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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的保护措施有哪些

肖像权的保护措施有哪些
肖像权的保护措施有哪些

肖像权使用授权书四篇

肖像使用授权书四篇 篇一:肖像使用授权书 肖像使用授权人姓名,性别 被授权人(单位): 公司地址: 本人同意:组织本人所拍摄的含有我肖像的全部照片和影像资料(以下简称肖像资料)的著作权永久归属,且肖像资料的底片和原件由保存。使用肖像资料或肖像资料中所含本人肖像的全部或局部所获得的收益归 所有,本人不要求参与分配。 本人授权:有权以营利或非营利为目的,在国内外各种媒体或媒介(包括:1、报纸、杂志、图书、日历、图片、图表等印刷品;2、互联网、局域网、应用软件;3、电视、墙体、车身内外、电梯、户外广告牌、各种音像播放设备;4、宣传手册、产品包装; 5、其他一切能够合法存在的媒体或媒介)上使用肖像资料中所含的本人肖像的全部或局部(包括用于制做广告、商标、标识、装饰橱窗、文章配图等)。

使用本人肖像的期限为:永久。 依本授权书使用肖像资料或肖像资料中所含的本人肖像的全部或局部时,无需另行通知本人。 本授权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授权人: 被授权人: 年月日

篇二; 肖像使用授权书 甲方: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护照号码: 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鉴于:_____年_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日期间,甲方系乙方聘用的员工。甲方在职期间,作为乙方员工,无偿拍摄了系列带有乙方产品的图片用于乙方宣传企业文化及产品品质,同时亦树立了甲方积极正面形象。鉴于甲方已与乙方协商解除聘用协议,现双方就乙方继续使用带有甲方肖像的产品图片或者照片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确认,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拍摄的甲方照片并无偿用于宣传册的相关事宜系经甲方授权许可,不存在任何侵犯甲方肖像权的情形。 二、甲方确认,甲方离职后,乙方有权继续无偿、排他的、不限地域的永久使用甲方照片或带有甲方肖像的产品图片或者照片,乙方可将甲方照片或带有甲方肖像的产品图片用于对外宣传,包括但不限于制作成宣传册、宣传广告或其他方式。 三、乙方不得授权第三方将上述图片或照片改成毁谤、猥亵、淫秽

肖像权使用授权合同

肖像权使用授权合同 甲方(肖像授权方):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电话): 乙方(肖像使用方): 名称: 联系地址: 联系方式(电话): 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视频作品、摄影作品的使用达成合同如下: 一、甲方许可乙方对于年月日跟拍中带有甲方肖像的视频作品、摄影作品享有永久使用权,乙方无需支付给甲方任何费用。 二、乙方在使用带有甲方肖像的视频作品、摄影作品时,甲方同意将视频作品、摄影作品根据商业用途进行合理合法的改动和加工,但乙方不得或授权第三方将带有甲方肖像的视频作品、摄影作品改成毁谤、猥亵、淫秽或任何不道德的影片资料。 三、甲方许可乙方将此次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视频作品、摄影作品授予并许可乙方用于各种媒介下使用和出版。 四、乙方需保护甲方的隐私权,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透露甲方的有关资料。

五、甲方同意乙方及代表乙方利益的人或单位,在持有、制作或使用此次拍摄的作品时,不因肖像权、使用权而承担法律责任和支付任何费用。 六、乙方有权或授权第三方将带有甲方肖像的视频作品、摄影作品,适当的运用文字或其他描述性的语言的支持,然后将修改后作品用于出版、新闻、广告等法律许可的用途时,甲方不会加以限制和额外得到报酬。 七、授权地域为:。 八、甲乙双方因本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未经事宜,双方协商后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肖像授权方:(签名或盖章) 授权代表人(签字): 肖像使用方:(签名或盖章) 授权代表人(签字): 签署地点:省市区 签署时间:年月日

广告法案例

广告法律法规作业 广告一班董璐09132122 案例一 案情摘要:某化妆品公司为推销该公司生产的去斑霜,委托某广告公司为其制作广告。广告公司在化妆品公司用户信息反馈表中找到一位姓林的女士和姓方的男士在使用去斑霜前后的照片用于广告之中,以宣传该去斑霜的效果。广告在电视台播出后,林、方二人分别从家人和同事处得知此事。他们找到广告公司要求其采取措施使广告停止播放,并分别赔偿他们精神损失。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林、方二人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被告广告公司公开向林、方二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停止侵害,赔偿林、方二人精神损失各15000元。 点评:本案涉及到广告中公民的肖像权问题。 我国《广告法》第25条规定:“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另外,《广告法》第47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二)假冒他人专利的;(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四)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本案中的广告公司未经消费者林某和方某的同意就将其照片用在广告之中,通过电视播放公之于众,侵犯了林、方二人的肖像权,违反了《广告法》第25条的规定。同时,擅自使用他人名义、形象,还违反了《广告法》第47条第四款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案例二 案情摘要:1996年12月某市邮电局销售一批呼机,委托某广告公司制作广告。广告公司将制作好的广告在某文摘报上刊登,广告中载明了该批呼机产地日本,价格1200元。刘某从报纸上看到后即到邮电局购买了一个。后发现所购呼机的标志上写着“MADE IN CHINA”(中国制造)。刘某认为文摘报刊登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要求返还其购机款。文摘报以呼机不是由其出售,应由邮电局负责为由拒绝。刘某遂诉至法院。经查,邮电局并未向广告公司和文摘报提供质检机构出具的呼机质量证明书。 点评:本案涉及到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对证明广告内容真实的相关文件的审查义务。 《广告法》第24条规定:“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二)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三)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第27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对广告主的证明文件有查验、核实的义务,证明不全或内容不实,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广告。 本案中,邮电局出售的呼机产地与广告所述不符,在其未提供广告中商品质量有效证明文件时,广告公司仍予制作广告,文摘报仍予刊登广告,造成了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后果。因此邮电局、广告公司和文摘报均有过错。《广告法》第3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本案中刘某向文摘报提出赔偿请求于法有据。文摘报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再依法解决和邮电局及广告公司之间的民事责任分担问题。

