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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

规范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

一、目的

通过眼保健宣传教育、视力评估和相关眼病的筛查,早期发现影响儿童视觉发育的眼病,及早矫治或及时转诊,以预防儿童可控制性眼病的发生发展,保护和促进儿童视功能的正常发育。

二、服务对象

辖区内0~6岁儿童。

三、内容与方法

(一)时间。

1.健康儿童应当在生后28~30天进行首次眼病筛查,分别在3、6、12月龄和2、3、4、5、6岁健康检查的同时进行阶段性眼病筛查和视力检查。

2.具有眼病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应当在出生后尽早由眼科医师进行检查。新生儿眼病的高危因素包括:

(1)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住院超过7天并有连续吸氧(高浓度)史。

(2)临床上存在遗传性眼病家族史或怀疑有与眼病有关的综合征,例如先天性白内障、先天性青光眼、视网膜母细胞瘤、先天性小眼球、眼球震颤等。

(3)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毒浆体原虫(弓形体)等引起的宫内感染。

(4)颅面形态畸形、大面积颜面血管瘤,或者哭闹时眼球外凸。

(5)出生难产、器械助产。

(6)眼部持续流泪、有大量分泌物。

3.出生体重<2000g的早产儿和低出生体重儿,应当在生后4~6周或矫正胎龄32周,由眼科医师进行首次眼底病变筛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1.内容

在儿童健康检查时应当对0~6岁儿童进行眼外观检查,对4岁及以上儿童增加视力检查。

有条件的地区可增加与儿童年龄相应的其它眼部疾病筛查和视力评估:满月访视时进行光照反应检查,以发现眼部结构异常;3月龄婴儿进行瞬目反射检查和红球试验,以评估婴儿的近距离视力和注视能力;6月龄婴儿进行视物行为观察和眼位检查(角膜映光加遮盖试验),1~3岁儿童进行眼球运动检查,以评估儿童有无视力障碍和眼位异常。

2.方法

(1)眼外观:观察眼睑有无缺损、炎症、肿物,眼睫毛内翻,两眼大小是否对称;结膜有无充血,结膜囊有无分泌物,持续溢泪;角膜是否透明呈圆形;瞳孔是否居中、形圆、两眼对称、黑色外观。

(2)光照反应:检查者将手电灯快速移至婴儿眼前照亮瞳孔区,重复多次,两眼分别进行。婴儿出现反射性闭目动作为正常。

(3)瞬目反射:受检者取顺光方向,检查者以手或大物体在受检者眼前快速移动,不接触到受检者。婴儿立刻出现反射性防御性的眨眼动作为正常。如3月龄未能完成,6月龄继续此项检查。

(4)红球试验:用直径5cm左右色彩鲜艳的红球在婴儿眼前20~

33cm距离缓慢移动,可以重复检查2~3次。婴儿出现短暂寻找或追随注

视红球的表现为正常。如3月龄未能完成,6月龄继续此项检查。

(5)眼位检查(角膜映光加遮盖试验):将手电灯放至儿童眼正前方33cm处,吸引儿童注视光源;用遮眼板分别遮盖儿童的左、右眼,观察眼球有无水平或上下的移动。正常儿童两眼注视光源时,瞳孔中心各有

一反光点,分别遮盖左右眼时没有明显的眼球移动。

(6)眼球运动:自儿童正前方,分别向上、下、左、右慢速移动手电灯。正常儿童两眼注视光源时,两眼能够同时同方向平稳移动,反光点保持在两眼瞳孔中央。

(7)视物行为观察:询问家长儿童在视物时是否有异常的行为表现,例如不会与家人对视或对外界反应差,对前方障碍避让迟缓,暗处行走困难,视物明显歪头或距离近,畏光或眯眼、眼球震颤等。

(8)视力检查: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或对数视力表检查儿童视力,检测距离5m,视力表照度为500Lux,视力表1.0行高度为受检者眼睛高度。检查时,一眼遮挡,但勿压迫眼球,按照先右后左顺序,单眼进行检查。自上而下辨认视标,直到不能辨认的一行时为止,其前一行即可记录为被检者的视力。对4岁视力≤0.6、5岁及以上视力≤0.8的视力低常儿童,或两眼视力相差两行及以上的儿童,都应当在2周~1月复查一次。

(三)眼及视力保健指导。

1.早期发现,及时就诊

识别儿童常见眼部疾病,儿童若出现眼红、畏光、流泪、分泌物多、

瞳孔区发白、眼位偏斜或歪头视物、眼球震颤、不能追视、视物距离过近或眯眼、暗处行走困难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到医院检查。儿童应当定期接受眼病筛查和视力评估。

2.注意用眼卫生

(1)培养良好的用眼卫生习惯,包括培养正确的看书、写字姿势,正确的握笔方法,在良好的照明环境下读书、游戏。

(2)儿童持续近距离注视时间每次不宜超过30分钟,操作各种电子视频产品时间每次不宜超过20分钟,每天累计时间建议不超过1小时。2岁以下儿童尽量避免操作各种电子视频产品。眼睛与各种电子产品荧光屏的距离一般为屏面对角线的5~7倍,屏面略低于眼高。

