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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思考

河南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思考
河南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思考

[收稿日期]2008-04-18

[作者简介]廖富洲(1964 ),男,河南省南阳市人,中共河南省委党校经济学教研部副主任、教授。

2008年6月第24卷 第6期

学习论坛TR I BUNE O F STUDY

Jun 2008V o l 24 N o 6

河南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思考

廖富洲

(中共河南省委党校经济学教研部,河南郑州450002)

[摘 要]随着河南省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失地农民数量越来越多,因征地引起的矛盾也比较突出。河南省在对

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加快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保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30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608(2008)06-0030-04 河南是农业大省和农民人口大省,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土地被征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失地农民的数量越来越庞大,由于各种原因,因征地补偿而引起的矛盾也比较突出。高度重视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使他们能够享受到发展和改革的成果,是全省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是构建和谐中原的需要,是保证全省社会稳定大局的需要,也是河南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需要。

一、河南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基本状况失地农民一般是指在城镇化过程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的农民。农民失地问题早就存在,但在政府计划安置下,失地农民问题没有激化。直到2000年以后发生了大规模的 圈地热!,城镇、工业区等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急剧膨胀,加之大量的基础设施建设占地,越来越多的土地以种种合法的或非法的、公开或隐蔽的形式变为城镇建设用地,越来越多的农民失去了土地这个千百年来赖以生存和养老的根本,成为一个新的社会群体 失地农民。由于失地后他们的生活保障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使他们成为一个弱势群体和被边缘化的群体,同时也成为产生社会矛盾的一个重要方面,成为各界关注的社会问题。

目前全国失地农民有4000万左右。河南省每年产生的失地农民在20万左右,目前失地农民规模为300万左右。随着失地农民数量的增多,河南省在征地和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方面采取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措施,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大多数农民失地后生活稳定,能够安居乐业,既保障了城镇化发展对土地的需要,又比较有效地保障了失地农民的生活,最大程度地减少了征地带来的问题和矛盾。主要表

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高度重视土地征占过程中对农民利益的保护。河南省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征占农村土地过程中保护农民的利益,认识充分,高度重视。省政府、省国土资源厅先后下发了一系列专门文件,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提出了具体意见,提出了明确要求和严格规定,加强对征地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征地规模,严格规范征地行为,严格掌握征地补偿标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全省的征地行为,为保护失地农民利益提供了政策依据。

第二,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全省各地在征地过程中都十分尊重和保护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与监督权,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切实落实 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各地通过召开群众大会、群众代表大会、乡(镇)村(组)干部会议、张贴公告等多种形式,向群众宣传有关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解答群众提出的各种疑问。一些地方还将土地规划、实施计划、征地补偿标准、安置办法等内容纳入政务公开范围,张榜公布。郑州、焦作、安阳等地坚持做到 征地到现场、清点到个人、协议到村组!,效果明显。

第三,严格依法对农民进行补偿。按照省政府、省国土资源厅的要求,各地在征地过程中,大都能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幅度进行补偿,并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变化及时调整,不断提高补偿标准。如开封市从1991年以来已三次调整补偿标准,在2001年对郊区土地安置暂行办法进行调整时,进一步提高了补偿安置标准。第四,积极探索保障失地农民长期稳定生活的有效途径。为了对失地农民进行妥善安置,使其失地不失

业,生活有保障,全省各地都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对失地农民的安置增加了新的更符合失地农民需求的内容。主要形式有:一是货币安置。即把征地补偿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用于其自主支配、自谋职业。二是征地费入股安置。在自愿的前提下,将部分或全部征地补偿费入股,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作为股东参与用地单位的生产经营、利润分红、风险共担。三是保险基金安置。把征地补偿费中农民个人应得的部分集中起来作为村民的养老保险基金,使之每月拿到的生活费不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四是留地安置。即在经济发达地区或城乡结合部,根据城镇建设规划,在规定区域按照规定用途划出一块土地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失地村民,从事开发经营,发展生产。五是调地安置。即在征地后人均耕地仍然较多的村,由村集体将机动耕地适当调整给仍愿意种田的失地农民进行承包,或优先将自愿放弃原承包地农户的土地转包给失地农民,使其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六是低保安置。即把失地农民全部转为城市户口,享受低保待遇。七是加强培训,积极推进失地农民再就业工作。大多数地方出台了专门针对失地农民的培训措施,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失地农民进行专业技能培训,致力于提高他们的就业竞争能力,通过培训使大部分受训者找到了工作,有了生活来源[1]。

第五,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河南省坚持对土地征用中侵害农民利益的不正之风进行坚决纠正,对土地违纪违法案件进行坚决查处,对拖欠、截留、挪用的征地补偿安置费进行坚决清理。省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审计厅、发改委、财政厅等单位按照国家政策和要求,把对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作为执法监察的重点,对失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进行逐宗登记,澄清底数,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严肃处理,查处了一批侵吞土地赔偿款的案件的个人,维护了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2]。

二、河南省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河南省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从总体上看,河南省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还是比较落后的,还没有真正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往的实践只能称为生活保障制度,其与以社会性、福利性、公平性和互助性为本质特性的社会保障相差甚远。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对失地农民的补偿标准较低。对于征地补偿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但由于这个补偿标准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是一种与市场无关的政策性价格,所以在实践中暴露出这个标准是偏低的,主要表现在:一是征地补偿费用远低于土地的出让收益。一些地方在征地时并没完全按照国家补偿规定来执行,有的地方降低补偿标准,有的提高补偿标准,但就是提高后的征地价格也远低于土地出让价格,政府低征高卖!的现象广泛存在。二是补偿费用远低于土地的真实市场价值。我国在将农用地转变为非农用地时,实行的是部分补偿,只是针对具体的直接的损先给予象征性补偿,而完全没有考虑间接的损失。补偿金低于土地市场价格,不能反映土地的位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人均耕地面积等影响土地价值的经济因素。三是征地补偿费远低于作为一个城市居民的生活保障,补偿费不足以维持正常的城市生活开支和保障。