司法实践中媒体侵权基本抗辩事由分析

司法实践中媒体侵权基本抗辩事由分析 关键词: 媒体得权抗辩,基本直实,公正评论,公众人物 内容提要: 我国《侵权责任法》未对媒体侵权责任作专章规定,但媒体侵权案件的特殊性和建立媒体侵权制度的紧迫性一直受到媒体、学者、司法界的重视和讨论。本文从平衡媒体的新闻自由(表达自由)与民事主体的人格权保护这一基点出发,结合法院实践和理论研究,对媒体侵权基本抗辩事由即基本真实、公正评论、公众人物进行了分析,并探讨了在司法实践中的现实应用。 虽然,我国《侵权责任法》没有对媒体侵权责任进行专章规定,但近年来媒体侵权案件的特殊性和建立媒体侵权制度的紧迫性仍然受到广大媒体、学者、司法界的重视和讨论。一方面,普通公民的法律意识大幅度提高,对自己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利的保护意识大大加强;另一方面,媒体疾呼舆论监督体制的建立,在言论自由、表达自由的背景下,要求享有更多的话语权。如何在现有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下,寻找新闻自由与人格权保护的最佳平衡点一直是我国目前媒体侵权研究的聚焦点,也是司法裁判的关注点。自1991年至20XX年底,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共审结媒体侵权诉讼3件。通过对这些案件的分析,可以清晰看到媒体侵权案件中媒体在答辩时抗辩理由的逐步丰富。 一、媒体侵权抗辩的基本理论 民法中的抗辩事由,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和理由。抗辩事由根据是否由法律明确规定,可分为法定的抗辩事由和一般抗辩事由,后者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性质而定。 媒体侵权抗辩,是指新闻媒体作为被告对原告的媒体侵权诉讼请求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者不完全成立的主张。媒体侵权抗辩事由,则是媒体侵权抗辩的特定的具体事实。在侵权行为法中,抗辩是对请求的对抗,而抗辩事由是针对承担侵权责任的请求而提出来的具体事实,所以,媒体侵权抗辩总是表现为具体的事由,即媒体侵权抗辩事由。媒体侵权的抗辩,既不是已经产生的实体抗辩权,可以直接对抗原告的媒体侵权请求权,阻却该请求权的行使,也不是否认原告诉讼请求而提出的事实根据或者法律根据的反驳,而是主张自己存在客观上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明自己具有适当的理由,破坏原告的媒体侵权请求权的构成,使其媒体侵权请求权不能成立,从根本上否认原告的媒体侵权请求权,使自己免于承担媒体侵权责任。

模特摄影及肖像权使用协议书

模特摄影及肖像权使用协议书 甲方(摄影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乙方(模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甲方以乙方为模特进行产品拍摄,并使用带有乙方肖像的产品拍摄图片等相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同意作为甲方的产品摄影模特,允许甲方以乙方为模特进行拍摄。 具体拍摄时间:_________;拍摄地点:_________。 二、甲方作为摄影方,有拍摄乙方的权利,并享有拍摄作品的使用权及肖像使用权。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工作,并服从甲方的指挥和安排。 三、模特照片的用途及适用范围: 1、拍摄的作品的著作权,出版权,发行权,获得报酬权均属甲方所有; 2、此样片涉及的乙方肖像使用权归属甲方; 3、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将肖像作品用于宣传、展示、展览等合法用途的宣传品以及户外广告、网络及电视广告宣传。 4、乙方同意甲方在后期制作种对肖像作品进行技术处理。 四、甲方需保护乙方的肖像权和隐私权,未经乙方同意不得随意透露乙方的个人资料。 五、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报酬为每天(小时)人民币_________元(含税),支付方式为:拍摄前支付_________%,拍摄后再支付_________%。 六、本协议有效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至产品售完结束日止。 七、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应严格遵守,如甲方中途违约或无故解除合同,已支付的报酬乙方不予退还,如乙方中途无故违约或无故解除合同,所收取的报酬应全部退回甲方,并应承担甲方为准备拍摄工作所产生的直接损失。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生效,各持一份未尽事宜,由双方在合同执行中协商解决。 十、其它约定:_________。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肖像合理使用制度

