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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91部提要

法规91部提要
法规91部提要

民用航空器的机长对民用航空器的运行直接负责,并具有最终决定权

在以取酬或出租为目的的商业飞行中担任航空器驾驶员的人员,应当至少取得商用驾驶员执照和相应的航空器等级和运行许可

机组人员应当在局方要求时,接受局方人员或局方委托的人员检查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百分比的测试。当局方认为某人有可能违反本条(a)(1)、(a)(2)或(a)(4)项的规定时,此人应当根据局方的要求,将其担任或试图担任机组成员之后4小时内所做的血液酒精含量百分比测试结果提供给局方。

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在起飞着陆期间,每个飞行机组成员在其岗位上必须系紧肩带

(1) 在机长确认航空器上的每位乘员得到如何系紧、松开其安全带和肩带(如安装)的简介之前,任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带吊篮或吊舱的自由气球除外)不得起飞。

(2) 在机长确认航空器上的每位乘员已经得到系紧其安全带和肩带(如安装)的通知之前,任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带吊篮或吊舱的自由气球除外)不得在地面或水面移动、起飞或着陆。

航行优先权规则

(c) 遇险的航空器享有优先于所有其他航空器的航行优先权。

(d) 在同一高度上对头相遇,应当各自向右避让,并保持500米以上的间隔;

(e) 在同一高度上交叉相遇,驾驶员从座舱左侧看到另一架航空器时,应当下降高度;从座舱右侧看到另一架航空器时,应当上升高度;但下列情况除外:

(1) 有动力装置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必须给飞艇、滑翔机和气球让出航路;

(f) 从一架航空器的后方,在与该航空器对称面小于70度夹角的航线上向其接近或超越该航空器时,被超越的航空器具有航行优先权。而超越航空器不论是在上升、下降或平飞均应当向右改变航向给对方让出航路。此后二者相对位置的改变并不解除超越航空器的责任,直至完全飞越对方并有足够间隔时为止。

(g) 当两架或两架以上航空器为着陆向同一机场进近,高度较高的航空器应当给高度较低的航空器让路,但后者不能利用本规则切入另一正在进入着陆最后阶段的航空器的前方或超越该航空器。已经进入最后进近或正在着陆的航空器优先于飞行中或在地面运行的其他航空器,但是,不得利用本规定强制另一架已经着陆并将脱离跑道的航空器为其让路。

(h)一架航空器得知另一架航空器紧急着陆时,应当为其让出航路;

(i)在机场机动区滑行的航空器应当给正在起飞或即将起飞的航空器让路。

(a) 除经局方批准并得到空中交通管制的同意外,航空器驾驶员不得在修正海平面气压高度3千米(10000英尺)以下以大于460千米/小时(250海里/小时)的指示空速运行航空器。

(b) 除经空中交通管制批准外,在距机场中心7.5千米(4海里)范围内,离地高度750米(2500英尺)以下不得以大于370千米/小时(200海里/小时)的指示空速运行航空器。

(c) 如果航空器的最小安全空速大于本条规定的最大速度,该航空器可以按最小安全空速运行。

(d) 被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给予紧急情况优先权的机长,在局方要求时,必须在48小时内提交一份该次紧急情况运行的详细报告。

(e) 在一般国内运输机场空域内时:

(1) 除离云距离限制并经塔台同意外,大型或涡轮发动机的飞机在进入机场起落航线时,不得低于机场标高以上450米(1500英尺),直至为安全着陆需要下降到更低高度。

(2) 使用仪表着陆系统进近着陆的大型或涡轮发动机飞机在外指点标(或飞行程序中规定的下滑道截获点)和中指点标之间,不得低于下滑道飞行。

(3) 使用目视进近坡度指示仪进近着陆的飞机,应当保持在下滑道或以上的高度,直至为安全着陆需要下降到更低高度。

(i) 航空器驾驶员在开始滑行、进入滑行道和跑道、穿越滑行道和跑道以及起飞和着陆都必须得到空中交通管制相应的许可。

(c) 在特别繁忙运输机场起飞、着陆和飞越的航空器机长必须至少持有私用驾驶员执照。

高空空域是指标准海平面气压6000米(含)以上的空域。

(a) 飞机驾驶员在目视飞行规则条件下开始飞行前,必须考虑风和预报的气象条件,在飞机上装载足够的燃油,这些燃油能够保证飞机飞到第一个预定着陆点着陆,并且此后按正常的巡航速度还能至少飞行30分钟(昼间)或45分钟(夜间)。

(2) 在前30天之内完成了使用检查,证实其指示方位在本条(b)款或(c)款中列出的允许的误差范围之内。

(b) 除了本条(c)款规定之外,按照本条(a)(2)项对VOR进行使用检查的人员必须使用下列方法之一进行测试:

(1) 在起飞机场,使用经认可的测试信号进行测试,最大允许的方位指示误差不超过±4°。

(2) 在起飞机场,使用局方指定的或者在国外有关民航当局指定的机场地面上一点,作为VOR系统校验点进行测试,最大允许的方位指示误差不超过±4°;

(3) 如果机场既无测试信号又无指定的地面校验点可用,可使用局方指定的或在国外有关民航当局指定的空中校验点进行测试,最大允许方位指示误差不超过±6°;

