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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隐

亲亲相隐
亲亲相隐

论亲亲相隐

近期有一则新闻是这样的,台中市詹姓男子与朋友等3人将制毒器具及原料搬到住处制毒,詹父发现有异,怀疑儿子行恶,报警查获。①这则新闻显然是俗话说的大义灭亲的典型行为,这种行为在现代社会不胜枚举,比如满文军公开指证妻子在家中吸毒,女孩故意伤人,父亲将其送到公安局。暂不讨论这些行为如此。先来看看古代类似的实例。

中国古代关于大义灭亲的典型例子有一个是这样的:春秋时卫国大夫石碏曾经劝谏卫庄公,希望教育好庄公之子州吁。庄公死,卫桓公即位,州吁与石碏之子石厚密谋杀害桓公篡位,为确保王位坐稳,派石厚去请教石碏。石碏恨儿子大逆不道,设计让陈国陈桓公除掉了州吁与石厚。②这些行为在古代虽然受到了赞扬,但是却仍旧不是古代社会的主流。

那么古代社会推崇的到底是什么呢?就是这篇文章探讨的主题——亲亲相隐。

何谓“亲亲相隐”?这是中国封建刑律的一项原则,亲属之间有罪应当互相隐瞒,不告发和不作证的不论罪,反之要论罪。最早提出父子应该相互容隐的是春秋时期的孔子,《论语》中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父子之间有着最亲的血缘关系,是天性之爱,相隐是理所当然的,符合人情伦理,从此容隐首先在理论上得到了儒家的肯定和倡导。③

中国古代的主流思想一直是儒家思想。而儒家认为,所谓的“大义灭亲”实际上是曲己奉人,是人格的扭曲。相反,“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才是真实的情感,在此基础上才能形成完整的人格。儒家相信,法律解决不了的问题,如果用“德”和“礼”来处理则能达到目的。各个朝代都将这一观念不断完善,甚至加以制度化。就如汉宣帝四年,在董仲舒“春秋决狱”及桓宽等儒生的影响下,汉宣帝以诏书的形式第一次正式确定了“亲亲相隐”的合法性。诏书中说:“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在古代,推崇亲亲相隐是有它的道理的。

但是在现代社会,亲亲相隐到底还适不适用呢?

范忠信老师曾在《中西法传统的暗合与差异》一书中指出,“在通常被人们认为最代表中国封建法制的宗法主义特色的重大问题上,西方法律传统也存在着相同或类似的规定。”④在处理亲属犯案件时,西方法律传统特别是近代西方法律与中国传统法律多有不谋而合之处。“环顾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西方现代法律体

系时我们不难发现,许多法制程度很高的现代西方国家在他们的法律中还均保留有隐匿亲属的一般犯罪不罚或减罚之规定。”例如英美法中,夫妻享有拒绝透露和制止他人透露只有夫妻之间知道的情报和信息。不能强迫夫妻对其配偶做不利的陈述。很多国家的法律规定,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和关系密切的人享有拒绝作不利于亲人的陈述,窝藏得以减刑或免受刑罚。西方法律对此类规定的立法基础在于尊重个人权利和社会关系的稳定,防止司法专横而伤害人们的感情。

而众所周知,中国在1997年的中共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任务。要求每个人都做到遵纪守法。天大人大,法理最大。如果亲亲相隐,那么正如我开头的两几个例子,满文军的妻子可能变成一个瘾君子,女生很可能克制不住再去做什么偏激的事,而第一个例子中如果父亲不举报儿子将危害到更多人。

但是如果全都采取大义灭亲,那么社会将会变得格外无情,每个人甚至亲人都会非常冷漠, 每个人都将提防着别人,社会将缺乏信任,这明显不是我们所期望的,构建和谐社会更加无从说起。所以就有相关新闻说2013年元旦《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式实施,“亲亲相隐”儒家伦理观念在其恢复的“亲属容隐制”中得到体现。 2013年元旦《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式实施⑤,“亲亲相隐”儒家伦理观念在其恢复的“亲属容隐制”中得到体现。这也是政府的一个积极举动。

当代意义下的“亲亲相隐”制度不同于汉唐时期,它不是对传统儒家命题的简单承袭,它已经脱离了儒家的核心价值观念而附于现代法治的母体之上,已非昔日维护“亲亲尊尊”的制度。也就是说,在形式上有所继承,而在内容上早以发生质的变化,其核心乃是正义和人性的当代法治之下的亲属享有拒绝作证的权利。它所体现的乃是法律的人伦精神,体现了法律对公民人权的保障与尊重。

所以认为,法不可不守,但是被赋予了新的含义的亲亲相隐也是需要的。这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保护亲情。不过这个相隐需要一个限度,如果太过严重如恶性的暴力犯罪行为以及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就是不得相隐的。

陈佳婵

2012212419

思政121

2012年12月4日

①引自台湾“中央社”2012年11月30报道

②出自《左传?隐公四年》

③出自《论语?子路》

④《中西法传统的暗合与差异》――范忠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⑤据人民网武汉5月7日电

浅析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构建

浅析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构建 [摘要]亲亲相隐是我国古代一项重要的刑法原则,为多国所继承和发展,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188条所规定的近亲属出庭豁免制度曾被看作我国的亲亲相隐制度,可在对其语义进行分析后笔者认为其与亲亲相隐制度大相径庭,有着一定的矛盾。基于此,笔者拟对第188条进行分析,指出建立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必要性,并结合我国现状,提出构建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亲亲相隐;亲属拒证权;近亲属出庭豁免权;新刑事诉讼法 亲亲相隐是我国封建时期一项重要的刑法原则,对维护家庭稳定及社会p 新《刑事诉讼法》第188条明文规定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免于出庭作证,即“近亲属出庭豁免制度”。该条文一出,许多人将其视为我国的亲亲相隐制度,但从法解释学的角度去分析该法条,我们不难发现此条文与亲亲相隐其实相去甚远,并且该条文也存在着一定的不足: 《刑事诉讼法》第188条仅规定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在审判阶段可以免于出庭作证,但对于侦查阶段侦查机关是否可要求其作为证人提供证言却未作规定。对于该条的立法目的,立法机关曾经指出:“主要是考虑到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和社会和谐的构建。”[1]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既然立法的初衷是为了维系家庭关系和社会和谐,即亲亲相隐这一文化传统,那么仅仅规定近亲属有出庭豁免权,却不给予其在其他阶段拒绝作证的权利,其证言同样会被作为书面证据在法庭上展示,免除其出庭的义务其实对家庭关系的和谐并未起到相应的作用,这无疑是将该条文的价值形同虚设。 曾有学者在《刑事诉讼法(草案)》出台后上书全国人大法工委,建议将第188条中的“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这一但书规定,移至第59条第一款,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除外”,由此构建起真正意义上的近亲属拒证权制度。[2]但我们可以看到,在最终稿中,近亲属举证权并未规定进来,立法者之所以对此持保守态度,这与我国不够健全的法律体制和良莠不齐的执法情况是密切相关的。如果给予证人相关的权利自由,一旦在实施过程中无法得到正确贯彻,将会对打击犯罪造成不利影响,正是出于这种顾虑,新刑事诉讼法才并未构建亲亲相隐制度,只规定了近亲属出庭豁免权制度,第188条的矛盾也正反映了立法者的矛盾。 虽然第188条存在着不足,但其也反映了我国立法者对亲亲相隐开始有了关注,其立法本意也是为了维系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和谐,这与亲亲相隐的本质是一样的。构建我国的亲亲相隐制度任重而道远,笔者认为,立法者的顾虑固然有其合理性,但任何立法都是有其风险的。 此外,就目前实际情况来看,司法机关对于近亲属的证言的真实性往往还要

