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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司法考试重点知识点解析

2020年司法考试重点知识点解析
2020年司法考试重点知识点解析

2020年司法考试重点知识点解析【篇一】2020年司法考试重点知识点解析

延期审理

(一)概念

延期审理,是指因某项事由的出现,导致无法在既定日期开庭或正在实行的庭审无法继续,因而审理日期顺延的制度。

(二)具体事由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包括原、被告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注意】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属于必须到庭的当事人。

有正当理由一般指因为不可抗力,如出了车祸、遇到地震、交通瘫痪等。一般性堵车不算不可抗力。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

临时是指在开庭前三日内或开庭当日突然提出回避申请,法院来不及处理,而影响开庭进程。当事人当庭提出回避申请的,除审判长当庭能处理的外,必须先休庭,三日内对申请实行审查处理。理由成立的,更换审判人员重新审理,理由不成立的继续审理。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

一般来说,经过庭前准备阶段,双方证据已经固定,一次开庭就能完成庭审。但在庭审过程中,难免出现需要查证的其他事实,导致庭审无法完结,所以要再次安排庭审。

(三)程序及法律效果

1.程序

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出具延期审理决定书或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2.法律效果

审理时间延长,但审理期限不变。

【篇二】2020年司法考试重点知识点解析

诉讼中止

(一)概念

诉讼中止,是指因某项事由的出现,导致诉讼无法继续实行或不宜继续实行,因而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制度。诉讼中止与延期审理的区别在于诉讼中止是程序的暂停,恢复审理日期具有很大不确定性;而延期审理仅仅程序的暂缓,继续开庭的日期基本是确定的。

(二)具体事由

1.因当事人主体灭失导致的中止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2.因当事人诉讼行为水平受限导致的中止

(1)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水平,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2)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3.为避免审判冲突而中止

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注意】此处是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并非发生了其他的案件就一并中止。

判断:张某因孙某欠款纠纷不还向法院起诉,在案件审理中,孙某因盗窃被刑事拘留,对于欠款纠纷案,法院应决定诉讼中止?

(三)程序及法律效果

1.程序

中止事由出现后,法院应出具裁定书中止程序。中止事由消失需恢复执行的,无需再次出具裁定书,通知或准许当事人继续实行诉讼即可。

2.法律效果

程序暂停,此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注意】延期审理与诉讼中止的区分:

延期审理的程序进程是明确的,下一次开庭时间能够确定;中止诉讼的继续审理时间尚不能确定。

【篇三】2020年司法考试重点知识点解析

诉讼终结

(一)概念

诉讼终结,是指因某项事由的出现,导致诉讼程序的继续实行已没有必要或不无法继续实行,从而终结诉讼程序的制度。诉讼终结导致诉讼程序的彻底完结,与中止与延期审理明显不同。

(二)具体事由

1.无权利承受人导致的终结

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无义务承担人导致的终结

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理应承担义务的人的。

3.涉身份关系案件当事人死亡导致的终结

(1)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

事人死亡的。

(三)程序及法律效果

1.程序

终结事由出现后,法院应出具裁定书终结程序。

2.法律效果

程序完结,当事人不得再重复起诉。

【注意】

当事人死亡的处理

(1)起诉前死亡——受理前,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后,裁定驳

回起诉。

(2)诉讼中死亡。①一般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不确定权利义

务继承人的,裁定诉讼中止;②没有权利义务继承人的,裁定诉讼终结。

(3)身份关系案件(离婚、追索三费、解除收养关系),裁定诉讼终结。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90个必备知识点汇总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90个必备知识点汇总 1. 简述非法人团体的特征。 在一般意义上非法人团体可以归纳出以下几个特征: (1)团体之人合性:非法人团体是稳定的人合组织; (2)地位之主体性:非法人团体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3)责任之特殊性:非法人团体是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体。 2.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 (1)保障国家权力有序运行,规范和制约国家权力: (2)确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3)调整国家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 3. 什么是有限合伙?它有哪些特征? 概念:是指由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和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 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 特征: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相结合;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4. 民事权利以其作用可以划分为几类? 依民事权利的作用,可以将民事权利划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1)支配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2)请求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权利。请求权有可以分为渡请求权和非独立请求权。 (3)形成权:形成权为依照权利人单方的以斯表示即可是既存的法律关系发生 变动的权利。 (4)抗辩权:是能够阻止请求权的权利,即对请求权的反对权,其目的在于永 久地或暂时地阻止请求权的实施或使请求权减弱。 5. 什么是请求权的竞合与聚合? 请求权的竞合,指同一法律事实,依据不同的规范基础,会产生以同一给付为目的的数个请求权的并存,当事人可选择行使,其中一个请求权因目的达到而消灭时,其他请求权也因目的达到而消灭,但不能同时行使。 请求权的聚合,指同一法律事实同时引起多个请求权,其要求给付的内容各不相同,并且可以同时主张。 6.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有哪些情况? 综合《民法通则》及《合同法》,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有以下类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并非纯获利益的行为; (2)代理权欠缺的行为; (3)处分权欠缺的民事行为。

