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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分则的总结

关于刑法分则的总结
关于刑法分则的总结

关于分则的总结

数罪并罚

1、①行为人在组织、领导或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后,具体实施了杀人、绑架、爆炸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并利用该组织而犯其他罪行的,实行并罚。

2、劫持航空器后,滥杀无辜,强奸妇女的,数罪并罚。

3、交通肇事后,为杀人灭口,故意将被害人撞死,或挂带被钩受害人逃跑,数罪并罚。

4、以行贿方式逃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非法、违法生产作业,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严重污染环境,造成重大伤亡事故。这三种情况,数罪并罚

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数罪并罚

6、保险诈骗,采用故意杀人、伤害、放火等手段制造财产损失的,数罪并罚

7、侵害著作权,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的,数罪并罚

8、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同时,走私特定物品的,以实际走私的货物、物品定罪处罚,构成数罪的,数罪并罚

9、①强行与收买来的被拐卖妇女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罪与强奸罪,数罪并罚

②对收买来的被拐卖妇女、儿童进行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或有伤害、侮辱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③犯本罪又阻碍解救受害人的,组织、引诱、强迫受害人实施其他犯罪的,造成被害人及其亲属重伤死亡的,数罪并罚。

10、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11、明知是枪支而盗窃①盗窃后藏于家中②又利用枪支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的,数罪并罚

12、①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因过失撞伤撞死他人,损坏车辆的,按交通肇事罪或其他犯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

②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罪之外)而偷开机动车辆作为犯罪工具并将机动车辆据为己有或丢失的,以盗窃罪与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并罚。

13、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或者因挪用公款而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实行并罚。

14、实施第140 至148 条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以及假药等特定的伪劣产品犯罪行为,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实行数罪并罚。

15、走私犯罪并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缉私的,以具体的走私犯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珍贵文物罪)与妨害公务罪实行并罚(见157 条第2 款)。但要注意第157 条第2 款所规定的走私犯罪是不包括走私毒品罪在内的,因为根据第347 条规定,在走私毒品的犯罪过程中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直接以走私毒品罪的加重情形对待。

16、行为人长期虐待被害人,情节恶劣,但最后一次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被害人重伤,这种致人重伤的行为已经超出了虐待罪的范围。对此,应认定为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

17、行为人将一名赶路的妇女拦住,并将其打昏,拖到路旁树林,脱掉该女的衣裤,正欲行奸时,发现其正值月经期,便不再实施奸淫行为。行为人想到“划不来”,于是趁妇女昏迷,将其手表和手提包窃走。其行为成立强奸罪中止与盗窃罪既遂,数罪并罚。

18、行为人犯食品监管渎职罪并同时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应当以食品监管渎职罪与受贿罪实行数罪并罚

从重处罚

1、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一般只能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从重处罚情节,按交通肇事罪一罪从重处罚

2、武装掩护走私的,按照《刑法》第152 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行为人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伪造货币并运输的,不能认定为数罪进行并罚处理,而应按一个伪造货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4、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本罪(指“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从重处罚。

5、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 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6、犯非法拘禁罪,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

8、行为人的行为具备刑讯逼供罪的基本犯罪构成,而且致人伤残、罪则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应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9、如果为了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把偷开的机动车辆当做犯罪工具使用的,可按其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10、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严重毁损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

11、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2、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定聚众斗殴罪,一罪从重

13、根据司法解释,犯赌博罪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①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②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③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14、①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②根据《刑法》第356 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15、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他人卖淫的,依照个人犯本罪处罚,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本罪(组织卖淫罪)的从重处罚。

16、挪用特定款物(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17、索贿的从重处罚

那些属于累积计算情形

1.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款额处理

2.多次逃税数额较大未经处理的,按累计数额计算

3.对多次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4.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关于共犯的总结

1、生产、销售假药罪,具有一下情形以共犯论处:

(1)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的;

(2)提供生产、经营产所、设备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的;

(3)提供生产技术,或者提供原料、辅料、包装材料;

(4)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2、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共犯论处。

