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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方法论文

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方法论文
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方法论文

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方法探讨摘要:卫生法学的学科性质决定了卫生法学教育的实践性特点。从卫生法学教学和医药专业人才培养的需要来看,加强卫生法学实践教学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在卫生法学教学中,应提升其在专业教育中的地位,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改革和完善教学方法,采用庭审观摩、案例讨论、角色扮演(模拟法庭)、参观、讲座等实践教学方法,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关键词:卫生法学;实践教学;教学方法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9-0234-03

随着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确立,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医学与人文社会科学结合的重要性。为此我国已将卫生法规作为全国医师资格考试的必考科目,卫生法学亦成为医学生的必修或选修课程。由于我国现行的医学教育实行的是大学本科时期高度专业化教育,课程设置是以学科为中心的模式,这种模式保证了医学的自然科学传统,但却忽视了人文科学的重要作用。加之,我国医学生实行的是文理分科的高考升学模式,导致多数医学生人文学科素养缺失。为此,为提高卫生法学课程的教学效果和医学生的卫生法学素养,笔者根据医学生和卫生法学课程的特点,进行了课程的实践教学强化与改革的初步尝试。

一、卫生法学课程的定位

(一)课程的学科定位

《洞穴奇案》读书报告

《洞穴奇案》读书报告 ——《洞穴奇案》之依我之见

一、著作基本信息 作者:(美)萨伯 Peter Suber 译者: 陈福勇,张世泰 著作名称:《洞穴奇案》 出版社: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版次: 2009年6月北京第1版 2009年12月北京第2次印刷 著作来源:书店购买 二、著作简介 《洞穴奇案》的作者是美国著名学者萨伯,他写这本书的灵感来源于美国著名法学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洞穴探险奇案”这一假想案例:五名洞穴探险者进入洞穴探险却被困于山洞之中,在得知无法在短期内获救后,为维持生命将其中一人吃掉,获救后此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在距富勒写下这部作品的半个世纪,法律面貌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作者续写了这个案例的九个新的司法观点以探究与法律原则相关的重要问题,并在此过程中阐述法学的最新发展。 《洞穴奇案》是由十四位“法官意见书”构成的法哲学著作。全书主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作者的前人富勒教授写的,透过一宗虚拟的案例以五篇不同的判词道出当代法律的主要思潮;第二个部分是作者萨伯在此基础上以九位法官的判词进一步阐述近五十年的法学哲理[1]。 本书的重点不在于描述洞穴中的情景或是探讨一个确切的结论,而在于叙述这个假想案例中的虚拟法官的判决理由。通过对虚拟案例的分析来阐述不同法学流派的观点、思考过程和判案依据。通过阅读这本书,你会发现代表不同法学流派的法官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萨伯轻盈的文笔使读者陷入沉思,同时他犀利的分析将“罪有应得”的辩论提升到原罪是否“情有可原”的另一层次。 三、报告主体 《洞穴奇案》之依我之见 《洞穴奇案》一书中包括了五位法官的五个观点以及九位法官的九个延伸观点,这个案子看起来好像很简单,但是却有着很多不同的观点。读完此书后,我也产生了一些想法和观点。

教育法律法规论文

教育法在青少年心理健康问题上的实施困境及解决办法 一,青少年学生不容忽视的自杀现象 近年来,关于青少年学生自杀的报道越来越成为各大媒体最吸引人眼球的新闻之一:《海口一女中学生因失恋竟两度寻死》;《因班长职务被撤换,13岁男孩喝农药自杀》;《向父母要零花钱遭拒初二男生尖刀割腕》……尤其是一个个仅仅是因为日常小事而造成青少年自杀的惨剧。一个个幼小的生命在如花般绽放的年纪凋谢,不仅给他们的家族带来了灭顶般的灾难和剧痛,也给社会带来惊雷般的刺痛和震撼。另据统计,我国平均每年有28.7万名青少年死于自杀,200万人自杀未遂,相当于每两分钟就有一个孩子自杀身亡。 面对逐年不断上升的数字,是什么使得青少年心理承受能力如此脆弱?什么样的教育才能增强和改善孩子们的抗压能力?改善心理发展畸形等青少年学生心理健康问题成为中国教育体制下一个不容回避和忽视的亟待解决的问题。从法律层面看,2006年颁布的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2002年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心理健康指导纲要》(以下简称《指导纲要》)都明确规定家庭、学校、社会、政府等主体都有对青少年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方面的教育的责任。但由于种种原因,法律条款在现实实施中受到各种条件的限制。 二,教育法实施在现实中的困境 一般认为,引起青少年心理问题的原因主要有:家庭原因,学校原因,社会原因等。《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指导纲要》也分家庭、学校、社会等各个方面说明了各个主体对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应负有的责任。然而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影响法律执行效果的各种各样的阻力和困境。 1.家庭方面 《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第二章家庭保护第十条中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但是在现实实施过程中,良好的家庭环境很难有统一标准。有些家长认为衣食无忧,小康之家就是良好环境,只关心孩子在物质上的享受,而忽视孩子的精神世界。尤其现在很多孩子都是独生子,家庭结构都是“4—2—1”式,即孩子的四位祖父母,两位父母围着一个孩子转,导致家长对孩子过分溺爱,千依百顺。孩子从小在过于顺利的环境中长大,孩子只需努力学习,所有困难和问题都由父母解决,这样就导致儿童心理承受能力极差,受挫能力脆弱,遇到一点点挫折就产生厌世情绪;有些破裂的家庭,根本无法为孩子提供和睦的家庭环境。单亲家庭的孩子更容易产生自负或者自卑的负面情绪;虽说《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对青少年心理健康保护的明确规定,见于第十一条: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状况,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但是现实中,由于家长的生活背景,受教育程度不同,尤其是没有受过专业的心理指导教育。有些家长不明白如何观察孩子的心理问题,或者有些心理问题隐藏很深根本

