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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条例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适用本条例第五章规定。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履行职责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推进本地区、本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征信市场,推动征信业发展。

第二章征信机构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

第六条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一)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三)有符合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

(四)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任职条件;

(五)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经批准设立的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凭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个人征信业务。

第八条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与征信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征信业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并取得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九条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合并或者分立、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的,应当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第十条设立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并自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办理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

(二)股权结构、组织机构说明;

(三)业务范围、业务规则、业务系统的基本情况;

(四)信息安全和风险防范措施。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

第十一条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报告上一年度开展征信业务的情况。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经营个人征信业务和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名单,并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征信机构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信息数据库:

(一)与其他征信机构约定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同意,转让给其他征信机构;

(二)不能依照前项规定转让的,移交给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征信机构;

(三)不能依照前两项规定转让、移交的,在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还应当在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并将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交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注销。

第三章征信业务规则

第十三条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

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不作为个人信息。

第十四条禁止征信机构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是,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五条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第十六条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第十七条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

第十八条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但是,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查询的除外。

征信机构不得违反前款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第十九条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采用格式合同条款取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足以引起信息主体注意的提示,并按照信息主体的要求作出明确说明。

第二十条信息使用者应当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

第二十一条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信息主体、企业交易对方、行业协会提供信息,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已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等渠道,采集企业信息。

征信机构不得采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采集的企业信息。

第二十二条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并采取有效技术措施保障信息安全。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查询个人信息的权限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对工作人员查询个人信息的情况进行登记,如实记载查询工作人员的姓名,查询的时间、内容及用途。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查询信息,不得泄露工作中获取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征信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障其提供信息的准确性。

征信机构提供的信息供信息使用者参考。

第二十四条征信机构在中国境内采集的信息的整理、保存和加工,应当在中国境内进行。

征信机构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异议和投诉

第二十五条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

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

第二十六条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诉。

受理投诉的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二十七条国家设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发展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由专业运行机构建设、运行和维护。该运行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收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按照规定提供的信贷信息。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信息主体和取得信息主体本人书面同意的信息使用者提供查询服务。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贷信息。

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者其他主体提供信贷信息,应当事先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并适用本条例关于信息提供者的规定。

第三十条不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查询信用信息以及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收其提供的信用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制定。

第三十一条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可以按照补偿成本原则收取查询服务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适用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对征信业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

(一)进入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对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相关信息系统。

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调查通知书。

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第三十四条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发生重大信息泄露等事件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临时接管相关信息系统等必要措施,避免损害扩大。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在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信息主体的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或者从事个人征信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办理备案的,由其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信息;

(二)采集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或者未经同意采集个人信息;

(三)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

(四)因过失泄露信息;

(五)逾期不删除个人不良信息;

(六)未按照规定对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和处理;

(七)拒绝、阻碍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检查、调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八)违反征信业务规则,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征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报告其上一年度开展征信业务情况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

(二)因过失泄露信息;

(三)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或者企业的信贷信息;

(四)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或者对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不予更正;

(五)拒绝、阻碍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检查、调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第四十一条信息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非依法公开的个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信息使用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或者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泄露国家秘密、信息主体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信息提供者,是指向征信机构提供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息的单位。

(二)信息使用者,是指从征信机构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获取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三)不良信息,是指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下列信息:信息主体在借贷、赊购、担保、租赁、保险、使用信用卡等活动中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信息,对信息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以及强制执行的信息,以及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第四十五条外商投资征信机构的设立条件,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境外征信机构在境内经营征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机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机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备案。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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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 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查 询网点受理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的业务操作,确保个人信用报告的安全合法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报告本人查询规程》等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 查询网点(以下称查询机构)。 第三条查询工作应遵循合规、及时和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个人信用报告查询 第四条个人可到征信中心或当地的查询机构申请查询本人 的信用报告或代理他人查询信用报告。 第五条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 (二)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见附表1)。 第六条代理他人提交查询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委托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二)委托人授权查询委托书; (三)代理人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

