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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

婚姻家庭法
婚姻家庭法

1、宋男幼年丧父,随母改嫁到离老家很远的地方,与家乡亲友断绝了往来。宋男在大学期间结识了同班同学王女,双方关系密切,决定毕业后结婚。毕业前,宋男携其父母去王女家拜访,对未来的女婿和儿媳,双方父母均表示满意。但在交谈中,得知宋男的祖母与王女的妈妈是同胞姐妹后,双方的父母均不同意此亲事,认为辈分不对且为很近的亲属。但宋男王女感情甚笃,坚持要求结婚。

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宋男、王女是何亲属关系?

(2)婚姻登记机关应否给宋男、王女登记?

2、张某与王某是表兄妹关系,自小青梅竹马,长大后双方彼此真心相爱。2009年双方都向各自父母提出结婚请求,遭到反对,二人竟要自绝于人世。双方父母无奈,只得默许。2010年他们隐瞒近亲关系后,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了解近亲结婚的危害后,双方约定不要孩子,如果想要就收养孤儿。但是不料避孕失败,2012年王某怀上孩子,由于王某身体不好,医生建议不宜手术,双方也想把孩子要下,就把孩子生了出来。未料孩子出生不久就患病去世,王某受刺激过大患上精神分裂,张某父母劝他们离婚,对此王某父母也予以理解,表示只要他们愿意,并支付一定费用,就可以离婚。但是张某却不愿意,仍然要维持现状。张某父母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定婚姻无效。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何谓无效婚姻?张某与王某的结合是否为无效婚姻?

(2)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3)张某得知其父母提起诉讼,以死相逼,其父母无奈,于是向法院申请撤诉,此时应如何处理?

1 她们属于四代旁系血亲。

2 婚姻登记机关应该给李明刘小燕登记。我国婚姻法限制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1.无效婚姻是指欠缺法定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结合,这种违法结合自始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按照

我国《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是无效婚姻,所以张某与王某的结

合是无效婚姻。

1.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指出,有权根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经办理

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其中,“以有禁止结婚

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张某父母作为张某的近亲属,当然有权

提起申请。法院应当依法做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3.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做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所以本案中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准许撤诉,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1、甲、乙于2009年结婚,次年甲继承了父亲楼房4间。2011年冬,甲患病,同年12月故去。当时乙正怀孕,由于过度劳累悲伤,引起早产,2012年元月12日生一男孩,第二天男孩死亡。乙也因破伤风于2013年元月31日死亡。甲的哥哥丙与乙的母亲丁安葬了乙。丙认为自己安葬了甲、乙,4间楼房系甲的遗产,应该归他所有;丁认为房产有她女儿乙的一份,她有权继承,不应全部归丙。

问:(1)甲、乙的继承人范围应当如何确定?

(2)本案的遗产范围应当如何确定?

(3)出生后死亡的男孩是否享有继承权?

2、李红和孙武离婚时他们的儿子孙帅已经10岁了,孙帅随李红生活。后孙武又认识了后来的妻子张兰,两人情投意合,相处了半年登记结婚。此时,张兰的儿子王波15岁,和孙武、张兰共同生活。婚后夫妻二人双双下岗,于是他们开了一家小饭店,由于张兰的厨艺非常好,所以小饭店的生意也很红火。赚钱之后他们又把生意进一步做大,经过多年打拼,开了酒店,买了房子车子。酒店、房子和车子都登记在孙武的名下。孙帅和王波长大以后也在酒店帮忙,王波在2011年和玉林结婚并有了一个可爱的女儿。2013年国庆节时全家开车出去游玩时发生了交通事故,孙武、张兰和王波都于车祸中死亡,王波的妻子玉林和女儿幸免于难。在处理完交通事故的赔偿事宜之后,孙帅以王波不是孙武的亲生儿子且在车祸中死亡为由起诉要求继承孙武的全部遗产,而且孙帅还提出酒店、房子和车子都是登记在他父亲的名下就是他父亲的财产。

问:1、孙帅提出酒店、房子和车子都是登记在他父亲的名下就是他父亲的财产,是否合理?

2、孙帅以王波不是孙武的亲生儿子且在车祸中死亡为由起诉要求继承孙武的全部遗产,是否合理?

3、孙武张兰和王波都于车祸中死亡,如何确定其死亡的顺序?遗产如何分割?

1.(1)虽然A与B约定各自婚后的收入为个人财产,不对对方的债务负责,但是须具备“第三人知道该约定”这一条件,本案中C并不知道,因此该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应以夫妻双方的财产进行偿还。

(2)根据2003年12月25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本案中,A的父母已经表示赠与B,则房子为B一个人所有,A无权处分。

(3)应由B从其工资所得每年出钱为A还债。

2.(1)约定有效,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

(2)乙不能去的约定财产所有权,房屋属于不动产,依据《物权法》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变更需要登记,未经过户登记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故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轿车属于机动车,依据《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取得轿车不完整的所有权,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甲有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但任意撤销权限于未交付并未转移其权利的部分。故甲可以请求返还房产。

1.甲继承的财产,按法律规定,应视作夫妻共同财产,乙应有一半财产,另一半由甲的配偶、父母、子女平均分配。

2.乙的财产,由其父母、孩子继承。

3.出生即夭折的孩子,因没出现代位继承的情况,继承没有意义。

1.不合理,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生产、经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夫妻双方有书面约定归夫妻一方所有。而本案中孙武和张兰并没有对财产进行任何约定。

2.不合理,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的继承关系。婚姻法规定父母和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这里的父母和子女包括: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和合法的养父母子女关系。据此,孙帅的说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孙武和张兰结婚时王波仍属于未成年人,在此后的生活中孙武对王波进行了抚养教育,形成了继父母子女关系,相互享有遗产继承权。

3.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此款中的“死亡推定原则”推定王波后于孙武夫妇死亡,有权继承孙武夫妇的遗产,孙武和张兰的遗产不进行相互继承由他们各自的法定继承人进行继承,即张兰的遗产由王波继承,孙武的遗产由孙帅和王波继承。

玉林母女作为王波的法定继承人享有继承王波遗产的权利。

1、浙江省温州市人浮士海(男)与闻秀(女)于1998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浮士海在外做生意,闻秀在家料理家务。几年下来,浮士海的生意赚了一些钱,生活富裕了,可夫妻的矛盾却越来越多。浮士海对闻秀越来越看不上眼,三天两头和闻秀吵架,有几次还动手打闻秀。 2004年,浮士海提出和闻秀离婚,闻秀不同意,浮士海见闻秀态度坚决就转而采取欺骗手段。他骗闻秀说:咱们现在住的房子要拆迁了,如果离婚的话,政府可以多给补偿金。咱们两人可以假离婚,等得到补偿金以后再复婚不就行了。闻秀信以为真,便与浮士海签定了离婚协议。离婚协议是浮士海拟制的,内容非常简单,仅载明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均未涉及。闻秀觉得反正是假离婚、就随便在离婚协议书上签了名。离婚协议书虽然签了,可浮士海知道恐难过离婚登记一关,于是,他就托熟人找了鹿城区民政局的婚姻登记员。受托的婚姻登记员对浮士海和闻秀协议离婚的情况也未详问,就在闻秀未亲自到场的情况下,为他们办理了离婚登记。办完离婚登记后。浮士海即搬到其在市中心购买的新房子里与其情妇同居去了,从此,不再提与闻秀复婚之事。闻秀发现上当后,向鹿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婚姻登记机关对她与浮士海的离婚登记,恢复他们的婚姻关系。

问题:(1)离婚登记的条件是什么?

(2)闻秀的主张可以被支持吗?

