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未清账与已清账的区别

未清账与已清账的区别

未清账与已清账的区别
未清账与已清账的区别

客户账户清账

清账的目的是将预收和应收对冲,销售和收款一一对应,以便应收账款的账龄分析及减值准备的计题,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

清账产生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预收账款或其他统驭科目)

货应收账款(预收账款或其他统驭科目)

未清账与已清账的区别

业务:

未清项和已清项的概念:

未清项(Open Item):表示财务凭证行项目的一种挂帐状态,提示该项目需要被clearing.

为什么需要使用到未清项管理呢?

记录完整的业务交易。比如客户A有两笔应收款A1和A2,A1因业务纠纷,需进一步交涉,所以客户A先针对A2付款,若没有未清项管理,这笔收款只能按照时间顺序靠前的交易A1先执行了

操作:

在SAP中,使用FBL1N, FBL3N,FBL5N来分别查看供应商、总帐、客户类型科目的未清帐和已清帐。

供应商(K) BSIK(未清). BSAK(已清)

总帐(S) BSIS. BSAS

客户(D) BSID. BSAD

I表示未清A表示已清

注意:必然的,这6个表的数据与BKPF和BSEG表有一定的冗余

如果这些业务被清帐了,则对应的记录会从BSI*转移到BSA*

一. Tcode:FBL5N(可找到所有cleared item和open item项)

(图片略)

注意:绿灯项为cleared项目,不能在FB05中使用

红灯项为open项目,能在FB05中使用

在BSEG表中有这样的规律:

For example:

Posting Key(BSCHL) Amount in document currency(WRBTR)

04 0.90

04 3900

04 1300

17 5200.90

规律:(17)=(04)+(04)+(04)

(BKPF财务凭证抬头)

BSID表中的三项:

Posting Key(BSCHL) Amount in document currenc y(WRBTR)

04 0.90

04 3900

04 1300

疑问:按说, "如果这些业务被清帐了,则对应的记录会从BSI*转移到BSA*",为什么业务被清帐之后,这些项还被保留在这个表中呢?

正解: BSIS表中会记录所有曾经发生过的帐目,不管是未清还是已清,很全!!

SAP提供了三种清账处理逻辑:标准清账、部分支付清账和剩余项目清账。

三种清账方式都是为了同一目的,功能相同,可能还有交叉重复的地方,但实际应用的条件不尽相同。

部分支付清账可以根据需要分批处理未清项;规范操作生成的明细账可以清晰地反映业务发生的过程,便于查询和对账使用。尤其适用于一笔借款分几次归还或一笔货款分多次收回的情况.部分清账不会生成新的应收帐款,不会影响帐期.

部分清账在做完最后一笔还款或收款后对所有item一次做cleared动作。

剩余项目清账方式可以理解为每次清账后系统会把剩余的未清项金额计算出来,对剩余金额另产生一个open的item,下次清账时再对该剩余金额进行未清项处理。优点是能随时反映某笔未清项剩余未清的金额。但是生成的明细账无法真实反映未清项业务分批处理的交易记录,不便于查询使用,而且虚增了发生额; 剩余清账会生成新的应收帐款,默认会影响帐期,但通过后台可设置不影响帐期。

针对供应商,清账后,未清项表示未付的账款。

针对客户,道理相同。

针对总账科目GR/IR,清账后,未清项表示已收货但发票未到的明细行。

]客户清账作者:SAP-FI2011-3-30 9:27:00

sap系统针对清账可以采用自动清账,系统会按照自动清账的规则进行清账。

清账规则是按照不同的科目表、账户类型和账户的范围进行设置,所以如果是希望分不同的公司代码分别设置清账规则,在客户和供应商之类的账号的编码上就需要有所区分,但是从系统的整体性来说,这些账户都是公用的,很难按照公司代码进行区分。

自动清账的事务码:f.13

清账规则设置:ob74

一般情况下,在满足清账规则的条件下,系统会产生无行项目的清账凭证,但是如果启用了凭证分割,系统将不会产生无行项目的清账凭证。具体可以参看note:sapnote_0000950773- newgl_ clearing lines with activated document breakdown

如何区分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

如何区分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肖文彬 一、立法渊源 合同诈骗罪是1997年《刑法》新确定的罪名,是从1979年《刑法》中的诈骗罪分离出来的,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在一定程度上为诈骗罪所包容,二者属于法条竞合,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竞合关系。因此,当某行为外观上既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时,应当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适用合同诈骗罪的法条,定合同诈骗罪,这是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共识。 二、司法实践 但在司法实践中,并非存在合同的场合就全部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为例,在2001—2010年海淀法院审结的诈骗类案件中,通过二审程序由诈骗罪改判为合同诈骗罪的有5件,由合同诈骗罪改判为诈骗罪的有12件。由此可见,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区分是较为困难的。北京市高级人

民法院曾经在审判实践中作出了一些指导意见:只要发生在生产经营领域,侵 犯市场经济秩序的,无论是经济合同还是其他民商事合同,无论是书面合同还 是口头合同,均视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符合刑法关于合同诈骗罪构成 要件的,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对于主要不受市场调整的“合同”、“协议”,如不具有交易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婚姻、监护、收养、抚养等有关身份关系 的协议,主要受劳动法、行政法调整的劳务合同、行政合同等,一般不应视为 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构成犯罪的,应以诈骗罪处理。 三、区别总结 北京市高级法院的上述指导意见颇有见地。97年《刑法》将合同诈骗罪从 诈骗罪中分离出来,规定在刑法典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第 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之中,其立法本意在于更有力地打击利用合同手段侵害公 私财产,并同时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的犯罪。由此可见,合同诈骗罪所侵犯 的是双重客体,即在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的同时,又侵犯了国家对经济合同的 管理秩序或国家对市场行为的规范制度。因此,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 须是能够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之间必须存在 一种市场交易关系。只要行为人利用了能够体现市场秩序,规制各种市场交易 行为的合同进行诈骗,那么就应定合同诈骗罪。反之,与市场秩序无关的收养、

