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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X龙、吴X英等诈骗案

被告人黄X龙、吴X英等诈骗案
被告人黄X龙、吴X英等诈骗案

被告人黄X龙、吴X英等诈骗案

【要点提示】

黄X龙等人经预谋分工,以约请被害人吃饭、喝酒为名,乘机在被害人的饮品中添加精神药物,而后诱骗被害人参赌并通过下套做牌方式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在这种复合犯罪行为中,前行为是预备、辅助行为,后行为是具体的实行行为,或称罪质行为,其显著特征是通过下套做牌使诈的手段,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自愿”地交出财物,故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案例索引】

一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厦刑初字第199号

合议庭:审判长黄冬阳、审判员张镇安、代理审判员黄建华

二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闽刑终字第294号

合议庭:审判长毕安德、代理审判员廉静、谢丽芳

【案情】

公诉机关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X龙,绰号“小龙”、“小林”,男,1966年8月19日出生于厦门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六里197栋601室。2008年3月29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於贤举,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X英,绰号“阿迪”,男,1981年5月20日出生于厦门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厦门市集美区后溪新村社区五组。2008年3月27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

辩护人曾凯达、张雄飞,福建世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洪X福,绰号“福仔”,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于厦门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双岭村洪溪社。2008年3月18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忠东,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洪X杰,男,1981年7月16日出生于厦门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家住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双桥头教师楼602室。2008年3月18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

辩护人罗茂桂,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X容,绰号“阿兵”、“阿彬”,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于厦门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新村社区三组。2000年9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01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2008年3月27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方秀珠,福建欧菲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6年7月至2008年3月间,被告人黄X龙、吴X英、洪X福、洪X杰、

陈X容等人经预谋分工,采取由黄X龙提供精神药品,由吴X英、洪X福等人出面诱骗被害人吃饭喝酒、喝茶,洪X杰、陈X容等人则趁机将下了精神药品的酒或饮料端给被害人饮用,而后引诱被害人参与赌博并通过下套做牌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具体事实如下:

1、2006年7月16日晚上,被告人吴X英、黄X龙等人经预谋分工,由吴X 英诱骗被害人李X旗到厦门市湖里区东方名殿酒店KTV包厢喝酒。黄X龙趁李X 旗不备,将下了精神药品的酒端给李喝下。而后,吴X英、黄X龙将李带到该酒店客房参赌,通过下套做牌方式致使李欠下赌款120000元,并让李出具欠条一张。吴X英则将其租来的一部比亚迪F3汽车借给李X旗用于抵押欠款。18日下午,李X旗带现金40000元到厦门航空宾馆咖啡厅交给黄X龙等人,吴X英则取回抵押车辆。事后,黄X龙、吴X英等人将所得赃款予以瓜分。

2、2007年8月23日晚,被告人吴X英、黄X龙及陈X山、“小草”(均另案处理)经预谋分工,由陈X山、“小草”诱骗被害人谢X到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西海明珠KTV包厢喝酒并乘机让谢饮用下了精神药品的酒水。而后,吴X英、陈X山等人将谢X带至杏林文达路绿苑茶馆内赌博。黄X龙等人在赌博过程中下套做牌,致使谢X欠下赌款215000元。黄X龙等人当场扣下谢鹏驾驶的丰田花冠汽车,并让谢出具一张215000元借条。之后,谢X以转账、现金方式付给吴X 英等人215000元。事后,各被告人将所得赃款予以瓜分。

3、2008年1月23日晚,被告人吴X英、陈X容及“阿娇”(另案处理)等

人经预谋分工,由陈X容、“阿娇”诱骗被害人郑X玉外出喝酒,而后又带郑到厦门市思明区仙岳路古道茶馆内与吴X英等人赌博。吴X英等人在赌博过程中下套做牌,致使郑君玉输掉现金1200元,并出具一张100000元的欠条。而后,吴X英、陈X容等人将郑X玉带到集美区后溪镇新村社博玲烟酒店,用郑的信用卡刷卡套现5000元。

4、2008年2月4日晚,被告人黄X龙、吴X英、洪X福、洪X杰、陈X容等人经预谋分工,由洪X福、吴X英诱骗被害人任X英到厦门市杏林大地飞歌KTV包厢喝酒,而后又带任到杏东路15号-4、3号梯101室内赌博。黄X龙、吴X英、洪X杰、洪X福等人在赌博过程中下套做牌,致使任X英欠下赌款70000元。之后,吴X英等人要求任X英还赌款并带任到集美区后溪镇新村社银行柜员机刷卡取款5000元,而后逼任出具一张65000元的欠条。事后,各被告人将所得赃款5200元予以瓜分。

5、2008年2月11日晚,被告人洪X福、吴X英、陈X容等人经事先预谋,由洪X福诱骗被害人黄X铭到厦门市湖里区南山路劳拉酒吧喝酒,陈X容趁黄不备将下了精神药品的饮料端给黄喝下。而后,洪X福、吴X英、陈X容将黄X 铭带至思明区仙岳路古道茶馆包厢内赌博;黄X龙、吴X英、洪X福等人采用下套做牌方式致使黄欠下赌款40000元。次日6时许,吴X英等人带黄X铭到集美区后溪镇新村社区的博玲烟酒店,让黄X铭持卡消费套现10000元。当日上午9时许,黄X铭又向他人借款20000元给吴X英等人。事后,各被告人将所得赃款

30000元予以瓜分。

6、2008年2月21日下午,被告人黄X龙、吴X英、洪X福、洪X杰、陈X 容等人经预谋分工,由洪X福诱骗被害人傅X丽到厦门市思明区仙岳路古道茶馆包厢喝茶。期间,陈X容乘机将下了精神药品的饮料端给傅喝下,吴X英、洪X 杰、陈X荣等人则与傅X丽进行赌博并下套做牌,致使傅欠下赌款57500元。之后,陈X荣、洪X福带傅X丽到银行柜员机转款、取现共计22500元,并让傅写下一张35000借条。事后,各被告人将所得赃款22500元予以瓜分。

7、2008年2月28日凌晨,被告人黄X龙、洪X福、洪X杰及陈X荣等人经预谋分工后,由洪X福诱骗被害人赖X男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中路湖滨茶艺馆与黄X龙、洪X杰等人进行赌博。期间,被告人等乘机将下了精神药品的饮料端给赖X男饮用,并在赌博过程中下套做牌,致使赖当场输掉现金3000元,并欠下赌款50000元。之后,赖X男打电话叫人送来20000元给洪X福等人,并在一张欠条上签名。当日下午,赖X男又转款30000元给洪X福。事后,各被告人将所得赃款53000元予以瓜分。