司法考试民诉知识点总结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1、公开审判制度 法定不公开审理vs法定不公开质证 法定不公开审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它法律规定的情形。 法定不公开质证: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商业秘密,或者法律规定应该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2、独任制的适用围 (1)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案件。(包括大多数的非讼案件) (2)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非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一律适用合议制:非讼程序中适用合议制的情况包括选民资格案件;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限制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确认调节协议、实现担保物权;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阶段。] (3)公示催告程序的公示催告阶段。 (4)督促程序。 3、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审+发回重审+部分再审 4、二审程序人民陪审员一律不得参加;再审程序不等于二审程序;再审程序中发回一审的仍可以按照一审处理;只要是一审普通程序,均可以吸收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 5、所有一审不公开审判的案件均需开庭审理。 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1、当事人的确定

2、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3、必要共同诉讼人和普通共同诉讼人 4、起诉时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和起诉时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5、共同原告与共同被告 6、不得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情形: (1)参加之诉专属于其它法院管辖的。 (2)参加之诉的双方当事人定有书面协议(约定管辖),将争议提交其它法院管辖的。(3)参加之诉的双方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7、有独三和无独三区别 8、第三人撤销之诉 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需要同时满足)属于形成之诉(变更之诉) (1)主体:有独三和无独三,客体: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司法考试【三国法】重点知识点整理

Ⅰ.国际法(11分) 一、导论 (一)渊源(表现形式) 1. 独立渊源:国际法院据以判案的依据 (1)国际条约(某某公约),约束缔约国; (2)国际习惯,约束所有国家,形成须慎重; 物质要素:反复实践;心理要素:法律确信。二者缺一不可。 没有时间要素,不一定需要很长时间形成,短时间内也可以形成国际习惯。证明国际习惯存在须找证据。 国际习惯写不写入公约,所有国家都须遵从。 (3)一般法律原则(低频考点),隐藏在各国法律中,不是强行性原则;禁止反言原则、善意原则、不当得利返还原则等。 2. 不是渊源的(不能作为之后判决的依据):司法判例。 (二)基本原则 具有强行法性质,但不是所有强行规则都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1. 国家主权平等 对内最高权,对外独立权。 自保权:自卫和国防。 适用于网络空间。 2. 互不干涉内政 内政:该事项本质上是否属于国内管辖; 国家在该事项中的行为是否违反国际法规则和原则。 3. 不得使用威胁和武力 包括禁止进行侵略战争的宣传。 使用武力例外(不是绝对禁止武力):自卫、安理会授权可使用武力。 使用武力条件:收到武力进攻进行时、必要性和相称性。 4.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国家间发生争端时,首先利用和平手段解决; 对一国国家内武装叛乱组织,不适用和平原则。

5. 民族自决原则 独立权:严格适用于殖民地的民族独立。 对于一国国内民族的分离、分立活动,民族自决原则并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依据。 6.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约定必守) (三)国际法在中国国内适用问题 1. 民商事范围内,条约优先,直接适用,没有其他报审程序,不需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 其他领域内,条约没有优先权。 仅在民商事领域内可直接适用国际条约。 二、国际法律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 (一)国际法律主体 1. 主权国家 国际法上的国家构成要素 (1)定居的居民; (2)确定的领土(有领土争端不影响其他大部分确定的领土); (3)政府(可能暂时流亡不在国内); (4)主权(不可缺失); 联邦制(一国)、邦联制(多国) 国家基本权利:管辖权 (1)属地管辖权(属地优越,管外国人在本国领土内犯罪); (2)属人管辖权(国籍,管本国人在外国犯罪); (3)保护性管辖权(管外国人在外国犯罪,结果及于本国); 实现途径:该嫌疑人进入受害国范围内、请求所在国引渡,不能跨境直接抓捕。(引渡:无条约,则无义务。双重犯罪原则,在双方国家都认为是犯罪。) (4)普遍性管辖权(在别国领域范围内、没有任何国家管辖权的区域内犯罪); 针对战争、海盗等国际罪行。 2. 政府间国际组织(如联合国)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不是国际法主体。

