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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财刑法期末考试重点总结

南财刑法期末考试重点总结
南财刑法期末考试重点总结

1,刑法分则规范的结构:某一具体刑法分则规范=罪状+法定刑(绝对确定绝对不确定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2,罪状的分类:A简单罪状:指条文中只简单地规定罪名,而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罪状B叙明罪状:又称说明罪状,指条文中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的罪状C引证罪状:指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的罪状D空白罪状:又称参见罪状,指条文不直接地具体规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但指明确定该罪构成特征需要参照的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3,犯罪主体是14周岁的罪名:(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4,主观方面是过失犯罪的罪名:(【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失火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医疗事故罪玩忽职守罪

5,复杂客体的罪名:洗钱罪保险诈骗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非法经营罪绑架罪诬告陷害罪刑讯逼供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招摇撞骗罪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6,客观方面是可以或必须使用暴力的罪名:劫持航空器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侮辱罪抢劫罪强迫交易罪妨害公务罪

7,特殊主体的罪名:私藏枪支弹药罪刑讯逼供罪报复陷害罪伪证罪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贪污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

8,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罪名:保险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盗窃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抢夺罪诈骗罪侵占罪贪污罪

9,危险犯的罪名:放火罪爆炸罪危险驾驶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生产销售假药罪

10,直接规定了死刑的罪名(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或死亡绑架致人死亡11,破坏交通工具中交通工具: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

1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表现:A私设电网B在公共场所驾车撞人C扩散病毒D故意传播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E向人群开枪F掀、偷窖井盖G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13,洗钱犯罪的7种上游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走私犯罪、恐怖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

14,保险诈骗杀人的定罪: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5,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的定罪:盗窃犯罪分子盗窃他人的信用卡后并使用该信用卡进行诈骗财物的行为,只作为盗窃罪一罪处理,不实行数罪并罚。包括盗窃犯罪分子自己使用,也包括盗窃犯罪分子同伙或者朋友明知是盗窃来的信用卡而使用的。盗窃的信用卡必须是正在使用的有效真卡。

16,变相走私行为的表现:A由于牟利在境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的进口货物、物品;B销售行为未经海关批准;C未补缴应缴税额;D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应当补缴的税额达到5万元以上。

17,挪用资金罪的客观方面: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B实施了挪用行为C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指在案发前未还);挪用资金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性活动的;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5000元至2万元以上)

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A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B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利用其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C挪用的公款是归个人使用的:a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b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并且数额较大的c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非法活动以外的活动,并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18,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走私偷逃关税的定罪数额:五万元以上

19,侵犯著作权的方式:A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B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行为出版是指把作品编辑加工后,经过复制向公众发行的行为。C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行为。D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

20,非法经营的具体表现:A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

限制买卖的物品B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证件C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

D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E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a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b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某些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行为c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似设转接设备或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d对于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e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f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或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上述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上述药品的饲料,情节严重的

21,拐卖妇女、儿童又奸淫杀的定罪:以拐卖妇女、儿童罪,故意杀人罪进行数罪并罚。22,私放在押人员:A私自或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的B伪造、变造有关法律文书证明资料,以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跑或者释放的C为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故意向其通风报信、提供条件,致使该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D其他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司法认定:A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在被监管机关聘用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过程中私放在押人员的,以本罪论处B司法工作人员帮助在押人员脱逃,但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的,应以脱逃罪的共犯论处C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私放在押人员的,被私放的在押人员应以脱逃罪定罪D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或故意宣告无罪,致使罪犯被放走的,应以徇私枉法罪定罪“在押人员”是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包括在羁押场所和押解途中的这类人员。

23,脱逃罪主体:司法工作人员(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24,徇私枉法又受贿的定罪: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例罪名重点:

1、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罪。爆炸罪。盗窃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危险驾驶罪。

2、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伪造货币罪。洗钱罪。保险诈骗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非法经营罪。

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诬告陷害罪。刑讯逼供罪。

4、侵犯财产罪: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

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公务罪。招摇撞骗罪。窝藏包庇罪。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

6、贪污贿赂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7、渎职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

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a客体是公共安全b客观方面表现为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c主体是年满14周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d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司法认定:

A 既遂的认定:独立燃烧说:指放火对象着火后,将火种或引燃物撤离或扑灭,目的物能够继续处于独立燃烧状态、达到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时,即为既遂。本罪是危险犯,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没有达到使财物丧失效用或毁弃的预期目的,也应认定为放火罪既遂。B未遂的认定:a行为人虽然点燃了目的物,但在媒介物质离开后,目的物自身不能将独立燃烧状态维持下去时,成立本罪未遂b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放火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刚划燃火柴即被抓获,或刚点燃引火物即被大雨浇灭等,从而未引起公私财物燃烧的,应认定为放火罪未遂。

C行为人在烧毁自己财物的同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火灾,且希望或者放任火灾的发生,客观上已危害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放火罪论处

D使用放火方法实施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决水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时,不构成放火罪,成立所实施的犯罪

E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进行的放火行为:应以放火罪和保险诈骗罪数罪并罚

(四)刑事处罚:a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b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指故意用爆炸的方法,杀伤不特定多数人,或破坏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a客体是公共安全b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私财物或人身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c主体是年满14周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d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三)司法认定:

A既遂的认定:a本罪为危险犯,行为人实施爆炸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危害到公共安全,即为既遂b如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应按爆炸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罚

B使用爆炸方法实施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决水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时,不构成爆炸罪,成立所实施的犯罪

(四)刑事处罚:a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b致人重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a客体是公共安全b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或者公然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c主体是年满16周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d主观方面是故意,且有非法占有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目的

(三)司法认定:与盗窃罪、抢夺罪的区别:本罪在实施盗窃或抢夺行为之时,必须明知盗窃或抢夺对象为枪支、弹药、爆炸物或危险物质,如不知是上述物品而盗窃或抢夺的,可能构成盗窃罪或抢夺罪

(四)刑事处罚:a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b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

(二)构成要件:a客体是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枪支、弹药b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c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是一般主体;私藏枪支弹药罪是特殊主体d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a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b虽有持枪证件,但将枪支、弹药携带出依法规定的场所;c在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行为等。

&“非法持有”与“私藏”的异同:a主体不同,非法持有是一般主体,私藏是特殊主体,即行为人原为具有配备、配置枪支的资格b处罚规定不同,司法解释的规定,私藏枪支者如果事后能主动交出或经通告教育后即主动交出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而非法持有枪支者则无论是否主动交出均构成犯罪

(三)司法认定:与一般违法持枪行为的界限:a本罪与未及时申领持枪证件携带枪支;未同时携带持枪证件;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不上缴报废枪支等一般违法持枪行为的界限主要在于情节的轻重不同b情节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以警告或1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构成本罪

(四)刑事处罚:a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b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

行为

(二)构成要件:a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b客观方面,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本罪为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本罪。c主体是年满16周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d主观方面表现为间接故意

&追逐竞驶:a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b追逐竞驶属于危险犯,以情节恶劣作为犯罪成立要件。情节恶劣的基本判断标准,应以道路上车辆与行人的多少、驾驶的路段与时间、驾驶的速度与方式、驾驶的次数等进行综合判断

&醉酒驾驶:a指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b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

(三)司法认定:罪与非罪:a在没有其他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追逐竞驶或醉酒驾车的,因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不应以本罪论处b成立本罪要求情节恶劣,情节显著轻微的,

(四)刑事处罚:a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处拘役,并处罚金。b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

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固体废物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a客体是国家对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口监管、征收关税的制度。对象是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的普通货物、物品b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枪弹等违禁品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境,情节严重的行为c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单位。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其他便利的,以本罪的共犯论处d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三)司法认定:罪与非罪:a本罪属结果犯,起刑点为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b变相走私行为的表现:A由于牟利在境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的进口货物、物品;B销售行为未经海关批准;C未补缴应缴税额;D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应当补缴的税额达到5万元以上。