做与作有什么区别范文

做与作有什么区别范文 做与作的区别在于: ①适用的范围不同。用“做”的地方大多都可以换用“作”;但有的用“作”的地方,却不能用用“做”,如“枪声大作”、“成功之作”等。 ②所带的宾语不同。“作”常带动词作宾语,如“安排”“演说”“估计”“斗争”“分析”“研究”“调查”“评论”等,也可带较抽象的、有较浓书面语色彩的名词作宾语如“文章”“曲”“诗”等;“做”多带较具体的、有较浓口语色彩的名词或代词作宾语,如“饭”“衣服”“事(儿)”“活(儿)”“手艺”等。 ③词性不同。“作”还兼名词,“做”不兼名词。 拼音zuò 部首亻笔画11 释义 1.制造:~衣服|用这木头~张桌子。

2.写作:~文章。 3.从事某种工作或活动:~工|~事|~买卖。 4.举行庆祝或纪念活动:~寿|~生日。 5.充当;担任:~母亲的|~官|~教员|~保育员|今天开会由他~主席。 6.当做:树皮可以~造纸的原料|这篇文章可以~教材。 7.结成(某种关系):~亲|~对头|~朋友。 8.假装出(某种模样):~样子|~鬼脸|~痛苦状。 相关组词 做主做工做事做法做人 例句

1、全家人敬重她,大大小小的事情都由她来做主,没有商量的余地。 2、解放后当家做主的工人和农民昂首阔步走在社会主义大道上。 3、如今人民已当家做主,地主老财一手遮天的时代已一去不复返了。 4、解放后,广大劳动人民才过上了扬眉吐气、当家做主的幸福生活。 5、解放后,人民当家做主,人们都过上了安居乐业的幸福生活。 拼音zuòzuō 部首亻笔画7 释义 [zuò] 1.劳动;劳作:精耕细~|~息制度。

2.起:振~|枪声大~。 3.写作;作品:著~|佳~。 4.假装:~态|装模~样。 5.当作;作为:过期~废。 6.进行某种活动:同不良倾向~斗争|自~自受。 7.同“做”。 [zuō] 作坊:小器~。 相关组词 作文作品原作动作工作 例句

司法考试刑法常见罪名区分

司法考试刑法常见罪名区分 司法考试刑法常见罪名区分。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刑法既是重点也是难点,在此提醒考生一定要给予足够重视。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刑法中常见罪名的区分,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精彩链接: 司考刑法: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特征 司考刑法导学:危害国防利益罪 司考刑法导学: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司考刑法导学:阻碍军事行动罪 1.盗窃罪与诈骗罪划分的本质:是否有对财产进行处分行为(不限于财产的所有者,财产的单纯占有者乃至占有辅助者,都可能处分[交付]财产的转移。但是,在实施财产交付行为的人是没有处分某项财产的权限或地位,而是被他人用作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则在此情况下,实施这一违法行为的人构成盗窃罪,而不是诈骗罪。 受骗人是否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地位,成为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间接正犯的一个关键。至于受骗人事实上是否具有这种权限或地位,应通过考察受骗人是否被害人财物的辅助占有者,受骗人转移财物的行为(排除被骗的因素)是否得到社会一般观念的认可,受骗人是否经常为被害人转移财产等因素作出判断。 2.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占有以及由谁占有。行为人不可能盗窃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对自己事实上已经占有的财物只能成立侵占罪。但是,行为人在法律上占有的财物而事实上由他人占有时,仍然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依我国司法解释,将自己的财产借用给他人,再以秘密方式取回,构成盗窃罪)。 侵占罪的特点是将自己占有的财产不法转变为所有,因此,只要某种占有具有处分的可能性,便属于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即占有。则不仅可能侵占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而且可能侵占法律上占有的财物。 数人共同管理某种财物,而且存在上下主从关系时,应当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刑法上的占有通常属于上位者,而不属于下位者。即使下位者事实上握有财物,或者事实上支配财物,也只不过是单纯的监视者或者占有辅助者。因此,下位者基于

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区别

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区别 诈骗罪一直以来是高发的犯罪手段,其诈骗方式层出不穷,在社会上是大家深恶痛绝的,合同诈骗是近年来特别猖獗的犯罪手段。那么,合同诈骗罪和一般的诈骗罪的区别表现在哪方面?下面,就让律伴网小编来告诉你吧! 【网友咨询】 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区别有哪些? 【律师解答】 1、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作、座、坐、做》区别

作、做、坐、座的用法与区别 1做和作。 “作”和“做”,都是常用字,音同,有时通用,所以使用时让人犯难,不知该用哪个字。 作,是古老的字,甲骨文里就有,最初的含义是“起”,现代汉语里仍然使用的“振作”、“一鼓作气”、“枪声大作”中的“作”,都是“起”的意思。在这个意义上跟“做”不会打架,因为“做”无此含义。 “作”和“做”,都有“从事”、“制作”、“充当”的含义,所以容易混淆。 做,是后造字,最早出现在宋、元时代,当“即使”、“播弄”、“做作”讲。到明代,“做”成了“作”的俗字,渐渐演变成为“作”的同义词。 吕先生在《现代汉语八百词》中,对“作”、“做”二字的用法做了如下补充:“习惯上,具体东西的制造一般写成‘做’,如‘做桌子、做衣服、做文章’,抽象一点的、书面语言色彩重一点的词语,特别是成语里,一般都写成‘作’,如‘作罢、作废、作对、作怪、作乱、作价、作曲、作战、装模作样、认贼作父’。”

