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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业务学习(一)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及风险防范

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及风险防范

一、案情介绍

甲、乙双方于2007年7月12日签订了一份简单的购销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50万米涤纶哔叽,由于当时货物的价格变化大,不便将价格在合同中定死,双方一致同意合同价格只写明以市场价而定,同时双方约定交货时间为2007年年底,除上述简单约定,合同中便无其他条款。合同签署后,甲方开始组织生产,到2007年11月底甲方已生产40万米货物,为防止仓库仓储货物过多,同时为便于及时收取部分货款,甲方遂电告乙方,要求向乙方先交付已生产的40万米货物。乙方复函表示同意。货物送达乙方后,乙方根据相关验收标准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初步检验,认为货物布中跳丝、接头太多,遂提出产品质量问题,但乙方同时认为考虑到该产品在市场上仍有销路,且与甲方有多年的良好合作关系,遂同意接受了该批货物,并对剩下的10万米货物提出了明确的质量要求。在收取货物的15天后,乙方向甲方按5元/米的价格汇去了200万元人民币货款。甲方收到货款后认为价格过低,提出市场价格为6.8元/米,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价格确定方式,乙方应按照市场价格,乙方按照1.8元/米不足全部货款,但是乙方一直未予回复。2007年12月20日,甲方向乙方发函提出剩下货物已经生产完毕,要求发货并要求乙方补足第一批货物货款。乙方提出该批货物质量太差,没有销路,要求退回全部货物,双方因此发出纠纷并诉之法院。

思考:案例中的甲乙双方在所签订的合同有哪些问题?

二、风险分析及防范技巧

就本案而言,双方最后产生纠纷的原因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归结为双方对合同条款约定的模糊和合同条款不完备,而合同条款的模糊规定及缺乏重要的条款会给该合同未来的履行带来一定的纠纷风险;因此,对合同纠纷进行事前预防显的尤为重要,如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前对合法及风险漏洞进行严格审查,可以减少甚至避免未来合同履行期间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就本案例而言,该买卖合同存在的漏洞、风险主要如下:

1、合同价格条款约定不明确

一般认为,合同价格条款作为买卖合同的必备条款,如果没有约定,则可能导致合同的无效。价格条款如果约定不明确,则可能会导致在履行期间双方互相扯皮。例如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简单约定合同价格以市场价格确定,而如果当事人双方处于不同的区域,则产品的市场价格则可能差别很大,如果没有明确是买方所在地或卖方所在地的市场价格,则必然带来纠纷的隐患。即使基于价格波动的考虑,也应约定一个基准价格,并在该基准价范围内约定一个上下波动的幅度,这样可以避免给对方以合同漏洞为借口,要求以超过卖方可接受的低价要求购买或以超过买方可接受的高价出售。标准的、完备的合同应当明确规定价款或报酬数额、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等,而不应该留下任何可以让对方找到借口违约的模糊表述。

2、质量标准及要求未约定

买卖合同的质量条款可以说是最为重要的合同条款之一,质量标准的

明确约定,一方面可以使卖方在生产产品的时候有了一个确定的标准(如果是先签合同再组织生产),另一方面可以在未来产品检验期间确定了一个检验标准。本案中因未明确约定质量标准,也未确定产品检验的质量标准要求,导致乙方检验产品完全按照自己确定的标准,即使甲方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及行业要求,乙方也完全有可能提出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要求。如果双方明确约定了质量标准及验收标准、方法,那么在产品到达乙方后,由甲方、乙方按照双方确定的标准共同对产品验收,则不会出现本案中甲方完全被动的局面。

实践中多出现的问题是合同过于简单,质量标准及质量验收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一般情况下,对于产品质量有国家有强制性标准的,要明确标准代号全称,如果有多种适用标准的,要在合同中明确适用哪一种;同时还应明确约定产品质量验收事项,如验收方法、质量异议期限和条件等。

对于卖方来说,做出上述约定,可以取得合同履行的主动权,避免在履行期间不利的法律地位。

3、此外,本案例合同中缺乏一些重要的合同条款,这些条款的缺乏或约定不明确,极大增加了合同风险,成为合同纠纷形成的隐患。(1)合同标的条款,如品名、规格等的明确约定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合同交易的对象,涉及到合同目的能否实现,因此该条款必须约定具体、明确,该合同也是买卖合同必备的条款。笔者曾接触过因该条款约定不明确而造成卖方最终发送的货物与买方需要购买的货物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货物的情况。一般情况下,对于合

同标的的名称在合同中应使用标准学名,用全称,写明确商品的商标、品种、规格、花色等等,避免给交货方以任何可以偷梁换柱的借口。(2)付款方式

合同中付款方式不明确,会造成收款方巨大风险,本案中未约定乙方的付款方式,如何付款、何时付款完全由乙方自行决定,甲方处于完全被动的局面。如买方迟迟不付款,卖方也只能按照合同法确定的合理时间来要求乙方付款,必然会给买方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如果买方以欺诈形式订立合同,则卖方会款货两空。

(3)交付方式、期限、地点

该条款确定了交货义务一方,即明确了谁交货、以何种方式交货、何时交货、交货地点,一般情况下,如有运输的,应明确运输方式、运输费用承担、风险承担等条款;对于交货时间应当做出明确、具体的约定;有交货地点的,除写上具体地点的,还应冠以交货地点所在的省、市、区等。该条款的详细约定可以明确合同当事人在交货上的义务,责任。否则,产生的义务、费用、损失将无法确定具体的责任人。(4)验收条款

合同的验收条款确定了合同标的质量、数量、外观等方面的验收标准、验收方法及质量异议的期限、条件等等。该条款对于双方明确产品的质量责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案中由于未约定验收条款,在产品验收时出现随意性,由乙方自行进行验收,使甲方处于完全的被动接受的局面。