(四)刑事处罚:a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b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c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d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e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f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在累计应缴税额时,应根据各次走私的货物、物品的完税价格和走私行为发生时的税率分别计算然后相加。g单位犯本罪的,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h武装掩护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从重处罚;以暴力、威胁方

各种制作方法,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a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b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伪造货币的行为c主体是一般主体d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三)司法认定:

A罪与非罪:a本罪属数额犯,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不足三千张(枚)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b伪造货币的总面额未达2000元或币量未达3000张(枚)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B一罪与数罪:a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自己伪造的货币的,依伪造货币罪一罪从重处罚

b伪造货币并运输或者出售不是自己伪造的货币,应当分别定罪,实行并罚

(四)刑事处罚:a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b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

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恐怖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提供资金帐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或者有价证券、通过转帐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以及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a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是某些特定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b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某些特定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了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实施的洗钱行为c主体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但不包括上游犯罪的行为人d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三)认定界限:

A既遂的认定: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五种行为之一,不论其犯罪目的是否达到或其结果如何,均属既遂

B 注意:a洗钱必须是在实施7种上游犯罪以后才能实行,而且事先与赃款持有人(即上述七种犯罪的罪犯)没有通谋。如果事先与赃款持有人通谋,在其犯罪以后帮助洗钱的,应按照共同犯罪处理。b实施7种上游犯罪的犯罪分子为自己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则应按照刑法吸收犯理论,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从一重罪而论,按其所实施的犯罪定罪量刑,不实行数罪并罚。

(四)刑事处罚:a自然人犯本罪的,没收实施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恐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b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上以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c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a客体是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及国家保险制度。对象是保险金。b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c主体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d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的目的

(三)司法认定:

A罪与非罪:a个人保险诈骗1万元以上,单位保险诈骗5万元以上构成犯罪b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诈骗保险金的故意

B一罪与数罪:依照本法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C共同犯罪人的认定:a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b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鉴定人、证明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以保险诈骗已经构成犯罪为前提条件。如果进行保险诈骗的人不构成犯罪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鉴定人、证明人等也不构成犯罪。

D与贪污罪、职务侵占罪的关系:a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按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b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上述行为的,按贪污罪定罪处罚

(四)刑事处罚:a自然人犯本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b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

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a客体是国家有关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对象是他人已经注册的商品商标。b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c主体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d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三)刑事处罚:a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b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c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

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a客体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对象是他人的作品、图书、录音、录像制品和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b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c主体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d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的目的

(三)司法认定:复制、出版或制作行为有无合法根据,是区分侵犯著作权罪与非法的重要标准

(四)刑事处罚:a自然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b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c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

(二)构成要件:a客体是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b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c主体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d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

(三)司法认定:罪与非罪:a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对于因不知其非法而进行非法经营的,不认为构成本罪,而只能给予行为人以行政处罚b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情节是否严重,应以非法经营额和所得额为起点,并且要结合行为人是否实施了非法经营行为,是否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是否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等来判断

(四)刑事处罚:a自然人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恃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b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二)构成要件:a客体受他人的生命权,对象是具有生命的自然人b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c主体是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d主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三)司法认定:

A与某些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竞合关系:以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等手段杀人的,如危害公共安全,则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相应罪名进行处罚;如不危害公共安全,则以本罪处罚;如杀人后又实施上述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的,则数罪并罚

B相约自杀:指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a因行为人均不具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所以对其中自杀未逞的,一般不能认为是故意杀人罪b如果行为人受托而将对方杀死,继而自杀未得逞的,应构成故意杀人罪,量刑时可考虑从轻处罚c以相约自杀为名,诱骗他人自杀的,则应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C致人自杀:指由于行为人先前所实施的行为,而引起他人自杀结果的发生。a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是正当的或只是一般错误、一般违法行为,自杀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自杀者本人的心胸过于狭窄或重大误解,这时不存在犯罪问题b行为人先前实施了严重违法行为,结果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可把致人自杀的结果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将先前严重违法行为上升为犯罪处理。如当众辱骂他人,致其当即自杀的,可对辱骂者以侮辱罪论处;c行为人先前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只要行为人对这种自杀结果没有故意,应按其先前的犯罪行为定罪,而将自杀结果作为量刑时考虑的一个从重或选择较重法定刑处罚的情节

D逼迫或诱骗他人自杀:a行为人希望被害人死亡,为逃避罪责,自己不直接动手,而是逼迫、诱骗被害人自杀,借助自杀者之手达到行为人欲杀死自杀者的目的。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b关键应查明行为人是否确实有刻意追求自杀者死亡的故意,且其行为在特定环境下是否足以导致他人实施自杀的行为,两者缺一,则不宜认定为本罪

E教唆、帮助他人自杀:a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考虑到在教唆、帮助自杀中,自杀者的行为往往起决定作用,因此,应根据案情从宽处罚。如行为人的行为不很积极,作用不大,主观愿望出于善意,亦可不以犯罪论处b教唆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自杀,由于自杀者限于精神状态或年龄因素对于自杀缺乏正确的认识和意志控制能力,对此,不仅要以本罪论处,且不能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刑事处罚:a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b情节较轻的,处

(二)构成要件:a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b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c主体是年满16周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d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三)司法认定:

A与其他致人死亡的过失犯罪的界限: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过失投放危险物质、交通肇事等涉及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

B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向故意杀人行为转化的问题:a行为人过失致人重伤,客观上被害人已经达到无法救治、必然死亡的程度,而行为人误认为只造成了重伤,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及时进行抢救,虽然被害人仍然死亡,行为人的行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b如果行为人为逃避罪责而逃之夭夭,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则行为人主观心态和客观行为均发生了由过失致人死亡罪向间接故意杀人罪的转化,应以间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c行为人过失致人重伤,已经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其自己只认为被害人受了重伤并因怕被害人事后揭露其罪行,而故意实施杀害已经死亡的被害人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四)刑事处罚:a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

行为

(二)构成要件:a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及幼女的身心健康,对象是女性b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c主体是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d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具有奸淫的目的

&客观方面:a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b须违背妇女意志c对于患精神病的妇女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只要发生性行为即可,无论是否采用暴力、胁迫

(三)司法认定:罪与非罪:a青少年之间性行为的认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少年男性,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认为是犯罪;情节严重危害较大的,可认为犯罪;已满16周岁的少年男性,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行为,不管幼女是否同意,一般应认定为强奸罪b男性与发育较早、貌似成人、虚报年龄,实际不满14周岁幼女自愿发生性关系的,一般可不以犯罪论处c男性少年在染有淫乱恶习的幼女的勾引下与其发生性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以犯罪论处(四)刑事处罚:a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b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

(二)构成要件:a客体他人的身体自由权b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c主体是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d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

(三)司法认定:

A罪与非罪:a一般非法拘禁行为与非法拘禁罪本罪为继续犯,如果非法拘禁时间过于短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应以犯罪论处b司法实践中,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本罪处理: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等行为的;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精神失常的;非法拘禁三人次以上的;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B一罪与数罪:a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故意)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b司法工作人员非法拘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证人,进行刑讯逼供或暴力逼取证言的,以刑讯逼供罪或暴力取证罪定罪处罚c以捆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非法拘禁的方法妨害执行公务的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从重处罚d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想象竞合:如果以非法拘禁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虽已造成被害人轻伤,但被害人未向司法机关告发的,不宜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如果以非法拘禁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重伤的,应以想象竞合犯的原则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四)刑事处罚:a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b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c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d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e为索取债

(二)构成要件:a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生命权、人身自由权和财产权利等b客观方面表现

为行为人实施了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c主体是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d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以勒索他人财物或以他人作为人质为目的

(三)司法认定:

A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a罪的构成不仅要求有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且要求有勒索财物或满足行为人不法要求的目的以及与此相应的勒财或提出不法要求的实行行为b后者仅要求行为人具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

B一罪与数罪:a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故意或过失地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只以绑架罪定罪b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实施了其他加害于被害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如强奸女受害人,应当与绑架罪进行并罚c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绑架并杀害被害人的,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四)刑事处罚:a犯本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b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c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

d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构成要件:a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b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c 主体是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d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有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

