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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合同范本

人寿保险合同范本

【篇一: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范

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保险代理合同。

第一条总则

(一)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甲方办理

个人人身保险业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约定范围从事代

理活动所产生的保险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

代理手续费(佣金,下同)。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

接构成甲方与乙方之间有雇主与雇员关系。

(二)本合同一经订立即生效。乙方有______个月的被考察期,被

考察期间,甲乙双方均可随时提出解除本合同,对方应予同意

第二条授权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在_________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以

甲方名义招揽甲方开办的适合个人投保的人身保险业务(具体险种

见附件)、收取保险费及提供售后服务。

(二)甲方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对乙方代理的业务区域、险种

及其他授权内容进行调整。

第三条保险费的收取和交付

(一)乙方须在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之后在保险费收据上签字,且

只能在收到保费之后才能开具收据。

(二)乙方不得为客户垫缴保险费,乙方缴至甲方的保险费一律视

为是由投保人缴纳的。

(三)任何情况下,乙方均不得使用自己的姓名和账户收款。乙方

应在_________个工作日内按甲方规定的方式将以甲方代理人身份

收取的全部保险费及时缴至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代理手续费的支付

(一)甲方根据乙方代理的保险费收入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具体

支付标准由甲方按不同险种、不同缴费期限和不同缴费方式确定,

并予公布。甲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统一对代理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并予公布。

(二)代理手续费以人民币现金或转账的方式支付。

(三)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1.投保单由乙方签署姓名、代码,并且经过甲方核保,甲方已据此签出保险单。

2.甲方已收到相应的保险费。

3.乙方遵守代理合同的各项规定。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四)出现本合同第五条第(五)款情况时,甲方不再支付乙方相关的代理手续费。

(五)不论本代理合同是否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或由于乙方的过错致使投保人解除合同时,乙方无权获得与所退还保险费相关的代理手续费,已领取的必须退还甲方。

第五条甲方权利

(一)签发保险单,对乙方在授权范围内招揽的保险业务具有最后确认权。

(二)有权制定和修改各项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随时对代理手续费及其他待遇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与补充,并通知乙方。

(三)有权对乙方的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有权对乙方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

(四)有权代扣乙方应缴纳的税款。

(五)当客户向甲方提出要求变更为其服务的代理人时,甲方有权将该客户的保险单变更为由其他代理人或由甲方直接提供服务,并书面通知乙方。

第六条甲方义务

(一)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二)对乙方符合甲方要求并在授权范围内招揽的业务承担保险责任。

(三)向乙方提供开展代理业务所必需的证件、资料、单证及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依据《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管理办法(暂行)》为乙方提供有关待遇。

(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培训。

第七条乙方权利

(一)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从事人身保险代理活动。

(二)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三)要求甲方提供有关证件、保险单证和资料。

(四)要求甲方提供有关培训。

(五)享受甲方提供的有关待遇。

第八条乙方义务

(一)应遵守甲方制定的与乙方代理业务相关的规章制度。(二)为客户提供收费、送单、咨询、协助变更保险单和协助办理理赔申领事宜等服务。

(三)努力维持现有业务。

(四)应达到甲方确定的最低业绩标准。

(五)按时参加有关的培训、会议和研讨等活动。

(六)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活动和业绩情况进行记录。

(七)承担与开展代理业务有关的一切费用。

(八)按甲方规定领取有关单证时履行签收手续。

(九)不得与客户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第九条担保

(一)在本合同订立时,乙方应按甲方规定交付保证金,保证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甲方负责保管,合同终止后无息返还乙方(二)在订立本合同时,乙方还需提供两个经甲方同意或认可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公民或法人作为担保人,与甲方订立保证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第十条合同解除与终止

(一)甲乙双方均可以提前_________个月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向对方提出解除本合同,_________个月期限届满,本合同即行解除(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提出解除本合同:

1.违反本合同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

2.不符合个人代理人条件,或丧失代理人资格。

3.达不到甲方培训、业绩考核的合同维持条件的要求。

4.有违法犯罪或严重损害甲方信誉行为。

5.对甲方有不诚实的欺骗行为。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即行终止:

1.保证合同失效,从失效之日起1个月内又无新的担保人。

2.乙方年满60周岁。

3.乙方成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四)合同终止有关事宜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立即按规定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乙方应向

甲方交回钱款、展业证书、本合同书、保险条款、单证、文件、手册、其他印有甲方公司名称的印刷品以及归其保存的表格和文件,

还应提

交甲方需要的与甲方业务情况有关的台账和记录(客户记录、资料)的复印件,不得再以甲方代理人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超出甲方授权范围或在代理合同终止后仍以甲方名义进

