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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特劳动法(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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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

回历1426年8月23日(即公历2005年9月27日),据内阁和舒拉(协商会议)的决议,发布M/51号国王令,批准劳动法。正文如下:

第一章定义及总则

第一节

第一条:本法称为《劳动法》。

第二条:下列词语(无论在本法中什么地方出现)若无其他解释,都具有以下所述含义。

部:劳工部;

部长:劳工部长;

劳动厅:劳动部决议规定范围内的劳动事务行政主管部门;

雇主:雇用一名或多名雇员为其劳动,支付给他们劳动报酬的自然人或法人;

雇员:在雇主的管理或者监督下,即使不在雇主的视线内,为了雇主的利益而劳动以换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少年:年满15周岁,未满18岁的劳动者;

劳动:在人类运动中付出的一切努力,以履行劳动合同(成文的或非成文的),无论其性质或类型,无论是工业的还是商业的还是技术的或其它,无论是体力的还是脑力的。

基本工作:对于个人而言,基本工作即他们的正常工作;对于企业而言,基本工作即为之成立企业,并写入公司章程或者特许经营合同(若是特许经营公司)或商务注册证内的工作。

临时工作:其性质在雇主的经营范围内,要求在固定的时间内完成的工作,期限不超过90天。

兼职工作:其性质不在雇主的经营活动范围内,历时不超过90天的工作。

季节性工作:在公认的定期季节里完成的工作。

零工:占用劳动者空闲时间进行的工作,其工作时间低于平日工作时间的一半。

连续服务:即劳动者自开始提供服务之日起,在同一雇主或该雇主的法定继

承人处不间断地服务;在下列情况下,服务都是连续的:

l法定假期、假日;

l完成本法中所述考试的间断期;

l劳动者无薪旷工,其期限在一个工作年内累计不超过20天;

基本工资:依照成文的或非成文的劳动合同的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包括津贴在内的全部劳动报酬,无论报酬的性质及支付方式如何。

实际工资:劳动者的基本工资加劳动者在工作中或者承担风险中付出努力后应得的,或者依据劳动合同或工作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应得的报酬及费用,其中包括:

l佣金,或者销售额百分比,或者利润百分比等,劳动者在销售、生产、创收,或者增产、促进生产等工作中应得的劳动报酬。

l劳动者付出努力或承担风险后应得的各种补贴。

奖金:雇主发给雇员,作为对他们能力、诚信等的肯定;如果这种奖品或奖金在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的工作条例中有规定,或者是习惯性颁发,以至于雇员认为这是他们工资的组成部分,而非福利。

奖品:在劳动合同或者工作条例中有明文规定的,雇主提供给雇员劳动报酬;如果在劳动合同或者工作条例中没有做具体规定,那么每年的奖品,其价值按雇员两个月以上的基本工资数额计发。

工资:实际工资。

用人单位:雇用一个以上员工,并支付给劳动报酬的自然人或者法人管理的项目。

一个月:30天,除非劳动合同或者工作条例中另有规定。

条例:本法的执行条例。

第二节

第三条:劳动是公民的权利,只有具备本法所述条件的公民可以行使劳动权;公民有平等的劳动权利。

第四条:雇主及雇员在执行本法时,当遵守伊斯兰教法律的规定。

第五条:本法对下列人员及事项生效:

1-与雇主签订的,在雇主的监管下为雇主的利益工作而换取报酬的任何一份合同。

2-政府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的雇员,包括在农场或者牧场工作的人员。

3-慈善机构的雇员。

4-雇用10名或更多雇员的农牧单位的雇员。

5-加工农业产品的农业公司的雇员。

6-长期从事农业机械加工或维修的人员。

7-与本法规定范围内的非在职人员签订的就业培训合同。

8-与安全、职业健康、工伤及劳工部决议相关的做零工的雇员。

第六条:关于义务、培训制度、最高工时、每日及每周休息时间、加班、官方假日、安全制度、职业健康、工伤及其赔偿的规定以及劳工部决议,对临时工、季度工、计时工有效。

第七条:下列人员不在本法约束范围内:

1雇主家庭成员,即在没有外人的家庭企业中工作的雇主的妻子、父母、儿女、孙子孙女。

2家政服务人员。

3在排水量低于500吨的船上工作的船员。

4非本法第5条所述人群范围内的农业人员。

5前来沙特完成某项任务,为期不超过两个月的非沙特籍人员。

6俱乐部运动员、体育团体及其教练员。

劳工部协调有关各方,落实关于家政服务人员的相关规定,划清他们与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确定各方的权利及义务,并将其提交到内阁。

第八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一切违法本法规定或有损雇员利益的条款皆无效。

第九条:阿拉伯语是在所有说明文件、档案、劳动合同及本法所述其它文件,或者执行本法所颁布的任何决议,以及雇主向其雇员发布的所有指示中必须使用的语言。

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如果雇主在使用阿拉伯语的同时又使用了其它语言的话,以阿拉伯语版本为准,而非其它语言。

第十条:本法中所述所有期限及时间皆以伊历为准,除非在劳动合同或者劳动法执行条例中另有规定。

第十一条:

1-如果雇主约定某个自然人或者法人为自己做事,双方相互合作,共同负责的话,那么事后雇主当给予其雇员足够的权利及待遇。

2-如果有多名雇主的话,多名雇主共同履行本法及劳动合同所产生的一切义务。

第十二条:雇主及雇员双方都应该了解劳动法的所有内容,明白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及应尽的义务;雇用10名以上雇员的雇主必须自本法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工部提交一份工作条例,涉及整个工作流程的内部管理规定,包括工作安排制度及其相关规定,以及与待遇相关的一些规定、与违约及违约责任相关的规定,而所有的规定都不能与本法的规定相矛盾。

第十三条:劳工部对工作条例进行批示,并在提交之日起60天内对其提出修改意见。

如果过了这一期限还未对其做出批示,那么该条例自期满之日起自行生效。

在条例获得批准之后,雇主当在用人单位的一个显眼的地方或者以能让雇员了解到的其它方式进行公布。

第十四条:劳工部将通过决议发布一份规范或者工作条例规范,以指导雇主编写工作条例。

第十五条:任何用人单位的雇主,在用人单位开始运作之际都当向所属劳动厅书面说明以下事项:

1-用人单位名称、性质、总部、通信地址以及方便联系到用人单位的任何信息。

2-允许经营范围、商务注册号或者许可证号及其有效期限和发证机关,并附上复印件一份。

3-拟聘用雇员数。

4-用人单位负责人姓名。

5-劳工部需要的其它数据。

第十六条:

1-如果雇主不能亲自负责工作的话,他必须委任一名代表,负责现场工作,如果合伙人或者经理为数众多的话,那么任命其中一位常驻现场,代表

雇主,对违反本法规定的一切负责。

2-雇主当向所属劳动厅书面说明合伙人或者经理的姓名,如果合伙人或者经理有变动的话,当在任命新的合伙人或者经理后最多七天内,将新合

伙人或者经理的姓名报给所属劳动厅。

3-如果没有正式任命某人作为用人单位经理的话,那么实际工作中谁从事经理或者雇主的工作,谁就被认为是该用人单位的负责经理。

第十七条:雇主当在现场保存一份与用人单位性质相关的档案、证件,以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必须包含的各种数据。

同时还必须在现场显眼的地方放置工作时间表、休息时间、每周休息日,正常工作期间的上下班时间。

第十八条:如果用人单位产权易主,或者法律性质因为兼并或改组或其它而发生改变的话,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服务仍然继续。

至于变动后雇员的权利,工资或者应得奖金或其它权利,由前任及后任雇主共同负责,如果私人企业因为各种原因而转让的话,前任及后任雇主协商一致后,在雇员书面认可的情况下,将雇员先前的权利一并转移给继任雇主,如果雇员不同意转移权利而要求终止合同的话,由前任雇主负责支付其应得薪酬。

第十九条:根据本法的规定,雇员及其继承人的应得薪酬金额被认为是一级优先债务,雇员及其继承人有权从雇主的财产中优先获得应得薪酬金额,如果雇主破产或者用人单位清算,那么将上述金额记录为优先债务,在支付其它任何费用之前(包括司法费用及破产或者清算费用)预先支付给雇员相当于该雇员一个月工资的首付金。

第二十条:雇主或者雇员都不能恶意利用本法规定或者本法的执行条例及决议,同时任何一方都不能通过控制另一方或者其它雇主或雇员自由的任何手段,来实现某种利益,或者达到某种目的。

第二十一条:为了执行本法的规定,必要时,部长有权协调有关各方。

第二章就业安排

第一节 就业单位

第二十二条:劳工部在合适的地方为雇主及求职者免费提供职介单位,包括:1-帮助求职者获得合适的工作,帮助雇主们找到合适的雇员。

2-搜集必要的劳动市场发展信息,并进行研究,让有关经济社会事务规划公、私机构采纳。

3-履行下列义务:

3.1求职者登记;

3.2从雇主处获取空闲职位信息;

3.3向合适的空闲职位递交求职者的求职申请;

3.4为求职者提供建议与帮助,包括职业培训或者获得空闲职位所必要的

再教育;

3.5劳工部规定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三条:每一个到达就职年龄、能工作、想工作的公民,要求到就业单位进行登记,登记自己的名字、出生年月、学历、之前从事的工作、求职意向及住址。

第二十四条:执行条例规定了在就业单位求职的手续及流程、登记表格及通知和所使用的纸张的规范格式,这些是就业安排流程中的基础。

第二十五条:每一位雇主都当向所属劳动厅寄去下列信息:

1-空闲职位和新职位说明,包括该职位的工作性质、工作地点、薪酬待遇、职位要求,在有空闲职位或者新职位的15天之内寄出。

2-在接到就业单位发出的推荐信之后7天内,向该就业单位寄去是否录用被推荐人的通知。

3-非沙特籍雇员名单,包括他们的姓名、职务、职位、薪酬、年龄、国籍、工作许可证号及有效期等执行条例规定的信息。

4-关于工作环境、工作条件及性质,以及下一年估计有可能会增减的工作的一份报告。

5-在每年一月份寄出本条第3、4款所述资料。

第二十六条:

1-所有的用人单位,无论它的业务是什么,也无论它的雇员人数是多少,都应该通过定向就业培训吸引沙特人、招聘沙特人,为他们继续工作

提供途径,给予他们合适的试用机会。

2-沙特籍雇员的比例当不低于聘用雇员总人数的75% ,如果他们不具备足够的技术能力或者学历或者资历的话,部长有权暂时降低这一比

例。

第二十七条:在必要的情况下,(在某些行业与职业及某些省市中),部长有权要求雇主必须按照部长本人颁发的决议所规定的条件及方式在就业单位注册登记之后才能招聘雇员。

第二节 残疾人的就业

第二十八条:每一位雇员数达25人或25人以上的雇主,如果他那里有适合经过培训的残疾人的岗位的话,他必须招聘经过培训的残疾人,其比例不低于雇员总人数的4% ,无论是通过就业单位推荐还是其它途径。