一些地方补偿款分配混乱,暗箱操作,农民实际得到的很少。在征地过程中,参加征地谈判的一般是地方政府、开发商和村集体,农民被排斥在外,没有参与权和决策权,甚至没有知情权,从而导致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混乱,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和寻租现象普遍,补偿款被层层截留,到农民手中只有很少一部分。据调查,被征土地的收益分配大致是:地方政府占30%,企业占40%,村级组织占20%,失地农民仅占10%左右。土地的巨额增值收益,大部分被开发商和地方政府获取。这样的分配格局,也是土地浪费严重、土地违法屡禁不止、土地要素价格扭曲乃至经济发展模式转变缓慢的重要原因。特别是在村集体和农民之间,法律没有明确两者之间如何分配,致使村集体在补偿款分配中有很大的权力,尤其是村干部贪污、挤占、挪用补偿款的现象屡屡发生[3]。

安置方式单一,失地农民就业难。对失地农民安置方式一般都存在着很大的弊端。货币安置成本低、易操作,在实践中是主要的安置方式,但这种方式却给失地农民今后的生活与就业埋下了诸多隐患。因为货币安置不仅数量少,而且没有解决农民的就业问题,缺乏起码的最低生活保障。再加上农民大多数原来文化水平不高,素质低,没有一技之长,给就业带来了很大困难。所以,货币安置方式被一些农民称之为一脚踢!。招工安置是从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延续下来的一种老办法,在用工制度已经完全合同化、市场化的今天,靠用地单位安置在实际执行中难以操作。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征地补偿费,开办经营实体,让失地农民在其中工作,但这些企业往往产权不明晰,主营业务不明确,管理能力有限,抵御不了市场的风险,一旦企业亏损倒闭,农民失地又丢钱,基本生活仍然得不到保障。正是由于安置方式弊端明显,使得很多失地农民没有工作的机会,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失地的同时也失业。

部分失地农民丧失了基本的国民!待遇。由于大量农民失地失业,他们成了一个典型的弱势群体,生活在被社会遗忘的角落,丧失了基本的国民!待遇。一方面,他们失去了土地,不再是原来意义上的农民了,没有了土地这个基本的生活保障;另一方面,失地农民也不是真正的城镇居民,他们失地后没有稳定的工作,尤其是二元体制的存在,使他们在城市仍然受到种种不平等待遇甚至歧视,就业、社保、教育等方面不能与城镇居民一视同仁,没有享受到城市居民的各种社会保障,

成了所谓的种田无地、就业无门、保障无份!的三无!农民。

失地农民之间的贫富差距拉大,部分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下降。在失地农民中,一些文化程度高、有眼光有能力的农民,能够充分利用补偿款和城镇开发的机会,积极参与城区建设,通过自己的努力,生活水平越来越高,甚至超过了城市居民平均水平。而那些文化程度低、没有一技之长的农户,由于观念落后,能力有限,难以找到工作,没有收入来源,坐吃山空,生活日益拮据。尤其是随着物价的上涨和城市生活成本的增加,单凭补偿款不能保障长期生活需要,生活水平不可避免地出现下降趋势。

因征地引发的矛盾仍将是主要矛盾之一。由于部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农民失去了土地,花掉补偿金,温饱顿成难题。每年多出几十万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的农民,影响社会稳定,这也绝非危言耸听。由于失地农民越来越多,一部分农民失地后,经济上受到损失,生活没有着落,生活水平下降,他们就会表现出对生活前景的彷徨、焦虑,甚至失去信心,必然会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如果征地过程中或失地后生活出现问题,如补偿款不到位,或安置方式不能满足要求,或出现贪污腐败现象等,这些都很有可能引发失地农民的不满,引发上访甚至治安事件。据统计,目前河南省许多地方的农民上访案件中,因征地引起的矛盾占60%左右,虽然和以前相比有了大幅度的下降,但是仍然是全省上访量较多的领域。

三、建立河南省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思路

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农民失去土地,从农业转向非农业,这是历史的进步。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决不能以牺牲农业和农民的利益来降低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成本,必须正确处理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的关系,解决失地农民后顾之忧问题,给予他们基本的保障,使他们享受到发展和改革带来的成果。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保护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解除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对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都将发挥积极的作用![4]。

第一,严格征地范围,控制征地规模,完善征地程序。加快征地制度改革,明确界定征地范围,控制征地规模,这是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根本途径。我国宪法虽然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但相关法律都未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的界定,对公共利益的解释成为职能部门和主要行政领导的自由裁量权。按照目前我国征地的制度设计,除了乡村自己搞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土地外,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搞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都可以让政府动用强制性征地权帮助他们获得土地。这就使得征地成为满足各类建设用地的主要途径,大量营利性项目通过种种手段获得政府批准,以公共利益!的名义拿到批文,从而导致土地征用权的滥用,一些地方政府利用所掌管的征地权,低征高卖!,以地生财,使圈地风!愈演愈烈,屡禁不止。