从吕叔湘先生的论述中,可以找到区分“作”、“做”用法的一般规律: 1) 区别的基本标准是“文”和“白”,内容抽象或书面语言色彩重的词语,一般用“作”,成语都用“作”。 2) 做单音节动词用,多数用“做”,少数用“作”的,其宾语内容也比较抽象。宾语是动名词的(如:报告,调查,榜样,处理,动员,贡献),一般也用“作”。 3) 表身份、成绩、行为等义的“作为”,用“作”。 4) 遇到没有把握的词,宁可写“作”不写“做”,但要做到局部(一篇文章或一本书)统一。 2 坐与座 座是个名词,而坐是个动词。 坐 古人双膝跪地,把臀部靠在脚后跟上,这是其本义,后泛指以臀部着物而止息:席地而坐。坐待。坐垫。坐骨。坐化(佛教指和尚盘膝坐着死去)。坐禅。坐功。坐骑。 乘,搭:坐车。坐船。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区别

“合同诈骗”罪与非罪新解 《刑法》第224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情况比较突出,合同诈骗罪作为当前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罪名,如何与民事欺诈行为划分开来,涉及到当事人权利的维护与法律适用。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存在诸多类似,往往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以“非法占有目的”为认定标准,也是以此作为判断罪与非罪的界限,而往往对非法占有的法律特征和构成要件存在一定的分歧,给定罪带来困惑。 为准确把握合同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特征,清楚划分合同诈骗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律师整理如下识别要点及注意事项: 一、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区别: 民事欺诈中,行为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会有一些虚假不实的言语和行为,这与合同诈骗罪中的客观行为及方法极为相似,司法实践中正确区分具有重要意义,否则有可能将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罪混同,造成放纵犯罪或错误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不良后果。 两者的区别主要是: 1、主观目的的不同:合同诈骗罪以签合同为名,达到非 法占有的目的;民事欺诈虽然主观上有欺诈,但不

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主观上以追求谋利为目的。 2、行为性质不同:两者都有欺骗行为存在,但二者的性 质完全不同,民事欺诈主要是违背诚信原则,虽然 客观上当事人也采取欺骗方法,却是在履行合同的 前提下的欺骗,行为的目的只是出于谋利,使相对 人产生错识认识,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意思表示;合 同诈骗罪是想利用合同达到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 物的目的,犯罪行为人本质上没有承担合同义务的 诚意,而是意图使对方单方履行主要合同义务,非 法将其财物占为已有。 3、欺诈的手段和程度不同:民事欺诈通常比较直接,有 一定的限度,只要对方当事人加强警惕,多数是可 以避免的;合同诈骗罪的手段更加隐蔽和恶劣,如 伪造身份证明签约等,被害人往往难以防范和避免。 从司法实践看,有无“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关键。刑法列举了合同诈骗罪客观方面的五种行为,如果有证据能证明有这些行为存在,原则上可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同时还需要综合考察以下因素,最终确定主观特征: 一是、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履行合同能力是基础,如果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故意夸大履约能力,合同订立后不努力创造条件履行合同,这种情况应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

做和作的区别

做和作的区别 “作”和“做”的区别 “作”和“做”用法的区分在现代汉语中比较复杂,有的情况下还有争议。根据著名语言文字学家吕叔湘在《现代汉语八百词》一书中提出的意见,习惯上,具体东西的制造一般写成“做”,如“做桌子,做衣服,做文章”;抽象一点的、书面语色彩重一点的词语,特别是成语里,一般都写成“作”,如“作罢,作废,作对,作怪,作乱,作价,作曲,作文,作战,装模作样,认贼作父”。不过,吕叔湘认为,区别的标准不是绝对的,遇到没有把握的词,他宁可写“作”不写“做”。参考词典和有关专家的意见,下面对“作”和“做”用法的区分从语法和语义两方面进行分类辨析。 一、“作”作为双音词的语素和成语的语素的用法 (一)制造:制作、作伪、作票、作俑、始作俑者、自作自受、为人作嫁、作茧自缚。 (二)工作、做工:劳作、作息、操作、深耕细作、日出而作。 (三)从事、进行某种活动:作法、作弊、作战、作恶、作案、作孽、作怪、作梗、作奸、作乱、作伴、作罢、作保、作为(指所作所为、行为、主动的行为)、大有作为、作恶多端、作奸犯科。 “作法”有三种用法:①旧时指道士等施行法术;②写文章或绘画等的方法,如“小说作法”、“国画作法”;③办事或制作物品的方法。用于含义③时,一般写成“做法”。 (四)创作:写作、作文、作画、作诗、作曲、作家、作者。 (五)著作、作品:大作、杰作、拙作。 (六)为、充当、当作:作废、作伴、当家作主、为虎作伥、认贼作父、作贼心虚。 (七)故意装出某种样子:装作、作态、作派、装聋作哑、装模作样。 (八)起、兴起、出现:振作、一鼓作气、兴风作浪。 (九)作为:①当作,如“把他作为朋友”;②就人的某种身份或事物的某种性质来说,如“作为一个记者,应该尊重新闻事实”;“作为词典,必须有检索方法”。 (十)发作:作呕、作酸。 (十一)做作、造作。

