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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办税指南

出口企业办税指南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八月

目录

第一部分出口退(免)税认定 (1)

1.1开业认定 (1)

1.2变更认定 (2)

1.3注销认定 (3)

1.4“口岸电子执法系统”认证 (4)

第二部分出口退(免)税单证办理 (4)

2.1生产企业单证办理 (4)

2.2 外贸企业单证办理 (11)

第三部分出口退(免)税申报 (21)

3.1生产企业退(免)税申报 (21)

3.2外贸企业退(免)税申报 (23)

3.3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申报 (24)

3.4特准退(免)税业务申报 (26)

第四部分出口货物补征税 (33)

一、出口货物补征税的范围 (33)

二、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补征税的计算公式 (33)

三、不补税的举证资料 (34)

第五部分其他 (34)

一、申报软件的安装 (34)

二、出口免税申报 (34)

三、网上交单 (34)

四、咨询与培训 (34)

五、部分账务处理 (35)

第一部分出口退(免)税认定

1.1开业认定

一、申请条件及时间要求

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下同)、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应自办理备案登记、签订代理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对已经认定但暂不开展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可向主管征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不进行报表鉴定以及退(免)税申报;待准备开展出口业务时,再向主管征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恢复报表鉴定,进行退(免)税申报。

二、办理地点

市区生产企业及全市外贸企业到南通市国税局进出口处办理,县区生产企业到各县(市)局办理

三、申请资料

1.《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表》,3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主管征税机关出具的《退税账户证明》;

5.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出口企业提供);

6.主管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出口企业提供);

7.商务部批准使用中国政府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出口的批文(援外出口企业提供);

8.商务部批准开展对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用)

9.委托出口协议(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提供);

10.中标单位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中标企业提供);

11.由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管理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2.由人民银行、企业开户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需出示原件);

13.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知书(通用);

14.经主管征税机关签署意见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调查表》原件(生产企业提供)。

企业提供的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下同)。

四、办理程序

到主管退税机关(即南通市国税局进出口处及各县(市)局,下同)领取《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表》,按要求填妥并盖章后,与所需资料一并交窗口人员审核。审核通过后,收回资料原件,并将经税务机关签章退回的《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表》(1份)妥善保管。

五、办结期限

5个工作日内办结

1.2变更认定

一、申请条件及时间要求

当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地点、进出口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出口退税账号等退(免)税认定内容发生变更以及改变主管征税部门,不改变主管退税部门的情况下,出口企业应自主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变更认定。

二、办理地点

市区生产企业及全市外贸企业到南通市国税局进出口处办理,县区生产企业到各县(市)局办理。

三、申请资料

1.出口企业退(免)税变更认定申请表》,2份;

2.涉及变更内容的认定附报资料,可能包括以下项目: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主管征税机关出具的《退税账户证明》;

(4)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5)主管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3.《出口企业退(免)税变更认定申请表》;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四、办理程序

到主管征税机关(即市区各单位及县区各管理分局,下同)领取《出口企业退(免)税变更认定申请表》,按要求填妥并盖章后,与所需资料一并交主管征税机关审核。审核通过后,收回资料原件,其余资料报送主管退税机关审核审批,并将经税务机关签章退回的《出口企业退(免)税变更认定申请表》(1份)妥善保管。

五、办结期限

5个工作日内办结。

1.3注销认定

一、申请条件及时间要求

出口企业应在其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终止退税的事项时,在向主管税务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前,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注销认定。

出口企业既改变主管征税部门,又改变主管退税部门的,在向主管税务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前,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注销认定。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事项但不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在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出口免税认定。

二、办理地点

市区生产企业及全市外贸企业到南通市国税局进出口处办理,县区生产企业到各县(市)局办理。

三、申请资料

1.《出口企业退(免)税注销认定申请表》,2份;

2.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

3.原《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表》;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四、办理程序

在将已出口的退税业务全部申报后,到主管征税机关领取《注销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申请表》,按要求填妥并盖章后,与所需资料一并交主管征税机关初审后,报主管退税机关审核审批。配合退税机关做好退税清算工作。