3、明知他人从事集资诈骗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集资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4、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5、对于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无论是否获利,均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6、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7、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与上述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8、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生产者和销售者制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毒、有害的食品而提供帮助的,应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本法另有规定,依照规定

1、我国《刑法》第233 条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是指刑法规定以他人死亡作为法定犯罪构成要件或者要件之一的过失犯罪,如犯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过失犯罪致人死亡的,应分别依照有关条文定罪量刑,不以过失杀人罪论处。

2、我国《刑法》第234 条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其他故意犯罪的过程中,故意伤害他人,刑法其他条文另有规定的,应依照各有关条文定罪量刑,不以故意伤害罪论。例如,犯强奸、抢劫、拐卖妇女等犯罪致人死亡的,应依照各相关条文定罪量刑,不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3、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以欺骗方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主要有:

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 条)、

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 条)、

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 条第1 款)、

金融凭证诈骗罪(《刑法》第194 条第2 款)、

信用证诈骗罪(《刑法》第195 条)、

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 条)、

有价证券诈骗罪(《刑法》第197 条)、

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 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刑法》第204 条第1 款)、

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 条)等。这十种新型的诈骗犯罪是从原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与诈骗罪形成普通法与特别法的法条竞合关系。

《刑法》第266 条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就是说,凡是符合上述新型诈骗犯罪特征的,按上述犯罪定罪处罚。

刑法分则中常见的法律拟制

刑法分则中常见的法律拟 制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刑法分则中常见的法律拟制 (1)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第238 条第3 款规定: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此处的“使用暴力”指的是使用超过得以非法拘禁他人的必要的暴力。 这里的致人伤残、死亡的罪过包含故意和过失。因为前行为非法拘禁、后行为使用暴力侵犯了不同的法益,所以逻辑上行为人数行为应成立数罪。而法律将前行为和后行为一并规定为一个罪,所以该款是法律拟制。 注意,如果未使用暴力导致被害人伤残、死亡的,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如果以拘禁的方法故意伤害、杀害被害人的,直接定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2)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第247 条规定: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这里的致人伤残、死亡是指过失所为。因为将过失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所以该款是法律拟制。 注意,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先实施刑讯逼供构成犯罪,后又故意杀人的,数罪并罚。 (3)虐待被监管人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第248 条规定: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这里的致人伤残、死亡是指过失所为。因为将过失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所以该款是法律拟制。 注意,行为人在虐待过程中,故意杀害被监管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4)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第292 条第2 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这里的致人重伤、死亡是指过失所为。因为将过失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所以该款是法律拟制。

刑法分则重点整理

刑法分则体系构成要素:罪状(叙明,简单,空白,引证);法定刑(绝对确定,绝对不确定,相对确定)罪状:指刑法分则和附属刑法中包含罪刑关系的条文对具体犯罪及其构成特征的描述。罪状是犯罪构成的规范载体,作用在于说明什么样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交通肇事罪: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共同点:都是属于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都是道路交通安全。 区别:1.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前者是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后者是一切违反交通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行为2.主观方面不同,前者是故意,后者是过失3.前者是抽象危险犯,后者是结果犯4.实施危险驾驶行为,过失造成他人死亡或重大公私财产损失,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应以交通肇事罪处罚。 故意杀人罪: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犯罪构成: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是故意。 过失致人死亡罪: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犯罪构成: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客观方面的表现是行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行为,客观上必须发生了致人死亡的结果,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上是过失,即过于自信和疏忽大意两种。(应当预见) 故意伤害罪:指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犯罪构成: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主题为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负刑事责任;主观为故意。 强奸罪: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或者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犯罪构成: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或幼女的身心健康,即性自决权;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不知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行为;主体为年满14周岁的男子(若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非法拘禁罪:指以拘押,紧闭或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是典型的继续犯,在非法使人失去人身自由时即成立本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犯罪构成: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刑讯逼供罪: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遗弃罪:指对年老,年幼,患病或每月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是典型的不作为犯。 抢劫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当场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构成:客体是复杂客体,侵害了公私财物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郭其他方法当场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 抢夺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抢夺与抢劫:相同点是客观上都具有公然性,行为方式都表现为抢取公私财物,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同之处是:行为方式不一样;对取得财物的数额要求不同。