8、2008年2月28日晚,被告人洪X福、洪X杰、陈X容、陈X荣等人经预谋分工后,由洪X福、陈X荣诱骗被害人许X达到厦门市思明区天使酒吧喝酒,陈X荣趁机将下了精神药品的饮料端给许喝下。而后,洪X福、陈X荣将许X 达带到江头润足坊内与洪X杰、陈X容等人进行赌博并下套做牌。当晚,许X 达输掉现金1000元,后又从许的信用卡取现、转帐共计55500元,并让许出具

一张40000元借条。事后,各被告人将所得赃款56500元予以瓜分。

9、2008年3月12日,被告人洪X福、洪X杰、陈X荣等人经事先预谋,由洪X福诱骗被害人赖X男到厦门市思明区仙岳路老房子足浴城内与洪X杰等人进行赌博。期间,洪X杰将放有精神药品的饮料端给赖X男饮用。洪X福等人在赌博中下套做牌,致使赖输掉现金300元,并出具一张77000元的欠条。次日,赖X男转20000元到洪X杰的农行卡上。同月17日,洪X杰、洪X福在厦门市海沧大桥附近向赖X男拿钱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向洪X杰缴获了白色小铁盒装的药物及赃款50000元和农行卡一张,还取获了许X达于2008年2月29日出具的40000元借条一张、赖X男于2008年3月12日出具的77000元欠条一张。 2008年3月26日,公安机关在厦门市思明区槟榔东里53号501室抓获了吴X英、陈X容;同月28日中午,在思明区禾祥西路雅格仕咖啡厅抓获了黄X 龙,并从其身上缴获暗红色铁质烟盒一个、吸管七支、复方甘草片三瓶。

【审判】

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X龙、吴X英、洪X福、洪X杰、陈X 容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给他人喝精神药品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均属多次抢劫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X龙、吴X英、洪X福、洪X杰、陈X容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X龙、吴X英、洪X福、洪X杰、陈X容均犯两罪,应予数罪并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X龙、吴X英、洪X福、洪X杰、陈X容对起诉指控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上列被告人的辩护人均提出起诉指控的抢劫罪不能成立,该部分行为应以诈骗罪定罪。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X龙、吴X英、洪X福、洪X杰、陈X 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其中黄X龙参与作案6起,骗取他人财物555700元(未遂190000元);吴X英参与作案6起,骗取他人财物603900元(未遂285000元);洪X福参与作案6起,骗取他人财物394500元(未遂157000元);被告人洪X杰参与作案5起,骗取他人财物354500元(未遂147000元);被告人陈X容参与作案5起,骗取他人财物365400元(未遂245000元),均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起诉指控的事实成立,但指控第一部分构成抢劫罪不当,应予以纠正。各被告人在实施诈骗过程中,其中部分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X龙、吴X英、洪X福、洪X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X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较大部分诈骗系未遂,故决定予以减轻处罚。上列五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对各自被告人应以诈骗罪定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陈X容的辩护人提出陈X容系从犯并请求给予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亦予以采纳。鉴于各被告人均多次参与诈骗犯罪,犯罪行为、手段较

为恶劣,且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绝大部分不能挽回,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应予以没收,各被告人骗取的财物应予以责令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判决:

一、被告人黄X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二、被告人吴X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三、被告人洪X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四、被告人洪X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五、被告人陈X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六、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白色粉末药物一支、复方甘草片三瓶、吸管五支、铁盒二个,均予以没收;

七、责令被告人黄X龙、吴X英共同退赔给被害人李X旗人民币40000元、被害人谢X人民币215000元;责令被告人黄X龙、吴X英、洪X杰、陈X容共同退赔给被害人黄X铭人民币30000元;责令被告人黄X龙、吴X英、洪X福、洪X杰、陈X容共同退赔给被害人傅X丽人民币22500元、被害人任X英人民币5200元;责令被告人黄X龙、洪X福、洪X杰共同退赔给被害人赖X男人民币53000元;责令被告人洪X福、洪X杰、陈X容共同退赔给被害人许X达人民币

56500元;责令被告人洪X福、洪X杰共同退赔给被害人赖X男人民币20300元;责令被告人吴X英、陈X容共同退赔给被害人郑X玉人民币6200元。

一审判决后,上列五名被告人均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依法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是一起犯罪手段比较复杂的侵财案件。本案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定性问题,即对各被告人的行为应以抢劫罪定罪还是以诈骗罪定罪。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X龙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给他人喝精神药品的手段,劫取被害人的财物,其行为应以抢劫罪定罪。相关辩护人均提出,被告人等诱骗被害人喝酒并下药,而后通过赌博做牌的手段,骗取被害人现金或让被害人出具欠条后再催讨赌款的行为应以诈骗罪定罪。

抢劫罪和诈骗罪作为两种比较典型的侵财犯罪,在行为特征上具有明显的区别。前者是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罪质特征在于行为人通过实施上述行为而导致了被害人不敢反抗、不知反抗或丧失反抗的能力。后者则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其罪质特征在于通过虚构、隐瞒事实真相,导致被害人作出错误判断,从而“自愿”地交出财物。因此,对于两罪行为特征的异同,在刑事司法中一般不存在争议。本案特殊之处在于,各被告人系采用诱骗被害人喝酒、下药、诈赌等多种方式,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目的。而在抢劫罪的手段行为中,包含

了以“其他方法”劫取财物的行为。所谓“其他方法”,一般是指暴力、胁迫之外的方法,诸如对被害人采取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等方法,使被害人不知抗拒或丧失反抗能力的情况下,而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所以,本案被告人诱骗被害人喝酒或喝下放有精神药物的饮品,是否使被害人达到被灌醉或麻醉的程度,即是否达到不知抗拒或丧失反抗能力,是界定本案行为性质的关键。

本案中,被告人黄X龙等人为了实现不法占有之目的,先是引诱相关被害人一起吃饭喝酒,乘被害人不备在酒或饮料中下了精神药物,再乘被害人酒酣耳热、精神亢奋之际诱骗被害人参与赌博,之后通过下套做牌方式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在案证据证实,相关被害人饮酒后参与赌博时间都是比较长,且在输钱后或亲自前往银行柜员机取款,或让朋友送款,或出具借条。上述情况表明,相关被害人在案发时精神还是比较清醒的,并不存在不知反抗或丧失反抗的能力。因此,本案酒精或药物作用,仅是导致被害人精神亢奋,分析判断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下降,容易上当受骗,从而也给被告人等在赌博过程中增加了下套做牌的机会,为犯罪得逞提供了可乘之机。同时,在本案部分犯罪中,被告人等并没有给相关被害人喝下放有精神药物的饮品,而仅是在赌博过程中采用下套做牌方式,同样使有关被害人输钱欠款。由此可见,本案酒精或药物作用,对于犯罪行为的得逞与否并非必不可少,也不是犯罪能够得逞惟一因素或决定因素。现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具体分析如下:

一、从主观状态看,被告人等诱骗相关被害人喝酒或在酒中下药并非是为了

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以劫取被害人财物,而是意图通过酒精或药物作用,让被害人控制力减弱,判断力下降,以便在赌博时容易下套做牌,通过诈赌方法骗取对方财物。这从各被告人的供述中可以得到印证。各被告人均供称给被害人下药,主要是引起被害人精神兴奋,产生赌博欲望,以便于在赌博过程中容易下套使诈,骗取钱财。

二、从客观行为看,被告人等是在赌博过程中采用下套做牌使诈方式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在案证据证实,各被害人喝了放有精神药品的饮料或酒后,都参与较长时间的赌博;被告人等则在赌博过程中乘机下套使诈,赢了被害人钱款。被害人输钱后或是亲自到银行柜员机取款,或是打电话让朋友送钱,或是出具欠条,之后再还款。显见,被害人主观上基本上是认为赌博输了钱,才会付钱还款的。这进一步说明,被害人当时精神上还是比较清醒的,并不存在不知反抗或者丧失反抗的状态,否则,被害人何以记得赌博欠款一事。

三、从缴获的精神药物的药性及剂量看,并未达到足以使被害人失去知觉的强度。厦门市公安局出具的《毒物检验报告》和厦门大学医学院出具的《药物检验报告书》均证实,涉案药品含有咖啡因、氯硝安定等物质,其中咖啡因属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规定的二类精神药品;经动物实验表明,该药物仅使动物(小鼠)记忆能力下降,犯错误次数增加,对动物的记忆功能有损失作用。而通过体重换算计算,实验中给动物的用药量已达到被告人给被害人用药量的五倍以上。因此,从涉案

药物的药性和用药剂量看,客观上均不足以使被害人达到被麻醉的程度。这与抢劫犯罪中采用“麻醉”方法,使被害人处于不知反抗或者丧失反抗能力的状态,在程度上还有明显的区别,即达不到“麻醉抢劫”程度。

四、从被告人取得钱款的时间看,大部分钱款不是当场取得的,而是由被害人事后再组织钱款付给被告人。这与抢劫犯罪中的当场劫取财物,被害人对财物的处置没有回旋余地的特征不相符合。从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关系看,被告人一伙当中至少有一人与被害人是相识的,且基本是本地人,如若采用明目张胆的抢劫行为,则只能当场劫取财物,否则,事后是不可能再取得被害人的财物。因此,被告人等只有采用诈赌方式使被害人相信是在赌博过程中欠下的赌款,才有之后继续向被害人追讨赌款的机会。这也符合赌场习惯和赌徒的心态。

综上,本案各被告人通过诱骗被害人喝酒、喝茶,并在酒或饮料中下药,以引起被害人精神亢奋的行为,实际上是为之后诱骗被害人参赌,再通过诈赌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创造条件;在这种复合犯罪行为中,前者是预备、辅助的行为,后者是具体实行行为,也即诈骗行为。各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故均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编写人:中院刑二庭张镇安)

吴英案始末

吴英案始末:亿万富姐的“本色神话” 2009年12月18日面对死刑宣判,吴英一脸平静 时代周报记者陶喜年 从2006年一夜暴富,到2007年深陷囹圄,2009年12月18日下午一审被判死刑,28岁的吴英走过了极不平凡的3年。吴英的罪名是“集资诈骗罪”,在民间金融极为活跃的浙江,尽管有丽水集资案主角杜益敏被判死刑的先例,吴英的死刑判决结果依然引发了公众、包括法院内部人士在内对其罪是否至死的争议。在浙江,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泾渭从来不分明。显然,在吴英案上,吴英的罪与罚,死与非死,已不再只关乎个人。正如财经专家吴晓波评论所言,这一案件是中国金融体系结构不合理背景下发生的制度性悲剧。 在被警方控制2年10个月零11天后,2009年12月18日下午在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28岁的吴英听到的是死刑的一审判决。 超乎很多人的想象,在长达近一小时的判决书宣读过程中,吴英一直镇定自若。即使听到“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的最后结果,吴英脸上依然看不出异样的表情。作为家中长女的她,反而在被带离法庭时嘱托家人“你们都保重”。但刚走出审判庭,吴英即流下泪水。 对吴英来说,这是一个迟到许久的判决,结果近乎残酷。尽管律师给她做的是无罪辩护,但在二审、终审判决公布前,吴英无法预知自己的命运能否出现转机。

自浙江东阳本色集团组建伊始,本报记者一直追踪报道本色集团的发展和陨落状况,全程见证了吴英纷繁复杂的3年人生轨迹。 起步美容业 1981年5月20日出生,星座是金牛座,生长在东阳的一个农民家庭。据说在她只有十多岁的时候,有人欠了她父亲近百万元工程款,打起了官司。吴英因此早早地领略到了社会上的人情世故。或许是在东阳、义乌这片神奇的土地上有太多的商业故事和机会,让吴英的心不安分起来。没读完技校,吴英就辍学去姑姑的美容院学美容技术,后结识了丈夫周红波,一起开了家女子美容院(一生美美容美体沙龙)做起了生意。之后因发展需要在西街开设了贵族美容美体中心,当时几年“羊胎素”项目帮她挣到了不少钱。紧接着,她又开出了东阳最大的足浴店千足堂。“嗅”到了汽车租赁业商机,她就利用原先积累的资本一口气买下了十多辆车。“韩流”袭来,她又开出了韩品服饰店。此后,她又接收了喜来登娱乐城,成了娱乐城的老板娘。 与东阳市大部分年轻男子一样,吴英父亲吴永正1979年就远到甘肃玉门做包工头。吴英出生不久后就被父母带到甘肃,除了春节等偶尔跟父母回家外,吴英的童年一直在西北度过。 吴永正一心想生个儿子,结果一连生了4个女儿。7岁时,吴英被送回东阳,在塘下村小学读书。吴永正说,4个女儿中数吴英读书最好,小学几乎每学期都是三好学生。但到北江镇初中后,吴英的成绩开始下滑,1995年7月毕业后,吴英干脆不想读书了。吴永正当时正忙于在甘肃打一场耗时8年的官司,没有太多精力管吴英的事情,就安排她到自己的堂妹那里学美容。 在东阳,吴英的姑姑是最早做美容生意的。在这家叫“吴小珍诊所”的美容店,吴英学了一年多,就跑到宁波慈溪,与人合伙开了家美容店。此时,吴英才15岁。 在慈溪期间,年轻的吴英结识了许多人。若干年后,俞亚素等一干宁波人,成为最早借钱给吴英的放贷者。 吴英在慈溪呆了半年左右,即回到东阳,告诉父亲想继续读书。吴永正四处找人,总算连人带户口地把吴英安排到2年制的东阳市技校学习。但让吴永正失望的是,读了1年半后吴英又有了经商的念头,辍学离校。吴永正只有安排吴英重新到姑姑处学美容。他认为,吴英只有学到一门手艺,以后才能过上好日子。 2000年,还在吴小珍处学美容的吴英认识了东阳人周红波。次年,两人订婚。此时,吴英已积累了不少客源。以周红波为主要出资人,吴英出任老板,两人在东阳市区十字街开了一家“一生美美容美体沙龙”店。