肖像合理使用制度 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我国肖像合理使用法律体系建设探究 【绪论第一章】肖像合理使用制度 【第二章】新闻报道中肖像的合理使用 【第三章】集体肖像中个人肖像的合理使用 【第四章】肖像合理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确立肖像权合理使用制度 【结论/参考文献】中国公民肖像权使用法律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绪论 我国是人民民主的法治国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公民维护自己权利的意识在不断增强。肖像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它属于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对公民肖像权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民法通则》第100 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此外,《民法通则》第120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 条和第159 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2 条、《侵权责任法》第2 条以及《广告法》第25 条等法条也对如何保护公民的肖像权作出了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肖像权保

护问题颁布了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也公布过三例着名的肖像权案件。上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案件公报构成了司法实践中法官审理肖像权纠纷案件的参考指引。 然而,司法实务中我国对肖像权的保护仍存在很大漏洞。笔者认为对肖像保护不完备的主要原因有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肖像及肖像权的界定、对肖像的合理使用没有规定还有肖像权保护权利的范围过于狭窄等等。本论文意在解决肖像权保护中的肖像合理使用问题。肖像的合理使用是指为了满足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在符合法定的合理使用条件时,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即使不经过肖像权人的许可使用其肖像,也不应认定为对肖像权的侵犯。肖像合理使用制度可以平衡个人与社会的利益冲突,维护社会的稳定。我国早有学者提出要借鉴域外的规定在我国建立肖像合理使用制度。 保护肖像权人的民事利益是我国侵权法的主要任务,司法实践中法官在确定某种行为属于合理使用还是侵犯肖像权时,应根据整个案件事实进行细致的平衡。 本文立足于分析肖像合理使用制度的基础上,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剖析了肖像合理使用制度,着重分析了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肖像合理使用的案件类型,有新闻报道对肖像的使用、合理使用集体肖像时个人的肖像如何保护、如何合理使用死者的肖像及其未成年肖像的使用等等情况。通过分析这些具体的案件类型,总结出哪些情况可以属于肖像的合理使用,法官在裁判这些案件时应如何衡平肖像使用人和肖像权人的利益。并列举外国的法律和判例,在我国对肖像权保护

肖像权许可使用合同

肖像权许可使用合同 合同签订地:[ ] 甲方:中国电信[ ]公司 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乙方:[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乙方监护人:[ ] 身份证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现就甲方使用乙方肖像事宜,经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许可内容 1.1乙方许可甲方使用乙方肖像,用于甲方[ ]。本合同甲方同时包括甲方关联公司。 1.2乙方按照甲方要求由甲方自行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拍摄带有乙方肖像的照片、图像、视听资料等作品(“作品”),并同意甲方以适当方式将该等作品用于甲方的各项业务及宣传活动。 1.3甲方有权根据需要对带有乙方肖像的作品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修改。 第二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2.1甲方应当依据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妥善使用乙方肖像。 2.2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安排在[ ]时间内拍摄完成带有乙方肖像的作品。 2.3乙方许可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使用其肖像,并同意甲方拥有对带有乙方肖像的作品的所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和知识产权)。 2.4乙方对本合同的签订及其内容,以及签订、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接触到的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客户信息等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2.5乙方承诺,不再自行或许可他人拍摄与本合同项下作品相同或类似的作品并用于与本合同相同或近似的用途。 第三条费用及支付 3.1本合同报酬(含个人所得税等):人民币大写[ ],小写[ ]。该报酬已包含肖像权使用费、拍摄广告的劳务费、交通费等本合同项下肖像权许可使用事宜所涉全部费用。除上述费用外,就甲方(含其关联公司)对乙方肖像的使用,乙方及其他方不得再主张任何费用、报酬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

侵犯肖像权之加害行为的认定及肖像权的保护原则

清华法学Tsinghua Law Revie w Vol 12,No 12(2008)侵犯肖像权之加害行为的认定及 肖像权的保护原则 王 成3 摘 要 肖像权加害行为的认定是肖像权侵权案件处理的难点。肖像权属于私权,权利人得依其 意思自治。如何限制肖像权才具有正当性,无法设置一般的规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形判断。将肖像分为不同类型分别给予不同的保护是此原则的体现。 关键词 肖像权 加害行为 保护原则 一、问题的属性 按照四要件说,侵权行为的构成包括过错、损害、因果关系及加害行为。 〔1〕在侵害肖像权的案件中,困扰双方及法官的问题,不是过错、损害和因果关系,而是侵害肖像权的加害行为。学说讨论及分歧也集中在加害行为上,因此,本文讨论的问题属于加害行为的范畴。对加害行为的判断需要关注细节,故而本文对有关案例的介绍也较为详尽。 二、作为讨论工具的案例 法律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甚为简洁、抽象,因法院判决而获得规范生命,促进法律进步, 使侵权法具有案例法的性质。 〔2〕侵权法的研究及发展有赖于具体案例的处理。下文讨论中,也选择一个案例,作为讨论的工具。 ? 031?3〔1〕〔2〕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参见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682页。 参见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1册),三民书局1998年版,第6页。