《卫生法学》法学基础部分案例分析

《卫生法学》法学基础部分案例分析 案例一 北京一位医学博士,面对被氨水烧伤眼睛的病人,在没有角膜来源的紧急情况下,未经死者家属同意,于夜深人静时潜入医院太平间,摘取了一位女干部的眼球,使两位眼看就要失明的患者重见光明。死者在火化前接受整容时,被发现眼球是假的。于是,责任医生被公安部门拘留。该医学博士该负什么责任为什么 案例二 2007年11月21日4点左右,肖志军带着已有9个多月身孕的妻子李丽云来到北京朝阳医院京西分院,要求治疗感冒。医生经过诊断,发现肺炎已经导致产妇的心肺功能严重下降,必须马上进行剖腹产。起先李丽云不同意手术,病情加重陷入昏迷后,无法自主表达。此时,肖志军拒签手术单。医院已经免费让孕妇住院,但肖仍不同意签字。并拒绝相告李丽云其他亲属的联系方式。在请示主管部门后,医生只能动用药物急救。21日晚上7点20分,22岁的孕妇因为严重的呼吸、心肺衰竭而不治身亡。该事件中所涉及的医疗机构在法律上是否存在过错 案例三 2011年5月31日是世界卫生组织发起的第24个世界无烟日。《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是世界卫生组织第一个具有国际法约束力的全球性公约。我国政府积极参与了《公约》的缔结过程,于2003年11月10日签署了。我国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7日批准了该公约并交存批准书,90天后《公约》在我国生效。按照与公约相配套的实施准则,缔约申请国需在公约生效后5年内符合《公约》的规定,根据《公约》第八条关于防止接触烟草烟雾的规定,我国有义务防止公民“在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公共场所或其他公共场所接触烟草烟雾”。意味着在公共场所禁烟,也即“预防被动吸烟。据2010年全球成人烟草流行调查显示,在我国有亿非吸烟者遭受二手烟暴露,公共场所是遭受二手烟暴露最严重的地方。5月26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布了《2011年中国控制吸烟报告》。报告中指出,全面推行公共场所禁烟在我国并不是轻而易举之事。我国现有的吸烟者总数超过3亿,同时根据2010年度的调查,我国人群知晓二手烟会引起成人心脏病、儿童肺部疾病

法学专业论文范文

法学专业论文范文 毕业论文应该怎么写?法学专业论文要怎么写?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法学专业论文范文,欢迎阅读。 行政裁量权的存在和扩大,有利于发挥行政机关的能动性,构建法治社会,满足社会的需要,但是“权力有**的趋势,绝对地权力绝对地**”.行政裁量权的存在也会对依法治国构成严重的威胁。任何事都有其两面性,一个政府的能动性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监督和控制,就如同一匹脱缰的野马。缺少监督和控制的行政裁量权是极其容易导致专制。所以对行政裁量权的监督和控制是实为必要。如果不对行政裁量权进行控制,势必会带来行政权力的异化和行政机关的**,所带来的危害是不可估量的。行政裁量权的不断扩张和对行政裁量权控制的不断加强,构成了现代行政法发展的一个重要脉络。从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英美法的合理性原则和大陆法的比例原则是对行政裁量权进行控制的主要标准。在对行政裁量权的规制中,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比例原则就有了互动的共同基础。 一、行政合理性原则与比例原则在行政裁量权中的实际运用 (一)在行政裁量权中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适用 1.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基本理论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政府的行为是必须与法律的精神和意图相一致,要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行政合理性原则是基于行政裁量权而产生,是为了控制和约束行政裁量权而存在的。行政合理性原则中的“理”是法理,法的精神,并不是指社会的伦理道德。行政合理性

原则是确立于1598年英国的“鲁克案”.本案中,在修复泰晤士河的河提后,水利局只对鲁克收取修护费,而却并没有向因为河堤修复而获取利益的相关方征收费用。鲁克即提起诉讼。大法官科克依据法律,在其判词中写道:“尽管委员会授权委员们自由裁量,但是他们的活动应该受到限制并应遵守合理规则和法律原则。因为自由裁量权是一门识别真假,是非,虚实,公平和虚伪的科学,而不应该按照他们真假的意愿和私人感情行事。” 后经一系列判例的演变,如今的合理性原则已经发展成一个独立且重要的审查行政行为有效性的标准。 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政府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目的。只有在行政权的具体运用中考虑并且实现了立法目的,遵循了立法精神,行政行为才具有法律上的合理性;行政合理性原则也要求政府行政行为必须有合理的动机。这是从政府行政行为的出发点来规范和控制政府的行政行为。政府的行政行为都必须是,并且只能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在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要求下,政府的行政行为应考虑相关的因素,而不考虑无关的因素。相关因素包括在作出行政决定的条件以及立法目的上所要求应该考虑的因素。此外,政府的行政行为应当符合客观规律。任何具体的行政行为都不得违背社会客观规律和自然规律。只有符合客观规律的行政行为才能真正实现行政管理的效益。最后,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政府的行政行为应当符合公正。公正法则是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重要内容,也体现着行政执法水平。所谓公正,就是公平,正直。这是人类普遍追求的价值目标。只有公正的行为才是合理的行为,公正是可以作为在任何场合下判断行政主体行