第七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司法机关和其他依据法律规定有 查询权限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合称司法部门)可到当地的查询机构申请查询相关涉案人员的信用报告。申请司法查询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司法部门签发的个人信用报告协查函或介绍信(包含情况说明和查询原因,被查询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二)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的工作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应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司法查询申请表》(见附表2)。 第八条接到查询申请后,查询机构应根据第五、六、七条的 规定对申请人(指本人、代理人或司法部门经办人员)提供的资料当场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资料不符合规定的,查询机构应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九条对于现场受理的查询申请,已开通查询终端的查询机 构应当场进行查询,并打印查询结果交申请人签收。 第十条未开通查询终端的查询机构应将现场受理的查询申 请登记到《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申请登记表》(见附表3,下称申请登记表)中,并在当日下班前通过专用电子邮箱把申请登记表发送至征信中心。 第十一条对于各地查询机构转交的查询申请,征信中心应在 2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通过专用电子邮箱将查询结果返给各地查询机构。 第十二条未开通查询终端的查询机构接收到征信中心返回 的查询结果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事先约定的接收方式将查询结果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可以事先约定的接收方式包括 (一)现场领取,申请人在约定日期内到当初提交申请的查询机构领取查询结果。 现场领取查询结果时,申请人要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查询申请表,并在申请表接收人处签字。 本人直接提交查询申请的,不能委托其他人领取。委托他人提交查询申请的,只能由委托人或代理人前往领取。 (二)电子邮件或邮寄,查询机构在约定日期内发出电子邮件或特快专递。

一图一解央行个人征信报告

一图一解央行征信报告 (链家抵押贷款温馨提示:个人征信真的真的很重要~~!!) 征信报告分为个人信用报告以及企业信用报告,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记载个人信用信息的记录。 征信报告主要包含3类信息,分别是: ?一是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婚姻状况、居住信息、职业信息等; ?二是信用交易信息,包括信用卡信息、贷款信息、其他信用信息; ?三是其他信息,如个人公积金、养老金信息等。 个人基本信息 ?个人信息第一部分是身份信息,包括本人及配偶信息。涵盖个人基本状况、联系方式、教育背景、户籍地址、通讯地址

?配偶信息比较少,因为不是主要的查询对象。有些已婚个人由于没有提供过配偶信息所以也是空白的。 ?居住信息有可能是多条的,涵盖个人居住数据的所有更新记录。 ?居住状况是对居住地点房产性质进行的说明,包括自置、按揭、租房、亲属楼宇、未知、其他等。 ?编号排列顺序是由近到远进行排序,具体时间显示在信息更新日期。 ?职业信息上办部分是个人单位和地址信息,时间排序也是由近到远。所以最近更新的总在第一行。 ?职业信息下半部分是与上半部分对应的个人职务信息,是按照人行的分类标准填写的。

?职业信息基本反映了个人职业经历,但不是最准确的。 贷款信息概要 (一)信用提示 ?贷款汇总信息反映了个人使用贷款的整体情况。 ?笔数,是指被征信人有几笔贷款。 ?贷款法人机构数,是被征信人所有的贷款所属的不同贷款法人机构数量的合计。 ?贷款合同金额及贷款余额,都是贷款本金金额。 ?信用卡汇总信息反映了被征信人使用信用卡(包括准贷记卡和贷记卡)的整体情况。?信用额度,是按照准贷记卡、贷记卡等信用卡类型统计的被征信人所有的信用卡的信用额度的合计。

征信相关知识复习指引个人征信系统个人征信系统是由中国人民银行

征信相关知识复习指南 个人征信系统 个人征信系统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各商业银行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它的信息包括三大类:一是身份识别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二是贷款信息,包括贷款发放银行、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实际还款记录等;三是信用卡信息,包括发卡银行、授信额度、还款记录等。2006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宣布中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在全国范围正式运行。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对没有按照协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个人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大学生助学贷款的相关信息也将进入个人征信系统中,并成为其以后信贷业务的重要考虑因素。 1.什么是征信? 征信在本质上就是信用信息服务。“征信”的“征”可理解为“征集”,“信”可理解为“信用”,指为了满足从事放贷等信用活动的机构在信用交易中对客户信用信息的需要,专业化的征信机构依法采集、保存、整理、提供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活动。征信体系是现代金融体系运行的基石,是防范金融风险,保持金融稳定,促进金融发展和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础。 2.什么是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基础设施,是在国务院领导下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其日常运行和管理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承担。该数据库采集、保存、整理个人信用信息,为商业银行和本人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和其它法定用途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3.什么是个人信用报告? 个人信用报告是征信机构提供的关于个人信用记录的书面文件。目前个人信用报告是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基本产品,它系统全面地记录个人信用活动、反映个人信用状况。 4.个人信用报告包括哪些内容? 个人信用报告反映的信息首先是告诉商业银行“你是谁”,即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居住信息、职业信息等,提醒你再办理银行业务时,准确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及时更新你的基本信息,以便商业银行对你作出快速、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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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征信考试题