根据国际经验和我国实际,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征地范围应严格限定在国防军事、国家政府机关及公益性事业研究单位用地,能源、交通、公共设施用地,重点工程、公益及福利事业用地,水利、环保及其他公认或法院裁定的公共利益用地等。在公共利益之外的用地,不能动用国家的征地权力。特别是要将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工业用地和各类开发区、园区等用地退出国家征地范围,使它们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地转用年度计划的控制下,逐步通过公开的市场交易取得土地使用权。同时,在征地过程中要严格征地程序,充分尊重农民的土地权利和民主权利。征地必须让农民有参与权、知情权、谈判权和监督权,保证征地的透明度。政府在提出用地申请时,先要进行公告,让农民和农民集体组织对其合理性和合法性提出质疑;在批准用地后,要再次公告,并就赔偿等问题与土地权利人进行协商,若有争议可以申诉和申请仲裁。为此,可以探索建立专门的土地法庭或土地法院。征地过程必须规范透明,让被征地农民参与征地过程,实施监督权,以保证他们对土地的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等得到充分尊重,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二,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建立合理的补偿机制。土地征用补偿是征地问题的核心,征地补偿费偏低不仅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也不利于保护耕地。寻找政府、征用土地的主体和失地农民之间最佳的利益联结点,建立合理的征地补偿和得益分享机制,是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关键![5]。为了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征地补偿必须在确认农民集体土地财产权利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科学的补偿标准,按市场经济规律进行补偿。不仅要考虑土地被征用前的价值,还应考虑土地的区位、市场供求、经济发展及政府宏观政策等因素,体现被征土地的生产资料功能和社会保障功能;不仅补偿被征土地现有价值和损失,而且要考虑土地可预见的未来价值,还要考虑因征用带来的连带损失,特别要考虑农民再就业成本、物价上涨引起的风险成本以及土地市场价格和潜在收益。当然,由于各地发展不平衡,征地补偿标准可以因地制宜,区别对待,以确保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和有较稳定的收入。除此之外,必须改革征用土地收益分配制度,坚持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应该是农民拿大头、政府得中头、集体拿小头,即:失地农民占70%左右,地方政府占25%左右,村级组织占5%左右。这样不仅可以有效地解决征地产生的种种矛盾,保护失地农民的利益,而且是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经济权益的尊重和保护,也能够有效地减少中间交易成本,遏制寻租!现象。

第三,建立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从理论上说,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应该是一个包括养老、医疗、失业、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就业保障等在内的一个完整的保障体系,否则就不能实现与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接轨。但从目前河南省的实际情况来看,经济不发

达,财力有限,一下子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不现实的,只能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应从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保险入手,在此基础上,可以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保障方式,确保失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并能随着经济发展而逐步提高。一要把失地农民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覆盖范围。失地农民大部分居住在城镇,在从业性质、生活区域、生活方式等方面与城镇人口已经基本趋同,应把他们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二要建立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将已就业的失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对尚未就业的应建立有别于城镇的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三要建立多元化的医疗保障制度。坚持因地制宜原则,建立多形式、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并建立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投入、风险共担的机制。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加快建立失地农民社保基金,资金来源可通过以下渠道筹集:一是政府按一定比例进行财政拨款;二是从政府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三是在行政划拨土地和有偿出让土地时,按一定标准提取资金,用于设立社会保障基金;四是从土地储备增值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于经济不发达地区来说,基金可由国家、集体和失地农民个人共同筹集形成,政府应占较大比例。为了保证基金的保值增值,应由非政府机构进行经营管理。可以成立专门从事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存储和管理的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和专款专用。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把基金交由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经营管理,并引入竞争机制,促进基金的保值增值,政府在税收政策等方面提供优惠。同时,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如财务核算制度、审计监督制度、绩效评估制度等,加强监管,使基金管理规范化和法律化。

第四,强化对失地农民的教育培训。长期以来,我国农民由于缺少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普遍很低,失去土地后面临着极大的生活和就业风险。由于就业压力大,政府不可能包办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实现市场化就业是必然趋势。因此,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难题,除尽量安置外,其根本在于加强对失地农民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帮助他们建立全新的就业观念,增强就业的竞争力,努力通过劳动力市场寻找就业机会。政府部门应建立完善的就业培训体系,根据不同的年龄和文化层次,有针对性地安排不同的培训内容,通过培训尽可能多地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对进城入镇失地农民的教育培训保障内容,一是子女的九年义务教育,失地农民进城后,其子女入学应与城镇居民子女一视同仁,享受国家九年义务教育所赋予的所有权利。二是对失地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要充分利用公共资源,建立健全布局合理的培训网络,根据不同的人群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对经济困难的失地农民给予补助,要让失地农民真正掌握一门非农职业技能,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三是把失地农民纳入城镇劳动力管理范围,把失地农民培训纳入城镇下岗人员再就业培训体系。四是及时转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观念,使其自觉参与就业竞争,接受市场经济的考验。消除土地被国家征收了,国家就要对自己负责到底的错误思想,端正就业心态,敢于面对新环境,勇于接受挑战,通过自身努力,掌握谋生之技,增强竞争能力。

第五,为失地农民提供法律保障。目前与我国失地农民相关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救助体系基本上是缺失的,除法律对征地的范围、程序等方面的规定不健全外,对征地补偿也缺乏科学的法律规范和有力的法律保护。我国宪法对征地补偿未作明确规定,也没有其他的统一立法,导致许多应当予以补偿的情况没有相应的立法规定,补偿立法在指导思想上往往只重视赋予权力,而忽视对权力的限制;只重视行政机关管理的方便,而忽视农民权益的保障。现行土地补偿规定中对征地纠纷问题也没有相应的解决机制和细则,往往使纠纷无法解决,失地农民告状无门。此外,由于缺乏公正的司法监督与救济,即使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有些地方在征地与补偿时也不依法办事,越权审批、任意降低补偿标准和克扣补偿金等现象屡见不鲜。失地农民的合法利益必须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进行有效的保护。国家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国际惯例,单独制定#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法?。其内容应包括土地征用范围、土地征用权的行使机构及权限、土地征用的补偿原则以及方式和标准、征用程序、法律责任等。要保证失地农民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实现征地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切实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要积极为失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切实强化失地农民权益的司法保障,通过构建完善的法律救助体系,明确救助程序和救助内容,确保失地农民在其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寻求保护,使他们有畅通的诉求渠道,真正解决告状难问题,要限制地方政府行政权力的滥用,缓和政府和失地农民之间的紧张关系。

[ 参 考 文 献 ]

[1]杨蕾等.河南省在征用农村土地中应注意保护农民利益[J].河南国土资源,2005,(1).

[2]朱殿勇等.河南:五项措施保障失地农民生活长期稳定[N].河南日报,2004-11-14.

[3]省国土资源厅征地制度改革课题组.河南省征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J].河南国土资源, 2003,(1).

[4]郭永坤.论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J].学习论坛, 2006,(7).

[5]段进军,陆田.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问题对策探析[J].南阳师范学院学报,2006,(5).