卫生法学案例

毛某,女,12岁,因间断性呕吐到某医院就医。其亲属向医生说明了病情,并要求详细检查。医生以做CT检查危险等为借口,未予必要的检查,错误诊断为急性胃炎,十个小以后,女孩出现生命垂危现象。医生仍没有为其做必要的检查,直至毛某因脑部肿瘤得不到时正常治疗而失去抢救生命的机会。毛某最终死亡。 案例分析 1、医生的违法行为? (a)违反《职业医师法》所规定的第一条义务要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的义务,以及第二条义务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医生先是以做CT检查危险等为借口,未予必要的检查,在女孩出现生命垂危现象之后,医生仍没有为其做必要的检查。医生的两次不做检查行为表明医生并没有遵守这两条义务。 (b)违反关心、爱护、尊重患者的义务。案例中女孩亲属在就诊时向医生说明了病情,并要求详细检查,但医生并没有尊重患者家属的这一要求,而是自己一意孤行,最后造成严重后果,医生没有做到关心尊重患者。 (c)违反医师执业规则中的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当女孩出现生命垂危现

象,医生仍没有为其做必要的检查,直至毛某因脑部肿瘤得不到时正常治疗而失去抢救生命的机会。医生的不作为与女孩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联系。 (d)根据规定,医生违反卫生部门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造成医疗责任事故,将要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2、该案例属不属于医疗事故? (a)医院医生属于取得国家认定资格的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为医疗事故主体。 (b)医院医生有违法行为。医生在听了家属说明的病情后,不但没有做必要的检查,并且还错诊为急性胃炎,这违反了诊疗规范、常规。 (c)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的不良后果。本案例中,医生的误诊造成了毛某因脑部肿瘤得不到及时治疗而死亡的严重后果。 (d)医院医生主观上存在过失。因为医生的疏忽大意,没有给患者及时检查而误诊病因,才导致此医疗事故的发生。(c)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生的误诊行为是因,毛某的最终死亡是果,误诊行为造成了毛某的最终死亡。 因此,该案例属于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的分级原则,该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为一级医疗事故。

格林兄弟的法律童话

雅各布·格林是格林兄弟中较年长的那位。他和弟弟威廉因《格林童话》而名声斐然。然而鲜为人知的是,他们曾经长年学习并赖以为生的是法律。童话不过是他们在艰难生活中聊以舒展皱眉的一个瞬间罢了。遇见启蒙恩师格林兄弟出生于一个并不殷实的律师家庭。雅各布11岁时,父亲因肺炎去世。中学毕业以后,雅各布进人马堡大学学习法律。他并不喜欢法律,而是对植物学感兴趣。然而,为了纪念父亲,他决定修学法律。据他回忆,父亲在世时一直想在他们心里激起对法律这一行业的热爱,经常向他们解释法典上的条款,甚至抄写自己遇到的案例,并在旁边写下:“儿子,未来这或许对你有用。”然而,雅各布的法学学习并不顺利。刚刚开始学习法学基础的时候,弟弟威廉的哮喘病发作,雅各布就将威廉带到大学里一起生活,照顾他。或许是马堡大学的空气和医疗条件更好,威廉渐渐地康复了,也在马堡大学法学院注册入学。在这里,他们认识了影响他们一生的弗里德里希·萨维尼教授。当时,年仅21岁的萨维尼是马堡大学最年轻的教授。他出生于法兰克福的一个贵族家族。不幸的是,13岁那年,他失去了所有的亲人。虽然继承了巨额的家庭财产,但是,在亲人相继离世的痛苦中,他患上了咯血的毛病。在监护人诺伊拉特法官的家中,萨维尼度过了童年的剩余时间。 16岁那年,萨维尼离开了诺伊拉特法官的家,来到马堡大学法学院学习。1800年,萨维尼获得了博士学位,并且成了一名教授《刑法》的编外教师。然而,《刑法》并不是他的兴趣所在,他更大的爱好在于《罗马法》。一年后,他开始讲授罗马法的《学说汇纂》等课程。据他的学生回忆,萨维尼讲课生动而又流畅,绝无以表面动听而又空洞无物的语言来哗众取宠。他学识渊博,通晓而且喜欢文学。有时,为了使讲课生动,他还会朗读一些诗句或歌德的《威廉·迈斯特》中的片段。在这门课程上,萨维尼注意到了两位名为格林的学生,一位是16岁的雅各布,另一位则是年仅14岁的尚未注册的旁听生威廉。期末的时候,雅各布的论文让他很是喜欢。而兄弟俩也将他课程的讲义认真地记录下来并提交给萨维尼过目。这就是后来出版的《法学方法论讲义》。萨维尼很喜欢兄弟两人,时不时地交给他们一些工作。借此机会,雅各布在1803年夏天得以时常造访萨维尼的家。导师藏书开启《格林童话》雅各布这样描述:“经过巴尔菲尤谢尔大街一座不大的房子,进入一条狭窄的小胡同,然后像上旋梯一样绕个圈子,走到一座公墓跟前,从这里可以看到有无数向下伸延的屋顶和花园的美丽城市风光。萨维尼就住在这里。在这里,任何外界的事情都妨碍不了他的学术工作。仆人打开了门,把来访者带进充满阳光的房间。这里有软座家具、明亮的四壁和挂在墙壁上的铜版画,这一切都适宜于友好而愉快的谈话。在窗外,可以看到山谷、布劳恩河、河两岸的草地和在遥远的蒙蒙烟雾中隐约可见的山峦的轮廓……主人又高又瘦。他身穿灰色便服和一件褐色的带蓝条纹的坎肩,沉思地站在书架旁边。”萨维尼有许多藏书。雅各布不但可以欣赏装满书籍的大书柜,还可以登上阶梯取书、读书,甚至可以把书借走。在这里,他读到了对他影响深远的《士瓦本时期爱情歌手歌曲集》。他站在书架平梯上,仔细地看着一本本书的书脊,突然发现了他很早就想读的书。多年后,雅各布曾这样描述这次幸福的发现:“我突然看到了这本我以为永远没有希望看到的书……诗是用古怪的、一半不懂的德语写的。我产生了一种预感,我将不下10次地从头到尾反复阅读这本书,并且它对我将是经常需要的。我记得非常清楚,几年以后,我在巴黎图书馆看着印成这本书的手稿,美丽的插图……单单是看一眼这本书,就在我的心里激起了阅读古代诗人的原著和学懂它的那种不可遏制的愿望。”而这,也成为雅各布通往古代民间文学的一扇窗户。正是在收集民间文学诗歌和故事的过程中,他和弟弟威廉创作出闻名于世的《格林童话》。《中世纪罗马法史》有雅各布的一份功劳 1804年,萨维尼结婚了,对方是浪漫派诗人勃伦塔诺的妹妹。他将蜜月旅行安排为一次漫长的学术游历。他们先后访问了海德堡、斯图加特等学术重镇后,又前往巴黎,往来于欧洲的图书馆,收集手稿文献,希望在此基础上建构其《中世纪罗马法史》。不幸的是,他在巴黎时弄丢了自己装有全部学术笔记的箱子,他只能凭记忆和巴黎的藏书来恢复自己的笔记。他需要一个助手来完成这项艰难的工作。这时,他想起了记忆力很好、才华出众的雅各布。 1805年1

