电流表指示很大的放电电流、电器工作突然中断(例如大灯、空调电机等大负荷用电设备)、闻到胶皮臭味或见到机罩盖边隙处和仪表台附近冒烟时应迅速靠边停车熄火,断开全车总电源开关,查原因排除故障。

3、防止发动机回火 发现回火要检查油路和电路,油路可能是混合气过稀、点火时间过晚等造成,需进行调整。也有可能是气缸垫击穿、进气歧管垫漏气造成。 4、不违章操作 线路不要乱接,以免造成局部负荷过大,令线路发热。一些司机只顾多拉快跑、多赚钱,对车辆的小毛病不及时维修,甚至违章操作。如果行车过程中一旦出现故障,应尽量靠边停车,等待专业救援,切忌自己动手乱操作。 5、不违章存放危险物品 日常生活中的打火机、香水、摩丝等也是构成汽车火灾的危险品。如将这些物品放在车内容易被太阳光线聚焦的部位,也具有一定的火灾危险性。 6、保持发动机舱整洁,不要积有太多的污垢 发动机气缸等上油垢、油圬,能加速高火线圈导线或火花塞漏电。并且在高温情况下,油垢、油圬很容易挥发汽油,遇有搭铁等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的界定

在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与过失致人死亡行为的界限认定有一定的复杂性。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它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结果却出乎意料的造成了死亡(即对死亡结果,行为人属于过失)。其犯罪构成的特征是:(1)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并且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2)主观方面,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并不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也就是说有致人伤害的故意而没有致人死亡的故意,主观上是故意加过失的双重罪过。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由于过失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其犯罪构成的特点是:(1)客观方面表现为由于行为人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一般发生在劳动生产或日常生活等场合,对他人的生命安全缺乏应有的注意,以致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2)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从以上两罪的犯罪构成特征,我们可以明确区分其相同点和不同点。(1)相同点是,客观上都发生了死亡的结果,行为人主观上对死亡结果的发生都属于过失心态,即不希望也不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出乎意料之外的。(2)不同点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行为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而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中则没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在具体案件中,对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故意的判断有很大难度。例如:某甲是小学教师,因学生某乙顽皮,不听管教,情急之下某甲打了某乙一记耳光,又照其后背拍了两巴掌,致某乙立即昏倒在地,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某乙系心血管爆裂致死。对于此案的定性,产生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某甲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另一种意见认为,某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比较符合客观事实。对于这两种罪的区分应根据具体案情从客观到主观进行判断,即从行为是否构成伤害行为再反推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故意,具体来说,应结合以下客观情况来加以判断:①过失致人死亡中的行为一般发生在日常生活或劳动生产等场合,一般不具有非法性质。如家长管教孩子、老师管教学生等;而故意伤害致死中的故意伤害行为本身则具有非法性,属违法行为。②发生打击行为时的环境,是在什么情况下引起打击行为的,是因为日常琐事还是寻机报复,要查清有否导致故意伤害的微观环境。③从打击工具上分析其一般情况下是否足以伤害对方。手持铁棒、刀等金属器械,一般情况下是足以伤害对方;拳打脚踢,一般不足以伤害对方。④从打击的力量频率上,一般来说,力量越大,频率越迅速,故意伤害的可能性就越大。⑤从双方的关系上,即行为人与被害人是素不相识、一般关系、亲密无间还是冤家仇人,应区分不同的情况来正确判定是否有产生故意伤害的可能性及可能性的大小。以上是笔者对故意伤害致死和过失致人死亡两个罪的粗浅的认识。当然,过失致人死亡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在司法实践中的界定不可能有一个万能公式,最终还是要结合具体的案情进行综合判断和分析。