王成:侵犯肖像权之加害行为的认定及肖像权的保护原则 本案原告为刘翔,被告为《精品购物指南》报社(以下简称精品报社)、北京精品卓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北京中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友百货公司)。本案事实很简单,但是,其中所包含的法律判断却颇为复杂。一审和二审做出了不同的判决,学者意见及社会舆论 也存在很大的分歧。 〔3〕因此,将其作为讨论工具,不仅有助于问题的说明,为民事主体提供行为的指导,也有助于增进法律思维。为使话题集中,本文主要讨论刘翔与精品报社之间的诉辩称,仅在需要的地方,将话题展开。 (一)案件的事实 精品报社于2004年10月21日出版第80期(总第1003期)《精品购物指南》。封面主题为“影响2004”,封面右上角标有“出版千期特别纪念专刊”。封面使用刘翔在第28届奥运会上的跨栏形象。该形象在封面上所具备的特点如下:(1)刘翔身着奥运会上所穿1363号运动装跨栏形象;(2)奥运现场背景为红旗所取代,该封面底色亦为红色;(3)刘翔上方有醒目的金色标题“影响2004”;(4)原照片中奥运五环标识和刘翔运动鞋的商标被修改。封面下方另有约占封面1/6的中友百货公司的广告,广告内容为“中友百货第6届购物节,开节狂欢连续”等文字,并有卡通人物形象,该广告使用以蓝色为主的多种颜色,与上方的刘翔及背景以红色为主的图案之间有较明显区别。《精品购物指南》第18版有刘翔在第28届奥运会场怀抱国旗作扭头挥右拳奔跑形象的图片,该图片左下角写有“中国能赢!”,上方有《刘翔:栏间的飓风》一文。该期《精品购物指南》分别回顾评述了2004年与中国有关的大事,其中包括北京市市长接奥运会会旗、西安宝马案等事件。 (二)当事人的诉辩称 原告刘翔诉称,精品报社未经同意将我的肖像用作封面,并为中友百货公司购物节作广告。精品报社侵犯了我的肖像权,故请求判令:停止使用肖像、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25万元。 精品报社辩称,对刘翔肖像的使用属于回顾性的新闻报道,属于对公众人物肖像的合理使用。将刘翔作为封面与中友百货的广告没有关系,其广告是连续的行为,且具有广告边框,广告画面中没有刘翔的肖像,刘翔的肖像与中友百货的广告是两个彼此分割、独立的画面。我报社正当报道行为不构成侵权。 中友百货公司辩称,我公司与精品报社直接签订有为期一年的广告发布协议,发布广告是连续行为。我公司同时在四家媒体上刊登完全一样的广告,广告内容与刘翔无关。《精品购物指南》的版面安排与我公司无关,故我公司不存在侵犯刘翔肖像权的事实。 (三)一审裁判理由及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根据肖像与特定意义公共事件的关系,可将肖像分为独立于特定意义公共事件的肖像和与特定意义公共事件相结合的肖像。肖像权是以肖像为前提而存在的权利,基于上述对不同肖像的分类,必然产生具有不同权利内容的肖像权。法律对两种肖像权的权利限制和保护范围不同。前者肖像属于权利人可依个人意志 ? 131?〔3〕关于此问题的讨论,参见杜华才、黄继章:“试析刘翔肖像权案的相关法律问题”,《浙江体育科学》第5期;周召勇、万小丽:“国家运动员肖像权的法律探析”,《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李明毫:“试论对公众人物人身权利的分层次限制及保护”,《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年第2期;沈天水:“新闻报道中的肖像权问题”,《新闻与法律》2006年第1期。另外,张新宝教授也在不同场合表达了对这一案件的看法。

员工肖像权合理使用协议-标准版

金家律师修订 本协议或合同的条款设置建立在特定项目的基础上,仅供参考。实践中,需要根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式、项目内容、权利义务等,修改或重新拟定条款。本文为Word格式,可直接使用、编辑或修改 肖像使用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对乙方的肖像权使用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在拍摄、制作公司宣传册等制作广告宣传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纸质、电子版、视听资料、音频等)等的相关过程中,有可能会涉及或者使用乙方肖像,乙方自愿表示同意。若因甲方制作宣传资料等需要使用、拍摄乙方肖像,乙方须随时予以配合。 甲方根据制作广告宣传需要拍摄或者制作的包括有乙方肖像的作品,其著作权属于甲方,但肖像权属于乙方。 甲方必须合理使用乙方肖像,不得用于广告宣传、企业或者产品介绍等推广、介绍企业或者企业产品之外,并禁止未经乙方同意擅自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乙方的相关肖像。 甲方有权根据宣传需要对含有乙方肖像的作品进行编辑、出版、发布、技术处理、修改等,但不得恶意侵犯乙方肖像权,以及损毁乙方形象。 甲方在合理范围内,有权免费使用乙方肖像,其肖像使用权报酬已经包含在薪酬待遇之中,不再另行支付费用给乙方。 基于甲方企业的发展需要及广告宣传制作的成本,以及甲方使用乙方肖像制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甲方使用乙方肖像的权利及于甲乙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终止之后。

