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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改造与人的再造化

劳动改造与人的再造化
劳动改造与人的再造化

论劳动改造与人的再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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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对罪犯判处刑罚,既是对他们犯罪行为的惩罚,同时也是一种教育。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其重要目的就是使他们在劳动中改造自己,成为新人,再次完成社会化。劳动改造与罪犯的再社会化存在着密切的联系。我们不仅应该在思想上培养公民树立良好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也应该在治理的过程中,不断的去发现、解决问题,在再社会化的过程中不断的完善劳动改造等一系列监狱体制,最终实现个人价值的实现和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关键词:劳动改造社会化再社会化问题完善

在我国的社会意识中,监狱被认为是堕落者的“天堂”,一直是一个黑暗的角落,很少有人去关注。从社会学的角度去看待理解我国目前的劳动改造制度,为研究劳动改造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当前我国劳动改造在罪犯的再社会化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存在着不少问题,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劳动改造制度。

一、劳动改造的地位、意义和现状

(一)劳动改造及劳动改造的地位

所谓劳动改造是指国家刑罚执行机关有计划的,依法强制组织和指导有能力的服刑罪犯从事创造社会财富的活动。其宗旨在于改造罪犯思想,改善和提高其智力,技能与身体素质。

伴随着新中国的成立,劳动对于罪犯来说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劳动不再作为以惩罚罪犯为目的。组织罪犯劳动是实现监狱宗旨的重要途径,他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是罪犯改造工作基本内容的主要方面之一。劳动改造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改造手段。例如对末代皇

帝、日本战犯、国民党战犯的成功改造,充分显示了劳动在罪犯改造中的重要地位。

(二)劳动改造的意义

劳动不仅创造了人类本身,而且是人类最基本的实践活动。马克思曾指出,“劳动是一切社会病毒的伟大消毒剂”。劳动可以磨练罪犯的意志,培养其社会化人格,可以使罪犯在劳动过程中充分体验到人生价值的存在。它能使罪犯根除那些好逸恶劳、不劳而获、贪图享乐的剥削阶级思想。同时罪犯可以通过劳动活动接受社会信息的刺激,不断更新观念,调整自己的劳动方式,保持与社会的联系、同步发展。由于劳动改造这一措施或者说是手段的产生具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和社会需要,故其本身的意义也具有多重性。

1.劳动改造的直接作用在于其惩罚性。作为一种刑罚措施,它具有以国家权力为后盾,对罪犯进行合理处罚的特性。

2.劳动改造的间接作用,也可以理解为终极目标在于通过这一措施的实施,最终达到对罪犯原有错误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适应社会的需要,能够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实现属于自己的人生价值。

3.劳动改造也是发展监狱经济的一种形态。罪犯通过劳动创造一定的经济价值。对其自身而言,罪犯可以获得一小部分收入,并熟练掌握一门生存技能,从而在释放后能够寻找到一份合适的工作,断去出狱后被社会抛弃的后顾之忧。对监狱来说,可以节省国家对监狱成本的投入,从而使监狱的运作形成良性循环,并能够很好的改善监狱

环境、劳动环境,保障罪犯能够在一个良好的环境中,结束自己的再社会化过程。

(三)劳动改造的现状

随着社会的进步,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法律法制不断健全,行刑理论也发生了变更。当前我国劳动改造在罪犯的再社会化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一是立法上对劳动改造的定义不清晰。劳动改造究竟是作为一种改造手段还是一种惩罚手段,这直接关系到在劳动改造过程中工作的重心问题。二是发展监狱经济所带来的问题。一方面发展监狱经济容易扭曲接受劳动改造的罪犯的心理,培养出一种一切向钱看的坏风气,不利于清除社会上的不良思想,这样就不能达到预期的再社会化的目的。另一方面是在发展监狱经济的同时,对罪犯人权的保护也是值得我们注意的,罪犯的合法收入、人身安全等等都应该有立法上明确的表现、在执行过程中得到充分的保障。三是监狱的管理工作存在很大瑕疵,罪犯的人身安全往往受到威胁。最近几年关于监狱虐待致死的事件大量涌现,让世人惊呆,可见监狱的管理工作存在很大的漏洞,缺乏合理的机制制度安排和监督机制只会使罪犯不愿意接受再社会化的改造而跌入反社会的深渊。

作为一个刑法执行机构,监狱在世界各国都是必不可少的。监狱是国家机器,国家机器就是要制裁那些对统治阶级不利的人。我们监狱的宗旨是以改造人为主,我们的监狱改造超过了世界发达国家。西方的监狱是以惩罚为主,主要职责是关押犯人,不突出教育,甚至有些国家的监狱用独居的方式来囚禁犯人,这是对人的精神的摧残。而

我们的口号是要让犯人收得下,关得住,改造好。

我们一要正确认识劳动改造在监狱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监狱经济的特殊重要性;二要继续争取落实国家对监狱的经费保障制度;三要对监狱经济运行机制进行改革,探索监企适当分离和经济结构调整等工作,力求监狱经济有一个更大的发展;四要继续开展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工作;五要全面提高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素质,建立一支适应新世纪监狱工作发展需要的监狱人民警察队伍。

二、社会化及再社会化

(一)社会化的内涵

要将一个自然人训练、培养成符合社会要求的成员,最主要的途径便是通过与别人社会的互动,学习社会规范,而成为个人人格的一部分,这就是人的社会化。柯尼格(S.Koenig)说:“所谓的社会化是一种过程,个人由此成为他所出生的那个社会恪尽职守的一分子,即使他的一举一动符合于该社会的民俗民德。”人社会化的最终目标是成为合格的社会成员,合格意味着个体在社会互动中能够恰当地扮演自己的角色,并同环境建立起和谐的关系,这也是人社会化的最高境界。

社会化的意义可以划分为两种,一种是塑造个人自我独立的人格、形象、文化、内涵等。一个人只有通过社会化的途径,接受并适应社会文化,才能在复杂的社会中生存下去。二是社会化是人类文明不断传递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和途径。一个社会要想延续下去就必然要通过

一定的方式,比如说家长教育子女,老师教育学生,企业教育职工等等,使前人的创造的文化得以传递,最终推动社会的发展。

个体社会化是一个持续终生的过程。国内有学者根据人的发展周期和各个发展阶段的特点,把社会化分为四种:第一,基本社会化。即个体在童年期的社会化,主要是学习语言、生活知识和培养认识能力,掌握行为规范,建立感情联系,发展道德及价值判断标准等。第二,预期社会化。指个体在学校等社会机构中逐步认识自己的社会角色,为进入社会做准备。第三,发展社会化。即个体在成年期以后的社会化,个体随着环境和自身状况的变化,接受新的期待和要求,承担新的责任、义务和角色。第四,再社会化。

(二)再社会化的内涵及作用

1.再社会化的内涵

再社会化作为社会化的一种特殊形式,不同学者之间有不同的见解,但是都不约而同的强调了旧价值观的抛弃与新价值观学习、吸纳的这一动态过程。再社会化是指个体生活环境或所承担的社会角色发生急剧变化时,或者由于社会化过程的失败而受到严重处罚时,为了适应新的环境,或者重新适应社会,需要对自身的生活习惯、行为准则、价值观念等做出重大调整,进行重新学习。