2、2005年5月,刘某与赵某登记结婚。婚前,刘某花费50万元购置房产一套,婚后两人共同居住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装修费6万元。2006年12月,夫妻二人以丈夫刘某的名义投资设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一直由刘某经营。2008年10月,由于企业经营缺少资金,刘某以自己的名义向其朋友王某借款10万元用于企业的经营活动。妻子赵某是一位作家,

婚后得稿酬2万元。刘某在经营企业过程中与企业员工李某产生感情,并与之同居。赵某发现这个情况后,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问题:(1)如果赵某要求离婚,而刘某不同意,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2)如果刘某同意离婚,但是双方对财产分割产生纠纷,法院应如何处理?

(3)如果刘某向王某所借10万元的借款到期,该债务应如何清偿?

(4)赵某能否在起诉时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

1、(1)其一,登记离婚申请人双方须是经登记结婚的合法夫妻,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的当事人不能以此方式离婚。

其二,登记离婚申请人双方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以此方式离婚。

其三,登记离婚申请人双方必须自愿离婚。婚姻当事人采用登记方式离婚,其基奉前提是双方当事人都愿意离婚,离婚是双方内心的真实意愿。如果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同意”离婚,由此达成的离婚合意即存在严重瑕疵,这将直接影响到双方当事人离婚协议时效力和离婚登记的效力。

其四,登记离婚申请人双方不仅就双方离婚意思表示真实一致,而且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等事项也能达成一致意见,在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中对这些已作了安排和处理。婚姻当事人不能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等事项达成协议的,不能以此方式离婚。其五,登记离婚申请人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不能由他人代理。申请人需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双方共同署署的载明双方自愿离婚以及对于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离婚协议书等证件和证明材料,井按离婚登记程序完成宣读离婚申请书、回答婚姻登记员询问、在各文件上签名印指模等手续。(2)在本案中,当事人浮士悔与闻秀的离婚登记不符合上述第三、第四、第五项条件。浮士海与闻秀不是自愿离婚,双方的离婚协议是浮士海以欺骗的手段骗取闻秀与之汀立的,违背闻秀的真实意愿,且该协议中也没有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浮土海继续弄虚作假,在闻秀来到场的情况下,通过托关系、找熟人的办法办完了离婚登记手续,其登记程序明显违法。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原则,浮士海骗取闻秀与之订立的离婚悱议应属无效协议,其通过弄虚作假,手段所作的离婚登记应为无效登记,依法应干撤销并收回离婚证。

2、(1)应当先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无效,则应准予离婚。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刘某与李某同居,赵某要求离婚,应当准予离婚。

(2)本案涉及的财产分割应当分别处理:第一,关于刘某婚前购买房屋,归刘某所有,但是婚后双方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增值部分中属于赵某应得的份额由刘某折价补偿给赵某。第二,关于刘某与赵某以刘某的名义投资的独资企业,如果刘某或赵某一方主张经营的,对企业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如果刘某和赵某都主张经营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如果刘某和赵某都不主张经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关于赵某所得稿酬。赵某所得稿酬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在分割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补偿。(3)该债务应当属于共同债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刘某和赵某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顺序是:首先,用刘某和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其次,刘某和赵某夫妻共同财产不足

或财产归各自所有时,以各自法定个人所有或约定个人所有的财产予以清偿,以保护其债权人的利益。如果没有夫妻个人财产或个人财产不足时,方可以承诺日后清偿。

(4)赵某在起诉离婚时有权同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1、甲、乙为夫妻,无父母子女。甲只有一兄丙,乙只有一妹丁。丙、丁均独立生活,且与甲、乙往来较少。某日,甲、乙驾马车进城购买年货,回家途中因马受惊狂奔,甲、乙被摔下悬崖。戊路过时发现甲已死亡,乙尚存一点气息,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为继承甲、乙的遗产,丙、丁发生争执。

问:(1)甲、乙的继承人应当如何确定?

(2)甲、乙的遗产应如何继承?

2、被继承人有一子、一女,均于继承开始前死亡,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也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子留有子女甲、乙、丙,其女留有子丁。被继承人的儿媳戊对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被继承人死亡后,甲、乙、丙、丁、戊为各自应继承的份额发生纠纷,丁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1)如何确定继承人的范围?

(2)本案是否发生代位继承?

(3)继承人之间应当如何分配遗产?

3、甲与妻子乙于1995年5月30日协议离婚,婚生子丙由乙抚养。2000年6月19日甲与丁再婚,婚后感情一般。2005年3月10日,甲被确诊为肝癌后,丁在甲住院之初尚能尽妻子之责,但见甲的病情没有任何好转后,便改变了态度,不再对甲进行照料,也很少再支付医疗费用。无奈之下,丙请求乙照料甲。乙念及夫妻以往的感情,承担了对甲的照料责任,并和丙共同承担了甲的治疗费用。一年后甲去世,留有遗产房屋8间。甲去世时,除丙、丁外,还有父母。父母没有劳动能力,也没有生活来源。因甲未立遗嘱,丁与甲的父母、丙为继承甲的遗产份额发生纠纷,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继承甲的遗产。在诉讼进行中,乙提出请求,要求适当分得甲的遗产。

问:(1)甲的继承人包括哪些?

(2)甲的遗产应当如何分配?

4、甲有三子乙、丙、丁,有遗产房屋3间、汽车1部、存款20万元。甲于1998年立自书遗嘱,指定房屋3间由乙继承;1999年立代书遗嘱,指定汽车由丙继承;2000年立公证遗嘱,指定存款20万元由丁继承;2001年立录音遗嘱,指定全部财产由乙继承;2004年临终前立口头遗嘱,指定20万元和房屋3间由丙继承。甲死亡后,乙、丙、丁为继承遗产发生纠纷。

问:(1)若上述遗嘱均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如何确定其效力?

(2)甲的遗产应当如何继承?

1.乙为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戊发现马车时,甲已死亡,继承开始,乙虽然已经重伤,但尚存一点气息,所以乙作为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甲的遗产。乙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丁作为乙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也是唯一的继承人,继承乙的遗产。

2.丁独自继承

1.被继承人子女先于继承人死亡,发生代为继承,即由甲乙丙代为继承被继承人儿子的份额,丁代为继承被继承人女儿的份额。

同时丧偶儿媳戊又对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

2.综上戊继承1/3,甲乙丙分别继承1/9,丁继承1/3。

1.甲的继承人包括:丙、丁、甲的父母。

2.甲的遗产分配:甲、丁先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剩下的一半是甲的遗产。然后进

行法定继承,丙、丁、甲的父母均分遗产。

1.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2.20万元由丁继承、房屋3间由丙继承、汽车由乙继承。

1、王强(男)与刘芳(女)经人介绍相识,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取名王小娟,现年11周岁。2004年夏天,王强与单位女同事张英的婚外恋情被刘芳发现,后来刘芳屡次去王强单位找张英理论,王强因此受到单位领导的批评教育。2006年12月,王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芳离婚,刘芳虑及女儿年幼,且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希望丈夫能回心转意,坚决不同意离婚。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2008年7月起,王强住到其姐姐处,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交给刘芳,刘芳母女勉强靠刘芳一人工资收入维持生活。2009年5月,王强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刘芳提出,夫妻关系恶化是第三者张英勾引所致,只要排除张英干扰,双方有和好可能,故不能同意离婚,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仍各执己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刘芳目前所住房屋系王强父母在婚前为其购买的商品房。王强提出:离婚后刘芳应搬出该房;女儿王小娟由他抚养。但刘芳不同意王强提出的两项主张,坚决要求与女儿共同生活。对上述问题,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在夫妻分居期间,王强曾向他人借债5万元,资助他的胞弟王刚生活;刘芳向其朋友借债2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以上经查证属实。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

(1)在刘芳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为什么?