行的活动,除经甲方追认的以外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二)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合同规定,乙方有权提出解除本

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及甲方与代理业务相关的规定,甲方有权变

更授权范围或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

偿损失的责任。

第十二条其他

(一)《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行为准则》作为本代理合同

的一部分,乙方应在从事代理业务时始终予以遵守。

(二)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年,期限届

满前_____个月如双方均无异议,合同将自动延展到下______年(四)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对外不作为任

何身份证明。

(五)如果甲乙双方在订立本合同之前,曾订立相关的代理合同或

聘用合同,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后原合同自行终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行为准则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个人代理人(以下简称代

理人)应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一、在业务活动中,必须仪表整洁,礼貌待人,态度热情,不得有

与客户争吵等过激行为。

二、拜访客户应事前约定适合的时间、地点,事前未约定的拜访应

选择客户适合的时间。

三、与准保户接触时,首先要表明自己是本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主

动出示《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

四、严格遵守诚信原则,将客户应该知道的本公司业务情况和保险

条款的内容及其含义如实告知客户,将本公司应该知道的客户的情

况如实报告本公司。

五、在与准客户讨论保单时只能使用本公司提供给代理人的展业宣

传材料,且必须使用完整的说明材料,不得增加内容,或只选择最

有利的部分。不能用其他公司的条款或展业材料以及未经本公司事

先同意自制的宣传说明材料。

六、只使用本公司提供的,或事先经本公司批准的销售建议书和有

关的数字。

七、对保险条款的解释,应尽可能地保证准保户理解他应承担的责

任以及在什么情况下他有权获得保单利益。

八、对于长期寿险应主要宣传其保障功能,不得将其预定利率与银

行储蓄利率直接比较。

九、对利差返还性险种,不得预测利差返还收益。对保险利益的描

述应特别强调未来利益的不确定性。在举例说明利差返还的性质时,应当清楚地表明,这种举例仅仅是为了说明保单的特征,所描述的

利益是基于对未来利率的假设,因此不是保证可以获得的。

十、在与其他类型的保险或投资比较时,要充分利用自己的知识和

能力,阐明每种保险或投资的特点。十一、尽可能地使所建议的险

种符合准客户的需求,并且不超过准客户的负担能力。

十二、只对那些自己有能力处理的事情提出建议,如有必要可寻求

或介绍其他专家的意见。十三、不得对任何保险公司及其产品或任

何其他保险中介人做出不正确的或误导性的陈述。

十四、除非现有保单明显不符合准客户的需要,不得试图促使准客

户取消任何现有保单,并应准确完

整地说明、比较现有保单的险种与所推荐的险种。

十五、在完成建议书或投保单或其他任何材料时

1.避免影响准保户,并要使之明白所有的回答或声明都是他的责任。

2.必须提醒准客户注意投保单上的有关声明,并向准客户讲明欺诈、不告知和告知不实的后果。十六、特别强调保单的长期性以及中途

失效或退保的后果。

十七、不得以支付或同意支付保险费回扣或佣金回扣或以保单规定

之外的任何利益诱使客户投保。亦不可为达到诱使某公司的客户转保、失效、丧失权利和退保的目的而做出错误的陈述或不够完整准

确的比较,以及试图诱使其他本公司的业务人员不对保单进行服务。十八、不得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任何额外费用。

十九、在任何时候不得以个人名义收取保险费;收到保险费后要按

规定立即交付本公司;不得将收取的保险费存入个人账户或挪作他用。

二十、不得代客户垫交保险费。

二十一、不得修改本公司的任何单证、文件、资料。收到投保单后

应立即转交本公司。

二十二、不得代客户在投保单及其他应由客户签字的单证或文件上

签字;未经客户本人书面授权,不得让第三者代客户签字。

二十三、除非代理合同有明确规定,不得代表本公司承担责任,不

得以本公司信誉做担保。

二十四、不得代表本公司签发保单或以其他形式使本公司承担责任。没有本公司的授权,不得对本公司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单附件做出保证。