(3)屈光不正儿童要到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或眼镜验配机构进行正规散瞳验光,调整眼镜屈光度,不要使用劣质及不合格眼镜。

(4)不要盲目使用眼保健产品,要在专业医师指导下合理、适度使用。

(5)合理营养,平衡膳食。经常到户外活动,每天不少于2小时。

3.防止眼外伤

(1)儿童应当远离烟花爆竹、锐利器械、有害物质,不在具有危险的场所活动,防范宠物对眼的伤害。

(2)儿童活动场所不要放置锐利器械、强酸强碱等有害物品,注意玩具的安全性。

(3)儿童眼进异物,或眼球扎伤、撞伤,要及时到设有眼科的医疗机构就诊。

4.预防传染性眼病

(1)教育和督促儿童经常洗手,不揉眼睛。

(2)不要带领患有传染性眼病的儿童到人群聚集的场所活动。

(3)社区或托幼机构应当注意隔离患有传染性眼病的儿童,防止疾病传播蔓延。

(四)转诊。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当予以及时转诊至上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的相关专科门诊进一步诊治。

1.具有眼病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和出生体重<2000克的早产儿和低出生体重儿。

2.眼睑、结膜、角膜和瞳孔等检查发现可疑结构异常。

3.检查配合的婴儿经反复检测均不能引出光照反应及瞬目反射。

4.注视和跟随试验检查异常。

5.具有任何一种视物行为异常的表现。

6.眼位检查和眼球运动检查发现眼位偏斜或运动不协调。

7.复查后视力,4岁儿童≤0.6、5岁及以上儿童≤0.8,或两眼视

力相差两行及以上。

四、流程图

五、工作要求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在儿童健康检查的同时进行与其年龄相应的眼部疾病筛查和视力评估,同时进行儿童眼及视力保健的宣传教育工作,早期发现儿童的眼病和视力不良。对筛查出的可疑眼病或视力低常儿童,应当及时转诊至上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的相关专科门诊进一步诊治。

(二)从事眼病筛查及视力评估工作的医护人员应当接受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三)眼病筛查和视觉行为评估应当在室内自然光线下进行,检查设备为电源能量充足的聚光手电灯、直径5cm左右的红球、遮眼板。视力检查设备为国际标准视力表或对数视力表灯箱。

(四)认真填写相关检查记录,进行转诊结局的追访。

六、考核指标

4~6岁儿童视力检查覆盖率=(该年辖区内接受视力检查的4~6岁儿童人数/该年辖区内4~6岁儿童人数)×100%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要求规范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 一、目的 通过眼保健宣传教育、视力评估和相关眼病的筛查,早期发现影响儿童视觉发育的眼病,及早矫治或及时转诊,以预防儿童可控制性眼病的发生发展,保护和促进儿童视功能的正常发育。 二、服务对象 辖区0~6岁儿童。 三、容与方法 (一)时间。 1.健康儿童应当在生后28~30天进行首次眼病筛查,分别在3、6、12月龄和2、3、4、5、6岁健康检查的同时进行阶段性眼病筛查和视力检查。 2.具有眼病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应当在出生后尽早由眼科医师进行检查。新生儿眼病的高危因素包括: (1)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住院超过7天并有连续吸氧(高浓度)史。 (2)临床上存在遗传性眼病家族史或怀疑有与眼病有关的综合征,例如先天性白障、先天性青光眼、视网膜母细胞瘤、先天性小眼球、眼球震颤等。

(3)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毒浆体原虫(弓形体)等引起的宫感染。 (4)颅面形态畸形、大面积颜面血管瘤,或者哭闹时眼球外凸。 (5)出生难产、器械助产。 (6)眼部持续流泪、有大量分泌物。 3.出生体重<2000g的早产儿和低出生体重儿,应当在生后4~6周或矫正胎龄32周,由眼科医师进行首次眼底病变筛查。 (二)检查容和方法。 1.容 在儿童健康检查时应当对0~6岁儿童进行眼外观检查,对4岁及以上儿童增加视力检查。 有条件的地区可增加与儿童年龄相应的其它眼部疾病筛查和视力评估:满月访视时进行光照反应检查,以发现眼部结构异常;3月龄婴儿进行瞬目反射检查和红球试验,以评估婴儿的近距离视力和注视能力;6月龄婴儿进行视物行为观察和眼位检查(角膜映光加遮盖试验),1~3岁儿童进行眼球运动检查,以评估儿童有无视力障碍和眼位异常。 2.方法 (1)眼外观:观察眼睑有无缺损、炎症、肿物,眼睫毛翻,两眼大小是否对称;结膜有无充血,结膜囊有无分泌物,