(2)如判决双方离婚,王小娟由何方抚养为宜?为什么?

(3)对王强父母婚前为其购买的商品房,离婚时如何处理?

(4)王强、刘芳各自所借之债如何定性与清偿?说明原因。

2、甲一直未婚,35岁时与乙结婚。乙系再婚,并带一子丙(6岁)与甲共同生活。二人婚后未再生育,甲因无亲生子女,所以视丙为己出,倍加疼爱。甲、乙二人虽然婚后收入状况一般,但二人还是坚持将丙供到读完大学。在丙大学毕业时,其生母乙去世。此后,甲与丙仍一起共同生活,直至丙结婚后独立生活。丙独立居住后,甲因感觉生活孤独,便欲再娶,而丙坚决不同意。为此,二人发生激烈争吵。甲执意再婚后,二人的争吵不断升级,丙经常打骂甲,甲不堪忍受。最终,甲感觉其与丙的父子关系已经无法维持,遂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解除与丙的父母子女关系。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

(1)甲、丙之间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能解除吗?为什么?

(2)甲有权要求丙继续给付生活费吗?为什么?

(3)甲能否请求丙偿付支出的抚养费和教育费?说明原因。

1.法院可以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2.离婚后女儿王小娟应由刘芳抚养为宜。因为女儿随母亲生活时间较长,且母亲为无过错方,随其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成长有利。但王小娟已满10周岁,离婚后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还应考虑女儿王小娟本人的意见。

3.由于房屋是王强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应归王强所有。

4.王强所欠债务为其个人债务。因为他未经刘芳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胞弟做生意而借债,故应由其本人偿还。

刘芳所欠为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她为履行抚养女儿义务而借债,故应由双方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1、可以解除,属于抚养关系型继父母子女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的规定,这种类型是一种因相互间存在着抚养事实而产生的法律拟制血亲关系。

目前,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关系如何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那么继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能否因生父或生母死亡或离婚而消除呢?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他们之间即存在着姻亲关系,也存在着抚养关系。这就是上面所说的,是一种因相互间存在着抚养事实而产生的法律拟制血亲关系。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事实不能消失,他们之间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既不能因为双方不在一起共同生活而“自然解除”,也不能因为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死亡或与继父或继母离婚而“自然解除”,一方起诉要求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没有规定,人民法院应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

2、在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时,继父或继母有权要求继子女补偿在共同生活期间或在抚养期间所支出的抚育费。在继父或继母年老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时,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成人的继子女应负担继父母的生活费或补偿金。故甲有权要求丙继续给付生活费。

3、作为已经支付抚养费和教育费,甲无权要求丙偿付,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的规定,这种类型是一种因相互间存在着抚养事实而产生的法律拟制血亲关系,甲的行为实际上履行自己应尽拟制血亲关系的义务,所以甲无权要求丙偿付抚养费和教育费。

1、崔晓生、刘莲夫妇为个体工商户,经常外出做买卖。1990年3月,崔晓生夫妇到广州进货,一去不回。无奈之下,崔的父母于1994年8月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崔晓生、刘莲死亡。人民法院于1994年10月依法作了判决。崔晓生夫妇的儿子崔京(7岁)随其祖父母生活。1994年,崔京的祖父母因年老无力照顾崔京,决定送养崔京。1996年底,崔京的祖父母与收养人王玉山夫妇签订了收养协议,并办理了公证手续。1997年初,崔晓生夫妇突然出现,随后崔晓生夫妇以送养人不合格、崔京不符合被收养人的条件为由,请求法院确认王玉山夫妇与崔京之间的收养关系无效。

问:(1)崔京是否符合被收养人条件?

(2)崔京祖父母是否符合送养人条件?

(3)该收养关系是否有效?

2、甲、乙结婚后,因甲无生育能力,夫妇二人决定收养一子。2005年10月20日,甲、乙收养了12岁男孩丙,并依法办理了收养登记。一年后,甲、乙因煤气中毒双亡,甲的父母丁、戊希望丙由生父母领回抚养,但丙的生父母不同意。丙要求丁、戊抚养,丁、戊以丙与其没有血缘关系为由拒绝抚养。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丁、戊履行抚养义务。

问:(1)甲、乙死亡后,丙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自然恢复?

(2)甲、乙死亡后,丙的养祖父母丁、戊是否有抚养丙的义务?

1、(1)符合,《收养法》第4条规定,以下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本案中,崔京被收养时,其父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发生与公民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送养时,崔京已成为丧失父母的孤儿,因此是符合被收养人的条件的。(2)符合,《收养法》第5条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收养法》第13条规定,监护人送养孤儿应受到一定限制——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的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依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本案中,崔晓生夫妇在依法宣告死亡后,崔京的祖父母即成为其监护人。在不存在其他抚养义务人的情况下,崔京的祖父母无须征得他人同意,可直接送养崔京,他们符合《收养法》第5条、第13条规定的送养人条件。

(3)有效,本案中,被收养人和送养人都符合法定条件,所以收养关系有效。

2、(1)甲、乙死亡后,丙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恢复;婚姻法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2)甲、乙死亡后,丙的养祖父母丁、戊有抚养丙的义务。婚姻法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1、甲、乙于1995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经营一家企业,乙负责企业的财务工作。2005年1月甲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中乙将100万元现金转入他人账户,并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股票全部抛出,所得款项50万元用于偿还债务。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甲、乙双方婚后感情一般,分居已满二年。100万元存款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乙用股票款偿还的债务为伪造的债务。离婚后,2007年9月,甲得知乙在离婚时还隐匿了

50万元的财产,并用这50万元作为投资,现已增值到200万元。甲于2008年7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200万的夫妻共同财产重新分割。

问:(1)乙在离婚诉讼中实施的财产处分行为的性质是什么?

(2)乙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行为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3)甲有权请求重新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如何确定?

2、甲与前妻离婚后在常州创业,2004年,通过征婚与同是离异的乙相识并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均系再婚,为慎重起见,2005年6月,夫妻经友好协商签署了一份“忠诚协议书”。协议约定了双方应互敬互爱,还特别强调了“违约责任”: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品质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10万元。2007年8月,乙发现了甲和一年轻女子的婚外恋情,甲的不忠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甲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同时乙以甲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人民法院判令甲支付违约金10万元。

问:(1)甲、乙签署的“忠诚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乙的反诉请求能否成立?

1、(1)应认定为是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

(2)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请求分割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知道或应该知道该隐瞒事实开始起算。

2、(1)根据婚姻法第19条规定:婚姻内协议仅限婚前财产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处理约定及债务约定。

而“忠诚协议书”,属于道德层面的协议,没有法律效力,只能道德谴责!

