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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

北京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
北京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

·《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

字体大小:大| 中| 小2009-11-10 17:08 - 阅读:316 - 评论:0

北京市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京金融办[2009]5号

关于印发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支持本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并已经市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

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支持本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推动科技金融创新,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按照《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京发[2008]8号)的要求,提出促进本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

一、适用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股权基金”,又称PE)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股权基金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简称“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股权基金的企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二、对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给予工商注册登记的便利,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或管理企业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基金”或“投资基金”。

三、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代扣代缴。其中通过法人单位分得的个人所得,由该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五、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六、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其行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征收营业税: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

(二)股权转让。

七、管理企业内部人员共同出资设立的,与所管理股权基金形成共同投资关系的合伙制企业,享受本意见有关税收政策。

八、鼓励和支持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第39号令)进行备案,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九、经国务院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企业,及符合下列条件的管理企业,参照金融企业,享受《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京发改[2005]197号)和《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京发改[2005]2736号)的政策支持: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

(二)其所发起设立的股权基金在本市注册登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累计实收资本在5亿元以上;

(三)投资领域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

十、对符合第九条所列条件的公司制管理企业,自其获利年度起,由所在区县政府前两年按其所缴企业所得税区县实得部分全额奖励,后三年减半奖励。

十一、市政府给予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有关人员的奖励,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二、进一步改革创新政府资金使用模式,引入市场化的资产管理模式的运作机制,建立市级股权投资基金,扶持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股权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建立本区县股权投资基金。支持企业年金、地方社保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投资在本市注册设立的股权基金。

十三、国有参股的非上市企业,可作为普通合伙人发起设立合伙制股权基金或合伙制管理企业。

十四、鼓励商业银行在本市开展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和并购贷款业务,支持其依法依规以信托方式投资于股权基金。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本市依法依规投资或设立股权基金和直接投资公司。本市各有关部门要在注册登记、人才引进、经营场所选定等方面做好政府服务工作,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十五、在金融街建设PE中心大厦,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建设PE大厦,吸引和聚集本市股权基金及管理企业入驻发展,在购租房补贴上,参照金融企业给予支持。各区县和有关部门

要在办公场所、政府服务等方面为股权基金及管理企业的聚集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提供相应支持。

十六、支持在京注册的股权基金免费分享政府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信息。本市优秀上市后备企业优先推荐给在京注册的股权基金。对股权基金投资的本市企业,优先列入本市上市后备企业培育计划,支持其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十七、支持股权基金及其所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中关村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十八、对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在办公场所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做好政府服务,强化其行业自律职能。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下设股权投资基金服务中心为股权基金及管理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一站式”服务。支持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在北京的设立和发展。

十九、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市金融办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全国各省通信管理局备案办理所需材料及常见问题解答一览表

全国各省通信管理局备案办理所需材料及常见问题 解答一览表

目录 河南等十九个省新备案所需提供的材料………………………3页 北京新备案所需提供的材料……………………………………4页 重庆新备案所需提供的材料……………………………………5页 山东省新备案所需提供的材料…………………………………6页 云南、新疆、西藏三省新备案所需提供的材料………………7页 吉林省新备案所需提供的材料…………………………………8页 天津、宁夏两省新备案所需提供的材料………………………9页 辽宁省新备案所需提供的材料…………………………………10页 黑龙江省新备案所需提供的材料………………………………11页 江西省新备案所需提供的材料…………………………………12页 各省变更(新增网站、新增接入、变更备案信息)备案所需提供料…………………………………………………………………13页 备案办理注意事项………………………………………………14页 备案所需提供的材料装订要求…………………………………15页 备案常见问题解答………………………………………………17页

纸质照片: 新疆、山东、重庆、云南、西藏、浙江个人备案 电子档:北京 河南(HA)、河北(HE)安徽(AH)、湖南(HN)、湖北(HB)、 山西(SX)、陕西(SN)、上海(SH)、江苏(JS)、浙江(ZJ)、福建(FJ)、广东(GD)、广西(GX)、四川(SC)、青海(QH)、 内蒙古(NM)、海南(HI)、贵州(GZ)、甘肃(GS)(共19个省)新备案所需提供材料 个人性质网站备案 1)网站备案真实性核验单 2份2)信息安全管理协议 1份3)网站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1份4)网站内容中若涉及医疗、药品、教育、文化等前置审批项目的,需提交前置审批文件原件复印件1份 单位性质网站备案 1)网站备案真实性核验单+盖公章 2份2)信息安全管理协议+盖公章 1份3)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1份4)网站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盖公章 1份5)网站负责人非单位法人需提供网站负责人委托书 +盖公章 1份6)网站内容中若涉及医疗、药品、教育、文化等前置审批项目的,需提交前置审批文件原件复印件1份