吴英集资诈骗案摘要

一、简介及判决结果:吴英是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07年3月16日被逮捕。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2010年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二审吴英案,吴英所借资金究竟系用于正常经营活动,还是个人挥霍挪作他用,将成为判决的关键。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 二、认定涉案金额:按照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吴英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虚假宣传等方法,营造具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非法集资亿元,至案发尚有亿元无法归还。 三、辩护律师及辩护理由:杨照东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杨照东为吴英做无罪辩护:“据我们了解,吴英借来的钱只是朋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并没有使用欺诈手段,也没有要非法占有的想法,而且全部都用于公司经营上了,并承诺归还。所以我们认为吴英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只能算民事纠纷。” “两次起诉的变化,体现了包括罪名在内共三个方面的变化:其一,一审从基层法院改为中级法院。区别是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最高只能判15年,中级法院可以判到无期徒刑以上;其二,罪名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改为集资诈骗罪;前者最高刑罚是十年有期徒刑,而后者如果是自然人犯罪则最高可以是死刑;其三,第一次起诉时认定单位犯罪,此次则删除并改为个人犯罪。” 罪与非罪的争论:其一,有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本色集团旗下产业是否具有偿还高息借贷的能力,成为吴英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争论焦点。 检察机关认为,吴英借贷利息高达100%甚至400%,而2008年世界金融行业最高盈利率也不过%,因此本色集团不可能具有还贷能力。 辩方律师称,根据法理规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要满足:是否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等条件。而吴英投资本色,是不可能知道自己的经

集资诈骗罪的法律问题

2012年第11卷第3期 产业与科技论坛2012.(11).3 Industrial &Science Tribune 集资诈骗罪的法律问题研究 □李 艳 【摘 要】集资诈骗罪是当前较为多见的一种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集资诈骗犯罪一旦发生,往往被骗人数多,被骗资金数额 巨大。集资诈骗罪是金融诈骗罪的头号犯罪,其严重地扰乱了国家正常金融秩序和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集资诈 骗案件处理及时、准确、有力与否,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本文主要对集资诈骗罪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和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以及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比较等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司法实践有所 帮助。 【关键词】危害性;非法占有;诈骗方法;集资诈骗罪 【作者简介】李艳(1977 ),女,安徽无为人;安徽警官职业学院警察系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刑法学 一、近年来发生的集资诈骗案件的典型案例 2012年4月1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马宏江等16人利用汇佰利、国盛等公司进行集资诈骗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主犯马宏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15名被告人分别处以7年以上不等的刑罚。 2012年2月10日湖南省高院终审判决:曾成杰、曾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总金额34.5亿元,集资诈骗金额8.3亿元,金额特别巨大,且情节严重,曾成杰、曾正的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驳回曾成杰的上诉,维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即“被告人曾成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上诉人曾正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2009年12月18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吴英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等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元。案发时尚有3.8亿元无法归还,还有大量的欠债。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二审吴英案,吴英所借资金究竟系用于正常经营活动,还是个人挥霍挪作他用,将成为判决的关键。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 2010年4月2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依法对王希田等八名上诉人不服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诉案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希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希田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于2003年3月至2006年11月间,在长春市、大连市、天津市等城市共集资诈骗3.5万人次,集资诈骗总额达人民币8.6亿元。 2010年12月11日上午,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 法对唐亚南等23名被告人涉嫌集资诈骗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判决被告人唐亚南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审理查明:自2004年6月至2007年3月间,万物春公司先后在安徽、河南、山 东、江西等七省116个县、区非法集资共计973, 532,900.00元,涉及集资群众49786人次;共造成群众集资款333,949,170.00元无法返还。众多群众因参与被告人唐亚南等人组 织的非法集资,背负巨额债务并由此陷入生活困境。投资户周天明等人,因经济损失巨大、精神崩溃而发病,终因投资受 损无钱医治以致死亡。颍上县投资户彭杰, 在返款无望后因不堪重负上吊自杀。部分投资户为挽回损失,纷纷相互串联 不断到亳州、合肥、北京等地集体上访,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亚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骗取群众集资款,数额特别巨大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此外, 2009年8月5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将集资诈骗犯斯茶仙执行死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将集资诈骗犯杜益敏执行死刑。同年,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郑存芬死刑。…… 二、集资诈骗罪的社会危害性 集资诈骗罪是当前较为多见的一种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集资诈骗犯罪一旦发生,往往被骗人数多,被骗资金数额巨大。集资诈骗罪是金融诈骗罪的头号犯罪,其严重地扰乱了国家正常金融秩序和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集资诈骗案件处理及时、准确、有力与否,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集资诈骗,又称非法集资、乱集资,是20世纪90年代以 来我国金融“三乱”表现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构成集资诈骗罪,是整顿、查处金融“三乱”的重点。集资诈骗罪既严重地扰乱了国家 · 55·

吴英案始末

吴英案始末 案情简介: 吴英是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07年3月16日被逮捕,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2010年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二审吴英案,吴英所借资金究竟系用于正常经营活动,还是个人挥霍挪作他用,将成为判决的关键。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综合全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裁定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受害人造成重大损失,且其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吴英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主动供述了其贿赂多名公务人员的事实,其中已查证属实并追究刑事责任的3人。综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案件大事记: 2007年2月10日被当东阳市安机关刑事拘留,理由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色集团也同时被立案调查。与本色有关的债权债务,开始登记。 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融资情况: 2005年5月至2006年11月,从毛夏娣处实际“集资诈骗”762.5万元; 2005年8月至2006年11月,从周忠红处实际集资诈骗262.5万元; 2005年11月至2006年11月,从杨卫江处实际“集资诈骗”1036万元; 2006年1月至9月,从龚益峰处实际“集资诈骗”387万元; 2006年1月至10月,从叶义生处实际“集资诈骗”315.5万元; 2006年1月至11月,从杨志昂处实际“集资诈骗”1135万元; 2006年3月至2007年1月,从林卫平处实际集资诈骗32585万元;