(2)以‘忠诚协议书“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会受理。

但如有对方的婚外恋证据,则可以申请诉讼离婚,并以受害方起诉民事赔偿,可获得经济补偿。

学习婚姻家庭法心得

学习婚姻家庭法的心得体会 刘泰愚0 记得上学期我在参加11级新生辩论赛时有一场便是“新婚姻法的出台是否鼓励了人们耍流氓”,由于那次的比赛对婚姻法也有了一定的了解,所以这学期学习婚姻家庭法这门课程也算是对上学期的一个知识延伸吧,特别是进入大学以后慢慢的认识到自己离婚姻和家庭越来越近了,并且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也会经常遇到需要用《婚姻法》的相关知识来解决的问题。众所周知,婚姻家庭法规定了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是对婚姻家庭生活的规范,也是对社会道德补充。所以,作为新时代的大学生了解和学习婚姻法是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教育意义。通过对婚姻家庭法的学习是我们对家庭和婚姻,和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有了清晰和系统的认识,必将在我们今后的婚姻家庭生活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下面详细介绍一下自己在婚姻家庭法学习中的系的体会。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婚姻法的立法指导思想,也是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婚姻法操作、运行的基本原则。它贯穿婚姻家庭法的始终,集中体现了以婚姻家庭为主要内容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特征。婚姻从表现上看,是男女两性的生理结合;从本质上看,是男女的一种特点的社会结合。然而,在当下,离婚率持续走高,离婚似乎越来越流行,于是造成这样一种现象——在围城里的挣扎着想出来,在围城外的拼命想进去。对于我们这些不久就将面临爱情和婚姻的少男少女来说,婚姻的选择还是需要慎重的。但是,一旦选择了就要勇敢爱下去,放手去经营。感情、婚姻就像一件瓷器,做好它费劲心思,打破它却很简单,若想将碎片复原则很麻烦。所以说感情需要经营,婚姻也需要经营。很多时候,处在婚姻中的人们却不懂互相体谅对方,不懂宽容对方,不愿意用心经营感情、经营婚姻,才导致美好的婚姻破裂。 婚姻也需要爱情,夫妻间需要浪漫的气氛做感情的润滑剂。妻子在家也应时刻注意保持在丈夫面前的美丽形象,同时丈夫在工作、事业之余也不要忽视了妻子,要抽出时间陪伴妻子,时刻不忘在生活中制造一丝浪漫的气氛。只有夫妻都努力经营感情和婚姻,夫妻才能相濡以沫。 爱情是婚姻的基础。如今很多大学生都会尝试爱情,我也不例外。然而,有的因为谈情说爱荒废了学习,有的只注重异性外表,追求感官上的愉悦,有的把爱情当做谋取功利的手段,这些爱情往往不能发展成为幸福的婚姻。正确的恋爱观应该是理想、道德、义务、事业和性爱有机的结合。婚姻与爱情不同,婚姻需要更多的责任。婚姻中,恩爱的夫妻,既互相拥有又相互独立。对待婚姻不能游戏,应该努力经营。生活中,丈夫要取悦妻子,妻子要取悦丈夫,至于如何取悦,这是一门艺术,这是每个要踏入婚姻中的人必须面对和认真思考的。 婚姻家庭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不同,有其本身的自然属性。男女性别的差异和人类所固有的性的本能,是婚姻成立的生理基础。种的繁衍及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之间血缘上的联系是家庭的生物学上的功能。所以,婚姻家庭这种社会关系是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如果没有这种自然条件,也就无所谓婚姻和家庭。正因为如此,不论任何时代、任何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

婚姻家庭法笔记1

婚姻家庭法笔记1 第一章绪论 一、婚姻家庭与社会 1、婚姻:一般概念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法律概念是指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2、家庭:一般概念是指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形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法律概念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亲属团体。 3、婚姻家庭:是以两性结合与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有自然和社会两个属性。 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不可缺少的自然前提或者自然因素,它是婚姻家庭有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显著特征。通过两性结合、生育行为而实现人口的再生产,以及由此形成的血缘关系都是婚姻家庭产生的自然前提或自然因素。 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作为社会关系特定形式的婚姻家庭是一定的物质社会关系和一定的思想社会关系的结合。婚姻家庭中的物质社会关系是同作为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的生产关系相适应的,不同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和生产组织形式等决定了婚姻家庭领域经济关系的性质和特点。婚姻家庭中的思想社会关系是同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相适应的,具体表现在思想感情、伦理道德、法律和习惯等诸多方面。婚姻家庭和社会是密不可分的,是社会的细胞或缩影。(简答:为什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时期社会属性而非自然属性? P4) 4、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简答) 从总体上来看,婚姻家庭起着调节两性关系、维护两性关系的社会秩序,组合亲属生活,满足婚姻家庭成员物质和文化需要等重要作用。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中人口再生产的单位,也是社会中重要的经济单位和教育单位,主要有以下功能:(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功能。一定数量的人口和人口的再生产是社会存在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婚姻家庭是人口再生产的社会形式。(2)组织经济生活的功能。家庭的经济功能是同一定社会中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性质和特点相适应的。从氏族组织到古代小生产经济再到近现代工业经济中,家境始终是组织生产的经济单位,是社会分配和个人消费的中介。(3)文化教育功能。作为人们的基本生活单位的家庭,在文化教育方面有着特殊的功能。良好的家庭教育对养成健全人格、培养思想品德、实现文化传承等具有很重要的意义,这一切都是在潜移默化中进行的。 5、群婚制:原始社会早期人们结成不大的群体共同劳动、共同生活,同一群体的成员在两性关系上没有任何限制。随着原始社会的不断发展才从最初的没有任何限制的两性关系中组建演变出各种群婚制的两性结合和相应的血缘组织。它的低级形式是血缘群婚,高级形式是普那路亚群婚。血缘群婚两性关系是按世代来划分的,不同辈分的异性间有着严格的婚姻禁例;普那路亚群婚是仍一种同行辈的集团婚,但是已从两性关系中排除了兄弟、姐妹。 6、对偶婚:对偶婚是人类社会在两性和血缘关系社会形式的进化过程中,从群婚制到一夫一妻制的国度。随着社会的发展、两性和血缘关系社会形式的变化,有关群婚的禁例越来越多,越来越严格,直到最后剩下一对男女在或短或长的时间相对稳定地同居生活,但这种结合还是比较松散的,很容易被双方或一方破坏,并且存在复合和交叉的现象,这种婚姻家庭制度为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注入了新的、重要的因素。 二、婚姻家庭法的发展历史(主要是选择和名词) 1、中国古代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是礼、律并用的,以礼为主,以律为辅,婚姻家庭法规详见于礼而略于律。 先秦时代的婚姻家庭法规主要是以礼为其表现形式的(婚礼和家礼),有关婚姻家庭的礼在《礼记》《仪礼》等古籍中留下了比较系统的记载。婚姻家庭制度从属于宗法制度。宗法伦理观念试婚礼为诸礼之本。家礼是以“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等为其主要内容的。 户婚律:封建时代古来已有的婚礼、家里再经过改造补充后仍然起着重要作用,另一方面有关婚姻家庭的成文法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以户婚律或者类似名称出现的婚姻家庭法规体系也成为历代封建王朝制定的竹筏合体的统一法典的组成部分。与婚姻家庭有关的成文法始于战国时代,《法经》和秦简中的某些记载

2014年04月05680自考婚姻家庭法试题及答案

全国2014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婚姻家庭法试题 课程代码:05680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 ..支持的情形是( C ) A.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B.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 C.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尚未办理离婚登记 D.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双方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 2.下列关于亲属与相近概念的表述,错误 ..的是( D ) A.只有为法律调整的亲属关系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B.有亲属关系的人未必是同一家庭的成员C.家庭成员一般是近亲属D.家长、家属的称谓在我国具有法律意义3.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 D )A.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B.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C.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D.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4.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可以采用约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约定方式( B )A.必须采用公证形式B.应当采用书面形式C.可以采用鉴证形式 D.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 5.夫妻关系的性质和特点,归根结底决定于一定的( C ) A.社会法律基础B.社会道德基础C.社会经济基础D.社会文化基础 6.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是我国离婚立法的指导思想,以下有关离婚自由的表述,错误 ..的是( B )A.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原则的体现B.离婚自由是绝对的自由 C.保障离婚自由是婚姻关系本质的要求D.保障离婚自由有利于提高婚姻质量 7.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B ) A.我国《婚姻法》已建立了完整的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和认领制度 B.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C.我国《婚姻法》已明确建立了婚生子女推定制度 D.与继父母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其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 8.我国《收养法》规定国内公民间成立收养关系的法定程序是( C ) A.收养协议B.收养公证C.收养登记D.收养公告 9.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是( B ) A男25周岁,女23周岁B.男22周岁,女20周岁C.男20周岁,女18周岁D.男18周岁,女16周岁10.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涉外监护法律适用表述正确的是( D )A.适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共同居所地法律B.适用与监护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的法律 C.适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协议选择的法律 D.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11.以“婚姻家庭法”命名的法律文件体现的是( B ) A.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B.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C.狭义的婚姻家庭法D.广义的婚姻家庭法 12.下列关于拟制血亲的表述,错误 ..的是( B ) A.拟制血亲是人为依法创设的B.拟制血亲以原来无血缘联系者为限 C.拟制血亲和自然血亲具有相同的权利义务关系D.拟制血亲又叫准血亲 13.受胁迫方行使婚姻撤销请求权的法定期限是自结婚登记之日起( B ) 浙05680# 婚姻家庭法试题第1页(共3页)

