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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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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一、法、法律与法学

(一)法、法律与法学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法律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的表现形式。

法学是研究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发生发展变化及消亡规律的学说。

(二)法、法律与法学的关系:法学究研法、法表现法律

(三)法学学科体系

1.理论法学:法学基础理论,比较法学总论

2.历史法学:中国法律制度史,外国法律制度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律思想史。

3.应用法学:中国应用法学,国际应用法学

4.边缘法学:法律社会学,犯罪心理学司法精神病学

二、法在社会中的作用及法律观

1法在社会中的调节作用 2在物质世界的调节作用 3在人文社会的调节作用

三、行政法的含义

(一)行政的概念

1.我国古代对行政的理解:在我国古籍中,行政一词通常是指行使国家政权。

2.行政概念的不同理解

一种把行政看成与国家没有专门、特定联系的管理,即一般的社会管理。

另一种解释把行政看成是国家的一种专有活动,认为只有国家的活动才是行政,一般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活动——哪怕是管理活动——不属行政。

关于行政是国家哪些活动的问题上,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①“广义的行政”,认为国家的一切活动和作用都是行政,“目的实现说”便属此例。

②“狭义的行政”。一部分是国家意志的制定和表达,另一部分是国家意志的执行和推行,行政便是后一部分的国家活动。

③“最狭义的行政”。它认为国家的活动可以分为三部分,即立法活动、司法活动和行政活动,行政是除立法活动、司法活动之外的一切国家活动,即行政活动。

行政就是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换句话说,行政是国家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权的行为。因此行政法上的行政应包括以下含义:

(1)行政的主体主要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主体)

(2)政府行政管理活动的发生依据是依法享有的行政权(依据)

(3)政府管理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4)行政并不是行政主体的所有活动。它限于指行政主体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涉及)活动,行政主体的非管理活动(如借用、租赁、买卖等)不属于行政。

(二)行政的特征

1.行政具有国家意志性。

2.行政具有执行性。

3.行政具有法律性。

4.行政具有强制性。

(三)行政法的概念:我国指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四)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1.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主体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行政职权行使者及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制监督的国家机关。

3.行政救济关系

4.内部行政关系

四、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特征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上的特征

(1)主体的恒定性与不可转化性(2)主体资格的受限制性(3)主体地位的不对性

2.内容上的特征:(1)内容的法定性(2)内容处分上的有限性

(3)纠纷处理的特殊性,表现为纠纷处理的不可调解性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1.主体 2.客体:物、行为、精神财富 3.内容

五、行政法的法源

(一)行政法的一般法源

1.制定法

2.判例法

3.习惯或惯例

4.行政法理

5.条约协定

(二)我国行政法的法源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5.地方政府规章

6.条约协定

7.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市人民政府规章

六、行政法的特征

(一)形式上的特征

1.没有统一的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

2.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

(二)内容上的特征:

1.行政法涉及领域广泛,内容丰富。

2.具有很强的变动性。

3.常集实体与程序于一身。

七、行政法的内容

1行政法基本理论

2行政组织法:行政机关组织法、公务员法、行政编制法

3行政行为法:行政创制性行为、行政指导性行为、行政服务性行为、行政控制性行为

4行政救济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第二章行政法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概念

指贯穿在一国行政法中指导与统帅具体行政法律规范,并由它们所体现的基本精神,是要求所有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中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

(二)国外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现状

1.英国:越权无效,自然公正

2.美国:“联邦主义”、“分权主义”、“法治主义”

3.法国:“行政法治” 4.德国:合法性原则、比例原则

5.日本:“法治行政”(1)法律保留(2)法律优先(3)司法救济

二、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

(一)行政合法原则

1.行政合法原则的前提

行政合法的前提很多,首要的是所依之法必须是良法。良法应具备以下条件:

(1)合宪性;(2)法律之间在纵向上衔接,在横向上左右和谐,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法律之间不存在冲突。

2.依法行政的宪政基础——现代宪政所包含的民主、法治和人权原则与理念

(1)作为依法行政度前提的民主

①根据近代以来的民主理念,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主权属于抽象的人民全体:但是,人民作为一个抽象的主体,又必须通过宪法和法律将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授予具体的国家机关和官员。②行政权的行使必须尊重民意,保障行政权的运行过程中的公众参与。③行政权的行使必须接受公众的监督。

(2)作为依法行政机制保障的法治

法治意味着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政治主张、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它在功能上表现为对专制权力的决然否定和对民主政治的完善与维护,在价值取向上,意味对正义的追求和对平等自由权力的保护。宪政是法治的基本标志,法治是宪政的必然结果。

法治原则的核心是行政权要受法律的控制,因为行政权是国家权力中最活跃的权力,是最需自由空间又最易膨胀,最需要控制但又最难以控制的权力。

(3)作为依法行政价值追求的人权

人权是指人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人在社会中应享有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项自由平等权利的总称。人权具有三种形态:应有人权法定人权和实有人权。应有人权构成公民基本权利的基础和源泉,公民基本权利是由应有人权所衍生的法定人权。实有人权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实际享有权利的状况。宪法是应有人权向法定人权转化的关键,宪政是法定人权向实有人权转化的关键。

3.行政合法原则的内容

(1)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由法设定与依法授予。(2)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依照和遵守行政法律规范。(3)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违法无效。(4)行政主体必须对违法的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5)行政主体的一切行政行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必须接受人大、行政和司法监督。

4.依法行政与中国人文基础——中国人文基础与依法行政理念的冲突

(1)儒家思想的影响(2)中国人的性格特征(3)中国的文化基础(4)封建宗法思想影响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

1.行政合理性原则的确立

行政合理性原则(the Principle of Reasonableness)是与行政合法性原则相并列的一项基本原则,而且又是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补充。它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仅是合法,而且同时要合理。违反合法性原则将导致行政违法,违反合理性原则便将导致行政不当。

2.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容

(1)正当性。即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在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的动机,在客观上必须符合正当的目的。

(2)平衡性。即行政主体在选择作出某种行政行为时,必须注意权利与义务、个人所受损害与社会所获利益、个人利益与国家集体利益之间的平衡。

(3)情理性。即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客观规律,合乎情理。不能要求行政相对人承担其无法履行或违背情理的义务。

(三)信赖保护原则

1.涵义:是指行政机关应当确保管理活动的明确性,稳定性和连贯性,从而树立和保护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及其管理活动的真诚信赖原则,又称为保护合法信赖原则

2.信赖保护原则的根据

(1)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2)是法律安定性原则的必然结论

(3)是基本权利保护原则的要求(4)是行政行为的效力和行政自我约束性的要求

3.信赖保护原则的内容

(1)行政机关之间应当相互信任和忠诚

(2)除非法律有明文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撤销或废止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

(3)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后,要补偿受损害人的损失。

(4)行政机关不得制定对公民产生不利影响的具有溯及力的法律规范。

(5)行政机关应当确保事实行为的真实性,接受行政惯例的约束。

(四)比例原则

1.涵义:是指在采取行政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行为时,应当全面权衡有关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采取对公民权益造成限制或损害最小的行政行为并使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损害与追求的行政目的相适应。

