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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的制度性利益冲突

中国上市公司的制度性利益冲突
中国上市公司的制度性利益冲突

一百多年前,中国人初次进行公司制实验的时候,人们的美好期望是:公司成员之间利害相共,人无异心,上下相准,举无败事,从而振工商之业,富强中国。[1]当时的中国政府也以“官督商办”和“官商合办”等政策表达了他们对公司制度的理解。但实际上,官督并未防其弊,清末的股份公司充斥着股东之间的倾轧以及官股和商股之间的明争暗斗,公司管理人员不但没有“秉公而司其事”,[2]反而大肆挪用公司资金,以权谋私。[3]泛滥成灾的大股东、管理人员与公司和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政府与企业的紧张关系,从内到外侵蚀着新生的中国公司,最终破灭了国人以公司富民强国的梦想。

一百多年过去了,今日中国的股份公司是否有效地控制了内部利益冲突?法律是否构建起防范利益冲突的制度框架?这是一些无法简单回答的问题,但已经摆在我们面前的事实是,号称我国股份公司之菁华的上市公司经营业绩令人忧虑,许多公司上市后不久业绩便以惊人的速度逐年下降,[4]显然,这与上市公司的利益冲突不无关系。

本文共分六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述利益冲突概念以及制度性利益冲突的特征,第二至第四部分讨论三类主要的利益冲突,第五部分阐释利益冲突赖以发生的制度平台,说明《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监管法规为什么没能有效防范利益冲突,第六部分着重分析利益冲突在立法政策上的根源,说明制度性利益冲突对证券市场的系统性腐蚀作用,最后,本文提出政策转向和法律改革的若干目标。

一、利益冲突概述

与公司有关的各个利益主体之间可能存在各种利益上的冲突。[5]公司法理论中的利益冲突(ConflictofInterest)概念仅指实际控制公司的人与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之间,即公司管理人员以及具有控制权的股东与公司或其他股东和投资人之间的利益冲突。[6]董事负有的受托管理公司财产的义务,在大陆法系中被表述为“委任关系”,[7]英美法系则将董事的这一义务定义为“信托责任”(FiduciaryDuty)。受托人负有责任是因为他实际上控制着委托人的财产,而控股股东(ControllingShareholders)之所以被列入利益冲突的主体之中,则是因为他们对公司的控制导致了与董事相同的义务。[8]

本文提出了“制度性利益冲突”概念,那么,制度性利益冲突与一般性利益冲突有何不同呢?任何利益冲突都少不了制度和人性的因素,什么样的利益冲突是制度性利益冲突呢?在本文看来,证券市场的法律制度可以区分为两种类型:技术性规则和基础性制度,二者背后的决定性因素是立法政策。制度性利益冲突与一般性利益冲突在表现形态上没有区别,二者最大的不同在发生机理上,制度性利益冲突是法律制度内在冲突的产物。所谓内在冲突是指技术性规则和基础性制度之间的冲突,即一方面存在防范利益冲突的技术性规则,另一方面基础性制度却存在纵容甚至激励利益冲突的因素。这种自我反对倾向使防范利益冲突无法成为贯彻技术性规则和基础性制度的基本法则,因而防范利益冲突的技术性规则失去制度根基,成为空文。于是,在股份公司内部控制权经常体现为一种不受制约的专制权力,公司外部则无法产生挑战专制权力的强有力的竞争者,因而,利益冲突实际上处于失控状态,把持控制权的人更倾向于侵占和掠夺而不是提高经营业绩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分享利润。制度性利益冲突反映了经济转型时期立法政策的“路径依赖”(PathDependency)问题,故其解决途径和制度转型的动因将不同于发达市场经济社会的经验。

本文重点讨论三类利益冲突,即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与少数股东以及管

理人员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冲突。以下简要说明几个基本概念:(1)控制、控股股东(controllingshareholders):控制,是指通过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合同或其他途径有权决定一家公司的财务或者经营政策;控股股东,是指在一家公司中掌握控制权,能够任命多数董事的股东。[9](2)国有股控股的上市公司,是指国有股(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占控制地位的上市公司。[10](3)少数股东(minorityshareholders),概指控股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4)管理人员,主要指上市公司的董事和经理。[11]

二、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的利益冲突

一项对截至1996年底全部(530家)上市公司的统计表明,最大股东平均持股(平均值皆指加权平均值)43.9,其中,只有8.5(45家)的公司的最大股东持股在20以下,而38.3(203家)的公司的最大股东持股超过50.[12]另一项对1997年6月至1999年5月期间发行上市的全部222家公司的调查显示:有54.06(120家)的公司大股东持股比例超过50,有30.18(67家)的公司大股东持股比例超过三分之二;大股东持股比例不足30的公司有31家,仅占13.96的比例。[13]上述统计表明,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比较集中,且有加强趋势,大股东控制现象比较普遍,控股股东与公司的利益冲突值得关注。以下是目前比较常见的几类利益冲突现象:

(一)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关联交易中的利益冲突

本文在同一意义上使用“自我交易”和“关联交易”两个概念。[14]1999年2月,一份由《证券时报》与联合证券进行的上市公司经理人调查(以下简称“经理人调查”)显示,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关联交易,[15]在交易对象上,经理人员选择最多的是与母公司或者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进行交易。[16]

关联交易的具体形式繁杂多样,按照交易的性质划分,关联交易可划分为经营往来中的关联交易和资产重组中的关联交易。前者主要包括:(1)购销,即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或其下属公司)销售产品或购入原材料。[17](2)租赁,其标的既可以是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也可以是土地使用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承租方可能是上市公司,也可能是控股股东。(3)“资金占用”,例如控股股东有偿占用上市公司资金。(4)国有股回购,依公司法第149条,股份公司为减少资本可以收购本公司股票,我国的股票回购一般是公司对国有股的收购。[18]国有股回购均采用协议定价方式,用现金购回并注销一定量股份,这实际上是控股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交易,可能存在利益冲突。资产重组中的关联交易经常采取资产转让、托管经营和合作投资的方式,其中资产转让发生频率最高。[19]

上述关联交易的交易方主要是控股股东(或其下属公司)与上市公司(或其下属公司),采用协议定价方式。由于控股股东通常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中拥有50以上的席位,因此,控股股东可能利用其对董事会的控制使关联交易获得董事会批准,即使此一交易损害了公司的利益。[20]

(二)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

1999年有人统计了841家上市公司(不含基金、1999年新上市公司及个别无对比数据者)的“其他应收款”(现金债权),结果显示,有467家公司存在着大股东以“其它应收

款”形式占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现象(大股东是指持股5以上的股东)。统计显示,841家公司1998年末共有1046.91亿元的“其他应收款”,其中大股东占用271.63亿元,平均占用比例为25.95,152家公司的大股东在“其他应收款”中的资金占用比例超过了50;其中97家于1998年上市的公司。“其他应收款”1998年末余额较1997年增加101.04,而该97家新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在“其他应收款”中的占用比例高达46.61,占用金额达32.47亿元,远高于25.95的平均比例。[21]这说明,我国上市公司中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是非常严重的,且有愈演愈烈之势。更有甚者,有的上市公司竟然将控股股东占用的公司资金一笔勾销。[22]