个人征信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 1、(A)承担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日常运行和管理的部门是。 A. 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B. 征信服务中心 C.各商业银行D、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 2、个人信用数据库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C)和个人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金融监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A.人民银行 B.银监局 C. 商业银行 D.借款人 3、商业银行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C)报送个人信用信息。 A.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B.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C. 个人信用数据库 D. 企业信用数据库 4、征信服务中心认为有关商业银行报送的信息可疑时,应当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及时向该商业银行发出复核通知。商业银行应当在收到复核通知之日起(B)内给予答复。 个工作日内个工作日内 C. 2个工作日内 D.当日内 5、个人基本信息是指(A)。 A、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 B、商业银行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 C、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D、商业银行查询个人征信系统形成的查询记录 6、商业银行发现其所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不准确时,应当及时报告(A)。 A、征信服务中心 B、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C、不准确信息所属主体 D、公安部门 7、除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商业银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应当取得被查询人的(A) A、书面授权 B、口头授权许可 C、身份证明材料 D、贷款卡 8、个人认为本人信用报告中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时,可以通过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或直接向(A)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A、征信服务中心 B、法院及公安部门 C、金融机构 D、地方政府的行政事务办公室 9、异议申请人对有关异议信息可以附注100字以内的个人声明,(C)应当对个人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A、征信服务中心 B、商业银行 C、异议申请人 D、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 10、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的(B)个工作日内将异议申请转交征信服务中心。 A、1 B、2 C、5 D、7 11、征信服务中心对处于异议处理期的信息,予以(A)。 A、标注 B、删除 C、关闭,禁止查询 D、不做处理

最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常见问题解答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常见问题解答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中国人民银行直属的事业法人单位,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的规章,统一负责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又称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很多人对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不是很了解,下面小编整理了一些有关中国银行征信常见问题进行解答。 一、什么是个人信用汇报? 答:个人信用汇报是征信机构出具的记录您过去信用信息的文件,是个人的“经济身份证”,它可以帮助您的交易伙伴了解您的信用状况,方便您达成经济金融交易。 二、目前个人信用汇报有哪些版本,主要的查询主体分别是什么? 答:目前个人信用汇报有三个版本,分别为: 1、个人版:供消费者了解自己信用状况,主要展示了信息主体的信贷信息和公共信息等。包括个人版和个人明细版。 2、银行版:主要供商业银行查询,在信用交易信息中,该汇报不展示除查询机构外的其他贷款银行或授信机构的名称,目的是保护商业秘密,维护公平竞争。 3、社会版:供消费者开立股指期货账户,此版本展示了您的信用汇总信息,主要包括个人的执业资格记录、行政奖

励和处罚记录、法院诉讼和强制执行记录、欠税记录、社会保险记录、住房公积金记录以及信用交易记录。 三、征信信息从哪里来? 答:征信机构从信用信息产生的源头采集信息,具体来说,征信信息主要以下两类机构: 提供信贷业务的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等专业化的提供信贷业务的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常见问题解答。 其他机构。包括个人住房公积金中心、个人养老保险金等机构。 此外,上述部分机构还提供个人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而这些信息是由个人在办理业务时提供给这些机构的。 四、消费者本人可以查询自己的信用汇报吗? 答:当然可以,这是个人作为信用汇报主体的知情权,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个人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汇报。 五、查询信用汇报收费吗? 答: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16]54号)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自2016年1月15日起,个人到柜台查询自身信用汇报,每年第3次起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和征信分中心,以及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和查询人。 第二章用户 第三条质权人或其代理人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应当注册为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 用户对登记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用户应当签署并遵守《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用户协议》(以下简称《用户协议》)。 第四条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分为普通用户和常用户。 普通用户自行在登记公示系统互联网页面完成用户注册。普通用户可以进行查询操作。 常用户在登记公示系统互联网页面进行注册、通过征信分中心身份资料真实性形式审查后完成用户注册。常用户可以进行登记和查询操作。 第五条用户应当如实填写注册资料,注册资料发生变化的,用户应及时更新。