2.内容: (1)行政行为应当具有适合性(2)具有必要性(3)合乎比例

第三章行政法主体概述

一、行政法主体概述

(一)行政主体概念和特征

1.概念:在我国,行政主体不是法律概念,而是法学概念,系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受行政行为效果与行政诉讼效果的组织。

2.特征:(1)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

(2)行政主体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

(3)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和参加行政诉讼。

(4)行政主体能独立地承受行政行为所引起的法律效果和行政诉讼的效果。

(二)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

行政法主体系指受行政法调整和支配的有关组织和个人。

从静态看,行政法主体包括:(1)国家行政组织;(2)国家其它组织;(3)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5)在中国境内的外国组织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

从动态看,行政法主体由两部分组成,即处于管理一方的行政主体和被管理一方的行政相对人。因此,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行政主体必定是行政法主体,但行政法主体未必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仅限组织,不含个人,而行政法主体包括了一定的个人。

(三)行政主体与行政组织

行政学上:一级人民政府(如:国务院、省、市、县、乡镇人民政府等)称“行政机关”;不属一级人民政府的部门机构(如:政府所属的部、委、厅、局、处、室等)称“行政机构”;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合称为“行政组织”。鉴此,行政主体与行政组织之间的关系完全可以适用它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

二、行政机关概述

(一)行政机关的涵义:指依宪法或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二)行政机关的特征:

1国家依法设立 2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 3以自己的名义承担法律责任 4国家机关

(三)我国行政机关的组织体系:中央、地方

1.中央-----国务院(职能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

2.地方机构(一般地方行政机关,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1)一般地方行政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

(2)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民族乡)(3)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

第四章依授权和依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一、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一)行政机构

国家行政机关因行政管理需要而设立具体处理和承办各项行政事务的内部和临时组织。

1.内部机构。行政机关的某些内部机构在得到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2.派出机构。是指政府职能部门根据工作的需要而在一定的区域设置的,代表该职能部门管理某项行政事务的派出工作机构。

3.临时机构。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设立的协助其处理某项临时行政性行政工作的组织(二)企业单位

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盈利为目的的单位。一般而言,企业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以法人身份出现,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也只能以相对人的身份出现。但在特定情况下,由于法律法规的授权企业单位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也会成为可以行使某项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

1.公用企业。在行政法规范授权的情况下可以成为授权的行政主体。

2.金融企业。包括各类商业银行、保险公司。

3.专业公司。又称行政性公司。(三)事业单位

是从事某种专业性活动,但不营利为目的,其经费实行预算拨款的单位。

1.教学科研单位。如学位条例第八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等

2.技术单位。如计量检定机构,卫生防疫机构,食品卫生检验单位

(四)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是社会成员本着自愿的原则,依团体章程而依法组织的集合体。主要包括:人民群众团体、社会公益团体、文艺工作团体、宗教团体。

(五)其它组织群众性自治组织等。

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一)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概念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是指受行政机关的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特征

1.权限来源――来源于行政机关的权限、权力的委托

2.资格――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3.委托的对象――非行政机关。

(三)行政委托的有效条件

1.行政委托的法律依据问题

2.被委托人的条件问题

3.被委托主体的再委托问题

(四)行政委托与行政授权的区别

1.行政权力的运行不同 2.行为性质不同 3.行为的名义和效果归属不同

4. 所创设的主体不同

5.行政诉讼的地位不同

6.条件和程序不同

第五章公务员

一、公务员概述

(一)概念: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二)公务员的分类:

1.西方国家普遍实行分类管理的原则,是指两官分途,即将公务员划分为政务类和事务类。

2.我国公务员分类的管理:

(1)因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的需要,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

(2)因产生任免方式及管理主体的不同,分为领导类和非领导类公务员。

(三)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历史沿革

二、公务员的范围

(一)国外公务员范围的概况:

1.小范围。公务员仅指国家系统中非选举产生和非政治任命的公务员,即常务次官以下通过公开考试择优录用并实行常任制的政府工作人员也称事务类公务员或常任公务员。这种划分以英国为代表。印度、巴基斯坦、缅甸、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也是。

2.中范围。即行政机关的所有工作人员,美国、菲律宾、泰国、韩国等。

3.大范围。把受雇于国家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即从中央到地方行政机关的公职人员,各级立法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机关国有单位所有正式的工作人员。法国、日本、尼日利亚等。

(二)我国公务员范围的界定:

1.党的机关工作人员

2.人大机关

3.行政机关

4.政协机关

5.审判机关

6.检查机关

7.民主党派

三、公务员的职位分类

(一)职位分类的标准:实行职位分类的国家,基本上按职位的特点性质与管理需要划分。

(二)我国公务员职位类别的划分:

1.专业技术类

2.行政执法类

3.综合管理类

4.法官检察官类

5.其他类

(三)职务序列

职务序列是依据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任制资格条件的不同所区别的从低到高的职务层次,形成机关的层级结构。

公务员领导职务序列是各类公务员的共有职务序列。

四、公职关系的产生

(一)概念:指公务员因担任国家公职执行国家公务而与国家发生的法律关系。

(二)公职关系的发生:公务员任用的方式主要有四种:考任、选任、聘任、调任。

五、公务员的考核

(一)含义:指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各级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公务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情况作出核实评价,并以此作为对公务员进行奖惩任用培训晋级增资的依据的制度。

(二)历史渊源:我国古代对文官的考核是公务员考核的历史渊源。

(三)考核的内容―――德能勤绩廉

1.德:包括政治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个人品德。 2.能: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3.勤:事业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和勤奋精神。 4.绩:工作实绩。5.廉:廉洁自律。

(四)考核方法:

1. 领导与群众考核相结合 2.平时与定期相结合 3.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五)公务员考核的等次:我国分为优秀,称职, ,基本称职,不称职。

六、公务员的培训

(一)概念:指机关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通过种种形式,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国家公务员专业知识、科学技术、操作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和训练。

(二)培训的种类:

1.初任培训 2. 任职培训 3. 专门业务培训 4. 更新知识培训

七、公务员的交流与回避

(一)含义:指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或公务员个人愿望,通过调任、专任、轮换、挂职锻炼等形式变换公务员的工作职位,从而产生或变更公务员职务关系或工作关系的一种人事管理活动与过程。把这一活动与过程的有关事项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一下来,并保证贯彻执行,就形成公务员的交流制度。

(二)引起公务员法律关系变更的情形:

1.转任:指公务员因为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的平级调动。

2.轮换:指国家行政机关对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有计划地实行职位轮换。

八、公务员的回避制度

(一)概念:指通过对公务员所任职务,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减少因亲属等人为因素对工作干扰,保证公务员公正廉洁地执行公务的法律制度。

(二)我国回避制度的历史借鉴:职务回避、地区回避、考试回避

(三)我国公务员回避的范围:

1.任职回避:指对有特定亲属关系的公务密切的职务方面作出的限制。

遵循下列几个原则:

(1)以低避高原则,职务级别不同的,较低一方回避,相同的一般由拟任者回避。

(2)工作需要原则,职务级别不同的,个别因工作特殊需要也可由职务级别较高者回避。职务级别相同,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特殊岗位任职的公务员,经人事部门批准,可以不任职回避的主要对象。

2.地域回避:指担任一定职务的公务,为了公正履行职务,不得在亲属比较集中的原籍、出生地、成长地任职。

3.公务回避:指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遇有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等法定情形时,为避免影响正当履行公务而进行的回避。

第六章行政相对人

一、行政相对人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行政相对人简称相对人,系指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组织和个人。

(二)特征:1行政相对人是一种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2行政相对人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 3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诉讼中处于原告地位。

二、行政相对人的范围

我国行政相对人的组织和个人:国家组织;社会组织;公民;外国组织和外国人。

三、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一)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德国法学家G.叶连内克在20世纪初将私人的公权力以其对国家的地位分类,包括消极地位的自由权,积极地位的收益权。

保障性的程序权参政权:批评权;建议权;控告权检举权;协助公务权;知政权

保障性受益权:发展性受益权;保护性收益权

程序性权利:了解权,提出申请权,通知权,评论权,申请回避权,举证权程序抵抗权。

(二)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协助公务的义务,维护公益的义务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

第七章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及界定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法学最早渊源行政学;行政法学上“行政行为”的概念亦由行政学中同一概念演变而来。

二、有关行政行为的学说

(一)以行政机关为标准,行政行为被确定为行政机关所采用的全部行为。

(二)以行为内容为标准,行政行为被确定为适用普遍性规则于具体事件的行为。

(三)以行为作用为标准,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用以达到一定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以及行政机关以外的主体在得到行政授权的条件下所执行的公务行为。

行政法学上的行政行为,特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人,依法代表国家,基于行政职权所单方作出的,能直接或间接引起法律效果的公务行为。

三、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

行政行为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法律特征:主体要素、权力要素、方式要素、效果要素。

四、行政行为的分类

(一)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基于行为适用范围的划分:

1.概念:①抽象行政行为:指由行政主体作出的具有普通约束力的行政行为,一般表现为制定各种行政规则的行为,如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省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规章,县人民政府规定行政措施等等。抽象行政行为有两个特点:(1)具有普遍效力。(2)具有往后效力。

②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对特定事件或特定人所作的特定处理。如对某一公民作出一个处罚决定,裁决一个复议案件等。具体行政行为的特点:(1)它只对特定对象有效,不具有普遍拘束力。(2)它只对业已发生的事件有拘束力,对尔后发生的同类事件没有效力。

2.区别抽象和具体行为的意义:(1)有助于确定行政行为在时间上的适用性。(2)有助于确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基于行政主体主观意志参与的程度的划分。

1.概念:①羁束行政行为:指法律对行为适用条件有明确而详细规定的条件下,行政主体严格依照法律作出的行政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在于,行政主体无法参与主观意志,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

②自由裁量行为:法律不可能对所有的行政行为都作出详细规定,有时只规定一种行为原则,或规定一种行为的幅度。在这种条件下,行政主体作出行为时有一定的自由量余地。

2.区别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的法律意义:

(1)羁束行政行为只发生违法与否的问题,不发生适当与否的问题;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一般只发生是否合理问题(在裁量权限范围内),不发生是否合法的问题。

(2)羁束行政行为受行政合法性原则的约束,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受行政合理性原则的约束。

(3)从法律救济上说,羁束行政行为接受行政审查和司法审查,在范围上基本不受限制,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接受行政审查和司法审查,在范围上有很大的限制。

(三)作为的行政行为与不作为的行政行为:基于行为的方式的分类。

①作为方式的行政行为是指具有积极动作的行政行为,如实施行政检查、作出的行政处罚、采取行政强制执行等等;

②不作为方式的行政行为系指具有消极动作的行政行为,如不履行法定义务等等。

(四)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基于法律对行为形式的要求的分类。

①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具有法律、法规形式要求的行政行为,

②不要式行政行为则指不具有法律、法规形式要求的行政行为。

(五)授益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基于行为效果与相对人利益之间的关系的分类。

授益行为与不利行为,也称授益行为与剥益行为。

①有利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直接效果,对行政相对人是有利的;如行政许可和行政奖励;

②不利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直接效果,对行政相对人则是不利的。如行政处罚等。

(六)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基于行为的效力范围的划分。

①内部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代表国家对隶属于自身的组织、人员和财物的一种管理。

②外部行政行为:亦称为公共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对社会行政事务的一种法律管理。

(七)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基于行为的主动性程度的划分。

①依职权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依据自己的职权,不需经过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申请、声明、要求等,便能作出并发生效力的行为。大量的行政行为属于这一类。

②依申请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只有在相对人声明或申请的条件下方能作出的行为。没有相对人的主动申请,行政主体不能主动作出行为。

五、行政行为的模式

(一)行政行为的模式的概念:行政行为的形态,模型,型式或类型。

(二)行政行为的模式:

1.行政规范性行政行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规范,行政创制)

2.行政给付行为(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救助,行政奖励,行政补偿)

3.行政干预性行为(行政征收,行政监督,行政检察)

4.行政指导性行为(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调解

5.行政制裁性行为(行政处罚,行政处分)

第八章抽象行政行为

一、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一)概念:是基于以行为的适用范围为标准对行政行为进行分类形成的一个基本概念。它是指由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单方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或者说,它是制定行政规则的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

1抽象行政行为是由行政主体作出的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是依职权的单方行为。

3抽象行政行为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 4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往后的反复适用性。

5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依据性。 6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不可诉性。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形式与种类

抽象行政行为有四种具体形式:1行政法规;2行政规章;3行政措施;4决定和命令。

四种抽象行政行为,即:1.制定行政法规的行为;2.制定行政规章的行为;3.规定行政措施的行为;4.发布决定和命令的行为。

三、行政立法的概念和性质

(一)概念: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并按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二)行政立法的性质:行政立法又称准立法,次立法。是行政权膨胀和现代社会发展所致,早期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三权分立理论严格禁止行政机关享有立法权。洛克认为行政机关享有立法权,专制的流弊将不可避免。

四、制定行政法规

(一)行政法规的概念和特征:

1.行政法规的概念:①广义的行政法规,包括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律、法令,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宪法、法律、法令,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的各种法规。②狭义的行政法规,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

2.行政法规特征:

①从主体上看,行政法规的制定权专属国务院,其它任何组织都封锁权制定行政法规。②从依据上看,行政法规是依据宪法与法律而制定的,此它肯有从属国家法律性,其内容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③从性质上看,行政法规属于法律规范的一种形式。属“法”的范畴。

④从内容上看,除去属于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内容外,以规范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个领域的各级社会管理事务。

(二)行政法规的名称与制定程序:

①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出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条例”;

②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出部分的规定,称“规定”;

③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出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

制定程序: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

(三)行政法规的效力范围、等级和诉讼地位:

1.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它有统一领导全国行政管理事务的权力。由它制定的法律规范——行政法规自然具有全国普遍的拘束力。

2.行政法规效力等级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低于宪法和法律,不得同宪法法律相抵触。

3.行政法规在行政诉讼中居有重要地位。这表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对相对人来说,行政法规可以成为其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其次,对人民法院来说,行政法规可以成为其审判行政案件的准则和适用规范。

五、制定行政规章

(一)行政规章的概念:

作为法定意义上的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地方省级人民政府、省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为较大的市的市政府,根据并且为了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在自己权限范围内依法制定的规范性行政管理文件。

(二)行政法上的行政规章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1从主体上看,制定行政规章的机关是特定的。

①国务院各部和委员会。②国务院授权的直属机构。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④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市人民政府,⑤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市人民政府。

2从依据上看,行政规章是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的,是后者的具体化。

3从性质上看,虽然行政规章亦是行政规范的法律形式之一,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对它的制定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但它不是行政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它不属于法的范围,但属于“准法”的范畴。4从内容上看,它不是对新的权利或义务创制,而是对已被法律和行政规定到的权利和义务内容的一种具体化。

(三)行政规章的分类

1依据制定机关: 中央行政规章地方行政规章

2根据调整范围: 专业性规章地域性规章

(四)行政规章的名称与制定程序

1.行政规章的名称规定:2001年11月16日国务院发布第322号令《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不得称条例。

2.行政规章的效力范围、等级与诉讼地位:

中央行政规章具有全国性效力,地方行政规章只拘束地方领域。行政规章的效力等级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由于行政规章与行政法规性质不同,它们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意义也就明显不同。

首先,行政规章不能成为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根据。

其次,行政规章不能成为人民法院裁判的适用依据,但在行政规章与法律不相抵触的条件下,人民法院可以参照规章来断定是非曲直。

六、规定行政措施

(一)行政措施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为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或上级行政机关的决议或命令而规定的各种办法和手段。

2.行政措施主要有下列特征:

(1)从主体上看,有权规定行政措施的,是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

(2)从内容上看,行政措施侧重于规范行政管理的程序、手段和方法,它并不直接规定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3)从性质上看,行政措施是行政规范的一种形式,对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的规范意义,但它不属于行政法律规范形式。

(二)行政措施的名称与规定程序:

目前常见的名称有:命令、令、指令、决定、决议、指示、布告、公告、通告通知等。

行政措施的规定程序不象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那么严格。可由行政首长或政府会议作出。

(三)行政措施的法律意义:

行政措施的法律意义不在行政诉讼方面。它既不能作为相对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也不能成为人民法院裁判案件的标准。行政措施对于行政行为的有效实施起很大的作用,它对行政主体其行政人的行为具有程序上的约束力。

七、发布抽象性的决定和命令

(一)决定和命令以及法律依据:

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是抽象行政行为一种重要形式。

在所有的抽象行政行为中,有权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的主体最为广泛。

从中央人民政府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均有权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

(二)决定和命令的法律地位:

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布该类决定和命令的程序以及决定、命令的名称,目前尚无法律作出规定,故没有统一的程序和名称。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不属法律和法规,因而它在行政诉讼中没有直接依据上的意义,既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适用或参照规范,也不能作为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据。

但是,决定和命令作为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形式,自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同样是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在国家行政管理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

八、我国规范性文件的现状与问题

(一)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现状:

1.制定机关众多。

2.数量巨大。

3.种类繁多,内容庞杂。

(二)规范性文件的特点:

1.贯彻实施上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占有较大比例。

2.所有不同层次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都在根据本级政府职责权限制定创制性的管理规范。

3.规范管理相对人行为的仍然占大多数。

4.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发布的数量差别很大。

(三)存在的问题:

1.从内容上看主要表现为:

(1)超越权限规定了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

(2)实行地区封锁,限制或歧视外地外国产品和企业。

(3)实行行业垄断,保护哈密行业产品,制定商品或服务。

(4)擅自增设行政许可,违法设立收费,基金集资摊派项目。

(5)通过规范性文件增加或减少行政执法程序。

行政法学考试重点知识讲解

行政法学考试重点

行政法学考试 1、什么是行政法?有何特点? 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关系主体行使其权利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特点:(1)、在形式上的特点:行政法没有统一的、完整的法典;行政法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2)、在内容上的特点:行 政法内容广泛;以行政法、规章形式表现的行政法易于变动;具有双面性。 2、行政法的渊源有哪些? 一般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特殊渊源:法律解释;国际条约、惯例。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其基本含义和具体要求是什么?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法律关系之中,知道行政法的立法与实施的根本原则和基本准则。主要有: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行政应急性原则合法性原则:(1)、含义:是指行政权的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2)、要求: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不得违法;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合理性原则:(1)、含义: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2)要求: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行政行为应该建立在正当的考虑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的因素;平等的适用法律规范;符合自然规律;符合社会道德。 行政应急性原则:(1)、含义:只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者与法律相抵触的措施。 (2)、要求:因该做相关的监督;应由法定机关行使;损害应当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要给与一定的补偿。 4、什么是行政职权?有哪些内容?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职能。主要有:1、行政立法权;2、行政许可权;3、行政确认权;4、行政检查权; 5、行政奖励权; 6、行政物质帮助权; 7、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执行权; 9、行政合同的签订权;10、行政复议权;11、其他行政职权 5、什么是行政授权?有什么特征? 所谓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直接规定将某项或者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授予某个组织,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由特定的的行政主体,通过法定方式,将某项或者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 特征:(1)行政授权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文授权规定为依据;(2)行政授权必须 符合法定的方式;(3)行政授权的法律后果会使某一原本无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取得主题资格,或者使其原有的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夸大,职权内容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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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或者可以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行政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内部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内部组成机构之间、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受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 外部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公共行政组织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受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 法律解释――是指有权机关就法律规范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为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进一步补充,以及如何具体运用所作的解释,即有权解释,不包括学理解释等无权解释。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在行政行为的监督过程中,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所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行政法的特点? 形式上的特点: 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2、行政规范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 内容上的特点 3、行政法的内容广泛 4、效力位阶较低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 5、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往往交织在一起 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行政法是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仅次于宪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部门法之一。 1、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来看,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广泛而重要,且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与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息息相关,是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从行政法和宪法的关系来看,行政法是宪法的重要实施法。 首先,行政法是实施有关现代国家机构之间关系的宪法规范的主要法律,具有保障和监督对社会有广泛影响的行政管理的作用。 其次,行政法是实施宪法确定的各项国家政策的主要法律。 3、从行政法与其他基本法律部门的关系来看,行政法对其他部门法的影响越来越大。