股份公司的基本功能是积聚资本,投资者投资某个股份公司实际上就是选择该公司的投资方向,控股股东占用募集资金另作他用是对投资者的背弃,也是对股份公司制度资源配置功能的根本否定。直观地看,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将导致公司资产流动性低下,严重侵蚀公司效益:在1998年度84家亏损公司之中,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名列前10名的上市公司,其大股东占用其他应收款的平均比例为39.14.[23]

(三)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提供担保

在1999年公开披露担保抵押事项的138家上市公司中,至少由五、六十家长期为其控股股东提供贷款担保,为同一集团的关联企业所作的担保更多。为控股股东所作担保,一般具有涉及金额大、时间跨度大的特点。[24]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提供信用担保是变相的资金占用,它同样增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风险,一旦承担担保责任,必将提高上市公司的负债率,降低其资产流动性,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三、控股股东与少数股东的利益冲突:以国有股配售实验为例

(一)政策缘起

中共中央十五届四中全会1999年9月22日通过决议提出,为“逐步解决国有企业负债率过高、资本金不足、社会负担重”等问题,应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一种方式是,“选择一些信誉好、发展潜力大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不影响国家控股的前提下,适当减持部分国有股,所得资金由国家用于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25]这段话表达了这样几个意思:(1)国有股减持的目的在于降低国企负债率、补充资本金;(2)国有股减持不得影响国家对上市公司的控股;(3)国有股减持是与国企改制上市相类似的帮助国企直接融资的一种方法。

同年12月2日财政部官员指出:根据中共中央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企改革的决定,在上市公司中进行减持国有股的试点工作已经展开,其第一步的目标是逐步将一般性行业中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比重从62%降为51%,1999年将首先进行两户试点,2000年将总结这两户的经验决定是否扩大试点。国家、企业将把通过减持获得的资金用来解决社会保障问题以及配置更为优质的资产等。[26]

(二)配售方案

同年11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告指出,确定10家上市公司作为国有股配售试

点的预选单位,年内将从中甄选2家组织实施。其余8家将在明年与其他公司共同参与国有股配售预选。国有股配售试点具体方案经国务院批准,配售价格将在净资产值之上、市盈率10倍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试点上市公司将一定比例的国有股优先配售给该公司原有流通股股东,如有余额再配售给证券投资基金,向原有流通股股东配售的国有股可立即上市流通,向基金配售的国有股须在两年内逐步上市。[27]12月2日,中国证监会再次公告,经财政部认定,两家试点公司定为: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简称:中国嘉陵600877)和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黔轮胎0589)。证监会有关人士就此事发表谈话说,国有股配售方案充分考虑了我国股票市场实际情况,配售价格比较合理,配售股票将有相当大的获利空间。[28]当时,市场也将此视为利好,12月1日,中国嘉陵和黔轮胎分别位居沪、深两市涨幅榜首位,收盘价分别为8.03元和8.29元。[29]

(三)利益冲突[30]

国有股配售实际上是国有控股股东向少数股东(公众股东)转让股份的交易,如果按市价转让,其中并不存在利益冲突问题,但是,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同一上市公司的股份被划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流通股包括A股、B股、H股等,非流通股主要指国家股和法人股,其中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合称国有股。考虑到证券市场的承受能力,国有股无法按市价转让,这就产生了非市场定价问题,非市场定价就可能导致控股股东与少数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配售价与市价的差价到底应为多少,是控股股东与少数股东在此次交易中利益分配的关键问题。对控股股东来说,只要配售价不低于每股净资产值,他们就可以获利;对少数股东而言,只有在认购配售股后得出一个低于配售后流通股市价的除权价格,即所谓配售之后股价具有“上涨空间”,他们才有机会在二级市场上获利。由于国有股配售只是扩充了流通股数量,所以有人称该除权价格是“自然除权价格”,计算公式是:[31]

自然除权价格=原有流通股数#215;股权登记日收盘价+配售股数#215;配售价格

原有流通股数+配售股数

很明显,证监会关于“配售价格将在净资产值之上”的原则,首先保证了国有股股东不会受损,至于少数股东是获利还是受损则要看上市公司如何适用“市盈率10倍以下”的定价规则。

12月14日,两公司公布了各自的配售价格,中国嘉陵4.5元,黔轮胎4.8元。[32]次日,两公司公告称,此次配售价格的计算方法为:公司前三年每股平均收益#215;10倍市盈率。[33]消息公布之后,两支股票连续暴跌。[34]至1999年12月29日,中国嘉陵和黔轮胎的配售股分别以售出81.99和75.29告终。[35]

中国嘉陵和黔轮胎的配售登记日都是12月21日,当日两股收盘价分别是6.37元、6.86元。以中国嘉陵为例,代入上述除权公式,其流通股除权价格是5.52元((11960万股#215;6.37+10000万股#215;4.5)/(11960+10000)万股=5.52),次日(12月22日)收盘价为5.77元,与除权价的差价是0.25元,12月23日、24日更以5.34元、5.20元收盘,市价低于除权价-这就是少数股东得到的“相当大的获利空间”。[36]

如果将二级市场长期投资者(少数股东)和国有股东的持股成本与收益进行比较,

利益分配是否公平就更为明显了。以配售比例较大的中国嘉陵作实例分析,该公司于1988年9月发行5200万股(当时按面值100元发行,1992年6月,将股票面值拆细为1.00元/股),1995年10月上市,历年分配情况分别为:10送10派5.50元,10配1.5股(配股价4.50元/股),10派3元,国有股配售10配8.361股(配售价4.50元/股)。首先看国有股东收益,国有股东的100股(认购成本为100元),在1995—1999年期间,扩股至230股,配股投入135元,分红115元,实际收回投资1015元(4.50#215;230+115―135),1988—1999十年投资收益率为915;再看二级市场长期投资者,1995年股票上市时按20.00元购进,同样购买100股即投资2000元,最后经配售后扩股至422.3股,配股投入135元,分红115元,国有股配售投入865.30元(230#215;0.8361#215;4.50),实际收回投资1221.92元(422.3#215;4.99+115―135―865.30)[37],四年(1995—1999)投资收益率为―38.9%。

[38]

(四)利益冲突是如何形成的?

市盈率即本益比,是投资成本与每股收益的比值,是一个风险揭示指标。一般说来,市盈率是某支股票的现价与其上一年每股收益的比值,它是一个相对近的历史数据与现实数据的比较。买股票其实是购买股票的未来,因此,较远的历史数据不但不足以揭示股票当前的状况,反而会扭曲其代表的真实意义。因此,“前三年每股平均收益”对市盈率而言是无效的。对于中国嘉陵和黔轮胎这类业绩逐年下滑的公司,三年平均的计算方法实际上高估了其预期业绩,除了能够提高配售价格外,并无其他意义。[39]如果按照惯例以前一年(1998年)每股收益的10倍市盈率计算,中国嘉陵的国有股配售价应为0.38#215;10=3.8(元),黔轮胎应为0.26#215;10=2.6(元),与现行配售价比,二公司分别从市场多“圈”7000万元和3763万元。看来,产生利益冲突的原因之一是控股股东为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而恶意适用政府制定的配售规则。

然而,问题的根源不在这里。首先,政府的“配售”政策意味着公众股东必须接受唯一的一种“交易”方式;其次,买股票是投资未来,政府选择中国嘉陵和黔轮胎这样业绩连年滑坡的公司本身就违背市场要求;再次,政府规定的配售价格上下限实际上很难符合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40]以上各环节,少数股东没有选择权,两公司制定国有股配售方案亦未通过股东大会,而是由国有控股股东会同公司董事会制定并签发的,少数股东没有发言权。

[41]少数股东面临的选择是,要么放弃认购,赔本转让手中的股票,要么继续向控股股东“捐钱”。从整个过程来看,以“配售”方式减持国有股自始就意味着政府决定了一种不容少数股东有任何选择和异议机会的“交易”方式,少数股东的命运完全操纵在控股股东手中,政府的控股权与其行政权力合而为一,在这种情况下,还有什么力量能够真正防止控股股东为扩大国有股收益而损害公众股东利益呢?