儿童眼视力保健技术规范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 一、目的 通过眼保健宣传教育、视力评估和相关眼病的筛查,早期发现影响儿童视觉发育的眼病,及早矫治或及时转诊,以预防儿童可控制性眼病的发生发展,保护和促进儿童视功能的正常发育。 二、服务对象 辖区内0~6岁儿童。 三、内容与方法 (一)时间。 1.健康儿童应当在生后28~30天进行首次眼病筛查,分别在3、6、12月龄和2、3、4、5、6岁健康检查的同时进行阶段性眼病筛查和视力检查。 2.具有眼病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应当在出生后尽早由眼科医师进行检查。新生儿眼病的高危因素包括: (1)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住院超过7天并有连续吸氧(高浓度)史。 (2)临床上存在遗传性眼病家族史或怀疑有与眼病有关的综合征,例如先天性白内障、先天性青光眼、视网膜母细胞瘤、先天性小眼球、眼球震颤等。

(3)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毒浆体原虫(弓形体)等引起的宫内感染。 (4)颅面形态畸形、大面积颜面血管瘤,或者哭闹时眼球外凸。 (5)出生难产、器械助产。 (6)眼部持续流泪、有大量分泌物。 3.出生体重<2000g的早产儿和低出生体重儿,应当在生后4~6周或矫正胎龄32周,由眼科医师进行首次眼底病变筛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1.内容 在儿童健康检查时应当对0~6岁儿童进行眼外观检查,对4岁及以上儿童增加视力检查。 有条件的地区可增加与儿童年龄相应的其它眼部疾病筛查和视力评估:满月访视时进行光照反应检查,以发现眼部结构异常;3月龄婴儿进行瞬目反射检查和红球试验,以评估婴儿的近距离视力和注视能力;6月龄婴儿进行视物行为观察和眼位检查(角膜映光加遮盖试验),1~3岁儿童进行眼球运动检查,以评估儿童有无视力障碍和眼位异常。 2.方法 (1)眼外观:观察眼睑有无缺损、炎症、肿物,眼睫毛内翻,两眼大小是否对称;结膜有无充血,结膜囊有无分泌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 规范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 一、目的 通过眼保健宣传教育、视力评估和相关眼病的筛查,早期发现影响儿童视觉发育的眼病,及早矫治或及时转诊,以预防儿童可控制性眼病的发生发展,保护和促进儿童视功能的正常发育。 二、服务对象 辖区内0~6岁儿童。 三、内容与方法 (一)时间。 1.健康儿童应当在生后28~30天进行首次眼病筛查,分别在3、6、12月龄和2、3、4、5、6岁健康检查的同时进行阶段性眼病筛查和视力检查。 2.具有眼病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应当在出生后尽早由眼科医师进行检查。新生儿眼病的高危因素包括: (1)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住院超过7天并有连续吸氧(高浓度)史。 (2)临床上存在遗传性眼病家族史或怀疑有与眼病有关的综合征,例如先天性白内障、先天性青光眼、视网膜母细胞瘤、先天性小眼球、眼球震颤等。 (3)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毒浆体原虫(弓形体)等引起的宫内感染。 (4)颅面形态畸形、大面积颜面血管瘤,或者哭闹时眼球外凸。

(5)出生难产、器械助产。 (6)眼部持续流泪、有大量分泌物。 3.出生体重<2000g的早产儿和低出生体重儿,应当在生后4~6周或矫正胎龄32周,由眼科医师进行首次眼底病变筛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1.内容 在儿童健康检查时应当对0~6岁儿童进行眼外观检查,对4岁及以上儿童增加视力检查。 有条件的地区可增加与儿童年龄相应的其它眼部疾病筛查和视力评估:满月访视时进行光照反应检查,以发现眼部结构异常;3月龄婴儿进行瞬目反射检查和红球试验,以评估婴儿的近距离视力和注视能力;6月龄婴儿进行视物行为观察和眼位检查(角膜映光加遮盖试验),1~3岁儿童进行眼球运动检查,以评估儿童有无视力障碍和眼位异常。 2.方法 (1)眼外观:观察眼睑有无缺损、炎症、肿物,眼睫毛内翻,两眼大小是否对称;结膜有无充血,结膜囊有无分泌物,持续溢泪;角膜是否透明呈圆形;瞳孔是否居中、形圆、两眼对称、黑色外观。 (2)光照反应:检查者将手电灯快速移至婴儿眼前照亮瞳孔区,重复多次,两眼分别进行。婴儿出现反射性闭目动作为正常。 (3)瞬目反射:受检者取顺光方向,检查者以手或大物体在受检者眼前快速移动,不接触到受检者。婴儿立刻出现反射性防御性的眨眼动作为正常。如3月龄未能完成,6月龄继续此项检查。