同时还必须将被录用的残疾人员雇员数名单寄发到所属劳动厅,内容包括他们的工作与薪酬说明。

第二十九条:如果残疾人雇员在为雇主工作的工程中遭受工伤,失去了其它工作能力的话,那么该雇主当为他安排一份合适的工作,薪酬不变;而工伤者应得的赔偿不能有任何减免。

第三节 就业招聘办

第三十条:若未经劳工部的批准,任何自然人或者法人,都不允许从事招聘沙特人或者聘用雇员的活动。

执行条例分别对这两项工作做了详细的规定,包括颁发与更换许可证的条件、义务与禁戒、拒绝更换或注销许可证的规定、由此产生的后果等保障此项工作健康运作的必要条件与制度。

第三十一条:劳动厅分配的沙特籍雇员及代表雇主招聘的雇员被认为是雇主的雇员,与雇主有直接的合同关系。

第三章非沙特籍人员的就业

第三十二条:不得以工作为目的招聘外籍雇员,除非是通过劳工部的批准。

第三十三条:非沙特籍人员不可以从事任何工作,除非已经获得劳工部颁发的工作许可证;获得劳动许可证当具备以下条件:

1-通过合法途径进入本国,允许在本国工作。

2-具有本国所需的相当的技术能力或学历,本国公民不具备或者是现有人数不能满足需求,或者是本国所需的普通工种。

3-与雇主签订合同,受雇主担保。

本条中所指的“工作”,包括工业工作或商业工作或农业工作或者金融工作或其它方面的工作以及包括家政服务在内的任何服务。

第三十四条:其它部门所要求的从事某项工作或某种职业任何许可证或者证件,都不能代替上述工作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在更换工作许可证之前,必须肯定他不在具备条件的沙特籍求职者之列,而他愿意从事该项工作。

第三十六条:劳工部当通过决议,规定禁止非沙特籍人员从事的工作与职业。

第三十七条:非沙特籍人员的劳动合同当为书面合同,并注明合同期限,如果合同里没有明确注明合同期限,那么工作许可证的期限即为合同期限。

第三十八条:不允许雇主雇用雇员从事与工作许可证上登记的职业不对口的职业,禁止任何雇员在采取法律手续更改职业之前从事其它职业的工作。

第三十九条:

1-雇主不可以(在不遵守规定的法律程序及制度的情况下)让自己的雇员为其他人工作,也不允许任何雇员为其它雇主工作,同时也不允许雇主雇用其他人的雇员。

2-不允许雇主让自己的雇员在外自立门户(自己工作,自己结算),同时也不允许任何雇员在外自立门户(自己工作,自己结算)。

第四十条:

1-雇主负责招聘非沙特籍雇员所需的一切费用、获得与更换居住证及工作许可证的费用,以及延迟办证所产生的罚款、更换职业的费用、出境及入境所需费用、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后,雇员的返程机票费用。

2-雇员不适合所要求的工作,或者无正当理由,自己想回家的话,由雇员自己承担回家的费用。

3-雇主承担把某位雇员的服务转归自己所产生的转让费用。

4-雇主必须承担运送雇员遗体的费用,将其运送到合同约定的或者招聘雇员的地方,如果死者的家属不同意将其埋葬在沙特境内,雇主又无法将其移交给社会保险总用人单位,让保险用人单位负责运送遗体的话。

第四十一条:招聘雇员、服务转让、更改职业的条件及其制度、手续,执行条例另作规定。

第四章就业培训

第一节 在职人员的培训

第四十二条:每一位雇主都必须对自己的沙特籍雇员进行培训,加强他们的技术、管理、职业等水平,逐渐让他们替代非沙特籍雇员的职位,同时还当根据执行条例规定的制度与条件,对已经替代了非沙特籍雇员职位的沙特籍雇员进行造册登记。

第四十三条:在不违反与培训、教育、派遣有关的优待协议所述条件、规定的同时,每一位雇用50人以上雇员的雇主,每年对沙特籍雇员的在职培训人数不得低于雇员总数的6% ,劳工部可以要求部分用人单位适当提高这一比例。

第四十四条:培训计划当包括接受培训所需条件、规定,以及培训期限、培训时间、理论与实践培训计划、测试方式、所颁发的证书;在所属专业领域,提高雇员技能水平、业务能力应该遵循的总的规则与标准,执行条例另行规定。

第二节 非在职人员的培训合同

第四十五条:培训合同即雇主培训某个人从事指定的职业所必须遵守的合同。

第四十六条:培训合同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中规定双方约定的培训后所从事的职业的种类、培训期限、各培训阶段、通过每一培训阶段后给予受训人员的奖金金额,而计件生产的职业培训无需确定这一数量。

第四十七条:部长有权根据劳工部与有关用人单位管理层签订的协议中所规定的条件、期限、受训人员的奖金,要求某些用人单位(部长决议规定的用人单位)接受一定数量或比例的大学院系的在校生及毕业生,进行实习锻炼。

第四十八条:如果受训人员拒绝或无法很好地完成培训内容的话,雇主有权终止培训合同,受训人员或其监护人或其亲人也有这一权利,想要终止合同的一方当在停止培训之日前一周通知另一方。

在培训期结束之后,雇主可以要求受训人员在自己的用人单位工作一段时间,这一段时间可以是培训期的一倍时间或者一年,以最长者为准。

第四十九条:本法的规定对培训合同依然生效,特别是年假、官方假日、工作时间,每天及每周的休闲时间、安全与职业健康准则、工伤及其条件,以及部长决定的一切。

第五章劳动关系

第一节 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劳动合同即雇主与雇员之间签订的合同。雇员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在雇主的监管下工作,换取报酬。

第五十一条:劳动合同当为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假如没有书面写出来,在这种情况下,雇员可以单独通过一切确定方式,确定合同及其所产生的权利,任何一方都有权在任何时候要求书写合同;至于政府部门及国营企业的雇员,有关方面发布的委任命令或者决定即相当于合同。

第五十二条:合同的基本内容当包括:雇主姓名及住址、雇员姓名及其国籍、有效身份证明、约定薪酬、工作性质及工作地点、开始上班时间、合同期限(如果规定期限的话),同时还要遵守本法第37条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如果雇员有试用期的话,当在合同里明确,试用期不得超过90天,不计开斋节和宰牲节的节日假及病假,在这期间双方都有权终止合同,只要合同没有明文规定把终止合同的权利给予某一方。

第五十四条:不允许在一个雇主那里给雇员设立一个以上试用期,除非双方签订过协议,雇员愿意接受为期不超过90天的第二个试用期,而条件是第二个试用期是针对另一种职业或另一份工作;如果在试用期间终止合同,任何一方都不应该索赔,同时雇员也不应该要求任何奖金。

第五十五条:

1-合同到期后,合同即自动终止,如果双方愿意继续执行的话,合同被认为是无固定期限的新的合同,对于非沙特籍雇员还当注意本法第37条的规定。

2-如果有固定限期的合同中规定:合同到期后自动延长一个相同的期限或者某个固定期限的话,合同即可延长至双方约定的期限,如果合同连续延长期限两次,或者两次合同的限期达3年(两者取其最短),双方还愿意继续执行的话,合同即转成无固定期限的合同。

第五十六条:在任何情况下,合同期限的延长,也是雇员权利的延续。

第五十七条:为某份固定的工作而签订的合同,也当以该工作终止合同。

第五十八条:如果住在原地不会给雇员造成伤害,也不是因为工作需要,雇主不能将雇员从原工作地转移到改变住址的另一个地方。

第五十九条:不可以将领取月工资的雇员转移到日结或者周结或者计时或计件雇员行列中,除非雇员书面同意这么做,同时不能免去雇员领取月工资期间享受到的权利。

第六十条:在不放弃本法第38条规定的同时,不可以在雇员没有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要求雇员从事与约定的工作有实质性区别的工作,除非是临时需要,具体期限每年不超过30天。

第二节 义务及惩处制度

(1)雇主的义务

第六十一条:除了本法及其执行条例、为执行本法而颁布的决议的规定之外,雇主还应注意:

1-禁止零薪酬雇用雇员;禁止克扣雇员的全部或部分工资;给予雇员适度

的尊重,不可用任何言语或行为侮辱他们的尊严和宗教信仰。

2-给予他们必要的时间,让他们享受本法中规定的他们的权利,不可以扣减他们在这一时间内的工资,应该对他们享受权利的时间进行合理安排,避免因此而误工。

3-给予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以方便,配合他们完成与执行本法规定有关的工作。

第六十二条:如果雇员在规定的时间前来工作,或者事先已经说明他准备在这个时间完成他的工作,但是由于雇主的原因而没有完成该项工作,那么他有权获得在这一时间内的工资。

第六十三条:雇主或其代理或者任何一位有权监管雇员的责任人,当禁止非法(宗教法律)物品流入工作地点,若有违者,他有权对其进行本法规定的处罚,同时不能免除宗教法律的处罚。

第六十四条:在终止合同时,雇主当遵守以下事项:

1-无条件给雇员开一个服务证明(根据雇员的要求),在该证明中注明他开始上班工作的时间、结束劳动关系的时间、他的职业、基本工资;该证明应该如实反应有可能损害到雇员声誉或导致工作机会减少的事项,。

2-把雇员的所有证明文件归还给雇员。

(2)雇员的义务

第六十五条:除了本法及其执行条例、为执行本法而颁布的决议的规定之外,雇员还应注意:

1-按照职业规范要求及雇主的指示完成工作,如果他的指示没有违反合同或者劳动法或者惩处制度的规定,按照他的指示执行也不会产生危险的话。

2-看管好雇主的机械设备、工具、材料、物资等,把没有用完的材料归还给雇主。

3-工作中保持良好的品行。

4-面对危及工作地点及人员安全的重大灾情、险情,积极伸出援手,不讨价还价。

5-在开始上班前或者工作期间,服从雇主安排,进行必要的身体检查,以确定没有任何职业病或者传染病。

6-保守自己直接或间接参与生产的产品的技术、商业、工业秘密,以及一旦泄露将直接损害到雇主利益的与用人单位或者工作有关的所有秘密。

(3)惩处制度

第六十六条:雇主可以对雇员进行的处罚有:

1-警告;

2-罚款;

3-扣除奖金,或者扣压一段时间,扣压期限不超过一年,自雇主发出决定之日开始。

4-延迟晋升期限,期限不超过一年,自雇主发出决定之日开始。

5-停止工作,停发薪金。

6-开除。

第六十七条:雇主不可以向雇员施以本法或者工作条例中所述处罚之外的处罚。

第六十八条:不可以加重对再次违规的处罚,如果自雇员接到违规处分通知之日开始至下一次违规之间的时间,已经超过180天。

第六十九条:违规调查超过30天之后,即不可指控雇员违规,调查期限结束后亦不可对其实施处罚。

第七十条:不可以对雇员在外犯下的事进行处罚,只要所犯的事没有牵涉到工作或者雇主或者某位负责人;同时,对雇员的违规处罚的数额,一次不可以超过雇员5天的工资;也不可以对同一次违规进行多次处罚;工资扣抵罚金,每月不可以超过5天;停工时间每月也不能超过5天。