[责任编辑:付钦太]

论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报告

论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 ——以省市为例 【容提要】最近几年自上世纪九十年代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体制的改革带来了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工业化进程不断加速,农业土地被大批量的征购,运用到建设方面,这就导致了很多的农民失去了土地。我国目前大概有4000多万的农民没有土地,“十一五”这期间每年都有大概200万的农民失去土地,而且失去土地的农民的人数在“十二五”期间还在不断的增加,到2020年,估计将会有超过一亿的农民失去土地。为了更好的了解到当前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提出解决此问题的措施,本文对市失地农民进行研究。研究发现市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其中土地补偿标准偏低、失地农民就业困难、老龄化工作量大,信息更新慢难度大、征地速度过快等,加剧失地农民保障是市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欠缺的主要问题。为此应当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及健全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最终使政府及社会更加注重农民的社会保障。 【关键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体系 Abstract:Since the 1990 s reform and opening-up, the reform of economic system has brought the change the way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accelerating process of industrialization, agricultural land is bulk purchase, applied to construction, which leads to a lot of farmers lost their land. The total number of the current Chinese farmers have more than 40 million people, each year during the \"11th five-year plan\" of land-lost farmers around 2 million, during the period of \"twelfth five-year\" the scale of the land-lost farmers continued to increase, by 2020, farmers will break through one hundred million, bee a huge special group. In order to better understand the problem of social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作者 考试批次 学籍批次 学习中心 层次 专业 完成时间 题目 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论文摘要: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构建和谐社会,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分析了建立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性和存在的问题,加快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1.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保障农民基本权益的客观要求。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障、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农民是公民成员,依法享有宪法赋予的享受社会保障的基本权利 中国是传统农业大国,广大农民群众的基本要求和愿望是实现“生有所靠、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农村社会保障是实现社会公平和体现人的自由和尊严的客观要求。 2.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农村稳定的重要保障农村的稳定是中国社会稳定的基础,“农村不稳,则国家难定”。但是长期以来,中国农村并没有建立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还是通过个体的家庭保障来实现“积谷防饥,育儿养老”这般的观念在农村社会根深蒂固。 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土地保障为主的农村家庭保障制度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弱化,完全依靠家庭养老,风险很大。传统家庭养老保障模式受到严重挑战,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也受到严重威胁,“城乡二元制”的社会保障制度种种弊端不断显现,农民要求建立社会保障的呼声口趋强烈,都要求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这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势在必行。通过社会保障代替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无疑可以减轻家庭负担,缓解农村贫困,增加农民福利,维持社会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3号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 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

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 第六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

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思路

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思路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相关部门通力合作,互相配合,形成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长效机制。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参保意识 各地要通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各种灵活多样的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要针对失地农民保障意识不强、思想顾虑较多的实际情况,通过印发宣传手册、建立咨询中心、开展上门服务等形式,通过作比较、算大账等直观方法,面对面地进行沟通交流和答疑解惑,引导失地农民正确认识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最大限度地争取他们的支持配合。 (二)健全和完善失地农民社保配套制度 各地应设置促进失地农民就业及社会保障中心,负责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发放和管理,就业培训的实施等;建立适当水平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除了要为失地农民建立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外,还要为失地农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改革土地征用制度,将参加社保作为土地征用的前置条件,安置费由土地管理部门直接移交给社保部门。 (三)加大保障资金的筹集力度,提高管理水平 应建立专门针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基金,所需资金可以在政府土地出让金中按3%~5%的比例提取筹集,实行专款专用;积极寻求征地补偿资金的多元化发放渠道,确保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到位,应尽量避免征地补偿资金的一次性发放。为应对未来的支付风险,在多渠道筹措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同时,必须不断加强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并积极探索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的新方式,提高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收益率。 (四)加强政策引导,促进失地农民就业 具体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抓好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在目前条件下,应多管齐下,积极稳妥地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问题。二是加强对失地农民的技术与职业教育培训。要有针对性地科学安排培训内容和形式,将符合用人单位需要的订单式培训与推荐就业相结合。三是鼓励支持失地农民自主创业。建议把失地农民的就业纳入下岗工人再就业工程范畴,享受工商、税收、贷款、场地、用电等方面的创业优惠政策,使他们也像下岗工人一样能得到政府实实在在的经济扶持。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的基本思路 (一)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从征地源头开始 要真正规避失地农民的风险,必须整体性地审视整个征地过程,从征地的源头开始进行制度设计。首先,必须改变现行征地制度,商品化运作土地,政府必须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现行征地制度下,土地最终按照市场价格流转到用地单位时,巨大的土地增值收益与农民毫无关系。应对此进行根本性调整,将土地出让收益主要用于失地农民的安置,以保证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为真正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和发展问题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其次,完善征地程序,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征地的前置条件。要从维护失地农民权益和规范政府行为出发,在征地程序上把好失地农民补偿安置关,将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征地的前置条件,把矛盾解决在显性表现之前。 最后,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参与土地流转过程,监督敦促交易双方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划入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管理,这样做一是可以减少动员农民参保的大量口舌工作;二是省却了大量的核定缴费工作;三是保证了失地农民的参保率;四是征地单位和农民都了解资金的

浅析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2年第 3期 经济 SHI JIAO 视 角 摘 要: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社会必不可少的社会管理制度之一。本文简要地阐述了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意义, 说明了我国社会 保障的发展状况, 分析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应采取的一些对策。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 存在问题; 对策中图分类号:D632.1; F24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s .2012.03.45文章编号:1672-3309(2012 03-107-02

浅析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曹帅 (外交部亚洲司, 北京 100020 一、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意义 社会保障制度, 是指由国家依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 为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而提供救助和补贴的一种制度。它的主要功能在于, 通过建立社会化为标志的生活安全网, 来消除市场过程中产生的社会不安定因素, 防止社会动荡。 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种社会经济制度,是社会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产物, 是公共选择的结果, 也是现代化国家的重要标志之一。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 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 对于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国民经济的结构调整、产业的转型升级、健全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社会管理等方面都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19世纪 80年代,世界上第一个完整的社会保障制 度在德国建立, 经过 100多年的发展, 它已成为现代国家一项不可或缺的社会经济制度。我国改革开放 30多年的实践证明,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要求, 它是我国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我国社会不断取得进步的重要标志。社保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和谐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二、我国社会保障的发展状况 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各项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继续扩大, 参保人数和基金规模持续增长。 2010年年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现状的调查报告

