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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责任,规范审批流程,完善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管理。

本办法不适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职责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原则,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范围,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具有一定建筑规模或使用性质、发生火灾后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建设工程;除此之外的建设工程为本办法所称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六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通过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八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时,实行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查分离。

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展现场评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委托权限对现场评定结论负责。

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具备专业技术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协助开展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和消防现场评定,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其接受委托的工作结论负责,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特殊建设工程

第九条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包含消防设计审查(含特殊消防设计)、消防工程自验收(消防专项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等环节。

第十条含有下列情形之一为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并在工程竣工后申请消防验收: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设有本规定第(一)至(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八)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九)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

(十)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十一)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十二)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应当通过业务办理平台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见附件1-1);

(二)消防设计文件和技术审查意见;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供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政务服务统一要求出具受理凭证(见附件1-2),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法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见附件1-3、1-4)。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按本办法实施特殊消防设计时,应当在工程建设规划阶段,通过

工程所在地设区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特殊消防设计文件,以及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和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第十四条对具有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技术资料进行评审,并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同时抄送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报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参加评审的专家总数不得少于7人,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独立出具评审意见。未经四分之三以上评审专家同意通过评审的技术资料,不得作为消防设计审查的依据。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十五条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消防设计审查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

(三)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四)具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提交的技术资料符合规定,并通过专家评审。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应当按照经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第十七条特殊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并可以聘请有关技术专家参加验收组,按下列程序进行消防自验收(消防专项竣工验收):

(一)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建设工程中与消防相关内容的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审阅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三)实地查验消防工程质量,对是否符合设计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进行全面检查;

(四)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评价,参加验收的各方应当在消防专项竣工验收记录表(见附件2-1)上签章确认;参与消防专项

竣工验收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重新组织消防专项竣工验收直至合格意见一致;

(五)建设单位出具消防专项竣工验收报告(见附件2-2)。

第十八条消防自验收(消防专项竣工验收)的通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消防车道和救援场地的设置已完成,消防电源和水源已开通,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和发配电机房等公共消防设施已施工完毕;

(二)施工单位对消防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并出具符合规定的消防工程竣工报告(见附件2-3);

(三)设计单位按要求检查施工单位按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施工的情况,出具符合规定的消防设计质量检查报告(见附件2-4);

(四)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出具符合规定的消防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见附件2-5);

(五)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可以委托具备专业技术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对消防工程涉及的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测验收;

(六)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消防工程质量问题已整改完毕;

(七)有完整的消防工程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其中应

当包括工程使用的涉及消防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等;

(八)其他专业建设工程消防专项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组织消防自验收(消防专项竣工验收)通过后,应当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并提供符合要求的以下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见附件2-6);

(二)包含总平面图、建筑图在内的与消防工程有关的竣工图纸(可提供电子版图纸);

(三)建设单位组织的消防自验收(消防专项竣工验收)合格材料。

第二十条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政务服务统一要求出具受理凭证(见附件2-7),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消防验收申请材料和建设工程情况开展现场评定(见附件2-8),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根据现场评定结论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见附件2-9,2-10)。对现场评定结论为合格的特殊建设工程,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现场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其他建设工程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

实行备案和抽查制度,包含消防工程自验收(消防专项竣工验收)、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等环节。

其他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具备经技术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

第二十二条其他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组织消防自验收(消防专项竣工验收),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附件3-1);

(二)施工许可文件(依法需要办理的);

(三)包含总平面图、建筑图在内的与消防工程有关的竣工图纸(可提供电子版图纸);

(四)建设单位组织的消防自验收(消防专项竣工验收)合格材料。

第二十三条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见附件3-2、3-3);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见附件3-4)。

第二十四条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已经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抽查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并通过广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管理平台、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等媒体、媒介向社会公示,抽取比例按照建设工程的使用性质

和火灾危险性进行确定。

第二十五条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其他建设工程,应当在公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和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并通过广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管理平台、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等媒体、媒介向社会公示检查结果。检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见附件3-5)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收到不合格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建设工程,组织整改后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复查(见附件3-6),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建设工程。

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复查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见附件3-7)。

第四章有关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责任制度。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消防质量承担首要责任。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建设工程消防质量承担各自相应的主体责任。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承担其相应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的从业人员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

量,并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

(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委托监理;

(三)选用具备相应资质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督促施工单位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消除火灾隐患;

(四)按照工程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组织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消防专项竣工验收;

