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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全国饲料质量安全监测结果的通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全国饲料质量安全监测结果的通报

农业部关于2018年第一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

农业部关于2018年第一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 【法规类别】兽医兽药 【发文字号】农医发[2018]11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8.03.09 【实施日期】2018.03.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农业部关于2018年第一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 (农医发〔2018〕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现将2017年第四季度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兽用生物制品抽检情况 2017年第四季度共完成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抽检112批,合格107批,不合格5批(附件1),合格率95.5%。 (二)兽用化学药品、中兽药抽检情况

2017年第四季度共完成兽用化学药品、中兽药监督抽检4045批,合格3933批,不合格112批(附件2、附件3),合格率97.2%,比2017年第三季度(97.6%)下降0.4个百分点,比2016年同期(96.1%)提高1.1个百分点。其中,兽药监测抽检3244批,合格3152批,合格率97.2%;兽药跟踪抽检319批,合格313批,合格率98.1%;兽药定向抽检38批,合格35批,合格率92.1%;兽药鉴别抽检444批,合格433批,合格率 97.5%。 从抽检环节看,生产环节抽检625批,合格615批,合格率98.4%,比2017年第三季度(98.0%)提高0.4个百分点;经营环节抽检2930批,合格2840批,合格率96.6%,比2017年第三季度(97.7%)下降1.1个百分点;使用环节抽检490批,合格478批,合格率97.6%,比2017年第三季度(97.3%)提高0.3个百分点。 从产品类别看,化药类产品共抽检1373批,合格1343批,合格率97.8%,比2017年第三季度(97.9%)下降0.1个百分点;抗生素类产品共抽检1744批,合格1713批,合格率98.2%,比2017年第三季度(98.4%)下降0.2个百分点;中药类产品共抽检864批,合格815批,合格率94.3%,比2017年第三季度(95.9%)下降1.6个百分点;其他类产品共抽检64批,合格62批,合格率96.9%。 2017年第四季度兽药抽检合格产品相关信息,请登录“中国兽药信息网”的“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系统”查阅。 二、重点监控企业 根据重点监控企业划分原则,判定以下3家企业为重点监控企业。 (一)河南中盛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当期兽药质量通报产品涉嫌违法添加其他药物成分); (二)四川华蜀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全年兽药质量通报产品含量低于50%(包括50%)2批次以上,四季度2批];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1]454号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系统执法 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厅(委、 局):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1] 180号)等有关规定,财政部、农业部制定了《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 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1]18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 本办法所称执法执勤用车,是指农业系统用于动植物检疫、渔船检验、渔政渔港监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分为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两类。 一般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农业系统执法执勤公务的普通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需要长期固定装载特殊专业技术设备用于农业系统执法执勤公务的车辆。 第四条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应遵循保障公务、经济适用、编制控制、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应明确职责。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管理规章制度,负责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及配置标准核定和购置、更新计划审核批复,以及监督和指导执法执勤用车管理等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提出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及配置标准的建议,负责编制执法执勤用车购置、更新计划,以及对执法执勤用车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配备条件和编制 第六条农业系统配备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执勤职能。

党支部结对共建签约仪式讲话与党政代表团来我市考察座谈会上的讲话汇编

党支部结对共建签约仪式讲话与党政代表团来我市考 察座谈会上的讲话汇编 党支部结对共建签约仪式讲话 为更好加强基层党建工作,以党建工作凝聚人心,增强力量,促进各项业务工作发展,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举行公司党支部与物流公司党支部结对共建仪式,掀开公司与物流公司党组织“结对共建”新篇章,标志着公司与物流公司在构建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提高的党建工作新格局方面迈出了新的重要一步。在此,我谨代表公司党委对结对共建仪式的举行表示热烈的祝贺!对长期关心和支持公司工作的物流公司表示衷心的感谢! 本次公司党支部与物流公司党支部结对共建,是新形势下不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推动党建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的有效途径。通过结对共建,可以使双方党组织互相交流,互相学习,借鉴对方党建工作的好方法好经验,增强党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推动各项工作发展,取得良好成绩。为使公司党支部与物流公司党支部结对共建顺利开展,取得实际成效,我借此机会提三点希望: 一是要充分认识这项活动的重大意义。要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切实抓好“结对共建”工作,使党建工作真正发挥“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实现党的建设与企业发展良性互动,共同取得优异成绩。