亲亲相隐例子

亲亲相隐例子 【篇一:亲亲相隐例子】 退避三舍:,晋国内乱,晋献公的儿子重耳逃到楚国。楚成王收留 并款待他,他许诺如晋楚发生战争晋军将退避三舍(一舍为三十里)。后来重耳在秦穆公的帮助下重回晋国执政。晋国支持宋国与 楚国发生矛盾,两军在城濮相遇,重耳退避三舍,诱敌深入而大胜。一鸣惊人:相传楚庄王(另一说为齐威王)临政三年终日作乐,不 理朝政。一臣下对庄王说:“听说国中有一只大鸟,三年不飞,三年 不鸣,是怎么回事?”庄王说:“此鸟不飞则已,一飞冲天;不鸣则已,一鸣惊人。”然后整顿朝政,富国强兵,短短数年形成大治局面。卧薪尝胆:,吴王夫差打败并俘虏了。勾践给夫差喂了三年的马, 受尽折磨,回国后立志报仇复国,请范蠡帮助训练军队,任用有贤 能的人,自己亲自参加劳动并坚持睡在柴草上,每次饭前均要尝一 个苦胆,后来终于灭掉吴国。 老马识途:,齐桓公应燕国请求,带兵打败了山戎国的侵犯;山戎 国国王密卢逃到孤竹国请求救兵,管仲跟随齐桓公打败了孤竹国的 援兵。在回国途中,因假向导引入迷谷,使齐军受困。管仲建议用 一匹老马带路而化险为夷。 负荆请罪:战国时,赵国有两位重臣廉颇与蔺相如,因蔺相如多次 立功,赵王封他为相国,廉颇不服气,认为自己的武功盖过他的嘴。蔺相如为了国家,对廉颇多次避让,廉颇得知他的良苦用心后惭愧 不已,便背着荆条,到蔺相如家门请罪,从此两人和好,成为同生 共死的交情。 纸上谈兵:战国时,战国名将赵奢的儿子赵括饱读兵书,能健谈用 兵之道,连父亲也难不倒他,自认为是天下无敌。赵奢认为他是纸 上谈兵不知交通。后来赵奢死了,赵括顶替廉颇带兵,蔺相如等人 极力反对,赵王坚持,赵括在中损兵40万。 三令五申:孙武流寓于吴,吴王想试试孙武的军事才能,就将180 名年轻宫女交给孙武操练。孙武将宫女分作两队,让吴王的宠姬当 队长。孙武向宫女们交代了口令之后击鼓传令,宫女们一阵哄笑, 队伍乱成一片。孙武再一次下达命令,宫女们只觉得好玩,根本不 听命令。孙武说号令既然已经明白又不听令,这是头领之罪,下令 将两名队长处死。吴王急忙叫人传令不能斩杀王妃,孙武仍然杀了 两个王妃。然后,孙武重新操练宫女,这回没人敢不听号令了。

论亲亲相隐制度确立的合理性及限制.

论亲亲相隐制度确立的合理性及限制 [内容摘要]:源于中国古代,惠及日、韩,远至欧美的“亲亲相隐”制度已成为世界连锁店,究其原因是因为该制度有相当程度的合理性。而中国当代法律抛弃了这一制度,其司法实践中的危害也日益呈现,确立并限制“亲亲相隐”制度是为重要。 [关键词]:亲亲相隐、窝藏、包庇、合理性、限制 证人出庭作证难是当前司法实务界及理论界普遍关注的一大难题。同时我国刑法规定窝藏、包庇罪在司法实践中追究的对象大量的是犯有重罪的被告人的近亲属,夫妻、父子、兄弟双双入狱,留下的是孤儿寡母、老弱妇孺这种状况也令人于心不忍。笔者详细考察了古今中外关于“亲亲相隐”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国否认此制度在现实中的危害,分析现阶段确立“亲亲相隐”制度的合理性,认为“亲亲相隐”制度的确立与限制是解决证人出庭难以及窝藏、包庇罪主体扩大化这两大难题的最佳平衡器。 一、“亲亲相隐”制度的发展历史及国外立法例 “亲亲相隐”制度是指亲属之间可以藏匿、包庇犯罪而不负刑事责任。这一制度从纵向来看贯穿于中国古代历朝各代,从横向来看近及日、韩远至德、意。可谓古今相通,唯中国当代例外。 1、中国历朝各代立法状况:“亲亲相隐”的雏形最早可以上溯西周。亲亲、尊尊是西周贯穿于周礼中的两条基本原则,也是中国宗法制度的萌芽。“亲亲”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尊尊”要求上命下从,不许犯上作乱。这两条维持整个统治秩序的基本原则发展至战国时间,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继承周礼传统。在《论语。子路》中孔子曰“吾党之直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①孔子的这句话成为日后“亲亲相隐”制度的基石。汉代初期将儒家经典作为裁判案件的理论依据,史称“春秋决狱”。汉宣帝地节四年下诏:“自今子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延尉以闻”正式确立了“亲亲相隐”的司法原则②,使该原则正式入律,从而开创了长达二千余年了“亲亲相隐”为代表的中国封建宗法主义法律传统所特有的一项制度。这一制度的核心是:卑幼首匿尊长者,不负刑事责任,尊长首匿卑幼者,除死刑以外不负刑事责任。到唐宋时,“亲亲相隐”进一步扩展,推及同居亦可相隐。《唐律疏议。名例》卷六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外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③宋刑统各例律第六卷亦作了相类似的规定。《大明律》虽较唐律严苛,但同样规定了“同居亲属有罪互相容隐”,“弟不证兄、妻不证夫、奴婢不证主”的法律原则。事实上中国历代法律不但鼓励相隐,而且从汉代起,儿子若向官府告发父亲的罪行,官府将以“不孝”罪对儿子处以重刑,更有甚者历代法律还规定司法官员若强迫血亲相证犯罪同样也是犯罪,乃至外族统治的清朝也无一例外地规定“子告父、若取告不实,子当处绞刑,若取告属实,子亦受杖一百,徒三年之刑”。代表资产阶级的国民党政府亦继受“亲亲相隐”这一法律原则且相隐的范围更大。1935年《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将相隐的范围扩大至五等亲以内的血亲,三等亲以内的姻亲。只是到了新中国成立之后,基于强调法的阶级性,奉行国家利益高于一切,“以事实为根据”原则绝对化,才将二千多年的这一法律制度随着“六法”彻底废除而作为沉渣、流毒被抛弃。从而主导中国二千多年的人们为亲属

