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自考学生管理规定

自考学生管理规定

自考学生管理规定
自考学生管理规定

自考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学习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四川光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参照普通高校全日制在校生管理模式,结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班学生学习的特点,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四川光华学院自考助学专业的在校生。

第三条自考助学在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培育团结合作、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第四条自考助学在校学生应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身心健康,乐观向上。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

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三)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四)按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

(五)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自考助学辅导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考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凡参加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学习的新生,须持我校签发的《入学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相关证件,按期到指定地点

办理报到入学手续,逾期两周无故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省、市考办的有关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专科(高中起点专科)、本科(高中起点本科)入学条件:具有高中学历(或同等学历)证书;独立本科段(专科起点本科)的入学条件:具有国民教育系列专科或专科以上的毕业证书。凡复查不符合条件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规定的时间内安排体检。体检中发现身体不宜在校学习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学生入学后,由学校建立学生档案(包括学生登记表、学生成绩表、奖惩材料等),学校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四川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办(以下简称省自考办) 办理注册手续,注册通过后即取得考籍资格。

第十一条学生每学期应在规定的开学时间内持学生证到其所在的年级报到注册,学校给已办理注册手续的学生加盖“注册专用章”,学生每学年第一学期报到注册时必须交纳全年自考助学辅导费及有关费用。学生因故不能如期注册,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学校对未按时到校注册的学生,分别按病、事假或旷课记入考评档案。学生未经请假或未经批准,超过两周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各年级在开学一周内,向学生管理部门报告学生到校情况;三周内上报《四川光华学院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班在校学生统计报表》。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十三条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含相关的实践性环节)的考试,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考试科目及具体时间由四川省教育考试院确定,考试地点由成都自学考试办公室安排。第十四条学校每学年对学生思想品德、遵纪守法以及学习态度等方面进行鉴定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五条学校对部分课程(含相关的实践性环节)成绩的评定一般由考核成绩和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考核成绩占30%,考试成绩占70%。考核成绩主要包括学生综合出勤率、学习态度、听课笔记、课堂回答问题及参与讨论、平时作业、实验、平时测验等。

任课教师要加强对学生平时听课、完成课外作业、平时测验、实验等教学环节的管理。

第十六条课程考试报名前,应由任课教师、辅导员以及财务室、自考办相关人员对学生的旷课、实验、课程设计、交费等情况进行核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该课程考试资格:

(一)旷课时数达到或超过该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二)未完成作业量达到规定作业量的1/3;

(三)实验、课程设计等实践环节成绩不合格者;

(四)未经批准尚未交清学年自考助学辅导费者。

凡无资格参加考试的学生,在课程结束后、正式考试前由自考办通知学生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课程的免考工作参照《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办理。经审核同意免考的课程,学校按学年收取自考助学辅导费的,不退还课程辅导费。

第十八条根据四川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关于换考课程的有关规定,学生如学习英语确有困难可以申请免修英语,但须参加规定换考课程(一般为三门课程)的学习和考试,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但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节转专业

第十九条学生确因学习困难而无法继续在所学专业学习的,或因主观原因经家长同意后,可以申请转专业。转专业的一般原则为:

(一)新生入学两个星期内申请转专业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年级和转入年级同意后,报自考办审批和财务室备案。

(二)学生入学完成考籍注册后要求转专业者,必须跟随下一届新生重新注册。原有考试合格的成绩按自学考试有关规定予以承认。

第四节学业警示、退学与试读

第二十条学生一学期不及格课程门次(含缺考课程)超过该学期应考课程总门数的2/3者,给予学业警示,每学期初由自学考试办公室、学生科审核并公布学业警示学生名单,相关年级应按要求通知学生和学生家长。

第二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新生体检不合格者;

(二)在学校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且不符合结业标准者;

(三)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传染病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再继续学习者;

(四)学年不及格课程门次(含缺考课程)超过该学年应考课程总门数的2/3者;

(五)不按期办理复学手续者;

(六)严重违纪或触犯法律构成犯罪者;

(七)经家长同意、本人申请退学者;

(八)累计两次受到学业警示者;

(九)试读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十)未经准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第二十二条学生退学的审批手续为: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同意,由其所在年级签署意见,经学生主管部门及自考办同意,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学生到财务室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学生退学时应交回学校所发的各种证件,办理退学手续。学校按有关规定退还学生部分学费。

第二十四条对因受到两次学业警示而退学,或因违反校纪校规被勒令退学的学生,凡渴望再获得一次在校学习机会,可按学院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经所在年级同意、

自考办和学生科审核,并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可进行试读。试读期限为一年,试读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恢复学籍。累计受到三次学业警示的学生不得申请试读。

第五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可在省自考办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休学期间保留考籍,但休学时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二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学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二)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第二十七条学生休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同意,并附相关材料和证明,经年级审查同意,经学生主管部门及自考办同意,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到财务室办理相关手续。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限,连续休学不得超过2年。

第二十八条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由县一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有关部门和领导审批同意,经批准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下一年级,如无原专业可酌情编入相近专业;

第二十九条对申请复学的学生,如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应取消其复学资格;学生无故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节毕业、结业与学位授予

第三十条学生在校期间,思想品德鉴定符合要求,并在学制年限内或学校批准的延长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实践性环节),四川省考试院统一考试合格,准予毕业,颁发由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和四川光华学院联合盖章的国家承认学历的相应层次的自学考试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学制年限内或批准的延长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仍有课程(包括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考试不及格,经本人申请,由学校自考办颁发学业证明。