木材材积表大全-最全木材材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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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材积表大全最全木材材积表 收藏点击:549 时间:2014-03-29 来源:土巴兔装修网 分享到 更多 为便于查对材积,除将原木检尺长带0.52m编在一起外,还编制了专业用木材材积表,对表的编排形式也做了一些改进,即由原来4个径级编成1个组合,组合与组合之间的经极材积采用给体字相间,改为现在的经积不分组合,双厘米数惊悸的材积采用加灰底的排列方法,这样将单厘米经纪和双厘米经纪的材积明显地区别开来。本文为大家介绍常用木材材积表和短原木材积表。 一、常用木材材积表(GB4814-84)

二、短原木材积表 检尺直径(厘米) 检尺长度(米)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材积(立方米) 80.00.00.00.00.00.00.00.00.00.0

06060708080910111112 100.0 09 0.0 10 0.0 11 0.0 12 0.0 13 0.0 14 0.0 15 0.0 16 0.0 17 0.0 18 120.0 13 0.0 14 0.0 15 0.0 17 0.0 18 0.0 20 0.0 21 0.0 22 0.0 24 0.0 25 140.0 17 0.0 19 0.0 20 0.0 22 0.0 24 0.0 26 0.0 28 0.0 30 0.0 32 0.0 34 160.0 22 0.0 24 0.0 26 0.0 29 0.0 31 0.0 34 0.0 36 0.0 48 0.0 41 0.0 44 180.0 27 0.0 30 0.0 33 0.0 36 0.0 39 0.0 42 0.0 45 0.0 39 0.0 51 0.0 55 200.0 34 0.0 37 0.0 41 0.0 44 0.0 48 0.0 52 0.0 55 0.0 59 0.0 63 0.0 67 220.0 41 0.0 45 0.0 49 0.0 53 0.0 58 0.0 62 0.0 67 0.0 71 0.0 76 0.0 80 240.0 48 0.0 53 0.0 58 0.0 63 0.0 68 0.0 74 0.0 79 0.0 84 0.0 89 0.0 95 260.0 56 0.0 62 0.0 68 0.0 74 0.0 80 0.0 86 0.0 92 0.0 98 0.1 04 0.1 10 280.0 65 0.0 72 0.0 79 0.0 85 0.0 92 0.0 99 0.1 06 0.1 13 0.1 20 0.1 27 300.00.00.00.00.10.10.10.10.10.1

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07-03-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提高标准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复审、修订、废止,以及地方标准实施和实施情况的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制定(含修订,下同)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应当与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协调。 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切实可行。 第五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与贸易有关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报。 第六条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统一管理本市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地方标准,组织地方标准的实施,对本市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地方标准审查部(以下简称“地方标准审查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本市各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在本部门本行业开展标准化研究,提出地方标准项目建议,承担草拟地方标准的任务,负责在本部门、本行业实施地方标准,依法在本部门、本行业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可以承担本专业技术领域内地方标准的起草,在地方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提供技术支持,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地方标准的技术归口工作。 第九条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以及标准化组织积极承担或者参与地方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工作。 对符合《北京市技术标准制(修)订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地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予以经费补助。 第二章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

上海市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上海市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规范上海市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治理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形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上海市通信治理局是本市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通信治理局招标投标治理办公室负责本市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日常监督治理工作。 第四条:上海市通信治理局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招标人自行招标资格进行确认,对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评标专家资格进行初审。 第五条: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备案制度。 第六条: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遵循公布、公平、公平、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活动由招标人负责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八条: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九条:对违反本方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主管行政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招标 第十条:按照国家和信息产业部的有关规定,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发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第十一条: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招标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先办理审批手续,取得批准,落实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审批项目须明确招标方式)。 第十三条:招标分为公布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布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三)通信建设项目的施工及设备、材料采购原则上应当采纳公布招标方式,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能够采纳邀请招标方式。 (四)涉及国家安全隐秘或者抢险救灾等有关专门通信建设项目能够直截了当发包或托付,须备案登记;对限额以下通信项目和在原局采纳同型号设备进行扩容工程设备采购的,能够直截了当发包或托付,须备案登记。 第十四条:自行招标,招标人应当经上海市通信治理局确认,取得自行招标资格后,方可自行办理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事宜,须登记备案。申请办理自行招标资格的条件见信息产业部颁发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治理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七条。 第十五条:托付招标,招标人不具备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应当托付招标。招标人托付招标的,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合同,并将托付代理