五、办结期限

11个工作日内办结。

1.4“口岸电子执法系统”认证

一、申请条件及时间要求

出口企业在办理退(免)税认定后,要加入“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或加入后企业情况发生变更的,需向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手续。

二、办理地点

南通市国税局进出口处。

三、申请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电子口岸资格认定审核审批表》。

四、办理程序

持相关资料,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口岸电子执法系统”认证手续。

五、办结期限

即时办结。

第二部分出口退(免)税单证办理

2.1生产企业单证办理

一、进料加工手册登记

(一)申请条件及时间要求

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取得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手册》(进料加工)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办理手册登记手续。

(二)办理地点

市区各单位、各县(市)局。

(三)申请资料

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2.《加工贸易手册》(进料加工)原件、复印件;(实行联网监管电子账册管理的企业,需提

供易关通系统打印的电子账册,内容包括账册编号、加工种类、申报日期、结束有效期等);

3.《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4、相关电子数据。

(四)办理程序

在“擎天申报系统”中,正确录入申请数据,打印申请表加盖公章,将电子数据报送给主管退税务机关。发送成功后,持相关纸质申请资料,市区企业到主管征税机关、县区企业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审核手续。

进料加工免税证明在退税申报环节申请,在退税审核环节开具。

(五)办结期限

3—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进料加工手册核销

(一)申请条件及时间要求

生产企业自发生进口料件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进口料件申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表》,自取得主管海关核销证明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退税机关申报手册的税收核销。

(二)办理地点

南通市国税局进出口处、各县(市)局。

(三)申请资料

1.办理进口料件申报应附送下列资料:

(1)《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2)进口料件进口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3)海关代征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

(4)进口合同原件。

2.办理手册核销手续应附送下列资料:

(1)企业填制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2)向海关办理核销的、记有全部记录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含进口料件进口报关单和出口货物出口报关单等);

(3)间接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复印件;

(4)向海关补税的税收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5)海关签发的《加工贸易结案通知书》原件;

(6)海关合同核销作业单;

(7)委托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及委托代理进口合同;

(8)委托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及委托代理出口合同;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办理程序

在“擎天申报系统”中,正确录入申请数据,打印申请表加盖公章,将电子数据报送给主管退税机关。发送成功后,将相关纸质申请资料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核销手续。

出口企业应妥善留存手册复印件等核销资料,如发生资料遗失,将视为无核销资料,冲回相关手册项下的全部已批准核销的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

(五)办结期限

每月审核审批期内出具证明。

三、来料加工手册登记与免税证明开具

(一)申请条件及时间要求

开展来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在向主管退税机关办理手册登记手续的同时,申请开具免税证明。

(二)办理地点

市区各单位、各县(市)局。

(三)申请资料

1.《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

2.《加工贸易手册》(来料加工)原件、复印件;(实行联网监管电子账册管理的企业,需提供易关通系统打印的电子账册,内容包括账册编号、加工种类、申报日期、结束有效期等);

3.来料加工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4.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有关清单;

5.经海关批准的外发加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相关电子数据。

(四)办理程序

在“擎天申报系统”中,正确录入申请数据,打印申请表加盖公章,持相关纸质申请资料及电子数据,到市区企业到主管征税机关、县区企业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证明开具手续。

(五)办结期限

3—5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来料加工免税核销

(一)申请条件及时间要求

生产企业自取得主管海关核销证明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开具《来料加工贸易免税已核销证明》。

(二)办理地点

市区各单位、各县(市)局。

(三)申请资料

1.《生产企业来料加工免税核销申请表》;

2.来料加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及复印件;

3.出口发票原件;

4.海关签发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通知单》;

5.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实行联网监管电子账册管理的企业,需提供易关通系统打印的电子账册);

6.原办理的《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复印件;

7.出口货物的收汇核销单原件;

8.出口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9.来料加工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10.经海关批准的外发加工的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原件及复印件。

11.相关电子数据。

(四)办理程序

在“擎天申报系统”中,正确录入申请数据,打印申请表加盖公章,持相关纸质申请资料及电子数据,到市区企业到主管征税机关、县区企业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证明开具手续。

