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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04]10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04]10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04]10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

[2004]10号)

08-12-02 【字体:大中小】【颜色:红绿蓝黑】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建设厅文件

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鲁财社[2004]10号

———————————————————————————————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财政局、建管局(处):

现将《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二OO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财力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建筑企养老保障金客管理机构管理的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

第三条本办法称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是指在建筑工程费用定额中,按照省政府鲁政发[1995]101号及鲁政办发[1995]77号文件规定,由建筑主管部门按建安工程造价的2.6%向建设单位统一提取的,用于建筑企业职工养老保障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是社会养老保障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筑企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主要资金来源,关系到建筑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必须纳入由财政社会保障机构开设的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也不得用开、于平衡预算。

第五条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筹集和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应映资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何资金安全.

第二章收入管理

第六条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收入包括

1、建设单位按建安工程造价2.6%缴纳的收入;

2、利息收入;

3、上级补助收入;

4、下级上解收入;

5、其他收入,如滞纳金收入等。

第七条建筑企业养老保障征收,按照工程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第八条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要在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商业银行,设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收入户。收入户的订用途是:暂存征收的养老保障金收入;暂存下级上解或上级下拨收入;暂存该帐户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虹拨资金外,不得发笔其他支付业务。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要将收入户存款全额划入财政专户。对不按规划入财政专户的,由财政部门委托开户银行将收入户存款划入财政专户。收入户原则上月末无余额。

第九条征收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一使用省财厅统一制的“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专用票据”凡未使用票据特征收的,建设单位应予拒付。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按有关规定不计征税费。

第十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期限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数额2%0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第十一条省、市两级分别设立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调剂积累资金。各县市、区开每季终了后5日内,按本级养老保障金征收额的30%,向市级养老保障金收入户上解调剂积累资金。各市天每季终了10日内,按全市(含所辖县、市、区)养老保障金征收额的10%,向级养老保障金收入户上解调剂积累资金。各市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在留3—5个月的风险积累金后,其余资金于次年升第一季度上解省级养老保障金收入户。

第三章专户财政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财政专户,是财政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照有关规定,在商业银行设立的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专用计息账户。财政专户的主要途是:接收收入户转入的资金;接收养老保障金购国家债券及转存定期存款兑付的本息收入;向支出户拨付资金;购买国家债券和转存定期存款。

第十三条暂时闲置的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可在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通过财政专户购买国家债券或转存定期款。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十四条财政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财政专户,财部门凭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记帐,并将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记帐和备查。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拨补范围是:经建筑业主管部门核定资质,财务制度健全,并办理《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手册》的施工企业。

第十六条拨补给施工企业的养老保障金,首先用于施工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剩余的,可用于缴纳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其他社会保险费和没有纳入社会保险统筹范围的由施工企业负担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救济费、因工残人员的护理费等。

第十七条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支出包括

1、按规定等级标准拨付施工企业的支出;

2、困难施工企业的补贴支出

3、补助下级支出

4、上解上级支出;

5、经省财政厅核批的经费支出;

6、经省财政厅批准的其他支出。

按规定等级标准拨付施工企业的支出,是指按照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建管局鲁建发[2003]18

号文件规定的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拨付等级标准,拨付给施工企业的资金支出。

困难施工企业的补贴支出,是指按照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拨付等级标准拨付后,对按照第十条规定支出范围仍有资金缺口的施工企业的补贴支出。困难施工企业补贴范围和补标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省级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调剂积累资金用于全省各级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的经费支

出和困难施工企业补贴支出。

市级建筑企业养老保障调剂积累资金用于困难施工企业的补贴支出。

第十九条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要在商业银行设立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支出户。支出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资金接该账户郊外的利息收入;支付养老保障金支出款项;上解级管理机构或下拨下管理机构资金。支出户除接财政专户拨付的资金及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第二十条按规定等级标准拨付施工企业支出的申请拨付。每季末,施企业按照《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手册》核定的拨付等级和标准及工程进度,向当地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当地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审查汇总填写“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用款申请表”报送同级财