大连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 法学本科调查报告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现状的调查报告 指导教师: 论文作者:王萌 学校:大连广播电视大学 专业:法学 学号: 年级: 完成时间: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现状的调查报告 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是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一个影响面非常广泛的社会问题,是需要重点关注和解决的民生问题,是涉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问题。为了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作者在汇总了诸多资料后,归纳了诸多方面,形成此调查报告。 一、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现状 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在北京、浙江和四川等地的调查,在征地或变相征地的过程中,被征地农民的经济损失是非常大的,甚至面临生计断绝的尴尬境地。举一现实例子,四川省蓬安县一位58岁的老农算了这样一笔账:过去因为住得靠近县城,包了城里几家机关食堂的潲水来养猪、养鸡,老俩口一年收入可达上万元。现在土地被征,得了个“城镇居民”的虚名,付出的代价却是不能养猪、养鸡了。虽然得到一万多元的各种补偿,但仅相当于过去一年的收入。年龄大了,就业根本就没有指望,日常生活还不敢动用这笔补偿款,因为万一有个病痛还全指着它。所以,现在生活的窘迫就可想而知了。农民土地被征最早可追溯到10年前,因征地产生的问题一直没有妥善的解决办法。由于失地农民大多只能得到一个“城镇居民”的虚名,再加上依照政府的传统思维,农民失地是为国家经济发展做“贡献”,这样的认识误区导致征地成为对这部分农民的“最后的剥夺”。 就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现状而言,具权威性且统一性的文件仅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各地政府针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采取的政策措施也各有不同,根据某省某县地方政府的调研,归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模式有以下四种: 集体养老保障。大部分农转非村和城郊村,集体经济发展比较快,管理比较规范,集体出资发放基本养老生活费。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大部分村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如养老金交纳人均每月30元左右。一些村给予一定补助,但是有补助的村,农民参保积极性普遍较高,无补助的村,农民参保积极性普遍较低。有的村因经济困难等中途停止了补

我国农村养老及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农村养老及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党的十七大提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建立和完善我国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障机制,实现农民的老有所养,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 一、我国农村的养老方式的现状用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由于城乡二元经济与社会结构的存在,我国农村的养老方式仍然是传统的家庭养老,以农民子女扶养与农民个人自养相结合的方式为主。随着社会变革进一步加剧,传统养老方式受到越来越大的挑战,农村很多地区的老年人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 (一)农村土地养老保障不断弱化 我国农民的养老保障曾经世代以土地为中心。改革开放推动我国不断加快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农民拥有土地的数量因此也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递减。目前,我国有1/3省份的人均耕地面积不到1亩,有660个县的人均耕地面积不到半亩,已经接近或低于联合国测算的、土地对人类生存最低保障警戒线0.8亩。这意味着,减少了农作物播种面积,加大了农业生产继续增长的难度[1]。加上农业天生弱质和我国农业劳动生产率依然低下,生产经营中的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非常巨大,绝对收益越来越低的趋势没有根本改变。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有限的土地越来越难以承载农民的养老需要。 (二)农村家庭养老方式面临挑战 我国农民的养老一直是以家庭为主。由于各种原因,农村家庭养老的问题日渐增多。 首先,家庭养老投入受到制约。人口流动性增强和社会价值观转变,使得更多的农村年轻人到外地独立谋生,以至于不能够切实地承担起扶养老人的责任。在农村,农民用在子女身上的花费,远远高于所支付的养老费用。农民家庭的财富由父母向子女转移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产生了“重幼轻老”的社会现象。 其次,家庭规模逐渐缩小,农民子女凸显养老负担。由于实行计划生育政策,规模小型化成为农村家庭的发展趋势。据2000年全国人口普查资料,农村家庭户均规模3.65人。越来越多的农民独生子女将形成“四二一”的家庭格局,一对夫妇可能赡养4个老人。农民子女的养老负担逐渐演变成突出的社会问题。 再次,农村老年人自养比例上升。子女不赡养,或者只提供很低的养老保障,老年农民只有自养。目前,农村老年人自养比例逐渐上升。他们年老体衰,生产经营能力很低,导致生活质量不断下降,已经沦为农民群体中的弱势群体。 (三)农村人口老龄化拖累农民改善养老状况 根据联合国的统计标准,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内,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10%或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7%,这个国家或地区就进入了人口老龄化社会。2006年2月,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表明:2001—2020年是中国社会的快速老龄化阶段。到2004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为1.43亿,占全国总人口的10.97%。同时,我国农村老年人口为8 557万人,占全国老年人口总数的65.82%。农村老龄化水平高于城镇老龄化水平1.24个百分点。这种城乡倒置的状况将持续到2040年[2]。我国农村已经完全进入老龄化社会。农民老年人队伍数量庞大,不仅影响他们自身的生存质量,而且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中的重大人口因素。 (四)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加重家庭养老负担 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正处在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中,需要大量的农村人口,特别是具有较高文化程度的农村青年进城务工搞基础建设。而城镇户籍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的松动,促进了农村劳动力流向城镇。这在一定程度上给农村家庭养老提供了经济支持。但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令

https://www.wendangku.net/doc/7217177084.html,/cm/001/001003/001003003/4003.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令 发布时间:[2004-4-2]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已于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郑斯林 二○○四年一月六日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 (一)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三)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第四条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加人员范围; (二)资金筹集方式; (三)职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管理方式; (四)基金管理方式; (五)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 (六)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条件; (七)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 (八)中止缴费的条件;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第六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大型企业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规定