第六条申请常用户的单位,应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的注册文件,具体指: 1、金融机构提供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出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3、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4、其它单位提供注册管理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二)已经签署的《用户协议》;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六)单位介绍信。 常用户为金融机构的,无需提交第(三)项所指材料。 上述单位的注册文件复印件、《用户协议》、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应加盖公章。 第七条征信分中心对常用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形式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录入登记公示系统,告知申请单位。 第八条常用户应当在登记公示系统设置用户管理员,由用户管理员负责管理本机构的操作员。 操作员以用户管理员为其设定的用户登录名登录登记公示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知识问答题库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知识问答题库 一、单选题 1.中国古代最早有关征信的说法“君子之言,信而有征”源自 C 。 A、《道德经》 B、《论语》 C、《左传》 D、《春秋》 2. B 就是专业化的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为建立信用档案,依法采集、客观 记录个人信用信息,并依法对外提供信用报告的一种活动。 A、信用 B、征信 C、诚信 D、取信 3.信用报告被人们喻为 B 。 A、经济快车 B、经济身份证 C、经济名牌 D、以上都是 4.征信,记录您 A 的信用行为 A、过去 B、现在 C、未来 D、以上都是 5. A 是指因交易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交收责任而造成的风险。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企业或个人,在经济活动中一旦与他人或企业签定经济合约,就将面临合同对方当事人不履约的风险。 A、信用风险; B、操作风险; C、市场风险; D、流动性风险 6.征信机构除市场化的专业机构外,还可以是一个国家的 A 。 A、中央银行 B、商业银行 C、农村合作银行 D、外资银行 7.征信业务又称信用信息服务业务,包括 A 。 A、信用记录(报告)、信用调查、信用评分、信用评级; B、法律规章、组织机构、市场管理、文化建设; C、商帐追收、信用保险、保理、信用担保; D、企业征信和个人征信 8. A 是指个人有权知道征信机构掌握的关于自己的所有信息,并到征信 机构去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 A、知情权 B、异议权 C、纠错权 D、司法救济权 9.如果个人对自己信用报告中的信息有不同意见,可以向征信机构提并由征 信机构按程序进行处理,这就是个人作为征信对象及数据主体所拥有的 B 。 A、知情权 B、异议权 C、纠错权 D、司法救济权 10. C 是指个人有权要求数据报送机构和征信机构对个人信用报告中记载 并证实的错误信息进行修改。

0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 程 字号大中小文章来源:呼和浩特中心支行2010-10-25 16:15:09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查询网点受理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的业务操作,确保个人信用报告的安全合法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报告本人查询规程》等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查询网点(以下称查询机构)。 第三条查询工作应遵循合规、及时和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个人信用报告查询 第四条个人可到征信中心或当地的查询机构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或代理他人查询信用报告。 第五条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 (二)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见附表1)。 第六条代理他人提交查询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委托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二)委托人授权查询委托书; (三)代理人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 第七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司法机关和其他依据法律规定有查询权限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合称司法部门)可到当地的查询机构申请查询相关涉案人员的信用报告。申请司法查询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司法部门签发的个人信用报告协查函或介绍信(包含情况说明和查询原因,被查询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二)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的工作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应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司法查询申请表》(见附表2)。 第八条接到查询申请后,查询机构应根据第五、六、七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指本人、代理人或司法部门经办人员)提供的资料当场进行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介绍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介绍 作者:金投网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中国人民银行直属的事业法人单位,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的规章,统一负责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又称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人民银行于1997年立项建设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2004年2月,人民银行又启动了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同年4月成立银行信贷征信服务中心。2006年1月,全国集中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成并正式运行。同年7月底,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升级成为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此期间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一直作为人民银行的金融信息化项目管理,与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合署办公。戴根有同志兼任征信管理局局长和信贷征信服务中心主任。 经中编办批准,2006年11月,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正式注册为事业法人单位,注册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2007年4月17日,人民银行党委决定征信中心与征信管理局分设,戴根有同志专职任征信中心主任。2008年5月9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在上海举行揭牌仪式,目前在北京和上海两地办公。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主要职责: 1、负责拟定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设的总体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制定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运行、维护的管理制度。 3、负责制定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业务技术标准。 4、负责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 5、负责组织与商业银行及有关方面的业务技术协调工作,采集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 6、负责汇总和分析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中的数据信息,及时提出分析报告。 7、负责向商业银行及有关方面提供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咨询服务。 8、负责组织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运行中的争议处理。 9、负责组织对商业银行及有关方面的征信业务知识培训。 10、负责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11、负责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12、承办行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查询系统个人信用报告解读