二是确保“结对共建”工作扎实有效开展。要结合实际,突出公司党支部与物流公司党支部的各自优势和特点,明确“结对共建”工作的目标要求,制定“结对共建”工作计划,按工作计划扎实有效开展,取得“结对共建”工作的实际成效。 三是加强对“结对共建”工作的领导。要加强领导,运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结对共建”工作的重大意义,提高全体党员和干部群众的参与意识,增强搞好“结对共建”工作的责任性和紧迫感,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为搞好“结对共建”工作打下扎实的基础,力争取得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谢谢大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4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4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农办政[2014]17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4.12.09 【实施日期】2014.12.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4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 (农办政〔2014〕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部内有关司局: 为规范农业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办案能力和文书制作水平,推进农业法治建设,2014年我部在农业系统组织开展了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现将评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农办政〔2014〕12号)的要求,各省在组织开展本省案卷评查工作的基础上,报送部里参评案卷共87卷。经过我部组织评查组从执法主体、当事人认定、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执法程序、文书

制作等方面进行评查,共评出优秀案卷33卷(名单见附件1),优秀行政处罚决定书8份(名单见附件2)。 总体上看,2014年案卷评查工作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重视程度显著提高。各省及时部署开展全省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山西、内蒙古、上海、安徽、江西、湖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等省级农业部门政法处,以及浙江省农业执法总队,在组织市县自查、互查基础上,抽调执法骨干开展省级集中评查,并将评查中发现的问题以适当方式通报各地。 二是案卷质量明显提升。以往案卷中较多出现的执法主体不合法、错误实施查封扣押强制措施、当事人认定不准确等问题有了较大改观。案卷制作规范程度明显提高,优秀率进一步提升,山西、江苏、浙江、贵州、北京、河北、上海、山东、湖北、湖南、四川等省案卷优秀率位居前列。 三是办案力度不断加大。绝大多数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办案数量保持在一定水平,且大要案数量在参评案卷和优秀案卷中的比例均有大幅增加。许多地方在查办本地经销商的同时,深挖源头,及时向生产企业所在地农业部门发出案件通报函,使各环节违法行为及时得到制裁。 二、主要问题 评查发现,全国各地案卷质量不平衡问题依然突出,有些省案卷优秀率始终位居前列,有些省优秀率则一直偏低,个别省甚至多年空白。评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证据收集不充分或甄别不够。证据单薄,有的仅凭一份涉案物品标签或仅凭企业回函证明主要违法事实,有的仅凭当事人的自认证明违法所得或货值金额。入卷证据相互矛盾,未予甄别取舍或说明,导致违法事实认定不清。复印件、照片等证据材料没有当事人或执法人员的签名或说明,证据证明力较弱。

农业部168公告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68号 为加强兽药的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和指导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合理使用,防止滥用饲料药物添加剂,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发布《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凡农业部批准的具有预防动物疾病、促进动物生长作用,可在饲料中长时间添加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品种收载于附录一),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药添字”。生产含有“附录一”所列品种成分的饲料,必须在产品标签中标明所含兽药成分的名称、含量、适用范围、停药期规定及注意事项等。 二、凡农业部批准的用于防治动物疾病,并规定疗程,仅是通过混饲给药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包括预混剂或散剂,品种收载于附录二),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兽药字”,各畜禽养殖场及养殖户须凭兽医处方购买、使用,所有商品饲料中不得添加“附录二”中所列的兽药成分。 三、除本《规范》收载品种及农业部今后批准允许添加到饲料中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外,任何其他兽药产品一律不得添加到饲料中使用。 四、兽用原料药不得直接加入饲料中使用,必须制成预混剂后方可添加到饲料中。 五、各地兽药管理部门要对照本《规范》于10月底前完成本辖区饲料药物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清理整顿工作,印有原批准文号的产品标签、包装可使用至2001年12月底。 六、凡从事饲料药物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履行有关的兽药报批手续,并接受各级兽药管理部门的管理和质量监督,违者按照兽药管理法规进行处理。 七、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我部《关于发布(允许作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兽药品种及使用规定)的通知》(农牧发[1997]8号)和《关于发布“饲料添加剂允许使用品种目录”的通知》(农牧发[1994]7号)同时废止。 二OO一年六月四日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1二硝托胺预混剂 Dinitolmide Premix [有效成分]二硝托胺 [含量规格]每1000g中含二硝托胺250g。 [适用动物]鸡 [作用与用途]用于禽球虫病。 [用法与用量]混饲。每1000kg饲料添加本品500g。 [注意]蛋鸡产蛋期禁用;休药期3天。 注:摘自2000年版《中国兽药典》。 2马杜霉素铵预混剂 Maduramicin Ammonium Premix [有效成分]马杜霉素铵 [含量规格]每1000g中含马杜霉素10g。 [适用动物]鸡 [作用与用途]用于鸡球虫病。 [用法与用量]混饲。每1000kg饲料添加本品500g。