第三十二条根据四川省自考委的相关文件精神及《四川光华学院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暂行规定》,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经个人申请,学校审核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证书。第七节修业年限

第三十三条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的最长修业年限,原则上在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学制基础上延长1年。

第三十四条学生在正常学制结束前,或虽已超过学制规定年限但仍在学校允许延长的修业年限内,没有完成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习,可由学生本人提出延长修业年限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相关延长修业学年手续。

第三十五条在批准延长的学年内,学生可重新修读不及格课程及未修课程,参加考试,成绩合格者予以毕业。学生应按有关规定交纳延长学年的学习费用。

第八节学习与考勤

第三十六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校纪校规,并自觉按本规定的要求和精神规范自身行为。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学生在学习期间,因病、事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凡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者,一律以旷课论处。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的时间多少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退学。

第三十七条学生在法定节假日需离校者,应到所在年级登记,并按时返校销假。除法定节假日外,学生不得擅自离校。因病、因事离校的学生,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不得事后补假(急病或紧急事故除外)。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生效,否则一律按擅自离校处理。学生擅自离校的一切后果由其本人负责。

第三十八条因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需停课治疗,其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原则上不得参加本学期的课程考试。

第三十九条学生请假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请病假要医院证明,请事假要附有关证明。请假一周内由辅导员批准,报学生管理部门备案;请假一周以上的,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学生请假期满,应向批准人销假。请假期满不能回校学习,应办理续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四十条学生考勤由年级或学生班长具体实施。学院将缺勤学生姓名记入《四川光华学院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班学生考勤表》,每学期期末向学校自考办报告备案。

第四章校园生活与课外活动

第一节住宿管理

第四十一条在学生入住时按“专业、年级、班级相对集中”的原则由学校统一安排住宿,学生应服从学校的安排和调整。

第四十二条学生原则上不允许在校外住宿,确有特殊情况需在外住宿的,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家长签字同意、学校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与学校签订走读申请协议。对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应搬回学校住宿,否则学校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纪律处分。走读生在校外发生任何意外,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与学校无关。

第四十三条学生住宿的床位一经分定,原则上不再进行个别调整。每个寝室设寝室长一名,报本楼栋管理员室备案,寝室长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换,寝室长负责本寝室的生活秩序、安全、清洁卫生和公共家具财物的保管等。

第四十四条学生毕业或退、休学时,应到宿舍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方可离校。

第四十五条因学生住宿变动以及公寓基建和宿舍维修等工作需要而进行宿舍调整时,学生应服从安排。

第四十六条宿舍发生火灾事故时,学生应及时报警、有序撤离现

场。发生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保现场,及时报告保卫部门并协助处理。

第四十七条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细菌和病毒标本,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的危险物品。

第四十八条严禁在宿舍实施以下行为,违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责任:

(一)挪用和破坏消防器材;

(二)在公寓内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或杂物,使用煤饼炉、煤油炉、酒精炉、蜡烛等各类有明火的器具);

(三)私自安装空调、洗衣机、热水器和使用热得快、电炉、电饭煲等电器设备;

(四)私拉电线和破坏配电间设施、设备;

(五)窃电和损坏公物;

(六)其它可能给宿舍和学生安全带来危害或隐患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外来人员进入宿舍应出示有效证件,经值班室工作人员登记、许可后方可进入。异性来访客人应在传达室会客。

第五十条发现寝室人员违反安全规定和宿舍管理规定,或有可能给其他同学带来利益损害的行为,应及时阻止或报告相关部门(人员)。

第五十一条按时就寝(晚23点前须熄灯就寝)。特殊情况迟归的应向值班室工作人员说明理由,并在《晚归登记本》上登记后方可入

内。

第五十二条讲究公共卫生,不得乱泼污水和乱扔废纸、果皮、烟头等杂物,不得随地吐痰。自行车、摩托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应在规定地点停放。

第五十三条不得在公寓内乱贴、乱写、乱画、乱刻等破坏公寓环境和损坏公共财产的行为,违者给予与相应处罚并赔偿相关损失。

第五十四条禁止学生在公寓区域内饲养宠物。

第五十五条未经批准,任何学生及单位、团体不得在宿舍内从事租赁、修理、代售代销等经营性活动及收费性服务活动。

第五十六条妥善使用和保管水电设施、门窗、玻璃、家具、电话及其它各项公共设施、设备。不得私自更换寝室门锁或另加门锁。

第五十七条节约用水。发现水电设施损坏,应及时到宿舍值班室登记报修,不得擅自修理或拆卸。全体学生要养成良好的用水用电习惯,自觉节约水电资源。

第五十八条严禁私自跨寝室、跨楼栋进行计算机联网或在公共网络线上私拉乱接,合理使用计算机及网络资源,不得超时上网,影响他人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九条严禁在宿舍打架、斗殴、赌博、饮酒、向窗外乱丢(摔)物品、张贴标语、广告、大小字报等。

第六十条禁止在宿舍进行高声播放音乐或其他影响他人学习和生活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学生应积极配合宿舍管理人员对安全、卫生和秩序等

检查工作,不得蓄意阻挠。

第六十二条学生在宿舍的行为表现将作为学校对学生进行评优、评奖和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节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六十三条学校通过管理维护校园秩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为学生的学习、生活和成长创造有利的环境;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学生行为规范,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刻苦学习,锐意进取,锻炼身体,强健身心,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积极进取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六十四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以及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有碍其他同学学习生活的活动;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五条学生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对未获批准的活动,学校有权依法予以制止;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六十六条学生对有关切身利益的问题,应通过正常渠道积极向学校反映。

