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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权问题的疑问与释答(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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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权问题的疑问与释答(下篇)

崔建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关键词: 解除权/直接效果说/间接效果说/溯及力/恢复原状

内容提要: 解除权行使的效果宜采直接效果说,在不奉行物权行为制度的背景下,解除的效果可有物的返还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以倒果为因来否定解除溯及既往与恢复原状之间的相互关系的思考进程,是线性因果关系的表现,并不适当。

一、折衷说的根据不足

1. 解除权的行使,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关于合同解除的效果,不但德国、日本等民法学说存在着分歧,中国民法理论也有直接效果说① 与折衷说② 的不同。直接效果说的要义为,合同因解除而溯及地归于消灭,尚未履行的债务免于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发生返还请求权。③ 折衷说的要义为,对于尚未履行的债务自解除时归于消灭(与直接效果说相同),对于已经履行的债务并不消灭,而是发生新的返还债务(与间接效果说相同)。④ 笔者认为,判断一种学说是否可取,仅仅凭该学说本身具有逻辑力量还远远不够,更重要的在于它必须融合于所处的法制之中,必须符合规范目的,应当与相关的法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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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衔接配合得当;对于特定的学者来说,他采取哪种学说还应当与其理论体系契合无间。有些学说可以被运用于各个法域,有些则系特定立法例及法学的产物,可能只适合于该环境中。若将后者原封不动地放置于我国,则可能与相关制度及学说不相匹配,效果显然不佳。增值税制度在法国实行的效果不错,可是用在我国却出现了一些问题,就说明了这一点。

我国《合同法》第97条是按照直接效果说设计的,其根据之一是,合同解除制度最初是由王轶博士、杨明刚博士和笔者负责设计的,条文由我们具体草拟,采纳的是直接效果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的全部研讨会,都未提出改变这个学说的意见。但有学者不赞同如此认定,认为《合同法》起草过程中参考了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商事合同通则》等法律文件,而这些法律文件的规定及其解释均未采取直接效果说,于是,我国《合同法》应当是采取了折衷说。⑤ 对此,笔者的回应是,《合同法》起草确实参考了包括上述法律文件在内的许多法律文件,但都没有完全照抄照搬,而是有取有舍。折衷说究竟是被“取”了还是被“舍”了,因没有正式公布的立法说明、立法理由书等文件加以证明,故需要从法律规定以及有关材料的说明进行综合判断,才能得出结论。倘若以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商事合同通则》等法律文件规定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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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了什么学说,就断言我国《合同法》也如此这般,并不符合事实,至少是将事情简单化了。判断我国法上的解除效果究竟采取了何种学说,应当注意到这一点。

有的学者以《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没有言及合同自始归于消灭”为据,同时联系该法第98条的规定,证明《合同法》在合同解除的效力方面采纳了折衷说。⑥ 对此应当如何认识?法律明确规定“合同自始归于消灭”,固然极易得出合同解除的效果采取了直接效果说的结论,法律“没有言及合同自始归于消灭”,未必就否认了直接效果说,同理,未必就当然承认了折衷说。这里不存在着非此即彼的逻辑,原因之一是关于解除效力的学说不限于这两种,原因之二是在我国现行法上模糊、弹性的规定并不罕见,若一律遵循没有言及这样就是承认了另外的效果及学说的思路,有时会出现不适当的后果。其实,至少在若干场合我们没有遵循这样的路径解释法律。例如,《合同法》第84条关于债务承担的规定没有言及并存的债务承担,我们解释时就没有按照未言及它就是否认了它的思路,而是将该条关于“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的规定,解释为包括着并存的债务承担。⑦ 既然如此,欲比较有说服力地回答我国法上的解除效果究竟是采取了何种学说,需要从若干方面综合分析,《合同法》第97条关于合同解除效果的规定首当其冲。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合同法》第97条并列规定了“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三种解除的效果。依据折衷说,已经履行的债务转变为返还债务,发生返还请求权。遵循折衷说的逻辑,该债务,要么是典型的不当得利返还,要么是恢复原状这种特殊类型的不当得利,要么是恢复原状这种法律特别规定的特殊债务,逻辑上不会并存着“恢复原状”的债务和“其他补救措施”的债务。该请求权,性质和类型是同一的,而非两种以上的权利,甚至在量的(请求返还的数额)计算上也遵循统一的规则,体系上不应当是并列的恢复原状请求权和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请求权。假如不使用“返还债务”、“返还请求权”的术语,一定要采用其他表述,那么,一个“恢复原状”或者“不当得利返还”或者“返还财产”就足够了,添加“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完全是画蛇添足,人为地制造混乱。如此,问题便成为,只要我们不认为立法者犯有逻辑错误,就应当另辟解释的蹊径。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议草案)》⑧ 到现行合同法条文的演变观察,所谓“恢复原状”,其含义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议草案)》第103条规定的恢复原状为窄,给付物为动产时仅仅指“有体物的返还”,给付物为不动产且已经办理了移转登记时,则为先将受领人的登记注销,使登记恢复到给付人名下(以下简称为复原登记),不再包括“所提供劳务的恢复原状”、“受领的标的物为金钱时的恢复原状”、“受领的有体物消失时的恢复原状”等。“所提供劳务的恢复原状”、“受领的标的物为金钱时的恢复原状”、“受领的有体物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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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时的恢复原状”等类型均被概括为“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演变而成的《合同法》第97条中的“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便各自有其法律基础,在不采纳物权行为制度、却采取直接效果说的背景下,“恢复原状”适用于原物的占有移转或者复原登记的场合,从权利的角度讲,属于物的返还请求权;“其他补救措施”适用于给付劳务、物品利用、交付金钱、受领的原物毁损灭失等场合,从权利的角度看,属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赔偿损失”适用于上述救济方式运用之后,当事人还有损失的情形,为民事责任的范畴。⑨

由此可见,对于已经履行的债务在合同解除场合的处理,依间接效果说和折衷说应当是恢复原状,不过,中国《合同法》第97条同时规定了恢复原状和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表现出二者的不同,表明该第97条的规定不符合间接效果说和折衷说的逻辑,换言之,以折衷说或者间接效果说解释《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都不合逻辑,不合立法目的。