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3篇

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3篇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篇一: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心得体会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心得体会 9月份,在河南省医学会增强法制建设读书学习活动中,我积极、主动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了系统学习,通过学习,是我对刑法的内容有了一定的认识,同时也是我觉得要不断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提升法律修养,不仅要做一名懂法的公民,而且要做一名知法、懂法、遵法的员工,作为医疗事故鉴定及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工作中的一员,更应该学法、用法。通过学习使我产生了很多想法,下面我将小谈一下对本次学习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一些基本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及其罪刑关系的法律。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律,具有以下特征:公法、刑事法、强行法的特征。除此之外,刑罚还是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生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法。具体说,有四个方面,即: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法;保卫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法;维护社会秩序法。 所以,我们对刑法要有一定的认识,只有这样,才能在这 个法制的社会中立于不败之地,维护自身权利,同时也保护他人权利。

二、我应该如何 1.学会自律、自护。学法律,就要首先做到知其文、晓其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学习法律还要懂得知其不能而约己,换句话说就是要知法守法。 学了法,还要学会用法,学会用法律条文的规定来保护自己,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应当拿起法律这把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免遭侵害,给予相应的惩罚。 2.做好法律的宣传者。作为一名跟法律密切相关的医疗工作者,在做好自己本职工作的同时,更应该学好法律知识。不单单如此,还要做一个宣传法律普法的一分子,在工作的同时,带动身边更多的人去学习国家法律,让身边更多的人知法懂法,做有法律素养的良好公民,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依法自我保护的能力和抵御社会不良影

刑法分论重点罪名知识点总结

危害国家安全罪 提示:本章犯罪均应剥夺政治权利(死刑,无期,危害国家) 可以附加没收财产 死刑七罪,无死刑五罪,(其中叛逃罪最高刑10年,其余四个最高刑15年) 危害国家安全罪: 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行为 特征:构成要件行为的提前性,错综性 犯罪行为阶段的混合性 具有勾结外国,境外背景的从严处罚 处罚比一般的严厉 构成要件:侵犯客体:国家安全(主权,领空,政权,制度) 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犯罪主体:多数一般主体,少数特殊主体,无单位犯罪 主观方面:故意,绝大多数直接故意 102-113 ,12条文,12罪名 背叛国家罪: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客观:勾结外国,危害主权领土完整安全 主体:我国公民 分裂国家罪: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祖国统一的行为 特征:客观上实施了以上行为 本罪属行为犯 分裂国家:抗拒中央统一领导管辖,将我国领土割裂出去,破坏国家统一,制造民族分裂,将某一民族从统一的民族分裂出去。 武装叛乱罪:勾结外国,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行为。 武装暴乱罪:国内人员独立组织策划实施武装暴乱行为。 颠覆国家政权罪: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主体:窃取党和国家重要权力,具有一定社会地位,影响的野心家阴谋家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罪:境内外组织,机构或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个人实施前六罪的行为 犯罪是特定的,帮助行为独立成罪 特征:客观方面,资助行为,仅限于提供经费场所物质,如果参加具体犯罪以共犯论处。 主体:境内外组织机构直接负责人或个人 主观方面:故意 叛逃罪 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密秘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 履行公务期间:从任职起到解职止的期间 叛逃境外:通过非法途径出境投奔境外组织机构 在境外叛逃:不同于滞留不归,行为人属合法出境在境外投奔境外组织机构。 间谍罪 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特征: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任务, 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 国家机关人员叛逃后又参加间谍组织或任务的,数罪并罚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非法提供

刑法复习笔记 (个人总结版)

插本刑法复习重点 刑法总论 名词解释 1、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广义的刑法,是指 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狭义的 刑法,是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典。 2、刑法学:是指研究刑法以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的 科学。 3、刑法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分为 总则、分则和附则。 4、刑法的基本原则:指贯穿全部的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 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精神规 则。 5、罪刑法定原则:什么是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 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 均由刑法加以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 不处罚。” 6、适用法律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 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情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 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 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7、刑法空间效力:《刑法》适用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 方和对什么人有效力。 属地管辖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包括实行行为和预备行为,希望发生之地,可能发生之地)有一项发生在中华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属人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保护管辖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 民犯罪,按照本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普遍管辖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本法。 8、刑法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9、溯及力