程振贤过失致人死亡案辩护意见 第 号赛队

“法源杯”第四届全国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 辩 护 词 【第4号参赛队】

程振贤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 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和《律师法》第28条第3款之规定,我们受江山市衡平律师事务所指派,接受本案被告人程振贤家属的委托,经程振贤本人同意,担任其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我们依法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会见了程振贤,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听取了公诉机关的意见,对本案事实已经有全面的了解。辩护人对本案中张龙的死亡表示遗憾,对张龙的家属表示慰问和同情。然而,依据本案现有事实,进行法律分析,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程振贤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首先,辩护人需要指出起诉书中存在的几点错误:第一,起诉书认定案发地为“路口”错误。侦查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的文字描述和所附现场图,及程振贤讯问笔录中供述的事故发生地点,明确案发地为小潭高中斜坡处的路口南几十米左右,而在道路交通管理实践中“路口”是指两条或多条道路平面交叉重合的部分及人行横道部分,故起诉书对案发地的认定出现错误;第二,起诉书认定“因车速过快,被告人程振贤避让不及”错误。此种表述完全忽略小货车违章停放,妨害其他车辆通行这一事实,即忽视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最直接的外界因素。这一因素,对本案程振贤应当承担的责任分配和最终的行为定性的准确判断产生重要影响。 一、起诉书认定程振贤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程振贤存在违反安全注意义务的驾驶行为 公安部发布的国家标准(GB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根据车辆驾驶人员饮酒驾车时,血液、呼气中的酒精含量,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饮酒驾车。在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后,未对程振贤作酒精浓度测

中国近700年灵异事件一览表

中国近700年灵异事件一览表 1324年;福建记录活最长寿的人陈俊,生于881年死于1324年,享年443岁 1626年;北京城被不明原因的大爆炸夷为平地,死伤不计其数,数百年来一直没解开谜团 1782年;河北省南皮县一船夫被2个不明男子背上天飞行,醒来出现在70里外的地方。类似黄延秋案例 1872年,清朝年间,广西发生僵尸袭人事件,死伤村民20多人 1907年;一个外国人在准格尔考察发现了野人,随后俄国派出砖家来华考察 1910年,英国探险家到中缅丛林探险,见一位老僧盘坐的身体慢慢升空,在丛林上空飘一圈,才慢慢地落到地上。 1921年;北京西城发现8具3米高的史前人类骨骼, 1933年;一艘法国考察船在南海发现一座从没见过的小岛,半月后消失。3个月后在50公里外再次发现 1934年;营口在暴雨之后,村民发现了芦苇塘里龙的尸体,它的头上还长有两只带杈的角1936年;江苏射阳发现巨蛇,信子有2米长,昂起头比电线杆子还高,头比大水缸还粗 1937年,演空和尚阻止信徒喧哗怕惊动了三霄娘娘,信徒不听,洞里突然窜出巨大火焰爆炸,当场挂了72个人 1937年12月,南京保卫战中,川军团二千余人在南京东南部青龙山地区全部失踪 1938年;青海发现数百个石蝶,经过检测,它已有12000年的历史,也就是后来所称的杜力巴石蝶 1944年;松花江坠龙,相貌居然和公认的龙一模一样,数百人围观。半夜就被人秘密的运走了 1944年;辽宁省境内上午11点钟天空突然变黑,伸手不见五指。持续时间一个多小时,原因未查明 1945年4月,2000吨的日本“神户丸”号在无任何征兆的情况下悄无声息地沉入鄱阳湖湖底,船上200多人无一生还 1949年;朱秀华借尸还魂,大半中国人都知道,此事曾经甚至惊动了蒋委员长。

公交汽车火灾多发的原因及预防措施(最新版)

( 安全技术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公交汽车火灾多发的原因及预 防措施(最新版) Technical safety means that the pursuit of technology should also include ensuring that people make mistakes

公交汽车火灾多发的原因及预防措施(最 新版) 全国部分地区连续发生多起公交车火灾事故,有的甚至造成了大量的人员伤亡,在社会上造成了重大的影响。如成都市公交集团北星分公司一辆9路公交车,在成都市三环川陕立交桥下桥处发生燃烧事故,造成27人死亡74人受伤;广东省深圳市一辆320路空调大巴发生自燃烧毁,所幸司机和售票员及时发现火情,打开车门,20余名司乘人员全部平安逃生;浙江省舟山市公交车起火燃烧,由于司乘人员处置得当,车上20余人成功疏散。公交车属于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一旦发生火灾事故,极易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现就公交车火灾发生的原因及预防措施作一简要探讨: 一、公交车自燃的主要原因 公交车自燃,是指公交车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