折衷说引证《合同法》第98条规定的目的,主要想从形式逻辑的角度,说明折衷说更符合形式逻辑的要求,而直接效果说难以有说服力地解释合同中结算和清算条款不因合同解除而归于消灭。⑩ 的确,在采取直接效果说的前提下,若要说清结算和清算的条款不因合同解除而归于消灭,违约责任不因解除而化为乌有,需要拟制合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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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条款和清算条款的范围内继续存在。这确实存在着美中不足。笔者认为,问题不在于此,因为我们向来承认民法中的拟制现象,且此类事例并不罕见,有些为公平及便利所必需,完全避免恐怕做不到,也无必要。刻意消除拟制而牺牲公平及便利,有本末倒置之嫌。问题在于,折衷说批评直接效果说的根据在于形式逻辑,而它自己在这方面也存在着顾此失彼的缺陷。(1)折衷说所谓“对于已经履行的债务并不消灭,而是发生新的返还债务”的核心观点不合逻辑。该句中的前一个“债务”基于合同而产生,系合同债务;后一个“返还债务”并非基于合同而产生,乃基于合同解除而发生。一般说来,前者是约定债务,适用于意思自治原则;后者是法定债务,其效果由法律规定。二者虽有强烈的牵连关系,某些情况下甚至具有同一性,但不是同一个债务。况且,合同债务一经履行完毕,就应当归于消灭,转化为他种权利,因而,称“对于已经履行的债务并不消灭”,不合事实与逻辑。(2)众所周知,合同的权利义务主要体现于合同条款之中,个别的因法律的规定及诚实信用原则等的要求而产生。换言之,从法律行为的角度着眼是合同条款,从法律关系的层面观察是合同权利义务。如果可以说合同权利义务的消灭就是合同条款的消失的话,那么就可以得出结论:尚未履行的债务自合同解除时消灭,在结算条款和清算条款规定的义务尚未履行的情况下,这些条款也应当不复存在。而折衷说恰恰不赞同这些条款因解除而消灭,我国《合同法》也规定结算和清算的条款不因合同解除而归于消灭(第98条)。看来,欲维持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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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和清算的条款不因合同解除而消失的结论,赞同《合同法》第98条的规定,少不了拟制,折衷说也难免其“俗”。(3)退一步说,确实不需要拟制即可清楚地说明,假如它不存在其他瑕疵的话,我们可以更倾向于采取它。可是,用折衷说解释我国现行法上的解除效力恰恰存在着瑕疵,即,它无法符合逻辑和立法目的地解释《合同法》第97条将“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并列规定的现象。就是说,在《合同法》第97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效果方面,折衷说在逻辑方面不如直接效果说。于是便产生一个问题:合同条款、违约责任的存在必须以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这个形式逻辑的要求,与解除效果本身的逻辑要求不一致时,哪个更应当受到重视?笔者认为,由于解除效果本身的逻辑不单纯是形式逻辑的问题,还含有每种法律效果所归属的请求权类型,牵涉到法律适用及其后果,它应当处于更重要的价值位阶,应被选取。(4)更不容含糊的是,从利益衡量的角度分析,折衷说有利于受领人,直接效果说有利于给付人,虽然违约方既可能是给付人也可能是受领人,但在违约解除场合采取直接效果说大多有利于守约方。(11) 就此看来,偏袒些说,两种学说半斤八两;公正地说,折衷说的不足更大。依据法解释学,当形式逻辑与利益衡量不能兼顾时,宁可牺牲形式逻辑,而侧重于利益的衡平。(5)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虽然通过采取某些学说可以避免拟制的现象,达到形式逻辑的要求,但在合同无效场合如何避免呢?《合同法》第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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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而无效的合同等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被撤销的合同等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这些行为一方面溯及既往地消灭,另一方面行为中载有的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却继续存在,显然与折衷说所追求的逻辑不符。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对于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依然有效,不拟制恐怕难以说明。于是诘问不禁脱口而出:既然合同无效场合可以容忍拟制,为什么在合同解除场合就不能容忍呢?!如果不能容忍,则必须另有坚强有力的理由。其实,不但此类坚强有力的理由不存在,还存在着如同上述的和下文所述的不利于折衷说的现象。

2. 折衷说使得《合同法》在总体体系上不和谐。《合同法》将合同解除放置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章,而此处所谓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系“合同上权利义务的消灭”,“是合同关系的消灭,是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全体的消灭,主要是合同的解除。”“合同关系的消灭当然也就是各个合同债权与债务的消灭。”(12) 这与折衷说关于“已经履行的债务并不消灭”的核心观点不一致。

3. 折衷说认为,如果双方当事人互负恢复原状的义务,则两项义务立于同时履行的关系,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相关规定。自债权请求权说的立场出发,特别是在否定解除的溯及力的前提下,返还请求权与本来的债务关系具有很强的牵连关系,或者可以认为二者之间具有同一性,因而,本来的债务关系之间的牵连性,依然可以体现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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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义务上。(13) 在有溯及力的合同解除场合,如果坚持直接效果说,恢复原状请求权为物的返还请求权,因本来的债务因解除而溯及消灭,因而二者没有什么关系,属于两个无关系的请求权。(14) 笔者认为,即使是有溯及力的解除,既存的“赔偿损失”仍然是原合同关系的直接转化形态,两种关系具有同一性。至于解除所产生的“恢复原状”、“其他补救措施”,则是原合同履行结果的“反动”,而给付人的履行在于实现或者非理想地实现作为原合同关系内容的给付。它们表示的运动方向和相互关系为,合同关系→全部实现合同内容(债权债务关系转化为物权关系或与物权关系价值相当的权利关系)或者部分实现合同内容(债权债务关系部分转化为物权关系或与物权关系价值相当的权利关系)→彻底或接近回复到合同未履行的状态的关系。就是说,二者具有很强的牵连关系,有时具有同一性,而非“没有什么关系”。其次,在合同解除无溯及力的情况下,折衷说与直接效果说所达到的结果没有区别,都是不当得利返还,至少在中国现行法上是这样。在合同解除有溯及力的情况下,如果因给付的是劳务、金钱或有体物灭失等而不存在物的返还请求权,仅仅存在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则与折衷说所导致的结果一样;如果存在着物的返还请求权,同时也成立着占有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二权呈现着竞合关系。于此场合,权利人可以放弃物的返还请求权而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该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价款返还请求权形成牵连关系,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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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竞合关系的存在,使权利人可以审时度势,选择有利于自己的请求权,较折衷说更能达到目的。

4. 有学者认为,依据折衷说,对本来的债务设立的担保,于合同解除后,依然对返还义务发挥担保作用。(15) 笔者的回应是,其一,按照折衷说,解除场合,尚未履行的债务归于消灭,已经履行的债务不消灭,而是转化为返还债务。如此,问题便出现了:在担保的债务是尚未履行的债务场合,该债务归于消灭,依据折衷说关于担保这个从关系因主关系的存在而存续的反面推论,该担保应当随之消灭,可是,折衷说却无此意。由此看来,过分追求完美,期望纯洁,反倒束缚自己,有时还显现出瑕疵。其二,直接效果说认为,合同解除即使具有溯及力,也不影响违约责任的存在,并且该责任关系与原合同关系具有同一性;既然有同一性,那么原合同关系上存在的担保继续存在于责任关系上。就是说,在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之间关系的领域,直接效果说与折衷说在保留担保权方面的立场一致,差别只在于折衷说从主债务和从债务之间的关系的角度予以说明,直接效果说则站在同一性的立场来论证担保存在于原合同关系转化关系的合理性。我们应当允许殊途同归。其三,折衷说比较肯定地认为,解除时产生的返还债务与原合同债务之间具有同一性,于是,原合同债务上的担保存续于返还债务之上;直接效果说尚未如此肯定,倾向于区别情况而定,原合同债务与解除时的给付返还之间具有同一性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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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存续于给付返还之上。这种差别是否继续存在,以及如何选择,取决于对原合同债务与解除时的给付返还之间是否具有同一性的认定,需要继续研究。

5. 直接效果说符合合同解除的本来含义。许多文献都叙述道,合同解除乃废弃合同的制度。(16) 废止,就是消灭,而非不消灭。这与折衷说的要求不符。

二、否定物权请求权的理由不充分

1. 折衷说认为,我国法律虽不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但在物权变动问题上,除了要求当事人变动物权的意思(作为债权合同的一部分),对于动产原则上要求交付,对于不动产则需要经过登记,对于物权变动采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采纳物权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以强化对交易安全的保护。据此,合同解除后,给付物的所有权并非随解除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而自动地、当然地复归于解除权人;解除权人(给付人)虽可请求相对人(受领人)返还给付物,该请求权并非属于物权的请求权,而应当属于债权的请求权。(17) 具体到我国《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便认为其恢复原状请求权,并非物权请求权,而是债权请求权。(18) 笔者感到,该债权请求权说明示了或暗含着几个观点,一是合同解除产生的给付物返还属于一类复原性物权变动;二是此类物权变动由法律行为引起;三是此类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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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仍然奉行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以交付(动产场合)或者登记(不动产场合)为生效要件;四是这为强化对交易安全的保护所必须。对此,均须回答。