(六)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依法应当经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设计单位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二)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消防专项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

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章确认。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建立消防施工质量责任制,严格工序管理,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二)落实材料进场检验制度,确保建设工程所需(包括建设单位提供)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三)建立施工现场防火安全责任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四)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消防专项竣工验收,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责。

第三十条监理单位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建立并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监理责任制度;

(二)发现不符合设计图纸、规范、技术标准和合同条款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责任方改正;对拒不整改的,要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消防专项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设计实施情况和施工质量签章确认。

第三十一条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依规符合相应的条件、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承担下列责任:(一)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提供图纸技术审查和咨询评估的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提供技术服务,审查建设工程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各类消防设施、火灾危险性分类等消防设计,以及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建立电子信息档案,并对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负责;

(二)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提供检测的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服务标准,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提供包括消防专项竣工验收和消防设施设备检测等技术服务工作;通过自治区建设工程检测监管信息系统规范技术服务和检测信息;确保检测数据资料的实效性和规范性,并对出具的技术结论负责;

(三)为建设工程提供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协助工作的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接受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对委托内容协助开展现场评定,建立电子信息档案,并对其工作结论负责。

第三十二条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外的专业建设工程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时,可以征求专业工程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建立“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督管理机制,对已办理了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行政许可事项的建设工程进行随机监督检查,向社会公示检查结果。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消防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未依照本办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备案,并确定为检查对象;对逾期不备案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停止使用建设工程,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等监督管理工作和提供有关单位使用的业务管理系统,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八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加强社会信用管理,依法公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人员资格情况、诚信记录等信息,促进公平竞争。

第三十九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过广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管理平台、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等媒体、媒介向社会公布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并与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银行等其他技术检查管理部门实行诚信监管联动。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及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情况及时告知同级消防救援机

构,建立与消防救援机构的信息互通机制,共享与消防监督检查和灭火救援有关的图纸、资料。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军事设施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及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规范标准以及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当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

第四十三条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消防设施施工安装、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并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四条各设区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1.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1-2.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1-3.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合格)

1-4.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不合格)

2-1. 消防专项竣工验收记录表

2-2. 消防专项竣工验收报告

2-3. 消防工程竣工报告

2-4. 消防设计质量检查报告

2-5. 消防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

2-6.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2-7.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2-8.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

2-9.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合格)

2-10.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不合格)

3-1.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

3-2.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未抽中)

3-3.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抽中)

3-4.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材料补正通知书

3-5.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复)查不合格通知书

3-6. 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复查(消防验收复验)申请表

3-7. 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复查意见书

附件1-1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工程名称: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

说明

1.此表由建设单位填写并加盖法人章;没有法人章的,应由其负责人签名。填表前请仔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确知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2.建设单位(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否则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填写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笔或打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不得涂改。

4.表格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不需填写的,应划去。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审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必须填写。未确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应划去相应栏目。

5.表格中的“□”,表示可供选择,在选中内容前的“□”内画√。

6.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如需“证明文件”均为复印件,申请人应注明原件存放处和日期并签名确认。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文件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文件 项目名称: 1500吨/年特种表面活性剂生产项目 设计单位:山东润昌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日期: 2010.08.02

设计文件目录

设计说明书 TY100721-XSJ-01 项目名称:1500吨/年特种表面活性剂项目 建设单位: 天津瓦同化学品有限公司 项目投资:2000万元 建设单位地址:天津市武清区曹子里乡小高口村西侧 建设单位法人:张舜 项目负责人:张舜 一、工程设计依据 1、执行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3)《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GB50489-2009 (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40-2005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2008 (6)《化工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定》 HG/T 20698-2000 (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94(2000年版)(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9)《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 HG/T20675-1990 (10)《化工企业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设计规程》HG/T20681-1989 (11)《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51-92 (2000年版)