刑法分论重点知识总结

刑分重点罪名总结 第二十四章侵犯财产罪 (一)抢劫罪 概念: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基本特征(构成要件): 1、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可以是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3、客体是财产权和公民人身权。行为对象是公私财物和他人的人身。 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转化型抢劫的认定: 1.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行为,不必要求行为一定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2、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既可以是对被害人使用,也可以对其他第三人使用。 3、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界限:1、在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致人重伤、死亡的,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2、如果处于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而伤害或者杀死被害人后,乘机将其财务拿走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实行赎罪并罚。 3、在抢劫行为完成之后,行为人出于灭口或者其他目的而杀死被害人的,应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赎罪并罚。 (二)抢夺罪 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基本特征: 1、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16岁以上。 2、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3、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4、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犯罪对象仅限于动产。 (三)聚众哄抢罪 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聚集多人,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四)敲诈勒索罪 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行为。 基本特征: 1、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3、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次要客体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对象是公私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被他人合法占有的行为人自己的财物,也可以成为行为

刑法分则课件(9)

主编:李洁 副主编:张旭徐岱 第十九章刑法各论概述 * 导读:刑法各论是刑法学的组成部分,与刑法总论共同承担着认定犯罪、适用刑罚的重任。本章是各论的概述,概括介绍了各论的研究内容、刑法分则体系的含义和特点以及刑法分则规范的结构等内容。刑法各论以刑法分则为研究对象,起着指导实践正确定罪量刑、发展刑法总论、完善刑事立法的重要作用。我国刑法分则根据同类客体,将犯罪分为十个种类,并按照由轻到重的顺序依次排列。刑法分则规范由罪状、法定刑和罪名三部分构成。 第十九章刑法各论概述 * 第一节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及意义 * 第二节刑法分则的体系 * 第三节刑法分则规范的结构 第一节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及意义 * 一、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 * 二、刑法各论的研究意义及方法 一、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 * 我国刑法总则中规定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适用范围以及认定犯罪和适用刑罚的一般原理,刑法分则研究每个具体罪名的认定及应受的刑罚。 * 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 一、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 * 与刑法典的总则和分则相对应,刑法学体系由刑法总论和刑法各论构成。 * 刑法总论与刑法各论的关系同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一样,也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总论研究的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共通性规定,是一般性的问题,起指导、补充各论的作用,而各论研究的则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具体、特别的规定,对总论起着补充和深化的作用。 二、刑法各论的研究意义及方法 (一)刑法各论的研究意义 * 研究刑法各论对于指导刑事司法实践、刑法理论的发展和刑事立法的完善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表现在: * 1定罪和量刑 * 2的一般原理 * 3善刑事立法 二、刑法各论的研究意义及方法 (二)刑法各论的研究方法 * 各论所研究的刑法分则的规定是一个个具体罪名的规定,具有多样性、多变性的特征。因此,在对刑法分则展开研究的时候,必须采取科学的研究方法。总结起来,主要有两个:* 1 、与时俱进的方法。 * 2 、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 第二节刑法分则的体系

刑法分则单位犯罪的总结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 单位犯罪必须在刑法中有明确规定才可定罪 单位犯罪罪名有不少,从分则来看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1、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主体:境内外的机构、组织或个人;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2、资助恐怖活动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5、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的主体都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7、走私罪(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普通货物、药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8、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部分犯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虚报注册资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登记的申请人,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和股东,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9、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逃汇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单位,即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骗购外汇罪;洗钱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10、金融诈骗罪的八个犯罪中除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和有价证券诈骗罪外,单位均可成为主体。 11、危害税收征管罪中的大部分犯罪(偷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的主体都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12、侵犯知识产权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的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代侵犯商业秘