(1)在我国现行法上的违约解除场合,给付物返还是否作为一种类型的物权变动,需要慎重行事。的确,日本存在着复原性的物权变动说。依据该说,在合同被撤销、被解除甚至无效的情况下,给付物所有权一度转移给了受领人,因其丧失了转移的原因而复原,(19) 于是存在着复原性物权变动,只有将给付物返还与给付人(动产场合)或将给付物复原登记(不动产场合),给付物所有权才会归属于给付人。(20) 具体到合同解除,间接效果说认为,解除并不等于买卖合同溯及性消灭,给付人的给付物所有权已经由给付人转移到了受领人,只是因为解除的效果要求受领人有义务将给付物的所有权以及伴随所有权的对给付物的占有、登记复原与给付人,这才是日本民法第545条规定的宗旨。(21)

同时,不可否认的是,持相反观点的也不在少数。例如,鲍尔和施蒂尔纳两位教授论述道,《德国民法典》第985条关于物的返还请求权的规定适用于无权的自主占有人,包括基于无效的买卖合同与无效的所有权让与合意而占有的买受人。(22) 这就清楚地告诉我们,虽然买受人仍然占有着买卖物,但因买卖合同和物权合意均为无效,买卖物的所有权已经复归于出卖人,出卖人才有权行使物的返还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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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拉伦茨教授的下述观点同样表达了上述意思:如果一个债法上的合同是可撤销的,并且已经被撤销,……物权法上的法律行为(或者仅仅这种行为)也被撤销,那么物权法上法律行为所涉及到的权利的转让就不可能发生。如果出让者对转让行为进行撤销,那么接受方由于撤销的溯及力就会根本无法取得对转让物的所有权;这里起决定作用的是转让者。如果接受方已在土地登记簿上登记,那么这个登记就会由于撤销以及由于撤销的溯及力而变成错误的了。(23) 我妻荣教授阐明,日本民法不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时,在以所有权移转为目的的法律行为无效或撤销以及契约解除等情形,标的物的所有权原则上认为未被移转,结果,其返还请求权构成所有权人和无本权人之间的关系。因此,只要无效、撤销、解除等中无特别规定,就应当适用有关的上述规定。(24) 具体到合同解除,直接效果说认为,解除的结果是买卖合同的追及性消灭,即被当作本来不存在来处理。因此,给付人的给付物所有权始终没有转移,只是给付物的占有和登记名义发生错误,一时到了受领人的名下。(25) 川岛武宜教授认为,给付物所有权等于未曾移转,给付人拥有物的返还请求权。(26) 星野英一教授申明,如果特定物物权的移转是根据契约规定而发生,那么,物权当然因契约的解除而回复,通常并不需要为物权回复而作出法律行为(所谓物权行为)。这是“物权变动不必作出特别物权行为”说的一个环节。(27) 我们可将此类学说称之为物权立即复归说或者物权未曾移转说。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归结上述,依据物权立即复归说,合同无效、被撤销、有溯及力的解除场合,给付物所有权立即复归给付人,或者说给付物所有权等于未曾移转;而按照复原性物权变动说,于此场合存在着一个给付物所有权由受领人移转至给付人的过程,这种物权复原的性质与通常的物权变动一样。显然,前者简洁明快,后者相对复杂,各有千秋。如何取舍,仅凭此点,难有说服力,惟有结合其他因素才能科学决断。

①对合同解除与合同无效、撤销之间的异或同,偏重何者的影响。合同无效在我国现行法上是绝对的、自始的无法律拘束力,当事人双方自始便不享有合同债权,所以受领人自始没有受领、保持给付物所有权的根据,给付物所有权自始未曾移转。有的日本学者早已指出,合同自始无效,欠缺承认复原性物权变动的逻辑前提。(28) 就此看来,连物权立即复归说的命题都不尽准确,更不要说复原性物权变动说了。撤销和解除(直接效果说),在均为自始没有法律效力,自始没有合同债权,需要复原登记或返还占有诸方面,与合同无效具有共同的因素。(29) 若对此特别关注,得出物权立即复归的结论就顺理成章。反之,合同解除的对象在解除前是有效的,至少是已经成立待生效的,受领人完全有权受领和保持给付物,只是因解除导致合同溯及既往的消灭才使得受领给付物丧失了法律上的原因。(30) 这与合同无效的情形非常不同。如果将此不同作为关注的重点,遵循不同的事物不同处理的原则,那么,物权立即复归说就不是唯一的甚至不是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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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的选择,而是认为在受领人→给付人之间存在着给付物所有权移转的过程,具有复原性物权变动的逻辑前提。(31)

②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有无的影响。在不奉行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的背景下,只要采取直接效果说,物权立即复归说在逻辑上就十分顺畅。反之,在采纳物权行为无因性的立法例上,即使认为合同解除发生溯及消灭的效果,给付物所有权也难以自动复归,需要借助于不当得利返还使给付人重新取得该所有权,至少在许多场合下是如此。就是说,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的土壤有利于复原性物权变动说的生成。

③解除效果的不同学说的影响。依据间接效果说或折衷说,尤其是在奉行物权行为无因性的法制下,物权立即复归难有立锥之地,复原性物权变动的观点有可能形成,在日本民法学上已经变成了现实。按照直接效果说,特别是在不承认物权行为的立法例上,物权立即复归说非常容易证明。

④给付物的交付或复原登记的意义。如果给付物所有权的归属必须以占有或登记为准据,不允许名实分离,那么,复原性物权变动说为较佳的选择;如果不强求给付物所有权的归属在任何情况下都名实同一,物权立即复归说就有了生存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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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给付物的返还有无公示的必要。如果认为解除场合的给付物返还形成一个独立类型的物权变动,且由法律行为引发,那么公示就非常必要,复原性物权变动说水到渠成。反之,如果否认这里存在着法律行为和物权变动,公示的必要性就没有或者大为降低,物权立即复归说显现出合理性。

⑥对于第三人保护的“度”,也是选取何种学说的重要因素。依据复原性物权变动说,在受领人尚未将给付物返还(动产场合)、尚未将给付物复原登记(不动产场合)的情况下,给付物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受领人,受领人将该给付物出卖人与第三人属于有权处分,善意取得规则无适用余地,即使该第三人知晓该给付物应当返还或者复原登记,该买卖合同照样有效,该第三人通过该合同的履行而取得该给付物的所有权,给付人无权抗辩。这显然是过分保护了恶意第三人,忽视了给付人的所有权。而按照物权立即复归说,给付物所有权因解除而立即复归于给付人,受领人出卖它属于无权处分,如此,与受领人交易的第三人只有在善意的情况下才会取得给付物的所有出卖它属于无权处分,如此,与受领人交易的第三人只有在善意的情况下才会取得给付物的所有权,若为恶意则否。而这是正当的。

笔者一直认为中国民法未承认物权行为理论,在合同解除上赞同直接效果说,不赞同给付物的返还由法律行为引起的观点,坚持对于恶意第三人不宜优惠保护,通过下文的分析还会发现物权立即复归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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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交易安全,因而赞同物权立即变动说顺理成章。虽然复原性物权变动说也有一定的存在根据,但在我国法上存在的理由不如物权立即复归说强劲,尤其是复原性物权变动说对于恶意第三人也加以优惠保护,显然不当。

(2)在我国现行法上的违约解除场合,给付物返还不宜被解释为由法律行为引起。

违约解除,只要不是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而将合同解除,而是解除权行使的结果,那么,给付物返还就是合同解除的当然法律效果,不存在所谓“债权合同”。如此,在不承认物权行为制度的中国现行法上,也没有物权行为的存在。就是说,在合同因解除权的行使而解除的情况下,不存在法律行为加上交付或登记而引起给付物所有权的变动问题。其实,就是德国民法及其理论,对因解除而返还给付物也是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处理的,而不当得利返还是法定效果,不当得利返还引发所有权移转属于基于法定原因的物权变动,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其道理并不深奥,因为在违约解除的情况下,如果违约方不同意解除或者虽同意解除但不同意返还给付,解除权人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使得给付得以返还。显然,于此场合,给付人和受领人就给付物的返还没有达成物权合意,自然不存在物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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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中国现行法上的违约解除场合,给付物所有权归属于给付人,不宜以交付(动产场合)或者登记(不动产场合)为生效要件。德国、海峡两岸的民法通说认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以交付或者登记为生效要件,基于法定原因或曰非因法律行为(如法院判决的生效判决、政府的征收行为、继承、合法建房等事实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则否。(3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第7条、第9条、第24条、第25条、第30条、第31条、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2004年10月15日审议稿)(第10条、第28条、第29条、第34条、第35条、第36条)都坚持了这个精神。退一步说,合同解除场合发生的给付物返还,即使被认定为存在着物权变动,也是基于法定原因的物权变动,不以公示为必要。如果采取物权立即复归说,这里是给付物所有权等于未曾移转,不承认存在着物权变动,就更无必要以交付或者登记为要件了。