(k) 仪表着陆系统的基本地面设施应当包括航向台、下滑台、外指点标、中指点标,对于II类或III类仪表进近程序还应当安装内指点标。NDB或精密进近雷达可以用来代替外指点标或中指点标。标准仪表进近程序中批准使用的DME、VOR、NDB定位点或者监视雷达可用来代替外指点标。对于II类或III类进近中内指点标的适用性和替代方法,由局方批准的进近程序、相应运行的运行规范或局方批准文件确定。

(a) 在进入机场区域内飞行时,不得低于仪表进近图中规定的最低扇区高度,在按照进离场程序飞行时,不得低于仪表进离场程序中规定的高度。在没有公布仪表进离程序或最低扇区高度的机场,在机场区域范围内,航空器距离障碍物的最高点的高度,平原地区不得小于300米,高原、山区不得小于600米。

(b) 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时,在距预定航路中心、航线两侧各25千米水平

距离范围内,在平原地区不得在距最高障碍物400米的高度以下,在高原和山区不得在距最高障碍物600米的高度以下飞行。

双向无线电通信失效

(a) 除空中交通管制批准外,在飞行过程中,当双向无线电通信失效时航空器驾驶员必须遵守本条的规则。

(b) 如果无线电通信失效发生在目视飞行规则条件下,或者在失效后遇到目视飞行条件,航空器驾驶员应当按目视飞行规则继续飞行,并尽快着陆。

(c) 如果无线电失效发生在仪表飞行规则条件下,并且不能按照本条 (b)款实施目视飞行规则飞行,航空器驾驶员应当根据以下规定继续飞行:

(1) 按照下列规定确定飞行航线:

(i) 按照最后接到的空中交通管制许可所指定的航线继续飞行。

(ii) 如果航空器正在被雷达引导,从无线电失效点直接飞向雷达引导指令所指定的定位点、航线或航路;

(iii) 在没有指定航线时,按照空中交通管制曾告知在后续指令中可能同意的航线飞行;

(iv) 如果不能按照(c)(1)(iii)所述航线飞行时,则按照飞行计划所申请的航线飞行。

(2) 按照下列高度或高度层中最高者飞行:

(i) 无线电失效前最后一次空中交通管制许可中所指定的高度或飞行高度层;

(ii) 仪表飞行规则运行的最低高度或高度层;

(iii) 空中交通管制曾告知在后续指令中可能同意的高度或高度层。

(3) 离开空中交通管制许可界限

(i) 当空中交通管制许可界限是起始进近定位点的情况下,航空器驾驶员如果已收到空中交通管制给出的发布下一许可的时刻,应当在接近此时刻时开始下降或下降和进近;如果未曾收到发布下一许可的时刻,则尽可能按照提交的飞行计划所计算出的预计到达时刻或(与空中交通管制一起)修正的航路预计到达时刻下降或下降和进近。

(ii) 在许可界限不是起始进近定位点的情况下,航空器驾驶员如果已收到过空中交通管制给出的预计发布下一许可的时刻,应当在此时刻离开许可界限;如果未曾收到过发布下一许可的时刻,应当在到达该许可界限上空时继续飞向起始进近定位点,并尽可能按照提交的飞行计划所计算出的预计达到时刻或(与空中交通管制一起)修正的航路预计到达时刻开始下降或下降和进近。

(1) 在前24个日历月内,每个静压系统、高度表仪表和自动气压高度报告系统已经过测试和检查,并符合CCAR-43部附录D的规定;

(a) 除非在前24个日历月之内,该ATC应答机已经过测试、检查,并被认为符合CCAR-43部附录E的要求,任何人不得使用ATC应答机;

(ii) 应急定位器发射机从航空器上开始拆下90天以后,任何人不得使用该航空器。

补充氧气

(a) 运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座舱气压高度在以MSL为基准3800米(12500英尺)至4200米(14000英尺)(含)时,在此高度范围内飞行时间超过30分钟后给所要求的最少机组成员提供并使用补充氧气。

(2) 座舱气压高度在以MSL为基准4200米(14000英尺)以上时,在那些高度上的整个飞行时间内,为所要求的最少机组成员提供并使用补充氧气。

(3) 座舱气压高度在修正海平面气压高度4500米(15000英尺)以上时,为该航空器上的每个乘员都准备补充氧气。

(b) 运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的有增压舱的民用航空器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在7600米(25000英尺)以上的高度飞行时,除为满足本条(a)款要求的氧气外,对该航空器的每个乘员至少另外供应10分钟的补充氧气,供一旦座舱失去增压而需要下降时使用。

(2)在10500米(35000英尺)以上的高度飞行时,操纵飞机的一名驾驶员

应当戴上(扣紧并封严)、启用氧气面罩,该面罩能一直供氧或当飞机

座舱气压高度超过修正海平面气压高度4200米(14000英尺)时自动供

氧,但在修正海平面气压高度12500米(41000英尺)或其以下高度,

如果有两位驾驶员操纵飞机,并且每位驾驶员都有在5秒钟内即能用单

手从待用位置戴上面部的能供氧和正确固定并密封的快戴型氧气面罩,

则所有驾驶员不必戴上并使用氧气面罩。

(a) 除经局方批准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的最大起飞重量超过

5700千克或批准旅客座位数超过19的涡轮动力飞机必须安装机载防撞系统(ACAS II)。

(1) 首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的最大审定起飞重量超过5,700千克或

批准旅客座位数超过9的涡轮动力飞机,应安装经批准的TAWS系统;