政部门。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应在10日内将资金从财政专户拨入同级支出户,由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在10日内转拨有关施工企业。

第二十一条困难施工企业补贴支出的申拨付,应由施工企业界向当地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县级和市级资金中列支的,由市级统一审批,并报省级备案,扩大困难施工企业补贴范围的,报省级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向省级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剂积累资金申请困难施工企业补贴时,由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报送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及时将资金从财政专户拨入同级支出户,直接的、拨付有关施工企业。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全省各级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经费,由省级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报省级财政部门统一核批,在省集中的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调剂积累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经费分为基本经费和专项经费。基本经费,包括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根据省核定各市工作人员数、各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征缴数额完成等情况提出初步意见,报省财政厅核批。专项经费,是指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所需的、基本经费之外的经费。由市级建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市情况后,向省级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全市情况后,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报省级财政部门核批。

第二十五条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经费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后,由省级财政专户拨入省级养老保障金支出户,再转拨省级及各市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经费户。市倒两级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经费,经市级财政部门批准后转拨。

第二十六条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经费应单独设账管理,其会计核算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要建交健全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建设、财政和审计部门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内的资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机构要严格按照财务会制度规定,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自觉按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下列行为属于违法或违纪行为: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养老保障金;擅自增提、减免养老保障金;不使用专用票据征收养老保障金;擅自扩大养老保障金开支范围,提高支出标准;坐支养老保障

金收入或未按时将收入缴存财政专户;未按时足额将财政专户资金付到支出户;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对第二十九条所列违法或违纪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要追究责任,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法》、《国务院关于违法乱纪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商省建设厅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建筑行业提取劳动保险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基字[1997]15号)和《关天建筑行业提取劳动保险费财务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鲁财基字[1998]10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申请拨付暂行办法

山东省财政厅 文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鲁财社…2012?8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申请 拨付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山东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申请拨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山东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申请拨付暂行办法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9?13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18号文件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鲁政发…2011?24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323号)有关规定,为规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拨付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资金的来源和用途 补助资金是指由省财政负责筹集(含中央补助),专项用于国家和省新农保、城居保试点县(市、区)(以下简称“试点县”)为参保居民发放基础养老金的资金。 二、补助标准和核定办法 根据有关规定,对纳入新农保国家试点范围的地区和所有开展城居保试点的地区(不含青岛),省财政按照省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给予40%、60%、80%的补助。对纳入新农保省级试点范围的地区,省财政按照省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给予20%、30%、40%的补助。

《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文件 鲁财库…2007?39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 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保证政府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操作规 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及财政部门处理投诉行为,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投诉处理效率,维护政府采购秩序,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参与山东省各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依法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做出处理决定,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财政部门应当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公告受理投诉的电话、传真等事项,以方便供应商投诉。 第四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投诉 第五条投诉人提起投诉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二)被投诉人是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三)投诉事项已依法进行质疑;

(四)《投诉书》(格式见附件1)内容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 (五)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六)属于同级财政部门管辖; (七)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八)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投诉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投诉人签章及投诉时间。 第七条投诉人为自然人的,投诉书应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书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八条投诉人提交投诉书,应按照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副本。 第九条投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当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2),《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第十条投诉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投诉人委托他人代理投诉事宜,应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投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一并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营业执

