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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及专家论证意见模板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及专家论证意见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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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政府采购需求论证模板

******采购项目 需 求 论 证 报 告 采购人:****** ****年**月**日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及论证方式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介绍 详见附件 (二)采购项目行政级别及预算情况: 1、本项目行政级别:县级 2、本项目资金来源:自筹 3、本项目预算金额:***万元 4、拟采用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三)论证方式:本项目拟采用第种方式进行需求论证(在以下3种方式中选择) 备注: 1、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省级小于300万元、市级小于100万元、县级小于50万元采购项目,适用第1种论证方式。 2、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省级300万元以上、小于1000万元,市级100万元以上、小于500万元,县级50万元以上、小于300万元的采购项目,适用第2种论证方式。

3、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省级1000万元以上、市级500万元以上、县级3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人和实际使用人或者受益者采购项目,应当在开展相关调研的基础上,适用第3种论证方式,并在政府采购公示3个工作日以上,征求潜在供应商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公示容主要包括采购名称、预算金额、采购需求论证事项、专家组论证意见、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名称及联系人等。 二、论证专家组成 (一)论证时间:****年**月**日 论证地点:****** (二)论证专家组成:根据《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成立了由人组成的论证小组负责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论证工作。 (三)论证专家组成员 三、专家采购需求论证事项及意见

论证专家签字: 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

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07〕11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推动和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推动和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直接进口或委托方式采购进口产品(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坚持有利于本国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方转让技术、提供培训服务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

财库〔2007〕119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财库[2007]11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推动和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推动和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直接进口或委托方式采购进口产品(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 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坚持有利于本国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方转让技术、提供培训服务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 第六条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为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开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活动,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审核管理 第七条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 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

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三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三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经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 为推进和规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现将第二十三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节能清单)印发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 一、节能清单(附件1)所列产品包括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其中,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压缩机,空调机组,专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空调机,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设备,便器,水嘴等品目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具体品目以“★”标注)。其他品目为政府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 二、未列入本期节能清单的产品,不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范围。节能清单中的产品,其制造商名称或地址在清单执行期内依法变更的,经相关认证机构核准并办理认证证书变更手续后,仍属于本期节能清单的范围。与本通知附件2所列性能参数不一致的台式计算机产品,不属于本期节能清单的范围。 三、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但本期节能清单中无对应细化分类或节能清单中的产品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可在节能清单之外采购。 四、在本通知发布之后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执行本期节能清单。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开展但尚未进入评审环节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约定执行上期或本期节能清单,采购文件未约定的,可同时执行上期和本期节能清单。 五、已经确定实施的政府集中采购协议供货涉及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按照本期节能清单重新组织协议供货活动或对相关产品进行调整。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采购应当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政策。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列明使用节能产品的要求。 六、相关企业应当保证其列入节能清单的产品在本期节能清单执行期内稳定供货,凡发生制造商及其代理商不接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邀请、列入节能清单的产品无法正常供货以及其他违反《承诺书》内容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财政部反映。财政部将根据具体违规情形,对有关供应商作出暂停列入节能清单三个月至两年的处理。 七、节能清单再次调整的相关事宜另行通知。 八、公示、调整节能清单以及暂停列入节能清单等有关文件及附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上发布,请自行查阅、下载。

关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入册的情况报告

关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目录入册的情况报告 一、总体情况 注:以上费用均不包括其他的公关费用。 二、产品检验工作 1、检验产品种类 YCNG系列垃圾转运站、YCNH系列垃圾转运站、YCNC系列垃圾转运站 2、检验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察院 3、检验周期:根据实际产品样机情况,检验完成出报告周期为15天左右 4、检验费用:约5000元检验一次。

5、公司现有产品检验报告情况 由于产品检验报告的是以产品技术条件依据,产品技术条件企业标准有效期为2年,而且产品检验报告也只是仅对产品样机负责,周期过长,检验报告的说服力变弱,产品也进行了更新,因此考虑更新转运站产品的检验报告,以下是具体产品检验报告情况: 三、节能产品认证 1、认证机构: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申请周期:3~4个月 3、申请费用:3万~4万