司法考试三国法必背知识点汇总

20XX年司法考试三国法必背知识点汇总 根据近几年司法考试大纲和指导思想,“三国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所考查的内容和题型与以往没有太大的不同。20XX年唯一变化的是,国际法增加了非政府组织(NGO)内容,国际经济法增加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际法 具体就它的知识点而言,国际法所考查的内容大体都是围绕国家所形成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制度,重点考查的内容主要可以简单归纳为: 1.国际法导论(国际法的演变,国际法渊源与编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如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不使用威胁或武力和民族平等自决)。 2.国际法的主体(个人是否是国际法的主体,国家要素和基本权利,国家的管辖权和豁免,国家的承认与继承,联合国的体系,国际责任) 3.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1)领土:领土主权和限制(一般和特殊),领土取得的方式(包括传统与现代),南极;(2)海洋法: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群岛水域,公海和海底区域;(3)航空法:基本制度(芝加哥公约),国际民航的损害赔偿责任(华沙公约),民航安全制度,外层空间制度(营救制度、登记制度和责任制度);(4)环境保护制度(大气、海洋、危险废物、自然生态和资源保护);(5)居民制度(国籍、外交保护、引渡和庇护、国际战争法)。 4.对外关系:(1)外交和领事关系:外交机关以及外交和领事的特权与豁免;(2)条约法: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条约的保留、条约的效力(冲突和第三国的问题)、条约的解释和条约的终止;(3)国际争端和平解决:传统和现代的方法、国际法院的职权;(4)战争法:第一部分战争的开始和结束、中立国。第二部分作战中的规则、作战手段和方法、保护平民、交战人员和战争受难者(作战手段与方法是海牙体系,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是日内瓦体系)。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是“三国法”复习中最容易的,其主要针对的是如何调整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私人主体的争议,应复习的重点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国际私法的基本制度(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主体重点掌握自然人与法人国籍住所的确定,适用的规范——冲突规范以及规范类型,准据法和准据法的适用,在适用冲突规范时所需要解决的问题——识别,反致,外国法的查明,公共秩序和法律规避); 2.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主体、法律行为和代理、物权、债权、合同和侵权)、婚姻家庭、继承、票据、海商、航空等,重点掌握我国的规定(这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第八章及民通意见中的规定);

法律基础知识点归纳

一、思想道德素养: (一)追求远大理想,坚定崇高信念 1、学习和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2、树立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信仰 3、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 4、明确大学生的历史使命 5、如何实现自己的理想 (二)继承爱国传统,弘扬民族精神 1、爱国主义的内涵 2、爱国主义的传统 3、爱国主义的价值 4、新时期爱国主义的要求(1)爱国主义与爱社会主义和拥护祖国统一(2)爱国主义与经济全球化(3)爱国主义与弘扬民族精神(4)爱国主义与弘扬时代精神 5、如何做一个忠诚的爱国者(1)自觉维护国家利益(2)促进民族团结与国家统一(3)增强国防观念(4)以振兴中华为己任 (三)领悟人生真谛,创造人生价值 1、确立正确的人生观;(1)世界观、人生观及其相互关系(2)追求高尚的人生目的(3)确立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4)用科学高尚的人生观指引人生 2、创造有价值的人生(1)价值观与人生价值的内涵(2)人生价值的标准与评价(3)人生价值实现的条件(4)在实践中创造有价值的人生 3、科学的对待人生环境(1)促进身心的和谐(2)促进个人与他人的和谐(3)促进人与社会的和谐(4)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 (四)加强道德修养,锤炼道德品质 1、道德的基本知识(1)道德的起源、本质、功能与作用;(2)道德的历史发展 2、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道德传统(1)继承中华民族优秀道德传统的意义(2)中华民族优秀道德传统的内容(3)对待中华民族优秀道德传统的正确态度 3、弘扬社会主义道德(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道德建设关系(2)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为人民服务(3)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原则:集体主义(4)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 4、恪守基本公民道德规范(1)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内涵(2)诚信对于大学生道德教育的意义(3)锤炼个人品德 (五)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 1、公共生活与公共秩序(1)公共生活的特点(2)公共生活需要供秩序(3)维护公共秩序的基本手段:道德和法律 2、公共生活中的道德规范(1)社会公德及其特点(2)社会公德内容(3)社会公德的实践与养成(4)网络生活的道德要求 3、公共生活中的法律规范(1)治安管理处罚法(2)集会游行示威法(3)环境保护法(4)道路交通安全法(5)维护互联网安全的规定 (六)培育职业精神,树立家庭美德 1、职业道德内涵与意义 2、职业生活的基本法律规范(1)劳动法(2)公务员法 3、大学生的就业与创业(1)正确认识当前就业形势(2)树立正确的就业观与创业观(3)在艰苦中锻炼,在实践中成才 4、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观(1)爱情的要素(2)婚姻与家庭(3)家庭美德(4)婚姻法的相关知识 二、法律素养 (一)概念层面: 1、根本法与部门法; 2、实体法与程序法 (二)精神、理念层面 1、依法治国的理念; 2、法治与法制的区别、联系; 3、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1)自由与平等(2)公平与正义(3)权利与义务 4、增强国家安全意识:(1)新的国家安全观(2)掌握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3)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5、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1)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2)树立和尊重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 (三)原则层面 1、宪法的原则