婚姻家庭法

一、单选题 1我国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与蒙昧时代相适应的是(群婚制) 3哪一部婚姻法增设了“禁止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规定(2001年婚姻法) 4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是(对偶婚制) 5哪一部婚姻法将原法规定的男20,女18提高至男22,女20周岁。(1980年婚姻法) 6历代封建王朝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是(以礼为主,以律为辅) 7我国刑法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8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是哪一年通过的(2001年) 9婚姻家庭关系之所以不同于其他社会关系,是因为它具有(自然属性) 10哪一部婚姻法增加了“实行计划生育”的规定(1980年婚姻法) 1张某、李某于2009年5月登记婚姻之后,对财产关系未作约定。2013年,张某提出离婚,李某同意离婚,但两人在财产分割上产生了分歧,张某遂起诉到法院,在离婚诉讼期间,李某就其一项专利与一家公司签订专利转让合同,可获10万元。李某10万元转让专科的费用,应归(李某和张某)。 2中国古代主要的结婚形式是(聘娶婚) 3依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下列(因胁迫结婚的)不属婚姻无效的情形。 4自然血亲只能(因出生而产生) 5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共同财产制) 6在我国,可撤销婚姻的请求主体是(受胁迫的当事人) 7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8甲(男)的外祖母乙是丙(女)的父亲丁的胞姊,因此(乙是丙的姑母,丁是甲母的舅父)9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的可撤销的事由是(胁迫) 10下列子女中,不属于非婚生子女的是(婚姻期间怀孕但于离婚后女方所生子女) 11根据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祖父母与孙子女是(二亲等直系血亲) 12甲结婚之后,甲的父母出资为甲购买了一套房子,产权登记在甲的名下,该项房屋应认定为(甲的个人财产) 13小陈的姨父是小王的舅父,现小陈和小王要求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认为(他们是旁第姻亲关系,可以结婚) 14甲(男,22周岁)为达到与乙(女,19周岁)结婚的目的,故意隐瞒乙的真实年龄办理了结婚登记。两年后,因双方经常吵架,乙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对乙的请求不予支持) 15下列属于旁系姻亲的是(舅母) 16张某与李某为夫妻,二人约定日常所得的财产为各自所有,后张某因做生意亏本,欠朱某5万元钱,但朱某对张某、李某的财产约定并不知情,此时,张某欠下的5万元应(以张某、李某的共同财产清偿) 17甲男、乙女于2002年5月登记结婚,结婚时对财产关系未作约定,2004年6月,二人协议离婚,如果甲男在婚前购置了一辆轿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是甲男的个人财产) 18关于结婚年龄表达正确的是(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 19李某丈夫的嫂子是李某的(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20根据我国婚姻法中“代”的计算方法,兄弟姐妹之间是(两代以内旁系血亲) 21在我国(结婚登记)是结婚必经的法定程序,也是唯一的法定程序 22符合一夫一妻制是结婚的必备条件,法律禁止(重婚)

全国2012年1月到2011.01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试卷真题

全国2012年1月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试卷 课程代码:05680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在人类社会两性和血缘关系社会形式的演进过程中,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婚姻家庭类型是( ) A.亚血缘群婚 B.杂婚 C.对偶婚 D.掠夺婚 2.李某的父母不顾李某的反对,强迫其嫁给刘某。为此,刘某给李某父母10万元人民币。李某父母的行为构成了( ) A.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B.买卖婚姻 C.借婚姻索取财物 D.借婚姻骗取财物 3.在我国古代亲属制度中居于最重要地位的是( ) A.宗亲 B.外亲 C.妻亲 D.姻亲 4.按照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某人与其表哥为( ) A.二亲等的直系血亲 B.三亲等的直系血亲 C.三亲等的旁系血亲 D.四亲等的旁系血亲 5.我国古代实行“六礼”,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等环节,程序严格繁琐,这实际上是我国古代最主要的结婚方式( ) A.互易婚 B.买卖婚 C.劳役婚 D.聘娶婚 6.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 ) A.街道办事处 B.居民委员会 C.县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D.公证处 7.2003年3月,杨某看中打工妹李某,于是开始追求李某。在遭到李某的拒绝后,杨某便 1 全国2012年1月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试卷

以毁坏李某的名誉为要挟,要求李某嫁给他。在杨某的威胁之下,李某不得已嫁给杨某。有权申请撤销此婚姻的请求权人是( ) A.杨某 B.杨某的父母 C.李某 D.李某的父母 8.甲与乙婚前即约定双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并到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婚后,由于两人均系再婚,出于对再婚生活的谨慎,双方又签订了婚后财产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人所得财产归各人所有,对方不得干涉,但此协议并未办理公证。就甲与乙的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双方的夫妻财产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B.双方的夫妻财产约定对第三人均不具有约束力 C.双方的婚前财产约定有效,但婚后财产约定因未办理公证而无效 D.因婚后财产的取得尚未确定发生,故双方的婚后财产约定无效 9.甲在与乙结婚前笔耕不辍,交付数部著作于出版社。二人婚后数月,书稿陆续出版,得款十余万元。依据我国《婚姻法》,该稿酬( ) A.归甲个人所有 B.为甲乙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 C.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归属 D.由甲确定归属 10.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 A.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B.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C.第三顺序法定继承人 D.第四顺序法定继承人 11.小赵自幼被刘某收养并一直共同生活。小赵成年后,将年老多病的生父母接到家中照顾。2007年,刘某和小赵的生父母相继去世。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小赵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其生父母遗产 B.小赵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其养父刘某的遗产 C.小赵无权继承其养父刘某的遗产 D.小赵有权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其生父母遗产 12.我国《收养法》规定,办理收养登记的法定机关是( ) A.乡镇人民政府 B.乡镇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C.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13.我国封建社会特有的一种强制离婚方式是( ) A.出妻 B.和离 2 全国2012年1月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试卷