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查询系统:个人信用报告解读 一、信用报告中的“查询时间”和“报告时间”有什么区别? 信用报告中显示的“查询时间”是指系统收到查询者提出查询请求的时间;“报告时间”是指生成个人信用报告的时间。在正常情况下,两者间隔时间非常短,通常在5 秒以内。一般来说,信用报告中反映的信息,应当是截至“报告时间”时,个人数据库中所拥有的关于被查询人的所有的最新信息。如:报告编号:20107031600000052583999 查询时间:2010.03.16 16:14:20 报告时间:2007.03.16 16:16:21。 二、个人信用报告的信息有哪些栏目? 个人信用报告的信息包括以下栏目: (一)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个人姓名、地址、工作单位、居住地址、职业等; (二)信用交易信息,如个人的贷款、信用卡、为他人贷款担保等信息; (三)异议标注信息 (四)本人声明信息 (五)查询记录 三、个人身份信息是怎么来的? 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个人身份信息主要是由各商业银行上报的,追溯起来,就是个人在商业银行办理信用卡或贷款业务时填写的相关

申请表上的个人基本信息。由于一个人可以在不同的时间向不同的商业银行申请信用卡或贷款业务,而且不同时候填写的个人身份信息可能不同,个人信用报告中显示的个人身份信息是各商业银行上报的同类信息中最新的一条,但仍可能与您当前的实际情况不符,原因是您在最近一次把信息留给银行后,个人情况可能又发生了变化。因此,如果个人基本信息发生了变化,请及时到与其发生业务的商业银行更改客户资料,以保证个人信用报告中身份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四、“明细信息”是什么意思? 个人信用报告中的明细信息主要是指信用交易信息中的每一张信用卡(包括贷记卡和准贷记卡)的授信额度、每次使用(透支)和还款情况的具体信息;每一笔贷款的金额、每次还款情况等具体信息。前者反映个人每张信用卡的使用情况,后者反映个人每笔贷款的相关情况。 五、什么是“信用额度”与“共享授信额度”? 信用额度是指银行根据信用卡申请人的收入状况、信用记录等,事先为申请人设定的最高使用金额,这反映了商业银行对个人信用程度的肯定。在卡片有效期和信用额度内,申请人使用信用卡并还款后,信用额度会自动恢复,从而可循环使用信用卡。共享授信额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信用卡及其账户共享同一个信用额度,当任意卡片及账户消费一定金额后,这几个卡片及账户的可使用的信用额度均会相应减少。 举一个例子,某位客户拥有两张同一银行发行的信用卡,假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介绍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介绍 随着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进一步深入,社会公众信用意识不断提高,了解本人信用状况的需求量日益增加。为方便社会公众便捷地获取本人信用信息,进一步拓宽个人征信系统服务渠道,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设了基于互联网运行的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 平台以充分保护社会公众隐私安全为前提。一是确保身份安全。社会公众必须经过严格的身份验证,才能成为平台的注册用户,使用平台的信息查询功能。二是确保操作安全。注册用户进行信用信息查询时,还须通过手机短信、数字证书等方式与平台交互,通过验证核实后方能获取信用信息结果。 平台现提供两种身份验证方式:一是数字证书验证方式,即通过与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合作的商业银行颁发的数字证书确认个人身份;二是问题验证方式,即通过在线回答问题方式确认个人身份。 平台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提示、个人信用信息概要以及个人信用报告三种产品服务。注册用户可通过互联网或手机短信提交查询申请并获取查询结果。查询结果非实时反馈,一般为成功提交查询申请的第二天。 个人信用信息提示是注册用户在个人征信系统中是否有逾期记录的提示性信息。注册用户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或手机短信提交查询请求;次日,用户可以登录平台查看查询结果,对于通过手机短信方式提交查询请求的,平台还会自动通过手机短信反馈查询结果。 个人信用信息概要为注册用户提供其在个人征信系统中信贷记录、公共记录和查询记录的汇总信息。注册用户登录平台后在线提交查询申请;次日登录平台,申请获取确认码,平台会自动将确认码发送到注册用户预留的手机上,正确输入后,可在线查看本人的个人信用信息概要。 个人信用报告为注册用户提供其在个人征信系统中信贷记录、公共记录和查询记录的明细信息。为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注册用户查询个人信用报告需要再次进行身份验证,通过身份验证后次日可登录网站查看个人信用报告。