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3篇

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3篇 篇一:学习《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1040字) 《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标志着当代中国“人治时代的终结”和“法治时代的开始”,不仅推动了行政诉讼实践的发展,更意味着一场“静悄悄的革命”。通过认真学习《行政诉讼法》,我受益匪浅,对行政诉讼法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 所谓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相关争议的活动过程。我认为对行政诉讼法概念的把握,需要掌握以下几个要素: 1、行政诉讼的原、被告地位恒定。行政诉讼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其他诉讼参加人和法院。基于行政权的特性和行政诉讼的首要任务,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作为原告的只能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列为被告的,则必须是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两者地位不能交换。 2、行政诉讼的客体为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所要处理的,是由行政行为引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争议。行政机关非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 3、行政诉讼的类型为主观诉讼。简单说就是诉讼程序的启动以存在主观上的权利侵害为前提。《行政诉讼法》第2条,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表明了原告的起诉条件。 4、《行政诉讼法》中规定了有关受案范围、原告资格、举证责任、审理程序等具体制度的设计,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综合以上要素,《行政诉讼法》相对于我们行政执法人员而言,主要是做到“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遵循的一项法治原则,也是当前我国行政工作的基本要求。近些年来,随着《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相继颁布,我国的行政法律体系日渐完善,依法行政有了操作依据和行为规范;同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对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密切相融,要求政府必须依靠法治来行使管理社会的职能,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根本性转变。 作为一名路政执法人员,我们一定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案,在查处每一起案

行政法学考点-笔记

1、行政法调整的对象:始终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p7 2、行政法学与行政法的区别: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及与行政法相关的社会关系 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学科。归属不同:行政法学是一门学科,行政法是一个法律部门 对象范围不同:行政法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行政法,但不限于行政法本身P25 3、行政法的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系指贯穿于一国行政法中,指导和统帅 具体行政法律规范,并由它们所体现的基本精神,是要求所有行政主体在国家管理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P43 1行政合法性原则是首要原则(行政职权来源合法,行政行为受到法律拘束) 2行政合理性原则又称比例原则或帝王原则(由比例原则、平等原则与正当原则构成)P54 4、行政主体的权利(包括那些机关可以构成行政主体):行政主体一般以国家 行政机关作为载体,但它又不限于行政机关,得到法律法规授权的非行政机关同样享有行政主体的地位。P64制定规范权。2行政许可权。3行政确认权。4行政检查权。5行政奖励权.6行政物质帮助权。7行政处罚权。8行政强制权。9行政合同权。10行政裁决权。11行政复议权。12行政委托权。13行政处分与追偿权。14行政执行权 5、行政复议的程序:申请、受理、审理、决定,行政复议是以声请行为P502-509 6、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 示执法身份证明,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的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P303 7、行政给付行为有哪些:行政保障制度(抚恤金;特定人员离退休金;社会救 济金、福利金;发放给灾民的生活救济费和救济物资,安置、抢救、转移灾民而支出的费用和物资等)行政助长制度(行政奖励、国家科研项目资助、中小学贫困生助学金资助、高校贫困生助学贷款贴息、对农业的财政资助、对中小企业的贴息贷款、对特定行业的补贴、产品的出口退税等)P215-216 8、行政奖励的形式:(1)发给奖金或奖品;(2)通报表扬;(3)通令嘉奖;(4)记 功;(5)授予荣誉称号;(6)晋级;(7)晋职 9、行政决定的种类:行政命令、确认、许可、给付、征收、征用、处罚、裁决、 强制措施、强制执行等P195 10、行政复议附带审查的范围有哪些:合法性审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 主体是否合格;行政行为是否越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客观事实是否清楚、确

(完整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行政法 1、行政法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行政组织及其职权、行政行为的条件与程序,以及对行政活动予以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特征:(1)行政法涉及的内容广泛;(2)行政法规范具有易变性;(3)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没有截然分开。 2、行政法的渊源及其制定主体: (1)宪法; (2)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3)行政法规: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6)行政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地方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7)国际条约与协定; (8)法律解释; 3、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构成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对由行政活动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后,所形成的行政主体相互之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以及行政主体与其他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特征: (1)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中,行政主体一方是恒定的; (2)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和不对等性; (3)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国家权力具有不可处分性; (4)行政法律关系的设定具有灵活性与及时性; 构成要素:(1)主体,行政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2)内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 (3)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或标的。 4、依法行政原则: (1)合法行政,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具体要求: A、职权法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首先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即职权法定; B、依法的规定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包括遵循法定条件,依照法定程序行政; C、法律优先,在依法的规定进行行政活动的过程中,行政主体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多种法律文件,此时从法制统一的要求出发,必须遵循法律优先。 D、法律保留,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

行政法学考点-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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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调整的对象:始终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p7 2、行政法学与行政法的区别: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及与行政法相关的社会 关系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学科。归属不同:行政法学是一门学科,行政法是一个法律部门 对象范围不同:行政法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行政法,但不限于行政法本身P25 3、行政法的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系指贯穿于一国行政法中,指导和 统帅具体行政法律规范,并由它们所体现的基本精神,是要求所有行政主体在国家管理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P43 1行政合法性原则是首要原则(行政职权来源合法,行政行为受到法律拘束) 2行政合理性原则又称比例原则或帝王原则(由比例原则、平等原则与正当原则构成)P54 4、行政主体的权利(包括那些机关可以构成行政主体):行政主体一般以 国家行政机关作为载体,但它又不限于行政机关,得到法律法规授权的非行政机关同样享有行政主体的地位。P64制定规范权。2行政许可权。3行政确认权。4行政检查权。5行政奖励权.6行政物质帮助权。7行政处罚权。8行政强制权。9行政合同权。10行政裁决权。11 行政复议权。12行政委托权。13行政处分与追偿权。14行政执行权 5、行政复议的程序:申请、受理、审理、决定,行政复议是以声请行为 P502-509 6、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 人出示执法身份证明,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的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P303 7、行政给付行为有哪些:行政保障制度(抚恤金;特定人员离退休金;社 会救济金、福利金;发放给灾民的生活救济费和救济物资,安置、抢救、转移灾民而支出的费用和物资等)行政助长制度(行政奖励、国家科研项目资助、中小学贫困生助学金资助、高校贫困生助学贷款贴息、对农业的财政资助、对中小企业的贴息贷款、对特定行业的补贴、产品的出口退税等)P215-216 8、行政奖励的形式:(1)发给奖金或奖品;(2)通报表扬;(3)通令嘉奖; (4)记功;(5)授予荣誉称号;(6)晋级;(7)晋职 9、行政决定的种类:行政命令、确认、许可、给付、征收、征用、处罚、 裁决、强制措施、强制执行等P195