第七十一条:只有在查明真相,书面通知雇员并得到雇员的回复,将其记入会议纪要入档之后,才可以对雇员进行处罚;也可以对处以警告、罚款不超一天工资的较轻的违规行为进行口头回复,但是也当记入会议纪要。

第七十二条:必须将处分决定书面通知雇员,如果雇员拒绝接收,或者不在工作地,那么将其通过挂号信寄往档案中记录的该雇员的住址,雇员有权在接到处分通知后15天内(除节假日)对其提出申诉,将诉状递交到“劳务纠纷仲裁委员会”,委员会当在受理诉状后30天内对其作出判决。

第七十三条:必须对来自雇员的罚金进行统一登记,一一注明被罚雇员的姓名、工资、罚金数额、被罚缘由及日期,不可以随便处理罚金,只能经劳工部批准后,用以福利公司员工。

第三节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七十四条: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1-双方一致同意终止合同,雇员书面认可。

2-合同到期(只要根据本法的规定,合同不可能再延期)。

3-无固定期限的合同,根据一方的要求,终止合同。

4-雇员到达退休年龄,即男雇员年满60岁,女雇员年满55岁,只要双方事先没有约定,到达退休年龄后还可以继续工作;工作安排规章制度中明文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情况,可以适当降低退休年龄;如果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该期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那么合同到期后,即行终止。

5-不可抗力。

本条第四项规定,在本法生效两年后开始执行。

第七十五条:如果合同没有规定的期限,那么任何一方都可以根据合法的理由要求终止合同,但是如果雇员的工资是按月结算的话,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说明终止合同的原因,而其它情况也当至少提前15天通知另一方。

第七十六条:如果提出终止合同的一方没有注意到本法第75条所述通知限期的话,那么他必须对另一方进行赔偿,赔偿金额相当于通知限期或者不足天数雇员的工资,以雇员最后一次工资作为赔偿标准,这是对于以时间为标准领取工资的雇员而言。

而对于以其它标准领取工资的雇员,其赔偿标准参照本法第96条。

第七十七条:如果一方非法终止合同,因终止合同而受害的另一方,有权通过劳务纠纷仲裁委员会评估后索赔,评估内容包括物质损失及精神伤害、目前的及有可能会发生的。

第七十八条:无合法理由离职的雇员,可以要求重返工作岗位,雇主可以根据本法的规定及劳务纠纷仲裁委员会诉讼法的规定给予考虑。

第七十九条:,劳动合同不因为雇主的死亡而失效,只要合同内未曾明确;但是因为雇员的死亡或者失去工作能力(依据有关卫生部门或者雇主委任的医生开具的医疗证明)而终止。

第八十条:不允许雇主在不发薪酬或未通知雇员或者无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合同,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但也当给他机会,让他说明违反合同的原因:

1-当该雇员在工作期间或因为工作而攻击雇主或某位经理或某位负责人时。

2-当雇员没有完成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实质性义务,或者不服从合法的指令,或者尽管已经书面警告仍然不听指示(雇主在显眼的地方公布的)时,特别是与员工及工作安全有关的指示。

3-当证明他有某种不良行为,或者做了某种丢人的事时。

4-当雇员明知故犯,或者有意怠慢工作,给雇主造成经济损失时,但是雇主当在知道事发后48小时内通知有关部门。

5-当得知雇员造假,以获得工作后。

6-雇员尚在试用期中。

7-当雇员在一年内无故旷工累计达20天以上或者连续旷工10天时,前一种情况雇主当在雇员旷工10天时给予其书面警告,第二中情况当在雇员旷工5天时给予其书面警告。

8-当证实雇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牟取私利时。

9-当证实雇员泄露与自己工作有关的工业、商业秘密时。

第八十一条:在下列情况下,雇员有权在不预先通知的情况下放弃工作,同时享有一切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

1-当雇主不履行对雇员的合同义务或法律义务时。

2-当证实雇主及其代表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合同中的工作条件及工作环境与事实不相符时。

3-当雇主违反本法第60条的规定,让雇员从事与合同约定的工作有实质性区别,自己不愿意去做的工作时。

4-当雇主,或者雇主的某位家庭成员,或者某位负责经理用暴力手段或者不文明的行为攻击雇员或其家庭成员时。

5-如果雇主或者负责经理经常虐待、轻视雇员。

6-工作地点存在重大危险,危及雇员的生命或健康,雇主已经知道,但是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消除险情。

7-如果雇主或其代表故意,特别是利用不正当手段或者违反合同的方式迫使雇员终止合同。

第八十二条:不允许雇主在本法规定的病假期满前,因病解雇雇员,雇员有

权申请病假与年假双休。

第八十三条:如果授权给雇员的工作,允许雇员了解雇主的客户,或者雇主的商业机密的话,雇主可以为此向雇员提出条件,与雇员达成协议,在合同终止后绝不将其用做商业竞争或者将其泄露给他人;而协议中必须明确时间、地点、工作性质及保护雇主的合法权益所必须的事项,同时,在任何情况下,本协议的期限都不能超过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后两年。

第四节结束服务的奖励

第八十四条:在终止劳动关系时,雇主应该支付给雇员一定的服务奖,其金额在头五年为每年半个月的基本工资,五年后,每年一个月的工资;将雇员的最后一次工资作为计算服务奖的基础;同时雇员还应该获得工作绩效奖。

第八十五条:雇员自动辞职终止劳动关系,如果他已经连续服务了两年以上五年以下,那么他应该获得三分之一服务奖;如果他已经连续服务了五年以上十年以内,那么他应该获得三分之二服务奖;如果他已经连续服务了十年或十年以上,那么他应该获得全数服务奖。

第八十六条:除本法第8条规定外,可以事先达成协议,计算服务奖的基本工资不包括全部或部分佣金、提成及支付给雇员的其它可多可少的费用。

第八十七条:除本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者外,因意料不到的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放弃工作的雇员,应该获得全额服务奖,签订婚约后6个月内或者怀孕后3个月内终止合同的女雇员也当获得全额服务奖。

第六章工作条件及工作环境

第一节工资

第八十九条:在必要时,内阁将(根据劳工部长的提议)设定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十条:

1- 必须以国家官方货币给雇员支付工资及应得款项,同时还当按照下列规定的时间及地点支付工资:

1.1 日结雇员,至少每周一结。

1.2 领取月工资的雇员,每月一结。

1.3 所需时日超过两周的计件工作,每周一结,其余的薪酬当在交工后一

周内全部付清。

1.4 其它情况至少每周一结算。

2- 在雇员同意的情况下,只要兑现的期限不超过上述规定,可以通过沙特国内的可靠银行支付工资。

第九十一条:

1- 如果因为雇员的原因而导致雇主的工具或者产品受损或毁坏或丢失,而其中又没有发生其它原因或不可抗力的话,雇主有权从雇员的工资中扣除相当的金额对其进行维修或恢复,但是每月扣除的金额不能超过雇员5天的工资,如果该数额远远不能满足所需金额,而雇员有其它财产可供赔偿的话,雇主有权将其诉诸法律;雇员也有权向劳务纠纷仲裁委就雇主提出的赔偿要求提起抗诉,如果

判定雇主无权索赔的话,雇主当无条件向雇员退还之前已经扣除的工资数额,或者判定所需赔偿金额低于雇主所要求的数额的话,雇主当在判决公布之后一周内,无条件向雇员退还多扣除的金额。

2- 任何一方都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控诉,否则控诉无效,雇主的控诉时间自发现问题之日开始计算,而雇员的控诉时间自接到雇主的索赔通知当日开始计算。

第九十二条:除下列情况外,不允许未经雇员同意而扣除雇员的工资作为其它费用:

1-偿还欠雇主的债,但是所扣金额不得超过雇员工资的10%。

2-社保费及雇员应该支付的其它法定费用。

3-银行存款及欠银行的贷款。

4-雇主用来为雇员建盖住宅(该住宅的所有权归雇员),雇员应该承担的摊付金。

5-雇员的违规罚金以及损坏赔偿金。

6-法庭判决应由雇员承担的款项,但是只要判决中没有明确规定,那么所扣除的金额每月不能超过雇员月工资的四分之一。

第九十三条:被扣工资的比例不能超过雇员应得工资的一半,(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只要劳务纠纷仲裁委没有说明可以提高被扣工资的比例,或者已经确定需要雇员支付一半以上工资;即使是最后一种情况,不管是因为什么事,都不能扣除雇员超过四分之三的工资。

第九十四条:

1-如果不是因为本法所述原因,在未经雇员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扣除了雇员的工资,或者雇主非法拖欠雇员应得的工资,那么雇员或其代表或者所属劳动厅厅长可以向劳务纠纷仲裁委提出申诉,要求雇主退还无故扣除的雇员的工资或者支付被拖欠的雇员的工资。

2-劳务纠纷仲裁委一旦证实雇主无故克扣或者拖欠雇员工资,可以对雇主实施罚款,罚金不超过被克扣或者被拖欠的雇员工资的一倍。

第九十五条:

1-如果在劳动合同或者工作安排规章制度中没有明确雇主应该支付给雇员的工资数额,那么按照用人单位内同一种工作的工资待遇(如果有)衡定工资,否则即按照行业惯例衡定工资,再就是委托劳务纠纷仲裁委按照司法要求衡定工资。

2-同样,以此方法确定雇员的服务种类及服务期限。

第九十六条:

1-如果雇员的工资是计件工资,按劳取酬,那么以雇员最后一年的实际产值除以实际工作天数,作为计算平均工资的标准。

2-如果工资全是佣金、提成或类似的,其性质可增可减,那么雇员的日平均工资用雇员的实际产值除以实际工作天数进行计算。

第九十七条:如果雇员因为与工作有关的刑事案件或者因为工作而被有关部门拘捕或扣押,那么雇主当继续为其支付50%的工资,直到被释放,只要被拘捕或被扣押的时间不超过180天;如果超出这一期限,雇主再无责任为超出的

天数支付任何工资;如果雇员被判无罪,或者查无实据,雇主当补发之前被折扣的工资;如果雇员被判有罪,也无需退还之前雇主给他支付的工资,只要没有其它规定。

第二节工作时间

第九十八条:不允许让雇员一天工作超过8个小时,如果雇主是按天计发工资的话;或者一周超过48小时,如果雇主是按周计发工资的话;在斋月里适当缩短工作时间,每天不超过6小时,或者每周不超过36个小时。