&客观方面:a必须捏造犯罪事实b必须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c必须有特定的对象d必须达到情节严重

(三)司法认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报复陷害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利用职权、捏造犯罪事实,并向有关机关告发的,完全符合诬告陷害罪的特征,应定诬告陷害罪

(四)刑事处罚:a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

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二)构成要件:a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b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c 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d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

(三)司法认定:

A罪与非罪:以下情节严重的刑讯逼供行为才以犯罪论处:a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b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c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d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精神失常的;e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f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g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h其他刑讯逼供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B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的界限:a目的不同本罪是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后者是损害他人健康、剥夺他人生命b构成条件不同本罪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实施;后者没有特定条件c对象不同本罪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者是任何公民d主体不同本罪是特定的司法工作人员;后者没有限制

C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a对象不同前者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者不受特别限制b客观方面不同前者表现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他人口供的行为;后者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c目的不同前者以逼取口供为目的;后者无此目的d主体不同前者为司法工作人员;后者为一般主体

(四)刑事处罚:a犯本条所定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b刑讯逼供致人伤残、

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a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及公民的人身权利,对象是各种公私财物及他人人身b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c主体是年满14周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d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认定界限:

A转化型抢劫:(1)概念:a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

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b这是刑法关于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规定,在学理上被称为转化型抢劫或准抢劫(2)构成要件:a行为人的最初犯意是实施盗窃、诈骗或抢夺犯罪,并且具体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财物的行为b行为人因在盗窃、诈骗或抢夺公私财物过程中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c 行为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

B准抢劫:a刑法267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处罚b准抢劫的条件:

携带了凶器;未实际使用该凶器;但通过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让被害人知道其携带了凶器。

C既遂的认定:以是否抢得财物为标准,已抢得的为既遂,未抢得的是未遂

D抢劫杀人案件的认定:a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的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b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

E与绑架罪的界限: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对财物的所有人、经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将其财物劫走;后者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将被绑架人劫持,利用其亲属等对其安危的忧虑,迫使其亲属或他人交出一定的财物,换取被绑架人的人身安全,财物不是当场取得,是在以后特定时间、地点取得;不是由被绑架人直接交出,而是由被绑架人的亲属或他人交出

(四)刑事处罚:a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b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

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a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b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c主体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d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公然夺取:指当着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或经手人的面,或采取可以使被害人立即发觉的方法迅速夺取财物

(三)司法认定:

1、罪与非罪:a抢夺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b抢夺公私财物数额不大,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构成犯罪

2、与抢劫罪的界限:a客体不同本罪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后者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b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后者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产的行为,劫取公私财物的数额不限

3、一罪与数罪: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从一重罪处理

(四)刑事处罚:a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b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c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d携带凶器抢夺的,应按抢劫罪论处。

&关于数额的规定:a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抢夺公私财物,未经行政处罚处理,依法应当追诉的,抢夺数额累计计算。e抢夺公私财物虽然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属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主动投案、全部退赃或者退赔的;被胁迫参加抢夺,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其他情节轻

行为

(二)构成要件:a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对象是公私财物b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c主体是年满16周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邮政工作人员私拆邮件并窃取其中财物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d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不能成为盗窃罪对象的物品: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盗窃尸体罪,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等,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三)司法认定:

1、罪与非罪:a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b偷窃自己家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c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论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全部退赃、退赔的;主动投案的;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d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e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f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盗窃金融机构的;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累犯;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2、与他罪以及违法行为的界限:a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处罚;b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c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d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处罚e故意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或公文、证件、印章的,依法应定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或盗窃公文、证件、印章罪,不以盗窃罪论;如果在盗窃到的手提包中意外地发现放有枪支、弹药,因无盗窃枪支、弹药的故意,仍应以盗窃罪论处;如果盗窃拎包后发现内有枪支、弹约而又私藏的,则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f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依照盗窃罪定罪从重处罚g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应以盗窃罪治罪。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

(四)刑事处罚:a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b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c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d具有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e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各共犯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应对共同盗窃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f 审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对各被告人分别作出处理: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处罚;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的数额处罚;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本法第7条第2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g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的盗窃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千

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a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b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c主体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d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三)司法认定:

1、罪与非罪:是否达到法定的数额:个人以2000元为起点,单位以5万元至10万元为起点

2、与盗窃罪的界限:盗窃罪是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而诈骗罪是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使他人仿佛自愿地将财物交给犯罪人。

(四)刑事处罚:a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b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c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d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e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

(一)概念: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a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对象为公私财物b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c主体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d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

(三)司法认定:

1、既遂的认定:a行为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b如果行为人仅仅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被害人并未产生恐惧情绪,因而没有交出财物;或者被害人虽然产生了恐俱,但并未交出财物,均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2、与抢劫罪的界限:a威胁方式不同本罪的威胁可以是当面发出的,也可以是通过书信、电话、电报等形式发出,可以是行为人本人发出,也可以通过第三人发出,威胁的内容可以是当场能够实施的,也可以是在以后的某个时间才实施的;后者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由行为人直接发出的,威胁的内容都是当场可以实施的b获得财物的方式不同本罪可以是当场交出财物,也可以是在以后指定的时间、地点交出;后者是当场交出c对象不同本罪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后者只能是动产

3、与绑架罪的界限:a对象不同本罪实施威胁绑架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相同;后者不同b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威胁的暴力是将来实施;后者是当时、当场实施。后者要将被害人掳走加以隐藏、控制;本罪不需。本罪威吓的内容是揭露隐私等;后者威吓的内容是实施暴力。(四)刑事处罚:a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b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

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职务,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a客体是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的人身权利。对象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b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依法执行职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c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d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三)司法认定:

1、与故意伤害罪的竞合:a在妨害公务罪中,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以造成被害人(公务人员)轻伤为其上限b如果故意造成执行公务人员重伤或死亡结果的,应属于妨害公务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按照“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

2、暴力抗拒缉私行为的认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a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b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的行为c主体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d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骗取财物或其他非法利益的目的

&冒充国家工作人员:a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b国家机关的下级工作人员冒充上级工作人员c此一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彼一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三)司法认定:

1、与诈骗罪的界限:a客体不同本罪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后者是公私财产权利b 手段不同本罪只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后者无此限制,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和方式进行c数额限制不同后者“数额较大”的,才可构成犯罪;本罪无数额较大的要求d目的不同后者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本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后者广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e行为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骗取财物行为的认定:骗取财物未达数额巨大,这时应以招摇撞骗罪论处;骗取财物数额巨大的情况下,应以诈骗罪定罪量刑。

2、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a客观方面不同本罪以“骗”为特征,被害人在受骗后“自愿”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合法权益。后者虽然也有“诈”的成份,但却是以“恫吓”被害人为特征,造成其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合法权益b客体不同本罪是国家机关的威

信及其正常的活动,以及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其他合法权益;后者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四)刑事处罚:a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

b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

的行为b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具体包括窝藏罪和包庇罪

(二)构成要件:a客体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对象是构成犯罪的人b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窝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为c主体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d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明知是犯罪的人仍进行窝藏或包庇

(三)司法认定:与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的界限:a只有在与犯罪人没有事前通谋的情况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才成立本罪b如果行为人事前与犯罪人通谋,商定待犯罪人实行犯罪后予以窝藏、包庇的,则成立共同犯罪

(四)刑事处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

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医疗事故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a客体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对象是就诊人b 客观方面表现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c主体是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d主观方面过失

(三)司法认定:与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界限:a主体不同本罪是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后二罪为一般主体b主观过失的性质不同本罪属于业务过失;后二罪属日常生活中的过失c客体不同本罪是医疗机构的管理秩序;后二罪是人的生命健康权利d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操作常规;后二罪分别表现为通过某种方式致人死亡或造成他人重伤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为他人治病,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a客体是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及公共卫生,以及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b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c主体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非法行医者。有医生执业资格而未取得开业执照行医的,不属本条所称非法行医。d主观方面对非法行医是故意,对病人伤亡结果存在间接故意或过失

