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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软件行业纳税评估模型的探讨

关于建立软件行业纳税评估模型的探讨



内容摘要:本文试图在结合高新区国税局软件企业纳税评估案例分析和税源专业化管理工作实际的基础上,从软件产品行业特征、管理难点、预警指标等方面对建立软件产品纳税评估模型的设计进行探讨。



纳税评估模型(Tax Assessing model,简称TAM)是税务机关通过测算企业单位产品耗能、辅助材料消耗量、计件工资等指标参数,采用投入产出法、关键部件控制法、单位产品耗材耗能测算法等合理方法,推算产品产量或销售额的线性公式或者表格。税务机关通过数据监控和分析,应用纳税评估模型全面分析纳税人数据,消除疑点,纳税人通过纳税评估自我纠错功能改正错误,有利于建立税收公平环境,降低纳税遵从成本,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质量,同时对促进信息管税,提高税源专业化、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有着重要意义。

今年市局明显加强了对基层区(分)局纳税评估工作的监控和指导,纳税评估逐渐成为税源管理行政指导的主要手段之一,我局年初开始部署税源专业化管理,软件行业纳入我局税源专业化重点管理行业,同时我局软件产品企业无论是户数、税收和产能都占据全市举足轻重的地位,上述因素为我局建立软件产品纳税评估模型奠定基础。本文试图在结合我局软件企业纳税评估案例分析和税源专业化管理工作实际,从软件产品行业特征、管理难点、预警指标等方面对建立软件产品纳税评估模型进行探讨。

一、软件行业的特征

(一)软件行业一般在产品开发周期、安装调试以及销售款收取时间上比其他行业长,客户一般在产品试用期结束后才全部结清产品款项。

(二)软件产品销售后的有偿维护服务收入约占软件产品销售收入的10%左右。

(三)软件产品基本上没有实物形态,存货价值和数量难以判断。

(四)生产软件产品耗用的物料及使用的设备较少,难以采用能耗测算、设备产能及投入产出等常规的工业企业评估方法评估。

二、管理难点

(一)软件企业产品登记备案常与实际生产、销售产品不符

日常管理工作中,我们经常遇到企业申请退税的产品与其登记备案的软件产品不相符,有时登记备案的是嵌入式产品,申请退税的是纯软件产品;登记备案的是纯软件产品,申请退税的又是组合式软件。

(二)嵌入式软件和组合式软件、纯软件概念混淆,造成长期申报错误

部分嵌入式或组合式软件企业对软件产品的概念理解错误,将嵌入式软件、组合式软件的硬件和软件收入全部在《增值税申报表》的

“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栏申报,取得
的进项税额全部在“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栏申报抵扣。我局近期对珠海XX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纳税评估时发现,该公司从2008年至2010年3月份一直将嵌入式软件的收入硬件和软件收入全部放在“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栏申报抵扣,造成2008年至2009年多退增值税8万多元。

(三)纳税人对软件产品销售收入征税范围划分不清

个别企业错将技术开发服务、服务收入等其他非增值税应税收入申报增值税收入,或者错将应申报软件产品收入的按照技术开发服务、服务收入等申报地税收入。我局在去年一般纳税人清理工作中发现,有2户企业将应在地税申报的服务收入以出口免税收入的形式向我局申报。

(四)企业不按规定开具销售发票

近期我局在对1户刚迁入软件企业首次退税实地调查时,发现该公司不按规定开具销售发票。销售的产品为组合式软件,而开票时按硬件名称开票,只是在备注栏注明软件名称,其软件税负超3%的部分已在原税务机关申请退税。进一步调查发现该企业存在更严重的问题,该公司部分货物销售给了上海、重庆等地的进出口公司,初步调查发现对方企业已将该产品出口并申请退税,涉嫌出口骗税。

(五)软件产品收入实现时间的确认

部分软件企业没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确认软件产品的销售收入。由于软件产品销售结算时间相对较长,很多企业长期按照收款时间或者按照开票时间确认销售收入。

(六)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申报栏进项税额管理

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申报第12栏“进项税额”缺乏管理。我局去年在即征即退货物企业调查中发现,有5户企业抵扣的进项税额金额比较大。经检查核实,该5户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问题,其进项抵扣全部应该是在“一般货物和劳务”栏抵扣,其中有1户造成多退税,1户少缴税,另外3户虽然没有造成多退或者少缴增值税,但造成企业少退税,企业自身利益受损。

根据规定,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申报栏进项税额应该仅限于生产独立应用软件所购进的光盘、软盘等存储介质以及芯片、板卡、加密锁等电子介质形成的进项税额;软件企业生产所需水、电等能耗可以按照软件和硬件收入比例分摊抵扣,其他一律不能随意抵扣。

三、纳税评估方法

由于软件行业的特殊性,不可以按其他的方法诸如投入产出法、关键部件控制法、单位产品耗材耗能测算法等其进行纳税评估,建议软件行业纳税评估

采用应税收入比例界定法。

(一)原理描述

通过应税收入的同比和环比数
据分析,及时掌握企业生产和经营动向。发现数据异常应要求企业及时做出合理解释,督促企业及时结转销售收入,通过税负率的计算发现企业财务处理和纳税申报方面存在的问题,提醒企业自行纠正错误。

(二)现行纳税评估的预警指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32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纳税人的申请后,应对其销售额变动率和增值税税负率开展纳税评估。纳税评估的指标有:

1、本期销售额同比变动率和本期累计销售额同比变动率,说明本期与去年同期销售额增长或者减少的幅度。

2、本期销售额环比变动率和本期累计销售额环比变动率,说明本期与上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的一种变动趋势。

3、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收入增值税税负率,若异常说明企业进项税额管理可能出现问题。

(三)对软件行业纳税评估模型进行修订和调整的建议

上述纳税评估指标可以满足日常简易评估的需要,但如果作为软件行业纳税评估模型,建议进一步予以修订和调整:

1、增加“一般货物和劳务税负率”作为一般调控指标

一般货物和劳务税负率=本期一般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本期一般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对于软件企业的硬件销售,由于是单独分开销售,基本属于外购,建议参考同类商贸企业标准;对于嵌入式或者组合式软件企业,根据硬件部分利润率不低于10%计算,建议税负率预警参数定为1.7%。管理中发现许多软件企业硬件销售税负率长期处于低税负或者零税负状态,存在隐患,缺乏监控。

2、建议调整软件产品行业的增值税税负率异常参数

根据《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函〔2009〕69号)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9〕556号),我市软件产品行业的增值税税负率为16%,增值税税负率变动幅度超过正负50%(含本数)的视为异常。如果平常软件企业即征即退货物税负率为17%,根据上述规定,变动幅度要超过50%(含本数),意味着本期税负率要低于8.5%才能视为异常。参数太高,等同虚设,建议将评估变动幅度修改为评估绝对参数,并将绝对参数设置为16%,当即征即退货物税负率低于16%时即视为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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