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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主体地位的法律思考

农民主体地位的法律思考
农民主体地位的法律思考

农民主体地位的法律思考

摘要:中国发展的关键在于农业,农民是农村、农业的主体,“三农”问题的关键是农民。法律确立和保障农民主体地位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的必要保证;同时,有利于消除社会不公,实现城乡统筹,构建和谐社会。在现代法治进程中,确保农民主体地位,就要使政府主导和农民主体在法律范围内得到确认;使农民主体地位和农民权益在重构的法律体系内得到保证;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培养农民的主体意识,使“以人为本”的原则在法律范围内得以体现和提升。

关键词:农民主体地位法律思考

马克思所说:“农业劳动是其他一切劳动得以存在的自然基础和前提”

[1]。任何时候农业都是基础,尤其是在农村人口占了2/3的中国,农业的基础地位更加突出。中国发展的关键在于农业,农民是农村、农业的主体,“三农”问题的关键是农民。“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建设的目标,最终得通过农民主体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以及责任的承担来实现,在于通过制度创新,把农村、农民、农业重新植入一个新的法律环境和制度环境中,并以法律和制度保障“三农”获得更多的发展空间与发展动力。通过法律制度保障农民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主体地位,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农民主体地位的确立,有利于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激发农民建设家园的积极性主动性;有利于消除社会不公,实现统筹发展,构建和谐社会。

法律确立和保障农民主体地位的必要性

1、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在法治国家中,必然要求在法律制度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的框架内,对权利和义务合理分配,以体现公平、正义、效益的原则,确立法律关系的主体,明确主体的权利义务,规范、激励主体的行为,使主体的权益、行为意愿、存在形式以及社会效应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障。明确和突出农民主体,可以激发农民建设新农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基础上使新农村建设获得内在的发展动力。同时法律的权威性、稳定性、公正性为主体的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提供了可靠的保证。法律的权威性能够巩固新农村建设的成果,保障农业的基础地位真正加强,农村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法的稳定性较强的特点能保证新农村建设工作不会因情势变更而中断、变化和放弃,能够保证新农村建设这个长期历史任务的实现。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为一个国家或政府所应担负的一项重要法律义务和社会职责规定下来,既符合法律的安全和共同福利价值目标的需要,也是法律正义宗旨的必然要求,是农民基本人权的保护与法律的正义宗旨相统一。建设新农村实践中仅靠政府和道德不能克服和解决诸如新农村建设

坚持农民主体地位,激活乡村振兴源动力

坚持农民主体地位,激活乡村振兴源动力 ——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研讨发 言材料 长山镇人民政府副镇长(挂职)王琪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强调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今年中央一号文件部署具体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连贯的动作一方面表明了“三农”问题在党中央工作中占据的重要地位,另一方面也为接下来三农工作绘就了蓝图,指明了方向。在认真学习了《中共中央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后,围绕“谁来振兴”这个问题,下面我谈几点体会和思考。 意见中指出,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发挥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作用,调动亿万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把维护农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农民共同富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不断提升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目前,农村老龄化问题突出,农村人才的流失问题严重。我们有着广阔的农村土地,有国家大力的政策支持和财政支持,但是没有乡村振兴的人才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主体,就无法为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源源不断的内在动力,无法让乡村振兴战略在中国大地上持续不断地发力。 第一,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的基本原则,这不仅是乡村振兴的本质和核心,也是乡村振兴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根本上说是由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决定的。农民群众不仅仅是乡村振兴战略的受益

者,更是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者、建设者。乡村振兴战略,造福于广大农民,更需要广大的农民。 第二,乡村振兴必然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各级政府必须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放在优先位置,通过多种途径畅通智力、技术、管理下乡通道,让人才“引得进,留得下”。促进市民下乡、能人回乡、企业兴乡,从而带来人才、资金、技术,增强乡村振兴的建设力量。 第三,激活乡村自身发展的内在动力,推动乡村产业发展。有的地方为了完成上级任务,突出工作业绩,集中力量地搞部分“示范村”,频频“输血”,而不是造血,不但加剧了乡村之间发展的不平衡,更弱化了乡村自身发展的内在动力。乡村在发展过程中,应注重培养自身的发展途径,发挥自身发展的主动性和自主权,而不仅仅是接收反哺和扶持。 因此,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关键是要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充分激活乡村实现自身发展的源动力,发挥农民建设美好家园的自主性,让广大村民群众成为乡村振兴的主体,让广大农民群众具有脱贫致富能力、就业创业的能力、持续发展的能力,共享现代化的美好生活。

以人为本_发挥农民主体作用(王志永)

