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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最新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最新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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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交通基础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财发﹝2009﹞7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部属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交通基础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00年4月13日发布的原办法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部财务司。

交通运输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结合交通基本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监督、管理和使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各

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各级人民政府主管公路、水运交通基本建设的部门。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指直接实施公路、水路及支持保障系统项目建设管理并具体使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法人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纳入中央和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用于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的财政性资金及其他资金。

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和财政预算外资金,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其他资金是指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自筹的与上述财政性资金配套用于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四条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系统单位负责本单位、本系统实施的交通建设项目的资金监督管理。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负责本单位实施的交通建设项目的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金监管原则、职责和内容

第五条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监管原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相关的财经法规、财会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严格实施财会监督和内部审计监督。

(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按照交通基本建设资金来源渠道,采取“一级管一级”的监督管理方式,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管理。

(三)全过程、全方位监督控制原则。对建设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和有效使用。

(四)专款专用原则。交通基本建设资金必须用于经批准的交通基本建设项目。交通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五)效益原则。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调度、使用实行规范化管理,确保厉行节约,防止损失浪费,降低工程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规章制度。

(二)按规定审核、汇总、编报、批复或转复年度交通建设项目支出预算、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工程竣工决算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三)合理安排资金,及时调度、拨付和使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

(四)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等。

(五)监督检查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理。

(六)收集、汇总、报送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信息,审查、编报交通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分析报告。

(七)督促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按规定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验收后及时办理财产移交手续。

第七条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对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法律法规和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办法。

(二)按规定对本单位交通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的执行实行监督。

(三)按规定编报、审核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工程竣工决算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四)依法筹集、使用和管理交通建设项目资金。

(五)及时做好竣工验收工作,办理财产移交手续。

(六)收集、汇总、报送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信息,审查、编报交通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分析报告。

第八条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重点内容:

(一)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及建设资金专款专用等有关管理规定。

(二)是否严格执行概预算管理规定,有无将建设项目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等问题。

(三)资金来源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并及时到位。

(四)是否按合同规定的工程计量支付办法拨付工程进度款,有无未按规定拨付资金的情况,工程预备费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是否按规定使用建设单位管理费,按规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有无擅自扩大建设支出范围、提高支出标准的问题。

(六)是否按规定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形成的资产是否及时登记入账,是否及时办理财产移交手续并将其纳入规定程序管理。

(七)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并配备相适应的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台账、资金账户、凭证账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是否健全、规范。

第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应当重视基本建设财务信息管理工作,建立信息管理制度,做到及时收集、汇总、报送信息资料,有关信息资料必须内容真实,数字准确。

第三章资金筹集监管

第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应加强对建设资金筹集的监管。重点监管筹集资金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市场化融资手段及方法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项目资本金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建设资金是否及时到位。

第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交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工作。项目投资计划安排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批准的项目概算;项目实施计划应与投资计划、财务预算协调匹配。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审查交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或开工备案申请材料时,应核实建设资金落实情况。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应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的证明,包括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银行付款保函、已签订的贷款合同或其他第三方担保、列入财政预算或投资计划的文件等。

第四章前期工作资金监管

第十三条前期工作资金监管是指对交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所涉及的资金筹措与资金使用的监管,包括前期工作费、投标保证金、征地拆迁资金等。

前期工作费是指用于开展相关项目前期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前期工作资金监管的的重点内容:

(一)前期工作费的预算编制和资金使用情况。

(二)投标保证金的收取、管理和退还情况。

(三)征地拆迁资金的支付和管理情况。

第十五条交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应根据交通发展规划合理

安排,纳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支出预算管理。

前期工作费拨付严格按照支出预算、用款计划、前期工作进度、合同要求等执行。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其前期工作费拨付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对批准建设的项目,其前期工作费应列入该项目概算,并按照相关规定计入建设成本。对未批准或批准后又被取消的建设项目,已支出的前期工作费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转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作核销处理。

第十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与受托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前期工作内容、资金数额和使用管理要求等,加强前期工作费监管。

第十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应按规定管理投标保证金、投标保函。收到投标保证金应当及时入账;收到投标保函等相关文件资料,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的财会机构专人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九条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应按规定管理和支付征地拆迁资金,保证征地拆迁资金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支付征地拆迁资金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合同、协议。征地拆迁资金已支付、征地拆迁合同协议执行完毕,应当及时办理财务结转手续。

第五章建设期间资金监管

第二十条建设期间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管的主要任务:

(一)合理安排年度资金预算,及时调度、拨付和使用建设资金。

(二)加强工程资金支付、工程变更计量支付、临时工程计量支付、工程物资和设备采购资金支付、往来资金结算,以及建设单位管理费、工程预备费和其他各项费用支出的控制和管理。

(三)规范建设成本核算行为,控制、降低项目建设成本。

(四)强化建设期间形成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资金拨付与到位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根据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及建设项目单位的资金使用计划,及时办理财政资金的申请、审核、上报手续。

(二)收到同级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基本建设资金后,按规定及时拨付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

第二十二条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办理工程价款支付业务,应当符合《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规定。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建立工程进度价款支付控制制度,明确价款支付条件、方式、程序及相关手续等,并按照工程进度和合同条款实行计量支付。

第二十三条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的财会机构应依据承包商提交的价款支付申请以及相关凭证、监理人员审核签署的意见、本单位相关业务部门审核签署的意见,以及本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批签署的意见等,并按照工程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审核办理价款支付手续。

第二十四条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支付预付款应当在建设工程或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已经签订,承包商提交了银行预付款保函或保险公司担保书后,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进行支付,并在结算中及时

扣回各项预付款。

第二十五条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加强工程变更计量支付的控制,严格审核变更的工程量、单价或费用标准等,依据审核认可的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和签订的相关合同条款等,办理工程变更计量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加强工程物资和设备采购的管理工作,办理采购业务必须符合《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试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加强往来资金的管理控制,明确管理责任,及时结算资金,定期清理核对。