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该如何落实失地农户的社会保障!讲座(八)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越来越多的农村集体的农户的土地被征收,土地被征收后村民也就失去了基本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征收土地后如何保障失地村民的基本生产和生活也就成为征地过程中必须要落实的重要问题。笔者在自己多年办理该类案件的基础上,总结出征收集体土地在落实农民社会保障环节应注意的一些问题,以供需要的朋友参考。 一、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规定。 1、法律规定 我国《物权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要落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物权法》第42条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应该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2、行政法规和中央文件规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对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就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提出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性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作为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要加强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纳入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尽快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促进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和融入城镇社会,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土地出让总价款必须首先按规定足额安排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要资金的不足。 国务院《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规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被征地农民参加有关社会保障所需要的个人缴费,可以从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各地在制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中,要明确和落实社会保障资金渠道。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有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当地政府共同承

中国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从1985年起在全国推行社会保险制度。15年来,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已经从养老保险推向失业、工伤、生育、医疗等各个领域,构建起了国家、企业、个人三者相互承担责任的关系,在社会保险方面改变了企业主导的状况,逐步建立起以社会主导全方位、多层次的社会保险新模式。虽然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从全面起步到现在仅有十五年的时间,但却取得明显的成效。就整体而言,在建设过程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具体有: 一是现行社会保险制度难以渡过人口老龄化高峰 随着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成功实施和全民人口意识的不断增强,妇女的生育不断下降,人口年龄结构呈老龄化趋势。 1999年中国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为7%,到2003年,这一比例已经上升到10.59%以上.按照国际标准,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10%,即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来衡量,中国已经进入了老龄化社会,面临着白发浪潮的冲击。这就迫切要求建立新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险制度,以应付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压力。发达国家的老龄化是建立在工业高度发达的基础上,工业化所积累的财富为老龄化问题的缓解提供了雄厚的物质基础和保险,如美国1935年建立社会保险体系,当时还没有进入老龄化社会;日本进入老龄化社

会时人均国民收入已经达到1689美元,有较充裕的财力建立养老保险制度。而中国的老龄化是计划生育政策成功运用的结果,超前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阶段。中国在人均GDP也不过800美元的情况下,却面临着比发达国家还要严重的老龄化问题。从我国人口金字塔所显示的发展趋势看,至少到2030年之前,人口老化的压力都不会减弱。因此必须充分认识人口老龄化始终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和社会保险事业建设的一个客观背景,必须把当前的紧迫问题和长远的重大问题结合起来统筹兼顾、超前规划,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构筑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养老保险体系。 二是社会转型中的高失业问题,也向中国的社会保险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中国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随着产业结构调整和改革力度的加大,失业人数不断上升。据国家计委宏观经济研究院报告,我国目前城镇登记失业人口已经达到1.2亿多人。同时,国有企业和政府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的改革将进一步向社会释放大量冗员。如果我国的经济体制转轨能够在21世纪前10年基本完成,以1998年为起点,这期间国有企业应完成战略性改组和下岗分流任务,预计将向社会释放1/3以上的冗员,大致在3000万到3500万人。同期国家行政机关的改革要分流约400万人,事业单位的冗员按1/3估算,也有近1000万人。考虑到下岗分流人员中约有20%因年龄可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制度、模式与方向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制度、模式与方向 摘要:社会保障安置是对失地农民的一种可持续安置方式。我国当前社会保障安置的运行存在着不可持续性、低水平性、一元性、不稳定性等特征。未来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眼:在保障内容上,应从养老保障和生活保障渐进性地扩展到其他方面;在保障资金筹集上,应将土地出让过程中所有可得的收益尽可能回归农民;在保障机制设计上,应充分考虑保障机制的安全性、长效性和渐进性;在保障立法上,应促使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从行政规范性文件走向法律层面。 关键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 一、引言 如何对失地农民进行合理有效的安置是失地农民生存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被征地农民安置方式不断创新,由原来的农业安置、招工安置和货币安置发展到留地安置、入股安置、住房安置、移民安置、社会保障安置等多种方式。根据国土资源部2007年中国征地移民工作指南及监测体系建设课题《我国征地工作调研分析报告》,1978年以来,全国土地征用共安置农业人口约7280余万人。其中,700多万被征地农民已纳入了基本生活保障或养老保障制度范畴;1200万被征地农民实现了异地安置,600万被征地农民通过招工转非得到了安置,2000万被征地农民通过调整土地得到了农业安置,其余2780万人以货币安置为主,辅以其他形式的安置。 以上各种安置方式在一定的历史阶段发挥了积极的社会作用,但同时也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如招工安置方式由于安置企业生产经营的不稳定以及被安置失地农民的素质不高,存在失地农民被安置后就下岗的状况,失业风险较大,大部分失地农民不愿接受;农业安置方式因土地承包法的限制引致矛盾重重而难以操作;留地安置方式只能在耕地多的地方实行,并且农地资源分配存在困难;土地入股安置方式往往面临未来巨大的风险。一次性货币补偿(俗称“一脚踢”)安置是近年来在社会上普遍推行的一种方式。这种安置方式按平均产值的N倍给付,简单易行,操作方便,但仍难以保障失地人口的长远生计。可以说,伴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加速发展,失地农民群体呈现日益庞大的趋势,失地农民的分散性个体风险也逐渐演变为群体性风险。仅仅对失地农民进行一些“快餐式”安置会对他们未来的生存和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也为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埋下了深深的隐患。因此,失地农民问题的解决需要正视问题本身并积极探讨可持续的安置方式。而社会保障安置应当是一种相对具有可持续性的安置方式,值得尝试和探索。

