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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安全案例分析

【摘要】校园安全问题在当下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共同关注,而要想把校园安全教育工作做好,不仅需要教育工作者加强注意,更加需要广大家长与学生的积极配合和主动学习。为了确保孩子能够拥有一个安全的成长和学习环境,下文将对校园安全知识进行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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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知识点一:课余时间玩耍要注意安全

课余时间主要是休息好,并做好上课的准备工作。下课时,千万不要在走郎里推推攘攘,在校园里追追赶赶。以免互相碰撞,造成伤害。例如,浙江省金华市区某小学三年级学生李某,一天,下课铃响后,急匆匆地冲出教室,与张某正面相碰,结果一个摔在了墙角上,一个摔在了台阶上。两人被送到了获医院进行抢救,李某头部缝了七针,而张某在眉毛处也列了一道口子,也缝了五、六针,她差一点就伤到了眼睛。可见,课余间注意安全非常重要。

小学生课间十分钟安全案例

教学内容:学习安全知识,有意识的保护自己

教学目的:1、通过本次主题班会,学习和掌握一些安全常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

2、逐步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和应变能力。

教学过程:

一、观看录像,引入主

1、观看课间十分钟的录像。

2、谈话导入::同学们,父母给你的生命只有一次,所以每个人都要珍惜生命、注意安全。你们生活在幸福、温暖的家庭里,受到父母和家人的关心、爱护。学校里也有老师、同学的关心和爱护,你们的生活似乎并不存在什么危险。但是,在这短短的课间十分钟里,仍然有许多事情需要备加注意和小心对待,否则很容易发生危险,酿成事故。下面就谈谈课间十分钟里应注意哪些安全事项。

二、学习课间安全知识

1、表演展示:

下课铃声一响,安静的校园顿时沸腾起来了,在喧嚷的十分钟里,同学们有的上厕所,有的在教室里准备下一节课的用书,但更多的学生则是在做游戏。突然,“砰!”一声响,两个同学应声倒地,一个捂着眼睛,一个摸着头。都坐在地上掉眼泪呢。原来同学甲被同学乙追打,同学甲边跑边回头看,与出门的同学丙撞上了。

师:同学们,看到这种情景,你们想说什么?

生:自由讨论、交流。

师:同学们说得棒极了。四十分钟的课上下来,做一些游戏放松放松、调整一下状态还是值得提倡的。问题在于,不少的沸腾“腾”过了头,课间十分钟成了学生校园安全问题的高发段。同学甲这样的边跑边看最危险,倘若学生手中再拿有竹棒等小物件,危险程度就更高了。所以我们课间都该注意些什么呢?

2、学习课间安全知识

(1)、学生分组讨论:课间该如何注意安全。

(2)、师生共同小结课间安全知识。

在每天紧张的学习过程中,课间活动能够起到放松、调节和适当休息的作用。课间活动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

1、活动的强度要适当,不要做剧烈的活动,以保证继续上课时不疲劳、精力集中、精神饱满。可以跳跳绳、踢毽子、跳橡皮筋、丢手绢等。

2、课间休息时不在楼梯、走廊、过道间逗留玩耍。不从楼上往下扔东西。

3、在楼梯、走廊、过道上行走时,应靠右慢走,行至拐弯处要小心,避免碰撞慢慢行。

4、不带有危险性的玩具到学校里玩,不玩拍牌等不讲卫生的游戏。

5、不乱扔果皮纸屑,注意安全讲卫生。

6、在教室里休息不要追逐、推拉、打闹,防止课桌椅的碰撞,造成意外伤害事故。

7、严禁趴在走廊的围栏上,从上往下看,甚至用绳子吊着玩具让下面的同学拉扯。

8、不乱爬、乱上、乱画,做个文明的小卫士。

三、学生进行课间安全知识比赛

1、课间活动的范围,学生课间()

A、可以私自出校园玩耍。

B、不能私自出校园玩耍。

2、课间活动要注意安全,以下行为应禁止:()

A、攀高、跳台阶、在楼道跨大步、快跑不追逐

B、不做危险的游戏、上厕所不推挤等

3、课间活动以下行为是对的:()

A、要适量、轻松、愉快,以免下节课没精神

B、累得满头大汗又急急忙忙赶着上下一节课也可以。

4、课间活动中要讲文明、守秩序,团结同学,()

A、不争吵、不打架,不尖声叫嚷,发现不安全情况只要自己走开就行

B、不争吵、不打架,不尖声叫嚷,发现不安全情况要及时报告老师

5、班级值日生在(),应主动认真地将黑板擦干净,把讲桌整理好。

A、上课铃响之后

B、上课铃响之前

6、课间活动要文明健康、安全有益,可选择:

A、跳集体舞、跳绳、踢毽子、砸沙包、打乒乓球、跳橡皮筋等活动,

B、只要不发生危险就可以在校园、楼梯、走廓、教室内追逐打闹、奔跑,。

7、以下行为应禁止:()

A、在校内外玩火,乱按各种开关、插座,乱动各种电器设备。

B、爱护公物,节约水电;

8、说一说:你班同学课间有哪些活动该禁止,哪些活动值得推广?

四、师生总结,背养成教育儿歌——《课间礼仪歌》

1、师:今天你学到了哪些知识,通过今天的学习,你有什么收获?