(12)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2009.5.1 (13)《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50013-2006 (14)《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50493-2009 2、其他 (1)国家主管部门有关立项批文,会议纪要等 (2)天津瓦同化学品有限公司设计任务委托合同 (3)《1500吨/年特种表面活性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厂方提供的该工程基础设计条件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 二、建设规模和设计范围 1、工程的设计规模及项目组成 根据当地原料及产品供需情况及瓦同化学品公司发展计划,确定建设项目规模为1500吨/年特种表面活性剂生产装置。 根据工程要求,该装置加工原料乙炔、碱液、酮、脂肪酸和羟乙基 乙二胺等,年开工时数6336小时。 按功能分区的原则将本厂区分为生产装置区、辅助生产区(原料及 产品存储区)、公用工程区、行政区等,各区由道路分隔。 2、设计范围与分工。 本次设计范围为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火 栓系统及灭火器具、安全疏散指示。 三、总指标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建设规模的持续扩大,各类建筑根据 规模和使用性质的不同,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一系列 的消防安全设施,以保证建筑物的消防安全。作者从事建筑工程消防 设计审核、验收工作,在工作中遇到很多工程技术和质量上的问题, 作为消防监督部门,既要监督好,从技术上服务好,更要把好源头关,增强对消防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的监控。 1建筑工程消防设计上的先天隐患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因为设计市场竞争,低价揽业务,缺乏对设计条件 的充分调查;无原则迎合业主心理,降低标准设计;设计单位设计人 员对消防技术标准理解、掌握水准不够以及责任心不强,设计粗糙等 因素,工程设计常出现如下问题: 总平面布局设计方面存有不标注与本项目相邻的周边建筑的性质、层 数或高度、防火间距,总平面布局设计与现场实际不相符,在设计图 纸中隐藏了部分影响消防车道畅通和防火间距不足的建构筑物,总平 面图与建筑图关于建筑的性质、规模不一致等问题,如果现场勘察不 到位很容易造成隐患和产生相邻纠纷。 在建筑图设计方面存有设计内容不全面、建筑材料耐火等级和燃烧性 能选择不符合规范要求,帮助业主回避平面布置不合理等问题。 消防设施方面主要消防给水设计不切实际,不能满足消防要求。 2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存有的主要问题 安装使用建筑自动消防设施,不经过消防监督部门审核、验收把关, 造成一些问题。有些单位为压缩基建开支,或者降低成本,选择质差 价廉的消防产品,质量难以保证;有些单位安装调试后,仍然存有问题,始终不能开通运行,甚至几年不能投入使用;有的在使用很短一 段时间后,就整个系统瘫痪,需要重新设计、换型,造成很大的浪费。

2020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三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第四章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 第五章档案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为,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部门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 第三条本细则是和《暂行规定》配套的具体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暂行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细化本细则。 第五条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意见一并出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根据施工图审查意见中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并入联合验收。 第二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信息齐全、完整;(二)消防设计文件内容齐全、完整(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内容齐全、完整); (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已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已提交批准文件。 第七条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封面:项目名称、设计单位名称、设计文件交付日期。 (二)扉页: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和项目总负责人的姓名及其签字或授权盖章,设计单位资质,设计人员的姓名及其专业技术能力信息。 (三)设计文件目录。 (四)设计说明书,包括: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填写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填写 Revised by BLUE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2,2020.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一)适用范围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是公安消防机构接受消防行政许可事项中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而使用的法律文书。 (二)程序要求 公安部119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三)制作要求 本文书属多联式填充性文书,包括封面、申报表和填表说明三部分。 1、封面。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和填表日期。 “工程名称”按照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名称填写;“建设单位”填写负责工程项目开发建设的单位名称并加盖行政公章,申报日期以建设单位将申报资料收集并送达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当日日期。 2、申报表。由工程项目基本信息和工程项目申报内容基本信息组成。此联由建设单位根据申报工程的验收情况如实填写。 (1)工程项目基本信息。 建设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按照开发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法定名称填写;工程名称和工程地质:按照项目立项批准单位出具的有效文件如实填写;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内容要按照各单位营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法定名称填写;工程使用性质部分则按照实际施工的类型和量勾选。

(2)单体建筑基本情况一栏,项目涉及的建筑如果有多栋则需分别填写,如果其中部分建筑结构、层数、高度、面积等信息一致,则可按一栏填报,如“XX区1-5栋”,该栏基本信息需按照设计单位设计图纸如实填写。储罐、堆场、建筑保温和装修工程涉及的表内内容必须按照设计单位的设计图如实填写,消防设施同样按照工程涉及的部分勾选,材料提交勾选栏按照建设单位自己提交的材料进行勾选,因工程类别不同则部分材料不需要提供。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可以在尾栏进行填报。 3、填表说明。该部分规定了填表的注意事项,以及采用的墨印和报表规格等。 (四)注意事项 1、对不属于消防验收范围的申报项目移送备案验收,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在对申报材料进行检查时,如发现申报项目不属于消防验收的项目,则应将建设项目变更为消防备案验收项目,或者移交至项目所在地的消防大队进行消防备案验收,进入备案流程; 2、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涉及多个施工、设计、监理方的,则一并填写申报,并提供相关资质和执照。如:某单位土建、消防设施施工和外墙保温施工均为不同单位,则均需填报; 3、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受理过程中,如遇申报项目内容参照地方规章和公安部119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相矛盾冲突的,参照后者执行; 4、对于建设工程立项单位审批通过的一个建设项目,如果分区或者分期报验的,需在其他相关情况内作说明。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工程名称XX工程建设项目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