试谈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试谈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发布日期:2011-03-10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案例一徐某将其家中的齐白石名画委托其好友孙某代为出售,后孙某的同学郑某表示要购买此副画作,但郑某表示自己最近手头有点紧要半个月后付钱,孙某基于同学关系将齐白石的画交给郑某。半个月后,郑某并没有来送钱,孙某也无法联系到郑某。 案例二徐某将其家中的齐白石名画委托其好友孙某代为出售,后孙某的同学郑某多次恳求孙某能将此画借其欣赏几日,孙某基于同学关系将齐白石的画交给郑某。郑某拿到画后即将此画孙某也以高价卖掉并离开其居住地,杳无音信。 案例三徐某将其家中的齐白石名画委托其好友孙某代为出售,孙某的同学郑某拿来一幅赝品来同正品做对比并趁孙某不注意用自己的赝品替代了孙某的真迹,几天后孙某发现受骗,但郑某已将此画以高价卖掉并离开其居住地,杳无音信。 单纯从以上三个案例来看,其区别仅在于郑某以何种方式欺骗孙某从而取得齐白石的画,但这个简单的区别使郑某触犯了不同的罪名。在案例一中,郑某构成了诈骗罪,而在案例二、案例三中郑某构成了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所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取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由此可见,盗窃罪与诈骗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罪。两者的区别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被骗者是否为具有处分财产权限或地位的人。这里主要是指被害人同被骗人不是同一个人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骗人为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权限或地位的人,则多构成诈骗罪,否则则可能构成盗窃罪。在案例一中,徐某委托郑某替其卖画,郑某即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处分徐某财产的权限,从而有可能构成诈骗罪,如果孙某不具有处分徐某的画的权限,则孙某实际上为郑某进行犯罪的一个工具,郑某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第二、被骗者是否因受骗而自愿将财产交付给行为人,即是否转移所有权。这里的交付是实质上的交付,被骗者具有转移占有的意思表示。如果被骗者不具有转移占有的意思表示而仅是形式上的交付,则行为人应当构成盗窃罪。财产从被骗者手中转移到行为人手中并不表示其有转移所有权的意思,如果被骗者不具有转移所有权的意思表示,被骗者并没有转移所有权,则行为人应当构成盗窃罪而非诈骗罪。例如,案例一中,孙某实际上已经将齐白石画作的所有权转移给了郑某,因此郑某构成诈骗罪;案例二中,孙某虽然将齐白石画作交给了郑某,但其仅是短时间的借与,孙某并不具有转移占有权的意思表示,在这里,郑某利用骗术只是为了给其行窃创造便利条件,我们不能因为案件中有欺骗的因素就将郑某定性为诈骗罪。 第三、被骗人是否对其所交付的财产有清晰的认识。诈骗罪中被骗人具有转移财产的意思是交付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这要求受骗者对所交付的财产有明确的认识,否则构成盗窃罪而非诈骗罪。在案例三中,孙某并不知道郑某已经将画碉堡,缺乏对这幅画作的正确认识,因此,孙某的交付行为并不成立。郑某构成的是盗窃罪而非诈骗罪。事实上,孙某将画作进行碉堡时即已构成盗窃罪,孙某是否将真画交给郑某,只是产生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而已。

当做和当作的区别

当做和当作的区别 在我们拟写文件、遣词造句时,常常会碰到这样的情况,同一个词,往往有两种或多种写法,这个词,就叫同义词。同义词可以通用,但有些同义词以前可以通用,在现代汉语规范化的今天,这些词的用法就要按规范化去运用,不能再乱用了。“当作”和“当做”这两个词,我们经常碰到。在一篇文章中,往往是前边用了“当作”,后边又用“当做”;在同一张报纸同一个版面上,这篇文章用了“当做”,另一篇文章又用了“当作”。究竟 在我们拟写文件、遣词造句时,常常会碰到这样的情况,同一个词,往往有两种或多种写法,这个词,就叫同义词。同义词可以通用,但有些同义词以前可以通用,在现代汉语规范化的今天,这些词的用法就要按规范化去运用,不能再乱用了。 “当作”和“当做”这两个词,我们经常碰到。在一篇文章中,往往是前边用了“当作”,后边又用“当做”;在同一张报纸同一个版面上,这篇文章用了“当做”,另一篇文章又用了“当作”。究竟是用“当作”好,还是用“当做”好,让人无所适从。我经过反复查阅工具书,进行考证、对比,觉得还是用“当做”为好,用“当做”符合现代汉语的词汇规范。

在《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出版以前,无论是《现汉》,还是其他词典,在“dàngzuò”这个音的词条下,都只有“当做”作为一个词条出现。这从少年儿童出版社出版的《小学生词语汇释》、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新华词典》中,都可以找到佐证。这就说明,“当做”是被广大专家认可的,老百姓接受的也是“当做”这一约定俗成的词条的。 由于以前编纂的词典欠严谨,以致一些词典中在“作”字的释义上出现了“当做”的解释,给人在遣词造句上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不规范现象。《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认识到了这一点,于是,在“作”字的释义中,摒弃了“当做”的解释,而只注明:当成;作为。这样,就避免了混乱现象,为“当做”作为惟一的词条扫清了障碍。在此,笔者提醒大家,在今后的行文当中,要使用规范的“当做”一词,不要再用“当作”了,以维护现代汉语的规范性。

张明楷罪名区分

张明楷罪名区分

张明楷:如何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 刑法对诈骗罪的罪状规定得比较简单。如果对分则条文进行体系解释,就不难发现,诈骗罪(既遂)在客观上必须表现为一个特定的行为发展过程: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获得或者使第三者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取得财产的犯罪分为:违反被害人意志取得财产的犯罪与基于被害人有瑕疵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犯罪。盗窃罪属于前者;诈骗罪属于后者。由于诈骗罪与盗窃罪属于两种不同的犯罪类型,所以需要严格区别。首先,并非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进而取得了财产就成立诈骗罪,因为盗窃犯也可能实施欺骗行为。例如,A打电话欺骗在家休息的老人B:“您的女儿在前面马路上出车祸了,您赶快去。”B连门也没有锁便急忙赶到马路边,A趁机取走了B的财物(以下简称电话案)。虽然A实施了欺骗行为,但B没有因为受骗而产生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更没有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只是由于外出导致对财物占有的弛缓;A取走该财产的行