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

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0~6岁儿童的眼保健及视力健康,规范和提高0~6 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质量,保护儿童视力,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保健机构、幼儿园和相关眼保健 机构提供的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 第三条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应符合医学伦理,维护儿 童隐私权和身体健康。 第四条提供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具备 相应资质和专业知识,定期接受相关培训。 第二章服务内容 第五条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的内容应包括以下项目: 1.询问儿童和家长有关眼部疾病和遗传病史; 2.对儿童进行常规眼部检查,包括外眼、眼睑、结膜、角膜、晶状体、眼底等部位的观察; 3.对儿童进行视力检查,包括裸眼视力、矫正视力和近视力的测量; 4.检查儿童眼球运动、眼裂、调节和联动等功能; 5.进行弱视筛查和诊断; 6.为有视力问题的儿童提供相应的治疗和康复指导; 7.对儿童进行视觉行为和视觉发育的评估;

8.为儿童和家长提供视力保护和眼部卫生的指导; 第六条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应根据儿童的年龄和发育情况进行 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服务计划。 第七条进行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时,应事先向家长或监护人详细介 绍检查项目和检查结果的含义,并取得其同意。 第三章服务管理 第八条眼保健机构应建立健全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的管理制度,并明确相关责任人。 第九条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应设立相应的档案和记录,包括儿童的基本信息、视力检查结果、检查时间和服务计划等。 第十条眼保健机构应建立与其他医疗机构和学校的信息共享机制,保 障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的连续性和综合性。 第十一条眼保健机构应定期评估和监测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 查服务的质量,及时改进工作方法和服务项目。 第十二条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中的纠纷处理应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和医疗纠纷处理程序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四章服务保障 第十三条各级政府应加大对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的宣 传力度,提高家长和公众对儿童视力健康的重视程度。 第十四条眼保健机构应为0~6岁儿童提供免费或合理收费的眼保健 及视力检查服务,并提供必要的治疗和康复指导。

0-6岁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指导技术规范

0-6岁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指导技术规范 0-6岁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 一、目的 通过眼保健宣传教育、视力评估和相关眼病的筛查,早期发现影响儿童视觉发育的眼病,及早矫治或及时转诊,以预防儿童可控制性眼病的发生发展,保护和促进儿童视功能的正常发育。 二、服务对象 辖区内0~6岁儿童。 三、内容与方法 (一)时间。 1.健康儿童应当在生后28~30天进行首次眼病筛查,分别在3、6、12月龄和2、3、4、5、6岁健康检查的同时进行阶段性眼病筛查和视力检查。 2.具有眼病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应当在出生后尽早由眼科医师进行检查。新生儿眼病的高危因素包括: (1)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住院超过7天并有连续吸氧(高浓度)史。 (2)临床上存在遗传性眼病家族史或怀疑有与眼病有关的综合征,例如先天性白内障、先天性青光眼、视网膜母细胞瘤、先天性小眼球、眼球震颤等。 (3)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毒浆体原虫(弓形体)等引起的宫内感染。(4)颅面形态畸形、大面积颜面血管瘤,或者哭闹时眼球外凸。 (5)出生难产、器械助产。 (6)眼部持续流泪、有大量分泌物。 3.出生体重<2000g的早产儿和低出生体重儿,应当在生后4~6周或矫正胎龄32周,由眼科医师进行首次眼底病变筛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1.内容

在儿童健康检查时应当对0~6岁儿童进行眼外观检查,对4岁及以上儿童增加视力检查。有条件的地区可增加与儿童年龄相应的其它眼部疾病筛查和视力评估:满月访视时进行光照反应检查,以发现眼部结构异常;3月龄婴儿进行瞬目反射检查和红球试验,以评估婴儿的近距离视力和注视能力;6月龄婴儿进行视物行为观察和眼位检查(角膜映光加遮盖试验),1~3岁儿童进行眼球运动检查,以评估儿童有无视力障碍和眼位异常。 2.方法 (1)眼外观:观察眼睑有无缺损、炎症、肿物,眼睫毛内翻,两眼大小是否对称;结膜有无充血,结膜囊有无分泌物,持续溢泪;角膜是否透明呈圆形;瞳孔是否居中、形圆、两眼对称、黑色外观。 (2)光照反应:检查者将手电灯快速移至婴儿眼前照亮瞳孔区,重复多次,两眼分别进行。婴儿出现反射性闭目动作为正常。 (3)瞬目反射:受检者取顺光方向,检查者以手或大物体在受检者眼前快速移动,不接触到受检者。婴儿立刻出现反射性防御性的眨眼动作为正常。如3月龄未能完成,6月龄继续此项检查。 (4)红球试验:用直径5cm左右色彩鲜艳的红球在婴儿眼前20~33cm距离缓慢移动,可以重复检查2~3次。婴儿出现短暂寻找或追随注视红球的表现为正常。如3月龄未能完成,6月龄继续此项检查。 (5)眼位检查(角膜映光加遮盖试验):将手电灯放至儿童眼正前方33cm处,吸引儿童注视 光源;用遮眼板分别遮盖儿童的左、右眼,观察眼球有无水平或上下的移动。正常儿童两眼注视光源时,瞳孔中心各有一反光点,分别遮盖左右眼时没有明显的眼球移动。 (6)眼球运动:自儿童正前方,分别向上、下、左、右慢速移动手电灯。正常儿童两眼注视光源时,两眼能够同时同方向平稳移动,反光点保持在两眼瞳孔中央。 (7)视物行为观察:询问家长儿童在视物时是否有异常的行为表现,例如不会与家人对视或对外界反应差,对前方障碍避让迟缓,暗