此外,在合同解除场合,坚持只有将给付物交付与给付人或复原登记才发生所有权的移转的观点,(33) 也没有做到相似的事物相同处理。因为在合同被撤销场合,该论者未贯彻只有将给付物交付与给付人或复原登记才发生所有权的移转的观点。(34)

(4)所谓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给付物所有权通过给付物的交付或者复原登记,系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的要求,以强化对交易安全的保护,(35) 存在着误解。有学者说得好,之所以需要公示方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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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物权交易的安全。相反,在与物权交易保护无关的场合,自然无需要求具备这种公示方法。(36) 给付物因合同解除而予以返还,系合同解除的当然法律效果,且发生于给付人与受领人之间,不是一项交易,而是特定交易的“反动”。因而,给付物所有权的归属不以给付物的交付(动产场合)或者复原登记(不动产且已办理了移转登记场合)为生效要件,未否定物权的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不会影响交易安全。其道理在于,其一,在合同解除无溯及力的情况下,给付物为动产时,其所有权归属于受领人,在受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上,给付物的占有与所有相统一,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都充分发挥着作用,不会损害交易安全。其二,在合同解除无溯及力的情况下,给付物为不动产时,如果尚未办理移转登记手续,则给付物所有权仍然归属于给付人,第三人若拟与受领人这个给付物的占有人进行交易,不得仅凭占有事实,而应当查询不动产登记簿,从而知晓不动产的权属状况。如果不予查询却仍然与受领人就该物交易,构成恶意,只要给付人不追认该物的买卖合同,法律就不会使其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当然,受领人可以向该第三人转让移转登记的请求权,该第三人通过行使该请求权使给付人办理移转登记。这同样不违反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未损害交易安全。如果已经办理完毕给付物所有权的移转登记,登记名义人与真正权利人相一致,第三人拟与受领人进行交易,基于不动产登记的记载,就不会出现无权处分等问题。还是不违反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未损害交易安全。其三,在合同解除溯及既往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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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给付物为动产时,其所有权虽然复归于给付人,但受领人仍然占有该给付物,第三人只要不知此情,与受领人就该给付物进行交易,就可以基于善意取得获得该物的所有权。这是公示原则、公信原则的充分体现,交易安全得到保护的典型例证。只不过在给付人与受领人之间的关系上,受领人要向给付人承担民事责任罢了。其四,在合同解除溯及既往的情况下,给付物为不动产且已经办理了移转登记手续时,虽然该物的所有权已经复归于给付人,形成登记错误,但因尚未将受领人的登记注销,于是,第三人基于该登记的权属状况与受领人就该物进行交易,该第三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给付人无权抗辩。这同样是公示原则、公信原则的充分体现,交易安全得到保护的典型例证。

至于给付人因此受到的损害,通过向受领人追偿的路径解决。在给付物为不动产但尚未办理移转登记手续的情况下,该不动产所有权本来就属于给付人,现在合同解除了便无需办理移转登记手续,受领人将该不动产的占有移转与给付人即可。在对外的关系上,第三人拟与受领人就该物交易,必须查询登记簿,不查询构成重大过失,或者虽然查询了但仍然与受领人就该物进行交易,属于恶意,只要给付人不追认该物的买卖合同的效力,该第三人就不能取得该物的所有权。这依然是公示原则、公信原则的充分体现,也不存在损害交易安全的问题。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声明人: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现住:。 被继承人位于地方的房产(房产证号:)享有二分之一产权。 我是被继承人儿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我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之一,对被继承人的房屋产权享有合法继承权。 现本人郑重声明:对上述房产,我自愿无条件放弃继承权。 以上情况均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我愿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年月日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声明人: 我们是XX的合法继承人,XXX于XXX年X月XX日因病去世。XXX与XXX有位(房产证地址)房产一套(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号)。我们作为XXX的法定继承人,对他/她的上述遗产享有继承权,我们在此声明自愿放弃对XXX上述遗产的继承权,绝不反悔,并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声明人: 二○一年月日 一、自愿放弃房产继承权声明书 声明人**,性别**,****年**月**日出生,现住*********,身份证号:********。 我父亲(母亲)****于****年**月**日因****,父亲(母亲)**于**年月日****,我父亲(母亲)生前与母亲(父亲)**有坐落于******的********房产壹栋,建筑面积********平方米,房产证号:****************。我父亲(母亲)****(父亲)**生前未立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协议,我系父亲(母亲)**与母亲(父亲)****婚生**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我系该房产合法继承人之一。 现特声明:我自愿放弃对父亲(母亲)**母亲(父亲)**该项房产的继承权。 以上情况均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我愿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声明人:*** *年**月**日 二、放弃转继承继承权声明书 声明人:***性别:男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我是**的儿子,**的弟弟。于**年**月*日在***市死亡,死亡后遗留有财产: 二分之一的房屋产权;被继承人生前是被继承人的父亲,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被继承人的母亲,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继承权。被继承人的父亲于**年**月**日在***市死亡,被继承人的母亲于**年**月**日在**市死亡。被继承人的父亲、被继承人的母亲生前

肖像权使用授权书四篇

肖像使用授权书四篇 篇一:肖像使用授权书 肖像使用授权人姓名,性别 被授权人(单位): 公司地址: 本人同意:组织本人所拍摄的含有我肖像的全部照片和影像资料(以下简称肖像资料)的著作权永久归属,且肖像资料的底片和原件由保存。使用肖像资料或肖像资料中所含本人肖像的全部或局部所获得的收益归 所有,本人不要求参与分配。 本人授权:有权以营利或非营利为目的,在国内外各种媒体或媒介(包括:1、报纸、杂志、图书、日历、图片、图表等印刷品;2、互联网、局域网、应用软件;3、电视、墙体、车身内外、电梯、户外广告牌、各种音像播放设备;4、宣传手册、产品包装; 5、其他一切能够合法存在的媒体或媒介)上使用肖像资料中所含的本人肖像的全部或局部(包括用于制做广告、商标、标识、装饰橱窗、文章配图等)。

使用本人肖像的期限为:永久。 依本授权书使用肖像资料或肖像资料中所含的本人肖像的全部或局部时,无需另行通知本人。 本授权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授权人: 被授权人: 年月日

篇二; 肖像使用授权书 甲方: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护照号码: 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鉴于:_____年_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日期间,甲方系乙方聘用的员工。甲方在职期间,作为乙方员工,无偿拍摄了系列带有乙方产品的图片用于乙方宣传企业文化及产品品质,同时亦树立了甲方积极正面形象。鉴于甲方已与乙方协商解除聘用协议,现双方就乙方继续使用带有甲方肖像的产品图片或者照片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确认,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拍摄的甲方照片并无偿用于宣传册的相关事宜系经甲方授权许可,不存在任何侵犯甲方肖像权的情形。 二、甲方确认,甲方离职后,乙方有权继续无偿、排他的、不限地域的永久使用甲方照片或带有甲方肖像的产品图片或者照片,乙方可将甲方照片或带有甲方肖像的产品图片用于对外宣传,包括但不限于制作成宣传册、宣传广告或其他方式。 三、乙方不得授权第三方将上述图片或照片改成毁谤、猥亵、淫秽