2014年度十大法治事件

2014年度十大法治事件 一、吴英案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吴英因涉嫌不法接收大众存款罪于2007年3月16日被依法拘捕。 2009年12月,被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欺骗罪一审判处死刑。 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等人民法院二审采纳上诉,保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所有人都以为吴英“难逃一死”时,案子又突然峰回路转。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2014年7月1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罪犯吴英减刑一案,当庭作出裁定:将吴英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点评:从司法导向、死刑改革、以人为本的理念等角度,纵论吴英案背后法治、金融和经济领域的制度纠结。诸多“小姑娘”悲剧的一再出现,正是这种时代背景下发生的制度性悲剧。自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起,中国沿海各地的民间金融活动 从来就没有停止过,国家一方面对此种行为严厉禁止,另一

方面却又对如何加大私人企业的金融服务束手无策。吴英案件所引发的远不仅是经济问题,更有制度建设问题。二、郭美美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批捕自“红会事件”一跃成为成为网络红人的郭美美一直处在舆论漩涡,郭美美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20日被批准逮捕,由公安机关对此案继续开展侦查工作。根据法律规定,郭美美或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开设赌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营业性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赌博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根据此前警方核实的郭美美开设的赌场每场赌资都在百万元以上,其构成上述开设赌场罪中情节严重情形的规定,郭美美或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和并处罚金的处罚。 点评:这是一场关于丑闻的“传奇活剧”将要谢幕的节奏。一些看起来一团乱麻,却对社会造成伤害的事件,其实在法律面前没那么复杂。说明人生还是需要有底线的意识,出轨的言行和错位的价值观会把人引向不归路。同时,面对郭美美式的“假丑恶”现象,不能听之任之、养痈为患。国家、社会、媒体和网民均应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不能让“丑闻成为丑闻制造者的通行证”。三、冷冻胚胎继承权案二审改判原告沈

吴英案一审判决书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浙金刑二初字第1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英。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捕前住东阳市本色概念酒店913房间,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东阳市歌山镇塘下村余店2-121号。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07年2月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照东、张雁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以金市检刑诉(2008)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09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岩修、许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英及其辩护人杨照东、张雁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间,被告人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个人或企业名义,采用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注册公司、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11人处非法集资,所得款项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集资诈骗达人民币38985.5万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未到庭的被害人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人的陈述,证人金华芳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吴英的供述及借款协议书、借条、投资协议、银行汇票、购房合同、扣押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等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构成集资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吴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其向本案被害人借钱数额和未归还的数额无异议。但其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故意,借的钱也是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并未用于个人挥霍。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张雁峰、杨照东提出,被告人吴英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理由: 一、被告人吴英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目的。 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英“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没有事实依据。 2、吴英所借款项用于公司经营有关的房产、汽车、购买股权等活动,只有小部分购买了珠宝,且购买珠宝的目的也是为了经营。 3、吴英不具有“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其所借款项由于种种原因客观上无力返还,而不是有能力归还故意霸占不予返还。 二、被告人吴英在借款过程中没有使用虚构事实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 三、本案所涉被害人均属亲戚朋友和熟人,不属“社会公众”,不能以非法集资论。 四、本案被指控的行为属公司行为,被告人吴英系本色集团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所得借款也用于公司活动。 五、本案被告人吴英系本色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向本案被害人借款时,有的是以单位的名义,有的虽然以个人名义,但所借款均用于单位的经营活动,根据法律规定,属单位行为。 六、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本案集资款的数额、还款数额有的只是按照当事人的陈述,没有客观、详实的证据。 2、集资款具体去向未经司法鉴定。

吴英案件

吴英案始末盘点,吴英被人们称之为亿万富姐,原浙江东阳本色集团董事长,被指因集资诈骗二审死刑惹关注,国内外纷纷热议吴英案始末,网友热议,吴英案迅速由一个普通案件演变为一起法治事件。 吴英案始末:最高院出动死刑或将有余地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刚刚通报了吴英集资诈骗案的最新进展。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刚刚透露,吴英集资诈骗案在一审、二审期间受到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已经有不少报道和评论,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报送复核死刑的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案。 孙军工表示,这个案件作为发生在资金流通领域的金融诈骗犯罪案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案情比较复杂,最高人民法院在依法复核审理过程中,将依照法定程序认真核实犯罪事实和证据,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审慎处理好这个案件。 吴英简历资料: 吴英是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07年3月16日被逮捕,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2010年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二审吴英案,吴英所借资金究竟系用于正常经营活动,还是个人挥霍挪作他用,将成为判决的关键。2012年1

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 涉案详情 拘留 2007年2月10日下午4点30分左右,在事先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至少在本色普通员工和市民看来),本色集团在东阳的所有门店,在短短几分钟内,全部被东阳警方控制。当晚,东阳市政府发布公告,宣布吴英已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理由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色集团也同时被立案调查,与本色有关的债权债务,开始登记。(政府债没有出具) 一审 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吴英,只有中专文化,曾是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捕前住在东阳市本色概念酒店913房间。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吴英在2006年4月成立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前,即以每万元每日35元、40元、50元不等的高息或每季度分红30%、60%、80%的高投资回报为诱饵,从俞亚素、唐雅琴、夏瑶琴、徐玉兰等人处集资达1400余万元。 吴英在已负债上千万元的情况下,为资金链的延续,于2005年下半年开始,继续以高息和高额回报为诱饵,大量非法集资,并用非法集资款先后虚假注册了多家公司。为掩盖其已巨额负债的事实,又隐瞒事实真相,采用给付高息或高额投资回报,用非法集资款购置房产、投资、捐款等方法,进行虚假宣传,给社会公众造成其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骗取社会资金。 如被告人吴英与杨卫陵等人合伙炒期货,但却不要杨卫陵等人承担风险,而是给予固定的回报。杨卫陵等人投入3300万元,吴英在炒期货实际亏损了近5000万元的情况下,隐瞒其已巨额亏损的事实,宣称有盈利,向杨卫陵等人支付了1400万元的所谓利润。又如购家纺赠送同等价值的家电等。 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被告人吴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先后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339.5万元,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38426.5万元。 本案的被害人大多是放高利贷的人员,其资金也大多系非法吸存所得。仅林卫平一人,所涉人员和单位就达66人。另外,吴英除了向本案十一名被害人非法集资外,还向王香镯、宋国俊、卢小丰、王泽厚、陈庭秀、俞亚素、唐雅琴、夏瑶琴等人非法集资。被告人吴英除