四、管理人员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冲突

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伯里和米恩斯在其著《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中提出,现代大众公司发展的一个结果是,拥有所有权的人未拥有相应的控制权,拥有控制权的人未拥有相应的所有权,即所有与控制分离。他们将“控制”区分为五种主要类型:(1)基于(近乎)完全所有权的控制,(2)基于多数股权的控制,(3)无多数股权而通过一定法律手段实施的控制,(4)少数股权的控制,(5)管理人员控制。[42]第一种类型的控制存在于单个人或者少数人拥有全部或实际上相当于全部股份的公司,这种公司的所有与控制是合一的。第二种,

基于多数股权的控制,是所有与控制走向分离的第一步,因为,控制权集中于多数股东手中意味着少数股东失去了应有的部分控制权,对少数股东而言,所有与控制是分离的。多数与少数的利益虽然是并行的,但少数股东的权利如果没有法律保护,他们很可能要承担丧失控制所带来的风险。但伯里和米恩斯认为,多数股权的控制不是普遍现象,因为在大型公司中取得多数股权的成本是高昂的。第三种,通过一定法律手段实施的控制,例如,拥有少数股权(比如低于25)的人通过发行债券和无表决权优先股的方法控制别人的多数股权。第四种,少数股权的控制,例如,少数股东利用征集委托书(proxy)的方法控制多数表决权。第五种是管理人员控制,即在股份分散的大众公司中,分散的股东无法单独或共同拥有控制公司所必需的表决权,公司的控制权实际上掌握在管理人员手中。伯里和米恩斯认为,此种所有与控制分离的现象在大众公司中最为普遍,它带来的问题是法律应如何防范董事、经理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冲突。[43]

在伯里和米恩斯的视野里,多数股权的控制和管理人员控制的发生前提是不同的,前者须股权集中,后者是股权分散,因此,一家上市公司不可能出现控股股东控制和管理人员控制并存的局面。然而,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尤其是国有股控股的上市公司,股权集中的情况下依然存在较高程度的管理人员控制,这一点可以从管理人员与公司和股东之间普遍而且严重的利益冲突中得到反映:(1)过度在职消费:管理人员利用增加在职消费的方法(诸如利用公款买高档轿车、吃喝玩乐、国内外旅游等)变相增加自己的收入。[44](2)非法转移公司资产:管理人员可能通过办附属企业的方式转移公司资产,或者将企业中的营利项目单独设立出来,由自己的全资或控股企业来经营,将亏损的项目和坏帐留给上市公司,有的管理人员甚至以个人名义用上市公司的资金在国外办私人企业。[45](3)挪用公司资金从事股票投机:有的管理人员挪用银行信贷资金或公司募集资金投入股市,或提供资金给其它机构炒股,有的甚至与投机大户联手,为其创造股票炒作“题材”。[46](4)收取回扣或贪污索贿等。股权集中与管理人员控制并存,表明上市公司中的多数股权控制是表面性的、低效率的,因为股权集中(绝对或相对控股)并未导致相应有效的多数股权控制,至少在监督和约束管理人员方面没有产生相应的正面效果,甚至可以说,多数股权经常成为管理人员控制的工具。

五、利益冲突的制度平台

本文在第一部分提出了“技术性规则”和“基础性制度”的划分,本节试图说明:《公司法》、《证券法》以及行政监管确立了什么样的防范利益冲突的机制(技术性规则)?在这些防范机制之外,哪些制度或制度性事实(基础性制度)抑制了已有法律机制的效力?哪些制度或制度性事实使控股股东和管理人员获得了实际上较少约束的控制力,从而使利益冲突防不胜防?

(一)《公司法》、《证券法》以及行政监管所构建的防范体系

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不乏防范利益冲突的原则和规范:(1)股东平等原则,是指股东在基于股东资格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中,应按其持有股份的性质和数额享受平等待遇。股东平等原则要求不得在公司成员间实行不公平待遇,反对以强凌弱,因而构成了公司法防范利益冲突的基本原则,其他具体规范无不以之为前提条件。我国《公司法》将股东平等原则表述为“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原则[47].同股同权主要指相同一股具有同一表决权[48],同股同利则主要体现为按持股比例分配股利、分配剩余财产等规定[49];(2)董事等高级管

理人员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包括:关于忠实义务的一般规定[50],关于处置公司资产的规定[51],关于竞业禁止和自我交易的规定[52],关于限制转让公司股份的规定[53];(3)股东的知情权和质询权;[54](4)股东的召集临时股东会请求权、委托表决权和诉权;[55](5)股东大会和监事会对管理人员的监督;[56](6)持续信息公开制度;[57]等等。

但在实际操作中,《公司法》和《证券法》显现出以下欠缺:(1)关于控股股东,未规定其对公司和少数股东的义务,而法律就董事、监事、经理忠实义务的规范不适用于控股股东。(2)股东大会和监事会对管理人员的监督和约束十分有限,管理人员实际上掌握了较少约束的控制权。(3)关于利益冲突事项,欠缺信息披露、表决权排除、独立审计等程序规范,只规定了董事、经理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时的处理方法,却忽视了控股股东与公司的利益冲突。(4)欠缺对少数股东表决权和诉权的保护,例如,没有规定股东大会最低表决权数(quorum)[58]、股东会召集权[59]、提案权、累积投票权等,更无股东派生诉讼的规定。

为弥补法律的不足,证券监管机关颁布了相当数量的行政规章、命令、通知等规范性文件[1][2][3][4]下一页

利益冲突管理制度_

XXX有限公司 《利益冲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切实防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促进公司业务的规范发展,防止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 第二章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等?。 以下簡稱為 ?董监高?。 第三章定义 第一条利益冲突 指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公司 ?含分?机构? 职务所代表的公司利益與其自身的利益之间存在 冲突,可能损害公司和其股东权利的情形。 第二条董事 、 监事 、 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其他公司的权益 ?一?持有与公司存在竞争的公司的任何权益 ?通过证券市场取得权益,且仅持有低于该公司发行在外 ??的权益的投责除外?? ?二?持有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公司 ?如公司的供应商 客户或代理商? 的任何权益?通过证券市场取得权益,且仅持有低于该公司发行 在外 ?的权益的投责除外?。 第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关联人与公司存在关联交易