(v) 所有类型的飞行数据记录器应能保留运行过程中至少最后25小时(飞机)或10小时(直升机)所记录的信息。

(iii) 驾驶舱话音记录器应能保留运行过程中至少最后30分钟所记录的信息。

飞行教学、模拟仪表飞行和某些飞行考试

(a) 用于飞行教学的民用航空器(载人自由气球除外)应当具有功能齐备的双套操纵装置。但是,装有单套可转移驾驶盘来代替控制升降舵和副翼的固定双套操纵装置的单发飞机,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可用于进行仪表飞行教学:

(1) 飞行教员确认可安全实施飞行;

(2) 控制操纵装置的驾驶员至少持有带合适类别和级别等级的私用驾驶员执照。

(b) 在驾驶民用航空器进行模拟仪表飞行时,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 在另一操纵座位上应当有一名安全监视驾驶员,该员至少持有私用驾驶员执照,并带有适合于该航空器的类别和级别等级;

一台发动机不工作时,调机飞行的批准

(4) 在下列情况下不得按照本条起飞飞机:

(i) 起始爬升阶段要求飞越密集的居民区;

(ii) 起飞或目的地机场的气象条件低于最低目视飞行规则气象条件。

(5) 在飞行中不得载运不是飞行机组所需的人员。

(6) 飞行机组成员按本条的飞行时,应当完全熟悉运营人手册中的一发不工作时的调机飞行程序和飞机飞行手册中的限制和性能资料。

排污申报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摘要

排污申报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摘要 新闻日期:2009-02-11 发布人:cy 阅读次数:1341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置、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

法规摘要

CLP法规摘要 CLP法规是欧盟基于联合国化学品分类与标签全球协调制度(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ing of Chemical, GHS)并结合欧盟物质分类与标签管理的指令67/548/EEC(DSD)和混合物的分 类标签指令1999/45/EEC(DPD)的一部新的分类标签和包装的法规。2010年12月1日起物质强制执行CLP,2015年6月1日起混合物强制执行CLP,届时67/548/EEC和1999/45/EEC将被废止。 CLP法规涵盖了几乎所有的危险物质和混合物,因此法规的执行必然是对化学品供应商的一次考验。虽然 非欧盟企业不需要执行CLP,但是其下游必然会将责任向上游转移。事实上越来越多的客户接到了欧盟下 游的询问,因此我们有必要了解CLP,并及时应对。 CLP与DSD/DPD的主要差别 DSD/DPD CLP 术语配制品,危险等级,R术语S术语混合物,危害等级,危险说明,防范说明危险分类物理、健康、环境危害分类更多DPD计算方法常规方法源自DPD的GHS计算方法检测方法实验,经验,计算与DPD类似,引入bridging principles 危险等级 DSD危险等级和附件标签 GHS危害等级和来自DSD的补充标签统一分类物质所以危险等级都可统一分类 CMR或呼吸致敏物质,case-by-case 成员国或物质的生厂商,进口商或下游用户统一分类提案成员国提交提案 都可提出统一分类要求通报无需通报通报物质的分类和标签 上表可以看出,CLP与之前的分类标签法规有较大的差别,首先分类所使用的术语被危险说明(hazard statement)和防范说明(precautionary statement)所取代,象形图和信号词的使用使得标签更加被大众理解。 其次主要集中在混合物分类的方法与统一分类上。最后CLP法规要求符合要求的物质或混合物的生厂商或 进口商通报分类和标签,通报的信息会加入分类标签目录(Classification & Labeling Inventory)数据库。该 数据库将向化学品用户提供物质分类标签的核心信息。 下图形象地说明了对CLP与DSD/DPD的主要差别:

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摘要

招投标法律法规汇编 一、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 《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信部令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详细内容》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二、基本原则 1、关于肢解项目规避招标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信部令27号】》第二十二条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已确定投资计划并落实资金来源的,招标人可以将多个同类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集中进行招标。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有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规定。 2、关于必须招标范围的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第二条规定必须招标范围: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

包括:(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第四条规定必须招标范围: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3、关于必须招标规模的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第七条,上述5、6条规定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一个完整的招投标程序 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签订合同及项目实施 三、招标方式分类及相关法律规定 1、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十条必须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习题-练习