严以用权心得体会

【篇一】 谨慎用权 一个乡下老百姓说:我们不希望改换领导啊,因为这些人刚刚被我们养肥呀,若再换一个瘦的来,岂不又要我们去养肥他?——我们亏呀! 一个企业员工说:还是老实点吧,免得领导给我们穿小鞋呀! 一个基层干部说:当官就要当管官的官。在群众面前我们是领导,在领导面前我们是出气筒,窝囊啊! “权”在封建时代是统治国家的一把利刃,帝王世袭而君临天下,说话是“开金口”,走路叫“移御驾”,举手投足,关乎人命。朝廷卖官鬻爵,用人任人唯亲。大官小官官官相卫,惟上命是听。稍不留心,还怕丢乌沙,遭连坐,灭九族!虽有包拯、海瑞的英名留世,也难保王朝的清誉!不合民心,滥用权力,官逼民反,最终还是被人民推翻。 权在当今社会同样是统治国家的有力武器,但不同的是,今天当权者的权是人民给的,这用权就应该服务于民。

然而,一些腐败分子却凭着自己手中的一点权力,损公肥私,行贿受贿,贪污堕落,为饱自己的私欲不择手段,滥用职权。他们忘记了是谁给他们的权力,高高乎在上。于是,社会上的诸多不正之风就肆无忌惮地吹起来了。当心呵,你不记得有个比喻,当官的好似船,人民如同水,水能托起船,也能沉下船啊! 一位省委领导讲得好:作为领导干部,一条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做模范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的表率,决不能干违纪违法的事情。这是一个底线,一个做人的底线、从政的底线、为官的底线,是对一名共产党员、一个领导干部最起码的要求。作为国家干部,逾越党纪国法这一底线,就意味着对党对国家对人民的背叛,不管你耍什么花招,找什么借口。 坚持改革开放政策推动了国民经济的向前发展,给人民带来了福音。这是不可否认的铁的事实。但我们的一些领导干部却忽视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根本措施,钻政策的空子,走歪门邪道,追名逐利,他们忘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谆谆教诲!忘记了自己是人民的公仆就得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的信念。胡锦涛同志曾经讲过:各级领导干部都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利益观,地位观。自觉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

怎样行使合同的撤销权

怎样行使合同的撤销权 合同可以基于欺诈、胁迫等原因而撤销,但是大家知道合同撤销权该怎么行使吗?行使合同撤销权应该遵循哪些原则呢? 所谓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依其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等法律行为溯及既往地消灭的权利。关于撤销权的性质,学者一般意见均认为属于形成权,即依权利一方的意思表示,可产生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可撤销合同一旦被撤销即发生溯及力,使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 可撤销合同中行使撤销权时,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1.行使撤销权的主体要合格法律规定撤销权的目的 合同的撤销权行使是保护因合同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而在利益上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所以,行使撤销权的主体应是错误或瑕疵意思表示的一方当事人,即重大误解方(一方为主,有时也可是双方)、因显失公平的合同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方,被欺诈、被胁迫、处于危难中的一方。 2.行使撤销权的客体要合法 即须为《合同法》第54条所规定的几种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订立时)、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除此之外的合同,当事人不得行使撤销权。 3.行使撤销权的方式要适当

我国《合同法》第54条与《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是一致的,即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此与国外如德国、日本等国家规定的撤销权人通过向对方当事人为撤销的意思表示方式行使撤销权并不相同。依我国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应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为之,而直接向对方当事人为意思表示,并不发生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4.行使撤销权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 根据《合同法》第55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行使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法律不予保护,可撤销合同仍应为有效合同。

撤销权条文释义

害及原有债权人;或者将责任财产抵押、出质于债权中的一人,害及其他债权人。诈害债权的行为应是法律行为,倘若是事实行为,如债务人毁损责任财产,则无从撤销。债务人、第三人实施上述行为减少责任财产,害及债权,使债权人不能得以清偿,即可发生撤销权。 债务人、第三人有诈害债权的行为,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以向债务人、第三人提出,也可以诉请法院撤销。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被撤销的,其行为自始无效。 债务人若以无偿行为诈害债权,第三人无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无论是直接受益人还是间接受益人,债权人均有权撤销其行为,恢复财产原状,保护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债务人以无偿行为诈害债权,直接受益的第三人又将取得的财物以公平价格售给他人时,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和第一取得人行使撤销权,不能追及有偿取得人,第一取得人应当将所得的价款返还债务人。 债务人与第三人以有偿行为诈害债权的,无论第三人是直接受益人还是间接受益人,债权人均有权撤销其行为,恢复财产之原状,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倘若债务人与直接受益的第三人以有偿行为诈害债权,第一取得人又将取得的财物以公平的价格转售他人,或者第一取得人虽又以廉价转售,但他人主观上没有过错,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和直接受益人行使撤销权,不能追及善意取得人,直接受益人应当将所得的价款返还债务人,以维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

企业分立应当债权债务一并分立。债务人借企业分立转移责任财产,害及债权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其分立行为。 债务人通过担保方式害及债权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其抵押、出质行为。物的担保被撤销后,担保合同不影响主合同的存在,主合同依然有效。例如,甲向乙借款,将责任财产抵押于乙,害及原有债权,原有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抵押行为,然借款合同不因抵押合同被撤销而失效,出借人和其他债权人一样,都是无特别担保的债权人。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恢复责任财产,是保全全体债权人的利益,故行使撤销权的范围,应以保全全体一般债权人的总债权额为限度。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对保全的责任财产无优先受偿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费用,应由债务人和有过错的第三人偿付。 撤销之诉的既判力,应当及于未行使撤销权的其他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败诉的,其他债权人不得就同一行为再行诉讼,否则造成一事二理。 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行使的主体即撤销权的主体,是因债务人的行为而使其债权受到损害的债权人。这里所说的债权必须是以财产的给付为标的的债权,但不限于金钱债权,凡是以财产权为标的债权,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因此,以劳务为标的的债权则不发生撤销权的问题,当然,如果这类债权由于不履行而变为损害赔偿之债时仍可成立撤销权。另外,撤销权主体的债权要因债务人的行为而受到损害,因此,设有抵押权或者质权的债权,债务人虽减少其他财产或者增加负担,其清偿并不发生困难,则债权人不得行使撤销权。当然,如果担保物的价值低于其被担保的债权额的,债权人就不足之差额可以行使撤销权。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撤销权的成立不以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为条件。 撤销权的行使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以诉讼的形式为之,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

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有哪些条件

一、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有哪些条件 分为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条件: 1、客观条件: (1)债务人有使自己的财产减少或者负担增加的行为,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 (2)债务人的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 2、主观条件: (1)如果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为无偿行为,不管债务人或受益人是否有恶意,债权人均可以申请撤销。 (2)如果债务人的行为为有偿行为,则需要受让人具有恶意。 二、合同撤销权和解除权的区别有哪些 合同的撤销权与解除权是不一样的,撤销权与解除权的区别: 撤销权主要适用于三种情况: 1、适用于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时候(如请求撤销因欺诈产生的合同); 2、适用于当事人有权反悔的情形(如撤销赠与); 3、适用于否定债务人与第三人法律关系的情形(如《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保全撤销权)。 解除权主要适用于三种情况: 1、相对人重大违约的时候; 2、发生不可抗力的时候; 3、当事人主观条件发生变化的时候(如《合同法》规定的任意解除权)

(1)撤销权适用于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解除权适用于合同(双方行为)。 (2)撤销权行使后,被撤销的法律关系自始消灭;解除权行使后,合同效力原则上自始消灭,但也可以自解除之日起消灭。 (3)撤销权是形成权,宜受除斥期间的限制。 (4)撤销权为法定,解除权分为法定和意定两种。 (5)撤销权分为单纯形成权和形成诉权;解除权原则上是单纯形成权。 三、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合同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享有的对意思表示不真实,但已经生效的合同予以撤销,使合同归于消灭的权利。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存在因重大误解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也就是说,合同撤销权行使期限是除斥期间,该期限不能中断、中止或者延长,权利人如果不及时行使,将丧失该项权利。