第三节学生社团

第六十七条学生社团是在校学生自发组织和自愿参加的群众性团

体,在校学生可以申请加入。学生成立社团,必须提出包含社团宗旨、章程、活动内容、形式和负责人等内容的书面申请,同时必须明确1名社团指导老师,报学校批准方可成立。

第六十八条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反对假借社团名义从事情趣不高甚至违法和违纪的活动。

第六十九条学生社团必须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社团在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范围内活动,不得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禁止非法组织活动和出版非法刊物。

第七十条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到学校进行学术活动,必须书面申请,并经学校同意。

第四节文娱体育

第七十一条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学生文娱体育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邀请校外文艺团体到校演出或交流,须经学校批准。

第七十二条倡导学生养成高尚、健康的审美观,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提高识别美丑的能力,严禁传播、复制、观看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

第七十三条要求学生参加适当的体育锻炼,鼓励学生参加体育竞赛活动。

第五章总评与奖励

第一节学年总结与品德考核

第七十四条学生应在每学年初对本人上一学年来德、智、体、美等方面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回顾和小结,并提出今后努力方向,在此基础上认真填写《学生行为规范综合考评册》。

第七十五条学生品德考评每学年初进行一次,通过写评语和评等级相结合的办法开展。考评等级分为:优、良、中、差。品德考核结果与《学生行为规范综合考评册》作为学生评优评奖、推优入党、就业推荐等重要依据。

第七十六条学生品德考评结果由学生自我评议、学生民主评议和年级组织评议确定,确定后由年级反馈学生本人。

第七十七条学生毕业鉴定,由其所在班级、年级写出其在校综合表现情况和鉴定意见,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存入其档案。

第二节评优评奖

第七十八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勤奋上进,在德、智、体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可参加学校各种评优评奖。具体奖项包括:

(一)先进集体荣誉称号:优秀班集体、先进团支部、星级宿舍;

(二)奖学金;

(三)先进个人荣誉称号: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团员、优秀团员标兵、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学习积极分子、社会活动积极分子、文艺活动积极分子、体育活动积极分子。

第七十九条评选比例:“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团员标兵”的评选比例为在校生人数的1% ,“三好学生”的评选比例为在校生人数

的3%,“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团干部”的评选比例为学生干部人数的20%,各类积极分子据实评定。

第八十条参评优秀班集体荣誉称号的条件:

(一)有一个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善于管理、热心为同学服务,敢于同歪风邪气作斗争的班委,积极完成学校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遵纪守法,全班违纪人次不超过2人次,有考试作弊行为的班级取消评比资格;

(三)学习纪律严明,刻苦钻研,奋发向上,学风良好;

(四)全班同学踊跃参加文体活动,并取得一定成绩,各项集体活动出勤率达到80%以上;

(五)宿舍环境卫生好,年度星级宿舍率达到50%以上。

第八十一条参评先进团支部荣誉称号的条件:

(一)认真组织团员青年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开展学习党的基本知识的活动,能够结合实际做好团内思想工作,一年内无人因违纪而受处分;

(二)团组织生活健全,工作有计划,活动有吸引力,具有一定的成效和特色,团费按月正常收缴;

(三)积极带领团员和学生刻苦专研科学文化知识和技能,学习风气好,总体成绩较好;

(四)支委会能起到表率作用,工作中有开拓精神,有较高的威信,和班委工作配合密切;

(五)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娱乐活动,寓思想教育于其中,团员青年能在活动中长知识、增才干、健身心。

第八十二条参评星级宿舍荣誉称号的条件:

(一)遵守校纪和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无违纪,无处分;

(二)学习态度端正,学风状况好;

(三)尊敬师长,互相团结,举止文明,健康向上,无不文明行为;

(四)有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宿舍整洁,在当年度宿舍安全卫生检查中无不合格记录;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第八十三条参评奖学金的条件: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热爱集体,团结同学,尊敬师长,举止言谈文明,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和各类社会公益活动。特等、一等奖学金申请者品德考评为优秀,二等、三等奖学金申请者品德考评为良以上。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学习成绩优秀。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必备成绩条件

1.特等奖学金:学年总评成绩在80分(含)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含);

2.一等奖学金:学年总评成绩在75分(含)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含);

3.二等奖学金:学年总评成绩在75分(含)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65分(含);

4.三等奖学金:学年总评成绩在70分(含)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65分(含)。

第八十四条参评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荣誉称号的条件:

(一)“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1.思想品德好: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热爱集体,团结同学,尊敬师长,举止言谈文明,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和各类社会公益活动;学年品德考评为优秀。

2.学习成绩好: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全学年各科总评成绩70分以上,三分之二课程达到75分(含)以上。

3.身心素质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课外活动,身心健康,精力充沛,昂扬向上。

(二)“三好学生标兵”评选条件

除符合“三好学生”评选条件外,学年总评成绩在75分(含)以上。

第八十五条参评优秀团员、优秀团员标兵、优秀团干荣誉称号的条件:

(一)“优秀团员”评选条件

1.思想品德好: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热爱集体,团结同学,尊敬师长,举止言谈文明。

2.学习成绩好: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学习期间不无故缺勤,坚持自学,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成绩优良,近两学期无课程不及格。

3.工作表现好:工作积极,责任心强,能正确处理好工作和学习的关系,团结同学,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

(二)“优秀团员标兵”评选条件

除符合“优秀团员”评选条件外,学年总评成绩在75分(含)以上,其所在宿舍必须是星级宿舍。

(三)“优秀团干部”评选条件

除符合“优秀团员”评选条件外,任团干部满一年及以上,学年总评成绩在65分(含)以上,其所在宿舍必须是星级宿舍。

第八十六条参评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的条件:

任学生干部满一年及以上,在班级工作中热心为同学服务,以身作则,团结同学,积极配合年级和教师开展工作,具有模范带头作用,成绩突出,学年品德考评为优秀,总评成绩在65分(含)以上,其所在宿舍必须是星级宿舍。

第八十七条参评各类单项活动积极分子荣誉称号的条件:

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和校园工作,并在其中起到骨干作用,表现突出,品德考评为良及以上。

第八十八条评选步骤和奖励

(一)评选步骤

1. 先进个人的评选,每年9月份以班为单位,学生对本人一学年来德、智、体各方面进行自我总结,在学生学年鉴定的基础上确定推荐名单,填写《审核登记表》,经年级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学生科审批。

2. 先进集体的评选工作在学校统一布置下进行,由各教学班对本班一学年来的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参照评选条件提出申请,由学生主管部门根据一年来班级各项评比结果,从申请班级中推选出先进班集体备选名单,报学校统一审批。

(二)奖励

1. 凡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并分别给予奖励,其获奖情况记入本人档案。

2. 凡获得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及奖品,其获奖情况记入本人档案。

3. 获得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班级,由学校表彰奖励。第六章学生处分

第八十九条学生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校纪、校规。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的纪律

高校学生管理规定

高校学生管理规定 高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学生管理规定考试答案

学生管理规定教育考试题答案 一、选择题。请在4个备选答案中选出唯一正确的答案,然后将答案填写在答题卡上。 1.我校对各普通全日制本科专业类别的学生的外语能力要求,错误的是()。 A.非英语类非涉外专业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参加全国大学生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400分及以上 B.非英语类涉外专业(含涉外专业方向)和ACCA、CFA等国际合作项目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参加全国大学生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400分及以上 C.英语专业的学生参加全国专业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55分及以上;法语专业的学生参加全国专业法语四级考试成绩达55分及以上 D.艺术、体育类专业的学生参加重庆市高校英语应用能力B级考试成绩合格或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成绩达360分及以上 2. 学生无故未办理请假手续连续及其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B ) A. 一周 B. 二周 C. 三周 D. 四周 3. 学生因缺课或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所学课程总学时的,该门课程平时成绩应为不及格。( B ) A. 二分之一 B. 三分之一 C. 四分之一 D. 五分之一 4. 学生迟交或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等达到或超过,所学课程平时成绩应为不及格。( B ) A. 二分之一 B. 三分之一 C. 四分之一 D. 五分之一 5. 学生次及以上抄袭作业、实验报告者,所学课程平时成绩应为不及格。( A ) A. 二 B. 三 C. 四 D. 五 6.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以续休,累计休学不得超过年。( A ) A. 二 B. 三 C. 四 D. 五 7.一学期内,学生累计取得的学分低于学分,给予学业警示。( B ) A.10 B.15 C.20 D.25 8.将试卷或答卷带出考场者,取消参加该课程本次考试的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给予处分。( D ) A. 警告处分 B. 严重警告处分 C. 留校察看处分 D. 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9.由他人代替考试或者代替他人考试者,将取消参加该课程考试的资格,并给予处分。( D ) A. 警告处分 B.严重警告处分 C.留校察看处分 D.开除学籍处分 10.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将取消参加该课程本次考试的资格,并给予处分。( C ) A.警告处分 B.严重警告处分 C.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D.开除学籍处分 11.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学生的纪律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开除学籍.( C ) A. 罚款 B. 写检查 C. 留校察看 D. 记大过 12.学生在校期间受到()次学业警示,应予退学处理。( C ) A. 1 B. 2 C. 3 D. 5 13.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视其情节轻重或后果严重程度给予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D ) A. 严重警告 B. 警告 C. 留校察看 D. 记过 14. 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或后果严重程度,给予以上处分。( A ) A. 严重警告 B. 记过 C. 留校察看 D. 开除学籍 15. 不听劝阻,在校园内组织宗教活动者,给予以上处分。( C ) A. 记过 B. 开除学籍 C. 严重警告 D. 警告 16. 利用学生团体从事非法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或后果严重程度,给予以上处分。( D ) A. 严重警告 B. 留校察看 C. 罚款 D. 警告 17. 有制毒、运毒、藏毒、贩毒、吸毒行为者,给予处分。( C ) A. 刑事拘留 B. 罚款 C. 开除学籍 D. 留校察看 18. 在公寓、食堂、教室、会场、体育活动场地或其他公共场所哄闹、乱砸物品和其他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他人、集体合法权益,情节或后果较轻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或后果较重的,给予以上处分.( A ) A. 留校察看 B. 记大过 C. 严重警告 D. 开除学籍 19. 弄虚作假者,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B )

学生管理制度大全

1.每日进出校门必须将胸卡佩戴在胸前,手持或佩戴于其它部位无效。丢失胸卡者及时 到教育处办理,当天领取。 1.学生每天必须穿校服,有特殊情况的需经班主任批准后可穿符合中学生身份的服装, 不得穿牛仔服和其它奇装异服,不准卷裤腿。违反规定者责令回家更换改正。 1.保持艰苦朴素作风,不得带手机、BP机、随身听或其它与学习无关的物品进校, 1.注意保持个人卫生,不染发、烫发,男生不留长发,要求头发长度前不过眉,侧不过 耳,后不过颈,女生不留披肩发,不留长指甲,不化妆,不佩戴饰物。 1.不在校内追逐打闹、大声喧哗,不讲粗话、吹口哨。 1.不吸烟、喝酒。不进游戏厅、网吧、歌舞厅、游乐场所。 1. a、每班必须保证周五扫除时到位。 b、常规卫生同教学楼卫生要求。 每日按要求罩好桌椅罩, a、墙裙每日擦拭,无污迹,窗台、窗框、讲桌、板槽、镜框等处无浮沉,黑板干净。 集合整队要做到“快、静、齐”。 学生椅不坐时一律放在桌下。茶杯、饭盒、书包等放在桌内。上课用具放在课桌右上角。教室窗台上不得摆放任何物品。 凡属不慎造成的公物损坏,应原价赔偿。 一、学生属于下列情行之一者,一律视为作弊。