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模板】

附件: 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 项目申报指南 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投资安排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一号文件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63号)精神,以强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实现粮食稳定发展和确保主要农产品有效供应、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努力加大对良种繁育、优势特色种养示范的投资力度,建设一批区域骨干性、示范指导性项目,改善和提高农业生产条件,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新农村建设。主要安排良种繁育及加工基地、原原种扩繁基地、脱毒马铃薯良种繁育基地、牧草种子繁育基地、园艺类良种繁育及生产示范基地、畜禽良种繁育、水产品苗种繁育及养殖基地、秸秆养畜等8类项目。 一、良种繁育专项 (一)良种繁育及加工基地项目 1.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8号)精神,着力提升农作物种子生产和加工能力,不断提高种子企业综合实力和竞争力,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用种安全,2012年重点加强水稻、玉米、小麦等主要粮食作物良种繁育及加工基地建设,兼顾棉花、油料等经济作物,根据制种优势区域布局,支持“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全面推进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机械化的种子生产基地建设。项目重点布局在吉林、黑龙江(含黑龙江农垦总局)、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四川、甘肃、新疆(含兵团)等省(区)。 2.申报单位条件

(1)申报单位。为农业部发证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项目建设实行属地化管理,所申报项目的承担单位可不限于本省种子企业。2007-2011年承担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和农业部种子工程项目且尚未竣工验收的单位不能申报。 (2)品种条件。繁育推广主要农作物的,应有由企业申请的1个以上通过国家级审定的品种,或者5个以上且在至少3个省(区、市)通过省级审定的品种;自有品种的经营量占公司经营总量的比例达到50%以上。 (3)人员条件。具有专职从事科研育种的中级以上(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研究人员5名以上,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高级研究人员(或相关专业硕士以上学历)1名以上。具有专业的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技术人员和种子检验人员(涵盖扦样、室内检验、田间检验类别)各5名以上。 (4)设施设备条件。 ①检验设施设备。具备固定的检验场所,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布局合理;检验仪器配套匹配,质量管理体系完善。检验场所和仪器设备须具备自有产权,不可租赁。 ②加工设备设施。种子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具有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种子加工厂房和设备设施须具备自有产权。 ③干燥贮藏设施。晒场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库房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相关设施须具备自有产权。 ④育种机构。有专门的育种机构,有固定的育种人员和工作经费,自有科研实验室面积300平方米以上,长期稳定的育种场所面积100亩以上。科研实验室须具备自有产权,不可租赁。育种场所具有自有产权或租赁10年以上。 ⑤申报单位资产、财务状况良好,上年度净资产不低于所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的3倍,资产负债率低于65%。有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经营场所500平方米以上。 (5)基地条件。有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10000亩以上(水稻种子生产基地面积5000亩以上)。繁育基地要符合《植

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关于印发《行政主管部门移

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关于印发《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公治[2014]853号 【发布部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14.12.24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通知 (公治[2014]8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局,环境保护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农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六十三条对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拘留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做好《环境保护法》贯彻执行工作,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了《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