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试题 一、名词解释 1. 无因管理 2. 要约 3. 抵押 4. 不安抗辩权 二.单项选择题 1. 人们通常称()为法律事实。 A. 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 B. 法律得以产生的事实 C. 实际发生的社会现象 D. 法律关系产生的事件 1. 下列关于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说法错误的是()。 A. 安全检查制度是安全生产的保障 B. 安全检查制度是“预防为主”的具体体现 C.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是群众路线在安全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D.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是上级管理部门或企业自身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制度 2. 占有权是指对财物的()。 A. 直接使用的权利 B. 取得经济效益的权利 C. 获得利息的权 利 D. 实际控制的权利 3.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自己的义务。 A. 全面履行 B. 可以不全面履行 C. 可以不履行 D. 只享受权利,不全面履行 4.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在()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A. 12 B. 24 C. 32 D. 48 5.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的同意。 A. 债权人 B. 人民法院 C. 公证部门 D. 第三人 6.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 A. 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B. 不拨付工程款,可以进行竣工验 收 C. 可以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D.可以拨付工程款,可以进行竣工验 收 7. 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企业或单位,应当向()申请设立登记,并由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颁发资格证书。 A. 项目主管部门 B. 当地人民政府 C.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D. 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8.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基本规定说法错误的是()。 A. 未办理报建登记手续的工程,不得发包 B. 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 C. 未办理报建登记手续的工程,不得签订工程合同 D.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包括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 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导游资格政策法规知识要点归纳

导游资格《政策法规》知识要点归纳 我国的基本国策 (一)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 (1)主要内容包括: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2)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因如下。 ①人口多,人均资源相对不足:中国人口占世界人口的1/5左右;中国人均矿产资源只占世界平均水平的1/2;中国人均耕地面积只占世界平均水平的1/3; 中国人均水资源只占世界平均水平的1/4;中国人均森林只占世界平均水平的1/6;中国人均草场面积只占世界平均水平的1/3;中国耕地面积只占国土面积的1/10。 ②实行计划生育有利于满足全体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 ③实行计划生育有助于使劳动力增长和经济发展对劳动力的需要相适应。 (二)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 (1)20世纪80年代,中国政府把环境保护确立为一项基本国策。1989年,首部《环境保护法》正式颁布。 (2)我国环境形势严峻,加强环境保护有重要意义。 (3)加强环境保护的五项原则如下: ①协调发展,互惠共赢; ②强化法治,综合治理; ③不欠新账,多还旧账; ④依靠科技,创新机制; ⑤分类指导,突出重点。

(4)保护环境的目标如下: ①到2010年,重点地区和城市的环境质量得到改善,基本遏制生态环境恶化趋势; ②到2020年,环境质量和生态状况明显改善。 (三)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 (1)对外开放是指,国家主动地扩大对外经济交往,放宽政策,发展对外开放型经济。 (2)对外开放的目标: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格局。 ①“全方位”的含义:从开放对象来看,全方位开放是指对世界所有国家和地区开放;各地区都加快对外开放的步伐,实现东、南、西、北、中并举的开放格局。 ②“多层次”的含义:多层次是指全国不同地区实行不同程度的对外开放。 ③“宽领域”的含义:向世界市场开放,包括经济领域的工、商、农等;也包括政治、科学、技术、文化教育等非经济领域。 (1) 实行对外开放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①实行对外开放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②实行对外开放是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必然选择; ③实行对外开放是加快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有效途径。 (四)“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国策 (1)“一国两制”的构想。 ①1982年9月,邓小平公开提出“一国两制”的构想。

导游法规知识重点摘要

导游法规知识重点摘要:法规常识(一) 内容介绍>> 一、法律的本质和基本特征 1.法律的本质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3)法律的内容,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2.法律的基本特征 (1)法律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 (3)法律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适用性。 (4)法律,是建立和维护有利于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二、法律的分类 法律按法律制定的主体和适用范围的不同,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按法律的内容和效力强弱、制定程序的不同,分为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按法律规定的内容的不同,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按法律效力范围的不同,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按创制方式、表达形式的不同,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三、法律与政策的区别 尽管党的政策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具有指导作用,但不能因此而否定或贬低法的作用。法律与政策有根本的区别,这主要表现在: (1)法律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2)法律具有严格的规范性。 (3)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 四、法律与道德的联系与区别 1.道德与法律的联系 道德是一定社会中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有一定的普遍性和共同性。 道德与法律具有一致性,它们都表现为社会的行为规范,二者互相渗透,相辅相成。 2.道德与法律的区别 (1)在上层建筑中所属的范畴不同。法律属于制度范畴,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 (2)表现的形式不同。法律规范表现为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或法院对案件进行判决而形成的判例。 (3)调整的范围不同。法律规范侧重于调整人们的具体行为,而道德规范除了调整人们的具体行为之外,还调整许多涉及观念范畴的问题。 (4)规范的内容不同。法律规范既规定权利也规定义务,并且要求权利和义务相对应,道德规范则主要规定道德义务。 (5)调整的方式和手段不同。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而道德规范的施行主要靠社会舆论的力量以及习惯、传统和教育的力量来维持。 五、旅游法律行为分类 1.隶属关系和平等关系的旅游法律行为。 2.有偿和无偿的旅游法律行为。 3.单方、双方和多方的旅游法律行为。 4.诺承和实践的旅游法律行为。 六、旅游法律行为的要件 旅游法律行为要件,是指旅游法律行为引起预期的法律后果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1.旅游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