以人为本发挥农民主体作用 ------对岐山县部分村“新农村建设”的思考 【内容提要】广大农民群众既是新农村建设的建设主体,更是新农村建设的受益主体。党委政府的努力,在于配置好公共资源,创造条件、营造环境,让农民群众用智慧的大脑去谋划新农村,用勤劳的双手去建设新家园。反之,不管你有多少理由,不管你的理由多么动听,违背农民意愿的做法都是错误的。笔者认为,农民具备了主体意识,才能发挥主体的作用。改革开放三十五年来,通过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鼓励多种经营,扩大基层民主等,农民的主体意识正在逐步增强。但是,笔者通过在我县部分农村调研,发现,由于农民受教育程度较低,“等、靠、要”的思想比较严重,自我发展能力不强,整体经济能力较差,建设新农村的主体意识不强。这就需要通过各种有效途径让农民深刻地意识到,他们既是新农村的建设者,也是新农村的受益者,既是创造的主体,又是价值的主体,只有当农民意识到自己就是新农村建设的主体,把新农村建设转为自觉的行动,农民的主体作用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主题词】农民以人为本主体作用新农村建设 【正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是一个新的提法,早在20世纪50年代就提出过,20世纪80年代又把新农村建设列为小康建设的重要内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人民是改革的主体,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建立社会参与机制,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新农村建设,注重农民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体,是新农村建设的基本依靠力量,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是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根本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必须充分考虑所有社会成员的愿望和利益,自觉维护人民群众在社会生活中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坚持以人为本,就必须尊重人、相信人、依

试析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

试析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 论文摘要:人民是历史的主人,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过程中,决不能忽视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认清人民主体地位的含义,并从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制监督等方面来体现和保障人民主体地位,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前提。 论文关键词:人民依法治国法治国家主体 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从党的十五大提出,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1999年宪法修正案写入宪法被正式确立,反映了新时期党和国家治国理念的更新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的加速,是我国政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长期以来,专家学者和社会大众已经普遍而深刻地认识到,只有完善法律制度,树立宪法和法律的崇高权威,并将其作为治理国家的依据和准绳,才能彻底摆脱几千年来的人治模式,实现真正的民主政治。然而,我们在关注法治国家中法的工具性的同时,却往往忽视了人民在法治国家中的主体地位,尤其是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人民往往仅被当做被治理的对象,这是引发诸多社会矛盾的重要原因之所在。 一、人民主体地位的含义 (一)从我国的国家性质上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民主的基本含义就是人民当家作主。我国《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

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由此,人民在我国的主体地位在国家的根本大法中得到确立。 (二)从依法治国的表述上 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是依法治国的科学、完整的表述。 从此不难理解,党领导下的“人民群众”是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者”,而不是被“治”的对象或者“被管理者”。 (三)关于人民的界定 人民是与公民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一国公民是指具有该国国籍,并依据宪法或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其范围相对广泛,所有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都是中国公民。而人民作为一个政治概念,是相对于敌人而言的,其范围与公民相比相对狭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人民的内容是相异的。我国社会主义现阶段,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包括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畴。 我们可以一般地认为,只要不是危害、敌视和破坏国家统一、社会主义事业、社会公共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敌人,都是人民,都是国家的主人,是依法治国的主体。

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

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的相关范文,本文关键词为范文,网,首创精神,地位,人民群众,主体,尊重,,您可以从右上方搜索框检索更多相关文章,如果您觉得有用,请继续关注我们并推荐给您的好友,您可以在思想汇报中查看更多范文。 尊敬的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党组织: 身为人文专业的学生,我们一直在关注我们的人文主义建设。人文关怀是指对人类自身的存在和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的关注、探索和解答,具体表现为对人的生存状况的关注,对人的尊严和符合人性的生活条件的肯定,对人类解放和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追求等。注重人文关怀是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题中应有之义。 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人民群众不仅是社会物质财富的创造者,也是社会精神财富的创造者,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离不开人民群众的自觉活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发展的最深刻根源,蕴藏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实践之中。离

开了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实践,忽视了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应从思想上和实践上突出人民群众在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使他们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地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 人民群众中蕴藏着深厚的文化创造源泉,蕴藏着高昂的文化创造热情。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就要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积极培育建设主体的创新意识。3come文档频道在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过程中,要善于发现人民群众中蕴藏的积极向上的思想精神,充分重视人民群众的社会实践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发展和创新的价值和意义,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创新氛围,增强人民群众推进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挖掘人民群众的创造潜能,拓宽人民群众参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渠道。广大理论工作者应根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新要求,不断总结群众实践的新经验,并使其转化为新的理论成果,以更好地指导人们发挥主体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向纵深发展。 在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凸显人文关怀,就应把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首先满足人们的生存需要,切实解决民生问题。要坚持以人为本,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了解群众心声,