人民银行征信考试复习资料

人民银行征信考试复习 资料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1.《征信业管理条例》于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第22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2.《征信业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 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 , 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3.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4.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相关机构收到异议,应按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5.自2011年 1月起,云南省内取消“贷款卡集中年审制度”,实行滚动年审。6.2011年上线的新版个人信用报告有个人版、个人明细版、银行标准版、银行异议版、征信中心版、社会版、政府版等七个版本。 7.设立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并自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办理备案。 8.《征信业管理条例》对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查询信息的机构,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或者对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不予更正的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 9.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10.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可以按照补偿成本原则收取查询服务费用。 11.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统称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12.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向征信机构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13.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14.征信机构提供的信息供信息使用者参考。 15.信息提供者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向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非依法公开的个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16.《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管理员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查询用户工作人员发生变动,应当在2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和征信中心变更备案。17.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查询信息的机构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或企业的信贷信息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

精编中国银行征信中心 千万不要乱查个人征信

中国银行征信中心千万不要乱查个人征信 精品文档,仅供参考

中国银行征信中心千万不要乱查个人征信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中国人民银行直属的事业法人单位,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的规章,统一负责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又称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以下是本站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中国银行征信中心https://www.wendangku.net/doc/7017247495.html,/,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中国银行征信中心https://www.wendangku.net/doc/7017247495.html,/(点击下面图片直接进入界面)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中国人民银行直属的事业法人单位,主要职责是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的规章,负责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动产融资登记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负责组织推进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业务归口征信管理局指导。人民银行于1997年立项建设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2004年2月,人民银行又启动了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同年4月成立银行信贷征信服务中心。2006年1月,全国集中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成并正式运行。同年7月底,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升级成为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此期间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一直作为人民银行的金融信息化项目管理,与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合署办公。2006年11月,经中编办批准,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正式注册为事业法人单位,注册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2007年4月17日,人民银行党委决定征信中心与征信管理局分设。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明确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为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机关,10月8日,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上线运行。2008年5月9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在上海举行揭牌仪式,开始北京和上海两地办公。2009年7月20日,融资租赁登记系统正式上线运行。2010年2月22日,人民银行党委宣布成立征信中心党委,并任命王晓明同志为征信中心党委书记。2010年6月26日,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成功切换至上海运行,并正式对外提供服务。 主要职责编辑1、负责拟定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设的总体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2、负责制定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运行、维护的管理制度。3、负责制定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业务技术标准。4、负责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5、负责组织与商业银行及有关方面的业务技术协调工作,采集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6、负责汇总和分析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中的数据信息,及时提出分析报告。 7、负责向商业银行及有关方面提供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咨询服务。8、负责组织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运行中的争议处理。9、负责组织对商业银行及有关方面的征信业务知识培训。10、负责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的建设、运行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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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逾期,也会写入不良记录。 未来,这些行为可能将影响你的信用记录 1、2014年起,上海开始将地铁逃票行为有关信息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杭州参考上海,规定对有地铁逃票行为的乘客进行惩罚性加收票款,并将其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宁波规定,乘客乘车时持无效乘车卡或无效乘车凭证、越站乘坐、付费不足及冒用他人乘车卡或乘车凭证的,有关处理纳入本市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北京热力集团正与社会征信体系机构进行磋商,拟将恶意拖欠供暖费的行为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新《福建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拟将小区业主拒缴物业费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秘诀1 保持信用卡良好使用记录,每月提前偿还欠款。