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果洛藏族自治州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果洛藏族自治州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19980925(颁布时间)
19981101(实施时间)
果洛藏族自治州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1997年5月23日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8年9月25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保障本州扫除文盲工作的开展,提高劳动者的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青海省扫除文盲暂行条例》和《果洛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扫除文盲的重点对象是15周岁至40周岁的文盲、半文盲。
边远牧区学龄儿童确因条件所限不能进入学校接受初等义务教育的,应当参加扫除文盲教育。
第三条 扫除文盲教育,要把学习文化同学习牧、农业生产知识和适用技术结合起来,为发展经济、脱贫致富服务。
扫除文盲教育要因地制宜。利用当地学校的师资和设施,采取分片包干、包教包学、组织扫盲班等多种方式开展扫盲教育。
鼓励和支持寺院、教职人员参与扫除文盲工作。
扫除文盲教育必须使用全省统一编印的教材。
第四条 扫除文盲应与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统筹规划,同步实施。
小块农业区2000年基本达到省颁扫除青壮年文盲标准;纯牧业区各乡,每年使8%—10%的青壮年文盲脱盲,2010年基本达到省颁扫除青壮年文盲标准。
第五条 扫除文盲实行州、县、乡(镇)、村目标责任制。州人民政府与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与牧(村)民委员会签订限期扫除文盲责任书。牧(村)民委员会与扫盲对象签订限期脱盲责任书。
第六条 州、县、乡(镇)、村成立扫除文盲领导小组。州、县扫除文盲领导小组下设扫除文盲工作办公室。州、县、乡人民政府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扫除文盲工作人员,其编制从教育事业编制内调剂解决。
第七条 扫除文盲教学以藏语文为主,在城镇可使用汉语文。
第八条 州、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发挥寄宿制小学、牧读小学教师在扫除文盲教育中的骨干作用,鼓励其他有扫除文盲教学能力的人员从事扫除文盲工作。
第九条 乡寄宿制小学和牧读小学教师、乡(镇)人民政府懂藏文的工作人员、有扫除文盲教学能力的宗教教职人员以及其他人员都应当承担扫除文盲工作。其扫除文盲的任务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条 扫除文盲的经费采取政府补助、集体自筹、社会力量和个人捐助等办法筹措。
(一)州、县人民政府要把扫除文盲经费列入预算,保证扫除文盲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

)扫除文盲师资培训、教材编写,经验交流和表彰奖励等方面的费用,由州、县财政按教育事业费的2%列支;
(三)乡(镇)人民政府从教育事业费附加中提取20%,连同州、县财政专项补助,一并用于扫除文盲工作的教学设施、教师报酬、取暖等支出;
(四)鼓励寺院、社会各界和个人自愿资助扫除文盲教育。
第十一条 实行扫除文盲检查、考核、评比、奖励制度。每年第四季度,州、县人民政府组织检查组,对所辖地区和单位的扫除文盲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评比。对成绩显著的单位、组织和个人,由州、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参加扫除文盲学习的人员由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考核,达到脱盲标准的,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发给《脱盲证书》。
第十三条 对不能按期完成扫除文盲任务的地区和单位,州、县人民政府应责令其限期达到扫除文盲标准。未达到扫除文盲标准的单位,不能评为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对因失职影响扫除文盲正常进行的机关工作人员和扫除文盲教师,应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扫盲对象在规定期限内无故不参加扫除文盲学习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学习脱盲,学习费用由本人和家长(监护人)负担。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不得在扫盲对象中招干、招工。属于扫盲对象的职工不得晋职、晋级、转正。
第十六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