2021年关于农民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主体的思考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从农民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体这个立场出发,围绕着如何提高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行有效实践。 一、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是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 以人为本强调人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主体地位。这种人是真实的、社会的、实践的人,是一切活动主体和承担者,又是一切事物的最终根据和本质。强调人的主体地位,既肯定人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和目的地位,又肯定人在社会历史中的主体作用。因此,我们要尊重人的独立人格、需求、能力、个性差异;促进人的提升,引导、帮助人打破束缚,激发人的潜能,提升人的能力;支持人的发展,实现人可持续的发展,最终实现人自身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主体性作用的农民,其主体性包括了独立性、能动性、自主性和创造性。独立性表现为要有独立的社会地位和职业特征,有平等的发展机会,有获得更多社会资源的能力和与其他阶层一道共享所创造成果的制度安排;能动性表现为在推动自身富裕和农村现代化中的强烈进取心,为创造财富而渴求现代科技、智力开发和政策支持以改造自己的革新精神;自主性表现为有自主选择职业和劳动方式、自主支配自己的劳动对象和劳动成果、自主选择进入市场网络参与市场竞争、自主参与农村基层政权组织的民主管理和自我管理的权利;创造性表现为在改变自己命运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乃至农业现代化中所体现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创造性劳动和不断地提升与实现自身的社会价值和自我价值。① 二、三个现实的问题 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就是要强化农民的主体性,保证农民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发挥人的能动性、创造性。然而,在当前,有三个问题弱化了农民的主体性。一是认识上的问题。包括别人对农民的认识和农民自身的认识两个方面。在现实生活中,人越来越被边缘化,许多点击查看本资料原创网站更多文章人考虑问题只是从物出发,见物不见人,缺乏人的意识、人的观念、人的维度。对农民的认识上,忽视农民的主体地位,否认农民的差异性。农民受教育的程度较低,技术水平不高,视野较小,受封建思想的束缚较大,很容易形成对人的依赖和对物的依赖,权利意识、责任意识淡泊,自强、自主、自由的意识不强。二是行为问题。由于对农民主体地位的认识不清,有些基层政府不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不注意发挥农民的主体性作用,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代替农民包办一切,违反农民的意愿,结果适得其反,有时还会损害农民的利益,加重农民的负担;在发展农村经济中,重物轻人,更多地注重对物的投入,而轻视对人的投入,在提高农民的技能、综合素质方面重视不够,既难以根本改变农民的落后现状,也制约了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忽视农民的个体性、认识、能力差异性,工作方法简单,不注重引导、教育,乱指挥,瞎命令,导致政策难以得到有效落实,有的还可能产生负作用。农民“等、靠、要”思想比较严重,自立能力、自我发展能力不强,整体的经济能力较差。三是体制制约问题。城乡二元体制的存在,制度性壁垒使农民的主体地位难以得到保障。这些制度包括了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教育制度、用工制度、财政制度、金融制度、土地征收制度等等。这些制度的不合理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包括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的要求,如医疗保障制度、教育制度;不符合社会公平原则,如财政制度、土地征收制度;不符合公平竞争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内在意蕴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7e17278596.html,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内在意蕴 作者:马云志纯静 来源:《理论导刊》2013年第06期 摘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作为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基本要求之一,是对人民的主体性地位的尊重和肯定。基于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内在意蕴,即:在实践视域中,人民作为社会实践的主体,在与客体的相互作用中具有能动性和自觉性。在实践的价值应然性中,从个体出发,旨在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从社会出发,则是整合群众力量,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 关键词:唯物史观;人民主体地位;实践;主体性;价值诉求 中图分类号:D6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3)06-0007-04 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胡锦涛同志首次提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并将这一理念置于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基本要求之下。当前,我国正处在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定性阶段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攻坚时期。在这一新的历史条件下,提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在人民实践活动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断发展的基础上,对人民主体地位的尊重和肯定。从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角度出发,深刻认识“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内在哲学意蕴与价值诉求,不仅是我们正确理解和把握“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丰富内涵和深远意义的题中之义,也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必然要求。 一、提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理论的背景分析 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理论并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有深刻的历史根源和社会因素,是随着历史发展、人民实践活动的不断深入,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的整体力量不断彰显总结而来的。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初,就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因此,必然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群众史观。从群众史观的发展看,自建党之初提出“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到建党90周年胡锦涛要求“每一个共产党员都要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尊重人民首创精神”,[1]显示出我们党一直以来具有尊重人民主体地位的优良传统。从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2]到党的十八大的“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我们党对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的论断在新时期的新论述,这意味着我们党充分认识到了人民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主体,充分肯定了人民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决定作用。 从我国所处的历史方位看,自中国共产党在十二大上提出“走自己的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到现在,30多年来,中国共产党紧紧依靠人民,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实际