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通 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鲁劳社(2006)9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教育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编办、建委(建设局)、农业局、外经贸局、国资委、地税局、统计局、工商局、物价局、国税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总工会、团市委、妇联: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6]3号,以下简称省政府《通知》)以及《劳动保障部等 18 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6]6号)等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关于就业扶持政策对象的认定和管理 (一)严格《再就业优惠证》申领程序 1、符合省政府《通知》规定范围的失业人员,持《失业证》和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申请。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在申请对象所在社区张榜公示,核实后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对于就业困难人员,发证机构应在《再就业优惠证》编号下标注“就业困难人员”字样。 2、未设立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和社区居委会的独立工矿区,其失业人员持《失业证》,可通过企业或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申请。 3、中央、省管理企业的失业人员以及关闭破产企业需要安置的人员,持有关证明通过所在企业或主管部门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申请。 4、实行办理《再就业优惠证》时限制度。在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劳动保障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并接受群众监督。对享受政策中遇到问题的,应向其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二)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 1、《再就业优惠证》仍沿用省劳动保障厅等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的式样,各市统一印制。《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年检,未进行年检的自动作废。对省政府《通知》下发前已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和个人,各地要进行复核。对享受政策未到期的,要按省政府《通知》规定做好与新政策的衔接工作,享受政策的年限累计计算;对已享受政策到期的、持证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再就业优惠证》自行作废,有关部门负责收回并及时办理终结手续,不得重新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各市要统一印制《最新就业扶持政策手册》,主要包括具体的就业扶持

《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文件 鲁财库〔2007〕39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 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保证政府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操作规 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及财政部门处理投诉行为,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投诉处理效率,维护政府采购秩序,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参与山东省各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依法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做出处理决定,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财政部门应当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公告受理投诉的电话、传真等事项,以方便供应商投诉。 第四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投诉 第五条投诉人提起投诉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二)被投诉人是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三)投诉事项已依法进行质疑;

(四)《投诉书》(格式见附件1)内容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 (五)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六)属于同级财政部门管辖; (七)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八)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投诉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投诉人签章及投诉时间。 第七条投诉人为自然人的,投诉书应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书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八条投诉人提交投诉书,应按照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副本。 第九条投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当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2),《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第十条投诉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投诉人委托他人代理投诉事宜,应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投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一并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营业执

关于制发山东省行政事业资产租赁有关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doc

关于制发山东省行政事业资产租赁有关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鲁财资〔2011〕35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工商局,省直各部门,有关省属企业集团:为规范行政事业资产租赁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确保国有资产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鲁财资〔2010〕50号)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租赁合同(式样)》、《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式样)》和《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仪器设备租赁合同(式样)》(以下统称《合同示范文本》),现予制发,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租赁,应按照《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报经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经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依据批准文件和《合同示范文本》与承租方签订正式租赁合同。 二、《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是租赁合同中必备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与承租方签订正式合同时,如有特殊约定事项,可以根据租赁事项需要补充相应条款。 三、行政事业单位应按规定将正式签订的租赁合同报同级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四、《合同示范文本》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启用。 请转知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租赁合同(式样) 2、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式样) 3、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仪器设备租赁合同(式样)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租赁合同 (式样)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年月日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鲁财资〔2010〕5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该房屋坐落于[ ]市[ ]县(市、区)[ ]路[ ]号,([ ]幢[ ]层[ ]室)。该房屋:建筑面积共计[ ]平方米,使用面积共计[ ]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或房屋所有权凭证)[ ]。 装修状况:[ ]。 其他条件:[ ]。 甲方承诺出租该房屋的行为已经有权机构批准,且该房屋产权清晰,未设定抵押、担保,未涉及法律诉讼。 第二条租赁期限 房屋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提示:租赁期限不得超过10年,且不得超出房屋权利证书载明的有效期限)。 租赁合同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所租赁房屋;乙方逾期不交还的,甲方有权收回所租赁房屋。甲方如需继续出租,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经原批准机构批准,双方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山东省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

山东省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 鲁财库[2007]3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关于支持节能、环保产品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环保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 第三条《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有效时间,以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为准,超过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自动失效。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有效时间,以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为准,超过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自动失效。 第四条山东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优先购买节能、环保产品。 第五条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涉及节能、环保产品的政府采购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和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节能、环保产品供应商(指提供节能、环保产品的供应商,下同)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二章评审要求 第七条采购人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应当采用符合法律规定的采购方式。其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第八条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经认定技术含量高、技术规格和价格难以确定的节能、环保产品,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等采购方式采购。