第九十九条:可以对某些雇员或者某些不能让雇员连续作业的工种适当延长本法第九十八条所述工作时间至每天9个小时;同样可以对某些雇员或者某些高危、有害的工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至每天7个小时;上述“某些雇员”及“某些工种”具体由部长决议确定。

第一百条:一些工作性质需要轮班作业的企业老板(劳工部批准的),可以在每天8小时或者每周48小时的基础上适当延长工作时间,条件是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3周,或者低于每天8小时或每周48小时。

第三节休息时间

(1)每天的休息时间

第一百零一条:合理安排每天的工作时间及休息时间,不可以让雇员不休息、不礼拜、不吃饭连续作业超过5个小时,而每一次休息、礼拜、吃饭的时间不得低于半个小时,同时不让雇员留在工作地点每天超过11个小时。

第一百零二条:休息、礼拜、工作的时间不计入实际工作时间内,在这些时间段内,雇员不在雇主的权力范围内,雇主不可以在这些时间段内勒令雇员留在工作地点。

第一百零三条:部长有权通过决议对由于施工环境或者技术原因,必须不休息持续作业的工作及情况进行确定,在这些工作及情况中,雇主必须通过内部协调安排,给予雇员礼拜、吃饭及休息的时间。

(2)每周的休息时间

第一百零四条:

1-星期五为每周休息日。

雇主(在通知所属劳动厅后)可以将这一天改在一周中的任何一天,但是应该给予他们可以完成他们的宗教义务的时间,不可用现金补偿的方式占用每周的休息日。

2-每周休息日为带薪休息日,不少于连续24小时。

第一百零五条:除本法第四条规定外,如果雇主、雇员协商一致,劳动部批准的话,在无人烟的偏远山区和工作性质及施工环境要求必须不间断作业的工作中,可以集中休周假,时间不超过8周;在计算每周休息时间时,当排除雇员“主麻”(聚礼)的时间,自雇员抵达交通方便的最近的城市开始,至返回原地结束。

第一百零六条:在下列情况下,雇主可以不遵守本法第98条、第101及第104(1)条的规定:

1-年终核算、预算、清算、封帐户、为降价销售做准备、为某些仪式做准备,条件是雇员做这些工作的天数每年不能超过30天。

2-为了消除险情,或者处理重大事故,或者降低损失。

3-为了面对非正常的工作压力,

4-节日、仪式及其它获得和部长决议确定的季度性工作

在上述所有情况下,实际工作时间都不可超过每天10小时,或者每周60小时;部长通过决议确定一年内最多允许加班时间。

第一百零七条:

1-雇主当付给雇员相对于基本工资50%的加班费。

2-如果用人单位以周为标准,那么超出一周约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即为加班时间。

3-在节假日的所有工作时间都是加班时间。

第一百零八条:在下列情况下,本法第98条及第101条无效:

1-高层管理人员,如果他有权对雇员行使雇主的权力。

2-在开工前或者完工后必须完成的准备工作或者附属工作。

3-必须间断作业的工作。

4-环卫及警卫专业人员,公安干警除外。

执行条例对本条第2、3、4款所述工作及最长上班时间,作具体确定。

第四节假期

第一百零九条:

1-雇员每年都有权获得一次年假,假期不少于21天,如果雇员已经为雇主连续服务了5年的话,年假假期不低于30天;年假为带薪假,预先

支付薪金。

2-应该让雇员在当年享受他的年假,不可取消或者用现金替代,雇主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雇员年假的时间进行确定,或者安排换班以保障工作正

常进行,但是当在至少30天以前通知享受年假的雇员。

第一百一十条:

1-雇员在雇主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延迟自己的年假或者部分时日至下一年。

2-如果工作需要的话,雇主有权将雇员享受年假的时间推迟不超过90天,如果工作需要持续延迟假期的话,必须获得雇员的书面同意,但不得延

迟到下一年的年末。

第一百一十一条:雇员在享受假期之前放弃工作的话,他有权获得应得的假日工资。

第一百一十二条:每一个雇员都有权在执行条例规定的节日、典礼中获得全额工资。

第一百一十三条:雇员有权获得一天带薪生日假,三天带薪婚礼假,或者在雇员的配偶或某位亲属归真(死亡)的情况下,有权获得3天带薪假。

第一百一十四条:如果雇员已经连续为雇主服务了两年,之前没有朝觐过的话,他有权获得包括宰牲节假期在内的不少于10天,不超过15天带薪假,

前去朝觐,雇主每年都当对应该享受这一假期的雇员进行统计,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统一安排调整。

第一百一十五条:参加某教育机构培训的雇员,有权获得带薪假完成考试,但不包括复考,假期为实际考试的天数;如果是复考,那雇员也有权获得无薪假期完成考试;在雇员请假时,雇主有权要求雇员提供可靠证件及考试证明,而雇员应该至少提前15天向雇主请假;如果证实雇员并没有参加考试,雇主无需支付假期工资,同时可处分该雇员。

第一百一十六条:雇员在雇主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获得无薪假期,双方商定假期的期限,如果超假20天,合同即行终止,只要双方没有达成其它协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确实生病的雇员有权获得带薪病假,在一年内的头30天为全薪,接下来的60天为四分之三,最后30天为无薪假,无论这些假期是连续的还是间断性的;“一年”指的是自休病假的第一天开始后的一年。

第一百一十八条:雇员不可以在享受本节上述任何假期期间,到其它雇主处工作,一旦证实雇员违反这一规定,即不能向他支付假期内的工资,或者是令其退还已经支付的假期工资。

第七章零工

第一百一十九条:因为经济原因,或者技术原因,或者人事原因而暂时、集体缩短正常工作时间的雇员不被称作零工雇员。

第一百二十条:部长颁发规范零工所必须的制度、规定,确定零工雇员及雇主各自应遵守的事项;除有关雇员安全、职业健康、工伤的规定外,本法的其它规定只在部长批示的范围内有效。

第八章重大工业事故、工伤、卫生及社会服务

第一节预防工伤事故

第一百二十一条:雇主必须贯彻执行根据部长决议确定的与健康、卫生、照明、饮用水等相关的安全制度及保护性措施、等级。

第一百二十二条:雇主必须采取必要的预防、保护措施,保护雇员,避免因为工作及所使用的工具而发生疾病、危险;雇主必须在用人单位明显的位置,用阿拉伯语及雇员能看明白的语言,公布与工作及雇员相关的安全提示,雇主不能让雇员承担任何金额或者扣减雇员的工资作为预防工作的费用。

第一百二十三条:雇主必须事先告知雇员所从事工作的危险性,命令他们使用必须的保护工具;当为雇员提供合适的保护性工具,并教会他们使用。

第一百二十四条:雇员必须在每一项工作中都使用专门的防护工具,并保护好所使用的防护工具;遵守保护健康、预防工伤与疾病所必须的指示;禁止雇员违反、忽视安全指示,或者挪用、破坏为保护工作地点、工作人员健康、安全所准备的工具。

第一百二十五条:雇主必须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准备必要的专业防火工具,随时可以使用,将其悬挂在工作地点显眼的位置,并注明“消防工具”。

第一百二十六条:雇主当对伤及他人(非自己的雇员,包括在事故现场工作的人员及在雇主或其代理人的允许下进入现场的人员)的事故负责,如果事故的发生是因为没有采取必要的专业预防措施,那他当根据相关规定,对所造成的伤害及损失进行赔偿。

第二节预防重大工业事故

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本节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1-重大危险源:长期或者暂时生产,或者提供,或者清除,或者研究,或者使用,或者储存某种或多种危险品,其数量超出允许的标准,即被列入重大危险源的行列。

2-危险品:其化学性质或者物理性质或者毒性,在单独存在或者与其它物品混合的情况下,都会构成危险的某种物质或者某种合成品。

3-重大事故:突发事故,比如源自重大危险源的重大泄漏事故,或者火灾,或者爆炸,包括一种或者多种危险品,随时会对雇员或者民众或环境造成重大危险。

第一百二十九条:劳工部制定规范制定,根据危险品或危险品成分或两者的目录,确定重大危险源。

第一百三十条:雇主当配合劳工部,根据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所述规范制度将自己的企业确定为重大危险源。

第一百三十一条:部长颁布各种制度与决议,确定危险等级、雇主义务以及保护民众及重大危险源周边环境所采取的措施、雇员的权利及义务等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降低重大事故的危险及所造成的影响所采取的必要措施。

第三节工伤

第一百三十二条:本条规定对遵守社会保险制度职业险险种的企业无效。

第一百三十三条:如果雇员遭受工伤或者职业病,雇主必须负责治疗,并承当由此产生的直接或间接费用,包括住院费、医疗检查与化验费、放射费、辅助器材费及转院费。

第一百三十四条:工伤,根据社会保险制度所述规定进行界定,职业病被列入工伤,同时,病人医疗证明日期当天被算为工伤的日期。

第一百三十五条:旧病复发或者并发症也是工伤,津贴及医疗费用的比例按照工伤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三十六条:职业病根据社会保险制度所述“职业病表”进行确定;伤残程度也根据上述制度所述“伤残比例表”进行确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因工受伤暂时失去工作能力者,有权获得现金补贴,其金额在30天内相当于工资的全额,在接下来的治疗期间相当于工资的75%;如果治疗了一年,或者医疗报告显示他已没有康复的可能,已不能再进行工作的话,那算为完全失去工作能力的工伤,终止合同并进行工伤赔偿;而雇主也无权索还这一年内支付给伤者的医疗费用。

第一百三十八条:如果因为工伤而长期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工伤而死亡

的话,受工伤者或其亲属有权获得赔偿,金额相当于他3年的工资,最低5.4万里亚尔;

如果因工伤而长期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话,受工伤者有权获得赔偿,金额相当于用根据可靠的伤残比例表评定的伤残比例乘以长期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赔偿金额。

第一百三十九条:一旦证实有下列情况之一,雇主即无需遵守本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八条所述规定:

1-雇员有意受伤;

2-工伤是由于雇员有目的的不正当行为所致;

3-雇员拒绝就医,或者无故拒绝接受雇主委派的医生的治疗。

第一百四十条:雇员患职业病的上述雇主,其责任根据医疗报告确定,必须根据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所述规定进行赔偿。

第一百四十一条:部长决议确定关于工伤的通知程序。

第四节卫生与社会服务

第一百四十二条:雇主必须准备一个或者多个医务室,配备有药物及其它急救器械。

执行条例对医务室必须配备的急救工具及其数量、药品的数量、急救人员应具备的条件、级别等作具体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雇主必须与一名或多名医生签约,每年对雇员有可能会患的职业病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详细记录检查结果,并入档。

第一百四十四条:雇主必须根据雇主决定的等级,做好疾病预防与治疗工作,同时当注意医疗合作制度的要求。

第一百四十五条:雇主可以在部长批准之后,设立储备基金,条件是雇员自愿入股,与该基金有关的规定当作具体宣传。

第一百四十六条:雇主必须根据部长的决定,为在偏远山区工作的雇员提供下列全部或部分服务:

1-商店,平价销售食物、服装等生活用品,如果在工作地点没有商店的话:2-合适的娱乐工具、运动场所;

3-合适的医疗服务措施,为雇员的家庭人员提供全面的医疗服务;(家人指的是与雇员同住工地的雇员的配偶、孩子、母亲、父亲)4-学校,让雇员的孩子能够接受教育,如果没有合适的学校的话;

5-清真寺或者礼拜堂;

6-设立雇员扫盲计划。

执行条例对“偏远山区”进行确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雇主当为在偏远山区、矿山、石场、石油钻探点工作的雇员提供宿舍、帐篷、食物。

部长通过决议对宿舍及帐篷的条件与标准、每日的餐数、每餐食物的数量及其种类、应具备的条件、雇员应该承当的费用等保护雇员健康必须的事项进行确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如果在约定的上班时间没有交通工具抵达工作地点的话,

雇主必须为雇员提供从住处或集合点到工作地点的每日往返交通工具。

第九章 妇女用工

第一百四十九条:根据本法规第四条规定,妇女应从事符合其生理特点的工作,不可以从事危险和对身体有害的工作,劳工部部长规定不可以让妇女从事被认为对健康有害和容易对其造成某种危害的工种和职业,禁止或限制妇女在特殊条件下工作。

第一百五十条:未经劳工部部长批准,女员工不可以在夜间工作,不得连续工作超过11个小时。

第一百五十一条:女员工有权在产前四周,产后六周休产假,预产期有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或根据卫生部门出具的医疗证明。女员工禁止在产后六周内工作。

第一百五十二条:如果女员工休产假,如果女员工在该用人单位工作年限为一年或超过一年,用人单位应支付女员工全额工资的一半;如果女员工工作年限为三年或超过三年,则用人单位应支付全额工资,如果女员工在本年度已经休了全薪产假,则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其年假期间的工资,如果女员工在本年度已经休了半薪产假,则用人单位在其休年假期间应支付其全额工资的一半。

第一百五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在女员工怀孕和哺乳期提供医疗服务。

第一百五十四条:产假结束后,女员工回到工作岗位有权在上班时间给予一次或者多次哺乳时间,但一天内总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以上哺乳休息时间不包括所有员工都休息的时间,并且是在工作时间内,并且不可以扣其工资。

第一百五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可以在女员工休产假期间将其开除。

第一百五十六条:用人单位不可以在女员工因为怀孕而生病期间将其开除,病情应以医疗证明为准,因病旷工不得超过一百八十天,另外,如果女员工没有违反本法规的任何条款,用人单位不可以在预产期前一百八十天内将其开除。

第一百五十七条:根据本法规,如果女员工在产假期间为其他用人单位工作,女员工将丧失其权利,在此情况下,原来的用人单位可以扣留其产假期间的工资,并收回所提供的福利。

第一百五十八条:所有用人单位应该在女员工工作的所有场所设置座位,以保证其可以休息。

第一百五十九条:

l女员工数量达到五十或超过五十人的情况下,如果其六岁以下的孩子数量达到或超过了十个,用人单位应设立适合的场所和足够的保育员,用以照看女员工六岁以下的孩子。

l劳工部部长规定,用人单位在本市的女员工如果达到或超过一百名,则应该设立自己的托儿所或与本市的其他用人单位共同设立托儿所,在女员工上班期间为期照顾六岁以下的孩子,在这种情况下,劳工部为托儿所的设立出台相关规定,要求受益女员工应适当负担此项服务的费用。

第一百六十条:如果女员工的丈夫去世,女员工有权在其丈夫死亡日起享有不少于五天的带薪休假。

第十章 未成年人用工

第一百六十一条:由于未成年人的生理特点和所需的成长环境,未成年人不可以从事危险和对其身体健康及成长有害的工作。劳工部已经明确限定未成年人的从业工种。

第一百六十二条:

l任何人都不可以雇用十五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并且不允许其进入工作场所。

在一些工业领域,劳工部相应地提高此年龄段。

l根据本条第一部分所述,劳工部部长规定十三到十五岁的未成年人可以从事相对轻松的工种,但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不可以从事有害其身体健康和成长的工作。

2、不可以使其旷课,缺席职业培训,损害其受教育的权利。

第一百六十三条:未经劳工部部长批准,未成年人不可以在夜间工作,不得连续工作超过11个小时。

第一百六十四条:在斋月期间未成年人每天的有效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小时,在其他月份每天有效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六小时。在工作时间内,在没有短时或长时休息,进餐和祷告情况下,未成年人不可以连续工作四小时,且每次休息不得少于半小时,未成年人不可以在工作场所停留超过七小时。

第一百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在雇用未成年人时应获得以下全部证件:

l国民身份证或正式的出生证明。

l由专业医疗机构出具的工作所需的从业健康证明,及卫生部门出具的证明书。

l其监护人的证明书

应用个人文件夹保存以上证件。

第一百六十六条:用人单位应该在雇用未成年人一个星期内向劳务专属办公室提交情况,在工作地点需要登记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注明未成年人的姓名,年龄,监护人全名,居住地,雇用日期。

第一百六十七条:本章的法律法规不适用于以公共教育或职业技能培训及其他培训为目的的儿童和未成年人从事工作的情况,也不适用于十四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如果工作内容符合劳工部规定,其必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l教学课程或培训班,主要在学校或培训机构。

l通过主管部门批准,此工作为部分培训计划或全部培训计划。

l试点或指导方案,旨在方便进行职业的选择。

第十一章 海上用工合同

第一百六十八条:

在本章节出现的以下词语均为其下面的固定含义:

船:所有在沙特阿拉伯王国注册的海上浮动设备,其载重量不低于五百吨。

中美劳动法区别 FAMILY AND MEDICAL LEAVE

中美劳动法中假期相关问题感想外国的劳动保障法福利保障总是给予无数的向往,美国的劳动保障在经济危机时作为一项措施,处理得当给予失业人生活保障,这是西方国家所推崇的福利政策,之后渐渐占据了大量的财政支出,使美国政府负担沉重。在美国作为一名失业者,他能够领取国家临时的生活补贴,但是这个时间是有限的,是在给予劳动者失业后还未找到工作期间的生活保障。我国对劳动者也有许多的保护措施,在现今大学里,我看到的是,国家政策对毕业生未就业时,鼓励创业,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劳动者创造财富。 在有限的时间,我对美国劳动法的学习不能很深入,也许只能浅浅而谈,又或是重点汲取它的思想。美国劳动法中FAMILY AND MEDICAL LEA VE 其实对这段文章主要写的具体规定并不是很明确具体,类似我们的总则一般的规定。Nothing in this Act or any amendment made by this Act shall be construed to discourage employers from adopting or retaining leave policies more generous than any policies that comply with the requirements under this Act or any amendment made by this Act.主要说明的思想是:在美国各州制定有关对劳动法的具体规定,只能在该法律规定的范围外作出具体规定,不能限制缩小劳动者的权益。这种立法基调在我们国内的一些法律规定中是经常的立法规制。美国是国际上公认的重视人权保障,妇女权益、劳动者权益、平等的国家。法律的规定也是比较严谨具体,美名远播。在美国作为一名劳动者,他们有着比较充沛的休假时间制度,也与国内的法定节假日休假有着完全不一样的表达方式。在美国常见的节假日名字都是:新年、马丁·路德·金诞辰纪念日、华盛顿诞辰纪念日、阵亡将士纪念日,跟我们的五一、十一不一样的名称。甚至在新总统宣誓就职日也会有劳动者的休假。但是美国因为是联邦制国家,法令的约束力是有限的没有强制要求私人企业、民间团体以及非营利机构严格执行,所以没有统一的规定。美国虽无法律明文规定员工有休假的权利,却有专门立法保护员工看病的权利。1993年通过的《家庭和病假法》这对休假做出了许多具体的规定,给予了劳动者休假的自由。 我们的了解美国人的生活的时候,经常会看到美国人能够去环游度假、能够陪子女父母旅游。我认为一个人有了足够的时间陪伴家人,会使得小家大家都更和谐。我国在休假上也有具体的规定在之前几年也对黄金周等重大假日进行过修

广西钦州市第三中学2018届高三上学期11月月考历史试卷

广西钦州市第三中学2018届高三年级11月份考试历史试卷 注意事项: 1.答题前填写好自己的姓名、班级、考号等信息 2.请将答案正确填写在答题卡上 第Ⅰ卷(选择题共48分) 本卷共12个小题,每小题4分,共48分。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 合题目要求的。 24. 右图是明末清初画家朱耷的写意花鸟画《荷花翠鸟图》,以下对于该作品的分析,正确的是 B.深刻反映了社会现实 C.生动表现了社会风俗 D.隐喻专制制度的没落 25.“此后20 年,中国经济奇迹般地腾飞,其政治基础、舆论基础乃至社会基础,均由邓小平同志那席南方讲话开始奠定。”上述评价主要是基于“南方讲话”() A.确定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 B.提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 C.指导了怎样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问题 D.指明了社会主义的本质问题 26、鸦片战争中,英军坚船利炮是其能够取胜的一个重要因素,但在中国沿海作战也面临诸多不利条件,英国军官伯纳德(W. D. Bernard)指出:“对于中国沿海不完善的地理知识和缺乏准确的海图,给我们带来了无尽的困难。”这就意味着,英军面对的主要困难之一是缺乏对中国沿海地理知识的精准了解。但在战争过程中,利用停战,英军加强了对中国沿海和内河的水文测量,结果英军后期战争就变得非常顺利,没有受到地形的制约,这表明 A、英国侵略中国蓄谋已久 B、英国人对中国的地理认知影响了战争的进程 C、清政府腐朽落后导致中国战败 D、技术上的优势是英军获胜的最主要原因 27. 晚清官员卞宝第认为,“武夷北苑,夙著茶名……乃自各国通商之初,番舶云集,商民偶沾其利,遂至争相慕效,漫山遍野,愈种愈多。……等良田于硗确,置耕织为缓图。”由此可以得出结论是 A.西方对华经济侵略始于第二次鸦片战争后 B.外商操纵市场使中国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C.洋商收购茶叶引起当地农业产业结构变化 D.中国传统男耕女织的小农经济已基本瓦解 28、下面图表是八十年代英国家庭税前税后的收入表