木材相关词汇

矮生木材низкорослая древесина 矮原生木низкорослая круглый лес 白木质、边材оболонь 柏(木)кипарис ( плакучий ) 板材лист, доска 板皮обапол, горбыль 包装用木板тарная дощечка 薄板лист, тонкая доска 薄板片шпон 薄模板т?с 刨光板древесностружечная шлифованная плита 刨花板фибролитовая ( древесностружечная ) плита刨平板材строганная доска 边材заболонная древесина, заболонь 核桃木орех 红胶木тристания 红木красное дерево 红木贴面板原料фанерное сырь? красного дерева花榈木ормозия 花木劈柴бер?зовые дрова 桦树锯材原木пиловочник бер?зы 槐木софора 灰板条、屋面板дранка 加工的木材обработанные лесоматериалы 建筑用材строительный лес \ лесоматериал 建筑生材строительный сырой лес 建筑原木строительное бревно 锯材、成材пиломатериалы 锯材圆木пиловочное бревно 锯末древесные опилки

可锯材пиловочный лес 阔叶树造纸材лиственный баланс 阔叶树种锯材原木пиловочник лиственных пород阔叶树种造薪材дрова лиственных пород 阔叶树种造纸材балансы лиственных пород 冷杉木пихтовая древесина 柞木дуб 落叶松锯材лиственничный пиловочник 落叶松造纸材баланс-лиственница 毛板горбыль 木板доска 木板条пил?ная планка 木材лесоматериалы, дерево, лес 木柴дрова 楠木махил 切边锯材обрезной пиломатериал 轻木、巴塞木бальза 热带硬木тропическое дерево тв?рдой породы 软木мягкая древесина 山杨木材осиновые дрова 杉木куннингамия ланцетная 水曲柳ясеневая древесина 四开木четвертина 松木сосновая древесина , сосна 松木板сосновая доска 松杉板材、窄厚板дильсы 松树圆木сосновый круглый 檀香木сандал, сандаловое дерево 天然软木естественная мягкая древесина 未加工的落叶松造纸材сырая баланс-лиственница

桉树一元立木材积表

隆缘桉一元立木材积表 单位:cm、m3 D1 V 0.00.10.20.30.40.50.60.70.80.9 D2 50.00770.00800.00840.00890.00930.00970.01020.01060.01110.0116 60.01200.01250.01300.01360.01410.01460.01520.01570.01630.0169 70.01750.01810.01870.01930.01990.02050.02120.02180.02250.0232 80.02390.02460.02530.02600.02670.02750.02820.02900.02970.0305 90.03130.03210.03290.03370.03450.03540.03620.03710.03790.0388 100.03970.04060.04150.04240.04330.04420.04510.04610.04700.0480 110.04900.05000.05100.05200.05300.05400.05500.05610.05710.0582 120.05920.06030.06140.06250.06360.06470.06580.06690.06810.0692 130.07040.07150.07270.07390.07510.07630.07750.07870.07990.0811 140.08240.08360.08490.08620.08740.08870.09000.09130.09260.0939 150.09520.09660.09790.09930.10060.10200.10340.10480.10610.1075 160.10900.11040.11180.11320.11470.11610.11760.11900.12050.1220 170.12350.12500.12650.12800.12950.13100.13260.13410.13570.1372 180.13880.14040.14200.14350.14510.14680.14840.15000.15160.1533 190.15490.15660.15820.15990.16160.16320.16490.16660.16830.1701 200.17180.17350.17520.17700.17870.18050.18230.18400.18580.1876 210.18940.19120.19300.19480.19670.19850.20030.20220.20400.2059 220.20780.20970.21150.21340.21530.21720.21910.22110.22300.2249 230.22690.22880.23080.23270.23470.23670.23870.24070.24270.2447 240.24670.24870.25070.25280.25480.25690.25890.26100.26300.2651 250.26720.26930.27140.27350.27560.27770.27980.28200.28410.2863 260.28840.29060.29270.29490.29710.29930.30150.30370.30590.3081 270.31030.31250.31480.31700.31920.32150.32380.32600.32830.3306 280.33290.33520.33750.33980.34210.34440.34670.34900.35140.3537 290.35610.35840.36080.36320.36560.36790.37030.37270.37510.3775 300.38000.38240.38480.38720.38970.39210.39460.39710.39950.4020 310.40450.40700.40950.41200.41450.41700.41950.42200.42460.4271 320.42960.43220.43470.43730.43990.44250.44500.44760.45020.4528 330.45540.45800.46070.46330.46590.46860.47120.47380.47650.4792 340.48180.48450.48720.48990.49260.49530.49800.50070.50340.5061 350.50890.51160.51430.51710.51980.52260.52540.52810.53090.5337 360.53650.53930.54210.54490.54770.55050.55340.55620.55900.5619 370.56470.56760.57040.57330.57620.57910.58190.58480.58770.5906 380.59350.59650.59940.60230.60520.60820.61110.61410.61700.6200