(5)风险承担

风险承担确定合同双方对产品因非双方当事人过错而产生的损毁、灭失等风险责任的承担。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风险承担的具体时间及承担范围,则按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货物交付时,风险由买方转移至卖方;但是,在多数合同中,为确保合同利益方的权益,合同当事人均可以确定另外的风险承担时间,如买方可以约定卖方在交付货物后,货物风险责任仍然由卖方承担。

(6)所有权保留条款

作为对卖方有利的条款,我国法律允许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可以防范货物交付后买方不予支付货款的风险。

(7)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作为合同的救济方式,应当说是标准合同中非常重要的条款之一,尽管该条款是在出现纠纷、争议时才会实质地发挥作用,但是该条款的明确约定可以一定程度上防止对方故意违约,提高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自觉性,同时如果真正出现违约情形,则可以依据该条款直接确定对方的违约责任,防范未来诉讼举证不利及败诉风险。通常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支付违约金,二是赔偿损失。无论采用哪种方式都应当明确约定金额或计算方式、赔偿范围等,这样在出现违约时才具备操作性。

(8)争议解决条款

与违约责任条款一样,该条款为纠纷的救济方式,合同中如果能明确约定对我方有利益的争议解决方式及诉讼管辖地,则可以避免在诉讼

中的不利地位。特别是在地处不同区域或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即使在无法约定对我方绝对有利的管辖地点,也应当约定对双方均公平的第三地作为诉讼管辖地。其外,对于约定仲裁机关的,应写明具体的、实际存在的仲裁机构名称。

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案例 一、甲软件开发公司与乙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办公楼纠纷案 要点:缔约过失 案情:2009年8月上旬,甲软件开发公司决定在较为繁华的地段为公司购买一座大型的办公楼。经过调查,发现有3 家卖主所提供的大楼在环境、位置、价格上可以选择,其中一家为乙房地产开发公司。8 月下旬,该公司派出有关人员同时和3 家卖主联系,准备择优选择卖主订立合同。在洽谈过程中,乙开发公司的人员一再表示愿以低于另外两家的价格出售楼房。9 月中旬,当甲软件公司同另外两家价格谈到每平方米8000元时,乙开发公司的业务员王某多次表示,若另外两家的价格真能降到每平方米8000元,则乙开发公司愿以低于8000元的价格与甲软件开发公司签订合同。经过近一个月的协商,10月中旬,在甲软件公司准备签订合同时,乙开发公司却提出,公司内部文件明确规定了业务员不得在8000元以下同客户签订合同,王某作为公司的业务员,明知有此规定,却擅自答应以低于800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签订合同,其行为是越权行为,对此公司概不负责。由于市场房价已有回升,此时甲软件公司若要购房,必须在每平方米8100 元以上才能签订合同。当甲软件公司再次找到原来洽谈的另外两家公司时,两家公司的楼房均已卖完。后来,甲软件公司查知乙开发公司的王某,在谈判过程中把所获得的甲软件公司有关产品的销售情况以及该公司固定的客户名单,泄露给另外一家软件公

司丙,致使丙软件公司拉走了甲软件公司的一部分客户,为此,甲软件公司损失近10 万元。甲软件公司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乙公司能否援引内部规定拒绝承认王某行为的效力? 乙公司不能援引内部规定拒绝承认王某行为的效力。 2、8 月下旬,如果乙开发公司不与甲软件公司签订楼房买卖合同,其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为什么? 乙开发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因为此时双方的合同尚未成立。 3、10 月中句,甲软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开发公司必须签订楼房买卖合同?为什么? 不能。因为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一方无权强迫他方签订合同。 4、10 月中旬,若甲公司被迫以高价另行购房,对于差价,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房地产公司赔偿? 甲软件公司有权要求乙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差价损失。因为乙房地产开发公司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5、由于王某的泄密,甲软件公司损失近10 万元,甲软件公司能否要求赔偿?为什么?

最新小学综合实践活动优秀案例.pdf

小学综合实践活动优秀案例 开展“探寻动画片的奥秘”的综合实践活动是因为儿童非常喜欢 看动画片。从选题“要以学生的兴趣爱好为起点,以学生的经验和生 活为核心,选题以可行性,可操作性为关键”的标准来看,这是一个很适合学生探究的课题。反思这节“探寻动画片的奥秘”主题生成课,我有以下几点体会: 1、学生的学习热情得到充分调动。活动中,学生在老师引导下,始 终是兴致勃勃,他们提问题的能力都得到发展和提高。当活动总结谈收获体会时,学生一个个喜笑颜开,他们得意地说着自己所得所感, 学生主动、合作、自主,从生成主题——分解主题——选择主题(分组)的过程中,学生都积极参与,体验到综合实践活动的乐趣,成功 的喜悦。所以整节主题生成课中,学生积极、气氛热烈。 2、学习方式变被动为主动。变传统的结论式学习为过程性学习,变 被动的接受式学习为主动的探究式学习。“探寻动画片的奥秘”的课题是学生在老师的引导下自主生成的,学生对这主题充满兴趣,学生在活动中是主动的。提高了学生发现问题、提出问题的能力,更重要的 是学会了思考、合作、解决问题的方法。在整个活动中,教师强调学 生主动、合作、探究,在引导学生掌握探究的方法和要领的过程中, 让学生感受活动的乐趣 3、凸显学生在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在研究性学习活动中,我们一直 强调学生是活动的主体,学生需要依靠自己的力量去解决一系列的问题。在主题生成课上,所有老师一系列活动的功能指向是为学生活动