再社会化有主动再社会化和强制性再社会化两种基本形式。主动再社会化是个体自觉主动地适应新的生活环境;后者是指诸如罪犯、劳教人员等社会化失败者,被强制接受教育和改造,重新回归社会。对于面临再社会化的犯罪人来说,这种转变是从监狱环境到社会环境

的转变,是从特殊群体到正常群体的转变。为了重返社会,犯罪人需要以一种新的价值观与人生观来重塑自己的人生,需要以一种积极、主动的心态去重新认识并采纳自己的人生。因此,犯罪人的主观态度与积极性对其再社会化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2.再社会化的作用

犯罪人再社会化的推动并不只是依靠犯罪人的主观上的赎罪,醒悟与转变,社会成员、司法体制所形成的一种客观上良好的氛围,无疑将是犯罪人再社会化的一针强心剂。犯罪人再社会化的意义是广泛的,能够使这些不稳定的社会成员真正醒悟、重新做人,对于刑罚目的的实现与刑事法制的健全的意义是不可估量的;能够使这些不稳定的社会成员接受社会的教育与社会成员的包容,对于民主化进程、对于风序良俗的传承以及人道主义的弘扬的意义是巨大的,能够使这些不稳定的社会成员对社会作出一定的贡献,至少不至为害,对于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的意义更是非凡的。犯罪人的再社会化也需要一个过程,这个过程需要调动多方面的积极性,动用多方面的力量,最终最终的目的是把他们改造成守法的公民。

三、劳动改造在罪犯再社会化中的作用

从多年的劳动改造实践来看,劳动改造在促进罪犯的再社会化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主要是:

(一)劳动改造有助于揭示罪犯犯罪心理

犯罪是罪犯在其犯罪意识支配下实施的,罪犯的犯罪心理具有隐蔽性,其犯罪心理也与其反社会性相联系。因此,从大量的生产表现

和物化在产品中的种种数据进行精心观察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看出罪犯原来的犯罪意识和恶习,改造中的动机和目的,未来的走向和趋势。

(二)有助于转变罪犯的反社会意识

揭露罪犯的犯罪心理,仅仅是罪犯再社会化的基础和前提。改造罪犯的最终目的,在于追求罪犯重新回归社会,建立适应社会的思想认识、价值观念、行为规范、生活态度。而监狱组织的有益于社会的、与市场经济相联系的社会化劳动,对罪犯的重新社会化无疑具有实践上的决定性意义。

(三)有助于改变罪犯的不良习惯

在犯罪过程上,多数罪犯养成了蛮横、粗野、懒散、放荡的行为习惯,而要矫正这些陋习和恶习,需要实行依法、严格、科学和文明管理,而在集体化、程序化、文明化的劳动改造过程中进行规范化的管理、监督和训练,不啻是一条切实有效的途径。

(四)有助于罪犯出狱后的更好适应社会生活

罪犯在出狱后必须要进行社会生活,这也是对其进行处罚的重要目的之一。尤其是当今时代,当他们走出监狱,回到社会,由于他们的生存竞争能力与社会上的人不是处于同一起跑线上,有可能造成他们成为生活中的弱者。因此,通过劳动改造,对罪犯进行就业能力、市场观念、职业道德观念、竞争观念的培训,以便罪犯出狱后更好适应社会生活。

四、我国劳动改造在罪犯再社会化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是社会主义的国家,在改造犯罪者这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绩,

也使得许多的罪犯从新走入社会,也再次完成了社会化,为国家做出了贡献,但并不是说就完美无缺,当前我国劳动改造在罪犯的再社会化的方面存在以下不足:

(一)社会资源没有充分利用

犯罪的问题本来就是一个社会的问题,其最终的解决必须有社会因素的积极参入。在我国,一般来说,监狱是罪犯再社会化的主体,但是假释、缓刑是在监狱之外进行的。但是在国外监狱以外的学校也可以协助监狱进行文化技术教育。在我国改造只过分的强调监狱等行刑机构,不重视或者说忽视社会资源的巨大作用,把改造罪犯看成是行刑机构的事,其结果是犯罪行刑完毕后,可能一些人还是回到原来的生活的轨道,从新走上犯罪的反社会道路。

(二)罪犯的人权没有充分得到重视

以人为本,重视人权是社会进步与文明的重要的标尺,但是在我的思维中止是充满着对罪犯的报应、剥夺、隔离等思想,存在着对罪犯的“非人格化”的思想的倾向。没有确立起矫正与再社会化等等现代思想,作为法律意义上的特殊的公民,他们并不因为关押监禁等丧失其作为人的一些基本的属性,因此充分的重视罪犯的人性,是衡量“以人为本”的重要的内容。然而在实际的劳动改造中,谈不上以平等的身份对待罪犯,在社会上,他们被贴上犯罪的标签,处处被歧视与排斥,简直是处处为艰,不可能被再社会化。

(三)在改造中对罪犯教育观念存在缺陷

教育在社会中具有重要的功能。它为个体的社会的流动提供渠道,

关系到个体的物质利益与社会地位,关系到个体修养身心,获得价值观,学得技术。社会一刻也离不开教育。人人都需要教育,罪犯也同样如此。可是实际情况是:在劳动改造教育中,有的仅仅把教育看成是稳定狱内的秩序的一种手段,不结合文化技术进行教育;有的把教育看成是“三课”教育;对罪犯的教育不能因材施教,不同的症状用同一个药方,也就是“一锅煮”“一刀切”;教育方法粗暴,不是以理服人,而是以力压人,以势服人,不善于疏通与诱导、说服;教育急于求成不愿意做大量细致的长期的工作,思想政治内容空洞,很多时候只是形式、过场,不能把犯罪者学习生活技能很好的结合起来,等等。

(四)家庭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

大多数的罪犯出狱以后(除了少数的父母双亡、夫妻离异的情况外)家庭是接纳他们的第一个微观生活环境,要充分发挥家庭环境在预防犯罪和减少犯罪中的重要的作用,这是社会其他的方面所无法代替的。但是我国劳动改造主要是监狱来管理,监狱等行刑机关在监狱中进行的只是一味的强调改造罪犯的职能作用,不注意发挥家庭的作用,具体的表现是:一、罪犯与家庭之间缺乏的联系渠道。现在虽然科技如此发达,但罪犯与家庭联系仍然没有实质的变化;二、在劳动改造过程中,罪犯的家庭来探视罪犯机会较少,有的监狱认为这是罪犯的罪有应得,不考虑如何使他们更快的转化成社会成员。三、家庭与监狱无形中形成对立关系,家庭缺乏对监狱的信任,在他们的印象中,罪犯只是监狱惩罚的对象,而监狱的有一些做法又强化了这种观