撤销权制度的成立及行使

遇到合同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7118132405.html, 撤销权制度的成立及行使 【合同撤销权】撤销权制度的成立及行使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比较复杂, 按照理论界的一般观点,根据债务人处分财产有偿与否,分为两种情况。债务人无偿处分其财产的,只须具备客观要件即可行使撤销权。而债务人有偿处分其财产的,须同时具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客观要件包括:(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即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2)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发生于债权有效成立之后。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若发生于债权有效成立之前,债权人当然不能撤销。同时,如果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是无效或可撤销的行为,也就不必由债权人申请撤销了。(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即减少了作为债务人债务履行担保的一般财产从而使债权人的债

权难以实现。如果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实施后,仍有足够资产清偿债务,则不能认为行为有害于债权,债权人无权干涉债务人的财产处 分行为。对债务人有偿处分其财产情形,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还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即债务人和财产处分受益人均具有恶意。对于债务人的恶意传统上有两种立法:一为意思主义,规定债务人行为时须有诈害 的意思。德国、奥地利、瑞士等国采取此主义。二为观念主义,即债务人明知其行为有害于债权,可能引起或增强无资力状况。法国、日本、我国台湾等均在立法中持此主义。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我国也是采取观念主义。财产处分受益人的恶意,应当是指其从债务人处获得利益时已明知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不考虑他是否有诈害债权人的主观恶意,这一点各国比较统一。债务人和财产处分受益人中,仅仅一方有恶意而另一方为善意,则不 能发生撤销的结果。因为债务人为恶意而财产处分受益人为善意时,如果允许债权人撤销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将会直接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影响到社会的交易安全。如果债务人为善意而财产处分受益人为恶意,为确保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自由,也不能发生撤销的 后果。 (二)撤销权的行使 1、行使方式。“撤销权之行使,应以诉的方式为之,不得以裁判外意思表示为之。”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同时涉及第三人的利益,

超过除斥期间行使撤销权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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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除斥期间行使撤销权的法律后果 作者:王军权, 刘建东 作者单位:王军权(河南心连心律师事务所), 刘建东(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刊名: 法制与社会 英文刊名:LEGN SYSTEM AND SOCIETY 年,卷(期):2010,""(29) 被引用次数:0次 相似文献(10条) 1.期刊论文钟刚.葛蔓对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质疑-前沿2006,""(8) 我国<合同法>赠与合同的一些规定颇具特色,特别是任意撤销权问题值得深入研究和探讨.为更好体现该制度的价值,笔者对现行规定提出了两点质疑,并借鉴国外的一些规定和其它撤销权的有关规定,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2.学位论文曹祥坤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研究2009 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的典型代表,理论界素有实践说与诺成说之争。《合同法》颁布后,分则第十一章专门规定了赠与合同,其中第185、186两条相互配合,共同表明了我国立法对于赠与合同性质和效力的态度,即:赠与合同无需采取任何特定的形式,一经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即成立、生效,为诺成性合同。只是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三类赠与合同除外),这种撤销权被称为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此法即出,引来众多质疑,此项制度的法理基础和实际功能究竟如何?笔者欲作一番粗浅的探讨。 本文除了绪论、结语外,正文由四部分组成,摘要如下: 第一部分是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理论解析。本部分首先是任意撤销权概述,对任意撤销权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简要的说明,指出“任意撤销权”这一称呼的由来。其次,将赠与合同分成可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和不可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两类,并指出应当扩大不可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的范围。再次,探讨了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的性质。最后,简要辨析了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的异同。 第二部分是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存在的依据。本部分首先从法理上的应然角度探讨无偿性对于赠与合同制度可能产生的影响,得出以下结论 :其一,无偿性是赠与合同的法理基础;其二,诺成性、非要式性为赠与合同的前提。 第三部分是对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的质疑。本部分首先指出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的理论基础有问题,主要是任意撤销权无除斥期间规定。其次,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有可能被滥用,主要是因为任意撤销权是一种无规制的权利。再次,分析了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与《合同法》第189条的冲突、与适用穷困抗辩权的部分重叠。最后,阐述了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与信赖利益保护的不和谐。 第四部分是对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的完善建议。本部分首先建议对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规定除斥期间。其次,建议任意撤销权的行使主体应包括受赠人。再次,建议《合同法》第189条排除任意撤销权的适用、穷困抗辩权只适用于不可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最后,建议引入缔约过失责任,并从法理上论证这些立法建议的合理性。 3.期刊论文廖家明.蔡永彤.LIAO Jia-ming.CAI Yong-tong关于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探讨-河北建筑科技学院学报(社科版)2005,22(1) <合同法>的诞生堪称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迈出的又一坚实步伐,可谓是民法界的一件喜事.但是,我们仍应清醒地看到,<合同法>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立法技术上仍存在一些欠缺之处,需要改进之处甚多.笔者在学习的过程中,通过比较发现,我国<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一些规定颇具特色,值得深入研究和探讨. 4.学位论文赵天宝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研究2006 近几年,随着中国经济的突飞猛进,在国内外交易中,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或以不合理地低价转让财产的现象屡见不鲜。因此如何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利益摆在了诸多法律学者的面前,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即是债的保全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也凸现了不少问题,引起了学者的关注。如: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是否应当具有优先受偿权或直接受领权?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是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撤销权的性质如何界定比较合理?撤销权的行使是否必须经过诉讼程序确认?本文拟从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概念、性质、构成、行使、消灭共五个方面进行论述,最后提出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立法建议。尤其是在债权人撤销权的特征中,笔者对合同法74条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与合同法第54、55条规定的可撤销合同之合同撤销权进行了比较,尽管这两种撤销权有很多相似之处,但本文在制度、主体、效力、对象与权利的存续期间计五个方面进行了区别,以期大家对债权人撤销权的特征有一个更为深入的理解。在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立法建议部分,本文着重从三个方面提出该制度完善的立法建议。一是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期间之“一年”与“五年”均应为除斥期间,对通说认为“一年”是诉讼时效提出了挑战,并给出了三条理由以为佐证,以实现法院在诉讼中易于操作的目的。二是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这样设计的制度可以刺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积极性,从而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形成,本文给出了四项理由来论证其合理性,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其他债权人“不劳而获”的缺陷。三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可以通过协商和仲裁进行。现行法律规定债权人撤销权只能通过诉讼进行,这样的规定过于呆板。现实生活中如果出现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况,应首先通过协商或仲裁进行。这样既可以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又可减少讼累、节省诉讼成本,对法院与当事人是互利的.本文亦给出三项理由加以论证,力争引起立法者的高度重视。 5.期刊论文夏凤英胁迫相关问题探讨--兼评《合同法》之规定-法学论坛2000,15(5) 胁迫作为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在各国民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其构成要件有五个方面:一是有胁迫行为;二是有胁迫的故意;三是胁迫须非法;四是被胁迫人因胁迫而产生恐惧心理;五是被胁迫人基于恐惧而为意思表示.我国民法规定胁迫的对象可以是公民及其亲友或法人,笔者认为,对亲友的范围应作扩大解释,同时,胁迫不仅仅限于表意人之相对人,也存在着第三人胁迫的问题.胁迫的效力,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三种情况:受胁迫而损害国家利益时,合同无效;其他情况则可撤销;受胁迫人不行使撤销权的则合同有效.其中合同法规定的撤销权包括变更的情况是较为合理的.关于撤销权的行使,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即将除斥期间的起算规定为自合同成立之日开始.这样的话,受胁迫人因为受胁迫可能在该期间内不能行使权利.因此,规定为胁迫终止后开始计算较为合理. 6.期刊论文郭鹏飞论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期限及范围-文艺生活·文海艺苑2010,""(9) 撤销权行使期间应为除斥期间,期间届满,消灭的是实体权利.撤销权的范围原则上应仅及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债权保全的范围,对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超出撤销权人债权的部分,不发生撤销效力,否则,可能会不当干涉其他债权人的行为自由. 7.期刊论文张爱华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及其物权取得权-天中学刊2003,18(1) 在出租人越过承租人迳行将出租房屋卖予第三人的情况下,承租人不仅享有主张房屋买卖无效宣告的撤销权,而且享有以出租人与第三人达成的交易条件为取得条件,直接请求人民法院令出租人将出租房屋的所有权让与承租人的权利.此种权利的保护和满足,既有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所具有的相当于物权的效力和作用为法理支撑,又有民法通则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合同法规定的要约承诺制度,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立法照应,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裁判上的法律支持. 8.期刊论文谢野论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及行使期间-新财经(理论版)2010,""(8)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还是不行使撤销权,由其自由决定,但若行使撤销权就只能以诉讼方式进行.撤销权行使期间应为除斥期间,期间届满,消灭的是实体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依据和方法有哪些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依据和方法有哪些? 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依据和方法 (一)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依据 我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了在3种情形下可以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1、债务人放弃其已经到期的债权; 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 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并且受让人知道债务人在低价转让时尚有未清偿的债务的。 (二)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方法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19号《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应注意如下5个问题: 1、债权人应以债务人为被告,并可以将受益人或受让人列为第三人。 2、应该向被告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3、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请求额不得超过债权人的债权。 4、行使撤销权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有过错的受益人或受让人应当分担。