一、概述 1 范围(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略) 3 术语和定义(略) 4 一般要求(略) 5 验收内容5.1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内容包括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 测试。5.2审查资料包括:a)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b)工程竣工验收报 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以及相关隐蔽工程施工和验收资料;c)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文件;d)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e)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更多规范关注图图规范微信公号f)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g)施工、工程监理、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h)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文件,特殊消防设计文件专家评审意见,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和消 防设计变更情况。 特别提醒,易犯错误:①广泛存在图纸不全、变更混乱的问题。 ②私自修改平面布局、高度等,缺少正式变更设计。 5.3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内容包括:a)对建筑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 场抽样查看;b)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 度等可测量的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c)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查测试;更多 规范关注图图规范微信公号d)对消防产品进行抽查,核对其市场准入证明文件; e)对其他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进行抽查测试。 特别提醒,易犯错误:①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证明缺失。②盲目修改内装修面 层做法,导致面积或宽度等不符合设计要求。 二、验收评定标准 6.1一般原则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应按照先子项评定、后单项评定的程序 进行。 6.2子项评定6.2.1子项按其影响消防安全的重要程度分为A(关键项目)、B(主要项目)、C(一般项目)三类,分类标准如下:a)A类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 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b)B类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 “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c)C类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的其他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子 项的名称及对应的检查内容和检查方法见附录A 6.2.2子项的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应符合以下要求: a)每一项的抽样数量不少于2处,当总数不大于2处时,全部检查;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的设置及安全出口的形式和数量应全部检查;b)B类项抽查中若发现1处不合格,应再抽查2处,不足2处的全部抽查;c)子项的检查内容涉及抽查消 防产品的,应对检查内容中至少一个品种的消防产品进行抽查,核对其市场准 人证明文件。更多规范关注图图规范微信公号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 一、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0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二、受理部门及审批单位(一)以下项目由市公安消防局受理和审批:1、高层民用建筑,独立的地下工程;2、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或单栋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多层民用建筑或建筑群;3、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油库、液化气站及其它甲、乙类火灾危险场所;4、甲、乙类厂房、仓库,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或单栋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丙、丁、戊类厂房、库房。(二)以下项目由工程所在地的公安消防大队受理和审批:除第(一)项范围以外的建筑工程报工程所在地的公安消防大队受理和审批。 三、审批时限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发出《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对于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同时将延长审核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并发出《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对于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同时将延长验收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申办应提交材料(一)建审材料: 1、申请报告。由建设单