&非法行医:指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

(三)司法认定:

1、与医疗事故罪的界限:a主体不同本罪是不具有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后者是医务人员b主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人对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后者只能是过失c客观方面不同本罪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后果的原因既可以表现为责任过失,也可以是技术过失;后者则仅限于责任过失,技术过失不构成犯罪

2、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的界限:a主体不同本罪是特殊主体,限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后二罪是一般主体b主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人对严重不良后果的心理态度是过失和间接故意;后二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不包括过失c发生场合不同本罪发生于擅自从事医疗活动过程中;后二罪发生的场合不限于此d客体不同本罪是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后二罪仅侵犯特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并不侵害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

3、与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界限:a主体不同本罪是特殊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后二罪是一般主体b主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人对严重不良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是过失和间接故意;后二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不包括间接故意c发生场合不同本罪发生于擅自从事医疗活动过程中;而后二罪发生的场合不限于此d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而后二罪仅侵犯特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并不侵害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

(四)刑事处罚:a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b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c造成就诊人死亡

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a客体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b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c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d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三)司法认定:

1、罪与非罪:贪污数额和情节贪污数额累计达5千元的,无论其情节如何,均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未达5千元的,贪污情节较轻时,应认定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贪污情节较重时,应认定为贪污罪

2、既遂的认定:行为人是否已经取得对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实际控制权或所有权,取得即为既遂,未取得即为未遂

3、共同贪污犯罪的认定:a行为人是两个人以上,其中必须包括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b行为人共同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c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贪污的故意,并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彼此联系,互为条件 d共同造成了犯罪结果

4、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界限:a客观方面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后者则是单纯以盗窃、骗取、侵占的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是区分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关键b主体不同本罪是特殊主体,只有国家工作人员等才能实施;后者是一般主体,任何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实施c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行为同时侵犯了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仅限于公共财物;而后者则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

5、保险部门贪污罪的认定:a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b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贪污罪定罪处罚

6、邮政部门贪污罪的认定:邮政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扣自已保管、投递中的汇款单,采取伪造取款证件的方法骗取汇款的行为,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7、公务活动中接受礼物行为的认定:a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外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登记上交。b须登记的礼品,自收受礼品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本人如实填写礼品登记表,并将登记表交所在机关指定的受礼登记的部门c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以贪污罪论处

(四)刑事处罚:a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b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c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d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二)构成要件:a客体公共财产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对象是公款b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c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d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客观方面:a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b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利用其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c挪用的公款是归个人使用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并且数额较大的;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上述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用途,并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三)司法认定:

1、罪与非罪:a行为是否属于法定挪用公款罪范围b行为是否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2、与贪污罪的界限:a对犯罪客体侵犯的程度不同前者只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三种权能,而后者侵犯了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的公共财产所有权的四种权能b犯罪对象的范围不同前者为公款和特定公物,后者为公共财产c犯罪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使用公款,后者是占有财物d犯罪目的不同前者只是暂时使用,后者为永久占有

e量刑不同后者比前者处罚重f危害程度不同挪用公款的数额并不等于对所有者造成的实际损失额,公款的本息要全部归还或追缴;而贪污数额就是对所有者的财产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g 构成犯罪的时限要求不同前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非营利性的合法使用的,必须非法控制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才构成犯罪;而贪污罪只要非法占有了公物即构成犯罪h在特定情况下的法律后果不同如挪用公款未超过一万元归个人进行非营利性的合法使用时,超过三个月后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不认为犯罪;而贪污行为一经实施,即使在案发前全部退赃也不影响其犯罪的构成

(四)刑事处罚:a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b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c挪用用于救灾、抢

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a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b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c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d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滥用职权的行为:a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b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c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d 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

(三)司法认定:

&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a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2人以上重伤,或5人以上轻伤的;b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c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d 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e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f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3、一罪与数罪:a与受贿罪:行为人接受他人贿赂后又滥用职权给他人谋取利益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同时触犯本罪与受贿罪。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是受贿得以实现的条件,不再具有独立的意义,对之应以受贿罪从重论处。如果收受的贿赂不大可能构成受贿罪的,则应依本罪治罪b与贪污罪:行为人利用职权侵吞、骗取公共财物,从本质上讲亦具有滥用职权的性质,如因其贪污行为又致使其他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同时触犯本罪与贪污罪,属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四)刑事处罚:a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b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c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徇私舞弊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

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a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b客观方面表现为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c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d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客观方面:a必须有违反国家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玩忽职守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b必须具有因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c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三)司法认定: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a滥用职权是行为人意识到自己在行使权力,不该用而用,该用而不用,因而超越职权而滥用职权的行为;而玩忽职守则为行为人意识到自己应该履行职责,由于各种原因而不履行职责或不认真履行职责。b关键看行为人的主观态度,即滥用职权者认识到自己是在滥用职权,明知不该用而用,或该用而不用,因此,对危害结果则是采取放任的间接故意;而玩忽职守则意识到自己应该履行职责,该履行而不履行或不认真地履行,其对危害结果,则是出于过失。

(四)刑事处罚: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b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

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a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b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徇私、徇

情枉法的行为c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d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徇私、徇情枉法:是指出于个人目的,为了私利私情,而故意歪曲事实,违背法律作错误裁判:a对明知是无罪的人使他受追诉b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c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三)司法认定:

1、罪与非罪:a司法工作人员如果不是出于徇私、徇情动机,造成错押、错捕当事人的,一般不构成本罪,但应根据不同情节,区别对待b对于出于严重官僚主义,极端不负责,草率从事,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按玩忽职守罪论处;

2、既遂与未遂:a本罪属于行为犯,即司法工作人员只要对明知是无罪的人实施了足以使他受到追诉的行为,或者对明知是有罪的人实施了足以使其不受到追诉的行为,或者实施了违背事实私法律的裁判,完成了全部法定行为,无沦上述行为是否达到目的,均为本罪既遂

b若司法工作人员在实施徇私枉法、徇情枉法行为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他人发现检举,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首,或行为人工作发生变动而未能继续完成法定行为,其已经实施的行为又不足以达到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的目的,为本罪未遂

3、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a主体不同本罪是司法工作人员;后者是一般主体b客体不同本罪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后者虽然也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但主要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权利c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利用职权使无罪的人受追诉,使有罪的人不受追诉,行为与职务活动有关;后者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加以告发,与行为人是否担任职务、担任何种职务无关d若司法工作人员不是利用职务之便,而是捏造犯罪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则不构成本罪,只能以诬告陷害罪论处

4、与包庇罪的界限:a主体不同本罪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后者是一般主体b手段不同本罪的包庇手段,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办案活动,实现包庇罪犯的目的;后者通过作假证明、帮助毁灭罪迹、隐藏或毁灭罪证等手段,实现包庇行为,不要求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包庇c发生的时间不同:犯包庇罪的人实施包庇行为,可以在犯罪分子犯罪后的任何阶段实施,既可能在侦查、预审、起诉、审判阶段实施,也可能在判决之后实施;而犯徇私枉法罪的人的包庇行为,一般发生在判决之前;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在判决生效之后,实施舞弊行为,放走罪犯,使其逃脱惩罚的,则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而不能以本罪论处

(四)刑事处罚:a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b依本条第3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犯本罪,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学1期末考试复习题(带答案)

刑法学1期末考试复习题(带答案)