论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论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07级金融3班 杨波 摘要 长期以来,我国广大农民实行以家庭保障为主,依靠后代供给的养老模式。随着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推行,这种模式必然导致后代负担的加重和养老风险的增加。而对于失地农民来说,丧失了土地这一最后的保障物无疑将进一步增大养老的风险。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必将对维护社会稳定、推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起到不容忽视的作用。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模式,通过地方政府和村集体共同出资,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统筹账户,统筹层次暂以县级为宜;通过个人从安置补助费中列支的资金建立个人账户,实行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障模式。同时,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或财政部门设立专门从事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基金的管理机构,单独建账、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首先,要建立失地农民就业培训制度,提高失地农民就业竞争能力。其次,要为失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同时,为确保失地农民困难户的生活保障,在征地总额中确定一定比例建立被征地农民保障基金。 关键词失地农民政府购地退耕还林国企房价社会保障 随着城镇化建设,失地农民不断增加,失地农民突出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困难。农民的社会保障没有着落,现有的医疗和养老制度不能解决失地农民的保障问题,再加上失地农民就业受阻,不仅使失地农民生活困难,而且使子女受教育问题成为其面临的新的危机。特别是新近出现的失地农民的就业环境的恶劣和居住生态环境的变化,这些问题,需要从法律层面建立关于失地农民法律保障措施,完善土地征用制度、土地征用预测和评估制度,全方位的保障失地农民的利益。 一、失地农民的现状 1、失地农民的就业困难。从失地农民的实际就业情况来看,客观上存在着就业难的问题。现代企业需要有一定的知识和劳动技能的工人,失地农民大多缺乏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竞争意识,思想观念落后保守,大多只能从事技术含量低、操作简单、收入微薄的工作。尽管政府在征地之前与企业签订了一定比例的失地农民用功协议,但是多数农民还是无法适应企业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技能的要求,只好下岗。就业不稳定,缺乏就业政策,再加上金融危机,就业环境受到很大影响,对失地农民更是雪上加霜。 2、失地农民的医疗保障面临困境。失地农民已经丧失了土地所带来的保障,但却无法享受与城市居民相同的社会保障,医疗等生活保障问题都是由农民自己解决的,效果往往很不理想。虽然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在不断的改进,但是对于失地和半失地农民来说,现有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仍然解决不了失地农民的医疗问题。政府尽管也认识到这一问题,并大力推进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但是由于起点低,大病医疗仅报30%。这对于几万元的住院费来说是九牛一毛。 3、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迫切需要解决。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目前我国土地征用普遍实行政府行为,往往群众利益得不到维护,失地农民的土地使用价值不能得到充分体现,失地农民所得赔偿、补偿不但要解决当前的生活,还要解决今后的养老问题。失地农民中只有极少数能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 4、失地农民将面临的新问题——子女受教育问题。由于失去土地,大部分失地农民住在城市边缘。由于教育资源的配置,失地农民的子女将和城市居民的子女享受相同的教育资源,而这是以高昂的教育费用为前提的。当今社会发展客观要求高素质人才,因此上大学受高等教育已经成为必然。失地农民随着而来的子女教育问题是困难重重。 二,我国政府购地实现退耕还林,现代化、工业化

谈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

谈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 (2012-07-26 17:07:33) 转载▼ 标签: 杂谈 谈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 王静云 [内容提要]:长期以来,农民为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牺牲和贡献,面对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的收入水平相对较低而且面临的风险日益增加,因此,无论是基于权利与公平的观点,还是从发展市场经济和健全整个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需求角度出发,都没有理由将农民排斥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所谓社会保障是一国政府为全体国民因各种原因而失去收入来源、生活贫困时,向他们提供的生活保障。由于我国目前正在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限于城镇地区,农村地区相对薄弱,建立较为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不仅具有现实意义而且尤为迫切。本文主要论述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现状;存在问题;解决对策;构建和谐社会; 一、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 现行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长期滞后。总的说来,农村的养老保险情况并不理想,农村地区医疗保险的覆盖率也非常低。由于我国农民基数大,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能一蹴而就,以及我国城乡二元化的格局,成为当前城乡社会保障差异的人为历史性因素。城市居民享受的国家给予的退休金、公费医疗、福利住房、粮食和副食补贴等待遇,而这些农民都没有。经过多年探索,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得到了一定的发展。截至2008年底,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方面,参保人数约为6000万人,其中有财政补贴的约为1000万人。在农村低保方面,全国农村低保对象有4291万人,占全国农村人口的5.9%,全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支出222.3亿元,平均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82元。在农村五保供养方面,全国有543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8号令

政策法规加入时间:2009-1-5 23:23:42 点击率:227 供稿:责 任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 第18号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于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郑斯林 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第一条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

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第四条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第五条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第六条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问题及其对策(优.选)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问题及其对策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是农民的命根子。虽然历来土地征用法规均有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的原则要求,但按原用途补偿而不充分考虑农民现实生存和未来保障的现行制度,无法使失地农民生活得到长期和稳定可靠的保障。由于土地承载着农民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的双重功能,一旦土地被征用,其生存和养老的保障尽失。同时由于失地农民中大部分文化和技能素质较低,缺乏竞争力,致使农民失地即失业。现有的一次性货币补偿标准低,无法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失地农民问题直接影响到社会公平和安定,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重视和社会广泛关注。 近年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受到了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一些经济发达市、州为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进行了大胆探索,失地农民绝大多数都得到了妥善安置,许多失地农民按政策兑现了征地补偿金,政府通过多种途径解决了大部分失地农民住房问题,最重要的是政府、企业、社区联合安排失地农民就业,组织外出务工和其他形式就业,此外有少量人员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安徽省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真正覆盖全省失地农民、适应失地农民特征的社会保障体系还没有建立,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还没有相应制度规范。调查分析主要存在以下缺陷。 1、思想认识上有缺陷。目前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建设问题上最大障碍是人们思想认识上的缺陷。首先是少数部门的领导对此认识模糊,甚至置失地农民利益于不顾,片面地静止地分析估算土地产出效益,对农民靠土地生存的依赖程度和对农民耕种土地——加工增值——发展养殖的土地产出链所产生的效益估计不足,进而对农民失地问题不予重视。其次是失地农民只顾眼前利益,对征地补偿费的处置缺少长远打算“,今朝有酒今朝醉”,对交纳社保款不主动。 2、制度建设上有缺陷。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法规不健全、不配套,导致失地农民边缘化。总的说来,安徽省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健全,仍存在劳动保障政策不完善、不配套的问题,存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法规体系不健全,基金监管、运营不规范等难题。例如,农民失地后,本应列入城镇居民行列,其社会保障也应该与城镇居民并轨,但是,由于社会保障制度、政策、法规不健全,实施措施不配套,失地农民成了城镇与农村之间的无着落的边缘群体。特别是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项目不全面。在普遍实行货币补偿后,失地农民一般自行解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待遇,从总体上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全省至今仅有6万失地农民参保,占全部失地农民的3%,绝大部分失地农民今后的生活没有保障。现在全国范围内试点推行的新