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 农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4年12月24日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环境违法案件行政拘留的实施,监督和保障职能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办理尚不构成犯罪,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仍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案件。 第三条《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送达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建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194号 为了促进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和发展,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增强我国农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经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我部决定,在2000年对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加强登记管理的基础上,再停止受理一批高毒、剧毒农药登记申请,撤销一批高毒农药在一些作物上的登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停止受理甲拌磷等11种高毒、剧毒农药新增登记 自公告之日起,停止受理甲拌磷(phorate)、氧乐果(omethoate)、水胺硫磷(isocarbophos)、特丁硫磷(terbufos)、甲基硫环磷(phosfolan-methyl)、治螟磷(sulfotep)、甲基异柳磷(isofenphos-methyl)、内吸磷(demeton)、涕灭威(aldicarb)、克百威(carbofuran)、灭多威(methomyl)等11种高毒、剧毒农药(包括混剂)产品的新增临时登记申请;已受理的产品,其申请者在3个月内,未补齐有关资料的,则停止批准登记。通过缓释技术等生产的低毒化剂型,或用于种衣剂、杀线虫剂的,经农业部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专题审查通过,可以受理其临时登记申请。对已经批准登记的农药(包括混剂)产品,我部将商有关部门,根据农业生产实际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分批分阶段限制其使用作物。 二、停止批准高毒、剧毒农药分装登记 自公告之日起,停止批准含有高毒、剧毒农药产品的分装登记。对已批准分装登记的产品,其农药临时登记证到期不再办理续展登记。 三、撤销部分高毒农药在部分作物上的登记 自2002年6月1日起,撤销下列高毒农药(包括混剂)在部分作物上的登记:氧乐果在甘蓝上,甲基异柳磷在果树上,涕灭威在苹果树上,克百威在柑桔树上,甲拌磷在柑桔树上,特丁硫磷在甘蔗上。 所有涉及以上产品撤销登记产品的农药生产企业,须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之内,将撤销登记产品的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交回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如果撤销登记产品还取得了在其它作物上的登记,应携带新设计的标签和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更换新的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要将农药登记管理的有关事项尽快通知到辖区内农药生产企业,并将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送我部种植业管理司和农药检定所。 二ΟΟ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中国农业环境保护大事记

中国农业环境保护大事记 1970年12月26日,周恩来总理在接见中联部、总参二部、农林部、外交部有关同志时指出:"对我们来说工业公害是个新课题。工业化一搞起来这个问题就大了。农林部门应该把这个问题提出来,农林又要空气,又要水。" 1971年6月,农林部农业生物研究所划归中国农林科学院领导,并决定在原有任务基础上,增加农业防公害、防原子研究任务。 1972年6月,首次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在斯德哥尔摩市召开。买永彬教授作为中国代表团农业方面的专家随同我国代表团出席了会议。 1973年8月5日至20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在北京召开全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会议检查了我国环境保护的情况,拟定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农林部肖鹏副部长等出席了会议并发言。 1974年12月15日,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发出(74)国环办字1号文件。该文件中的《国务院环境保护机构及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范围和工作要点对》农林部的分工意见是:"组织制定污水灌溉和渔业用水的水质标准,""组织制定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规定,""组织各地区制定绿化造林规划,""要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等资源的管理,制定或修改保护条例,""组织开展农林科研工作"。 1977年8月,农林部转发《全国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座谈会纪要》,提出要查清污染源,加强科学研究。 1978年1月,农林部会同化工部、卫生部在杭州市召开全国农药毒性和残留研究工作会议。根据三部分工,明确了协作任务。 1979年2月10日,国务院发布《水产资源保护条例》。条例规定:"禁止向渔业水域排弃有害水产资源的污水、油类、油性混合物等污染物质和废弃物。" 1979年3月,国家颁布《渔业水质标准》。 1979年7月1日,农业部发出《关于农业环境污染情况和加强农业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文件,要求建立全国农业环境监测网,环保工作要专人负责。 1979年9月13日,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该法第21条为:"积极发展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综合防治和生物防治,合理利用污水灌溉,防止土壤和作物的污染"第28

农业部、公安部等关于印发《“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的通知(农质发【2011】10号)

农业部、公安部等关于印发《“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的通知(农质发【2011】10号) 农业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卫生部 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关于印发《“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的通知 农质发【201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畜牧兽医)、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厅(局、委、办),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持续深入推进“瘦肉精”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严厉打击“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农业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等8部(局)共同制定了《“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 为贯彻落实《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精神,持续深入推进“瘦肉精”监管工作,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做好案件的督办工作,加大对“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特制定本机制。