提供支架,为学生主体性的发挥提供帮助。在活动中,尊重学生的兴趣,以老师为导,学生为主,适应每一个学生个性发展的特殊需要, 为学生的自主性充分发挥开辟了广阔的空间。培养了学生主动提出问题、自主选择研究问题、小组合作研究问题的能力,以及交流合作的 能力。在生成主题、提出问题、分类问题、归纳小主题、选主题分小组、选组长定组名编口号等一系列的活动中,都是以学生为主体,都 从学生的兴趣出发点、让学生喜欢说、喜欢问、喜欢想、喜欢选、喜 欢编,这让学生深深地感到他们是综合实践的小主人,参与实践,他 们作主,老师只作指导。 4、教师得到锻炼。作为教师我在整个活动过程中既是组织者、引导者,也是一个普通的参与者。综合实践课程的选题很重要,教师要有 敏锐的捕捉能力,抓住学生的兴趣帮助他们选择探究课题。活动时, 要根据学生性格特点、实际情况适当分组,引导他们在学会分工协作,共同努力,这培养了学生合作意识,增强了集体的凝聚力。但是,在 课程执行的过程中,我也明显感受到了压力和难度。教师要设计整体的活动计划,在活动方案中要对学习内容、目标要求、组织方式和时 间分配等做出安排;在组织实施活动课程过程中要提供意见指导。要把握研究进度,促进学生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因此,该课程的实施促 使我们不断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5、课后思考:如何指导学生有效提问题?在课堂上,学生对动画片 的综合实践主题都很感兴趣,但是话题一出,个别学生就在旁边说他自己的动画片,没有注意参与到老师的引导中;学生对于如何提问题

保险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要点提示】 保险合同纠纷中,人民法院对歧义格式条款含义的解释不应排除《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适用。“通常理解”应定义为一般人的理解,法院在确定一般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时,应借助于《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解释原则。 【基本案情】 原告高峰诉称:2004年2月29日,原、被告以牌号为皖N55851自卸车为保险标的物签订《机动车保险合同》一份,约定:保险期限为2004年3月1日至2005年2月28日;因考虑到本保险合同履行期内国家将实行新的赔偿规则,故双方同时将该保险车辆的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提高到50万元。2005年1月7日,该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案外人死亡。经法院判决,原告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计270928元。原告要求被告赔付,但被告只同意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第三者责任险赔款74513.6元。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尚余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款181918元[计算方式:(应付额270928元-自负额1000元)×95%-已付额74513.6元]。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辩称:本案主体缺失,本案所涉合同的被保险人系徐泽峰和高峰,故徐泽峰系本案共同原告;原告未提交其已实际赔付的依据,最终损失金额难以确定;按保险条款约定,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国家现行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有关约定给予赔偿。本案所涉合同于2004年2月29日签订,保险期限从2004年3月1日至2005年2月28日止,故合同签订时的交通事故处理的相关法规为《办法》,且双方亦没有在2004年5月1日《解释》实施后变更保险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的人身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对于2004年5月1日前签订的并且在该日期前未到期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保险人可按《办法》规定的计算方法履行赔偿。被告无义务承担约定之外的赔偿,现被告已按约理赔,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2004年2月29日,原告将其所有的牌号为皖N55851自卸货车,以原告和徐泽峰为投保人向被告投保车辆保险。保险期限为2004年3月1日至2005年2月28日,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为50万元。2005年1月7日,原告驾驶该保险车辆在宁波市鄞州区姜山环镇路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案外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本案原告须对该起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2005年3月18日,死者家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后经法院判决,本案原告应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案情 原告:徐某某 被告:周某某 2002年8月2日,被告与案外人上海市宝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鼎公司”)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被告购买位于上海市虹梅路3200弄20号401室商品房一套, 合同约定“宝鼎公司”于2003年10月31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被告,双方办理了预售登记。 2003年5月26日,被告与上海广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达公司”)签订《房地产居问合同(出售)〉〉,约定被告委托广达公司居问出售401室房屋。同年5月27日, 原、被告通过“广达公司”居问,签订《转让协议》一份。该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将401室商品房作价人民币1,140,000元转让给原告。原告于签订协议当日将房款人民币114,000元暂 存于中介方“广达公司”,由中介方在签订本协议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该笔房款交于被告。被告于开发商通知交房之日付活所有房款,并通知原告办理进户手续,原告支付房款22.8万元。 开发商大产证办出后,通知被告办理小产证,待被告小产证办出后,办理原告小产证,同时原告通过银行贷款支付剩余房款。原、被告任何一方,未按协议约定全面履行相应的义务,且逾期达15日,则守约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14,000元。此外, 原、被告双方还对其他的权利义务作了约定。 签约当日,原告从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分别取出房款114,000元及中介费5,700元, 广达公司出具收条。同年10月31日,被告向中介方出具确认书,载明:由于本人自身原因 不出售系争房屋,本人不前往中介方领取原告暂存中介方的首笔房款,现同意中介方将上述房款退还给原告。 另,系争房屋于2003年6月2日经查核准登记的权利人为被告,同年12月16日“宝鼎公司”办理

