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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阳光采购制度

医院阳光采购制度
医院阳光采购制度

医院药品阳光采购制度

第一条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药品采购环境,规范药品采购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通过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药品。

第三条药事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在省级集中采购入围药品目录范围内组织遴选本院使用的药品目录。

第四条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负责对药品选购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五条原则上不得购买药品集中采购入围药品目录外的药品。有特殊需要的,由药剂科报药事管理委员会同意,报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审批同意后方可采购。

第六条药品采购由药剂科统一管理,其他科室不得自购自销药品。第七条药剂科根据药品阳光采购平台限定的药品经销商选择配送商,选择原则应考虑配送商的企业规模、配送实绩(能力、信誉、服务)、经营范围等。

第八条药品采购员和库管员应根据医院用药目录及药品的库存情况,拟定采购计划。

(一)每月盘点后编制月度采购计划,并填写“药品采购申请表”报药剂科负责药品采购工作的主任审批。

(二)对部分用量不确定的药品,每日编制临时采购计划,并填写“药品采购申请表”,报药剂科负责药品采购工作的主任审批。

(三)每月月底汇总当月的总采购计划,报送主管院长批阅。

第九条严格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药品会计每月月底将医院在各公司的购药发票汇总登记并报药剂科主任和主管院长审阅、签名。

第十一条本院基本用药目录中在编的某些贵重药品、特殊药品,药剂科不作库存,需用时,由临床科室填写临时用药申请表,交药剂科主任或负责药品采购工作的主任批准后按申请数量购进。所申请的药品必须在申请时间内用完。放置过期的经济责任由申请科室负责,药剂科有敦促使用的义务。

第十二条药品进价与零售价按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系统规定物价执行。

第十三条药剂科应积极采购临床用药和抢救用药,不得因计划不及时而造成人为断药,影响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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