第二十八条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加强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控制与管理,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总额之内。

第二十九条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加强工程预备费的控制与管理,动用工程预备费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在概(预)算核定的总额之内。

第三十条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加强其他各项费用支出的控制与管理。对于不能形成资产的江河清障、航道整治、水土保持、工程报废等费用性支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费用开支内容支付资金。

第三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建立与银行等单位的定期对账制度,如果发现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并予以纠正。

第三十二条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加强建设期间形成资产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内控制度,落实各项资产管理责任。

(一)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用基建投资购建自用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入账管理,落实实物资产管理的责任部门。

(二)用基建投资购建完成应当交付生产使用单位的已完工程,在未移交以前,暂时由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使用的,不能作为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固定资产入帐,应当设置“待交付使用资产备查簿”登记,并明确相关职能机构负责管理。

第六章竣工决算资金监管

第三十三条竣工决算期间资金监管的主要任务:

(一)做好竣工验收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制竣工决算。

(二)组织开展竣工决算审计工作。

(三)做好结余资金处理工作,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四)及时编报、审批竣工财务决算。

(五)收集、汇总、报送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信息,审核、编报投资效益分析报告。

第三十四条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根据承包商提供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并按照合同规定,办理工程竣工价款结算与支付手续。

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当在工程质量保证期满并经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规定进行支付。

第三十五条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的财会机构应当会同相关职能机构,认真做好各项账务、物资、财产、债权债务、投资资金到位情况和报废工程的清理工作,做到工完料清,账实相符。根据编制竣工决算报告要求,收集、整理、审核有关资料文件,及时编制竣

工决算报告。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的财会机构应当会同相关职能机构,认真审核各成本项目的真实性、预提(留)资金的必要性、审批手续的合规性、文件资料的完整性等,保证竣工决算报告内容真实、数据准确。

第三十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开展竣工决算审计工作。未经审计不得付清工程尾款,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三十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对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及时办理资产和相关文件资料的移交手续,并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资产账实相符。

第三十八条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对项目竣工转入运营后不需要的库存设备、材料、自用固定资产等,进行公开变价处理或向有关部门移交,变价收入应当及时入账。

第三十九条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和移交手续的资产管理,按日常核算资料分析确定相关资产的价值并估价入账。

第四十条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做好建设项目结余资金的清理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处理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基建收入和各项索赔、违约金等收入。

第四十二条凡已超过规定的试运营期,并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的项目,3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其运营期间所发生的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所实现的收入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管理。

第四十三条交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和报批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报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报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检查制度,对交通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所属单位或其他使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单位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追究或建议有关单位追究违规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可以采取暂缓资金拨付、停止资金拨付,并相应调减年度投资计划和财务预算等措施予以纠正: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的。

(四)建设用款突破审定概算的。

(五)配套资金不落实或没有按规定到位的。

(六)资金未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发生挤占、挪用、截留的。

(七)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财务管理混乱的。

(九)未按规定向上级部门报送用款计划、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或报送资料内容不全、严重失真的。

第四十六条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发现本单位内部或相关用款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会机构有权采取停止支付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等措施予以纠正: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违反规定建设计划外工程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的。

(四)违反合同条款规定的。

(五)结算手续不完备,结算凭证不合规,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第四十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的财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实施会计监督。对不符合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会计事项,财会人员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四十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对在监督、管理和使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追究其责任,并给予相应

的处罚。

第四十九条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应按照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和委托审计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0年4月13日发布的原办法废止。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自驾车交通费补贴管理办法

自驾车交通费补贴管理办法 为鼓励公司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实现公司资源的有效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1、适用范围 1.1适用于该办法的员工,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项基本条件: 1.1.1因工作需要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频繁外出办事的员工; 1.1.2实际驾龄3年(含)以上; 1.1.3以自费购车,并且所购车辆已上车辆保险,并且保险中必须包含盗抢险, 第三责任险和不计免赔险,申请时,须出示保险单的原件,并留复印件在公司存档。 1.1.4身体健康,通过试用期转正后的员工;(退休返聘人员除外) 1.2满足以上全部条件的员工,可填写《自驾车交通费补贴申请表》递行政中 心交由公司审批,审批通过后适用于该办法。未事先审批者不享受此补贴政策。 2、定义 2.1定额型补贴:因公司业务需要,由总经理特批的临时聘用人员或公司高层 管理人员(总工程师、副总经理)享有此补贴,享有人自行填写《自驾车交通费补贴申请表》,经行政中心综合评估所需补贴金额后,按月享受的固定金额补贴。 2.2非固定型补贴:因业务需要,外出公干使用私人所属车辆时,填写《自驾 车交通费补贴申请表》,说明外出原因、地点、时间等资料;每次出车时,填写《车辆使用记录表》,每月30日前交由行政中心审核计算补贴里程数后报销领取。领取定额型补贴的人员,不得再申请非固定型补贴。 3、内容 3.1补贴标准 3.1.1定额型补贴 3.1.1.1补贴内容主要包括自驾车上下班或因公外出产生的油费、路桥费和停 车费;(不包括居住地小区停车场的停车费用及物管费) 3.1.1.2享受该补贴者原则上不再享受报销市内公共交通费,但在不便自驾车