位提交申请消防审核的书面报告,并加盖建设单位印章。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申请事由及相关情况说明。2、申报表单。建设单位根据所申报的建筑工程类别有选择地填写并提交《建设工程总平面(方案)设计消防审核申报表》、《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或《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3、规划批文。新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立项批文及规划红线图。4、设计图纸。(本项所列各类图纸在报审时应同时提交其设计光盘,文件扩展名格式为.dwf。)①总平面设计:工程总平面布局图;②方案设计:工程总平面布局图,工程单体平、立、剖面方案设计(含相关设计说明资料);③扩初设计:总平面图、建筑扩初图、建筑给排水扩初图、建筑供暖通风扩初图和建筑电气扩初图;④施工设计:总平面图、水总平面图、建筑施工图、建筑给排水施工图、建筑供暖通风施工图和建筑电气施工图; ⑤装修设计: 装修设计平面图、立面图及设计说明资料(应包含装修材料明细说明); ⑥自动消防设施设计:自动消防系统(设施)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资料(自动灭火系统应包含设计计算书);⑦变更设计:变更后涉及到的建筑、水、电、暖通设施等的设计图纸。5、消防设计专篇。对于国家、省级、市级重点工程和其它设置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应提交消防设计专篇;6、资证及前期法律文书。装修和自动消防设施设计申报审核时,应提交设计单位设计资质及原建筑工程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7、评估报告。对于设计超出国家消防技术规范或规范未予明确的建筑工程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客观与公正,规范消防验收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新建、改建、扩建和建筑内部装修等建筑工程竣工后实施的消防验收。 消防验收由公安消防机构组织实施,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等单位予以配合。 第三条消防验收应当按照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性检查及功能测试、综合评定的程序进行,并如实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见附件1,表中未涵盖的其他灭火设施,依据此表格式自行续表)。 第四条消防验收的资料审查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资料(包括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消防设计审查意见、消防设计变更情况、消防设计专家论证会纪要及有关说明等); (三)竣工图纸及隐蔽工程监理记录资料; (四)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 (五)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抽样检验报告及其它燃烧性能证明材料,阻燃制品的燃烧性能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五条消防验收的现场抽样性检查及功能测试,应当依据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进行以下内容: (一)对建筑防火、消防设施等外观质量进行现场查看; (二)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宽度、长度、面积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测量; (三)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现场测试; (四)通过现场检查和专业仪器对消防产品进行现场判定。 第六条消防验收的评定,应当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抽样性检查及功能测试的结果,按照子项、单项、综合的程序进行。 消防验收的评定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第七条子项是指依照消防技术标准要求重点抽查的项目,子项的名称、类别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 子项质量缺陷的确定,根据对建筑工程消防功能实现的影响及其整改的难易程度,划分为严重缺陷(A)、一般缺陷(B)、轻度缺陷(C)三类,已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中给出。 第八条子项的现场抽样性检查及功能测试,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当子项功能为建筑消防设施控制功能时,按照设施运行最复杂的情况抽查1次; (二)除第(一)款外,其它子项的抽样数量均不少于2处,当总数少于或等于2处时,全部检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51号令)

索引号:000013338/2020-00100 主题信息:其他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成日期:2020年04月01日 文件名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有效期:2020年06月01日生效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主题词: 废改立情况: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1月19日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 2020年4月1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第七条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第二章有关单位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与义务 第八条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二)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办理备案并接受抽查; (三)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依法将消防施工质量委托监理; (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五)按照工程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 月日

说明 1.此表由建设单位填写并加盖印章,没有单位印章的,由其负责人签名。填表前请仔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确知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2.建设单位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填写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或打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不得涂改。 4.表格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不需填写的,应划去。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必须填写。未确定监理单位的,不填写相应栏目。表格中的“□”,表示可供选择,在选中内容前的“□”内画√。申报局部验收的,在“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中注明。 5.申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应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2)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3)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含建筑保温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4)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5)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6)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其中“证明文件”、“合格证”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6.通过网上申报备案的,应按要求提交全部电子申报材料。请注意领取备案文书。面对强大的对手,明知不敌,也要毅然亮剑,即使倒下,也要化成一座山

2020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6月1日施行!住建部发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规定适用于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全文如下: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第七条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第二章有关单位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与义务 第八条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二)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办理备案并接受抽查; (三)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依法将消防施工质量委托监理; (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五)按照工程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

改建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应注意的问题

改建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应注意的问题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改建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应注意的问题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各地新建建筑工程项目不断增多,同时对原有建筑进行改建、扩建及重新装修的现象也比较普遍。在这些改建工程消防设计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工程耐火等级要与改建后的建筑功能相符合,这是改建工程中常被忽略的问题。建筑的使用功能、层数、面积发生变化,原设计的耐火等级有可能满足不了新功能的需要。比如将普通的高层旅馆改变为设有空调系统的高级旅馆时,该建筑由二类高层建筑变为一类高层建筑,其耐火等级要求也相应发生变化;再如将普通工业厂房改为甲、乙类厂房时也会遇到同样的问题。同时,在结构设计中还要考虑建筑的使用年限以及作用在各构件的荷载变化的影响,尤其是钢制构件还要进行疲劳计算。提高构件耐火等级的方法有许多种,比如增加混凝土构件保护层厚度,改进装饰装修材料,对耐火能力较差部位进行防火处理等,在设计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采用。 二、消防设施的设计要与新功能相配套。工程用途变化、面积和层数变化的同时,与之相配套的消防设施有可能改变。如消火栓及常备灭火器材的数量变化、消防水池及高位水箱的储水量是否需要增加、消防电梯及消防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与否、消防供水以及空调、防排烟系统等配套设施的设置都应加以考虑。当然,对于一般的比较简单的