借款保证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借款保证保险合同案例分析[案情]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徐州市贾汪支行(以下简称贾汪农行)。被告王世猛。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徐州市贾汪支公司(以下简称贾汪保险公司)。2001年4月13日,贾汪农行与贾汪保险公司签订《汽车消费贷款保险业务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保险协议书)。约定:为培育汽车消费市场,贾汪农行为不能一次性向指定汽车销售商支付货款的购车人提供购车消费贷款,并督促购车人向贾汪保险公司办理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和机动车辆保险。购车人(投保人)如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险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2001年5月15日,中国农业银行徐州市新城分理处(以下简称新城分理处)与王世猛签订《消费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约定:新城分理处向王世猛发放汽车消费贷款14万元,借款期限自2001年5月15日起至2003年5月15日止。年利率为6.534%.按季还本付息18810.73元。若王世猛不能按期足额还本付息时,新城分理处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并按规定对逾期的本金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逾期利息。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了详细约定。同日,新城分理处与贾汪保险公司、王世猛三方签订《分期还款消费贷款履约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约定:新城分理处向王世猛发放14万元汽车消费贷款,王世猛向贾汪保险公司购买“分期还款履约保险”等险种,若王世猛连续六个月未履行合同规定的还款计划,保险公司负责向新城分理处赔付王世猛所欠所有未清偿贷款本息及逾期利息。保险金额为154000元,保险费3080元,保险费由王世猛一次足额交纳。保险期限为自2001年5月15日零时起至2003年11月15日零时止。另约定贾汪保险公司所承担的分期还款履约保险责任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了详细约定。合同签订后,新城分理处依约发放了贷款,王世猛于同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款凭证,向贾汪保险公司交纳了保险费。此后,王世猛分别于2001年9月5日,12月20日,12月28日三次共偿还贷款本金33317.50元,利息4446.51元。从2002年2月起未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贾汪保险公司亦未履行保险责任,截止到2003年3月31日,王世猛尚欠本金106682.42元及利息5879.32元未付。另查明,新城分理处系贾汪农行的分支机构。2003年3月24日,原告贾汪农行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连带给付本金106682.42元及利息5879.32元。[审判]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认为,贾汪农行与王世猛之间的借款合同以及贾汪农行与王世猛和贾汪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但借款合同的权利义务与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密切相关,故本案可以合并审理。《保险协议书》,《借款合同》,《保险合同》均系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示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合同。贾汪农行依约发放了贷款,王世猛已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除应按合同约定偿还全部贷款外,还应支付合同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empirenews.page--] 贾汪保险公司与贾汪农行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约定,当借款人王世猛连续六个月未履行合同规定的还款计划,贾汪保险公司负责向贾汪农行赔付王世猛所欠的所有未清偿贷款本息及逾期利息,该合同的性质应为保证保险合同,王世猛按期还本付息的义务即为该保险合同的标的,故贾汪保险公司应依照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双方在保险业务合作协议书中约定了贾汪保险公司有10%的绝对免赔率,故贾汪保险公司对王世猛所欠贷款本息的90%承担赔偿责任的辨称理由,应予支持。贾汪保险公司辨称,其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因双方当事人在合作协议书及保险合同中均约定贾汪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为连带责任,该约定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故该辨称理由,不予支持。王世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四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2003)贾经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一、被告王世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贾汪农行借款本金106682.42元及利息5879.32元。二、被告贾汪保险公司对上述款项的90%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758元,由两

广告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广告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0)楚经初字第315号 原告楚雄电视台传播中心. 法定代表人周美玲,主任. 被告牟定县朝钦葛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朝钦,经理. 原告楚雄电视台传播中心(以下简称传播中心)诉被告牟定县朝钦葛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葛业公司)广告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开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杜朝钦和委托代理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7年、1999年度,原告与被告共同签订了两份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在约定的时间和节目里为被告制作发布葛根汁饮料广告,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为被告发布了广告,1999年度制作发布费一万元,被告承诺于1999年8月20日前分两次付清,1997年度制作发布费五万三千六百元,经原告多次催交,被告拒不履行,1999年2月1日,双方协商,原告减免1997年度广告费三千六百元,被告承诺在1999年3月25日前付一万五千元,1999年6月25日前付一万五千元,同年9月25日前付一万元,2000年1月20日前付一万元,但至今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广告费六万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八千五百元.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我拖欠六万元广告费不实,我公司于1997年委托原告制作电视广告,所欠广告费五万三千六百元,1999年6月双方订立的协议中,已明确免去三千六百元,实欠金额应为五万元.1998年9月至1999年8月,原告所属商贸部向我公司购进价值七千三百

六十五元葛根汁,扣除此款外,尚欠四万二千六百三十五元.另外,对起诉要求我公司承担违约金八千五百元缺乏根据,1999年7月6日,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五万元广告费,每月从经销商杨建波处收取五千元,至付清广告费为止,但由于广告未达预期效果,未能收到广告费,这是客观原因造成的,协议第四条约定,如在7月中旬原告未能收到第一次广告费,原告即可停播甲方广告,这是我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不存在承担违约金,故原告起诉的欠款数额不实,违约金诉讼请求缺乏根据,由此增加的诉讼费只能由原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以下事实明确表示无异 议,1999年2月1日,传播中心与葛业公司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协议约定,传播中心为葛业公司在1997年至1998年所做广告,欠广告费五万三千六百元,免去三千六百元,应付广告费五万元,至2000年1月20日前分四次付清.对以上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争议的事实进行了举证和质证,本案争议事实如下:传播中心与葛业公司签订的广告发布业务合同是否应予以认定,合同约定的广告费一万元是否应予认定.为此原告提交了1999年6月28日的广告业务发布合同予以证明,被告不认可此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和所欠的一万元广告费,为此提交了1999年7月6日协议,协议除对已认可的五万元广告费确认外,还对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其中,还约定双方各投资五千元用于被告产品的广告促销,并特别约定广告合同另行签订,但该合同未提交法庭.从原、被告双方所提交的合同来说,被告提交的合同签订在后,原告提交的合同签订在前,双方所涉及的广告发布,从时间上看不是同一内容,原告提交的合同的广告发布首次时间是7月5日,次数一百次,而被告提交的合同的内容仅仅概括约定了广告发布各投五千元,具体内容另行约定,因此,被告提交的协议并不是对原告提交的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的变更,两个合同在广告发布上没有联系,因此,对原告提出的广告发布业务合同予以认定,欠广告费一万元予以认定,对被告提交的合同对欠款的偿还方式约定予以认定;二、被告是否有违约的事实,原告认为被告未及时给付广告费,属违约行为,被告认为不违约,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交双方认可的五万元广告费不存在违约事实,原告提交的1999年2月1日的协议约定了还款时间,但被告提交