进行公干时经行政中心审核后也可报销出租车或其他市内公交费用,但报销时必须在发票背面注明事由。 3.1.2非固定型补贴 3.1.2.1补贴内容只包括自驾车因公外出产生的油费、路桥费和停车费; 3.1.2.2路桥费和停车费实报实销,油费根据实际行驶里程数进行报销,补贴 不论车型,标准8升/百公里,93#油的当前价格计算。 3.1.2.3享受该补贴的员工,享受补贴期间的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交通费不予以 报销。 3.2补贴形式 3.2.1定额型补贴实行按月补贴形式。每月补贴与当月薪资一起发放。享受定 额型补贴的员工,每月30日之前,须将当月的加油费、路桥费票据交由行政中心。享有定额型补贴的人员,原则上不享有公司车辆上下班接送服务。 3.2.2非固定型补贴在事务结束后次月5日内填写报销票据,享受补贴者凭专 用加油发票及相关路桥费、停车费等票据报销,报销时报销单后需附填写完整的《车辆使用记录表》,经行政部审核计算补贴里程数后方可报销,补贴期以外的票据不予以报销。 3.2.3严厉禁止拿他人的油费、路桥费或停车费发票报销,一经发现,公司将 立即取消其补贴资格并予以1000元罚款。 4、其他 4.1公司不鼓励自驾车接待客户,员工驾驶自驾车公干时,应确保行车安全, 发生交通事故由本人负责。 4.2补贴的方式及标准,行政中心应根据实际情况,视市场行情拟定调整建议 方案,报总经理核准后执行。 4.3本方法由行政中心负责解释,自201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如有未尽 事宜,将另补充修正。

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哈尔滨枢纽改造工程指挥部建设资金的控制和管理,防范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铁道部《铁路建设资金管理办法》(铁财…2005?30号)的要求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资金是指来源于铁道部的资本金和贷款及黑龙江省政府和哈尔滨市政府投入的资本金及银行贷款。 第三条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依法管理原则。 (二)归口管理原则。 (三)满足建设需要原则。 (四)专款专用原则。 (五)效益原则。 第四条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财政部、铁道部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合理及时筹集、拨付、使用建设资金,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建设资金的预算、决算、监督和考核分析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按照财政部、铁道部有关政策、规定合理安排和使用本项目建设资金。 - 1 -

本项目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财政部、铁道部基本建设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及时筹集项目建设资金,保证工程用款; (四)编制年度建设支出预算和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五)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建设资金; (六)参与编制项目的工程概预算,组织实施项目资金筹集,参与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竣工验收等相关工作; (七)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按规定接受审计和外部检查; (八)收集汇总并上报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建设项目的效益分析报告; (九)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章资金筹集 第六条建设资金来源包括: (一)铁道部拨付的基本建设资金。 (二)铁道部筹集下拨的债务性资金。 (三)黑龙江省政府和哈尔滨市政府投入的资本金。 (四)经省政府及市政府向商业银行筹集的银行贷款。 (五)按黑龙江省与铁道部的出资协议、项目投资计划、年度(月份)资金使用预算、合同及工程建设实际需要,按照“先请领权益资金,后请- 2 -

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小型基本建设(以下简称小型基建)项目管理,规范小型基建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电网公司投资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电网公司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小型基建项目是指为生产经营服务的生产调度设施、供用电营业用房和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非经营性基建项目(含科研、培训、办公用房、事业单位)等基建项目。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本部、区域电网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依法进行的小型基建项目投资活动。控股公司比照执行。第四条小型基建项目投资应按照“量入为出,保证重点”的原则掌握,应在保证电网项目投资的前提下,根据需要及可能适当安排,严格控制投资规模。小型基建项目资金安排要纳入预算平衡,按建设管理程序管理。第五条各单位应加强对小型基建项目的管理。计划部门是小型基建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建设、审计等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小型基建项目有关方面的管理和监督。小型基建项目的资金应纳入投资单位的财务管理。第六条投资单位应按国家规定严格控制楼堂馆所的建设,包括各类活动中心、培训中心、交流中心、会议中心项目建设,严格控制新建和装修办公楼。第二章前期工作及立项审批第七条根据《国家电网公司投资管理暂行规定》,各单位小型基建项目均应纳入公司的投资管理范围之内。

单项工程总投资在1亿元或公司出自有资金有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家电网公司审批;单项工程总投资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及以上至1亿元,或公司出自有资金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项目,由区域电网有限公司审批,并报国家电网公司备案。其它由区域电网有限公司办理。第八条整体建设的项目严禁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分项。第九条小型基建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需报国家电网公司审批的项目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规模及投资估算,资金来源等内容。第十条小型基建项目按公司规定程序审批后,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政府主管部门立项。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后,由建设单位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负责开展初步设计工作。第十一条投资单位负责组织对小型基建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报国家电网公司同意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初步设计。第十二条建设过程中不得随意突破概算,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工程概算的,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第三章开工及年度计划管理第十三条国家电网公司审批的项目开工建设,由国家电网公司批准。由区域电网有限公司审批项目的开工建设,由区域电网有限公司报国家电网公司备案。第十四条投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小型基本建设需要和资金平衡情况,在每年11月底前编制下年度投资计划。按照审批权限,需由区域电网有限公司上报国家电网公司审批的