刑法分则复习资料汇总

刑法分则复习资料汇总注意: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1、已满16 负刑事责任年龄。故意周岁的人,2、己满14周岁不满16犯故意杀人、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周岁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16年龄。14周岁事责任。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143、不满都不负 刑事责任,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1.罪状和法定刑 罪状是指刑法分则罪行式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 构成特征的描述。 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罪行式条文对具体犯罪所规 定的适用刑罚中的种类和幅度 2.分裂国家罪概念和特征 概念:指抗拒中央统一领导,割据一方或制造民族矛盾,破坏统一多民族国家的行为。

特征: 1犯罪客体:国家安全-国家的统一。○2○具有有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犯罪客观方面: 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故意○3.间谍罪概念、特征 概念:指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特征: 1犯罪客体: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即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

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 1、参加间谍组织,成为间谍组织的成员,充当间谍 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2、 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33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法人不能成为间谍罪的犯罪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4.投放危险物质罪概念、特征 概念: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特征: 1犯罪客体: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生命、

刑法分则总结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1.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指境内外机构、组织或个人资助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 可以是资助境内的机构或个人,也可以是资助境外的机构或个人。 2.叛逃罪:必须是(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 (2)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 现役军人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的,定刑法第430条军人叛逃罪。 3.间谍罪: (1)参加间谍组织; (2)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 (3)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4.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按本罪定罪处罚;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398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 5.本章有12个罪名,其中:煽动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叛逃罪,不能适用死刑。本章其他犯罪,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6.刑法第56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7.根据分则条文的规定,本章犯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8.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作用相当于教唆犯,但单独定罪处罚。 9.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作用相当于帮助犯,但单独定罪处罚。 10.刑法第66条(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已满14周岁的人即可构成。 第一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危险犯。造成危险状态就构成既遂。 使用危险方法进行特定犯罪时,定特定罪还是定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如:用投毒的方法杀人。基本原则是:如果该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就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2.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结果犯。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 第二类——破坏特殊对象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都是危险犯。不要求造成实际危害结果。 2.相应的五种过失犯罪都是结果犯。 第三类——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后,又实施杀人、绑架、爆炸等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2.劫持航空器罪: 劫持是按照劫持者的意志强行控制航空器。

学习刑法心得体会

学习刑法心得体会 学习刑法心得体会篇1 刑法是除民法外又一司法考试里的重头戏,从最近几次考试看 来,刑法的分值已略超民法。相比民法,刑法在日常生活中接触较 少,一些刑法的概念又和我们平时的概念有出入(比如抢夺罪),来似 看起乎比民法难。其实无论司法考试中的哪个部分,都有容易拿到的分数,所 以不需要畏难。刑法总则和分则的分值基本上是对半。 刑法的复习特别是总则的复习必须认真看法条和教材,两者都要兼顾。因为刑法的法条规定比较简单背后却蕴藏大量可考知识,比如总则里面第二十条正当防卫的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初学者如果只看以上的法条,很难整理出里面的考点,其实里面包含着“起因、时间、主观、对象、限度”等条件,再结合具体案例,可谓千变万化。所以仅看法条来复习,是根本不行的,一开始复习刑法应以教材为起点。在复习到相关概念、法理都具备一定积累的时候,倒是可以多看看法条,熟悉一些记忆型考点,比如:缓刑、假释等。