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案例集合

【案例一】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P9 地处A市的某设计院承担了坐落在B市的某项“设计--采购--施工”承包任务。该设计院将工程的施工任务分包给B市的某施工单位。设计院在施工现场派驻了包括甲在内的项目管理班子,施工单位则由乙为项目经理自成了项目经理部。施工任务完成后,施工单位以设计院尚欠施工款为由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要依据是有甲签字确认的所增加的工程量。设计院认为甲并不是该项目的设计院方的项目经理,不承认甲签字的效力。经查实,甲既不是合同中约定的设计院的授权负责人,也没有设计院的授权委托书。但合同中约定的授权负责人基本没有去过该项目现场。事实上,该项目一直由甲实际负责,且有设计院曾经认可甲签字付款的情形。 【问题】 设计院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为什么? 【案例分析】 设计院派甲作为设计项目管理班子,但甲既不是合同中约定的设计院授权负责人,也没有设计院的授权委托书,但由于合同中约定的授权负责人基本没有去过项目现场,项目一直由甲实际负责,且设计院曾经认可甲签字付款的情形。施工任务完成后,施工单位以设计院尚欠工程款为由申请仲裁,依据是有甲签字确认的增加的工程量。 【答案】 设计院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因为,由于设计院方面的管理原因,让施工单位认为甲具有签字付款的权力,致使本案付款纠纷的出现。《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目前经常存在着名义上的项目负责人经常不在现场的情况。本案的真实背景是设计院认为甲被施工单位买通而拒绝付款。本案对施工单位的教训是:施工单位需要让发包或总包单位签字时,一定要找其授权人;如果发包或总包单位变更授权人的,应当要求发包单位完成变更的手续。 【案例二】P13 甲施工企业在某条公路的施工过程串,需要购买一批水泥。甲施工企业的采购员张某持介绍信到乙建材公司要求购买一批B 强度等级的水泥。由于双方有长期的业务关系,未签订书面的水泥买卖合同,乙建材公司很快就发货了。但乙建材公司发货后,甲施工企业拒绝支付货款。甲施工企业提出的理由是,公司让张某购买的水泥是A强度等级而非B强度等级。双方由此发生纠纷。 【问题】 (1)水泥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合同纠纷应当如何处理? 【分析】 (1)本案中的纠纷处理,首先要判明水泥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而对于合同效力判断的重要依据是甲施工企业的介绍信是如何写的。《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据此,甲施工企业开出的介绍信是“介绍张某购买水泥”,则张某行为是合法代理行为,其购买B强度等级水泥的行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双方的口头合同也是有效的,应当继续履行,即甲施工企业应当付款。如果甲施工企业开出的介绍信是“介绍张某购买A强度等级水泥”,则张某买B强度等级水泥的行为就超越了代理权限,双方的口头合同是无效的。 (2)如果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其首要的法律后果是返还财产,即甲施工企业可以退货、拒付货款。乙建材公司的损失,按照《民法通则》第66条关于“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向张某主张。但在司法实践中,乙建材公司的难点是应当如何证明张某要求购买的是B强度等级水泥。 【案例三】P14-15 2011年7月,甲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中标某大厦工程,负责施工总承包。2012年5月,甲公司将该大厦装饰工程施工分包给乙装饰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甲公司驻该项目的项目经理为李某;乙公司驻该项目经理为王某。李某与王某是多年的老朋友。2012年6月,甲公司在该项目上需租赁部分架管、扣件,但资金紧张。李某听说王某与丙材料租赁站(以下简称丙租赁站)关系密切,便找到王某帮忙赊租架管、扣件。王某答应了李某的请求。随后,李某将盖有甲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及该单位的空白介绍信交给王某。同年7月10日,王某找到丙租赁站,出具了甲公司的介绍信(没有注明租赁

法规摘要doc

法规摘要 ………海关提醒申请办理减免税的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您在办理减免税手续,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同时,还需注意以下事项: 一、减免税申请只能以本单位自用为目的,不得以自用名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进口货物的减免税手续。 二、减免税进口货物属于海关监管货物。在规定的监管期限内,不得转卖、出租、转让、抵押、质押、留置等,不得擅自变更设备使用地点。如需有以上行为的,应在海关批准并办结有关手续后进行。 三、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征免税证明》有效期内办理有关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不能在有效期内办理,需要延期的,应当在《征免税证明》有效期内向海关提出延期申请。 附:一、《海关法》中有关条款 第三十七条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海关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处理海

关监管货物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办结海关手续。 第五十七条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特定减税或者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依照前款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的货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三)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 (十)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

教育教学法律法规复习摘要

教育教学法律法规复习摘要 第一章导论 1.结合教学工作实际,谈谈加强依法治教、推进依法治教的必要性。 依法治教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全民族法律素质,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的基础性工程,是维护社会稳定和青少年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教育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广大学生家长的迫切期望。 (1)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党的领导在教育领域的直接体现和必然要求。既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也是教育领域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 (2)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客观要求。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变革、教育法律关系主体间关系变化以及民办教育的兴起等教育领域的新问题、新情况都需要依法治教。 (3)是教育行政部门改变领导方式、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与水平的必然选择。使教育事业在微观上搞活,在宏观上健康有序发展。 (4)是培养新世纪一代新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证。让广大青少年学生在日常学习、生活的潜移默化中,逐步培养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养成守法习惯,提高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能力。为提高国民素质、推进民主法治进程提供强有力保证。 2.我国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如何理解这些原则? (1)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根本性原则 (2)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首先解决义务教育公平性问题。 ①起点上的平等——入学上的平等 ②过程中的平等——就学过程的平等 ③终点上的平等——学业成就上的平等 (3)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①教育活动必须对国家和人民负责,不对个人或小集团负责。 ②教育事业属于公益事业,不以赢利为目的。 ③教育活动必须接受国家和社会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 ④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保证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4)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①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有什么样的权利就有什么样的义务。 ②权利与义务相依存,权利人权利的享受依赖于义务人履行其义务,义务人如果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就不可能享受权利。