4、申请流程 1)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提交指定的书面申请。 2)认证中心审核资料,受理后向企业发出《受理节能产品认证申请通知书》。企业应按照《节能产品认证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中心交纳有关认证费用。 3)认证中心安排工厂审查,并出具《企业质量体系审核报告》。 4)对需要进行检验的产品,由中心指定的人员(或委托的检验机构)负责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随机抽样和封样,由企业将封存的产品送指定的认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必须在现场检验时,由检验机构派人到现场检验。 5)检验机构应依据管理委员会确认的节能产品认证用标准或技术要求对样品进行检验,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心提交《产品检验报告》。 6)评定。 7)批准,发证。节能标志备案。 8)备案、公告。 四、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1、认证机构: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2、申请周期:3~4个月 3、申请费用:3万~4万 4、申请流程

政府采购的政策性规定

政府采购的政策性规定 (1)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10条规定,采购人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是对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3种例外情形确需采购进口产品时,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和《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经批准后才能采购进口产品。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坚持有利于本国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方转让技术、提供培训服务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为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开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活动,并实施监督管理。 (2)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不仅可以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降低政府机构能源费用开支,还对在全社会形成节能风尚起到了良好的引导作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各级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逐步淘汰低能效产品,确定了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制度。 1)制定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由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由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从国家认可的节能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节能产品中,根据节能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择优确定,并在有关媒体上定期向社会公布。 2)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应该具备的条件: ①产品属于国家认可的节能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节能产品,节能效果明显; ②产品生产批量较大,技术成熟,质量可靠; ③产品具有比较健全的供应体系和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 ④产品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条件要求。 3)确定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原则:

山东省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

山东省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 鲁财库[2007]3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关于支持节能、环保产品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环保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 第三条《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有效时间,以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为准,超过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自动失效。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有效时间,以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为准,超过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自动失效。 第四条山东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优先购买节能、环保产品。 第五条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涉及节能、环保产品的政府采购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和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节能、环保产品供应商(指提供节能、环保产品的供应商,下同)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二章评审要求 第七条采购人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应当采用符合法律规定的采购方式。其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第八条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经认定技术含量高、技术规格和价格难以确定的节能、环保产品,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等采购方式采购。

采购项目需求情况说明(格式)

附: 采购项目需求情况说明(格式) 致:(采购代理机构) 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你单位执行,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现将有关采购文件的主要内容提供如下,请抓紧编制采购文件。 一、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数量和价格 说明: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数量等资料可参考附件:“政府采购项目情况一览表”提供,如有图纸等其他资料应一并提供; 对采购项目设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商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即对采购项目只能设定具有共性的主要技术标准或参数等,其他的、次要的或者个别特有的技术标准或参数等,只能作为评分因素考虑;(提示:对投标人则必须要求明确其所投的项目品牌、型号,并提供该项目应有的技术标准或参数等证明材料)。 如果有特殊需求,可组织专家论证,以达到统一、规范的目标,并书面承诺至少有三家以上潜在的供应商满足其技术需求(应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对综合性采购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提出拆分项目招标与否。 采购项目的价格是指预算价(也称控制价),预算价的公开时间可设定开标前或开标后。 二、投标人资格条件

说明:采购法等已明确的基本资格条件由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范本中提出。如对综合性项目,投标人可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等。 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不能过于苛刻和带有明显的歧视性,以扩大竞争,提高采购成功率,象注册资金和经营业绩等不要作为资格要求,而应作为评分因素。 对特殊项目或法律法规等有特殊规定的,可从其规定。如专业条件、国家安全及保密等规定。 三、评标方法、标准 说明:可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选择评标方法,具体方法有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 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是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程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者作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性价比法是指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规定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招标文件除价格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招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者作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中除价格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主要有: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推动和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直接进口或委托方式采购进口产品(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坚持有利于本国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方转让技术、提供培训服务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 第六条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