5、债权人的撤销权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的,债权人撤销权消灭。 二、债权人如何行使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文章选自:催天下

肖像权使用授权协议书

肖像权使用授权协议书 甲方(摄影方): 乙方(模特):________ 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就甲方以乙方为模特进行拍摄,并使用带有乙方肖像的作品等 相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授权内容 1、乙方同意作为甲方的模特拍摄肖像作品,具体拍摄时间:_________;拍 摄地点:。 2、甲方有权排他地、不限地域地使用甲方本次为乙方拍摄的肖像作品,甲 方使用形式包括:甲方的线上网络展示与宣传(公司官网、微信、微博、论坛 等)、线下活动外宣(易拉宝、展板等)。 二、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同意甲方享有本次拍摄肖像作品的著作权、出版权、发行权、获得 报酬权。 2、乙方同意甲方将肖像作品用于宣传、展示、展览等合法用途的宣传品以 及户外广告、网络及电视广告宣传。 3、乙方同意甲方在后期制作中对肖像作品进行合理的技术处理。 4、乙方同意甲方肖像作品使用权时间为2年。 5、甲方需保护乙方的隐私权,未经乙方同意不得随意透露乙方的个人资料。 6、甲方需保护乙方的肖像权,未经乙方同意不得随意将本次拍摄的肖像作 品授权其他第三方使用。 三、违约责任 1、若协议的任意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 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2、甲方若非法利用肖像作品并侵犯乙方的名誉权、肖像权等合法权益的, 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争议解决 本协议甲、乙双方必须相互遵守,如有任何一方没有遵守协议的以上相关条 款,则另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条款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2、以上手写文字同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未尽事宜,需由双方协商形成补充协议确认。 4、本合同一式两份,每一份具有同等的效力。 甲方:(盖章) 授权代表人(签字): 乙方: 签约日期:年月日

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

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 【为你推荐】债务纠纷起诉书借条借条和欠条的区别借款合同保证金欠钱不还怎么办 税务机关对于一些纳税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为已经完成的纳税行为不符合相关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对已纳税撤销,审核通过,要求重新纳税。。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的准则是什么,具体又是针对哪些纳税行为呢,接下来,律伴小编将作详细介绍。 一、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是什么 税收撤销权,是指税务机关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滥用财产处分权而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它是税收法律关系与撤销权制度结合的产物。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债务关系性质成为税法借鉴撤销权制度的理论基础,而撤销权制度的内容又丰富了税法的内容。 二、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撤销权行使的效力,是依据人民法院判决的确立而产生的。一旦人民法院作出撤销欠税人处分财产行为的判决,它将对税务机关及其他债权人、欠税人和第三人产生效力。 1、对税务机关及其他债权人的效力。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之后,其所取回的财产或利益应作为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一般债权人对这些财产应平等受偿。而撤销权行使的范围应以保全债权的范围(即欠税人所欠税款和所欠债务)为限,对于欠税人不当处分的财产超出债权保全的部分,则不应发生撤销的效力。 2、对欠税人的效力。被撤销的欠税人的行为,因被撤销而自始无效。欠税人应将第三人返还财产用于欠税的清缴和其他债权的清偿。这也就是说,如果欠税人处分行为被撤销,则欠税人免除他人的行为视为没有免除,承担他人债务的行为视为没有承担,让与财产的行为视为没有让与。同时,在有偿处分行为被撤销后,欠税人也应向第三人返还所得。另外,依据合同法第74条之规定,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应由欠税人负担。 3、对第三人的效力。欠税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被撤销后,无偿取得财产的第三人或有偿取得财产但主观恶意的第三人应向欠税人主动返还取得的财产,如果原物不能返还则应折价赔偿。 三、税收撤销权的行使方式

2020年关于放弃继承权的证明书范本

关于放弃继承权的证明书范本 篇二: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声明人:________,男/女,一九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现住:____________ 我是被继承人________的儿子(女儿),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我的父亲是________。母亲是________。我的父亲(母亲)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死亡。我的父母共生有____ 个子女,分别是____,____、____,别无其他子女。我的爷爷(外公)________、奶奶(外婆)________、________(生存情况),我父亲(母亲)生前无遗嘱。依据我国《继承法》规定,我是父亲(母亲)____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遗产 (________产权证明)享有合法继承权。现经我慎重考虑,特在你们公证员面前发表声明如下:我自愿放弃我父亲(母亲)上述遗产的中我的继承权,决不反悔。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年月日 (备注:1.本格式仅供参考,申请人可根据需要依法对协议书的内容作适当调整。 2.申请人在使用本参考格式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3.文书中需填写的内容应在电脑上填写完毕后再打印出来,除签名外不得手填。)

篇二: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声明人男(女),年月日出生,身份 证号码:,联系电话:,现住: 被继承人于年月日在死亡。死亡后遗留有如下遗产:位于号房产产权,房产证号: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字第号)。 我是被继承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我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之一,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上述遗产享有合法继承权。 现本人郑重声明:对上述遗产,我自愿无条件放弃继承权。 以上情况均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我愿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年月日

撤销权及其行使方式

撤销权及其行使方式 【案例】 甲与乙是多年的生意伙伴,2010年3月1日,甲以乙的名义向丙借款100万元,约定1年之后偿还。1个月后丙得知乙并没有委托甲向丙借款,而此时丙自己也因生意资金短缺而需要向他人借款。于是,丙找到甲,希望甲把100万元还给他。丙听其他人说自己享有撤销权,但不清楚撤销权应该如何行使。 什么是撤销权?相对人如何行使撤销权? 【知识点】 上述案例中涉及的是民间借贷的撤销权的问题。 撤销权是法律为保护相对人的利益,赋予相对人除行使催告权之外的权利。撤销权是指相对人在被代理人未承认无权代理行为之前,可撤销其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代理行为。 《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使撤销权必须在被代理人作出追认之前行使。而且,撤销权的意思表示必须向被代理人以通知的明示方式作出。 【案例评析】 本案中,丙要求甲归还自己100万元的行为涉及撤销权的问题。 乙并没有给予甲委托授权向丙借款,那么,甲的借贷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丙得知甲并没有代理权后,可以行使撤销权,收回自己的100万元贷款。在本案中,丙是在不知道甲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将100万元借给甲的,所以丙属于法律上规定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行使撤销