本协议一式二份,签字或盖章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电话: 乙方: 电话: 签订日期:20年月日

肖像权使用授权协议书

肖像权使用授权协议书 甲方(摄影方): 乙方(模特):________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就甲方以乙方为模特进行拍摄,并使用带有乙方肖像的作品等相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授权内容 1、乙方同意作为甲方的模特拍摄肖像作品,具体拍摄时间:_________;拍摄地点:。 2、甲方有权排他地、不限地域地使用甲方本次为乙方拍摄的肖像作品,甲方使用形式包括:甲方的线上网络展示与宣传(公司官网、微信、微博、论坛等)、线下活动外宣(易拉宝、展板等)。 二、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同意甲方享有本次拍摄肖像作品的着作权、出版权、发行权、获得报酬权。 2、乙方同意甲方将肖像作品用于宣传、展示、展览等合法用途的宣传品以及户外广告、网络及电视广告宣传。 3、乙方同意甲方在后期制作中对肖像作品进行合理的技术处理。 4、乙方同意甲方肖像作品使用权时间为2年。 5、甲方需保护乙方的隐私权,未经乙方同意不得随意透露乙方的个人资料。 6、甲方需保护乙方的肖像权,未经乙方同意不得随意将本次拍摄的肖像作品授权其他第三方使用。

三、违约责任 1、若协议的任意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2、甲方若非法利用肖像作品并侵犯乙方的名誉权、肖像权等合法权益的,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争议解决 本协议甲、乙双方必须相互遵守,如有任何一方没有遵守协议的以上相关条款,则另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条款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2、以上手写文字同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未尽事宜,需由双方协商形成补充协议确认。 4、本合同一式两份,每一份具有同等的效力。 甲方:(盖章) 授权代表人(签字): 乙方: 签约日期:年月日

肖像权使用合同

肖像权使用合同 甲方(肖像使用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地址: 联系方式(电话): 乙方(肖像许可方): 性别: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电话): 兹由甲方聘请乙方拍摄________________平面广告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为明确使用方(甲方)和肖像许可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乙方肖像的广告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一般约定 1、甲方聘请甲方为× ×的形象代言人,拍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广告。 2、乙方为本合同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甲方作符合本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甲方拍摄的带有乙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广告灯箱;?杂志封面;?或其他经双方约定的拍摄内容。 2、使用形式 甲方使用乙方肖像作为× ×宣传画。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肖像权使用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四、费用及结算 1.拍摄费及肖像使用酬金 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大写),作为拍摄及肖像使用费。 2.酬金支付方式 在拍摄完毕后,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3.如拍摄的图像因其它原因未能获得甲方客户的认可,乙方承诺配合甲方重拍一次,重拍一次的劳务费用为合同额的______%(即人民币 ____________元)。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监督甲方正确使用带有乙方肖像权的作品,对甲方损害乙方肖像权的行为有权制止; 2、乙方应及时配合甲方拍摄其肖像,并保证依照本合同的约定许可甲方使用其肖像; 乙方按甲方要求进行广告摄影。拍摄时间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配合甲方拍摄带有乙方肖像的作品,并将该作品用于甲方需要的广告用途; 2、甲方需保护乙方的隐私权,未经乙方同意不得随意透露乙方的有关资料;

肖像权使用授权合同协议书范本模板

甲方(摄影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模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甲方以乙方为模特进行拍摄,并使用带有乙方肖像的作品等相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授权内容 1、乙方同意作为甲方的模特拍摄肖像作品,具体拍摄时间:_________________;拍摄地点:。 2、甲方有权排他地、不限地域地使用甲方本次为乙方拍摄的肖像作品,甲方使用形式包括:甲方的线上网络展示与宣传(公司官网、微信、微博、论坛等)、线下活动外宣(易拉宝、展板等)。 二、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同意甲方享有本次拍摄肖像作品的著作权、出版权、发行权、获得报酬权。 2、乙方同意甲方将肖像作品用于宣传、展示、展览等合法用途的宣传品以及户外广告、网络及电视广告宣传。 3、乙方同意甲方在后期制作中对肖像作品进行合理的技术处理。 4、乙方同意甲方肖像作品使用权时间为________年。 5、甲方需保护乙方的隐私权,未经乙方同意不得随意透露乙方的个人资料。 6、甲方需保护乙方的肖像权,未经乙方同意不得随意将本次拍摄的肖像作品授权其他第三方使用。 三、违约责任

1、若协议的任意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2、甲方若非法利用肖像作品并侵犯乙方的名誉权、肖像权等合法权益的,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争议解决 本协议甲、乙双方必须相互遵守,如有任何一方没有遵守协议的以上相关条款,则另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条款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2、以上手写文字同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未尽事宜,需由双方协商形成补充协议确认。 4、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每一份具有同等的效力。 甲方:(盖章) 授权代表人(签字): 乙方: 签约日期: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典型案例分析