江苏导游资格考试《导游法规知识》真题及参考答案讲课教案

2011年江苏《导游法规知识》试题及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请选择一个正确答案,并将正确答案涂在答题卡相应的位置上。共60小题,每小题0.5分,共30分。) 1.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第二次历史性飞跃的理论成果是。B A.毛泽东思想B.邓小平理论 C.“三个代表”重要思想D.科学发展观 2.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C A.科教兴国B.用新思路实现更快更好地发展C.发展D.发展战略 3.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是。B A.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B.坚持以人为本 C.实现人的全面发展D.实现可持续发展 4.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行为,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该导游员和导游员所在的旅行社予以处罚。A A.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B.在讲解中掺杂庸俗内容 C.私自承揽或直接承揽导游业务D.擅自调整或变更旅游行程 5.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在于正确理解、把握和处理的关系。A A.动力和平衡两种社会运行机制B.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C.体制与机制两种运行模式D.发展与稳定 6.为进一步规范旅行社经营活动,保障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为旅游者创造良好的旅游消费法制环境,国务院发布并于今年5月1日实施《旅行社条例》。C A.导游人员B.旅行社C.旅游者和旅行社D.旅行社和导游人员 7.李某与某旅行社采用旅行社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了合同,由于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不同的理解发生争议,此时,应当解释。D A.本着公平的原则予以B.由上级部门做出 C.按照通常理解予以D.作出不利于旅行社一方的 8.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经济损失在。C A.1万元以下B.1万元一10万元 C.10万—100万元D.100万元以上 9.中国公民持有效护照或者其它有效证件,出入我国国境。D A.应当办理签证B.入境必须办理签证 C.出境必须办理签证D.无需办理签证 10.旅行社招揽、接待旅游者,应当制作和保存完整的业务档案,保存期最低为。B A.1年B.2年C.3年D.4年 11.《旅行社条例》对经营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要求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分别是。B A.150万30万B.30万20万 C.100万30万D.100万60万 12.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A A.一倍B.一半C.两倍D.一倍半 13.导游员江某在带团中,因安排超计划购物与旅游者发生争执,当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工作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未佩戴导游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的处罚。A A.罚款B.扣留导游证C.警告D.吊销导游资格证书 14.根据《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旅行社为国内旅游的旅游者办理旅行社责任

SA8000-相关法律法规摘要

SA8000相关法律法规摘要 1 童工及未成年工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5月1日实施) 第15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 1.2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1991年1月18日国务院令第81号发布) 第4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第6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以5千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千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10条: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

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24日第7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 1.4《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 第2条: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2 强迫性劳动 2.1《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部发[1994]289号) 第32条:---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第96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2《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 第2条: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 2.3《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 第4条:企业违反国家规定强迫职工加班加点,职工可以拒绝,企业不得因此扣发职工工资,更不能以此理由解雇职工。 2.4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

(法律法规)建筑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

《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选编》复习题 第一章法律 一、单选题 1、(P1)我国《建筑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D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法律法规)建筑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 2、(P2)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C 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1、 2、3 3、(P3)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A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4、(P10)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和开发并举,把(C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5、(P10)《节约能源法》的目的是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A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6、(P19)安全生产管理,坚持(D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1、3 7、(P21)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D淘汰)制度。 8、(P2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C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9、(P30)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B三个)以上具备承担

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1 0、(P32)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A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11、(P3 6)消防工作贯彻(B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法律法规)建筑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 12、(P43)谎报火警的,依照(C《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13、(P46)我国《环境保护法》所称环境,是指(D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14、(P47)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C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5、(P49)抗震减灾工作,实行(D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16、(P53)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的抗震(D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17、(P6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B推荐性)标准。 1、2 18、(P65)下列(C保险赔款)个人所得,免缴个人所得税。 19、(P68)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B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0、(P68)当事人订立合同,有(D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21、(P101)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