二十五、自投保之日起,若代理人已知或怀疑投保人的职业或健康

状况发生变化或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代理人不得将本公司签发

的保险单、批单等递送给投保人或其他人。

二十六、不得与客户串通安排他人顶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体检。

二十七、除进行正常代理活动外,在代理合同有效期内及以后均不

得透露任何涉及本公司实务处理和客户的信息。从事正常的代理活

动时,也应努力杜绝向准客户之外的人透露此类信息。

二十八、未经本公司许可,代理人不得将自己的业务转让他人,也

不得接受他人转让的业务。

二十九、代理人无权向他人表示其有权接受损失通知书、协议理赔

条件、支付任何损失赔偿或承担本公司部分赔付的节余部分。

三十、不得与客户或其他人串通,制造虚假索赔给付案骗取保险金;也不得接受或试图接受本公司支付给客户的全部或部分保险金

三十一、不得兼职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不得为其他保险公司或营业

单位推销保险。

三十二、未经本公司书面认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在任何传播媒体上

做有关本公司的广告,不得签署散发有关本公司或其他保险公司的

通知,不得向任何媒体致函反映有关本公司或其他保险公司的情况,也不得印制、签署和散发带有本公司名称或图标的文件或物品。在

代理人因做出未经授权的行为或声明致使本公司承担法律诉讼时,

代理人个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包括诉讼费用在内的全部费用和赔偿金。三十三、必须使用公司统一版面的名片,不得私自变更有关职级、职称等内容。

三十四、代理人不得竞争已属于本公司的客户,或代理合同终止时

仍与本公司商谈的客户。

三十五、代理期间,代理人不得引诱、怂恿或试图引诱、怂恿任何

本公司的员工或代理人员脱离本公司。

【篇二:人寿保险合同条款范本】

1.平安如意女性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

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满

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

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

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

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指给付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年交保险费。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本合同所附“特

定妇女疾病项目表”所列癌症,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5%给付“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四、特定手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初次所患疾病,必须接受本合同

所附“特定手术项目表”所列手术治疗者,每次手术本公司按当年度

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定手术保险金”。同一次手术或同一手术项

目的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五、结婚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满3年前结婚者,本公司按基本

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3年时生存且未曾

领取“结婚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

津贴保险金”。结婚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六、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2年后至满5年前生育者,本公司按基本

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

5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

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给付以

一次为限。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

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

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

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分10年、15年和20年3种,投保人投保时可

选择其中1种。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

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以基本保险金额为基准,按以下公式确定各保单年度的当年度保险

金额。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

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

保险费。

第六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

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

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

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如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

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

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

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

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

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医疗、结婚津贴及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第八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

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第九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组织检查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四、特定手术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手术证明;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五、结婚津贴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满3年前结婚者,须提供结婚证明。

六、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篇三:人寿保险合同保险单范本】

本公司根据投保人申请,同意按下列条件承保。

no: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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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号码│ │ 投保单号码│ ┃

┠──┬──┼───┬────┬──┴──┬──┬──┴──┬───

────┨

┃被保│姓名││ 性别│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

┃险人

├──┼───┴────┴─────┴──┼──┬──┴──────

─┨

┃ │住所│ │邮编│ ┃

┠──┼──┼───┬────┬─────┬──┼──┴──┬───

────┨

┃投│姓名││ 性别│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

┃保

├──┼───┴────┴─────┴──┼───┬─┴┬────┬

─┨

┃人│住所│ │邮编│ │

与被保险│ ┃

┃ │ │ ││ │

人关系│ ┃

┠──┼──┴┬──┬────────┬────┴───┴──┴┬─

──┴─┨

┃受│ 姓名│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所

│ 受益份额┃

┃益

├───┼──┼────────┼────────────┼────

─┨

┃人││ │ │

│ ┃

┠──┴───┴──┴────────┴────────────┴─

────┨

┃*如无指定受益人,则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且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保险名称保险金额┃

┠─────────────────────────────────────┨┃保险项目(给付责任)保险金额┃

┠───────┬────┬────────┬───────────────┨┃保险期间│ │保险责任起止时间│ ┃

┠───────┼────┴─┬──────┼─────┬──────┬──┨┃交费期││交费方式│ │份数│ ┃

┠───────┼──────┼──────┼─────┼──────┼──┨┃保险费││加费│ │保险费合计│ ┃

──┴──┬───┴──┨

┃生存给付领取年龄│ │ 领取方式│ ┃

┠───────────┴───────────┴──────┴──────┨┃特别约定┃

┃┃

┗━━━━━━━━━━━━━━━━━━━━━━━━━━━━━━━━━━━━━┛

公司提示:

保险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更改保单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的约定书共同构成。在保险有效期内如发生保险事故,请按条款规定及时与我公司签单机构联系。

签单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签字业务员:_____________(签字)

出单员: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复核员: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签单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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