0-6岁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指导技术规范

0-6岁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 一、目的 通过眼保健宣传教育、视力评估和相关眼病的筛查,早期发现影响儿童视觉发育的眼病,及早矫治或及时转诊,以预防儿童可控制性眼病的发生发展,保护和促进儿童视功能的正常发育。 二、服务对象 辖区内0~6岁儿童。 三、内容与方法 (一)时间。 1.健康儿童应当在生后28~30天进行首次眼病筛查,分别在3、6、12月龄和2、3、4、5、6岁健康检查的同时进行阶段性眼病筛查和视力检查。 2.具有眼病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应当在出生后尽早由眼科医师进行检查。新生儿眼病的高危因素包括: (1)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住院超过7天并有连续吸氧(高浓度)史。 (2)临床上存在遗传性眼病家族史或怀疑有与眼病有关的综合征,例如先天性白内障、先天性青光眼、视网膜母细胞瘤、先天性小眼球、眼球震颤等。 (3)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毒浆体原虫(弓形体)等引起的宫内感染。(4)颅面形态畸形、大面积颜面血管瘤,或者哭闹时眼球外凸。 (5)出生难产、器械助产。 (6)眼部持续流泪、有大量分泌物。 3.出生体重<2000g的早产儿和低出生体重儿,应当在生后4~6周或矫正胎龄32周,由眼科医师进行首次眼底病变筛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1.内容 在儿童健康检查时应当对0~6岁儿童进行眼外观检查,对4岁及以上儿童增加视力检查。有条件的地区可增加与儿童年龄相应的其它眼部疾病筛查和视力评估:满月访视时进行光照反应检查,以发现眼部结构异常;3月龄婴儿进行瞬目反射检查和红球试验,以评估婴儿的近距离视力和注视能力;6月龄婴儿进行视物行为观察和眼位检查(角膜映光加遮盖试验),1~3岁儿童进行眼球运动检查,以评估儿童有无视力障碍和眼位异常。 2.方法 (1)眼外观:观察眼睑有无缺损、炎症、肿物,眼睫毛内翻,两眼大小是否对称;结膜有无充血,结膜囊有无分泌物,持续溢泪;角膜是否透明呈圆形;瞳孔是否居中、形圆、两眼对称、黑色外观。 (2)光照反应:检查者将手电灯快速移至婴儿眼前照亮瞳孔区,重复多次,两眼分别进行。婴儿出现反射性闭目动作为正常。 (3)瞬目反射:受检者取顺光方向,检查者以手或大物体在受检者眼前快速移动,不接触到受检者。婴儿立刻出现反射性防御性的眨眼动作为正常。如3月龄未能完成,6月龄继续此项检查。 (4)红球试验:用直径5cm左右色彩鲜艳的红球在婴儿眼前20~33cm距离缓慢移动,可以重复检查2~3次。婴儿出现短暂寻找或追随注视红球的表现为正常。如3月龄未能完成,6月龄继续此项检查。 (5)眼位检查(角膜映光加遮盖试验):将手电灯放至儿童眼正前方33cm处,吸引儿童注视

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

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详细了解了小儿视力的特点,并结合小儿视力的生理发育特点,制定了一系列综合性的服务规范。该规 范主要包括儿童眼保健宣教、视力筛查、常见眼病的诊断和治疗、眼保健 指导等方面内容。 一、儿童眼保健宣教 为提高儿童视力保健意识,规定视力保健宣教工作的具体内容和培训 方式。宣教内容包括儿童视力保健的重要性、正确使用电子产品、合理用眼、保护眼部健康的方法等。宣教方式可以采用宣传手册、演讲、互动游 戏等形式,适合不同年龄段儿童接受。 二、视力筛查 规定视力筛查的目标是对0~6岁儿童的视力进行早期发现、早期干 预和早期治疗,及时纠正视力问题。视力筛查应遵循以下原则: 1.筛查对象为年龄在儿童为0~6岁的幼儿。 2.筛查工具可以选择简易的、易操作的视力筛查工具,如E卡等。 3.筛查环境应保证充足的自然光照和相对安静的环境。 4.筛查结果应进行记录和登记,便于跟踪和诊断。 5.对于筛查有问题的儿童,应及时转诊至相关专科医院进一步检查和 治疗。 三、常见眼病的诊断和治疗