工程,仅需考虑一个或几个方面的问题。对于一些“先天不足”的建筑物,如一些设计消防给水、无消防自动系统的建筑,在“后天”改建中要按照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技术标准重新设计,弥补不足,做到不留新问题。但是,在求新的同时,还要本着实用、节约的原则,充分利用建筑原有的消防设施,做到物尽其用。 三、疏散设计一定要满足规范要求。从近年各地发生的火灾事故来看,由于疏散要求不能满足而发生人员伤亡的事故较为常见。在改、扩建工程设计时应在保障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考虑疏散设计。首先,应保证有足够的疏散出口,疏散门的开启方向、疏散走道的宽度及室外的消防车道应符合规范要求。其次,疏散走向要尽量简洁,考虑同时提供室内任何位置向两个方向疏散的可能性,在保障疏散距离符合规范的前提下,尽量减少通道的转折次数,让使用者在紧急情况下达到最快撤出的目的。在走廊及拐角处应辅助有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第三,避难层、楼梯间、防火墙、防火门等建筑构件要有可靠的耐火性能或防、排烟性能,确保在紧急情况下,给遇难者提供一个安全的避难、疏散场所。 四、室内装修设计要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的要求。近年来,各地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装修热潮,装修材料多样化、高档化,用电设施大量增加,火灾预防的难度也相应提高。在装修设计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填写模板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一)适用范围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是公安消防机构接受消防行政许可事项中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而使用的法律文书。 (二)程序要求 公安部 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三)制作要求 本文书属多联式填充性文书,包括封面、申报表和填表说明三部分。 、封面。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和填表日期。 “工程名称”按照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名称填写;“建设单位”填写负责工程项目开发建设的单位名称并加盖行政公章,申报日期以建设单位将申报资料收集并送达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当日日期。 、申报表。由工程项目基本信息和工程项目申报内容基本信息组成。此联由建设单位根据申报工程的验收情况如实填写。 ( )工程项目基本信息。 建设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按照开发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法定名称填写;工程名称和工程地质:按照项目立项批准单位出具的有效文件如实填写;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内容要按照各单位营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法定名称填写;工程使用性质部分则按照实际施工的类型和量勾选。 ( )单体建筑基本情况一栏,项目涉及的建筑如果有多栋则需分别填写,如果其中部分建筑结构、层数、高度、面积等信息一致,则可按一栏填报,如“ 区 栋”,该栏基本信息需按照设计单位设计图纸如实填写。 储罐、堆场、建筑保温和装修工程涉及的表内内容必须按照设计单位的设计图如实填写,消防设施同样按照工程涉及的部分勾选,材料提交勾选栏按照建设单位自己提交的材料进行勾选,因工程类别不同则部分材料不需要提供。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可以在尾栏进行填报。 、填表说明。该部分规定了填表的注意事项,以及采用的墨印和报表规格等。 (四)注意事项 、对不属于消防验收范围的申报项目移送备案验收,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专篇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专篇 项目名称: 设计单位: 日期:

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 项目总负责人: 建筑设计负责人: 消防给水系统负责人:防排烟系统负责人:自动报警系统负责人:

目录 一.工程概况 二、设计依据 三、建筑消防设计 四、消防给水 五、防排烟系统 六、消防电气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建设单位: 4.工程规模 建筑占地面积:4406.38m2 总建筑面积:47561.11㎡ 地上总计容建筑面积40818.84㎡,(其中1.住宅建筑面积:34941.19㎡; 2.车库建筑面积:382.93㎡; 3.商业建筑面积:549 4.72㎡; 地下室建筑面积:6742.27㎡ 建筑层数,高度: H-09#(Q4)楼为11层,建筑高度32.95m; H-09a#(Q4)楼为2层,建筑高度7.65m; H-10#(Q3)楼为25层,建筑高度76.05m; H-11#(Q5)楼为18层,建筑高度53.75m; 5、建筑功能特征: H-09#(Q4)楼为二类高层住宅建筑,一、二层设商业服 务网点;H-09a#(Q4)楼为多层公共建筑;H-10#(Q3)楼为一类高层 住宅建筑,一、二层设商业服务网点;H-11#(Q5)楼为二类高层住 宅建筑,一层设停车库。 地下室,功能为停车库、设备用房及储藏间。 6.耐火等级:H-09#(Q4)、H-09a#(Q4)楼耐火等级为二级;H-10#(Q3)、H-11#(Q5)楼及地下室耐火等级为一级。 7.抗震设防烈度:六度。