欧美杨立木材积及出材率表

DB41/T 415—2005 欧美杨立木材积及出材率表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术语和定义、材种规格、欧美杨二元立木材积表、欧美杨胸径一元立木材积表、欧美杨根径一元材积表、欧美杨二元立木出材率表。 本标准适用于沙兰杨、I-69杨、I-72杨、中林46杨等欧美杨系列的立木材积、根径材积及出材率计算。 本标准查定范围:二元立木胸径为 4.0㎝~ 62.0㎝,树高为 4.0m~36.0m; 一元立木胸径为 5.0㎝~ 62.0㎝; 一元立木根径为 5.0㎝~ 72.0㎝;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林业专业调查主要技术规定》 ( 原林业部林资字[1989]58号) 3 术语和定义 3.1 立木材积 立木状态下树木的主干材积。 3.1.1带皮材积 根据带皮直径计算的材积。 3.1.2 去皮材积 根据去皮直径计算的材积。 3.2 立木材积表 为了查算一定树种的立木材积所编制的数表。 3.2.1 一元立木材积表 只根据胸径一个因子编制的材积表。 3.2.2 二元立木材积表 根据胸径和树高两个因子编制的材积表。 3.3 出材率 一定树种的活立木总材积中,能生产各类商品材的百分率。 3.4 树高 由地面根际起至树干主梢尖端的高度。 3.5 胸径 离地面1.3米胸高位置的树干直径。 3.6 根径(地径)

4 材种规格 4.1 大径材 小头去皮直径≥26cm,材长2m以上。 4.2 中径材 20cm≤小头去皮直径<26cm,材长2m以上。 4.3 小径材 6cm≤小头去皮直径<20cm,材长2m以上。 4.4 废材 小头去皮直径<6cm的材积和树皮。 5 欧美杨立木材积表及出材率表 5.1 欧美杨二元立木材积表见表一。 5.2 欧美杨胸径一元立木材积表见表二。 5.3 欧美杨根径一元材积表见表三。 5.4 欧美杨二元立木出材率表见表四。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真实性核验单接收办法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真实性核验单接收办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方案(试行)》的规定,网站备案须提交《真实性核验单》。现将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接收《真实性核验单》的办法通告如下: 1、网站备案(包括首次备案和备案变更)须提交真实性核验单。 2、核验单提交采用扫描电子件方式,在https://www.wendangku.net/doc/7517949348.html,网站上 进行上传,其余方式一律不予认可。 3、具备因特网接入服务资质的接入商提交电子核验单,需向上海 市通信管理局申请开通唯一账号,申请资料及方法如下: (1)申请资料: a.账号申请表和网站信息真实性核验承诺书;(见附件1) b.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或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许可证复 印件。 (2)申请方法: a.请将(1)款材料递交至上海市延安东路1200号1703室(可 接受快递及邮寄方式,邮编:200003),并在信封上注明真 实性核验账号申请。 b.管局在收到相关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单位。 (3)账号使用方法 a.各单位收到账号密码后,及时修改初始密码,并妥善保管 使用;

b.凡该账号发生的所有数据上传,均视为公司行为,请慎重 使用; c.公司联系人员发生变动的,请及时至我局备案,更新相关 信息; d.不得利用账号上传与真实性核验无关的内容,一经发现, 将永久冻结账号; 4、各公司在提交备案信息后3天内将核验单上传,逾期我局将退 回备案信息,重新走备案流程。 5、公司应仔细核验备案信息,我局将开展备案信息真实性抽查工 作,对于上报虚假备案信息的单位,将冻结核验单上传账号,并不予审核该公司提交的备案信息。 6、本办法于2010年9月1日开始实行。 2010年8月25日