点。

五、完善劳动改造,进一步促进对罪犯的再社会

对我国犯罪人再社会化道路中的重重荆棘有了理性的分析之后,我们所需要做的,就是找准一把锋利的斧子一路披荆斩棘,来促进犯罪人的再社会化,也是对犯罪人人权保障,对社会秩序保护的促进。对罪犯的再社会化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我国在劳动改造中对罪犯再社会化也已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这都是我们进一步工作的有利条件。为了达到用最低成本去取得最大化成绩,为了更好的促进罪犯的再社会化,仍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劳动改造制度。

(一)劳动改造和再社会化的关系

劳动改造是指国家刑罚执行机关有计划的、依法强制组织和指导有能力的服刑罪犯从事创造社会财富的活动。宗旨在于改造罪犯思想,改善和提高罪犯智力、技能与身体素质。通过强制罪犯劳动,将其置身于特定的生产关系下,在劳动实践中感受和体验人生价值,社会价值和规范等,逐步使他们形成属于自己的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从而使罪犯在劳动的过程中达到改造其身体,心理和思想方面的再社会化的效果。所以说劳动改造是实现再社会化的一条特殊途径。劳动改造的结果也可能使一些人不能达到再社会化的目的。只能说再社会化是社会规范和群体心理上的一种期望值,是否能够达到则是效果与实效的关系。社会学中,再社会化所追寻的是将社会化失败的社会成员通过说服、教育、强制等社会控制手段最终达到使社会成员将社会规范内化的效果。

(二) 进一步促进对罪犯再社会化的完善措施

1.树立人权观念,加强犯罪者的权利保护

人是万物之灵,人权理论要求我们要以人为中心,把人作为一切的出发点,一切为了人的,为了人的幸福。罪犯虽然犯了罪,但如果没有被判死刑,且立刻执行,他们仍然是社会的成员,仍然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他们仍然享有人格权、财产权、人身安全权、申诉、控告、检举辩护权;休息权,宗教信仰权,婚姻家庭权等。此外一部分罪犯还享有选举权、著作权,在受到一定限制情况下,还享有通信权、会见权。对罪犯人权的保护具有重大意义,只有重视权利,才能使罪犯提高思想觉悟,认罪伏法,弃旧图新,改造成合法公民,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这要求执法者转变观念,加强罪犯的人权保护。

2.改变教育态度,树立教育为本思想

坚持教育为本就是要使教育改造的内容无所不包,无所不能。这就要求必须突破监狱与社会、犯人与常人的两个方面的思想障碍,消除一些人为的鸿沟和禁区。凡是能促进罪犯改造的思想、理论、知识都应当列为教育的内容,即使那些被视为阴暗面的内容,也没有必要可以回避,而是因势利导,让罪犯从中受到启迪与反思。在进行教育时要做到时时处处有教育。在劳动改造中注重对罪犯的教育,尤其是要重视罪犯的基本的素质教育,加强罪犯的素质教育从而使罪犯能够把个人行为纳入道德和法制轨道,由反社会转向亲社会,由危害社会主义建设转向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实现自身重新社会化的光明前景。

3.重视社会的作用,实行有条件的劳动改造社会化

实行有条件的劳动改造社会化是指劳动改造中注重社会因素在矫正罪犯中的作用,放宽对罪犯自由的限制,加强罪犯与社会的联系,使之易于复归社会。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

(1)劳动改造场所转变,传统劳动改造的主要场所是监狱,其特点是高墙电网、狱警武装守卫,完全封闭管理,在这里国家的专政意识太浓,不是十分有利于犯罪者再社会化,可以考虑在一定条件下改变改造场所,使之不再是完全封闭的监狱,而是封闭监狱与开放监狱、半开放监狱并用。

(2)改造主体的转变。传统改造主体是单一国家机关(即监狱管理机构),社会参入很少,改造罪犯被认为只是国家机关的事,与社会无关。要转变观念,树立矫正思想,改造主体要不再是单一的国家机关,而是国家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

“最古老的三大学科:医学、神学与法学都是因为尊重人和为了尊重人而产生的。”既然人,生而平等,那么对于犯罪人的保护与人道关怀是法律的职责范畴内的,也是法学研究范围内的。对于犯罪人的保护并不仅仅是局限在司法程序的时间内的,在犯罪人重返社会,也即再社会化的进程中,法律也应当给予更加完备的保障。

总之,罪犯再社会化要求刑罚执行机关在坚持监狱的惩罚功能的同时,更要注重监狱教育功能的发挥,要改变已往的改造观念,改造模式,改造方式等,为罪犯再社会化创造一个良好的监狱改造环境。

注释:

①柯尼格(S.Koenig)著,朱岑楼译,《社会学》,台北:协志工业丛书出版公司,1986,16版。

②全国13所高等院校《社会心理学》编写组.社会心理学[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95.4.5。

③1975年至1999年通过<社会学年鉴>(简称<年鉴>)尼尔·J.斯梅尔塞(Neil J.Smelser)是享有崇高声誉的美国社会学家,也是<年鉴>发起人之一。

参考文献:

①何为民主编:《罪犯改造心理学》,法律出版社2002版。

②王顺安主编:《劳动教育学》,法律出版社2002版。

③李晓明主编:《行政刑法学导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11月第1版。

④李小群主编: 《论劳动改造制度的性质》,载《劳改劳教理论研究》,2004年第3期。

⑤李建勇主编:《社会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⑥吴宗宪主编:《罪犯改造论——罪犯改造的犯因性差异理论初探》,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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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改造的意义

试论劳动改造的意义 摘要:《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学习。”我国的监狱不仅是罪犯刑罚的执行机关,也是罪犯改造机关,“惩罚和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是我国监狱工作的既定方针。可以说罪犯的服刑生活大多数时间都在劳动,同而我们很有必要就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方面作进一步的探索,以求提高罪犯进行劳动改造的效果,使他们回归社会后能够适应社会,对社会能有所贡献。 关键字:罪犯劳动改造惩罚和改造 一、劳动改造的历史意义 (一)劳动改造是中国社会主义监狱制度的根本特色。 1、我国监狱制度统称为劳动改造制度,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预防罪犯和减少罪犯中具有特定的地位。新中国成立初期,被人民民主政权接收的破烂不堪,难以解决罪犯人数激增后的收押问题,更难解决罪犯劳动生产问题,大批罪犯由于无劳动项目而做吃闲饭,监狱对罪犯的教育改造难以开展。如果被依法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刑罚的罪犯在监狱得不到有效改造,那么改造罪犯成为新人的目的就无法实现。针对上述问题,1951年5月10日至15日,在北京召开的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把组织全国罪犯劳动改造问题作为会议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了讨论,并通过了《关于组织全国犯人劳动改造问题的决议》。《决议》指出:“大批应判有期徒刑的犯人,是一个很大的劳动力,为了改造他们,为了解决监狱的困难,为了不让判