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和伟大创造力

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和伟大创造力 何开荫 一、农村经济发展遭遇两大矛盾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邓小平对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做出总体设计,他明确指出:“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当然这是很长的过程。” 大包干赋予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力,迅速改变了中国的面貌。现在,农民早已解决了温饱,渴望早日达小康并共同富裕。这就要求组织起来,发展集体经济和适度规模经营,但家庭承包责任制要长期不变。这是一大矛盾。 现在,中央号召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按当前的小康标准,人均年收入必须达万元以上,同时,国家保证年生产粮食一万亿斤不能少。可是在实践中由于人均耕地资源太少,凡种植高效经济作物达到人均收入万元以上的地方,粮食减产了;凡以粮食生产为主的地方,人均收入很难达万元以上。这又是一大矛盾。 因此,如何解决家庭承包与发展集体经济适度规模经营及“两个一万”的刚性矛盾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 二、农村建设实践中的有益启示 1、先进模范人物沈浩到小岗村任书记的第一件大事就是亲自上阵,带领小岗村群众自建一条2公里长的水泥路与国道相连接,改变了小岗村交通闭塞的面貌。在工程专家指导监督下由群众自建,不仅工程质量好,决算结果比工程招投标预算节省整整20万元。参加劳动的每个劳动力还挣到1000多元的劳务费,得到全村群众的称赞和拥护。 金寨县汤店村2008年获得移民局扶持项目投资39万元,由村民选出项目实施理事会,民主决定项目,村民自建,其中直接劳务费10.5万元,村民就地自采砂石材料10.9万元,移民群众劳务总收入高达21.5万元,占工程总投资的55%。 由此得到启示:国家对新农村建设和公益事业、农村基础建设的投资如果农民自己组织起来实施,不仅工程质量好,而且让农民增加劳务收入,发挥了积极性。 2、安徽省发改委移民局将所有移民后扶项目资金分解到县,落实到村,本着坚持民主程序,尊重和维护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原则,创新制定出“村民自建和政府监管服务的建管机制”。资金由乡镇和村委会负责监督使用,项目由本村群众民主决定,选举出项目理事会负责实施,组织群众自建或自主招标,镇村干部全程搞好协调服务。实施两年来成效卓著。据调查统计,项目经费直接到村,由村民理事会“自建、自有、自管、自用”,杜绝了一切“跑、冒、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 发挥党员主体作用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发挥党员主体作用 价值中国推荐 2008-04-21 14:32:00 《求是》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是马克思主义建党思想的基本原则,是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发展党内民主的根本所在。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建设,必须从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入手,遵循党内民主建设的内在规律,建立充分发挥党员主体作用的党内民主机制。 一、正确认识“党员主体地位”的含义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是由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的,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先进性的本质体现。“党员主体地位”蕴涵着丰富而深刻的理论内涵,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阐明了党员在党的事业中的地位作用。党员主体地位是相对于整个党的事业而言的。在党的事业发展和党的建设进程中,党员是具有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的行为主体,是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能动实践者。围绕党的事业和党的建设开展的一切活动,归根结底都是党员主体的实践活动。党员主体地位的确立、主体作用的发挥,对整个党的事业的发展起着决定性作用。 阐释了党员在党内关系中的正确定位。党员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党员是党内生活的主体。全体党员不论职务高低、资历深浅、功劳大小,在党内的地位一律平等,都享有平等的权利。二是党员是党内权力的主体。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权力来源于党员,他们与党员之间形成权力的委托和受托关系,党内权力运行必须接受党员主体的监督。 揭示了党的政治制度和组织制度构建和运行的内在依据。从党内政治制度看,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是党内最根本的政治制度和领导制度,是党员主体地位的最集中体现,也是党内民主的最高制度形式。从党的组织制度看,党的组织结构是党员主体地位得以实现的载体,党的组织体系是否按照党内民主制度组织起来,是否真正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运行,是判断党员主体作用能否有效发挥的重要尺度。从党内运行机制看,健全充分体现党员主体地位的党内民主机制,是构建科学的党内政治制度的基础,也是保证党的组织体系有效运转的根本所在。 二、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是推进新的伟大工程的根本要求 胡锦涛同志指出: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的活动的主体。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就是尊重党员在党的事业中当家作主的地位,尊重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民主权利,充分调动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发挥党员在党的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思想的提出,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建党思想的基本原则,反映了我们党对党员地位作用认识的深化,

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

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 于顺弟 2012年04月05日1631 来源:《广西日报》 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是党的群众观点的具体体现,是对党的建设成功经验的深刻总结,是新时期做好群众工作的制胜法宝,是党的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而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尊重人民首创精神,则是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的具体要求。 尊重人民主体地位,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和执政理念的集中体现,是集中人民群众智慧、调动人民群众积极性的必然要求。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应做到三个始终。一是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多办顺民意、解民忧、增民利的实事。二是始终尊重最广大人民的意愿,坚持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各项决策的最高准则。多深入到社会问题多、群众意见大的地方去,了解群众需要,倾听群众呼声,解决群众困难,化解群众矛盾,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三是始终把民生问题放在重要位置,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从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实际问题出发,从解决人民群众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全力推进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进一步完善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制度安排。把促进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优先位置,加快发展教育、社会保障、医药卫生、保障性住房等各项