一、名词解释 1、刑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2、犯罪:一切危害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3、刑事责任: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受的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 4、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5、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6、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7、刑罚: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8、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9、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10、普通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 二、论述题 1、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1)危险来源不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广于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 (2)损害对象不同。紧急避险损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正当防卫只能损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 (3)实施条件不同。紧急避险只能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正当防卫并非是制止不法侵害的最后手段(4)限度标准不同。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只能小于所避免的侵害;正当防卫需要整体判断,有时即使造成的损害大于所避免的损害仍具有正当性。 2、死刑适用的限制条件 (1)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犯罪时不满18周岁、审判时怀孕以及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不适用死刑 (3)死刑判决必须经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才能执行 (4)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3、我国数罪并罚原则的适用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2)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4、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1)行为人为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 (2)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的犯罪行为指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3)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的犯罪故意指各共同犯罪人认识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和行为会发生的危害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三、其他的复习范围将以选择题的形式考查。 1、乙于某日晚在一条僻静胡同里抢夺了一名妇女的黑色挎包,内有2000元人民币。在此案件的案情事实中,对犯罪构成没有意义的是? A.实施了抢夺他人较大数额财物的行为 B.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C.行为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D.行为人选择了晚上在僻静胡同里作案 2、我国刑法分则将犯罪划分为10类,其划分的根据是? A.同类客体 B.犯罪对象 C.直接客体 D.一般客体 3、甲患有抑郁症欲自杀,但无自杀勇气。某晚,甲用事前准备的刀猛刺路人乙胸部,致乙当场死亡。随后,甲向司法机关自首,要求司法机关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没责任能力,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刑法分则中常见的法律拟制

刑法分则中常见的法律拟 制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刑法分则中常见的法律拟制 (1)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第238 条第3 款规定: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此处的“使用暴力”指的是使用超过得以非法拘禁他人的必要的暴力。 这里的致人伤残、死亡的罪过包含故意和过失。因为前行为非法拘禁、后行为使用暴力侵犯了不同的法益,所以逻辑上行为人数行为应成立数罪。而法律将前行为和后行为一并规定为一个罪,所以该款是法律拟制。 注意,如果未使用暴力导致被害人伤残、死亡的,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如果以拘禁的方法故意伤害、杀害被害人的,直接定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2)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第247 条规定: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这里的致人伤残、死亡是指过失所为。因为将过失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所以该款是法律拟制。 注意,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先实施刑讯逼供构成犯罪,后又故意杀人的,数罪并罚。 (3)虐待被监管人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第248 条规定: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这里的致人伤残、死亡是指过失所为。因为将过失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所以该款是法律拟制。 注意,行为人在虐待过程中,故意杀害被监管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4)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第292 条第2 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这里的致人重伤、死亡是指过失所为。因为将过失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所以该款是法律拟制。

(完整word版)刑法分论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 分,共15 分) 1.某甲与某乙投宿同一旅馆同一房间,某甲得知乙是一家大公司的采购员,携带一笔巨款,准备进货。于是晚上某甲便机请乙喝听装饮料(内掺有安眠药),乙服后很快就错昏睡不醒,某甲便乘机将某乙携带现金的皮包扭开,拿走定货现金15000 元。甲的行为构成(D )。 A.盗窃罪 B.诈骗罪 C.抢夺罪 D.抢劫罪 2.甲、乙二人某天晚上携带凶器潜入商店准备进行抢劫,但在进店后发现值班人员睡着了,两人就在没有使用凶器的情况下取得大量商品。甲乙的行为构成(A )。 A.盗窃罪 B.抢劫罪 C.抢劫罪预备和盗窃罪 D.抢夺罪 3.甲偷乙的自行车被乙当场抓住,甲为挣脱逃跑而将乙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构成(A )。

A.抢劫罪 B.故意伤害罪 C.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 D.抢夺罪和故意伤害罪 4.甲自己饮酒过量醉倒在路旁,乙从此经过,见有机可乘,就将甲身上的钱掏走,钱包内有现金850 元。甲的行为构成(C )。 A.抢劫罪 B.抢夺罪 C.盗窃罪 D.抢劫罪和盗窃罪 5.甲系某宾馆服务员,在上班期间,经常乘客人不在房间之机,窜入房内以旅客的名义偷打国内、国际长途电话。甲的行为构成( B ) 。 A.贪污罪 B.盗窃罪 C.侵占罪 D.不构成犯罪 6.王某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话线数额不大,但造成了严重后果。王

某的行为构成(B ) 。 A.盗窃罪 B.破坏公用电讯设施罪 C.盗窃罪和破坏公用电讯设施罪 D.危害公共安全罪 7.盗窃由单位已盖好印章的空白转帐支票,并冒充签发支票单位的人员向商店骗购大量货物的,应定(A )。 A.盗窃罪 B.票据诈骗罪 C.盗窃罪和票据诈骗罪 D.诈骗罪 8.甲盗窃了某单位印鉴齐全的空白转帐支票,自己不到商店使用。于是甲找到邻居乙,对乙说:捡到一张支票,请乙帮忙去商店买些高级音响,并许诺给乙一台录象机。乙跑到商场签发单位的人员骗购了大量高档音响。乙的行为属于(C )。 A.盗窃罪 B.盗窃共犯 C.票据诈骗罪 D.票据诈骗罪的共犯

2016年春季《刑法学》期末考核(附答案)

期末作业考核 《刑法学》 满分100分 一、简述题(每题8分,共40分) 1、简述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 2、简述过于自信的过失心理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3、简述防卫挑拨的概念及处理原则。 4、交通肇事罪有哪些特征? 5、什么是寻衅滋事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 二、论述题(共20分) 1.论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 三、案例题(每题20分,共40分) 1.杜某,1985年生。韩某,1985年生。周某,1985年生。2000年4月8日深夜11点半,杜某、韩某、周某三人趁着酒劲儿翻墙进入某市职业中学校内,持刀闯入女生宿舍303室,先对陈某等5名高一女生进行亵渎,后又轮奸了女生于某。女生张某在反抗时被周某用缝衣针猛刺75针。此后,三名罪犯又闯入301室,对其中的4名女生施以暴行。此外,三人在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的同时,还从被害女生处抢劫120余元钱。直到次日凌晨3点多钟,因为学校教职工被女生宿舍传出的叫声惊醒,闻声赶来查看,三人才翻墙而去。 问:对本案三名行为人能否适用死刑?为什么? 2. 2000年5月至2003年10月,保险业务员刘某利用作废保险单、收据及印章,伪造险种,引诱王某等人投保,骗取保费10万余元不入账。后刘某携款潜逃。 问:对刘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答案 一、简述题 1、答: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等情况如何,都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当然,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并不否定因犯罪人或被害人特定的个人情况而在立法上、司法上允许定罪量刑有其符合刑法公正性的区别。例如,依照法律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对未成年人犯罪、中止犯、自首犯、立功的犯罪分子应当从宽处罚,对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要按照强奸从重处罚等等;在司法上,犯罪分子的主体情况以及被害人的个人情况,如果是对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或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大小有影响的,也允许乃至要求在适用刑法上有所区别和体现。其关键,在于犯罪人、被害人的身份等个人情况对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有无影响,有影响的在定罪量刑上应有所区别,无影响的则不应有所区别。所以,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不是孤立地、机械地调节刑法适用的,它要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相互配合来合理地调节刑法的用。 2、答: (1)根据刑法学相关理论。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会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对结果的发生持放任的态度。(2)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有相似之处,二者都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二者却是有区别的。从本质上说,间接故意所反映的是对社会关系的积极蔑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所反映的是对社会关系消极不保护的态度。这种本质上的差别,又是通过各自的

刑法分则期末考试复习提纲

重点: 1、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2、投敌叛变罪:中国公民背叛革命,投奔敌方或者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3、叛逃罪: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到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 4、间谍罪: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行为。 5、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6、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7、走私武器、弹药罪 8、走私和材料最 9、走私假币罪 10、伪造货币罪:违反国家货币管理规定,仿造货币的图案,颜色,形状,制造假货币,意图使其冒充真货币流入市场的行为。 11、逃汇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的行为。 12、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较大的行为。 13、贷款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14、票据诈骗罪:利用金融票据进行的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15、金融凭证诈骗罪: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财物的行为。 16、信用证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证骗取的财物。 17、信用卡诈骗罪: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18、保险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19、逃税罪:纳税人违反法律法规,采用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数额较大并且应纳税额10%以上,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20、抗税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21、骗取出口退税罪:以假报出口或着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较大的行为。 22、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商业秘密保护法规,采取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23、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24、强迫交易罪:采用暴力、威胁手段,违反他人的意志自由,强迫他人与自己或者第三任进行某种商业或者强迫他人参与或者突出某种商业交易、情节严重的行为。 25、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产的所有人,持有人或者管理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将财物抢走的行为。 26、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7、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期末复习】西政期末考试刑法分论题库试卷试题及答案