亲亲相隐

亲亲相隐制度简析 内容摘要:该篇论文通过参考一系列相关书籍、论文等资料,得知了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由西周时期的道德准则向汉代及其之后朝代的法律原则和制度的转变、发展历程。同时也了解到当代中国各界(主要是法律、文化界)对于亲亲相隐制度在现代社会是否适用的观点上存在的分歧,并且得出了自己的观点:亲亲相隐制度在现代中国社会有存在的必要性,但需要对其加以修改确定以符合当代中国国情,且阐述了理由。 关键词:亲亲相隐产生发展儒家化现代适用借鉴合理性利弊 正文: 亲亲相隐制度,又称“亲属容隐”、“亲属相隐”,有其定义:“亲属之间犯罪应当相互隐瞒,不告发和不作证不论罪,反之要论罪。”①,指在古代刑律中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罪行。其主要内容为以下三点:其一,亲属有罪相隐,不论罪或减刑;其二,控告应相隐的亲属要处刑;其三,国事重罪不适用相隐。另有两类罪不适用亲亲相隐原则:一类是谋反、谋大逆、谋叛及其他某些重罪,另一类是某些亲属互相侵害罪。又有另一定义:“亲亲相隐亦称‘亲属容隐’。中国旧制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罪行。”②实行这项原则,是为了维护封建伦常和家族制度,巩固君主专制统治。亲亲相隐作为中国古代重要的法律制度和原则,有长久的发展历程。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原则的产生至少可追溯到先秦时期。从现今可考文献来看,最早萌芽于《国语·周语》,其中有载:周襄王二十年,卫大夫元咺向当时作为诸侯列国盟主晋文公诉其君卫成公时,周襄王反对晋文公受理此案。周襄王给出如下反对理由:“夫君臣无狱,今元咺虽直,不可听也。夫君臣无狱,君臣皆狱。父子将狱,是无上下也。”虽然承认了元咺理直,但是不主张受理此案,从而表明了周襄王对此案的不认同,是认为君臣父子之间应该相互隐瞒罪行。 亲亲相隐不仅是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更是中国古代的一项重要的道德原 ①《大百科全书?法学卷》 ②《法学词典》(增订版),1984年版,第723页

亲亲相隐制度的法律思考

亲亲相隐制度的法律思考 【摘要】亲亲相隐是我国封建社会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自汉宣帝时入律直至明清,亲亲相隐一直伴随着封建社会始终,并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我国现行刑法对窝藏、包庇罪的定义及规定,从形式层面对此项原则予以否定。本文重点探讨现行法律规范下人性与法律的冲突,以及亲亲相隐制度的价值体现。 【关键词】亲亲相隐;窝藏包庇;人性与法治 一、我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主要内容介绍 亲亲相隐,又称亲亲得相首匿,同居相为隐等,是指亲属之间(主要是共同生活的亲属之间的亲属)对犯罪行为可以相互包庇,而不构成犯罪(或可以减轻处罚)。 亲亲相隐原本是春秋战国时期儒家提出的理论。《论语·子路》中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孔子的这种说法,是从家庭伦理的角度出发的,他把父为子隐看作是“仁”的表现,把子为父隐看作是“孝”的表现。亲亲相隐并不是一个短时期存在的制度,而是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都出现在各个朝代的法律规定中。汉朝在理论上继承和发扬了孔子的这一主张,同时将它作为一项法律原则确定下来。西汉初年,在司法实践中,就严格禁止子女控告父母,并将其视为天经地义,“闻子为父隐,父为子隐,未闻父子之相坐也”①。至汉宣帝时,“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得到法律确认,“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②。允许亲属间对犯罪行为相互包庇。这一规定,对后世产生了重要影响。发展到唐朝亲亲相隐逐渐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唐律疏议·名例律》“同居相为隐”条文及其他有关条文中作了具体规定,主要表现在相隐的范围,处理办法,限制条件以及亲族内部的侵害行为等。这些规定也被宋元明清等朝的法律所直接继承,成为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我国现行刑法关于亲属相隐的规定 我国现行刑法第310条规定了“窝藏、包庇罪”,只对窝藏包庇的行为方式作出了规定。按照犯罪构成理论的通说,本罪的主体乃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且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回顾我国关于这一条文的立法过程,立法机关也曾在刑法典草案第22稿中列明,“直系亲属、配偶,或者在一个家庭共同生活的亲属窝藏除反革命分子以外的犯罪分子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但由于认为这条规定有容忍封建社会提倡的“亲亲相隐”的伦理道德陋习,与鼓励大义灭亲的新型道德相矛盾,所以在后来的草案中删除了22稿时规定。 从上述法条我们不难看出,我国现行刑法关于窝藏、包庇罪的主体范围十分广泛,基本上均为一般主体。只要是实施了窝藏、包庇行为的一般人,不管其与被包庇人有何血缘、身份等特殊关系,均有可能构成犯罪。可见,立法者并非没