山东省创业基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专项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社〔2011〕66号 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为推动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深入实施,进一步加强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专项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于11月30日前报省财政厅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山东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专项扶持资金 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科学、规范使用,切实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 008〕1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16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11〕41号)、《关于实施山东省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意见》(鲁人社发〔2011〕1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对大学生创业、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区(以下简称“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给予扶持,推动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深入实施,扶持引导更多大学生创业,提高大学生创业成功率,切实发挥大学生创业对整体就业的重要带动作用。 第三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全年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工作目标、实际效果和发展需求等情况,进行评审论证、综合评估,提出省级专项资金预算需求。

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暂行规定鲁财库[2003]19 鲁财库[2003]19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管理,严格控制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各商业银行(不含城、乡信用社)。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严格实行财政审批、备案制度。未经财政部门同意的,各单位一律不得随意开立、变更或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须由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国有、国家控股或经财政部门批准允许为其开户的商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不能办理单位信用卡。 银行结算账户的设置 第二章银行结算账户的设置 第七条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可由本单位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该账户用于办理本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自筹以及往来等资金的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可开立一个售房收入、住房维修基金及其利息专用存款账户;一个个人公积金及购房补贴专用存款账户。分别用于核算职工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缴纳的购房款、单位住房基金和维修基金等。 第九条有基本建设项目的可开立一个基本建设资金专用

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本单位使用的各种基建资金。 第十条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和财政部有关规定需开设外汇账户、外汇人民币限额账户的单位,可按本规定的要求办理账户开设手续。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的独立核算的幼儿园、招待所、食堂,根据有关规定和业务需要可以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其他非财务管理部门严禁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党团组织、工会经费在同一专用存款账户核算。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因特殊原因,经批准可开设如下账户: (一)垂直管理独立核算的非法人机构,确需开设的基本存款等账户; (二)系统财务与本级机关财务机构分设并对所属单位有转拨经费的主管部门,确需开设的经费转拨专用存款账户; (三)行政事业单位因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账户管理的规定确需开设的一般存款账户; (四)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开设的账户。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在上述资金来源之外所取得的其他资金,除有特殊要求者外,应根据其性质在上述相应账户中核算,不再单独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上述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进行适当合并,合并账户后,对不同性质的资金应设置明细账,分别核算。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第三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开设银行结算账户时,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部门提出开户申请,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需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报送“银行结算账户开设申请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银行结算账户开设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申请开户的理由,

《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财务管理办法》-9页文档资料

希望以上资料对你有所帮助,附励志名言3条: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 [2004]10号) 08-12-02 【字体:大中小】【颜色:红绿蓝黑】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建设厅文件 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鲁财社[2004]10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 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财政局、建管局(处): 现将《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二OO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财力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建筑企养老保障金客管理机构管理的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 第三条本办法称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是指在建筑工程费用定额中,按照省政府鲁政发[1995]101号及鲁政办发[1995]77号文件规定,由建筑主管部门按建安工程造价的2.6%向建设单位统一提取的,用于建筑企业职工养老保障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是社会养老保障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筑企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主要资金来源,关系到建筑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必须纳入由财政社会保障机构开设的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也不得用开、于平衡预算。 第五条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筹集和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应映资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何资金安全.

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暂行规定 鲁财库[2003]1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管理,严格控制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各商业银行(不含城、乡信用社)。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严格实行财政审批、备案制度。未经财政部门同意的,各单位一律不得随意开立、变更或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须由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国有、国家控股或经财政部门批准允许为其开户的商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不能办理单位信用卡。 第二章银行结算账户的设置 第七条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可由本单位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该账户用于办理本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自筹以及往来等资金的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可开立一个售房收入、住房维修基金及其利息专用存款账户;一个个人公积金及购房补贴专用存款账户。分别用于核算职工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缴纳的购房款、单位住房基金和维修基金等。 第九条有基本建设项目的可开立一个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本单位使用的各种基建资金。 第十条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和财政部有关规定需开设外汇账户、外汇人民币限额账户的单位,可按本规定的要求办理账户开设手续。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的独立核算的幼儿园、招待所、食堂,根据有关规定和业务需要可以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其他非财务管理部门严禁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党团组织、工会经费在同一专用存款账户核算。