社会事业,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坚定不移走共同富裕道路,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 尊重人民首创精神,集中人民群众智慧,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创造历史中的伟大作用,这既是发展取之不尽的力量源泉,也是一种执政能力、一条宝贵的成功经验。尊重人民首创精神应做到三个必须。一是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做到谋划发展思路向人民群众问计,查找发展问题听人民群众意见,落实发展任务靠人民群众努力,衡量发展成效由人民群众评判,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凝聚群众的智慧和力量。二是必须紧紧依靠人民,充分发挥人民在创造历史中的伟大作用。人民群众的意见和经验,是党制定政策的基础。在决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要坚持密切联系群众,做到始终相信群众,最充分地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善于从人民群众中汲取智慧和力量,总结人民群众的发明和创造,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创新性实践开辟认识新增界。三是必须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从根本上说,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就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增强党和国家活力,保证人民群众享有管理国家、管理社会、管理经济的民主权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最大限度地激发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全社会的发展活力充分释放。 (作者系永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美丽乡村建设应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

美丽乡村建设应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 理由: “美丽乡村”建设的主体是谁?这是美丽乡村建设必须首先回答的问题。只有把这个最核心、最本质的问题解决好,“美丽乡村”建设才会有人关心、有人支持,有人出钱、有人出力,工作能推进、创建能成功、管理能长效。否则,极有可能成为干扰农民生活的“扰民工程”、没有农民参与的“政府工程”或应付上级检查的“形象工程”。 一、农民主体作用未真正发挥 美丽乡村建设是一项惠民工程,对象是广大农村,农民应该是美丽乡村建设的主体。国务院综改办明确要求,美丽乡村建设试点要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农民主体地位。但从目前我市的美丽乡村建设现状来看,谁是“美丽乡村”建设的主体,这一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建设的主体依然是村,依然是镇(街道),广大农民依然游离在美丽乡村建设之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规划编制未充分征求农民意见 美丽乡村建设少不了规划的定位和引领,我市各镇(街道)在美丽乡村创建中也结合本地实际编制了相应的规划,编制后也广泛听取了意见建议,但由于多种原因往往停留在镇(街道)和村一级,很少征求到村民小组和农户。 2、建设资金农民贡献度低 美丽乡村建设点多面广,需要做的事情多,如道路浇制、绿化种植、河道整治、卫生保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畜禽污染整治、环境的综合提升等,这些都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

从现状来看,只有道路浇制、畜禽污染整治和卫生保洁等,农户拿出了一部分资金,但其他的村民们都不愿出资,都想着依靠政府投资,享受政府财政补助。投资贡献度低使广大农民对建设过程不关心,对建设成果不珍惜。 3、创建过程农民参与少 美丽乡村建设是一个综合性的系统工程,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从村民自治的角度讲,这些事情是农民份内的事,应该由农民来做。但是在建设过程中,我们经常会看到以下三种现象:一是村庄整治中很少看到本村、本组农民劳动的身影,看到的只是所在村为建设而出资从其他镇、村、村民组招聘的临时整治队伍。二是部分农民因个人利益得到损害而与村干部谈条件甚至吵架,不配合村庄整治甚至故意破坏村庄环境卫生,与村干部开展起了“游击战”、“拉锯战”和“持久战”,而村干部只能开展“突击战”。三是村干部动手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农民在旁观,指手划脚、评头论足。这三种现象突出反映了农民的主体意识较差,主体作用没有真正发挥出来。 4、长效机制得不到落实 近几年,美丽乡村建设中虽建立了长效管理机制,但村庄整治后反弹现象比较严重,上一年整治了下一年仍要整治,上一月整治了下一月仍要整治,验收组走了环境就变差,整治成果无法长久保持。这导致村级组织在美丽乡村建设中突击思想严重,喜欢在验收前集中一段时间开展突击整治,不愿意早动手、早安排。 二、农民主体作用未能发挥的原因 结合近年来我市村庄整治工作的现状,综合分析以上存在的问题和现象,我们认为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关于农民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主体的思考》

《关于农民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主体的 思考》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从农民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体这个立场出发,围绕着如何提高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行有效实践。 一、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是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 以人为本强调人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主体地位。这种人是真实的、社会的、实践的人,是一切活动主体和承担者,又是一切事物的最终根据和本质。强调人的主体地位,既肯定人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和目的地位,又肯定人在社会历史中的主体作用。因此,我们要尊重人的独立人格、需求、能力、个性差异;促进人的提升,引导、帮助人打破束缚,激发人的潜能,提升人的能力;支持人的发展,实现人可持续的发展,最终实现人自身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主体性作用的农民,其主体性包括了独立性、能动性、自主性和创造性。独立性表现为要有独立的社会地位和职业特征,有平等的发展机会,有获得更多社会资源的能力和与其他阶层一道共享所创造成果的制度安排;能动性表现为在推动自身富裕和农村现代化中的强烈进取心,为创造财富而渴求现代科技、智力开发和政策支持以改造自己的革新精神;自主性表现为有自主选择职业和劳动方式、自主支配自己的劳动对象和劳动成果、自主选择进入市场网络参与市场竞争、自主参与农村基层政权组织的民主管理和自我管理的权利;创造性表现为在改变自己命运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乃至农业现代