?一?向与公司有义务往来的个人或机构?如公司的供应商、客户或代理商?提供贷款、为其担保贷款、从其担保贷款、从其获得贷款或在其协助下获得贷款?但与金融機構的正常借貸除外?? ?二?与公司形成任何形式的业务往来,或促成住何关联人与公司形成任何形式的业务往来 。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销售商品、其他责产。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资产或设备、提供责金?含实物形式?、共同研究与开发项目、签署许可协议。赠与或达成任何非货币交易,促使董监高或其他关联人成为公司的客尸 、代理商、经销商、供应商或达成其他任何交易关系。 第四条与公司竟争方之间存在聘任关系或活动 ?一?员工同时受聘于公司的竟争?,或与公司的竞争方发生任何方式的关联 ?包括以咨询、顾问或其他类似身份从事的活动? ,以及从事其他可合理预期能增进竟争方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成为该竟争方的供应商、客尸或代理商。 ?二?在受聘于公司期间,董监高销售任何对公司现有或潜在商业活动构成竟争的产品,或提供任何对公司现有或潜在商业活动构成竟争的服务。 第四章内容 第一条防范利益冲突的具体安排,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时,均应以符合公司利益的方式處理。对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包括且不限于 ?一?个人投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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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商业机会:任何员工不得以公司资源、信息或其个人职位为条件攫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机而牟取个人利益。如果员工通过利用公司资源、信息或职权在公司业务范围内发现了商机,应在以个人能力获取该商机之前首先报告公司。 第八条财务利益: (一)员工不能直接拥有、通过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间接拥有其 他商业实体的财务利益(包括所有权和其他形式):该财务利益对员工在本公司履行的职责和义务产生负面影响或该财务利益需要占用员 工在公司的工作时间。 (二)任何员工不得持有任何其他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非上市 企业之所有者权益。 (三)员工在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上市公司中可以持有不高于5%的所有者权益。如果员工持有的所有者权益总数超过了5%,该员工 应当立即向合规负责人报告该权益情况。 (四)如果某个员工的职责包括管理和监督公司与另外一家公司的业务关系,则该员工不得持有对方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第九条贷款或其他金融交易:员工不得从重要客户、供应商或竞争对手获得贷款或个人债务担保,也不可以与之进行任何其他个人金融交易。 第十条在董事会的工作:任何员工不得在有理由被认为与公司有利益冲突的企业的董事会担任职务,无论该企业为盈利性或非盈利性。员工在接受这样的董事会职位之前要获得本公司执行董事的批准。

故障管理故障处理流程规定

故障管理和故障处理流程规定 (暂行稿) 工程运维中心 二〇〇八年八月 目录 第一章目的 (3)

第二章工程运维中心在95013业务维护管理中的职责 (3) 第三章 95013业务故障分类 (3) 第四章故障处理的原则: (4) 第五章故障处理时限要求。 (4) 第六章故障管理和故障报告制度 (4) 第七章故障通报制度 (5) 第八章故障处理及报告流程图 (5) 第九章工程运维中心内部处理流程 (6) 第十章外部支持流程(研发、建设和其他厂家) (6) 第十一章工程运维中心各部门及公司相关部门的责任 (7) 第十二章故障的跟踪管理 (7) 附件一:95013业务重大/严重故障分析报告 (9) 第一章目的 工程运维中心承担95013业务网络和平台日常维护工作,为规范故障管理和故障处理的工作流程,使网络和平台故障能够得到正确及时地处理,保证 95013业务安全稳定的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工程运维中心在95013业务维护管理中的职责

a)工程运维中心网管中心值班工程师和各分公司运维人员承担95013业务的日常运行监控和维护工作。 b)工程运维中心运维组负责95013平台的故障处理;各地分公司运维人员负责现场支持,并负责协调当地运营商的运维支持。 c)建立故障通报制度,如发生重大故障,应按照故障等级和故障上报流程逐级向上汇报。 d)定期召开网络质量分析会,遇有重大故障,应及时召开故障分析会。 负责全公司运维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提高运维人员的技术维护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三章 95013业务故障分类 95013业务系统和网络故障分为重大故障、严重故障和一般故障。 1.重大故障:全部业务中断 2.严重故障包括: 一种以上业务全部中断≥60分钟 一省以上业务全部中断≥60分钟 用户注册、业务受理全部中断≥4个小时 3.一般故障:除重大故障、严重故障以外的其它故障。 第四章故障处理的原则: 先抢通,后修复;先核心,后边缘;先本端,后对端;先网内,后网外,分故障等级进行处理。 第五章故障处理时限要求。 1. 重大故障,故障处理时限≤2小时。

利益冲突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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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冲突回避制度 一、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 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四川省律师协会制定的《四川省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规定,为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行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所严格执行利益冲突回避制度。本所成立律师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小组,组长由本所主任担任。审查小组的职责是负责审查本所代理的委托事项与本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是否存在利益冲突。 三、对于与本所已建立法律服务关系的当事人,本所建立当事人信息档案本所在与当事人办理委托代理手续时,应当谨慎严格审查。承办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之前,应当向本所行政办公室检索相关当事人的信息档案(包括咨询档案),查证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四、本所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发现有下列利益冲突情形的,应当立即向本所主任或者审查小组报告: (一)在同一刑事案件中,本所律师同时担任该案件中涉嫌共同犯罪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犯罪嫌疑人的律师或者被告人的辩护人。 (二)在同一刑事案件中,本所律师同时担任该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人、犯罪嫌疑人的律师或者被告人的辩护人。

(三)在同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本所律师同时

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提供法律服务。 (四)与本所已建立法律服务关系的的两个或者数个当事人之间发生诉讼、仲裁类案件,本所律师同时担任两方以上当事人的代理人。 (五)本所律师在诉讼、仲裁类案件中与一方当事人依法解除委托代理关系后,又在该案件中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担任代理人。 (六)本所律师及其近亲属同委托事项有利益冲突,或者诉讼相对方的律师是本所其他律师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七)本所律师在前一法律事务中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委托代理关系后,又接受与前任委托人具有利益冲突的相对方的委托,办理相同法律事务。(八)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与顾问单位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九)依据律师执业经验能够判断的其他利益冲突情形。 五、律师在承办案件过程中发现有本制度第四条所列情形,应当予以回避 尚未接受委托的,不得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在接受委托后知道诉讼相对方或者利益冲突方已委聘本所其他律师的,应当协商解除一方的委托代理关系,协商不成的,应当与后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一方或者没有支付律师费的一方解除委托代理关系,但双方委托人签发书面豁免函的除外。