(完整版)行政法重点复习资料

行政法重点复习资料 考试题型:单选题、多选题、填空题、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权的概念、内容、特点P11 行政法研究的核心——行政权 (一)、概念:一般认为,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社会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关于该概念,需要注意以下两点:第一,行政权是一种执行权;第二,行政权来自于国家法律的赋予或认可。(P11)(二)、内容: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规范制定权、行政检查监督权、行政指导权、行政决定权、行政执行权、行政裁决权、行政复议权等权利。(P12) (三)、特点:1、执行性2、法律性3、强制性4、优益性5、不可处分性(P12) 二、行政法的特点:P17-18 1、形式上的特点:①、行政法在形式上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②、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庞大、形式多样; 2、内容上的特点:③、行政法涉及领域广泛,内容十分丰富; ④、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易变性; ⑤、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 三、行政法的渊源P19-21 (着重记黑体字部分,非黑体字了解应该即可)(一)宪法:是行政法最根本的渊源,也是行政活动的基本依据。 (二)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法规范的基本形式;其效力低于宪法,高于其他行政法规范。 (三)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体表现为“条例”、“规定”、“办法”。其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其他行政法规范。 (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前提: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五)行政规章:是国务院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以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六)法律解释:有权机关对法律法规所做的正式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地方解释。 (七)国际条约和协定: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协定,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 四、行政法律关系 (一)概念: 指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P21)(注意:行政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的结果,行政管理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的对象)

行政法学读书笔记

行政法学读书笔记 【篇一:行政法学读书笔记】 《行政法学》读后感 一、选择这本书的理由 第五章以行政法律责任命名,在本书的第十五章以国家赔偿制度命名。这两章是比较突出从行政过程中行政主体的责任、以及行政主 体对行政相对人造成伤害后需要承担的责任的角度入手,对理解整 个行政法的初衷有重要意义。下面是我在通过学习行政法这门课程、阅读这本书籍之后结合个人工作经验的一点感触和理解,有不当之处,请老师予以批评和纠正。 二、感受之一:法的本质的精神包括平等、自愿、自主、自由、契 约乃至法制。 第一次重大的启发在于我对什么是法以及为什么要创制法这一问题 的思考。法的探源绝对是一个历史悠久的过程,关于法也有很多令 人神往和崇尚的故事。苏格拉底临刑前有朋友曾想劝说和帮助他越 狱出走,苏格拉底认为这是违反公民对城邦和法律的责任和义务的。出于对法的尊重选择了对最后的牺牲。也有人讲法的缘由归结为博弈,认为是公民与国家权力的一种博弈,在一个国家的法的创制中,想必必是凝结了平等、自愿、自主、自由、契约乃至法制等思想在 里面。①譬如,对于平等,民主为其提供保证。只有在一个民主的 法治体制内,才能为全体公民提供一个平等地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 的权力机制,保证公民在立法上和司法上一律平等的法律地位,实 现平等权利。②对于自愿,民主可以为公民提供自愿字表达自己的 志愿和意志的机会,自愿地从事在法律规定和允许的范围内作为和 不作为的事项,免受外力的强迫以逼使公民自己去干所不愿干的事情。③对于自主,一个体现民主化原则的法律体制可以最大限度地 发现公民以及法人的自主性,充分行使其自主决策、自主经营、自 主发展等自主权,使公民和法人自己主宰自己的命运,这一点对于 处于经济改革和社会转型期的我国各类企业事业等市场主体尤其显 得格外重要,充分实现的自主性也是市场经济的要义之一。④对于 自由,民主机制本身便意味着将公民行使自由权利提供保证。没有 民主,便没有自由。没有民主机制的确认和保障,一切自由权利便 要落空。与民主相对应的专制,只能扼杀和窒息自由。⑤对于契约,它天然地就是民主、平等、自主、自愿等的产物。契约是意志自由

行政法学笔记(doc 53页)

行政法学笔记(doc 53页)

行政法学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一、法、法律与法学 (一)法、法律与法学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法律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的表现形式。 法学是研究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发生发展变化及消亡规律的学说。 (二)法、法律与法学的关系:法学究研法、法表现法律 (三)法学学科体系 1.理论法学:法学基础理论,比较法学总论 2.历史法学:中国法律制度史,外国法律制度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律思想史。 3.应用法学:中国应用法学,国际应用法学 4.边缘法学:法律社会学,犯罪心理学司法精神病学 二、法在社会中的作用及法律观 1法在社会中的调节作用2在物质世界的调节作用3在人文社会的调节作用 三、行政法的含义 (一)行政的概念 1.我国古代对行政的理解:在我国古籍中,行政一词通常是指行使国家政权。 2.行政概念的不同理解 一种把行政看成与国家没有专门、特定联系的管理,即一般的社会管理。 另一种解释把行政看成是国家的一种专有活动,认为只有国家的活动才是行政,一般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活动——哪怕是管理活动——不属行政。 关于行政是国家哪些活动的问题上,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①“广义的行政”,认为国家的一切活动和作用都是行政,“目的实现说”便属此例。 ②“狭义的行政”。一部分是国家意志的制定和表达,另一部分是国家意志的执行和推行,行政便是后一部分的国家活动。 ③“最狭义的行政”。它认为国家的活动可以分为三部分,即立法活动、司法活动和行政活动,行政是除立法活动、司法活动之外的一切国家活动,即行政活动。 行政就是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换句话说,行政是国家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权的行为。因此行政法上的行政应包括以下含义: (1)行政的主体主要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主体) (2)政府行政管理活动的发生依据是依法享有的行政权(依据) (3)政府管理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4)行政并不是行政主体的所有活动。它限于指行政主体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涉及)活动,行政主体的非管理活动(如借用、租赁、买卖等)不属于行政。 (二)行政的特征 1.行政具有国家意志性。 2.行政具有执行性。 3.行政具有法律性。 4.行政具有强制性。 (三)行政法的概念:我国指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四)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1.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主体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行政职权行使者及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制监督的国家机关。 3.行政救济关系 4.内部行政关系 四、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特征

行政法学重点、要点3

1、行政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行政合同的履行原则:实际履行原则、自己履行原则、全面适当履行原则 3、解决行政合同纠纷一般采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1)行政合同的纠纷属于行政纠纷(2)行政合同纠纷可以适用调解(3)行政合同纠纷承担的责任形式主要是赔偿责任 4、行政指导的种类:(1)以有无法律根据为标准:分为有具体法律根据的行政指导和无具体法律根据的行政指导(2)以其指导层次或指导对象为标准:分为宏观行政指导和个别行政指导(3)以其作用的性质为标准:分为促进性指导和限制性指导(4)以行业或部门管理领域为标准:分为教育、科技、商业、对外贸易等若干类别(5)以其功能为标准:分为管制性行政指导、调整性行政指导、促进性行政指导 5、行政程序的种类:(1)以行政事务的法律目的和行政程序的适用范围为标准:内部行政程序、外部行政程序(2)以行政事务处理的适用频度、范围、时限和行政程序的适用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抽象行政程序和具体行政程序(3)以法律是否有明确规定和要求为标准:自由行政程序、法定行政程序(4)以行政事务的法律关系特点为标准: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裁判程序 6、行政程序法的地位:调整与规定行政过程的程序性法律规则,是程序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司法程序具有同样重要的法律效力和地位 7、行政程序法与行政实体法的关系:(1)行政程序法是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行政实