婚姻家庭法

第一章绪论 考情分析: 学习本章,要求考生坚持唯物主义的婚姻家庭观,正确认识婚姻家庭的社会本质,掌握婚姻家庭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内在联系,了解婚姻家庭制度的各种历史类型以及其演进过程。多以选择、名词解释的形式出现。考生应注意掌握,如:【09、1单选】、【08、1单选、多选】、【07、10多选】、【06、10单选】、【05、10单选、多选】、【04、10多选】、【03、10名词解释】、【02、10多选、名词解释】。 串讲内容: 1、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及其含义(名词解释、多选、简答,考查频率一般)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其有如下三层含义: (1)婚姻须为异性结合,同性结合不成其为婚姻。(2)婚姻须为具有配偶身份的结合,不具有此等身份的结合不成其为婚姻。(3)作为婚姻的结合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否则,男女双方即使在事实上共同生活也不成其为婚姻。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形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02年10月名词解释) 其有如下在层含义:(1)家庭是一个亲属团体;(2)家庭须有共同经济,如以家庭为单位组织生产、组织消费等,家庭历来都是社会中最基本的生活单位;(3)家庭既是亲属团体又是生活单位。 2、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名词解释,考查频率一般)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亲属团体。 3、婚姻家庭的属性(单选、多选、简答,考查频率较高) 婚姻家庭是以两性结合与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其属性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说明。 (1)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 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是婚姻的生理学上的基础。通过生育而实现的种的繁衍和由此而形成的血缘联系,是家庭这一亲属团体的生物学上的功能。通过两性结合、生育行为而实现的人口的再生产,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上述自然前提或自然因素,婚姻家庭是不可能出现于人类社会的。 我们应当正视婚姻的自然属性。婚姻家庭立法应当考虑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例如:法律不承认同性结合具有婚姻的效力,以到达法定婚龄为婚姻成立的必备要件,以当事人有一定范围的血亲关系和患特定的疾病为婚姻成立的障碍,以有生理缺陷、无行为能力作为婚姻成立的障碍或离婚的理由等。 (2)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产物,而不是自然的产物。婚姻家庭本身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任何婚姻家庭都不是抽象的,脱离社会而存在的。社会性是人的本质属性,也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其社会属性而非自然属性。婚姻家庭是一定的物质社会关系和一定的思想社会关系的结合。婚姻家庭中的物质社会关系,是同作为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的生产关系相适应的,不同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和生产组织形式等,决定了婚姻家庭领域的经济关系的性质和特点。婚姻家庭中的思想社会关系,是同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相适应的,具体表现在思想感情、伦理道德、法律和习惯等诸多方面。 4、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单选、多选,考查频率很高)(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功能;(2)组织经济生活的功能;(3)文化教育功能。 6、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1)原始社会中的群婚制与对偶婚制(单选、多选、名词解释,考查频率较高)

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一节婚姻家庭概述】 婚姻:是男女两性的法定结合,形成了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夫妻关系。 家庭: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收养关系而发生,其性质和范围也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 婚姻家庭关系: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纽带形成的社会关系。 婚姻家庭关系是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属性: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 婚姻家庭关系——婚姻家庭法律关系 功能——生物、经济、感情、教育功能等 【第二节婚姻家庭法】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是规定婚姻、父母子女及其他一定范围的亲属身份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以及基于上述亲属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婚姻家庭法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是研究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和与此相关的法律现象的科学。其形成和发展是以婚姻家庭立法的逐步发展和婚姻家庭法的广泛应用为基础的。 婚姻家庭法的分类: 1、按调整对象的不同分为狭义的婚姻法与广义的婚姻家庭法 从总体上说,所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都不是狭义的,而是广义的。 2、形式意义的婚姻家庭法与实质意义的婚姻家庭法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1、从调整对象的范围来看,婚姻家庭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 2、从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性质来看,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有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 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是身份关系而非财产关系 依照现代家庭法学的观点,婚姻家庭法的规范内容可归纳为三项: 1、亲属身份关系的变动 2、亲属之间的法律关系 3、对于婚姻家庭中的弱者之保护 婚姻家庭法的主要特点1、伦理性2、团体性3、习俗性4、强行性 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表现,是由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各种社会规范构成的,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关系 经济基础的决定作用 上层建筑的制约和影响作用

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试题及答案

2016年10月自考《婚姻家庭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关于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表述正确的是【B】 A.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B.婚姻家庭是满足人类自然需求所必需的社会组织形式,这是婚姻 家庭自然属性的体现 C.在个体婚姻和个体家庭形成后,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的作用就不 明显了 D.在涉及婚姻家庭自然属性的问题上,立法者可以选择遵循自然规律,也可以顺应自己的立法需要 自行规定 2.下列关于行辈的说法错误的是【D】 A.行辈也叫辈行 B.直系亲不可能 行辈相同 C.配偶间无行辈之分 D.姻亲间无 法按行辈排列 3.下列情形中不属于无效婚姻的是【D】 岁男子张明和19岁女子李梅结婚B.男子张明婚前患有重型精神病,在病情发作期具有攻击危害行为,婚后尚未治愈 C.男子张明与女子李梅是表兄妹而结婚 D.女子李梅因受家庭强迫与男子张明结婚 4.下列关于我国《婚姻法》中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表述,正确的是【B】A.约定应该在婚前作出B.以此来 逃避债务的约定无效 C第三人是否知道该约定应由第三 人自己举证 D.约定财产制仅具有对内效力 5.下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B】 A.夫妻一方婚前承包果园,婚后果树上结的果实 B.夫妻一方用婚前10万元婚后投 资股市,得利5万元 C.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升值了7万元 D.夫妻一方婚前收藏的玉石升值了10万元 6一张某被宣告死亡后,其妻李某 改嫁于刘某,1年后刘某死亡。2 年后张某出现,遂向人民法院申 请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依我国 法律,该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张 某与李某原有的婚姻关系【B】 A.自行恢复 B.不得自行恢复 C.经李某同意后自行恢复 D.经张 某同意后自行恢复 7.亲权人原则上不享有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D】 A.管理权 B.使用收益权 C.代理权 D.处分权 8.我国《收养法》规定,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应具备的条件是【B】A.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生活困难B. 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 C.继父或继母无子女 D.继父母必 须年满30周岁 9.下列关于扶养的说法错误的是 【B】 A.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法定的 B. 父母子女间的扶养义务是补充性 的 C.祖孙之间的扶养义务是补充性的 D.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是补充 性的 10.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 法》的规定,关于涉外监护法律 适用表述正确的是【D】 A.适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共同居所 地法律 B.适用与监护人有最密切联系的法 律 C.适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协议选择 的法律 D.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 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11.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 规定,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的 机关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 地的【C】 A.街道办事处 B.人民法院 C.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 人民政府D.公证处 12.以下有关我国《婚姻法》规定 的探望权,说法错误的是【B】 A.探望权的权利主体是不直接抚养 子女的父或母 B.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不仅包括不直 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还包括其 他近亲属 C.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 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 探望权 D.探望权中止后可以恢复 13.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 法解释,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 如果离婚后夫妻均可承租,则其 婚姻关系应持续【C】 年以上年以上 年以上年以上 14.实行收养制度的首要目的是【A】 A.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B.保 障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C.满足无子女夫妻的愿望 D.保障 计划生育原则的实现 15.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立法中仍然 对非婚生子女加以歧视,1804年 《法国民法典》规定,即使经过 认领的非婚生子女,如与婚生子 女同时继承,其应继分只为婚生 子女的【A】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四分之 一D.五分之一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 每小题2分,共20分) 16.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包括 【ABCD】 A.宪法 B.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 部门制定的规章 C.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D.最高人民 法院的司法解释 17.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 夫妻人身关系包括【ABCD】 A.夫妻姓名权 B.夫妻人身自由权 C.婚姻住所决定权 D.夫妻计划生 育义务 18.下列关于早期型婚约表述正确 的有【AB】 A.订立婚约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B.婚约一经订立,产生法律约束力 C.订立婚约须由父母作主 D.不得反悔,无故悔约要受到法律 制裁 19.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 件,以下说法正确的有【BD】 A.对所涉及的子女问题不适用调解 B.人民法院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 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 人 C.关于婚姻有无效力应以判决的方 式结案 D.人民法院如果就同一婚姻关系还 受理了离婚案件,对于离婚案件 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20.能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的人包 括【BD】 A.事实婚姻关系的当事人 B.依法 取得结婚登记的夫妻双方 C.订立婚约的男女双方 D.已经诉 讼离婚但离婚判决尚未生效的夫 妻双方 21.按照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 规定,内地居民在办理离婚登记 时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包 括【ACD】 A.本人的户口薄、身份证 B.所在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 的婚姻状况证明 C.本人的结婚证 D.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 书 22.甲在5周岁时父母离婚,其母 乙与丙再婚,甲随乙与丙共同生 活。20年后,乙因病去世。下列 说法正确的有【AC】 A.甲与丙形成拟制血亲关系 B.甲 与丙之间是姻亲关系 C.甲与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 乙去世而消除 D一甲与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随 乙去世而自然消除 23.下列关于收养孤儿、残疾儿童 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 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选项中, 表述正确的有【BC】 A.不受被收养人应不满14周岁的 限制 B.不受收养人仅可收养1名的限制 C.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D一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不 受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相差 40周岁以上的限制 24.引起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包括 【ABC】 A.离婚 B.夫妻一方自然死亡 C.夫妻一方被宣告死亡 D.夫妻因 感情不和分居 25.下列民族自治区将《婚姻法》 中的法定婚龄降低至男20周岁女 18周岁的有【ABCD】 A.西藏自治区C.新疆维吾尔 B.宁夏回族自治区D.内蒙古自治 区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S小题, 每小题3分,共巧分) 26.可撤销婚姻: 是欠缺婚姻成立 要件的违法婚姻,经撤销请求 人请求,依法撤销后不具有婚 姻的法律效力。 27.夫妻财产制: 又称婚姻财产 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28.法定婚龄: 指法律规定的最 低的结婚年龄,“结婚年龄, 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 于20周岁。晚婚(男25、女 23)晚育(女24)应予鼓励”。 29.限制离婚主义: 指夫妻双方 均享有离婚请求权,但法律对 离婚条件加以限制的立法主张。 即法律明确规定离婚的理由。 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理由 才准许离婚。 30.收养的拟制效力: 是指收养 产生新的由法律确认的亲子关 系及其他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效力。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 小题6分,共12分) 31.简述婚姻家庭法的特征。 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 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 现。婚姻法的特征:(1)普遍性。 婚姻家庭法的适用范围特别广, 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而 不是只适用部分人的特别法。(2) 伦理性。婚姻家庭法是道德化的 法律或法律化的道德。(3)强制性。 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大部分是强制 性规范。 32.简述离婚与别居的区别。 离婚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 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 别居,又称分居,是指通过司 法裁判或当事人协议的方式解 除夫妻双方的同居义务,因婚 姻所生的其他夫妻权利义务亦 有所变更,但婚姻关系仍然存 续的法律制度。 离婚与别居的区别 第一,婚姻关系是否存续不同。 别居者婚姻关系仍然存续,故 双方均不得再婚;离婚者已经 解除了婚姻关系,双方都可以 再婚。并且,夫妻在别居之后 如果愿意恢复夫妻生活,只要 双方开始同居共同生活即可, 不必办理复婚手续;而离婚之 后双方如要恢复夫妻关系,必 须依法办理复婚手续。 第二,夫妻权利义务是否继续 存在不同。别居期间夫妻间的 权利义务除同居义务被免除及 有的权利义务被变更外,其他 权利义务如扶养、继承等方面 的权利和义务仍然存在。离婚 后夫妻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 利义务均全部消除。 五、论述题(14分) 33.试述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 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答:《婚姻法》第39条确立了分割 财产的基本原则,离婚时,夫妻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