2015司法考试民法知识点归纳整理

民法真题错解: 民法总则 1.意思表示: 构成要素:1.内在意思:行为意思:表意人意志控制之下,表示意思:知道具有民法意义,效果:具体而确定法律效果。2.外在意思:表示行为:1明示2.默示 2.合同无效属于专用术语,特指因具有严重的效力瑕疵,自始、当然、确定不发生效力的合同。 3.合同的解除须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所附解除条件成就,无须任何行为,合同自动失效。 4.居间与代理的区别: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 代理人以代理权为基础代理委托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要进行独立的意思表示,而居间人并不代委托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居间人也没有将处理事务的后果移交给委托人的义务。 5.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财产权中的债权性请求权。因此下列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1.人身权的请求权(人格和身份)2.财产性支配权:包括物权(占有保护请求权)和知识产权3.抗辩权(具有永续性)4.形成权(原则上适用除斥期间) 还有三种债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6.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情形:(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法定事由:起诉、请求、认诺) 债权转让:债权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中断。债务承担:原债务人的承认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对于不真正连带(如连带责任保证)不适用中断。 7.诉讼时效抗辩: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8.责任保险之保险事故发生之日,指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所负责任性质及赔偿数额确定之日。

司法考试重点法条汇总(司考必背)

2011-2012年司法考试重点法条汇总 1、认为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项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以上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2、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申请复议;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申请。 4、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复议,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6、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该部门的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7、对于有行政复议法第15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自接到该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8、法律、法规规定复议为必经程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起诉。 9、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二)复议机关认为需要;(三)申请人申请,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四)法律规定。 10、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

历年司法考试真题考点总结-法理学

1.比例原则意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须侵及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 目的所必要的程度。 2.个案平衡原则,指对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 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3.法的价值冲突指法的价值之间的抵触,主要包括:(1)个体之间法律所承 认的价值发生冲突,例如行使个人自由可能导致他人利益的损失;(2)共同体之间价值发生冲突,例如国际人权与一国主权之间可能导致的矛盾;(3)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如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冲突。处理法的价值冲突的方法包括价值位阶原则,个案平衡原则和比例原则。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中没有自由裁量原则。 4.功利主义原则即最大幸福原则,行为功利主义主张,为了更好的后果,可以 放弃对日常准则的遵守。 5.表达法律规则的特定语句往往是一种规范语句。根据规范语句所运用的助动 词的不同,规范语句可以被区分命令句和允许句。命令句是指使用了“必须”、“应该”或“禁止”等这样一些道义助动词的语句。允许句是指使用了“可以”这类道义助动词的语句。 6.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 规则。 7.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 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 8.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 内容的法律规则。在法律条文中规定的绝大多数法律规则属于此种规则。9.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 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机构制定”属于委任性规则。 10.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 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11.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 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 12.法律后果,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 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是法律规则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法律后果分为两种:(1)合法后果,又称肯定性后果,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保护、许可或奖励。(2)违法后果,又称否定性后果,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制裁、撤销、不予保护,或要求赔偿、恢复等。 13.《母婴保健法》制定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婚姻登记条例》的制定机关 是国务院,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 14.《立法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 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据此可知,全国人大常委会只能撤销,而无权改变。 15.《立法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 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司法考试-知识点背诵归纳