处理公司董事、高管、员工在业务过程中利益冲突的制度

利益冲突交易的一般准则是,满足以下条件就可以被视为正当: (1)按照公司的程式,内部人向有关公司机关作出了充分的信息披露; (2)由无利害关系的有权决策人做出了批准; (3)交易价格是公平的; (4)股东在得到相关的事实之后以多数决确认交易。 前两个条件是联合关系,将公司中的利益冲突交易进行了一个筛选,将一个合同的双方意志同受一个人控制,变成了正常的两个意思表示一致的交易。这类似于通过某一种程序或机制,将不清晰的交易变成了可以辨别的情形,也被称为“安全港规则”。 防范利益冲突的原则和规范: (1)股东平等原则,是指股东在基于股东资格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中,应按其持有股份的性质和数额享受平等待遇。股东平等原则要求不得在公司成员间实行不公平待遇,反对以强凌弱,因而构成了公司法防范利益冲突的基本原则,其他具体规范无不以之为前提条件。我国《公司法》将股东平等原则表述为“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原则.同股同权主要指相同一股具有同一表决权,同股同利则主要体现为按持股比例分配股利、分配剩余财产等规定; (2)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包括:关于忠实义务的一般规定,关于处置公司资产的规定,关于竞业禁止和自我交易的规定,关于限制转让公司股份的规定; (3)股东的知情权和质询权; (4)股东的召集临时股东会请求权、委托表决权和诉权; (5)股东大会和监事会对管理人员的监督; (6)持续信息公开制度。 对控股股东和管理人员的控制权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约束,大致包括: (1)规定了辨认控股股东的标准,要求上市公司章程中写入控股股东的基本义务; (2)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包括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会计报表附注等报表中披露关联交易的有关信息; (3)表决权排除,要求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制订有关联关系股东和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要求“关联交易,必须遵循市场公正、公平的原则,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回避制度”; (4)将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产作为批准配股的排除要件; (5)禁止上市公司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质量问题处理管理规定

质量问题处理管理规定 1.目得 1、1 以现场质量控制为重点,以规范、强化工艺为手段,建立制造过程得质量保证体系。 1、2 实行以质量责任制为中心得经济责任制,以优良得工作质量保证产品质量。 1、3 出现质量事故时,坚持"四不放过"得原则。 1、4 及时处理质量事故,采取纠正预防措施,防止再发生。 1、5 在产品质量考核上实行奖优罚劣、重奖重罚。 1、6 把实行质量否决权作为提高与保证产品质量得有效措施。 1、7 鼓励与大力支持职工提合理化建议与进行质量攻关。 1、8 坚持好得产品质量就是制造者得荣誉。大力倡导第一次就把产品做好,努力追求生产过程零缺陷。 1、9 为公司运营提供奖惩依据,做到有章可循。 2、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质量事故得范围,处理程序及处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对质量事故得处理。 3、定义 3、1 批质量事故 3、1、1 成批报废数量在半小时及以上生产得产品;成批返工半成品、成品数量

在1小时及以上生产得产品。 3、1、2 售后反馈或退回同一型号同一生产日期数量大于等于50 件。 3、2重大质量事故 3、2、1 出厂产品批大于等于500 件退货; 3、2、2 严重影响公司声誉; 3、2、3 损失金额大(大于等于2 万元); 3、2、4 给用户造成人身伤害得。 3、3 一般质量事故 3、3、1 除重大质量事故外,够不上批质量事故得其它所有质量事件。 4、职责 4、1 品管管理部负责质量事故得调查分析处理发布。 4、2 品质管理部负责对售后质量投诉进行追踪调查,并有权对相关责任部门或责任人进行处罚。 4、3 外检负责对采购得生产物资及模具进行及时检验并按要求填写检验报告; 4、4 巡检负责对生产过程得品质进行管控及监督。 4、5 铸造部及机加部负责按照工艺文件及工艺纪律要求操作,各相关数据记录真实有效。 4、6 终检负责对成品进行检验并及时做好标识。 4、7 技术管理部负责技术文件制定,要求准确,及时。

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实际案例

案例1:政務次長「妹婿之公司」參與採購得標案 甲公司負責人A、董事B及監察人C分別為某部政務次長之「妹婿」、「胞弟」及「弟媳」,分別與該政務次長有二親等姻親、血親關係,均係本法第3條第2款所稱之關係人。惟甲公司卻參與投標該部所屬機關辦理之「負壓隔離救護車」採購招標案,並順利得標,該等行為已違反本法第9條規定,法務部乃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5條處以甲公司交易金額新臺幣5,195萬元(契約總價金)1倍之罰鍰。 案例2:國小校長僱用「配偶」擔任臨時人員案 某國民小學校長A,明知其「配偶」B為其關係人,卻僱用為該國小臨時校務人員,使B獲取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4條所稱之利益,遭法務部處以新臺幣100萬元之罰鍰。 案例3:國小校長僱用「媳婦」擔任工友案 A於擔任某公立國小校長時,僱用其繼子之配偶(媳婦)B為學校工友。因B 與A有一親等姻親關係,為本法所稱之關係人,且僱用後使B獲取非財產上利益,與A之職務有利益衝突,A應依法迴避,但A仍批示僱用,違法事證明確,遭法務部處以新臺幣100萬元之罰鍰。 案例4:退休人員再任職民間公司案 A係民航局飛航標準組器材檢定科科長,職司航空器及航空器材標準之研訂等事項,具有監督及管理航空公司之權責,於退休翌日即至華航公司擔任顧問一職,職司飛機「修護專業」指導,協助「修護品保法規」之規範編撰,並指導「修護品保制度」之執行等業務,每月並領取車馬費五萬元。騎先後二項業務內容明顯直接相關,其所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顧問」之規定,經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參月,緩刑2年。 案例5:機關首長僱用「弟媳」擔任約僱人員案

利益冲突防范制度

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利益冲突防范制度 本制度由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邓炜律师团队协助起草,如您对完善本制度有任何建议或意见,欢迎发送邮件至wei.deng@https://www.wendangku.net/doc/7e7969726.html,

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利益冲突防范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控管理,维护基金持有人及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利益冲突指当员工的个人利益在任何方面妨碍或可能妨碍公司或投资者整体利益时将产生利益冲突。 第三条(公司XX部门)负责公司利益冲突识别、防范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公司所有的子公司。 第二章目标、内容与识别程序 第五条利益冲突防范的目标主要是: (一)有效防范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 (二)引导员工主动积极避免任何可能影响其从公司或基金持有人利益出发行事或使其难以客观有效地工作的个人利益。 第六条识别的利益冲突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竞争、商业机会、财务利益、贷款与其他金融交易、在董事会的工作、资产管理等。

第七条商业竞争:任何员工不允许同时在本公司存在业务竞争或有损于本公司业务的任何其他公司就职。 第八条商业机会:任何员工不得以公司资源、信息或其个人职位为条件攫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机而牟取个人利益。如果员工通过利用公司资源、信息或职权在公司业务范围内发现了商机,应在以个人能力获取该商机之前首先报告公司。 第九条财务利益: (一)员工不能直接拥有、通过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间接拥有其他商业实体的财务利益(包括所有权和其他形式):该财务利益对员工在本公司履行的职责和义务产生负面影响或该财务利益需要占用员工在公司的工作时间。 (二)任何员工不得持有任何其他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非上市企业之所有者权益。 (三)员工在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上市公司中可以持有不高于5%的所有者权益。如果员工持有的所有者权益总数超过了5%,该员工应当立即向合规负责人报告该权益情况。 (四)如果某个员工的职责包括管理和监督公司与另外一家公司的业务关系,则该员工不得持有对方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第十条贷款或其他金融交易:员工不得从重要客户、供应商或竞争对手获得贷款或个人债务担保,也不可以与之进行任何其他个人金融交易。 第十一条在董事会的工作:任何员工不得在有理由被认为与公司