34.王冰、刘莉均系再婚。王冰与前妻有一女王晓玲,由其前妻抚养,刘莉与前夫有一子(3岁),由刘莉抚养。2004年,王晓玲15岁,其生母不幸病故,王晓玲只得随父生活。虽然刘莉对她很好,她也很尊重刘莉,但她常常觉得继母才29岁,不太会照顾人,又不是自己的亲生母亲,感情上比较陌生。刘莉常为此烦恼,不知采取什么方式才能让王晓玲和自己亲近起来。后来,经人指点,她与王冰商量收养王晓玲,王冰表示同意。恰在此时,王晓玲的姨妈从美国回来,看到姐姐的孩子处境不太好,便决定收养王晓玲。王晓玲看到姨妈30多岁了还孤身一人,身边没有爱人,没有子女相伴,王晓玲比较倾向于被姨妈收养。 问:刘莉能否收养王晓玲?姨妈是否符合收养条件?(回答问题时请简述理由) 35.男青年朱哲的母亲病重住院期间,希望看到儿子早日成婚,朱哲和女朋友张颖丽为了满足母亲的愿望,将婚期提前,他们于1998年4月2日举行了婚礼,婚礼后一周朱哲的母亲即离开人世。朱哲从母亲那里继承了价值50000元的遗产。1998年5月10日,朱哲与张颖丽正式办理了结婚登记,其后单位分配给朱哲一间平房,朱哲和张颖丽又自搭一间厨房。张颖丽的父母看到独生女儿住房困难,便从自己的8间私房中赠与张颖丽夫妇两间,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2000年1月,朱哲和张颖丽的女儿出生,孩子过满月时,张颖丽的父母给了孩子10000元钱,嘱咐张颖丽为孩子存起来。张颖丽将夫妻共同的积蓄10000元和父母给孩子的10000元交给朱哲,朱哲将其用自己的名字存入银行。2003年5月,朱哲与张颖丽因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吵架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双方对离婚无争议,但对财产分割和女儿由谁直接抚养发生争执。原告朱哲称:从母亲那里继承的50000元遗产应属于我个人所有;单位分配的一间平房和自建的一间厨房亦归我个人使用;张颖丽父母赠与的两间房我应分得一间;婚后存款20000元我也有权分得一半;孩子可以由张颖丽直接抚养,我愿意每月支付300元的抚育费。张颖丽则不同意朱哲的请求,她认为朱哲母亲留下的50000元遗产也有自己一份;单位分配的一间平房和自建的一间厨房自己也应取一半;自己父母赠与的两间房应完全属于自己,并称如果父母知道我们会离婚就根本不会将房子赠与我们;婚后存款20000元应用于我抚养孩子之用,朱哲每月支付孩子抚育费不得少于500元。 请就本案当事人双方争议问题做出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2011年10月05680自考婚姻家庭法试题及答案