考试前必记800条 1、认为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项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以上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2、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申请复议;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申请。 4、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复议,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6、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该部门的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7、对于有行政复议法第15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自接到该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8、法律、法规规定复议为必经程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起诉。 9、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二)复议机关认为需要;(三)申请人申请,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四)法律规定。 10、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 11、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呢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复议机关有权拒绝。 12、在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或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收集证据。 13、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在7日内依法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14、复议机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有权处理的,应在30日内依法处理;否则应在7日内转送有权机关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15、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1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起诉。 17、根据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自然资源梭鱼权或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18、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则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完成上述行为。 19、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可要求赔偿。 20、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21、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22、赔偿义务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赔或请求人对数额有异议的,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诉讼。(行政赔偿) 23、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4、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5、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26、赔偿义务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赔或请求人对数额有异议的,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

【国家司法考试】2020司法考试备考背诵知识点:监督检查

2020司法考试备考背诵知识点:监督 检查 【本文概要】因为坚持,才会有破茧成蝶这样美好的故事。作为备考人,我们也想为自己争取一个完美的结局。为此,本文为大家准备了“2020司法考试备考背诵知识点:监督检查”,!更多相关讯息请关注本文! 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部门 (1)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其他部门。 主要指与市场管理有关的其他行政职能部门,如质量监督部门、物价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等。 (二)监督检查部门的调查措施 1.调查措施的种类 (1)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恕? (2)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

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诵形?有关的其他资料。 (3)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4)?朔狻⒖垩河肷嫦硬徽?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5)?搜?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2.监督检查部门的义务 (1)书面报告+批准 ①应当向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②采取其中第4项、第5项措施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而报告,并经批准。 (2)守法+公开 应当遵守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将?舜?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3)保密义务 对调?斯?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承担保密义务。 3.被调查者的义务 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三)举报制度 (1)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举报。 (2)对实名举报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监督检?瞬棵庞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刑事审判概述——重点知识点

「刑事审判的概念」 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刑事审判的特征」 1.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审判是一个居于中心地位,具有决定意义的诉讼阶段。 侦查机关侦查、监察委员会的调查及检察院的起诉都应当依照法院裁判的要求和标准。审判强调庭审的实质化。这就要求做到“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 2.法院行使刑事审判权的基本特征: (1)审判程序启动的被动性。奉行“不告不理”原则。 如没有检察机关或者自诉人的起诉,则不能主动审判一个案件;不能审判控方未指控的犯罪事实;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没有提起反诉,不能主动审理反诉案件;没有被告人一方的上诉或检察机关的抗诉,上一级法院不得启动第二审程序等。 (2)独立性。 (3)中立性。相对于控辩双方保持中立的诉讼地位,是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重要保证。 (4)职权性。 (5)程序性。审判活动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 (6)亲历性。案件的裁判者必须自始至终参与审理,审查所有证据,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 (7)公开性。除依法不公开外,都应当将审判活动置于公众和社会的监督之下。即使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也应当公开。这是摒除司法不公的最有力的手段。 (8)公正性。审判应依照公正的程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实现实体上的公正。 (9)终局性。判决一旦生效,诉讼的任何一方原则上不能要求法院再次审判该案件,其他任何机关也不得对该案重新处理,有关各方都有履行裁判或不妨害裁判执行的义务。 |「刑事审判的任务」 1.审查判断控辩双方提出的证据与案件事实。

司考刑法重点知识汇总

司考刑法重点知识汇总 1.罪刑法定只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 人的事后法。 2.禁止类推解释——严格的罪刑法定 3.刑罚法规的适当——确定的罪刑法定 4.领域的含义,既包括领土,也包括领水与领空,还包括我国 领域的自然延伸——悬挂我国国旗的航空器与船舶(租用的也在内),交通工具没有包括汽车和火车(如国际列车),不属于自然延伸 5.中国法院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对劫持航空器的丙行使管辖权 时,定罪量刑的依据是国内刑事法律。 6.根据共同犯罪原理,只要部分共犯人的部分犯罪行为发生在 我国领域内,我国刑法就可对全案行使属地管辖权 7.刑法溯及力适用的对象只能是未决犯,即未决的案件,包括 对一审裁判的上诉和抗诉案件。对于已决犯则不适用。 8.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原则上追溯至其所解释的具体法律所实 施的期间。 9.虽然有作为义务,但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即危害结果并非由于不作为而产生,即使作为也不会影响危害结果的发生,P31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10.虽然先行行为一般不包括犯罪行为,但是这个原则也不是