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建立,企业改革正深入进行,作为社会“安全网”、改革“减震器”的社会保险正面临着一些矛盾和问题。 一、社会保险制度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进行了多次改革,即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企业+社会”,到20世纪70年代的“企业保险”,再到1984年以后的“社会保险”。近16年来,社会保险在保险方式上从社会统筹到“统账结合”,在保险项目上从少到多,在保险范围上从窄到宽,不断完善。在国有企业改革、经济利益结构大调整的过程中,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虽然发挥着积极作用,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与社会经济不相适应的问题,其具体表现为: 1.社会保险资金短缺,收支矛盾加剧 社会保险资金不足,支大于收是目前社会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这种被动运行的局面,给职工一种“社会保险不保险”的直觉,影响了企业及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同时也影响了企业改革中的职工安置。社会保险资金不足,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1)现行社会保险制度背负着50年的历史债务。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从1986年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起步,1992年实行个人缴费,1996年建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这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筹资方式从现收现付转向了部分积累,在转制过程中就出现了社会保险历史债务问题。社会保险历史债务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新制度实施前已经离退休“老人”的养老金;二是新制度实施前已参加工作的“中人”在旧制度下已形成的养老金权益的体现额,派生出“视同缴费年限”的养老金债务。这两部分人的退休金形成了庞大的社会保险历史债务。对这一项债务,政府没有拿出补偿的具体政策,而是将负担压在了现行社会保险制度上,统账结合部分积累的筹资方式实际上又变成了现收现付式,“新人”的个人账户已成了名义账户,账户里的钱被“老人”挪用了,从而形成了空账户,这可谓是旧账未还,又添新账。这是社会保险资金短缺的原因之一。 (2)现有筹资渠道过窄,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只停留在口头上。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因不适应市场经济运行的要求而造成效益下降,缴费难度加大,与此同时,参加统筹的离退休人员却迅速增加,从1992年到1999年底,平均年增长率为11.9%。在这种状况下,原有的筹集渠道就难以满足实际支付的需要了。虽然扩面工作已引起人们的关注,列为近几年社会保险的主要工作,《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也将养老保险范围扩展到三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其他经济类型的企业。但从实际效果上看,非公有制经济类型的企业尚未真正参加养老保险,有的上千人的企业只纳入几十个人,有的索性一个不纳。《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只将其他经济类型企业列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对一些参保征缴办法等具体政策,全国没有统一规定,也没有相应的法律约束。所以,使其他经济类型企业纳统工作流于形式,徒有虚名,从而导致社保资金筹资渠道越来越窄。 (3)由于社会保险制度不健全,造成一些企业有机可乘,严重欠缴社会保险费。由于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缺乏严格意义上的立法作保证,加上作为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的国有企业陷入了普遍经营不景气,效益低下,亏损严重的困境,一些好企业也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使社会保险基金收缴工作十分困难。近几年,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累年增加,数额惊人,小型企业上百万,中型企业超500万,大型企业上千万,虽然从中央,到省、市逐级办了“学习班”,像这样的征缴力度可以说够“强化”的了,但结果怎样?也是交一部分,敷衍了事,前账未清,又欠新账,没有解决根本性的问

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实践历程(1)

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实践历程 (1) 摘要: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历程,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大体经历探索和坎坷,大体经历了以家庭保障特征的初步建立阶段,以集体保障为特征的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阶段,改革初期的家庭与土地保障为主的阶段和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探索的阶段的四个发展时期,虽然发展至今,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仍然存在着一些缺陷和问题,但是它为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改善农民生活、支撑中国工业化战略顺利推进,作出了较大贡献。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农村 一、以家庭保障为特征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初步建立阶段(1949—1956年) 在漫长的中国农业社会中,家庭既是基本的生活单位,也是基本的保障主体。农民依靠在土地上的劳作保障自己的生活,当遇到特殊的困难时,往往以求助能够帮助自己的对象的方式解决问题。在这种传统的保障形式中,家庭保障起到了无以替代的作用。新中国成立之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恢复和广大农村地区土地改革的完成,在党和政府的领导和帮助下,建立起以家庭保障为主,辅以社会救助、社会优抚以及农民间互助为主要特征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在这个阶段,政府根据自己的财力对困难农民的生活给予适当的补

助,但是总体上以家庭保障为主。 由于建国之后中国选择了重工业优先发展的工业化战略以及其他因素,使得大量农民涌入城市,使城市出现了较为严重的交通、就业、粮食等问题,影响了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这个时期国家就以法规的形式限制农民进城,划分出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是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有了截然不同的身份待遇,城乡二元的社会保障制度开始初步形成。在这一阶段,政府主要对农村救济和优抚安置工作做出了相应的安排,制定了一些有关的法规和条例,兴办了一些具有福利性质的社会事业,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开始初步建立。虽然这个时期国家已经介入了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但是由于认识的局限性、当时历史条件和国民经济的实际状况,以及文化传统的影响,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依然是以家庭保障为主。 二、计划经济体制建立后以集体保障为特征的阶段(1957—1977年) 随着第一个五年计划和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中国逐步建立起了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在农村,农业高级合作社到1956年底在中国普遍建立,农村中的个体经济也随之转变为集体经济。农村的生产经营活动由原来的以家庭为单位转变为主要以高级农业合作社为单位组织进行。这标志着农村集体经济制度的基本确立。之后开展的人民公社化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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