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做吃闲饭,必须立即着手组织劳动改造的工作。”同时指出,凡已有这一工作的地区,应在原有基础上加以扩大。主要的办法,是由县一级,专署一级,省市一级,大政区一级鹤中央一级,共五级分工负责,划分人数,指拨经费,调配干部和管押的武装部队,组织犯人劳动,从事大规模的水利、筑路、垦荒、开矿和造屋等生产建设事业。这次会议后,使罪犯劳动改造工作在全国范围铺开。经过六十多年的调整和改革,目前劳动改造仍然在罪犯改造中占据重要地位,焕发新的生命。运用劳动达到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罪犯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改造罪犯是预防和减少罪犯的前提和基础,改造不好罪犯就难以预防和减少罪犯,因此改造罪犯是预防和减少罪犯的治本之策。建国六十多年来的罪犯劳动改造实践证明,劳动在改造罪犯、预防罪犯活动中不仅有效,而且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巨大成就。我国监狱在毛泽东劳动改造罪犯的思想指导下,科学运用劳动改造、教育改造和监管改造三大基本手段,不仅顺利改造了日本战犯、国民党战犯和末代皇帝傅仪,而且成功改造了数以百万计的反革命分子、敌对分子和形形色色的刑事犯罪分子,使他们成为了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新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守法公民和有用之才。这种巨大的成就的取得当然取决于很多因素,但劳动改造的功绩不能抹杀,应该承认我国罪犯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中起了不可忽视的重大作用,具有重要的地位。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以来,尽管我国罪犯劳动改造面临很多新情况、新问题,遇到很多困难和挑战,但罪犯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

罪犯劳动改造学---考试必备

罪犯劳动改造学 练习题Ⅰ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选项,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C 2. A 3. D 4. D 5. A 6. A 7. D 8. B 9. C 10. A 11. C 12. B 13. B 14. C 15. D 16. A 17. B 18. A 19. D 20. D 21. D 22. C 23. A 24. C 25. D 26. C 27. B 28. A 29. B 30. C 1.罪犯劳动技能形成的基本过程包括泛化、分化和() A. 强化 B. 刺激 C. 巩固 D. 考核 2.罪犯劳动改造过程是全面体现罪犯心理活动的全貌,有着深刻的心理学依据,主要包括改造罪犯的不良认知、情感、意志和() A. 个性 B. 动机 C. 需要 D. 价值观 3.超出必要劳动范围所进行的劳动是() A. 必要劳动 B. 有效劳动 C. 无效劳动 D. 剩余劳动 4.按照条件反射的理论,罪犯劳动改造主要是一种复杂的() A. 无条件反射活动 B. 防御反射活动 C. 定向反射活动 D. 条件反射活动 5.促进了人类意识和自我意识的产生的是劳动的() A. 社会性 B. 艰苦性 C. 原始性 D. 分工 6.作为个体的生物人成长为社会人,并逐步适应社会生活的过程,经过这个过程,社会文化得以累积和延续,社会结构得以维持和发展,人的个性得以形成和完善。这个过程称为 A. 社会化 B. 基本社会化 C. 继续社会化 D. 再社会化()7.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精神文明范畴的是() A. 教育 B. 文化科学 C. 思想道德 D. 劳动技能 8.罪犯劳动改造是国家与()作斗争的基本决策。 A. 罪犯 B. 犯罪 C. 犯罪分子 D. 违法行为 9.罪犯劳动改造是一种刑事强制活动,具有() A. 惩罚性 B. 斗争性 C. 不可选择性 D. 政治性 10.罪犯劳动改造是以()为形式的改造活动。 A. 生产劳动 B. 技术教育 C. 脑力劳动 D. 监狱管理 11.罪犯劳动改造,一个重要的指导思想就是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关于()的基本原理。 A. 教育改造人 B. 管理改造人 C. 劳动改造人 D. 感化改造人 12.劳动改造构建了狱内新的(),从而为罪犯由犯罪到守法公民的跨越提供了现实基础。

我国监狱劳动改造的功能定位与未来走向

我国监狱劳动改造的功能定位与未来走向 ——基于完善中国特色监狱制度的视角 内容摘要:在构建和谐社会和监狱体制转型的时代背景下,劳动改造制度功能的完善和发展,不仅是延续劳动改造地位、传承劳动改造历史的需要,也是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监狱制度,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需要。当下,对劳动改造的功能要重视审视,对劳动改造面临的困境要正确解读。可以预见,我国监狱劳动改造的未来走向是:劳动改造的组织形式由单一的企业型向生产组织形式多样化转变、劳动改造的实施由突出强制性、惩罚性向突出竞争性、教育性转变、劳动改造由单纯注重技能培训向培养罪犯的社会适应能力转变、劳动改造的管理由粗放向规范转变、劳动改造由封闭化向社会化转变、劳动改造的生产项目由室外逐步向室内转移、劳动改造的制度由零散向系统转变、劳动改造由体力劳动逐步向脑力劳动转变、劳动改造的评估和激励由片面向全面转变。 关键词:劳动改造中国特色监狱制度走向 马克思主义认为,劳动是人的第一需要;劳动创造了世界,也创造了人类本身。根据这个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劳动改造成为我国监狱工作的基本制度,是我国监狱改造罪犯的三大手段之一,也是中国特色监狱制度的重要内容。随着社会政治、经济与文化的不断发展,我国监狱劳动改造制度遇到了研究不够、执行不力、创新不足、说理不清等现实困境。在构建和谐社会和监狱体制转型的时代背景下,劳动改造制度功能的完善和发展,不仅是延续劳动改造地位、传承劳动改造历史的需要,也是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监狱制度,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需要。因此,我们必须顺应新形势的新要求,积极推进当下我国监狱劳动改造制度的变革,进而实现中国监狱制度的与时俱进,进一步丰富中国特色监狱制度。 一、我国监狱劳动改造的基本特征——以中国特色监狱制度形成的角度审视 我国监狱制度的一个重要特色就是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而劳动改造为这一特色的充分显现奠定了基础。从我国监狱罪犯劳动的演变过程看,我们可以预见,劳动改造作为我国监狱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在监狱工作中已经并将继续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从我国监狱劳动改造的基本特征看,我们可以发现,劳动改造不仅是我国监狱刑罚执行制度的特色,而且是我国监狱刑罚执行制度的根基和精髓。 (一)我国监狱罪犯劳动的演变过程

浅论罪犯劳动改造的意义

浅论劳动改造的意义 【摘要】自从中央领导同志提出“要把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之后, 关于“首要标准”的讨论就成了当下监狱最热门的话题之一了。 罪犯劳动改造制度是监狱依照法律法规, 以改造人为宗旨, 以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为方针, 使服刑罪犯通过劳动进行改造、学会劳动技能、重新适应社会, 实现监狱的改造功能和其他社会功能的一项监狱制度,是监狱在依法行刑、公正执法、完成劳动改造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办事规程和行为准则。在监狱体制改革的重大历史背景下, 从完善监狱法规的维度出发, 我们必须构建与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罪犯劳动改造制度, 使我国监狱能够顺利实现落实“首要标准”、提高改造质量的目标,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 【关键词】首要标准;劳动改造;创新 马克思指出, 劳动是一切社会病毒的伟大消毒剂。他认为, 人类在生产劳动过程中, 不但改造客观世界, 同时也改造主观世界。因此, 劳动是改造人、造就人的基本途径和方式。组织罪犯进行劳动改造, 对于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 贯彻落实监管工作“首要标准”, 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自新中国成立以来, 劳动改造作为监狱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得到了高度的重视, 已经走过了60 年的历史征程, 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和可资借鉴的历史经验。从某种方面说, 罪犯劳动改造是新中国监狱工作的“基石”。 一、劳动改造的历史意义 “任何一种监狱制度总是由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和社会制度决定的, 以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和国情为背景条件的。具有社会意义和经济意义的罪犯劳动已成为许多现代国家监狱制度中的内容。①”在中国将监狱与罪犯联接最为广泛的、最为紧密的是罪犯劳动。 众所周知, 我国的罪犯劳动改造工作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劳动改造人和毛