为成立诈骗罪,则意味着甲接到手机时便成立诈骗既遂;即使甲打完电话后将手机还给乙,还属于诈骗既遂后的返还行为。这恐怕难以被人接受。 其次,处分行为并不要求受骗人将财物的所有权处分给行为人,所以不要求受骗人具有转移所有权的意思。例如,甲没有返还的意图,却隐瞒真相向乙借用轿车,乙将轿车交付给甲后,甲开车潜逃。乙只有转移占有的意思,但甲的行为依然成立诈骗罪。在财产关系日益复杂的情况下,财产的单纯占有者乃至占有辅助者,都可能处分(交付)财产。例如,丙将自己的财物委托给乙保管,其间,丙给乙打电话,声称第二天派丁取回自己的财产。偷听了电话的甲第二天前往乙处,声称自己是丙派去的丁,乙将自己占有而归丙所有的财物交付给甲。处分财产的乙并不享有所有权,只是事实上占有了财产,但这并不影响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所以,即使不是财产的所有人,也完全可能因为认识错误等原因而处分财产。

论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论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摘要:盗窃罪与诈骗罪都是窃取、骗取型财产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制度,两罪的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犯罪客观方面都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等。盗窃是秘密窃取,行为人取得财物是不顾财物控制者以合法权利,意图破坏其占有并非法占有他们的财物,诈骗是行为人取得财产控制着的信任,财产控制者基于这种信任主动将财物交付行为人占有。诈骗罪与盗窃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被害人产生了认识错误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财产处分。而且,我们认为这里的处分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的财产损失的成立诈骗罪,否则成立盗窃罪。 关键词:盗窃罪,诈骗罪,认识错误,处分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概念: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盗窃的行为对象是财物,包括有体物与无体物1。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对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构成盗窃罪。盗窃罪的行为是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窃取是指使用非暴力胁迫手段,违反财物占有人的意志,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盗窃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为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是自己所有的财产,行为人明知出于他人合法占有的状态下而窃回的,也成立盗窃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这里欺骗方法包括虚构事实与隐瞒真相。就是为了使对方(受骗人)产生错误的认识。 区别: (一)关键是客观方面特征不同: 二者的主观构成要件都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二者的客观构成要件有所不同。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限,主要根据犯罪行为的客观方面的特征区别2,即二者非法获得财产的方式不同。盗窃罪是采取秘密的方法窃取财产,诈骗罪是采取欺诈的方法取得财产。3是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产所有人或者持有人陷于错误,“自愿”将财产交给行为人。可见诈骗罪与盗窃罪有如下特征: 1.行为人使用了骗术; 2.被害人或者被骗人4陷于错误的认识,即由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是被害人或者被骗人 陷于错误的认识,轻信了行为人的谎言或迷惑。 3.被害人或者被骗人有处分财产的意思与行为。由于被害人轻信了行为人的谎言,在 主观上已经同意处分财产,也就是说行为人取得财产是被害人或者被骗人的意志反 映,当然这种意志是基于错误的认识而产生的。并且发生了交付财产的行为。在盗 窃中,被害人显然不可能有这样的处分财产的意思,更不可能有这样的行为。 1《刑法学》第三版,张明楷著,法律出版社,2007年8月版 2《盗窃犯罪研究》董玉庭著,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9月版,第117页 3《盗窃罪定罪量刑案例评析》王礼仁编著,顾问:高铭暄,马克昌,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3年1月版,第223页 4一般情况下被骗人与被害人是同一人,但是也有特殊情况,如三角诈骗中的被害人与被骗人是不同一人