集团公司资金统一管理

一、资金统一管理 资金是一个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血液”,其运营不仅涉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方方面面,还与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密切相关。资金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的核心内容,资金集中管理是集团企业管理的关键问题。如何构建和改善集团企业的资金管理体制?如何更有效地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如何将两者进行最佳的配合?是众多国有大型企业共同关心的问题。资金搞活了,一个企业就会欣欣向荣,不断向前发展。资金管理模式分为集权模式和分权模式,但集团企业应主要采用集权模式的资金集中管理方式。资金管理就是依据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根据资金运动的特点和规律性,有效地组织企业的资金运动,正确地处理相应的资金关系。所以,如何摆正资金管理在财务管理乃至企业管理中的相应位置,如何 高效地筹集、 使用、分配资金,进一步提高资金的调控能力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关键,也是关系到集团企业发展的大事。 国务院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多次强调:“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向内要靠加强财 务资金管理,向外要靠技术进步,搞好企业最基本的就这两条” 。因此,企业管理,要牢固树立资金管理的理念,不断探索资金管理的新模式。 二集团公司资金统一管理存在的问题(一)结算中心的职能发挥有限。资金结算中心只是企业的内 部管理机构,不具有任何法人效用。 它只能在加强企业资金的统借和统贷、内部监督以及信息反馈等方面发挥作用,缺乏对外融资、中介、投资等功能,难以充分发挥资金资源的潜在能力,远远满足不了市场经济体制中企业发展和竞争对资金的需求。 (二)资金集中管理的模式适用范围有限。成立资金结算中心,形成资金集中管理的模式只适用于内部只有一级法人企业的企业集团。对于内部存在多级法人企业的企业集团采取资金集中管理的模式存在政策和法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不符合国家有关金融管理规定。二是存在增值税发票无法抵扣的风险。如果成员单位进行增值税核算,其收到或者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所列单位与其付款或者收款时的单位名称不一致,这样导致增值税发票不能抵扣而造成企业的损失。 (三)存在法律纠纷的或有风险。结算中心实行的撤销下属单位银行账户,统一由结算中心开户的模式,存在着法律纠纷的或有 风险。如果某个企业成员单位因法律纠纷而致使整个企业集团的资金被冻结,会给集团带来难以估量的经济损失。目前,一些企业集团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实际,允许下属企业开设临时银行账户,该账户只进行日常的报销和工资发放。即使如此,也无法避免法律上的连带责任。 (四)资金管理定位不准。由于方案的制定者更多地站在集团的角度考虑问题,在“管”上下功夫,却没有站在成员单位的角度,考虑成员单位在实际工作中可能因为资金统一管理而引发的一些实际问题,没有把成员为单位理财、为成员单位做服务作为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又一个定位,导致各成员单位不能积极参与从而推行不下去。 处理方法:资金统一管理既要考虑满足集团统一管理要求,又要充分考虑到成员单位的相对独立的经营活动需要,在立足于做好集团管家的同时,还要做好成员单位的参谋工作。 (五)风险意识不足。实行资金统一管理,可以加强集团对资金控制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也在某些方面加大了资金风险,特别是在资金流向与流量的控制上把握不当,就会造成资金链条断裂,使整个集团陷于严重的财务危机之中。处理方法:做好资金流量预测与流向的控制工作,建立起资金预算,量入为出,对资金运用项目科学决策,确保资金流的安全与稳定。采用适合于集团公司的资金管理模式,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监控集团公司和下属各成员单位的资金状况,防止发生支付危机,资金周转不畅,保持资金良好的流动性,有利于集团公司整体利益的实现。 无论什么样的集团公司都必须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采用最适合自己的资金管理模式,同时,随着外部市场和宏观经济的不断变化,以及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企业应及时调整自己的资金管理模式,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使其适应管理变化的需要,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挥其最大的功效。 三、加强集团公司资金统一管理的对策 (一)统一全公司的会计核算制度,规范公司的业务流程、建立以会计核算为基础的会计体系。把公司的会计核算作为财务管理的基础,是因为它是公司财务信息的唯一源泉,它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实践过程,而且也是财务集中管理的基础。实行统一、规范、标准的会计核算流程,这是所有一级法人和会计核算主体的一个共性问题。经济核算单位的基本特征就是经济行为价值链的 作者简介:白荣巅(1976-),男,河南南阳人,国际会计师公会会员AAIA ,香港注册财务策划师,中国审计师,英国财务会计师,研究方向:企业财务管理与经营分析,内部控制建设与公司IPO 。 集团公司资金统一管理研究 白荣巅 (广州市奥迪威电子有限公司广东广州市511400) 摘 要:随着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企业集团对自己的管理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集中管理已经成为企业集团 资金管理的重要趋势,并且现在已经有很多企业集团对资金实行了集中管理。本文以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为出发点,简要分析了其重要性,并在此基础上借助蓄水池理论对资金集中管理方法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关键词:资金集中管理;蓄水池理论;集中管理方法 白荣巅:集团公司资金统一管理研究 88··

(完整版)某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办法

某某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资金集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资金风险,充分发挥财务公司职能作用,依据中国银监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合营公司、分公司、经费单位、社会团体和改制单位等有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单位,以下统称成员单位。 第三条财务公司行使集团资金集中管理职能,包括账户集中、货币资金(含商业汇票)集中、资金结算集中、筹资管理、预算监控、担保管理、保险代理、资金风险管理等: (一)负责成员单位银行账户和财务公司账户管理; (二)负责成员单位无限制用途资金结算和清算,并代管有限制用途资金; (三)负责集团公司对外筹资,协助其他成员单位对外筹资; (四)负责成员单位资金预算执行的控制与监督检查; (五)负责集团公司担保管理; (六)代理成员单位保险业务; (七)办理成员单位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 (八)负责集团资金风险管理; (九)负责集团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

(十)集团公司授权的其他管理职能。 第二章账户管理 第四条成员单位统一在财务公司开立账户。日常结算一律通过在财务公司开立的账户办理。财务公司在合作商业银行开立系统直联账户和非系统直联账户。 第五条成员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财务公司依法对成员单位的账户和日常结算进行监管。 第六条未经批准,成员单位不得在银行开立任何形式的账户,对因纳税等特殊事项,确需在银行开立(保留)账户的,须向财务公司递交申请,由财务公司拿出意见后报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审批。 第七条各成员单位经批准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由财务公司代管。成员单位经批准自主管理的账户,应按月向财务公司报送银行账户对账单及相关资料,接受财务公司监管。 第八条经批准,异地子公司可在当地一家银行开立基本账户,该账户仅限于经费零星支付。 第九条各成员单位开通银行网银系统等增加(或变更)账户功能等,应向财务公司报备。 第三章资金归集管理 第十条集团公司无限制用途资金存入财务公司账户,有限制用途资金及商业汇票等由财务公司代管。 第十一条物流类子公司货币资金全部存入财务公司,商业汇票、信用证等自主管理;其他子公司(含下属单位)货币资金全部