(五)办结期限

3—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退运税收已调整证明开具

(一)申请条件及时间要求

生产企业货物出口未超过一年且已申报退税后,又发生退运的,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开具《退运税收已调整证明》,据此前往海关办理退运手续。出口企业尚未申报退税的退运货物,可凭报关单原件直接前往海关办理退运手续。

(二)办理地点

南通市国税局进出口处。

(三)申请资料

1.《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申请》;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复印件;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复印件;

4.出口货物外销发票复印件;

5.外商退货合同或准确退运数量、金额的说明材料;

6.原退税申报时的退税明细申报表复印件;

7.相关电子数据。

(四)办理程序

在“擎天申报系统”中,正确录入申请数据,打印申请表加盖公章,持相关纸质申请资料及电子数据,到退税办税窗口办理证明开具手续。

(五)办结期限

3—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补办报关单证明开具

(一)申请条件及时间要求

生产企业自货物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发生《出口货物报关单》遗失的,可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开具《生产企业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

(二)办理地点

南通市国税局进出口处。

(三)申请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2.运单或提货单及出口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及复印件;

4.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相关查询信息打印件(注明出口报关单号和核销单号)或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原件及复印件。

5.相关电子数据。

(四)办理程序

在“擎天申报系统”中,正确录入申请数据,打印申请表加盖公章,持相关纸质申请资料及电子数据,到退税办税窗口办理证明开具手续。

(五)办结期限

3—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补办核销单证明开具

(一)申请条件及时间要求

生产企业在发生《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遗失后,应及时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开具《生产企业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二)办理地点

南通市国税局进出口处。

(三)申请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

2.运单或提货单及出口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3.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相关查询信息打印件(注明出口报关单号和核销单号)或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及复印件;

4.相关电子数据。

(四)办理程序

在“擎天申报系统”中,正确录入申请数据,打印申请表加盖公章,持相关纸质申请资料及电子数据,到退税办税窗口办理证明开具手续。

(五)办结期限

3—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代理未退税证明开具

(一)申请条件及时间要求

生产企业(委托方)在发生《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遗失后,应及时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并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转交受托方,由其向主管税务机关补办代理出口证明。

(二)办理地点

南通市国税局进出口处。

(三)申请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

2.受托方主管国税机关已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和《出口外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及复印件;

3.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4.相关电子数据。

(四)办理程序

在“擎天申报系统”中,正确录入申请数据,打印申请表加盖公章,持相关纸质申请资料及电子数据,到退税办税窗口办理证明开具手续。

(五)办结期限

3—5个工作日内办结。

九、延期批准证明开具

(一)申请条件及时间要求

生产企业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退税申报的,可自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退税机关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可申请延期申报的情形包括:1.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

2.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3.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4.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

5.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的其他特殊情形。

(二)办理地点

南通市国税局进出口处。

(三)申请资料

1.企业填报的《出口企业退税未申报备案明细表》及相应电子数据;

2.出口报关单复印件或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相关查询信息打印件;

3.《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报告》;

4.出口企业退税未申报备案申请;

5.因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需办理延期申报的,出口企业应视情况提供《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复印件、《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复印件、修改出口报关单时报海关的申请资料(如错误关单或预录单复印件、补正后预录单复印件、出口舱单复印件等)等;

6.因不可抗力、特殊报关方式及经营方式特殊等原因无法按期申报的,应提供相应证明资料;

7.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办理程序

在“擎天申报系统”中,正确录入申请数据,打印申请表加盖公章,并将电子数据报送给主管退税机关。发送成功后,将相关纸质申请资料报送主管征税机关初审后,报主管退税机关审核审批,在批准的期限内办理退(免)税申报。

(五)办结期限

受理之日起10日内办结。

十、含金成份产品免税证明开具

1.纳税申报:生产企业出口含金(包括黄金和铂金)成份产品的,应按规定在出口当期做免税销售处理,将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入成本科目,并应在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免税明细录入,贸易性质选择“14来料加工”。生产企业在每月的纳税申报期内,将上月出口的含金成份产品,根据出口销售发票、出口报关单或中国电子口岸信息,填写《含金成份产品暂免税申报表》,报主管退税部门签章备案,并作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附件(免税金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7栏次“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中反映),报送主管征税部门。