1、不按学校规定的考场、座位应考。 2、不按规定佩戴校卡。 3、携带与考试科目有关的资料、书籍等入场应考。 4、考试中交头结耳、左顾右盼、抄袭资料或他们答卷、为别人提供作弊条件。 二、有作弊行为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受到下列处罚。 1、思想品德操行等级按不合格评定。 2、取消作弊科目成绩。 3、将作弊情节及处理意见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4、视作弊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张榜公布。 静校:静校后班内无故留有学生 1.每日进出校门必须将佩戴在胸前,手持或佩戴于其它部位无效。丢失胸卡者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璃洁净无尘土。 17.卫生区要做到地面整洁,无砖石,果皮纸屑,痰迹落叶等杂物。垃圾箱外无残留垃圾。 栏杆、电杆、墙面无涂划痕迹。清扫工具摆放整齐。 18.周末要进行全校性大扫除,对本班及卫生区进行彻底全面的清扫。学校组织全面细致 地检查评比。公布检查结果。 19.实验楼卫生。每班必须保证周五扫除时到位。常规卫生同教学楼卫生要求。 20.每日按要求罩好桌椅罩, 21.墙裙每日擦拭,无污迹,窗台、窗框、讲桌、板槽、镜框等处无浮沉,黑板干净。 22.集合整队要做到“快、静、齐”。 23.学生椅不坐时一律放在桌下。茶杯、饭盒、书包等放在桌内。上课用具放在课桌右上

2020学生管理制度

( 学校教学管理制度)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BH-023971 2020学生管理制度2020 student management system

2020学生管理制度 长江路第一小学学生课外、假日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1、学生课外、假日活动实行“谁组织谁负责”的安全工作原则。 2、学生的活动一般提倡在校内进行,组织者应落实好安全管理责任制,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3、如组织学生外出活动,途中要注意车辆交通安全,严禁超载带人带物。 4、不提倡学生到公共娱乐场所开展活动,禁止组织学生参加有危险的活动,如集体到野外、江河游泳、条件不合格的溜冰场开展溜冰活动等。 5、组织集体外出游玩、野炊等活动,不要搞有危害性的攀登、爬山等活动,在野炊中要注意饮食卫生、用火安全,防止发生食物中毒或火灾事故。 小学学生出操集会及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瘦西湖第三小学学生出操集会及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1、学校出操集会铃响后,各班须在教室或走廊集中排队。

2、按学校规定次序依次由教师带领到指定地点集中,过楼梯须慢行不统一踏步 ,班与班之间保持一定距离。 3、排队行进中集中注意力,不开小差,不讲话,保持队伍整齐。 4、在楼梯和到操场梯步处实行值周教师定点安全维护,确保学生安全规范地进 出楼梯和操场梯步。 5、出操集会结束后,各班应按规定次序进教室。 6、建立校内学生重大教育活动安全论证制度,参加校外社会实践活动须报学校 或教育局同意方准进行。 小学学生公寓门卫安全管理制度 长江路第一小学学生公寓门卫安全管理制度 1、宿舍门卫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学生管理部门的学生会客登记制度。宿舍区实行封闭式管理,未经批准,非本区学生和其他人员一律不准入内。 2、白天学生上课期间,门卫人员应对宿舍区进行定期巡查,发现可疑的人和事要及时报告公寓办,也可直接报告保卫部门。 3、上课、上晚自修期间各楼房总门应加锁关闭,对学生宿舍晒凉的衣服掉落地面,要及时拾回,并组织学生认领。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管理规定 1

【发布单位】国家教委 【发布文号】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 【发布日期】1990-01-20 【生效日期】1990-01-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1990年1月20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高等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走与工农相结合的道路;应当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规、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应当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

知识。 第三条高等学校的主要任务是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人才。要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从严治校,优化办学环境,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健全管理制度应同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对学生以正面引导为主,警惕并抵制国外敌对势力的思想政治渗透和国内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侵袭,做好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学生管理,是指对学生入学到毕业在校阶段的管理,是对高等学校学生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 第二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普通高等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学校学生管理制度汇编2018年

学校学生管理制度 为实现学员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培训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学员管理办法 一、按时到校,不迟到早退,离校后及时回酒店,并在来回途中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自身安全,否则后果自负。 二、课堂认真听课,勤于思考,不得扰乱教室秩序 三、不在教室内追逐打闹喧哗,不寻事不打架。 四、爱护培训机构公物,不在黑板、墙壁、课桌、等处乱刻画。 五、讲究卫生,不随地吐痰,保持教室及周边的卫生,不得随便乱扔垃圾。 六、学员上课保持安静,关闭通讯工具,在课堂上接打手机按规定扣分,不得随意出入教室或做其他任何有碍课堂秩序的事。 七、尊敬老师,团结同学,举止文明,不说脏话。 八、不要在教室和公寓私自乱接电源,不能攀爬窗户,不私自外出,注意安全。按时就寝熄灯,有事外出者必须请假并于22点前返回酒店。 九、节约用水、用电,做到随手关水,下课后关灯。 十、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不得参加教学以外的活动,否则按旷课论处。 十一、加强安全防范,妥善保管个人财物,随时落好门锁。注意人身生命安全。