弃之不用是错误的方法,继续使用,做银行的客户才是正理。保持一定的消费频率,尽量提前偿还欠款,让良好的记录覆盖过去。 秘诀2 提高银行个人资产,让银行看到财务实力。最好是提高工资收入,不然就是尽量归集资金到一个银行,让这家银行看到你的资金实力。 2 / 3 精品文档 秘诀3 做好财务登记,确保信用不良行为不再发生。减少信用卡数量,做好财务使用的记录,随时提醒,谨防不良行为再次发生。 3 / 3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条例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适用本条例第五章规定。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履行职责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推进本地区、本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征信市场,推动征信业发展。 第二章征信机构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 第六条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一)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三)有符合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 (四)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任职条件; (五)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经批准设立的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凭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个人征信业务。 第八条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与征信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征信业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并取得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九条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合并或者分立、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的,应当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第十条设立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并自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办理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 (二)股权结构、组织机构说明; (三)业务范围、业务规则、业务系统的基本情况; (四)信息安全和风险防范措施。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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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录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如何登录进入呢?为了让大家快速登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接下来是应届毕业生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录入口,欢迎大家点击登录查询! 电信运营商跨界征信:它们掌握的远不只是你的话费 “信用卡逾期多久会被抓?” 在百度输入“信用卡逾期”,会自动显示这样一条让人印象深刻的相关搜索,足见人们 对于“欠银行钱”这件事已抱有相当的敬畏之心。 但假如把信用卡逾期改成话费逾期,这种担忧还存在吗?电信运营商们正在用行动告 诉你,欠话费虽然还不至于被抓,但代价似乎正在逐渐变大——比如,你的贷款申请可能因此泡汤了。 以上转变的背景是运营商们正在杀入征信行业。 2016年7月,中国移动联手招商局设立了试金石信用服务有限公司。其官方信息宣称,新公司将依托招商局和中国移动海量大数据优势,深耕于大数据征信行业,打造普惠金融风控工具。 而早在2015年,中国联通(600050,股吧)就与招商银行(600036,股吧)合资成立了“招 联消费金融公司”,利用自身的运营商数据优势,为消费贷款产品提供信审、风控服务。 而中国电信旗下的天翼征信更是一家专业从事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 除了这些“主力军”之外,一些创业公司也在同步加入到这一行列中。以立足于四川的 享宇金服为例,其已与四川移动、广东移动展开合作,通过对运营商底层数据分析,为金融机构提供征信外包服务。 与我们已熟知的芝麻信用等以消费、支付数据作为“原料”的征信机构相比,运营商的 数据是其切入征信行业的数据源,优劣何在?又能刻画出怎样的个人信用“肖像”? 运营商知道的远不只是你的话费 电信运营商们掌控的数据有着两点直观优势: 首先,数据覆盖极广。手机号码基本人手一个,因此三大运营商基本能覆盖所有人群。在这一点上,即使是BAT等互联网巨头也是难以望其项背的。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查询网点受理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的业务操作,确保个人信用报告的安全合法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报告本人查询规程》等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查询网点(以下称查询机构)。 第三条查询工作应遵循合规、及时和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个人信用报告查询 第四条个人可到征信中心或当地的查询机构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或代理他人查询信用报告。 第五条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 (二)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见附表1)。 第六条代理他人提交查询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委托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二)委托人授权查询委托书; (三)代理人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 第七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司法机关和其他依据法律规定有查询权限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合称司法部门)可到当地的查询机构申请查询相关涉案人员的信用报告。申请司法查询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司法部门签发的个人信用报告协查函或介绍信(包含情况说明和查询原因,被查询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二)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的工作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应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司法查询申请表》(见附表2)。 第八条接到查询申请后,查询机构应根据第五、六、七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指本人、代理人或司法部门经办人员)提供的资料当场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资料不符合规定的,查询机构应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九条对于现场受理的查询申请,已开通查询终端的查询机构应当场进行查询,并打印查询结果交申请人签收。 第十条未开通查询终端的查询机构应将现场受理的查询申请登记到《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申请登记表》(见附表3,下称申请登记表)中,并在当日下班前通过专用电子邮箱把申请登记表发送至征信中心。 第十一条对于各地查询机构转交的查询申请,征信中心应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通过专用电子邮箱将查询结果返给各地查询机构。 第十二条未开通查询终端的查询机构接收到征信中心返回的查询结果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事先约定的接收方式将查询结果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可以事先约定的接收方式包括: (一)现场领取,申请人在约定日期内到当初提交申请的查询机构领取查询结果。 现场领取查询结果时,申请人要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查询申请表,并在申请表接收人处签字。 本人直接提交查询申请的,不能委托其他人领取。委托他人提交查询申请的,只能由委托人或代理人前往领取 (二)电子邮件或邮寄,查询机构在约定日期内发出电子邮件或特快专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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