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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办公用房管理办法(6)

集团公司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办公用房管理,促进办公用房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办公用房是指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科研院所等二级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建设、购置、租赁的办公场所、土地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等。
第三条办公用房管理遵循依法合规、严格审批、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厉行节约、开发建设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集团公司负责各单位办公用房项目审批、监督和检查等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审批办公用房租赁方案;
2.审批办公用房建设、购置方案;
3.审批办公用房处置方案;
4.指导、监督和检查办公用房建设、购置、租赁工作;
5.审计、监察办公用房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单位作为办公用房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办公用房的建设、购置、租赁和使用管理,接受集团公司的监督和检查。具体职责如下:
1.办公用房租赁报批、使用管理;
2.办公用房建设、购置报批;
3.办公用房相关的施工组织、安全管理等;
4.办公用房的资产管理、经营管理;
5.办公用房处置报批。
第三章建设、购置和租赁
第六条租赁办公用房。
新设立或没有自有产权办公场所的单位,原则上租赁办公用房。租赁的办公用房一般应选择普通商业写字楼。
第七条建设、购置办公用房。
建设、购置办公用房不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目的。确有建设或购置办公用房需要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或确有特殊情况并经集团公司批准的单位,可申请建设或购置办公用房:
1.辖区内有3个以上独立运行企业,单位本部员工集中办公人数在40人以上;
2.连续3年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生产经营指标;
3.当年未发生亏损,且近3年来无未弥补累计亏损;
4.有建设、购置办公用房的资金来源。
第八条在同一地区办公的2个及以上单位,优先联合建设、购置或联合租赁办公用房,共同利用公共设施和附属设施。
第九条办公用房建设、购置单位综合造价不得超过所在地市场同类型办公用房平均综合造价。
第四章面积标准
第十条办公用房的规模根据单位编制定员人数、人均面积控制指标测算。同时考虑公共面积、人防工程面积、车库面积和按规定需设置的其他建筑面积。
第十一条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为26~30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6~19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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