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

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团有限公司领导干部从业行为,防止利益冲突,有效预防腐败,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利益冲突”,是指领导干部的个人利益与集团利益之间发生矛盾,可能导致集团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防止利益冲突工作,坚持健全机制、科学规范、预防为先、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利益冲突的基本表现 第四条领导干部接受与其有业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以各种形式赠送的礼品及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第五条领导干部与其有业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发生5万及以上大额资产交易、委托理财和一次超过1000元及以上借贷等行为。 第六条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中,知悉集团经营重大内幕信息后,发生直接参与或委托他人参与相关利益活动和将信息外露为他人谋利等行为。

第七条领导干部将集团资产出租给自己或利益相关人用于商业经营,或利用集团资源为其经营提供服务的行为。 第八条领导干部在集团工程项目建设时,未按规定程序而确定利益相关人负责建设。 第九条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出现下列行为: (一)个人独资或与他人合资、合股(包括以他人名义入股)经商办企业,或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各类经营活动; (二)拥有有业务关联或同行业的非上市公司或其他企业的股份、证券; (三)兼职取酬,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第十条领导干部内退期间,从事与原部门、单位有竞争关系或者有关联性的工作,或受聘到与原部门、单位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任职。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应当实行工作回避,不得在同部门、单位工作。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集团利益发生冲突的营利性等活动。 第十三条与领导干部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在同部门、单位担任下列职务或工作: (一)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

利益冲突申报管理制度

利益冲突申报管理制度 修订记录 日期修订状态修改内容修改人审核人批准人

1、流程图无。 2、流程概况 流程目的规范集团及下属各公司员工正确处理工作中发生的利益冲突、防止不正当利益的获取,预防舞弊的发生。 适用范围地产集团及下属区域公司、城市公司、三盛主导管理的项目公司全体员工,以及非地产集团的下属公司员工,包括实业公司、物业公司、商管公司、家门购公司等。 定义利益冲突、关联人:详见第3条 流程主导及参与部门集团审计法务部、集团总裁办、各公司总办、集团及各公司人力资源部。 部门职责: 2.1.审批人 集团总裁、下属公司总经理为利益冲突申报审批人,集团审计法务部是公司利益冲突申报归口管理部门。 2.1.1集团总裁负责审批集团员工及下属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监/总助/总工及以上管理人员,下同)的《利益冲突申报表》。 2.1.2下属各级公司总经理审批所管理公司员工的《利益冲突申报表》。 2.2.各级公司总办职责: 2.2.1 负责收集所属公司员工的《利益冲突申报表》。 2.2.2 对《利益冲突申报表》进行分类,对于员工申报中存在利益冲突的提交审批人进行审批。 2.3审计法务部工作职责 2.3.1.统筹全集团范围内各级人员的利益冲突申报工作,对各级公司审批的意见进行复核,汇总各级下属公司的利益冲突申报情况及审批意见。 2.3.2.针对利益冲突举报进行调查。

2.4人力资源部职责 2.4.1.对违法本制度的员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对其进行警告、降职、开除的处分。 3、定义 3.1利益冲突 本制度所称“利益冲突”,是指当员工履行公司(含分支机构)职务所代表的公司利益与其自身的个人利益之间存在冲突。 以下列举的是一些常见的存在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的情形: (1) 员工或员工关联人拥有相关公司的股权(实际持股或委托他人持股)。 ①持有与公司存在竞争的公司的任何股权(通过证券市场取得股权,且仅持有低于该公司发行在外5%的股权的投资除外);②持有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公司(如公司的供应商、客户或代理商)的任何股权(通过证券市场取得权益,且仅持有低于该公司发行在外5%的股权的投资除外)。 (2) 员工或员工关联人与公司存在关联交易。①向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个人或机构(如公司的供应商、客户或代理商)提供贷款、从其获得贷款或在其协助下获得贷款(金融机构的正常借贷除外); ②与公司形成任何形式的业务往来,或促成任何关联人与公司形成任何形式的业务往来。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销售商品或其他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资产或设备、提供资金(含实物形式)、共同开发项目、签署许可协议、赠与,促使员工本人或关联人成为公司的客户、代理商、经销商、供应商或达成其他任何交易关系。 (3) 员工与公司竞争方之间存在聘任关系或关联交易。①员工同时受聘于公司的竞争方,或与公司的竞争方发生任何方式的关联(包括以咨询、顾问、志愿者或其他类似身份从事的活动),以及从事其他可合理预期能增进竞争方利益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成为该竞争方的供应商、客户或代理商。②与公司竞争方共同设立企业。 (4)员工及员工关联人购买公司产品

防范利益冲突及内幕交易制度

北京有限公司 关于防范利益冲突、内幕交易管理制度(2016年3月30日由北京有限公司股东会通过,自2016年4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私募契约型投资基金业务流程,防止利益冲突、内幕交易行为发生,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规则》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定义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私募契约型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契约型基金”),是指把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三者作为当事人,通过签订基金契约的形式发行受益凭证而设立的一种基金。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利益冲突是指本公司基金从业人员的自身利益与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负的信赖义务相冲突的情形,或是同一基金管理人对两支或两支以上的基金负有相互冲突的信赖义务的情形。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交易是指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利(含利害关系人)利用职务之便获得的,未向市场公开披露的对证券

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从事利益冲突的行为,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的持仓情况; (二)基金拟重仓买入或卖出证券的信息; (三)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员工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包括以下人员: (一)员工承担主要抚养或赡养义务的父母、子女及其他亲属; (二)员工可以实际控制其账户的运作,或向其提供具体投资建议,或可直接获取其账户利益,或作为其账户资金的实际持有人的人员或机构。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的各种类型基金。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七条本公司基金从业人员从事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利益冲突申报管理办法

利益冲突申报管理办法 1.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为了使金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员工正确处理 工作中发生的利益冲突、防止不正当利益的获取,预防舞弊的发生,根据《金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反舞弊管理规定》制定 本办法。 1.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1.3.约束对象 本办法用于规范利益冲突的定义,利益冲突申报与处理工作流程等。 1.4.术语定义 1.4.1.利益冲突 本办法所称“利益冲突”,是指当员工履行公司(含分支机构) 职务所代表的公司利益与其自身的个人利益之间存在冲突。以下 列举的是一些常见的存在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的情形: ⑴员工或员工关联人拥有其他公司的权益。 ①持有与公司存在竞争的公司的任何权益(通过证券市场取得 权益,且仅持有低于该公司发行在外 5%的权益的投资除外); 1 ②持有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公司(如公司的供应商、客户或代 理商)的任何权益(通过证券市场取得权益,且仅持有低于该公