论亲亲相隐的发展历史及意义

论“亲亲相隐”制度的发展历史及意义 王艺璇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公共管理学院171122班学号: 20121000230) 摘要:亲亲相隐自汉代而生,经各朝不断沿袭改良流传至今。在封建社会中它以 维护统治者利益,稳定王朝,巩固封建社会为目的,而且它确实达到了很好的效果。 在今天,这一政策仍以其以人为本尊重人权的理念赢得了我们的青睐,不废反存, 取精去糟,亲亲相隐对于现今的法律有很大的意义,我们应当沿用并不断完善。 关键字:亲亲相隐、演变、历史作用、当代影响 引言:如何实现情与法的兼容自古以来就是我们不断探索话题,公正严明一丝不 苟的按照法律行事就势必会损害人情,难免造成不近人情和过于死板的尴尬,但若使 人情大于法律也会导致司法不公乃至法律名存实亡。亲亲相隐制度就陷入这样一个境地。经过研究亲亲相隐从古至今的发展历程,结合它蕴藏的儒家情怀及人道主义,我 认为该制度在当代仍有存在的价值。 一.亲亲相隐的演变历史 (一)“亲亲”的含义 亲亲、尊尊是西周贯穿于周礼中的两条基本原则,也是中国宗法制度的萌芽。“亲亲”要求父慈、 孝、兄友、弟恭。即在亲族范围内人人都应该亲爱自己的亲属,按照自己的身份行事。其核心是孝,它的原则所维护的是父权为中心的家庭、家族伦理关系。这两条维持是整个统治秩序的基本原则。[1] (二)亲亲相隐的发展历史 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提倡“亲亲”原则,以亲亲 为人之本,“人人亲其亲,长其长,而天下平。”《论语·子路》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2]叶公认为父亲偷羊儿子作证是正直的表现,而孔子却认为父亲犯罪儿子包庇,是体现孝道的。孔子曰:“吾党之直躬异于是,父为

亲亲相隐

中国的“亲亲相隐” 一、“亲亲相隐”:历史的选择。 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上,儒家法的思想基本居于主流地位。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提倡“亲亲”原则,《论语·子路》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躬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孔子的这句话成为亲亲相隐制度的基石。 孟子亦有同样的主张,《孟子·尽心上》记载: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曰:“执之而已矣。”“然则舜不禁欤?”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然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屣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忻然,乐而忘天下。”孟子以孝为最高价值,在守法与尽孝的两难之时国人的最终选择应当是尽孝,而不是守法。 宣帝本始四年时,专门下诏:“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匆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2这一立法精神一经确立,即以其与儒家道德准则的和谐而永恒地成为不能动摇的传统,并为后世法律所沿袭。

南北朝时期,侍中蔡廓奏议:“鞫狱不宜令子孙下辞明言父祖之罪。亏教伤情,莫此为大。自今但令家人与囚相见,无乞鞫之诉,使民以明伏罪,不须责家人下辞。”3朝议赞同他的说法,于是法律不再要求子孙作证。 唐代,亲亲相隐在法律上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唐律疏议·名例》卷六:“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匆论。即漏露其事,及擿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此处的同居是同财共居,是不是同户藉里的人并不会对相隐原则产生影响。当然,这一原则以不侵犯统治者的根基为限,所以也存在例外:“谋反、谋大逆、谋叛,此等三事,并不得相隐。故不用相隐之律。” 《宋刑统·名例律》第六卷沿袭了唐代的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匆论。即漏露其事及擿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 《大明律》虽较唐律严苛,然亦规定“同居亲属有罪得互相容隐”,“凡告人者,告人祖父不得指其子孙为证,弟不证兄,妻不证夫,奴婢不证主。” 事实上,历朝历代法律规定强迫血亲相证犯罪也是犯

浅谈“亲亲相隐”制度

浅谈“亲亲相隐”制度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 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一个“行直”者躬,他的父亲 做了偷盗人家羊的行为,他便站出来指证了父亲盗窃。这样一个人做的这样一件事,被叶公认为是“行直道”——大义灭亲,公正不阿,即使是自己的父亲犯了错误,也不为父亲加以隐瞒、径直指出。然而孔子却认为,直躬的行为不能算作“行 直道”:反之,孔子把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看作“直”的行为。这就是至今 仍受到争议的“亲亲相隐”价值观来源。然而,在现代社会中,这样的价值观显然 是不当的,包庇犯错者无疑会对别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甚至在刑法上可能构成包 庇、窝藏罪;若是人们遇到和直躬相同的局面,又该如何抉择? 一、亲亲相隐制度的合理性 首先,存在即合理,孔子认为孝悌之爱重于伸张正义,主张给亲人包庇罪过 而非大义灭亲,体现出儒家价值体系中对亲人之间、朋友之间、或同事上下级之 间互相仁爱的重视,在当时的社会和思想背景条件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一)宗法制度背景基础 首先,它的形成与中国当时的血缘宗法政治制度有关,并对宗族的团结与安 全加以维护、符合了宗族的利益和要求:“在社会结构上,中国古代社会体现了 ‘家国同构’的基本特征。 ,, 家治父权,国治君权互为表里,形成个体与整体之间 天然联系的人格特征。因此决定了血亲宗法性特征在中国文化形成之初就存在, 也决定了‘礼’文化在中国文化中具有重要的地位。礼治的基本原则有两条,即 ‘亲亲’和‘尊尊’ 。所谓‘亲亲’即主张家族利益至上,家族内部的人必须对 自己的亲属给以亲爱,包括父慈子孝兄友弟恭,这些理念都是为了维护整个家族 的利益。”① (二)帮助国家维护秩序的作用 同时,由于家国同构的特点及中国古代法律的伦理法性质,亲亲相隐一旦提出,既成了家族内的准则,又成为了国家认可的价值理念:“由于我国封建社会十分重 视尊卑伦常的道德观念,视纲常为‘天理’ ,以不孝为重罪,家族伦理法以法律的 形式确认宗族内部的尊卑伦常关系,树立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调整族内成员 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国古代的传统法律被称作伦理法,亲属间的容忍被视为基本 的亲情义务,法律是最低标准的道德,因此在视尊卑伦常为天理的中国

(完整版)亲亲相隐与大义灭亲

“亲亲相隐与大义灭亲”之辨,是以儒家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思想体系和中国现代思想相接驳的一个颇有意义的问题。本文旨在理清对这两个词的历史语境上的解读问题,并此基础上初步探讨中国政治生态中的体制权力社会伦理与司法容隐权的关系。 一在古典文献中的出处 “亲亲相隐”最早见于文献《国语》[1],作为经典叙述的“亲亲相隐”则见于儒家经典《论语》“子为父隐”的典故。这是儒家“亲亲相隐”主张的原始出处,也是儒家最明确的原则性伦理意见或伦理主张。 “亲亲相隐”在中华法律体系上称“亲亲相容隐”而首次将其纳入国家法律体系的是《汉书》中汉宣帝的一份诏令[2],在唐朝时,该原则发展基本完备[3]。此后“亲亲相容隐”一直是中华法系中一项原则性规定,指禁止或者不鼓励亲属之间互相控诉或者作证。 “大义灭亲”出自于《左传》石碏为国诛子的典故,而汉语大词典的解释是“维护正义,不徇私情,使犯罪的亲属受到法律的制裁。” 关于“大义灭亲”的明确法律规定在中华法律体系中则鲜见其例。只有《秦律》中“夫妻相告”的条文,意指亲属间有检举揭发的义务。[4] 二在传统思想体系中的解读 有关于“亲亲相隐”的儒家经典中最典型的两段是“瞽瞍杀人”和“子为父隐” “瞽瞍杀人”见于《孟子?尽心上》,原文如下: 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 孟子曰:“执之而已矣。” “然则舜不禁与?” 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 “然则舜如之何?” 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蹝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欣然,乐而忘天下。” 这是儒家经典中饱受争议的一段话,有论者称其为“腐败行为”,[5]并以此否定“亲亲相隐”的合理性。我认为这个案例问题的最关键在于;舜在此事件中的角色和“隐亲”的合理性之间的关系 从体制上来说舜是这个司法过程的“局外人”(夫舜恶得而禁之?)。 从伦理上来说舜是犯人的直系亲属(儿子) 这个划分是很重要的一点,它道出了“亲亲相隐”和“腐败行为”之间的本质区别。儒家伦理所倡导的“亲亲相隐”是就纯伦理关系而言的,而批评者构建的现象是“体制---伦理”重叠关系的,认为舜利用职权来“隐亲”。而这明显是与事实不符的判断。毫无疑问,舜的“隐亲”是一个纯个人的行为,他没有干涉皋陶的司法过程,腐败也就无从谈起了。 这个案例的另一点引发争议的是“窃负而逃”这一行为,我把它和“子为父隐”放在一起讨论。 “子为父隐”见于《论语?子路》,原文如下;