山东省就业创业政策汇编

山东省就业创业政策汇编(简) (2017年) 一、公共就业服务 (一)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免费向城乡各类劳动者提供基本的就业创业服务:就业创业政策、法律、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创业服务。其他公共就业服务。享受条件为就业失业登记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二)就业失业登记 1.就业登记:范围为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城乡单位就业人员、私营个体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及乡村就业人员。其中:单位就业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注册的隶属关系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统一办理登记;私营个体及灵活就业人员凭身份证明、人员类别证明、就业失业证明三项有效证件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中心)申请就业登记;对在乡村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作为乡村就业人员进行登记(包括乡内农业就业人员、乡内非农就业人员、出乡转移就业人员)。依据《关于完善城乡统一就业失业登记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4〕76号)。 2.失业登记:范围为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含城镇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及乡村失业人员。其中,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由单位或个人按参加社会保险的隶属关系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个体私营和灵活就业人员失业或停业后,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中心)进行登记;城镇无就业经历人员及乡村未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且有就业或转移就业能力和愿望人员,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中心)进行登记。依据《关于完善城乡统一就业失业登记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4〕76号)。 3.失业保险金领取:申领失业金的3个条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缴纳失业保险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进行失业登记。领取期限: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每满1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领取期限最长为18个月;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期限与前次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一次性最长不超过24个月。依据《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 (三)人事档案免费基本公共服务 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卫基妇发[2007]14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7.10.10 【实施日期】2007.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卫基妇发[2007]14号) 各市卫生局、财政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6]39号)、《山东省贯彻〈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鲁卫基妇发[2006]13号)和《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指导意见(试行)》(鲁财社[2006]17号),现就做好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认真落实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依托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是城市社区卫生服务

的重要功能,是落实城市公共卫生服务的基础性环节。各地要充分认识城市社区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城市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与管理的各项措施,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政策措施到位。各级卫生和财政部门要加强社区公共卫生项目管理与考核,把项目实施情况纳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年度考核的内容,切实提高服务水平与服务质量。各级卫生部门要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健全项目实施的技术操作规范、质量控制工作流程等规章制度,保证项目实施质量。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购买服务的要求,落实本地区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包所需经费,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效益。 二、因地制宜

报账员财务业务

报账员业务培训讲义 财务处 2014年4月18日

为贯彻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规,维护执行学校各项财务规章制度,落实温书记在《干部审计情况通报暨业务培训会》的讲话精神,规范会计行为,提高财务工作效率,特举办报账员财务业务培训。 报账员要熟知财务报销制度,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部门经费预算,经费超支不报。 一、取得原始凭证的审核 原始凭证包括从外单位取得的财政和税务票据及自制的报销凭证(学生困难补助、劳务费等)、无法取得原始凭证的报销单(只限动物实验中心使用)。 1、真实性审核 主要包括审核原始凭证本身是否真实及其所反映的经济业务内容是否真实两个方面,即确定原始凭证本身是否虚假,是否存在伪造或涂改等情况;是否有巧立名目、虚报冒领等情况。 2、合法性审核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审核经济业务内容是否合理、合法,有无违反财经制度的现象,是否符合有关的审批权限、手续,是否符合规定的开支标准;审核所取得的票据是否加盖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监制章。 3、正确性审核 审核票据的摘要和数字及其他项目是否准确,数量、单价、金额、合计数的计算有无差错,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等。 《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凡涂改过的原始凭证均视为无效凭证;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