西政期末考试刑法分论题库试卷4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某甲与某乙投宿同一旅馆同一房间,某甲得知乙是一家大公司的采购员,携带一笔巨款,准备进货。于是晚上某甲便机请乙喝听装饮料(内掺有安眠药),乙服后很快就错昏睡不醒,某甲便乘机将某乙携带现金的皮包扭开,拿走定货现金15000元。甲的行为构成( D )。 A.盗窃罪 B.诈骗罪 C.抢夺罪 D.抢劫罪 2.甲、乙二人某天晚上携带凶器潜入商店准备进行抢劫,但在进店后发现值班人员睡着了,两人就在没有使用凶器的情况下取得大量商品。甲乙的行为构成( A )。 A.盗窃罪 B.抢劫罪 C.抢劫罪预备和盗窃罪 D.抢夺罪 3.甲偷乙的自行车被乙当场抓住,甲为挣脱逃跑而将乙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构成( A )。 A.抢劫罪 B.故意伤害罪 C.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 D.抢夺罪和故意伤害罪 4.甲自己饮酒过量醉倒在路旁,乙从此经过,见有机可乘,就将甲身上的钱掏走,钱包内有现金850元。甲的行为构成(C )。 A.抢劫罪 B.抢夺罪 C.盗窃罪 D.抢劫罪和盗窃罪 5.甲系某宾馆服务员,在上班期间,经常乘客人不在房间之机,窜入房内以旅客的名义偷打国内、国际长途电话。甲的行为构成( B )。 A.贪污罪 B.盗窃罪 C.侵占罪 D.不构成犯罪 6.王某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话线数额不大,但造成了严重后果。王某的行为构成( B )。 A.盗窃罪 B.破坏公用电讯设施罪 C.盗窃罪和破坏公用电讯设施罪 D.危害公共安全罪 7.盗窃由单位已盖好印章的空白转帐支票,并冒充签发支票单位的人员向商店骗购大量货物的,应定(A )。 A.盗窃罪 B.票据诈骗罪

2016年 7 月中央电大专科《刑法学(2)》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2016年 7 月中央电大专科《刑法学(2)》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说明:试卷号:2108 课程代码:01711 适用专业及学历层次:法学;专科 考试:形考(纸考、比例30%);终考(纸考、比例70%) 一、选择题 1.王某驾车时不小心将李某撞至马路边沿上,李某当即失血休克。王某怕被人发现,忙驾车逃离。结果李某失血过多死亡。对王某的行为应当以(B)论处。 A.过失致人死亡罪B.交通肇事罪 C.故意杀人罪 D.重大责任事故罪 2.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ABCD)。 A.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B.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 C.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 D.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3.过失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根本区别在于(C)。 A.实施的危害行为不同 B.使用的手段不同 C.造成的危害结果不同 D.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不同 4.某甲为某车站存包处职员。某乙存包后离去,却将手提公文箱遗忘在存包处,某甲即将该箱藏匿。当某乙返回寻找时某甲拒不承认并拒不交出。某甲的行为构成(D)。 A.贪污罪 B.盗窃罪 C.职务侵占罪D.侵占罪 5.某仓库被盗时,吴某正与刘某等人一起吃饭,没有作案时间。。但当侦查人员向刘某调查时,他却谎称当时吴某并未与自己在一起,以致公安机关将吴某作为重点嫌疑对象进行了长时间的调查。刘某的行为(B)。 A.构成诬告陷害罪B.构成伪证罪 C.构成妨害作证罪 D.不构成犯罪 6.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行为有(ACD)。 A.个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 B.个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 1

《刑法学》分则重点复习资料

一,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死 (P467) 相同:主观上都是出于故意;客观上都发生了死亡的结果。 区别:故意杀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内容;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只具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对死亡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是过失。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P461) 主体:一般主体。凡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1)致人自杀行为的定性。一般自杀行为不为罪。 ①行为人的合法正当行为(如批评、处分、打骂)引起自杀,不为罪。 ②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如强奸、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自杀,仅构成相应 罪,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③行为人具有致他人死亡的故意,并凭借权势或以暴力、胁迫、诱骗等手段促使 他人自杀(即“借刀杀人”),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2)帮助自杀、得承诺杀人行为的定性。 ①帮助自杀:是指他人已有自杀意图,行为人对其在精神上加以鼓励,使其鉴定 自杀的意图或者给予物质上的帮助,使他人得以实现自杀的行为。 精神鼓励:不追究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物质帮助: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从轻或减轻处罚。 ②得承诺杀人行为:应自杀者要求实行帮助,却直接动手将对方杀死,构成故意 杀人罪,但从轻处罚。 (3)教唆自杀行为的定性 教唆自杀:是指唆使没有自杀意图的人产生自杀决议,实施自杀行为。构成故意 杀人罪,但情节较轻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特殊情况按一般故意杀人罪论处 (教唆者不是共同犯罪的教唆犯) 教唆无责任能力人自杀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的间接实行犯对待,依法追究其 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4)相约自杀行为的定性 ①双方相约共同自杀,一方未对他方实施教唆、帮助或诱使行为。自杀未成功一 方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②双方相约共同自杀,一方要求对方先杀死自己,后者应对方请求先将对方杀死, 然后自杀未成功或又放弃自杀行为的,构成故意杀人罪,处理上从轻考虑。 ③双方相约共同自杀,一方为自杀提供条件,另一方利用此条件自杀身死,而提 供条件者自杀未能成功的,依照帮助自杀的原则处理。(性质:帮助自杀) ④诱使他人共同自杀,而自己未能成功的,依照教唆自杀从宽处理。(教唆自杀) ⑤一方诱骗对方相约共同自杀,而行为人根本没有自杀的意图和自杀的行为的, 构成杀人罪。 (5)受嘱托杀人行为及“安乐死”问题 ①受嘱托杀人:也称为“得承诺杀人”,是指受已有自杀意图的嘱托而直接将他人 杀死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从轻处罚。 ②“安乐死”本质是受嘱托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可免除或减轻处罚。 (6)“间接杀人”行为的定性 间接杀人是只教唆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或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分论习题集

刑法分论 单选题 邱某对洪某的一块高级手表垂涎已久。一日,邱某骗洪某说要给其介绍对象, 让洪某请自己喝酒,趁机将洪某灌醉,然后将洪某搀扶到一僻静胡同,将其手 表捋下拿走。邱某的行为构成( C )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客体是(A ) 甲、乙、丙、丁4青年,晚上去邻村看电影,路过一片稻田,见田坎上堆着几 堆稻草,由于雨后不久,稻草表面很湿,甲说,这草垛湿呼呼的,能点得着么?乙说,试试看。丙掏出火柴,将草垛点着,然后边走边聊去邻村看电影。看电 影回来时发现草垛已烧成灰烬,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甲乙丙丁的行为构成 (D )

下列自然人中,可以成为叛逃罪的主体的是(B )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一种?(B ) 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构成( B ) 张某在火车站候车室窃得某人一提包,到僻静处打开一看,里面没有钱财,却有手枪一支,子弹若干发,张某便将枪支、子弹放回包内,然后藏于家中。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 )

王某系出租车司机,为发泄对其单位领导的不满,驾驶一辆轿车从天安门广场西侧故意向北高速行驶,冲向密集人群,轧死5人,撞伤19人。王某的行为构成( C )。 招摇撞骗罪的假冒对象是( C )。 我国《刑法》第 119条第 2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属于( C ) 甲见固定在河道中放置航标灯的小船适宜做猪食槽,就砍断锚链,将小船拖回 家。所幸航标灯灭失的情况被及时发现,才避免了船毁人亡的结果。甲的行 为构成( B )