优秀综合实践活动案例(5篇)

优秀综合实践活动案例(5篇) :教师评价兴趣培养活动主题综合实践活动学习小组枫叶风筝优秀综合实践活动案例第1篇: 主题:饮食与健康 实施学校:吉林省吉林市实验区龙潭双语实验小学 学生年级:四年级 指导教师:季星 一、活动主题的提出 儿童的饮食问题一向是所有家长倍受困扰和关注的问题。有的儿童偏食、厌食、身体瘦弱;有的儿童暴饮暴食、挑食、身体过胖……些都引起家长们的忧虑。于是家长用各种手段去控制儿童饮食,却从不曾想怎样才能引起儿童从对自身的关注,帮忙他们构成自我保健意识。同时,饮食又是儿童每一天生活不可缺少的资料,离他们自身很近,但却不能引起他们的关注,就说明了在我国,饮食保健的意识还很淡漠。综上所述,我想,如果引导学生自我去调查研究饮食与健康的问题,不仅仅能够激发他们活动的兴趣,培养学生的综合本事,同时又能让学生带动家长,构成饮食保健的初步理念,使活动课程真正起到实际的作用。所以,我在初步设计了本课的活动体系后,又找来一些学生商谈,以征求他们的意见,学生对此兴致很浓。于是,师生共同确定了”饮食与健康”的主题研究活动。 二、活动具体目标的确定 (一)学生经过调研活动,了解日常生活中常见饮食的营养结构,明白膳食平衡有利于身体健康,构成初步的保健意识,养成均衡而又科学的进食习惯。 (二)培养学生灵活运用多种现代多媒体手段收集、处理信息的本事,同时增强与他人交往合作的本事,并以资料为依据构成具有初步理论价值的小论文。 (三)学习配置一些合理有营养的食谱,并能依据食谱制作美味的菜肴,培养劳动技能技巧。 三、活动实施的具体过程、方式 (一)启发引导、提出主题 以某天的课程作为与学生攀谈的开始:教师发现我们班有许多同学越来越胖,

无权代理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无权代理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案件实例 关某原为成都某公司的业务员,2009年7月被公司解聘。2011年8月,关某伪造该公司的公章。同月,以该公司的名义与绵阳一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该公司向绵阳公司购买价值300万元的货物一批,货到付款。该合同订立后,绵阳公司积极组织货源,并发函成都公司询问有关交货事宜。该成都公司遂答复称其不知该合同,并要求绵阳公司不要向其发货。绵阳公司接到该成都公司的答复后,认为其与该成都公司的合同有效,并按合同的约定交货。但该成都公司拒绝接受,绵阳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该成都公司履行合同,支付货款。 案件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该成都公司的公章是关某伪造的,关某以该成都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系无权代理。该无权代理合同签订后,绵阳公司向成都公司询问相关发货事宜时,成都公司明确表明成都公司没有签订该合同,这意味着成都拒绝追认该无权代理合同,该合同为无效合同。绵阳公司向法院请求成都公司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遂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讲解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做出法律行为。需要注意的是这儿的无权代理不包括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权代理而与对方签订的合同为无权代理合同,这类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需要经过被代理人追认,合同才发生效力。 无权代理合同主要指以下几种:①根本无代理权限而签订的合同,是指签订合同的人根本就没有经过被代理人的授权,就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的情形。②超越代理权限而签订的合同,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是有真实的代理关系存在的,但是代理人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与他人签订了合同。③代理关系终止后签订的合同,指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原来有代理关系,但行为人在代理关系消灭后,行为人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他人签订代理合同的情形。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法解释(二)》第十二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保险合同纠纷解释案例

一般保险合同纠纷案例.doc 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引起的思考.doc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诉李某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大连开发区律师).doc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doc 13).doc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处理.doc 保险合同纠纷十大难题.doc 保险合同纠纷成功案例.doc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doc 保险合同纠纷案例(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doc 保险合同纠纷案例分析.doc 保险合同纠纷的最佳解决方式——仲裁.doc 合同纠纷的种类.doc 如何避免保险合同纠纷.doc 如何避免保险合同纠纷(二).doc 孙某诉XX保险公司厦门分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案.doc 巴拿马浮山航运公司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船舶保险合同纠纷案.doc 广州保险合同纠纷解决机制.doc 张某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慈利县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大连开发区律师).doc 张某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大连律师).doc 李思佳诉西陵人保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doc 李某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大连开发区律师).doc 汽车保险合同纠纷案例.doc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例.doc 诉讼时效在保险合同纠纷中的适用.doc 谈论保险合同纠纷缘何居高不下.doc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例.doc (2008)慈民二初字第1579号保险合同纠纷.doc