教育法学论文《论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论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张荣12035231004 郑州市五里堡小学) 内容摘要: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所规定的对教师地位的保障。本文从《教师法》所赋予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对其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教师所享有的法定权限,以便更好的行使权力;同时,也明确了教师必须履行的各项义务,旨在增强教师的责任感。 关键词:教师权利义务 通过这一段时间对教师职业的课程的学习,让我对教师这一职业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教师作为一个特定的职业群体,在与国家、学校、学生的相互关系中,既享有一定的权利,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权利和义务之间是一种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的关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章第三十二至三十四条,确定了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并应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第七、第八条,分别详细阐释了教师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教师是处于我国教育事业第一线的实践者,同时,作为新教师,我们也应该了解和重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保障教师所享有的法律权利和监督其应履行的义务也应当是教育工作的重心之一。 一、所享有的权利 一)教育教学权 这是教师作为一个教育工作者应当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即教师有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教师的主要

职责就是教育教学,要完成此职责就必须赋予教师相应的权利,即教育教学权。对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不得享有这项权利;对具有教师资格、尚未受聘或已解聘的人员,其这一权利的行使处在停顿的状态;一旦受聘承担教师时,其权利的行使才恢复正常状态,合法的解聘或待聘,不属于侵犯教师的这一权利,教师在行使这一基本权利时,应保证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职责。教师的教育教学权有以下两层含义:1、学校有义务保证具有教师资格、符合任职条件的教师教育教学权的实现,即应安排其从事教育教学岗位。除非本人自愿,不得剥夺其依法享有的教育教学权利,安排其专职从事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岗位。2、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享有一定的自主权。教育教学过程是一个复杂的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互动过程,不能也无法像生产流程那样机械和固定,必须赋予教师相应的自主权,才能充分发挥教师的聪明才智,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科研学术权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的一项基本权利。这是指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撰写学术论文、著书立说、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依法成立参加学术团体并在其中兼任工作、在学术研究中有发表自己观点的自由。但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按照教学大纲或教学基本要求进行讲授,不能任意发表个人的看法。教师是知识分子,从事科研学术活动既是其内心的需求,又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教师从事科研学术活动

卫生法学大题

一、名词解释 1 .卫生法 2 .卫生法律关系 3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4 .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 5 .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 6 .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 7 .法律事实 8 .法律事件 9 .法律行为 10 .合法行为 11 .违法行为 12 .患者自主原则 13 .公平原则 14 .生命健康利益 15 .行为 16 .物 17 .智力成果 18 .卫生权利 19 .卫生义务 20 .保障社会健康原则 二、简答题 (一)如何理解卫生法的概念? (二)简述卫生法的调整对象? (三)简述卫生法律关系的特征? (四)卫生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有哪些? (五)简述卫生法的分类及我国的现状? 三、论述题 (一)如何理解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 (二)论述卫生法的特征? (三)论述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1 .卫生法:卫生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保护人体健康活动形成的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 .卫生法律关系:指由卫生法所调整的国家卫生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之间,它们的内部机构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卫生管理和医药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用以调整卫生关系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它是卫生立法的基础,卫生司法的依据,卫生活动的准则。 4 .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卫生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卫生法律关系中享有卫生权利和承担卫生义务的人。 5 .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卫生权利和卫生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6 .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卫生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卫生权利和承担的卫生义务。 7 .法律事实:指能够引起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事实。 8 .法律事件:指能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而又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特定社会现象。 9 .法律行为:指基于人们的一致表示并可以发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10 .合法行为:卫生法律关系主体实施的符合卫生法律规范,能够产生行为人预期后果的行为。 11 .违法行为:卫生法律关系主体实施卫生法律规范所禁止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12 .患者自主原则:患者自己决定和处理卫生法赋予的患者权利。 13 .公平原则:指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配置卫生资源,协调卫生保健活动,以便普遍能得到卫生保健。 14 .生命健康利益:是人身利益的一部分,包括人的生命、身体、生理功能等,它是人的生命健康权的客体。 15 .行为:卫生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行使权利和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的活动。 16 .物:指现实存在的,能够被人所支配利用,具有一定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物质财富。 17 .智力成果:指人们脑力劳动所创的成果,属于精神财富。 18 .卫生权利:是卫生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依照卫生法规定,根据自己的遗愿实现自己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19 .卫生义务:是卫生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依照卫生法规定,为了满足权利主体某种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20 .保障社会健康原则:本质上是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健康利益的关系,它是世界各国卫生法公认的目标。 二、简答题 (一)如何理解卫生法的概念? 卫生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和保护人体健康活动形成的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一概念包括以下两层含义: 1 .卫生法调整的对象是卫生社会关系: 卫生社会关系包括卫生组织关系、卫生行政关系、卫生民事关系、卫生发展关系等。 2 .卫生法是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的卫生法是由一系列调整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包括:卫生法律、卫生法规、卫生规章等。 (二)简述卫生法的调整对象? 卫生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卫生行政机关、医疗卫生组织因预防和治疗疾病,改善人们生产、学习和生活环境及卫生状况,保护和增进人体健康而产生的以及它们内部所发生的卫生社会关系。包括: 1 .卫生组织活动方面的法律关系 2 .卫生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关系 3 .卫生民事活动方面的法律关系 4 .卫生发展活动方面的法律关系 (三)简述卫生法律关系的特征?