前面的内容主要针对刑法总则而言,对于分则部分和司法解释,可以多看法条。司法解释对刑法的补充和修订相当多,而且许多都具有可考性,考察的时候也容易直接考察法条的特殊规定,法理涉及较少。分则和司法解释的特点是:繁杂,但记忆清晰的话好拿分。 以前刑法容易考察一些重点罪名,比如抢劫、盗窃、贪污等,现在的考试趋势是重点罪名要考,同样也考察一些冷僻的罪,所以对分则罪名的复习方法应是重点突破、全面复习,切不可偷懒。对罪名的复习还要注意一点,一些光看罪名容易误解或者不能直接判断犯罪性质的罪是老师偏爱考察的,比如“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罪”,这样的罪名简直是大白话的把犯罪的性质描述出来,一般比较少考察;又如“强迫交易罪”,这样的罪容易和“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的界限混淆,最容易考察。 学习刑法心得体会篇2 我们,作为新世纪学习法律的学生,更应该在老师的指引下努力学法、懂法,并尽自己的力量让法制观念更加普及。下面我引用一案例来对刑法里的“故意伤害致死”与“间接故意杀人”说下我的看法。 某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李某在其租住房子加工宝丽板和家具。期间,两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某晚,李某怀疑被告人张某偷了她在藏家中的500元钱,并向他要回其合股办厂的股金3000元钱。被告人张某否认偷她的钱,并以无钱为由,拒不退钱。俩人便发生争吵继而互相推搡,被告人张某将胡某莲推倒在床并 从枕头底下拿出弹簧刀一把,朝李某胸部猛刺一刀,李某爬起挣扎并呼喊“救命”,被告人张某朝李某头部、胸部、大腿等部位连捅数刀,致其倒地,扔下凶器逃离现场。被害人李某当即被送往县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二时死亡。经法医尸检鉴定:认定李某系他人用双刃利器刺伤致血气胸,大量出血致

刑法分论的期末总结

刑法分论的期末总结 1.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区别 答:根据刑法第266条之规定,诈骗罪是指“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而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那么这两种犯罪的区别在哪里呢? 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不同: 在侵犯客体上,诈骗罪只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是简单客体;而合同诈骗罪除了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外,还侵犯了市场交易秩序和国家合同管理制度,因此侵犯的是复杂客体;这也是为什么诈骗罪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而合同诈骗属于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原因所在。 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不同: 诈骗罪主要表现在行为人采取欺骗的行为,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交付财产。诈骗罪的手段多种多样,不限于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而合同诈骗罪是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因此合同诈骗罪的手段仅限于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合同手段骗取公私财物。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关键: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关键在于:诈骗行为是否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合同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或者说,是否是以合同这种交易的形式为名进行的,只要正确地把握什么是“合同”,那么二者的界限就很明显了。 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限定为符合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而不能仅以有合同出现就定合同诈骗罪,该“合同”必须是真正意义上的合同。所谓真正的合同必须要符合合同法第9条规定的合同基本条款,包括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及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2.交通肇事罪的概念,构成 答: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一)主体:一般主体,(二)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三)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四)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1.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担处罚的法律基础。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3.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车站、码头、机场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码头、机场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 3.受贿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答:受贿罪与贪污罪的相同点是:犯罪主体都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客观方面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一、受贿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变流,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采取,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二、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但是,两者又有如下区别: 1、侵犯客体不同。受贿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贪污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刑法分论重点总结

罪刑各论重点总结 主讲人:山东政法学院张传伟教授 第一讲刑法分则的条文构成 一、罪状 1、简单罪状:即仅仅写出犯罪名称,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如故意杀人罪 2、叙明罪状:叙明罪状的特点是在罪刑规范中对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305条 3、引证罪状:引证罪状表现为引用刑法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115条 4、空白罪状:空白罪状没有具体说明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其指出了必须要参照的法律、法规。 我国《刑法》在被称为空白罪状的条文中,在指明了参照法规的同时,也描述了部分构成要件要素,如交通肇事罪中的“发生重大事故”。所以,我国《刑法》中实际没有典型的空白罪状。 5、混合罪状:有些分则条文采取了两种以上的罪状描述方式,可称之为混合罪状。 二、法定刑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仅规定单一的刑种与固定的刑度。此种情况在刑法中属于绝对少数,仅第121条(劫持航空器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239条(绑架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有八种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317条第2款(暴动越狱罪和聚众持械劫狱罪,情节特别严重的)、383条第1款第2项(贪污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中存在绝对确定的法定刑规定。 三、法律拟制 法律拟制是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按照该规定处理。即“有意将明知为不同者,等同视之。 例如:“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讲危害国家安全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一)间谍罪 客观构成要件包括三种行为,一是参加间谍组织充当间谍,二是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三是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间谍罪是行为犯,只要有间谍的行为,即使不出现任何结果,都可以成立此罪的既遂。但是行为本身要具有危险性。