2.退免税申报:生产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收齐暂免税业务相应的出口单证资料,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免税审核,申报要求与正常退税申报相同。生产企业出口含金产品后,须持出口退(免)税所规定的凭证按月向主管退税部门填报《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报表》(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企业,第二联交由退税部门)。

2.2 外贸企业单证办理

一、进料加工手册登记

(一)申请条件及时间要求

外贸企业如采取作价加工方式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在其申请开具进料加工免税证明时,向主管退税机关办理手册登记手续。

(二)办理地点

南通市国税局进出口处。

(三)申请资料

1.《外贸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2.《加工贸易手册》(进料加工)原件、复印件;

3.相关电子数据。

(四)办理程序

在“擎天申报系统”中,正确录入申请数据,打印申请表加盖公章,持相关纸质申请资料及电子数据,到退税办税窗口办理证明开具手续。

(五)办结期限

3—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进料加工免税证明开具

(一)申请条件及时间要求

外贸企业采取作价加工方式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应在销售进口料件后,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开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二)办理地点

南通市国税局进出口处。

(三)申请资料

1.《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

2.销售进口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3.《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4.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5.进口料件进口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6.进口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相关电子数据。

(四)办理程序

在“擎天申报系统”中,正确录入申请数据,打印申请表加盖公章,持相关纸质申请资料及电子数据,到退税办税窗口办理证明开具手续。

(五)办结期限

3—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来料加工手册登记与免税证明开具

(一)申请条件及时间要求

开展来料加工业务的外贸企业,在向主管退税机关办理手册登记手续的同时,申请开具免税证明。受托加工企业必须是经海关批准并在《加工贸易手册》上列明的,否则不得办理免税核销证明。

(二)办理地点

南通市国税局进出口处。

(三)申请资料

1.《外贸企业来料加工手册登记备案申请表》;

2.《外贸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

3.《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4.来料加工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5.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有关清单;

6.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普通发票(发票联)原件及复印件;

7.相关电子数据。

(四)办理程序

在“擎天申报系统”中,正确录入申请数据,打印申请表加盖公章,持相关纸质申请资料及电子数据,到退税办税窗口办理证明开具手续。

(五)办结期限

3—5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来料加工免税核销

(一)申请条件及时间要求

外贸企业自取得主管海关核销证明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可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受托加工企业必须是经海关批准并在《加工贸易手册》上列明的,否则不得办理免税核销证明。

(二)办理地点

南通市国税局进出口处。

(三)申请资料

1.《外贸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

2.海关已核销的《加工贸易手册》(来料加工)复印件;

3.来料加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及复印件;

4.出口发票原件;

5.海关签发的证明手册核销的相关资料;

6.受托企业开具的加工货物(工缴费)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7.原办理的《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复印件;

8.出口货物的收汇核销单原件及复印件;

9.出口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10.来料加工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11.相关电子数据。

(四)办理程序

在“擎天申报系统”中,正确录入申请数据,打印申请表加盖公章,持相关纸质申请资料及电子数据,到退税办税窗口办理证明开具手续。

(五)办结期限

3—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进货分批单开具

(一)申请条件及时间要求

外贸企业在发生一笔进货分批出口的业务时,在进行相应的退税申报前,可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开具《出口退税进货发票分批申报单》。

(二)办理地点

南通市国税局进出口处。

(三)申请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出口退税进货发票分批申报单〉的报告》;

2.进货发票抵扣联原件(一笔进货分批出口的第一次业务发生时提供,必须已按规定认证)或原进货分批单企业留存联原件(一笔进货第二次(含)以上出口时提供);

3.相关电子数据。

(四)办理程序

在“擎天申报系统”中,正确录入申请数据,打印申请表加盖公章,持相关纸质申请资料及电子数据,到退税办税窗口办理证明开具手续。

(五)办结期限

3—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补办报关单证明开具

(一)申请条件及时间要求

外贸企业自货物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发生《出口货物报关单》遗失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出口日期超过6个月的报关单不再补办。