印尼公司法中文版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法律 2007年第40号 关于 有限责任公司 全能上帝的恩赐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 考虑到: a.在创造繁荣社区的背景下,国民经济需要强有力的经济实体的支撑,其实现 基于社区、公平效率、可持续性、环保意识、独立、保障平衡发展和国家经济实体等经济民主的原则; b.在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的背景下,在即将到来的全球化时代下,面对世界经济 的发展与科学和技术进步,同时为商业世界提供一个强有力的基础,需要制定一项法律规范有限责任公司,以保证良好的商业氛围的实现; c.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支柱之一,需要赋予其法律基础以促进基 于家庭精神原则的共同努力组成的国家发展; d.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1995年第1号法律被认为已经不再符合法律的发展和 社会的需要,因此其需要被一部新的法律所取代; e.基于上述的所提及a项、b项、c项、d项的考虑,需要制定一部规范有限责 任公司的法律。 考虑到: 1945年印度尼西亚宪法第5条(1)项,第20条以及第33条的规定 以下各方已一致通过: 众议院 以及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 已经决议 以确定: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在本法中,如下的术语具有下列的含义: 1.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指的是一个由资金的集合构成,基于一项协 议建立法人实体,以开展商业活动,其公司的法定资本划分为股份,并且满足本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2.公司机构指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监事会。 3.社会与环境责任指公司参与可持续经济发展所承担的义务,以提高生活和环 境的质量,其对公司本身、当地社区和社会也是有价值的。 4.股东大会,以下简称GMS,指的是享有未赋予给董事会和监事会权力的公 司机构,收到本法及章程的规定的限制。 5.董事会指,依据公司的目的和目标,具有为了公司的利益而管理公司的权力 和全面责任的公司机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能在法庭内外代表公司。 6.监事会和从事一般和/或特殊的监管责任的公司机构,按照公司章程,也向董 事会提供建议。 7.发行人指,依据资本市场领域的规定和法律,上市公司或者公开发行股份的 公司。 8.上市公司指,依据资本市场领域的规定和法律,符合股份数额和实缴资金数 额的数额标准的公司。 9.并购指一个或者多个公司为了并购其他现有的公司而采取的法律行动,通过 法律的运作,会导致被并购公司的资产和负债转移至存续公司,而被并购公司的法人实体的状态消失。

中美劳动法的差异比较

中美劳动法比较 中美差异: 中美两国的劳动法在本质上是有很大的不同的。美国的劳动法更多的是强调人权问题。也就是说,同一份工作,你不能给张三的工资与李四的工资不一样。你不能对白人与有色人种的待遇不一样,你不能对男女区别对待。也就是说一定要公平。当然最低工资上是必须遵守的。其他就没有太多的要求了。企业在用工上是有很大的自由。对被解雇的员工,是政府来支付失业金的。 相关法案规定: 《公平劳动标准法案》规定40小时为每周基本工时,并要求超出40小时的加班时间支付加班补偿。 《平等工资法案》要求,如果男、女雇员在同等的工作条件下工作,并且技术水平、付出的努力和承担的责任相当,那么雇主应当向他们支付同等的工资。 最低工资: 目前,美国联邦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为每小时5.15美元。这是美国最低工资的底线,如某一州规定了更高的最低工资,则以后者为准。大多数州的法律都规定了更高的最低工资水平,如纽约州为7.15美元;加州目前为7.50美元,2008年1月1日升为8.00美元。联邦法律和某些州的法律针对20岁以下的雇员规定了低于一般法定最低工资的特殊最低工资,称做“培训工资”或“青少年最低工资”。其中联邦法律规定是每小时4.25美元(但只适用于雇佣的最初90天,而且雇主不能用这类雇员来代替工资更高的雇员。 加班规定: 加利福尼亚州的加班规定要求雇主对1天工作超过12个小时的雇员支付相当于一般工资两倍的加班费。此外,适用白领雇员豁免规定的行政人员、高管或专业型职工如果工资不低于法定最低工资(即月薪1994美元或年薪23,920美元),将不适用这一规定。此外,还规定,每日工作超过5 小时的职工应享受不少于30分钟的进餐时间,每日工作超过10小时的职工应享受每次不少于30分钟的两次进餐时间。 工时限制与加班费规定: 美国法律中除规定每周标准时间为40小时外,对加班时间(相当于我国劳动法中的延长工作时间)的上限没有硬性的规定。但对哪些活动属于“工作”,应算入工作时间,则有比较详细的规定。 首先,并非只有雇主要求的工作才是上班,雇主允许的工作也是工作时间。譬如,职工在一天结束时为了完成未完成得工作或纠正一件错误,都属于工作,必须支付工资;因工作需要必须等待的时间也是工作时间;工作期间短时间的休息也必须算是工作时间;值班不超过24小时的职工即使在值班期间可以睡觉或做私事,也必须按工作时间对待;值班超过24小时的职工如果可以享受固定的睡觉时间和雇主提供床位,睡一夜的觉而不被打断,而且职工同意,者可以将睡觉时间从工作时间中排除。 凡是雇主在每个工作周工作超过40小时,雇主就必须对超过40小时的工作时间支付相

劳动法中英文对照版

劳动法中英文对照版 劳动法中英文对照版劳动合同法(中英文对照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劳合同法Labor Contrac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适用本法。国家机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劳劳系的劳劳... 劳动合同法中英文对照版 劳动合同法中英文对照版Order of the Presid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 第六十五号) (No. 65) The Labor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版)(中英文对照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版)(中英文对照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六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Labour Contract Law of the People...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英文对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英文对照- Labor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Labor Law of the People's Rep...

劳动合同法(中英文版) 确劳动合同双方权益,构建和发Article 2 This Law shall apply to the ...的劳动者,订立依照本法执行。Article 3 The principle of lawfulness, ... 埃塞俄比亚《劳动法》中英对照 埃塞俄比亚《劳动法》中英对照- OF THE FEDERAL DEMOCRATIC REPUBLIC OF ETHIOPIA 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12th Year NO. 30 ADD... 中英文对照劳动合同法 中英文对照劳动合同法- 2008 新劳动合同法英文版全文(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EMPLOYMENT CON... 劳动合同中英对照 劳动合同中英对照- 劳动合同年月日甲方(用人单位) : 名称: 法定代表人: 乙方(员工) :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联系方式: ... 2013年杂志订阅目录 中英文对照版) 《台声》《中国劳动法规与社会保障大全》

东盟业务法律资讯——印尼

东盟业务法律资讯 2013年第04 期(总第7 期) 主编:谭家才韦龙艳 编委(排名不分先后):刘逸星吴晨尧谭家才王俊(顾问)蔡昶邓炜姚喜沈伟亮董君明

东盟业务法律资讯2013年第04期 2 速 览 业界动态 中印交往动态 印度尼西亚国家介绍 印度尼西亚法律制度 法律体系 立法体系 贸易法 投资法 海关管理法 外汇管理法 税法

东盟业务法律资讯2013年第04期 3 知识产权法 劳动法 印度尼西亚国家文化 【业界动态】 ○我所律师拜访印尼、菲律宾、马来西亚以及泰国多家律师事务所 近日,我所东盟团队负责人、合伙人谭家才律师以 及律师助理韦龙艳,分别拜访了印度尼西亚 MAKARIM&TAIRA S.,MATARAM PARTNERS, ROOSDIONO&PARTNERS 多家律师事务所、菲律宾 ACCRALAW 律师事务所、菲律宾ROYNO TIU DOMINGO & SANTOS LAW OFFICE, 菲律宾MOSVELDTT 律师事务所、马来西亚ZICO LAW 律师集团、泰国W ATSONS FARLEY AND WILLIAM’S PARTNER 律师事务所以及泰国LS HORIZON LIMITED 律师事务所。我所律师就共同开发东 盟法律服务市场问题与上述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合伙人分别进行了沟通与交流。 双方还就共同构建东盟法律服

东盟业务法律资讯2013年第04期 4 务平台的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 上述律师事务所皆为其所在国的知名律所,曾多次荣 获包括钱伯斯亚太地区一流律所在内的诸多荣誉,具有 丰富的业务资源以及成熟的运营模式。我所与上述所的 合作将有利于我所对于东盟地区业务的拓展,并进一步 提升我所在东南亚地区的影响力。

《劳动就业法》练习A卷及答案

劳动就业法练习卷(一) 一、单项选择题:(在下列各题的备选答案中,各有一个最符合题意的答案,请把正确答案的字母填在题中的括号内,每小题1分,共20分) 1、劳动保护法的内容是() A.工作地的安全设施、卫生规则和管理制度 B.工作秩序 C.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D.劳动者的权利 2、下岗职工要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与原用人单位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藉此变更劳动合同,替代劳动合同中的相关内容。协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 A.1年 B.2年 C.3年 D.5年 3、“在一定期限内的最低劳动报酬支付标准”被称为() A.最低工资 B.最低福利 C.最低救济 D.最低保障 4、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在集体协商中,职工民主推举的谈判代表,须得到( )以上职工的同意。 A.五分之一 B.四分之一 C.三分之一 D.半数 5、劳动者甲与所在的A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这将引起他们之间劳动 法律关系的() A.产生 B.变更 C.解除 D.终止 6、过高的社会保障水平会造成政府负担过重,不利于生产发展,过低的社会保障水平则会损害劳动者积极性。因此() A.实施社会保障的关键是政府 B.加强制度建设是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的关键 C.社会保障要本着兼顾发展生产与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原则执行 D.坚持权利与义务统一原则,实行社会保障制度 7、我们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 A.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 B.社会救济、社会保险、养老保险、社会优抚 C.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医疗保险 D.社会优抚、失业保险、社会福利、商业保险 8、社会保障体系和扩大再就业之间的关系是() A.社会保险体系能为扩大再就业提供契机 B.扩大再就业能保证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康发展 C.社会保障体系是解决就业矛盾的有效途径 D.社会保障体系对劳动力市场起着“加速器”和“催化剂”的作用 9、根据《劳动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法定年限以上,当事人

印尼劳动法关于工资工时和福利的规定

印尼劳动法关于工资工时和福利的规定2010 工作时间 条款77 (一) 所有企业必须遵守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 (二) 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1)应该遵守如下规定a)每天工作7个小时,每周工作40 个小时,每周工作6天;b)每天工作8个小时,每周工作40个小时,每周工作5天。 (三) 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2)不适用于某些部门或者某些类型的工作。 (四) 关于某些商业部门或某些类型工作的工作时间的规定:必须根据相关部门的决议。 条款78 (一) 要求工人在条款77(二)规定的工作时间之外加班的企业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a) 工人自愿加班。 b) 每个工人每天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个小时,每周加班时间不得超过14个小时。 (二)企业要求工人加班的必须支付加班工资。 (三)关于加班的规定b点不适用于某些部门或者某些类型的工作。 (四)关于加班和加班工资必须由相关部门决定并详细说明。 条款79 (一)企业有责任允许工人休息和请假。 (二)休息和请假时间应该包括:a)连续工作4个小时可以休息不少于半小时,并且休息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b)一个星期工作6天后,休息时间不少于1天或者一个星期工作5天后休息时间不少于2天。c)如果工人连续工作12个月则年休假不少于12 个工作日;d)长假不少于2个月,连续6年在同一家企业工作的工人如果连续连年都没有休假,则可以在第7年和第8年各休息一个月的长假。此规定适用于每6年工作期。 (三)关于休息和请假的规定必须由劳动合同,企业管理条例和集体劳动合同来决定并且详细说明。 (四)关于长假的规定只适用于在某些企业工作的工人。 (五)(四)中提到的某些企业由相关部门决定并详细说明。 条款80 企业有责任向员工提供足够的机会进行宗教信仰需要的祈祷和祷告。 条款81