化中所体现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创造性劳动和不断地提升与实现自身的社会价值和自我价值。① 二、三个现实的问题 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就是要强化农民的主体性,保证农民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发挥人的能动性、创造性。然而,在当前,有三个问题弱化了农民的主体性。一是认识上的问题。包括别人对农民的认识和农民自身的认识两个方面。在现实生活中,人越来越被边缘化,许多人考虑问题只是从物出发,见物不见人,缺乏人的意识、人的观念、人的维度。对农民的认识上,忽视农民的主体地位,否认农民的差异性。农民受教育的程度较低,技术水平不高,视野较小,受封建思想的束缚较大,很容易形成对人的依赖和对物的依赖,权利意识、责任意识淡泊,自强、自主、自由的意识不强。二是行为问题。由于对农民主体地位的认识不清,有些基层政府不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不注意发挥农民的主体性作用,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代替农民包办一切,违反农民的意愿,结果适得其反,有时还会损害农民的利益,加重农民的负担;在发展农村经济中,重物轻人,更多地注重对物的投入,而轻视对人的投入,在提高农民的技能、综合素质方面重视不够,既难以根本改变农民的落后现状,也制约了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忽视农民的个体性、认识、能力差异性,工作方法简单,不注重引导、教育,乱指挥,瞎命令,导致政策难以得到有效落实,有的还可能产生负作用。农民“等、靠、要”思想比较严重,自立能力、自我发展能力不强,整体的经济能力较差。三是体制制约问题。

新农村建设的困境:政府主导下农民主体性意识不足问题之探析

新农村建设的困境:政府主导下农民主体性意识不足问题之探析[摘要]:新农村建设是党中央在新时期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新农村建设关 键是要发挥农民的主体地位,然而,现阶段农民主体性意识不足与建设新农村的要求不相适应,必须根据农民主体性不足的原因提出相应的对策。文章旨对这一问题进行手手探析。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农民主体;以人为本 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指在社会主义条件或社会主义制度下,反映一定时期农村社会以经济发展为基础,以社会全面进步为标志的社会状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在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的重大历史任务。2007年,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和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进建一步就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表了重要讲话。这些都表面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极为重视。同时,它的提出对于我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现代化建设的顺利推进,扩大内需,发展经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并在实践中形成了政府主导的,农民为主体的和市场参与的机制。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体性问题,经济理论界基本上达成了一致,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根本动力在于广大农民积极性的激发,广大农民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当然,确立农民在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过程中的主人翁地位与党和政府的主导作用是不矛盾的,党的领导和政府的公共财政转移支付对于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也是必不可少的。但是,由于我国农村存在着农民组织化程度低,农民文化水平低,小农经济占主导等问题,使得我国新农村建设面临着农民主体性意识不强,参与度不高的困境。 一、发挥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主体性作用的重要意义 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作用,是指农民在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作为建设的主体出现,充当建设活动的主角,主动地发挥农民的智慧和创造力。农民作为农村的主体,是农村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和农村社会进步的推动者。“农民主体地位的确立和主体作用的发挥,是新农村建设成功的关键。” 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是贯彻以人为本的根本要求。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坚持以人为本,必须以人民群众为本,充分考虑所有社会成员的愿望和利益,自觉维护人民群众在社会生活中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坚持以人为本,就必须尊重人、相信人、依靠人,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以人为本贯彻落实到新农村建设,就是以农民为本,其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以农民为主体,尊重农民的意愿,以农民为基本依靠力量,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农民建设新农村的积极性、主

谁是发展现代农业的主体

谁是发展现代农业的主体 2014.04.16 08:00 来源:《求是》期号:2014/08 作者:钟勉 字号:【大中小】发展现代农业的主体应该是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明确的回答,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这为我们构建新型农村生产关系指明了方向。 一、大量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的双重影响 近年,随着现代农业快速发展,部分农畜产品效益明显提升,城市工商资本进入蔬菜、水果、生猪等领域的数量增多、规模逐步扩大。从四川的情况看,工商资本经营农业已发展到相当规模。截至2012年底,大约有1195.8万亩家庭承包耕地流转,超过全省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的1/5,其中农户间的流转和流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土地面积分别为622.8万亩和180.5万亩,占流转总面积的52.1%和15.1%;流向企业和其他主体的面积分别为240.1万亩和152.4万亩,占流转总面积的20.1%和12.8%。城市工商资本(企业、业主)流转农户耕地从事规模经营已占耕地流转总量的30%左右。 城市工商资本进入农业产生了双重影响。一方面拓宽了农业融资渠道。长期以来农业发展主要依靠财政资金和农民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匮乏,工商资本的进入缓解了农业发展的资金瓶颈,推动了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型。特别是工商资本的进入往往伴随着土地流转和农业产业基地建设,有力地改变了分散的小农个体经营模式。 但如果城市工商资本的进入不能建立起有效带动农民的机制,仅凭资金、技术和规模等优势在市场竞争中抢占有利地位,那么,就不可避免地产生“挤出效应”的负面影响。比如,有的地方通过引进业主租赁农民承包土地,建设千亩甚至上万亩的农业产业园区,流转土地的农民收取固定的土地租金,其中一小部分农民在基地打工获取务工收入。这看似对农民有益,但实质上工商资本居于主体地位,产业发展的收益绝大部分归业主,流转土地的农民仅是取得较低的租金收入和部分打工收入,不能随着产业效率的提高而获得不断增长的收益,对周边农户很难形成带动效应。同时,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被一次性以低价长期流转出去,他们就失去了长期持续增收的依托。随着现代农业效益进一步提高,极易由此引发矛盾,既影响农业持续发展,也破坏农村社会稳定。 二、以农民为主体的方向不能动摇 解决“三农”问题,从根本上讲,是要通过“四化”协调推进,通过城镇化的发展使一部分农民转变为市民,这将是一个自然的历史进程。