2、齐背《课间礼仪歌》:

课间活动不追跑,

上下楼梯靠右行,

说话走路都要轻,

室外游戏讲文明。

3、开展竞赛,比一比谁在课间活动最棒,下周班会进行颁奖。

小学生课间打闹受伤害突显创新教育下的安全隐患

-------原告罗开超诉被告罗正文、丘北县树皮乡中心小学校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

(2012)丘民初字第305号

2、案由: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罗开超,男,苗族,2002年11月8日生,小学文化,住丘北县树皮乡矣得村民委阿额旧寨村小组,农村居民,身份证号:532626************。

法定代理人罗自云,男,苗族,1973年12月12日生,住丘北县树皮乡矣得村民委阿额旧寨村小组,农村居民,系原告罗开超父亲,身份证号:532626************。

被告罗正文,男,苗族,1996年6月30日生,小学文化,住丘北县树皮乡矣得村民委阿额旧寨村小组,农村居民,身份证号:532626************。

法定代理人罗朝章,男,苗族,1970年6月28日生,住丘北县树皮乡矣得村民委阿额旧寨村小组,农村居民,系被告罗正文父亲,身份证号:532626************。

被告丘北县树皮乡中心小学校,单位代码:43230652-1。

法定代表人王福超,系该校校长。

基本案情:

原告罗开超与被告罗正文均系被告丘北县树皮乡中心小学校矣得村完小的住校生,原告罗开超就读三年级二班,被告罗正文就读四年级一班。原、被告同住一个宿舍,该宿舍住有除五年级以外的一年级到六年级不同年级和班级的学生共18人。2011年9月2日下午约1:20分,罗正文在打扫宿舍卫生后叫同宿舍的罗开超和罗贵(三年级一班)去喊同被告罗正文一起值日的一年级学生项登贵来抬垃圾去倒,原告罗开超和罗贵就一起去喊项登贵,但项登贵没有来,罗正文再次叫罗开超和罗贵去喊项登贵,项登贵没有来,当罗开超和罗贵返回来时,罗正文就追赶罗开超和罗贵,罗贵跑进教室,罗正文仍然追逐罗开超,在追逐过程中罗正文伸手去拉罗开超的衣服推了一把,罗开超就跪倒在地,同时罗正文也扑倒到罗开超的身上压着。罗开超无法站起来,罗正文就将罗开超抱起来送到罗开超教室的座位上坐好,离开教室。到下午上第一节课后,本班的牛云飞和罗红成同学跟上课老师说罗开超受伤的事,老师打电话与罗开超父亲联系,并把罗开超送到校医室检查,经检查罗开超大腿已骨折。原告罗开超被送至丘北县人民医院治疗,住院治疗18天后出院。2012年3月13日原告罗开超及其父罗自云到文山州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和后续治疗费评估鉴定,经鉴定原告罗开超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所需的后续治疗费10,400元。原告要求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5549.54。

被告罗正文认为原、被告在一起玩耍自行受到伤害,是原告本人造成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丘北县树皮乡中心小学校认为,校方已完全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该事故的发生纯属学生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在校园追逐打闹所致,属于意外事故,学校不应当承担责任。

【案件的焦点】

本案的发生学校是否存在管理上不足,若存在学校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丘北县人民法院认为,造成原告罗开超的大腿股骨骨折致九级伤残,是由于被告罗正文的行为直接所致,被告罗正文对原告罗开超的

损害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主要责任,即承担原告所造成各种经济损失的80%。但被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承担的民事责任依法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其父罗朝章承担。被告丘北县树皮乡中心小学校依法对学生具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但该校将不同年级和班级的住校学生混住同一宿舍内,而这些小学生均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该校对住校学生的管理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本案的发生也就因为被告罗正文(四年级学生)打扫宿舍卫生后叫原告罗开超和罗贵(三年级学生)去喊一年级的学生项登贵来抬垃圾,在喊不来的情况下,被告罗正文不得就追逐原告罗开超和罗贵导致事故的发生。被告丘北县树皮中心小学校应对原告罗开超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过失补充赔偿责任,即承担原告所造成各种经济损失的20%。在庭审中,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应待实际发生后另行提起诉讼。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移动电话费和部分交通费,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罗正文主张原告罗开超的损伤不是因其行为所致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丘北县树皮乡中心小学校关于其已尽到教育、管理、保护的安全职责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罗正文的法定代理人罗朝章和被告丘北县树皮乡中心小学校总共赔偿原告罗开超各种经济损失27,775.5元,其中被告罗正文的法定代理人罗朝章赔偿22,220.4元,被告丘北县树皮乡中心小学校赔偿5,555.1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罗开超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39元,被告罗正文的法定代理人罗朝章负担751.2元,被告丘北县树皮乡中心小学校负担187.8元。

该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都表示服判,丘北县树皮乡中心小学校已经履行判决义务。

【法官后语】

本案的处理重点在于,本案的发生学校是否存在管理不足。我国《侵权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

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生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当地将各个地方小学全部集中到中心学校统一管理、统一教育,这一创新教育模式,有利于教育资源集中使用。但是作为学校其基础设施根本无法满足学生需求的情况下,将不同年级,不同班级的学生混合住在一个宿舍,学校的这一教学模式存在管理上的过失。原因在于学生的年龄不一样,他们心里状况就不一样,在这样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杂居的生活环境中,大大增加了高年级学生欺压低年级学生的概率,突显学校自身的安全隐患。并且根据《侵权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生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案受害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无民事行为的人在学校受到伤害,作为学校应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举证责任,否则将推定学校将存在过错。学校在本案中没有举出充分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管理职责的证据,因此学校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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