做与作的用法区别

“作”与“做” (一、“作”和“做”都有“从事”义。涉及具体的事物,习惯写“做”,涉及抽象的事物,习惯写“作”。 (一)作为语素构成的合成词与成语(一般词典都有收录) 做:做事|做工|做活|做梦|做声|做法(不是“妖道作法”,也不是文章的“作法”)|做戏|做鬼|好吃懒做|一不做,二不休|白日做梦|小题大做。 作:作息|作案|作别|作风|作用|作价|作业|作乐|动作操作|制作|劳作|协作|合作|耕作|作弊|作对|作恶|作孽|作祟|作假|作伪|作难|作梗|作乱|作俑|天公作美|作乐(lè)|恶作剧|作恶多端|无恶不作|作威作福|作奸犯科|胡作非为|为非作歹|为虎作伥|弄虚作假|逢场作戏|无所作为|见机而作|作法自毙|作茧自缚|为人作嫁|作壁上观。 跟这个意义相联系的一个意思是“装作”:作势|作态|造作|做作|装聋作哑|装模作样|装腔作势|惺惺作态|矫揉造作。 跟这个意义相联系的,还有一个意思是“兴起、发作”:作战|振作|作乐(yuè,演奏)|推涛作浪|兴风作浪|一鼓作气|日出而作|枪声大作作怪|作色|作呕|兴妖作怪|令人作呕。 (二)做单音节动词用 ⒈宾语是一般名词,事物比较具体,习惯上用“做”:~好事|~买卖|~生意|~手脚|~手术|~功课|~笔记|~学问|~习题|~练习(题)|~噩梦|~事情|~家务|~早操|~健身操|~柔软操|~木匠活|~日班|~结论。“~工作、~作业”习惯上用“做”,一是因为这里的“工作”和“作业”属于名词,二是避免两个“作”字连用,影响阅读。 跟这个意义相联系的一个意思是“举行活动”。下面几个词语习惯上用“做’:~寿|~满月|~礼拜|~祈祷|~佛事|~生日|~游戏。 ⒉宾语是动名词(即兼有名词语法特点的动词),事物比较抽象,习惯上用“作”:~调查|~考察|~研究|~分析|~判断|~推断|~检查|~比较|~说明|~评价|~概括|~介绍|~答复|~解答|~解释|~证明|~鉴定|~实验|~试验|~示范|~辩护|~删节|~反应|~记录|~统计|~安置|~处置|~发挥~决定|~规定|~交代|~联系|~让步|~挣扎|~牺牲|~贡献|~准备|~打算|~抉择|~补充|~动员|~斗争|~改进|~宣传|~表演|~讲话|~指示|~指导|~检讨|~汇报|~报告。 讨论:结合上边讲的处理办法,大家不妨讨论一下,下面这几组跟医疗有关的词语哪些用“作”,哪些用“做”: ⑴手术、理疗、放疗、化疗、磁疗、电疗、B超、CT、胃镜、核磁共振 ⑵美容、文眉、隆胸、抽脂、灌肠、人流、药流、尿检、药检、整形、切片、气功导引 ⑶治疗、化验、麻醉、透视、穿刺、切除、透析、护理、按摩、牵引、整骨、切除、搭桥、器官移植、诊断 二、“作”和“做”都有“制作”义。具体的事物习惯写“做”,抽象的事物习惯写“作”。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2.盗窃罪与诈骗罪 区别的要点在于:被害人是否自愿交付财物。如何理解“自愿交付财物”?第一,必须是被害人已经认识到其所交付的是自己占有的财物,第二,并且是“自愿”地将其财物处分给行为人。(当然,这里的“自愿”是受到欺骗的原因造成的) 或者说,盗窃罪中,被害人并不知道财产丢失的事实;也不知道侵害者是谁。而诈骗罪中,行为人是“自愿交付财物”,当然知道财产丢失的事实,即行为人有自愿处分财产的意思,也知道将财产交给了谁。 诈骗罪中,犯罪分子是使用了诈术,使被害人“自愿交付”财产,即被害人对于财产的流转是知情的;而盗窃罪中,被害人对于自己占有的财物怎么从自己占有之下转移至犯罪分子之下,是不知情的。但是,实践中存在疑问的是,犯罪分子虽然使用了欺骗的手段,但被害人是否“处分”了财产呢?如果被害人处分了财产,犯罪分子成立诈骗罪无疑;如果被害人没有处分财物,犯罪分子虽然是使用欺骗手段,但是被害人对财物怎么从自己占有之下转移至犯罪分子那里是不知情的,是蒙在骨里的,因此,犯罪分子的行为仍然成立盗窃罪。 以下情形的处理: 法意义上的处分财产,而意味着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即由行为人或第三者事实上支配财产。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承诺免除行为人债务等。 [历年真题] 2008年四川卷二59.丙是乙的妻子。乙上班后,甲前往丙家欺骗丙说:?我是乙的新任秘书,乙上班时好象忘了带提包,让我来取。?丙信以为真,甲从丙手中得到提包(价值3300元)后逃走。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BC考点:丙?自愿?交付;诈骗罪中的财产处分不仅仅是指所有权能,注意财产是由谁占有) A.盗窃罪的直接正犯B.诈骗罪的间接正犯 C.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D.诈骗罪的直接正犯 解析:ABC。本案中,行为人使用欺骗手段,从财物占有人(丙)处骗取了财产。丙是财产的占有人,被骗了将财物脱离其占有,故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该题与诈骗罪的间接正犯十分类似,例如,甲对乙说,你去帮我把路边的那辆摩托车开来(实际上是丙所有的),乙将摩托车开来了,甲骑上摩托车便走了,甲的行为属于盗窃罪的间接正犯,乙对摩托车没有处分权,乙将摩托车拿来的行为并不是处分财物行为,乙实际上属于甲的犯罪工具。 与该题区分容易混淆的是盗窃罪的是盗窃罪的间接正犯。如果被骗人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处于可以处分被害人财产的地位的,则成立诈骗罪。至于受骗者是否具有这种权限或地位,需要综合以下因素判断:受骗者是否被害人财物的辅助占有者,受骗者转移财产的行 1(原则上,只要占有财产的人都有处分权)受骗者是否具有这种权限或地位,需要综合以下因素判断:受骗者是否被害人财物的辅助占有者,受骗者转移财产的行为(排除被骗的因素)是否得到社会一般观念的认可,受骗者是否经常为被害人转移财产等。 判断受骗人的处分权限和处分地位,需要考察各种因素: (1)受骗人是否得到了被害人的概括性授权。 (2)受骗人是否属于受害人阵营;受骗者属于受害一方的,行为人构成诈骗罪;受骗人属于骗子一方的,行为人成立盗窃罪。 (3)受骗人是否是财产的占有者或者辅助占有者。这种权限或者地位不仅包括法律上的权限和地位,还包括事实上的权限和地位。