体法共同构成了行政法的外延(2)调整行政程序关系和调整行政实体关系是两类不同的法规范 8、行政程序法是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行政法体系一个相对独立的组成部分,其所调整的对象仍是行政关系,但它侧重于行政程序关系 9、1889年西班牙《行政程序法》(以法典形式出现的第一部行政程序法)和1925年奥地利《行政程序法》(国外行政程序法典化的第一阶段) 10、行政程序法的法典化:是行政程序法兴起和发展的最突出也是最主要的标志;行政程序法法典化的内在推动力在于世界民主潮流的发展 11、我国行政程序法的状况:(1)《行政诉讼法》颁布施行以来,中国的程序法建设的确有了长足的进步(2)《行政处罚法》是我国行政程序法制建设史上的一座里程碑(3)根据《立法法》,国务院于制定颁布了《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这两个条例分别对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作出明确规定,使我国行政立法程序得以健全和完善(4)是中国行政法制建设领域又一部极其重要的法律,是中国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又一座里程碑,标志着中国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正在向纵深发展 12、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行政程序法的基本精神和准则,要求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不仅要追求行政效率,更要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坚持公正平等 13、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所谓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执法人员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仇敌,或者与本案有其他关系足够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情况 14、表明身份的制度是程序公正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相对人参与的一个先决条件 15、行政违法:(1)行政违法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但是尚未构成犯罪,最终承担的是行政责任(2)违法主体既包括行政机关,也包括行政相对人(3)无论行为

行政法学笔记完整版

第一章绪论 一、为什么要有行政法? 行政的本质决定要有行政法。 行政:国家行政机关运用公共权力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的活动。 本质:是运用权力的活动。 权力:可以强制他人服从的力量。 权力两重性:一方面行善;一方面作恶。 “绝对的权力,绝对的腐败”。 二、行政的特征 1、与立法权相比:对公民的影响,立法权是间接的;行政权是直接的。 2、与司法权相比:对公民的影响,司法权是被动的;行政权是主动的。 3、具有广泛性。“从摇蓝到坟墓”。 三、什么是行政法? 行政法:所有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规的总称 主要规行使权力的组织、行使权力的活动以及对权力行使后果的补救。其目的在于实现依法行政,建立行政法律秩序。 四、行政法的特点 (一)、形式上的特点: 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2、行政法规数量多。 (二)、容上的特点: 1、行政法容广泛。 2、行政法规易于变动。 3、实体性规与程序性规交织在一起。 五、行政法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容的社会关系。 1、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2、行政法关系是由行政法调整而形成的。 3、行政法关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容。 (一)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容的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容。

主体: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 行政法律关系的的特征: 1、一方是行政主体; 2、具有非对等性; 3、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 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 5、发生行政争议一般行政先行处理,司法程序是最终的解决争议机制。 (二)行政监督法律关系 六、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 行政法治原则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应急性原则。(一)行政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具体容: 1、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 2、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不得。 3、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 法律优先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必须遵循现行法律不得违反。 法律保留原则:积极地要求行政活动必须具有法律依据。“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二)行政合理性原则 1、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2、具体容:(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 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3)平等适用法律规,不得对相同事实给 予不同对待;(4)符合自然规律;(5)符合社会道德。 3、子原则:比例原则;行政公开原则、行政公正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尊重和保障 人权原则。 第二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一、行政主体 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 (一)、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二)、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自学考试行政法学笔记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一、法、法律与法学 (一)法、法律与法学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体系 法律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的表现形式。 法学是研究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发生发展变化及消亡规律的学说。 (二)法、法律与法学的关系:法学究研法、法表现法律 (三)法学学科体系 1.理论法学:法学基础理论,比较法学总论 2.历史法学:中国法律制度史,外国法律制度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律思想史。 3.应用法学:中国应用法学,国际应用法学 4.边缘法学:法律社会学,犯罪心理学司法精神病学 二、法在社会中的作用及法律观 1法在社会中的调节作用 2在物质世界的调节作用 3在人文社会的调节作用 三、行政法的含义 (一)行政的概念 1.我国古代对行政的理解:在我国古籍中,行政一词通常是指行使国家政权。 2.行政概念的不同理解 一种把行政看成与国家没有专门、特定联系的管理,即一般的社会管理。 另一种解释把行政看成是国家的一种专有活动,认为只有国家的活动才是行政,一般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活动——哪怕是管理活动——不属行政。 关于行政是国家哪些活动的问题上,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①“广义的行政”,认为国家的一切活动和作用都是行政,“目的实现说”便属此例。 ②“狭义的行政”。一部分是国家意志的制定和表达,另一部分是国家意志的执行和推行,行政便是后一部分的国家活动。 ③“最狭义的行政”。它认为国家的活动可以分为三部分,即立法活动、司法活动和行政活动,行政是除立法活动、司法活动之外的一切国家活动,即行政活动。 行政就是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换句话说,行政是国家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权的行为。因此行政法上的行政应包括以下含义: (1)行政的主体主要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主体) (2)政府行政管理活动的发生依据是依法享有的行政权(依据) (3)政府管理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4)行政并不是行政主体的所有活动。它限于指行政主体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涉及)活动,行政主体的非管理活动(如借用、租赁、买卖等)不属于行政。 (二)行政的特征 1.行政具有国家意志性。 2.行政具有执行性。 3.行政具有法律性。 4.行政具有强制性。(三)行政法的概念:我国指调整行政关系的规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系统。 (四)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1.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主体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行政职权行使者及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制监督的国家机关。 3.行政救济关系 4.部行政关系

公共行政法学考试重点试题及参考答案

公共行政法学考试重点试题及参考答案 1、什么是行政法?有何特点? 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关系主体行使其权利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特点:(1)、在形式上的特点:行政法没有统一的、完整的法典;行政法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2)、在内容上的特点:行政法内容广泛;以行政法、规章形式表现的行政法易于变动;具有双面性。 2、行政法的渊源有哪些? 般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 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特殊渊源:法律解释;国际条约、惯例。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其基本含义和具体要求是什么?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法律关系之中,知道 行政法的立法与实施的根本原则和基本准则。主要有: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行政应急性原则合法性原则:(1)、含义:是指行政权的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2)、要求: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不得违法;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合理性原则:(1)、含义: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2)要求: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行政行为应该建立在正当的考虑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的因素;平等的适用法律规范;符合自然规律;符合社会道德。 行政应急性原则:(1)、含义:只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者与法律相抵触的措施。 (2)、要求:因该做相关的监督;应由法定机关行使;损害应当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要给与一定的补偿。 4、什么是行政职权?有哪些内容?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 家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职能。主要有:1、行政立法权;