障或运载货物等自身原因而不需要外界火源作用,由本身受空气氧化而放出热量,或受外界影响而积热不散(如夏季炎热的天气),达到自燃点而引起自行燃烧。经统计研究,公交车自燃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线路老化引发公交车自燃起火。在没有任何先兆的情况下,公交车突发的自燃事故多为线路故障而引发的。由于公交汽车的使用年限一般比较长久,容易发生电源线路老化,短路等现象,从而引起公交车自燃起火。特别是当汽车长途行驶,使发动机各部件在长时间不停运转,造成温度升高,加上天气酷热,发动机通风状况不好,造成电源线短路,引起自燃起火。 二是燃油泄漏引发公交车自燃起火。燃油泄漏是引起公交车自燃的重要原因。汽油滤清器多安装于发动机舱内,而且距离发动机缸体以及分电器很近,一旦燃油出现泄漏,混合气达到一定的浓度,加之有明火出现,自燃事故就不可避免。而夏季温度较高,汽油滤清器的连接油管因为受热变形,使得原来温度低时连接很紧的软管受热变松,导致汽油泄漏,从而引发公交车自燃起火。其次,变速

故意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

故意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 (人民法院报2012年1月19日) 胡娜郑兰清 【案情回放】 2007年,被告人林光富因其岳父林保成(82岁)患有严重的脑梗塞,生活不能自理,便与妻子林元桃搬到林保成家照顾林保成。2010年8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林光富酒后与林保成发生口角,林保成持菜刀将林光富头部砍伤,被告人林光富便用拳头殴打林保成头部。17时许,在外干活的林元桃等人得知消息后,将受伤的林保成和被告人林光富送至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第二人民医院治疗。8月19日,林保成经治疗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林保成系他人用较软物体(如拳头、手掌等)多次打击头面部,造成脑干出血死亡;被告人林光富头部系轻微伤。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5日作出(2011)海南二中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为,被告人林光富因家庭琐事与被害人林保成发生争执,被被害人林保成砍伤后,不能正确对待,而殴打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林光富不服,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海南高院于2011年4月13日作出终审判决,认为一审认定被告人林光富的故意伤害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林保成死亡的证据不足,应予

纠正,判决如下:撤销(2011)海南二中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光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各方观点】 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本案因家庭成员纠纷引起,上诉人被被害人砍了一刀时仍然忍让,被害人死亡,违背了上诉人的意志。上诉人犯罪后悉心照顾被害人,有很好的悔罪表现,被害人的三个女儿都请求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一审判决量刑畸重。被害人持刀先后砍了上诉人两刀,又咬了上诉人的手指,并且手中一直拿着菜刀,被害人的不法侵害现实存在,并且正在进行。上诉人是针对被害人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仅是由于被害人行动不便,才致使上诉人的防卫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某医师:被害人被打了两巴掌,正面还有一拳,殴打后神志清醒,三天后才死亡,这样的死亡结果可能不是外力所致,而是由于被害人自身患有脑血栓的病理所致。脑干出血往往是外力很大才会导致,比如高空坠落,上诉人的外力攻击强度不足以导致脑干出血。 某学者:如何认定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中外刑法理论长期争论的问题。我国刑法理论以前采取的是必然因果关系说,后来又出现了偶然因果关系说,近年来,又出现了条件说,即当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在一般的犯罪现象中,因果关系表现为简单的一因一果,可由于社会生

2018年霍宏伟过失致人死亡一案-范文模板 (2页)

2018年霍宏伟过失致人死亡一案-范文模板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霍宏伟过失致人死亡一案 霍宏伟过失致人死亡一案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X)大刑初字第8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霍宏伟,男,1979年1月21日出生于山西省长治市沁县,汉族,初中文化,北京佳联世纪运输有限公司司机,住(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X年9月11日被羁押,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201X)09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霍宏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X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霍宏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X年7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霍宏伟驾驶白色“时代”轻型普通货车(车牌号为京GLN806)在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福兴东路五号院内倒车时,将被害人江山(男,案发时1岁,安徽省人)撞伤,后霍宏伟将伤者送至医院,江山于201X年8月26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尸检鉴定、到案经过等证据材料,并认为被告人霍宏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霍宏伟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未提出异议,且有证人江曼丽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宏伟因疏忽大意,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霍宏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霍宏伟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故酌情对其从轻处理。被告人称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对被告人霍宏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霍宏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X年9月11日起至201X年3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