一、关于“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 (一)涉案线索范围 1.检测发现的线索。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养殖、收购贩运、屠宰、加工、销售、餐饮和出口等环节,在肉及肉制品、畜产品、饲料产品和尿样中检出“瘦肉精”的。 2.检查发现的线索。在日常检查和巡查中发现涉嫌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的。 3.举报发现的线索。各地、各部门接到群众关于“瘦肉精”的举报信息并经初步核实的。 4.国外通报的线索。国外政府主管部门通报的进口我国肉及肉制品检出“瘦肉精”的。 5.新闻媒体曝光的线索。新闻媒体曝光涉嫌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的。 (二)移送程序与要求 1.各承担检测任务的单位和开展检验的生产经营企业,在检测过程中,发现样品含有“瘦肉精”的,应当立即向样品归属地的主管部门报告或通报。 2.各有关部门接到有关单位检出“瘦肉精”的报告或通报,或在检查中发现有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的情况,或接到群众有关“瘦肉精”的举报并经初步核实,涉嫌犯罪的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瘦肉精”牵头监管部门,并报告当地政府。 3.公安机关收到线索后应立即进行核查,对涉嫌犯罪的要迅速依法立案侦查;对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在接到线索之日起2日内移送主管部门处理并通知移送部门,有必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

农业部公告19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193号 为保证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我部制定了《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以下简称《禁用清单》),现公告如下: 一、《禁用清单》序号1至18所列品种的原料药及其单方、复方制剂产品停止生产,已在兽药国家标准、农业部专业标准及兽药地方标准中收载的品种,废止其质量标准,撤销其产品批准文号;已在我国注册登记的进口兽药,废止其进口兽药质量标准,注销其《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 二、截止2002年5月15日,《禁用清单》序号1至18所列品种的原料药及其单方、复方制剂产品停止经营和使用。 三、《禁用清单》序号19至21所列品种的原料药及其单方、复方制剂产品不准以抗应激、提高饲料报酬、促进动物生长为目的在食品动物饲养过程中使用。 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序号兽药及其它化合物 名称禁止用途禁用动物 1 -兴奋剂类:克仑特罗Clenbuterol、沙丁胺醇Salbutamol、西马特罗Cimaterol及其盐、酯及制剂所有用途所有食品动物 2 性激素类:己烯雌酚Diethylstilbestrol及其盐、酯及制剂

所有用途所有食品动物 3 具有雌激素样作用的物质:玉米赤霉醇Zeranol、去甲雄三烯醇酮Trenbolone、醋酸甲孕酮Mengestrol Acetate及制剂所有用途所有食品动物 4 氯霉素Chloramphenicol、及其盐、酯(包括:琥珀氯霉素Chloramphenicol Succinate)及制剂所有用途所有食品动物 5 氨苯砜Dapsone及制剂所有用途所有食品动物 6 硝基呋喃类:呋喃唑酮Furazolidone、呋喃它酮Furaltadone、呋喃苯烯酸钠Nifurstyrenate sodium及制剂所有用途所有食品动物 7 硝基化合物:硝基酚钠Sodium nitrophenolate、硝呋烯腙Nitrovin及制剂所有用途所有食品动物 8 催眠、镇静类:安眠酮Methaqualone及制剂所有用途所有食品动物 9 林丹(丙体六六六)Lindane 杀虫剂所有食品动物 10 毒杀芬(氯化烯)Camahechlor 杀虫剂、清塘剂所有食品动物 11 呋喃丹(克百威)Carbofuran 杀虫剂所有食品动物 12 杀虫脒(克死螨)Chlordimeform 杀虫剂所有食品动物 13 双甲脒Amitraz 杀虫剂水生食品动物 14 酒石酸锑钾Antimony potassium tartrate 杀虫剂所有食品动物

..农业产业....项目申报实施方案

2018年农业产业帮扶资金项目 实施方案 项目名称:××××××中药材种植示范基地 项目实施单位:××××××中药材专业合作社 项目法人:×××××× 联系电话:×××××× 县级主管单位:××××××农业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市级主管单位:××××××农业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制日期:2018年7月16日星期一 陕西省农业厅 制 陕西省财政厅 目录 一、项目背景及必性 (1) 二、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及优势 (14) 三、项目实施地点与规模 (19) 四、项目实施内容及资金源 (19) 五、项目实施进度划 (20) 六、项目绩效目标 (21)

七、保障措施 (23) 八、附件 1、2018年农业产业帮扶资金项目申请表 2、申报单位申请文件 3、镇办推荐文件 4、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实施单位农业产业帮扶资金项目带动贫困户增收承诺书 6、拟建项目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名单 7、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开展订单、股权、劳务等合作的有效证明材料