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4、完整性审核 (1)审核票据内容的完整性,即原始凭证必须具备以下内容:①客户名称;②填制凭证日期;③购买物品的详细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大、小写);④填制凭证单位的经手人签名或盖章; ⑤从外单位取得的票据,必须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2)审核票据手续的完整性:①购买实物的票据,要附有验收证明或购物清单,购买商品项目较多或取得定额发票时,必须提供加盖收款单位印章的商品明细清单;②凡在超市购买物品,必须附超市打印小票;③购买固定资产的,超过800元的固定资产必须到学校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④各部门的票据在送达财务处报销前,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部门负责人等签名(一律用碳素笔或钢笔签在票据上,且必须是三人以上。)。 二、报账凭证的填制 1、填制时必须符合真实合法、责任明确、内容完整等要求。各种报销凭证上所填列的内容和数字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弄虚作假,更不得伪造凭证。 2、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逐项填写齐全,不得省略和遗漏。报销凭证的书写要用碳素笔或钢笔。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等。汉字大写数字金额一律用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等,用正楷或行书体书写,不得用其他简化字代替。大小写金额数字前面一般应当书写货币币种名称符号(人民币符号¥),币种名称或符号和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3、发票按照凭证粘贴单上的说明粘贴,在负责人签字前有多张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04]10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 [2004]10号) 08-12-02 【字体:大中小】【颜色:红绿蓝黑】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建设厅文件 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鲁财社[2004]10号 ———————————————————————————————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财政局、建管局(处): 现将《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二OO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财力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建筑企养老保障金客管理机构管理的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 第三条本办法称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是指在建筑工程费用定额中,按照省政府鲁政发[1995]101号及鲁政办发[1995]77号文件规定,由建筑主管部门按建安工程造价的2.6%向建设单位统一提取的,用于建筑企业职工养老保障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是社会养老保障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筑企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主要资金来源,关系到建筑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必须纳入由财政社会保障机构开设的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也不得用开、于平衡预算。 第五条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筹集和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应映资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何资金安全. 第二章收入管理 第六条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收入包括 1、建设单位按建安工程造价2.6%缴纳的收入; 2、利息收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乡镇(街道)食药监所食品快检设备采招投标书范本

政府采购项目需求方案 采购单位:宁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采购代理机构:中泰百聪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乡镇(街道)食药监所食品快检设备采购项目 编制时间:年月

一、项目概况及预算情况 宁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乡镇(街道)食药监所食品快检设备采购,具体详见采购清单。 招标控制价:万元。资金性质:财政资金。 二、采购标的具体情况 .采购内容、数量及单项预算安排:详见附件; .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满足宁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镇(街道)食药监所所需 .需满足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国家及地方现行的相关最新标准。 .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合格 .需满足的采购政策要求:按照工信部联企业[]号、鲁财库〔〕号、财库[]号、财库[]号等文件要求执行 .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供货安装期:合同签订并接到采购人供货通知后日内供货并安装调试完毕。 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服务标准: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最新标准; 服务期限:根据甲方要求; 服务效率:精确、有序、高效。 、项目售后服务及验收标准:合格标准。 、其他技术、服务要求等内容:详见附件

三、论证意见 无 四、公示时间 本项目采购需求公示期限为天: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五、意见反馈方式 本项目采购需求方案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公众及潜在供应商的监督。 请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项目需求方案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并请于年月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于公示期满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处理或者对处理意见不满意的,异议供应商可就有关问题通过采购文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未在规定时间内得到答复或者对答复不满意的,异议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六、项目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宁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张梅电话(传真):- 地址:宁阳县七贤路号 .采购代理机构:中泰百聪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韩志惠电话(传真): 地址:宁阳县金阳商贸城 附件: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人社规〔2019〕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规范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了《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9年1月31日 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5〕2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助推新旧动能转换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7〕2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金〔2017〕17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8〕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2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有关规定,在留足本级支付失业保险待遇资金和应对失业风险资金基础上,从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中安排用于扶持创业带动就业的资金。 如国家出台涉及上述资金管理的政策法规,执行国家规定。 第三条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7〕144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8〕86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按照现行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层次,分级负责,分级管理。 第五条各级要统筹使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形成支持就业创业资金合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六条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按照专款专用原则,资金申领程序要科学、严密,支付程序要阳光、透明、快捷,要与就业补助资金分账管理,严格按规定用途、范围和程序使用。 第二章资金筹集与使用 第七条根据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状况,省政府每年从省级失业保险滚存结余基金中安排不少于10亿元,作为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市级政府可从本级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安排本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 第八条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创业师资培训补贴、创业孵化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省级创业创新示范综合体奖补、创业型城市和街道(社区)奖补、创业训练营补助、创业典型人物奖励、就业扶贫基地一次性奖补、家庭