学生管理制度 一、行为规范: 1、学生应严格遵守辅导班的各种规章制度,勤奋好学,团结同学,讲究卫生,爱护公物,讲究文明礼貌。 2.、上课期间,学生须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打闹,上课间不准带手机,mp3,有问题是举手,不得随意喊叫老师或同学。 3、不得无故在室内走动,不得随意离开座位,喝水、上厕所以及其他问题需征得老师同意。 4、学生须自觉保持教室卫生,不准随地吐痰;课后请将自己的废弃物放到指定的地点;不准在门窗、桌椅、墙壁上随意涂写。 5、不得携带玩具等进入教室,不得在学习时间吃零食,学生自觉服从老师管理,如有任何建议和意见可单独向老师反映。 6、上课时如发生突发事件,如停电等,不要惊慌,听从老师指挥和安排。 7、请学生保管好自己的随身物品,贵重的东西最好不要带到辅导班,如有丢失,后果自负。 8、学习完经老师同意后即刻回家,不许故意逗留、打扰别人学习。 9、培训班内部资料未经老师批准禁止带出。 二、学习管理: 1、学生到班后需如实向老师汇报当天作业、当天所学内容及学习效果,以方便老师查阅、辅导。 2、每科作业需单独完成(不会的先空着),完成后主动交与老师,由老师检查后针对错误、不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 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本暂行规定所称学生指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即按国家任务、用人单位委托培养、自费三种计划形式录取的学生。 高等学校应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学校各部门和有关群众团体或组织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学校应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定进行防盗、防火、防特、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高等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各种 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高等学校要做好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学校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落实到年级班主任。学校应由一名校领导主要负责。?

高等学校应确定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明确其职责,具体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及其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全体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和改善环境条件,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物安全等情况时,学校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须经学校同意,按学校规定进行。学校须认真进行安全审查,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 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与卫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在学校范围内的,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学校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行政、纪律处分。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和被窃、失火等造成财产重大损害事故后,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并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学校对事故调查后认为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协助调查处理。重大事故学校有关领导应亲自参调查工作,并认真研究调查报告,及时处理。 在安全管理或事故处理过程中,学校认为有必要需搜查学生住处,须报请公安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案件中以事实为依据,不得逼供或诱供。

中小学考试管理规定

鲁教基字〔2009〕18号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考试 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 进一步加强普通中小学教育教学过程管理,推进考试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学校全面落实国家课程方案,推动素质教育的深入实施,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考试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考试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普通中小学教育教学过程管理,推进考试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学校全面落实国家课程方案,推动素质教育的深入实施,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当前关于加强中小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意见》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和管理普通中小学校考试工作的基本 依据。普通中小学考试管理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并进行监督指导;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检查落实及统筹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具体管理。 第三条普通中小学考试管理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深化课程改革和考试管理改革,扎实推进素质教育。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普通中小学考试指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许可、由学科教师实施的学科课程的单元测验,义务教育阶段的期中考试、期末考试,初中学生学业考试,高中阶段的模块(学分认定)考试,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高考模拟考试。 第二章目标与原则 第五条普通中小学考试管理工作的基本目标是:

最新学校学生管理制度

曹县师范学校附属小学 学生管理制度 一、入学 (一)一年级,凡年满6周岁、户口在本学区的正常儿童入学。 (二)新生一律凭本学区户口、接种卡(或本)、照片报到,由学校填写学籍登记表,建立学籍档案或学籍卡片。 (三)依法招生。对符合条件未入学的学生,学校尽力做好其家长工作,及时让家长送孩子入学;对无正当理由又不送孩子上学者,学校有权依法向上反映。 (四)凡无本学区户口和房产证的新生,作借读生处理,具体入学条件按上级有关精神办。 二、休学、复学 (一)学生在校期间,因严格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请假达三个月以上的准予休学。休学期限为一年。一年后,仍不能到学校学习的可再延期休学一年。 (二)学生休学,须持医院或有关单位证明,由学生家长申请并经班主任签署意见,或教导处审批,校长同意后,记入学生学籍卡片或登记表中,再发给休学证书。 (三)学生复学,须由学生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并缴验休学证明书,因病休学的还要持医院证明,经学校审查,准予复学。复学时,原则上编入学时相衔接的年级学习。 三、转学 (一)因父母调动工作而需转入本学区的,事先必须本校办理接 收证。学校不得擅自接受转学手续不齐全的学生入学。