日常费用管理制度

(三)、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四)、报销5000元以上需提前一天通知财务部以便备款。 三、费用报销的一般流程 报销人整理报销单据并填写对应费用报销单→部门经理审核签字→财务部门复核→总经理审批→到出纳处报销。 第三条差旅费 一、费用标准 参看《差旅费用管理办法》 二、费用标准的补充说明: (一)、住宿费报销时必须提供住宿发票,实际发生额未达到住宿标准金额,不予补偿;超出住宿标准部分由员工自行承担。 (二)、实际出差天数的计算以所乘交通工具出发时间到返京时间为准,12:00以后出发(或12:00以前到达)以半天计,12:00以前出发(或12:00以后到达)以一天计。 (三)、宴请客户需由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招待费。 (四)、出差时由对方接待单位提供餐饮、住宿及交通工具等将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三、报销流程 (一)、出差申请:拟出差人员首先填写《出差申请表》,详细注明出差地点、目的、行程安排、交通工具及预计差旅费用项目等,出差申请单由总经理批准。 (二)、借支差旅费:出差人员将审批过的《出差申请表》交财务部,按借款管理规定办理借款手续,出纳按规定支付所借款项。 (三)、购票: 出差人员持审批过的出差申请复印件,到行政部订票(原则上机票一律用支票支付,特殊情况不能用支票的,需事先书面说明情况,经审批人签字后报财务备案)。 (四)、返回报销:出差人员应在回公司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事宜,根据差旅费用标准填写《差旅费报销单》,部门经理审核签字,财务部审核签字,总经理审批;原则上前款未清者不予办理新的借支。 第四条电话费报销制度及流程 一、费用标准 (一)、移动通讯费:为了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则,员工的手机费用的报销采用与岗位相关制,即依据不同岗位,根据员工工作性质和职位不同设定不同的报销标准,具体标准见行政部相关管理制度规定。 (二)、固定电话费:公司为员工提供工作必须的固定电话,并由公司统一支付话费。 二、报销流程 (一)、公司人力资源部每月初(10日前)将本月员工手机费执行标准(含特批执行标准)交财务部。

汉中市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汉中市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 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我市的 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的各 级财政部门、重点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点项目建设资金是指纳入基本建 用于重点项目建设的各类建设资金。 (一)各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用于重点项目建设的各类 建设资金; (二)各级财政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贴息资金(含外国政府 贷款和其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财政贴息); (三)政府无偿划拨的土地和减免的税费以及项目建设单位 直接在土地一级市场上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土地的增值等政府政策性投入。 第四条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二)专款专用原则。重点项目建设资金必须用于建设项目, 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效益原则。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提高 资金使用效益,努力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 第五条建立重大项目建设听证制度。对于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的建设实行听证制度,充分听取人大、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的意见,使决策更加科学、合理。 第六条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要求是:贯彻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拨付、使用重点项目建设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加强工程的预、决算审查和资金的全程监督,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对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章、政策; (二)参与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安排; (三)根据基本建设程序、项目投资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及 工程进度核拨资金;监督检查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并对发现问题作出处理; (四)审查和确定财政性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预、决算; (五)审批重点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第八条项目主管部门对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铁计[2007]97号]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以人为本、服务运输、强本简末、系统优化、着眼发展”建设新理念,加强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实现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工期目标,节约建设资金,发挥投资效益,依据《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基本建设项目要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投资管理,按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工程招投标、项目实施四个阶段进行投资控制。项目(预)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合理确定投资规模,铁道部主管部门为发展计划司;项目初步设计阶段批复设计概算,铁道部主管部门为工程设计鉴定中心;项目工程招投标、项目实施阶段按批准投资进行过程控制,铁道部主管部门为建设管理司。项目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的责任主体,项目设计单位是全过程投资控制的基础,项目施工单位依据设计图纸组织施工并按照合同价款控制投资,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和验工计价实施监理。铁道部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全过程投资进行审批和监管。 第三条按照科学定标、适度从紧、强本简末、节约投资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国家或铁道部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建设项目规模和投资控制的依据,批准的投资估算是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的法定限额。建设单位在铁道部批准项目设计概算规模内组织建设。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更新改造项目可参照执行。国铁控股的合资铁路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程序适用于本办法,但各项投资决策应经公司法定程序决策后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章 (预)可行性研究阶段

第五条项目(预)可行性研究阶段应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优化选择技术方案并合理核定项目投资估算。(预)可行性研究重点研究项目的工程范围、技术标准、线路主要方案、主要设备设计原则、重大桥隧工程方案和桥隧工程比例、主要站段建设规模、项目建设年限、资金筹措方案和项目的效益评价等内容。 第六条项目设计单位完成初测后开放可行性研究工作,项目投资估算依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专业设计方案和工程数量,按照铁道部基本建设工程投资(预)估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基本预备费按一至十一章费用总额的10%计列。项目设计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投资估算)应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和精度,推荐的主要技术条件明确,重大设计方案比选充分,影响投资的因素考虑全面,投资估算编制合理。投资估算文件应有符合规定的工程数量清单和综合(分项)估算资料。 第七条项目征地拆迁数量(含三电迁改和地下管线迁改应以勘测调查资料为基础准确计算,依据国家和建设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及铁道部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的征地拆迁工作和费用补偿原则,分析具体补偿单价和费用列入估算。铁道部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没有明确征地拆迁费用补偿原则的项目,可按照国家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征地拆迁补偿办法计算或参照相关项目的补偿标准(时间相近、区段相邻或合作方式一致等)测算费用列入投资估算。以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入股的合资铁路,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应以出资各方确认的原则和标准核定后列入投资估算。 第八条项目可性行研究报告评审主要对项目技术条件、建设方案、土地利用、节能环保、工程规模、建设工期、投资估算、效益评价等内容形成明确审查意见,评审报告要附项目投资总估算表(或总估算汇总表)。经铁道部评审单位组织评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估算报国家批复或铁道部自行批准后,即作为项目建设标准、工程规模和总投资的控制基础。项目设计单位依据审查意见或批准原则开展下阶段设计工作,按照批准的投资估算总额编制项目投资估算审查修改设计文件,作为下阶段投资对照分析和控制的依据。 第三章初步设计阶段 第九条项目初步设计是依据国家或铁道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范围、规模和主要技术标准,对设计方案、工程措施、工程数量和投资进一步优化和深化设计。建设单位安排设计单位完成项目定测,