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鲁财库[2000]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预算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和预算执行中追加的资金(含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预算外资金包括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资金(含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单位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主要指国防、安全等部门); (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 (四)财政部及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政府采购管理与执行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为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政策指导和管理监督,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草拟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和办法; (二)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 (三)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 (四)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 (五)审批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 (六)审批社会中介机构代理政府采购招标业务的资格; (七)确定并调整政府采购目录; (八)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 (九)处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十)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务。 第八条政府采购执行机构分为集中采购机关和采购单位。 第九条集中采购机关是指财政部门为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而设立的专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一组织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采购; (二)受其他政府采购执行机构的委托,代其采购或组织招标事宜; (三)建立政府采购信息库,提供政府采购咨询; (四)办理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政府采购事务。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 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9〕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和特定群体就业,完善“稳定就业”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助推新旧动能转换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7〕30号)、《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社〔2018〕8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 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原则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开发、单位管理”的原则,按照“政府因需设岗、劳动者自主选岗、单位以岗定人”的方式进行,建立岗位援助、实名服务、动态监管的长效机制。 二、公益性岗位开发范围 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 (一)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县区、镇(街道)、社区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农业服务、医疗卫生、文化科技、社会救助、法律服务、安置帮教、公益慈善、残疾人服务等 基层协理岗位; (二)城乡辅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道路交通、

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等辅助服务性岗位,具体包括保洁、保绿、 保安等岗位; (四)经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其他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可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的其他岗位。 三、公益性岗位帮扶对象 公益性岗位帮扶对象须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已办理失业登记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 户籍人员(以下简称帮扶对象): (一)城镇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 周岁);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三)持就业与社会保障精准识别卡的农村贫困家庭成员; (四)享受城乡低保家庭成员; (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 (六)家庭生活困难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七)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四、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流程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根据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情况,以及就业困难人员和特定群体人数,按照总量控制、因事设岗的原则确定 当年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数量。 (一)用人单位申请。凡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用人单位,应提前

荣成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威财库[2011]1号文件的通知

荣成市财政局文件 荣财字〔2011〕55号 荣成市财政局 关于转发威财库[2011]1号文件的通知 各镇财政所、经济开发区财审局、石岛管理区财政局,局属各科室: 现将威财库[2011]1号文件《威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鲁财库[2011]3号文件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对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工作重要性 财政专户是有效管理财政资金的重要载体,其设置及管理直接关系到财政资金能否安全、规范、有效运行。财政专户设置过多、过乱,管理不规范,直接威胁到财政资金的安全有效运行。各相关科室和镇区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整

顿财政专户工作的重要意义,以此次清理整顿工作为契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财政专户管理工作,堵塞资金管理漏洞,确保我市财政资金安全。 二、清理整顿范围和实施步骤 (一)清理整顿范围 本次清理整顿范围为各级财政部门开设在各商业银行的所有专户,不包括因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 (二)实施步骤 1、自查清理阶段(3月24日至3月29日)。部署全市清理整顿财政专户工作,分市本级、镇区两个层面进行自查。市本级由市财政局国库科牵头负责,镇区由各镇区财政部门负责,并如实填写《财政专户基本信息表》(附件1)和《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落实情况表》(附件3)。镇区自查表和自查情况报告于3月29日前报送市财政局国库科。 2、市级复查阶段(3月30日至4月4日)。由市财政局监督办、国库科组织对自查情况进行复查。主要检查市本级和镇区财政的自查清理整顿工作组织领导、专户管理制度建设、财政专户清理撤并、财政专户归口管理、专户资金规范管理、开户银行选择、专户定期报告和检查管理、专户档案管理以及是否存在瞒报、漏报财政专户情况等方面内容。 3、全面整改阶段(4月5日至5月20日)。对自查和复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重点是针对核查意见,查漏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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