第一讲 什么是法律 ?法律概念:统治阶级制定的,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特征: ?法律的创制性 ?法律的有效性 ?法律的规范性 ?法律的稳定性 ?法律的强制性 ?法律的局限性 法律与政治 ?政治对法的主导作用:1,法律在内容上反映着统治阶级的政治要求。2,政治的发展变化直接导致法律的发展变化。 ?法对政治的制约作用:1,政治斗争原则上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进行;2,政治权力的划分和行使必须有法律依据;3,各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权与法 ?所有权力都来源于法 ?权力行使要有法律根据。 法律的层次和效力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第二讲 法律的本质 ?平等公平正义 法的起源 ?原始社会没有法 ?生产力的发展是法产生的最根本原因; ?法是公平正义的象征: 中国宪法平等权第一案 ? 2002年1月7日,四川大学法学院1998级学生蒋韬将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告上法庭,理由是该行招聘限制身高,违反了宪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侵犯了其担任国家机关公职的报名资格。此案被称为“中国宪法平等权第一案”。 法院判决和结果 2002年5月21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对“蒋韬诉人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行政诉讼”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裁定驳回了原告蒋韬的起诉。 一审判决后,原告蒋韬未提起上诉。 中国乙肝第一案 ?2003年6月,安徽芜湖人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公务员考试,经过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在报考该职位的30名考生中名列第一,按规定进入体检程序。2003年9月17日,体检报告显示其属乙肝患者,张先著由于体检结论不合格而不予录取。2003年11月10日,张先著以被告芜湖市人事局的行为剥夺其担任国家公务员的资格、侵犯其合法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闻媒体侵权的类型及责任主体

新闻媒体侵权的类型及责任主体 新闻侵权伴随着新闻传播事业的发展而逐渐表现出来,法律界对于新闻侵权的概念也是层出不穷,新闻侵权已经成为新闻界和法律界相互交叉的一个领域空白。从法学界的角度出发,一个社会和谐的标准和基础应该是公平和正义并存,媒体给人类社会带来极大的自由交流和言论发表空间,人们开始追求更大范围内的平等与自由,随之产生的是社会失衡和权力滥用,而新闻侵权就是该现象的典型表现。新闻侵权从主体上可分为新闻媒体侵权、新闻作者侵权、新闻媒体和作者共同侵权。 一、新闻侵权的类型 新闻侵权纷繁复杂,比较常见的新闻侵权有对当事人的人格侵犯和对当事人的著作权侵犯等。民法通则规定了公民的人格权包括名誉权、肖像权以及隐私权等,人格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力之一,受到法律的保护,新闻媒体在新闻报道中如果没有处理好新闻信息和当事人人格之间的关系,或者散布有损公民人格的新闻信息时,都会造成人格伤害从而构成新闻侵权。 (1)闻传播侵害公民肖像权。网络的快速发展使得信息铺天盖地般涌进人们的视野,能够吸引观众眼球的是色彩绚丽的图片和动态影

像。图片处理技术的成熟也给网络上的图像新闻提供了很大的方便,正是由于网络的这些特性,使网络肖像侵权也有意无意的发生在新闻传播领域。 (2)新闻传播侵害公民的著作权。新闻信息传播通过连接的作用导致受众侵害他人著作权;上传、转载、复制、粘贴等损害著作人的著作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的决定》规定:“已经在报刊上发表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本人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并注明出处,不构成侵权。”可以看出作者只是将发表权授予传统媒体,而商业网站无权登载作者的作品。 二、新闻侵权的责任划归 我国在新闻方面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针对新闻侵权这一方面,还没有形成一部独立规范的法律来进行约束和控制。不仅仅让新闻侵权行为无法可依、责任划分引发争议,也导致新闻媒介无法实现合理监督。近年来新闻纠纷的增多从一方面足以看出我国新闻新闻媒体对自身社会舆论监督职能的逐渐重视和强化,另一方面也很大程度上反映出现代公民试图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的增强,表明了我国社会正在逐步走向民主化和法制化。新闻媒体在国外被称作是“无冕之王”,我们从中可以看出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在社会

侵犯肖像权的定义是什么,哪些行为属于侵犯肖像权

一、侵犯肖像权的定义是什么,哪些行为属于侵犯肖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哪些行为属于侵犯肖像权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在摄影活动中,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被视为侵害他人肖像权。 1、在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下,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为。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也称为“不当使用他人肖像”。中国民法有关肖像权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是针对肖像的“不当使用”而规定的。这种不当使用区分为:“以营利为目的”和“非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使用。我们不能认为只要不以营利为目的,或者虽经肖像权人同意,就可以非营利地任意使用公民的肖像,这种理解是片面的。 中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对这种侵权行为限制在:“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