[案情] 1998年12月15日,周庆峰为其父周绍友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以下简称如皋人保公司)递交了人寿保险投保单,周庆峰亲笔填写了其中的1至3项,其余则由如皋人保公司经办人员代为填写了“重大疾病终身保险,保险金额10000元,保险份数10份,保险期间终身,保险责任1998年12月20 日12时起,缴费方式为年缴,缴费期间20年,保险费916元”字样。周庆峰在投保人处签名,并代周绍友在被保险人处签名,投保单由如皋人保公司收存。 同年12月18日,如皋人保公司经办人员收取了周庆峰缴纳的保险费916元,出具了保险费暂收收据,并向周庆峰签发了(98)1064794号保险单,保险单载明投保人周庆峰,被保险人周绍友,受益人周庆峰,保险名称为重大疾病终身保险,保障项目(给付责任):身故、高度残疾,保险金额30000元,重大疾病,保险金额20000元;保险期限终身保险责任开始责任1998年12月18日零时起,缴费期间20年,缴费方式年交,保险费916元。在该保险单的“公司提示”栏内注明保险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更改保单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组成。 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98版利差返还型)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自行拟订,并于1998年9月22日在中国人民银行保险司备案,该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的第一条规定,“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组成”;第四条规定,“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第二十条释义条款的第一项明确规定“基本保额是指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 2003年10月20日,周绍友被确诊患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该病属于保险条款规定的重大疾病。周庆峰遂依保险条款向如皋人保公司索赔,要求按条款规定给付保险金,如皋人保公司于2003年11月19日给付周庆峰了保险金20000元。 周庆峰领取20000元保险金后,认为保险单上关于重大疾病保险金额20000元是基本保额,如皋人保公司没有按保险单、保险条款约定的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40000元保险金,周绍友遂于2004年1月12日向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庆峰缴纳保险金916元,其意思表示应是投保10000元。根据保险法对保险金额的解释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也就是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缴纳的保险金来确定给付保险金额的最高限额,符合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第二十条的释义,即基本保额是指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因此周庆峰缴纳保险金916元,其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为10000元,应是无争议的事实。 根据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98版利差返还型)关于保险责任的条款规定,当保险公司认可被保险人确诊患重大疾病时,保险人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案中,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网络合同)

电子商务法案例: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评析. 2001年3月31日,刘某以“Jaliseng”为用户名在交易平台注册,成为易趣网的用户,由易趣网为刘某提供免费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2001年7月1日,易趣网开始向用户收取网络交易平台使用费,并于9月18日发布了新的《服务协议》供新老用户确认,该协议对用户注册程序、网上交易程序、收费标准和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作了具体的约定。此后,刘某确认了易趣网的《服务协议》,并继续使用易趣网的网络交易平台,但至2001年9月24日,刘某尚欠易趣网网络平台使用费1330元,为此,易趣网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支付网络平台使用费、赔偿律师费用。刘某则认为,《服务协议》长达67页,过于冗长,致使用户不能阅读全文,故用户不应受该协议的约束。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如何确认网络服务合同的成立这一法律问题。 网络服务合同的法律特征 本案易趣网与用户刘某服务关系的建立,系基于易趣网的《服务协议》,那么,易趣网单方提出的《服务协议》是否属于网络服务合同,它与传统意义上的合同有何区别?这是我们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所谓合同,依合同法之规定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从易趣网《服务协议》的字面上看,该《服务协议》应该是一种协议,且这《服务协议》也符合合同法中所规定的“书面合同”和“数据电文”的表现形式,故易趣网的《服务协议》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合同的要件形式,应该当做一种合同。 但本案的问题在于,这份《服务协议》系易趣网在平台上单方公布的,它作为一种合同的形式和传统意义上的合同显然有着很大的区别,我国合同法的分则虽然规定了十余种特殊的合同形式,但是此类网络合同的形式没有明确规定。 美国的《统一电子交易法》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也未对网络交易合同、网络服务合同等网络合同予以明确。 可见,网络服务合同是一种较为特殊的合同,从严格合同的意义上而言,易趣网与用户之间的这份《服务协议》是一份格式合同,其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双方当事人的服务与被接受服务的目的非常明确。作为网络公司,其提供平台、进行服务、收取费用,而作为用户,则愿意接受此种服务。其次,合同未经双方合意,系由一方单方拟定。这是格式合同最显著的特点,即合同由一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单方拟定,相对方不能更改,要么全部接受合同的条款,要么全部不接受合同的条款,相对方只有选择接受或不接受合同条款的权利,而没有选择更改合同条款的权利。再次,在网络服务合同中,一方的身份和性质难以确定,因为网络服务合同是自动生成的,只要用户浏览了网络公司拟定的《服务协议》,按确认键同意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成立,故在此情况下,用户一方的身份和性质就不能确定,用户

运输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4000字)

运输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金桥公司诉被告张克、被告荣祥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0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杨善和独任审判,分别于2002年10月17日、11月18日、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桥公司委托代理人肖世敏、程睿、被告张克、被告荣祥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国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2年3月23日,原、被告签订了货物运输协议,由被告为原告从上海运输货物到成都及其他地区。被告在运输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托运的货物受损。其后,被告未依法进行赔偿,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原告因在处理事故中所支付的费用和可得到利益共计270198.9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张克辩称,原告所述合同的签订及因交通事故造成货损的事实属实,但赔偿金额应照实计算。 被告荣祥公司辩称,荣祥公司未与金桥公司签订任何运输合同。事实是张克与金桥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但张克现不是荣祥公司人员,荣祥公司也未对其授权。故金桥公司的起诉与荣祥公司无关。荣祥公司不应承担本案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2年3月23日,被告张克与金桥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托运货物为化工原料、家用电器、五金配件等货物。始发地为上海,收货地为成都、乐山、重庆、绵阳等地,运输费用为10440元。金桥公司上海分公司预付4000元。运输期限为5天,如迟到一天扣运费500元。在全程运输中,造成货物破损、受潮、短缺、被盗,均由承运方按货物价值赔偿。运输车辆为川c05466,车辆户口登记地址为自贡荣祥汽贸有限公司。合同签订后,金桥公司预付运费4000元给张克,张克经清点货物后并在承运单上签字。上述合同内容及承运单、运费等事实,张克均不持异议。张克在运输途中,当行至安徽省桐城市与另一货车发生碰撞,致使金桥公司托运的货物严重受损。事故发生后,金桥公司邀请安徽省桐城市公证处对货损情况予以公证。2002年3月28日,该公证处出具了公证文书及物品清单。该清单按照现场尚有的货物名称及数量进行了清点。同年3月30日金桥公司与荣祥公司(张克)就货损处理问题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自贡大安区支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南昌市定损中心、江西银轮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达成了协议(以下简称五方协议)。该协议主要约定,五方对张克承运的货物进行了清点,对公证书中所列完好物品清单共计20项清点数量完全予以认可,均无异议。对损坏货物由金桥公司提供原始货价进行计算,损坏货物残值处理按8%计算由金桥公司处理。计算依据仍依金桥公司原始货价计算,从货物价值中直接扣除。上述公证文书及五方协议,原、被告均不持异议。 庭审中,金桥公司提供了已对托运客户进行了赔偿的证据共计262171.9元,其中包括公证文书所列货损180696.3元,公证文书未列货损81475.6元。对上列两项赔偿的金额,质证中,荣祥公司认为,其一,按照五方协议,金桥公司应提供原始货物价值,金桥公司对客户所作出的赔偿不能作为赔付依据。其二,公证文书中未列出的货物即表明金桥公司未交与被告张克承运。故公证文书以外的货损不能作为赔偿请求。对此,金桥公司反驳认为,托运的货物是经张克清点无误,但在清点货物中,却短缺了部分货物,因在处理事故中,当地农民抢走了许多货物,由此造成短缺的货物理应由被告赔偿。庭审中,对金桥公司已对客户赔偿的金额逐一进行了核实。核实中,荣祥公司对金桥公司的部分赔偿证据及金额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驳证据。此外,金桥公司在处理事故中花去了8601元的费用,被告张克及荣祥公司经质证后认为公证费属实,机费虽属实,但应按火车硬坐费计算。 另查明,张克驾驶的运输车辆是在荣祥公司按按揭方式购买且挂靠在荣祥公司经营运输活动,且荣祥公司按月向张克收取管理费。