小学二年级语文做和作用法与区别知识点

是语言和文学及文化的简称。查字典语文网为大家准备了二年级语文做和作用法与区别知识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小学二年级语文做和作用法与区别知识点 “作”和“做”,都是常用字,音同,有时通用,所以使用时让人犯难,不知该用哪个字。 作,是古老的字,甲骨文里就有,最初的含义是“起”,现代汉语里仍然使用的“振作”、“一鼓作气”、“枪声大作”中的“作”,都是“起”的意思。在这个意义上跟“做”不会打架,因为“做”无此含义。 “作”和“做”,都有“从事”、“制作”、“充当”的含义,所以容易混淆。 做,是后造字,最早出现在宋、元时代,当“即使”、“播弄”、“做作”讲。到明代,“做”成了“作”的俗字,渐渐演变成为“作”的同义词。 吕先生在《现代汉语八百词》中,对“作”、“做”二字的用法做了如下补充:“习惯上,具体东西的制造一般写成‘做’,如‘做桌子、做衣服、做文章’,抽象一点的、书面语言色彩重一点的词语,特别是成语里,一般都写成‘作’,如‘作罢、作废、作对、作怪、作乱、作价、作曲、作战、装模作样、认贼作父’。” 从吕叔湘先生的论述中,可以找到区分“作”、“做”用法的一般规律: 1) 区别的基本标准是“文”和“白”,内容抽象或书面语言色彩重的词语,一般用“作”,成语都用“作”。 2) 做单音节动词用,多数用“做”,少数用“作”的,其宾语内容也比较抽象。宾语是动名词的(如:报告,调查,榜样,处理,动员,贡献),一般也用“作”。 3) 表身份、成绩、行为等义的“作为”,用“作”。 4) 遇到没有把握的词,宁可写“作”不写“做”,但要做到局部(一篇文章或一本书)统一。 语文作为小学教育的一门基础学科,对于学好其它课程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希望提供的二年级语文做和作用法与区别知识点,能够帮助大家学好语文这门课程,为今后的学习打好基础!

刑法各论中各重点罪名的比较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二者都以非法集资为外在表现形式,但同时又存在着根本区别: 一、犯罪的目的不同。前者的目的是非法占有所募集的资金。后者则的目的则是企图通过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进行赢利,在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公众存款的目的。 二、犯罪行为的客观手段不同。前者的行为人必须使用诈骗的方法;而后者则不以行为人是否使用了诈骗方法作为构成犯罪的要件之一,尤其是在吸收存款或募集资金的目的行为上并没有遮掩赢利的意图 三、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出资人资金所有权和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后者是国家储蓄管理制度。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信用卡诈骗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或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或者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以及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或者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5000元以上,或者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 (1)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主要是妨害了金融秩序,而信用卡诈骗罪主要是非法占有为目的; (2)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诈骗并持有、运输伪造的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诈骗并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伪造空白信用卡的,同时触犯了前后两罪,由于两者存在吸收关系,应以后罪吸收前罪。 (3)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并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同时触犯了前后两罪,由于两者存在吸收关系,应以后罪吸收前罪。 (4)行为人为了利用信用卡诈骗而实施购买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行为,同时构成前后两罪,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 (5)行为人与使用伪造的或者作废的信用卡诈骗者事前通谋,为其出售或者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应以后罪的共犯(帮助犯)论处;否则,应以前罪论处。 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

保险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是什么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相信大家常常会听到诈骗罪,大家也许会在听到保险诈骗罪时吃惊,完全摸不到头绪。严格来讲,保险诈骗属于诈骗犯罪当中的一种,但由于其重要性,法律单独将保险诈骗行为规定为一罪。而与诈骗罪相比,他们之间最大的不同就是处罚。那么保险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处罚分别是什么呢?下面让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为您简单解析。 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下设包括公司与知识产权等业务部和一个法学研究所,拥有一支既有法学博士、法学硕士、法律硕士等,又有兼职教授、注册会计师、心理咨询师等,还有获得全国优秀律师、安徽省十佳律师、合肥市十佳律师、十佳公益律师荣誉称号的专业律师队伍。 保险诈骗罪是定向的诈骗,没有诈骗罪侵害的范围广,危害也没有诈骗罪重,就是数再大也没有诈骗所能够诈骗的数额巨大,保险诈骗罪也不好实施,因为保险是很专业的,而诈骗是很常见的,对象的不特定性,保险诈骗罪是诈骗罪里的一个分支,按罪行法定就得按保险诈骗罪处罚,但是也有数罪并罚的时候。 一、保险诈骗罪是如何处罚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198条的规定,犯保险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保险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卜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诈骗罪如何量刑处罚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诈骗不足4000元的,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为管制刑;5000元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4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重处情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

“作”和“做”的区别

“作”和“做”的区别 “作”和“做”用法的区分在现代汉语中比较复杂,有的情况下还有争议。根据著名语言文字学家吕叔湘在《现代汉语八百词》一书中提出的意见,习惯上,具体东西的制造一般写成“做”,如“做桌子,做衣服,做文章”;抽象一点的、书面语色彩重一点的词语,特别是成语里,一般都写成“作”,如“作罢,作废,作对,作怪,作乱,作价,作曲,作文,作战,装模作样,认贼作父”。不过,吕叔湘认为,区别的标准不是绝对的,遇到没有把握的词,他宁可写“作”不写“做”。参考词典和有关专家的意见,下面对“作”和“做”用法的区分从语法和语义两方面进行分类辨析。 一、“作”作为双音词的语素和成语的语素的用法 (一)制造:制作、作伪、作票、作俑、始作俑者、自作自受、为人作嫁、作茧自缚。 (二)工作、做工:劳作、作息、操作、深耕细作、日出而作。 (三)从事、进行某种活动:作法、作弊、作战、作恶、作案、作孽、作怪、作梗、作奸、作乱、作伴、作罢、作保、作为(指所作所为、行为、主动的行为)、大有作为、作恶多端、作奸犯科。 “作法”有三种用法:①旧时指道士等施行法术;②写文章或绘画等的方法,如“小说作法”、“国画作法”;③办事或制作物品的方法。用于含义③时,一般写成“做法”。 (四)创作:写作、作文、作画、作诗、作曲、作家、作者。 (五)著作、作品:大作、杰作、拙作。 (六)为、充当、当作:作废、作伴、当家作主、为虎作伥、认贼作父、作贼心虚。 (七)故意装出某种样子:装作、作态、作派、装聋作哑、装模作样。 (八)起、兴起、出现:振作、一鼓作气、兴风作浪。 (九)作为:①当作,如“把他作为朋友”;②就人的某种身份或事物的某种性质来说,如“作为一个记者,应该尊重新闻事实”;“作为词典,必须有检索方法”。 (十)发作:作呕、作酸。 (十一)做作、造作。

