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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德哥尔摩现象在人质谈判中的正面作用_张满生

2008年第4期(总第121期)

湖湘论坛HUXIANGFORUM

No.4,2008GeneralNo.121

?民主与法制?

斯德哥尔摩现象(Stockholmsyndrome),又称为人质情结,指的是被绑架的人质对于绑架者产生某种情感,甚至反过来帮助绑架者的一种情结。从本质上来说,也是绑架者在具体绑架过程中驯服了人质。从人际观点分析,斯德哥尔摩症候群是建立在人质与劫持者人际交往及感情沟通的基础之上,让劫持者体会到人质是“人”而非“物”的情感认同,并促进人质与劫持者间的良好互动,所以斯德哥尔摩症候群如果能够在绑架过程时发生,理论上是可以提升人质存活机率的。

一、斯德哥尔摩现象能够缓和劫持者的极端偏激情绪和现场紧张气氛

心理学家分析认为,劫持者在劫持人质的开始阶段,情绪异常激动、暴躁,时而咆哮,时而鸣枪示威,他们不时向政府传达劫持人质的目的,或者释放一些人质来表达他们的“诚意”,希望得到迅速的回音,否则就会杀几个人质给政府施加压力;或者向政府发出警告,以杀人质来威胁政府尽快满足他们的条件等等。在劫持者的多种心理活动中,其心理的紧张与压抑,惶恐与忧虑,无奈与绝望等反映是最为典型,最为深刻,最为持久的。因此,能否从谈判一开始就着手建立一种心理减压渠道,就成为谈判者能否真正地同劫持者保持心灵深处的接触,保证对方以平和、正常、稳定的心态同谈判者展开语言交流的一个关键因素[1]P152。

在此种情形下,政府应及时出面与劫持者谈判,用抚慰、暖心的话、人性感召等来感化劫持者。谈判的价值就在于能缓和恐怖分子极端的应激情绪以避免人质受到伤害,因为劫持者在应激状态下,思维狭窄、行为偏激,已经偏离了正常人的思维,因此首先应让劫持者冷静下来,使其思维恢复到常人的状态,不要让其冲动。恐怖分子劫持人质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尽量以理性的方式处理,以非攻击性的方式与劫持者交流,不会增加其恐惧,也不会轻易伤害人质,只有通过谈判才能进一步商谈各自为达到

己方所能接受或者预期目的的和平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和手段[2]。从心理学角度看,人的行为是对外界刺激的适应形式,而有的适应形式是理性的。同样一个问题,从不同的角度观察,每个人的看法会有不同,随之而来的反应也不一样,即适应结果不一样,劫持人质的行为就可以看成是遭遇挫折之后的一种不良适应结果。因此,谈判可以看成是帮助犯罪嫌疑人点化问题的过程,使他们能够知道问题的症结所在。从具体的层面看,犯罪嫌疑人劫持人质之后,对于具体情境的把握也会因为情绪的波动或人格障碍而存在很大的偏差,因此,谈判员也可以帮助犯罪嫌疑人更理性地认识具体的情境。另一方面,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员可以捕捉犯罪嫌疑人的弱点并加以利用。诱导“斯德哥尔摩综合症”的产生,减小人质的生命危险,同时在谈判员和劫持者之间建立起积极的互动关系[3]。

二、斯德哥尔摩现象可使谈判人员拥有更大的谈判空间

研究表明:斯德哥尔摩现象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四个条件:条件A,人质生命受到严重威胁;条件B,人质处于某种绝望之中;

条件C,人质所获得的信息只能是绑匪给他们的“一面理”的信息;

条件D,人质会得到绑匪的恩惠。

谈到斯德哥尔摩综合症,有人曾经如此设喻:魔鬼来到人间,把一个人抓进了地狱,让他饱受折磨,当魔鬼允许他回到人间,偶尔过上一点人间的“好日子”,他便会产生幻觉,以为自己到了天堂。而那位曾经将自己抓进地狱的魔鬼,仿佛是解救他的天使[4]。