商务谈判论文-tpp谈判

摘要:10月5日,泛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TPP)在美国亚特兰大的谈判中取得实质性突破,参加谈判的12个国家在谈判会议后召开共同记者发布会,表示就TPP协议达成一致。经过5年半的交涉,一个涵盖约8亿人口,占世界GDP总值比重约4成的全球最大自由贸易区诞生。TPP协议由美国主导,谈判由两大部分构成:一是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等所有12个谈判参与国一起决定的领域;二是诸如某种物品关税减免等双边磋商领域。跨越5年多的谈判,究竟涉及哪些内容?TPP协定对中国有什么影响,未来中国是否会加入?本文主要就这些问题对tpp谈判进行研究。 关键字:tpp谈判、影响、应对措施、策略 一、引言 TPP前身是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Trans-Pacific Strategic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P4)最初是由新加坡、新西兰、智利和文莱4个国家于2005年在亚太经合组织(APEC)框架内签署的小型多边贸易协议。但与过去的经济合作协议不同,TPP增加了“战略合作”内容,涵括知识产权保护、劳工标准、环境标准、增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内容。截至2015年,成员有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加拿大、新加坡、文莱、马来西亚、越南、新西兰、智利、墨西哥和秘鲁。其经济规模占全球经济总量的40%。 二、TPP谈判的内容 1.贸易自由化、便利化 (1)根据第3条货物贸易的规定,各成员分阶段实现货物贸易自由化,没有例外品目,全部实现贸易自由化。其中,第3条第4款规定,除有其他规定外,在协定生效之际,对其他缔约国的关税全部废除。最终废除关税的期限是新加坡在协定生效的当年即2006年,新西兰和文莱在2015年,智利在2017年。另外,根据2001年生效的新加坡-新西兰FTA和新加坡-文莱FTA,新加坡与新西兰、新加坡与文莱都按原协定规定的时间提前实现贸易自由化。 (2)根据第4条原产地规则的规定,只有符合原产地规则的产品才是贸易自由化的对象。符合原产地规则的产品一是完全取得或生产的产品,二是符合关税编号变更标准或累计附加价值超过45%的产品,即(总价额-非原产材料的价格)/总价额×100% ≧45%。其中,总价额是按FOB计算的交易价额,非原产材料的价格是按CIF计算的交易价格。原

灵活用工时代o2o平台下中美劳动关系的认定(附真实案例)

灵活用工时代,O2O平台下中美劳动关系的认定(附真实案 例) O2O平台模式下比较中美劳动关系的认定■作者|杨傲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文已获得作者授权,禁止其他媒体未经授权转载▼所谓O2O是指:Online to Offline (线上到线下),即线上商店线下消费,商家通过免费开网店将商家信息,商品信息等展现给消费者,消费者在线上进行筛选服务并支付,线下进行消费验证和消费体验。这样既能极大地满足消费者个性化的需求,也节省了消费者因在线支付而没有去消费的费用。商家通过网店信息可以传播得更快,更远,更广,可以瞬间聚集强大的消费能。 Uber Technologies, INC(“优步”), 是一家总部位于美国加利佛尼亚旧金山的风险投资创业公司和交通网络公司。优步的运营方式就是通过O2O的模式,即乘客通过优步公司APP软件预订用车服务,司机在软件平台上接收订单,以移动应用程序链接乘客和司机,完成租车及实时共乘的服务。优步的业务现已经覆盖全球55个国家,300多个城市。2015年6月3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劳动委员会对Barbara Ann Berwick(司机)诉优步科技公司(美国特拉华州的公司)做出裁决,确认Berwick与优步存在劳动关系。美国加利福尼

亚劳动委员会主要观点认为:虽然案件中一些因素可以显示Berwick(司机)是独立承包商(Independent Contractor),但是最关键在于司机所从事的工作或业务并未脱离优步公司的业务范围。相反,他们的工作正是优步公司业务的基本业务内容,优步公司获得需要打车服务的客户并提供代表优步公司的工作者执行这项服务。此外,虽然优步公司并没有对司机工作的细节进行监督管理,但如果优步公司对于整体的运营保持普遍性的控制,司机的工作职责是整体运营的一部分,那么双方就将建立起劳动关系,优步公司没有必要对这种工作性质的司机工进行全面控制管理。因此,美国加利福尼亚劳动委员会裁决Berwick与优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求优步公司按照国家产业福利委员会9-2001号令及《劳动法》第510条的要求,按劳动关系,支付Berwick工作时间内的工资及加班工资。[1] 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e代驾),是一家与优步业务模式类似,通过移动互联网提供代驾服务的公司。2015年2月1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上诉人(司机)与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上诉人(代驾司机)工作时间灵活安排,其选择亿心宜行公司所开发的手机软件或推送的电话信息为客户提供代驾服务,亿心宜行

印尼劳动法

1.印尼只允许引进外籍专业人员,不允许引进外国普通劳务。在保证优先 录用本国专业人员的前提下,允许外籍专业人员依法获得工作许可进入 印尼。受聘人员可以申请居留签证和工作准证。 印尼负责外国人工作许可管理的是移民局,外国人必须向印尼大使馆申请工作签证,通过雇主办理劳工部工作准证,并在抵达印尼后规定时间内办理临时居留等手续。 手续:受聘的外籍专业人员到达印尼前必须履行下列手续:印尼公司聘用的外籍专业人员向印尼政府主管技术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劳工部批准;到移民厅申请签证。 申请:外国合资公司聘用的外籍人员须向印尼投资协调委员会提出申请,内容为:(1)雇主的姓名和在印尼的地址;(2)聘用人员的姓名和地址;(3)简述拟聘用人员就任的职位、聘用期限、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4)雇主拟议或执行中的培训印尼人未来胜任该职位的计划;(5)有关部门的介绍信。 2.凡在印尼工作的外籍人士每月需缴100美元作为职业训练基金。(外 企的外籍人员仅限于管理人员和当地不能提供的技术人员,要求外企必 须雇佣一定数量的当地人员并对当地雇员进行培训,为此,外企须按外 籍人员数量,每一位每个月交纳100美元作为当地人员培训费。)印尼 《商业机构法令》第三章第5条规定,批发商在雇佣员工时,最多可雇佣10个外 籍员工作为专家或管理人员,且每雇佣一个外籍员工须至少雇佣3个印尼籍员工。 外籍雇员必须是大学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且必须在其即将服务的领域有3年以 上的工作经验。该章第7条还规定,零售商最多只能雇3个外籍员工,且须受上 述同样的限制。

(2)、劳动法主要规定: 1、离职金:9个月工资; 2、工作时限:每周40小时;a)每天工作7个小时,每周工作40个小时,每周工作6天;b)每天工作8个小时,每周工作40个小时,每周工作5天。b) 每个工人每天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个小时,每周加班时间不得超过14个小时。 3、童工:准许雇用童工工作,每日以3小时为限。 4、临时工:合同临时工以3年为限; 5、休假:连续雇佣工作满6年的劳工可享受2个月的特别休假(但服务满第7年及第8年时,开始享受每年休假1个月,但在此2年期间不得享受原有每年12天的年假。另,特别休假期间只能支领半薪)。 6、2009年印尼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18美元,可随物价等因素的变化进行调整。

BVI-公司法-中文版

BVI-公司法-中文版

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公司法1984年(修订版) 目录 第一部分简称和注释 第一条简称 第二条注释 第二部分公司的设立 第三条成立 第四条成立的限制 第五条国际公司的要求 第六条不符合第五条规定要求的后果 第七条个人责任 第八条营业目的 第九条权限 第十条公司行为的合法性 第十一条公司名称 第十二条公司组织大纲 第十三条公司章程 第十四条登记 第十五条公司注册证书 第十六条公司组织大纲和公司章程的修改 第十七条为社员准备的公司组织大纲和公司章程的副本第三部分资本和股利第十七条A 分派股票的权限 第十八条股票对价的完全支付 第十九条股票对价的种类 第十九条A 股票的没收 第二十条股票对价的金额 第二十一条零头股票 第二十一条A 以几种货币表示的授权资本 第二十二条股本和盈余额帐户 第二十三条股票的盈余 第二十四条授权资本的增加或减少 第二十五条分割和合并 第二十六条股票的特征 第二十七条股票证书 第二十八条股票登记册 第二十九条股票登记册的修正 第三十条记名股票的转让 第三十一条不记名股票的转让 第三十二条没收股票 第三十三条取得公司自身的股票 第三十四条法律资格欠缺的库存股票 第三十五条资本的增加或减少 第三十六条股利 第三十七条资产的增值

第三十七条A 股票的抵押 第四部分注册办公室和代理人 第三十八条注册办公室 第三十九条注册代理人 第四十条本条已废除 第四十条A 注册代理人登记册 第四十一条违反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应处的罚款第五部分董事、高级职员、代理人和清算人 第四十二条董事的管理 第四十三条董事的选举、任期和免职 第四十三条A 非强制性的董事登记册 第四十四条董事的数量 第四十五条董事的权力 第四十六条董事的报酬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议 第四十九条董事会议的通知 第五十条董事会议的法定人数 第五十一条董事的同意 第五十二条董事的代表人 第五十三条高级职员和代理人 第五十四条谨慎的标准 第五十五条对记录和汇报的信任 第五十六条利益的冲突 第五十七条免于受罚 第五十八条董事责任险保险 第六部分对社员和债权人的保护 第五十九条社员会议 第六十条社员会议的通知 第六十一条社员会议的法定人数 第六十二条社员的投票 第六十二条A 表决信托 第六十三条社员的同意 第六十四条给社员的通知的送达 第六十五条给公司的传票等的送达 第六十六条帐簿、记录和公章 第六十七条检查帐簿和记录 第六十八条普通合同 第六十九条公司成立前订立的合同 第七十条支付或转让合同 第七十一条A 非强制性的抵押登记 第七十一条本票和汇票 第七十二条代理人的权限 第七十三条证明或认证