关于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的探索

内容摘要: [ 论文摘要]:《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我国的监狱不仅是罪犯刑罚的执行机关,也是罪犯改造机关,“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是我国监狱工作的既定方针。可以说罪犯的服刑生活大多数时间都在劳动,因而我们很有必要就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方面作进一步的探索,以求提高罪犯进行劳动改造的效果,使他们回归社会后能够适应社会,对社会能有所贡献。 [ 论文摘要]:《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我国的监狱不仅是罪犯刑罚的执行机关,也是罪犯改造机关,“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是我国监狱工作的既定方针。可以说罪犯的服刑生活大多数时间都在劳动,因而我们很有必要就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方面作进一步的探索,以求提高罪犯进行劳动改造的效果,使他们回归社会后能够适应社会,对社会能有所贡献。 组织罪犯劳动是实现监狱宗旨的主要途径,同时也是基本手段。它能使罪犯培养劳动观念,矫正自身所存在的恶习,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解教以后能够自食其力。对罪犯进行的劳动改造,造成了两方面的直接后果:一是罪犯通过劳动改造,自身素质和思想意识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另一方面,罪犯通过劳动活动,创造出了一定数量的具有社会价值的产品,带来了相当一部分的经济效益。虽然目前很多专家学者对这部分经济效益有争议,然而却能够对监狱经费不足进行一定的补充,保障监狱硬件实施建设的同时,提高了干警的待遇,改善了罪犯的物质生活和改造条件,因而我们有必要在提高罪犯劳动改造质量同时,促进这部分经济效益的增长。 一、劳动改造的地位和意义 伴随着新中国的成立,劳动对于罪犯来说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劳动不再作为以惩罚罪犯为目的。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下,成为改造罪犯的手段。以期罪犯走上社会后,能够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自己养活自己,成为一名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所贡献的劳动者。 (一)劳动改造在罪犯改造工作中的地位 组织罪犯劳动是实现监狱宗旨的重要途径,他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是罪犯改造工作基本内容的主要方面之一。它与监管改造和教育改造合称为“监狱三大改造”,同时它也为监管改造和教育改造提供了一个改造中介和物质的保障。劳动改造是将罪犯置身于特定的生产关系之下,在劳动实践中感受和体验人生价值、社会价值和法律规范等,逐步使他们形成属于自己的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世界观。《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它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由此可见,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是强制的,并非罪犯自愿的,是一种法定的义务,具有强制性。事实证明,劳动改造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改造手段。例如对末代皇帝、日本战犯、国民党战犯的成功改造,充分显示了劳动在罪犯改造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二)劳动改造的意义 劳动不仅创造了人类本身,而且是人类最基本的实践活动。马克思曾指出,“劳动是一切社会病毒的伟大消毒剂”。劳动可以磨练罪犯的意志,培养其社会化人格,可以使罪犯在劳动过程中充分体验到人生价值的存在。它能使罪犯根除那些好逸恶劳、不劳而获、贪图享乐的剥削阶级思想。同时罪犯可以通过劳动活动接受社会信息的刺激,不断更新观念,调整自己的劳动方式,保持与社会的联系、同步发展,最终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

恩格斯的生态观及其现代意义

恩格斯的生态观及其现代意义 一第一,恩格斯认为劳动是人与自然关系的核心环节,只有人的实践,才能产生人与自然的关系。恩格斯的这一思想是通过对比人与动物的本质区别体现出来的。人与动物的活动虽然对自然界都会发生一定的影响,但二者有着本质上的区别。恩格斯在《劳动在从猿到人转变过程中的作用》一文中强调了人的实践活动,即劳动使人并不像动物那样仅仅是消极的适应自然界,而是有目的变革、利用自然。只有人才能在自然界上打下他们的意志印记。正是劳动使人实现了第一次提升,从动物界脱离出来,从而使人与自然的关系发生了质的变化。通过劳动,人类取得了改造自然的实践活动的一个又一个胜利,并使自然界的面貌和人类社会的面貌都发生了根本的改变。因此,恩格斯相当重视主体的能动性,可见,恩格斯的生态观是积极的。 第二,恩格斯指出,正确认识和运用自然规律是改造自然的前提。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要受各种客观条件制约,即人有受动性的一面。所以,人类不能过于自负,盲目以为自己是“宇宙之精华,万物之灵长”,而滥用人的实践能力。恩格斯针对当时已经出现的一些生态失衡现象,警告人类:“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所以,人类必须考虑自己行为可能带来的长期后果。这就需要人类在改造自然时,要尊重自然规律,在顺应自然的基础上对自然界进行变革。对自然界的随心所欲、为所欲为、不顾后果的肆意开发,那样做只会遭到自然界的报复。而只有在充分认识并掌握自然规律后,主客体之间达到一种统一,人类才能真正成为自然界的主人,按自己的目的去变革自然,人与自然也才能真正相互协调、共同进化发展。 第三,恩格斯论述了人与自然界的统一性。人类是自然之子,人永远不能割断与自然界的,不能凌驾于自然界之上。人类一方面按照一定的目的以自己的劳动改造着自然界,使自然不断地适应人类的发展;另一方面,人类也必须改造自身以适应自然界的发展,这是人类生存的前提。因为人类的活动作用于自然界的同时,作为客体的自然界也反作用于人类,即把人类对自然界的影响反馈给人类。这种反馈不仅仅是给人类提供生存发展的物质资料,同时也以一种异己力量呈现在人们面前。所以,必须形成人与自然协调统一的关系,实现人与自然的互利共生,共同发展。 第四,恩格斯把自然观和历史观统一起来,认为,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必须对社会生产方式以及社会制度进行变革。人不仅具有自然属性,还具有社会属性。人类并不是孤立地与自然界发生关系,而是以社会为中介与自然界发生着,