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教学案例doc资料

“创设情境”——“发现问题”环节 ——综合实践活动“主题研究教学模式”实验研究课 一、活动主题的提出: 本活动设计是按照综合实践活动“主题教学研究模式”进行设计的。 综合实践活动“主题教学研究模式”富拉尔基区教师进修学校高占国的研究成果。这一课题是国家教育部综合实践活动项目组的子课题之一。 主题研究教学模式是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指导下,是按照现代教育教学理论、课程改革理论和《综合实践活动指导纲要》的要求,在一定主体(教师个体或集体)的组织引导下,围绕某一综合主题,按照课题研究的基本程序,综合利用各门学科知识、能力、各种课程资源,使活动主体——学生学习使用自主、合作、探究等方式,采用各种方法和手段,尝试解决综合实践主题研究的所有问题的过程。 主题研究教学模式的基本操作程序:“确定目标——创设情境——发现问题——实施计划——确定主题——制定计划——实施计划——总结评价——拓展延伸……。” 我设计的这部分只是这一教学模式中“创设情境——发现问题”环节。 按照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实验的基本要求,按照综合实践课程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综合实践活动“主题教学研究模式”的基本要求,我设计本活动的基本理念主要是: 1、布鲁纳的发现学习理论。 (1)强调学习情境的结构性,而教材的逻辑结构性又必须符合学生心智发展的水平。 (2)重视学生理解,而理解的重要条件是靠学生自行探索;从探索中发现知识结构中的原理原则,才是真正的学习。 (3)学习不能与生活脱节,在接近实际生活的教学情境中,才会学习到真正的知识。 2、人本主义的学习理论。 (1)每个学生都具有天赋的学习能力,只要顺其天赋而提供他学习机会,他就会自行学习。 (2)只有在学生喜欢并自愿的情形下所从事的学习活动,才会产生真正的学习。 (3)不强调系统的教材教法;主张教师的责任在设置情境、提供材料,而学习活动则是学生自已的责任。 (4)重视学习活动中人际关系的培养,因而主张合作学习 3、主题教育理论 (1)“主体教育理论”认为“自由、自觉的活动是个体主体性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个体的主体性发展是以活动为中介的,个体只有投身于各种活动之中,其主体性才能得到良好的发展。” (2)“主体教育理论”认为“主体性教育认为,教育应该以育人为本,重视人的自我发展和完善的需要,把人的发展本身作为目的和核心,确立受教育者在教育活动中的主体地位,激发他们的能动性、自主性和创造性,自觉地以学生主体意识的增强、主体地位的确立、主体能力的扩大和主体力量的解放为己任,建构学生的丰富和全面的主体性,把学生培养成为社会历史活动的主体,从而推动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二、教学目标: 我确定本活动教学目标的依据是:第一,《综合实践活动指导纲要》的要求;第二,课程改革的基本理念中布鲁纳的发现学习理论和人文主义等理论;第三,综合实践活动“主题教学研究模式”的基本要求;第四,根据我们学校初中二年级学生的具体情况;第五,我自身的知识

合同纠纷法律专家建议及案例分析

合同纠纷法律专家建议及案例分析 这是从合同的效力角度来对合同纠纷进行的划分。 1.无效合同纠纷 是指因合同的无效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如合同无效后,合同当事人因各自返还因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发生的纠纷,合同无效责任应由何方承担,承担多少之纠纷等等。 2 有效合同纠纷 是指在合同生效的前提下,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包括合同订立后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解释,合同的履行及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中止、转让、解除、终止等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绝大多数合同纠纷为有效合同纠纷。 这是从合同的形式角度来对合同进行的划分。 1 口头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口头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口头合同虽然简便易行,但因为没有书面的证据,所以,一旦发生纠纷是不易获得解决的。口头合同多是即时清洁的合同,一般来说,发生纠纷的情况较少。 2.书面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书面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合同纠纷是书面合同纠纷。这与书面合