教育法律法规论文

小学教师双差生教育之我见 教育的本意是教书育人,辞海里对教育解释道:“上所施,下所效,养子使作善。”的确,教育的主导者教师担负着教书育人的重任,当然,为了培养四有新人,加强对学生的教育是正确的。可是,近年来,在应试教育的体制下,有些教师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屡见不鲜,受害对象主要是一些双差生。即便双差生成绩不好,也有很多不良的习惯,教师都不应该变相体罚,因为变相体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本文我主要从小学的视角,对双差生形成的原因和转化,并结合相关法律谈谈我对小学教师教育双差生的看法。 关键词: 双差生小学教师原因转化法律 在学校教育教学中,有一部分学生学习上不思进取,成绩稳定在班级、年级的倒数几名;更让老师头疼的是这些学生经常惹是生非,扰乱班级、学校的正常教学,课余时间和同学到处拉帮结派玩耍,欺负弱小的同学和女生,损害班级体的利益。像这样学习成绩差;品德、行为习惯差的学生我们称之为差生。【1】从双差生的定义上看,他们不仅成绩比较差,品德、行为习惯也比较差。但是我认为,一个人的好习惯是养成的,坏习惯也是养成的,不可能一蹴而就,品德也是,所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那么成绩差排除遗传基因对孩子智力的影响,还有学生后天的努力程度。具体分析双差生形成的原因,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1、学习上无目标、无动力,造成恶性循环。 2、老师不一视同仁造成学生心态扭曲,不思进取 3、老师的言行举止不当,会造成学生的反感情绪。孔子曾说:“刻薄语,秽污词,市井气,切戒之。”老师说:“此题白痴都会做,难道你不会吗?”来自《南方都市报》的一篇文章,某学校初中部学生日前报料称,临近期末,学校要求班主任填表上报“班上最应该被开除学生”名单,如果期末期间再“犯事”,就会被开除。对此,大朗水霖学校回应称,学校要求班主任上报的只是差生名单,以便于学校安排老师“一对一”辅导。这个学校对差生的态度是开除,那么双差生究竟能不能被学校随便开除呢?我们可以从法律文献中找到答案:《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由此可知:不得开除学生是对学校的强制性规定,即明确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以开除、取消学籍的方式来惩罚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形成,身心远未成熟,将他们推向社会,极易使其走向歧路。因此,对双差生,小学教师不能以开除的方式对待,更不能以劝退的形式恐吓,因为这些都是违反法律的。 再看一例教师是如何对待双差生的在:2000年5月22日星期一上午,陕西澄城县庄头乡柳池小学某班级上第三节数学课,班主任李某检查作业时发现,她星期五中午布置的56道数学应用题,班上有8名同学未完成,于是,这些同学被老师叫上讲台站成一排,让做完作业的18名同学上去,每人打这8名同学10个耳光。挨了180记耳光之后,这8名二年级的小学生都哭了,脸也被打得肿起来。8名被打同学中,有3名男生,5名女生。其中部分孩子因为疼痛和羞愧下午没有去上课。这位小学班主任不顾学生的尊严,擅自让其他同学打他们的耳光。从法律角度看,也是违反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7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