XX集团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XX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公司(以下简称XX)的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规范业务操作,防范资金风险,依据《XX集团有限公司资金风险管理办法》及《XX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管理权范围内的 各级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资金业务”包括银行账户、现金、存 款、融资、利率、股息分配等。 第四条本办法中“XX公司”或“XX公司”为XX 贸易直接管理的法人企业,目前为XX公司有限公司。“三级经营单位”指管理权下的全资公司和合资公司。 第二章资金管理目标和基本原则 第五条XX资金管理目标:以战略为导向,合理配置财务资源,提高资金周转效率,提高资金盈利水平,有效防控资金风险。第六条XX资金管理原则:预算控制、效益优先、集中管理、分级负责、动态监控。 第三章资金管理体制和岗位责任设定 第七条XX财务部为XX资金统筹管理部门,接受XX集团有限公司及XX贸易有限公司财务部资金管理部和XX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财务公司)业务指导,负责制定XX资

金管理制度及相关工作流程,合理配置财务资源,办理以中纺粮贸事业部名义开展的资金业务,同时监控、指导所属企业的资金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三级经营单位的资金管理工作接受中纺粮贸 XX财务部的业务指导,并根据集团及XX贸易资金管理相关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细化资金管理办法及工作流程,同时监控、指导所属企业的资金流转及管理工作。各三级经营单位应设资金管理专员,具体负责本单位资金管理工作。 第九条资金使用单位负责资金的日常管理和安全使用,从责任界定上为第一责任人,不因任何原因产生责任转移。 第十条各级资金审批人须在权限内行使职权,并对所 批资金负有监管责任,超过权限的审批和授权属越权行为。第十一条出纳、资金收付、银行预留印鉴保管和网银密钥保管等岗位设置应符合不相容岗位设置原则,形成有效 内部牵制。 第四章账户管理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在与集团财务公司建立网络连接的商业银行和与集团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户。新增银行账户的需填报OA 由XX审批。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其他商业银行开户,需逐级上报集团财务 部审批。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在集团财务公司开立人民币存款账

加快推进国有大型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制度

加快推进国有大型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制度 鉴于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有很大一部分是行政手段捆绑而成的,不是通过市场竞争天然形成的现实情况,如何理顺基于现代产权制度下的集团公司的管理模式,如何确定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框架是一个现实的问题。2003年国资委成立以后,就加快推进中央企业集团公司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做了大量的工作,其中心目的就是为了通过建立一整套科学决策机制,规避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各种风险,降低运营成本,提升国有大型集团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在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中,资金的集中管理是财务风险控制的一个重要的手段,随着集团公司的功能逐步到位,明确的母子公司的管理体制能够有效利用集团公司的资源,其中资金集中管理是一个重要手段。 一、目前我国集团企业资金集中管理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长期以来,受法律、政策及管理工具、技术手段的制约,我国集团企业的管理幅度、监控能力和时效性并不尽如人意。企业的资金管理出现了很多弊端和与企业的发展阶段不合理的情况,突出表现在:一是资金运动不透明,违规操作多。集团资金分散存放在不同商业银行的几十个或几百个的结算账户上,使集团资金在途数量极大、极度分散,部分资金甚至被违法存放在小金库中,使资金出现浪费与流失。二是监管力度和时效性不足。集团企业的决策者无法实时收集资金信息,不能随时掌握集团整体资金状况,造成决策延误,控制失效。三是集团企业内部上下游企业之间容易形成内部拖欠“三角债”。四是资金短缺与闲置并存。经常出现在集团整体资金充足的情况下,部分集团下属成员单位由于局部资金短缺仍向商业银行借款的现象,从而加大了集团整体财务费用的支出。五是很多大中型公司的预算是不完整或者不准确的,因为没有先进的工具和方法,导致预算管理非常困难、复杂,一些公司甚至放弃了预算这一重要的管理控制方法。六是信息不对称。走向集团化的大企业,子公司散布世界各地,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或多或少地存在管理者无法全面真实地掌握经营数据的问题,使决策信息数据的收集出现高成本和信任风险。 但是随着集团企业发展壮大,迫切地希望能在下列条件满足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集中管理:一是不改变集团企业下属成员单位在多家商业银行开立多个结算账户的现状,以减少集团资金集中过程中内部不必要的人为因素的可能干扰;二是集中后的集团资金仍然存放在多家商业银行的集团指定账户上,以减少集团企业对一家商业银行的依赖;三是在集团资金集中管理过程中,一方面要达到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目的,另一方面也要充分考虑集团下属成员单位资金运用的便利性和时效性,并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来加以实现,以满足降低集团资金管理成本的目标和适应国家有关金融监管机构关于设立集团资金异地管理分支机构的有关政策;四是应从资金管理的各个环节上规范企业现金流预算、资金结算、银行授信、应收/付票据、信贷管理、外汇等资金行为,使之成为一个管理整体,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集团的资金整体使用效益。 目前我国集团企业资金集中管理所面临着的一个迫切问题就是:如何最大限度地提高集团企业资金的整体使用效益,使资金得到最高回报和创造最大价值,从而实现整合优势。加强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加快信息技术的运用,的确已成为我国集团企业管理中需要重点推进的一项工作。 二、国有大型集团企业现行资金管理的模式 1.国有大型集团公司的资金集中管理的运作平台。集团企业资金集中管理往往需要设立一个专门的内部金融管理机构,承担所有的资金(投融资、结算、预算等)管理事宜。