美国劳动法中有关工资、 工时的基本规定

第●1节 美国劳动法中有关工资、 工时的基本规定 一、概论 工资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对价。对于雇员来说,它是正常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对于雇主则是其产品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如一位美国学者所指出的那样:生产固然可以凭借机器无休止运作,但除非已经出现全自动而无须人工操作或监控之机器,否则,生产过程将总是与劳动者的工时密切结合。另外从劳动者的角度来看,工时是为了工资而必须付出劳动的时间范围,付出多少时间可以换得多少工资固然重要,但能留给自己及其家人多少时间以及是否能参与社会生活也同样重要。可见,工资与工时是劳动关系的核心内容,也是劳动基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1994年通过的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枠中对工资、工时,加班时间和加班费做了一般性的规定。对最低工资标准则授权地方法规按照本地区的实际经济情况来确定。但是,我国关于工资工时的立法并不完备,劳动合同中工资与工时的内容还主要由双方协商确定。而劳动者在我国并没有有效可行的集体谈判、集体合同制度的保护,这往往使劳动者处于劣势。

美国工会入会比率并不高(在近年来还出现逐渐下降的趋势),因此在美国,对雇员工资、工时方面权利保护的任务主要由组成劳动关系基准法的各种成文法来承担。了解和研究美国关于工资、工时的立法有助于完善我国劳动法制度、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和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以下将对美国工资、工时立法的立法框架与基本规定作以简单介绍。 二、立法框架 (一)枟公平劳动标准法案枠 美国关于工资、工时的立法体现在历年来联邦国会与各州议会通过的多部单行法中。其中最重要的是1938年通过的枟公平劳动标准法案枠(TheFairLaborStandardsAct,简称FLSA)。它最初的立法目的在于以尽可能低的工资(仅能维持生存)提供最大数量的工作岗位,使美国走出经济大萧条。这部法律规定了40小时为每周基本工时,并要求对超过40小时的加班时间支付加班补偿,这就相当于对没有雇佣更多的雇员来完成工作而要求现有雇员加班的雇主制定了成本上的惩罚。换句话说,就是促使雇主雇佣更多的雇员而不是增加现有雇员的工作时间。这部法律中关于使用童工的规定禁止将儿童作为工作场所廉价劳动力来源的做法。 负责枟公平劳动标准法案枠管理和实施的部门是联邦劳工部。联邦劳工部的雇佣标准管理部门是工资及工时司,该司主要负责发布关于枟公平劳动标准法案枠的规则及解释并进行必要的审查。除此之外,受枟公平劳动标准法案枠保护的雇员享有提起诉讼的私

喀麦隆劳动法(中文)资料

喀麦隆劳动法 第92-007号 1992年8月14日

喀麦隆 劳动法 一九九二年八月十四日第92-007号法律 目录 标题一总则 (3) 标题二行业工会 (3) 标题三劳动合同 (7) 标题四工资 (15) 标题五劳动条件 (19) 标题六劳动安全与保健 (22) 标题七执行机构与方法 (23) 标题八职业机构 (25) 标题九劳动纠纷 (28) 标题十刑事 (33) 标题十一特殊、临时和最终条款 (34)

标题一总则 第1条 1、本法适用于劳动者与雇主双方的劳动关系,及后者与在其学徒之间的劳动关系。 2、对于本法中提及的《劳动者》,无论他的年龄与国籍,只要与法人或个人以报酬的形式产生雇佣关系,都将其定义为劳动者。对于法人或个人,无论是公共机构或是私有机构,都将其定义为《雇主》。在确定员工的资格时,不可将雇主和劳动者的法律身份因素考虑进去。劳动者的定义与雇主或职员的法律身份无关。 3、本法不适用于具有下列身份的人员: ●公职一般身份 ●法官身份 ●军人一般身份 ●国家安全特殊身份 ●监狱行政特殊身份 ●特殊条款涉及的其它行政附属机关 第2条 1、劳动权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力。国家必须全力帮助每个公民找到工作,在公民得到工作后,国家应全力对其工作岗位进行维持。 2、工作是每个健康成年公民应享有的国家权力。 3、严禁强制工作。 4、强制工作指用某种处罚手段威胁某一个个人从事其所不愿从事的工作或服务。 5、然而,对于词组《强制工作》,其不包括: ●a)有关兵役法或规定中所要求的、或纯军事性质工程的工作或服务; ●b)在法律或规定中确定的属于公民义务的公众利益性质的工作或服务; ●c)作为法律判决结果的工作或服务; ●d)在遇到诸如战争、火灾、洪水、流行病、强烈动物流行病和动物、昆虫、有害植物 寄生虫入侵的自然灾害,以及使人民或一部分人民的生活或生存的正常条件陷入危险或可能陷入危险的情况,即不可抗拒情况下要求的工作或服务。 标题二行业工会 第一章行业工会的职能及构成

英文版 印尼所得税税法 - No.17.2000_incometaxlaw

CONSOLIDATION OF LAW OF THE REPUBLIC OF INDONESIA NUMBER 7 OF 1983 CONCERNING INCOME TAX AS LASTLY AMENDED BY LAW NUMBER 17 OF 2000 CHAPTER 1 GENERAL PROVISION Article 1 Income tax shall be imposed on any taxable person in respect of income during a taxable year. Elucidation Article 1 This Law regulates income tax imposition on Taxable Persons in relation to income received or accrued in a taxable year. Taxable Person will be subject to tax if that person receives or accrues income. A Taxable Person who derives income is called a Taxpayer under this law. A Taxpayer is taxed on the income received or accrued during a taxable year or a fraction of a taxable year, if the tax obligations commence or end in a taxable year. The term a taxable year under this law means a calendar year. However, a Taxpayer may use an accounting year which is different from the calendar year insofar as the accounting year has the period of 12 (twelve) months. CHAPTER II TAXABLE PERSON Article 2 (1) Taxable person consists of: a. 1) an individual; 2) an undivided inheritance as a unit in lieu of the beneficiaries; b. an entity; c. a permanent establishment. (2) Taxable person comprises of resident and non-resident Taxpayer. (3) The term “resident Taxpayer” means: a. an individual who resides in Indonesia or is present in Indonesia for more than 183 (one hundred and eighty-three) days within any 12 (twelve) month period, or an individual who in particular taxable year is present and intends to reside in Indonesia; b. an entity established or domiciled in Indonesia; c. an undivided inheritance as a unit in lieu of the beneficiaries. (4) The term “non-resident tax payer” means: a. an individual who does not reside in Indonesia or is present in Indonesia for not more than 183 (one hundred and eighty-three) days within any 12 (twelve) month period, and an entity which is not established or domiciled in Indonesia conducting business or carrying out activities through a permanent establishment; b. an individual who does not reside in Indonesia or is present in Indonesia for not more than 183 (one hundred and eighty-three) days within any 12 (twelve) month period, and an entity which is not established or domiciled in Indonesia deriving income from Indonesia other than from conducting business or carrying out activities through a permanent establishment. (5) A permanent establishment shall be an establishment used by an individual who does not reside or is present in Indonesia for not more than 183 (one hundred and eighty-three) days within any 12 (twelve) month period, or by an entity which is not established or domiciled in Indonesia in the form of, among others: a. a place of management; b. a branch; c. a representative office; d. an office; e. a factory; f. a workshop; g. a mining and extraction of natural resources, drilling used for mining exploration; h. a fishery, animal husbandry, farm, plantation or forestry;

劳动合同法练习题

劳动合同法练习题

劳动合同法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劳动法属于下列哪个法律部门?() A.民法商法 B.行政法 C.经济法 D.社会法 2.关于劳动法的性质,表述正确的是() A.劳动法以劳动者个人利益为本位 B.劳动法属于私法 C.劳动法属于公法 D.劳动法是具有公法私法兼容性质的法3.劳动法产生最早的国家是() A.英国B.美国 C.法国D.德国 4.劳动法中的“劳动”含义,不具有()A.人格从属性B.双方合意性 C.持续性D.无偿性 5.5.禁止歧视和特权,体现了劳动法的()原则 A.劳动权平等原则 B.劳动自由原则 C.倾斜保护原则

D.劳动者权利受保护原则 6.下列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权的是()A.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B.劳动者对所在单位领导的批评权 C.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D.劳动者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7.对劳动权表述不正确的是() A.劳动权是法定权利 B.劳动权是公民基本权利 C.劳动权的主体是劳动者,不包括劳动者团体D.劳动权涉及人权的各个层次,是一种综合权利 8.中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国务院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作了具体规定,下面的做法不符合这一规定的是()A.某砖厂女职工董某怀孕期间,厂里安排她简单打扫清洁卫生,不再做搬运工 B.某企业为完成全年生产任务,便要求每个职工每天加班1个小时,怀孕达6个月的女职工刘某也不例外 C.某公司通知其女职工周某,鉴于她的孩子已满13个月,公司决定恢复她“三班倒”的工作

制 D.某矿山女职工肖某被安排到井下工作 9.国务院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三条规定:“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体现了劳动法的()原则 A.劳动权平等原则 B.劳动自由原则 C.倾斜保护原则 D.劳动者权利受保护原则 10.不属于《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范围的是() A.个体经济组织B.民办非企业单位 C.企业D.依法成立的合伙组织和基金会11.下列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范围的是() A.志愿者 B.企业停薪留职人员 C.兼职的在校大学生 D.家政公司的保洁员 12.下列属于《劳动合同法》主体的是()A.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 B.宾馆大堂经理

老杜看印尼之十六:被国人忽略的劳工法

老杜看印尼之十六:被国人忽略的劳工法2016-06-16 有人说,下雪的时候,一定要约自己喜欢的人出去,因为走着走着,就一起白了头!可是印尼这地方,最近总下雨,走着走着,脑袋就进水了。还有一些,走着走着,就湿了身。 借用这里一位老板发自内心的感慨:到印尼来投资,费了老牛劲,目标选好了,通往目标的道路也基本搞清楚了,就是路上充满了荆棘,时不时的妖魔鬼怪跳出来,扒你的皮,抽你的筋,吃你的肉,能够伤痕累累地跑到目的地算你命大! 很多事情,也不能全怪印尼人不友好,投资环境不友善,人家也不是求着你来,很多时候还得自身找毛病。在印尼越久,对这一点感触越深。 比如,如何对待印尼本地劳工问题,很多中国老板就没太注意,也不太想搞懂。 印尼有一部很完备的劳动法,也具有很强的执行力。很多时候,员工反而很强势,老板倒成了弱势群体。归根到底,就是有这部劳工法在撑腰。 细节决定成败。一些小事情看起来不起眼,真闹大了就不好收拾啦。感谢神华国华的杨欢女士分享她的经验,也是这家中国著名的电力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成功的案例。 文章仅就中资企业在印尼常见的劳资关系问题,以问答的形式通俗解释,文字较多,分两期发表吧,说得比较详细,但值得认真仔细看下去。 印尼员工工作时间规定及加班费如何计算? 2003年13号劳工法规定员工工作时间每周不得超过40个小时。朝九晚五的办公室一般没有问题,可以是每周5天每天8小时或者每周6天每天7小时(星期六5个小时)。而针对工程建设、倒班运行等就不太合适,每周不能超过40小时吗?那工期怎么抢?加班费怎么算?如果我是四班三倒的形式,我怎么算每周超没超过40个小时?加班费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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