权。 但是,要注意的是,丙的这种撤销行为必须在乙作出追任之前行使。也就是说,如果乙在丙行使撤销权之前对甲的借贷行为进行了追认,则乙丙之间就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丙也就不再具有撤销权。 【投融贷提醒】 行使撤销权必须在被代理人作出追认之前,因为如果被代理人已经行使了追认权,承认了代理行为,那么无权代理行为就已经发生了有权代理的效力,就不能再撤销了。 行使撤销权必须向被代理人作出,而不是向代理人作出。而且,行使撤销权必须以通知的明示方式作出。 文章转自投融贷

模特摄影及肖像权使用协议书

模特摄影及肖像权使用协议书 甲方(摄影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乙方(模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甲方以乙方为模特进行产品拍摄,并使用带有乙方肖像的产品拍摄图片等相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同意作为甲方的产品摄影模特,允许甲方以乙方为模特进行拍摄。 具体拍摄时间:_________;拍摄地点:_________。 二、甲方作为摄影方,有拍摄乙方的权利,并享有拍摄作品的使用权及肖像使用权。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工作,并服从甲方的指挥和安排。 三、模特照片的用途及适用范围: 1、拍摄的作品的著作权,出版权,发行权,获得报酬权均属甲方所有; 2、此样片涉及的乙方肖像使用权归属甲方; 3、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将肖像作品用于宣传、展示、展览等合法用途的宣传品以及户外广告、网络及电视广告宣传。 4、乙方同意甲方在后期制作种对肖像作品进行技术处理。 四、甲方需保护乙方的肖像权和隐私权,未经乙方同意不得随意透露乙方的个人资料。 五、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报酬为每天(小时)人民币_________元(含税),支付方式为:拍摄前支付_________%,拍摄后再支付_________%。 六、本协议有效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至产品售完结束日止。 七、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应严格遵守,如甲方中途违约或无故解除合同,已支付的报酬乙方不予退还,如乙方中途无故违约或无故解除合同,所收取的报酬应全部退回甲方,并应承担甲方为准备拍摄工作所产生的直接损失。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生效,各持一份未尽事宜,由双方在合同执行中协商解决。 十、其它约定:_________。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谈严以用权心得体会

谈严以用权心得体会 权力是柄双刃剑,使用得当可以建功立业、造福于民,使用不当则令人堕落、为害人间。严以用权,要求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坚持用权为民,决不可为个人和小团体利益滥用权力。焦裕禄、杨善洲、沈浩等优秀干部典型,之所以令群众长久怀念,正在于无论地位高低,始终秉持为民情怀,一心一意将手中权力用于服务人民。反观一些腐败分子,起初或不乏为民之志,但在追逐权力的过程中逐渐堕落,将公权异化为谋私工具,终至身败名裂、令人不齿。 严以用权,坚持用权为民,要求领导干部自觉遵守规则和制度的约束。权力如流水,在沟渠之内奔涌,可灌溉田地、运输货物。倘若破堤决坝,肆意泛滥,则将淹田毁屋,破坏力巨大。领导干部唯有树立法治思维,谨守权力边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才能从根本上防范权力滥用。我省在建立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方面走在全国前列,45个省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均已公布,为以制度管权奠定了良好基础。随着权力清单制度的逐步完善,各级领导干部当秉持职权法定原则,依法用权、秉公用权,让制度要求内化于心,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从心所欲不逾矩。 权力天然具有导致腐败的潜质,而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抵制腐败诱惑、防范权力滥用,还要求领导干部阳光用权,

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以权谋私往往与暗箱操作联系在一起,决策、执行过程的不透明,给了弄权者上下其手的空间。揭开神秘面纱,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违法乱纪、权力寻租等行为就会无处藏身。近年来,”表哥”等腐败案件的查处,正是滥权越权”见光死”的例证。用公开透明的实际行动,坦诚接受群众目光的检视,私欲贪念就会望而却步,滥权越权行为就会被阻止在萌芽之前。 有权必有责。一些权力失范、失控现象的发生,与领导干部缺少责任意识不无关联。责任意识薄弱,才会视拍脑袋决策为勇于任事,视简单粗暴为大胆果断。一些本可缓解的矛盾因此激化,本可解决的问题久拖不决。领导干部必须时刻自我提醒权力越大、责任越大,避免因位高权重而忘乎所以。唯有牢记为民谋利的责任使命,以戒慎戒惧的心态行使权力,才能真正做到用权为民、造福于民。

放弃继承声明书范本

放弃继承声明书 声明人: 姓名: 性别: 民族: _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__ 月_____________ 日岀生 住址:______________ 省_____________ 市_____________ 区_____________ 路______________ 小 区_____________ 号楼______________ 单元 _____________ 室 身份证号: 声明人就放弃继承事宜,声明如下: 一、有关情况: 1、声明人是被继承人 __________________ 的_________________ (配偶、子女、父母等),被继承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于_________________ 年_______________ 月______________ 日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点)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因)死亡。 2、被继承人的遗产有: (1)登记在______________ 名下位于________________ 市________________ 街_______________ 号的房产(幢号:_____________ 房号: _________________ ;结构:_______________ ;房屋总层 数:_______________ ;所在层数: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 平方米;设计用 途:_______________ ;房屋所有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权证__________ 字,第___________ 号); (2)登记在______________ 名下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 (共______ 笔,分别 表述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及账号)。 以下统称为上述遗产。 二、本人郑重声明: 1、本人自愿放弃上述遗产中属于我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2、本人人至今未发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生前有应当依法缴纳的税款和需要 清偿的债务;至今也未发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生前对上述遗产立有遗嘱或签 订有遗赠扶养协议。 3、本人对亲属关系证明中所载明的继承人无异议,保证无遗漏其他继承人。 声明人确认:知悉放弃上述遗产所产生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并自愿承担因上述声明内容引 起的法律责任与后果。

撤销权的行使(完善建议)

撤销权的行使(完善建议)对于上述条文中关于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方式之理解问题,尽管有学者认为,撤销权的行使,不一定必须通过诉讼的 方式。如果撤销权人向对方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而对方未表示异议,则可以直接发生撤销合同的后果;如果对撤销问题,双方发生争议,则必须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裁决。” [8] 但是,大多数学者认为,根据《合同法》第54条和《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撤销权的行使必须采取撤销之诉或仲裁的方式为之,如果撤销权人不采取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方式为之,而直接向相对人以意思 表示为之,应不发生撤销权行使的效力,如相对人表示同意则可发生协议解除的效力。[9]并认为之所以规定须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行使撤销权,是因为,在法律规定的导致合同可 撤销的事由之中,大多数可撤销事由的具体内涵并不确定,是否

导致合同可撤销容易在当事人之间引起争议,比如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如果任由一方当事人自行进行认定,合同的约束力原则将不免受到损害。在这种情况下,需要通过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对合同撤销权的行使进行控制。”?[10]论 者的另一理由在于,撤销权有可能被滥用,这时就有必要 对撤销权的行使予以限制。比如在因欺诈而发生撤销权之场合,就可能存在撤销权被用于不公平地歧视对方当事人,尤 其是在劳动法的领域。??如果直接允许撤销合同,往往不利于保护弱小的一方当事人,助长了歧视,有悖于公平。”?[11]笔者认为,从《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在立法上的一贯表述来看,似乎立法上强调的是合同撤销权须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行使,而不能以意思表示的方式为之。而且,从《合同法》之立法时的背景看,立法机构的有关专家、学者并非不知道撤销权的行使存在上述两种不同方式,在此情形下,立法上仍然刻意地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这足以说明《合同法》在撤销权行使方式之问题上,其立法的本意即是强调应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行使撤销权。但是,我国《合同法》要求应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行使合同撤销权,却并非是一种科学、合理的规定,有以下方面值得检讨: 1.将合同撤销权的行使限定为诉讼或仲裁方式会增加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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