《导游法规知识》试题

2008年江苏省导游人员资格考试 《导游法规知识》试题 一、填空题(每空0.5分,共20分。请将答案填在题中的横线上) 1.国家旅游局规定的旅游职业道德中的“爱国爱企、自尊自强”,要求旅游从业人员在业务工作中时时处处以和为重,为企业的发展多做贡献。 2.按照《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带团游览中,如果发生了旅游安全事故,导游人员应当立即向其所属和当地报告。 3.我国对旅游饭店星级的评定,采取按星级饭店的与相结合办法综合评定。4.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权益争议的途径为:与协商和解、请求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和向起诉等五种。 5.根据《旅游投诉暂行规定》,旅游投诉管理机关在处理旅游投诉时,对属于被投诉者的过错,可以决定由被投诉者承担责任。可以责令被投诉者或及承担全部或部分调查处理投诉。 6.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紧紧围绕着“、”这个主题,邓小平理论的一系列内容都是以此为根本全面展开的 7.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基本要求是,根本方法是。8.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思想是:健康的经济发展应该建立在生态能力、和人民积极参与自身的基础上。 9.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其的行政处罚和有关行政行为,不仅享有权,而且还享有向人民法院提起权。 10.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构成旅游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的主要方式除了口头和书面两种外,还有的意思表示方式和的意思表示方式 11.承担旅游法律责任的主体,一般主要指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和。 12.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我国暂不允许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境内居民赴外国和、、旅游业务。 13.旅行社要遵守商业道德,在经营活动中要遵循、公平和原则。14.《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应当受到尊重,其不受侵犯。 15.《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一方的解释。 16.按照法律规定,中国公民出入境旅游应申请办理护照,向的市、县公安机关出人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履行相关手续。 17.《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我国风景名胜区划分为级风景名胜区和级风景名胜区两个等级。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0.5分,共25分。下列各题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请将正确答案前的英文字母填入题中括号内) 1.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导游证的有效期限为( )年。 A.1 B.2 C.3 D.4 2.导游证持有人需要在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 )。 A.重新参加导游资格考试 B.重新申领导游证 C.重新参加导游资格考试合格后申领导游证

劳务分包相关问题及适用法律法规摘要

劳务分包相关问题及适用法律法规摘要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劳务分包相关问题及适用法律法规摘要国家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施工有禁止转包、限制分包的强制性规定,但从近几年来在对劳务承包方管理效果看,还存在一些问题。在项目管理中,既用工合法,又能在发生劳务纠纷时避免损失,这是近年来建筑行业在项目管理上面临的难题。近几年来因劳务纠纷发生的诉讼案件约占建筑行业年度总案件的40%左右,有的劳务纠纷案件已给企业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主要问题有: 一、承包方的主体资格 现行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中,存在着承包方(乙方)是自然人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情况,这类合同存在着违法分包的嫌疑。法院在审理施工合同纠纷时,首先要确认合同的效力,违法分包的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后果是:(1)承包方的工作人员在施工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分包方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一个项目上,出现大量非法合同,被有关部门查处后,会被认定为非法分包,企业将面临被取消(或降低)资质及经济处罚的风险;(3)对承包方所拖欠的民工工资,分包方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尤其在已付清劳务费,包工头消失的情况下,会出现重复付款的可能(相应的法律依据附后)。 大量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承包方的主体资格都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所以必须禁止同自然人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同有相应资质的承包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是合法的,无需经业主

同意,只有与这种企业或其授权的组织或个人签订合同,才能确保分包合同的有效性,才能把好承包方的准入关。 在同具备条件的承包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前,应要求承包方出示营业执照、资质证、法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分包方保存承包方的营业执照、资质证的复印件(盖有承包方印章)及授权委托书原件。 二、劳务分包合同的内容 所谓的劳务分包,指施工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的劳务分包给劳务承包企业的活动。工程的劳务分包,无需经过业主同意。业主不得指定劳务承包人,劳务承包人也不得将该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在劳务分包中,承包方仅提供劳务,而材料、机具及技术管理等工作仍由发包方负责。劳务分包纯粹属于劳动力的使用,其他一切施工技术、物质等均完全由发包单位负责。根据预先确定的工日单价进行工费结算是劳务分包的本质特征之一,劳务分包不发生材料、机械等费用,更不会有管理费。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劳务作业的质量向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在以后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不应过多体现工程大包的内容。 三、对承包方的验工 目前发包人项目部对承包方验工时,大多采用工、料、机合到一起,采用综合单价的形式验工结算。这种验工方式是以往工程大包的管理模式,与劳务分包的内容发生矛盾,其验工结算单体现了材料、机械的费用,不是劳务结算,而是工程分包结算。为避免非法分包的嫌疑,有必要对承包方的验工结算方式进行改进。

工程相关法律法规

工程相关法律法规 一、最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目的---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主要内容-------后面专题论述。 本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2、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暂行)》的通知【交质监发…2012?576号】 目的------为进一步完善施工安全监管制度体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施工企业项目主要负责人带班生产行为。 主要内容------①、本制度所称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合同段的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施工企业设立安全总监岗位的,同时包括安全总监。 ②、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是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和指导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活动,第一时间负责组织现场突发事件应急处臵。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方式主要有:(一)现场巡视检查;(二)蹲点带班生产。 ③、项目负责人现场轮流带班生产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对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范围。 对未执行带班生产制度的项目负责人,作为个人不良信用予以记录,不予办理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延期考核。 对未执行带班生产制度或执行不力的施工企业,应责令纠正,并通报批评,同时作为企业不良信用予以记录;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从重进行行政处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本制度自2012.11.2起施行。 3、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暂行)》的通知【交质监发…2012?577号】 目的--为倡导“隐患就是事故”的预防理念,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防止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主要内容---①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高、整改难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安全事故隐患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安全事故隐患。