称为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开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活动,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审核管理 第七条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八条采购人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以下材料: (一)《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详见附1); (二)关于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 (三)进口产品所属行业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详见附2); (四)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详见附3)。 第九条采购人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鼓励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材料。 第十条采购人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二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二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经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 为推进和规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现将第二十二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节能清单)印发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 一、节能清单(附件1)所列产品包括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其中,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压缩机,空调机组,专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空调机,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设备,便器,水嘴等品目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具体品目以“★”标注)。其他品目为政府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 二、未列入本期节能清单的产品,不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范围。节能清单中的产品,其制造商名称或地址在清单执行期内依法变更的,经相关认证机构核准并办理认证证书变更手续后,仍属于本期节能清单的范围。台式计算机产品的性能参数详见附件2,凡与附件2所列性能参数不一致的台式计算机产品,不属于本期节能清单的范围。 三、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但本期节能清单中无对应细化分类或节能清单中的产品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可在节能清单之外采购。 四、在本通知发布之后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执行本期节能清单。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开展但尚未进入评审环节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约定执行上期或本期节能清单,采购文件未约定的,可同时执行上期和本期节能清单。 五、已经确定实施的政府集中采购协议供货涉及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按照本期节能清单重新组织协议供货活动或对相关产品进行调整。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采购应当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政策。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列明使用节能产品的要求。 六、相关企业应当保证其列入节能清单的产品在本期节能清单执行期内稳定供货,凡发生制造商及其代理商不接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邀请、列入节能清单的产品无法正常供货以及其他违反《承诺书》内容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财政部反映。财政部将根据具体违规情形,对有关供应商作出暂停列入节能清单三个月至两年的处理。 七、节能清单再次调整的相关事宜另行通知。 八、公示、调整节能清单以及暂停列入节能清单等有关文件及附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上发布,请自行查阅、下载。

政府采购项目需求方案【模板】

政府采购项目需求方案 采购单位:山东省方志馆 采购代理机构:XX公司 项目名称:山东省方志馆库房消防系统更新维护项目编制时间:2019年6月

一、项目概况及预算情况 1、项目概况及背景: (1)项目政策要求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财库【2014】68号、财库【2017】141号、节能环保政策等。 (2)项目概况及预算:本项目为山东省方志馆库房消防系统更新维护项目,预算 9.8万元。 二、采购标的具体情况 1、采购内容、数量。 2、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 山东省方志馆库房消防系统更新维护项目,预算共9.8万元,其中更换消防系统气体9.6万元,更换干粉灭火器0.2万元。 3、需满足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国家相关标准:执行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 行业标准:执行行业标准及相关规定 地方标准:执行地方标准及相关规定 其他标准:无 4、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质量要求: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要求。 安全要求: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排除安全隐患。 技术规格:项目须满足国家相关规范。 5、需满足的采购政策要求(预留份额、评审加分、价格扣除、优先采购、强制采购等)。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财库【2014】

68 号、财库【2017】141号、节能环保政策等。 6、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交付或实施时间: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交付或实施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7、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服务标准:根据采购文件中的内容和服务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 服务效率: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8、项目售后服务及验收标准: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及要求。 9、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及要求。 三、论证意见 无 四、公示时间 本项目采购需求公示期限为3天:自2019年6月3日起,至2019年6月6日止。 五、意见反馈方式 本项目采购需求方案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公众及潜在供应商的监督。 请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项目需求方案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并请于2019年6月7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于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处理或者对处理意见不满意的,异议供应商可就有关问题通过采购文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未在规定时间内得到答复或者对答复不满意的,异议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六、项目联系方式 1、采购单位:山东省方志馆 地址:山东省XX市XX区旅游路25998号 联系人:XXX 电话(传真): ******** 2.采购代理机构:XX公司 联系人:XXX 电话(传真):********

最新一期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第十四期) 二○一三年七月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十四期) 目 录 一、节能产品 1. ★A020101 计算机设备 (1) (1)A02010104 台式计算机 (1) (2)A02010105 便携式计算机 (306) (3)A02010107平板式微型计算机 (398) 2.A020106 输入输出设备 (399) (1)A02010601打印设备 (399) ① A020*******喷墨打印机 (399) ②★A020*******激光打印机 (400) ③★A020*******针式打印机 (407) (2)A02010604 显示器 (442) ①★A020*******液晶显示器 (442) 3.A020201 复印机 (483) 4.A020202 投影仪 (490) 5.A020203 多功能一体机 (574) 6.A020305 乘用车 (581) (1)A02030501 轿车 (581) 7.A020306 客车 (583) (1)A02030601 小型客车 (583) 8.A020307专用车辆 (584) (1)A020******* 垃圾车 (584) (2)A020******* 街道清洗清扫车 (588) 9.A020519泵 (592) (1)A02051901 离心泵 (592) 10.★A020523 制冷空调设备 (609) (1)A02052301 制冷压缩机 (609) ① 冷水机组 (609) ② 水源热泵机组 (646) ③ 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 (653)