从吴英集资诈骗案到温州民间借贷

参考引语:从吴英集资诈骗罪看温州民间借贷 吴英一案在一审中被确定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后二审于二O一一年四月七日开庭审理。检察院指控吴英犯集资诈骗罪,而吴英的辩护律师认为吴英的行为属民间借贷,吴英本人则承认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就吴英现象本报记者采访了温州民间借贷网创始人、浙江攀远律师事务所主任颜贻潘律师! 颜主任,我注意到您在民间借贷方面有研究,能否给读者朋友介绍一下什么是集资诈骗罪?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者有什么区别? 另外什么叫民间借贷? 温州是民间借贷非常活跃的地方,通过吴英案您认为温州市民在民间借贷中须注意些什么问题? 从吴英集资诈骗案到温州民间借贷 2011年4月7日,吴英集资诈骗案二审在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法庭争议依然巨大,检察院指控吴英犯集资诈骗罪;吴英本人第一次承认自己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吴英的辩护律师则认为,吴英没有虚构事实、虚假宣传,也没有隐瞒真相骗取资金,没有肆意挥霍资金,也没有对社会造成巨大危害,所以不应构成集资诈骗罪,也不构成犯罪,吴英的行为属民间借贷。由于案情重大复杂,法官宣布吴英案二审将择日宣判。 以上的新闻报道中,案件的矛头似乎伸向了敏感的民间借贷,而

本来就异常活跃的温州民间借贷,是不是要再次敲响警钟?结合当前温州繁荣的民间借贷市场,又能从吴英一案中得到什么警示,我们又应当如何预防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不法行为的发生,引导民间借贷的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广大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呢?对此,我们就庭审中检察院指控的集资诈骗罪,吴英承认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及辩护律师提出的民间借贷这三者在法律中的规定进行了解,区分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二者的不同之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非法集资犯罪的基础罪名,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的行为。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借贷,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者在主观、行为方式、涉案金额计算标准以及量刑上都有区别。简单的说集资诈骗罪主观上必须要求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观上不具有此目的,且拥有返还的意图。在行为方式上集资诈骗罪必须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不以欺骗方法为必要要件。在涉案金额计算标准上,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在量刑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集资诈骗罪

浅论民营企业进行民间借贷的风险

浅论民营企业进行民间借贷的风险 ——以吴英案为例 邝嘉荣2013MBA(2)班 (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广东广州510641) 摘要:浙江东阳的吴英在八年间从白手起家到身陷囹圄,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被判处死刑。吴的行为反映了当下众多民营企业的现实发展问题:为扩大经营,通过支付高息吸引民间融资;一旦经营失败或资金链断裂,很可能深陷高利贷漩涡。本文创新之处在于运用马克思主义方法论、人文社会科学方法论和管理学分析方法论分阶段扼要分析“吴英”案始末,从研究方法上突破了过往研究此案常用的法律视角和道德视角,对民营企业的发展路径做出了一定程度上的分析,提炼出民营企业进行民间借贷的动机和风险,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民营企业;民间借贷;风险 一、引言 吴英(以下简称“吴”),18岁中专学习期间辍学经商,以开办美容院起家,先后经营千足堂、服饰店等以扩大投资,积累资金。自2006年4月成立东阳市本色商贸有限公司以来,吴开始扩大规模经营并打造本色集团。2006年8月至10月,先后注册浙江本色集团及下属8个公司。自2005年3月开始,吴就以合伙或投资等为名高息集资,随后又通过高额利息方式,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名义,先后集资7亿余元,用于偿还集资款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一些个人挥霍等。2007年2月,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吴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本色集团亦被查封。吴的行为反映了当下众多民营企业的现实发展问题:为扩大经营,通过支付高息吸引民间融资;一旦经营失败或资金链断裂,很可能深陷高利贷漩涡。“吴英”案的出现有其一定的客观原因。以下将通过三种方法论,分阶段扼要分析吴英案始末。 二、以与时俱进分析吴资本原始积累阶段 吴充分运用与时俱进的马克思主义根本方法,完成了其创业的资本原始积累阶段。 在各种行业中,服务业和商贸业的技术含量较低,行业形成期的主要开支集中在广告宣传,十分适合民营企业家进行创业实践。但瞬息万变的市场不仅要求经营者拥有高度的商业直觉,而且要以高速度跟进市场发展的主流态势,才能抢占商业先机。 尽管吴的学历不高,但其果敢的性格切合了与时俱进的客观要求,尤其是在从事汽车租赁业过程中,其孤注一掷的行为恰好乘搭上市场趋势的东风,故其创业的资本原始积累阶段十分顺畅,能通过美容院、足浴店、汽车租赁、韩品服饰和娱乐城项目,获取充足的起步资金。 三、以实验法分析吴资本膨胀阶段

对吴英案的看法

对吴英案的看法 吴英,2006年胡润富豪榜的“黑马”,当年吴英的总资产达38亿元,位列2006年胡润百富榜第68位,女富豪榜第6位。但不久,2007年3月16日被逮捕,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2010年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二审吴英案,吴英所借资金究竟系用于正常经营活动,还是个人挥霍挪作他用,将成为判决的关键。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 吴英坚称自己无罪,她上诉的理由主要有五点: 第一点,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吴英所借资金大部分用于公司经营,只有极少部分用于购买个人用品,不存在肆意挥霍; 第二点,没有实施欺诈行为。没有对公司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债权人。而且用借款偿还公司经营债务,也是经营行为。吴英没有虚构借款用途。 第三点,债权人不属于社会公众。吴英的债权人都是亲朋好友,不是集资行为; 第四点,借款行为是单位行为,不是吴英的个人行为; 第五点,本案的林卫平等所谓被害人,已被法院判决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以,原判决明显是在保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 双方关于罪与非罪的争论主要集中在构成非法集资诈骗罪的三大法律要素: 其一,有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色集团旗下产业是否具有偿还高息借贷的能力,成为吴英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争论焦点。检察机关认为,吴英借贷利息高达100%甚至400%,而2008年世界金融行业最高盈利率也不过17.5%,因此本色集团不可能具有还贷能力。辩方律师称,根据法理规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要满足:是否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等条件。而吴英投资本色,是不可能知道自己的经营就一定会失败,不属于“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另外,虽然吴英有购置包括法拉利在内的大量高级轿车的行为,但这些车子是用于公司经营,不属于肆意挥霍其二,没有使用诈骗方法。检察机关称,吴英明知本色集团的经营状况不可能负担如此高额利息,仍向债权人大量借贷用于偿还利息,明显属于诈骗。本色集团旗下产业不过是吴英非法集资的工具。辩方律师辩解,司法解释中关于诈骗方法的定义是,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吴英将集资款用于归还本色集团经营所欠债务,并没有虚构集资用途,也没有编造虚假证明文件,不构成使用诈骗方法。 第三,.有没有非法集资。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认为,所谓非法集资,是未经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吴英的集资对象是否属于“社会公众”的范畴,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检察机关认为,吴英与大部分集资对象之前并不认识,应该归入“社会公众”的范畴。辩方律师不同意这一说法:目前起诉书认定的吴英的集资对象只有林卫平等11人,这些人有些是吴英的亲朋好友,有些后来成为了本色的高管,属于特定人员,不属于“社会公众”。 计划经济时代不会有“吴英案”,完善的市场经济时代也不会有“吴英案”,“吴英案”是当前改革过渡期的产物,需要在改革中给予足够的重视并加以解决。一些知名学者和律师为吴英求情,认为吴英的犯罪行为背后有着深刻的制度原因,而且很多网友认为吴英罪不至死“呼吁放生”。改革开放已经30多年,但金融市场还没完全开放,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融资从正规渠道没法满足,肯定要寻找其他渠道。民间借贷在中国特别是经济发达的长三角一带异常活跃。由于缺少统一的监管机构,对民间金融无法进行科学统计。在现有的资金供给制度下,