关于村民委员会诉讼主体地位的思考

关于村民委员会诉讼主体地位的思考 刘侨 内容摘要: 村民委员会作为我国政体下特殊的组织形式依法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利。由于其独立于我国的行政层级系统及其性质的特殊性,因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日趋繁复的法律关系中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这主要体现在村民委员会的具体行为性质的界定以及其行为所引起的后果的责任承担上。具体而言,即是村民委员会的诉讼主体地位的确定问题。本文将通过对村民委员会性质、职权的论述并结合行政、民事及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其诉讼主体资格的适用来全面展开对村民委员会诉讼主体地位的探讨。 关键字: 村民委员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务管理行为行政诉讼主体民事诉讼主体刑事诉讼主体 1998年10月14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对历经20年的农村改革的成就作出了精辟的论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废除人民公社,突破计划经济模式,初步构筑了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新经济体制框架。这个根本性改革,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带来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历史性巨变:粮食和其他农产品大幅度增长,由长期短缺到总量大体平衡、丰年有余,基本解决了全国人民的吃饭问题;乡镇异军突起,带动农村产业结构、就业结构变革和小城镇发展,开创了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现代化道路;农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全国农村总体上进入由温饱向小康迈进的阶段;农民的思想观念顺应时代要求发生着深刻变化,农村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明显进步。” 在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方兴未艾的同时,构建与之相适应、相协调的农村职能管理体制也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充分考虑到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社会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以及我国9亿农村人口这一庞大而又特殊的群体的基础上,以村民自治为本位的极富中国特色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应运而生。 然而,村委会作为一个本土化的区域自治管理单元,在享有区别于其他基层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的特殊权能的同时,却鲜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权能行使的法律责任、侵权行为的后果以及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司法救济等问题作出详

“人民主体地位”再强调的深远意义

“人民主体地位”再强调的深远意义 作者:徐俊忠《光明日报》(2016年04月16日01版) “人民主体论”与近代以来西方流行的“人民主权论”,一字之差,反映的是两种不同的政治思维。中国共产党旗帜鲜明地继承马克思主义的政治思维传统,坚持以“人民主体论”作为立政和建政的基础,坚持用“人民主体论”超越“人民主权论”,是历史观和基于历史观基础上的政治观的一次重大飞跃。新中国成立以来,党的历届领导人更是在如何防止国家偏离“人民主体”、避免社会分裂为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的二元对立方面殚精竭虑,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这一理念的尤为重视和多次强调,更是有着特别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六个必须遵循的原则,其中第一个原则就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突出强调“人民主体地位”,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继承党的政治传统,宣示新的历史条件下治国理政基本价值思想的鲜明体现,是对历史唯物主义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弘扬与发展,具有十分突出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 “人民主体论”相较于近代以来西方流行的“人民主权论”,是历史观和基于历史观基础上的政治观的一次重大飞跃。 “人民主权论”是近代西方新兴阶级反对封建统治的重要理论武器,也是近代以来西方民主政治的重要理论基础。其最重要的功能在于从理论上解决统治的合法性必须来自于作为国家主权平等参与者的人民的“同意”与“授权”。 然而,从马克思主义的思想分析框架来看,这一理论及其实践总体上属于“政治解放”的范畴。“政治解放”在人类解放阶梯上是重要的一步,但它远不是人类解放本身。政治解放最大的贡献在于借助天赋权利思想,解除政治统治权被世袭于特定家族的血缘谱序树上的状况,使政治统治权力的获得不是通过出生,而是通过被赋予国家主权平等参与者地位的人民的“同意”或“授权”的方式。政治由此成为一个大众可以参与和进行选择的领域。但是,这种解放的局限性也是十分明显的。 首先,人民在借助自然权利思想的论证中,被赋予了国家主权平等参与者地位的同时,也被放置于市民社会的激烈竞争之中。这种市民社会既以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为基础,又以市场竞争为基本原则。虽然竞争被赋予种种平等的规则,但两个平等的权利之间的竞争,天平一定是向力量倾斜的。因此,其结果必然导致强势群体的少数人对于财富的垄断,而多数人则沦为底层的弱势人群和阶级。所谓的弱势群体,不仅由于他们处于被雇佣而收入水平低下,从而成为经济上的弱势群体,而且由于经济上的弱势,导致他们在受教育方面,以及生活方式与情趣、社交、爱好等方面也被视为社会的底层而备受上层社会的忽视、轻视与排斥。社会由此处于撕裂状态之中。 其次,这种政治解放的最主要体现之一就是国民被赋予“公民”的身份,并都拥有平等的结社、表达和选举等权利。问题在于尽管他们在概念上都是毫无区别的平等“公民”,但实际上由人们在市民社会中的不平等所造成的差距不仅有天壤之别,而且实实在在地影响着人们对于实现政治权利所需要的各种实物性和非实物性条件的拥有。一个人对于言论发表权利的实际运用,既需要有能够形成对于公共事务见解即“言论”的能力,也需要具有发表和传播这种言论的物质条件。缺失这种条件,即使权利被宣示过千百万次,对于弱势群体和阶级而言,都是永远不可企及的东西。马克思把处于这种状态下的“公民”恰当地称作“想象中的主权的虚拟的分子”。这种状况的出现,究其实,并非有人从政治上、法律上进行剥夺或强制,而是市民社会中不平等地位的必然结果。