斯德哥尔摩症候群是否已经产生是可以准确判断的,当斯德哥尔摩症候群形成时,警方便可以将谈判过程往前推

*本文系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编号:(04)163号]、公安部课题[编号(04)07]的阶段性成果。收稿日期:2008-05-04

作者简介:张满生,男,湖南东安人,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教授、中南大学博士后,主要研究方向:反恐研究。

斯德哥尔摩现象在人质谈判中的正面作用*

张满生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湖南长沙410138)

摘要:斯德哥尔摩现象是人质劫持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特殊心理情结。科学利用这种“体制化”现象不仅可以缓和危机情境的紧张气氛,拓展谈判人员的谈判空间,甚至可以成为赢得有利战机的特殊手段。公安机关应充分利用之。

关键词:人质劫持;斯德哥尔摩现象;警务谈判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160(2008)04-0098-03

移并可对劫持者提出更多要求,谈判人员也可因此有更大的谈判空间。因此如何研判斯德哥摩症候群的形成时机就成为关键性的因素,在此仅提供几种可能形成斯德哥尔摩症候群指针:(1)劫持者缩短与人质保持的距离:此距离并不一定指实际的距离,而是彼此心理上的距离。例如,当人质向劫持者要一根香烟这个动作,劫持者交付的方式从开始的丢掷改为递交,或当人质对劫持者提出意见时,劫持者从开始冷笑相对到互相交换意见。(2)劫持者与人质有间歇性的交谈。(3)劫持者开始以人性的态度对待人质:如劫持者与人质交谈的态度从开始的贬损、恶劣的语气到温和以对。(4)劫持者个人活动停止,团体活动增加。(5)劫持者所提出的要求,一再改变或犹豫不决。(6)开始有不同人与谈判人员对话,特别是刚开始都是由固定人员对话的情况。(7)对话常会停顿、拖延,下决定时犹豫不决,特别是会向谈判人员说:“待会再打电话给你”等情形[5]。

皮亚杰认为,人天生就有一种认知结构,他称之为“基模”。基模具有整合组织功能,能够将片断的、琐碎的经验组织统一起来,形成逻辑的、有条理的认识。在人的一生中,随着身体的发育和经验的增长,基模会不断变化。认知发展的实质就是基模的变化。认知的发展主要是通过同化和顺应等过程实现的。同化是个体对新获得的刺激进行过滤或改变,使之融入原有的基模的过程:顺应是个体对基模进行调整以适应新的刺激的过程。每当遇到新的刺激,个体总是首先试图用原有的基模去同化,若获得成功,便取得暂时的平衡;若不成功,个体便会做出顺应,即对基模进行调整,直至达到认识上的新的平衡。在皮亚杰看来,人类行为主要不是受制于潜意识中的本能,也不纯粹受制于外部环境的刺激,而是受制于理性思考[6]。

尽管斯德哥尔摩症候群的形成机率并非很高,但该症候群对于人质劫持事件的助益的确是不可轻忽的,因此,谈判人员除必须用各种方式来促成该症候群的形成以提高人质的生存机会,更重要的是让劫持者形成感情上的同情及怜悯,才能确保本症候群发生效用。

有时候,人类社会似乎不能避免一些坏事,但却可以找到办法让坏事不至于更坏。如果我们还没有好的办法根除坏事,就拿出办法来限制坏事的影响程度,也不失为明智之举。“让坏事不要更坏”,在这里也就有了文明的意蕴[7]。

三、斯德哥尔摩现象的最高境界:生命系于口舌之间

谈判者基本的理念:是在劫持人质的事件中,通过游说要传达给犯罪嫌疑人的一个生存的希望,那他们就不会有寻死的念头。要显示警方的实力,让他们明白警察已经控制了整个局面。要求开展对话,表示愿意以和平的方式去解决问题。

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一直反复强调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落实科学发展观具体到公安工作,就是要凸显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切实维护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生命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力,给社会提供安全保障,保护公民免受暴力侵害,是警方和警察义不容辞的职责。在任何情势下,警方都应尽最大努力,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在处置劫持人质、企图自杀等危机事件过程中,如果发生人质或当事人死亡,往往意味着处置工作的失败;而引入警务谈判工作机制,将确保人质或当事人的生命安全作为第一选择,是警方以人为本执法理念的具体体现,可以控制和降低风险,尽可能把事态引向平稳,为确保人质或当事人的生命安全创造条件[8]。