全国2011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婚姻家庭法试题 课程代码:05680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婚姻家庭法中起主要、决定作用的调整对象是(C) A.家庭关系 B.婚姻关系 C.人身关系 D.财产关系 2.从我国现行有关法律规定来看,在亲属关系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是(A) A.配偶 B.自然血亲 C.拟制血亲 D.姻亲 3.甲妻的嫂子是甲的(D) A.血亲的配偶 B.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C.配偶的血亲 D.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4.甲男与乙女原系出自同一祖父母的堂兄妹,后来乙女被他人收养,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他们(D) A.可以结婚 B.如果不生育子女,可以结婚 C.能否结婚从习惯 D.不能结婚 5.下列关于我国结婚仪式,说法正确的(D) A.是结婚的实质要件 B.是结婚的必备要件 C.是结婚的形式要件 D.不是婚姻成立的要件 6.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各有姓名权,这一规定体现了( B ) A.婚姻自由原则 B.男女平等原则 C.一夫一妻原则 D.保护妇女权益原则 7.甲与乙在离婚诉讼进行时,甲父因病去世而未留遗嘱,甲依法继承遗产一宗。此后不久,法院判决甲乙离婚。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甲继承的遗产( D ) A.属于甲的个人财产 B.属于乙的个人财产 C.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所有权归属 D.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8.近现代各国父母子女关系中最核心、最重要的内容是( A ) A.亲权 B.继承权 C.父权 D.家长权 9.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受精,所生育的子女应视为(B) A.非婚生子女 B.婚生子女 C.妻子一方的子女 D.丈夫一方的子女 10.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兄弟姐妹是( B ) A.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B.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C.第三顺序法定继承人 D.第四顺序法定继承人 11.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成立于( C ) A.签订收养协议之日 B.办理收养公证之日 C.办理收养登记之日 D.办理户口转迁之日 12.甲乙夫妻双方协议离婚,乙委托丙去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代理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依我国有关法律,丙(D) A.可以代理 B.在甲乙双方同意下可以代理 C.在取得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可以代理 D.不能代理 13.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中的“现役军人”包括(C) A.退役军人 B.转业军人 C.正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 D.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 14.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时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未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 B ) A.在离婚后6个月内单独提起诉讼 B.在离婚后1年内单独提起诉讼 C.在离婚后2年内单独提起诉讼 D.在离婚后4年内单独提起诉讼 15.我国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 D ) A.另行制定婚姻法 B.修改婚姻法 C.不适用婚姻法 D.制定变通规定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6.古罗马是高度发达的奴隶制国家,也是同时代的婚姻家庭法制最为完备的国家。其亲属法中规定的婚姻类型包括市民法婚姻和万民法婚姻,其中市民法婚姻包括的结婚形式有(ABC) A.共食婚 B.买卖婚 C.时效婚 D.聘娶婚 17.下列情形中符合我国《婚姻法》基本原则的有(BD) A.王某已婚,婚后背着自己的妻子与其初恋情人以夫妻名义同居 浙05680# 婚姻家庭法试卷第1页(共3页)

婚姻家庭法任务一答案

婚姻家庭法-0001 试卷总分:100 单项选择题(共10题,共40分)开始说明: 结束说明: 1.(4分) 群婚制的低级形态是() A、血缘群婚制 B、亚血缘群婚制 C、普那路亚婚制 D、对偶婚制 2.(4分) 中国古代的亲属制度是以()为本位的。 A、个人 B、父母 C、夫妻 D、宗族 3.(4分)

按照寺院法亲等计算法,小宋与其妹之子小强属于() A、二亲等的旁系血亲 B、三亲等的旁系血亲 C、四亲等的旁系血亲 D、五亲等的旁系血亲 4.(4分) 婚姻自由的主要内容是() A、恋爱自由 B、同居自由 C、结婚自由 D、离婚自由 5.(4分)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婚姻法的哪一项原则() A、婚姻自由 B、一夫一妻 C、男女平等 D、计划生育 6.(4分)

现阶段,我国用()表示亲属间的亲疏远近关系。 A、行辈 B、亲等 C、服制 D、世代 7.(4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 A、通奸行为 B、包二奶行为 C、重婚行为 D、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 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行为 8.(4分) 群婚制的高级形态是() A、血缘群婚制 B、亚血缘群婚制 C、杂婚制 D、对偶婚制 9.(4分)

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称为() A、包办婚姻 B、买卖婚姻 C、变相买卖婚姻 D、借婚姻索取财物 10.(4分) 阿林与其侄儿小彬,依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为() A、二亲等的直系血亲 B、二亲等的旁系血亲 C、三亲等的直系血亲 D、三亲等的旁系血亲 多项选择题(共6题,共30分)开始说明: 结束说明: 11.(5分) 人类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哪几种历史类型() A、杂婚制 B、群婚制 C、对偶婚制

婚姻家庭法试题及答案

全国2010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婚姻家庭法试题 课程代码:05680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 ) A.自然属性 B.社会属性 C.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有机结合 D.人口的再生产 2.当代许多国家在法律上对亲属关系的基本分类以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为依据,将其分为( ) A.直系亲与旁系亲 B.配偶、血亲和姻亲 C.直系血亲与直系姻亲、旁系血亲与旁系姻亲 D.配偶、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3.按照我国《婚姻法》中的亲等计算法,叔、伯与侄子之间属于( ) A.二代旁系血亲 B.三代直系血亲 C.三代旁系血亲 D.四代旁系血亲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 ) A.不予受理 B.应当受理 C.责成婚姻登记机关处理 D.责成公安机关处理 5.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 ) A.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B.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的近亲属 C.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所在单位 D.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 6.小陈的姨父是小王的舅父,现小陈和小王要求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认为( ) A.他们是两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结婚 B.他们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结婚 C.他们是四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结婚 D.他们是旁系姻亲关系,可以结婚

7.按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 ) A.从举行结婚仪式时起算 B.从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时起算 C.从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时起算 D.从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8.某甲与某乙已登记结婚,但未同居,也未举行婚礼。之后某甲后悔与某乙结婚,进行下列哪种行为后,婚姻关系才能解除?( ) A.调解 B.宣布婚姻无效 C.离婚 D.分居二年以上 9.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继承权( ) A.因实际无法行使而丧失 B.不受影响 C.由其子女代位行使 D.由其父母代位行使 10.外国法律中,对婚生子女的否认请求均规定有时效限制,日本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是( ) A.90天 B.6个月 C.1年 D.2年 11.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解除后,已经成年并已独立生活的被收养人,同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 A.自行恢复 B.被收养人同意后即可恢复 C.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D.生父母同意后即可恢复 12.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至少相差( ) A.16周岁 B.30周岁 C.40周岁 D.45周岁 13.甲、乙夫妻双方经协商同意离婚,甲因出差,故委托丙去婚姻登记机关代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丙( ) A.经婚姻登记机关同意可以代理 B.经乙同意可以代理

婚姻家庭法历年真题2008.01资料

全国2008年10月自学考试试题婚姻家庭法 课程代码:05680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栅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家庭的法律概念可以表述为:家庭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 )1-3 A.社会团体B.自然人组合 C.亲属团体D.法人团体 2.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是( )7-178 A.有条件的B.无条件的 C.有偿的D.一定条件下有偿的 3.外甥与姨妈之间为( )3-65 A.三代以内直系血亲B.三代以内直系姻亲 C.三代以内旁系血亲D.三代以内旁系姻亲 4.在欧洲婚姻还俗运动中,16世纪首先选择民事婚制度的国家是( )4-83 A.英国B.法国 C.尼德兰(即今之荷兰) D.日本 5.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按其性质可以分为人身关系和( )2-38 A.婚姻关系B.财产关系 C.家庭关系D.利益关系 6.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原告申请撤诉的,( )4-106 A.不予准许B.应予准许 C.研究后确定 D.法院与原告协商确定 7.下列关于我国约定夫妻财产制说法正确的是( )5-135 A.约定财产制不能排除法定财产制 B.约定财产制的范围只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C.约定的内容只能有利于女方

D.约定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 8.在我国,婚姻家庭法与民法的关系是( )2-42 A.并列的法律部门B.婚姻家庭法包含民法 C.婚姻家庭法等同于民法D.民法包含婚姻家庭法 9.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 )10-277 A.变通规定B.变通或补充规定 C.补充规定D.独立的婚姻法 10.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弟、妹扶养兄、姐是有条件的,其中一个条件是( )7-181 A.兄、姐无住房B.兄、姐工资低 C.兄、姐患重病D.弟、妹由兄、姐扶养长大 11.依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继子女与继父母在办理了收养手续后,继父母子女关系即转化为( )7-173 A.生父母子女关系B.养父母子女关系 C.非婚生父母子女关系D.不发生转化 12.我国现行《收养法》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 )8-187 A.可以办理收养公证B.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C.应该办理收养公证D.准予办理收养公证 13.婚姻法规定的“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中的“现役军人”包括 ( )9-234 A.退役军人 B.转业军人 C.正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 D.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 14.当事人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10-268 A.予以行政处罚B.进行民事赔偿 C.予以刑事制裁D.进行人身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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