针对0~6岁儿童常见的眼病,规定了诊断和治疗的标准和方法。常 见的眼病包括弱视、斜视、屈光不正、结膜炎等。规定了儿童眼科专家根 据病情,进行详细的检查,包括视力检查、眼部外观、眼底、眼球运动等 检查,以确定诊断。在治疗方面,根据病情,制定了药物治疗、光学矫正、手术治疗等方案。 四、眼保健指导 为了帮助家长正确进行儿童视力保健,规定了相关指导方法和内容。 指导内容包括合理用眼、定期进行户外活动、正确使用电子产品、保持眼 部卫生、避免不良用眼习惯等方面,并给予相应的指导材料,如儿童眼镜 选购指南、用眼卫生注意事项等。 以上是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的基本内容。通过制 定这一规范,可以提高儿童眼保健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早期发现 和早期干预视力问题,保障儿童的视力健康。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标准 一、目的 通过眼保健宣传教育、视力评估与相关眼病的筛查,早期发现影响儿童视觉发育的眼病,及早矫治或及时转诊,以预防儿童可控制性眼病的发生开展,保护与促进儿童视功能的正常发育。 二、效劳对象 辖区内0~6岁儿童。 三、内容及方法 〔一〕时间。 1.安康儿童应当在生后28~30天进展首次眼病筛查,分别在3、6、12月龄与2、3、4、5、6岁安康检查的同时进展阶段性眼病筛查与视力检查。 2.具有眼病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应当在出生后尽早由眼科医师进展检查。新生儿眼病的高危因素包括: 〔1〕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住院超过7天并有连续吸氧〔高浓度〕史。 〔2〕临床上存在遗传性眼病家族史或疑心有及眼病有关的综合征,例如先天性白内障、先天性青光眼、视网膜母细胞瘤、先天性小眼球、眼球震颤等。 〔3〕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毒浆体原虫〔弓形体〕等引起的宫内感染。 〔4〕颅面形态畸形、大面积颜面血管瘤,或者哭闹时眼球外凸。

〔5〕出生难产、器械助产。 〔6〕眼部持续流泪、有大量分泌物。 3.出生体重<2000g的早产儿与低出生体重儿,应当在生后4~6周或矫正胎龄32周,由眼科医师进展首次眼底病变筛查。 〔二〕检查内容与方法。 1.内容 在儿童安康检查时应当对0~6岁儿童进展眼外观检查,对4岁及以上儿童增加视力检查。 有条件的地区可增加及儿童年龄相应的其它眼部疾病筛查与视力评估:满月访视时进展光照反响检查,以发现眼部构造异常;3月龄婴儿进展瞬目反射检查与红球试验,以评估婴儿的近距离视力与注视能力;6月龄婴儿进展视物行为观察与眼位检查〔角膜映光加遮盖试验〕,1~3岁儿童进展眼球运动检查,以评估儿童有无视力障碍与眼位异常。 2.方法 〔1〕眼外观:观察眼睑有无缺损、炎症、肿物,眼睫毛内翻,两眼大小是否对称;结膜有无充血,结膜囊有无分泌物,持续溢泪;角膜是否透明呈圆形;瞳孔是否居中、形圆、两眼对称、黑色外观。 〔2〕光照反响:检查者将手电灯快速移至婴儿眼前照亮瞳孔区,重复屡次,两眼分别进展。婴儿出现反射性闭目动作为正常。 〔3〕瞬目反射:受检者取顺光方向,检查者以手或大物体在受检者眼前快速移动,不接触到受检者。婴儿立刻出现反射性防御性的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试题及答案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试题 一、选择题 1.儿童应当在出生()后进行首次眼病筛查[单选题]* A.24小时 B.7天 C.14天 D.28~30天√ 2 .具有眼病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应当由()科医师进行检杳[单选题]* A.眼√ B.新生儿 C.儿科 3 .出生体重<200Og的早产低出生体重儿,应当在出生后()周或较正胎龄32周,由眼科医师进行首次眼底病变筛查[单选题]* A. 1-3周 B. 4-6周V C.7-9周 4 .儿童眼及视力检查的方法包括()[多选题]*

A.眼外观检查,光照反应检查V B.瞬目反射检查,红球实验检查V C.眼位检查,眼球运动检查V D.事物行为观察,视力检杳V 5 .怎样预防传染性眼病?()[多选题]* A.教育和督促儿童经常洗手,不揉眼睛, B,不要带领患儿有传染性眼病的儿童到人群聚集的场所活动V C.社区或托幼机构应当注意隔离患有传染性眼病的儿童,防治疾病传播蔓延V D.不打紧的,过几天就好了 6 .眼位检查(角膜映光加遮盖试验)()[多选题]* A.将手电灯放至儿童眼正前方33cm处,吸引儿童注视光源;√ B.用遮眼板分别遮盖儿童的左、右眼,观察眼球有无水平或上下的移动。√ C.正常儿童两眼注视光源时,瞳孔中心各有一反光点,分别遮盖左右眼时没有明显的眼球移动。 3.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当予以及时转诊至上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的相关专科门诊进一步诊治。(ABCDEFG)√ 7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当予以及时转诊至上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的相关专科门诊进一步诊治。()[多选题]* A.具有眼病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和出生体重<2000克的早产儿和低出生体重儿。√ 8 .眼睑、结膜、角膜和瞳孔等检查发现可疑结构异常。√ C.检查配合的婴儿经反复检测均不能引出光照反应及瞬目反射。√ D.注视和跟随试验检杳异常。√