上海市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

上海市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配套设施共建共享方案实施办法 (试行本) 上海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公室

在当今政府倡导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背景下,电信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已成为大势所趋。本着节约资源、合作共赢、服务用户的指导原则,上海市通信管理局组织编写了《上海市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配套设施共建共享方案实施办法》,并召集上海电信、联通、移动(铁通)公司有关负责同志进行多次审订通过了本实施办法,以规范和指导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配套设施的共建共享。 本办法是对DG/TJ08-606-2004《上海市住宅建筑通信配套工程技术规范》的补充,本办法中有与原规范不一致的部分应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归口和解释。 本办法仅针对建设阶段,共建共享所涉及的运行维护办法见《上海市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配套设施维护管理办法》,不包括在本文件内。 主编单位:上海邮电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刘健胡定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一般规定 (4) 4 通信配套设施共建共享方案设计 (6) 4.1 无源光网络(PON)参考模型 (6) 4.2 基于PON的光纤驻地网组网方案 (6) 4.3 住宅小区地下通信管道方案 (10) 5 通信配套工程共建流程 (13) 附录 A (15) 附录 B (17)

1.0.1为了适应上海市城市信息化发展目标,指导新建住宅通信配套设施的共建共享,为三网融合奠定基础,满足居民对通信业务的需要,提高通信基础设施利用率,避免重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1.0.2本办法适用于新建住宅小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配套设施的建设。 1.0.3通信配套设施的共建共享应遵循“用户选择、平等接入、资源共享、方便服务、资费规范”的原则。 1.0.4根据国家及上海市信息化发展的战略要求,新建住宅区应建设光纤接入网,大力提倡光纤到户的接入方式。根据所属区域和用户需求内容等实际情况不排除其他接入方式,但需确保方案的可行性与适应性。 1.0.5住宅区地下通信管道建设应纳入小区综合管线规划,并与通信运营商提供的通信管道连通。 1.0.6通信配套设施应符合住宅区和住宅建筑的性质、功能、规模、环境条件的要求,并应满足多家通信运营商通信业务接入的需要。 1.0.7通信配套设施工程建设应与住宅区或住宅建筑建设同步进行。 1.0.8不同通信运营企业参与同一小区的通信配套设施共建共享时应统一组网技术及建设方案,以提高基础设施的共享程度。组网技术及建设方案由牵头建设的运营商负责确定。 1.0.9通信配套设施工程建设应按照共建共享工程建设流程实施。 1.0.10通信配套工程设计中选用的产品均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未经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鉴定合格的设备及主要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4米原木材积表

4米原木材积表 长度(m) 直径(cm) 4米 4.1米 4.2米 4.3米 4.4米 4.5米 4.6米 4.7米 4.8米 4.9米4 0.0113 0.0118 0.0122 0.0127 0.0132 0.0137 0.0142 0.0147 0.0152 0.0158 5 0.0154 0.0160 0.0166 0.0172 0.0178 0.0184 0.0191 0.0198 0.0204 0.0211 6 0.0201 0.0208 0.0216 0.0223 0.0231 0.0239 0.0247 0.0255 0.0263 0.0272 7 0.0254 0.0263 0.0273 0.0282 0.0291 0.0301 0.0310 0.0320 0.0330 0.0340 8 0.031 0.032 0.034 0.035 0.036 0.037 0.038 0.039 0.040 0.042 9 0.038 0.039 0.041 0.042 0.043 0.045 0.046 0.047 0.049 0.050 10 0.045 0.047 0.048 0.050 0.051 0.053 0.054 0.056 0.058 0.059 11 0.053 0.055 0.057 0.058 0.060 0.062 0.064 0.065 0.067 0.069 12 0.062 0.064 0.065 0.067 0.069 0.072 0.074 0.076 0.078 0.080

13 0.071 0.073 0.075 0.077 0.080 0.082 0.084 0.087 0.089 0.091 14 0.083 0.086 0.089 0.091 0.094 0.097 0.100 0.103 0.105 0.108 15 0.094 0.097 0.100 0.103 0.106 0.110 0.113 0.116 0.119 0.122 16 0.106 0.109 0.113 0.116 0.120 0.123 0.126 0.130 0.134 0.137 17 0.119 0.122 0.126 0.130 0.133 0.137 0.141 0.145 0.149 0.153 18 0.132 0.136 0.140 0.144 0.148 0.152 0.156 0.161 0.165 0.169 19 0.146 0.150 0.155 0.159 0.164 0.168 0.173 0.177 0.182 0.187 20 0.160 0.165 0.170 0.175 0.180 0.185 0.190 0.195 0.200 0.205 21 0.175 0.181 0.186 0.191 0.197 0.202 0.207 0.213 0.218 0.224 22 0.191 0.197 0.203 0.209 0.214 0.220 0.226 0.232 0.238 0.244 23 0.208 0.214 0.220 0.227 0.233 0.239 0.245 0.252 0.258 0.265