人质危机中,犯罪分子在与警方直接交锋前,一般都表现为极度紧张和恐惧,当谈判人员与其交锋后,犯罪分子心理变化大致经历五个阶段。

(1)激烈对抗阶段。在与谈判人员接触初期,犯罪分子一般都有抵触情绪,有不达目的暂不罢休的心态,常常表现出过激的反应和强烈的敌对情绪,其抗拒心理处于上升期。此时对心理攻势不能有迅速奏效的期望。

(2)试探摸底阶段。犯罪分子被围困后,有一个适应环境的过程,对外界情况变化心中有数,为了掌握公安机关和外界的反应,常常采取以静观动、以虚待实的手段,达到试探摸底的目的。

(3)信心动摇阶段。经过一段时间的心理攻势后,犯罪分子抗拒、侥幸心理逐渐消退,犹豫动摇心理逐渐增强,内心矛盾,气势下沉,常表现为沉默寡言。

(4)缓和稳定阶段。这一阶段,犯罪分子心理防线趋于崩溃,有向良好的方向发展迹象,但仍有反复的可能。

(5)寻求合作阶段。犯罪分子主动放弃对抗,缴械投降,寻求宽大处理[9]。

心理研究表明,面对生活中的挫折,人的心理会有一个自动保护机制在起作用,即将不良刺激转化为良性刺激,藉此度过难关,常见的心理防御机制有合理化、压抑、选择性遗忘、幽默、升华等等。在斯德哥尔摩综合症中,体现更多的则是合理化。这时倾向主要分两类:一是“酸葡萄”,二是“甜柠檬”。如果狐狸吃不到葡萄,就说葡萄是酸的,如果只能得到柠檬,就说柠檬是甜的,于是不为此感到苦恼[10]。

在人质危机事件中,劫持者往往会提出索要车辆或其他交通工具的要求,这对警方来说未必是坏事。劫持者有索要车辆方面的要求,说明他最终想要摆脱警方的控制,伺机逃跑;想要逃跑说明劫持者存在强烈的生存欲望,并不想与任何人同归于尽。如果警方能够答应其要求。及时将其索要的车辆提供给他,劫持者就看到了活着的希望。劫持者一旦可以逃生,人质所遭遇的危险也可能就会因此而降低。相反,如果劫持者没有任何要求才是最危险的,但这种情况不合常理。从心理学来看,一般性暴力恐怖案件中,任何人即使在最绝望的情况下,也仍然会有求生的欲望,只要能够正确及时地捕捉到劫持者的语言信息,在做出正确推理和判断后加以利用并予以疏导,就能够进行有效的危机干预[11]。

谈判者在能够正确运用法律政策来征服劫持者的谈判硬的一手外,还必须充分利用“斯德哥尔摩现象”以情感动人、人心换心、替人着想并擅长借用情感去感悟、化解、推动劫持者的某些心理状态,将生活中、舞台上、小说里的人情味浓浓地涂抹在谈判的对话中,让感人与动人,塑人与救人的暖心术在谈判这个特殊的战场上,借助谋略的核心发挥它最佳的作用[1]P153。

法国谈判专家认为,谈判一般可以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有成功的可能,因为对方确实想对话;第二种要碰运气,看谈判员是不是准确理解了对方的意思,是不是把握住了机会;第三种情况是谈判绝对不可能成功,因(下转第119页)

为对方拒绝任何形式的对话。一般来讲,只要成功建立起了对话渠道,就是说只要对方同意谈判,80%的危机都能以和平方式得到解决。

谈判是一种异常艰巨的任务,尤其是在人命关天的时候。谈判员也往往因此而承受着巨大的压力。一个词用得不当,几个小时的苦口婆心就可能前功尽弃。正如宪兵队行动小组谈判负责人利连所说:“每次谈判的结果都无法预知,而人的因素是成功的关键。”

成功的案例都表明:能说才能和。只要能够充分认识斯德哥尔摩现象在危机干预中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切实有效地加强应急事件的综合训练,我们就能够在危机事件中最大限度地保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就能够实现以和平的方式解决更多危机的目的性追求。

参考文献:

[1]高锋等.反动制暴战术谈判[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2]龙海元.论谈判在反恐怖劫持人质行动中的价值[J].政

法学刊,2005,(1).