亲亲相隐制度浅探

亲亲相隐制度浅探 摘要:亲亲相隐制度是我国古代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其以儒家伦理纲常思想为基础,对维护历代的封建统治起了积极作用。新中国成立后,亲亲相隐制度作为一项封建残余被废除。然而,亲亲相隐制度并非我国古代所特有,而是古今中外较为普遍的一个法律现象,当代世界各国均对容隐制度作了相关规定。“存在即合理”,亲亲相隐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案件侦破的难度,然而却体现出了法律对人性的关怀,对稳定社会秩序、维护法律权威等方面起了积极作用。同时,亲亲相隐制度也符合我国宪法中国家尊重人权的相关规定以及我国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施政理念。本文分为三个部分对亲亲相隐制度作了简单的探讨:第一部分梳理了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脉络;第二部分对国外和我国港澳台地区相关亲亲相隐制度作了简单介绍;第三部分从经济性、期待可能性、时代意义等多个角度方面综合对亲亲相隐制度的存在及其合理性进行了简单的分析与探讨。 主题词:亲亲相隐容隐制度拒绝作证权父子相隐

目录引言 一、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发展 1、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起源 2、亲亲相隐制度在我国的确立 3、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完备成熟 4、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延续 5、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消亡与废止 二、国外及其他地区的相关容隐制度 1、国外古代有关容隐制度的记载 2、英美法系国家的容隐制度 3、大陆法系国家的容隐制度 4、我国港澳台地区的容隐制度 三、对亲亲相隐制度的相关探讨 1、亲亲相隐制度的经济性分析 2、从期待可能性的角度看亲亲相隐制度 3、亲亲相隐制度的时代意义 3.1、体现国家尊重人权 3.2、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结语 附录1:主要参考文献

“亲亲相隐”还是“大义灭亲”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课程考核记录 2015-2016 学年第二学期 学号SY1527126 姓名谢丹成绩 课程名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论文题目:“亲亲相隐”还是“大义灭亲” 任课教师评语: 任课教师签字:考核日期:2016 年5 月8 日

“亲亲相隐”还是“大义灭亲” 摘要:面对亲情,中国自古就有“亲亲相隐”和“大义灭亲”两种理念,它们虽然立场迥异,但与中国人的道德传统却都不相排斥。传统中国是一个宗法伦理社会,亲情是维系该社会的最为重要的纽带,因此国家往往把维护亲情视为法律所要保护的一种更高的价值。正因如此,在中国“亲亲相隐”一直以官方话语的形式出现。而当下的中国正处于改革和发展的关键时期,建设法治的战略又促使国家往往把立法作为重建利益格局的惯常性举措。换言之,某些立法过程,其实往往就是一场各种力量之间的艰难的博弈过程。也正因如此,法律对“亲亲相隐”和“大义灭亲”立场的选择问题才变得更加复杂。因此,当亲情与法律二者发生冲突的时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通过权衡的理性法则来确定何者具有优先性。 1、“亲亲相隐”制度的来源 亲属在犯罪时应当互相为容隐、不得告发,这是春秋战国以来儒家的一种理想。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家思想获得了治理国家指导思想的正统地位,于是“亲亲相隐”的理想便成为了一种治国理政的刑事政策思想。其理论根据自然可以从春秋战国以来儒家思想中去寻求。儒家思想的重要载体便是儒家经典,诸如《论语》、《孟子》、《荀子》等。 亲属间包庇犯罪行为之非罪或不罚的理论渊源是《论语·子路》载“攘羊”之事。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亲属相容隐,经孔子倡导阐发后,成为了儒家学说中一个重要的道德原则。“父子”相互包庇,与父慈子孝的伦理相贯通。“父为子隐”体现了父母长辈对子女晚辈的慈爱之心,“子为父隐”体现了子女晚辈对父母长辈的孝道。此开启了后世亲属间包庇犯罪行为之非罪或不罚的理论先河。 现在回头来看《孟子》中饱受争议的舜“窃负而逃”的故事,就能发现这段文字其实也是可以从“隐而任之”来理解的,只不过其立论的角度较为特殊而已。据《孟子·尽心上》: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曰:“执之而已矣。”“然则舜不禁与?”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然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屣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然,乐而忘天下。” 孟子认为舜会将犯了杀人罪的父亲“窃负而逃”,该对话表明,帮助亲属脱逃并不受道德舆论的谴责,反受世人德性之唯美的称赞。从孝道而言,体现了百事孝为先的伦理取向。同时也是后世“漏泄其事,擿语消息”,即通风报信帮助逃匿行为之非罪或不罚的思想渊源。孟子进一步发展了“父子容隐”的思想,孟子不仅认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而且认为子为了成全孝道,可以弃天下于不顾。可以说,“亲亲相隐”的思想来源于先秦儒家。 2、“亲亲相隐”的合理性 “亲亲得相首匿”是我国封建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在中国古代司法实

传统的亲亲相隐制度及其现代法律价值(法律史论文)