北京市地方标准屋顶绿化规范

北京市地方标准屋顶绿化规范 前言 为了规范北京都市屋顶绿化技术,提高北京都市屋顶绿化质量和水平,依据CJJ 48-92公园设计规范、CJJ/ T91-2002园林差不多术语标准、DBJ 01-93-2004屋面防水施工技术规程、DBJ 11/T213-2003都市园林绿化养护治理标准和《北京地区地下设施覆土绿化指导书》(北京市园林局2004.1.1公布),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园林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园林科学研究所负责技术讲明。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园林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要紧起草人:韩丽莉。 屋顶绿化规范 1 范畴 本标准规定了屋顶绿化差不多要求、类型、种植设计与植物选择和屋顶绿化技术。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地区建筑物、构筑物平顶的屋顶绿化设计、施工和养护治理工作。 本标准为举荐性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舞依照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CJJ 48-92 公园设计规范 CJJ/ T91-2002 园林差不多术语标准 DBJ 01-93-2004 屋面防水施工技术规程 DBJ 11/T213-2003 都市园林绿化养护治理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屋顶绿化roof greening 在高出地面以上,周边不与自然土层相连接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的顶部以及天台、露台上的绿化。 3.2 花园式屋顶绿化intensive roof greening 依照屋顶具体条件,选择小型乔木、低矮灌木和草坪、地被植物进行屋顶绿化植物配置,设置园路、座椅和园林小品等,提供一定的游玩和休憩活动空间的复杂绿化。 3.3 简单式屋顶绿化extensive roof greening 利用低矮灌木或草坪、地被植物进行屋顶绿化,不设置园林小品等设施,一样不承诺非修理人员活动的简单绿化。 3.4 屋顶荷载roof load 通过屋顶的楼盖梁板传递到墙、柱及基础上的荷载(包括活荷载和静荷载)。 3.5 活荷载(临时荷载)temporary load 由积雪和雨水回流,以及建筑物修缮、爱护等工作产生的屋面荷载。 3.6 静荷载(有效荷载)payload

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管理办法

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国际通信健康、有序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局、从事国际电信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际通信出入口局(以下简称“国际通信出入口”)分为国际通信信道出入口、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和边境地区国际通信出入口。 国际通信信道出入口,是指国内通信传输信道与国际通信传输信道之间的转接点。包括: (一)国际通信光缆、电缆、微波等在国内的登陆或入境站; (二)国际通信光缆、电缆、微波等在国内的登陆或入境延伸终端站; (三)国际卫星通信系统设在我国的关口站、地球站等; (四)其他国内通信传输信道与国际通信传输信道相互链接的转接点。 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是指国内通信业务网络与国际通信业务网络之间的业务转接点。包括: (一)电话业务网国际交换局(含国际电话业务网信令转接点); (二)帧中继、数字数据网(DDN)、ATM业务网国际交换局; (三)互联网国际出入口路由器; (四)其他国内通信业务网与国际通信业务网之间的业务转接点。 边境地区国际通信出入口,是指利用国内交换机与境外接壤地区的通信网络开通的国际直达电路。 第四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国际通信出入口的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际通信出入口应当由国有独资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申请设置,并承担其运行维护工作。 未经信息产业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 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国际通信业务,必须通过信息产业部批准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其它途径进行国际通信。

【地方标准】北京市地方标准

北京市地方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 管理规程 (施工用电部分)培训班 北京城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二00六年十一月二日

第一盒子 目录 一、施工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二、施工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变更资料及审批手续 三、施工用电安全技术交底表 表AQ-C11-1 四、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验收记录 表AQ-C7-1 五、施工用电电气设备试验、检验、调式记录 六、施工用电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表AQ-C7-3 七、电工巡检维修记录 (表AQ-C7-4) 八、施工用电器材产品合格证

北京城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管理资料 编号:城建四-××××××项目部-6-1-01编制人:××× 资料名称: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单位名称:北京城建四公司××××××项目部