一、项目背景及必要性 1.1项目提出背景 医药产业是世界公认的最具发展前景的高技术、高投入、高效益、国际化的产业。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医药产业以年均8%的速度持续增长,成为世界科技、经济竞争的焦点领域之一。我国医药科技及其产业自改革开放以来发展迅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医药工业总产值年均增长近18%,是我国工业部门中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中药产业有几千年悠久历史,是中华民族的瑰宝,也是我国最具竞争优势的产业之一,其优势不仅在于有博大深远的中医药理论和有丰富的中药材资源及人才资源,而且更在于国内外强劲的市场需求和国家强大的政策支持。我国中医药以其独特的临床疗效,符合“绿色概念”和“回归自然”的世界潮流,正被愈来愈多的国家和地区人民所认识,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良好发展机遇。近年来,中药产业一直保持着强劲的增长态势,在农业领域、工业领域、医药与保健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整个国家经济发展中也越来越凸显其重要地位。 随着产业化、市场化和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现代中药产业已由过去的传统产业发展成为综合型产业。在现代中药产业链中包括中药农业、中药工业、中药商业、中药知识产业四大方面,其中以中药材生产为主要内容的中药农业是推进中药产业

农业部442号补充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讨论稿) 为加强兽药管理,确保兽药安全有效,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现就兽药注册管理补充规定公告如下: 一、拟生产2009年11月30日前公布的进口兽药质量标准中的化学药品(含消毒剂,下同)的和本公告发布后新兽药监测期满(《新兽药注册证书》署名单位除外)化学药品的,实行兽药注册管理,并按下列要求提供资料:(一)申报原料药。按照“农业部第442号公告”中“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注册资料要求”注册项目中提交有关原料药的综述资料和相关药学研究资料。 (二)申报制剂。按照“442号公告”中“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注册资料要求”提交综述资料、相关药学研究资料和错误!未指定书签。原料药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当包括原料药生产企业资质证明文件(生产许可证、GMP 证书)和销售发票、检验报告、产品标准等资料复印件。采用进口原料药的,应当提供《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或《兽药注册证书》)、《进口兽药通关单》、检验报告、兽药质量标准等复印件。必要时,提供兽药残留消除研究试验资料,注射剂提供过敏性、溶血性和局部刺激性等试验资料。 缓(控)释制剂、混悬型制剂还应当提交血药法生物等

效性试验资料,生物等效性试验对照药物应选已批准的同品种产品。 (三)申报抗生素全发酵品种。申报注册抗生素全发酵品种的企业应具有抗生素发酵生产能力。应按照“农业部第442号公告”中“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注册资料要求”提交综述资料、相关药学研究资料,并提供菌种来源和菌种鉴定资料、标准物质来源及其制备考核方法等研究资料和相关毒理学试验资料。多组分抗生素类全发酵品种还应提供主要组分及比例的试验数据和资料。 (四)申报在我国仅注册进口兽药制剂但未注册原料药、且国内原料药尚无药品标准或兽药标准的,应同时申报制剂和原料药,并按照“农业部第442号公告”中“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注册资料要求”注册分类第二类要求提供资料。 二、拟生产2009年12月1日后首次公布化学药品进口兽药质量标准的化学药品,对国内原料药有药品或兽药标准的,申报该制剂应按“农业部第442号公告”中“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注册资料要求”注册分类第五类要求提供资料。对国内原料药尚无药品或兽药标准的,应按“农业部第442号公告”中“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注册资料要求”注册分类第二类要求提供资料。除此之外,其他项均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要求执行。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表彰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表彰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表彰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部表彰工作,充分发挥表彰工作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农业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表彰活动,是指以农业部名义开展的表彰活动,由部人事劳动司归口管理。 第三条严格控制表彰活动的数量和范围,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表彰项目的设立须严格执行审批规定。 第五条农业部常设表彰项目包括: 全国农业劳动模范。农业部人事劳动司承办,周期为5年。 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农业部人事劳动司牵头,各有关司局参与,周期为3年。 中华农业英才奖。农业部人事劳动司承办,周期为3年。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承办,周期为3年。 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农业部科技教育司、中国农学会承办,周期为2年。 第六条承办司局负责制定表彰项目的管理办法,对评选对象的范围、数量、条件,以及评审程序、奖励办法等做出具体规定。管理办法经部人事劳动司审核后报部党组会(或常务会)审议,以部文形式公布。 第七条承办司局须在表彰年份前一年10月底前研究提出下一年的表彰计划和方案并会签相关司局,经部人事劳动司审核后报部党组会(或常务会)审定。 第八条表彰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通报表彰; (二)颁发奖状、奖牌、奖杯或奖章; (三)颁发证书; (四)其它表彰方式。