罪犯劳动改造学

罪犯劳动改造学指导 绪论 选择题 1、劳动是指人类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通过支出和消耗精力,作用和改变自然物,创造必要的社会财富的(有目的的活动)。 2、罪犯劳动改造学的学科地位是(监狱科学的主干学科)。 3、犯罪劳动改造学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办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指导思想,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的指导思想,坚持为国家长治久安服务的知道思想)。 4、罪犯劳动改造学的任务是(罪犯劳动改造学要为劳动改造实践提供精神武器,罪犯劳动改造学要为提高罪犯劳动改造的效能服务,罪犯劳动改造学要不断完善学科理论体系)。 5、罪犯劳动改造是指国家刑罚执行机关通过有计划地依法强制组织有劳动能力的服刑罪犯从事创造社会财富的实践,以促使其不断转变(思想观念的活动,发展能力的活动,增强体质的活动)。 6、罪犯劳动改造学的常用研究方法有(调查研究法,经验总结法,综合研究法,抽象与概括法,实践检验研究法)。 简答题 1、罪犯劳动改造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什么? 罪犯劳动改造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 (1)研究罪犯劳动改造的科学性 (2)研究罪犯劳动改造的规律性 (3)研究罪犯劳动改造的时效性 2、罪犯劳动改造学研究任务是什么? 罪犯劳动改造学的研究任务是: (1)为罪犯劳动改造实践提供精神武器 (2)为提高罪犯劳动改造的效能服务 (3)不断完善罪犯劳动改造学的的学科理论体系 3、罪犯劳动改造学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罪犯劳动改造学的指导思想是: (1)坚持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指导思想 (2)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的指导思想 (3)坚持为国家长治久安服务的指导思想 4、罪犯劳动改造学的研究方法是什么? 罪犯劳动改造学的具体研究方法有: (1)调查研究法 (2)经验总结研究法 (3)综合研究法 (4)抽象与概括法 (5)实践检验研究法等 5、犯罪劳动的含义是什么? 所谓罪犯劳动改造,是指国家刑罚执行机关通过有计划地依法强制组织和知道有劳动能

试论劳动改造的意义

试论劳动改造的意义 一、劳动改造的历史意义 (一)劳动改造是中国社会主义监狱制度的根本特色 1、我国监狱制度统称为劳动改造制度,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中具有特定地位。 所谓劳动,是指人们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通过支出和消耗体力和精力,改变劳动对象使之适合自己需要的、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罪犯劳动是人类社会进入阶级社会后的一种特有现象。 罪犯劳动改造通过对罪犯在狱内建立新的社会存在方式和劳动方式,是罪犯生活在一种新的健康的社会方式之中,而这种新的社会存在方式既是对正常社会一般存在方式的模拟和再现,又完全不同于罪犯犯罪前所处的畸形的社会存在方式,这种新的社会存在方式充满着健康和谐、积极向上的劳动关系、人际交往、行为规范和价值取向,其渗透的核心思想是学会做人、人文关怀和劳动改造,其最终目的是要使罪犯通过有效的劳动改造树立科学正确的人生观和劳动观,达到自食其力和劳动致富。这种独特功效对罪犯是十分适用和必要的,对罪犯的改造会产生巨大作用。 运用劳动达到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改造罪犯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前提和基础,改造不好罪犯就难以预防和减少犯罪,因此改造罪犯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治本之策。同样,预防犯罪也十分重要,预防犯罪工作做好了,对改造罪犯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对改造质量的全面提高也会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2、劳动改造的伟大作用。 马克思说“劳动是罪犯改造自新的唯一手段”“劳动是一切社会病毒的伟大消毒剂”。他对劳动能改造人做出了高度的评价。 (1)我国监狱的罪犯劳动改造工作是在马克思主义特别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指导下向前发展的,并将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2)在我国罪犯劳动改造实施过程中,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同实际保持十分密切的联系,既要注意吸收借鉴国外一切有利于我们的罪犯劳动改造的有益经验和做法,同时更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从我国监狱罪犯劳动改造工作的实际出发,总结我们自己的经验,不断丰富和发展我国罪犯劳动改造学的理论体系。 3、劳动改造是我国监狱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之一。 我国60多年来在监狱实施罪犯劳动改造一直以改造罪犯为归宿,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使劳动改造成为我国监狱改造罪犯的不可替代的手段。(1)罪犯劳动改造以改造人的理论为指导,但在实际中也不时背这个正确的理论,表现为理论与实践的脱节;(2)罪犯劳动改造是我国监狱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之一,但在实践中劳动也不时成为主要手段,经济效益成了主要目的;(3)罪犯劳动在历史上曾经为国家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在目前的国家经济总量中罪犯生产数量已可以忽略不计,表现为历史与现实的巨大反差;(4)随着新形势下监狱体制改革和其他配套改革的全面推进,罪犯劳动的改造职能的切实归位,罪犯劳动改造将会出现新的可喜局面。 (二)劳动改造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的基础。 首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下实行罪犯劳动改造,是做好新形势下罪犯劳动改造工作的需要。随着“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的出台、监狱体制改革的全面推进和“首要标准”的提出,标志着罪犯劳动改造已经开始从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误区转变为切实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增加劳动技能、减少重新犯罪率,使罪犯成为守法公民为目的的

浅论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

浅议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 内容摘要:《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学习。”我国的监狱不仅是罪犯刑罚的执行机关,也是罪犯改造机关,“惩罚和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是我国监狱工作的既定方针。可以说罪犯的服刑生活大多数时间都在劳动,同而我们很有必要就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方面作进一步的探索,以求提高罪犯进行劳动改造的效果,使他们回归社会后能够适应社会,对社会能有所贡献。 为了实现这种转变,监狱不仅要改变其犯罪思想,而且要使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仅要矫正犯罪恶习,而且要使其掌握一种或几种谋生的技能,回归社会后能自食其力。“惩罚与改造相结合”对二者相结合的要求是:在监狱的刑罚执行活动中,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严格按照监狱法规进行监禁,强制其遵守监狱、纪律,履行义务。对违反监狱法规、纪律和不履行义务的罪犯给予严厉打击。同时对罪犯进行系统的、有目的的改造,进行思想、文化知识、职业技术。在改造过程中充分发挥管理、管辖动、教育等手段的作用,使罪犯在认罪服法的基础上,痛改前非,成为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社会公民。 关键词:罪犯劳动改造管理 组织罪犯劳动改造是实现监狱宗旨的主要途径,同时也是基本手段。它能使罪犯培养劳动观念,矫正自身所存在的恶习,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刑满释放后能自食其力。对罪犯进行的劳动改造,起到两方面的作用:一是罪犯通过学习改造,自身素质和思想意识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另一方面罪犯通过劳动活动,创造出了一定权益的具有社会价值的产品,带来了一定效益。虽然目前很多专家学者对这部分经济效益有所争议,然而却能够对监狱经费不足进行一定的补充,改造罪犯物资生活和改造条件,保障监狱生产、管教的正常进行,在目前状况下,我们有必要提高罪犯劳动改造质量同时,促进这部分经济效益的增长。 一、劳动改造的地位和意义 伴随着新的成立,劳动对于罪犯来说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劳动不再作为以惩罚罪犯为目的,在马克思注意理论的指导下,成为改造罪犯的手段,以期罪犯走上社会后,能够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自己养活自己,成为一名对社会有所贡献的劳动者。 (一)劳动改造在罪犯改造工作中的地位 组织罪犯劳动改造是实现监狱宗旨的主要途径,他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是罪犯改造工作基本内容的主要方面之一。它与监管改造和教育改造合称为“监狱三大改造”,同时它也为监管改造和教育改造提供了一个改造中介和物质的保障。劳动改造是将罪犯置身于特定的生产关系之下,在劳动实践中感受和体验人生价值、社会价值和法律规范等,逐步使他们形成属于自己的世界观、人身观、价值观和道德观。《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判除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由此可见,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是强制的,并非罪犯自愿的,是一种法定的义务,具有强制性。事实证明,劳动改造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改造手段。例如对末代皇帝、日本战犯、国民党战犯的成功改造,充分显示了劳动在罪犯改造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二)劳动改造的意义 劳动不仅创造了人类本身,而且是人类最基本的实践活动。马克思曾指出,“劳动是一切社会病毒的伟大消毒剂。”劳动可以磨练罪犯的意志,培养其社会化人格,可以使罪犯在劳动过程中充分体验到人生价值的存在。它使罪犯消除那些好逸恶劣、不劳而获、贪图享乐的剥削阶级思想。同时罪犯可以通过劳动活动接受社会信息的刺激,不断更新观念,调整自己的劳动方式,保持与社会的联系与三同步,从而最终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