同应用之广泛分不开的,解决书面合同纠纷的依据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书面合同书或确认书,以及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来往函件等。故要求合同当事人注意保存所有的与合同有关的书面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可以举证,此外,有时在一项合同履行过程中,既有因书面协议引起的纠纷,也有因口头协议引起的纠纷,口头协议除非有证据证明,否则法律是不承认其效力的。 这是从合同是否具有涉外因素来划分合同种类的。 1 国内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国内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国内合同纠份不具有涉外因素,解决纠纷来说,单纯从程序角度要容易得多。 2 涉外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涉外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涉外合同纠纷因为具有涉外因素,解决纠纷时要比国内合同困难得多。所谓涉外因素,是指合同主体一方是外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同法律关系发生在国外,合同标的位于国外等。解决涉外合同纠纷时,往往会涉及到法律适用问题.合同语言问题,解决纠纷地点问题等等。甚至纠纷解决后的执行间题也很复杂,所以,应尽量避免在涉外合同上发生纠纷。 这是从合同名称是否法定角度来对合同进行划分。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例分析.doc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 2003年,避风塘公司与唐某订立特许加盟合同,约定:避风塘公司向唐某授予避风塘茶楼特许经营权、传授加盟店知识等,期限为5年,唐某应支付加盟费15万元(无论何种情况均不退还),特许保证金10万元(非定金性质,在唐某违约等情况下避风塘公司有权没收),并按月支付特许使用费、特许广告费等。合同还约定如一方违约另一方可解除合同,违约金为30万元,唐某以该特许加盟合同参与设立的公司对唐某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签订后,唐某缴纳了加盟费15万元及保证金3万元。唐某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了海通餐饮公司,由海通餐饮公司作为经营避风塘茶楼加盟店的载体。之后,因唐某长期拖欠特许使用费和特许广告费等,避风塘公司经催讨未果于2004年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解除特许加盟合同;唐某支付特许广告费、特许使用费4171.28元、违约金30万元、特许保证金3万元;唐某设立的海通餐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唐某反诉称因避风塘公司未履行员工培训、广告制作等合同义务,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由避风塘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唐某认为特许加盟合同中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海通餐饮公司同意唐某的意见,并对承担连带责任没有异议。 [审判]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避风塘公司已依约履行了相关义务,唐某拖欠相关费用的违约行为已构成合同解除条件,避风塘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应对该合同的后果一并进行处理。遂判决解除双方的特许加盟合同,唐某支付避风塘公司特许广告费、特许使用费4171.28元并支付违约金15万元,海通餐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避风塘公司返还唐某特许加盟费12万元、特许保证金3万元。避风塘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其不应返还加盟费及保证金、唐某应全额支付违约金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特许加盟费是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系争合同中关于该费用不予退还的条款符合该费用的性质及行业惯例,且合同系因唐某违约致解除,故加盟费不应退还。综合本案实际履行情况,因避风塘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具体损失,原审判决的违约金显属过高,应酌情减少。系争保证金不具有定金性质,应予退还。遂改判撤销原审判决主文中关于避风塘公司退还唐某12万元加盟费的条款,同时变更唐某支付违约金金额15万元为3万元。 [情理法观点]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纠纷产生的原因是特许加盟合同提前解除后,双方对合同解除的后果不能达成一致的认识,这在当前的特许经营纠纷中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具

综合实践活动案例分析报告

综合实践活动中预设与生成的有效整合——《我让鸡蛋撞地球》案例分析 一、设计意图: 《保护鸡蛋》是教科版科学五年级上册第四单元的第6课。本课属于“材料”单元,是在前几课研究材料的特征、材料的选择等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使学生认识选择合适的材料对制作物品 的重要性。培养学生创造性地解决问题的能力,渗透节约使用 材料的意识。“材料”单元前面的内容学生即使没有学习,而已有的知识经验使学生都知道,拿鸡蛋去撞地球,无疑鸡蛋会粉身 碎骨。而且本活动注重学生的设计、制作、反思、交流过程, 旨在通过活动培养学生创新思维与合作探究能力。适合综合实 践活动课综合性、生活性、现实性、研究性的特点。因此将本 活动纳入综合实践探究活动中。为了激发学生的探究欲望,我 把课题设为富有挑战性的《鸡蛋撞地球》。 为了区别综合实践活动与科学课的不同,更好地体现在借 用教材的基础上适当拓宽了研究的领域,因此设计中增加了活 动前的调查活动,帮助学生获取更为有效的信息,为有效方案 的制定提供理论支持。同时,我还加强了方案制定与交流,实 验与反思的活动,以促使学生深层思考,深入研究。把整个活 动过程设计为“提出问题----设想方案----设计方案----动手制作-----实验验证----全程反思”六个环节。 二、活动目标:

知识与技能:通过对“如何使鸡蛋从高空落下而不碎?”的研究,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明白不同材料有不同的特征,不同的特征有不同的用途的基础上,能对不同材料进行组合,能对材料进行加工,能把材料的应用与技术进行联系,从而达到提高学生选择材料来解决问题的目的。 过程与方法:通过提出具有挑战性的问题,创设解决问题的情景让学生经历解决具体问题的过程;通过活动构建一个轻松有趣和谐的教学氛围,让活动与活动的主体形成良好互动。在各小组不断讨论、设计、改造自己方案的过程中,培养学生相互合作的能力;在动手尝试过程中,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动手操作能力;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学生通过活动感受探究的乐趣,体会小组合作的智慧,逐渐养成大胆思考、小心验证的科学态度,并能在活动中不断反思不断改进,将科学学习的兴趣通过综合实践活动由课堂延伸到课外。培养学生勇于探究,不怕失败的探究精神,形成与人交往的能力。 三、活动过程: 第一阶段:提出问题,调查了解 (一)创设问题情境,提出探究问题 1、假如让一个鸡蛋去碰撞地球,会产生什么后果? 2、任务驱动:今天开始,我们就来研究这个问题。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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