传统的亲亲相隐制度及其现代法律价值 法律史 100402019 李晨 摘要: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它不仅有利于对亲情和人权的保护,更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更重要的是,亲亲相隐制度对当下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有着借鉴意义。尤其是在今年的8月24日,刑诉法修改稿拟规定,除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外,一般案件中近亲属有拒绝作证的权利。这使得亲亲相隐制度又一次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之中。本文仅对亲亲相隐制度的起源和发展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阐明该制度包含的合理的法律价值。 关键词:容隐亲亲相隐拒绝作证权社会互信 一、亲亲相隐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亲亲相隐制度,在我国《法学词典》中的相关表述为:“亦称‘亲属容隐’。”在古代刑律中是主要是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罪行,其主要内容包含以下三个方面:首先,亲属有罪相隐,不论罪处罚或减刑处罚;第二,控告应当相隐的亲属,要处以刑罚;第三,国事重罪例如“十恶”,不适用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古代,亲亲相隐既是一条重要的道德规范,又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是封建伦理道德在刑法上的表现,同时有着深刻的社会基础和历史渊源。1 中国的亲属相隐思想可能始于春秋。2周襄王二十年(前632年) ,卫大夫元口亘讼其君卫成公于当时诸侯各国的盟主晋文公之庭, 周襄王劝阻晋文公受理此案。他以为:“夫君臣无狱。今元口亘虽直,不可听也。君臣皆狱,父子将狱,是无上下也。”3应该是有记载以来首次表达“父子不得互相告诉”思想。《礼记·檀弓》也有礼法原则:“事亲有隐无犯”。4以上文献显然包含了亲属相隐的观念。 最先明确提出容隐思想的是孔子。根据《论语·子路》的记载,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伍党之直者异于是。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矣。”5《吕氏春秋》中记载,“楚有直躬者,其父窃羊,而揭之上。上执而将诛之,直躬者请代之。告吏曰:父窃羊而揭之,不亦信乎?父诛而代之,不亦孝乎?信且孝而诛之,国将有不诛者乎?6孔子曰:一父而载取名。直躬之信,不若无信。”这段话说明,在孔子看来,父子相隐是孝的体现,是合乎伦理道德的。根据这个逻辑,直躬者无孝亲之义,便只是徒“一父而载取名”的小人。也就是说,依孔子观念,“直”在符合事实的基础上,而且还要合乎伦理纲常。如果仅仅“直”却不符合“孝”的话,这样的行为并不可取,甚至可以称为可恶,仅为小人的行 1高绍先.《中国刑法史纲要》.法律出版社2001出版,第217页. 2范忠信.《亲亲相为隐:中外法律的共同传统》.比较法研究1997年第二期. 3《国语·周语中》 4《礼记·檀弓》 5《论语·子路》 6《吕氏春秋·当务》

如何评价亲亲相隐制度

亲亲得相首匿”,是指亲属间相互隐瞒罪行可以不负刑事责任。这一思想由来已久。早在周礼中就有“为亲者讳”的说法,春秋末期孔子又将这一传统宗法原则概括为一种司法主张。《论语·子路第十三》中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父亲偷了人家的羊,儿子作了告发,从法治的角度来看这是一种正直的行为;但在孔子看来这却是一种丧德败行。孔子主张父亲应替儿子隐瞒罪行,儿子也应替父亲隐瞒罪行,认为只有这样,才能体现父慈子孝的道理。由于这一原则顺应了人的亲缘本性,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因而得到统治者的青睐。尤其是到了汉朝儒家思想成为一尊,“亲亲得相首匿”便成为汉律中定罪量刑的一项基本原则正式确立下来。子女帮助父母、妻子帮助丈夫、孙子帮助祖父母掩盖犯罪事实的,一概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父母帮助子女、丈夫帮助妻子、祖父母帮助孙子掩盖犯罪事实的,一般情况下可不负刑事责任,死刑案件则上请廷尉,由其决定是否追究首匿者罪责,这段话也可以简单的概括为“亲亲相隐不为罪”。 就像孔子时代那个偷羊的案子一样,虽然客观的来说,偷羊的行为是犯罪,危害了社会。但是如果儿子也去举报父亲,实际上是割裂了儒家所倡导的亲亲、尊尊制度,即强调人和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的制度。而这种制度实际上是当时统治着的统治基础、思想基础。如果儿子举报父亲偷羊,那么臣子是否也可以顶撞君主了呢?这实际上是强调了作为了个体之间的人的平等,违背了统治者强调人的社会身份的思想,不利于统治者的统治,其社会危害性更大,所以才实行此制度。 《史记·孝文本纪》云:“十年冬,(汉文帝)行幸甘泉。将军薄昭死。”记载太略。《资治通鉴·汉纪》载,“(汉文帝)十年冬,上行幸甘泉。将军薄昭杀汉使者。帝不忍加诛,使公卿从之饮酒。欲令自引分,昭不肯;使群臣丧服往哭之,乃自杀。”文帝为什么要杀薄昭呢?我查了一些史料发现,薄昭在刘恒被迎进未央宫之前,曾起过关键作用,他曾奉命见周勃;通过薄昭为中介,汉文帝得到了当时手握京师兵权、具有左右局势能力的太尉周勃的支持。这是大功一件。薄昭也成了薄氏中惟一封侯的。后来周勃被诬谋反,中间穿针引线,给周勃求情的人,正是薄昭。文帝曾把周勃以造反之罪下狱。他是否怀疑二人结盟,有利益勾兑?很有可能。以文帝的心思之缜密,必然很是警惕。 可见汉文帝是怀疑薄昭有谋反之心的,也就是说,大义灭亲的“义”,是一种至高无上的义,有很高的地位。我觉得实际上还是为了统治者所服务的。就重要性来排序,最重要的是义,不义表现为危害皇权、统治者,其次是亲亲尊尊,不遵守这个制度的实际上间接的危害了皇权,最后是社会层面上普遍的公平正义,危害有限。在起冲突的情况下,是牺牲不太重要的,来保全重要的。所以汉文帝是为了保全大义,才杀了薄昭。 总的来说,我认为这两项制度在表面上似乎是相矛盾的,但实质上它们都是为了维护统治者的统治,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了社会的秩序,但是从根本意义上来讲,它没有体现出人人平等的普世观念,是一种阶级统治的思想,没有体现法的精神。