(2)A02052305 空调机组 (666) ①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 (666) 注:本品目中不含制冷量大于84000W的产品型号。 ②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 (709) (3)A02052309 专用制冷、空调设备 (715) ① 机房空调 (715) 11.A020601 电机 (727) 12.A020602 变压器 (739) (1)配电变压器 (739) (2)电力变压器 (761) 13. ★A020609 镇流器 (762) (1)管型荧光灯镇流器 (762) 14.A020615 电源设备 (763) (1)A02061504 不间断电源(UPS) (763) 15.A020618 生活用电器 (775) (1)A020******* 电冰箱 (775) (2)★A020******* 空调机 (785) ① 房间空气调节器 (785) ② 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 (1070) ③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 (1237) ④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 (1248) (3)A020******* 洗衣机 (1256) (4)A02061808 热水器... (1264) ① ★电热水器 (1264) ②燃气热水器 (1279) ③热泵热水器 (1281) ④太阳能热水系统 (1283) 16. A020619 照明设备 (1298) (1)A02061999 其他灯具 (1298) ①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 (1298) ② ★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 (1334) ③ ★高压钠灯 (1340) ④ LED道路/隧道照明产品 (1341) ⑤ LED筒灯 (1361) ⑥ 反射型自镇流LED灯 (1375) 17.A020810 传真及数据数字通信设备 (1381) (1)A02081001 传真通信设备 (1381)

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

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 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政府采购机制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需求论证,是指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前,为实现采购目标,对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进行论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履约验收,是指中标、成交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义务后,为保证采购质量,对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实行采购人负责、引入第三方、法定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模式。 第二章政府采购需求论证 第四条采购需求论证由采购人负责,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但委托不免除采购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通过采购需求论证,保证采购需求科学合理、符合实际,严禁豪华、重复、无用采购发生。 第六条除下列政府采购项目以外,其他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采购需求论证: (一)国家、行业有强制标准的采购项目; (二)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采购项目; (三)按照规定进行商城(场)直购、网上竞价、批量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采购项目; (四)同一年度内,已经论证过的相同采购项目; (五)政府采购进口产品。 其他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对本条前款所列采购项目采购需求确定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论证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政策扶持范围; (二)采购数量、采购标的的功能标准、性能标准、材质标准、安全标准、服务标准以及是否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 (三)拟采用的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四)拟确定的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 (五)政府采购项目的实质性要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时间和方式、验收方法和标准及其他合同实质性条款; (六)其他需要论证的事项。 第八条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省级小于300万元、市级小于100万元、县级小于50万元的采购项目,应当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需求论证。 第九条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省级300万元以上、小于1000万元,市级100万元以上、小于500万元,县级50万元以上、小于300万元的采购项目,应当组织3人以上单数组成的专家组进行采购需求论证。 第十条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省级1000万元以上、市级500万元以上、县级3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人和实际使用人或者受益者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在开展相关调研的基础上,组织5人以上单数组成的专家组进行采购需求论证,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示3个工作日以上,

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 财办库[2008]248号 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高法院办公厅,高检院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财政部于2007年12月印发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该办法印发后,各地采取措施贯彻落实,对规范政府部门采购进口产品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反映了一些具体操作性问题,经与海关总署研究,现就进口产品采购中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办法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财库[2007]119号文件的适用范围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颠标准以上的进口产品。 二、关于关境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产品认定 根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的规定,我国现行关境是指适用海关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辖区域,不包括香港、