(二)凡要求转到外校学习的本校学生,必须向教导处提出局面申请,说明缘由,经批准后才能到外校办理接收证。待学生持有外校的接收证后,学校方可签发转学证明,并将学籍卡交给该生。要求保留学籍处出借读的学生,由家长申请,教务处备案,每年交纳政府部门规定的集资款。 (三)转学工作一般在学期结束后或开学前办理。毕业班的学生,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予转学。 (四)本学区邻近学校一般不存在转学问题,情况十分特殊的,可酌情考虑。 (五)转入的学生在办理注册手续时,必须持我校接收证和原校开出的转学证及发放的在校德育考核手册。 (六)凡无正当理由要求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视校情由校长决定是否接收;一旦接收作借读生处理,具体转学条件按上级有关精神办。 四、退学 (一)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不准退学,对少数确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可以考虑办理退学手续; 1、因病休学两年以上,经医院证明,短期内治疗不能痊愈者。 2、因生理发育不全,或因患各种疾病,致有显著痴、呆、傻、丧失学习能力者。此条一般指下述三种情况:一是身体发育畸形,年龄在16周岁以上,学生家长和学生本人要求退学者;二是因患流行性 脑脊髓膜炎或乙型脑炎及明显痴呆、傻者,严重的癫痫病者,麻疯病者;三是高度近视(1200度)者,严重红斑狼疮病者等。 3、因家庭情况突然变化,出现严重的特殊的困难而需要负担家庭生活,无法坚持学习者。此一般指以下两种情况:一是父母双方一方因故病残长期不能工作,致使全家生活水平极低者;二是无依无靠者。 4、因家庭生活极端困难,劳动部门同意安排就业者。(二)学生退学必须办理下列手续: 学生要求退学时,提出书面报告,索取家长单位或村委的证明及县团单位以上的医院诊断证明,班主任签署意见,教导处调查核实、校长签署意见,报上级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修订情况

附件1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修订情况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规范学生日常行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高等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努力奋斗,积极培育和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

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锐意创新,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四、将第五条修改为:“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平等享有下列权利”,将第(二)项修改为:“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将第(三)项修改为:“申请奖学金、助学贷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将第(六)项改为第(七)项,修改为“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将第六条第(二)项修改为:“遵守学校章程和管理制度”;第(三)项修改为:“恪守学术道德,坚守学术诚信,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第(四)项修改为:“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相应义务”;第(六)项修改为:“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将第八条修改为:“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主要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学生考试报名、志愿填报信息是否真实、准确;

小学考试管理规定

小学考试管理规定 一、考试管理工作的基本目标是: 1、建立严格的考试管理机制和科学的考试管理办法,规范考试的组织主体,明确考试的范围考试结果,探索“轻负担、高质量”之路。 2、发挥考试的诊断发现、改进矫正、激励导向功能,使学生获得积极的生命体验,帮助学生不断认识自我,建立自信,主动发展。 3、引领学校、教师、家庭、社会树立正确的考试观,关注学生兴趣、态度、习惯,促进学生“勤奋学习,快乐成长、全面发展”。 二、考试的基本原则是: 1、基础性原则根据教育内容和目标,遵循学科特点与学生心理发展规律,对应学生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学习素养,选择基础性代表强的内容和问题进行测量与评价,准确反映教与学的过程和现状,为改进教学服务,为教育决策提供依据。 2、发展性原则考试要树立为促进学生发展而评价的观念,不仅要关注学生的学业成绩,而且要发现学生多方面的潜能,了解学生发展中的需求,帮助学生认识自我,建立自信,从而促进学生原有水平上得到提高并积极主动地发展。 3、开放性原则考试全面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考试形式要多样化,考试内容要多元化,提倡实施开放性考试。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科学反映学生在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等方面的差异,充分体现学生的实践活动和研究性学习的效果。 三、小学只可进行以下类别的考试并严格控制考试次数: 1、日常考试小学日常考试属于教学过程中的诊断性考试。主要指学科单元测验,由任课教师或教研组进行命题(也可采用学生自主命题),并组织实施。每科每个单元最多进行一次测验。 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进行的随堂检测等不列入日常考试范围。 2、义务教育阶段期未考试义务教育阶段考试是一种阶段性考试,由学校组织。一般安排在学期放假前一周,每学期只进行一次,试题由学校命制或由县、镇教研究室提供样题。 四、考试、考查科目 考试科目一二年级为语文、数学,三至六年级为语文、数学、外语。考查科目为科学、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音乐、美术、体育、信息技术、综合实践活动及地方课程、学校课程。 五、实施规范

高校学生工作管理办法

高校学生工作管理办法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总结了关于高校学生工作的管理办法。 学院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以就业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职业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学生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具体的学生工作管理办法如下: 一、学生方面的具体管理办法 (一)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 1、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应进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以补考机会。 2、学生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册,归入本人档案。考核可以采用闭卷、开卷、口试、现场操作、第三者评价、证明书、提交案例分析报告、工件制作、大型作业(设计)、论文等多种形式。 3、课程考核按考试课、考查课、实践课等性质不同采用不同的计分方式。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记载,平时成绩占课程成绩的比例应根据教学环节或课程的不同性质确定,一般情况下平时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成绩可以采用百分制记载,也可采用五级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考查课程的考核,在停课考试周前的一周结束,按五级制记载。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平时考勤、作业、测验、学习态度等方面情况评定成绩,是否组织考试由任课教师自行决定,若安排考试由任课教师自行组织。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补考。 4、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在考试前办理缓考手续。学生无故不参加考核,视为旷考,该课程按“0”分处理。 5、经学院同意,学生在其他学校修读的课程,所取得的成绩由学院予以认定后,按选修课或必修课记录本人总成绩。 6、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考试作弊的,按《学生考试违规违纪处理办法》处理。 7、学生毕业时,其成绩档案一式两份,一份归入学生档案,一份留存教务处档案室。 (二)请假与考勤 1、学院教学活动和集体活动实行考勤制度。学生按规定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和统一安排的课外活动等集体活动。因故不能上课或不能参加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须办理请假手续。