论 亲亲相隐 法律制度及其当代意义的论文

论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及其当代意义的论文 摘要:“亲亲相隐”是指亲属之间相互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法律不加制裁或减轻处罚的制度与原则,是我国古代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该制度深刻反映了我国古代儒家思想中的家庭伦理道德。这一制度贯穿我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它是我国古代社会情感立法的体现,反映了人内心对亲情的渴求,以及人伦和人性的需要。作为我国封建法制的一部分,今天我们在肯定它的历史价值的同时,重新审视这一制度,有限度地去借鉴其合理的方面,促进人际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关键词:亲亲相隐人性历史价值合理利用 “亲亲相隐”,也称“亲亲得相首匿”,是指亲属之间相互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法律不加制裁或减轻处罚的制度与原则,它是我国封建社会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或法律制度。所谓亲亲相隐,我国《法学词典》“亲亲相隐”条的表述是:“亦称‘亲属容隐’。中国旧制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罪行。” 一、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沿革 “亲亲相隐”观念的确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早在周王伐纣的时候,周王就已经意识到纣王迅速败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众叛亲离,孤立无援。周初的统治者已经体味到统治者内部关系的稳定和朝廷的盛衰息息相关,所以非常重视在贵族内部提倡和贯彻“亲亲”、“尊尊”的原则,“亲亲”主要从家庭方面着眼,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尊尊”不仅要求父子、夫妻之间尊卑有别,在贵族之间、贵族和庶民之间,特别是君臣之间,其尊卑地位也必须有悬差。 在战国时期,“亲亲”和“尊尊”这两条维持整个统治秩序的基本原则被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所继承,《论语·子路》云:“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这是古代法律中亲属相为容隐制度的直接理论来源。汉初,将儒家经典作为裁判案件的理论依据,史称“春秋决狱”,率先在司法审判中开容隐之例。这一制度的核心是:卑幼首匿尊长者,不负刑事责任,尊长首匿卑幼者,除死刑以外不负刑事责任。此时的容隐亲属仅限于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夫妻之间。南北朝时期,法律已经不再要求子孙作证。 唐代,“亲亲相隐”在法律上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且相隐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推及同居(同财共居)亦可相隐。《大明律》虽较唐律严苛,但同样规定了”同居亲属有罪互相容隐”的法律原则。《大清律例》规定:“子告父,若所告不实,即父无子所告之罪行,子当处绞刑;若所告属实,即父确有子所告之罪行,子亦须受杖一百、徒三年之罚。” 二、从人性观分析“亲亲相隐”制度 亲亲是人性的内在渴求,儒家说“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其中“齐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对家的治理与管束,必然蕴含着以血缘为基础的亲人之间的亲近与依恋,家是亲情与爱的磁力场。中国自西周始,实行诸侯分封制,是一种家国同构的农业社会,没有国即没有家,没有家即没有国,所以“齐家”是“治国”的前提与基础。 人的良心和道德感、人对亲属的爱护和庇护、对安全的需要、对信任的追求是人性中本真而强大的力量,这些核心的要素构成了“亲亲相隐”制度产生和存续的普世性价值基础,为该制度的产生和存续提供了广阔和深厚的心理土壤。只要社会关系和秩序仍然需要亲情和彼此的关爱予以连结,那么,法律就不能对此置之不顾。否则,就不能肩负起创造和谐社会的使命。 从人性的角度讲,亲情是人的一种最根本的情感,是人之依存于社会的基点。从伦理学上讲,尊重人性,就要尊重其对于亲属的偏爱,尽管这种偏爱在特定事件中对于社会并非有利。而法律同样不是僵化和残忍的,法律的价值是多元的,正义、平等、安全、秩序、效率

法制史...亲亲相隐原则

“亲亲相隐”原则应该在当代法律中有所体现 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的法律史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亲亲相隐不仅是我国古代的一项重要道德原则,同时也是我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亲亲相隐制度在彰显孝道的同时,又反映了“礼法合治”下的人伦精神。它不仅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有利于对亲情的保护,也有利于对人权的保护。亲亲相隐制度不仅在不同的社会制度和不同的法系国家中存在,从古到今,也未曾消逝过。该制度包含着一定的合理法律价值,对今天的法治建设有重要借鉴意义。 一、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渊源 中国春秋时期的孔子在《论语·子路》里曾提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中国历代各朝多以孝治天下,在不同程度上对这一思想有所继承。历如汉宣帝时期规定,卑幼首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尊长首匿卑幼,死刑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后来的律法多以此为蓝本,以《唐律疏议》最为典型。它认为血缘关系是亲属相为隐的基础,同时在较大范围内承认人情的合理性。除谋反、谋大逆与谋叛此等重大犯罪外,亲属和同居者可以相隐不告。历代立法者多肯定亲亲相隐的原则,一直到民国《刑法》仍规定,藏匿犯罪的亲属可减轻处罚。 二、亲亲相隐制度的特点 (一) 亲亲相隐强调的是“孝道”。中国社会在西周、春秋时期是家本位,战国和秦实行国本位,西汉至清末实行国、家本位。所以,西周和春秋时期,君父一体,忠孝合一,以宗法等级精神来塑造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提倡无条件的亲亲相隐。战国和秦时期,以国家利益为最高原则,要求臣民绝对服从国家利益,不主张亲亲相隐。商鞅在秦变法,实行连座,奖励告奸便是例证。汉代以后,儒家的“礼治”与法家的“法治”相互融合,形成“国家”与“家族”的统一。因此,亲亲相隐制度的发展总是与儒家提倡的“孝道”分不开的。 (二)亲亲相隐制度强调的是“人伦”。亲亲相隐制度最初的目的是出于对人类亲情的爱护和宽容。“父子相隐,天理人情之至也。故不求为直,而直在其中矣”“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这表明亲亲相隐制度的立法动机有尊重人之常情。亲属之爱是人类一切感情联系和基础,是一切爱的起点。儒家创始人孔子首先提出了以“仁”为核心的思想体系,“仁者爱人”是处理人际关系的基本原则,“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等都是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无不表现了鲜明的人伦精神。 亲亲相隐制度之所以为汉后各封建王朝认可,重要一条原因就是有利于维护国家的政治和法治秩序。亲亲相隐制度是古代立法者对“情与法”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地位进行调和的产物,显示了一定的立法智慧和技术。作为封建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儒家学说,融法、道于一体,一方面采国家主义,一方面又重家族主义,犹袭宗法社会之遗,并将宗法亲情与国家本位理论相结合,既符合国情民俗,又利于封建

浅析亲亲相隐制度在我国刑法中的重构

. .. 浅析亲亲相隐制度在我国刑法中的重 构 一、亲亲相隐制度的起源 “亲亲相隐”又叫“亲亲得相首匿”,即“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或作证。”早在春秋时期孔子就认为“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矣”,既父亲或儿子应该对彼此间的犯罪行为相隐,而

. 不是去揭发、去作证,否则就是不正直的人,这是亲亲相隐制度的最早思想萌芽。汉宣帝时规定“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至此,亲亲相隐制度在我国法律中正式确立下来,开创了亲属间有罪相互隐匿的先河。隋唐时期对亲亲相隐制度予以更加详细的规定,《名例律》中还规定了相隐的限制性内容,这一时期的亲亲相隐制度较秦汉时期既有“质”的改变,也有“量”的变化,其规定空前周密,形成了一个规X化的完备体系。明清基本沿袭唐朝的有关规定,..