市内交通费管理制度

市内交通费管理制度 一、目的 1.为了加强公司的费用管理,规范和管控员工市内因公外出办事产生的交 通费。 2.鼓励员工进行私车公用,高效地开展工作。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三、原则 1.遵循效率与节约相结合原则。 2.履行审批手续原则。 四、具体细则 1.市内交通费指在镇江市范围内因公外出办事产生的相关费用,包含私车 公用交通费和普通交通费。 2.私车公用交通费是员工个人所有的车辆,用于因公外出产生的费用。 3.普通交通费是员工因公外出办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产生的交通费用。 4.员工在市区范围内因公务需要用车时,可向管理部提出申请。如公司无 车辆派用的情况下,经部门主管和管理部主管审批后,员工可采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私车公用的方式出行。 5.普通交通费,员工按实际发生凭票报销;但虚报或多报的,公司可不予 报销。 6.私车公用的车辆产权属于员工个人,未经车主同意,公司或部门不得擅 自借用。

7.私车公用交通费依据车辆因公办事产生的公里数进行计算,计算标准为 3元/公里(该标准已包含燃油费、车辆损耗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 员工私车公用的,须填写《车辆登记单》(附件一)、《出车费用明细单》(附件二),由管理部车辆管理员备案,凭加油发票、停车发票等正式发票予以报销。 五、报销流程 交通费用的报销由各部门主管审批,管理部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按正常财务报销流程予以报销。报销发票的背面须注明往返地点、外出原因等。 六、附则 1.本制度由公司管理部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之未尽事宜,将另行修订。 2.本制度自总经理颁布之日起执行,公司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 以本制度为准。 七、附件 1.附件一:《车辆登记单》 2.附件二:《出车费用明细单》 3.附件三:《常驻单位距离图》 江苏益邦置业有限公司 总经理批核: 时间:

《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

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三条设备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 第四条待摊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应当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主要包括: (一)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及项目其他前期费用; (二)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及其他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 (三)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及按规定缴纳的其他税费; (四)项目建设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临时设施费、监理费、招标投标费、社会中介机构审查费及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 (五)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贷款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汇兑损益、债券发行费用及其他债务利息支出或融资费用; (六)工程检测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及其他检验检测类费用; (七)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报废工程净损失及其他损失; (八)系统集成等信息工程的费用支出;

铁计【2007】97号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办法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办法 (铁计[2007]9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以人为本、服务运输、强本简末、系统优化、着眼发展”建设新理念,加强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实现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工期目标,节约建设资金,发挥投资效益,依据《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基本建设项目要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投资管理,按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工程招投标、项目实施四个阶段进行投资控制。项目(预)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合理确定投资规模,铁道部主管部门为发展计划司;项目初步设计阶段批复设计概算,铁道部主管部门为工程设计鉴定中心;项目工程招投标、项目实施阶段按批准投资进行过程控制,铁道部主管部门为建设管理司。项目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的责任主体,项目设计单位是全过程投资控制的基础,项目施工单位依据设计图纸组织施工并按照合同价款控制投资,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和验工计价实施监理。铁道部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全过程投资进行审批和监管。 第三条按照科学定标、适度从紧、强本简末、节约投资的原则,编制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国家或铁道部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

建设项目规模和投资控制的依据,批准的投资估算是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的法定限额。建设单位在铁道部批准项目设计概算规模内组织建设。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更新改造项目可参照执行。国铁控股的合资铁路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程序适用于本办法,但各项投资决策应经公司法定程序决策后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章(预)可行性研究阶段 第五条项目(预)可行性研究阶段应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优化选择技术方案并合理核定项目投资估算。(预)可行性研究重点研究项目的工程范围、技术标准、线路主要方案、主要设备设计原则、重大桥隧工程方案和桥隧工程比例、主要站段建设规模、项目建设年限、资金筹措方案和项目的效益评价等内容。 第六条项目设计单位完成初测后开放可行性研究工作,项目投资估算依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专业设计方案和工程数量,按照铁道部基本建设工程投资(预)估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基本预备费按一至十一章费用总额的10%计列。项目设计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投资估算)应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和精度,推荐的主要技术条件明确,重大设计方案比选充分,影响投资的因素考虑全面,投资估算编制合理。投资估算文件应有符合规定的工程数量清单和综合(分项)估算资料。 第七条项目征地拆迁数量(含三电迁改和地下管线迁改)应以勘测调查资料为基础准确计算,依据国家和项目建设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及铁道部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的征地拆

集团公司资金管理模式及选择方案

集团公司资金管理模式及选择方案 一、我国集团公司资金管理模式 在我国,当前集团公司采用的资金管理模式主要有四种:报账中心模式,结算中心模式,内部银行模式,财务公司模式。 1、报账中心模式 这是一种高度集中的资金管理模式,集团公司资金收支的各种权利都集中在母公司的财务部门,各个子公司通过保障中心向母公司提交子公司的财务状况报告,提出资金需求。这种模式又分为统收统支模式和伯父备用金模式两种。这种资金管理模式主要优势是可以对企业资金管理有一个整体性认识,对于提高资金运作的宏观战略性,提高对子公司沉淀资金的使用效率,控制整个集团公司的资金流量及其流向,最终实现企业收支平衡有着积极作用;但这种模式影响各子公司财务管理活动的积极性和灵活性,对于集团公司资金使用效率的提高有着一定的负面影响。 2、结算中心模式 结算中心模式是在集团公司内部设置专门的机构——结算中心,处理各个子公司现金收支和资金结算业务,一般结算中心都设置在母公司财务部门当中,作为独立的机构行使职能。结算中心的运作原理如下:由结算中心开设一级账户,各子公司开设一级账户下的二级账户;子公司的收入都存入结算中的一级账户,不可私自挪用;有结算中心代表集团公司对外筹集资金,以保证集团公司的资金需求;依照集团公司的战略,统一计划,对各子公司拨付所需资金;办理各分公司