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范围。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伤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在未经本人同意,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中,只有具有阻却违法事由的行为才是合法行为。如为新闻报道、公安机关为缉拿犯罪嫌疑人而发的“通缉令”等等。 肖像权与姓名权一样,具有专有权,对于自己的肖像的占有、使用和处分,只能归 公民本人所有,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不在于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而在于不尊重公民对其肖像的专有权。因此,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将公民肖像予以复制、传播、展览等,都应征得公民的同意,否则就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2、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拥有他人照片)。 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创制、占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为。对于摄影人来说,就是偷拍他人的照片行为。 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表现,只有本人有权决定是否再现自己的形象。至于制作(拍摄)的肖像作品,是为了公开发表,还是以私藏为目的,并不影响侵害肖像权行为的构成。就是说:虽不加公开的使用,也同样地构成侵权,如照相馆私自加印顾客照片保存等。

肖像权使用协议

模特摄影及肖像权使用协议书 协议人:(甲方) 协议人:身份证号:(乙方) 甲方为本公司文化宣传进行广告拍摄活动,特邀乙方作为本次拍摄活动协助模特,参与本次拍摄活动,为明确并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活动模特乙方自愿与甲方达成如下协议,并签约共同遵守 一、拍摄活动、摄影时间、地点由甲方与摄影师协商确定,乙方自愿配合甲方保证拍摄的作品内容健康、格调高雅、确实具有艺术品位,不得含有不健康内容。 二、用途、使用范围: 拍摄的作品的著作权,出版权、发行权、获得报酬权均属甲方所有;此样片涉及的乙方的肖像使用权归属甲方;乙方同意授权甲方将肖像作品用于宣传、展示、展览等合法用途的宣传品以及户外广告与电视广告宣传。 乙方同意授权甲方拍摄者可通过特殊的表现形式,在拍摄时将模特儿五官隐去,如剪影、背影或通过暗房技法加以处理,使作品中人物形象无法让人分辨。同意甲方拍摄者可在后期制作中对肖像作品进行技术处理。0 三、版权归属及使用年限:摄影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修改权、获得报酬权由甲方拥有;

四、报酬及支付方式:甲方同意在乙方完成拍摄后一次性支付乙方模特摄影及肖像权使用费元; 五、违约责任:乙方订立本协议后不配合摄影师完成本协议约定的摄影的,乙方无权取得报酬;因拍摄广告造成乙方的自身家庭及社会矛盾,由乙方个人自行承担。 乙方完成拍摄后甲方不按约支付乙方模特摄影及肖像权使用费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因甲方对乙方肖像作品进行技术处理所造成的与第三人的侵权由甲方承担。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生效,各执一份。如有争议可协商补充达成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协议人:(甲方) 协议人:(乙方) 时间:地点:

侵犯人格尊严权案例

侵犯人格尊严权案例 案情回顾: 近日,浦东新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李先生应向陈小姐书面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查),并赔偿陈小姐精神损害抚慰金3 万元,这也是上海首例侵犯贞操权案。 “老公”竟是有妇之夫 2013年9月,双方感情急剧升温,两人频繁约会,在微信中亲 昵地互称“老公”、“老婆”。面对李先生的热烈追求,陈小姐一 直认为他是一个处于单身状态、无人照顾的单身汉。不久,李先生 邀请陈小姐去新加坡,提前熟悉他的事业,期间双方发生了性关系。此后李先生又承诺会给陈小姐一个惊天动地的求婚。之后,双方多 次发生性关系。 2013年12月开始,李先生逐渐疏远李小姐,表示要中断恋爱关系。今年2月3日,由于无法联系到李先生,陈小姐便撬门进入他 位于金桥的家,正好撞到李先生及其妻子从斯里兰卡度假归来。陈 小姐这才知道,李先生已在2013年1月结婚,而且之前他已经离过 一次婚了。此时,陈小姐如梦初醒。 状告侵犯贞操权、健康权 今年3月26日,陈小姐以李先生采取欺骗手段侵犯其贞操权和 健康权为由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 李先生的委托代理人辩解,陈小姐所述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认可。李先生确实追求过陈小姐,但是双方未建立恋爱关系,也没 有发生性关系。 在审理中,法院要求李先生本人到庭陈述相关事实,但其未出庭。 索赔医疗费未获支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所谓贞操是指男女性纯洁的良好品行,其主要表现为性的不可侵犯性,以使民事主体保持自己性的纯洁性。而贞 操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以人的性自由、性安全、性纯洁为特定内容的 人格权,应当由法律予以保护。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 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侵害贞操权可能会导 致受害人身体、健康、自由和名誉等方面的损害,上述损害在行为 人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予以赔偿。 本案中,李先生隐瞒已婚的事实,并以结婚为目的与陈小姐交往,诱使女方与其发生性关系,显然已侵犯陈小姐的贞操权。现陈小姐 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然而,陈小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过高,法院根据本 案事实酌定为3万元。 对于陈小姐关于相关医疗费用的诉求,鉴于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支出的医疗费与李先生的侵害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所以要求李先 生就此赔偿的诉请,不予支持。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曾多次联系李先生,要求对方到庭陈述相关案件事实,但李先生始终拒绝到场,法院也就此认定其应当承担相 应的法律后果。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法院判决: (诉辩部分及事实查明部分因涉及隐私省略)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侵害贞操权可能会导致受害人身体、健康、自由和 名誉等方面的损害,上述损害在行为人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予以 赔偿。对于是否侵犯贞操权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衡量,包括存 在贞操权被侵害的事实;侵害行为具有违法性;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 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等。本案中,被告隐瞒了已 婚的事实,以结婚为目的与原告交往,诱使原告与其发生性关系, 显然已侵犯原告的贞操权。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 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是,原告主张精神损害 抚慰金500,000元过高,本院根据本案事实酌情确定为30,000元。