浅谈监狱体制改革背景下的劳动改造工作

浅谈监狱体制改革背景下的劳动改造工作(摘要) 监狱的性质和属性决定着其中心任务是全面提高罪犯改造质量。 一、劳动改造作为我国现行司法行刑的基本手段,有着其理论和法律依据,其功能体现在监狱工作各个方面。 (一)罪犯劳动的长期存在有其理论和法律依据。 罪犯劳动是一种客观存在,是法律赋予监狱完成监管改造任务的途径和手段。 (二)罪犯劳动的存在和发展是确保监管秩序安全稳定、监狱事业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 罪犯劳动在监管改造工作中主要有五大功能,罪犯劳动的长期存在和持续发展依然是确保监狱监管改造罪犯任务的实现和《监狱法》贯彻落实的客观需要。在现行法律框架范围内,组织罪犯劳动就成了监狱全面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和开展各项工作的重要内容和重要阵地。 二、监狱运行体制和监管改造形势在变化发展,但劳动改造对监管改造质量的提高依然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1、罪犯的劳动过程是一个主客体双方互相作用、影响的过程,罪犯可以体会到劳动作为人生本质的真实性和自我价值实现的根本性。 2、罪犯劳动是在特定条件下对社会劳动的再现和回归,使监狱从单纯监禁和单纯教化的模式中解脱出来。 3、罪犯劳动不仅是行刑手段,同时也是行刑目的,劳动改造实现了行刑手段和行刑目的的辩证统一。 三、充分认识和发挥劳动对罪犯行为的矫正重塑功能及其对教育改造的促进作用,实现监管改造工作的安全稳定、持续发展。 (一)罪犯劳动组织管理应以法制化为前提。 1、从法制的角度对罪犯劳动合理定位。 2、法制化呼唤经费保障的立法加强。

3、劳动组织安排要注重罪犯公民权利的保障。 (二)罪犯劳动组织管理应以科学化为要求。 1、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2、要全面加强基础管理,基础管理要注重理念和方法手段的科学性。 3、要遵循新时期劳动改造罪犯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三)罪犯劳动生产应以社会化为目标。 1、最大限度地发挥罪犯劳动过程的再社会化的作用。 2、充分整合和利用社会力量,加强对罪犯的技能培训。 3、与市场接轨,改进对罪犯劳动改造成果的评估方法。 劳动改造的地位和作用问题,既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实践问题。笔者认为坚持依法组织管理罪犯劳动是依法治监的重要内容和内在要求;坚持面向再社会化,科学组织管理罪犯劳动是全面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推动监狱各项工作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实现途径和重要保障。

发挥罪犯劳动报酬激励作用的思考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7b16577614.html, 发挥罪犯劳动报酬激励作用的思考 作者:杨琦勋 来源:《新西部下半月》2012年第08期 【摘要】本文论述了发挥罪犯劳动报酬激励机制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指出了在推行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的工作中要注意的问题。要进一步落实监狱的财政保障,在制定各个监狱的罪犯劳动报酬制度时,要遵循公平原则,要把握和控制罪犯劳动报酬的额度,加强对罪犯劳动报酬的管理。更好地发挥罪犯劳动报酬激励机制的作用与功效。 【关键词】罪犯;劳动报酬;激励作用;对策 “对于必须收监关押的罪犯,监管场所要把改造人放在第一位,通过创新教育改造方法,强化心理矫治,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真正使他们痛改前非、重新做人。要把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确保教育改造工作取得实效。”这是中央领导对监狱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如何贯彻落实“首要标准”的要求,如何真正发挥劳动手段的矫正功能,已成为监狱工作的重大课题,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每一名监狱民警必须认真思考的重要问题。 劳动生产是教育改造和监管手段的基础,对改造罪犯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贯彻落实首要标准,必须健全完善监狱劳动改造管理体系,如优化生产项目、进行科学管理、探索劳动改造社会化、完善劳动改造的考核评估与激励机制、劳动改造与回归后的帮教与安置相衔接、加大对罪犯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等,增强劳动改造的矫治功效。本文就如何更好的发挥罪犯劳动报酬激励机制的作用功效作一探讨。 罪犯劳动,是指国家刑罚执行机关组织罪犯在服刑期间参加的生产劳动。罪犯在监狱参加生产劳动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相同做法,不同的是在各个时期各个国家罪犯参加劳动的目的是不一样的。如日本在1872年11月公布了第一个成文监狱法规《图式监狱则》,规定在自由刑中设立“惩役刑”,强迫受刑人参加劳动,是属于惩罚性体力劳动。英国监狱法规定为了执行刑罚并且帮助罪犯重返社会,罪犯每天都必须参加有益的劳动。其认为劳动有益于罪犯的身心健康,少量的狱外劳动有利于达到行刑的目的,帮助罪犯出狱后逐步适应社会生活。法国是最早对罪犯在狱内劳动支付报酬的国家。1955年,联合国在日内瓦召开的《发展预防和罪犯处 遇》大会上,通过的有关文件也建议和要求各国政府对犯人的狱内劳动给付报酬。 我国组织罪犯劳动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通过生产劳动的途径教育改造罪犯。我国监狱法明确规定,“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并将罪犯劳动归入“劳动改造”一章中,以强调罪犯劳动的教育改造性,“使其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并为释放后就业创造条件。”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颁布之前,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罪犯劳动报酬制度,但自1953年起我国监狱在实践中对罪犯劳动一直实行假定工资制度。假定工资是指监狱根据罪犯的技术水平、劳动效率,比照社会上的平均工资标准,按照罪犯的人数计

罪犯改造制度现状及完善

我国罪犯劳动改造制度的现状和完善 劳动改造是我国监狱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使罪犯成为首发公民和自食其力劳动者不可缺少的基本手段,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狱制度特色的体现。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于自身的矫正和改造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一、罪犯劳动改造的概念 罪犯劳动改造作为监狱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它的概念。劳动改造是指监狱等国家刑罚执行机关以生产劳动为手段,对罪犯实施的改造思想、矫正恶习和学习生产技能的活动,是改造罪犯成为守法公民的基本手段。 二、罪犯劳动改造制度的现状 我国罪犯劳动改造制度于建国初期即设立,直至今日,仍在发挥着重大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罪犯改造制度在现代社会中也出现了一点问题。 (一)监狱作为监狱企业存在严重缺陷 监狱企业是我国公有制企业的特殊形态。作为监狱,它实施对罪犯的改造职能,作为企业,它承载罪犯劳动生产活动。但是,在市场中,监狱企业面对生产和经营的各个环节,其性质和特点成为了制约其发展的不利因素。由于企业劳动力主要是罪犯,他们素质普遍较差、流动性大,使之形成了在市场竞争中的先天弱势。监狱企业也可能会因此不能向罪犯提供充足的劳动改造岗位和劳动条件,使之改造的作用也受到影响。