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规章制度

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规章制度 一、服务对象 本制度的服务对象为辖区内常住的0~6岁儿童。 二、服务时间及频次 根据不同年龄段正常儿童眼及视觉发育特点,结合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时间和频次,为0~6岁儿童提供13次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服务。其中,新生儿期2次,分别在新生儿家庭访视和满月健康管理时;婴儿期4次,分别在3、6、8、12月龄时;1至3岁幼儿期4次,分别在18、24、30、36月龄时;学龄前期3次,分别在4、5、6岁时。 三、服务内容 1. 眼外观检查:观察眼睑有无缺损和上睑下垂,眼部有无脓性分泌物、持续流泪,双眼球大小是否对称,角膜是否透明,双侧对称,瞳孔是否居中、形圆、双侧对称,瞳孔区是否发白,巩膜是否黄染。6月龄及以后观察有无眼球震颤。幼儿期增加眼睑有无红肿或肿物,眼睑有无内、外翻,是否倒睫。 2. 光照反应检查:评估新生儿有无光感。检查者将手电灯快速移至婴儿眼前照

亮瞳孔区,重复多次,双眼分别进行。婴儿出现反射性闭目动作为正常,表明婴儿眼睛有光感。 3. 瞬目反射:评估婴儿的近距离视力。受检者取顺光方向,检查者以手或大物体在受检者眼前快速移动,不接触到受检者。婴儿立刻出现反射性防御性的眨眼动作为正常。 4. 红球试验:评估婴儿眼睛追随及注视能力。 四、服务要求 1. 所有从事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服务的医务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和本规范的要求提供服务。 2. 医务人员应保护儿童的隐私权,尊重他们的权利和尊严。在收集和处理儿童的个人信息时,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3. 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医务人员应及时向家长进行解释和指导,必要时提供进一步的专业建议和治疗。 4. 每次检查后,应详细记录检查结果和服务内容,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频次进行随访和服务。 5. 定期对从事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服务的医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他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 一、目的 通过眼保健宣传教育、视力评估和相关眼病的筛查,早期发现影响儿童视觉发育的眼病,及早矫治或及时转诊,以预防儿童可控制性眼病的发生发展,保护和促进儿童视功能的正常发育。 二、服务对象 辖区内0~6岁儿童。 三、内容与方法 (一)时间。 1.健康儿童应当在生后28~30天进行首次眼病筛查,分别在3、6、12月龄和2、3、4、5、6岁健康检查的同时进行阶段性眼病筛查和视力检查。 2.具有眼病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应当在出生后尽早由眼科医师进行检查。新生儿眼病的高危因素包括: (1)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住院超过7天并有连续吸氧(高浓度)史。 (2)临床上存在遗传性眼病家族史或怀疑有与眼病有关的综合征,例如先天性白内障、先天性青光眼、视网膜母细胞瘤、先天性小眼球、眼球震颤等。

(3)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毒浆体原虫(弓形体)等引起的宫内感染。 (4)颅面形态畸形、大面积颜面血管瘤,或者哭闹时眼球外凸。 (5)出生难产、器械助产。 (6)眼部持续流泪、有大量分泌物。 3.出生体重<2000g的早产儿和低出生体重儿,应当在生后4~6周或矫正胎龄32周,由眼科医师进行首次眼底病变筛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1.内容 在儿童健康检查时应当对0~6岁儿童进行眼外观检查,对4岁及以上儿童增加视力检查。 有条件的地区可增加与儿童年龄相应的其它眼部疾病筛查和视力评估:满月访视时进行光照反应检查,以发现眼部结构异常;3月龄婴儿进行瞬目反射检查和红球试验,以评估婴儿的近距离视力和注视能力;6月龄婴儿进行视物行为观察和眼位检查(角膜映光加遮盖试验),1~3岁儿童进行眼球运动检查,以评估儿童有无视力障碍和眼位异常。 2.方法 (1)眼外观:观察眼睑有无缺损、炎症、肿物,眼睫毛内翻,两眼大小是否对称;结膜有无充血,结膜囊有无分泌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X 一、目的 通过眼保健宣传教育、视力评估和相关眼病的筛查,早期发现影响儿童视觉发育的眼病,及早矫治或及时转诊,以预防儿童可控制性眼病的发生开展,保护和促进儿童视功能的正常发育。 二、效劳对象 辖区内0~6岁儿童。 三、内容与方法 〔一〕时间。 1.安康儿童应当在生后28~30天进展首次眼病筛查,分别在3、6、12月龄和2、3、4、5、6岁安康检查的同时进展阶段性眼病筛查和视力检查。 2.具有眼病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应当在出生后尽早由眼科医师进展检查。新生儿眼病的高危因素包括: 〔1〕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住院超过7天并有连续吸氧〔高浓度〕史。