东阳吴英案始末

东阳吴英案始末

东阳吴英案始末 东阳吴英案始末 东阳吴英的事情过去已经有一年多了,吴英也已经在牢里待着了,在东阳坊间传诵了半年之久的本色神话,好像在一夜之间就彻底破灭了,很多人问,为什么吴英不像现在那些温州老板一样跑路呢,为什么现在国家要扶持那些温州的企业,而吴英却要在牢里待着。哎,也许东阳吴英倒霉吧!我们来看看东阳吴英案的始末吧。吴英介绍吴英,生长在东阳的一个农民家庭。据说在她只有十多岁的时候,有人欠了她父亲近百万元工程款,打起了官司。吴英因此早早地领略到了社会上的人情世故。 或许是在东阳、义乌这片神奇的土地上有太多的商业故事和机会,让吴英的心不安分起来。没读完技校,吴英就辍学做起了生意。听说开美容院很挣钱,吴英开了一家西街贵族美容院,其中“羊胎素”项目帮她挣到了第一笔钱。紧接着,她又开出了东阳第一家足浴店千足堂。“嗅”到了汽车租赁业“暴利”,她就利用原先积累的资本一口气买下了十多辆车。“韩流”袭来,她又开出了韩品服饰店。此后,她成了喜来登娱乐城的老板娘。吴英在这些涉猎的行业中,挣到了自己的第一桶金。除了有形的财富,更重要的

民政府公告》,《公告》称,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吴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现已由东阳市公安局立案调查。公安机关希望与本案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东阳市政府已责成相关部门组成清产核资组,负责本色集团及其有关公司的资产清理、财务审计、债权债务登记等工作。 《公告》要求与吴英及本色集团公司有关的债权人(含自然人、单位、法人),于2月11日下午2点时起,携带相关证件和凭证,到东阳市建设路188-2号进行债权债务登记。 2007年02月10日,因涉嫌非法集资被东阳警方刑拘。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 东阳吴英—胡润榜上的“黑马富豪”马尾辫,黄马甲,当吴英出现在法庭上的时候,与2006年的那个传奇女子落差太大。在那一年,这个80后的女子毫无征兆地以36亿身家蹿至胡润“女富豪榜”第6位,位居杨澜之后。她的财富积累于期货投资?继承军阀遗产?涉嫌洗钱?诸多猜测令 当时的吴英犹如大牌娱乐明星一样,备受媒体追逐。这是一匹资本黑马,吴英的“蹿富”主要靠的是借贷。随着庭审的深入,暴富神话也层层剥落,吴英真实“身家”也随之

____民营企业“资金链”断裂成因分析

会计学专业 社会调查与学年论文题目:民营企业“资金链”断裂成因分析 学院名称 专业班级 学生姓名 学生学号 导师姓名 二○一三年九月二日

摘要 自2011年4月份开始,温州民营企业资金链断裂的问题开始暴露,进入到9月份,掀起了一股资金链断裂的风潮,大批民营企业出现资金链断裂的问题,企业纷纷关门倒闭,企业主弃债而逃。这个现象一直延续到近期的“吴英案”。此次温州大量民营企业资金链断裂,表面上看是由于无法偿还民间贷款的高额利息引起的,但究其根源则有更深层次的原因。资金链断裂不仅对某些微观经济主体造成巨大打击,在某种程度上它还影响整个国家的金融安全和经济安全。资金链断裂己经成为民营企业生存的一大隐患,并引起了各方面的关注。本文以温州老板跑路事件为例,对民营企业资金链断裂进行研究。首先分析了资金链的相关理论及资金链断裂的危害,其次对温州老板跑路事件引出民营企业资金链的现状进行分析,最后从盲目投资、融资渠道狭窄等方面分析造成民营企业资金链断裂的深层原因。 关键词:“资金链”断裂盲目投资融资渠道狭窄

1 引言 2004年因银根趋紧、监管加强导致德隆、三九“资金链”断裂而倒塌。2006年华北地区最大的超市“家世界”遭遇“资金链”断裂危机。2008年素有“缝纫机大王”的飞跃集团、合俊玩具厂相继出现“资金链”断裂问题。而从2011年开始,温州民间信贷混乱导致大量民营企业“资金链”断裂,老板携款潜逃,最终导致一些民营企业的破产倒闭,这无疑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这些企业倒闭的主要原因是:“资金链”断裂,导致企业经营失败。经济领域出现的“资金链”断裂现象已经引起了各方面的关注。资金是企业的血液,企业离开了资金,就像人离开了血液一样,没办法生存。企业能否正常经营,主要取决于企业的“资金链”是否能够顺畅地运转。由于企业规模不断扩张,在扩张的过程中伴随着大量的资金投入,而这些货币资金投入又体现在“资金链”上。“资金链”是价值链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的一切运行与周转都离不开资金,企业价值链是否合理有效,最终都会体现到“资金链”上来,而且由于货币资本既作用于其生产经营的开始,又作用于其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既支持企业的营运资金循环,又支持其扩大再生产,因而“资金链”在企业成长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资金链”断裂己经成为企业生存的一大隐患,“资金链”断裂不仅对某些微观经济主体造成巨大打击,在某种程度上它还影响整个国家的金融安全和经济安全。“资金链”的完善是企业具有持续竞争力的基础,要理解资金链的实质,加强资金链管理。本文通过对民营企业“资金链”断裂成因及防范措施的研究,主要目的是从内部控制、盲目扩张、随意担保等方面分析造成民营企业“资金链”断裂的深层次原因,为民营企业防范“资金链”断裂的风险对策的提出提供了借鉴意义。 2 “资金链”的相关概念 2.1何谓“资金链” 在学术界,对“资金链”的含义一直没有统一的定义。国外学者没有提出“资金链”的确切含义,而是对与其相近的概念“价值链”、“供应链”进行研究。 最早提出“价值链”概念的是哈佛商学院的米歇尔·波特教授。他认为企业需要了解既定的价值链条中各种活动彼此间的关系是怎样的,而约翰·山科和维杰·高威达拉翰进一步拓展了“价值链”这一概念,他们认为,每一个企业都应该将自身的“价值链”放到整个行业的“价值链”中去考虑、审视,从最初的原材料到最终的使用者。同时,企业必须要对居于“价值链”相同或相近位置的竞争对手进行充分的分析,从而制定能够保证企业保持和扩大竞争优势的合理战略,而该战略将会对企业成本管理模式的建立产生重大的影响。由此他们将“价值链”分析转化为一种实用的决策分析工具。英国皇家银行学会编著的《信用风险管理》一书也对“供应链(价值链)”进行了深入研究。该书列出了典型的“价值链”结构:原材料供应商—中间制造商—成品制造商—最终消费者。[3]