8.主要结构体系:钢筋混凝土框架剪力墙结构。 主体结构合理使用年限:50年。 二、设计依据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版 2、《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 3、《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2014) 4、《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5、《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 6、《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7、国家现行有关建筑设计的规范和佳木斯市的有关规范。 三、建筑消防设计 1、消防通道:每栋楼均有消防车可以到达,高层住宅均设有一不小 于建筑长边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通道转弯半径(内径) 均至少为12米。消防通道设置满足规范要求。 2、防火分区设置 地下室防火分区面积<4000 平方米,地下室设备用房及储藏间防 火分区面积<1000 平方米。 H-09#(Q4)楼一、二层局部为商业服务网点,每个防火隔间面积<300㎡,每个防火分区面积<3000㎡;H-09a#(Q4)楼每层为一个防火分区,面积<1500㎡;H-10#(Q3)楼一、二层为商业服务网点,每个防火隔间面积<300㎡,三至二十五层,每层为一个防火分区,面积<1500㎡;H-11#(Q5)楼每

合肥市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合肥市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工作简介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新建、改建、扩建和建筑内部装修等建筑工程竣工后实施的消防验收。 消防验收由公安消防机构组织实施,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等单位予以配合。 一、验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1

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 对验收范围、参加验收的单位、验收程序、验收内容、法律文书的出具做出具体规定。(三)、标准、规范 2

(四)、规章 二、验收内容 包括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性检查及功能测试、综合评定 三个部分。 资料审查 消防验收的资料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资料(包括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消防设计审查意见、消防设计变更情况、消防设计专家论证会纪要及有关说明等); (三)竣工图纸及隐蔽工程监理记录资料; (四)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 (五)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抽样检验报告及其它燃烧性能证明材料,阻燃制品的燃烧性能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3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

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竣工验收自检记录表 编号:【】第号 工程名称建设单位 工程地址现场检查日期受理凭证文号 □改变用途 联系人联系电话 火灾危险性 层数 工程类别□新建□扩建□改建 ( □装修□建筑保温)使用性质 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建筑高度( m)单项名称评定结论单项名称评定结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情况和综合评定意见: □建筑类别□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其他灭火设施 □防烟排烟系统 □安全疏散□合格□不合格: □总平面布局 □平面布置主责任承办人 (签名):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复核意见: 技术复核人(签名):年月日 □消防水源 □消防电源□防烟分区 □装修防火□消防电梯 □建筑保温□防爆年月日□防火分区□灭火器 □室外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资料审查 □其他: 单位类别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签名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现场施工负责人(签名): 此记录由公司工程部存档

表 A.2建筑类别、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验收检查记录 子项评定 单项 名称 单项 评定 子项名称 建筑类别 防火间距 消防车道 内容和方法 要 求 验收检查情况 重要程度 是否合格 建筑 的 规模、高度和定性 A A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 文件要求 消防设计文件中有要求 的 防火 间距 查看设置形式 查看设置形式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 文件要求,且严禁擅自改变用 途或被占用,应便于使用 A 消防车 登高面 建筑 类别、 总平 面布 局和 平面 布置 A 查看设置位置 测试应急照明 首层或地下一层或单独建造 正常 工 作照度 B B 消防 控制室 管道布置 无影响设备使用等管道穿越 A A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 文件要求 查看设置位置、防火分隔 消防 水泵房 查看疏散门 直通室外或靠近安全出口 正常 工 作照度 A B A 测试应急照明 查看设置位置、防火分隔 其他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 文件要求 特殊场所 测试应急照明 B 注:特殊场所是指人员密集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儿童活动场所,锅炉房,变压器室、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等设备用房。 建设单位负责人: 监理单位负责人: 施 工 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规范

一、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1、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一二类三四类。 2、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应做防火保护层。 3、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一二级最大防火分区的长度250米。最大允许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 4、对于地下房间、无窗房间或有固定窗扇的地上房间,以及超过20m且无自然排烟的疏散走道或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40m的疏散内走道,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5、关于排烟 (1)建筑高度超过32米,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2)内走廊超过20米。并设有自然采光、自然通风设施。应设机械排烟设施。(3)面积超过100平方米,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4)通风和空调系统应设置排烟系统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二、建筑防火分区、防火间距及疏散出口 6、建筑物内如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马廊、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 7、地下、半地下建筑内的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2。 8、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1000m2。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应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9、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6-9米。 10、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 11、九层及九层以下,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的塔式住宅,可设一个楼梯。 12、高层建筑安全处口或疏散口必须设置两个安全出口。 13、建筑中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建筑中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14、直接通向公共走道的房间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封闭楼梯间的距离:一级二级25米,环形通道22米。设有自动喷水系统的建筑疏散距离可增加25%。15、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当层数不超过四层时,可将对外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不超过15m处。 16、太平门应为推闩式外开门。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专篇范本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专篇 工程名称 设计单位(盖章) 年月日