行政法学学习笔记

行政法學學習筆記 壹.行政法基本原理 一、行政法的概念 英美法系:认为不能界定,是控权法。 大陆法系:认为可以界定,是以一定层次的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关系为基础 和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总称。 行政法是以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 范总称。 二、行政法的渊源 1.英美法系(偏重于司法判例,制定法次要):宪法、司法判例、成文法; 大陆法系(偏重于制定法,判例次要):宪法、法律、法规命令、规章,习 惯法、一般法律原则。 2.中国大陆行政法渊源 (1)制定法:宪法和条约、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规章、法律解释。 (2)非制定法:习惯法、行政惯例、司法判例、行政法一般原则。 三、行政法的特征 本质特征:控制和规范行政权力,防止政府侵犯公民权利。 形式特征:无统一完整的法典形式;形式广泛、数量众多、富于变化;实体 规范与程序规范并存。 四、行政法律关系 1.概念:经行政法调整后形成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主体:必须有一方是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 内容:与行使行政权力有关,由行政法预先设定权利义务,不能由双方约定。 (行政合同除外) 权利的处分:行政机关不能随意处分权力;相对人在不危害社会前提下可以抛弃权利,不可转让权利。 双方地位:程序上对等,实体上不平等,行政主体处于主导地位。如行政相对人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主体不得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2.分类 (1)实体性行政法律关系、程序性行政法律关系 实体性行政法律关系:根据实体法规范产生行政法上实质内容的权利义 务关系。 程序性行政法律关系:根据程序法规范产生行政法上程序内容的权利义 务关系。 程序法是指行政机关所作行政程序的规定,不同于行政诉讼程序。 (2)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外部行政法律关系 内部行政法律关系:行政主体与其所属工作人员(内部相对人)之间的 关系。不可诉,由人事部门解决。 外部行政法律关系: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外部相对人) 之间的关系。

自考《行政法学》复习考点重点新版

第一章绪论第一节行政法的概念 相对于社会组织、企业的“私人行政”而言,行政法领域的行政,是指国家与公共事务的行政,通常称为“公共行政”。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它包括以下含义:(1)行政活动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2)行政活动的范围逐步扩大,不仅限于管理国家事务,还越来越广泛地管理公共事务;(3)行政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4)行政活动的方法和手段是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等。 (一)行政权 1.行政权的涵义 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这个定义具有三层意思:第一,行政权的合法来源是国家宪法和法律,没有宪法、法律的确认或设定,行政权就失去了存在和行使的合理基础;第二,行政权由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行使,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就其各自所管理的事项行使的权力分别为立法权、司法权等;第三,行政权系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之一,一方面,现代行政权仍然保留了

传统国家政权的特色,是国家治理和服务社会的公权力的一种,另一方面,现代行政权还包括社会组织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权,这些治理权有的来自于国家法律的直接赋予或者行政机关的委托,有的源于社会组织的自治而后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 行政权与行政职权的区别。行政权不完全等同于行政职权。前者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权力,其内容多而复杂;后者则是具体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所拥有的,与其行政目标、职务和职位相适应的管理资格和权能,是行政权的具体配置和转化形式。 行政权与行政权限的区别。行政权限是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所不能逾越的范围界限,是行政权的具体形式——行政职权的三个构成要素(权力主体权力内容权力范围)之一。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超越行政权限,便构成行政越权,视为无效。 2.行政权的内容 包括: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决定权、行政检查监督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裁判权等。 3.行政权的特点 行政权与其他国家权力和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的权利不同,相对于其他国家权力而言,它具有自由裁量性、主动性和广泛性等特点;相对于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它则具有强制性、单方性和优益性等特点。 4.行政权的双重作用 现代国家赋予行政机关广泛的职权,并

张明楷《刑法学》笔记整理

第一编刑法基础论 第一章刑法概说 司法法的指导原理是法的安定性,行政法的指导原理是合目的性。 本书认为,刑法的机能是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行为规制机能基本上是法益保护机能的反射效果。 规范与条文并非等同 总则规范基本上是裁判规范,分则规范当然也是裁判规范但大多是行为规范。 立法解释:在刑法实行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做的解释。 法治与人治的对立表现在:统治的主体是不是人?统治的方法是否恣意? 法的制定者、执行者与裁判者必须分离。 刑法条文需要明确界限的问题与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难以甚至不可能区分。 本书认为,立法机关不宜做出立法解释。 针对司法解释,本书认为,合适的做法应是,最高法院以及高级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制作有充分理由的裁决书,以其中的判决理由及判决理由所形成的规则指导下级法院。 “解释的实质的容许范围,与实质的正当性(处罚的必要性)成正比,与法文通常语义的距离成反比。”(前田雅英) 不是限制字面含义而是在刑法规定之外附加条件的,不是缩小解释,可能是目的性限缩。 遇到不明确的规定时,应当通过明确的规定阐释不明确的部分,而不应当以某种规定不明确为由而否定明确的规定。 对用语作相对解释,实质上也是体系解释。 历史解释并不意味着只是探讨立法原意,而是要根据历史参考资料得出符合时代的结论。 当不同的解释方法得出多种结论或不能得出妥当结论时,就以目的解释来最终决定。 虽然刑法在制定时是国民意志的体现,但解释者的根本标准,是解释时的国民意志。 第二章刑罚的基本原则 一般认为,从法律规定上看,罪刑法定原则的最先来源是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现代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渊源是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1791年的法国宪法与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 罪刑法定原则严格意义上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思想与心理强制说。现在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主要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或者说是民主与自由。 虽然习惯法不能成为刑罚的渊源,但它仍然是人们在解释犯罪构成要件和判断违法性、有责性时,必须考虑的因素。另外,在存在有利于行为人的习惯法,行为人以习惯法为根据实施行为时,可能以行为人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为由,排除犯罪的成立。 之所以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是因为刑法中存在一些有利于被告人的规定。 如何厘定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 1、从用语含义上说,扩大解释所得出的结论,没有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而类推解释超出。 2、从概念的相互关系说,扩大解释没有提升概念的阶位,而类推解释是将所要解释的概念提升到更上位的概念做出的解释。 3、从着重点上说,扩大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本身,仍然是对规范的逻辑解释。类推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之外的事实,是对事实的比较。 4、从论理方法上说,扩大解释是扩张性的划定刑罚的某个概念,是应受处罚的行为包含在该概念中。类推解释则是认识到某行为不是刑罚处罚的对象,而已该行为与刑法规定的相似性为具有同等的恶害性为由,将其作为处罚的对象。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重点

二、论述题 重点 一、名词解释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也称行政主体或行政法律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2.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3.行政法律关系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 5.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6.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行政合理性原则中的“理”是指体现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的法理。 7.公务标志:公务人员执行公务时佩带或出示能表明其身份的公务标志的行为,一般被认为是公务行为,反之则属非执行公务行为。这一标准是用来表明公务人员的身份或用公务器具的外形标志以便于社会外界识别。但公务标志要素无法解释佩带公务标志的公务人员用于非公务目的的情况。 8.行政职务关系:是指公务员基于其行政职务而与行政机关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9.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部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形式的法律行为。 10.行政委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某一机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办理的行为。 11.行政相对方: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 12.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行为所进行的监督。 13.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14.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根据法定方式进行或者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才能生效的行为。 15.不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要具备特定形式或特定程序,只需行为人口头意思表示就可生效的行政行为。 16.行政立法: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与行政立法有关的情报、资料以及行政立法计划的解释、说明等,凡是不属于法律规定为国家机密的情况,公民有权向行政机关了解。 17.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利,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18.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方的人身及财产等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19.即时强制:是指因情况紧急,为了达到预期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不以相对方不履行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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