司发行在外 5%的权益的投资除外)。 ⑵员工或员工关联人与公司存在关联交易。 ①向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个人或机构(如公司的供应商、客户 或代理商)提供贷款、为其担保贷款、从其获得贷款或在其协助 下获得贷款(但与金融机构的正常借贷除外); ②与公司共同设立企业; ③与公司形成任何形式的业务往来,或促成任何关联人与公司 形成任何形式的业务往来。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销售商品、 其他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资产或设备、提供资金(含实物形式)、共同研究与开发项目、签署许可协议、赠与或达 成任何非货币交易,促使员工本人或关联人成为公司的客户、代 理商、经销商、供应商或达成其他任何交易关系。 ⑶与公司竞争方之间存在聘任关系或活动。 ①员工同时受聘于公司的竞争方,或与公司的竞争方发生任何 方式的关联(包括以咨询、顾问、志愿者或其他类似身份从事的 活动),以及从事其他可合理预期能增进竞争方利益,而损害公 司利益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成为该竞争方的供应商、客户或代 理商。 ②在受聘于公司期间,员工或员工关联人销售任何对公司现有 或潜在商业活动构成竞争的产品,或提供任何对公司现有或潜在 商业活动构成竞争的服务。 1.4. 2.员工关联人 本办法所称“员工关联人”一般指员工的近亲属:父母;配偶; 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质量问题处理管理规定教学文案

质量问题处理管理规 定

质量问题处理管理规定 1.目的 1.1 以现场质量控制为重点,以规范、强化工艺为手段,建立制造过程的质量保证体系。 1.2 实行以质量责任制为中心的经济责任制,以优良的工作质量保证产品质量。 1.3 出现质量事故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1.4 及时处理质量事故,采取纠正预防措施,防止再发生。 1.5 在产品质量考核上实行奖优罚劣、重奖重罚。 1.6 把实行质量否决权作为提高和保证产品质量的有效措施。 1.7 鼓励和大力支持职工提合理化建议和进行质量攻关。 1.8 坚持好的产品质量是制造者的荣誉。大力倡导第一次就把产品做好,努力追求生产过程零缺陷。 1.9 为公司运营提供奖惩依据,做到有章可循。 2.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质量事故的范围,处理程序及处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对质量事故的处理。 3.定义 3.1 批质量事故

3.1.1 成批报废数量在半小时及以上生产的产品;成批返工半成品、成品数量在1小时及以上生产的产品。 3.1.2 售后反馈或退回同一型号同一生产日期数量大于等于 50 件。 3.2重大质量事故 3.2.1 出厂产品批大于等于 500 件退货; 3.2.2 严重影响公司声誉; 3.2.3 损失金额大(大于等于 2 万元); 3.2.4 给用户造成人身伤害的。 3.3 一般质量事故 3.3.1 除重大质量事故外,够不上批质量事故的其它所有质量事件。 4.职责 4.1 品管管理部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发布。 4.2 品质管理部负责对售后质量投诉进行追踪调查,并有权对相关责任部门或责任人进行处罚。 4.3 外检负责对采购的生产物资及模具进行及时检验并按要求填写检验报告; 4.4 巡检负责对生产过程的品质进行管控及监督。 4.5 铸造部及机加部负责按照工艺文件及工艺纪律要求操作,各相关数据记录真实有效。 4.6 终检负责对成品进行检验并及时做好标识。

律师利益冲突的规定

律师代理利益冲突的规定 《律师法》(2007) 第三十九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四十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四十一条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第四十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

利益冲突情形及防范机制

R-7 利益冲突情形及防范机制 大公资信重视利益冲突情形的防范,制定了《大公资信合规管理制度》《大公资信防火墙制度》《大公资信利益冲突与回避制度》《大公资信评级人员离职审查管理办法》和《大公资信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规范》,用于管理各项利益冲突情形。上述制度全文见公司官网“评级管理”板块。 2019年,大公资信根据监管要求及公司实际操作规范,对上述制度进行了修订。目前公司在评级信息管理系统中限制了存在利益冲突的企业的立项权限,在立项环节增设利益冲突情形的审查。对评级工作中发现的利益冲突情形,公司将及时进行披露及报备。公司对离职分析师两年内参与的项目与新聘单位进行利益冲突情形的审查,并跟踪其离职一年后的去向,及时发现利益冲突情况。关于利益冲突管理具体条款如下表: 1

防范情形具体体现制度规定出处 潜在的利益冲突风险评级业务开展过程 中可能存在利益冲 突的环节及情形 公司在项目承揽、项目组组建、评级、评审各环节中均设置了利益冲突审查 要求及措施。规定项目委托协议签订后的任一阶段发现存在利益冲突相关情 形的,相关评级业务部门应对所涉评级流程进行回溯检查,客观评估该利益 冲突可能产生的影响。如能消除影响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如无法消除 的,应及时终止评级并向委托方说明情况,及时披露所涉利益冲突情形及相 关管理措施等信息。 《大公资信利益冲突与回避 制度》第十二条 《大公资信防火墙制度》第 五章 经营层面利益冲突及防 范对大客户评级的利 益冲突及防范 公司对按收入计算的前20大客户名单进行筛查梳理,并在年度合规运行报告 中进行披露。 合规运行报告要求 业务层面利益冲突及防 范评级机构从事附属 业务的利益冲突及 防范 大公资信未从事附属业务,并要求评级项目组成员一律不得参与非评级业 务,明确评级业务开展期间或有监管规定情形下,公司及员工、不得向受评 对象提供咨询、财务顾问等方面的服务或建议,不得对受评结构化产品的设 计提供咨询服务或建议,不得从事与信用评级有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大公资信防火墙制度》第 十四条 《大公资信利益冲突与回避 制度》第十条 评级机构与被评级 方非正常商业关系 的利益冲突及防范 公司设置了机构防火墙,规避外界影响,保证自身独立性。并列示了公司需 回避的与被评级方有关的利益冲突情形。 《大公资信防火墙制度》第 四章 《大公资信利益冲突与回避 制度》第十七条 2

产品质量投诉的处理制度

产品质量投诉处理制度 一.明确投诉处理的目的 1. 2. 3.及时、有效、准确地回复顾客、媒体或有关政府、职能部门。 保证市场顺利、稳定地发展。 提高公司和产品的信誉。 二.把握投诉处理的原则 1. 2. 3.保护xx的合法权益。 努力提高完善产品质量管理。 采取统一的处理程序和解决方式。 三.建立投诉处理小组 营销部、品质部、生产部、最高决策层 注:投诉小组的责任: 1.营销部: 接受投诉,获取被投诉产品及投诉人的尽可能详细的资料; 及时通知质量部相关人员;向顾客回复一般投诉的处理结果向顾客解释严重投诉的处理结果。 2.质量部:

接受投诉,获取被投诉产品及投诉人的尽可能详细的资料; 组织被投诉问题的调查并向投诉处理小组提供调查及问题的危害分析结果;向顾客解释严重投诉的处理结果。提高对被投诉问题的技术分析;协助对被投诉问题的调查. 3.生产部: 提供对被投诉产品的原始生产记录;协助对被投诉问题的调查. 4.最高决策层: 决定是否启动产品回收程序及企业危机处理程序等紧急处理程序. 四.做好投诉记录 1.记录备案编号、日期; 2.投诉人详情(姓名、一切可能的联系方法等); 3.被投诉产品详情(产品名称、、投诉量、生产批号、购买地点等); 4.投诉原因详情(购买、储存、消费经过等); 5.投诉记录人。 五.提供投诉处理书面文件 1.文件备案编号、日期; 2.投诉人姓名和被投诉产品名称; 3.被投诉问题产生的原因; 4.就被投诉总是的具体解决和改进方法; 5.质量部负责人或企业负责人亲笔签字。 六.投诉调查:

1.投诉调查的前提: 质量追踪系统(成品追踪系统、生产追踪系统、原材料追踪系统);部门合作(销售部、质量部、生产部);投诉样品实物。 2.情况判断: 同类投诉对比;同批产品投诉对比;质量回顾样品检查;同期投诉量对比;其他有关情况。 3.样品分析: 包装表现;产品感官;封合情况分析;其他异常表现。 4.生产情况分析: 当日生产情况;当日原材料使用情况;当日质量控制情况;当日设备情况;当批产品质量检查情况;当日生产环境情况;其他异常情况。 七.答复投诉客户 处理的最佳步骤: 1.认真聆听xx所提出的投诉; 2.重述听到的投诉,以保证正确的理解,以免出现误会; 3.表示体谅和理解xx的处境及心情; 4.设法取得投诉产品以便分析原因; 5.解说最可能的解决问题的几种方法; 6.感谢xx能够将问题提出来。 处理的方法: 1.保持镇静; 2.不要争论、挖苦、及打断xx投诉;

利益冲突防范制度

XX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利益冲突防范制度

XX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利益冲突防范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XX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控管理,维护基金持有人及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利益冲突指当员工的个人利益在任何方面妨碍或可能妨碍公司或投资者整体利益时将产生利益冲突。 第三条公司合规风控部负责公司利益冲突识别、防范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 第二章目标、内容与识别程序 第五条利益冲突防范的目标主要是: (一)有效防范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 (二)引导员工主动积极避免任何可能影响其从公司或基金持有人利益出发行事或使其难以客观有效地工作的个人利益。 第六条识别的利益冲突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竞争、商业机会、财务利益、贷款与其他金融交易、在董事会的工作、资产管理等。 第七条商业竞争:任何员工不允许同时在本公司存在业务竞争或有损于本公司业务的任何其他公司就职。 第八条商业机会:任何员工不得以公司资源、信息或其个人职位为条件攫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机而牟取个人利益。如果员工通过利用公司资源、信息或职权在公司业务范围内发现了商机,应在以个人能力获取该商机之前首先报告公司。 第九条财务利益: (一)员工不能直接拥有、通过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间接拥有其他商业实体 1

的财务利益(包括所有权和其他形式):该财务利益对员工在本公司履行的职责和义务产生负面影响或该财务利益需要占用员工在公司的工作时间。 (二)任何员工不得持有任何其他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非上市企业之所有者权益。 (三)如果某个员工的职责包括管理和监督公司与另外一家公司的业务关系,则该员工不得持有对方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第十条贷款或其他金融交易:员工不得从重要客户、供应商或竞争对手获得贷款或个人债务担保,也不可以与之进行任何其他个人金融交易。 第十一条在董事会的工作:任何员工不得在有理由被认为与公司有利益冲突的企业的董事会担任职务,无论该企业为盈利性或非盈利性。员工在接受这样的董事会职位之前要获得本公司执行董事的批准。公司将随时再次审核以确认员工担任此类职务是否恰当。 第十二条资产管理: (一)员工不应同时履行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职责,业务部门工作人员不应在与其业务存在利益冲突的其它部门或子公司兼任职务。 (二)同一高级管理人员不应直接或间接参与具体证券品种的投资决策、投资顾问等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业务活动。 (三)对于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业务,公司应建立必要的岗位独立、信息隔离和人员回避等工作安排。 (四)公司在对相关业务进行限制时,应当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和公平对待客户的原则,严禁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五)法律合规人员在业务合规审核时,应关注防范可能的利益冲突与利益输送以及基金持有人的不公平对待。 第十三条上述商业竞争、商业机会、财务利益、贷款与其他金融交易、在董事会的工作、资产管理并非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况的完整清单,本办法仅提供了有限的示例。如果员工面临本办法未曾列举的情形,难以做出决定,可以首先确认以下问题: (一)所采取的行为是否合法 (二)是否诚信公正 2

岗位利益冲突风险防控

附件9: 益阳市财政局岗位利益冲突风险防控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科学、规范、公开、公正履行岗位职责,有效防控岗位利益冲突风险,根据《财政部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益阳市财政局内部控制基本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岗位利益冲突风险,是指工作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因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抵触或矛盾,导致权力滥用、权力寻租、以权谋私等行为出现从而侵害公共利益的可能性。 第三条岗位利益冲突风险防控的目标是:通过对岗位利益冲突风险的识别、评估、分级、应对、监测和报告,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防控岗位利益冲突风险和廉政风险,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局内设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以下 102

简称各单位)。 第五条建立完善岗位利益冲突风险防控机制,明确各单位在岗位利益冲突风险防控工作中的职责分工,有效控制岗位利益冲突风险。 (一)局内部控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内控委)负责审定岗位利益冲突风险防控政策制度,审定岗位利益冲突风险事件解决方案、风险定级和责任追究建议,提出加强和改进的要求。 (二)局内部控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内控办)负责组织对岗位利益冲突风险防控办法有效性检查、考核和评价,组织对岗位利益冲突风险事件进行调查,研究制定岗位利益冲突风险事件解决方案、风险定级和责任追究建议并向内控委报告,督促落实内控委决定,定期披露内控执行情况。 (三)人事科负责岗位利益冲突风险防控的组织实施,及时发现岗位利益冲突风险防控中存在的问题并提示有关单位,同时报告内控办。定期向内控办报送岗位利益冲突风险防控情况。 (四)各单位对本单位的岗位利益冲突重点环节实施持续、 102

问题管理制度及记录

问题处理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息系统的问题处理流程,及时高效地处理和解决信息系统出现的各类问题,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问题”是指信息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对业务产生重大影响,需要短时间内解决的问题称为紧急问题,其余的 称为一般问题。 第二节问题受理和处理 第三条公司信息部设立问题受理专责人员,负责问题的受理、记录、分派、处理过程的信息沟通以及处理结果的跟踪。 第四条对于一般问题,问题受理专责人员按照问题对正常业务和信息系统的影响程度,划分高、中、低三类处理优先级,确定处理顺序。能 自己处理的问题,立即处理,否则提交问题处理人员。具体流程参 见《问题处理流程》(附件一)。 第五条对于紧急问题,问题受理专责人员立即联系问题处理人员处理,并上报信息部负责人。问题处理人员必须详细记录处理过程,在处理 完成后,补填《问题处理记录表》(附件三),连同系统日志一起提 交信息部负责人审阅。 第六条对于所有问题,问题受理专责人员必须填写《问题受理登记表》(附件二),及时跟进,确保所有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和记录。 第七条问题处理人员应在预期时间内及时向问题受理专责人员报告处理情况,提交《问题处理记录表》。

第三节问题报告和审阅 第八条问题受理部门负责人每月审核汇总问题受理和处理情况,分析问题处理方法,总结问题产生的原因,并制订预防性措施,形成《问 题统计分析报告》(附件四),提交信息部负责人审阅。 第九条问题受理和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档均由信息部文档管理人员统一保存和管理。保存期限至少为一年。 第四节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由公司总部信息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一. 问题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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