编制说明及填写表格注意事项 1. 本表为所有易燃易爆项目、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丙类厂房建筑工程在完成设计后由设计单位统一编写并经设计单位自审小组审查后,报送当地消防主管部门对图纸设计进行专业审批时使用。 2. 设计单位在编写消防设计专篇(下称专篇)时必须结合本文格式和内容进行编写,不得任意调整,对于工程设计中没有的部分可以填写“无本部分内容”或用“/”划掉;本文中没有要求填写,设计单位可视需要增加;本文中提供的各类表格可以按需要增列内容,但不得减少。 3. 专篇的内容应完整、具体,专篇应真实完整的反映施工图或初步设计的内容。以提高消防审批工作的效率,便于审批人员抓住要点,一目了然,专篇的内容是图纸的提炼与完整的反映,不是对设计图纸的补充。 4. 编写时应采用规范性专业用语及法定计量单位,紧扣现行国家消防设计规范。 5. 本文本编制的主要依据为建筑消防现行国家标准。 6. 自审小组应严格审核图纸,凡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工程设计不应当签发。 7. 自审小组由经消防主管部门认可的自审小组组长和自审员组成。 8. 文中附表应按工程实际情况,采用文字形式填写。 9. 本表的电子版可在珠海市政务服务网中下载,网址为:https://www.wendangku.net/doc/7f10742489.html,。

目录 一.自审承诺书……………………………………( 3 ) 二.编制依据………………………………………………( 4 ) 三.工程基本概况…………………………………………( 4 ) 四.工艺设计 (4) 五.总平面设计…………………………………………( 7 ) 六.建筑设计………………………………………………( 7 ) 七.建筑构造………………………………………………( 9 ) 八.消防给水和灭火设计……………………………….( 9 ) 九.防排烟设计…………………………………………. ( 10 ) 十.电气设计…………………………………………… ( 15 ) 十一.燃气设计……………………………………………( 15 ) 十二.存在的问题和解决设想………………………… ( 17 )

住宅消防验收规范

住宅消防验收规范 2010-4-24 19:47:32 本站原创本站 ★住宅的耐火性能、疏散条件和消防设置 住宅建筑的耐火性能、疏散条件和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满足防火安全要求。 “耐火性能”是指由不同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的建筑所体现出来的综合耐火能力。 “疏散条件”是指用于火灾时人员疏散的水平通道、疏散楼梯间、对外出口以及用于紧急疏散使用的其他特定设施等。 防止住宅火灾造成伤亡的重要条件是制定实施疏散计划、一旦发生火灾,人员要立刻离开房子,并向消防部门报警。许多死于火灾的人是由于他们在火灾初期因穿衣服、搜寻贵重物品花费了不该花费的时间。另外,重要的是当主要出口被火封住的情况下,尚应有第二条可供选择的疏散路径。 “消防设施”是指设施火配置在建筑内部,用于防止火灾发生、扩大及在火灾发生时及时发现、确认、扑救火灾的设施总称,包括用于探测、传递火灾信息,为人员疏散创造条件和实现对建筑进行防火、防烟分隔的装置,包括住宅家庭配备的必要的灭火器与逃生用品等。 在我国的家庭中,可在厨房和易发生火情的地方设置家用灭火器以备应急之用,同时还要掌握正确使用灭火器的方法,这是保证及时迅速扑灭初期火灾的关键。 针对住宅火灾,日本正推广并逐步普及家用防火装置,同时向住宅的不燃化方向发展。日本消防部门在家庭中推广和普及安装煤气泄露报警器,在一些新建的居民住宅中在施工时就将煤气报警器安装上,其成本摊在煤气施工费用中,不需居住者去购买;对其他住户则推广使用一种价格低、性能好的简易小型煤气报警器。同时也推广一种简易火灾报警器等。已研制出一些具有防火性能的制品进入家庭,其中包括窗帘、被褥、垫子、家具等,但不是要求清一色的都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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