(二)办理地点

南通市国税局进出口处。

(三)申请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2.运单或提货单及出口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3.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相关查询信息打印件(注明出口报关单号和核销单号)或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及复印件、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原件及复印件。

4.相关电子数据。

(四)办理程序

在“擎天申报系统”中,正确录入申请数据,打印申请表加盖公章,持相关纸质申请资料及电子数据,到退税办税窗口办理证明开具手续。

(五)办结期限

3—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补办核销单证明开具

(一)申请条件及时间要求

外贸企业在发生《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遗失后,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二)办理地点

南通市国税局进出口处。

(三)申请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

2.运单或提货单及出口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3.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相关查询信息打印件(注明出口报关单号和核销单号)或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及复印件、出口收汇核销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原件和复印件);

4.相关电子数据。

(四)办理程序

在“擎天申报系统”中,正确录入申请数据,打印申请表加盖公章,持相关纸质申请资料及电子数据,到退税办税窗口办理证明开具手续。

(五)办结期限

3—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代理出口证明开具

(一)申请条件及时间要求

外贸企业须自报关出口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

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代理出口企业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有权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代理出口企业须在出口之日起210天内,向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对代理出口企业未按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及出口收汇核销单审核有误的,一经发现应及时函告委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委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对该批货物按内销征税。

(二)办理地点

南通市国税局进出口处。

(三)申请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报告》;

2.代理出口货物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及复印件;

3.代理出口货物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协议规定由委托方收汇的除外)(若在申请办证时尚未取得,则可暂不提供);

4.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原件;

5.受托企业开具的外销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6.委托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每年第一次办理时提供);

7.相关电子数据。

(四)办理程序

在“擎天申报系统”中,正确录入申请数据,打印申请表加盖公章,持相关纸质申请资料及电子数据,到退税办税窗口办理证明开具手续。

(四)办结期限

3—5个工作日内办结。

九、代理进口证明开具

(一)申请条件及时间要求

外贸企业受托代理进料加工业务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进口企业。

南通市国税局进出口处。

(三)申请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的报告》;

2.受托企业代理进口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3.进口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代理进口协议(合同)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委托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每年第一次办理时提供);

6.相关电子数据。

(四)办理程序

在“擎天申报系统”中,正确录入申请数据,打印申请表加盖公章,持相关纸质申请资料及电子数据,到退税办税窗口办理证明开具手续。

(五)办结期限

3—5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退运已补税证明开具

(一)申请条件及时间要求

外贸企业货物出口未超过一年且已申报退税后,又发生退运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出口企业尚未申报退税的退货物,可凭报关单原件直接前往海关办理退运手续。

(二)办理地点

南通市国税局进出口处。

(三)申请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复印件;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复印件;

4.出口货物外销发票复印件;

5.外商的退货清单复印件;

6.原退税申报时的退税明细申报表复印件;

7.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已补税的提供);

8.相关电子数据。

1.在“擎天申报系统”中,正确录入申请数据,打印申请表加盖公章,持相关纸质申请资料,到退税办税窗口由工作人员确认补税金额和入库级次。

2、持经退税人员签注补税金额和入库级次的《关于申请出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的报告》,到主管征税机关办税窗口或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开具补税电子缴款书,并在开户银行中存入应补税的金额,以供扣款入库。

3、持补税电子缴款书原件、复印件及其他申请资料及电子数据,到退税办税窗口正式办理证明开具手续。

(五)办结期限

3—5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一、出口转内销证明开具

(一)申请条件及时间要求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要转内销的,需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二)办理地点

南通市国税局进出口处。

(三)申请资料

1.如转内销的出口货物是国外退运货物,应提供以下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报告》;

(2)内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企业留存联)原件及复印件;

(4)相关电子数据。

2.如转内销的出口货物是尚未申报退税的库存出口货物,且为部分转内销,应提供以下资料:(1)《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报告》;

(2)内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原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及复印件或《出口退税进货发票分批单》(企业留存联)原件;

(4)相关电子数据。

(四)办理程序

在“擎天申报系统”中,正确录入申请数据,打印申请表加盖公章,持相关纸质申请资料及电子数据,到退税办税窗口办理证明开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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