绝对的,即犯罪行为也可能引起不作为犯罪的先行行为,这主要是因为某些犯罪没有结果加重犯的规定或者不符合结果加重犯的规定。 11.危害结果:广义上的危害结果,既包括损害结果也包括危 险结果,既包括直接结果也包括间接结果。对于所有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而言,危害结果决定犯罪成立与否,此时危害结果属于此类犯罪的犯罪构成的必备要素。对于直接故意犯罪中的结果犯而言,(法定的)危害结果决定犯罪既遂与否。对于直接故意犯罪中的危险犯、行为犯和举动犯而言,危害结果并不能影响犯罪成立或犯罪既遂与否,但影响量刑的轻重。 12.在存在介入因素的情况下,先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 果关系是否被中断或切断而导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主要考虑介入因素对危害结果发生的作用力大小、介入因素的性质以及同先行行为之间关系,即介入因素本身的出现是异常的还是正常的、介入因素是独立于还是从属于先行行为。如果介入因素的出现时异常的而且本身独立于先行行为,则先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切断而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13.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并非指生活中的因果关系,“因”指的 是“危害行为”,如追赶小偷致其被撞,不存在因果关系。 14.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17条第2

刑法知识点汇总

四.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法概述 1、刑法的概念 狭义: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广义:一切有关犯罪和刑事责任的法律、法规极其关于惩罚犯罪的规范性文件,即(1)刑法典(2)单行刑事法规(3)附属刑法 2、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罪行相当原则指刑法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3)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指对任何人犯罪,不论其社会地位、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如何,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任何人都不得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 【案例】 a. 朱有盛、鲁和平盗窃某老太财产,朱判六年,鲁判七年。不服。重审。各减两年。 后其罪命名为侵占他人遗忘财产罪。(类推) *79年有类推。之后则无。 b. 06.4.21 许霆乘银行ATM机系统漏洞领取17.5万余元,告诉其同伴,并携款潜逃。 于07年被捕,被判无期徒刑。不服。最终判五年有期徒刑。罚款2万元,并退还银行所取人名币。 3、刑法的适用范围 即刑法的效力范围 包括空间、时间、对人的效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特别规定的,都适用。 *领域:领路领水、领空内全部 我国驻外大使馆或公使馆、总领事馆、领事馆内 我国船舶或航空器内 *特别规定:享有特别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使者外交代表等人 【案例】 a.开往俄罗斯的我国国际列车,俄罗斯公民甲杀死公民乙。则不能运用我国刑法。 b.悬挂美国国旗的货轮行驶在我国公海上,美国公民甲与公民乙杀死公民丙。则可 以运用我国刑法。 空间效力:对地域的适用范围 时间效力:生效时间现行刑法于1997年开始实行 失效时间从旧兼从轻 溯及力 【案例】 a. 某某携同伴盗取集团废弃钢铁达60多万,被判无期。缘由为数罪并罚。盗窃罪引 申为抢劫罪。案发在新刑法颁布之前,因新刑法的颁布。死刑演变为无期徒刑。 b. 陈某于97.4.3与同伴打鸟,因枪失火,击中同伴,过失杀人罪。于10月以后一审, 新法比旧法轻,故运用新法。 * 有关盗窃罪的死刑:盗窃金融机构的钱财;盗窃文物 对人的效力中国人在国内犯罪,三年有期内不追究;而国家工作人员、军人犯罪三 年有期内也追究 外国人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2020年最新司法考试相关知识点合集

【篇一】2020年司法考试相关知识点合集 知识点裁定 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对所发生的程序上应解决的事项,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称为裁定。 【注意】裁定主要解决程序性问题,同时也涉及实体事项,如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但并不解决实体问题。当事人之间的实体问题还是由判决解决。 民事裁定的适用范围 民事裁定的适用范围包括: (1)不予受理。 (2)管辖权异议。 (3)驳回起诉。 (4)保全和先予执行。 (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6)中止诉讼或者终结诉讼。 (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注意】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补正适用裁定,补正裁定并不改变案件实体问题的认定。 (8)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9)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 (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篇二】2020年司法考试相关知识点合集 判决出现错误的纠正 (一)笔误