之间的往来结算,计算各分公司在结算中心的现金流入净额和相关的利息成本或利息收入;核定各分公司日常留用的现金余额。 3、内部银行模式 内部银行是集团公司内部的,管理集团公司内部日常资金结算,资金筹集、调拨和运作的资金管理机构,其设置原理的指导思想是社会银行部分功能内部化,将社会银行的基本职能和管理方式引入企业的管理当中。具体来讲有以下几个方面:各子公司设立内部结算账户;发行集团公司内部支票和货币;发放内部贷款;对内统一调度资金,对外统一筹集资金;制定内部结算制度,监督资金运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建立信息反馈系统;银行化管理。 4、财务公司模式 在我国,财务公司一般是集团公司发展到较大规模后,由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财务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它经营部分银行业务,除抵押放款以外,还经营外汇、联合贷款、包销债券、不动产抵押、财务及投资咨询等业务,作为集团公司的子公司,财务公司还担负着集团公司的理财任务。财务公司可以通过其经营业务的便利为集团内部各公司提供专业的资信服务,为企业寻求高质量的客户和合作伙伴、投资机会提供信息;另外,对于扩大融资范围,拓宽融资渠道,财务公司也可以起到积极的作用,财务公司还可以将沉淀的闲置资金投放于其他项目,以提高集团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 二、集团公司资金管理及管理模式的选择 1、集团公司资金管理

差旅费和市内交通费管理制度

差旅费及市内交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证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加强公司差旅费报销的管理,在使之符合合理、节约的原则下,同时保障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公司出差、审批、费用报销等工作的管理和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四条:差旅费报销相关内容 1、出差原则 (1)出差人员要实事求是,出差任务明确,如发现弄虚作假,一律按企业有关规章制度严肃处理。 (2)因公务紧急,未能履行出差审批手续的,出差前可以电话方式请示,出差归来后补办手续。 (3)出差人员因特殊原因无法在预定期限返回销差而必须延长滞留的,根据出差者申请,经调查无误后支给出差差旅费。 (4)出差人员交通工具除可利用企业车辆外,以利用火车、汽车为原则。 但因紧急情况经总经理核准者可乘坐飞机。 (5)使用企业交通车辆或借用车辆者不得申领交通费。 (6)员工出差原则上以火车硬卧为主要交通工具,如任务急或路途远,经财务经理和常务副总批准后可乘坐其他工具。 (7)在预算范围内合理节约开支。 2、出差的审批、借款及报销 (1)员工出差前须填写《出差申请表》,作为考勤和借款、报销的依据; (2)《出差申请表》由部门经理、财务经理和总经理审批。 出差申请表

3、《出差申请表》审批下来后,可凭此到财务部预支差旅费借款。出差时借 款,以“前账不清、后账不借”为原则,对各部门违反规定给予借款而造成账务混乱的,追究财务经办人及主管领导负责人的责任。 4、出差期间各项费用报销,须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所附单据必须有税务 部门的正式发票,列明企业抬头,数字清晰,先由经办人签名,部门经理、系统总监和财务总监签字后,报总经理审批,予以报销。超审批金额外的业务招待费,一般不予开支。 3、差旅费报销流程

基建资金管理办法

有限公司 基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合理和有效地使用资金,提高投资效益,强化财务监督,保障资金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总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贯彻执行公司的决议、决定、决策,做好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核算、监督和考核工作;合理、及时筹集和使用建设项目资金,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条建设资金管理的原则是:项目建设必须坚持公开招投标原则。资金管理必须坚持专款专用原则,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原则,全过程监督控制原则,依法实施财务管理、组织会计核算原则,依法审计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第四条项目单位应对工程建设资金实行全过程监管,主要职责如下: (一)依法筹集、拨(支)付、使用资金; (二)编制年度建设支出预算和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三)编制项目工程的概预算,组织实施项目筹集、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竣工验收等工作; (四)依据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工程成本; (五)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六)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金筹集管理 第五条融资计划和方案 应聘请专业机构对纳入项目投资计划中的项目进行分析和评估,并对贷款的结构和还款期限进行论证,提出评估意见。根据评估意见和国家有关金融政策,确定贷款规模、时间、结构,切实控制融资成本,提出年度融资计划和方案,经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融资要件准备 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及立项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可研批复、规划选址意见、规划文本及规划批准文件、环评报告文本及环评批准文件、用地指标及预审意见、资本金到位凭证或项目已投入资金的发票和收据、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和工程施工合同等要件。 第三章资金使用管理

基本建设项目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基本建设项目核算管理 暂行办法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基本建设项目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公司的长远发展战略,更好地完成新建基建项目的建设,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核算管理和监督,确保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会计法》、《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财建【2004】369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2016第81号令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的会计核算方法采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平朔公司为项目法人的新建项目,及由平朔公司控股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设项目(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前期准备工作 第四条根据集团公司批复的平朔公司发展项目,确定建设项目开工应具备的条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书、上级部门的批复文件、基本建设计划、经批准后的开工报告等。 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采购等,应公开进行招标投标。中标通知书应送交财务部门一份。

第六条所有基建项目需支付的工程价款、设备采购款、材料采购款、土地征用款、勘察设计费、监理费等经济活动均应签订合同,合同条文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第七条合同中的工程名称、工程内容要和初步设计概算书中对应的名称相一致,尽可能对应到单位工程。 第三章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管理 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由规划发展部根据项目建设工期要求和进度进行编制。报董事会批准后下达,并上报集团公司。 第九条财务管理部门根据下达的投资计划和建设工期落实建设资金,确保投资计划的顺利完成。 第四章资金筹措及使用管理 第十条按照批准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公司财务资产部向集团公司申请建设资金,资金到位后要建立专户,按财政部制定的《国有资产单位会计制度》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第十一条基建期发生的借款利息,在“待摊投资”科目核算,并按照建设项目收益原则,按季分摊。 第十二条对于二级法人单位的建设项目的转贷资金,应当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借款用途。借款利息按照国家开发银行对集团公司的借款利率。利息每季计收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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