法硕考研刑法罪名解析 过失致人死亡罪

2017法硕考研: 刑法罪名解析:过失致 人死亡罪 人们常说时间就是金钱,时间就是效率,合理利用时间是每个人的愿望。记忆本身也是建立在时间的基础上的,合理的利用时间,选择最佳时间记忆,将会大大的提高我们的记忆效率,增强记忆力。凯程法硕高端辅导班是您成就法硕理想的必要选择。 概念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1] 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行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行为; 2、客观上必须发生了致人死亡的结果; 3、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上的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该过失是针对死亡结果而言。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生命维持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其神圣不可侵犯,已为宪法所肯同,理应由其子法贯彻。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法打击。本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本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索; 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在这里,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故意的,但对致使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是没有预见的,是过失。本罪属结果犯,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这点同有意识地实施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行为的故意杀人罪不同。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可以分为作为的过失致人亡行为和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两种情况。 3、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这里死亡包括当场死亡和因伤势过重或者当时没有救活的条件经抢救而死亡。否则行为人不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过失行为致人重伤,但由于其他人为因素的介入(如医师未予积极抢救或伤口处理不好而感染)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只应追究行为人过失重伤罪的刑事责任。 主体要件

中国700年来的灵异事件

中国700年来的灵异事件 以下是中国700年来发生的所有重大灵异事件纪实。 云南:高黎贡山原始森林有个“迷人胡”,人在岸边大声讲话就会下雨,声音越大,雨下得越大。 1324年,福建记录活最长寿的人陈俊,生于881年死于1324年,享年443岁。 1626年,北京城被不明原因的大爆炸夷为平地,死伤不计其数,数百年来一直没解开谜团。 1782年,河北省南皮县一船夫被2个不明男子背上天飞行,醒来出现在70里外的地方。类似黄延秋案例。 1872年,清朝年间,广西发生僵尸袭人事件,死伤村民20多人。 点击图片进入下一页 清朝年间,广西发生僵尸袭人事件 1907年,一个外国人在准格尔考察发现了野人,随后俄国派出砖家来华考察。 1910年,英国探险家到中缅丛林探险,见一位老僧盘坐的身体慢慢升空,在丛林上空飘一圈,才慢慢地落到地上。

1921年,北京西城发现8具3米高的史前人类骨骼。 1933年,一艘法国考察船在南海发现一座从没见过的小岛,半月后消失。3个月后在50公里外再次发现。 1934年,营口在暴雨之后,村民发现了芦苇塘里龙的尸体,它的头上还长有两只带杈的角。 1936年,江苏射阳发现巨蛇,信子有2米长,昂起头比电线杆子还高,头比大水缸还粗。 1937年,演空和尚阻止信徒喧哗怕惊动了三霄娘娘,信徒不听,洞里突然窜出巨大火焰爆炸,当场挂了72个人。 1937年12月,南京保卫战中,川军团二千余人在南京东南部青龙山地区全部失踪。 1938年,青海发现数百个石蝶,经过检测,它已有12000年的历史,也就是后来所称的杜力巴石蝶。 点击图片进入下一页 松花江坠龙 1944年,松花江坠龙,相貌居然和公认的龙一模一样,数百人围观。半夜就被人秘密的运走了。 1944年,辽宁省境内上午11点钟天空突然变黑,伸手不见五指。持续时间一个多小时,原因未查明。 1945年4月,2000吨的日本“神户丸”号在无任何征兆的情况下悄无声息地沉入鄱阳湖湖底,船上200多人无一生还。 1949年,朱秀华借尸还魂,大半中国人都知道,此事曾经甚至惊动了蒋委员长。 1950年,四川黑竹沟里面消失了很多人,包括国民党军队和许多科考勘察队,很多人都是凭空消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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