(1)仅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2)出具裁定书予以补正。 【注意】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的,应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 (二)实质错误 (1)上诉期内发现的,如当事人上诉,原审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二审法院由其在二审程序中审理;如当事人未上诉,判决生效后则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注意】法院不得自行启动二审程序。 (2)生效后发现的,直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注意】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法院也可以自行启动再审程序。 【篇三】2020年司法考试相关知识点合集 民事判决的法律效力 (一)对人的拘束力 判决对人的拘束力,即判决具有确认某一主体应当为一定行为或者不应当为一定行为的效力。 判决的拘束力包括对当事人、法院和社会的效力,当事人必须遵守,人民法院不能随意改变,社会应当尊重, (二)对事的确定力(又称既判力) 判决对事的确定力是指判决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能够从法律上作出定论,当事人不得再争执。 1.形式意义上的确定力 当事人不得就相同法律事实再次提起诉讼。 2.实质意义上的确定力 就生效判决已经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不得再争执,法院亦不能擅自改变。

最新刑诉司法考试必考主观题重点知识点总结

刑诉司法考试必考主观题重点知识点总结 一、管辖 经典提问:(级别管辖) xxx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本案由基层法院管辖是否正确? 重点法条: 《刑诉法》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答题模板: 本案中,由于被告人xxx涉嫌xx犯罪(或者可能被判处xx刑罚),应当(不应当)由xx法院管辖。 经典提问:(移送管辖) 某县检察院可否直接向某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某县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该如何处理? 重点法条: 《高检规则》第362条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公诉部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在五日以内经由案件管理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 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认为属于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上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认为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审判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前协商同级人民法院办理指定管辖有关事宜。 答题模板: 本案中,某县检察院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xxx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应当将案件移送

司法考试卷二知识点全积累

一、刑诉回避 1、自行回避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 2、申请回避的主体: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不含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3、不停止侦查(收集到的证据由作出回避决定的机关决定是否有效,主意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监察委员会作出) 4、回避决定可以口头作出,也可以书面作出,口头作出记录在案 5、不服回避决定的可以向原机关申请复议一次;不符合刑诉法28、29条的可以当庭驳回,并且不得复议 6、被决定回避的人可以在恢复庭审前复议一次;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应当休庭 7、刑诉中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回避决定由机关负责人作出;民诉中这三类人由审判长作出 二、律师权力、非律权力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可以委托,不限于近亲属) 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咨询 2、对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代为申诉、控告 3、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的罪名 4、有权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凭借三证:律师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之外不需要经过批准 5、毒、黑、恐、走、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 6、涉及国家秘密的犯罪:1委托律师需要经过批准;2会见需要经过批准(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之日起5日内决定) 7、会见时可以派员在场,但是所有的会见都不被监听(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不能派员在场) 8、有权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 9、羁押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羁押 10、没有阅卷权、通信权、调查取证权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 1、阅卷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资料(律师法的规定是与本案有关的诉讼文书以及案卷材料) 2、会见和通信权,不需要批准,不能派员在场(非律师辩护人需要经过批准) 3、调查取证权:1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后,有权向他们收集证据;2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证据还需要经过人民检察院许可;3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证据(被有关人员拒绝情况下,检察院由决定权),检察院收集证据时,可以通知申请人在场(不是必须) 4、发表意见权,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5、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非律师辩护人没有此权利) 6、解除超期羁押的权利 律师在审判阶段的权利 1、法院至迟在开庭前三日内通知律师出庭 2、阅卷权:查阅、摘抄、复制全部案卷材料合议庭讨论记录和其他案卷的材料除外) 3、会见和通信权:不需要批准,不可以派员在场 4、调查取证权 5、非独立的上诉权,需要经过授权才能上诉 6、独立的辩护权,不是代言人,但是权利范围要经授权确定,是合法利益的保护着(对于控诉机关没掌握的事实和证据有保密的义务) 7、仅三种情况下可以拒绝辩护:1委托事项违法;2利用委托从事违法活动;3被告人故意隐瞒重大事项