保险受益人甲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乙,造成乙死亡,骗取了20万元保险金。对甲应当(D) 以下只处罚首要犯罪分子的是( C ) 我国刑法分则规范对犯罪进行分类的依据,主要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 B) 我国《刑法》第120条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组织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条所采用的法定刑属于( C )

大学考试刑法分论名词解释

刑法分论名词解释 1.罪状: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2.罪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罪名包括类罪名,狭义的罪名仅指具体罪名。狭义的罪名,是犯罪的名称或者称谓,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3.叙明罪状:指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4.选择罪名:指因罪状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比较复杂,罪名刑事上表现为并列特点的罪名。选择罪名可以统一使用,也可以根据具体的犯罪行为分解使用。 5.法定刑: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用刑法的种类和刑法幅度。 6.背叛国家罪:指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7.分裂国家罪: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8.颠覆国家政权罪: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9.投敌叛变罪:指中国公民投奔敌人营垒,或者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10.资敌罪:指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行为。 11.叛逃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12.间谍罪: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13.投放危险物质罪: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5.破坏交通工具罪:是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6.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指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7.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指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8.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指违法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21.丢失枪支不报罪: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2.重大飞行事故罪:指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3.交通肇事罪: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分论试题及答案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分论试题及答案

西南政法大学试卷(卷4) 2014—2015年第 1学期 课程刑法分论专业经济、行政法学院年级 2013 级 题号一二三四五六七 总 分 核分 人 题 满 分 20 20 20 20 20 得 分 本试卷共页,满分100 分;考试时间:180 分钟;考试方式:闭卷 得 分 评卷人 10小题,每题2分,共20分) 1.甲以强奸为目的劫持乙至家中地洞中,对其多次强奸,后因无钱支付儿子学费将乙出卖。甲某的行为构成( C ) A.拐卖妇女罪的情节加重犯(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B.非法拘禁罪、强奸罪、拐卖妇女罪三罪,要并罚 C.非法拘禁罪、强奸罪、拐卖妇女罪,其中非法拘禁罪与强奸罪系牵连犯,从一重定处定强奸罪,对甲以强奸罪与拐卖妇女罪并罚 D.非法拘禁罪与拐卖妇女罪的情节加重犯(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应并罚。 2、甲某先后拐卖妇女10人,在拐卖妇女过程中,奸淫2名被拐卖的妇女,强迫2名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甲某的行为构成( A )

A.拐卖妇女罪(情节加重犯) B.按牵连犯从一重罪定处原则定强奸罪 C.按牵连犯从一重处原则定强迫卖淫罪 D.拐卖妇女罪、强奸罪、强迫卖淫罪三罪并罚 3、按刑法理论通说,以下构成侮辱罪( D ) A为取乐用刀片将女性的裤子划破 B甲男在公共场所强行与年轻美丽妇女接吻 C同性恋乙女强行猥亵女同事 D甲男为泄愤当众将乙女衣服脱光 4 以下应数罪并罚( B )。 A勒索财物后又杀死被绑架人的 B醉酒驾车撞死一人在逃跑过程中拒不停车又撞死撞伤多人的 C因车速过快将被害人撞成重伤后怕承担药费等责任将被害人扔到河中致死被害人的 D用暴力非法拘禁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的 5.以下不属于刑讯逼供罪的对象有( D )。 A、犯罪嫌疑人 B、刑事被告人 C、因受贿被逮捕的人 D、被双规的大贪官 6.铁路附近的农民李某为走近道,将牛赶过铁路时正遇一火车驶来,牛受惊李某怎么赶也不动,致火车发生脱轨事故,有二节车箱翻车,直接经济损失三百多万元。李某构成( A )。 A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B交通肇事罪 C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D过失毁坏交通设施罪 7.关于故意伤害罪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D )? A.为自己或亲人使用为目的寻找人体器官出售者的,不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B.医生明知是未成年人,虽征得其同意而摘取其器官的,成立故意伤害罪 C.某医生为甲作手术时,偷摘甲一个肾脏出售给需要肾移植的病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D.23岁的甲为救母急需钱,听说乙有门路寻找到买家,要求乙给三万元就可出售自己一个肾脏,乙联系了医生和买家,作了移植手术后,乙获利5万元,因系甲主动自愿要求出售器官,乙不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8 强奸罪(未遂)与强制猥亵妇女罪的本质区别是( C )。 A.犯罪主体不同 B.客观行为特征不同 C.主观是否有发生正常性行为的故意不同 D.犯罪对象不同 9、李某上亍时发现与父母走失的儿童(五岁)在独自哭泣,李某将该儿童带到自己家,问了幼儿家电话号码后,打电话给其父母,称其子自己检到了,但想让自己送其子回家需给自己一万元,否则自己不会交出其子。幼儿父母要其减少钱,李某不愿,对方报警后抓获李某。李某构成( B ) A绑架罪 B敲诈勒索罪 C无罪 D拐骗儿童罪 10.以下构成强奸罪的是:( B ) A、15岁的男中学生与13岁的女同学谈恋爱发生了性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

刑法分论重点罪名知识点总结

危害国家安全罪 提示:本章犯罪均应剥夺政治权利(死刑,无期,危害国家) 可以附加没收财产 死刑七罪,无死刑五罪,(其中叛逃罪最高刑10年,其余四个最高刑15年) 危害国家安全罪: 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行为 特征:构成要件行为的提前性,错综性 犯罪行为阶段的混合性 具有勾结外国,境外背景的从严处罚 处罚比一般的严厉 构成要件:侵犯客体:国家安全(主权,领空,政权,制度) 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犯罪主体:多数一般主体,少数特殊主体,无单位犯罪 主观方面:故意,绝大多数直接故意 102-113 ,12条文,12罪名 背叛国家罪: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客观:勾结外国,危害主权领土完整安全 主体:我国公民 分裂国家罪: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祖国统一的行为 特征:客观上实施了以上行为 本罪属行为犯 分裂国家:抗拒中央统一领导管辖,将我国领土割裂出去,破坏国家统一,制造民族分裂,将某一民族从统一的民族分裂出去。 武装叛乱罪:勾结外国,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行为。 武装暴乱罪:国内人员独立组织策划实施武装暴乱行为。 颠覆国家政权罪: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主体:窃取党和国家重要权力,具有一定社会地位,影响的野心家阴谋家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罪:境内外组织,机构或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个人实施前六罪的行为 犯罪是特定的,帮助行为独立成罪 特征:客观方面,资助行为,仅限于提供经费场所物质,如果参加具体犯罪以共犯论处。 主体:境内外组织机构直接负责人或个人 主观方面:故意 叛逃罪 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密秘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 履行公务期间:从任职起到解职止的期间 叛逃境外:通过非法途径出境投奔境外组织机构 在境外叛逃:不同于滞留不归,行为人属合法出境在境外投奔境外组织机构。 间谍罪 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特征: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任务, 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 国家机关人员叛逃后又参加间谍组织或任务的,数罪并罚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非法提供

山东大学网络教育刑法分论-专期末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

刑法分论 一、名词解释 1、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二、案例分析题(1/1) 1、李某系某国家机关领导。李某的配偶生活在外地。李某与本机关未婚的A女共同生活,并生有一子,周围群众均认为李某与A为夫妻关系。李某和本机关的B女一起出差时,以揭发B女之隐私对其进行威胁,与B女发生了性关系。在另一次出差时,李某的司机C违章超速行驶,当场将行人D撞成重伤,C欲送D去医院救治,被李某制止,C只好离开肇事现场,后D被人发现送往医院,但因时间延误,不治身亡。李某与同事E平时有隙,为报复E,李某捏造E嫖娼的事实,并写成600份传单在县城的大街小巷张贴;同时捏造E受贿10万元的事实,向检察机关举报。得知E向有关机关检举其违法犯罪行为后,李某便滥用职权,利用种种“借口”和“理由”,非法克扣E的工资、奖金,并将E予以降职。见E仍在检举其违法犯罪行为,便雇人用汽油烧了E的房子(E住在一六层公寓楼的二层)。 问:李某的行为触犯了哪些罪名? 答:李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强奸罪、交通肇事罪(共犯)、诽谤罪、诬告陷害罪、报复陷害罪、放火罪(共犯),应数罪并罚。 三、简答题(1/9) 1、交通肇事罪的构成特征。 答: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红十字会等正常的公务活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前述四种人员正在依法执行任务或履行职责而有意对其进行阻碍。 2、妨害公务罪的构成特征。 答: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重点罪名及其解析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重点罪名 第一分考区危害公共安全罪重点罪名 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劫持航空器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二分考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重要罪名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走私罪 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罪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货币犯罪高利转贷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洗钱罪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逃税罪抗税罪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虚假广告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三分考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重点罪名 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诬告陷害罪强迫职工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非法搜查罪侮辱罪诽谤罪刑讯逼供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破坏军婚罪虐待罪遗弃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 动罪 第四分考区侵犯财产罪重点罪名 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敲诈勒索罪 第五分考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重点罪名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妨害公务罪招摇撞骗罪妨害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 伪证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窝藏、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破坏监管秩序罪脱逃罪 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山东大学网络教育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刑法分论 A_3