澳门和台湾金马等单独关境地区。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综合保税区等区域,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这些区域仅在关税待遇及贸易管制方面实施不同于我国关境内其他地区的特殊政策,但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区域,由海关按照海关法去实施监管。因此,凡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或加工(包括从境外进口料件)销往境内其他地区曲产品,不作为政府采购项下进口产品。对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再经办理报关手续后从海关特殊监管区进入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应当认定为进尊产品。 三、关于已在境内多次流转进口产品认定 对经过多次流转、无法提供报关单证的产品,应按照以下方法进行查证: (一)通过正常渠道进口的产品,无论在境内流转多步次,尽管中间商业环节没有保留进口报关单证,但通过层层倒推,最终可以找到进口代理商或者进口收货人,从而可以向海关查询进口报关记录。这种方法一般适用于生产设备、机械、汽车等大宗商品。 (二)通过走私违法方式进口的产品,由于来进行进口申报,不存在进口报关记录,因此,应当通过商品或者其包装上的原产地标识等其他证据来间接证明其为境外生产的产品。 四、关于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财库[2007]119号文件规定的国家限制进口产品,是指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部门制订的相关目录。采购人采购产品属于国家限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六期)目录.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六期 目录 一、节能产品类 1. ★空调机 (1单元式空气调节机 (1 (2冷水机组 (9 (3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 (26 (4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 (34 (5房间空气调节器 (692 (6水源热泵机组 (775 (7变频空调 (778 2. 冰箱 (784 3. 照明产品 (1★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 (786 (2★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 (804 (3高压钠灯 (835 (4★单端荧光灯 (836 (5高压钠灯镇流器 (840 (6★管形荧光灯镇流器 (841

4. ★电视机 (843 5. ★电热水器 (878 6. 电力金具 (884 7. 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 (885 8. ★计算机 (890 9. ★打印机 (948 10. 传真机 (963 11. ★显示器 (964 12. 复印机 (981 13. 三相配电变压器 (983 14. 家用电动洗衣机 (985 15. 家用电磁灶 (988 16. 数字多功能办公设备 (995 17. 清水离心泵 (1004 18. 开关电源 (1038 19. 数字投影机 (1044 20. 不间断电源 (1052 21. 燃气灶具 (1055 22. 燃气热水器 (1056

23. 电源适配器 (1058 24. 太阳热水系统 (1064 25. 建筑门窗 (1068 26. 通风机 (1069 27. 中空玻璃 (1070 二、节水产品 1. ★便器 (1072 2. ★水嘴 (1085 3. 便器冲洗阀 (1108 4. 水箱配件 (1113 5. 水暖用内螺纹连接阀门 (1116 6. 淋浴房 (1117 7. 淋浴器 (1118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政策在采购过程中的运用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政策在采购过程中的运用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相关制度法规是政府采购政策的重要内容,在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采购人应依据国家及地方政府采购政策,在采购的各个环节制定执行政府采购政采的响应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六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相关制度法规是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具体体现。 采购需求、采购公告、采购文件中应明确强制、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要求。采购需求、采购公告、采购文件中应当完整、明确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十五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采购单位应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载明对产品的节能要求、对节能产品的优惠幅度,以及评审标准和方法等,以体现优先采购的导向。拟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的规定必须强制采购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并在评审标准中予以充分体现。 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关于印发环境标志 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若干意见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若干意见 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就进口产品审核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口产品的分类 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规定,进口产品分为三类,即:国家鼓励进口的产品、国家限制进口的产品和其他进口的产品。 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 1、市卫生局为医疗器械类产品的行业主管部门; 2、市信息化办为电子信息类产品、网络用产品和软件产品的行业主管部门; 3、市经委为上述以外机电类产品的行业主管部门。 采购人采购的进口产品无法确定其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的,由采购人所属行政主管部门代行产品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核职能。 三、采购人办理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所需提交的资料: (一)采购人采购属国家鼓励进口的产品需提交的资料 1、采购进口产品的申请文件,内容包括采购进口产品的基本情况、采购进口产品的理由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

3、国家鼓励进口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 4、其他相关材料。 (二)采购人采购属国家限制进口的产品需提交的资料 1、采购进口产品的申请文件,内容包括采购进口产品的基本情况、采购进口产品的理由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 3、《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表; 4、《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论证专家基本情况表》; 5、《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表; 6、采购人采购的进口产品为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技术装备、重大产业技术和重大科学仪器装备的,在提交上述资料的基础上,还应出具国家发改委、科技部的意见; 7、其他相关材料。 (三)采购人采购其他进口产品需提交的资料 1、采购进口产品的申请文件,内容包括采购进口产品的基本情况、采购进口产品的理由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 3、《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表或《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表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论证专家基本情况表》; 4、其他相关材料。 四、审核程序