××××××工程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编制:××× 审核:××× 审批:××× 北京城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部 X年 X 月 X 日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批表施组(方案)名称:××××××

目录 一、编制依据: (1)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3)在施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二、工程概况 (1) 三、主要施工用电设备 (2) 四、供电容量计算和变压器选择 (3) 五、电动机械设备功率选择 (4) 六、现场临时用电设备选择 (5) 七、接地装置与防雷设计 (6) 八、安全用电措施 (7) 九、临时用电防火措施 (7) 十、触电应急预案及演练 (8) 十一、施工用电平面布置图 (9) 1)施工用电平面布置图应单独绘制;(2)总箱、分箱、开关箱分别要做重复地装置符号(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3)平面图配电箱箱号与现场必须一致;(4)消防电源必须从现场总开关上侧引出,实行二级漏电保护。 十二、施工用电系统图 (10) (1)临时用电系统图中必须体现出三级配电,(2)编号清楚,电缆标明型号。 注:施工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必须有公司技术部门审批后(盖章),报送监理,工程师同意后并签字方可实施。

北京市地方标准DBJ

北京市地方标准 序号标准号名称废止号01-11-2004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标准(含光盘) 01-12-2004 桥梁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标准(含光盘) 01-13-2004 排水管(渠)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标准(含光盘) 01-26-2003 建筑安装分项工程施工工艺规程(分册) 01-27-2003 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01-29-2000 轻隔条板质量检验评定规程 01-30-2000 外墙内保温板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外墙内保温施工技术规程》(水泥聚苯复合保温板) 《外墙内保温施工技术规程》(石膏聚苯复合保温板) 建设工程监理规程 北京市城市道路工程施工技术规程 北京市城市桥梁工程施工技术规程 北京市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技术规程 北京地区蒸压粉煤灰砖砌体结构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 聚合物改性沥青复合胎防水卷材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界面渗和透型防水涂料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无机防水堵漏材料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北京市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北京地区蒸压砂砖砌体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程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外墙外保温用聚合物砂浆质量检验标准 混凝土矿物掺合料应用技术规程 人工砂应用技术规程 建筑给水铜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建筑结构长城杯工程质量评审标准 建筑长城杯工程质量评审标准 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验收规范 洁净气体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气溶胶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住宅建筑门窗应用技术规范 建筑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规程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环境保护及保卫消防 标准 北京市道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北京市桥梁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北京市供热与燃气管道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暗挖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屋顶绿化规范(北京市地方标准)

ICS 65.020.20B 05 备案号: DB 屋顶绿化规范 Code for Roof Greening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目次 前言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基本要求 (2) 5屋顶绿化类型 (2) 6种植设计与植物选择 (2) 7屋顶绿化技术 (4)

前言 为了规范北京城市屋顶绿化技术,提高北京城市屋顶绿化质量和水平,依据CJJ48-92公园设计规范、CJJ/T91-2002园林基本术语标准、DBJ01-93-2004屋面防水施工技术规程、DBJ11/T213-2003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和《北京地区地下设施覆土绿化指导书》(北京市园林局2004.1.1公布),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园林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园林科学研究所负责技术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园林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丽莉。

屋顶绿化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屋顶绿化基本要求、类型、种植设计与植物选择和屋顶绿化技术。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地区建筑物、构筑物平顶的屋顶绿化设计、施工和养护管理工作。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CJJ48-92公园设计规范 CJJ/T91-2002园林基本术语标准 DBJ01-93-2004屋面防水施工技术规程 DBJ11/T213-2003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屋顶绿化roof greening 在高出地面以上,周边不与自然土层相连接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的顶部以及天台、露台上的绿化。 3.2花园式屋顶绿化intensive roof greening 根据屋顶具体条件,选择小型乔木、低矮灌木和草坪、地被植物进行屋顶绿化植物配置,设置园路、座椅和园林小品等,提供一定的游览和休憩活动空间的复杂绿化。 3.3简单式屋顶绿化extensive roof greening 利用低矮灌木或草坪、地被植物进行屋顶绿化,不设置园林小品等设施,一般不允许非维修人员活动的简单绿化。 3.4屋顶荷载roof load 通过屋顶的楼盖梁板传递到墙、柱及基础上的荷载(包括活荷载和静荷载)。 3.5活荷载(临时荷载)temporary load 由积雪和雨水回流,以及建筑物修缮、维护等工作产生的屋面荷载。 3.6静荷载(有效荷载)payload 由屋面构造层、屋顶绿化构造层和植被层等产生的屋面荷载。 3.7防水层waterproof layer 为了防止雨水和灌溉用水等进入屋面而设的材料层。一般包括柔性防水层、刚性防水层和涂膜防水层三种类型。 3.8柔性防水层floppy waterproof layer 由油毡或PEC高分子防水卷材粘贴而成的防水层。 3.9刚性防水层rigid waterproof layer 在钢筋混凝土结构层上,用普通硅酸盐水泥砂浆搀5%防水粉抹面而成的防水层。 3.10涂膜防水层membrane waterproof layer