山东大学继续(网络)教育 一、单选题 1.王某为了牟利,伪造了大量的人民币,将其偷运至外地出售牟利。对王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A.伪造货币罪 B.运输假币罪 C.出售假币罪 D.上述三罪,进行数罪并罚 2.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不包括侵入() A.国家事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B.国防建设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C.国有银行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D.尖端科学技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3.甲开办一小汽修店,因修理一进口轿车缺零配件,便于晚间在一停车场将一同型号小轿车备用轮胎一个(价值1200元)和发动机(价值50000元)拆下盗走。甲的行为()。 A.构成盗窃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罪,数罪并罚 B.构成盗窃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罪,属想像竞合犯,从一重罪即破坏交通工具罪定罪处罚 C.只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D.只构成盗窃罪 4.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 A.国家工作人员 B.少数民族国家工作人员 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D.汉族国家工作人员 5.甲欲杀乙,用菜刀对乙的胸部砍击,乙倒地后甲误认为乙已经死亡,便迅速逃离。乙被送到医院抢救后脱离生命危险,但因护士在输液时用错药物致乙死亡。甲的行为构成()。 A.故意杀人罪(未遂) B.故意伤害罪 C.故意杀人罪(既遂) D.过失致人死亡罪 6.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 A.他人合法所有的财物 B.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 C.财物 D.财物,但不包括违禁物品 7.甲借乙5万元钱迟迟不还,一日,乙带数人来到甲家,殴打甲致轻微伤,并威胁再不还钱就要他人命,甲答应一周内奉还。一周后,甲如数还钱,并送了价值几百元的烟酒“以表歉意”。乙的行为构成()。 A.抢劫罪 B.抢夺罪 C.敲诈勒索罪 D.不构成犯罪 二、多选题 1.下列哪种行为构成犯罪:() A.在春运期间,张某携带50只雷管和10公斤炸药上了火车。当乘警询问其所携带的是否危险品时,张某谎称是大米 B.张某是派出所民警,某日外出时不慎把枪支丢失。张某害怕受到处分,一直隐瞒未报告上级。后来犯罪分子使用其丢失的枪支抢劫银行,抢走50万元人民币并打死二名银行职员 C.体育裁判张某获准持有运动气枪一支,经常借给他人打猎,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D.张某是银行的保卫人员,依法配备公务用枪一支,有时借给他人打猎,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2.行为人随身携带下列物品进行抢夺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 A.枪支 B.爆炸物 C.管制刀具 D.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的浓硫酸 3.盗掘具有()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罪。 A.历史 B.艺术 C.科学 D.研究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纳税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A.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 B.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C.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拖延申报纳税 D.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5.抢劫罪的客观行为包括() A.暴力 B.胁迫 C.其他方法 D.欺骗 6.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A.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B.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C.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使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D.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7.下列哪些行为不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A.甲遭受乙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在防卫过程中一棒将乙打倒,致乙脑部受伤死亡 B.甲对乙进行非法拘禁,在拘禁过程中,因长时间捆绑,致乙呼吸不畅窒息死亡 C.甲因对女儿乙的恋爱对象丙不满意,阻止乙、丙正常交往,乙对此十分不满,并偷偷与丙登记结婚,甲获知后对乙进行打骂,逼其离婚。乙、丙不从,遂相约自杀而亡 D.甲结婚以后,对丈夫与其前妻所生之子乙十分不满,采取冻饿等方式进行虐待,后又发展到打骂,致乙多处伤口腐烂,乙因未能及时救治而不幸身亡 三、判断题 1.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涉嫌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此说法是()的。 2.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后,在行为人失去知觉的情况下,临时起意拿走该人财物的,应以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 3.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进行处罚。 4.出售、购买、运输假币要求达到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

刑法总论复习要点(详细版)

刑法总论复习要点 第一章刑法概述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定罪量刑) 广义刑法: 1、刑法典:我国刑法,1979年颁布,1997年修订,1997年10月1日正式生效,9个刑法修正案(截止2015 年); 2、单行刑法:专门规定某种犯罪; 3、附属刑法:非刑事法律文件中 狭义刑法:指刑法452条法条 刑法根据的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 刑法的任务: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 1、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首要任务) 2、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国有、劳动集体所有、个人) 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4、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保障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法的体系:总体上包括总则、分则、附则三个部分 编 章 节

条:“但书”——1)前段的补充;2)前段的例外;3)前段的限制 款:标志为另起一行 项 第二章刑法基本原则:(立法指导思想、规则的规则) 1、罪刑法定原则;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3、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的派生原则:1、排斥习惯法;2、排斥绝对不定期刑;3、禁止有罪类推; 4、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适用刑法平等原则:任何人犯罪,都应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定罪处罚,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1、定罪上一律平等 2、量刑上一律平等 3、刑罚执行上一律平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刑法第五条)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效力(适用)范围:是指刑法适用于什么地方、什么人和什么时间、以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问题。 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范围,也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 刑法空间效力确立的几种原则: 1、属地原则:以本国领域为标准

刑法分论模拟卷_答案

《刑法分论》模拟卷答案 一、单选题(共1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 成电路着火,使部分设备被烧毁,损失2万余元。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 A )。 A、失火罪 B、破坏生产经营罪 C、玩忽职守罪 D、重大责任事故罪 2、甲给乙5万元请乙“教训”丙一顿,乙给丁3万元让丁打丙,并带丁辨认了丙。之后,甲感到害怕,又打电话给乙说不打了,并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只需要乙退回2.5万元。乙当即说“听你的”,但未向丁转达。丁还是带人将丙打成重伤,甲的行为属于()。 A、故意伤害罪的犯罪预备 B、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中止 C、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未遂 D、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既遂 3、甲晚上见一老人提一公文包(内有现金2万元)独自行走,就冲上前去,夺走就跑,因夺包时用力过猛,将老师带倒在地摔成重伤。甲的行为应当认定为()。 A、抢劫罪 B、抢夺罪 C、过失重伤罪 D、抢夺罪和过失重伤罪 4、下列行为中应当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的是()。 A、甲窃取一份绝密级的高考试卷,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 B、乙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办理移动电话入网,并使用该移动电话,给电信部门造成3万元的话费损失 C、丙拣到一张他人的信用卡,然后持卡消费3万元 D、丁窃取他人在公共网络上的帐号使用,造成他人3万元的损失 5、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李某与无业人员张某勾结,由李某利用职务便利同张某共同骗取本单位的数额巨大的财物。对上述行为应当认定为()。 A、李某构成贪污罪,张某构成盗窃罪 B、李某构成贪污罪,张某构成诈骗罪 C、李某和张某共同构成贪污罪 D、张某和李某共同构成诈骗罪 6、张某与李某约定,在李某窃取了财物后,为李某窝藏脏物。张某窝赃的行为,构成()。 A、窝藏罪 B、窝藏、包庇罪 C、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D、盗窃罪的共犯 7、安某经常虐待其10岁的继女刘某,某日,安又因琐事痛打刘某,刘有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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