法理学讲稿

法理学讲义 法律乃一门艺术,一个人只有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获得对它的认知。 ——(英)爱德华·柯克 引言 法的门前 卡夫卡 弗兰茨·卡夫卡(Franz Kafka,1883年7月3日—1924年6月3日),20世纪德文小说家。 法的门前有一位守门人在站岗。一个从乡下来的人走到守门人跟前,请求进门去见法。但守门人说现在不能放他进去。乡下人想了想,问过一会儿是否允许他进去。 “可能吧,”守门人答道,“但是现在不行。” 由于通向法的门像往常一样敞开着,守门人又走到门的一旁去了,于是乡下人向门内窥望。守门人看到了,笑着说:“如果你这样感兴趣,就努力进去,不必得到我的允许。不过,你要注意,我是有权力的,而且我只是守门人中最卑微的一个。里面的每一座大厅门前都有守门人站岗,一个比一个更有权力。就说那第三个守门人吧,他的模样连我都不敢去看。”这些困难是乡下人不曾料到的。他以为,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是可以晋见法的,但是,当他更切近地看着这位穿着皮外套,鼻子尖耸,留着长而稀疏的鞑靼胡须的守门人时,他决定最好还是等得到许可后再进去。守门人给了他一条凳子,让他坐在门边。他就坐在那里,等了一天又一天,一年又一年。为了能够获准进去,他做了很多尝试,用烦人的祈求纠缠着守门人。守门人时常和他进行简短的谈话,问他家里的情况和其他一些事情,但像大人物一样,所提的问题很没有人情味儿,而且结论总是乡下人还是不能进去。乡下人曾为自己的旅程准备了很多东西,也倾其所有,即使是很贵重的东西,希望能够买通守门人。守门人接受了所有的东西,然而每次收礼的时候都说:“我收下这个只是为了不让你觉得还有什么事情该做而没做。”在那段漫长的日子里,乡下人几乎是不间断地观察者守门人。他忘却了其他守门人,对他而言,这个人似乎是他与法之间的唯一障碍。开始几年,他大声诅咒自己的厄运;后来,因为衰老,他只能喃喃自语了。他变得孩子气起来,由于常年累月的观察,他甚至连守门人皮领上的跳蚤都熟悉了。他请求这些跳蚤帮忙说服守门人改变心意。最后,他的眼睛变得模糊不清了,他不知道周围的世界真的变得黑暗了,还是自己的眼睛在欺骗他。但是在黑暗中,他现在能够看到一束光线不断地从法的门里射出来。现在他的生命正在接近终点,弥留之际,他将整个等待过程中的所有体会凝聚成一个问题,这个问题他还从未向守门人提出过。他招呼守门人到自己跟前来,因为他已不能抬起自己正在僵硬的身体。守门人不得不把身子俯得很低才能听清他的话,因为他们之间的身高差别增加了很多,乡下人越发处于劣势。“你还想知道什么?”守门人问道,“你没有满足的时候。”“每个人都极力要到达法的面前,”乡下人回答,“可是这么多年来,出了我,竟没有一个人来求见法,怎么会是这样呢?”守门人看出了乡下人已精疲力尽,听力也正在衰竭,于是在他耳边喊道:“除了你,没有人能获准进入这道门,因为它是专为你开的,我现在要去关上它了。” 提示与问题 《法的门前(beforethelaw)》是一则寓言,卡夫卡生前没有发表,它是作者未完成的小说《审判》的一部分。 寓言,是一种古老而古怪的教育形式。在《圣经》旧约和新约当中,寓言为教育的目的被广泛的运用,在中东和远东地区更是如此。寓言有其独特的魅力,我们没有能力把寓言归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第一部分关于毕业论文的选题 法律的学习和研究,以及写作法学论文,最重要的是选题。一般的学习法律者除外,凡是涉及到法律要深入做的时候,那么,无论确定专门的学习、研究方向,还是写作论文、谋划长篇巨制,都首先面临的是选题的问题。法学院学生写作毕业论文,同样也是这样。因此,法学院学生写作毕业论文,首先要确定好选题,然后才能开始进行毕业论文的搜集资料、谋篇布局、开始写作。不然的话,上来就写,写完了就撕,很难写出好的作品,毕业论文也就很难过关。有些同学经常到了开题的时候,找到我,央求说,老师给我出一个题目吧!可是,论文题目不是那么好出的,而且学生自己究竟对什么问题感兴趣、有积累,并不完全清楚,还是要靠学生自己好好地进行选题。 一、作毕业论文选题的一般考虑 法学院学生,尤其是硕士研究生,在开始进行学习的时候,首先就是要确定自己的研究方向。 在指导硕士研究生合博士研究生的研究和学习刚刚开始的时候,第一件事就是要确定研究的方向。例如有的学生愿意做抽象的研究工作,我给他确定民法总论的研究方向。为什么要给他确定这个方向,就是因为我对他的学习和研究很了解,他对民商法的基本问题都是很精通的,基础很好,尤其是处理具体问题,应用民商法的理论得心应手,这也使他在同学中的威信很高。这个同学是很有才气的,要研究一个一般的题目是很不成问题的。所以,选择民法总论这个方向给他,既有难度,他又是能够胜任的。还有一个同学,他的特点是修养很好,基础很好,特别是在的层次上,有很敏感的感觉,也是很有前途的。而民法哲学这个题目是很难做的,几乎是一个新的领域,现在没有多少人能把这个问题做得好。他有这个实力,那就让他做。应当说,在选择方向上,因为都是民商法专业,选择什么专业,只要结合自己的特点、长处和爱好,就行了。 更重要的是选择具体的题目。 选题,就是选择什么样的专题确定为自己学习、研究的具体方向。法律的问题内容极其繁杂,就是确定一个大的方向,里边的内容也是十分复杂的。比如说,我们选择物权法作为研究的方向,作一个20多万字的专著,不可能写《物权法论》。如果20万字写成一部《物权法论》,那就是普及的教材,而不是法学专著。湖南大学的屈茂辉教授是我们学校的博士研究生,在入学之前,他寄给我一本《用益物权》,大概有40万字。这种著作, 分量与内容是一致的。同样,如果选择侵权行为法作为研究方向,也只能选择一个具体的题目,比如特殊侵权行为啦,归责原则啦,构成要件啦,赔偿范围啦,等等。我欣赏王卫