学生成绩考核管理制度及补考制度

十.关于考试管理制度及补考制度 根据新余司法警官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凡教学计划中规定开设的课程均列入学生成绩考核管理之中,学生成绩考核分考试、考察和定级。 ?考试:每个专业每学期考试科目,可分别采取笔试、或实行操作等不同形式进行,并在教学计划中作出明确的规定。 ?命题是考试的重要环节,由教务处协同教研室统一组织进行。具体由教研室负责,于考试前 周完成。命题的基本要求:根据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教学目的和要求命题。 ?试题的深度、广度适度,能够反映课程的基本要求。试题要有较大的覆盖面,有适当的量。既要考核学生全面掌握知识的状况,又要有一定难度的题目,以考核学生掌握重点、难点的程度。试题要注意考核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解决问题的能力,除必须熟记的知识外,避免出现死记硬背的题目。试题应有一定的坡度,难易比例适当,以便于分辨学生成绩的优劣。有试题库或试卷库的学科,考试题由教务处统一抽定。尚无的学科,由任课教师拟定两套以上试题,由教务处选用。试题拟定后,要做出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拟定的试题要经过试做。由教务处审查、选定 毕业考试由教务副校长审定。命题工作开始后,任课教师即可停止辅导,只进行答疑,不允许划复习范围、重点和出复习题。

?考试的组织和实施由教务处负责。教务处应在考试前 周对考试做出安排,经分管副校长批准后印发执行。 考试实行单人单桌,每个考场有两位教师监考。考试时间一般为 ?分钟。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确实因无法克服困难不能参加考试时,按规定请假。经队长同意,报教务处批准。 ?考场规则 ①学生在考试前要做好考试准备,按时进入考场,按指定位置就坐。除应试必须的文具外,不得携带其他与考试有关的物品。已带入考场的,要按监考教师指定的地方存入。 ②考试期间保持安静,交卷后迅速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议论。 ③有试题不清时,可以要求监考教师回答,不得提出其它问题。答卷应使用钢笔、圆珠笔。答卷应力求整洁、字迹清楚。学生应独立完成考试。考试期间不得交头接耳、窥视、传递、夹带、抄袭等作弊行为,考试作弊者除该门成绩按 分计算外,还要根据情节轻重结合以校纪处分。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作弊者,不论主动与被动,均按作弊处理。考试时间结束,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正面朝下放于课桌上离开考场。 ?教考教师职责 ①监考教师应在考试前十五分钟领取试卷,提前十分钟进入考场,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

信息名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信息索引:360A02-03-2017-0022-1 生成日期:2017-02-16 发文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信息类别:部门规章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41号 内容概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12月16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12月16日经教育部2016 年第49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2017年2月4日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 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 (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 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 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 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最新整理)学生管理规定

(完整)学生管理规定 编辑整理: 尊敬的读者朋友们: 这里是精品文档编辑中心,本文档内容是由我和我的同事精心编辑整理后发布的,发布之前我们对文中内容进行仔细校对,但是难免会有疏漏的地方,但是任然希望((完整)学生管理规定)的内容能够给您的工作和学习带来便利。同时也真诚的希望收到您的建议和反馈,这将是我们进步的源泉,前进的动力。 本文可编辑可修改,如果觉得对您有帮助请收藏以便随时查阅,最后祝您生活愉快业绩进步,以下为(完整)学生管理规定的全部内容。

学生管理规定 为保证本期学习效果的圆满完成,现把相关要求作如下规定: 一、上课规定: 1、上课应按时到校,每节上课前都有专门的教务老师进行签到记录。禁止迟到 或早退,如10分钟未到(包括课间休息),又没有请假,或签到后随便离校,老师将电话通知家长说明原因。如有特殊情况,须让家长提前告之学校。如有违反者,第一次按你迟到几分钟就站几分钟来处理,第二次有教务老师电话通告家长,对于屡教不改者将通知家长到校与老师面对面沟通。 2、上课应携带所学科目课本、资料和上周未讲完的讲义以及作业。每次老师将 对每个同学的作业完成情况进行记录,第一次未带作业者或未完成的,下课后将未完成的部分抄写一遍后才能离开学校。第二次未带作业者或未完成的,教务老师电话通告家长,对于屡教不改者将通知家长到校与老师面对面沟通。 3、上课要认真听讲,不准睡觉、大声喧哗或随意走动、窜位以及打断老师授课, 如有违反者,第一次将口头警告,第二次将站在指定位置,对于屡教不改者任课老师带其去办公室接受批评教育,停止剩余时间的学习。 4、上课不准吃东西,如有违反者,将零食全部没收并分发给每位同学一份。 5、上课禁止玩手机,拨打电话,听歌等等。如有违反者,第一次老师将当场没 收,课后返还。第二次家长亲自来校领取。 6、上课禁止写个人作业,看课外杂志等,如有违反者,第一次老师将当场没收, 课后返还。第二次将当场撕掉. 7、上课回答问题时必须要起立,对于未起立的同学最少要站五分钟;有问题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为了加强高等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 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本暂行规定所称学生指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即按国家任务、用人单位委托培养、自费三种计划形式录取的学生。 高等学校应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学校各部门和有关群众团体或组织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学校应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定进行防盗、防火、防特、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高等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各种 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高等学校要做好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学校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落实到年级班主任。学校应由一名校领导主要负责。? 高等学校应确定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明确其职责,具体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及其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全体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和改善环境条件,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物安全等情况时,学校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1990年1月20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高等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走与工农相结合的道路;应当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规、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应当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三条高等学校的主要任务是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人才。要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从严治校,优化办学环境,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健全管理制度应同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对学生以正面引导为主,警惕并抵制国外敌对势力的思想政治渗透和国内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侵袭,做好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学生管理,是指对学生入学到毕业在校阶段的管理,是对高等学校学生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 第二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普通高等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过注册后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须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九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成绩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一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重修。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的,应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以补考机会。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