表彰活动应结合部门工作会议或采取召开电视电话会议等简便形式进行,一般不单独召开表彰会议。 第九条表彰活动以部名义发文,有关证书、奖状盖部印。 第十条不得以各种名义向单位和个人收费或变相收费。 第十一条表彰活动结束后,承办司局应及时向部人事劳动司报告有关情况,并报送相关资料(名单、奖状、证书样本等)备案。 第十二条除本办法第五条所列表彰项目外,部机关各司局、部属各单位不得开展面向农业系统、基层和企业的表彰活动。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开展其它表彰活动的,由相关单位提出并制定详细方案,经部人事劳动司审核后,报部党组会(或常务会)审议。 第十三条面向农业部系统内部开展的表彰活动实行一事一批制。机关司局主办的表彰活动报分管部领导审定;部属单位主办的表彰活动报业务主管司局审核、分管部领导审定。面向农业部系统开展的表彰活动经批准后,表彰项目和方案也须报部人事劳动司备案。 第十四条农业部业务主管的社团设立的表彰项目包括: 神内基金农技推广奖。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主办,周期为2年。 中国畜牧行业先进工作者、先进企业。中国畜牧业协会主办,周期为2年 中国饲料工业协会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中国饲料工业协会主办,周期为2年 优秀奶业工作者和乳品加工企业。中国奶业协会主办,周期为2年。 此类表彰项目应制定管理办法并以适当形式公布。表彰活动由业务归口司局负责管理,不得向单位和个人收费或变相收费。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擅自设立表彰项目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政纪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六条对部机关公务员和集体的奖励,按《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印发的《农业部表彰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部人事劳动司负责解释。

全国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国家经贸委、公安部、交通部、农业部、国

全国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国家经贸委、公安部、交通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沿海走私严重 地区加强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缉私和违法案件处理 【发文字号】全打[1996]8号 【发布部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公安部交通部(已撤销)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1996.07.29 【实施日期】1996.07.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全国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国家经贸委、公安部、交通部、 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沿海 走私严重地区加强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全打[199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打击走私领导小组、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公安厅(局)、交通厅(局)、渔业主管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交通部直属及双重领导港航单位、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过1993年和1994年两次全国范围的打击走私联合行动,大部分海域走私活动

猖獗的势头得到了遏制。但当前局部海域走私活动仍很严重,必须进一步强化综合治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反走私领导责任制,加强对海上反走私工作的组织领导 在海上走私严重的地区,各级地方政府要把反走私斗争列入干部目标管理,建立责任制,作为干部考核和评定政绩的重要内容。对发案率高、问题严重、整治不力的要进行通报和有力的指导,并限期扭转局面。对于领导工作软弱,打击不力,不能在限期内扭转局面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对执法部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协调。 对海上走私活动严重的村镇,地方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治理整顿。要加强反走私宣传和法制教育,重点宣传国家有关法规及走私的危害性,宣传严惩重大走私、暴力抗拒缉私的典型案例。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干部群众思想觉悟,增强法制观念,自觉抵制走私活动。 二、进一步开展海上走私联合行动 对海上走私严重的地区,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及打私办和国家有关部门,要适时地、有针对性地组织海关、公安边防部门开展反走私联合行动,及时遏制走私势头。海关和公安边防部门要及时调配力量,加强对重点海域走私活动的查楫,经常不断地予以打击。 海关、公安边防部门对查获的海上走私货物必须依法没收,对触犯刑律的案件当事人,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及时向交通、渔政等部门通报船员、渔民利用船舶走私情况。交通、渔政部门在行业管理范围内视情节作出行政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有关船舶的营运资格或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海员证或捕捞许可证。 公安刑侦部门对海关、公安边防部门缉获移送的海上走私、暴力抗拒缉私的大要案件,要组织力量与缉私部门联合办案,尽速侦破;对触犯刑律的在逃案犯要全力缉拿。并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596号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596号公告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和农业部第426号公告(以下简称426公告)要求,经审核,现公布首批《国家兽药标准增加规格目录》(附件1,以下简称《规格目录》)、《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受理目录》(附件2,以下简称《受理目录》)和《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附件3,以下简称《废止目录》),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规格目录》的,按国家兽药标准(以下简称国标)增加含量或包装规格管理,不实行标准试行期和监测期保护。拟生产该类产品的兽药生产企业,可按规定程序向我部履行产品批准文号申报手续。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规格目录》中所列规格外,其他同品种不同规格的兽药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标)同时废止。拟增加《规格目录》同品种的含量或包装规格的,按《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技术资料审查原则》(农办医[2005]52号)相关规定办理。 三、法定兽药检验机构对列入《规格目录》的产品实施监督检验时,应根据检验工作需要适当调整取样量,以保证检验结果准确。 四、列入《受理目录》的,按426公告第九条规定执行。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审评办)向申报企业发出受理通知书,并提出相关要求。申报企业应按规定向审评办上报补充资料。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废止目录》的同品种地标同时废止,其他后续工作按426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六、各地已批准但未列入《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农业部公告第560号)的、未列入本公告《废止目录》的、未列入本地自行撤销地标清单的地标,均可按照426号公告要求抓紧组织该类地标的申报。 七、对联合协作申报地标的,所有企业应分别填写《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申请表》,由承办企业按426号公告第五条规定进行申报,并附联合协作协议书。参与协作企业填写的《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申请表》需经本辖区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盖章、备案,作为地标升国标后申报产品批准文号的证明材料。 八、各地已上报审评办但未列入《废止目录》、《受理目录》及未做任何改变的国标品种,企业可按规定程序直接向我部履行产品批准文号申报手续。 九、各地要高度重视地标清理工作,认真执行地标清理政策,积极配合我部做好相关工作,以保证兽药质量,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动物疫病防治效果,促进我国兽药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附件:1.国家兽药标准增加规格目录 2.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兽药标准受理目录