采购项目要求【模板】

采购项目要求 一、采购项目概况 本项目为省级存量房交易评估系统本地化实施及改造服务采购项目,项目预算金额为148万元。 二、服务内容 1、工作目标 通过政府采购方式,以房地产评估技术为指引,以省级存量房交易评估系统为框架,聘请软件工程服务商实施我市存量房交易评估系统本地化改造服务,通过对采集的存量房基础信息进行标准化、规范化处理,建设一套融合GIS地理信息系统,且契合本地存量房市场发展实际的批量评估系统。该系统采用统计回归相关技术,对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与存量房租赁计税价格实现快速、高效、低成本的专业化评估,并对其计税价格进行动态价格管理,其估价结果与省地税局“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实现实时传输。 2、服务对象 负责乐山全市存量房采集数据处理、省级存量房交易评估系统本地化改造、系统启用1年内的运维服务 3、服务内容 (一)数据采集支持 参与全市存量房数据采集方案制定,通过现场培训指导方式为实现数据采集规范化、标准化提供支持,收集、整备存量房交易网络交易信息,具体为: (1)对本地化数据采集方案进行标准化,参与全市《存量房采集表格》及相关附表商讨、确定工作,以省地税局下发采集表样为基础,分类形成与我市各地房市场特征、属性相吻合的采集表格。 (2)对我市存量房价格评估因素、量化标准、对应分值提出建议、意见,明确、统一楼层、面积、朝向等微观估价系数设置。 (3)组织开展存量房信息采集提供规范化培训,规范采集表格适用对象、填写口径与考量标准;规范数据采集的密度、时点、样本点设置;规范采集汇总数据的提交内容、格式与时间;规范采集图片信息、GPS数据的行为方式。 (4)通过互联网、房屋中介收集存量房交易网报价或挂牌价。 (二)数据效验服务 对已采集的房地产基础数据进行数据清洗、量化校验,具体为: (1)在数据采集的过程中,对负责存量房信息采集的第三方数据采集机构所提交的相应

政府采购验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的管理,保障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质量,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区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关于进一步规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成立验收工作小组 成立验收工作小组。其中:办公物资类验收小组成员为分管机关负责人(组长)、监察人员、财务人员、部门负责人、申购者、采购者。工程材料设备类验收小组成员为分管工程负责人(组长)、监察人员、财务人员、部门负责人、工程管理员组成。必要时邀请专家或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验收。 二、验收程序与要求 1、在供应商履行完合同义务起10个工作日,由采购经办人提出,组长牵头组织。 2、合同金额超过200万元或国家有强制性检验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须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验收并出具书面报告;服务项目须请专家或专业测评机构参与验收;与工程相关的材料设备必须在安装时进行现场检测试验。 3、以政府采购合同、招投标(采购)及补充文件、国家或行业标准、封存样品为验收的主要依据。 4、验收小组应到合同标的交付现场进行审查验收。根据标

的清单逐一进行检查,核对品牌型号、数量、技术参数及备品备件,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检测报告、进口产品报关单,对标的进行检测试验或演试,检查安装调试运行情况以及了解人员培训情况。验收的情况应在验收报告单上进行记录,有偏差的须提出处理意见。验收小组要对验收结果作出结论性的意见,并对验收报告容负责。验收不允许采取抽查形式。 5、验收报告单与合同、发票为支付合同款项的必备依据。 6、发现问题应通知供应商严格按合同履约,不能及时纠正应向财政部门报告。 三、资料备案与归档 各经办处室将采购合同、验收原始记录、验收报告单等资料成套及时归档,并在2个工作日将验收原始记录、验收报告单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采购档案为从采购验收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四、监督与责任追究 1、主动接受区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2、建设单位为验收的责任主体,委托第三方验收的,建设单位不能免除自身主体责任。 3、建设单位及工作人员在验收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追究单位或工作人员的相关责任: (1)采购人故意推迟项目验收时间的; (2)与供应商串通或要求供应商通过减少货物数量、调换物品、更改配置、降低服务标准或虚开发票等手段套取财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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