导游业务知识要点

导游业务知识要点 一、导游业务概述 1、世界导游业简史 (1)1841年7月5日英国的托马斯.库克组织了世界上第一次商业性旅游活动。 (2)1845年,托马斯.库克创办了世界上第一家旅行社——托马斯·库克旅行社,他也被称为世界旅游业的鼻祖。 (3)1846年,托马斯·库克组织了世界上第一次有商业性导游员陪同的旅游活动。 2、中国导游业发展简史 1.19世纪末上海租界已有专门为外国游客服务的民间旅游组织。 2.20世纪初西方一些旅游企业陆续占领中国市场。 3.1923年,银行家陈光圃先生在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内设立了”旅行部”,1925年2月组织第一个国际旅游团——赴日本的”观樱团”,1927年春出版了中国第一本旅游杂志——<旅行杂志>,标志着中国人自己旅游业的开始。 3、新中国成立后旅游业发展情况 1.华侨服务社和中国旅行社的成立标志新中国旅游业的诞生。 2.中国旅行游览事业管理局的建立标志着中国客源市场的转移及游客构成的重大变化。 2.打破高度集中的旅游业管理格局,引入竞争机制,加速旅游业的发展。 主要措施:一是企业化;二是实行多元化的经营体制;三是简政放权。 4、导游工作的性质:1.政治性(中国导游员只有在这一属性上与西方国家导游员存在区别); 2.社会性; 3.文化性; 4.服务性; 5.经济性; 6.涉外性。 5、导游工作的特点:1.独立性;2.复杂性(表现在:工作对象复杂、工作面广、工作流动性大、讲解内容繁杂、立场复杂、涉外性强政策性强);3.脑体高度结合;4.跨文化性;5.面对物质诱惑和精神污染。 6、导游服务原则:“宾客至上”原则、“服务至上”原则、“等距离”原则、“合理而可能”原则。 三、导游员 导游员的概念:导游员是指按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员资格证书,并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游客提供向导、讲解和旅游服务的人员。 7、导游员的类型和职责 (一)按业务范围分类 出境领队(简称领队),主要职责:(1)介绍情况、解答疑问、全程陪同;(2)监督境外接团社旅游计划的实施,维护游客的权益;(3)做好组织、协调工作;(4)联络工作;(5)维护游客的人身和财物安全。 全程陪同导游员,主要职责:(1)实施旅游计划;(2)联络工作;(3)组织协调工作;(4)维护安全、处理问题和事故;(5)做好宣传和调研工作。 地方陪同导游员,主要职责:(1)具体安排当地旅游活动;(2)做好接待工作;(3)导游讲解和翻译;(4)维护安全、处理问题。

2021年劳务分包相关问题及适用法律法规摘要

劳务分包相关问题及适用法律法规摘 要 欧阳光明(2021.03.07) 国家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施工有禁止转包、限制分包的强制性规定,但从近几年来在对劳务承包方管理效果看,还存在一些问题。在项目管理中,既用工合法,又能在发生劳务纠纷时避免损失,这是近年来建筑行业在项目管理上面临的难题。近几年来因劳务纠纷发生的诉讼案件约占建筑行业年度总案件的40%左右,有的劳务纠纷案件已给企业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主要问题有: 一、承包方的主体资格 现行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中,存在着承包方(乙方)是自然人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情况,这类合同存在着违法分包的嫌疑。法院在审理施工合同纠纷时,首先要确认合同的效力,违法分包的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后果是:(1)承包方的工作人员在施工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分包方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一个项目上,出现大量非法合同,被有关部门查处后,会被认定为非法分包,企业将面临被取消(或降低)资质及经济处罚的风险;(3)对承包方所拖欠的民工工资,分包方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尤其在已付清劳务费,包工头消失的情况下,会出现重复付款的可能(相应的法律依据附后)。 大量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承包方的主体资格都作出了明确

具体的规定。所以必须禁止同自然人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同有相应资质的承包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是合法的,无需经业主同意,只有与这种企业或其授权的组织或个人签订合同,才能确保分包合同的有效性,才能把好承包方的准入关。 在同具备条件的承包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前,应要求承包方出示营业执照、资质证、法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分包方保存承包方的营业执照、资质证的复印件(盖有承包方印章)及授权委托书原件。 二、劳务分包合同的内容 所谓的劳务分包,指施工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的劳务分包给劳务承包企业的活动。工程的劳务分包,无需经过业主同意。业主不得指定劳务承包人,劳务承包人也不得将该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在劳务分包中,承包方仅提供劳务,而材料、机具及技术管理等工作仍由发包方负责。劳务分包纯粹属于劳动力的使用,其他一切施工技术、物质等均完全由发包单位负责。根据预先确定的工日单价进行工费结算是劳务分包的本质特征之一,劳务分包不发生材料、机械等费用,更不会有管理费。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劳务作业的质量向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在以后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不应过多体现工程大包的内容。 三、对承包方的验工 目前发包人项目部对承包方验工时,大多采用工、料、机合到一起,采用综合单价的形式验工结算。这种验工方式是以往工程大包的管理模式,与劳务分包的内容发生矛盾,其验工结算单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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