卫生法学-案例分析

卫生法学-案例分析

1、病员男 40 岁 , 身体健康。某日中午饭后骑自行车去离家约 3000 米处的办公室上班,途中,被一飞驰而来的车撞倒,立即被送附近三甲医院救治。经 CT 扫描显示,病员伤势较严重,必须立即进行全麻手术,否则性命难保。在全身麻醉过程中,病员突发呕吐,护士急忙用吸引器进行救治,一度好转。但手术中继发呕吐,护士用同样方法救治,未见好转,进而面部出现紫绀,呼吸困难,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尸体解剖检查发现:病员系饱腹,在全身麻醉的情况下,发出呕吐,反流,呕吐物误吸入气管,窒息而死。 请问:该案例是否是医疗事故?为什么? 该案例不是医疗事故。 因为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而此案例中医护人员遵守了以上的法律法规,这种意外事故的出现并不是由于医护人员在诊治过程中处理不当造成的,而是由于患者自身在危急状态时由于刚吃完午饭,导致在全身麻醉情况下发生呕吐,反流以至误吸入气管窒息死亡,所以该案例不属医疗事故,而且也符合法规中关于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规定,即紧急情况下,患者病情异常,体质特殊造成的。 2、某日,病人小任自带青霉素到当地医务室找自己的护士朋友小张帮忙注射。小张不同意,要求小任做皮试。小任百般要求小张帮忙不做皮试注射,并谎称:“我前两天刚用过青霉素,不必做皮试,出了问题我自己负责。”小张信以为真,帮小任注射了青霉素。结果发生过敏反应。患者在转院途中死亡。 试问该案例中小张的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请说明原因。 构成医疗事故。 ①具有医疗事故的主体。护士小张是医务室(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是实施医疗过失行为的行为人和责任人,形成这次医疗事故的主体。 ②具有医疗事故侵害的客体。患者小任是这次医疗过失行为侵害的客体。 ③主观方面:小张在无做皮试的情况下给病人小任注射了青霉素,主观心态是听信小任的谎话而违反了护理诊疗规范的过失行为,而不是故意行为。 ④客观方面:小张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小张在无做皮试的情况下给病人小任注射

萨维尼法学方法论讲义与格林笔记

萨维尼法学方法论讲义与格林笔记

对《萨维尼法学方法论讲义与格林笔记》的概要和阐述 PART1 体例说明: 1、楷体加粗部分是引用原文 2、红色部分是需要引起注意的部分: (1)我认为特别重要 (2)或者是我自己也搞不懂。。= = PART2 开始了 一、作者的立场:法的根本属性是历史性 理由:1、法律规范是立法活动的成果,立 法是国家行为之一,所以法学在 于以历史视角对过去存在的立法 职能下的活动进行阐述。 2、法律在于限制权利主体和义务主 体之间关系,应当是完全客观独 立排除任何个人意见的东西,而所 有关于那些客观存在的事物的知识被人们统称为历史 知识,因此立法科学的全部特征在于历史性。 补充:萨维尼是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 在他的著作的开头必定要阐明他的 基本立场。历史法学派用近乎史学家 的立场来解释法律,一种“以本为本” 的态度,即史学家们把一切史料史书 看作一切研究解释的客体,除此之外 不存在其它客体。历史法学派把法律

视为历史活动的成果,法律文本自身 就能够获得独立的地位,任何研究和 解释都不能超过文本自身的逻辑、语 法、历史所能体现的范围,除了这个 之外,不存在所谓自然法则一类的东 西,因为超过文本范围是不存在法律 的。即使是知识【体系】,也只是从 文本的解释中获得的哲学上的概念 群的演绎的后果。 二、本书的目的和结构: 目的:法学方法论 学术研究的成就不仅仅取决于天赋与勤奋,它还更多地取决于第三种因素,那就是方法,即智力的运用方向这本书试图通过理清法律科学本身的法则,然后使研究法学的方法达到自觉与体系化的高度,这种方法的体系也叫做【一般理念】 结构:提出法律的三种类型的方法(一)法学的绝对研究方法:仅以纯粹的法体系为基础,完全不考虑偶然的文献性 辅助手段 (二)法学的文献性研究:利用文献性辅

法学论文写作读书笔记

何海波《法学论文写作》读书笔记文章开篇:一切皆有法,一切皆有度。 文无定式,但有章法。法学论文的写作也有着它普适的规范和共同的方法。写论文必须要有问题意识和创新精神,这是学术论文的生命。论文写作是实践的技艺。 第一讲: 一、何为法学 法庭是“法律帝国的中心”,但是在中心边缘,还存在着一些与特定的社会法律运作密切相关的制度,我们可以以不同的视角来切入,来关注人类社会中一些具有类似功能的规范。通过举出实例,得出结论:凡是涉及人类社会组织规则的,都可以理解为法律帝国的疆域,都可以作为法学研究的对象。 单纯地从法官的角度来观察法律无异于坐井观天。因为除此之外还存在着其他的视角(此处举例:1.立法者,2.决策者,3.观察者。并说明区别在哪,法律史学和法社会学属于观察者视角)。一个特定的研究者,可以卷起袖子,力陈己见,也可以袖手旁观的做一个中立的描述者或评价者,但是他必须清楚自己采用的视角以及此种视角的优势和局限。 作者认为,法学研究主要是引用和解释法条。由于问题及视角的多元化,法学研究也就由此而多元化了。 二、何为论文 先讨论何为学术文章。学术文章与非学术文章区别在于交流的对象与目的不同。学术文章是与同行交流,使用的词语更加专业,更加注重论证的根据,文中带有引注。 学术文章的体裁分为综述、评论和论文。 综述是对某一个学术会议、某个问题研究、某个学者或学术流派的概括叙述。综述比会议纪要阅读笔记要有条理,但是一般不掺杂作者的个人观点。以述为主,