(二)劳动改造中罪犯的权利受到侵害 由于监狱企业生产效率低,经济压力大,与社会企业竞争十分吃亏,因此,许多监狱不得不组织罪犯进行超量、超时的劳动,来缓解自己的经济压力。罪犯每天的劳动会超过8小时甚至是10小时,他们休息的权利也会被剥夺而进行劳动,并且,罪犯的劳动条件也无法保障。除此之外,罪犯进行劳动改造往往不会获得报酬,进行劳动的罪犯只会被看做是劳动改造的对象,经济方面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跟不用说劳动保护和劳动赔偿的 问题了。这样,罪犯的权益受到极大侵害。 (三)监狱改造功能受到影响 “监企合一”的体制下,企业的经营目标成了监狱工作的核心任务,甚至监狱领导班子的组成也会明显体现出生产为重心,监狱长由懂得生产的人来担任,由此可知,监狱的改造功能往往只能成为生产之后的第二目标。除此,监狱对罪犯的考核奖励会出现以偏概全的现象,一些监狱以罪犯的劳动表现和劳动效率作为考核重点和奖励的主要依据。部分在技能、体力方面有优势的犯人仅凭劳动表现而获得奖励,忽视了其他方面的改造。这样的考核制度有失全面性、真实性,也有失公平。 三、罪犯改造制度的完善 由于实践中的种种不利因素,我国监狱的改造功能受到极大影响,为了促进罪犯劳动的矫正功能,缓解改造和生产的矛盾,提出以下完善措施。

罪犯劳动管理

名词解释 1、罪犯劳动组织与管理 所谓劳动组织与管理就是通过建立劳动组织结构,规定职务或职位,明确责权关系,以使劳动组织中的成员互相协作、互相配合、共同劳动,有效实现劳动组织目标的过程 2、罪犯劳动考核 罪犯劳动考核是指监狱机关按照一定标准,采用科学的方法对罪犯劳动过程中所表现出思想、行为及劳动成果进行考查和评定的管理活动。 3、罪犯劳动改造质量 罪犯劳动改造质量是指监狱通过组织罪犯劳动,使罪犯得到改造,从而在罪犯身上所表现的优劣变化程度。 4、罪犯劳动定额 指罪犯在一定的生产技术条件下,为生产一定数量的产品或完成一定量的工作所规定的劳动消耗量的标准 5、罪犯劳动现场的定置管理 罪犯劳动现场的定置管理,是指为完成罪犯劳动任务,根据监狱生产活动的规律和目的,考虑罪犯劳动的安全、质量、效率等制约条件和物品自身的特点,划分适当的放置场所,确定物品在场所中的位置状态,明确人与场所、物品联系的信息媒介,使之达到最佳结合状态的一门科学管理方法 6、罪犯的劳动时间

指罪犯在法定的限度内应当从事劳动或工作的时间具有强制性和法定性 7、手工业性罪犯劳动 手工业性罪犯劳动在我国监狱劳动中也较普遍。手工业性罪犯劳动主要指以手工为主的科技含量不大的以产品加工和装配为主的劳动密集型产业。 8、智力型罪犯劳动 所谓智力性罪犯劳动又称脑力性罪犯劳动,是指针对高学历、高职称、高职务、高智商、高科技罪犯的实际而开展的一种有较高科技含量的、复杂的生产物质性和精神性产品的活动过程。 简答题 1、罪犯劳动现场的互监包夹机制 是指以2—4名罪犯(一般为3名)组成的一个联号同行组,通过罪犯之间的相互监督,对重控罪犯落实包夹,从而达到罪犯严格遵守监规纪律,防范各类违规事件、监管事故发生的目的; 2、如何避免罪犯出收工时队列不整秩序混乱情况的发生? 一是树立民警的管理意识。 二是要加强民警的责任心教育,教育民警到岗尽职,防止因工作责任心不强而影响习艺劳动现场的安全稳定,并由此给集体和自己造成一定的不良后果。 三是提高民警的管理技能和效能。 四是要进一步加强民警的警体技能训练,要通过岗位练兵、岗

劳教制度的影响

已经近五十年,是我国独有的, 极具中国特色的一项改造教育制度。虽然这一制度在社会实践中 对于维护社会秩序,预防犯罪方 面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 劳教制度本身又存在难以克服的 制度性缺陷,侵犯了公民的权利。故劳教制度的存废一直是学界争 论的焦点问题之一。2013年11月 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关键词:劳教制度废止 一.劳教制度的历史沿革 劳动教养就是劳动、教育和培养,简称劳教。劳动教养并非依据法律条例,从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 我国的劳教制度始于1950年肃反运动中,形成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后期。1955年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彻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基于维护政权稳定的考虑,对于政治上不能留用、放在社会上不可靠,增加失业率的一些人进行劳动教养。1957年全国人大颁布《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右派成主要劳教对象,直接导致了1957~1958年全国大办劳教所,使得各地被教养人数激增。文革期间劳教被终止,劳教人员一部分被释放,一部被转移,还有一部分直接送到监狱服刑。文革结束后劳教制度得以恢复,当时很多人建议废除劳教制度,但是作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劳教制度在尚无系统刑法典的情况下对维护当时社会治安与社会秩序效果明显。 1980年1月我国刑法典生效,劳教制度并未被废除而是作为刑法典外制度一直沿用至今,对于维护和巩固行政权,解决那些游手好闲、不务正业的特殊人员的就业问题,防止他们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成为采用强制性劳动改造的方式处置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人员的主要手段。 二.劳动制度的废除 2012年任建宇案、唐慧案等重大的影响性劳教案件,激发了新一轮更广泛彻底的废除劳教的呼声。每一起个案,每一声呼吁,都是力量的积累,只为等待最后的临门一脚。不懈的努力终在2013年伊始初见成效。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宣布,积极推进劳动教养制度改革,在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停止使用”劳教制度,并要求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前,严格控制使用劳教手段,对缠访、闹访等三类对象不采取劳教措施。 2013年11月12日,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三.废除劳教制度的意义 劳教制度虽然在历史上发挥过积极作用,但近年来饱受诟病,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对象扩大化、容易被地方执法机关滥用、侵犯人权等一系列问题,最严重的就是未经法院审判就长时间剥夺一个人的人身自由。因此,无论是从保障人权的必要性还是从建设法治中国的高度来看,都有必要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劳教制度被废止,可以说在意料之中,是大势所趋。“劳教是个筐,什么都往里装!”兼具随意性、惩罚性、模糊性于一身的劳教制度,实际上是用行政的程序取得了判刑效果,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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