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

浙江女富豪吴英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诉 来源:北青网2008-2-24 本报讯前年年底爆发并备受关注的浙江女“富豪”吴英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经于近日审查终结,2008年2月21日,浙江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吴英等8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依法追诉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这是记者昨天从东阳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获悉的。 2006年年底,刚在一夜之间成为全国各地人皆知晓的浙江东阳26岁、传言身家在38亿的年轻女“富豪”吴英被刑事拘留,其塑造的“本色神话”也瞬间破灭。关于该事件的报道当时全国各地铺天盖地,但关于吴英被拘留的真相以及她真实的身价以及本色集团目前的状况等,各媒体的报道不一。本报记者曾于2007年2月15日专程奔赴浙江东阳进行实地调查。 昨天,据东阳市政府新闻办负责人介绍,经依法审查查明,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东阳市本色商贸有限公司)自2006年4月13日成立以来,法定代表人吴英在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资格的情况下,采取书面或口头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以借款、投资、资金周转等名义,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在义乌、东阳、宁波等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共计7.2亿余元。公司成立之前,吴英个人以相同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共计1.27亿余元,所吸收资金被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吴英用于偿还本金、支付利息、公司经营及个人使用等。目前尚有5.37亿余元资金没有归还,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 此外,自2005年下半年以来,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杨志昂采用书面或口头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以借款、投资、资金周转等名义,在义乌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其中林卫平向71人、1家单位非法吸收存款8.65亿余元;杨卫陵向31人非法吸收存款1.65亿余元;杨卫江向12人非法吸收存款7060万元;杨志昂向9人非法吸收存款6635万元,上述吸收资金均被四人高息放贷给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吴英等人。 在吴英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徐玉兰受吴英之托帮助向14人非法吸收存款2765万元;骆华梅、杨军介绍吴英向林卫平非法吸收存款并从中赚取介绍费各300余万元,杨军介绍吴英向杨卫江非法吸收存款并从中赚取介绍费24万元。 昨天,当记者问及本案的开庭时间时,东阳市政府新闻办负责人称目前还尚未得知。 九江特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300万赃款退还受害人 来源:新华网 2008年11月4日,(江西)九江市公安局举行成功侦破“安徽省万物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退赃会,186名受害人共领到了300多万元。 2006年4月,安徽省万物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派张宝霞、高春影到九江开发市场,2007年1月20日成立安徽省万物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张宝霞任总经理,高春影担任财务负责人。随后,张宝霞、高春影以安徽省万物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的名义开展联合养殖梅花鹿等业务,以年利润高达30%以上作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截至2007年7月上旬,张宝霞、高春影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25.55万元,南昌、九江、上饶等地有186人受害。 据查,张宝霞、高春影在明知安徽省万物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未通过年检的情况下,继续以安徽省万物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联合养殖梅花鹿的农户签订合同,并谎称集资款由总公司支配使用于生产经营。2007年7月初,张宝霞、高春影在得知安徽省万物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多名高管被刑拘后,携款潜逃,后被抓获。今年9月1日,九江市中级人

以四大逻辑规律分析吴英集资诈骗案

法律逻辑学论文 以四大逻辑规律分析吴英集资诈骗案 法学院法学专业 一、案情介绍: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吴英,于2003年至2005年在东阳市开办美容店、理发休闲屋期间,以合伙或投资等为名,向徐玉兰、俞亚素、唐雅琴、夏瑶琴、竺航飞、赵国夫等人高息集资,欠下巨额债务。为还债,吴英继续非法集资。2005年5月至2007年1月间,吴英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隐瞒先期资金来源真相、虚假宣传经营状况、虚构投资项目等手段,先后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均另案处理)等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余元,用于偿付集资款本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诈骗金额为3.8亿余元。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吴英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综合全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裁定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受害人造成重大损失,且其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吴英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主动供述了其贿赂多名公务人员的事实,其中已查证属实并追究刑事责任的3人,综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二、逻辑分析: (一)同一律: 同一律是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任何一个思想必须保持自身的同一。也可以表述为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任何一个思想,如果它反映了某个客观对象,那么它就反映了这个客观对象。就概念而言,同一律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所使用的概念必须保持相同的内涵和外延。就判断而言,同一律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某一判断的内涵(内容)和外延(真值)保持不变,具有确定的思想和逻辑值。如果概念和判断保持了同一性,那么,由它们构成的推理也就遵守了同一律。 本案中吴英上诉称,其债权人不属社会公众,自己也不是向社会大众非法集资。在这里吴英及其代理人明显偷换了概念,试图误导判断,犯了违背同一律的逻辑错误。她所称的债权人是指后经认定的11位直接受害人,但是没有包括间接受害人。她曾委托他人向社会公众集资,其中林卫平、杨卫陵、杨志昂、杨卫江四人的集资对象就有120多人,受害人涉及浙江省东阳、义乌、奉化、丽水、杭州等地,且大量的是普通民众,所以,吴英显属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有公众性。本案上诉中,吴英将集资对象的概念偷换为直接借款对象,试图在判断上证明自己未向社会公众集资,妄图减轻责任,明显违背了同一律的逻辑要求。 所以,依同一律的逻辑要求,法院认定吴英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 (二)矛盾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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