刑法分则基础整理版

1、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分类依据:类罪分类----类罪排列----各罪排列----复杂客体。分类标准是犯罪客体,排列依据是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2、基本罪状(四种)/加重或减轻罪状: 简单罪状:只规定犯罪的名称,而对具体犯罪构成特征不作描述。 叙明罪状:详细规定具体犯罪构成特征的罪状。 引证罪状:分则条文本身没有直接规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而是引用分则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 空白罪状:条文本身没有明确规定某一犯罪的构成条件,而是指出需要参照其他法律或者法规中的有关规定来具体说明这一犯罪的构成条件。(空白罪状引“外法”,引证罪状引“本法”) 3、法定刑分为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和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只规定单一的刑种和固定的刑度。绑架他人致人死亡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对某种犯罪规定一定的刑种与刑度,并明确规定最低刑与最高刑。 4、贷款诈骗vs骗取贷款vs高利转贷 同:在骗取贷款的行为方式上应当是相同的都可以包括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等等 骗vs贷:交叉型法条竞合关系,骗取的犯罪,主体构成包含单位,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需要造成贷款严重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只要达到数额较大就可以构成。都符合,按贷。 骗vs高:包容型法条竞合关系,骗的范围〉高利,最大区别是行为人主观目的不同,高利转贷罪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而骗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特殊的主观目的 高vs贷:最大区别是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5、保险诈骗书p674&p676 1.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2.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骗取保险金的;都有,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141~148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药/劣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7、抢劫中的情节加重犯(8):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

刑法分则学习体会

刑法学总论是对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较为抽象的概括,研究刑法的一般性、共性问题,而刑法各论是在总论的指导下,根据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对所规定的各类犯罪及其所包含的各种具体犯罪,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而成的体系,即先分类后分种,使其脉络清晰。简而言之,总则给予分则精神上的指导,分则在定罪量刑的时候遇到困难时则回归总则的原则性规定上进行自由心证。 因此,学习刑法分论应以刑法总论的原理、原则为指导,同时注意以下几点: 1.要注意及时了解立法和司法的动态。学习刑法分论,必须关注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地了解和掌握刑事立法动态和新的司法解释,注重总结刑法适用中的经验教训。不了解新的刑法修正案、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就不可能正确适用刑法,对犯罪的构成要件也就不能准确掌握和正确运用。 2.要注意抓住重点和难点。学习刑法分论,要有重点的进行学习,主要应掌握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罪、多发罪的犯罪构成、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刑法分论中的疑难问题,因各种具体犯罪的特征不同而反映在不同方面,但主要同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分标准相关。此外,对于其中一些具有共性的问题,例如犯罪主体,要依据刑法总论加以把握;具体犯罪的客体则应当依据类罪的客体加以把握。 3.要注意理论联系实际。刑法分论研究的是具体犯罪问题,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将具体罪刑理论运用于大量的案例分析之中,并通过案例分析进一步消化理解罪刑理论,进而提高运用法律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通过这学期学习刑法分则,我深深体会到,学好刑法需要理论联系实际,过于理想化的思维会导致刑法的学习道路出现偏差,批判性的思维反倒会让自身更好地认清事实,看清法律不只是维护人的权利,而且牵涉到社会利益平衡等功能。我们应当把理论学习跟我国的司法实践,特别是刑事审判实践结合起来。另外,作为法律专业的学生,还要了解、关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带着新问题去学习刑法理论,同时也要关注犯罪学、心理学、刑事诉讼法学等方面的相关学科。这样不但为学习刑法提供了动力,而且也能使所学的刑法学知识得以检验、充实和提高,并能提高分析问题和认识问题的能力。