司法考试行政法知识点汇总 徐老师整理版

司考行政法知识点汇总 “徐徐道来”完整版 一、行政法 001.行政法基本原则(一) 1.合法行政,即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在没有立法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得作出行政管理行为。 (1)此考点的关键是“法”。法律优先,“有法”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法已规定不可违”。法律保留,“无法”的,不得作为,即“法无规定不可为”。 (2)a合法行政是首要原则,其他原则是其延伸。b法律保留是行政机关的公权和公民私人的私权之间最大的区别;公权力是“法无授权即禁止”,私权利是“法无禁止即自由”。c法律具有优先性,行政具有从属性。d合法行政关注的是“有法”还是“无法”,属于形式上的行政法治。 2.合理行政,即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必须符合理性,即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比例原则。 (1)公平公正对待,即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对同样情况应当同样处理,不同情况应当区别对待。本知识点的题眼在于案件中的当事人为多数,这是适用本原则的前提。 (2)考虑相关因素,即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只能考虑与案件相关的法律因素,而不得为了追求不正当利益而考虑无关因素。此知识点的题眼在于判断案中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是否滥用职权。 (3)比例原则,具体包括符合目的性,适当性和损害最小。关键考点是适当性和损害最小。关联考点:如果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明显违反适当性要求,法院将有权启动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和裁判,一般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予以撤销,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予以变更。 002.基本原则(二) 1.程序正当原则 (1)行政公开,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 (2)公众参与,即行政机关作出重要决定,应当充分听取公民的意见,保障公民的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3)回避,即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与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考点:本知识点的题眼在于,命题者通过某一法条的具体规定,考查行政许可、处罚、强制、公开行为中的程序问题。要求对具体法条的规定牢固掌握。 2.高效便民原则 高效即行政效率,便民即便利当事人。 (1)行政效率,即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必须遵守立法关于时效的规定,不得拖延。(2)便利当事人,即行政机关不得在行政活动中增加当事人的程序负担。 考点:此知识点的考题比较简单,只要能判断出行政机关在时效上或程序上是否存在违

司法考试经济法重点知识点整理

经济法(28—35分) 基本理念:属于公法,代表国家公权力,限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利于社会公众的选项往往正确。 一、竞争法 (一)《反垄断法》2008,反不竞争。 1.构成垄断条件 限制企业: (1)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同行之间,价格、数量的勾结); 纵向垄断(上下游企业间,针对价格)。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地位):认定市场份额,一家1/2以上,两家2/3以上,三家3/4以上,类推;题干没出现数字,则一定不能认定市场支配地位。 是否滥用。 (3)经营者集中:事前防范 两个大型企业合并、收购、发生合同上的协同行为,须报商务部事先审查。 限制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指定购买、限制流通。 2.谁执法:省级以上反垄断执法机构。 (1)商务部:管经营者集中(明确); (2)发改委:管价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协议; (3)工商局:垄断协议。 3.反垄断调查 基础:2人以上、出示证件 (1)中止:企业提出改正,调查中止,限定时间改正。未改正,恢复调查。 企业态度很重要,只要改正态度良好,即使在处罚阶段,也可以减轻处罚。 (2)终止:已改正,终止调查。 4.特殊照顾:在初级农业领域不反垄断,即农业生产者不适用反垄断法。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乱竞争。 1.不正当竞争行为

(1)混淆(模仿别人,仔细辨认才能看出区别); (2)虚假宣传(吹嘘自己); (3)侵犯商业秘密(结合专利权,商业秘密是保密的,专利必须公开技术方案); (4)有奖销售(一次抽奖不得超过5000元;若超过了,从民法角度对中奖人是有效的,经济法处罚商家); (5)诋毁商誉(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对象、同行、相关产业,都是诋毁); 二、消费者法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调整对象:个人生活消费;企业不适用,非生活消费不适用。 2.消费者权利(十项权利):即经营者的义务。 新消法新增:隐私权; 经营者的义务:安全保障 3.退货与赔偿 退货:有质量问题,不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规则。 赔偿:退一赔三,最低五百;欺诈行为,全额赔偿(治病、营养、误工等),再加两倍。4.责任:生产者是严格责任,销售者是过错责任,两者是连带责任。 经济法往往突破民法理论,消费者可以找生产者、销售者或供货商(非合同也非侵权)。5.召回:生产者、经营者、进口商都有召回义务,政府可以责令召回。 生产者应当召回;经营者由于其原因造成食品问题的,才应当召回。 6.公益诉讼:级别,最低省级消协可以提起。 7.争议解决规则 网络交易:找店家、找平台,平台明知店家有问题,与店家连带。 (二)《产品质量法》 1.产品标准:国标、地标、行标SB(食品安全法没有)、企标。 2.产品责任:生产者是严格责任,销售者是过错责任,两者是连带责任。 生产者抗辩理由(内部追责,把责任推向销售者,所以销售者不得使用):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三)《食品安全法》(重点,5分) 1.食品安全标准:国标、地标、企标。 使用行标SB的食品,全部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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