村民自治主体的法学解析

韦少雄 【摘要】村民自治主体问题是研究村民自治法律制度的基础性问题,对村民自治主 体的正确把握,直接关系到村民自治权的实现。作为村民自治的基本要素之一,村民 自治主体区别于村民自治权主体和村民自治法律关系主体,村民个人、村地方、村民 委员会和村民会议都不是村民自治主体,村民自治主体应当是村民集体。 【关键词】村民自治主体村民集体法学解析 村民自治主体的法律特性 首先,村民自治主体区别于村民自治权主体。村民自治主体是行为主体,是行使自 治行为的人或群体;村民自治权主体是权利主体,是行使自治行为的人或群体享有的 资格或地位。村民自治作为群众性组织,是群体的自治,需要全体村民共同来完成自 治功能,是个体权利集合的结果,靠单个权利个体是无法完成的。因此,村民自治权 不是集体性权利,而是个体性权利,村民自治主体应该包含村民自治权主体。 其次,村民自治主体区别于村民自治法律关系主体。村民自治法律关系主体就是村 民自治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规范在调整村民自治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村民自治主 体之间、村民自治主体和其他组织或群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者即为村民自治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村民个人、村民集体、村委会、乡镇政府以及 其他社会组织、个人等,只要他们参与到村民自治法律关系中,都有可能成为该主体。 再次,村民自治主体是村民自治权利的拥有者和行使者。村民自治是一种权利自治,自治主体所享有的是自治权利,属于基层民主权利,这种权利是自治主体本身固有的,不是来自国家权力的授权。权利都有归属性,归属于一定的主体,村民自治权利,村 民自治主体可以拥有,村民自治权主体也可以拥有。但是,相对于村民自治权主体, 村民自治主体不但享有规定的权利,而且村民自治主体本身要依法参与自治活动,它 同时也必须行使自治权利,通过行使自治权利来实现全体村民的自治。而村民自治权 主体是个体权利的拥有者,他不一定行使权利。 村民自治的主体基础分析 村民自治的产生和发展,是我国农村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转型的必然结果,但同时,更离不开农民群众这个主体基础,这表现在: 首先,农民获得了独立的主体身份,在村民自治过程中创造了主体地位。长期以来,农民因为阶级成分和家庭出身,被各种支配关系掩盖了个人的存在,政治权利和地位 被忽视,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纠正了“左”的错误,重新定位农民的阶级成分和家庭 出身,农民获得了独立的政治主体地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成为了自主经

尊重发挥人民主体地位

尊重发挥人民主体地位 班级:12化本学号:02 姓名:杜苍松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社会变革的推动者,是我们国家的主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求要根本的、彻底的改善人民生活水平,人民群众作为日常生活的主体,是建成小康社会的主要动力。人民的衷心拥护和支持,人民主人翁精神的充分发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然取得胜利的不竭动力。只有尊重发挥人民主体地位,才能实现社会主义的伟大复兴。 人民民主是我们党始终高扬的光辉旗帜,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的内在要求。一方面,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核心问题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特征,其中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而核心问题是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十八大提出的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七大任务中,都直接或间接与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相关联。其中,关于要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完善基层民主制度等建设任务,关键是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牢牢把握这一基本要求,对于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最广泛最可靠最牢固的群众基础和力量源泉具有重要意义。 “发挥人民主体地位,尊重人民首创精神”是马克思主义的根本要求,系统总结这条经验对于深刻揭示中国共产党理论创新的基本规律,在新形势下进一步推进党的理论创新具有特别重要的理论意义和时代价值。“发挥人民主体地位,尊重人民首创精神”就是坚持人民创造历史这一马克思主义的科学原理。马克思主义是我们党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思想武器,反映了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和要求。它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既继承前人又突破陈规;既注重对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又注重对事物发展规律的理论揭示。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认为:人民群众是社会实践的主体,是社会物质成果和精神成果的创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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