有述有评,称为述评。这些要作者在熟悉情况的基础上合理取舍,从而为学术研究提供有意义的指引。 评论可以是对一个案例或者事件、一篇文章或者一本着作,对一个学者或者是学术流派思想的评头论足。评论需要表明作者的观点,但是阐明观点必须建立在评论对象上,有所寄附、以评为主。 论文是有条理地论证作者观点的文章,有一个核心观点。以上三者的界限有时会模糊,但是一个成熟的学者应当有清晰地认识,知道自己在写什么。 法学论文的类型,从研究视角上分为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 规范研究:一为法律解释论层面,二为立法论方面,三为学理方面。 实证研究也有不同的层面,有的为描述事实,分析原因,探究功能。实证研究试图揭示某种现象以及现象背后的规律。社会学、人类学以及政治学常用这种手段。法律学者的实证研究有时会与之存在学科交叉,但是有所不同的是法律学者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并多以寻求法律制度的完善为导向,其最终的目的是实现法律层面的圆满。 理论研究与应用研究的区分:主要是在于论文写给谁看、用来解决什么问题。理论研究是从现象出发探寻其内在规律;应用研究则是解决法律实践中直接面临的问题。二者并无高下之别,能解决问题的研究就是好研究。 三、选题的基本要求 选题是成功写好论文的前提。选题的基本要求有三点,1.问题意识,2.创新可能,3.切合个人情况。 作者要从现实中发现问题,从中提炼出学术上的话题,再给出自己的问题予以论证。如何解决问题,是论文的主题所在。现实中的问题是分层次的,既可能是法律实践过程中的操作问题,也可能是法律认知过程中的一个理论问题。 一个好的论文选题,必然是触及了那些比较典型,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社会

萨维尼法学方法论中的体系化方法(杨代雄)

萨维尼法学方法论中的体系化方法 杨代雄吉林大学法学院 上传时间:2007-5-4 关键词: 体系化方法/法学方法论/罗马法/民法体系/萨维尼 内容提要: 萨维尼认为,法学是一门哲学性(体系性)的科学,这个论断构成其体系化方法的观念基础。在法学方法论讲义中,萨维尼针对法律体系的内容与形式提出体系化方法的四条规则。他在《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以法律关系为切入点,成功地运用体系化方法整合罗马法(民法)的体系。萨维尼的体系化方法本身并非概念法学方法,其对法律体系的内在关联性及其所蕴含的理念内核的强调为当代法学方法论提供了一些思想元素,对于我国民法的体系化及民法理论的发展路向也具有很大的启示意义。 如果要问谁是19世纪德国最伟大的法学家,那么,毫无疑问是萨维尼。在整整一个世纪的时间里,他的法学思想与法学流派在德国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甚至在今日的民法学中依然能看到其思想的流光余韵。萨维尼之所以能够取得这样的学术成就,除了其无与伦比的天赋之外,主要应该归功于其独特的方法论——历史与体系相结合的方法。本文拟对萨维尼法学方法论中的体系化方法进行初步考察。为求获得准确的认识,本文尽量使用与此相关的原始资料,主要包括:萨维尼从1802年到1842年的法学方法论课程讲义,其中重点参考的是1802/1803年的讲义以及雅各布·格林的听课笔记(简称“格林笔记”或“Nachschrift JacobGrimm”)、1809年的讲义、1811年的讲义,这些讲义与笔记均已由马扎卡内(Mazzacane)汇编出版;萨维尼1814年的《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萨维尼的《现代罗马法体系》第一卷。本文的研究进路是先考察萨维尼体系化方法的观念基础,然后从其法学方法论讲义中归纳出体系化方法的若干规则,最后再对《现代罗马法体系》中的相关章节进行解读,以便对萨维尼的体系化方法获得更为清晰、更为直观的认识。本文的主要目的在于把萨维尼的体系化方法真实、准确地展示给读者,为避免曲解,笔者尽量不对其作出轻率的评论。 一、体系化方法的观念基础 在“1802/1803年讲义”中,萨维尼把法学方法论划分为三个部分:法学的绝对方法(Absolute Methodik)、文献性研究(Litterarisches Studium)、学院性研究(Academisches Studium,主要研究讲义)。所谓的绝对方法是指纯粹基于法源本身,不借助于书籍或讲义等便利条件的研究方法。 在“法学的绝对方法”部分,萨维尼提出了三条基本原则。其中第二条原则是:法学是一门哲学性的科学(philosophische Wissenschaft)。在萨维尼的观念中——至少在其早期的观念中,哲学性等同于体系性。“所有的体系都根源于哲学,对纯历史性体系的论述溯源于某种统一性(Einheit)、某种理念,这种统一性与理念构成体系化论述的基础,这就是哲学。”“法学的体系化研究……如果想真正发挥作用的话,就必须为一个统一体构造内在关联。为此,它必须为法学、为整个立法提供一般内容与一般任务。如果存在一种与法学直接地紧密相连的哲学,通过完全的演绎(Dedukzion)能够确定一般任务的整个范围,那么法学的体系化研究就是可能的,法学也就可以理解为一门哲学性的科学。”从这两段话可以看出,萨维尼所谓的哲学就是能够为法律(学)提供基本理念、基本元素并使之成为法律(学)体系之基石的知识体系。法学体系化研究的任务就在于寻求这种基本理念与基本元素,在此基础上对法律规则与制度进行系统的阐述。正是在这种意义上,他把体系性等同于哲学性,并且认为法学是一门哲学性的科学。 为了对萨维尼的第二条原则获得更全面、更准确的理解,需要考察他关于哲学与法学之关系的论述。他发现,在很早以前,哲学就已经开始影响法学,但大多数只影响法的形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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