[3]梅建明.关于建立谈判制度处置警务危机事件中的思考[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1).

[4][10]熊培云.人质为什么爱上绑匪[N].南方周末,2006-09-28.

[5]解永照.犯罪学在反恐怖主义上的运用[J].江西公专学报,2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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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党国英.恐怖主义还能走多远[N].南方周末,2006-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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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荣爱民.从南京“12?27”案谈处置人质危机事件[J].江苏警官学院,2004,(6).

[11]刘伟民.危机干预中谈判语言的使用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7).

责任编辑:秦小珊

性和弹性。在市场经济中,要让高校成为真正独立的法人,政府与高校之间的关系要淡化行政色彩,二者应尽可能的以市场化原则来调整彼此关系。市场经济中的政府对高等教育的管理实现了三个转变:由直接管理变为间接管理,由具体管理变为整体管理,由刚性管理变为弹性管理。

2.给高校更多的自治权

高校自治是治理理论在高校的集中反映。高校自治可以概括为以下几方面:在举办权方面,政府不再是唯一的举办者;在办学权方面,政府应当将它交给高校,使之成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在管理权方面,政府应更多地依靠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而不是行政手段、行政命令来管理高校。同时,为了更好地满足社会需要,政府、高校、社会应当合作、协商、谈判,以更好地提供高等教育这类公共产品或服务。高校自治的实质是重构政府管理高等教育事务的权力,使政府对高等教育的管理从集中控制模式走向公共治理模式,通过分权与社会其他力量一道共同治理大学事务。高校成为独立法人后,获得更多程度的自治权以后,政府与高校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的行政性会大大降低,在这种关系下,双方的行为都能受到约束,既可约束政府的随意性侵权、越权行为,又可制约高校代理人的败德行为与机会主义行为,激励高校办学自主性与积极性,同时也减少了委托代理风险。

3.建立健全信息沟通、激励、约束和竞争机制,改善委托代理关系

委托代理理论认为,委托代理问题的产生有两个主要原因。原因之一是: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信息的不对称。因此,要建立相应的信息渠道,改变委托方和代理方之间严重信息不对称的状况,使之利用最少的信息成本,制约和规范代理人的行为,并使委托者的委托效果也能清晰地得到监督和察看,让委托人充分了解代理人的行为、动机与目标等信息。例如我们可以通过非政府评估机构评估高校,这种评估机构不具有直接的行政权力,也不是政府的附庸,而是一个在既定的法规或政策框架下具有一定独立地位的实体,其评估活动有自己相对的自主权,一般不受到政府的干预,因而评估过程科学、评估结果公正客观,这有助于委托人政府加深对代理人高校的信息的全面把握。

委托代理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二是:委托人与代理人的目标不一致。在委托人缺乏监督或无力监督的情况下,代理人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就有可能背离委托人的意愿,做出有损委托人的行为,从而引发委托代理问题。解决委托代理问题在于通过制定权利与义务、责任与利益相制衡的激励、约束和竞争机制。例如,在竞争机制的建设上,我们可以培育职业校长市场,建立代理人市场竞争机制,使委托代理关系由市场决定、监督、评价与奖惩,也是完善委托代理制度的重要方面。由于存在竞争性的代理人市场,当前代理人就面临着很大的竞争和被替代压力,如果代理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代理责任,就会被新的代理人所替代,这种潜在的被替代危险能够促使代理人认真履行代理职责。将委托人的风险在不同程度上转变为代理人的风险,从而刺激代理人的行动按照委托人的最佳利益来选择行动,使每个代理者即使追求个人目标,其客观效果也能正好达到委托者所要实现的目标[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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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杨炜长.民办高校董事会与校长的委托代理问题[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06,(4).

责任编辑:周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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