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3篇

篇一: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心得体会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心得体会 9月份,在河南省医学会增强法制建设读书学习活动中,我积极、主动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了系统学习,通过学习,是我对刑法的内容有了一定的认识,同时也是我觉得要不断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提升法律修养,不仅要做一名懂法的公民,而且要做一名知法、懂法、遵法的员工,作为医疗事故鉴定及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工作中的一员,更应该学法、用法。通过学习使我产生了很多想法,下面我将小谈一下对本次学习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一些基本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及其罪刑关系的法律。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律,具有以下特征:公法、刑事法、强行法的特征。除此之外,刑罚还是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生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法。具体说,有四个方面,即: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法;保卫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法;维护社会秩序法。 所以,我们对刑法要有一定的认识,只有这样,才能在这 个法制的社会中立于不败之地,维护自身权利,同时也保护他人权利。 二、我应该如何 1.学会自律、自护。学法律,就要首先做到知其文、晓其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学习法律还要懂得知其不能而约己,换句话说就是要知法守法。 学了法,还要学会用法,学会用法律条文的规定来保护自己,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应当拿起法律这把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免遭侵害,给予相应的惩罚。 2.做好法律的宣传者。作为一名跟法律密切相关的医疗工作者,在做好自己本职工作的同时,更应该学好法律知识。不单单如此,还要做一个宣传法律普法的一分子,在工作的同时,带动身边更多的人去学习国家法律,让身边更多的人知法懂法,做有法律素养的良好公民,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依法自我保护的能力和抵御社会不良影响、预防违法犯罪的能力。那我们将生活在一个安全、和谐的环境中,使我们的身心更加健康。 篇二: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 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 经过对刑法分则近两个月的学习,我了解到、体会到更多刑法的乐趣,揣摩到更多属于

关于刑法分则的总结

关于分则的总结 数罪并罚 1、①行为人在组织、领导或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后,具体实施了杀人、绑架、爆炸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并利用该组织而犯其他罪行的,实行并罚。 2、劫持航空器后,滥杀无辜,强奸妇女的,数罪并罚。 3、交通肇事后,为杀人灭口,故意将被害人撞死,或挂带被钩受害人逃跑,数罪并罚。 4、以行贿方式逃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非法、违法生产作业,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严重污染环境,造成重大伤亡事故。这三种情况,数罪并罚 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数罪并罚 6、保险诈骗,采用故意杀人、伤害、放火等手段制造财产损失的,数罪并罚 7、侵害著作权,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的,数罪并罚 8、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同时,走私特定物品的,以实际走私的货物、物品定罪处罚,构成数罪的,数罪并罚 9、①强行与收买来的被拐卖妇女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罪与强奸罪,数罪并罚 ②对收买来的被拐卖妇女、儿童进行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或有伤害、侮辱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③犯本罪又阻碍解救受害人的,组织、引诱、强迫受害人实施其他犯罪的,造成被害人及其亲属重伤死亡的,数罪并罚。 10、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11、明知是枪支而盗窃①盗窃后藏于家中②又利用枪支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的,数罪并罚 12、①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因过失撞伤撞死他人,损坏车辆的,按交通肇事罪或其他犯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 ②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罪之外)而偷开机动车辆作为犯罪工具并将机动车辆据为己有或丢失的,以盗窃罪与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并罚。 13、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或者因挪用公款而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实行并罚。 14、实施第140 至148 条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以及假药等特定的伪劣产品犯罪行为,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实行数罪并罚。 15、走私犯罪并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缉私的,以具体的走私犯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珍贵文物罪)与妨害公务罪实行并罚(见157 条第2 款)。但要注意第157 条第2 款所规定的走私犯罪是不包括走私毒品罪在内的,因为根据第347 条规定,在走私毒品的犯罪过程中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直接以走私毒品罪的加重情形对待。 16、行为人长期虐待被害人,情节恶劣,但最后一次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被害人重伤,这种致人重伤的行为已经超出了虐待罪的范围。对此,应认定为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 17、行为人将一名赶路的妇女拦住,并将其打昏,拖到路旁树林,脱掉该女的衣裤,正欲行奸时,发现其正值月经期,便不再实施奸淫行为。行为人想到“划不来”,于是趁妇女昏迷,将其手表和手提包窃走。其行为成立强奸罪中止与盗窃罪既遂,数罪并罚。 18、行为人犯食品监管渎职罪并同时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应当以食品监管渎职罪与受贿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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