〔2〕临床上存在遗传性眼病家族史或疑心有与眼病有关的综合征,例如先天性白内障、先天性青光眼、视网膜母细胞瘤、先天性小眼球、眼球震颤等。 〔3〕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毒浆体原虫〔弓形体〕等引起的宫内感染。 〔4〕颅面形态畸形、大面积颜面血管瘤,或者哭闹时眼球外凸。 〔5〕出生难产、器械助产。 〔6〕眼部持续流泪、有大量分泌物。 3.出生体重<2000g的早产儿和低出生体重儿,应当在生后4~6周或矫正胎龄32周,由眼科医师进展首次眼底病变筛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1.内容 在儿童安康检查时应当对0~6岁儿童进展眼外观检查,对4岁及以上儿童增加视力检查。 有条件的地区可增加与儿童年龄相应的其它眼部疾病筛查和视力评估:满月访视时进展光照反响检查,以发现眼部构造异常;3月龄婴儿进展瞬目反射检查和红球试验,以评估婴儿的近距离视力和注视能力;6月龄婴儿进展视物行为观察和眼位检查〔角膜映光加遮盖试验〕,1~3岁儿童进展眼球运动检查,以评估儿童有无视力障碍和眼位异常。

XX市0-6岁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2019年版)

XX市0~6岁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 (2019年版) 目录 一、检查技术规范 (2) 二、眼保健指导规范 (7) 三、工作流程和统计指标 (8) 附:1.XX市0~6岁儿童眼及视力保健自评表 (9) 2.XX市0~6岁儿童眼及视力保健记录表 (9) 3.XX市眼病高危儿类型 (9) 4.XX市0~6岁儿童眼及视力检查项目及时间表 (10) 5.XX市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统计表 (10) 6.XX市0~6岁儿童眼及视力保健工作流程图附1 (10) XX市0~6岁儿童眼及视力保健自评表 (11) XX市0~6岁儿童眼及视力保健记录表 (12) XX市眼病高危儿类型 (13) XX市0~6岁儿童眼及视力检查项目及时间表 (14) XX市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统计表 (15) XX市0~6岁儿童眼及视力保健工作流程图 (16)

一、检查技术规范 (一)检查项目及方法 1.眼外观检查 观察眼睑有无下垂、缺损、炎症、肿物、眼睫毛有无内翻,两眼大小是否对称,眼裂大小是否正常;结膜有无充血,结膜囊有无分泌物、持续溢泪;角膜是否透明呈圆形,直径是否正常,有无浑浊;两眼是否对称、黑白眼球外观是否正常,虹膜有无缺损。瞳孔检查:瞳孔形状是否圆形,是否居中、等大,对光反射是否存在。 2.红光反射 在暗室中进行。检查者在婴儿前50~100cm处,利用检影镜将光线聚焦于角膜,以便在瞳孔区产生红光。正常情况下,瞳孔区红光反射的颜色和明亮度应该相等。红光反射中出现黑斑,单眼无红光反射,或者出现黄白色反射,都应转诊儿童眼病专科门诊。 3.光照反应 检查者将手电灯快速移至婴儿眼前照亮瞳孔区,重复多次,两眼分别进行。婴儿出现反射性闭目动作为正常。 4.瞬目反射 受检者取顺光方向,检查者以手或大物体在受检者眼前快速移动,不接触到受检者。婴儿立刻出现反射性防御性的眨眼动作为正常。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6.17 •【文号】国卫办妇幼发〔2021〕11号 •【施行日期】2021.06.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妇幼健康 正文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 查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卫办妇幼发〔202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规范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早期发现儿童常见眼病、视力不良及远视储备量不足,及时转诊干预,控制和减少儿童可控性眼病及视力不良的发展,预防近视发生,根据《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我们组织制定了《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试行)》(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官方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1年6月17日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试行)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门《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进一步规范和加强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服务,促进儿童眼健康,结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卫基层发〔2017〕13号),进一步细化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内容,制定本规范。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常住的0~6岁儿童。 二、服务时间及频次 根据不同年龄段正常儿童眼及视觉发育特点,结合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时间和频次,为0~6岁儿童提供13次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服务。其中,新生儿期2次,分别在新生儿家庭访视和满月健康管理时;婴儿期4次,分别在3、6、8、12月龄时;1至3岁幼儿期4次,分别在18、24、30、36月龄时;学龄前期3次,分别在4、5、6岁时。 三、服务内容 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主要目的是早期发现儿童常见眼病、视力不良及远视储备量不足,及时转诊干预,控制和减少儿童可控性眼病及视力不良的发展,预防近视发生。 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主要由具备相应服务能力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县级医疗机构提供,内容包括健康教育、眼病筛查及视力评估、健康指导、转诊服务和登记儿童眼健康档案信息等。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具备条件的县级医疗机构接收转诊儿童,开展专项检查、视力复筛和复查、眼病诊疗、转诊服务和登记儿童眼健康档案信息等。 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内容示意图和服务项目见附件1和2。 (一)健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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