20100705上海市新建住宅小区及住宅建筑内通信配套设施共建共享方案_实施细则(初稿)

上海市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 通信配套设施共建共享方案 (讨论稿) 2010-××-××发布 2010-××-××实施 上海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公室发布 前言

在当今政府倡导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背景下,电信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已成为大势所趋。本着节约资源、合作共赢、服务用户的指导原则,上海市通信管理局组织编写了《上海市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配套设施共建共享方案实施办法》,以规范和指导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配套设施的共建共享。 本办法由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归口和解释。 本办法仅针对建设阶段,共建共享所涉及的运行维护与业务资费的管理办法见《》和《》,不包括在本文件内。 主编单位:上海邮电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 主要起草人:刘健

目录 1 总则 (4) 2 术语 (5) 3 一般规定 (7) 4 通信配套设施共建共享方案设计 (8) 4.1 无源光网络(PON)参考模型 (8) 4.2 基于PON的光纤驻地网组网方案 (8) 4.3 住宅小区地下通信管道方案 (11)

1 总则 1.0.1 为了适应上海市城市信息化发展目标,指导新建住宅通信配套设施的共建共享,为三网融合奠定基础,满足居民对通信业务的需要,提高通信基础设施利用率,避免重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1.0.2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住宅小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配套设施的建设。 1.0.3 通信配套设施的共建共享应遵循“用户选择、平等接入、资源共享、方便服务、资费统一”的原则。 1.0.4 共建共享的住宅通信配套设施是指除通信主设备以外的通信配套设施,各通信运营企业仅负责建设各自的通信主设备及自小区上联至各自公网的通局管道、光缆、光分纤设备等通信设施。 1.0.5 根据国家及上海市信息化发展的战略要求,新建住宅区应建设光纤接入网,提倡光纤到户的接入方式。根据所属区域和用户需求内容等实际情况不排除其他接入方式,但需确保方案的可行性与适应性。 1.0.6 住宅区地下通信管道建设应纳入小区综合管线规划,并与通信运营商提供的通信管道连通。 1.0.7 通信配套设施应符合住宅区和住宅建筑的性质、功能、规模、环境条件的要求,并应满足多家通信运营商通信业务接入的需要。 1.0.8 通信配套设施工程建设应与住宅区或住宅建筑建设同步进行。 1.0.9 不同通信运营企业参与同一小区的通信配套设施共建共享时应统一组网技术及建设标准,以提高基础设施的共享程度。组网技术及建设标准由负责牵头建设的运营商确定。 1.0.10 通信配套工程设计中选用的产品均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未经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鉴定合格的设备及主要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北京市地方标准DB

北京市地方标准 住宅物业服务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编号:DB/TXXX-20XX 主编单位: 批准部门: 实施日期:

前言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本标准通过细化物业服务事项,对服务深度、频次、结果进行定量描述,将技术标准划分为5个等级,满足了不同层次物业服务的需要,构成了物业服务标准体系,为构建科学合理、专业公平、质价相符的物业管理价格体系奠定了基础,促进了业主和物业企业间和谐互信关系的建立。 本标准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管理,由北京市物业服务指导中心负责解释工作,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请各单位在执行标准过程中总结经验,积累相关资料,并请将意见和资料寄送至北京市物业服务指导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3号楼,邮编:100039,电话:59958541),以便对本标准进行修订。 主编单位:北京市物业服务指导中心、北京银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参编单位:北京闻达敏斯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网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顺天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编写人员: 审查专家:

目次 3 北京市住宅物业服务一级技术标准 (9) 9 3.2 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管理10 15 16 17 18 18 3.8 18 4 北京市住宅物业服务二级技术标准 (20) 20 4.2 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管理21 26 27

29 29 4.8 30 5 北京市住宅物业服务三级技术标准 (31) 31 5.2 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管理32 37 39 40 41 42 5.8 42 6 北京市住宅物业服务四级技术标准 (43) 43 6.2 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管理44 49 50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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