. 就是在法制大动荡的清末及明国时期该制度仍没有废止。然而,建国后我们并没有批判的继承亲亲相隐制度的合理性,而是将其视为封建糟粕予以了全盘否定,至此在我国沿袭了数千年的亲亲相隐制度正式消亡。 二、亲亲相隐制度重构的理论基础 (一)亲亲相隐制度与期待可能性期待可能性,是指在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下,必须能够期待行为人不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XX行为而实施其他的合法行为。笔者认为,亲亲相隐制度和期待可能性理论相暗..

. 合。亲属相隐是基于人世间最自然的情感,基于“血浓于水”的亲情,这是一种原始的冲动或无法说明的本能,当犯罪亲属向行为人求助时,普通人都不会检举揭发他们,也不会忍心犯罪亲属因自己的不作为而受到法律的严厉的处罚。而且亲属面临的都是紧急情况,容不得半点犹豫,或许自己的一时犹豫就会导致亲属承受几年或者几十年的牢狱之灾,甚至是极刑的审判。所以,当犯罪亲属向行为人请求帮助时,我们不能期待行为人全面衡量各种利益的性质,在亲情义..

关于论语中“亲亲相隐”读后感

关于论语中“亲亲相隐”读后感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也: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这是论语子路篇中一段记载,也是一段引起较大争议的观点。党即乡党,古代五百户为党。直躬者多数被解释为正直之人,攘即偷窃的意思。文段大致意思是叶公告诉孔子说:“我们乡党有一个正直的人,他父亲偷了羊,他高发了父亲。”孔子说:“我们乡党正直的人不是这样:父亲为儿子隐瞒,儿子为父亲隐瞒,正直就在这中间了。”初读之后,给我个人的感觉是情胜理亏,即孔子所言尚且能从伦理道德上理解得通,但却有违法理。倘若深读,却另有它意。接下来,本文将从以下三个角度来分析理解“亲亲相隐”这一文段。 一、从伦理学角度看“亲亲相隐” 我国古代典籍中,对伦理的代表性解释有两种,其一是以郑玄[1]为代表,在解释人与动物的关系时既强调了人与动物的联系,又强调了人与动物的区别,所谓“伦,犹类也;理,犹分也”。就是说,人是动物的一部分,但由于人有“理”又与动物相区别。其二是以许慎为代表,认为“伦,从人,辈也,明道也;理,从玉,治玉也。”就是说,伦的本意是类、辈,引申为人与人之间不同辈分的关系;理的本意是指加工并显示玉本身细微精妙而又清晰可辨的纹

理。引申为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准则。“伦理”一词原指人与人之间微妙而复杂和谐有序的辈分关系,经过演化,泛指人与人之间以道德手段调节的种种关系,以及处理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所应遵循的道德和规范。 我们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本文段中得父子关系来看这句话,会发现,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是处于一种天性所为。即由于先天性的血缘关系,这种客观存在进而升华为后天父对子的疼爱,子对父的孝敬,对于这种行为也便觉得合乎情意。引自陈老师的一篇言论[2],在父与子关系之中,儒家把生物性的父子关系,提升为道德性的父慈子孝,以此为基础建立了儒家伦理体系的根基,正是出于这样的原因,文中所提的“直躬证父”意味着抽空了整个儒家伦理系统的根基。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父子相隐这种行为是一种尚未经过政治、社会契约等层面修饰的行为。而孔子在这句话的伦理价值体现的是一种最原始,最本初的价值信仰。而我们所推崇的法制即建立在不同的伦理价值之上,以此为基业得以发展。 此外,正如陈老师在文章中所论及的,直躬证父的行为是把“家”的事情捅到“国”的领域,更重要的是这个“国”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帝国”、“国家”,没有一个公共空间,直躬只是把自己家中的问题捅到卿大夫之家、诸侯之家的领域中。他不是把父亲交给一

亲亲相隐制度探析

亲亲相隐制度探析 姓名:黄胜杰专业:2012级法学 摘要:在我国古代,孔子提出了?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思想我国产生了 深远影响,成就了我国儒家法系的一项重要原则。从法律意义上理解,?亲亲相隐?是在法律与道德间进行的一种博弈。本文试图浅显地从几方面探讨下亲亲相隐重新融入我国刑法的合理性与科学性,从立法论的角度思考问题,使现代刑法融入我国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 关键词:亲亲相隐;期待可能性;儒家法系 中国的传统文化源远流长,浩瀚无边,其中不乏诸多先人留给我们的宝贵财产,在新中国过去的时间里,人们热衷于?打倒孔家店?,?三千本线装书丢入茅坑去?,凡是儒家的就是封建就是迷信。直到改革开放,传统文化才有复兴之迹向。传统文化作为一个民族过去的精神活动的象征和成就,是每一个民族中的一份子对其生活圈内的生活方式的一致表现,并在共同生活活动的基础上不断努力而由后人所接受并发扬光大。没一个民族所孕育的法系,必然与其民族文化息息相关,无论其外在形式如何变化,但她的核心内涵永远是民族国家立法精神之归依所在。一国一民族之法律如果不去研究作为其本源的民族传统文化,那就永远只能停留于肤浅的表面。一国一民族的法律如果数典忘宗,以为追求模仿西方的主流法系,摒弃本国的民族传统文化吸收入法,则该国之文化已名存实亡,此?亡?与?亡国??亡天下?犹过之而不及。 德国历史学派代表萨维尼甚至认为法律只能是土生土长和几乎是盲目的发展,不能通过正式或理性的立法手段来创建。他主张法律的存在与民族的特征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在人类?历史的早期阶段,法律已经有了该民族独存的固有的特征,就如同他们的语言、风俗和建筑有自己的特征一样。不仅如此而且这些现象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们不过是自然地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具有个性的个别民族的独特才能和意向。把它们联结为一体的是民族的共同信念和具有内在必然性的共同意识,作为法律就应反映一个民族的共同意识和信念。他还说,法的真正发展动力乃是民族精神,人的意志决不能参加法的发展过程。立法者不能修改法律,正如他们不能修改语言一样。立法者的任务只是帮组人们揭示?民族精神?,发现?民族意识?中已存在的东西。法律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随着民族的壮大而壮大,当这一民族丧失其个性是,法便趋于消逝,世代相传的,体现民族意识的习惯法是最好的法律,是最适合得过需要的法律。 综上所述,亲亲相隐作为我国我汉民族的传统文化的典型,理应被我国吸收入法,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该条规定明确了在一般刑事案件中,近亲属有权拒绝作证,这充分体现了之前一直争议颇大的亲亲相隐制度。 一、亲亲相隐制度的概念与渊源 亲亲相隐亦称亲属容隐,是指亲属犯了罪,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匿犯为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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