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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减免及税前扣除项目审核手册(doc 96页)

企业所得税减免及税前扣除项目审核手册(doc 96页)
企业所得税减免及税前扣除项目审核手册(doc 96页)

企业所得税减免及税前扣除项目审核手册(doc 96页)

XX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及税前扣除项目审核审批操作手册

第一章综合规定

一、各级国税机关受理的纳税人申请的项目,属于本级权限范围内的应予以审查批复,超出本级权限的应审核上报。不论是审查批复,还是审核上报,都必须履行初审、复审、签批程序,初审人、复审人、签批人均要签名,并注明时间。

1、填制《企业所得税报批项目审核审批单》;

2、初审人要审查报送的资料是否真实,并审查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政策规定(要具体注明相关税收法规的文件名称、文号、适用条款)、资料是否齐全,并提出初审建议,报复审人复审;

3、复审人要对初审人引用的税收法规是否恰当、初审意见是否准确进行审查,并提出复审意见,报签批人签批;

4、签批人根据初审人、复审人审查的意见,做出签批决定。

二、纳税人必须以正式书面申请向国税机关报送需审核审批的项目;国税机关可以企业所得税报批项目审核审批表的形式进行呈报和审批,但下列事项必须以正式公文进行申请和审批:

1、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审批的项目;

2、提取或分摊管理费。

三、各级国税机关层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纳税人申请的企业所得税报批项目,收到上级税务机关批复后,应按规定转达至纳税人,具体转达方式由各级国税机关自定;由纳税人直接向有审批权的国税机关报送的报批项目,国税机关做出审批决定后,应通知下级国税机关,同时抄送纳税人。

四、各级国税机关接收和呈报的资料一律使用《企业所得税报批项目附送资料专用袋》。

本办法自2002年度起施行。本办法下发前已按原规定报送和审核审批的项目继续有效。各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报省国税局备案。

(XX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报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五、实地核实

各县(市、区)国税局税政管理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在接到企业的申请后,必须及时深入到企业就以下内容进行认真审查核实:

1、企业申请扣除项目报送资料的完整性;

2、企业申请扣除项目的真实性;

3、企业申请扣除项目金额的准确性;

4、企业申请提供有关资料证明的有效性;

5、企业申请扣除项目与附带相关资料的一致性。

在审查核实过程中,必须查阅企业有关报表、帐薄、凭证,审查有关实物,询问有关人员,并将情况形成审核底稿,由税企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在此基础上出具审查核实报告。

六、属于县(市、区)审批权限内的申请,由各县(市、区)局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按照规定予以批复;对属于上报上级审批的,各县(市、区)局要将企业申请资料,连同县(市、区)局审查核实报告一并报送市局,不附报审查报告的,市局不予受理。

企业申请税前扣除原则上应随报随批,特殊情况下,事前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延至次年3月底以前。

七、为保证税前扣除项目的及时性,无论是企业上报主管税务机关的扣除资料还是主管税务机关报县(市、区)国税局或者上报市局的扣除资料,各个环节都要有完备的交接手续,若企业资料需补充或有其他问题,要有明确记录并书面告知企业,除有特殊情况外应在企业报出材料后一个月之内给予批复。

(X国税发[2001]41号)

八、税前扣除项目审批资料的报送规范如下:

(一)各县(市、区)局呈报的资料一律使用《企业所得税报批项目附送资料专用袋》,且资料袋内容项目要填写齐全完整。资料袋由市局统一印制。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表》一律使用A4纸打印,一式四份。表内内容填写务必数字准确,项目齐全,“情况说明”栏要详细写明扣除项目基本情况,例如呆帐坏帐项目,要写明呆帐

坏帐形成原因及追讨情况。弥补亏损项目要写明弥补亏损企业往年盈亏及弥补情况等等。“县级国税机关意见”栏,要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县局行政公章。

(三)各县(市、区)局要对报送资料严格审核,切实负起责任,确保内容详实,资料齐全,数字准确。扣除项目审批所需提供资料请按《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报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鲁国税发[2002]119号)文件规定执行。所呈报资料尽量使用A4纸。

(四)各县(市、区)局呈报资料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3个月。

(五)各县(市、区)局对扣除项目审批要做好登记、记录,已审批完结的要及时录入CTAIS,扣除项目年度审批结束后,要做好台帐登记。

(六)涉及到的企业所得税报批项目申报和审核审批表的格式及填写要求,仍按总局、省局原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X国税函〔2003〕107号)第二章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核审批事项

第一节减免税项目具体规定

一、企业事业单位技术转让

(一)政策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

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二)应报送的资料:

企业事业单位技术转让等收入申请免税,应提交市地以上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证明属技术性收入的材料。

(三)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审核重点:

企事业单位技术转让收入。应重点审查企业提供的有效的相关技术合同复印件。

二、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技术转让

(一)政策规定:

(1)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上述所称的科研单位是指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机构。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研究所和各类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中介组织。科研单位的认定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上科委提供具体名单报经同级税务机关审核。

(3)科研机构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承包所取得的收入,经市地以上技术市场管理部门审查证明属技术性收入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照顾。

(4)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 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转制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

对进入企业作为非独立企业法人或不能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科研机构,其免税的应税所得、土地和房产应单独计算;确实难以划分清楚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采取分摊比例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

科研机构联合其他企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科研机构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达到50%的,按政策规定期限免征企业所得税。

科研机构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联合其他企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科研机构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达到50%的,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免征所得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达到50%或者科研机构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新组建企业中股权均达不到50%,但两者股权合计达到50%的,按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政策减半征收所得税。

科研机构在转制企业中无形资产的价值所占股权比例低于20%的,据实计算控股比例;无形资产股权比例超过20%的,其超过部分不作为计算减免税的股权。

地方转制科研机构可参照执行上述优惠政策。参照执行的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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