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7916562621.html, 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2017年最新版) 一、非法经营食盐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非法经营食盐20吨以上不满30吨的,为拘役刑或罚金刑。非法经营食盐30吨的,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吨,刑期增加一年。 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10吨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2吨,刑期增加六个月。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非法经营食盐50吨,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吨,刑期增加一年。 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25吨的,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吨,刑期增加一年。

【单位犯罪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单位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法定基准刑参照点量刑。 【升格量刑特别规定】 惯犯、利用委托代销食盐身份非法经营,依照前述法定基准刑参照点拟处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有期徒刑的,重处10%。 二、非法经营烟草制品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烟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达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万元;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达5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0万元;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 经营,数额达2万元的。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 三、非法经营电信业务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数额在150万元以内的,为罚金刑;1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为拘役刑;20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5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数额50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论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论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尽管今学期期末考试并没有考盗窃与诈骗的区别,但是这一个问题历来是重点。盗窃与诈骗这两种侵财罪都是行为人通过相对平和的手段取得财物,这是他们与抢劫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的区别。而盗窃与诈骗都是针对被占有中的财物,这又是它们与侵占罪的区别。而在一些侵财行为中,行为人确实利用了欺诈、蒙骗的行为获得财物,有时候构成诈骗,有时候构成盗窃,到底如何对它们进行定性、区分?这篇文章试图通过列举一些以前看到过的经典案例,并通过案例的分析来竭尽所能来短浅地区分一下,但是由于本文作者学识有限并且所知甚少,文中很多的观点与论述未必见得准确,请斧正与见谅! ——笔者序 (作者:程子钊中山大学法学院)案例1:A某在商场购物时,发觉商场并没安装摄像镜头,顿时心起歪念,把一个进口单反照相机塞进台灯的盒子里拿去结账。最后A付了台灯的价钱拿走了照相机。(以下简称“偷龙转凤”案) 案例2:B某在路上拾到了一个钱包,打开,发现里面有一张借记卡与身份证。B某遂拿着卡和身份证去A TM机打算“碰运气”,结果成功用身份证组合出了密码,从银行卡里提走了3000元人民币。(通说为信用卡诈骗)(以下称为“信用卡”案) 案例3:C某在一人多的公众场合谎称手机没电而向路人D某借手机打电话。借到后C 某借口信号不好便要走开通话,并趁D不留意带着手机逃离了现场。(以下简称“电话案”)案例4:丙是乙的家庭管家。乙不在家时,行为人甲前往丙家欺骗丙说:“乙让我来把他的西服拿到我们公司干洗,我是来取西服的。”丙信以为真,甲从丙手中得到西服后逃走(以下简称管家案)。 案例5:K某与L某是同事,一天K某见L某手提包忘在会议室里,于是对清洁工I 某说:“等等你去帮我把会议室的包拿来,我忘记拿了。”I某信以为真,于是把包拿给了K 某。 诈骗罪,即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基本构成是:行为人制造欺骗行为——对方因此产生认识错误——对方交付了财物——行为人或第三人取

做和作的区别教案资料

做和作的区别

做和作的区别 “作”和“做”的区别 “作”和“做”用法的区分在现代汉语中比较复杂,有的情况下还有争议。根据著名语言文字学家吕叔湘在《现代汉语八百词》一书中提出的意见,习惯上,具体东西的制造一般写成“做”,如“做桌子,做衣服,做文章”;抽象一点的、书面语色彩重一点的词语,特别是成语里,一般都写成“作”,如“作罢,作废,作对,作怪,作乱,作价,作曲,作文,作战,装模作样,认贼作父”。不过,吕叔湘认为,区别的标准不是绝对的,遇到没有把握的词,他宁可写“作”不写“做”。参考词典和有关专家的意见,下面对“作”和“做”用法的区分从语法和语义两方面进行分类辨析。 一、“作”作为双音词的语素和成语的语素的用法 (一)制造:制作、作伪、作票、作俑、始作俑者、自作自受、为人作嫁、作茧自缚。 (二)工作、做工:劳作、作息、操作、深耕细作、日出而作。 (三)从事、进行某种活动:作法、作弊、作战、作恶、作案、作孽、作怪、作梗、作奸、作乱、作伴、作罢、作保、作为(指所作所为、行为、主动的行为)、大有作为、作恶多端、作奸犯科。

“作法”有三种用法:①旧时指道士等施行法术;②写文章或绘画等的方法,如“小说作法”、“国画作法”;③办事或制作物品的方法。用于含义③时,一般写成“做法”。 (四)创作:写作、作文、作画、作诗、作曲、作家、作者。 (五)著作、作品:大作、杰作、拙作。 (六)为、充当、当作:作废、作伴、当家作主、为虎作伥、认贼作父、作贼心虚。 (七)故意装出某种样子:装作、作态、作派、装聋作哑、装模作样。 (八)起、兴起、出现:振作、一鼓作气、兴风作浪。 (九)作为:①当作,如“把他作为朋友”;②就人的某种身份或事物的某种性质来说,如“作为一个记者,应该尊重新闻事实”;“作为词典,必须有检索方法”。 (十)发作:作呕、作酸。 (十一)做作、造作。 以上十一种用法中,“作”均读去声。但“作”另读阴平时,特指作坊。 二、“作”作为单音动词与双音的动名词宾语构成词组的用法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