侵犯公众人物肖像权的情形有哪些

侵犯公众人物肖像权的情形有哪些 公众人物是经常出现在我们的视线里面的,当然,多数情况下也是通过新闻报道对他们进行了解。但有一些记者可能素质比较低下,随时随地的跟踪、偷拍公众人物,这就有可能对公众人物的肖像权进行侵犯。那么在实践中,▲侵犯公众人物肖像权的情形都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吧。 ▲(一)媒体为了商业目的未经本人同意使用其照片 法律保护自然人的肖像权,最主要的也是要保护肖像权所体现的这种精神利益。所以为避免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新闻媒体都要尽量征得本人同意。尤其是公众人物的肖像,如果未经其本人及其有关人员准许而擅自使用其照片用于商业目的,这就是侵犯他们的肖像权。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广告宣传对于商品销售具有重要的推广作用,而公众人物有助于提高商品知名度,增强商品的号召力,形成巨大的名人效应。对此一些媒体为了商业目的而非法制作和使用他人肖

像,牟取非法利益,构成对公众人物肖像权的侵害。 ▲(二)新闻媒体不当拍摄或使用他人肖像 1、擅自拍摄公众人物与新闻报道无关的照片和录像未经本人同意。拍摄公众人物与新闻报道无关、不具报道价值的照片和录像,侵害他人的肖像制作专有权。根据肖像权的合理使用原则,新闻媒介可以对发生在公共场合的公众活动或其他报道价值的任务、事件进行拍照、录像,无须取得他人同意。但这种权利也有一定限制,即只应拍录那些与新闻报道内容和主题有关的图像。如果公众人物未处于公众活动或新闻事件中,或者即使参加了公众活动但并非报道内容所需要,则未经公众人物许可不得拍照、录像。 2、擅自使用公众人物与新闻内容无关的肖像。这主要是指新闻报刊书籍以及其他一些公开刊物未经公众人物允 许擅自使用他人的肖像作为装饰,如用作封面、封底、中心插页、文章的题目照片等等,侵害了他人的肖像使用专有权。如中国女演员梅婷因《希望》杂志未经其允许将其作为封面并在旁边写有不相关的文字而提起诉讼,认为侵害了自己的肖像权。法院审理认为侵权成立,判令《希望》杂志赔偿原告4000元。 3、擅自拍录公众人物私人场合的肖像。私人场合发生的事实较多地涉及到隐私问题,新闻工作者拍录他人私人场合的肖像必须经过本人同意。“私人场合是指公民私人活动

现行中国法律对肖像权、物权的保护条款

现行中国法律对肖像权、物权的保护条款 一、肖像权相关: 1、"宪法第3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民法通则第100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3、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58条: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4、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59条: 以侮辱或者恶意丑化的形式使用他人肖像的,可以认定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5、广告法第25条: 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6、广告法第47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身心健康的; (2)假冒他人专利的; (3)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4)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 (5)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7、属于合理使用肖像权的行为: (1)、在新闻报道中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使观众、读者了解、认识事实真相等符合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不构成侵害被曝光者的肖像权(如报道政治活动时使用了某政治家的肖像) (2)、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或为国家利益举办特定活动使用公民的肖像。如公安机关在通缉令中使用被通缉者的肖像;国家在建国50周年成就展中使用他人的肖像。 (3)、为记载或宣传特定公众活动使用参与者的肖像。因为公民参与此类活动中,就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处分了自己的肖像权,对其肖像在此活动中加以使用,不构成侵权。 (4)、基于科研和教育目的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的。如为医学试验、法医学教学在课堂上向学员展示病人或者接受法医鉴定的受害人的肖像。 (5)、为肖像权人自身的利益使用其肖像。如为肖像权人具备某种特殊技能所做的广告中使用其肖像;在寻人启事中使用失踪人的肖像等。 出自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民法》,2005年 二、物权相关: 对于在公共空间中拍摄特定的物体,目前国内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对于一些禁止拍照的地方,比如博物馆、美术馆,拍照也是违反了这些机构的规定,不是违法。如果是可辨认身份的私人财产,比如建筑物、农庄、企业名称、商标等,是按上述的广告法第25条、第47条执行。 目前全球的图片行业内,在新闻报道、传媒出版中使用涉及人物肖像、私有物产的图片,只要不是恶意(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使用,惯例都是无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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