2018—2019国家农林扶持资金申报项目清单

2018—2019国家农林扶持资金申报项目清单 休闲生态农业项目 1)现代农业园区试点申报立项目; 补贴额度:省级1000-2000万元、国家级1-2亿元; 2)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 补贴额度:300-500万元; 3)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试点项目; 补贴额度:500-800万元; 4)一二三产业融合试点项目; 补贴额度:项目总投资的30%; 5)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现代农业领域项目; 补贴额度:80万; 6)扶贫项目 7)农庄类项目 8)田园综合体试点项目(针对2017年已执行项目); 补贴额度;对于已试点试验省份给予适当补助; 9)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发展政策项目; 养殖类项目 1)现代种业提升工程畜禽良种项目; 补贴额度:300-500万元 2)现代农业示范项目; 补贴额度:200万-2亿 3)生物质能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养殖项目); 补贴额度:项目总投资10%左右 4)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项目; 补贴额度300万 5)扶持“菜篮子”产品生产项目; 补贴额度:300万以内

6)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良种繁育、优势特色养殖项目); 补贴额度:100-500万 7)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养殖及饲料加工机械); 补贴额度:总投资30%左右 8)农产品促销项目资金; 补贴额度:项目总投资10%左右 9)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 补贴额度:60-300万元 10)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 补贴额度:300-500万元 11)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试点项目; 补贴额度:500-800万元 12)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现代农业领域项目; 补贴额度:80万元 13)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 补贴额度:80-120万元 14)中央财政现代农业发展资金及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项目;15)数字农业建设试点项目; 补贴额度;2000万元以内 16)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和生物天然气试点项目; 1500-4000万 17)种养结合一体化(标准化规模养殖) 补贴额度;30万-170万 种植类项目 1)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 补贴额度:项目总投资10%左右 2)现代农业示范项目; 补贴额度:200万-2亿 3)生物质能综合利用示范项目; 补贴额度:项目总投资10%左右 4)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项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国食药监办[2003]174号 【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已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3.07.21 【实施日期】2003.07.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03]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监、公安、农业、商务(经贸)、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厅、局),海关广东分署、上海、天津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3〕

65号)精神,根据7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召开的“全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共同制定了《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海关总署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3〕65号)和吴仪副总理关于专项整治要体现“专”和“实”的指示精神,结合各有关部门管理职责,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和全国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针对当前食品药品安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当前食品药品安全形势,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进一步打击制售假劣食品药品的违法活动,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的行为。对食品要强化源头污染的治理,实施严格的市场准入管理,加强“从农田到餐桌”各环节全方位的严格监管;对药品要集中整顿和规范中药材专业市场,以带动药品市场的全面整顿。食品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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